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贯彻落实森林法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02:4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森林法知识

一、森林分为几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少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二、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 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费 ,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有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四、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巡护森林和管护森林,掌握林内的情况,随时排除一切有害于森林的因素。

二是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制止非法盗伐林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将火源带入林区的行为等。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护林员有权送交或者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五、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六、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一 倍以上 三 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三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一 倍以上 三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 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推荐第2篇:森林法讲课a

一、森林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共生的乔木,是一个以树木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2、林种:指根据人工林在同民经济中的不同效益划分的林分种类,分为(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

3、乔木:指高3 米以上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和广阔树冠的木本植物,(大乔木为20米,小乔木为10—20米,小乔木为10米)。

4、四旁植树: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及一切空地上进行成行或零星植树。

5、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林地面积与土地面各之比,比值越大,说明森林数量越多。(我国是15%左右,世界平均为26%)

6、生物多样性:每时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总和。(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动物约150万种,植物30万种。

7、薪炭林:即以获取薪柴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人工林的产量高,轮伐期短,燃烧性能好的刺槐、麻栎、旱柳、沙棘等乔、灌木。

8、森林经营 :在中国通常指为获得林木和其他林产品或森林生态效益而进行的营林活动,包括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伐区管理等。广义的森林经营则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的全部管理工作,除营林活动外,还包括森林调查和规划销售、林业资金运用、林区建设和劳动安排、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等。经营方式 按经营目的...

9、森林采伐 :是从伐区中获取木材的生产作业。是森林采伐运输的第一阶段,即伐区生产阶段。内容包括伐区调查、伐区工装车等。采伐迹地清理采伐后的林地称采伐迹地。清理的目的是防止森林火灾、水土流失和病虫害发生,改良土壤,促进森林更新,提高木材

10、森林抚育采伐 :是从幼林郁的树种和优良林木的优势地位,改善林分品质,提高木材质量,缩短森林培育期限,增强森林防护作用,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从而也可提供大量中、小径材,所以也是中间利用的手段。概况世界森林抚育采伐的历史可概括为 3个阶段:①初级阶段,从11世纪至1分确定合理的密度,确定砍伐木和保留木的数量。

(二)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用行政手段保宪法在林业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森林法可以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它们与公民之系,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和以法治林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森林法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森林法规。

1、《森林法》的特点:(1)空向效应:中华人民。(2)强调对象:森林、林木培育、采伐及经营管理。

2、林业建设方针: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为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森林分类(1)、防护林;

(2)、用材林:生产木材、竹材;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和药材;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区、风景林名

(三)森林法产生背景:

“八五”期间形成林业法规的主体框架,《森林法84年4 月审仪修改》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有重点林区林权证书的发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政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界等做好相应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林权的法律规定

(一)林权的种类:

1、林权的概念: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林权的种类: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

3、林种划分:(1)、森林;(2)、林木;(3)、林地

4、森林按功能划分:(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証

2、使用权的转让:(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林、火烧迹地的林地;(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林和其它林地使用权。(1)和(5)是不可以转让使用权的;(2)、(3)和(4)是可以转让使用权。

(三)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2、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

3、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款专用

5、煤炭、造纸部门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专门用于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清查

1、森林资源清查的意义

2、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3、森林资源清查的内容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1、林权管理:依法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森林资源的转让(见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森林(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树木和竹子)、林地(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大地、苗圃等。)及其它的野生动、植、微生物。

(三)林业长远规划(见第十六条)

1、林业长远规划内容: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等四方面的内容(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方的用地人民政府。

2、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四)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是先进行调节,调节无效的依法处理。

处理原则是(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2)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对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就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

四、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一)植树造林的四种形式(第二十六条)

(二)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

法条内容: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释义: 本条是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

一、植树造林。根据l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全民义务植树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参加绿化义务劳动,这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护林防火。为此,森林法第十七条、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林的病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细则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都对防治森林病虫害作了具体规定。

四、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其中“滥伐”是指不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或非指定区域,任意乱砍滥伐;“盗伐”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伐。

五、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林木收益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五、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

(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三)采伐森林和树木的法律规定

对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的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采侥是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四)木材运输的管理规定

由木材检查站(专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的运输。有效控制采伐量,防止乱砍滥伐。

1、木材检查站的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2、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定违法运输木材。

3、对违章运输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依法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2、对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木材运输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行为

2、有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 (1)、补种十倍的树木; (2)、没收已伐的林木; (3)、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10倍的罚款。最后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伐、滥伐的法律责任

1、对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的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1、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采侥是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一)、

1、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2、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取得的合法检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森林资源转让:

只有使用权转让(不包括所有权)作为入股或合资合作的条件,但绝不允许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可以转让的有: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应知应会

1、植树节为每年3月12日定下的植树节,为纪念孙中山先生1979年2月23日通过决议。

2、森林的三大效益:经济效益(提供木材、食物、药材);生态效益(净空、防噪、固沙)和社会效益。

3、《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民通过修改决议。

4、义务植树具有法定性、义务性和公益性。

5、满11岁的公民,每年植树3—5棵。认识《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答:

1、以法的形式确定了森林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2、保护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4、对维护生态环境,依法治林是有深远的历史现实意义。

推荐第3篇:森林法讲解

森林法

一、几个基本概念:

1、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共生的乔木,是一个以树木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2、林种:指根据人工林在同民经济中的不同效益划分的林分种类,分为(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

3、乔木:指高3 米以上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和广阔树冠的木本植物,(大乔木为20米,小乔木为10—20米,小乔木为10米)。

4、四旁植树: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及一切空地上进行成行或零星植树。

5、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林地面积与土地面各之比,比值越大,说明森林数量越多。(我国是15%左右,世界平均为26%)

6、生物多样性:每时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总和。(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动物约150万种,植物30万种。

7、薪炭林:即以获取薪柴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人工林的产量高,轮伐期短,燃烧性能好的刺槐、麻栎、旱柳、沙棘等乔、灌木。

森林法内容

森林法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森林法规。 森林法产生背景:“人五”期间形成林业法规的主体框架,《森林法84年4 月审仪修改》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有重点林区林权证书的发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政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界等做好相应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森林法》概要:

1、《森林法》的特点:(1)空向效应:中华人民。(2)调态对象:森林、林木培育、采伐及经营管理。

2、林业建设方针: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为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森林分类(五类):(1)、防护林;(2)、用材林:生产木材、竹材;(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和药材;(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区、风景林名胜古迹的环保林.林权的种类: 林权的概念:指森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证国家重点林区的再国务院授权林为主管所)。 种类:(1)、所有权;(2)、使用权(可转让但必须改变其用途)。 林权的法律规定:即第①最上方 林种划分:(1)、森林;(2)、林木;(3)、林地 森林(按功能划分):(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1)和(5)是不可以转让使用权的;(2)、(3)和(4)是可以转让使用权。 使用权转让:(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林、火烧迹地的林地;(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林和其它林地使用权。 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答: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原则是(1)单位之间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2)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当地或乡级人。

1、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就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

1、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1、对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严禁采伐特种用途林的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匹的森林。

4、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采侥是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木材运输管理(凭证运输)

由木材检查站(专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的运输。有效控制采伐量,防止乱砍滥伐。

一、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2、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定违法运输木材。

3、对违章运输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依法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二、处罚:

1、无许可证擅自采伐的行为

2、有许可证,但未规定。(1)、补种十倍的树木;(2)、没收已伐的林木;(3)、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10倍的罚款。最后是构成犯罪贪污追究弄事责任。

三、组织《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论述题)

答:

1、以法的形式森林在国民经济以展中的地位。

2、保护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3、确保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内保障。

4、维护生态环境,依法治林是有深远的历史现实意义。

四、森林资源—森林(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树木和竹子)、林地(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大地、苗圃等。)及其它的野生动、植、微生物。

森林覆盖率: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

五、林权管理:

(一)、

1、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人林木和作用的林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2、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取得的合法检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庐山营造墓穴、别墅的均属违法行为,限含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罚款)。

(二)、森林资源转让: 只有使用权转让(不包括所有权)作为入股或合资合作的条件,但绝不允许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有哪些可能转让: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1、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等四方面的内容(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立的用地人民政府。

2、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几个应知应会的

1、植树节为每年3月12日定下的植树节,为纪念孙中山先生1979年2月23日通过决议。

2、森林的三大效益:经济效益(提供木材、食物、药材);生态效益(净空、防噪、固沙)和社会效益。

3、《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民通过修改决议。

4、义务植树具有法定性、义务性和公益性。

5、满11岁的公民,每年植树3—5棵。

推荐第4篇: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汇报

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2012年2月25日省厅信访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在全局会议上传达了信访维稳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局上下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制定实施了四项措施,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领导,实行包案责任制

我局成立了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骨干,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明确时限,强化责任。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班子成员接访制。开展局班子成员值班制,每天安排一名局领导和科室、中心负责人值班,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处理信访事件。

三、定期排查,掌握信访新动态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及时掌握信访动态,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事不遗、人不漏。

四、畅通渠道,坚持信息报告制

值班人员报告信访工作情况,手机24小时不关机,确保信息畅通。

推荐第5篇:贯彻森林法汇报

**镇贯彻执行《森林法》情况的汇报

我镇辖*个行政村,**个村民小组,共有****户,*****人,耕地总面积****亩,林地总面积**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3.9%,属我县重点林区镇之一。

贯彻落实《森林法》是“生态强国”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推动《森林法》的贯彻实施,建设“平安**、生态**”,改善我镇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近年来,我镇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和县级主管部门的科学指导下,以法律为准绳,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坚持“教育引导,打防结合”的方针,从宣传教育入手,强化领导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林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使我镇林业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现就《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向各位领导做如下汇报:

一、贯彻执行《森林法》取得的成效

1、重视植树造林,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是生态建设得到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我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县战略,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绿化促美化,以绿化促致富,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庭院绿化,共完成造林面积*****亩,四旁植树**万株,

封山育林****亩,均超额完成县上分配的任务。截止目前,全镇森林面积达到**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村庄绿化率达到**%,为实现区域生态良好奠定了基础。

二是产业建设得到稳步发展。近年来,我们抓住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大力支持群众发展林果产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全镇形成林果产业基地村**个,累计发展核桃****亩、山茱萸****亩、板栗****亩,目前全镇林果产业总面积将近*万亩,初步形成了以***到***一线的山茱萸产业带,以***河到**河沿岸的核桃产业带,以**沟为主体的板栗产业带。

三是科技兴林新模式得到社会认可。我们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林药结合”、“林草结合”等种植模式,合理引导农户在退耕地内套种紫花苜蓿、中药材等低杆作物取得重大突破,如**村在经济林下间种苜蓿发展畜牧业,有效解决了“国家要被子,群众要票子”的矛盾,深受群众拥护;适时引导农户在一些生长周期短的经济林内间套轮作(如花椒地内套核桃),使群众能得到长远的利益。并认真开展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退耕还林补助钱款足额兑现到退耕户手中,以兑现促栽植、以兑现促禁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重视森林保护和管理,执行《森林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森林法

的宣传上,我们始终坚持“ 三个结合”,即:坚持面上宣传和点上宣传相结合, 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对施工单位、边远山区群众等进行重点宣传,消除了法制宣传上的盲点;坚持长期宣传和重点时期宣传相结合,针对冬季林政案件易发的重点时期,森林防火期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期间,有针对性的开展集中宣传;坚持案件查处和正面教育相结合,严厉查处一些涉林的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以案例教育群众。在法制培训上,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短训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09年3月我县全面启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我镇及时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指导各村组也分别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林地承包方案,在方案通过上,严格把关,按照“四签两不准”、两个“三分之二”要求,召开群众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并签字确认,做到公开公正,严禁暗箱操作,从而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林改工作经得起群众考验,使所发的林权证成为“铁证”。经过历时10个月的扎实工作,已基本完成全镇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完成集体林勘界确权****块宗地,面积*****亩,确权到户率达**%,其中承包山 ****亩,自留山 ***** 亩,流转山*****亩,集体山**** 亩,

联营山****亩。签订林地家庭承包合同****份,发放林权证 ****本,排查林权矛盾纠纷**起,成功调处**起,调处率达**%。基本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林改目标,给森林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夯实各级责任,进一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为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镇上实行以领导包片、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护林员包责任区的责任追究办法。年初,与各村、机关单位、村护林站和护林员签订了《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书》,与全镇的厂矿企业、境内施工单位和“五类人”监护人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并与各护林员签订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健全了镇级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网络体系。

四是林政执法得到社会好评。几年来,我镇在林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以引导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注重培养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观念,营造全社会爱林、护林的良好氛围,同时对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做到以案示警,震慑不法分子,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植树造林、新农村建设绿化等诸多方面。

二是镇林业站执法人员严重短缺,队伍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林政执法的要求。尤其是林业站建设不能满足标准化建

设的要求,无法开展有关工作。

三是宣传工作还有死角死面,部分村组仍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占用林地炸山采石、偷拉乱运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四是造林工程质量还有待于提高。部分造林地块还不能达到国家造林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造林“两率”相对较低。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镇将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主题,深入贯彻实施《森林法》,当前着实抓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植树造林等落实情况,扎实做好林业建设的各项工作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林业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推进现代林业,倡导生态文明”为主题,大力宣传《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森林法》规定的限额采伐、林地管理等内容作为宣传重点,结合查处滥伐盗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案件,采取以案讲法等多种方式,增强《森林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森林法》不断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依法造林、依法护林的良好氛围。

2、加强打击森林犯罪,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继续开展多种专项打击整顿行动,加大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

大影响范围。严格依法管理林木生产,从严从紧控制采伐指标。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注重科技投入,科学预防,科学灭害,减少病虫害损失。

3、加强造林工程质量管理,抓好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按照森林法的要求,在保护好现有林地的同时,推广先进造林模式、适用技术和优质苗木,全面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做到保护林地与植树造林并重。坚持推广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4、统筹兼顾,做好其他各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一是积极探索义务植树的有效形式,提高尽责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向纵深发展。二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火灾毁林率控制在0.3‰以下。三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防有害森林生物、危险性森林病虫害侵入我镇。

推荐第6篇:森林法讲课提纲

《森林法》讲课提纲

一、森林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共生的乔木,是一个以树木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2、林种:指根据人工林在同民经济中的不同效益划分的林分种类,分为(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

3、乔木:指高3 米以上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和广阔树冠的木本植物,(大乔木为20米,中乔木为10—20米,小乔木为10米)。

4、四旁植树: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及一切空地上进行成行或零星植树。

5、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林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比值越大,说明森林数量越多。(我国是15%左右,世界平均为26%)

6、生物多样性: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总和。(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动物约150万种,植物30万种。

7、薪炭林:即以获取薪柴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人工林的产量高,轮伐期短,燃烧性能好的刺槐、麻栎、旱柳、沙棘等乔、灌木。

8、森林经营

森林经营在中国通常指为获得林木和其他林产品或森林生态效益而进行的营林活动,包括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伐区管理等。广义的森林经营则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的全部管理工作,除营林活动外,还包括森林调查和规划销售、林业资金运用、林区建设和劳动安排、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等。经营方式 按经营目的...

9、森林采伐

森林采伐 是从伐区中获取木材的生产作业。是森林采伐运输的第一阶段,即伐区生产阶段。内容包括伐区调查、伐区工装车等。采伐迹地清理采伐后的林地称采伐迹地。清理的目的是防止森林火灾、水土流失和病虫害发生,改良土壤,促进森林更新,提高木材

10、

森林抚育采伐

森林抚育采伐是从幼林的树种和优良林木的优势地位,改善林分品质,提高木材质量,缩短森林培育期限,增强森林防护作用,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从而也可提供大量中、小径材,所以也是中间利用的手段。概况世界森林抚育采伐的历史可概括为 3个阶段:①初级阶段,从11世纪至1分确定合理的密度,确定砍伐木和保留木的数量。

(二) 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用行政手段制订 宪法在林业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森林法可以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和以法治林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森林法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森林法。

1、《森林法》的特点:(1)空间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2)强调对象:森林、林木培育、采伐及经营管理。

2、林业建设方针: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森林分类(五类):(1)、防护林;(2)、用材林:生产木材、竹材;(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和药材;(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

(三) 森林法产生背景:

“八五”期间形成林业法规的主体框架,《森林法84年4 月审仪修改》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有重点林区林权证书的发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政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界等做好相应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林权的法律规定

(一)林权的种类:

1、林权的概念: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林权的种类: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

3、林种划分:(1)、森林;(2)、林木;(3)、林地

4、森林按功能划分:(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証

2、使用权的转让:(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林、火烧迹地的林地;(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1)和(5)是不可以转让使用权的;(2)、(3)和(4)是可以转让使用权。

(三)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2、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

3、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款专用

5、煤炭、造纸部门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专门用于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清查

1、森林资源清查的意义

2、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3、森林资源清查的内容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1、林权管理:依法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森林资源的转让(见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森林(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树木和竹子)、林地(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大地、苗圃等。)及其它的野生动、植、微生物。

(三)林业长远规划(见第十六条)

1、林业长远规划内容: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等四方面的内容(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方的用地人民政府。

2、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四)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是先进行调节,调节无效的依法处理。

处理原则是(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2)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对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就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

四、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一)植树造林的四种形式(第二十六条)

(二)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

法条内容: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释义: 本条是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

一、植树造林。根据l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全民义务植树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参加绿化义务劳动,这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护林防火。为此,森林法第十七条、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林的病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细则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都对防治森林病虫害作了具体规定。

四、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其中“滥伐”是指不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或非指定区域,任意乱砍滥伐;“盗伐”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伐。

五、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林木收益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五、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

(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三)采伐森林和树木的法律规定

1、对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禁采伐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无论是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四)木材运输的管理规定

由木材检查站(专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的运输。有效控制采伐量,防止乱砍滥伐。

1、木材检查站的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2、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3、对违章运输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依法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2、对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木材运输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行为

2、有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 (1)、补种十倍的树木; (2)、没收已伐的林木;

(3)、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10倍的罚款。最后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伐、滥伐的法律责任

应知应会:

1、植树节为每年3月12日定下的植树节,为纪念孙中山先生1979年2月23日通过决议。

2、森林的三大效益:经济效益(提供木材、食物、药材);生态效益(净空、防噪、固沙)和社会效益。

3、《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民通过修改决议。

4、义务植树具有法定性、义务性和公益性。

5、满11岁的公民,每年植树3—5棵。

认识《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答:

1、以法的形式确定了森林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2、保护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4、对维护生态环境,依法治林是有深远的历史现实意义。

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

法条内容: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本条是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

一、植树造林。根据l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全民义务植树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参加绿化义务劳动,这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护林防火。为此,森林法第十七条、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林的病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细则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都对防治森林病虫害作了具体规定。

四、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其中“滥伐”是指不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或非指定区域,任意乱砍滥伐;“盗伐”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伐。

五、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推荐第7篇: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林业局《森林法》执行情况报告

林业局《森林法》执行情况报告

林业局《森林法》执行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森林法》于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了修正。

一、我县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森林法》的实施使我县森林资源

得到了有效保护。县委、县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及《红河州林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按照“绿色产业富县”为目标,大力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狠抓林业执法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林业产业长效机制,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有大幅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全县林业用地面积达343万亩,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活立木总蓄积量1660多万立方米,其中:有林地面积258万亩,疏林地面积1875亩,灌木林66万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林木绿化率达%。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次于石屏县而位居全州第二,活立木总蓄积量位居全州首位。

二、《森林法》执行情况

森林的培育情况

林业既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富民富县的后续优势产业,承载着我县21万山区人民的生存发展和脱贫致富的重任,近几年,我县林业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路,依托国家和省州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引导林农既能绿山,又能富民的生态经济型林业,改变广种薄收的传统耕作习惯及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状况,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绿山富民目标。以来,在前几年形成的100万亩生物产业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大力发展以核桃为主林产业。新植核桃10万亩,新植紫胶寄主树1万亩,封山育林万亩,其它造林万亩。今年建立了良种核桃采穗圃340亩,培育了120万株油茶嫁接苗,110万株核桃嫁接苗,销售杉木种子吨,桉树种子270多公斤,预计可出圃杉木苗1000余万株,桉树苗1000余万株,为促进农民增收、实现绿山富民奠定了基础。

森林资源的保护情况

1、切实加大管护,巩固造林成果。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县造林地禁牧管理办法》、《县生物资源产业后续管理办法》及《护林员技术辅导员管理制度》,不断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林区管理日趋完善,实现科学化、制度化。二是加强护林员队伍培训、强调管护责任。对护林员“定岗定责”并严格对护林员的考核,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防火和国家重点公益林核查等工作,派出人员深入各乡镇、各村委会对护林员的在岗情况、管理责任、巡山记录等进行了督促检查,使护林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巩固造林成果。三是协同各乡镇党委、政府督促造林农户开展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同时对造林地实行封山禁火,对大牲畜或人为破坏及复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为了确保新造林地苗木成活率,开始,新植核桃苗实行收取苗木定植成活保证金制度,1株核桃苗向种

植农户收取1元保证金,待验收后发返代奖的形式全额返还种植农户,从而促进种植管护质量,有效确保苗木成活率。

2、严格林政执法,有效保护资源。一是加强木材指标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为保证木材指标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开、公正,自以来,我县的木材指标一律实行集体审批,根据木材申请情况,林政执法人员分赴每一个采伐申请点,核实纠纷、权属、林种、采伐量等问题,做好伐区作业设计。根据州局下达的木材采伐指标,认真审核每一份采伐申请,确定无纠纷、非国有林区、属人工林后再进行审批。下发《采伐许可证》后,林政执法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确保无超量采伐和越位采伐。以来共审批商品木材采伐指标45014立方米,占上级下达采伐指标133500立方米的%。二是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根据发放的木材运输许可证,林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同时,在加强木材检查站值班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木材运输重点线的巡

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来年共检查木材运输车辆余车,检查木材15626立方米,发现违法运输木材12起,非法运输木材82立方米,收缴违法运输木材46立方米,罚款万元,处罚12人,收缴木材变价款1000元,补交育林基金42054元,有效整顿了木材流通市场。三是加强木材加工点的管理,实行定期检查,以来共查处违法收购木材3起,没收木材12立方米,罚款5000元,处罚5人次。四是加强执法办案工作。我们始终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对涉林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林区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以来相继组织开展了“候鸟三号”、“春绿行动”、“绿剑行动”、“飞鹰行动”、“绿盾三号”、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等一系列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以来全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共受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113起,其中刑事案

件18起,林业行政案件95起,有力地打击了各类涉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不断优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做到亮证执法,按照林业行政执法的程序执法,填写的法律文书规范,案卷材料基本做到及时装订,较好的履行了法定职责,没有发现越权、失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3、严格征占用程序,依法保护林地。为依法保护林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县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理,严禁越权审批、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不批就占,严厉打击各种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行为。在办理征用占用使用林地过程中,积极为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把好各类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关,强化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确保林地面积持续增长。自以来,全县共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5宗,面积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万元,做到了依法管理、依法审批;

同时组织开展了征占用林地的清理整顿行动,依法打击、治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协助省森林公安局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罚款600多万元,清理违法占用林地1300余亩,。

4、依法审验换证,规范服务程序。为方便群众办事,林业局在资源林政股、森防站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发放林木采伐证、林权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检疫证,不断简化手续和完善发放审批程序,有效遏制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存在的木材来源不合法的现象,从源头上堵死了非法偷盗和加工木材的运输渠道。以来全县分别审验、年检、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58户、63户和60户。同时,利用全县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制定一整套规范的林权登记、发证程序。在证件核发中,坚持阳光操作,切实做到了工作规范、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保障了林权人的合法权利。以来,我县发放林权证38965本,

发证率达 %。

5、有效落实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和预防森林火灾。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制定的“十一五”期间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实施方案,根据我县多年的病虫害发生规律,督促林农定期开展病虫害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了县域林区大面积的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同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严格控制进出林区的人员,加强对在林区从事放牧人员的管理,组建了一支30人的专业扑火队,聘请森林警察进行了火灾扑救实地模拟训练,组建了专业队伍26支446人,义务扑火队伍83支2270人。提高了我县在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整体实力。24年来,我县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在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林政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的通

知》和《县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办法。

森林的经营和利用情况

1、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为使森林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我县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要求进行森林资源的经营和利用。以来,省州下达我县的商品林采伐限额为133500立方米,出材量78900立方米。其中人工林采伐量45000立方米,出材量24300立方米;天然林采伐量88500立方米,出材量54600立方米。至今累计下达商品林采伐许可证261份,采伐量45014立方米,出材量39497立方米,凭证运输商品材17400立方米,实现征收育林基金2043380元。由于强化了林木采伐限额的管理,保障了活立木蓄积量的增大,扭转了过去消耗量大于生长量的被动局面。在采伐过程中,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凭证采伐管理制度,实行告知书制度、采伐公开栏制度、现场监督制度、伐区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采伐证台帐。全县没有超限额超计划安排木材生产和超限额超计划进行木材生产。

2、盘活林下资源,促进农民增收。注重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地制宜采取科学的方式,合理利用林下资源,发展草果产业。目前,我县8乡1镇适宜发展草果的高海拔地区,共发展草果产业17万余亩,投产面积达万亩,产量为2405吨,产值达7200万元。草果产业的发展,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

3、认真做好“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规划“十二五”发展目标的关键年。根据林资发〔〕16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云林林政〔〕92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县在充分利用全县森林资源“二类1 2 下一页

推荐第9篇:《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2

《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6日

各位领导:

邵阳市是湖南省四大林区之一,辖八县一市三区,其中绥宁、城步、洞口、新宁、隆回、新邵、武冈为湖南省重点林区县(市)。全市土地总面积207.9万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19.5万公顷,占57.5%。有林地面积104.7万公顷,占林业用地的87.8%。森林覆盖率达56.8%。活立木蓄积量4971万立方米,每公顷蓄积量47.5立方米,居全省领先地位。其中,松木蓄积量1678万立方米,占36.9%,楠竹立竹株数2.3亿根,居全省第一。2002年的林业总产值达到21亿元。现将近五年来,我市贯彻《森林法》及林业工作的主要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森林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一)、强化学习宣传,坚持依法治林。

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颁布实施后,全市上下欢欣鼓舞,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新高潮。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宣传领导小组,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市、县(市)区层层举办培训班,省林业厅厅长葛汉栋曾亲临市培训班授课。林业系统将《森林法》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考试。通过学习宣传,大家普遍反映,修改后

1 的《森林法》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突出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林、依法兴林。从而在全市形成了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风尚,有力地遏止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乱砍滥伐现象,呈现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可喜局面。

(二)、强化资源保护,坚持依法管林。

1、狠抓资源林政管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对保护森林资源非常重视,多次对乱砍滥伐案件进行了批办和督办,市委书记蒋建国同志对绥宁县林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就作了3次重要批示。在资源管理方面我们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从严把好四关。一个原则就是采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全市每年的林木生长量为280万立方米左右,年实际采伐量约175万立米。2002年的森林蓄积量达4971万立方米,比1998年增长了14%。把好四关,一是把好伐区设计关,规定并落实所有林木采伐必须凭《作业设计说明书》和《采伐许可证》。全市每年的作业设计率和设计合格率均保持在98%以上。二是把好限额采伐关,坚持“伐完一片,验收一片,登记一片”,五年来,全市实际采伐木材860万立方米,节余木材采伐指标8万立方米;采伐楠竹4000万根,节余楠竹采伐指标1000万根。三是把好“三证”管理关,1999年,对全市2156家木材经营、加工户进行了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加工许可证,并每年进行不定期检

2 查,规范了木材经营和加工秩序。四是把好依法打击关。为保护森林资源,我们坚持以严打促保护,始终做到有案就查,违章就罚,犯罪就抓。五年共办理林业刑事案件787起,29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林政案件5万余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1999年,我市被国家林业局评为资源林政管理先进单位。

2、狠抓森林防火工作。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到位”。一是领导到位。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高度重视,今年,市委蒋建国书记对森林防火工作就作了两次重要批示,市长黄天锡多次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导工作,市委副书记魏太平在关于森林火灾的通报上批示了五条具体措施,副市长周吉平专门发表电视讲话,并与新闻媒体联系落实宣传办法。各县(市)、区在乡(镇)党政一把手会议上着重强调了森林防火工作。在今年春季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7次,党政领导督促检查695人次,现场组织扑火361人次。由于领导到位,使森林防火工作有了保障。二是宣传到位。每年,市县电视台都在4月和9月连续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邵阳日报》、《邵阳晚报》等把3月份和8月份作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各地积极采取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出动宣传车、播放宣教片、制作宣传牌、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把森林防火工作宣传到村到校,提高了全民和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三是措施到位。2002年4月,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12条措施,从市到县(市、区)、乡(镇)、村、组,签订了五级森林防火责任状。

3 为切实保证“打早、打小、打了”,全市建立了专业消防队伍3支,43人,其中洞口县2支、邵阳县1支;半专业消防队伍105支,2084人;现正在筹建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1999年检查中,居全国第二位。五年来,全市共投入森林防火资金近400万元,新建了望台4座,维修了望台9座,建造防火哨所68座,营建生物防火林带376.8公里。特别是今年清明节期间,全市共排查确定重点火险区600多处,火警火灾易发地4000余处,森林公安、林业站、乡、村、组干部共8000多人筑起了保护森林的“万里长城”,做到重要路口有人守、重点地段有人管,从而控制了火源,降低了火险,取得了清明期间“零火灾”的好成绩。

3、狠抓野生动植物保护。一是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思想认识。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仅2002年,就清查各类宾馆、酒楼986家,农贸市场185个,收缴各种野生动物6万多只、野生动物制品200公斤,查处刑事案件9起拘留9人,查处行政案件125起处罚134人;2003年5月,市林业局和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的紧急通告》,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科、森林公安分局等执法部门,继今年4月份的“春雷行动”后,再一次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行动,有力打击了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现正在着手制定宣传制度、学习制度、举报制度、规范经营制度、清理整顿制度。三是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建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12处,其中国家级1处,省级4处,县

4 级7处,总面积近80万亩。大部分保护区都坚持保护和利用并举,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种植业、加工业等,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4、狠抓生态公益林保护。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林业厅的具体安排,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林业分类调查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编制并经省级专家论证通过了《邵阳市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将全市林业用地中的51.8%划定为生态公益林,总面积达62.1万公顷,其中国家首批生态效益补助试点面积22.6万公顷。试点工作主要有五大特点: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建立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分户登记卡;落实和稳定山林权属;县(市)区政府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管护补助协议;建立试点范围内各小班林木和林地属性数据库。

(三)、强化生态建设,坚持依法兴林。

近年来,我市在生态建设方面主要是大力推进全民绿化和重点工程建设。五年来,共完成义务植树5697.9万株,绿化公路1236公里、河渠818公里,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71个,市级花园式单位210个,绥宁、洞口两县荣获全国绿化先进单位,武冈市跨入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重点工程项目主要是退耕还林,全市计划退耕还林296万亩,到2002年止,已完成82万亩。尤其是2002年度的退耕还林工作创我市造林史上“四个之最”:全市完成退耕还林65万亩,相当于过去十年的造林总面积,造林最多;钱粮补助达10495万元,投入最大;共营造松类林21.2万亩、药材林3.6万

5 亩、经济果木林6.5万亩、楠竹2.6万亩,比上年翻了一番,有力支持了松竹和药材两大产业的发展,效果最好;工程涉及到全市209个乡、3241个村、15.5万户、58.8万人,规模最大。为了封山育林,我们还积极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全市共新建沼气池6.1万口(其中2003年为2.6万口),每年可节省薪材19万吨。我市生态建设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四个方面。

第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把退耕还林和清洁能源建设作为农村“一加三工程”中的两大工程,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定目标任务、定质量标准、定时间要求、定奖罚措施的“四定责任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都多次听取退耕还林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进度汇报,并每月召开一次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参加的实施情况汇报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多次深入到造林现场和清洁能源建设点检查督促。市林业局先后四次组织督查组,到各地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党政领导把退耕还林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真正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办点示范。据统计,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共创办退耕还林示范点412处,面积10.6万亩;办清洁能源点125处,建池7500口,起到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样板作用。

第二,林业部门积极服务。各级林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了退耕还林这一惠泽千秋万代的“绿色工程”,走进千家万户,踏遍千山万水,历尽千辛万苦,兢兢业业进行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推行“两个创新”,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两个创新”,一

6 是创新造林模式。探索出“林果、林竹、林药、林草、林漆结合”等造林模式。如隆回县“林药结合”发展金银花、邵阳县“林草间种”发展肉牛养殖业,使退耕还林工程成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点。去冬今春,全市退耕还林共营造生态林51.1万亩,占总面积的88.7%,经济果木林6.5万亩,占总面积的11.3%。其中松类林21.2万亩、楠竹2.6万亩、药材林3.6万亩。在突出生态首要地位的同时,对壮大松竹和药材等产业,加快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二是创新经营机制。针对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组织造林难、管理到位难等实际情况,各地探索出大户承包造林、租赁造林、股份制造林、户退村造村管、干群联合造林等多种经营模式。据统计,全市今年共涌现出造林大户1973户,累计造林8.2万亩,占总任务的20%,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发展。“三个到位”,一是规划设计到位。各地根据“按户登记,按小班设计,按村编号,按片成图,按乡镇编写说明书,按县汇总,图、表、书三位一体”的作业设计模式,早在去年8—9月份,就全面完成了规划设计任务。而且,把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把技术措施落实到小班。二是苗木供应到位。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的退耕还林任务,狠抓苗圃基地建设,支持个体育苗,超前组织苗木生产,扩大苗木生产能力。全市共育苗4058亩,产苗近9000万株,占需苗总量的95%以上,不足部分及时签订了购苗合同。三是质量把关到位。为抓好造林质量,各地在加强技术培训的同时,派遣技术人员分片负责,跟班作业,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整地植苗质量检查,严格执行造林苗木“一

7 签两证”制度,保证优质苗木上山。全市累计造林树种50多种,用苗近亿株,主要树种的良种使用率达100%,提高了造林成活率,保证了造林质量。

第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解决工作经费259.9万元;粮食部门积极筹备符合规定标准的粮食,保证兑现需要;计划部门在争取任务计划方面积极衔接,作了大量的具体工作;市能源办为沼气池建设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我市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已兑现钱粮补助7485万元,种苗费4100万元。由于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密切,有力促进了退耕还林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群众热情空前高涨。通过我们的大力宣传,群众真正懂得了退耕还林的意义、政策和做法。钱粮补助使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后续产业使他们看到了脱贫致富的希望。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到退耕还林不是心血来潮的“政绩工程”,确确实实是国家“以粮代赈,开仓济贫”的“德政工程”。为此,大家争先恐后到林业部门争指标、争任务,呈现出男女老少齐上阵,千家万户忙造林的可喜局面。

(四)、强化产业建设,坚持依法活林。

为实现林业造、管、用协调发展,我们在积极造、严格管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合理用林,大力发展松竹、药材产业和非公有制林业。全市已有松类林576万亩,楠竹184万亩,木本及木质藤本药

8 材32万亩,为林产加工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同时,积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在全市形成了以大户承包造林为主,股份合作、拍卖、租赁“四荒地”、国有林场职工分户承包、私营和个体业主加工经营等多种形式同步发展的非公有制林业格局。隆回县金石镇村民游征明从1997年开始承包荒山造林,到2002年,造林面积已达150多公顷,活立木蓄积价值达到300万元;2000年,城步县西岩镇三合村村民采取股份合作方式营造楠竹806亩,村委会组织村民将分散的责任山统一发包,向县林业局申请世行贷款11万元,承包造林和管护的农民以劳抵资入股,楠竹成林后,收益由山主与承包户“二八”分成,成效十分显著;绥宁县长铺乡桥边村一次性拍卖集体山林4000多亩,买主已投入资金11万元,更新造林420亩,取得木材收入160多万元;新宁县东岭林场职工踊跃承包采伐迹地10350亩,近两年新造楠竹2551.5亩,种植药材150亩,林内间种反季节蔬菜520亩,年出栏牲畜180头,特色经济年产值110多万元,职工年均增收2000余元。2000年以来,全市每年平均涌现造林大户100户左右,年造林面积达1300公顷;股份合作林业经营户1600多户,经营面积7000公顷;拍卖山林、“四荒地”9000余公顷,买主近万人; 33家国有林场8000余名职工中,5000多人承包了采伐迹地或荒山荒地等,非公制林业收入超过2500多万元,占全市国有林场年收入的33%;全市2156家竹木加工经营户中,私营企业占96.75%,年平销售收入近11亿元,交纳税费2.1亿元左右。

二、完善《森林法》的一些建议。

1、强化领导责任。由于林业的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历届领导的长时间努力,为此,建议将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列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任期责任制,实行离任审计。以切实加强对林业建设的领导力度。

2、改革限额采伐制度。《森林法》规定,对森林实行年度限额采伐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比如,价格上涨时有树不能砍,价格下跌时有树不愿砍,特别是私营造林大户守着金山银山,过年出门躲债,严重影响了造林积极性。建议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在不突破5年总量和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适度调剂年度采伐限额;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准的定向培育且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可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实行采伐限额单列或单独报批,不受当年采伐限额的限制。同时,在采伐方式上,《森林法》要求控制皆伐,提倡择伐,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态效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择伐一方面采伐设计难、伐后更新难,超砍现象较多,另一方面降低了林分质量,也影响了飞籽成林,以马尾松纯林尤为突出。因此,建议在保证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前提下,以小片皆伐为主,更便于造林和管理。另外,楠竹采伐指标的确定权应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以便因地制宜,妥善实施。

3、减轻税费负担。目前,国家规定的各种竹木税费总额已超过竹木销售价的40%,竹木生产基本上无利可图。例如,营造杉木

10 速生丰产林,每立方米只能获纯利60元,按生产周期为18年计算,每年每立方米仅得3元多钱,严重制约了商品林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建议在《森林法》中明确规定竹木的各种税费征收率控制在市场价格的20%以内。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以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中幼林透光抚育生产的原条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4、强化绿化委员会职能。《森林法》对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已经有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力度不够和职能不清等问题,对破坏义务植树成果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不力。建议在《森林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绿化委员会的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能。对破坏义务植树成果的违法行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同时,还要强化各部门的义务植树职责,真正使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落到实处。

5、明确林业分类经营办法。林业分类经营是建设现代林业的根本途径。建议在《森林法》中明确规定,公益林按公益事业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国家、省、县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发展,并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按基础产业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鉴于商品林建设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因而要制订具体的发展措施。一是要立法,用法律的手段促进和保障非公制林业的发展,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营造商品林,允许他们申请使用国家林业贴息贷款或经森林资源资产中介机构评估,可以用林木作

11 抵押向银行贷款,享受林业长期低息、贴息信贷的经济扶持;三是强化木材加工企业的造林责任,要求木材加工企业从当年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营造工业原料林。

6、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在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应允许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用途包括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在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流转,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7、加强中央财政对“两站”建设的投入。目前,生态公益林面积日益扩大,木材采伐指标和 “一金一费”收入日益减少,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两站”现有人员的经费都普遍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从“一金一费”中拿出资金搞“两站”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乡财政也无能为力。因此,请求中央财政加大对“两站”的资金投入力度。

8、完善林业处罚的相关条文。《森林法》仅在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木材的,给予法律制裁,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建议对收购无证木材的处罚措施等做出明文规定。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森林法》中也应有相关处罚规定。

推荐第10篇: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3-30 颁布 2002-3-30 实施 文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键字: 实施 森林法 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

(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

(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 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

(六) 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

(七) 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

(八) 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

(九) 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集体、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由受益者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济扶持。

第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归集体所有。

第九条 本省重点防护林为白龙江、洮河、小陇山、子午岭、关山、康南、太子山、马啣山、岷江、大夏河林区以及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农田林网。

本省重点特种用途林为祁连山、白水江、兴隆山、尕海-则岔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莲花山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以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内的风景林。

第十条 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用地比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面积及其界限,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凡在林区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因转让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变更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原发证机关换发林权证。

以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

进行勘查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珍贵稀有树木及其林地不得征占用。

征占用特种用途林林地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征占用各类林地的补偿标准:

㈠占用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征用的按60%支付。

㈡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征用的按70%支付。

㈢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征用的按75%支付。

㈣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㈤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第十六条 征占用各类林地的林木补偿标准:

㈠占用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㈡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㈢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㈣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㈤ 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㈥ 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征占用各类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置费用缴纳。

征占用有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从重补偿。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按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条 征占用林地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林地上林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采伐规定,伐除的林木归林木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道路或其它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大力造林育林,发展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第二十三条 凡本省常住公民,男性11岁至60岁,女性11岁至55岁,除无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均应完成5至8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年满18岁的城市成年公民,未完成或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绿化费并代为种植,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林业、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植树造林的指导工作;部门、行业造林绿化,应加大投资,加快进度,接受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义务植树的林木归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另有合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购买或在无偿提供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继承、转让、买卖,林地使用权长期不变。但不得使宜林地荒芜闲置和改变用途。

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凡坡度25°以上坡耕地应有计划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林草植被。

第二十七条 植树造林,应适地适树,推广良种,科学造林,保证质量,加强管理。

对适宜封山、封沙育林地和新造幼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竖立标牌,实行封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林和义务植树分别检查验收。

对植树造林、义务植树和森林培育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开展以培育森林为主的中幼林抚育和次生林改造等森林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护林防火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和护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植物检疫、预测预报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森林病虫害蔓延时,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除治。疫区、保护区划定与解除,森林植物和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发展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物种。对古树、名木实施重点保护,具体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限额采伐与木材运输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并指导铁路、公路、煤炭、部队等行业和部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其采伐限额在本地采伐总限额之内进行管理。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依法确定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量控制,年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

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的林木不得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采伐单位和个人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公路等部门自有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

遇有紧急抢险,必须就地采伐林木时,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七条 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实行凭证运输。出省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省内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发。

省内木材运输证,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再次运输的凭上次木材运输证办理。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没收的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运输时,依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运输证,并计入当地采伐限额。

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木材、旧房料的运输,依据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证明,由乡级人民政府盖章后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三十九条 出省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运输证,依据省内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签发出省运输证的单位,应同时配发省内运输证。

第四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对运输的木材和林区林木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进行检查。对违法运输的,有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在林区和天然林接壤的林缘区一律不准设立木材市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进入货场、车站、码头、市场,对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擅自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责令停止旅游活动。

未经审核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审核,非法侵占林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侵占的林地。

因上述行为使森林、林木遭到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滥伐林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超过批准数量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交还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在封山和封沙育林地、更新造林地和其他幼林地,进行砍柴、放牧、毁林开荒及其他毁林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业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没收所伐林木,并以滥伐森林、林木进行处罚,滥伐林木的限额在下年度采伐限额中扣除。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从采伐林木之日起,连续2年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可并处更新造林费用2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无运输证件以及使用过期运输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以及非林区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实施。

第四十九条 超越职权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文件无效,责令退回林地。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木材检尺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超方运输木材的,责令赔偿超方部分的木材价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林地,即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中载明的森林分布区域。

林缘区是指与林区相接壤的乡镇行政区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992年4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深入贯彻学习森林法

深入贯彻学习《森林法》 《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作为林业工作者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森林法》,深刻领会《森林法》的精神实质和精髓,并在工作实践中准确、灵活的运用《森林法》来建设、保护、发展林业。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提供保障,因此说,学习、领会、贯彻、实施好《森林法》是建设秀美山川的根本。

所谓森林法,就是国家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经营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的一种专门法律,是调整人们在培育、保护、利用、开发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持和美化环境,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森林法》规定,发展林业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规定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珍贵植物动物资源进行保护。

《森林法》明确规定了采育结合,实行限额采伐和鼓励造林育林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对于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森林采伐是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的大问题,《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学习领会《森林法》及《条例》精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活动,或者说学习宣传贯彻好《森林法》及《条例》是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服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分子,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第12篇: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工作汇报材料

太平一中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太平一中对检查组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衷心地希望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下面,就我校近年来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太平镇第一初级中学始建于1954年,办学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学校地处鄂西北边缘地区,属全日制农村普通初级中学。学校服务半径15千米。学校现有14个教学班,学生653人,教职工84人。

学校占地面积66140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101.7平方米;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8.55平方米;绿化面积24000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36.5平方米,均达到或超过省教育厅办学基本条件标准。校园布局合理,功能区划清晰.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均达100%。

近年来,在校党支部一班人的带领下,学校以“范”为学校管理理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推行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实施均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一直处于太平镇领先地位。

一、《教育法》学习宣传情况

自新《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校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每年3月份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作把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为学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实抓好:

1、把新《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列入新学期的工作计划,作为教师培训的必修课和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等方式组织教师学习,对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内涵进行了认真的解读。通过学习,教师们充分认识到: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2、在教师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宣传教育计划,结合团总支活动、班会

等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用社会实践、主题班队会等活动方式营造宣传氛围,做到让新《义务教育法》在学生中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开学期间,我们在校门口悬挂宣传条幅;在学校附近的主要路口拉过街标语。同时设计和制作义务教育宣传栏,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义务教育法》的宣传版面,各班利用黑板报、文化长廊等办校内义务教育宣传栏,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和精神实质。

3、为严格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保证服务区适龄少年儿童全部依法入学。我校首先做好义教与幼教的衔接,在七年级入学之前,对应入学的服务区内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未能按时入学者,学校要了解原因,掌握去向,保证学校服务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其次努力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做到个个学生有着落。

4、加强防辍控辍保学工作。我们把“防辍”作为学校对班主任进行考核的主要指标,让“一个也不能少”成为班级管理响亮的口号,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成为卓有成效的实际工作。从而严格控制学生流失,杜绝辍学现象。保证学生毕业率达到100%。

二、科学规划农村和城区学校布点.

三、寄宿制学校食宿规范建设

近年来,我校一直在争创“文明宿舍”和“放心食堂”创建。在教育局、镇党委政府、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了最大限度地为学生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优越的学习条件。2009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关心下,投资100万元新建了学生餐厅;2013年至今又投入近十万元对食堂餐厅厨具进行了更换,2010年投资30余万元建造学生澡堂。结合“三查一促”工作,2013年4月、5月份学校共斥资十多万元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学生住宿、食品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保障。目前,近二十万元的学校宿舍厕所改造项目已开工建设。

为落实湖北省均衡发展要求,学校全力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落实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在招生、分班、任课都做到公正、公平,不办“重点班”。每个班级平均班额在50名学生之内。

四、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培训开展情况

学校教师配置达标。我校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懂业务、懂管理、具有创新精神、与时俱进、团结战斗、务实进取的领导班子,同时学校还拥有一支师德好、业务精、作风正的师资队伍。目前全校共有84名教职工,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65人,本科学历58人,本科在读的大专学历教师5;高级职称12人,中级职称47人,“湖北省优秀教师”3人,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36人,优秀教师38人,在省市教育教学学技能比赛中获奖的老师达80余人次。学历达标率100%。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提倡“正己、敬业、爱生、奉献”八字方针,要求教师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转变作风。每期末,采取教师自评、学生问卷打分、学校考核小组量化相结合的方式,对每位教师师德情况进行量化打分,结果与评优、晋级、绩效工资、人员分流等直接挂钩。

1、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并在进行广泛宣传、讨论、学习,并采纳教师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太平一中教师请假制度》《太平一中校园治理方案》《太平一中教师慰问办法》《太平一中教师违纪处理办法》等,实现管理规范到位、制度执行到位、服务意识到位、发展保障到位,切实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学校定于每周一下午召开行政工作例会,坚持各项学习制度,及时传达各级各类会议精神,共同探讨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把每次例会的讲话打印下发至每位教师手中,例会内容分为两块,一是对全体领导及教师进行思想学习,二是对上周工作的总结和下周工作的安排。此举实施一年来使全体校委会干部和教师的思想有了很大的转变。

3、加强教师考勤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以往出现的极少部分教师懒散的现象,我校重新修订了考勤制度,开始实行指纹签到,得到了大多数教师的赞同。在落实考勤制度时详细记录每位教师到校时间,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况,每周进行总结。期末依据制度进行奖惩,这样做有力地保障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4、重视教师的培训。学校制订了《太平一中“十二五”期间校本培训规划》,完善了教师培训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培训和学历提高。积极组织开展《国培计划》,两年来,学校共有七个学科50多人次参加了国培,教师们通

过集中培训、学员交流、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圆满完成了《国培计划》的全部学习内容。

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级领导为每个班级安装了电子白板并为每位教师定制了优课电子备课系统,对于这一新生、陌生事物,学校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培训,现在,所有教师都会自己制作教学课件,会灵活运用教育教学资源,能够运用优课系统进行电子备课。

五、职业教育及职业技术培训开展情况管理

六、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师生人生安全采取的措施及对学生开展安全常识教育情况;

安全警钟长鸣。学校分别成立了以镇综治办主任黄金富为组长的学校周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治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一年来制定了《太平一中教师上课点名制度》、《太平一中夜间巡逻制度》、《太平一中课间教师楼梯值日制度》、《太平一中学生晨午检制度》、《太平一中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太平一中校委会门卫与学校内围值班制度》等,全力打造学生安全无缝隙管理,做到定岗定点,实行关键时刻专人值班、重要路段专人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完善学生请假批准制,实行每节课点名制度制度,每月进行一次管制刀具收缴,确保学生的身心安全。邀请公安、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安全知识讲座,每学期期举行紧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了全体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师生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自护的能力。

学校认真开设安全教育课,定于每周五下午第二节放学前为安全教育课。学校编写了安全教育课校本教材,并下载《生命安全高于天》等视频作为安全教育课材料。注重对学生加强交通、生活、饮食等安全知识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针对学生证易丢失的现状,学校对学生进出校门将采取门禁制度,利用指纹进行学生甄别,

结合“三查一促”工作,2013年4月、5月份学校共斥资十多万元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学校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七、留守儿童、贫困学生、残疾少年儿童教育资助情况;

学校认真好做好寄宿贫困生资助费发放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家庭,去年,贫困生生活补助150人,全

部足额发放到位。学校高度重视贫困生、残疾生和留守学生入学工作,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

学校建立问题生、学困生、留守生相关信息,开展“三关工程”。即思想上关爱问题生,学习上关心学困生,生活上关怀留守生,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包保教师用一颗爱心,一片耐心,一份恒心,去温暖、教育、感化着学困生、留守生。

十二、改善教学条件及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近几年来,我校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学校标准化建设,办学条件基本满足均衡教育的需要。特别是2012-2013年,在教育局、镇党委政府、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达标要求,对教学设备设施进行修缮,最大限度地为学生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优越的学习条件。

1、2009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关心下,投资100万元新建了学生餐厅;2012年投资40余万元进行了校园“亮化工程”。针对办公条件差的问题,2013年秋学校投资5万余元为每位教师更换了办公桌,并为每个办公室购置电脑两台和饮水机,为每个教师购置U盘等,极大的改善了教师的办公条件。

2、根据市教育局统一安排,2012年秋学校装备了一间40+1计算机教室,每个教室配备了电子白板和优课教学系统,配备了图书室部分图书,音乐、体育教育部分器材。

3、自2010年以来,上级部门投资近十万元免费为每位新生提供课桌凳,为学生提供了优越的学习条件。

4、结合“三查一促”工作,2013年4月、5月份学校共斥资十多万元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学校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5、学校400米标准跑道项目、教师周转房项目、学生厕所建设项目、学生寝室厕所改造项目市教育局已立项。教师周转房、学生厕所建设已正式开始施工。400米标准跑道项目将于8月中旬开始动工。

6、为迎接省教育均衡验收,2013年春开学以来,学校克服多种困难,对校园菜地进行清理,共清理面积1000余平方米。学校将土地进行了平整,并投资5万余元种植水杉、樟树、广玉兰等600余棵。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地段脏、乱、差的面貌,也使绿化面积大幅度超过省级标准。学校又投资近5万元对部分路面

进行了硬化,对下水管道进行了彻底清理。对部分餐厅厨具进行了更换。

7、全力打造“美丽校园”,最大限度地为学生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优越的学习条件。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着眼未来,我校将继续推行均衡教育,强化校舍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育人功能,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努力奋斗!

第13篇:临夏市一中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汇报

临夏市一中贯彻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汇报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临夏市一中创建于1956年。学校现有75个教学班,在校学生4715人。教职工262人,其中特级教师1人,高级教师28人,一级教师107人,省级骨干教师3人,州级骨干教师22人。学校先后被省、州、市主管部门授予“标准化学校”、“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全国现代技术教育实验学校”、“四五普法先进单位”、“综合治理模范单位”、“全省绿色文明单位”、“红旗团委”、“文明单位标兵”、“甘肃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平安校园”等称号。

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措施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

(1)注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队伍的建设,学校成立了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领导小组,组建了由政教处、团委、班主任、任课教师(特别是法律知识和政治课程的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有步骤、有条理地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2)不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学校通过校园网络、“国旗下的演讲”、安排主题班会、黑板报、横幅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全方位宣传教育格局,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师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每学期伊始,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教职工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也更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责任,增强了教好书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决心。

2.学校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树立“生命至上、健康第一”的观念。在学生中开展了“安全伴我行”系列活动,通过主题班会、黑板报、校园广播等形式对师生进行防火、防盗、防毒及交通安全等

1教育,增强了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为了强化校园内部管理,学校安排两名教师和校警专门在课间巡查校园及厕所,努力消除校园内学生抽烟、打架、抢钱、欺负同学等现象。在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安排三名校警在校门口两侧路段值勤,西至州医院门口、东至东校场口,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尽力预防侵害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3)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一是实行学校领导和各处室主任周值班制度;二是政教处和班主任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增强了班主任的责任意识;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校门必须出示有政教处盖章、班主任签名的出门证,从源头上杜绝了社会闲散人员、不法分子进入校园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伤害未成年学生的现象发生;四是在学生早操、课间操、集会之后,在楼道拥挤处专门安排人员监督疏导,杜绝踩踏等事故隐患,保证了学生在校内的安全;五是实行静校制度,规定早晨7:00前、中午12:15—13:50、晚上18:10后及双休日、节假日为静校时间,严禁学生到校。

(4)重视后进生转化工作,针对各年级各班中学习、纪律较差的学生,学校分年级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后进生转化工作会议,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危害和后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督促和引导这些学生尽快改正缺点,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对后进生不歧视、不放弃,学校提倡转化一个后进生与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的教育理念,不轻易将未成年学生推向社会,保证了使每一个未成年学生都能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

(5)狠抓全体教师师德建设,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育,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积极倡导“用爱和责任办教育”,倡导“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

(6)充分利用家长会时间,加强对全体家长的培训,使家长把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和教育内化为自觉行动,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引导未成年学生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与学校形成合力,坚决保证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伤害。

(7)学校积极与公安、卫生、文化、妇联等部门配合,不断净化校外周边环境,尽力为未成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家庭教育滞后。一些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

二是未成年学生文化生活单调。缺少适合于未成年学生文化娱乐的活动场所,未成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个别文化娱乐场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

四是个别教师对未成年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没有得到完全杜绝。

四、今后的工作和建议 1.进一步发挥家长会学校的作用,建议家长重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监护,用科学的观念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家长做好孩子的表率。

2.建议政府加大投资,多开辟一些适宜于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3.公安、广电、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及特殊行业和场所的管理,切实整治、净化未成年学生成长的环境。

4.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真正落实德育的首要地位,下大力气加强师德建设。

总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我校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我校的法制教育再上一个新台阶。

临夏市一中

2008-12-16

第14篇: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工作汇报材料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工作汇报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

大固本学校建于2006年,校园占地70860平方米,建筑面积7620平方米。学校有18个教学班,在校生441人,教职工126人。

二、学习宣传情况

自新《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校始终把学习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作为学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具体做法是:

1.把新《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新学期的工作计划,作为教师培训的必修课和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2.团班队会的形式向学生宣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3.认真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保证辖区内的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每年秋季开学前,学校安排专人到城镇内的几所幼儿园进行调查,摸清底数,确保入学率。

4.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我校始终把控辍作为学校对班主任进行考核的硬性指标,利用家访等形式对有辍学迹象的学生进行动员工作,停止辍学。

三、学校工作

1.规范办学行为。我校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全课程,无三乱现象。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首先强化了师德师风建设,认真组织教师参加了继续教育学习。教师的业务能力得到了提高。其次是抓常规教学。全力推进新课程改革。

3.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上了一个台阶。各功能教室基本达标。

4.学校安全工作。落实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了“安全无小事”意识,从大处着想,从小处着手,从细处防范。近年来,我校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四、存在的问题

1.校园文化建设有待提高。

2.教师老龄化严重,结构性缺编,缺专业美术教师和体育教师。3.取暖费严重不足。

五、今后努力方向。

1.抓好常规教学,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切实提高教学质量。2.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强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关心留守儿童。

4.大力推进普法工作,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民主管理,大力推进以教代会为重点的民主管理学校的进程,大力推进校务公开。5.抓制度建设,使学校管理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促进学校管理再上新台阶。

总之,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力争把我校办成让人民满意的农村示范校。

大固本学校 2015年3月10日

第15篇:公司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汇报

公司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纪委十七届四次次全会的工作报告,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业的自律意识,按照集团公司党纪要求,公司积极响应,在岁末年初之际,开展了一次全方位、自上而下的廉洁从业自纠自查。

一、认真学习文件,提高思想认识

活动期间,公司共召开了四次

专题学习会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学习了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和《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党委书记张玉萍强调,全体员工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充分领会自查自纠活动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和《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出的任务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学习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和《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列入党建中心工作范围内。党组织成员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推进党内民主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采取不同的形式和途径,积极搭建廉洁自纠自查活动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和网络资源优势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廉洁文化活动,有效地解决了项目分散、人员流动、集中学习比较困难的矛盾。各项目针对自身特点采取了自学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运用会议、宣传橱窗、板报、宣传标语和内部局域网等多种有效载体,对领导干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廉洁从政教育,帮助查纠问题,对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做出的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基层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决定,进行深刻领会,指导当前加强本项目管理的措施。

通过这次公司全范围内的学习,大家充分认识到,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分析研究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推进项目标准化全面建设进程,开创公司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照自查表,开展自纠自查工作

活动中,公司下发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自查表,要求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严格对照自查表,按照局集团生产经营视频会提出的“三点意见”和“四个不准”,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自查剖析,认真如实填写有关情况。这次活动中,公司共发出自查表53份,收回53份,从自查表反应的情况来看,均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对项目部要求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对照“七项要求”和廉洁从业自查表,要求填写自查自律材料;同时,充分征求项目员工和施工队对项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反腐倡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项目部还组织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问卷调查工作,发扬民主、扩大监督、接受群众评议,提高生产管理和项目内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并认真总结,建立台帐信息,不断继续深入开展廉洁从业自纠自查活动。

在这次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自查工作中,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思想重视,态度端正。通过这次自查工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打开了新局面。今后,公司纪委将继续深化学习和检查,不断加强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和荣辱观的改造,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自身的关系,保持警钟长鸣,确保高尚做人,及时制止和消除违纪和腐败的苗头,为公司建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16篇: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纪律,带头实践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从政标准,规范从政行为,从各方面做出了表率,现将一年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任务

一年来,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进一步调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我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多次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组织大家认真学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市文化局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进行了分工,我作为文化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市文化局党风廉政工作任务目标分解〉〉的要求,与文化局领导班子及下属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层层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做到全局工作一盘棋,各项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亲自抓,亲自过问。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与年终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总结。

二、开展廉政教育,提高廉政意识

我们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多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制定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邓小平、江泽民有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论述以及中央省市纪委全会文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加深对各项政策条规的掌握和认识。我们采用了集中学习、安排党风党纪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带着问题学,结合典型案例学,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提高了他们廉洁自律意识、法制意识。

三、坚持公平原则,严格任用干部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能够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于每一次任用干部,我都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民主推荐、测评,党委讨论提名、组织考察、党委研究、任前公示等程序,将德才兼备的年轻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在考评过程中,广泛征求局纪委的忠肯意见,充分发挥局纪委的监督作用。

四、落实有关规定,坚持廉洁从政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六条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家庭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按市纪委的部署,自觉管好亲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管好自己,做到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勤政廉洁、克己奉公。搞好全局的双清工作,认真进行工作部署。经过清查,没有发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另外,清查出机关单位个人拖欠公款1.5万元,已于上半年全部清理收回。切实执行《关于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招待费费用明显下降,并严格执行通信工具货币化政策。

五、坚持依法行政,支持纪委工作

一年来我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认真履行《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国务院互联网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抓好文化娱乐市场、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管理工作。把文化娱乐、新闻印刷等各种审批事项、执法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从而保证了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关心支持局纪委的工作,支持纪委,开展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案件的查处工作,从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并亲自过问有关事宜。按照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3年“行风热线”工作安排意见》精神要求,积极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我本人带头上线,制定“行风热线”工作制度,做好上线的预案准备,并认真落实投诉办理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和承诺制,对投诉问题反馈及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

结合“思想、作风、纪律”学习教育活动、机关作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等活动,相继组织开展了民主生活会3次,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查问题、查差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政务公开,研究制定了〈〈市文化局政务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财务支出、干部任免、评先评优等8个方面的行政内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使自己始终处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带领全市文化系统的广大干部群众发奋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17篇: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自觉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纪律,带头实践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从政标准,规范从政行为,从各方面做出了表率,现将一年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

况汇报如下:

一、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任务

一年来,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进一步调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我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多次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组织大家认真学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市文化局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进行了分工,我作为文化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市文化局党风廉政工作任务目标分解〉〉的要求,与文化局领导班子及下属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层层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做到全局工作一盘棋,各项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亲自抓,亲自过问。及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与年终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总结。

二、开展廉政教育,提高廉政意识

我们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多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中共十六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制定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邓小平、江泽民有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论述以及中央省市纪委全会文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加深对各项政策条规的掌握和认识。我们采用了集中学习、安排党风党纪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结合工作实际,带着问题学,结合典型案例学,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提高了他们廉洁自律意识、法制意识。

三、坚持公平原则,严格任用干部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能够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于每一次任用干部,我都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民主推荐、测评,党委讨论提名、组织考察、党委研究、任前公示等程序,将德才兼备的年轻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在考评过程中,广泛征求局纪委的忠肯意见,充分发挥局纪委的监督作用。

四、落实有关规定,坚持廉洁从政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六条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家庭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按市纪委的部署,自觉管好亲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管好自己,做到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勤政廉洁、克己奉公。搞好全局的双清工作,认真进行工作部署。经过清查,没有发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另外,清查出机关单位个人拖欠公款1.5万元,已于上半年全部清理收回。切实执行《关于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招待费费用明显下降,并严格执行通信工具货币化政策。

五、坚持依法行政,支持纪委工作

一年来我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认真履行《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国务院互联网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抓好文化娱乐市场、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管理工作。把文化娱乐、新闻印刷等各种审批事项、执法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从而保证了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关心支持局纪委的工作,支持纪委,开展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案件的查处工作,从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保障,并亲自过问有关事宜。按照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3年“行风热线”工作安排意见》精神要求,积极开展“行风热线”上线活动。我本人带头上线,制定“行风热线”工作制度,做好上线的预案准备,并认真落实投诉办理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和承诺制,对投诉问题反馈及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

结合“思想、作风、纪律”学习教育活动、机关作风评议和效能建设等活动,相继组织开展了民主生活会3次,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查问题、查差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政务公开,研究制定了〈〈市文化局政务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财务支出、干部任免、评先评优等8个方面的行政内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使自己始终处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和局其他领导同志一道,带领全市文化系统的广大干部群众发奋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完

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18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工作汇报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情况汇报

测绘管理处 苗沛霖

3月26日,我局召开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刘西臣局长做了重要讲话,会议之后,测绘管理处的同志们立即集中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现将学习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注重学习,让廉政要求入心入脑

首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筑牢信念大厦的根基;其次要经常学习廉政规定,通过学习,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脑子里始终要有明确的界限。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审视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第三,还要学习郑培民、孔繁森等先进人物的事迹,用他们的事迹不断鞭策自己,查找差距,提高觉悟;第四,要用反面典型警醒自己,那些以身试法的人的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正是由于少了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走上了与人民为敌的邪路。

二、改进作风,及时扫清思想灰尘

求真务实是我党的优良作风,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要求,工作上务求办实事,求实效,不能搞形式主义,要结合自身的特点,讲求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要紧密联系实际,彻底转变工作作风,同时,

1 克服与党的先进性不相适应的地方,要努力学习,开动脑筋,既要学得多,更要懂得多,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转变工作作风,要寻求新方法,做扎实有效的工作,特别是对上级组织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更要立说立行,不能有丝毫的怠慢,更要按时、按质、按量去完成,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

三、干净履责,从源头上杜绝不廉政行为

一是思想干净。做对党赤胆忠诚,对人民真心实意,对工作兢兢业业,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纯粹高尚、有益于人民的人;二是要行为干净。勿以恶小而为之,小节里面有政治,小节里面有方向,小节里面有人格,小节里面有形象。一个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党员,也很难在“大节”上过得硬,不拘小节必然终累大德。我们一定要对每一件事,始终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行;三是作风干净。想问题、做事情,都要坚持原则。无论是公务应酬,还是和人交往,都应保持健康的生活作风,用正气坦荡的清水冲掉生活腐化的灵魂污垢,防止因受到不干净的、不良的生活作风而迷失我们的方向;四是关系干净。只有关系干净,才能清正廉洁、理清思路、不徇私情。

四、标本兼治,开展机关效能建设

应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高效率地履行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要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优化责任管理,提高工作效能,追究失职行为;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不断修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对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2 在新的形势下,机关效能建设必然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制度建设也必然会随之出现新的矛盾。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与时俱进,不断的自主创新创新,对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保留,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对个别已不适应新时期工作的制度,要抓紧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努力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体系,真正撬动起机关效能,达到突破性变革的实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19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汇报

资阳市雁江区第二中学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汇报

按照区教育局党委、纪委的要求,雁江二中党支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到课程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学校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抓早抓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以党风促教风,以教风促学风,以学风促校风,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更好为师生服务,让家长放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学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1、提高思想认识。学校党支部把党风廉政建设牢牢抓在手上,着力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与教育教学改革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管好自己、管好家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2、带头廉洁自律。学校党支部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已,廉洁从政,为全校大党员干部职工做好表率,作出以下“承诺”: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带头严格要求,决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中介或承接工程,从中谋取私利;决不允许领导干部随意点头招新生进学生, 收“红包”。学校校长带头深入年级和课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头“一岗双责”,既要抓好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带头接受监督,切实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3、落实“一岗双责”。学校现有党员89名,其中离退休党员41名,在职党员48名。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带头做、总负责;学校主要领导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所属教职员工层层签订了廉政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违犯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党员干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决不姑

息;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学期考核评估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支部书记和纪检监察室对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班子进行1-2次廉政谈话;党

支部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送述职述廉报告。

4、明确责任目标。学校党支部认真学习有关反腐倡廉文件,制定《2015 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工作方案》,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班子成员和各相关科室,进一步明确

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时限,实行责任追究。

(二)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学校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把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与班子结构、工 作需要、干部一贯表现、平时了解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严格执行纪律要求,不超职数配备干部,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全过程监督。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建立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学校重大事情决策要在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上民主讨论,充分酝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必须请示,违规责任追究必须制度,务管理和公务接待必须公开,物资购置必须透明等。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大力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到学校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之中,认真研究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对党员教师进行廉政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召开警示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作报告、看警示教育片,以发生在身边的人和事作为反面教材,加强反面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

4、全面公开,阳光务实。充分发挥群众在学校项目建设和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实施、监管作用。建立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党务、政务、财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严肃党的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问责力

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2、建立联合预防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同抓好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严格实行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积极做好信访案件的接访调查和处理工作,尤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成效明显。

今年以来,学校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一是全局动员,营造良好氛围。今年以来,学校党支部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7次,编制《学校工作制度》,制作廉政风险防控和做幸福教师宣传展板,积极宣传廉政文化,增强廉政文化的渗透力,大力开展学廉、颂廉、倡廉、用廉活动,以廉塑人、以廉促管,以廉育人。

二是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每周由分管的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不定期抽查考勤到位和去向情况两次。对个别长期请病事假人员按相关规定计发工资,对迟到、早退、旷工、上网聊天人员定立相关惩戒制度和扣罚工资标准。

三是认真抓好依法治校、禁毒、整脏治乱差工作。树文明新风,大力弘扬新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争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表率。

四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十项规定”和区教育局“四项规定”“五条禁令”的要求。学校无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财务管理实行经办人签字、主要领导把关、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财务分管领导签字。

五是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加强教育“三乱”的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为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市委有关会议精神,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治理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工作力度,以“明确、落实、监督、严处”八字方针开展工作。学校建立治理“三乱”巡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设立学校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把住关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乱收费、乱办班的个人,学校将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在治理教育“三乱”工作中,学校校思想明确,配合主动,动员深入,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影响。

六是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党风宣传,积聚正能量,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学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校园文化,充分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栏、标语、网络等载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及主要内容,让廉政建设入脑入心,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学校根据区委组织部和教育局的要求,鼓励教师撰写网评,并且专门安排了一名兼职网评员,

既要完成语文教学工作,又要时时关注时政,客观、公正、及时地评论,引领群众求真向善尚美。学校还鼓励教师参加区纪委举办的“清风和韵.艺美倡廉”廉政文化赛,帮助大众辨明是非,弘扬正气,汇聚正能量,传播好声音,从而让广大干部和群众坚定不移地跟党走,坚定不移地实践群众路线,坚定不移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般党员和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认为这是领导干部的事,与己无关。

二是领导班子成员集中系统学习不够深入、不够透彻,理论功底还有待提高;

三是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在治理三乱的力度上还要进一步加强。

四是支部的组织吸引力、凝聚力还很不够,特别是对年轻教师的培养发展做得还很不够,年轻教师党员比例偏少。

四、下一步的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廉洁教育。要经常召开生活会,经常告诫中层以上的领导成员,一定要顶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同时还要教育教职工淡化权、钱意识,提倡奉献精神,以绩效工资激励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均衡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成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在教职工队伍建设上,从治赖、治散入手,强化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实行签到坐班,与此同时,抓好教职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在教职工中提倡三个不讲(不讲工作条件,不讲生活待遇,不讲是是非非);强化“三个意识”(主人翁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着力三个“两手抓”(一手抓教育,一手抓育人;一手抓培优,一手抓帮差;一手抓知识传授,一手抓能力培养)。在师德师风建设上,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从正面教育入手,树立学校内部的正面典型,学习身边的人和事,我们将制订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最受欢迎的教师等评选方案,年终评出师德标兵、优秀教师,最受欢迎的教师。

雁江二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与上级组织的正确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帮助和指导是分不开的,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组织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使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 得新的成绩。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深入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20篇: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情况汇报

古蔺县交通局

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下面我将交通部门对《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十一五”期间我县交通事业发展迅猛,自《森林法》颁布以来,在公路改造工程动工前,指挥部专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教育,增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的环保意识。在工程的施工中,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新理念,将环保作为审查重要内容,严格按指定的废方区弃放,杜绝随挖随弃现象发生。结合公路的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公路标准,在优化设计、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做到对环境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大限度地恢复,为保证与环境相协调,并且结合古蔺公路用地窄、绿化难度大这一实际,我们在公路绿化上充分利用公路边坡、边沟,见缝插绿,全面覆盖可绿化的公路用地;在保护原有野生植被的基础上,对公路绿化进行补充完善,提高绿化标准。严格要求栽种的质量,及时采取有效方法防治树木病虫害,保证了成活率,使公路绿化向标美化、整体化迈进,达到春有花、夏有荫、秋冬有绿的优美公路绿化生态景观,。使来往车辆和行人都感到耳目一新。 为了加强我县现有公路绿化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公路绿化部门职责,公路养护段负责全县公路绿化的日常管养工

作。由于公路路树分布线长,点多面广,人为活动频繁,环境复杂多样化,造成绿化树木时常损坏,病虫害时有发生,为确保绿化工作不失管。养护段安排指定人员分段管理,坚持巡查制度,随时观察分析预报绿化情况,掌握公路绿化动态,做到心中有数,对发现的病虫害和绿化环境损坏情况及时修复治理,通过综合整治,保证了我县公路绿化指标达到规定要求。路政执法大队加强公路巡查和执法。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工作协作关系,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绿化管理网络关系,实现了对损坏绿化的案件及时进行善后处理,有效的保护了路产,路权。

贯彻落实森林法工作汇报
《贯彻落实森林法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