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时间:2012.01.09
《就业失业登记证》知识问答
之一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部署,从2011年5月1日起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停止使用《再就业优惠证》和《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全面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名制度。为了便于广大劳动者及时了解和掌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相关政策,我们编发本问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作用与申领
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免费发放。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途?
答: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服务(如: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档案托管、劳动事务代理等)和就业扶持政策 (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行政事业
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等)。
1、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进城求职农民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如: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四、残疾人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办理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答: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办理有关登记及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劳动者在何处何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专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毕业前到高校所在地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申领;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报到地人才交流中心申领。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核发程序有哪些? 答:
1、劳动者到申领机构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口簿及复印件;(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及复印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其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前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4)两张两寸近期免冠登记照片;(5)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原证件。
2、城镇户籍的劳动者经社区初审、街道审核、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核发。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原核发机构的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核发。
3、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经乡镇审核、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核发。其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前区所辖范围内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批核发。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直接由申领机构人才交流中
心审核、审批核发。
5、办结时限要求:从初审到审批发放1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区街道(乡镇)初审或审核时间分别不超过2个工作日,劳动就业管理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核发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
就业登记
七、哪些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在何处办理? 答: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2、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就业登记。
3、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
八、用人单位如何为新招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注销就业登记)?
答:
1、组织新招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对其填写的信息和内容认真审核确认、签章;
2、应在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新招用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与材料,以及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关
系所在地的市或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就业登记(注销就业登记)。
3、办理就业登记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用人单位对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前已录用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用人单位对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前已录用的人员,按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统一办理就业登记时间要求进行。
十、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
1、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以及本人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相关证件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如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就业登记。
2、就业登记机构应即时受理、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