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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的违反森林法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1: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几种常见的违反森林法的行为

1.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可以看出林木权属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滥伐或盗伐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滥伐林木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侵犯的是国家的林政管理权;盗伐林木不仅破坏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还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这是最显著的区别。

三侵犯的对象不同。滥伐林木的对象仅限于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涉及他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的对象是没有得到国家、集体、个人许可的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

四主管故意不同。滥伐林木只违反森林法规或采伐许可证规定,只破坏林政管理规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伐林木不仅破坏林政管理秩序,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林木的目的。

2、非法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擅自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行政执法规范》等规定,本人结合多年林业执法工作实际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肤浅的理解和认识,在此同大家交流在林业执法及文书制作过程中有关常见的问题及处理,以求抛砖引玉,为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一、在执法方面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此举是由于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着装,如是森林公安可不出示,但当事人要求的必须出示)。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我们是XX林业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查看”字样,同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有关回避的规定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要填写执法证件号码。记住:协勤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未取得执法证资格的非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制作询问笔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登记保存)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

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应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如所办案件一旦败诉,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告知听证权利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计算。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该树种的出材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

各区县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8、关于法律适用

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指明“违反条款”(禁则)和“处理依据条款”(罚则),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在“违法事实和证据”后面写明违反了《XX法》第X条第X款之规定;在“根据……”后面写明依据违法责任追究条款,两者不能只写一种,也不能混同使用,如:你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在XX区XX镇XX村高家堡处无采伐证采伐杉木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给予如下处罚决定……。

二是书写追究责任依据时,必须写明违反的《XX法》第几条第几款几项(没有款、项的除外),没有指明具体款项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清。

9、关于毁林案件定性

对于毁林案件,凡以盈利性生产活动为目的的毁林,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立案查处;凡以蓄意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毁林,属于社会治安案件,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应以当面送达为主,并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难以当面送达的,应以挂号信邮寄送达,并保存邮局的挂号信收据证明,登记送达的具体时间。

11、关于规范行政行为

应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严肃工作纪律,除木材检查站外,禁止任何人擅自上路查车,收缴罚款时,必须票款分离,要求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款。杜绝商业贿赂问题出现,避免因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规范,出现渎职案件,或被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行为

12、私自砍伐枯立木行为

2003年3月3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中指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3、团伙共同盗伐树木如何处理

应注意:一是区别责任,二是分别处罚,三是各发一份处罚决定书。

14、盗伐林木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可否按两种违法行为并罚

李某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又实施了无证运输木材行为,其行为表面看起来似乎完全符合两个行为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了盗伐林木和无证运输木材两种违法行为。但仔细分析后不难看出,李某无证运输行为是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盗伐林木牟利的目的的牵连行为,这两个行为不是单独存在,而是表现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违法行为上的连续性,二者的发生存在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即李某盗伐林木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盗林木变卖挣钱,这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要动机;无证运输木材是为了完成“非法占有”这个目的的手段和过程的延续,因此,对李应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盗伐林木行为。

15、盗挖苗木是行政案件还是治安案件

某苗圃内的树苗连续在夜间被人盗挖,户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举报,派出所人员在夜间潜伏苗圃,将盗挖苗木者抓获。在讨论如何处理时,派出所到林业局协商案件管辖机关,有人认为盗伐的标的物是苗木,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有人认为这是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是苗木是否等同幼树。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为林业刑事案件,100株以下为林业行政案件,如果盗伐的苗木按幼树计算,100株是区别林业行政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的界限,但苗木是在苗圃中培育繁殖的种苗,幼树是新栽植的幼龄树木,两者指向的标的范围不同,苗木不能等同与幼树。伐幼树要批准,挖苗木不必经批准。偷幼树不但侵犯了财产权还侵犯了林业管理制度,而偷苗木仅侵犯财产权。

二是林业行政案件还是涉林治安、刑事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问题是上述规定的“采种”是否包括苗木,根据《种子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林业苗木属于种子范畴,所以盗挖苗木是一种盗窃行为,属于林业治安或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16、村干部未按程序决策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二)…….;

(三)…….;

按照规定,村集体采伐林木应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村委干部却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采伐林木,并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便组织采伐作业,由此造成滥伐,其后果应由违反程序、错误决策的村委干部承担,不应由全体村民补种树木和缴纳罚款。

17、按法院的判决书采伐林木是否为滥伐

(一)、法院管辖范围。法院判决以实物折抵无疑是也正确的,但判决书中判令将林木采伐以其变现的形式折抵他人欠款的做法却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属于不当行使司法权。

(二)关于林木采伐的审批权问题,林木采伐的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只能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

18、采伐经济林该如何处理

(一)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对于凭证采伐的范围,法律并未将经济林排除在外,即经济林也应凭证采伐。

(二)经济林未进入盛果期的,按照幼树计算,进入盛果期的,按当年或上一年果品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

19、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20、“家养”动物还是不是野生动物?

养殖的种类已经繁殖多代,成了“家养”动物,甚至加工、经营已形成规模,还算不算野生动物了?是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是根据繁殖了多少代或者动物所处的场所,即圈(笼)养还是野生状态来决定的;凡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名单里的种类,不论野外的还是圈(笼)养的,包括它们繁殖的后代,都是野生动物,都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它们虽经多代饲养,但并没有发生生物学上的变化,从外观和遗传方面与野外的相比也没有改变的,所以仍然属于野生动物。

21、登记保存七日内案件不能处理完毕是否可以继续登记保存

这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确定存在,但我们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开展,目前尚无办法妥善处理登记保存期限同办案时间间的矛盾,而且一个案件中登记保存期限届满,不能继续登记保存,只能采取拍照、录像等其他方法固定证据。

二、在文书制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

1、没有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混用。

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使用公安行政等其他法律文书,林业行政案件只能使用林业局的法律文书。

2、案卷装订顺序不正确 要按照下列案卷装订顺序办理:(1)结案报告(2)举报材料(3)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4)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5)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6)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8)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9)罚没款收据(10)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书(11)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12)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审批表(13)发还物品凭证(14)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15)现场照片(16)立木测算表(17)现场示意图(18)询问笔录(19)其他文书

3、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1)没有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2)“案件来源”填写不规范或一个案卷中前后不一致(常见案件来源有下列几种:执勤巡逻发现、电话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3)案件性质前后不一致。(4)受案机关错误(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林业局、以森林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件,受案机关为森林公安局,不可再填写各办案所、队)。(5)受案时间错误(受案时间以案件介入时间为准)。(6)简要案情不能缺项(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7)没有承办人的受案意见、签名、时间。(8)举报、控告、移送案件没有行政负责人审批(除执勤巡逻发现案件外案卷内都必须有出(处)警登记表)。(9)立案时间超过七日。

4、案件名称不准确

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的案件名称的情况(常用案件名称有: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加工木材、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毁坏林木、非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收购野生植物、非法狩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产品)。

5、执法人与案卷皮上不一致(卷皮上案件主办人必须与卷内承办人一致)。

6、处罚意见书上的查处截止时间为提出意见时间一致(从案件介入时间至提出意见时间)。

7、处罚依据、条款前后不一致。

8、作出处罚的种类顺序前后要一致;结案时间以罚没款上缴银行时间为准。

9、告知笔录不规范 (1)大额罚款没有使用《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2)告知单位混淆(以林业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告知单位是森林公安的)。

(3)告知笔录没有规范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告知人有对上述告知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

10、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规范

(1)没有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2)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

(3)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没有文字表述和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来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11、未履行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其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听证权利告知书》的。

(2)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处罚时间在告知时间三日之后)。

12、要有被告知人亲笔签名和告知时间。

13、行政处罚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例如: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责令补种树木的处罚,只填写罚款的处罚;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中,没有填写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的处罚,只填写了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复议机关、时间填写错误

(1)以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XX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林业局;以森林公安局名义处罚的,复议机关为:XX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森林公安局。

(2)复议时间为60日、诉讼时间为3个月(不可填写90日)。

15、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除大额罚款在处罚意见和告知时间的第三天后,其他案件的决定时间为提出意见的第二天后。(不包括当事人当天自行交纳罚款)。

16、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

(1)大额罚款的案件需要2份回证,先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送达时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之后。

(3)备注中填写: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和送达人。

17、罚款收据上的人名要与被处罚当事人一致。

18、没收实物收据、没收物品审批表及发还物品缺一不可

例如盗伐林木案不仅要有没收实物收据、有没收物品审批表,还要有发还物品凭证。

(1)要对没收的实物有相应的说明。

(2)要有被处罚人签名盖章。

(3)没收物品审批表上的承办单位意见签名不得与案件主办人员重复(例如盗伐林木案件中承办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不可重复)。

(4)对没收物品要有去向,需填写《发还物品凭证》,《发还物品凭证》上要有领取人签名或盖公章(发还给受害人要有受害人签名或盖公章;盗伐个人的林木可返还给林木所有人)。

19、证据不足

只有当事人一份笔录,自我证明、孤立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有关证据材料缺乏效力性等,如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影像、照片模糊,重点部位显示不清或没文字记录确认为证据的情况,所收集的证据一定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物证、旁证、口供一定要固定),同时在收集证据时程序一定要合法。

20、鉴定结论不规范

(1)未对案件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影响案件定性、处理。 (2)受委托鉴定单位或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

(3)鉴定结论不明确。

(4)没有鉴定部门盖章和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

(5)没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21、无现场勘查笔录或填写不规范

(1)指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

(2)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的。

(3)勘查事项和结论填写不够完整。

22、没有现场示意图,每个案卷都要有现场示意图(简易图即可,能让人看出发案地点的大致位置,但必须与现场勘验一致)。

23、除5cm以内的幼树都必须有立木测算表。

24、询问笔录上每页都要有当事人的签名和手印、询问笔录为多页的要有当事人的骑缝手印。

25、没有页码,每本案卷都必须标有页码,标出的页码要与卷内文书目录上所标的页码一致。

26、关于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同时,应出示翻译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在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中载明。

例:今天参与询问的还有翻译人员xxx,这是xxx二级翻译证书,(出示二级翻译证书),你看清楚没有?

答:我看清楚了。

问:你是否申请对翻译人员的回避?

答:我不申请回避。

讯问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同时,应出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

例:今天参与询问的还有重庆市长寿区聋哑学校的老师xxx,这是xxx的教师资格证书,(出示教师资格证书),你看清楚没有? 答:我看清楚了。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违法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的全过程在笔录中载明。

例:问:这是一份长寿区林业局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批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XXXXXXX,现在我们将此此许可证给你看一下,(约一分钟后),你看清楚没有?

答:看清楚了,经我看后,确定是我的名义办理的,并且是我亲自到长寿区林业局去办理的。

辨认后交由违法嫌疑人在采伐许可证上签字捺印确认,签字的内容应简明扼要的载明五合要素。

在这张采伐许可证上嫌疑人可这样签字:此采伐许可证是我于2012年7月23日在长寿区林业局办理的。违法嫌疑人落款签字加捺印并注明时间。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执法人员一定要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得体,用语规范文明。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存在的不规范、违法的行为表现为:

1.随意着装、穿拖鞋、短裤询问。

2.随意走动、把办案室的门关得梆梆响。

3.大声地(不停)打接电话、手机彩铃不断高唱,打接电话时不停地骂脏话、不停地发送短信,用手机、电脑打游戏、听MP3 (4),边听边摇头耸肩。

4.一人询问一人打游戏、甚至睡觉(睡得撸口水、打呼噜)、擅离职守(不知跑哪儿去潇洒后回来)。

5.一人询问,一人看小说或杂志、报纸。

6.翘二郎腿、或一屁股坐在桌子上,说粗话、脏话、侮辱嫌疑人人格的话(你个哈X,你个龟儿子、龟孙子,杂种)。

7.看到一条黄色信息狂笑不止、偶尔还哼唱流行歌曲。

8.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让嫌疑人久坐,不准上厕所。 例:当违法嫌疑人提出喝水、吃饭、小便时,我们执法人员脱口而出:“我X你个X,你娃违了法还想抽烟(喝水、吃饭、屙尿)?屙XX个尿、夹倒起”。

9.执法人员屁话不问,沉默是金,或狂吹闲牛或面对违法嫌疑人的辩解理屈词穷、暴跳如雷、出口成脏、破口大骂。

10.最简单的字都不会写,最基础的常识不知晓。

以上我们千万要注意:一开口、一抬手、一投足,你将可能成为百度里的风云人物!可惜这是臭名啦!

案例:某区林业局在办理一起赵某涉嫌盗伐林木案时,下面是执法人员张某询问赵某的一段笔录:

问:你要老实交代你盗伐林木的行为。

答:我没有盗伐林木。

问: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许抵赖。

答:我要喝水。

问:你现在不能喝水,把你的问题说清楚了就可以喝水。

答:我抗议。

问:你妈个X,对你这种人,你抗议也没用,X妈你们山上住的人哪个没有偷过树子嘛。

答:我没有偷树子,如果你们认为我偷过树子就找证据来。

问:你要老实交代,老实交代了,你的行为又不重,我们可以放你回去,如果你顽抗到底,你今天可能就回去不成了,你信不信老子弄死你狗日的;你狗X(你X崽儿)说谎,一旦被我查清,加重处罚你。

结 语

每一个法律条文,在冷冰冰的文字里,都蕴含着活生生的正义;平平淡淡的表述中,潜藏着形形色色的含义。执法者需要在不断变化的生活里发现成文法真实的含义,从不动声色的文字中了解成文法的内在欲望和目的。以上仅仅只是探讨,本人菲才寡学,不以卖弄玄学为目的,唯有希图兼容并包,博采众长。 面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巨大挑战和困难,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迎难而上,“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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