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及
办理流程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资料
〈一〉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出具的至今未就业的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暂)住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底照片2张〈1寸和2寸各一张〉
除须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4、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相应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相关证明;
7、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相关证明;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相关证明;
10、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除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上
1、
2、
3、项资料;
11、其他。
〈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交近期同底彩色照片两张〈2寸和1寸各一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供其所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须提供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流程
〈一〉申领人提供以上所需资料到当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初审并进行登记、
填写登记表(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人资料报送县就业中心进行
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乡〈镇〉所自收到申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
备注:原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