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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讲课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森林法》讲课提纲

一、森林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共生的乔木,是一个以树木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2、林种:指根据人工林在同民经济中的不同效益划分的林分种类,分为(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

3、乔木:指高3 米以上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和广阔树冠的木本植物,(大乔木为20米,中乔木为10—20米,小乔木为10米)。

4、四旁植树: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及一切空地上进行成行或零星植树。

5、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林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比值越大,说明森林数量越多。(我国是15%左右,世界平均为26%)

6、生物多样性: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总和。(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动物约150万种,植物30万种。

7、薪炭林:即以获取薪柴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人工林的产量高,轮伐期短,燃烧性能好的刺槐、麻栎、旱柳、沙棘等乔、灌木。

8、森林经营

森林经营在中国通常指为获得林木和其他林产品或森林生态效益而进行的营林活动,包括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伐区管理等。广义的森林经营则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的全部管理工作,除营林活动外,还包括森林调查和规划销售、林业资金运用、林区建设和劳动安排、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等。经营方式 按经营目的...

9、 森林采伐

森林采伐 是从伐区中获取木材的生产作业。是森林采伐运输的第一阶段,即伐区生产阶段。内容包括伐区调查、伐区工装车等。采伐迹地清理采伐后的林地称采伐迹地。清理的目的是防止森林火灾、水土流失和病虫害发生,改良土壤,促进森林更新,提高木材

10、

森林抚育采伐

森林抚育采伐是从幼林的树种和优良林木的优势地位,改善林分品质,提高木材质量,缩短森林培育期限,增强森林防护作用,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从而也可提供大量中、小径材,所以也是中间利用的手段。概况世界森林抚育采伐的历史可概括为 3个阶段:①初级阶段,从11世纪至1分确定合理的密度,确定砍伐木和保留木的数量。

(二) 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用行政手段制订 宪法在林业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森林法可以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和以法治林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森林法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森林法。

1、《森林法》的特点:(1)空间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2)强调对象:森林、林木培育、采伐及经营管理。

2、林业建设方针: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森林分类(五类):(1)、防护林;(2)、用材林:生产木材、竹材;(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和药材;(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

(三) 森林法产生背景:

“八五”期间形成林业法规的主体框架,《森林法84年4 月审仪修改》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强化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措施,维护了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有重点林区林权证书的发放,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政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界等做好相应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林权的法律规定

(一)林权的种类:

1、林权的概念: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林权的种类: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

3、林种划分:(1)、森林;(2)、林木;(3)、林地

4、森林按功能划分:(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

(二)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发証

2、使用权的转让:(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林、火烧迹地的林地;(4)、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1)和(5)是不可以转让使用权的;(2)、(3)和(4)是可以转让使用权。

(三)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2、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

3、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款专用

5、煤炭、造纸部门提取一定数额资金专门用于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清查

1、森林资源清查的意义

2、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3、森林资源清查的内容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1、林权管理:依法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森林资源的转让(见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森林(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树木和竹子)、林地(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灌木林地、采伐大地、苗圃等。)及其它的野生动、植、微生物。

(三)林业长远规划(见第十六条)

1、林业长远规划内容: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植树造林规划等四方面的内容(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方的用地人民政府。

2、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四)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是先进行调节,调节无效的依法处理。

处理原则是(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2)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对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就当保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

四、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一)植树造林的四种形式(第二十六条)

(二)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

法条内容: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释义: 本条是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

一、植树造林。根据l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全民义务植树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参加绿化义务劳动,这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护林防火。为此,森林法第十七条、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林的病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细则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都对防治森林病虫害作了具体规定。

四、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其中“滥伐”是指不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或非指定区域,任意乱砍滥伐;“盗伐”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伐。

五、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林木收益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五、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

(二)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内容

(三)采伐森林和树木的法律规定

1、对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禁采伐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

无论是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四)木材运输的管理规定

由木材检查站(专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的运输。有效控制采伐量,防止乱砍滥伐。

1、木材检查站的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2、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3、对违章运输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依法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2、对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木材运输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行为

2、有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 (1)、补种十倍的树木; (2)、没收已伐的林木;

(3)、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10倍的罚款。最后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伐、滥伐的法律责任

应知应会:

1、植树节为每年3月12日定下的植树节,为纪念孙中山先生1979年2月23日通过决议。

2、森林的三大效益:经济效益(提供木材、食物、药材);生态效益(净空、防噪、固沙)和社会效益。

3、《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民通过修改决议。

4、义务植树具有法定性、义务性和公益性。

5、满11岁的公民,每年植树3—5棵。

认识《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答:

1、以法的形式确定了森林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2、保护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4、对维护生态环境,依法治林是有深远的历史现实意义。

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

法条内容: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本条是对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

一、植树造林。根据l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全民义务植树制度,是带有强制性的任务,凡是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必须履行,参加绿化义务劳动,这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护林防火。为此,森林法第十七条、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林的病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细则及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都对防治森林病虫害作了具体规定。

四、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其中“滥伐”是指不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或非指定区域,任意乱砍滥伐;“盗伐”是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伐。

五、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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