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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51:4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异地就医结算

突发急诊>>可先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要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怎么办呢?对此,省肿瘤医院医保科主任李玉权介绍:“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医院有一套突发急诊的处理流程。患者可以先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下步计划>>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适时接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为您释疑>>什么情况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城市晚报讯 今年1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动了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垫付医药费、往返报销跑腿等问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我省首批异地就医患者已经受益。

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②就医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印发的《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可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不同等级医院作为就医地定点医院。

就医前>>先到参保地登记后到就医地办异地就医结算卡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目前,全省共确定了185家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试运行开通了60家。

符合4个条件的参保城镇职工、参保居民,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理条件:

1、因工作需要长期跨统筹地区工作的;

2、退休在异地已长期居住的;

3、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

4、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就医前,符合条件的患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 [2] [下一页] 就医后>>凭卡结算 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

就医后,参保人员凭卡结算,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只需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费用通过异地结算平台结算。例如:A地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到B地居住。首先到A地(参保地)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登记,然后经办人凭业务登记单到B地(就医地)办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在其选定的B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卡结算,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需要个人垫付报销。

在省肿瘤医院病房,记者采访了首批办理并使用异地就医卡的患者。家住吉林市的患者程淑云,由吉林市中医院转入吉林省肿瘤医院继续治疗。患者的丈夫于忠南说:“之前治疗,都是我们先垫付钱,再到相关部门去报销,一个部门一个部门跑,我们老两口年龄大了,也办不明白。”

于忠南高兴地告诉记者,今年他们到长春治病,才知道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他在帮妻子办理转诊手续时,也办了省内医地医保即时结算卡,手续办理非常顺利,也非常快。“有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卡可省事多了,既不用我们带大量现金垫付,也不用出院奔跑报销,这回在医院就能结算,只需花自己承担的部分就可以了。”

突发急诊>>可先住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需要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是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怎么办呢?对此,省肿瘤医院医保科主任李玉权介绍:“如果患者突发疾病,来不及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卡,医院有一套突发急诊的处理流程。患者可以先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下步计划>>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据了解,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即时结算平台功能,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好地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同时,探索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适时接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

为您释疑>>什么情况可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已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的,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的。

(2)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医院诊治的;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

推荐第2篇:图说异地就医结算那些事儿

图说异地就医结算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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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报办理流程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报办理流程

我院系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为更好地为异地参保人员服务,做好医保政策宣传,现将目前联网结算申报办理流程告知如下:

1、申请:参保患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 异地安置人员可以系统信息为准;

2、审核: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并将参保患者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3、就医:参保患者到住院前台办理入院手续后,携带《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手册)到住院部医保窗口办理医保信息登录手续;

4、结算:参保患者出院后,医保系统将按照参保患者当地医保政策进行医保报销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

推荐第4篇:年底就能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在社保工作上面,医保是经常一个绕不开的方面,那么怎样解去解决这样跨省异地看病无法直接报销的难题呢?

2016年的两会期间,总理明确表示,将用两年的时间建立全国性的医保结算平台机制,尽快实现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确保在异地工作无法直接报销的难题,减少两地跑的麻烦。 那么政府在下决心去推进全国医保联网的这一项目,已经过去了一年,目前的进展是怎么样的呢,2017年将会有哪些重打措施去推动这一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根据国务院总理的具体要求,已经制定了落实这个工作的具体方案。分三个步骤:第一,尽快的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由小及大,全面覆盖;第二,尽快实现异地退休安置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减少退休人员两地跑的麻烦;第三,实现符合转诊条件的其他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目前来说,这第一个目标在去年12月份实现,除西藏以外,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工作。第二个目标,2017年上半年要实现退休异地安置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大多数退休员工的子女常年在外面工作,老人退休了,子女可以把他接过去在其他省份直接可以看病就医结算,这样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第三个目标就是在2017年年底之前,要实现所有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这里讲的符合转诊条件,不是说全部人想去大医院看病就可以去大医院看病,因为医疗改革这个非常重要的指向就是分级诊疗,简单点来说,就是一般的小病、常见病就不要去大医院,就可以选择就地就医,避免争夺医疗资源。

目前已经建立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2016年年底已经开始正式上线试运行。试运行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在部分区域试点就医结算,第一例已经成功的进行结算,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也是一个标志性的开始,相信在2017年年底就能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推荐第5篇:异地就医申请

XX市医保中心:

我局干部XX同志因工作岗位需要,需长期派驻XX工作,需将医保关系暂时转移至XX,方便其在XX异地就医。请贵单位予以支持。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6篇:异地就医情况

异地就医情况

一、异地居住登记办理事项

(一)申请条件:退休职工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申报办理异地居住登记。

(二)申请异地居住人员按要求填写本“登记表”,在居住地任意选择1-2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看病定点医院。

(三)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并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若再回襄阳居住,必须申请取消异地居住登记。

(四)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局、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参保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二、异地就医

(一)办理异地居住人员要在自己选定的医院就医,不在自己选定的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如选定医院条件有限不能诊治的,可由选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到上一级医院住院。

(三)异地居住期间,不能回襄阳就医,否则,其相应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三、费用报销

(一)在异地就医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然后到襄阳办理报销。

(二)在异地住院的,要在出院后五十天内到襄阳市医保局办理报销,超过五十天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三)报销医疗费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原件;

2、异地居住登记表复印件;

3、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项目明细);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号资金支付 (凭门诊发票和异地居住登记表到刷卡结算);在异地住院的,符合襄阳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线

75%

咨询电话:0710-36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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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异地就医要求

异地就医要求:

1、核实所在地;

2、吉化医保转到吉林市医保,异地就医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到群共享中下载异地就医审批表,到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专科医院各一所盖章,然后到当地医保机构盖章,将表格于1月10日内寄回管理站;

3、医疗保险编码及单位暂时不用填写;

4、表格正反面一式两份打印,正面为表格,反面为异地办理须知;

5、省内到群共享中下载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只能选择表格中指定的医院;

6、本周五(26日)前电话告知所选择的四家定点医院的名称,如不告知将不能报销医疗费;

7、QQ群号:263634224 335304599

8、电话告知联系电话:63912796 63975708 63965184

63908409 63978817

9、表格回邮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安源路9号中部管理站

收件人:刘霞

10、要求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加入到QQ群中,在群中看详细

说明。

推荐第8篇:汕尾市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

汕尾市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院:

可实现就医即时结算医院共11家: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武警总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陆军总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推荐第9篇:关于兵团异地就医结算现状与对策

2017年医疗保险学术论文征文

关于兵团异地就医 结算现状与对策

2017年9月2017年医疗保险学术论文征文

关于兵团异地就医结算现状与对策

陈杰 第九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现今社会医疗资源的发展不均衡,前往疆外就医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多,对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需求也就变得越来越迫切,本文以自身工作为出发点,对其现象、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式。面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突出矛盾,为做好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我们进行了认真地调查摸底、确立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和统一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经办流程等工作,对异地就医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医疗保险;异地结算

一、什么是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介绍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而我们目前的医保格局是3+1的格局,即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社会救助。这些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医保改革逐步推进过程中形成的。因为中国首先是从职工医保开始,到2003年,有了新农合,为什么加一个新字呢?因为以前的农合,政府是不投入的,第三步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8年,又推出了是城乡医疗社会救助,从而形成了3+1的格局。

(二)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

1 2017年医疗保险学术论文征文

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保障了范围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增进健康水平的需要,使我国人民生活大大改善。特别是在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问题,通过“互助互济”,既有效分担了风险,又充分体现出社会公平原则的指导思想。

二、现阶段医保存在问题

(一)保险范围较窄,社会化程度偏低

由于目前的医保制度统筹水平较低,制度不统一,使得新疆地区公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有较大差异,不公平现象较为明显。各地州之间没有高度统一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较为低下,既影响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又会使得有限的医疗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

(二)医疗服务监管机制不全,道德风险时有发生

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提供方,如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小病大治、乱开医药费等医疗资源过度消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有些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造成了医保基金收支压力增大,“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人口老龄化的威胁主要在于越来越多的退休员工导致缴费人数减少,同时随着年龄增长,各种疾病的发病率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长,医保基金透支的可能性加大。老年人的医疗和护理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而逐渐严重,以个人、家庭为主的长期医疗抚养模式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辅助设施和相应的家庭结构,但老龄化和少子化使得家庭养老模式在未来举步维艰,因此需要借助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老人的就医和护理问题。

(四)异地就医困难

近些年,由于人口流动加快、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实际行政区划与人口流动不统一等因素,跨省异地就医人群逐渐庞大,且普遍负担较为沉重。兵团异地就医问题既有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兵团特殊的历史成因。兵团异地人员较多,分布广泛,居住地不集中,多为单向流动,即兵团异地安置于其他省市的

2 2017年医疗保险学术论文征文

人员较多,其他省市异地安置于兵团的人员较少,异地就医人数严重不对等,内地省市为兵团提供服务多,而兵团为内地省市提供服务少,造成协调异地就医工作难度较大。

三、异地就医的开展

根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参保人在参保地区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医保卡消费,住院和门诊重症慢性病则可以只支付自费及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大大方便和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并且同时实现了医保部门对相关医疗服务机构的同步监督和管理。而经过批准外转和退休返往原籍居住人员可异地就医。所谓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实际情况是患者把所有医疗费用必须先行垫付,然后回参保属地医保机构经过漫长的申报、审核、审批才能报销。异地结算难就是不能异地直接结算或结算成本很高而不愿异地结算。

医保异地就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异地安置,指参保人员退休回异地原籍定居、随家属子女在异地定居、在异地购房定居并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二是异地外转就医,指参保人员的疾病经参保地医疗机构诊断,因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到异地就医,并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三是异地工作,指参保人员受工作单位派遣,长期在异地工作,并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四是其他类型,包括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旅游、探亲等临时外出,因病需要急诊或住院治疗。据初步调查,异地就医人员中以退休和异地安置人员为主,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以退休人员和异地安置的比例为高。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流向集中于大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垫付医疗费用困难,报销周期长是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遍反映。

四、跨省异地就医产生原因分析

1、人口流动的必然趋势跨省异地就医现象的产生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阐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发展程度不均衡,必然导致人口流动和迁移愈发频繁,异地工作、异地安置愈发普遍,使得异地就医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开始逐步进入老龄化状态,许多老年人因投靠子女、旅游、探亲等人口流动的现象大量出现,加大了跨省异地就医的需要。

2、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失衡从我国目前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看,由于城市发展

3 2017年医疗保险学术论文征文

不均衡,市场化条件下大量医疗专业人员由欠发达、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多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导致了大量的病人纷纷涌向大医院,同样也导致了因大医院医疗条件好而产生转诊病人的出现,这些都使得跨省异地就医的需求越来越大。

3因其兵团的特殊性,由于兵团的第一代,带二代大部分是疆外人员,因其建设边疆而来到新疆,所以我们的退休职工一部分随子女居住,一部分返回原籍居住,这就造成我们有一大部分居住在疆外的异地人员,这一部分人员多是老人,对于看病的需求较大,而居住范围广,居住地域较多,多年以来都是先自费后报销的原则。

五、异地就医带来哪些变化

自而今年开展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来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受到了广大参保职工群众的欢迎,尤其是居住在外地的退休职工,由于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一部分退休职工长期居住在外地,以前是先自费后报销,这增加了退休职工的生活负担,而且由于疆内与内地省份的医疗目录不同,报销比例极低。尤其是往年退休职工只能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这就违背了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而且限制了报销范围,今年开展的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可以直接在当地住院直接报销,同时按当地药品目录来结算,这大大减轻职工群众的医疗负担,同时也方便报销,不在像以前一样,需要把单据寄回,在参保地结算,这大大缩短报销时间,减轻生活负担。

六、异地就医存在的问题

虽然今年开展异地就医,为广大职工群众减轻负担,但在工作中发现异地就医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很好的方便职工群众。

(一)定点医院不够实用

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医保体系最初是以市(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虽然现在建立了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就以我们兵团为例现在全国已有5000多家医院与我们签订协议,在这5000多家医院中其中大部分医疗机构是大型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而在我国,看病难,看病贵,尤其是大型医院比较突出,而职工群众去的比较多小型医院或者门诊较少,所以这就造成我们大多数职工是在非定点医院

4 2017年医疗保险学术论文征文

看病住院,这就导致他们不能够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这项便民措施。

(二)定点医院过于集中

现在全国已有5000多家医院与我们签订协议,但大多数定点医院集中在省会城市或者是大型城市,而县乡级别的定点医院过少,就我们团实际情况来看,100多名为居住在疆外异地人员,除回沪定居的老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居住在县乡级别,这就造成职工群众想要直接结算报销就必须去大城市或者省会城市,这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也为老人带来不便。

七、异地就医问题的解决

(一)统筹安排

在医保跨省异地结算方面制定统

一、明确的国家政策国家还没有出台系统的、详细的政策,仅仅在相关文件中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少国家级别的统一目录、监管制约机制等硬性规定,进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投入巨大,各地区之间由于缺乏国家统一指导而各自按照自己方案发展,后期如果需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统筹,还需要进行新一轮的协调与改革才能达到全国范围的模式统一,极易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国家层面出台建立相关的执行细则也有助于明晰报销途径与流程,在实际报销操作过程中有章可循,有助于避免因报销手续过于繁琐复杂而导致的报销失败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信息平台搭建

兵团各统筹区之间根据自身异地就医的特点及实际,开展了统筹区之间的异地就医结算。例如与其他统筹区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为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点对点的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居住人员在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以和本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一样实施即时结算。数据共享是异地就医结算顺利进行的条件,因此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搭建全国通行的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一地备案全国共享,拓展和强化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加强医保信息的传递性与可携性。除此之外,重视维护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防范信息泄漏等问题的出现。

(三)完善异地就医协作监管制度

地区与机构间的良性合作是异地就医结算顺利完成的助推剂。建立一套异地结算协作机制来规范与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够增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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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构间合作的规范与管理同时也能加强对医疗服务使用方与提供方的双向监管,为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四)加强异地就医人员管理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异地就医人群大部分是退休职工,居住地是长期且稳定的,利用国家级平台备案登记,退休人员可就近就医,纳入当地医疗管理,参保地支出,让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可以在非定点医院看病直接报销。

八、总结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是医疗保险管理中不容回避的难点问题,面对职工群众的现实需求,我们希望加强与各省市的交流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统一政策与措施,利用好全国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建设,方便省际间的合作,减轻省际间异地就医结算的难度,减少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经济成本,尤其是帮助异地就医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解决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实实在在的方便异地人员的就医结算。二是各兄弟省市互相帮助,互相理解,加强协调与合作,有效解决异地就医结算、协同管理、医疗服务的问题。

推荐第10篇: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8-24 07:04:52 来源:省社保局医疗保险处 作者:

赣人社发〔2010〕2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医〔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

(一)和

(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

(一)设区市内异地就医。

(二)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

(三)省外异地就医。

第二章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主要通过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通过统一结算予以实现,逐步做到“同市无异地就医”。

第六条 暂未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 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条 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前的持异地就医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省内统一的异地就医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第二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的持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本办法主要对第一阶段省内异地就医作出规定。

第八条 建立异地就医信息支持机制。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基于江西省电子政务网(业务网)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实时交互;各经办机构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

(一)长期居外人员,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附件1),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联系电话、异地住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二)转外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即日对转外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申请病种名称、联系电话、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第十条 异地就医卡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就医购药时,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手续,并交回异地就医卡。

(三)长期居外人员每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并重新核发异地就医卡,没有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卡过期失效;转外就医人员本次就医结束后,异地就医卡自行失效。

(四)江西省异地就医卡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制作,并由省社保中心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就医:

(一)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参保人员因参保地无条件医治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原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原参保地治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二条 就医待遇及服务:

(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异地就医政策及管理规定对病人进行及时医治,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拒收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要对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原参保地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三)各经办机构应针对异地就医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长期居外人员因异地居住地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再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注销异地就医当日结束。

长期居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但长期居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后,可变更异地就医地。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就医、实时结算。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就诊明细上传至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按异地就医政策结算其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住院结算清单须由异地就医人员本人签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支付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每月6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各参保地经办机构初审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每月16日起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打印初审结果报表(“审核汇总报表”和“审核汇总明细报表”),并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由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初审结果。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7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无故拖延视同确认,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对审核记录进行终审,并以此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省社保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每季度末次月6日前省社保中心生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单明细并以各设区市为单位汇总;10日前将上季度异地就医结算清单和相应汇总信息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20日前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结算信息后,将应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汇至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设区市内县(市、区)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和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分季度结算和年终结算。

季度结算采用预留金制度,按实际结算金额的90%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预留10%,预留金用于全年医疗费用终审确认及年度考核时总结算。

年终结算在每年3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省社保中心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汇总生成上年度全年门诊和住院总结算数据,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结清上年度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和预留金费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省社保中心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反异地就医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取消其异地就医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省范围内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应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终止服务协议互认。

(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参保地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全省范围内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资源共享,各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结果互认。

第四章 省外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省社保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逐步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在省出台具体办法之前,暂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应探索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具体办法在省社保中心组织协调下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本暂行办法的统筹地区可仍按赣劳社医〔2007〕6号和赣劳社医〔2008〕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认真履行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设区市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异地就医地协作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经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11篇: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医〔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

(一)和

(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

(一)设区市内异地就医。

(二)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

(三)省外异地就医。

第二章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内异地就医主要通过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通过统一结算予以实现,逐步做到“同市无异地就医”。

第六条 暂未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 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条 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前的持异地就医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省内统一的异地就医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第二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的持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本办法主要对第一阶段省内异地就医作出规定。

第八条 建立异地就医信息支持机制。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基于江西省电子政务网(业务网)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实时交互;各经办机构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

(一)长期居外人员,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附件1),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联系电话、异地住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二)转外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即日对转外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申请病种名称、联系电话、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第十条 异地就医卡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就医购药时,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手续,并交回异地就医卡。

(三)长期居外人员每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并重新核发异地就医卡,没有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卡过期失效;转外就医人员本次就医结束后,异地就医卡自行失效。

(四)江西省异地就医卡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制作,并由省社保中心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就医:

(一)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参保人员因参保地无条件医治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原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原参保地治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二条 就医待遇及服务:

(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异地就医政策及管理规定对病人进行及时医治,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拒收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要对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原参保地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三)各经办机构应针对异地就医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长期居外人员因异地居住地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再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注销异地就医当日结束。

长期居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但长期居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后,可变更异地就医地。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就医、实时结算。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就诊明细上传至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按异地就医政策结算其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住院结算清单须由异地就医人员本人签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支付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每月6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各参保地经办机构初审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每月16日起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打印初审结果报表(“审核汇总报表”和“审核汇总明细报表”),并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由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初审结果。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7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无故拖延视同确认,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对审核记录进行终审,并以此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省社保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每季度末次月6日前省社保中心生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单明细并以各设区市为单位汇总;10日前将上季度异地就医结算清单和相应汇总信息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20日前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结算信息后,将应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汇至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设区市内县(市、区)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和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分季度结算和年终结算。

季度结算采用预留金制度,按实际结算金额的90%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预留10%,预留金用于全年医疗费用终审确认及年度考核时总结算。

年终结算在每年3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省社保中心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汇总生成上年度全年门诊和住院总结算数据,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结清上年度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和预留金费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省社保中心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反异地就医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取消其异地就医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省范围内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应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终止服务协议互认。

(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参保地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全省范围内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资源共享,各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结果互认。

第四章 省外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由省社保中心负责统筹协调,逐步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在省出台具体办法之前,暂由各统筹地区按现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应探索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具体办法在省社保中心组织协调下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本暂行办法的统筹地区可仍按赣劳社医〔2007〕6号和赣劳社医〔2008〕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认真履行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设区市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异地就医地协作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经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1]

南昌市职工医保相关待遇

发布日期:2012-6-4 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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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洪府厅《2011》14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

二、

三、指导思想(略) 目标任务(略)

实行六个统一,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略)

(一) 统一覆盖范围(略)

(二) 统一筹资标准(略)

(三) 统一待遇水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权

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按以下规定,统一确定本市参保职工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个人账户

划入基数: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年龄段划分: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划分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段和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段。

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照2.9%划入,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按照3.5%划入。

扩大个人做好使用范围。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费用支付范围扩大到: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及购买有关医疗器械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空调和取暖费用、因急性病发作发生的急救车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费用、预防接种费用、缴纳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2、统筹待遇

统筹待遇是指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统筹待遇包括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Ⅰ、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报销比例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 (2) (3) (4) (5) (6) (7) (8) 恶性肿瘤限7000元; 糖尿病限4500元;

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2500元; 慢性肝炎限3000元; 肺结核病限2000元; 精神病限1000元; 血友病限7000元; (9) 艾滋病限7000元;

(10) 高血压病限3000元;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 (12)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 (13)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

(14)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3000元; (15)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限3000元; (16)老年痴呆症限4000元; (17)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 (18)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19)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仅限申报两种病种;最高限额以核定的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范围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血透或腹透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 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支付90%,个人自付10%;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属于规定范围内的检查、诊疗、用药,均不另设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直接按统筹支付80%、个人自付20%比例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范围,按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范围》(试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试行)(上述检查治疗范围、用药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发)。 Ⅱ、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政策内支付比例统一为:

一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300元 98%

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 95%

三级医疗机构

700元 90%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先予支付的费用、超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价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以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基数降低2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2) (3) 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6万元。

参保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按照洪老社医字[2008]17号文执行。

(4)三大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

“三大目录”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如下:

甲类药品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10%。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支付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支付10%。

(5)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其医疗费用按照本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同时,需在出院后6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6) 将部分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经省级药

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Ⅲ、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的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享受限额为26万元。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6万元)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以自然年度计算。

3、待遇享受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从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当月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申报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所在月为当月。下月1日为计算待遇享受起始之日。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因故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需提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可享受统筹待遇。

参保人因欠费被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补缴所有欠费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人医疗费用可以补报。

(3)3个月以上的欠费、中断缴费、停保续保和退休不足年限缴费等的补缴(不含责令限期的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足额补缴的年限视作实际缴费年限。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参军、入学和工作调动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单位的,可以申请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封存。

调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原已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补足欠费的不设置等待期。

缴费两年以上无欠费记录的在外务工参保人,欠费一年内补足欠费的不设置等待期,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

(6)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保登记前患有各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各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名单根据情况由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每年1月1日公布)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设立36个月的等待期。

4、异地安置人员及常住外地工作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之后,才能享受异地就医的相关待遇。

在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明确居住地和异地定点医院(需当地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核实),经批准后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以申请批准的登记日期为起始时间。

在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登记后半年内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暂停使用、个人账户可定期发放本人,申请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可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统一基金管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模式。

1设立南昌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 2设立市本级和各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3市本级和各县、区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先进入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收入过渡户,按月上缴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4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支出户用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医疗保险支出需要列出计划报市医保处汇总后,由市级财政专户核拨。

5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个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全部纳入市级管理范围;县、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支出先由县、区历年滚存结余支付。历年滚存结余用完后,由市级统筹基金专户划拨。

6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全额征收。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征缴对象为县、区属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县、区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7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市医疗保险处汇总的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由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五)统一经办流程,明确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职责。

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里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要求统一制定。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

明确市、县(区)两级基本管理职责:

县、区医疗保险基本机构负责编制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计划;做好各自征缴对象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在市医疗保险基本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县、区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划入、统筹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对有关两定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市级医疗保险基本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汇总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编制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计划;做好市本级征缴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好市本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统筹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域各两定机构的费用指导县、区医疗保险基本机构业务经办工作;规范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六)统一信息系统。全市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整合资金、资源,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建立市级统筹范围内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2011年底全市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并按照全市“金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逐步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打下基础。

四、健全管理体制及四项管理机制,确保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调整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效率。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强化监督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两个定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管理。两个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要严格按照赣人社字《2009》324号文件规定执行;两个定点机构的资格准入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批准两个定点机构准入;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需取消两个定点机构定点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公示机制。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两定机构统一由省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取得两定资格且和医疗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两个定点机构名单及详细情况在醒目位置公示;两个定点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标牌,以利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个定点机构协商谈判机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探索谈判的组织、管理、方式、纠纷处理等办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谈判程序和办法,统一与两个定点机构谈判,通过谈判确定付费标准、结算方式、部分药品及诊疗项目收费价格、部分参保人个人负担水平等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卫生、市财政、市发改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参保人代表等对谈判过程及内容进行监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价格与两个定点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机构中择优签订服务协议,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两定机构,县、区不再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对在各自辖区内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机构中未与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选择签订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该明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就医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付费方式和费用结算、监督监察、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必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信用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两个定点机构考评分级结果,按不同等级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医疗必须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措施。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两个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文件及协议规定予以处理。对取消定点资格的,统一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两定机构考核。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自签订服务协议的两定医疗机构每年按照协议内容及要求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机制,确保医疗保险服务优质高效和基金安全运行。

(三)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参保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甲类传染病、爆发性传染病以及食物中毒等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综合办协调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遇到其它紧急与特殊情况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市级统筹为契机,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市、县(区)政府根据保障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正常工作经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量和工作质量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要结合“金保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覆盖、基金征缴等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如期完成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总量和当年增收数量分别按一定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给予医疗保险激励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市级统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考评制度,对市级统筹工作进展及医疗保险工作均衡顺利进行。市财政局要督促县(区)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加大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投入,促进我市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12篇:无忧保—异地就医结算 希望就在眼前

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6日确定了2016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 其中包括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问题, 被李克

强总理多次提及, 并被写入 “十三五” 规划。 在本报和中国日报组织的今年两会热点问题调查中, 异地就医结算均名列前茅。 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的进展如何? 参保人员有哪些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流动和迁移日趋频繁, 异地就医现象日益普遍。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时遇到的跑腿、垫支等实际困难愈加突出。 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是许多异地就医者的心愿。

事实上, 早在2014年,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就曾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的时间表。如今,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实现医保全国 “漫游”,还有哪些坎要跨?针对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采访了异地就医患者和相关专家。

医保省内 “漫游” 已基本实现

云南昆明籍的付先生是东川区某企业职工,退休后搬到曲靖市, 和女儿一起生活。 过去,昆明与曲靖之间没有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付先生看病只能先垫付医疗费再回去报销。 付先生患有严重的肺心病, 一感冒就容易引发肺炎, 需要住院治疗。 尽管付先生的住院费大部分都可以报销, 可是对这个本不宽裕的家庭来说,每次垫付的钱依然是个不小的负担。

如今, 昆明和曲靖之间早已实现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付先生住院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其余费用都可以直接刷社保卡。 “我们家再也不用为父亲凑钱看病而烦恼了!”付先生的女儿高兴地说。

云南省于2008年开始着手探索异地就医联网结算;2009年开始试运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到了2010年,昆明、曲靖、普洱等9个州市之间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在全国范围内, 云南是较早实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 紧跟着, 福建、海南、贵州、陕西、湖北等省份也先后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平台, 实现参保者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

按照三部委确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2014年相关部门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老百姓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费用直接结算;2015年全国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目前, 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在我国90%左右的地市已实现市级统筹, 其中,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西藏2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 截至2015年底, 全国已有31个省建成省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2个省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保跨省 “漫游” 正加速进行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吴大爷, 参保地在山东省烟台市。 退休后, 他和老伴来到北京长期生活。谈起异地就医,吴大爷感触颇深。

“我和老伴已经在北京生活了六七年了,我的户口现在也在北京。 几年前, 我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 并在北京选了301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和丰台医院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但是医疗费不能在这3家医院直接报销, 看完病以后要先现金结算, 之后再拿着单据到老家烟台的医保部门报销。 我们老两口现在在北京帮女儿看孩子,平时也没时间回老家, 为了报销还得专门回去一趟,很不方便。”吴大爷告诉记者。

除了跑腿麻烦, 垫资负担重、报销时间长也是困扰吴大爷的因素。 “去年10月份的时候我做了直肠肿瘤切除手术, 花了13460多元。今年1月份趁着回老家过春节, 我把手续带了回去。3月11号回北京时还没报完。 医保部门的人告诉我报销时间大约要3个月左右。”吴大爷说。

“总理的话让我们有了盼头,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吴大爷的话道出了他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热切期盼。

按照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2016年要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类似吴大爷的一类人群即将迎来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春天。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 并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 主要包括支内、支边人员。”人社部社保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优先以这部分人为重点, 一是便于管理, 二是这部分人长期不返回参保地, 确实有跑腿和垫支的实际困难。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人群范围, 将异地长期居住、异地转诊等人群逐步纳入进来。”

据悉, 人社部目前也在加紧建设国家级跨省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平台, 为各省之间医保费用结算提供技术支持, 降低各省之间相互结算成本, 这项工作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国家平台不仅是一个信息系统, 还包括信息、基金如何流转, 业务如何处理等。 信息系统就像高速公路, 修了高速公路, 还要确定从哪个方向走、从哪个口入、从哪个口出等各项规则。”这位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 部分省份和地区也在自发探索跨省间的直接协作, 为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例如, 海南省建立了 “地区间联网结算”模式,与全国17个省份的104个统筹地区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关系; 上海为十几个长三角城市提供委托报销服务; 广州建立了泛珠三角区域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实现跨省 “漫游” 还有坎要跨

实现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还要跨过哪些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保研究所所长吕国营教授认为, 医保统筹层次较低, 且分属人社、卫生计生两个系统管理,各地区医保报销政策、标准、范围千差万别, 是制约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异地结算的主要瓶颈。 他建议提高医保统筹层次, 逐步实现统一的起付线、封顶线、药品目录以及报销比例等。

同时, 他建议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启动之初遵循从严、从窄的原则。 “标准要严格, 范围要窄。 随着管理的成熟, 再慢慢放开, 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哪些病种、达到什么程度可以异地转诊, 要有一个严格的界限; 一是对于哪些人员可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也要有一个严格的界限。 如果没有严格的把关, 势必会给医保基金带来很大压力。”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赵斌博士认为,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能力不足, 就医地医保基金垫资压力大, 也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亟待解决的问题。他建议, 可分别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建立异地就医周转金的办法,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此外,赵斌还提出,随着联网结算的实现,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监管异地就医中的就医地医疗机构。 “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长期异地就医人群本地化。 可以借鉴欧盟建立风险调节机制的做法, 事前把这群长期异地就医人群所需要的经费拨付给就医地,近似属地参保,形成参保地主动管理的新机制。 此外, 还需要限制参保地转外医院的转诊行为, 形成转诊适当与否与结算资金之间的关联机制, 从而解决异地就医诊疗和就诊行为的监管问题。”

第13篇:我市实现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我市实现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到郑州、新乡、濮阳、济源、洛阳的11家定点医院看病可享受该政策

本报讯 (记者杨珂)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会出现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参保人员资金垫付多、经办监管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省正积极推进、搭建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近日,从市医保中心传来好消息,我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已实现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在郑州、新乡、濮阳、济源、洛阳五地的11家定点医院看病就将享受该项政策。

参保职工郭女士是我市享受该项政策的第一人。今年5月中旬,郭女士由于患肝脏血管瘤在我市一家医院做完手术后,转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掉医疗费5000余元。如果按照以往的情况,郭女士需要先垫付这笔资金,等回到焦作后再报销。如果手续不齐全,她的家人还可能面临着两地来回跑趟的情况。可是这次,当郭女士从省人民医院出院时,她只需缴纳个人负担的费用,就可以直接回家休养了。

“实现医保异地结算后,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11家定点医院求诊就医时,可持身份证和转诊审批单直接结算,省去了以往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为了方便异地就医,从2011年年底起,我省正式启动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省直机关、新乡、濮阳和济源等被列入首批试点。为满足更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求,今年5月,我市与鹤壁、许昌、周口、驻马店被列入第二批试点城市。今后,凡被纳入试点地市的参保人员,在省内11家定点医院求诊就医,无论是不是在参保地,都可异地就医即时报销。

据介绍,这11家定点医院分别为: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中学原第二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省胸科医院、洛阳正骨医院、省精神病院、新乡市中心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济源市人民医院。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是解决患者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参保人员在省内协议医院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标准来结算。”该负责人说,“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申请时,长驻异地人员需要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长驻异地就医申请表,可选择2~3家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人员需要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原则上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人员凭身份证和转诊审批单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参保地待遇标准相关政策。

我市实现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在省内11家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持身份证和转诊手续可直接结算

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张国富)今年5月中旬,参保人员郭女士由于患肝脏血管瘤转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时,郭女士只缴纳了个人负担部分就办理了出院结算手续,省去了以往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据悉,她是我市实现省内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以来,医保报销部分实行即时结算的受益者。

像郭女士一样,目前,我市已有3名参保患者在省内异地就医后享受了这一政策。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实现医保异地结算后,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焦作市外)11家医院住院就医时,可持身份证和《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或《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长驻异地就医申请表》)直接结算。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92.4万人。随着我市医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人数逐年增多。然而,由于全省尚未实现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求诊就医时,医保报销往往面临“在参保地和居住地之间往返奔波,报销医疗费用往返路途长、报销周期长、垫付医疗费用压力大”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为了方便异地就医,2011年年底,我省正式启动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省直、新乡、濮阳和济源等被列入首批试点。今年5月,我市与鹤壁、许昌、周口、驻马店被列入第二批试点城市,实现了试点地市参保人员在省内11家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无论是不是在参保地,都能享受异地住院及时报销。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及时结算,是解决患者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参保人员在省内协议医院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标准来结算。”据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申请时,长驻异地人员需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长驻异地就医申请表》,可选择2家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人员需填写《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原则上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人员凭身份证和《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或《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长驻异地就医申请表》)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参保地待遇标准相关政策。 (11家定点医疗机构见上图)

第14篇:关于扩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扩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 医保中心 2011-6-4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点工作安排,今年将进一步推进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试点。目前医保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已扩大到14个州市,覆盖15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员超过678万人,为全力做好异地持卡就医购药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医保信息系统在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中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2011年扩大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试点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年内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到目前为止已有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州、德宏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迪庆州、怒江州进入试点范围,上述州市与省本级的医保信息系统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参保人员可以在上述地区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本月中旬将完成红河州和文山州的并网互联工作,实现全省省内持卡就医购药“一卡通”。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树立“把方便送给他人,把困难留给自己”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省医保中心主要负责州市到昆明的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所有已开通联网结算州市的参保人员均为省直两定协议机构的服务对象,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因信息系统等原因拒收或推诿病人。

二、待遇标准。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确定的“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原则,所有异地持卡就医购药的结算均按参保地待遇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加强与参保地的沟通协调,熟悉并掌握参保地政策和待遇支付标准,按统一的经办管理流程对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系统管理。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作为新增加的系统业务功能,各单位要按照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刷卡时先按《社会保障IC卡编码与统筹地区对照表》(见附件)进行人员身份识别。操作中要规范数据录入,优化系统操作流程,杜绝人为因素导致交换数据发生错误。管理中要按《云南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云医保„2004‟21号)要求,每天准确及时地将就诊、购药结算数据输入信息系统并完整地上传医保中心,同时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明细数据或结算数据,支付端操作员必须当天签到当天签退。准备开通异地持卡就医购药联网结算信息系统的协议两定机构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开通。

四、费用结算。异地费用结算暂不纳入结算办法管理,由就医地医保中心先对账后拨付,省直两定机构仍按省医保中心的结算对账拨付程序进行。州市医保中心之间的汇算、清算工作,由省异地费用结算中心按季组织各统筹区医保中心进行资金划拨结算。各单位在结算中遇到药品目录或其他项目不匹配等引起的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医保中心解决,遇到网络等故障联系当地医保中心处理。 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咨询电话: 省本级:0871-719589

6、7195887 曲靖市:0874-33830

21、3382913 普洱市:0879-2148150、2132367 怒江州:0886-363089

2、3621922 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迪庆州:楚雄州:昆明市:昭通市:临沧市:大理州:玉溪市:0691-214589

8、2138182 0875-213090

3、2130900 0692-2213740、2272737 0888-888199

8、8881899 0887-823208

5、8223770 0878-3369

217、3369216 0871- 3965611

0870-21248

55、2136069 0883-216006

2、2165105 0872-2191296

0877- 201160

4、2018941

第15篇:无忧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渐行渐近

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 “2017年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这是时代的呼唤。2016年, “我向总理提问” 的网上投票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加快推进医保的全国联网,有1000多万名网友对此投了票。

更是满满的担当。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要用两年实现全国医保联网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社部随即提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三步走” 计划。一切有条不紊,一切快速推进。

“2017年内完成全国医保联网,我们是完全有信心的。”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说。

梦想成真指日可待

2017年1月17日,一个标志性的日子。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直接结算的全国第一例在海南实现。

吉林大学退休人员李女士是到海南过冬的 “候鸟老人”,由于患病需要在海南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6145.09元中,她个人仅支付了现金235.2元,其他都是通过国家平台用医保基金和医疗补助基金直接结算。

“这真是拥有了医保带来的幸福感。” 看着电视上成功结算的例子,生活在北京的退休老人安玉德十分羡慕。

今年70岁的安玉德随儿子常年住在北京。2016年,安玉德在北京做了白内障手术,必须先全额垫付医药费。报销时,他得回新疆领取申请表,又到医院签字盖章,还要到北京医保部门签字盖章,最后返回到新疆医保中心备案。

年龄大,记性不好,安玉德补了好几次材料才寄回去。 “看病报销确实耗时耗力,对我而言并不轻松。”

跑腿、垫钱的日子将逐步成为记忆。 “数据传输,一来一去,快的就几秒钟时间,基本感受不到外地人和本地人就医的区别。” 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黄华波生动地概括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便捷。

截至3月15日,全国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直接结算的有97例,涉及金额近100万元。

去年年底,除西藏以外全国其他省份都已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有了这个基础,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实现指日可待。“4类人员,即异地退休安置人员、常住异地人员、异地就业人员、符合转诊条件人员,都将在今年年底被纳入这项工作的覆盖范围内。”黄华波说。

攻坚克难不负重托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有着先天的屏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告诉记者,我国医保制度市县级统筹,各个统筹地的起付标准、报销药品、报销额度不尽相同,跨省异地医保结算涉及到不同的核算单位,需要强有力的信息系统作支撑。

技术上是难题吗? “最难的是政策模式的确定、权责的划分。” 黄华波诠释道,这项工作涉及到4个层级,即医院、作为统筹区的就医地和参保地、省级平台、国家平台,还涉及到人社和财政两个部门。责任明确后,确定了框架、流程、模式和业务需求,系统开发可以通过招投标交由专业公司解决,不算难事。

从2016年3月起到年底,这个阶段持续了9个月,经过无数次的测算、协商、磨合,各个层面最终就预付金、业务、信息模式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目录、就医地管理” 的模式,被普遍认为较好地适应了我国医保制度与经办管理的现状,遵循了医保管理的基本规律。预付金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亮点。预付金额度根据往年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目前按可支付两个月资金进行核定,就医地和参保地是先预付后每月清算。

按照这种模式,如何进行监管?调查显示,职工外出看病比平均水平要高1.6倍,居民的这个指标要高2倍。作为世界性的难题,医保管理考验的是政府智慧。

“异地就医的费用确实更高,成因很复杂,既有外出就医普遍病情更严重的客观情况,也有外出就医管不了、管不好等问题。我们将对异地就医的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后才清算,不合理的费用会扣除。” 黄华波说,以上这些由医保部门通过后台操作完成,并不影响患者的前台支付。 “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样将被纳入就医地的智能监控管理。”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

这种模式是否会增加医保经办部门的负担? “增加是肯定的。”黄华波介绍,方便快捷服务的背后,是后台工作量的剧增。 “尤其是财务方面,比如财务票据的传输、对账、审核等,要进行多层级、多部门、多方面的日对账月清算,肯定会非常具体、繁琐,不能有丝毫差错,以前没有这方面工作经验。”

对于就医地的医保经办部门更是如此。黄华波认为,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认识这个问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于就医地也并非完全不利。比如,过去一些医院更愿意接待外地患者,甚至推诿本地参保人员,因为外地参保人员被视为 “自费”病人,没有医保协议管理、目录范围管理、总额管理等限制,且是现金交易。因此,将外来就医人员一视同仁纳入本地医保管理,也有利于保障本地患者的医疗资源的可及性。 “增加就医地的医保经办部门的人员、技术方面的投入,是四两拔千斤,这个钱不能省。”

2016年12月,《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出台,意味着阶段性的胜利。

同期,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也上线了。 “国家平台可以看成是圆心。”黄华波说,所有省份与圆心连接,就医地就能和其他省份进行异地就医结算。

这也是新阶段的开始。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已由政策制定和系统开发阶段正式转入落实政策、系统的部省对接和经办试运行的新阶段,进入集中力量打攻坚战的关键阶段。”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说。

游钧同时要求,抓住2016年年底、2017年全国 “两会”、2017年年底三个关键时间节点,突出京津冀、上海、广州等就医集中关键地区,突出人员备案、系统对接、预付金拨付、社保卡全国通用等关键任务,倒排时间,集中攻关,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在2017年全国 “两会”这个节点上,黄华波对阶段目标任务的评价是 “完成不错”。目前,已有27个省份、89个统筹地区正式接入国家系统,全国备案人员已有140多万人。

说走就走不是初衷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便了群众,一个普遍的担忧浮出水面:会不会有大量患者流向大城市和大医院?

这种担忧绝非杞人忧天。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曾经在北京的几个医院调研,发现相当数量的病人是外地人员。

究其原因,是因为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缺乏信任。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发展基层医疗机构。”在吴明江看来,孩子感冒、拉稀,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在社区里解决,根本不应该留给大医院。

双向转诊制度亟待进一步落实。重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群告诉记者: “自己去大医院看病,医保不报销,还收高费用;通过转诊去的患者,收低费用,医保也报销。”

基层医生的队伍建设也是突破口。吴明江认为,要尽快解决基层医生的待遇、晋升等问题,要让他们看到在小地方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保证队伍稳定,并且要提高医生的培养质量,以便于提供均质化医疗。

医疗资源的失衡,必须多个部门齐心协力来共同解决。 “光靠人社部门是不行的,其他部门必须对公共医疗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郑功成直言,如果这些基础工作不解决,最后会把医保拖垮。

对此,黄华波表示,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必须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目前分级诊疗工作正在加快推进。反过来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也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要备案,需要参保地医院的大夫开具需要转外就医的诊断,一些很明显的无需转诊的病会被动员留在当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很多病人到大城市、大医院看病 „说走就走‟。我们将锁定那些真正需要转诊的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从3月起到年底,是最后冲刺阶段。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扩面,把更多的统筹地区、更多医疗机构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另一方面,要夯实基础,进行多方面的查漏补缺,并引入第三方力量提供更好的服务。”黄华波说,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既解决好群众合情合理的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问题,又引导群众形成就近看病的良好就医秩序。”

第16篇:贵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贵阳市医保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一、办事项目名称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二、办理条件

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三、办理机构及部门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综合部、稽核部 联系电话:5807149 5807157

四、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

(一)《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二)《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筑劳社通[2001]90号);

(三)《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03]3号)

(四)《关于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的通知》(筑社通[2006]6号)

(五)《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办事须知》

五、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 申办材料:

(一)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二)出院小结(非疾病证明书)应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

(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以便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加盖就诊医院章)

六、拨付单领取有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或企业职工:由单位经办人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办理领取

(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

七、办事程序 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出院结账后3个月以内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综合部办理。每月1-25号的每周

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到社保财务领取现金支票。

八、办结时限

受理申报资料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市医保中心25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

第17篇: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异地就医备案审批

一、转诊转院

因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患者,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附件1)主治医师以上填写《日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所,下同)备案审批。病情危急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先行转诊转院,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二、急诊住院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时,因急、危重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住院备案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已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居外工作人员,在居住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在入院3日内通知参保单位,单位在其入院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转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单位需持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备案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之日起,有效时限为60天。在转诊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转入医疗机构不能收住院的,可在转入地选择一家我市协议医院或当地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亦可到转入地以外的我市协议医院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由单位在入院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办理转诊医院变更备案手续。

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在转入医院手术治疗后需复查的,可由参保单位出具复诊证明,提供当时手术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器官移植患者和癌症放化疗患者需短期内多次复诊的,可办理一次性复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80天。

第18篇:异地就医办理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2.办理窗口:双流县社保大厅二楼医保10-12号窗口 3.联系电话:85736256 4.投诉电话:85829889

二、法定依据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79号)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01号)

三、办理程序

1.长期驻外的城镇职工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10-12窗口办理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2.长期异地居住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10-12窗口办理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3.长期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10-12窗口办理异地就医事前核准登记手续。

四、申请资料

1.单位长期驻外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②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②非成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成都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长期驻外工程施工、工作流动性强的大、中型企业职工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

②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长期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人员需提供资料: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

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19篇:异地就医各市注意事项

迎接国务院大督查补充事项 (特别是8.24--9.02期间)

1、成立专门工作组,主管局长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分设经办要协调同步安排

2、文件、会议纪要、业务档案、备案表及流程、宣传资料等齐全

3、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结算系统顺畅,有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4、定点医疗机构有专门服务窗口和显著服务指南、宣传资料或条幅、显示屏宣传

5、嘱咐走访的定点医疗机构介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和结算服务,勿谈其他医保管理与结算和收费事项。

6、经办机构服务平台服务流程清晰,咨询服务电话必须有人值守

7、与国家、省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做法,要立即整改。

第20篇:深圳异地就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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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期间,在国内异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急病抢救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住院费用报销资料】

1、单位证明(在职员工)、个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4、医院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复印件);

5、医院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加盖医院公章);

7、首次办理报销需提供参保人在深圳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限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银行卡无效)、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和代办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期间,在国内其他城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先由个人垫付,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备齐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审核报销申请,由所属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门诊费用报销资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3、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门诊病历(包括病情介绍、疾病诊断、用药或治疗方案)(验原件、收复印件);

5、相关检查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首次办理报销需提供参保人在深圳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限中行、工行、建行、农行,银行卡无效)、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和代办人身份证(上述资料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汇报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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