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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讲座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日趋复杂、内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

(二)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层级较低,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四)劳动保障立法进展加快,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进一步加大。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一)力争将争议解决于基层,强化协商与调解方式的作用。

(二)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司法救济,增强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三)与其它劳动保障立法相配套,形成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

三、两者之间的主要变化

《劳动法》第10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从法律法规的条文看,《劳动法》只有一章共6条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5章43条;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却有4章54条。从其内容看,后者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20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极大地完善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对我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发挥较好的保证作用。两者之间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标的适用范围(或称“受案范围”)扩大了(见第

2、52条)

(二)解决争议的原则增加了(见第3条)

(三)举证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见第

6、39条)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作了细化性的调整(见第

5、

47、

48、

49、50条)

(五)集体争议的划分标准有变化(见第7条)

(六)对仲裁与监察的交叉点作出明确的规定(见第9条)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强化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见第

4、

10、

13、16条)

(八)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也有变化(见第

17、

18、

19、20条)

(九)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没有变,但管辖具体规定不同了(见第21条)

(十)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规定有新内容(见第

22、23条)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公开进行(见第26条)

(十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变化较大(见第

27、

29、30、

32、

35、43条)

(十三)劳动争议仲裁增加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同时规定“免费仲裁”(见第

43、

44、53条)

(十四)劳动争议诉讼也有新规定(见第

49、

29、43条)

四、劳动争议处理重点问题解析

(一)对员工擅自离职应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健全时,可直接向员工发出违纪解除合同通知。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可采取以下做法:

(1)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愈期不上班的处理措施。

(2)对愈期者,按规定或按通知作违纪辞退。

(3)对不来办手续的,依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4)凡是书面的通知均须及时送达。

(二)辞退员工证据的采集

1、规章制度公示证据的采集

2、日常管理工作中证据的采集(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务、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决定,考勤状况,进行培训,相关协议的签订等)

3、文书送达证据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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