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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9:1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盐业公司上半年工作汇报

盐业公司上半年工作汇报

盐业公司上半年工作汇报

尊敬的总裁、集团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向各位就xxxxxx06年上半年的工作作一汇报。

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

一、xxxxxx主要工作进展简介

二、06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几点体会

四、06年

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五、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进展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⑴注册成立于□□□□,注册资本

xxxxx万元。主要从事工业盐、海水综合养殖、溴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⑵项目于xxxxxx取得xxxxxx开工批复和环保局环保评估,现正在办理制盐生产许可证,预计今年8月下发。

⑶目前公司在xxxx拥有国有土地总计xx万亩,分为xxx和xxxx盐场xxx

2、xxxxx进展情况

⑴xxx占地xx亩,由公司独立开发建设,总体设计为集海水养殖、溴素及相关化工、制盐、苦卤化工为一体的综合开发系统,总投资额(含土地征用费)从目前建设情况预计为xxxxx万元。

⑵设计达产能力为年产xxx万吨以上工业盐、xxx吨溴素以及形成xx万亩的综合养殖能力。

⑶xxxxx工程于xxxxxx正式破土动工,主要建设项目为:纳潮系统,储水库,初级制卤区、中级制卤区,蒸发、调节、结晶区(生产单元),溴素厂,各级扬水站,电力系统,生活区,坨地和

运盐路。

⑷目前整个工程除中心路固化,塑苫、收盐设备安装,xxxx个结晶池之外已基本完工,xxx份开始逐步灌池产盐。

3、xxxxx进展情况

⑴xxx占地xxx万亩,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建设,工程于xxxx年元月开工。主要建设项目为:xxxx海水综合养殖及纳潮、调水系统;xxxx的中级制卤系统及溴素厂、备卤库;xxxx亩的制盐结晶区。设计达产能力为年产xxxxxxx

⑵xxx海水综合养殖及纳潮、调水系统由合作方出资建设,用于海水养殖二年,每年向我公司交纳xxxxxx土地使用费。合作方使用二年后,区域内的全部建设设施(主要是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电力系统及扬水站)无偿转给我方。

⑶xxx中级制卤系统、溴素厂、备卤库由我公司独立出资建设。

⑷xxx亩制盐结晶区由另一合作方出资,分三年建完,设计保底达产能力为年产xxxxx吨工业盐。我方只提供

土地和提溴后的卤水。所生产原盐按总量的xxxx无偿分配给我方,合作方三年保底产量分别为xxx万吨、xxx万吨和xxx万吨。

⑸xxxx项目总投资预计为xxxx以上,其中我公司含土地费总投入为xxxx万元,合作方投入为xxxxxx元。三年达产后我司可实现净利润按目前情况预计约xxxx,年投资收益率为xxx。

(6)xxx工程目前已完成xxx亩海水综合养殖、纳潮、调水系统;xxx亩中级制卤区、溴素厂、备卤库已完成总工程量的xxx;xxx亩结晶区已于xxxxx动工建设,年底一期工程完工。

二、06年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上面简要地介绍了xxxxxxx目前主要的工作进展情况,下面就公司年初确定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给各位汇报一下。

1、集团下达指标完成情况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和内容

完成情况

比例

2、对工作指标的几点补充说明

⑴截至6月底,xxxx除中心路局部固化,二期64个结晶单元、塑苫收盐设备之外基本完工,预计7月能实现逐步灌池结晶产盐,秋季盐层长至xxxx公分可开始扒盐,产生销售收入。由于目前盐价较低,为节约生产成本,我们没有在灌池前撒播盐种(若撒播盐种,xxx个结晶池约需资金xxxx万元以上),——由此会导致今年产盐总量的降低。

⑵上半年的养殖收入主要采取外租养殖区完成。同时,为做大海水综合养殖项目,我们已着手养殖试点,积累经验。目前我司已投苗800亩,预计中秋节前后可产虾15000斤。

⑶xxxxxx4月25日开始投料试产,

5、6月试产中我们完善了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制定了生产、销售考核指标,试产2个月共生产xxxxx,销售发货xxxxxx以上,实现溴素销售回款xxxxx

万元,产生纯利约xxxx万元(另有约xxx万元销售款因国税局增值税系统更换无法开票导致回款延误,否则,纯利应在xxxxx万元以上)。

⑷上半年我司主要围绕企业战略性经营目标这一重点,以目标管理为导向,全面推行了目12全文查看

推荐第2篇:盐业公司上半年工作汇报(全文)

尊敬的总裁、集团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向各位就XXXXXX06年上半年的工作作一汇报。

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

一、XXXXXX主要工作进展简介

二、06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几点体会

四、06年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五、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进展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⑴注册成立于□□□□,注册资本XXXXX万元。主要从事工业盐、海水综合养殖、溴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⑵项目于XXXXXX取得XXXXXX开工批复和环保局环保评估,现正在办理制盐生产许可证,预计今年8月下发。

⑶目前公司在XXXX拥有国有土地总计XX万亩,分为XXX和XXXX盐场XXX

2、XXXXX进展情况

⑴XXX占地XX亩,由公司独立开发建设,总体设计为集海水养殖、溴素及相关化工、制盐、苦卤化工为一体的综合开发系统,总投资额(含土地征用费)从目前建设情况预计为XXXXX万元。

⑵设计达产能力为年产XXX万吨以上工业盐、XXX吨溴素以及形成XX万亩的综合养殖能力。

⑶XXXXX工程于XXXXXX正式破土动工,主要建设项目为:纳潮系统,储水库,初级制卤区、中级制卤区,蒸发、调节、结晶区(生产单元),溴素厂,各级扬水站,电力系统,生活区,坨地和运盐路。

⑷目前整个工程除中心路固化,塑苫、收盐设备安装,XXXX个结晶池之外已基本完工,XXX份开始逐步灌池产盐。

3、XXXXX进展情况

⑴XXX占地XXX万亩,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进行建设,工程于XXXX年元月开工。主要建设项目为:XXXX海水综合养殖及纳潮、调水系统;XXXX的中级制卤系统及溴素厂、备卤库;XXXX亩的制盐结晶区。设计达产能力为年产XXXXXXX

⑵XXX海水综合养殖及纳潮、调水系统由合作方出资建设,用于海水养殖二年,每年向我公司交纳XXXXXX土地使用费。合作方使用二年后,区域内的全部建设设施(主要是土方工程、土建工程、电力系统及扬水站)无偿转给我方。

⑶XXX中级制卤系统、溴素厂、备卤库由我公司独立出资建设。

⑷XXX亩制盐结晶区由另一合作方出资,分三年建完,设计保底达产能力为年产XXXXX吨工业盐。我方只提供土地和提溴后的卤水。所生产原盐按总量的XXXX无偿分配给我方,合作方三年保底产量分别为XXX万吨、XXX万吨和XXX万吨。

⑸XXXX项目总投资预计为XXXX以上,其中我公司含土地费总投入为XXXX万元,合作方投入为XXXXXX元。三年达产后我司可实现净利润按目前情况预计约XXXX,年投资收益率为XXX。

(6)XXX工程目前已完成XXX亩海水综合养殖、纳潮、调水系统;XXX亩中级制卤区、溴素厂、备卤库已完成总工程量的XXX;XXX亩结晶区已于XXXXX动工建设,年底一期工程完工。

二、06年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上面简要地介绍了XXXXXXX目前主要的工作进展情况,下面就公司年初确定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给各位汇报一下。

1、集团下达指标完成情况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和内容

完成情况

比例

 

p; ★针对中盐制盐工程技术研究院设计存在的偏差与缺陷,多次组织现场堪察,确定符合地形的最佳方案,从而完善与优化了规划设计。施工中按卤水浓度轻重划分粗做与细做区域,即初、中级制卤区土方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尽量利用原有堤坝形成,池底除有深沟之外基本维持原状。高级制卤区(调节与高位池)与结晶区在满足工艺走水落差要求前提下,结合现场的地势起伏,合理安排土方调配,减少土方工程量。粗略估算减少土方工程XXXXX方以上,节约投资XXXXX

★第一扬水站,按XXXXXX的设计,设在海水库东北角。我们结合现场实际取消了第一扬水站建设,对XXXX进行改造,完善出水口配套系统,最终实现了集纳潮、返水、排淡于一体的多功能扬水站的建设。不仅节约投资XXXX余万元,最重要的是为后来的溴素、制盐生产备水奠定了坚实基础。

★减少、减小闸涵等水工构筑物,以及采用陶瓷管替代水泥管等新思路,大约降低投资XXXXXX元以上。

以上三项共节约设计投资XXXXX万元以上。

⑶、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想方设法节约建设材料成本

结晶单元的池埝与沟埝加固,原设计方案采用塑膜衬底红砖护砌。大约需要红砖XXXXXX块,投资XXXXXX元。这种常规做法不仅投资高,而且冬季采购与运输如此大批量红砖难度很大。为了降低投资与缓解红砖采购困难,我们通过考察与调研引进了盐田池埝固化新技术,用固化板新材料替代红砖。经过多次现场模拟试验,探索铺设固化板技术与施工方案,成功地在结晶单元内调节池、卤井、部分沟道的埝坡,采用固化板新材料加固。粗略估算,节约红砖XXXXX块,降低投资XXXXXX元。

⑷采用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的运作方式加速了整个项目的推进速度;及时调整工程在建项目,合理统筹使用了资金。

★在项目建设初期,由于盐田建设没有专业队伍,为了加快项目的推进速度,减少资金不足的长期压力,尽快实现企业赢利的目标,我们将总体规划分为十几个标段,采取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的这一运作方式,虽然难度很大,协调工作繁琐,但促进了整个项目的建设速度。仅用了一年就基本完成了同等规模盐场需三年才能建完的工程量。

★在项目建设中,我们根据当时的卤水提制水平及公司资金状况,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及时合理的调整,将原定的XXX结晶池的方案减至XXX个,延后建设的XXX结晶池改为制卤区。这一调整,在满足结晶单元卤水需要量的同时,不仅提高了制卤能力、扩大了制盐能力,而且缩短了建设达产周期,节约了当期资金投入近千万元,同时也减少了近XX年结晶池的维护费用,最大限度地合理统筹使用了资金。

⑸注重沟通和宣传,最大限度实现了延付工程款;引入XXXXXX得以用最少的资金完成了较大投入的项目建设;建设良好的外围环境,使企业得以在安全平稳的社会环境下运行。

★截至6月底,我们所付XXXXXXXXXXXXXXX

★新户盐场的建设中我们引入了战略合作伙伴投入资金,达产后预计在XXXXXXXXXX以上。

★XXXXXX在05年XXXXX外来投资企业评比中,被政府评为“十佳企业”之一,同时获奖金XXX万元。

四、06年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在项目的建设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具体反映在:

1、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工作成效不大。

由于盐业公司实际注入资金额度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相差极大,实际注入XXXXXXX,因此,企业资金XXXX是客观的。

一年来,我们通过科学的规划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加快建设速度,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降低原材料消耗,并通过招投标,减少采购成本,延迟工程款支付,加大资金使用率,边建设,边生产,边创收,增加资金来源等方法环节资金问题,但是截至目前,完成项目建设仍XXXXXXXXX资金缺口。

2006年上半年,我们与XXXXXXXXXXX进行了积极沟通,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在争取银行支持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授信放贷的担保条件始终未能实现,因此,未能取得较大成效。

2、人员管理有待加强。

管理上主要集中反映在二个方面:一是技术工作纯理论或纯经验主义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二是人员评定上的主观主义导致企业推动力减弱,同时,能独挡一面的优秀人才在企业也很少。因此,如何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经营业绩和结果,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严抓企业目标管理的核心制度和体系建设,选拔培养优秀人才,是当务之急。

五、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1、XXXX溴素厂建成投产,实现XXXXXX的销售任务。

2、XXXXX厂力争年内生产溴素突破XXXX吨。

3、XXXXX力争年内扒盐XXXXX吨。

4、组建XXXXXX公司。

5、

力争年内规划完成XXXX新项目(目前立项为XXXXXX)并上马。

6、全年销售收入实现XXXXXX万元以上,利润实现XXXXX万元以上,为07年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7、管理上树立以完成工作目标和经营业绩为标准的思想,注重干部选拔,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推动力。

最后,我们XXXX公司全体员工将继续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抓内部管理,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实现目标管理的精细化,全力打造执行性、创新性企业,为集团的更大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

推荐第3篇: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 开发盐资源(矿盐除外),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采矿盐(包括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制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 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条 为了保证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海盐场保护区和湖盐场(厂)保护区。

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会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十三条 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

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主管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制盐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工业盐等非食盐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用中文标明“工业用盐 禁止食用”或者“非食用盐 禁止食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发展盐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

第五章 运销管理

第十八条 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经营。

第十九条 零售食盐的单位应当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二十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第二十一条 海盐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的销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用盐储备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盐业主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盐业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盐业主管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盐业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各行业检查内容、标准 盐业企业

经信局所属企业:盐业公司、灶户盐化、厫里盐化、利渔盐化、华晨北海盐业公司

1.规章制度

(1)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具体内容:○1是否以文件形式发布;○2制度内容是否齐全,完善,制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

(2)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1是否发放、是否发放不到位;○2员工是否掌握相关内容。

2.操作规程

(1)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具体内容:○1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完善、适用;○2内容有没有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2)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具体内容:○1是否发放至岗位,发放不到位;○2员工是否掌握相关内容。○3员工现场操作是否违反操作规范。

3.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方案)应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2)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安全、消防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需要而拆除的,必须经企业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基础安全管理

设备、劳动场所基础安全管理

(一)生产、建筑类企业的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二)各单位仓库中的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三)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盐业企业仓储要注意盐品存放环境的温度、湿度等,保证其存放的安全系数,进行事故的预防。

(四)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五)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六)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七)食盐安全涉及生产、运输、仓储、分装、配送以及市场净化等多项环节,各单位要依次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等内容,并把制度建设与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市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确保食盐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食盐安全、合格。

易燃、易爆物品基础安全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一)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二)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积极推行和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2、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5、按照《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附件2)的相关规定,核算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按照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救助预案,把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企业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见附件3),成立以安委会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指挥部,重大事故可先行启动单位本身应急预案,并同时将预案报指挥部,指挥部研究制定新方案后,按照指挥部方案组织灾难应急救助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联动机制,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在接报后6-12小时内到达事故发生现场,现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5、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要出具书面报告,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过程、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完成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报告,并及时按相关规定上报。

推荐第5篇:盐业年鉴

XX县XX局2011年年鉴

局 长:XXXXXX 副局长:XXXXXX 【概述】2011年XX县XX局在省、市XX局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县会议精神,以维护XX专营确保XX安全为目标,依托“以XX为主、多远发展”,强化内部管理,提速增效拓宽发展渠道,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2011年共销售各类XX吨,实现利润1.5万元,企业首次实现盈利,有效地保证了全县群众XX需求和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全力做好绿色食用碘盐销售】按照让群众“少吃盐、吃好盐”的健康生活理念,2011年以推广和销售绿色食用碘盐为中心工作。为保证群众XX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积极组织员工深入全县16个片区,了解市场需求和动态,采取应对措施,全力推广和销售绿色碘盐。一是及早明确目标责任,夯实全年工作任务。年初及时印发《通知》,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并对领导分工、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再次确认,为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落实销售任务。根据省、市局会议精神,积极调整2011年盐品调运计划和销售方案,与16个食盐代批户签订2011年《食盐供应协议书》和《考核奖惩办法》,把任务落实到各片区和销售员。三是加强计划调运,保证市场供应。加强与市公司联系,协调好盐品调运,及时上报和补充绿色碘盐调运计划,保

1 持合理库存。四是想方设法推进绿色碘盐销售工作。3月初组织员工分片到全县各重要集镇宣传绿色碘盐,入户宣传吃绿色碘盐的好处,销售员勤下市场,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定期对销售进行通报,每季度局领导都亲自带队走访片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召开座谈会,及时研究解决销售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绿色碘盐销售进度。 【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对食盐安全工作严格监管,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加强行业内部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继续续聘15个食盐待批户为盐政协管员,并安排对盐政协管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半年对盐政协管员工作进行一次考评,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清除,进一步加强了盐业市场安全监管力度和覆盖面。同时与外聘的盐政协管员和全县19个学校签订了《学校用盐安全责任书》,与全县23个非成品盐用户签订了《食品加工、小工业用盐安全责任书》,进一步夯实了食盐安全责任。严格规范盐业经营行为,加强食盐质量检测,分管领导及盐政、之间等科室按月开展自查小结,出具食盐检测报告,确保食盐出入库安全。三是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净化食盐市场。坚持日常检查和节假日市场整顿相结合,狠抓盐政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定期对XXX等重点区域经常进行突击检查,确保市场安全稳定。四是狠抓盐业宣传工作。“3.15”、“5.15”、“12.4”活动期间,采取设点集中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食盐安全知识,并将宣传和日常销售、盐政检查相结合,使食用合格碘盐、

2 自觉抵制私盐的意识深入人心。2011年共检查食品加工户、小工业用盐户、学校及周边食堂等各类用盐户740余户(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件,没收不合格盐品3250市斤,纠正违法经营行为16起,取缔食盐专营零售店1个,化解涉盐纠纷1起,严厉打击了涉盐违法行为,为净化食盐市场、维护群众用盐安全作出了一定贡献。五是完善食盐安全监管制度。针对今年发生的“3.17”食盐抢购**,及时总结经验,对原来制定的食盐安全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和补充,并制定了XX县XX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罚标准》、《涉盐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及《盐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盐政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使盐政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

【稳步推进“食盐安全村”建设步伐】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在去年食盐安全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县政府出台了政办发[2011]04号《全县食盐安全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通知》文件,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XX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质检等10个部门主要领导及22个镇镇长为成员的XX县创建食盐安全村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XX县XX管理局关于实施食盐安全村创建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并落实了相关责任人。组织盐政、销售、质检人员深入到全县各镇、村调查摸底,征求待批户、盐政协管员意见和建议。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到镇、村进行座谈,对具体创建各镇进行指导。通过摸底和调研,我县22个镇其中15个镇68个村已列入2011年食盐安全村创建,具体创建情况如下:①在

3 XX镇创建了XXX村;②在XX镇创建了XX村;③在XX镇召开了2011年食盐安全村创建工作会议,组织到会的18个村村支书、村主任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现场安排了18个村的食盐安全村具体创建工作(年底前对XX镇食盐安全村验收),截止目前我局共创建食盐安全村23个,各项各镇稳步推进,11月22日、11月25日,省、市局领导赴我县考核、检查试验安全村创建工作,对我县创建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积极处置“3.17”食盐抢购**】受日本地震和海啸的影响,2011年3月初沿海部分地区出现群众抢购食盐现象,**也波及到XX。2011年3月17日早上8时,我局接到XX县XX等镇出现群众排队抢购食盐的举报电话,与此同时盐业公司院内也出现许多购盐的商户,到10时许,公司院内及院外公路边都挤满了前来抢购食盐的商户和车辆,事态有扩大的趋势。为确保全县食盐供应不脱销,社会秩序稳定,立即平息抢购食盐**,我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食盐抢购事件进展情况,迅速启动食盐安全应急预案,成立了销售、秩序维护宣传、市场监管三个小组;二是对上门购盐的商户实行凭供盐卡按月供应食盐;三是积极向市公司汇报,于3月17日下午及时调回60吨成品盐,并根据事件后续发展态势,于3月18日再次调回60吨食盐,缓解库存压力,稳定了市场;三是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对囤聚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17日上午11时,我

4 局盐政执法人员赶赴XX等地,协助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和解决。18日中午12时,我局组织7名盐政执法人员,由局长亲自带队,兵分两路,分别对全县25个乡镇(不含XX镇)逐一进行检查,现场查看零售商店食盐库存、了解当日食盐销售情况,宣传时间真相,积极引导群众合理购买食盐,并现场解决了XX等乡镇食盐待批户库存偏低问题,及时补充调运食盐14吨,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由于应对措施得当,抢购事件在当日晚上22时基本得到控制,18日事件结束。

【存在问题】一是历史债务沉重,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各项费用逐年增加,非盐经济发展滞后,缺项目、缺资金、缺人才,制约了企业发展步伐。二是盐业政策性强、产品单一且销售方式受局限,发展空间小。三是人员素质低、冗员多。部分干部职工思想不够解放,个人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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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中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应把握“六度”

内容摘要:古老的盐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历史关头,改革力度之大,触动范围之广,涉及面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做好体制改革中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改革和发展关系,这一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我们这一代盐业人肩上,也是摆在盐行业政工部门乃至整个管理层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对盐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征的背景分析,指出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并对如何把握好盐业体制改革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盐业 体制改革 思想政治 工作

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今年,围绕如何进行盐业体制改革问题,全国上下又进行了激烈的大讨论,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古老的盐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历史关头,改革力度之大,触动范围之广,涉及面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做好体制改革中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改革和发展关系,这一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

到了我们这一代盐业人肩上,也是摆在盐行业政工部门乃至整个管理层面前的重要课题。由于行业的特定性和经营的特殊性,盐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征。本文仅就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如何把握好“六度”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直面难度,应对新时期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挑战 难度,是指前进中的困难多少和大小的程度。所谓直面难度,是指我们要直面人生,敢于承认困难、正确对待困难,善于解决困难。当前随着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盐业将打破地区封锁,整合产销资源,走集团化之路,最终实现产销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由行政垄断向企业垄断的转变。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快,行业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增多,县级盐业企业作为改革的第一线者,直接承受着改革的阵痛。另一方面,少数单位和领导干部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精神的、道德的、思想的潜在效应认识不足,在实践中趋于淡化,存在急功近利,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短期行为;不能正确处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强调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规章手段多,而忽视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的提高,使思想政治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步,不协调,作用发挥不够;行业政工机构的设置还不够规范,上下不对口,工作难协调。政工干部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单一,年龄趋于老化,后备力量匮乏,盐业基层企业的政工干部大多兼职着其他工作,存在着兼而不管的现象,影响了思想政治

工作的开展。

以上难度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盐业基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就很难充满活力,很难担当起稳定思想、激励斗志、凝聚人心的重任。因此,一定要从保持行业平稳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树立创新意识,强化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使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在转变中适应、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发展,真正做到有所作为,更好地为行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把握深度,突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

所谓把握深度,是指突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和灵魂。做好当前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关键在于引导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实践证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一切工作只有从“两个维护”出发,树立正确的核心利益观,才能辩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是行业和时代发展的本质诉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是《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立法之源,是“盐业三条例一办法”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至上作为盐行业共同的价值观,集中反映了盐行业在新时期时刻牢记“三条例一办法”立法宗旨,以科学、务实的发展观为坚实思想基础,以正确的利益观和发展的时代精

神为核心价值导向,努力在行业上下打造与之相匹配的政绩观、权力观、地位观、生活观等系统价值观,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奏响时代强音,统一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使全体员工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教育,同心同德谱唱“两个维护”主旋律,从而有效避免行业内部分干部职工在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思想软化,只看到眼前的、局部的和暂时的利益,坐失发展良机,削弱盐业在社会的公众亲和力。

三、拓展广度,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涵盖面

广度,狭义是仅指空间范围,广义是泛指时间与空间,内涵与外延的一种量度。所谓拓展广度,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对其多维度的一种拓发展。从盐业行业自身的特殊性来看,由于市、县实行垂直管理,上下一条线,横向也主要是在行业相关企业比较和交流,参与社会活动相对较少,干部员工的思想相对封闭,使得盐业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呈现一定的相对保守性,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是“螺丝壳里做道场、床铺底下放风筝”。新时期面临体制改革关键点的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拓展广度。从实践上看,至少抓好三方面:首先在时间上尽可能做到全天候。我们要从上班在岗八小时以内,拓展到下班离岗八小时以外,尽可能要求和保证每个职工都做老实人,干老实事、说老实话。其次在空间上尽可能做到全方位。现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部要进基层进家庭,外部要进市场、到客户、入民心。行业处处都要体现:职工是主人、客户是上帝。以人为根本、为财富、

为中心、为目的,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第三在班子上尽可能做到全息图。现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特别注重班子到成员深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从思想圈扩展到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保证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名利关、人情关、享乐关。我们多维度扩大涵盖面,填补空白区、占领失控区、强化示范区,思想政治工作就会走进新境界,有翻新作为。

四、加大力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力度,是对作用力的方向和大小一样量度。所谓加大力度,是指在点、线、面、体上分别增强作用力,扩大正效应的一种自觉举措。加大力度应从三方面着眼着手:第一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观念,思想政治工作才具有生命力。这个中心就是生产经营,这个大局就是改革发展。就当前来说,就是要加快行业体制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来思考、来安排,做到一切从大局出发,自觉在大局下行动,主动为大局服务,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与企业中心工作同向、同步、同效,否则,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会偏离轨道,搞成“两张皮”。第二在策略选择上,定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主攻方面正确,又找准着力点,才能势如破竹。从现实情况看,着力点应体现在改革发展“难点”,职工关心的“热点”,廉政建设的“重点”。第三在体制机制上,组织网络化,实现大政工。加大力度不能单向度认为:只有扩大政工机构、增加政工人员才能做到。从时代要求和

发展趋势看,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都要转轨变型。要从旧体制下政工部门势单力薄唱角戏,转变为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干部为主体、专职政工人员为骨干,党政工青妇密切配合,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先进模范、职工代表共同参与,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立体交叉的工作网络,并实现“六个对接并轨”,即:人人是主体与人人是客体的对接并轨;单向施予与双向交流的对接并轨;各自为政与相互促进的对接并轨;环境育人与人育环境的对接并轨;自我约束与强制约束的对接并轨;发展是硬道理与两手都要硬的对接并轨。战略上深入中心干,战术上找准着力点,组织上实现大政工,三管齐下求实效,思想工作就会在加强中改进,在改进中加强。

五、倡导风度,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情味

风度,是指主体内在素质涵养与外在形象动态的一种有特色的综合反映。所谓倡导风度,就是倡导和引导一种为群众喜闻乐见、可亲可信的时代风采,做到以人为本。倡导风度应选定三个立足点:第一立足点是多些“人情味”,淡化“火药味”。“人情味”是人通常具有情感和意味,是人类独有的精神领域,是人的本能需要的重要层面。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以人的“七情六欲,五层次需要”为出发点,兴奋点、谐振点,落脚点,则容易通情达理,息息相关、心心相印。在当今时代,如果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依旧是老一套,讲话硬梆梆,听得心发慌,则往往引发职工的逆反心理,适得其反。当然,这并不意味搞变味的哥们义气、

一团和气。第二立足点是多些“民主味”,关闭“一言堂”。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启发疏导,注意发扬民主,多些宽松宽厚,少些指令批示指责;多些尊重理解帮助,少些压服训斥伤害;主体和客体之间要建立起民主、平等、团结、友爱的新型关系。多些民主味,就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以职工的利益为重,坚持以职工的情绪为第一信号,以职工的愿望为第一需求,以职工的意愿为决定取舍的第一因素。第三立足点是多些科学味,清除迷信味。多些科学味,就是要求我们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熟练掌握科学技术,灵活运用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去追求科学合理的目标,去创造理想幸福的生活。我们要跟上时代,加速自我更新,做学习型、创业型、复合型、人格型的新世纪人才。新时期行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多些人情味、民主味、科学味,并善于把甜酸苦辣各种味转化为滋补自身的营养。具有这种风度的人,不仅会成为尽心尽力尽职的合格者,而且会成为志在必得不断超越的成功者。

六、完善制度,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条件。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没有必要的制度,无章可循,有了必要的制度,也非万事大吉,既可能有章不循,也可能墨守成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制度建设上应着眼于“四用”,即:有用、易用、能用、管用。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要努力把握住“四化与四性”,即:在深化上多动脑筋,增

强制度的系统性;在细化上狠下功夫,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强化上敢花力气,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在实化上制定措施,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这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就能使思想政治工作看得见、摸得着,从混沌走向有序,就有可能克服不良的倾向,就可能因势利导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问题控制在最低程度。

综上所述,行业基层领导班子和职工,既能在顾全大局中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稳定的程度,又能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重点把握好“六度”,必定能更好地促进行业基层两个文明建设比翼齐飞。

推荐第7篇:河南盐业

1公司基本概况

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是主营盐的生产、盐的加工、盐的批发、盐的零售及盐物流配送的省级国有企业,归口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管理省盐业总公司,与其职能分设、合署办公。全行业从业人员2.6万人,其中直接从事盐业经营管理的人员1.3万人,全省盐业系统地市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2010年,全年完成盐产品生产315万吨,同比增长8%,产销率101%。其中食盐生产46.65万吨,占年计划100%;完成制盐工业总产值91000万元,同比增长2%;完成食盐购进58.7万吨,占年计划109.8%;完成食盐销售59.61万吨,占年计划110.5%;完成盐款回笼5.86亿元,盐款回笼率94.2%;全年查处盐业违法案件6937起,其中大要案148起,破获贩盐团伙5个,端窝点100个,查获违法盐产品7699吨,刑事拘留56人,批捕15人,判刑15人。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盐业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全省盐业政策法规;

2、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盐资源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3、综合协调盐业产销关系,组织和指导全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盐的生产、调拨、购销等计划;

5、依法进行盐政管理,打击盐业违法行为;

6、负责国家储备盐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中央有关专项资(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组织机构

职能部门

办公室、人事处、党委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生产技术处、资产管理处、运销处、盐政处、多种经营办公室、统计处等。

直属单位

全省设有18个省辖市盐业管理局,108个县(市)级盐业管理局,为同级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正局级或副局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办公经费自收自支,全省盐业业务实行“五统一”,地市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除许昌外,均挂盐业公司牌子,实行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食盐定点企业

河南省碘盐质量监测中心、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河南省盐业总公司盐业运销公司、河南省卫群盐业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卫群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卫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群酒业有限公司(控股)、河南省卫群蓝雪印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盐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快速消费品的营销)、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参股)。

市级公司

平顶山市盐业公司、安阳市盐业公司、新乡市盐业公司、焦作市盐业公司、漯河市盐业公司、商丘市盐业公司、驻马店市盐业公司、南阳市盐业公司、信阳市盐业公司、洛阳市盐业公司(国有独资,所隶属的盐业管理局均为正处级)、许昌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单列);郑州市盐业公司、开封市盐业公司、鹤壁市盐业公司、濮阳市盐业公司、三门峡市盐业公司(国有独资,所隶属的盐业管理局均为副处级);济源市盐业公司(国有独资,盐业管理局)。

食盐定点企业

劣势:

1, 国企为主,受市场调节影响较大

2, 单位效益不好,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

3, 产业链过大,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4, 由于属于行政单位,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企业家人才缺乏,技术人才流失 5, 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差

6, 资金来源容易但是资金利用率低,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

7, 对市场变化的敏感程度较低,不能根据市场变化快速的做出企业规划的调整。 优势:

1隶属国企,政策优惠,资金宽裕

2下属单位多,分销网络广

3在盐业方面处于垄断地位,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4建制完善,员工文化素质高

5可共享的社会资源比民营企业多,在转型过程中,可以享受的较多的技术信息等。

推荐第8篇:盐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八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 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

(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

(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三)取土、挖沙;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供应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碘盐使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盐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

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等,进行多品种食盐生产和加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不得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

第四章 运销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三)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食盐,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被指定单位应当保证供应。

第二十五条 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从指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向用盐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服务。

食盐零售、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卤水、苦卤;

(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

(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第二十七条 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通行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提报食盐的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障食盐的运输。

食盐运输必须在国家核准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

第二十九条 食盐生产、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食盐的储备工作。

第三十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储存食盐必须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第三十一条 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调剂使用的盐产品必须为合法渠道取得;

(二)调剂使用盐产品的单位确实出现因企业转产、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盐产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盐业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工作;盐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盐政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四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可以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铁路等部门对车站、码头及各类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盐产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运盐工具、包装物品等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保存的违法盐产品或者其他违法物品,经调查并公告后仍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的,按照无主货物依法收缴;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法检查和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对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三十六条 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复核。

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通行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盐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

发生盐产品质量争议时,应当依据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制盐许可证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加工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

(二)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

(三)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

(五)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或者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食盐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制作、使用的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相应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销售盐产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销售盐产品或者将盐产品擅自转卖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卫生、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没收的盐产品,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渔业和畜牧养殖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照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卤水及苦卤的生产和运销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盐业改革方案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推荐第10篇: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2003-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43号

2003年3月19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或者向国外购买生产所需用盐,在中国购买的,应当遵守盐业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和饲料生产用盐。

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

其他用盐是指食盐、工业用盐以外的用盐。

第四条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未设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部门行使管理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

第七条第七条 严格控制新开发盐资源和扩大盐业生产规模。

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井矿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 海盐场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盐场防护堤临海正面一千米以内和两侧五百米以内的潮间带(含纳潮沟、运输航道)及场外排洪沟,为盐场保护区。

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在盐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海水养殖;

(二)填(围)海或取土、取水;

(三)修建影响盐业生产的建筑物;

(四)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 鼓励制盐企业对小型、分散、低产、劣质的盐田实行停产或者转产,发展多种经营。盐田停产或者转产,按隶属关系报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盐业生产和碘盐加工企业按照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或加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场(厂)。

碘盐存放超过规定的保存期或者保管不善,含碘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碘盐加工企业进行补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

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禁止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提供生产场地、设备、仓储保管及运输服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井矿盐卤水不得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或者直接食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后方可生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以盐为主要原料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的,必须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运销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纯碱、烧碱生产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并限于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内自用,不得转让或者销售,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将合同以及调运生产用盐的情况报省和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除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进行管理,由各级盐业公司经营,确保供应。用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盐计划,并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调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需从省外购进的盐产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统一调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省外购买、调运。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或者向国外购买生产所需用盐,在中国购买的,应当遵守盐业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盐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指定的进出口企业统一经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外的盐产品经本省口岸出口到国(境)外或者经本省中转调运的,应当接受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

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审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食盐批发、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并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销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应当使用碘盐,所需的碘盐应当从当地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因生产工艺不适宜使用碘盐的,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到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未加碘食盐(以下简称非碘盐)。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非碘盐、散装碘盐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

(一)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的;

(二)井矿盐卤水作食盐销售的;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六)非碘盐冒充碘盐销售的;

(七)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食盐实行准运证制度。跨省调运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省内调运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

在本省范围内运输除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应当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食盐准运证及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准运证实行铁路整车运输和公路、水路一车(船)一证;铁路零担运输一票一证;集装箱运输一箱一证。准运证一次有效,证货同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防潮,符合卫生要求。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混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按其职责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盐产品,制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违法购买、调运省外的盐产品(包括到达本省铁路货运站场、铁路专线、港口码头的伪报货物品名和收货人的盐产品,已经交付收货人或者尚未交付收货人的盐产品,省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直接违法调运的盐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暂扣盐产品和制假设备,必备时,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运盐工具;

(二)查阅、复制与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运输票据,合同、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询问违法当事人及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

(三)对查获的违法盐产品或者其他违法物品,经调查并公告后仍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的,按无主货物依法收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暂扣的盐产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按其职责查获的盐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的管理规定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发或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没收生产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或建筑物;造成盐业生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进行补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负责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的,没收违法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货主不明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货主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食盐污染的,没收盐产品,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价值是指在不同环节查获的盐产品,分别按政府规定的出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计算所得总额。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1)违法销售盐产品的收入或者按政府规定的销售价计算违法所得收入;(2)违法运输盐产品的运输费收入或者按规定的运费计算违法所得收入;(3)违法制售假冒包装物、商标标识收入或者按规定的价格计算违法所得收入。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1篇:福建省盐业公司

福 建 省 盐 业 公 司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简 报

第 11 期

福建省盐业公司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 5 月7日

省盐业公司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小结

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安排会议

2009年5月7日下午,省盐业公司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小结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安排会议,省盐业公司领导郑元奇、翁瑞添、林允宁、毛胤维、省盐业公司本部中层以上干部、权属企业党政一把手共36人参加会议。

会上,党委副书记、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活动办主任翁瑞添同志对学习实践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了小结并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具体内容附后) 省盐业公司副总经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林允宁同志就近阶段经营工作结合学习实践活动提出几点意见:

1、各单位要重视“5.15”消除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做好与卫生部门关系,迎接明年消除碘缺乏病再审核;

2、从去年10月份到现在,小包装碘盐销量与去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客户经理与盐政人员出现疲惫现象,各单位要按照大讨论会议上郑总经理讲话要求,查找原因,重视卫生部门检测信息,采取紧急措施。

最后,翁瑞添副书记就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自我查找,自我剖析,自我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高标准严格要求;

2、全面深入查找、剖析问题,通过分析检查,找准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

3、坚持边学边找边改,解决实际问题,下功夫真心实意整改;

4、要继续深化学习调研;

5、要确保分析检查与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垂先示范,使学习实践活动与生产经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福建省盐业公司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学习调研工作小结和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安排

根据省轻纺(控股)公司党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司党委于4月3日上午召开专题会议,传达省轻纺(控股)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梁模同志的讲话精神,并学习省轻纺(控)股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我司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制定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了三个调研课题。公司于2009年4月7日上午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各权属企业先后于三月底、四月初参加当地党委召开的动员会议,正式拉开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序幕。

现将我公司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情况小结如下:

一、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

4月7日公司党委召开公司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含二级支部)委员及省公司本部全体党员参加了会议。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郑元奇同志作了动员讲话,党委

副书记、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活动办主任翁瑞添同志要求各权属企业认真领会省轻纺(控)股公司学习实践活动要求、郑元奇同志动员讲话精神和《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紧紧围绕“三个”调研课题,开展学习调研大讨论。

(一)加强学习,形式多样,力求实效。

各权属企业在学习阶段采取了个人自学、中心组集中学习和进行专题学习交流、聆听专家专题辅导讲座、录像教育、领导干部参加专题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使学习得到实效。

1、各单位能够按照省公司党委的要求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学习了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省公司党员领导干部重点学习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使全体党员加深理解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内涵。

2、4月1日上午,省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了由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轻工业联合会共同举办的 “送政策进企业”培训班。

3、4月7日、22日下午,省公司本部全体的党员和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含二级支部)参加省社科院潘淑明研究员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辅导讲座和省委党校产业与企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林红教授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促进海西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学习辅导讲座。

4、4月27日下午,公司派代表参加了省国资委系统劳模事迹报告会。

5、4月29日下午,省公司组织本部全体员工观看《永不凋零的巴山红叶》,讲述四川省南江县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王瑛同志,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忠于职守,热情为民,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短暂一生。

6、各权属企业邀请讲师团、党校老师等,进行学习辅导讲座。

(二)围绕主题,深入调研。

围绕省盐业公司党委提出的“加强队伍建设与员工素质”、“盐业改革”、“保障碘盐供应,提高合格碘盐食用率”三个调研课题,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各权属企业能够从福建盐业发展和本企业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围绕三个课题开展调研活动,为福建盐业发展献计献策。

2009年4月10日、22日,省轻纺(控)股公司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梁模同志分别到省盐业公司泉州分公司、南平分公司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两公司的主要领导汇报了本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做法。梁董事长对两公司的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做法表示肯定,对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要善于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问题,解决问题;

2、要把学习实践活动当成内在动力,当成学习实践的自觉行动;

3、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企业发展结合起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取得新成绩;

4、面对金融危机情况下食盐销量下降困难,大力调整盐产品结构,加大开发多品种盐市场力度,提高食盐产品附加值,尝试非盐产品销售(南平分公司),解决销售下降的现实问题;

5、大家要有危机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做好充分准备,面对可能出现的国家食盐专营体制改革。

4月份,省盐业公司领导郑元奇、翁瑞添、林允宁、毛胤维同志带领有关人员分别到福州分公司、进出口公司、宁德分公司、莆田分公司、漳州分公司、南平分公司、晶浦公司等单位进行调研活动。

(三)开展大讨论活动

1、各权属企业以党支部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展“四求先行”大讨论活动。同时针对当前盐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就三个调研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2、5月7日上午,党委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省轻纺(控股)公司董事长梁模同志、省盐业公司领导郑元奇、翁瑞添、林允宁、毛胤维、省盐业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各权属企业党政一把手参加学习,围绕三个调研课题展开大讨论。

二、学习教育活动中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

党员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学习实践活动,他们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在学习、讨论过程中结合公司实际,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对党员的学习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党委的《活动实施方案》,党委委员分别赴基层进行调研,听取了基层企业对福建盐业发展的建议和对策,掌握学习实践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一手资料。

公司权属企业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实践活动过程中都能认真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参加专家的辅导讲座,并深入第一线开展调研活动,在活动中真正起到了表率和带头作用。

(二)精读学习材料,提升理论水平

公司权属属企业的全体党员认真通读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二本书,并积极认真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的学习和讨论,达到了广大党员接受教育、转变观念的目的。

(三)突出主题,紧密联系实际

各权属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围绕省盐业公司党委提出的“加强队伍建设与员工素质”、“盐业改革”、“保障碘盐供应,提高合格碘盐食用率”三个调研课题,联系盐业发展的现状,提出符合实际解决办法。

(四)坚持“两不误、两促进”

自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省盐业公司党委始终要求各权属企业坚持一手抓学习实践活动,一手抓生产经营,以科学发展观认真研讨企业在金融风暴中遇到的困难与挑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为新一轮的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1)抓好生产经营,确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一是加强食盐市场的预测和分析。大力抓好原辅材料的采购工作,降低成本,确保生产稳定平衡。二是认真分析食盐市场变化,更要以积极的精神状态和有效的措施去应对,化解经营困难,力争以新增市场弥补现有市场的损失,以高附加值产品的增销弥补其他产品的减销,尽最大努力确保市场稳定,确保经营收入稳定,确保经营效益稳定。

(2)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抓好重点项目建设。 省盐业公司抓好福建晶港盐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1万吨食盐加工储存基地项目、莆田晶秀轻化增加6万吨海精盐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食盐定点企业技改项目的建设。

(3)完善年薪制。 省公司正在加大完善年薪制的探索,将现行的年薪制与实施一套切合实际的考核办法结合起来,促使年薪制发挥出更大的管理作用。

三、第二阶段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第二阶段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点环节,在本阶段中,各单位要认真学省委、省国资委、省轻纺(控股)公司等各级领导的工作部署和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查找和解决突出的问题。各企业应当重点围绕转变经营方式,着力解决在防范风险、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办几件职工群众普遍期待的实事好事,真正让职工群众看到各级班子推动问题解决的决心,看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实实在在变化。同时要把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为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具体工作安排

5月15日前,活动内容为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发言材料。

5月下旬至6月上旬,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各单位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提前一周报省公司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6月中旬,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听取各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修改分析检查报告。

(三)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

分析检查阶段时间为5月上旬至7月上旬主要是重点抓好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检查报告等两个环节工作。

(1)各单位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查摆班子和班子成员思想、工作、作风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谈心活动,认真撰写发言材料。

(2)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重点围绕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和创造力方面的情况,分析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各单位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组织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

(3)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要由一把手亲自主持制定。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要体现学习调研阶段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简明扼要概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这个重点。分析检查报告要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群众评议。各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与整改方案,报省盐业公司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及时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小结,并报省盐业公司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第12篇: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合理开发盐资源,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是指固体氯化钠、液体氯化钠以及以氯化钠含量为主要成份的盐制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 凡居民直接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简称工业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1 第六条 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国家盐业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盐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盐资源。 第九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并应当加强质量检测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 生产食盐时,所用的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营养强化剂,加工多品种保健盐,必须经预试验后,报省卫生、医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第十三条 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 在本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其盐政执法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盐业法规并监督其贯彻实施情况;核发和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证;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盐业 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辖区内的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监督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佩戴盐政执法标志。

3 第十七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三)调查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

第十九条 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调拨。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

4 用。

第二十一条 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

第二十二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

盐业批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盐产品,并在规定的供应区域内按照盐种用途经营盐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零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不得违法购销。

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

第二十四条 食盐的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

(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

(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

(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

第二十六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对已建成的储备库,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

第二十七条 盐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

6 门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准运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运人违法购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运盐产品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运输工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倒卖盐产品的,由其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挤占挪用盐款的,由其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

7 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省产盐、盐卤水的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县盐业总结

禄丰县经信局关于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总 结

根据《州工信委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楚工信通„2012‟1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维护国家食盐专营政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县及时组织、工商、公安、卫生、对全县食盐市场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从2012年7月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积极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通过四个月来的努力,整治行动收到了明显成效,盐业市场经营规范,平稳有序。至10月底,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16人次,检查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生产加工用盐单位、食堂、餐饮(饭店)、食盐批发、零售商店共计372家。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贯彻落实。

1、召开专题会议,制订专项行动方案

我县制定了《禄丰县开展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了整治的目标、任务、意义及具体工作安排,提出了整治措施。县经信局牵头,由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盐业市场专项整。

2、认真学习贯彻,注意政策把关。

1 我县立即召开了盐业市场专项整治专题会议,把盐业市场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学习有关文件,分析盐业市场现状,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认真开展好整治工作,同时就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作了专题部署,并结合当前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导,配合工商及其他行政部门,搞好这次整治行动。

二、突出重点,形成合力,集中时间开展整治行动 加强与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实施整治专项行动。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整治”的工作方针,对重点地区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整治。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市场重点检查和重点地区经常巡查相结合的整治措施,把主要精力放在“制止工业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私盐流入食盐市场”这一块上。着力对生产加工用盐单位、食堂、餐饮(饭店)、消费者用盐和盐业公司的仓库等重点部位,进行了全方位的检查和治理。

在整治工作的后期,我县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食盐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并对上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通过检查,充分肯定了前期各职能部门在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所做出的艰苦工作,继续保持合作,确保食盐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不合格碘盐上市销售 维护食盐专营,严格实施《食盐专营办法》。在这次整顿行动中,我县狠抓了食品加工盐、批发、零售许可经营和盐业公司的仓储盐和碘盐供应情况的检查,并要求各相关部门马上行动起来,对全县经销的食盐,特别是加碘盐和多品种盐进行全面的检查,凡不合格的盐产品一律停止销售,保障食盐市场的健康,杜绝不合格食盐流入食盐市场。同时,严格规范了特殊食品加工单位和病人所需的非碘盐供应。并对各加工用盐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严厉监控工业用盐单位购进、运输、使用非碘盐情况,防止和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的情况发生。

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将工业盐、不合格食盐等充作食盐、食品加工用盐批发和销售的行为;也没有发现将工业盐批发、销售给食盐零售商店、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了合格碘盐的供应及合法的有序流通。并认真做好每次的监测记录,以保证所销售的碘盐质量,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合格的碘盐。

四、以舆论为导向,搞好宣传工作

积极调动一切宣传手段,充分发挥舆论的先导作用,扩大整治工作的宣传面,求得社会对整治工作的支持。一方面通过召开有关会议,学习宣传,增强整治工作的主动性、责 3 任感。加大了宣传力度,把宣传材料送到各农户家,做到家喻户晓。这些都为做好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批发、零售环节的宣传机制,一方面与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了边整治边宣传,另一方面定期对零售户进行法规及碘盐知识宣传的培训和指导,让他们参与到我们的宣传队伍中来。

五、存在问题

我县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部门之间还未完全建立起监管市场的长效合作机制,这次整治结果并不能完全和客观反映当前盐业市场实际状况,所以我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六、整改措施

我县将进一步加大与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现有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食盐放心工程”,特别加强工业用盐和食品加工用盐的严格监督,防止冲销食盐市场。同时,还要在制度规范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了我县的食盐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了食盐专营者的权益,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县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坚

4 决打击食盐走私贩私行为,确保合格碘盐的普遍供应和全县人民吃上合格放心的碘盐,为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作出更大努力。

禄丰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2012年11月23日

第14篇:盐业局工作总结

盐业局工作总结

20××XX县盐业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盐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局干部职工以抓好盐业市场管理为目标,以稳定落实食盐销售为出发点,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全县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盐,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10月底,共完成食盐销售2900吨,占年计划3500吨的80%,食盐购进2120吨,占年计划2600吨的81%;其中:绿色食盐销售完成800吨,占计划的100%;多品种盐营养盐销售完成20吨,占年计划20吨的100%。预计截止12月底食盐销售完成3500吨,占年计划3500吨的100%;食盐购进2760吨,占年计划2600吨的106%;其中:绿色食盐销售完成800吨,占计划的100%;多品种营养盐销售完成20吨,占年计划20吨的100%;小塑料包装袋完成200万条,货款回笼率100%;市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9%以上,全年实现利税59万元。

主要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依法行政管理市场,深挖细查涉盐违法行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1、20××年以来,我局坚决贯彻执行市局盐业管理会议精神,主要领导亲自带队下市场,看盐商,看盐罐子,摸盐袋子,查漏查疑,不松懈、不倦怠。同时,对上年度涉盐违法贩子及其相关人员逐一排查摸底,调查走访,并建立跟踪档案,实现长效管理与定时抽访相结合的管控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区,把涉盐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共出动车辆180台次,建档10余份。食盐市场未发现私盐侵销行为,日趋净化。

2、建立健全市场信息举报网络,随时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

3、为加强盐政执法力度,我局积极与县公安、物价、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聘请经侦干警配合办案,以维护“盐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办案效率。抢购风期间,共查处哄抬盐价商贩5人,查缴高价盐100多斤。

4、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5.15”碘缺乏病宣传日,集中宣传食盐专营政策,相继在马畈、白雀等乡镇以及在司马光广场开展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印发传单资料5000份,板报10块,标语20余幅,出动宣传车辆10余辆/次。

二、加强食盐网络建设,巩固和提高服务职能。

1、上半年,我局对全县1100户网络食盐销售网点进行整治,对商户的经营状况和食盐销量逐一摸排建档,保大放小,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下半年工作中,新增网络商户50余户。

2、积极坚持送货上门服务到家制度。全县食盐服务分南、北片区,实行人员、车辆、经费三到位,风雨无阻,坚持送盐下乡到户,保障食盐的正常销售,加强了客情关系,维护了食盐专营的良好形象。

三、平息食盐抢购**,稳定了市场销售。

3月17日至18日的抢购食盐**,是一次考验盐业人应对突发事件的攻坚战。两天抢购风中,共发放开票食盐950吨,3月17日当天销售380吨,其中大包装投放80吨,库存食盐近千吨,满足了市场供给。在这场**中,盐业干部职工积极应对,一方面劝导、疏散群众,一方面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注意加强货款回收及细节工作,达到了保障供给群众满意的目的。两天中,干部职工加班加点,没有一丝怨言,表现出崇高的敬业精神和团队意识,受到县委、政府及市局党委的充分肯定。

四、继续深入开展“三创三争”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调动和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20××年,我局党组织认真遵照县委统一布暑,结合市局党委创争精神,带头在盐业系统中开展岗位创优秀、创先进、创效益目标和争当先进党组织、争当模范共产党员、争当岗位能手活动。一是利用《XX盐业》为载体,共向县委争创办、市局争创办编发活动简报10期;二是组织机关股室党员干部向组织承诺,局党组织向全局党员群众承诺活动。活动中,党组织承诺1份,班子成员承诺4份,党员承诺21份;三是制作专题展板1块,专题板报3期,固定宣传标语1份,开展党小组党员交流活动5次,收到相关文章8份。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评选出优秀党小组2个,优秀共产党员5名,增强了党性教育,增加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管理机制,保持稳定发展。20××年我局领导班子新老交接,交替过程中,按照市局党委要求,老班子成员积极做好传帮带作用,新班子成员在了解掌握熟悉工作思路的同时,新老班子共谋发展计策,共商管理大计,从而保持了班子队伍平稳过渡,保持了经营管理局面稳定。一是坚持班子成员集体学习、汇报制度。集体发挥工作创新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集体拍板、定调,不搞“一言堂”。二是坚持分管领导负责制,业务工作谁分管谁负责,主要问题开会研究,不推诿扯皮。三是积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坚持执行“五禁止”和“十不准”,用制度约束工作、约束职责、奖罚分明。四是从环节入手,细节挖潜,节约、增效益。各类报表定期汇总、定期汇报、定期盘存。五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大手大脚花钱,勤俭办事。六是切实关心困难职工,落实军转干部政策,从解决他们切身利益入手,稳定工作运转秩序。

六、努力完成非盐产品销售任务,市场份额有所提高。20××年,我局按照市局非盐产品销售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共完成泸州老窖天意坊系列酒销售80万元的销售任务。截止10月底,发展客户100多家,铺货率100%。预计到12月底将突破年销售额100万元。

第15篇:山西省盐业总公司

山西省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来我公司考察

2010年12月7日,天气晴朗,阳光灿烂,盐包公司处处洋溢着生机勃勃的景象。

下午2:30,山西省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一行7人在杜建华经理、蔚利洲局长的带领下光临我公司考察学习。省盐务管理局副局长刘金艳、省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王亚锋陪同考察。

考察团跟随讲解员向倩先后参观了蓝雪公司和我公司生产车间、员工食堂、办公楼,对整个纸箱的生产和盐袋等塑料软包装袋的生产流程有了一个了解。

参观结束后在五楼小会

议室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

由董事长张有文主持,首先

观看了公司宣传片-《光辉三

秦遍地金》,听取了总经理解

耀锋的工作报告,解总在报

告中对我公司十年来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的建设进行了汇报,

他说:盐包公司从450万元的注册资金起步,由一个作坊式的小企业发展到现在拥有5000万元资产颇具规模的现代化公司,得益于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历届领导的付出和全体员工的努力。今天,山西省盐业公司、盐务局光临我公司视察工作,也是给公司提供一个向兄弟省市学习交流的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不断完善工作,相互合作,共同创造盐业包装事业美好的未来。

接着山西省盐业公司经理杜建华讲了话,他在讲话中指出:“山西和陕西一河之隔被历史称为秦晋之好。我今天第一次来到陕西盐包公司,首先感谢省盐务局领导和盐包公司全体员工的热

情接待。看到整齐明亮的

厂房,现代化的生产线和

员工团结向上的精神面

貌,我觉得我们是和陕西

盐包公司有差距的。盐包

公司取得的成绩在整个

盐行业里名列前茅,也是

陕西盐业的一个亮点,我们来到这里就是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行学习,学习你们先进的管理经验,特别是你们依托盐业、多元发展的战略思路,给我们有了很大的启发。盐业体制面临改革,走向市场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在改革面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防患于未然,通过今天的参观我找到了答案,

就是要做好外协加

工做大做强包装产业,依靠规模、质量,赢得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在改革中求得发展”。

最后,座谈会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结束。

第16篇:盐业市场自查报告

2011年盐业市场管理自查报告 2011年是推进盐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之年,山阳县盐务管理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盐业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制定我局的工作计划,把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保逐项落实。现将2011年盐业市场管理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国家有关食盐专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用合格碘盐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用合格碘盐的自觉性,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5.15消除碘缺乏病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活动日,采取设点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制作横幅、标语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食用不合格碘盐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把抵制私盐变成自觉行为,更加有利于我们的市场管理。

二、加强县域市场管理,寓教育于执法之中。今年在盐业市场管理方面,我们采取常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群众举报和区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县域内饮食集中的酒店、学校、单位食堂、小吃市场和夜市的用盐情况进行重点监管。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检查中小学食堂60多个,单位职工食堂20多个,夜市5个,酒店30多个,零售点400多个。全年共出动车辆65次,180余人次,全年

无盐业违法案件发生。经检查“碘盐合格率”100%,“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均达98%。

三、加强工业盐管理,支持地方工业经济发展。首先我们把工业盐的管理作为工作的一个侧重点来抓,所有工业盐用户必须持单位或各级部门证明方可供给,而且必须建立工业盐使用台账,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地上门检查工业盐使用情况。其次,在铁路运输特别紧张的情况下,我们想方设法组织货源,以保证广大用户的生产供应。

四、存在问题及明年的工作方向

1、必须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举办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盐政管理的工作需要。

2、必须进一步加大盐政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各类人群主体的法律意识。

3、必须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即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稳定状况。今年的工作虽然做了一点,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兄弟局相比,也有很多不足的方面。决心在2012年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精心策划全年的工作,扎实按照上级的工作布置,奋发努力,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盐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山阳县盐务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17篇: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和市场盐产品供应,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

渔业、畜牧用盐按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高碘地区外,销售的食盐必须加碘。 第五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省的盐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土地管理、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为保护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应当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

盐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方案,经省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养殖池;

(二)兴建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建筑物;

(三)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四)擅自取土、取沙;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危害盐场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条 盐田的废弃、转产,面积在三十五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业资源,发展盐化工、水产养殖、种植业及其他多种经营。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

(二)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鱼虾等生物;

(五)制盐企业的其他合法财产和设施。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定点生产证书后方可生产。

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企业应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和加工。

其他用盐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用于零售的碘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并加贴防伪碘盐标志。

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分装小包装碘盐。 第十八条 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碘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利用盐土、工业废渣和废液加工食盐。

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要求作其他用盐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由当地盐业公司收购。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销。

第四章 运销管理

第二十条 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由产区盐业公司统一收购,不得擅自销售。 产区盐业公司对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应当予以收购,不得拒收。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组织供应。盐业公司应当建立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需要。

两碱工业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省和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其他用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组织供应,保证用盐企业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核发。

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审验。

第二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

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及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经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也可就近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

用盐单位使用的盐产品,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第二十四条 食盐、其他用盐从省外调入或调供省外及其进出口业务,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外购销食盐、其他用盐。 第二十五条 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调拨到省外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跨市(地)、县(市、区)调拨的食盐、其他用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市(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第二十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做好储备工作,保持合理库存,保障供应,不得脱销。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保证小包装碘盐的供应,不得脱销。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

(三)土盐、硝盐以及用工业废渣或废液制作的盐;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严禁食盐零售单位销售非碘盐、散装碘盐、不合格碘盐以及无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因生产、加工需要使用的非碘盐,由当地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公司或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盐业公司、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应当保证供应,方便购买。 第二十九条 食盐、其他用盐、盐包装物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将盐田废弃、转产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印制、购销碘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印制、购销的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购销、经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盐批发企业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食盐、其他用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责任性脱销的,对食盐批发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

(二)、

(三)、

(五)项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盐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4日

第18篇:盐业集团心得体会

知行合一 全面发展

大学生带薪实习是重庆大学生“六个一”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让我们在劳动中培育与群众的情感,在实践中感受知行合一。2011年暑假,我有幸来到盐业集团开始带薪实习,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体味象牙塔外的世界。

一、调整好心态

在盐业集团里,我很幸运的被分配到财务部,这和我的专业对口。我负责对账的工作。才开始到工作的环境,庆幸之余我感到还有点紧张,没有经验,怕自己处理的不好。在说话的时候,我也会比较注意,毕竟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感觉会给同事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过于紧张反而不利于发挥自己,自己也觉得像缺氧一样,不舒服。想想要相信自己能够做好,把心态放平和,这样让内心轻松的呼吸反而能够发挥创造性思维。在操作上不怕出错,学的就是出错之后如何更正。心态在任何时候都很重要,明白这个道理,我做好了自我调整,很快的融入了财务部的工作中。

二、多学多做

通过工作,我把理论学习运用到实践中去。其中发现实践和所学的理论知识并非一样,目前的盐业集团是一个例子,不同的企业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会计软件上,不同企业有的用金碟,有的用用友。会计对账上,有的对金额有的对数量。会计做账上,有的红字冲销,有的反分录冲销。会计审核上,有的对报表,有的对凭证。这让我发现要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准备,得多学多做。

学和做的不光只在专业技能,为人处事也同样需要我去学习,学会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观察办公室里人们的言行,也会有所收获。学和做也是相互的,积极主动的做事,就会学到更多的东西,那也就会应对更多的事。

三、团结同事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成功的第一要素是懂得如何搞好人际关系”。团结同事,不但可以事半功倍,还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在盐业期间,我和几个实习生一起对账,这样明显轻松了很多。一个人既要导出比对输入金额,又要查凭证,然后分析思考问题原因,那会是比较繁琐的。大家一起做,会提高效率,让我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好处。团结同事还会加强彼此的交流,了解更多的信息,互补不足,互相帮助和学习,共同进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四、增长眼界

财务工作是一部分,我觉得不能一直埋头苦干,世界很大,有很多东西的要去学习和理解,财务是一个部分,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也要了解其他的部门。学会走进社会,不关只是适应工作上,还有在生活上,感情上,方方面面,都是需要去好好经营,做到全面发展。

本次实习时间虽然不长,却让我对工作有了新的理解。感谢政府给我们这次锻炼的机会。通过实践,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知道在哪方面需要努力,同时实践也让我更有信心的步入工作岗位。

1.我学习了成都铁路局重庆车务段经济活动分析文件,对成都铁路局重庆车务段经济活动概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2.了解了整个财务处理流程,开始做电子出票的工作,通过软件将excel数据转换为会计处理数据

3.对费用票进行审核,并存档。我看了各种金额表,报表以及各种发票,进行计算比对,其中还要搞清借贷。 4.编制记账凭证,主要是费用那块,

5.对账。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在将EXCEL会计信息导入财务处理软件时,无法正确导入进行处理。然后问了指导老师,明白了那需要调整EXCEL表内的数据格式,还有部分内容才行。

2审核费用票遇到金额和报表不对的地方,打电话询问负责人,进行了更正。

3.编制凭证的时候,打印机出现无法正常作业的情况,负责人对打印机进行系统设置,解决了问题。

4.对账的时候,发现有凭证无法找到,经负责人确认,属于凭证缺失,做好备注。

短短的实习期已经结束,静下心来回想这次实习真的感受颇深。 本次专业实习是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让我们在劳动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感受知行合一。2011年6月,我有幸来到重庆车务段开始专业实习,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体味象牙塔外的世界。

一、调整好心态

在盐业集团里,我很幸运的被分配到财务部,这和我的专业对口。我负责对账的工作。才开始到工作的环境,庆幸之余我感到还有点紧张,没有经验,怕自己处理的不好。在说话的时候,我也会比较注意,毕竟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感觉会给同事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过于紧张反而不利于发挥自己,自己也觉得像缺氧一样,不舒服。想想要相信自己能够做好,把心态放平和,这样让内心轻松的呼吸反而能够发挥创造性思维。在操作上不怕出错,学的就是出错之后如何更正。心态在任何时候都很重要,明白这个道理,我做好了自我调整,很快的融入了财务部的工作中。

二、多学多做

通过工作,我把理论学习运用到实践中去。其中发现实践和所学的理论知识并非一样,目前的盐业集团是一个例子,不同的企业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会计软件上,不同企业有的用金碟,有的用用友。会计对账上,有的对金额有的对数量。会计做账上,有的红字冲销,有的反分录冲销。会计审核上,有的对报表,有的对凭证。这让我发现要为今后的工作做好准备,得多学多做。 学和做的不光只在专业技能,为人处事也同样需要我去学习,学会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观察办公室里人们的言行,也会有所收获。

三、团结同事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成功的第一要素是懂得如何搞好人际关系”。团结同事,不但可以事半功倍,还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在盐业期间,我和几个实习生一起对账,这样明显轻松了很多。一个人既要导出比对输入金额,又要查凭证,然后分析思考问题原因,那会是比较繁琐的。大家一起做,会提高效率,让我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好处。团结同事还会加强彼此的交流,了解更多的信息,互补不足,互相帮助和学习,共同进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四、增长眼界

财务工作是一部分,我觉得不能一直埋头苦干,世界很大,有很多东西的要去学习和理解,财务是一个部分,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也要了解其他的部门。学会走进社会,不关只是适应工作上,还有在生活上,感情上,方方面面,都是需要去好好经营,做到全面发展。

本次实习时间虽然不长,却让我对工作有了新的理解。感谢政府给我们这次锻炼的机会。通过实践,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知道在哪方面需要努力,同时实践也让我更有信心的步入工作岗位。

第一周的实习开始了,我觉得大家都很照顾我,学得很开心。才来这里的时候,我学习了重庆车务段经济活动分析文件,对重庆车务段经济活动概况和整个财务处理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帮忙做电子出票的工作,通过软件将excel数据转换为会计处理数据。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盖章的位置以及金额的核对。

由于之前没实践过,我做得很仔细,不懂就问。心里还会有点紧张,怕哪里做的不好,毕竟第一印象会给同事留下深刻的印象。但过于紧张反而不利于发挥自己,我马上调整好心态,相信自己能够做好,经验也是慢慢积累的,不怕出错,学的就是如何避免错误,如何改正错误。调整好心态后,果然心情轻松很多。

做事的同时我熟悉了工作环境,也认识了很多同事,还遇见以前的校友也在这里,很是亲切。我和大家互留了联系方式,晚上一起坐车回家。一路我们互相交流,发现步入工作之后人的思维和在学校里还是有区别的,学会和不同的人接触对我帮助很大。大家都是在一起合作做事,建立好的人际关系,会使处理事情变得简单。

这是实习的第二周,封姐姐让我对费用票进行审核,并存档。我看了各种报表、发票,进行计算比对,其中还要搞清借贷,为做账打好基础。审核费用票的工作,费用票很多,工作量也很大。才开始我做的很慢,因为对那些凭证、发票都不熟悉,数字一多不容易算对。指导老师有自己的事在忙,基本上,审核的工作是我独立完成。不过这个东西是循序渐进的,慢慢的也就越来越顺手了,做的同时在学,感觉很是充实。

快做完并存档的时候,有其他的会计人员,也叫我去帮他们做,我又接下了不少的工作。虽然有点忙,不过我觉得工作上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帮忙的过程不但可以学习,还可以和同事拉近距离,一举两得。和大家一起工作,同时我也观察大家是怎么做的,以后当我遇到同样的问题,也就知道怎么解决了。

很快第三周就过去了,这周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封姐姐教我做账了,我们主要负责费用的部分,编制记账凭证。她跟我说不同企业在做冲销的时候会有所不同,有的用红字冲销,有的就是我们在学校所学的做反分录。编制凭证的时候,我看到是有的分录和我所学的理论知识不同,大致是一样的,这就要看企业有什么要求。企业是如何要求的,就要主动去问,一旦做错了,要调整可又是需要更大的工作量了。

无论如何,对于一名会计来说,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础。还有一年就要毕业了,我要珍惜这年在学校的时间,把专业知识学好。我听同事们说这里的工作总结、汇报,要用PPS/EXCEL来做。以后到工作单位,这些学校里学的工具软件都是很有用的,我要学以致用。

一个月的实习到本周就结束了,我觉得很有收获,很感谢这次锻炼的机会。这个周我学习了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就要抽查凭证,分析并找出原因,这还需要

咨询相关负责人。

这周我还碰到来交流的香港的大学生们,和他们聊得很开心,他们汇报了他们的课题,有股权激励,人力资源管理,货币,通货膨胀等等。他们高中就开始学习专业知识了。我意识到要学的有很多,财务工作只是其中一部分,不能一直埋头苦干,更要抬

头看清前方的路。

做好财务工作的同事,也要了解其他的部门,有很多东西需要去学习和理解。在工作上,生活上,感情上都应全面发展。像我学会计专业,也应多学税务筹划、资金运营、内部控制这些,在财务管理、预算、分析、决策全方位提升自己,发挥一名会计最大的功效,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

第19篇:盐业公司党委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的有关精神,总结2009年的工作,分析当前形势任务,研究部署2010年工作,动员集团上下为应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实现新发展而奋斗!

下面,我代表集团

党委作工作报告,讲三点意见:

一、二○○九年党委工作回顾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盐产品销售大幅下滑;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监管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受盐业体制改革舆论的影响,企业生存稳定遇到严峻挑战。面对诸多困难、压力和挑战,在省委、省国资委和省发改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抓好基础求生存,创新改革促发展,调整平衡保和谐”的总要求,以企业发展为中心,以学习实践活动为重点,以发挥党的优势为保证,企业党的建设取得了新成效,推动了集团较快的发展。

1、认真组织了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党支部“三会一课”和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年初的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集团主要领导作中心发言。会议认真学习了党的有关理论,简要总结了集团2008年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提出了2009年工作的总要求、主题、思路和目标任务,并形成纪要作为全省盐业工作的行动指南。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集团党委迅速召开中心组扩大会进行学习,并结合实际,对系统内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出安排。各级党组织认真制定落实计划,把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维护食盐专营、促进食盐销售、加强市场监管、大力发展新业和学习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2、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按照省委、省国资委党委的部署,集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自3月9日启动以来,在省委第十八指导检查组的指导下,顺利完成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集团所属122个党组织和1027名党员均参加了活动。编发简报110期,撰写调研报告100余篇,征求意见建议492条,点击活动网页1.8万次,各级班子均形成了《分析检查报告》和《整改落实方案》。集团领导调研形成的《如何完善实施集团发展战略和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等3篇报告被省国资委录入《求真务实——贵州省国资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优秀调研报告》。整个活动领导重视、指导有力、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效果明显。活动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度为100%,并被省委后续检查组评定为“a”级。

3、扎实推进了党的建设。一是基层组织更加健全。集团党委完成了21个直属单位党组织的考核和部分党组织的换届。实业公司党总支成立后,迅速配备了房开、物流、酒店等公司的党支部书记。抓好了党员的教育培养,全年发展了23名新党员,集团机关、贵阳公司还制定了《党员发展计划》。二是党建活动有效开展。深化和拓展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认真开展了“五好”和“六先”活动,实业公司党总支被省委命名表彰,清镇公司党支部被省国资委党委命名。集团党委召开“七一”表彰大会,总结了集团2007以来的党建工作,命名了第二批23个“五好党组织”,表彰了07至08年度的20个“先进党组织”、53名“优秀(六先)党员”和24名“先进党务工作者”。会议还表彰了首批20名集团“优秀营销员”和05至08年度23名“食盐专营卫士”,体现了对销售和市场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分别以座谈会、瞻仰烈士纪念碑等庆祝党的生日,黔南公司还举办了先进事迹报告会。三是干部的作风进一步转变。2009年,集团上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执行集团的决定决议,调整优化销售结构、狠抓市场监管、大力发展新业,战胜了严峻挑战和困难,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特别是各级公司从大局出发,全面推广250克小袋盐,地级公司中除个别单位未完成250克的销售任务外,其余均超额完成,贵阳250克的销售比例高达98.98%,居全省之首,六盘水、毕节、铜仁、黔西南分别比计划高27.

26、23.

53、15.

33、12.81个百分点。贵阳、黔南、息烽实现的利润分别是年计划的342.67%、197.55%和481.6%。在2009年的业绩评比中,贵阳被评为地级公司第一名,这是贵阳连续8年被评为第一名。铜仁、黔南、黔东南分列2到4位,大方、息烽、清镇分列县级分公司的前三位。四是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推进。组织召开了2009年纪检监察会议,总结和安排工作,签订了责任书,下发了惩防体系目标任务分解表。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开展了向王英同志学习的活动,组织观看了吴振汉、王有杰受贿案件教育片。完成了毕节、大方等公司原经理的离任审计,督促各分子公司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全

第20篇:盐业市场调查报告

遵化市盐业市场情况调查报告

为全面净化遵化市盐业市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构建食盐安全保障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吃上合格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促进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今年来,遵化市盐业局(盐业公司)针对本县盐业市场状况进行了广泛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影响遵化市食盐市场稳定的因素及当前盐市场概况

1、地理位置。一个地区的食盐市场是否稳定,除受全国大环境的影响外,与周边的小环境息息相关,遵化市位于唐山市北部,地处北京、天津、承德、3市交界处,与平谷、蓟县、兴隆、三县(市)毗邻,由于地理位置独特,全市大多数的镇都与邻县(市)接壤,因邻近各县(市)盐业主管部门对盐业市场管理力度的不平衡,导致遵化市食盐市场外在环境不容乐观。

2、交通条件。交通越发达,可能给私盐贩子贩运私盐带来更方便,遵化市境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穿境而过,便捷的交通条件为遵化市经济发展带来极大优势的同时,客观上也给私盐贩子利用汽车、火车等夹带、贩运私盐带来便利。

3、思想认识。不少人误以为遵化市临近海滨,不缺碘,对碘缺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但事实上遵化市仍是唐山地区碘缺乏较重的市,据2000年市卫生部门的调查统计资料表明,全市100个新生儿中就有30个存在不同程度的碘缺乏问题,100个8-10周岁的儿童中就有7个发生了明显的甲状腺肿大,以上数据说明遵化市属于碘缺乏病地区。

4、经济原因。地区经济越繁荣、人民生活越富裕,群众越注重自我保健和保护,虽然遵化市经济比较发达,但受传统的能省则省的节俭观念的影响,加上客观存在的各盐种间的价格差,使不少农村群众选择了跨境购买或因贪图方便购买走村窜户私盐贩子兜售的各种假冒碘盐、工业盐、非碘盐,从而导致遵化市盐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国家对食盐极为重视,自九十年代初起,先后颁布实施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三部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2003年制订了《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实施办法》二部规章。2000年以来,遵化市盐业局每年都出动盐政执法人员达1000至2000

人次,查获各类盐业违法案件100起以上,最高年份达400起,查获各类假冒碘盐、非碘盐、劣质盐100至300吨,罚款一般都在10000至100000元左右。XX盐业公司每年购进各类盐品16000吨左右,销售各类盐品15000吨左右,其中加碘小包装盐近4000吨,人均达4公斤。实现销售收入1000多万元,每年上缴县财政各类税费均在120万元左右。保证了国家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标,保证了国家食盐专营制度在遵化市落到实处。

二、当前盐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多年来对全市碘盐零售户、村(居)民户及用盐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市盐业局(盐业公司)认为遵化市盐业市场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难题:

1、盐业违法行为发现难。私盐直接从运输环节进入消费者手中,在市场上难以发现,在消费环节又难以取证,给盐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禽蛋贩运车辆,在返回途中从外省、市购买工业盐、假冒碘盐带回后出现不过夜立即贩卖给附近的畜禽饲养户,使饲养户普遍存在着人畜共食私盐的现象。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农忙回来时,从外省市购买假冒上海盐或其它工业盐,由于群众不具有鉴别知识,使其误认为是合格盐,自己上了当受了骗还护着贩卖私盐的。

2、家庭式经营查处难。现在不少私营、民营企业,属于家庭式经营,购进私盐案子被查处后,不明是非,不分青红皂白,群体性围攻谩骂,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进行人身污辱和攻击,有的甚至动手砸汽车,推搡执法人员,阻挠执法正常进行。

3、边界地区监管难。几县(市)交界地区,往往都远离县城,由于品种、价格存在差异,如一些私盐贩子非法销售散装原盐和肠衣盐,将只能用于工业用途的原盐、非碘盐、肠衣盐冲销遵化市食盐市场,特别是在接壤地区以低价吸引,造成遵化市边境村民跨界购盐。

4、私盐案件取证难。一些私盐贩子已不再将私盐直接放在零售商店,而是存放在附近亲属、邻居家中。盐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或进村入户到店主亲属或邻居家检查的风险很大,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致使打击盐业不法行为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5、盐业局一家执法难。由于食盐牵涉到近百万人民,全市各类用盐单位及饮食行业、摊点遍布各乡镇,多达上千余家,所以有时出现在日常市场检查中,

因执法人员较少,查到后难处理,甚至哄抢转移后反过来无理取闹,威胁恐吓我局执法人员。

通过调研,市盐业局(盐业公司)认为引起上述五个方面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由于普通群众(指农民、一般工人)收入不高,使之对原本并不算大的食盐支出也打起了“小算盘”,贪图便宜而购买私盐。另外,随着碘盐产品的升级换代,内在质量明显提高,从调味型变为保健型,盐的价格也相应提高,加之盐种间存在价格差,私盐贩子钻空子,将只能用于工业用途的原盐、非碘盐、肠衣盐等返销食盐市场,为私盐存在提供“土壤”。

2、碘缺乏危害知识的馈乏。由于群众认知水平落后,错误地认为白的就能买,咸的就能吃,对假冒不合格碘盐、非碘盐、伪劣盐不具备识别能力,对食用私盐及非碘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客观上为私盐、假冒碘盐的存在提供了适宜的环境。

3、盐政执法力量的不足。遵化市周边与平谷、蓟县、兴隆等市(县)接壤,又承担守护唐山市盐业市场北大门的重任,而县盐业局仅有12名专兼职盐政执法人员(其中1名还外出脱产招商),承担全市食盐市场管理的重任,尽管常年坚持在全市食盐市场管理的第一线,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但仍显得力量单薄。

4、基层重视程度的不够。作为唐山地区私盐较为泛滥的重灾区,每年都发生上百起盐业违法案件,但一些农村村组干部对碘缺乏危害认识不足,认为祖祖辈辈都吃的大籽原盐,现在再吃也没有关系,无须食用加碘盐;同时对盐业法规规章一知半解,不知道何为私盐,思想上认识模糊,有些甚至帮助盐业违法行为当事人说情。

5、私盐贩子手段的狡猾。他们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和盐不过夜直接入户等方法逃避执法检查,且由于盐政执法属行政执法范畴,没有上路检查、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的权限,去年又取消着装,致使打击盐业不法行为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改变遵化市食盐市场状况的对策措施

虽然目前遵化市的盐业市场不容乐观,县盐业局作为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重担,深知责任重大、任务

艰巨,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通力协作大力支持下,主动分析市场,采取对策,积极寻找改变目前盐业市场突破点。

1、加大盐业法规和科学补碘知识的宣传力度。市盐业局将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理念,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市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配合盐业局展开宣传,以广泛发动群众,使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对碘缺乏危害有一个新的认识,打一场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人民战争”。让他们明白食用私盐、假冒碘盐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后代素质的提高都是极大的祸害,让群众从“守法”还是“违法”中选择前者,从要“蝇头小利”还是“健康万代”中选择后者,从而切断私盐的“源头”,让私盐失去市场,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大力开展食盐市场集中整治。健全完善遵化市食盐市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市盐业局严厉打击盐业违法行为,形成“大盐政”管理的工作格局,恪尽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争取在运用司法武器打击辖区内盐业违法行为有突破。“光查不罚是空招,仅罚不抓是虚招”,加强盐政档案管理,曝光盐业不法行为,才能起到打一个、镇一片、净一方的作用。同时要打建结合、打防结合,掌握市场主动权,用正宗的合格碘盐占领市场,让私盐失去生存空间。

3、加强盐业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以及省、市盐业公司营销网络建设意见,遵化市已于去年底建立了食盐配送站,下一步,市盐业局将加大考核力度,规范配送站食盐特许经销商的行为,通过自主的营销网络,将合格碘盐送到千家万户,确保城乡碘盐覆盖率、村(居)民户碘盐合格率均达96%以上。

4、加大对小工业盐单位服务力度。由于小工业用盐企业量大、面广、企业规模小,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市盐业公司将开展送盐到门,实行“四全”服务(全天候、全年候、全过程、全方位),建立小工业盐用户档案数据库,对小工业盐用户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定期、不定期走访用户,保障合理供给,以防止小工业盐返销食盐市场。

5、创建食盐安全合格村(社区)。按照省盐业局统一部署,在遵化市开展创建食盐安全合格村(社区),也就是由市政府盐业市场领导小组与全市25个

乡镇的分管乡镇长签订创建食盐安全合格村(社区)责任书,再由各乡镇与各行政村、居委会、有食堂的学校和企业、生产用盐企业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创建安全合格村(社区)是盐业市场长效管理的需要,是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食盐市场的需要,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市盐业局(盐业公司)将在省盐业局(盐业公司)的部署下,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力争用三年时间在遵化市全面建成食盐安全合格村(社区),从而使遵化市盐业市场秩序稳定,村(居)民对国家盐业法规及食盐安全一般知识的知晓率达90%以上,无非法经营食盐和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行为,碘盐覆盖率99%以上。总之,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只有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大盐政管理工作格局,各部门紧密团结、分工协作,才能将这项充分体现政府执政为民、造福子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事业抓实、办好。

盐业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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