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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04:3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汇报材料(定稿)

张店乡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情况汇报

张店乡有10个行政村,188个村民组,参与土地确权8700户。土地确权二调面积(除房屋、道路、河流)78299.7亩,本次实测77411亩,占二调面积的98.87%。

目前,全乡10个村都已经把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归档卷宗资料已经全部收回。

近期按照区确权办安排做好数据汇交和档案管理工作,迎接市区检查验收。

2016年9月22日

推荐第2篇: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确权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方面。

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

1、主动放弃过土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3、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4、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8、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9、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10、离婚的如何确权?

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

11、孤寡、单身户、五保户如何处理?

农村二轮承包时,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12、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农村人赚了大钱,去往城里买房安家,但自家土地还承包在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3、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14、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5、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16、转包互换的如何确权?

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7、整治和长期流转的如何确权?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18、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9、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20、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21、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面积、四至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用什么办法,是重新丈量、重新航拍,还是用国土“二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走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群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用国土“二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人工和费用成本。

22、农村土地确权的价格是多少钱一亩?

据介绍,中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提供的价格是每亩35块钱,而根据各地土地情况不同,提供信息服务的公司每亩可以获得其中的15-25块不等。

23、土地确权中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24、已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25、“小产权房”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吗?

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26、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推荐第3篇:农村土地确权

一.二.

目 录

背景 ..........................................................................2 现状 ..........................................................................3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3 2.2 目的及意义 ............................................................6

三.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7

3.1 概述 ......................................................................7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8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8 3.4 相关法律法规 ........................................................9

3.4.1法律、行政法规 ............................................9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0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1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3 四. 土地确权好处 ...........................................................15

一.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贫穷落后的农村,启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刺激了改革开放的动力神经,成为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引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土地制度中诸多弊端的显现,致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国家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使本来严重依赖土地的发展模式尤为深度固化,土地与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使土地问题更加复杂化,由经济层面波及到政治层面。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视,更无法回避。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走过了34年历程,下一步如何改革或者将改革到什么状况,成为今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低效配置、随意征用和严重浪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现状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1.解放前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的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的自耕农拥有自己完整产权的土地,而无地的农户也可以自由地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耕种和收获。革命年代,中共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大致平均数量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营销,无论是土地还是农产品,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到了难关时,他们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均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2.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权利状况——从土地完整产权到基本失去土地权利的状态。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自1953年起号召由农村互助组向农村初级合作社发展。社员入社将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初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农村初级合作社继而发展为高级合作社,1958年最终国家强制性地成立了人民公社。从此,农民祖祖辈辈享有的和土地改革分来的土地统统归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宅基地、自留地也并归集体,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失去了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就连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因为宅基地禁止交易而成了残缺的产权。这一时期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生产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捆绑,导致农民人身无自由,政治缺权利,经济受贫穷,相当数量的农民食不果腹,有的年份甚至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人民公社制度走到了尽头,小岗村农民被逼上梁山,冒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3.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通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利的经营权部分回归农民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包产到户的创新之举引发了土地制度变革。首先,农民为了吃饱饭而将原来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打破,将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生产队转为农户。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形成了农户、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约关系,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确定了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

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我国不但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而且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今年为止中央已经下发了14个中央一号文件,大多数都涉及土地制度与农村改革发展。包产到户合法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地块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再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制度长期不变。近年,国家又提出农民可以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让“土地流转更加充分而有保障”,更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的内涵。

4.物权法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从长久不变到确权发证,实现物权保护。

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到产权明晰,使农民土地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规范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在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

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政策支撑。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利状况的演变,经历了解放初期农民对 土地拥有完整产权的状态,过渡至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部分丧失到完全归公而丧失权利的状态,再到土地包产到户,继而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部分土地权利回归到农民手中的状态。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转变,最终实现农民的完整土地产权。

2.2 目的及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举有利于打破土地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及其用途管制,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3.1 概述

地确权即确定土地权属,也就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土地其他附属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身份的认定。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宅基地等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性质、权利主体及其身份等内容的确定,一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3个方面进行确认。通过有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从而科学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有效防止乱占耕地,最终实现土地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搞好土地确权改革放在维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使其成为本国政府土地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有3种类型: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界定。

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指依照法律法规,土地所有者对归属自己的农村土地自由实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危害社会生产生活。

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规定,对政府、法人或者私人所属土地,在保障所有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

提下,可以享有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也必须依照法律、协议或者合同行使,行为受到一些限制,可以有利于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③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实际上还存在许多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权利,如通行权、抵押权、租赁权、相邻水权和空间权等。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3.4 相关法律法规 3.4.1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 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 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承包方河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河权属归户表。利用全市统一航拍采集的影像数据,绘制正射影像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进行补测核实。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在承包方、地块面积、四至、共有人、权利义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4)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5)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河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销毁。

6) 对其它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政府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各村要按照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上级档案部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做到管理有人,存放有地,查找有序。

8)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河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今后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将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土地确权好处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

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这其实也是在解决土地的细碎化问题,家户经济、细碎化都决定了我们以往的农业是一种“兼业化”农业,农民对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有助于农业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让农业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推荐第4篇:土地确权

某县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张甲因建房需要,经尤甲介绍,与刘甲、李甲、李乙协商一致,使用位于某镇某村刘甲、李甲、李乙面积292.4平方米的小宗地,并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规定张甲长期使用其三人共同所有的小宗地,并约定张甲付给刘甲、李甲两人租用土地款4000元,协商张甲付李乙2500元。协商一致后,张甲随即付清租用土地使用费、刘甲、李甲、李乙交付土地给张甲。2002年春,张甲在租用的292.4平方米的土地上盖成砖混结构平房五间作为住房使用。2004年,张甲向村组申请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政府为张甲颁发了编号为(×)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期间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未向刘甲、李甲、李乙提及,也未征得他三人的同意。直至2017年张甲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刘甲、李甲、李乙出面予以阻止,由此几人发生纠纷后,才得知张甲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鉴于此,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在给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调查、核属审核这块地的真正所有人就给张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确权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确权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发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刘甲、李甲、李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至此案件的矛盾激化。

案件焦点

1.刘甲、李甲、李乙与张甲已经签订协议,张甲支付使用款并长期使用该土地,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张甲在为经刘甲、李甲、李乙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土地确权,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与结论

该县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实际,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认定其对张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确权行为予以维持。

张甲认为其已经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过长期使用协议并且付过协议款的,就有权利在使用期间对这宗地的处置和使用权,盖房、拆旧房改造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刘甲、李甲、李乙认为他们只是租给张甲长期使用,但是这宗地的所有权还是归他三人所有,张甲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隐瞒他三人而擅自办理土地使用权,这侵犯了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在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后就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且对他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其三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势必对该县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该案例我个人观点认为,张甲在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约定支付使用费后长期使用,其实是默认了第三人张甲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默认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且在2002年张甲第一次盖房时候刘甲、李甲、李乙并未出面进行阻扰,却在张甲2017年盖房时出面阻挠进而产生纠纷。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推算,个人认为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新型农村建设化的改造,刘甲、李甲、李乙租赁给张甲长期使用的土地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利益空间的加大凸显了人性的弱点,为利益而战,故而引发了纠纷。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挠,本意可能不是想将已经签订协议的土地予以收回,只是见利弃义,欲从中再次谋取利益。

张甲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已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协议,但是在申请确权的时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而故意为之的,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其实,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他应该征得其三人的意见,毕竟他们签订的只是长期使用协议,并非所有权就归他,他没有处置权,只能遵照协议长期使用,但是张甲本人出于私心隐瞒其他三人私自赵县政府办理土地确权证书,将这宗土地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就不合乎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其借助法律对其已经取得的利益进行合法化,故其隐瞒刘甲、李甲、李乙而获得土地的确认证书行为应认定为是不合法的。

县政府在为张甲颁布确认证书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即对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然后再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后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而是直接给张甲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并没有通过调查、走访、核实。也没有按照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没有依照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就确定张甲是这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确权结果予以公示并且认定颁证行为有效的,这是不严谨的,县镇府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在核实土地真实来源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否则容易存在乱确认、错确认现象,进而引发一些列的矛盾纠纷,这样既不利于群众的和谐相处也不利于政府的发展建设以及政府权威形象的树立。县政府应本着处处为民的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去处理村民土地的纠纷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使得村民和社会各界老百姓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同时也应该使得村民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妥善协调。因为对于刘甲、李甲、李乙的行政复议没有妥善处理,他三人认为这样的确权有失公平,所以他三人直接信访这势必给政府的形象带来影响。公平正义是我们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我们政府必须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如果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此案的处理,张甲、刘甲、李甲、李乙的土地纠纷利益进行协调处理,他三人就不会去信访这种损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处理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时候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时时刻刻为民着想、为民排忧解难。让老百姓切实感到政府是提他们争取利益,为他们着想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定纷止争、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同时政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始终贯穿于处理各种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公正、严明、廉洁、优质、高效的开展工作,使秩序、平等、正义得以充分实现,从而保障我们社会的安定、能够妥善处理老百姓诉求、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着想,真正做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树立好政府的良好形象,有了良好的形象,才能取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政府才能在平时的各项工作中得到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来源:

1、110法律咨询网

《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

2、华律网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案》

3、土流网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的受案范围有多大》

推荐第5篇:土地确权

十三、土地确权

(一)工作目的:

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和《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属文件。

(二)主管部门:

土地所在地的区规划处

(三)工作内容:

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要求填写。执相关要件到土地所在地规划处进件办理。

注: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可在初始登记时一并办理。

(四)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作价入股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土地证、变更后产权证、已缴出让金及契税票据;

3、地上物处理证明文件及补偿缴费票据(转让协议及票据);

4、1/500地籍图、界址坐标图、测绘资料、宗地图;

5、《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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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总结

自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以来,桥头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细化责任,全面推进工作开展和落实。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桥头镇共辖22个村102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405897亩,现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摸底登记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了入户确认和核查工作,为指认地块实测奠定了基础。

二、基本措施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强化组织领导。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先后组织镇、村干部学习市、县相关文件,把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颁证工作作为提升服务能力,扫清农村经济发展障碍的重要契机,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强化领导管理。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拜旭英任组长,副镇长蔡桂林任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同时,各村也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责任明确,落实得力,确保了确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高度重视确权工作,夯实目标责任。一是明确责任目标。镇政府结合全镇实际,制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并要求各村上报村级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任务明确,举措合理,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二是强化培训。镇政府召开专题培训会,邀请县确权办人员对包村干部、村组干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深入了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细则,明晰工作环节和程序,强化工作思路和职责,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积极抓好落实工作,加强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广泛宣传。镇、村各级政府通过宣传版面、资料发放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到工作中来,凝聚了大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共识,为深入开展工作奠定了群众基础。二是加强工作协调机制。镇政府强化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能力,完善了汇报制度和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工作新动态,积极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作能力,切实提升了执行能力,推进了活动进程,强化了整治效果。

(四)强力推进工作进度,妥善解决问题。一是务求实效。

镇党委、镇政府认真贯彻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狠抓落实,切实督促各村按照整体部署,积极推进工作进程,强化工作小组职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村级工作小组积极调查核实,并在镇级专项工作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妥善解决矛盾纷争,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二是强化工作机制。镇政府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走访等形式完善工作机制,倾听群众意见,统筹协调处理,严抓落实情况,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

(五)规范程序,妥处矛盾。一是镇上形成了党政班子成员联系村委会、驻村干部联系村干部、村干部联系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联系农户的三级责任网络,严格按照“托清底子——逐户确认——初步公示——上报测绘——绘图公示——确权颁证”的流程开展工作。以自然村为单位,组织五至十名有威信、讲公道、懂业务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参与人地情况清理核实工作,针对个别村二轮延包沉积的土地不均、权属不清以及农户之间自行置换土地等问题,切实做到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在不违背政策、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实行一村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镇上确定专门答复人员,公布了咨询电话,方便群众直接咨询。二是及时调处纠纷。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纠纷调解组随即介入,做到及时化解,同时采取“先处理涉及面广,再处理其他个体纠纷”的原则。对群众普遍反映“面积过大、担心国家今后还会征收税

费”的问题,我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会议,统一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宣传中央“三农”惠农政策,鼓励群众采取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政策解答,绝大部份农户签字确认。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计划

当前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登记工作尽管进展顺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全镇各村工作进度不均衡;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对所属权及权属资料收集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三是增人增地矛盾涉及面广,而没有政策支持,难以解决。下一步,我镇将继续总结有益经验,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管理措施,提升效率,确保质量,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推荐第7篇:确权保密制度

XX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保 密 制 度

为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资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把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所有属于保密范围的档案、资料、底图、电子数据等全部纳入安全保密范围,具体包括:

1、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

2、由正射影像图解译的地块、道路、水系、居民地等数据及县、乡、村三级行政界线数据组成的矢量数据。

3、正射影像图叠加矢量数据,打印的调查工作底图。

4、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底库电子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成果资料电子版、ZZ省农村地籍控制网D级GPS控制点成果复印件(1980西安坐标系、CGCS坐标系及独立三套坐标成果)、最新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资料电子版、农田地力等级成果资料电子版。

5、统计局提供的XX 县确权乡镇、村委行政区划代码。

6、林业局提供的退耕还林农户清册及电子版。其他属于保密范围的资料信息。

二、保密守则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1 不该的看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1、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2、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3、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资料。

4、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5、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文件等。

6、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相关秘密资料。

7、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一把手对本单位土地确权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站)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8、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1、文档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2、不准在文档保存室会客。

3、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4、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文件带出文档室。

5、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涉密文件传阅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2、文件传阅一律由单位一把手负责。对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3、传阅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4、对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办理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6、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归档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7、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传阅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

六、涉密文件借阅

1、严格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簿。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丢失。

2、借阅机密以上文件,需经单位一把手同意。绝密文件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3、未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容。

4、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处理。

七、上网信息审查

1、禁止在存储确权涉密资料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

2、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单位一把手审阅后方可发布。

3、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2、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3、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土地确权涉密信息;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4、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5、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处理涉密信息。

6、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7、禁止文件接收计算机接连互联网。

8、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档案鉴定、销毁

1、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2、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档案管理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档案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4、鉴定、销毁档案,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XX 县县、乡(镇)确权办公室、确权工作成员单位、测绘中标单位、测绘监理单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 县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办公室

2015年7月19日

推荐第8篇: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汇报

注重试点实践 严抓工作落实

XX县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

(2015年1月16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市农业局的指导帮助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部署下,全县各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县已有XX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占总村数的96%。其中,已完成公示确认的村XX个,占全县总村数的86.1%;确权农户XXX户,占全县承包农户总数的85.2%;确权耕地面积XXX万亩,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83.2%;已完成打证工作的村XXX个,占总数的80.5%。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两项制度,明确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建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由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五莲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也组建起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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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遵循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程序操作,把握上级文件精神,做到不出偏差、不留后患。以原二轮承包合同和原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严格落实“三不变,一严禁”的要求,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承包地块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对工作中遇到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做到处理好“四个凡是”。凡是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凡是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数据为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依照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采取村内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办法,依靠群众的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处理。截止目前,全县未发生一起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等违规行为。

二是深入调查摸底。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严格把调查摸底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和基础进行抓好抓实,重点组织由村委、老干部、户主及四邻、工作组成员、专业测绘人员参加的调查勘测队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一图四表”等内容,逐户、逐地块摸牌,做到全部入户核实、全部托清底子、全部签字确认,达到户籍信息、土地信息、权证及档案资料“四相符”。坚持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地块、地块不漏项。对登记过程中在土地面积、地块、四至、家庭成员信息等方面有异议的,由村干部、群众代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然后将确认后信息进行数据输入,生成家庭成员土地承包信息登记台账。

省委农工办、市委领导来我县调研工作时,对此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三榜公示”,一榜公示土地现状调查数据、二榜公示土地坐落排序图、三榜公示承包地块实测面积,所有工作都实行“阳光”操作。通过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三榜公示”,做到了信息无误、登记准确,保证了公正、公平、公开。

四是加强工作创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建立了“XXX”、“XXX”、“XXX”等工作机制,确保了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划区分块、入户调查、核对数据、录入微机、编制土地现状排序草图的“五环摸底”工作方法,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我县因地貌特征,地块零散、不规则,有的农户能达到60多块地,增加了工作难度,针对这个情况,我们通过国土部门“二调”成果,采取图解与实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多样地对土地面积、位置、分布情况进行测绘。有效地加快了工作进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确权发证,不是重新调整土地,更不是打乱重分,而是在二轮延包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5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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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荻垛镇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汇报1

荻垛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

汇 报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21个行政村,45个自然村,260个村民小组,应确权总户数11678户,确权人口42432人,承包地合同总面积50100.41亩,实测面积55897.01亩,实测地块总数25233块。

二、工作进展情况

我镇于2014年9月开始启动土地确权工作,先行选择了大袁村、塾墩村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试点。2015年3月在全镇21个行政村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入户调查工作。经过确权办审核后,于2015年9月上旬率先进入第三方测绘工作。截止今年8月31日,我镇已完成21个行政村260村民小组11678户的合同打印工作,合同打印率为100%,其中:农户签字率达95%以上。全镇共打印证书11678份,证书打印率为100%。各村农户身份信息资料共收集11484户,收集率达98%。

三、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土地确权工作机制。实行镇联系村领导负责制,村干部包组的工作机制,各村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指界小组、审核小组、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工作,合力化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存在的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全面完成。

2.强化指导,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明确此次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落

实包保责任制,并组织镇确权工作指导小组人员分片分村进行业务指导,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明确要求,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一是积极动员老干部、老党员,全力收集一轮、二轮以及最后一次分田的老底册,确保前期资料完整、数据准确。二是镇确权办结合整改方案编制工作进度统计表,实行日报制以便及时掌握完成情况。三是详细掌握各村人员变动、流动情况,并及时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回村签订合同,确认确权数据。

4.规范程序,加强确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针对个别村二轮权属不清以及农户之间自行置换土地等问题,切实做到尊重民意,在不违背政策、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实行一村一策办法研究解决。

5.严格督查,保障土地确权工作有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组开展督查,了解工作进度及群众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矛盾和问题,修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偏差,督促各村按照上级要求有序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积极按照市确权办的政策要求,查漏补缺,化解矛盾隐患,收集资料整理归档,申请第三方测绘成果验收,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推荐第10篇:确权登记操作手册

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操作手册

第一阶段

一、制定登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及技术方案。

1.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①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入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保障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②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制定要求:县、乡确权登记工作的、方案要以政府文件下发;存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③存确权登记工作坊按讨论通过情况处理。存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原则上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受村民外出打工影响,村民会议召开由难度,可以采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民代表村民朱、、镹逐户填写《土地确权登记民主议定书》方式,对方案予以确认。《土地确权登记民主议定书》样式见附件1。 2.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①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物概述、作业区自然地理状况和已有资料情况、引用文件、成果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设计方案等。 ②技术方案编制主体:技术方案由技术单位或调查队伍编制。

二、成立工作机构

1.县级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国土、财政、法制、档案、信访、妇联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

2.乡镇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

3.村成立村“两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

三、宣传动员培训 1.宣传动员培训的方法

①各级土地确权工作机构组织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各个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②发放致广大农民群众一封信、召开村民会议或利用电视、报纸、村公示栏等媒体渠道做好宣传工作。

③组织土地确权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试点村现金规则经验交流;测绘公司实地查田勘界规则流程及标准;检查验收标准;成果资料柜档标准;参观考察试点工作等。 2.宣传动员培训的层级

①要对农民宣传清楚政策,讲清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意义,说明工作的原则和重点问题的处理方式,明确需要配合的事项。

②要对村组干部讲清政策依据,工作的原则和重大问题的处理方式,需要把握的重点环节,并简要说明技术流程 ③对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政策规定和调整程序,了解重要技术方法和指标,强化数据安全保密意识。

④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技术流程、技术方法和指标,加强成保密意识。 3.宣传动员培训的注意事项

①要突出村会计和村民小组的培训,实际工作中他们担负着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②要采取分阶段培训的额方法,每个工作阶段开始前组织一次培训,指出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讲清下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方法,使培训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资料准备 1.资料收集的种类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②国土“二调”成果。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 ④调查区域内的测绘资料。

⑤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土地确权培训相关资料。 2.各类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应通过县级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协调国土部门获取。

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二轮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乙级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回忆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是本次确权登记资料收、准备的重点。

③国土“二调”成果包括:国土“二调”正射影像图等。 ④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地基图、能反映集体土地现状最新航空铮舍影响图等。原则上由聘用的测绘公司提供。

⑤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或证明资料等,这部分资料应担通过入户调查获取。

⑥土地确权培训相关资料:包括行政区划代码;检查验收标准;归档标准等等。

五、测绘公司招标

1.明确测绘公司竞标基本条件 ①具有甲级测绘资质。 ②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③省外作业单位须在辽宁省设立份公司或办事处。

④原则上在辽宁省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测绘公司名单序列。

⑤开展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优先。 2.聘用测绘公司注意事项 ①严格履行政府招投程序。

②明确测绘公司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和完成时限。 ③防止恶意竞标。从省及我市试点的实践看,采取实测法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招标价格应在16-20元/亩左右,脱离这个价格区间,属不正常竞价,应该引起注意,避免恶意竞标。 3.标段划分

①年度确权登记任务在15-20万亩以下的区市县采用一个标段,有一个测绘公司来完成。

②年度确权登记任务大于15-20万亩的区市县,每20万亩为一个标段,有多个测绘公司来完成。

第二阶段

一、权属调查的内容 1.发包方调查。 2.承包方调查。 3.承包地块调查。

二、发包方调查 1.如何确定发包方

①已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③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2.发包方调查情况处理

①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发包方调查表》(见附件2)“调查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②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③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发包方调查表》“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④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小组填写1份《发包方调查表》,发包方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小组填写1份《发包方调查表》。 3.《发包方调查表》填写要求

a.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为批准的简化字或者缩写名称。

d.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门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4.《发包方调查表》填写方法

a.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一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发包方编码:填至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的要求填写。

c.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发包方负责人渎职/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e.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面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3)农村土地发包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意见。审核人前敌或盖章确认。

h.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三、承包方调查 1.如何确定承包方代表

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②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③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2.承包方调查情况处理

①承包方取得要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 ②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户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 3.《发包方调查表》(见附件3)填写要求

a.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为批准的简化字或者缩写名称。 d.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门,各部门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4.《承包方调查表》填写方法

a.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

b.承包方编码(缩略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缩略码(承包方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c.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队额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d.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e.承包方地址/邮编: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者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村、组合门牌号的具体名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

f.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面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g.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面画“√”。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h.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写当前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对应到额承包年限。

i.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划“√”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j.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k.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低一顺位。 l.与户主关系:填这些该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

m.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年外嫁”,“××××年入赘”,“ ××××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年新生儿”,“ ××××年去世”等。

n.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方调查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1)承包方代表变更情况;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特殊情况;3)农户内 分户、合户或家庭成员其他情况;4)其他西药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o.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p.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四、承包地块调查(从承包地块调查开始测绘公司人员正式介入工作) 1.承包地块调查的内容 ①家庭承包地块调查。 ②“自留地”地块调查。 ③“田园地”地块调查。 ④机动地块调查。 ⑤“四块”地块调查。

2.《承包地块调查表》(见附件4)填写说明

承包地块调查表填写分两步进行。入户调查阶段填写发包方编码、承包方代表、图幅编号、地块编码、地块名称、地块四至、合同面积、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土地利用类型等信息;查田勘界阶段现场填写界址点、界标类型、界址线位置、界址线说明、界址签章等信息。 3承包地块草图制作

承包地块调查小组由村组调查人员和测绘作业人员共同组成。承包地块调查过程中,测绘作业人员要依据正射影像图案,结合承包地块调查信息,制作承包地块草图(或承包地块鱼鳞图)。草图包括地块名称、承包农户名称、相邻关系和大致方位等。 4.《承包地块调查表》填写要求

a.承包地块调查表为承包地块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地块填写一份。

b.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为批准的简化字或者缩写名称。 d.同时完成非承包地块调查的地区、在非承包地块调查时也使用本调查表。

e.承包地块调查表分承包地块基本信息、界址标示信息、指界签章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5.《承包地块调查表》填写方法

a.发包方编码:填写编订的发包方完整码。

b.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承包方式)。非承包方地块填写实际耕作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存在重名的,需注明承包的图幅编码。 c.图幅编号:按照编码规则填写调查地图的图幅编号。

e.地块编码:按照编码规则填写调查地块的缩略码(地块编码中的顺序部分)。

f.地块名称:填写调查地块的小地名、习惯地名或俗名,以当地习惯方式简明表达。

g.合同面积(亩):Ian写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面积。小数点位数与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的记录保持一致。若地块为非承包地块,对应合同面积根据实际耕作面积进行记录。

h.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填写对应的农村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地物名称。

i.土地用途: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用途在对应选项前画“√”选择其他时,说明具体用途。

j.地力等级:按照NY/T16

43、NY/T309或土地发包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填写耕地的地力等级。

k.土地利用类型:根据土地当前的实际利用类型在对应选项前面画“√”。选择“其他”时,依照GB/T21010的按现状填写至具体的二级类。

l.是否基本农田: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诶无法取得该地块是否为基本农田,应在”调查记事“栏予以注明,相应栏目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确定后填写。

m.界址点号:按要求填写界址点号,守卫界址点应闭合构成承包地块。

n.界标类型: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对应位置画“√“,表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表中没有设置界标的,可在空白处填“无”并在对应位置画“√”。

o.界址线类型:根据界址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对应位置画“√”,表中没有的种类可补充在空白处。

p.界址线位置:界址线标的物自有、共有、他有的分别在“外”画“√”、“中”画“√”、“内”画“√”。

q.界址线说明:说明界址线性质、长度、方位、走向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他对界址描述起关键作用的信息,如“3号界址点距房屋西南角3.5米”、“5号界址点在水井正南0.5米”等。

r.指界签章:权利人填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地块编码,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s.调查记事/调查员:由调查员填写承包地块调查的情况。主要包括:1)非承包地块的说明;2)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类型的变更说明;3)农村土地地力等级、是否基本农田的说明;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或注明的情况。由全体调查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t.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u.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第三阶段

査田勘界

一、査田勘界小组设置及人员分工 1.査田勘界小组设置

①原则上每个村民小组成立一个査田勘界小组。

②査田勘界小组通常由4人组成,2名村民小组人员,2名测绘人员。

2.小组成员责任分工

村民小组人员1名负责现场指界,1名负责指界人召集。 测绘人员1名负责现场测绘,1名负责承包地块调查表信息填写。

二、

1.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2.指界人可以是权力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委托书样式见附件5)。

3.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4.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

三、现场指界

1.通知指界。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2.界址设立。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借支单设置的原则如下: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标识界址线的走向;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处应设置界址点;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装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3.界址点编号。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4.界标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本部分说明现场指界的有关情况,现场指界时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问题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现场指界确认,才能明确界址,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进行后续的测量工作,因此原则上必须进行现场指界,不能通过“以面积定界”,“以图定界”的方式取代现场指界的环节。由于承包地块调查涉及人员多,应在充分宣传动员,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集中时间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

五、査田勘界阶段注意事项

1.界址点的选择必须符合测绘要求,避免图省事造成测量结果不准确现象发生。

2.承包地块调查表测绘信息必须现场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指界关系人必须同时到现场指界,不能让承包方单指界。指界人不能到场的,可以代为指界,但必须办理委托指界手续。

第四阶段 审核公示

一、审核

1.审核的意义。审核公示是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各种矛盾易发多发的环节,因此,公示之前必须认真组织一次“回头看”,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因工作疏漏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好公示过程中易发问题的研究,提前拿出解决方案,避免因矛盾突出引发的慌乱。

2.审核内容。一是组织“回头看”,看入户调查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详实,为公示结果归户表制作和登记簿的简历奠定基础。二是对测绘公司制作的“两图、一表、一公告”进行信息核对,看有没有实测结果严重偏离原合同面积的,如有应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核对,避免测量偏差;看有没有农户信息、承包地块信息串户串地块等现象。 3.审核的责任。县级重点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抽审,相当于阶段性工作的检查验收,重点查看入户调查表的填写。乡、村重点组织“两图、一表、一公告”的审核,重点查看信息是否准确。

二、公示的内容:

①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籍图。 ②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鱼鳞图。

③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表样式见附件6)。

④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查信息公示公告。 简称“两图、一表、一公告” 2.公示的程序及要求

①农户承包地测量后,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督促技术范围单位根据测量结果,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方进行公示。 ②按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③农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梳理产生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有需要重新测量的,应当配合测量工作人员,对存在异议的承包地重新测量。对有异议重新测量的结果,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结果有意义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意见,制作会议记录。

⑤公示无异议的,发包方要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件7),由农户对公示结果予以确认。

⑥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将相关调查表等文件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⑦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批报告。审批报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公示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整改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包方的确权行为。

三、审核公示注意事项

1.公示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公示地点应选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且便于观看的地方。

2.由条件的村可以制作公示板,白天公示,晚上收回,防止风乱、雨淋或认为损坏影响公示进度。

3.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当事人书面提出复合申请(申请复合样式见附件8),村委会要逐件进行复合,并做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样式见附件9)。

4.第二次公示只对第一次公示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 完善承包合同

一、土地台账完善

发包方要根据向(镇)人民政府非公示结果的审批意见,依据农户承包地测量结果,结合发包方确认的地块面积和四至,对土地台账进行完善。

二、承包合同完善

1.承包合同完善的依据。发包方要依据完善后的土地台账,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进行完善,保持台账与合同的一致性。

2.承包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的情形:

①确权登记之前已经合户、分户的。 ②确权登记之前进行转让、互换流转的。 ③确权登记之前承包地块有增加或收回的。 ④确权登记之前承包地有征收征用的。

⑤确权登记之前退耕还林且依法履行完退耕还林手续的。 3.承包合同重新签订的要求:

重新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各持一份。

4.承包合同需要完善的情形:

①实测后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没有变化的,原承包回头继续有效;

②实测后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承包合同上进行备注。

第六阶段 登记颁证

一、登记颁证程序 1.审核公示结束后,村委会要讲确权登记过程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确权登记行为进行审核。 2.乡(镇)政府对村上报的确权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船公司简历土地确权登记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见附件10)经村委会初审后将登记薄报乡(镇)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进行整改和补正。 3.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县级政府统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证书由聘请的测绘公司统一打印。

二、登记颁证的注意事项

1.测绘公司建立的登记薄县、乡、村都要进行审核,落实审核责任,保证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测绘公司打印的证书要经乡、村审核,保证证书与县级登记薄的一致性;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大连市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阶段 调查成果整理归档

一、调查成果种类 1.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纠纷调解协议书、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申请书、委托书、报告、决议(意见)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2.图件成果。包括工作地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图、地形图等图件。

3.簿册成果。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簿册。

4.数据成果。包括数据库、数量数据文件、源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5.其他成果。除上述成果意外的过程性和说明性资料。

二、调查成果的归档层级 1.市场归档内容。

①市场农业部门归档材料: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确权登记督促检查材料;确权登记总结验收材料;覆盖全市的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②市级档案部门归档材料:覆盖全市的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2.县级归档内容。

①县级农业部门归档内容:基础工作地图;地籍测量原始记录;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覆盖乡镇的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文字材料;相关工作影响材料;总结和考核验收资料。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② 县级档案部门归档内容:覆盖全县的县级土地承包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农户“一户一档”(原件)材料。

3.乡级归档内容。基础工作底图;地籍测量原始记录;村、组承包土地地籍图;土地承包台账;确权登记工作相关文字材料;相关工作影视材料。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4.村级归档内容。

①村集体确权登记归档内容:二轮延包工作方案、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二轮延包台账、确权登记台账、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归户表、委托书、确权登记草图或鱼鳞图、村组承包地块地籍图、纠纷调处资料和确权登记影视资料等,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相关内容。

②农户一户一档归档内容:二轮延包合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方调查表复印件、承包地块调查表复印件、公示结果归户表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相关内容。

第八部分 检查验收阶段

检查应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全过程,发现问题 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调查质量。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可分为调查成果检查和调查成果验收两个方面。

一、调查成果检查 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检。

1.自检、互检的实施主体是作业队伍,作业队伍应按照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质量控制工作。

2.区市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成果进行检查是确保调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也是确认调查成果符合技术要求的主要步骤,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检查验收办法的详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逐项检查。

3.市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抽检工作,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二、调查成果验收

1.2014年试点的调查成果验收由市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2.2015年全市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展开后,调查成果的验收以区市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将委托第三方,组织抽查验收。

第11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xx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xx村xx组与xx村xx组xxxx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xx组所有。70年代,在xx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2010年春天,被申请人xxx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xxx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xx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12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

(二)款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致

××××××××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3篇:土地确权委托书

附件5 委 托 书(样式)

委托人: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证书申领相关事宜,现委托 全权代理我户办理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事宜,对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结果,我本人完全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均由委托人 承担。

委托人: 被委托人: (签名摁手印) (签名摁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

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07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组长:年日月

第15篇:农村宅基地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第16篇:花园绿地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土地登记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第 1页,共2页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第 2页,共2页

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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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土地确权工作总结

目前,全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不少地区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确权工作。不管是乡镇、村级还是个人,对于土地确权的成效,我们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总结。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土地确权工作总结,以供参考。土地确权工作总结1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区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20xx年底,已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到组工作。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共涉及20个镇(区、园)、249个行政村、9351个村民小组,共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21385本。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如下:

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回顾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按其工作任务性质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权属调查阶段和审核登记阶段。现根据各阶段的工作特点作一简要回顾:

(一)准备阶段

1、建立组织。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区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国土、财政、农工办、农委、水利、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和实施等日常工作。各镇(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面展开。

2、资料准备。

制定、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约3万份,整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2.2万份,打印土地利用现状图249份,整理征地、使用土地批准文件1600余份。同时将整理好的资料分发给各村,作为各村开展权属核对的基础资料。

3、业务培训。

为了让村、镇干部和国土所人员尽快熟悉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局及时编印下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业务须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镇村干部培训材料》,同时,派出业务负责同志,分别到各镇对镇村干部进行针对性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参加调查和确权的全体工作人员思想统一、政策熟悉、任务明确,提高了他们实际操作能力。每个村参加培训人员不少于2人,全区参加培训的镇村干部达630余人。

4、组织试点。

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基础性强、政策性强、技术性强,各地的历史状况不同,调查要求和标准也不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进一步摸索和总结出适合我区实际的集体土地确权规定和技术路线,我们按照“点上试验,以点代面,积累经验、全面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余镇新华村作为试点村。通过试点,统一了操作程序、标准和做法,为全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各镇(区)也选择一个村干部工作能力强、有代表性的村作为试点村。为全面铺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广泛宣传。

区政府于20xx年9月23日组织召开了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明确了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各镇(区、园)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动员会、座谈会、设立宣传点、张贴标语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引导和教育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工作中来,确保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2、推举村民代表。

推举村民指界代表,涉及村民的知情权,关系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按要求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我们根据各镇村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两种推举方式:一种是由村民小组农户代表直接表决;另一种是由村委会推荐村民代表候选人,经所在村民小组表决或上门到户征求各农户意见,由农户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都必须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事宜决议书》上签字。每个村民小组一般确定两名村民代表,参与调查指界和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确权工作总结2

根据《宿豫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我镇在全体同志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现做如下总结:

一、加强宣传:

我镇领导对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在工作开展之初,我镇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现场咨询及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补证、换证及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我镇结合实际,组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督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工作。各村也成立工作小组,由各村会计担任小组组长,全面配合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完成。

三、科学组织实施:

1、台账登记:

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量、难度都较大,要求工作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必须细致负责并了解农户家庭人口、二轮承包土地情况,针对这一问题,我镇将登记工作明确到位,要求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做到农户签字率达百分之百。

2、电脑录入:

在台账登记工作结束之后,我镇将电脑录入工作分配至每位大学生、劳保所志愿者及其他精通电脑操作人员。由农经部门组织对录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录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提前给予说明。录入完毕之后,统一用A3纸打印,并交由各村会计进行核实修改,最终确保每户人口、土地信息准确无误。

3、证书、合同签订发放:

我镇严格按照统一印制的合同书,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法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并及时将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地录入电脑。证书打印由农经人员连同各村会计交替接班,做到人不离岗、机不停歇,并要求在打印过程中注意核对信息内容,对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我镇领导组织安排到个别村农户家中对其发放证书,要求对发放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了“一本不错、一户不漏”。

4、资料归档:

对承包土地清查、清丈核实原始材料、二轮承包面积变动情况核实表、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等相关资料,要求各村会计按组别、序号分好,并由农经人员及时装订成册,专橱存放,专人管理,作为永久性档案,集中保管。

5、妥善解决问题:

土地确权发证涉及每位农户切身利益,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对此,我们给予每位农户最详尽的政策解释,对突出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工作人员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准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做到了群众认可

四、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此次共对全镇约10000户农户进行土地确权发证,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我镇对每位电脑信息录入人员给予200元补助,对171个工作小组给予每个小组500元补助,购买针式打印机6400元,打印费用共计7800元,平均每户成本达11元。

此次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通过重新调查每位农户的家庭人口、土地二轮承包承包情况,有效维护了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依法、规范、有偿推进了土地规模集中的标准,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二轮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第18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关于杨疃中学土地确权的申请

灵璧县人民政府: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学区覆盖近10平方千米,原来未办手续,现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杨疃中学 2015.9.3

关于杨疃中学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其申请确权的土地属杨疃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产权都归杨疃中学所有。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杨疃镇杨疃村民委员会

2015年9月3日

第19篇: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第20篇:山林确权申请书

山林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吴启权、男、身份证号码:422825194404301213 申请处理请求: 将坐落在:

1、严家湾(严家屋场),应为10亩,东至张文军山界、南至老岔村界、西至坎下、北至大沟。

2、皮家岭,应为“海生屋场” 应为8亩,东至大湾,南至张文军山沟,西至公山界老树林,北至 李学海山界。

实际分界:应为上至吴启界山界,下至横路、左至小沟直上、右至何翠兰山界。

3、狮子老 应为“猪家山”应为15亩,东至大沟起、西至狮子老顶分水,北至张义能分界沟直上、南至李学海山界。

4、万家山“应为”“黄包岭”8亩,东至何生运山界岩,南至张秀平界岩、西至刘碧英山界岩,北至坎檐。

5、姜家垭,应为“土地垭”座为80-100亩,东至下面岩坎、南至岭岗分水、岩檐、西至何东运熟土界、北至梁上分水。

(未记载)

6、书园坝 ,应为3亩,上至张义常分界、下至炭窑,左至李学海分界,右至小路直上。

以上述供:均是家父吴启权当年山林分配到户的所有权益细节,在2009年2月18日,巩固确权时,因本人没有到场,接到通知赶回家,已经由他人口报上去,确权没有报上于2009年的林权证本上。

因此,为了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望有关单位查实确认为谢。

至此

申请人:吴启权

2017年3月14日

确权工作汇报
《确权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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