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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0:2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

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 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

[ 发表时间:2008-1-29 ]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高金军、刘月丹

(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出发,系统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

正文:

一、引言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殊品质通常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它作为地方特色经济的特色品牌,能够为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和无限商机。正是因为这些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导致了广泛的针对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仿冒和侵权,对地理标志的恶意抢注也层出不穷。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农业大国,对地理标志进行系统保护更是至关重要。

二、地理标志的含义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协调和统一保护地理标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例如:“新疆葡萄干”是指产于我国新疆地区,并且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风干工艺等因素,决定了该种产品的特殊的风味和品质。不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又不完全属于同一概念,因为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也就是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是来源地、质量的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获得救济。地理标志可用来标明特定商品的来源地,而无论该商品是农产品还是制成品,因此,在某一地域的生产者只要符合地理标志所有人规定的标准,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另外,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也是采用国家居多的一种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以及欧盟,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是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规定注册和保护条件及程序。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19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第三种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为加入WTO的条件之一,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国际接轨,我国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努力与TRIPS的要求相符。从1994年中国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来,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以下几种途径:

(一)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对别有用心抢注地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将是一个有利的制裁武器。

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主要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实现。《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这就是说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因为在理论上,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

按照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和审查、注册工作。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起,到2006年底,共注册地理标志219件。仅2006年一年就核准注册地理标志81件,占注册地理标志总数的36.99%。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公布的800多件驰名商标中,有涉农产品商标近100件和地理标志4件(“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梨”、“柘荣太子参”、“景德镇瓷器”)。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

1、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目的在于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壮大集团优势,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和力量不足的缺点,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不过,由于集体商标申报难度越来越大,核准周期加长,审查更加严格,目前全国拥有集体商标的数量比证明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都要少。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止2003年底,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申请252件,但仅核准注册35件;而受理 证明商标申请605件,核准注册235件。原产江苏射阳县的“射阳大米”是我国首家使用地理标志的大米集体商标。

2、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业内人士把证明商标的价值概括成一个形象的公式:即土特产+文化+法律保护=证明商标,其意义不言而喻。获得证明商标的商品一般都拥有可以证明其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以证明商标制度,促进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国家,仅葡萄酒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有350个,葡萄酒一项就能带来数百亿美元的外汇。法国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农产品证明商标对促进特色农业的发展、推动农业化进程,作用不容低估。

根据证明重点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

(1)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

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是指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中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承担了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无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专门立法,地名-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所以通过证明商标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成为了一种可行的办法。

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2)品质证明商标

品质证明商标,是指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如产品具有某种质量,采用了什么制造方法等。绿色食品标志就是典型的品质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作为品质证明商标注册的例子有:吉林鼎吉大米等。

综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

(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实施),开创了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先河。随后又出现了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4月1日实施)及其实施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实施)是目前关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和保护的最新的部门规章。

这些规章制定的依据在于认为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这些规章的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的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据最新统计,已有680余件地理标志产品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保护。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已达5000多家,受保护产值达5000多亿元。

(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通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实现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针对上述第

(二)项,在2007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又将其细化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

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据此,假冒、仿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其他人未经授权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要求制止。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也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作了类似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实际上是从提供真实信息的角度,通过禁止误导行为来保护地理标志的。上述几种保护方式从不同角度为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被侵害时提供了寻求救济的途径。在这种多方位的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四、我国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地方名优特产数不胜数。如新疆“库尔勒香梨”、北京京郊的“平谷桃”等,这些地方名特优产品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市场上畅销不衰。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对外贸易,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山东的“章丘大葱”是中国蔬菜类第一件证明商标,1999年7月被核准注册后,章丘的大葱身价由几年前的每公斤不足1元,涨到现在每公斤10元,葱农人均每年增收1500元。

五、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仍存在保护意识不强、管理、营运不善、制度不协调等问题。

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不强。我国已注册涉农产品商标为37万件,约占注册商标总量的13%;而注册地理标志仅为219件,其中还包括31件外国注册人的地理标志,一大批已具备证明商标条件的特色区域品牌还没有注册。与国内丰富的农产品资源相比,人们对于作为保护农副产品“纯正血统”和“身份证明”的地理标志知之甚少。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工具,一些享誉海内外的著名产品被大肆仿冒,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特色产品的历史遗产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营运不善。由于对加入资格的审查以及质量监控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曾辉煌一时的地理标志逐渐没落,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信誉的典型案例就是前车之鉴。

最后,也是更主要的,工商、质监等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重叠,形成“商标权”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架的局面,这已经成为制约地理标志保护的瓶颈。工商总局与国家质监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争夺战一直持续到最近: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实施,而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7年2月1日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这种关于地理标志的两种管理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一方面,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使得企业和申报人感到十分困惑。另一方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无论是原产地审查还是商标审查,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检索系统,这势必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完善立法。鉴于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并且和普通商标不同,它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无论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还是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都是较好的选择。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李华呼吁的一样,“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同时,笔者建议在立法的同时应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而终结多部门共同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的混乱局面。

第二,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已取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信誉。例如,法国干邑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产地,法国政府颁布法令详细规定了干邑的地域范围以及管理和操作手段,保持了法国葡萄酒享誉世界的品质和独特的文化,帮助其成功走向世界市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巡视员兼副局长范汉云说,保护地理标志最核心的内容是管理和使用者要保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切忌\"贪多求快\"。另外,范汉云还认为,不能人为地去创造地理标志产品,更不能以定指标的方式去推动地理标志注册。第三,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名录,由国家相关部门汇总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知识产权理事会备案,防止我国著名的地理标志被他人在国

外注册。对于已经被他人在国外抢注的地理标志,政府、商标协会和地理标志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异议、撤销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 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2]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J.H.Reichman:Universal Minimum Standar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Under the TRIPS Component of the WTO Agreement,《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95。

[4] 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 程永顺主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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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体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制度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具有地域特色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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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名单编辑

华北地区

北京市:平谷大桃,燕山板栗,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昌平苹果,门头沟京白梨,昌平草莓,延庆国光苹果

天津市:茶淀玫瑰香葡萄,香盘山磨盘柿,小站稻,独流老醋,七里海河蟹

河北省:顺平桃,唐县大枣,宣化牛奶葡,魏县鸭梨,容城绿芦笋,黄骅冬枣,昌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沧州金丝,卢龙粉丝,泊头鸭梨,蠡县麻山药,涉县核桃,赞皇大枣,京东板栗,涉县花椒,山庄老酒,

板城烧锅酒,武安小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肥牛,苏尼特羊肉、巴林石,呼伦贝尔西旗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阿鲁科尔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山西省:太谷壶瓶枣,祁县酥梨,永济芦笋,沁州黄小米,平遥牛肉,山西老陈醋,阳城蚕茧,广灵小米,左权绵核桃,左云苦荞

辽宁省:盘锦河蟹,桓仁蛤蟆油,桓仁山参,傅家花生,抚顺哈什蚂花、牛苹果,清原马鹿茸,黑山花生,盘锦大米,锦州道光柑,鞍山南果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岫岩玉,丹东板栗,桓仁冰酒,桓仁大米,桓仁大榛子,桓仁红松籽,桓仁蛤蟆油,桓仁山核桃油 高桥陈醋

吉林省:延边黄牛肉、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白城绿豆、白城油葵、大川平贝母、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吉林梅花鹿、姜家店大米、集安板栗、延边苹果梨、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仁、通化山葡萄、扶余四粒红、延边大米、梅河大米、白城燕麦、长白山红景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珍宝岛大米,饶河东北黑,铁力平贝母,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宝清红小豆,五常大米,孙吴大果,沙响水大米,宝清大白板,梅里斯洋葱,挠力河毛葱,板子房西瓜,北大仓酒,玉泉酒,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

华中地区

河南省:卢氏鸡、张弓酒、河阴石榴、正阳花生、西峡猕猴桃、西峡香菇、济源冬凌草、淮阳黄花菜、仰韶酒、洛阳牡丹、道口烧鸡、西峡山茱萸、钧瓷、怀山药、平舆白芝麻、方城丹参、南召辛夷、原阳大米、汝瓷、灵宝大枣、灵宝苹果、偃师银条、确山板栗、卢氏黑木耳、卢氏连翘、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嵩县柴胡、唐半夏、唐栀子、中牟大白蒜、禹白附、禹白芷、禹南星、宁陵白蜡杆、泌阳花菇、内黄大枣、信阳毛尖、固始鸡、信阳红、固始云雾、商城黑猪[1]、许昌腐竹、郑州黄河鲤鱼[2]、潢川甲鱼、新郑大枣、杞县大蒜

湖北省:来凤金丝桐油、咸丰白术、板桥党参、来凤漆筷、景阳鸡、九资河茯苓、襄阳大头菜、利川山药、涨渡湖黄颡鱼、窑湾蜜桔、程河柳编、巴东独活、襄麦冬、来凤凤头姜、罗田甜柿、丹江口翘嘴、洪山菜薹、京山桥米、利川莼菜、利川黄连、恩施玉露、蔡甸莲藕、郧阳乌鸡、龙峰茶、邓村绿茶、宜城板鸭、罗田板栗、房县黑木耳、竹山绿松石、郧阳木瓜、丹江口翘嘴鲌,武当蜜橘,[3] 麻城福菊、荆州鱼糕、罗田金银花、黄陂荆蜜

湖南省:醴陵瓷器,黔阳冰糖橙,武冈卤铜鹅,武冈卤豆腐,临武鸭,永丰辣酱,湘西猕猴桃和乐蟹,古丈毛尖,隆回龙牙百合,隆回金银花,浏阳花炮,邵东玉竹、湘绣,邵东黄花菜,湘阴藠头,桃源野茶王,乌牛早茶,雪峰蜜桔、松花石、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安化黑茶,桂东玲珑茶

华东地区

上海市:崇明老白酒、崇明老毛蟹、南汇水蜜桃

江苏省:东海水晶,鸽岛、竹岛、羊山岛、开山岛、秦山岛、车牛山岛、达山岛、平岛醋,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高邮鸭、高邮咸鸭蛋,洞庭(山)碧螺春茶,宝应荷藕,泰兴白果,

扬州漆器,阳澄湖大闸蟹,雨花茶云锦,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吕四海蜇,盱眙龙虾,河横大米,兴化香葱,东台发绣,邳州银杏[4] ,阳羡雪芽茶滨海白首乌

浙江省:新昌花生、开化杜仲茶,王店三园鸡,温郁金,姚庄蘑菇,建德苞茶,松阳茶,天目山铁皮石斛,龙井茶、杭白菊,庆元香菇,金华火腿,龙泉青瓷,常山胡柚,新昌花生(小京生),安吉白茶,塘栖枇杷,余姚杨梅,黄岩蜜桔,萧山萝卜干,天台乌药,海盐大头菜,德清早园笋,严东关五加皮酒,龙游发糕,仙居鸡,常山山茶油,遂昌竹炭,瓯柑三门青蟹,宁波金柑,绍兴酒,慈溪杨梅

安徽省:涡阳苔干,霍山黄芽,霍山石斛,迎驾贡酒,怀远石榴,凤丹长丰草莓,八公山豆腐,六安瓜片、宣纸、滁菊、口子酒,黄山毛峰茶,砀山酥梨,古井贡酒,太平猴魁茶,黄山贡菊(徽州贡菊) ,符离集烧鸡,宁国山核桃,霍山百合,塔山石榴(淮北市烈山区)。 福建省:柘荣太子参,尤溪金柑,永安莴苣天,宝香蕉,南日鲍,龙岩咸酥花,浦城薏米,平潭水仙花,德化黑鸡,清流豆腐皮,河龙贡米,云霄枇杷,永泰李干,连城红心地瓜干,明溪肉脯干、闽笋干,永春佛手茶、大红袍茶、白毫银针,古田银耳,建瓯锥栗,永春芦柑,政和白茶,柘荣太子,福建乌龙茶,坦洋工夫永春、佛手,德化白瓷、永春篾,香东山鲍鱼,长汀河田鸡,武夷岩茶,建宁建莲清流溪鱼,浦城丹桂,莆田桂圆,莆田枇杷,武平金线莲,大田肉兔。

江西省:横峰葛,大余金边瑞香,余江夏天无寻乌蜜桔,三湖红桔,广丰白耳黄鸡,广昌通心白莲,泰和乌鸡,万年贡米,金溪黄栀子,崇仁麻鸡,兴国灰鹅,军山湖大闸蟹,高安腐,竹浮瑶仙芝,南康甜柚,瑞昌山药,彭泽鲫,南城淮山,婺源绿茶,南安板鸭,遂川金桔,峡江传统米粉,安福火腿,宜春茶油,奉新大米、四特酒,万载百合生米藠头,南丰蜜桔、狗牯脑茶,赣南脐橙,泰和乌鸡,景德镇瓷器,庐山云雾茶,弋阳年糕,商州枳壳、三瑚红桔,天桂梨,共青板鸭及副产品夏布萱麻,东乡瘦肉猪,临川贡酒,婺源荷包红鲤鱼、白玉豆系列蔬菜,余干辣椒,梅岭毛尖,五丰系列米粉,三江口萝卜,广丰马家柚

山东省:周村烧饼,景芝神酿酒,平邑金银花,日照绿茶,苍山大蒜,马家沟芹菜,烟台大樱桃,泰山赤鳞鱼,大泽山葡萄,无棣贝瓷,烟台鲍鱼,沾化冬枣,烟台苹果,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平阴玫瑰,乐陵金丝小枣、丁马甲鱼,安丘大姜,潍县萝卜,崂山绿茶,昌邑丝绸,青州蜜桃,威海海带,海洋白黄瓜,金乡大蒜,成武大蒜,沂源苹果,麻湾西瓜 华南地区

广东省:罗浮山百草油,东陂腊味,合水粉葛、端砚,郁南无核沙糖桔,罗定肉桂,[5] 罗定皱纱鱼腐,[6] 罗定稻米,[7] 泗纶蒸笼,[8] 新兴香荔,清新冰糖桔,西牛麻竹笋,徐闻山羊,龙门年桔,水东芥菜,清远乌鬃鹅,星子红葱,惠来荔枝,西牛麻竹叶,连南瑶山茶,连州溪黄草,普宁青梅,河源米粉,廉江红橙,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程村蠔春,砂仁流沙南珠,陆河青梅,埔田竹笋,普宁蕉柑,覃斗芒果,愚公楼菠萝,英德红茶,化橘红黄圃腊味,梅州金柚,新会陈皮,新会柑,南山荔枝,湛江剑麻纤维,徐闻良姜,南雄板鸭,白蕉海鲈,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火山粉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罗汉果,桂林马蹄,桂林腐乳,桂林米粉,桂林辣椒酱,灵川狗肉,兴安白果,全州禾花鱼,全州湘山酒,绍水蘑菇,恭城月柿临桂五通甘蔗平乐茨菇平乐石崖茶灌阳红枣大新苦丁茶,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钦州坭兴陶,融水糯米柚,桂林三花酒,容县沙田柚,合浦南珠巴马香猪,荔浦芋,凌云白毫茶,永福罗汉果,忻城金银花,玉林香蒜,天等指天椒,阳朔金桔,横县茉莉花,横县大头菜,南山白毛茶[4]

海南省:兴隆咖啡,琼中绿橙,白沙绿茶

西南地区

重庆市:涪陵榨菜,合川桃片,酉阳青蒿,江津花椒,南川方竹笋,金佛山方竹笋奉节脐橙,城口老腊肉

四川省:南江山核桃,会理石榴,涪城麦冬,洪雅雅连,国胜茶青,川七佛贡茶,旺苍杜仲,彭州大蒜,资中冬尖,新店七星椒,双流枇杷,南溪豆腐干,泸州酒,江油附子,都江堰猕猴,中江丹参,雁江蜜柑,蒙山茶,水井坊酒,古蔺肝苏,安岳柠檬,苍溪猕猴桃,苍溪雪梨,龙泉驿水蜜桃,通江银耳,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汉源花椒,剑南春酒,郫县豆瓣,青川黑木耳,双流冬草莓,达县苎麻,温江大蒜,仪陇大山香川芎,金阳白魔芋,金阳青花椒,朝天核桃,崇州郁金,峨眉山茶[9]

贵州省:赤水金钗、石斛,赤水乌骨鸡,兴义饵块粑,德江天麻,开阳富硒米,遵义朝天椒,余庆小叶苦大方天麻,茅台酒,仁怀酱香酒,梵净山,翠峰茶,余庆苦丁茶,沙子空心李,六枝特区“郎岱酱”

云南省:红河灯盏花,程海螺旋藻,洱源梅子,普洱茶,宣威火腿,文山三七,昭通天麻,石屏杨梅西畴阳荷深沟鸡[10]

西藏自治区: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

西北地区

陕西省: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延川红枣,紫阳蓝黑板石,临潼火晶柿,略阳乌鸡,汉中仙毫,镇巴腊肉,子洲黄芪,富平柿饼,府谷海红果,黄龙核桃,西凤酒,陕西苹果蓝田玉,韩城大红袍,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凤县大红袍,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周至猕猴桃,定边马铃薯[4]

甘肃省:文县纹党,临泽小枣,秦安蜜桃,两当狼牙蜜,西和半夏,苦水玫瑰,兰州百合,礼县大黄,临洮大丽花,武都橄榄油,平凉金果龙神茶,庆阳黄花菜,静宁苹果,环县荞麦

[1]

青海省:藏毯互助青稞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香山压砂西瓜,灵武长枣,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色买提杏干,莎车巴旦姆木垒鹰嘴豆,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哈密大枣,吐鲁番葡萄,伽师瓜,库尔勒香梨,哈密瓜

推荐第4篇:农产品地理标志

天政发„201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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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识商品来源地区、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的标志,主要由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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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学习、宣传,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 - 3 -

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各新闻媒体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林业、畜牧、气象、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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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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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标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省工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共印600份- 6 -

推荐第5篇:地理标志发言

在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刘亚圣

(2008年4月29日)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新法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是农业部门的新职能,是新形势下推进品牌农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农业的新举措。今天,我们召开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工作扎实开展。今天的这个视频会既是一个动员会,同时也是一个培训会。刚才,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严可仕主任讲解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请各地及时到有关网站下载相关文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 1

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是区域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之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对于我省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品牌农业及特色农业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学好法规,提高认识。各级农业(畜牧、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材料可以上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种植业、畜牧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更要深入学,全面准确把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实质内容。学习中要注意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审核登记工作,我们要充分利用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开创性地开展工作;第二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的、旨在证明地方优质农产品独特品质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点,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

抓手,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其次,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厅决定,我省将参照农业部的做法,依托各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员队伍,全面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的要求,尽快设法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经费,充实业务人员。县级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认证认定的工作统筹起来,全面推进。

二、理清思路,把握重点

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我省的农业资源禀赋,立足优势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力宣传,搞好培训,组织申报,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一要制定规划和实施细则。省厅正在抓紧组织制定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登记管理行为。

二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

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以地方优良品种为基础,摸清家底,建立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项目储备库,制定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三要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的主体和登记的重点。要积极引导,以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专业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和登记审核工作;以我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特色农产品规划区和农业大县为重点,挖掘、利用、保护和培育各类特色农产品。各地有很多名特优农产品可以申报作为项目储备,如安溪和武夷山的茶叶、永春和长泰的芦柑、莆田和福清的枇杷、长汀的河田鸡、古田的食用菌、建瓯的竹笋,等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这些都是很值得申报的好项目。

四要抓好宣传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公众媒体和简报等,广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性宣传活动,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影响。省、市管理机构要分期、分批培训专业人员,造就一支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专业队伍,为全面启动登记认定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明确目标,抓好落实

去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在一些试点省份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一些省市的工作已经走在前头。我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面临着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局面,各级农业部门要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迎头赶上,努力开创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我厅计划,今年8月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配备人员,建立工作体系;开展资源普查,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据农业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举办2—3期培训班,轮训业务骨干;开展试点,提交第一批申报材料。今年年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完善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申报登记工作,各设区市至少有1个以上的材料通过省级审核,全省5个产品通过部级审批;开展证后监管,推广加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在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着手筹建网络申报系统。今天会后,省厅将会正式行文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厅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抓好落实。

其次,要增强履职意识和竞争意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已被列为省厅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冷静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与试点省市以及其他部门相比,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起步较迟,必须应对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是农业部门的职能,这为我们做好该项工作、抵御外部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省众多的地方名特优农产品为工作开展提供了丰富的项目储备,农业系统的整体资源为做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务必增强责任感,通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更新观念和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外部竞争,主动出

击,尽快启动工作,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和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打开工作局面。

第三, 要立足服务推动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靠前服务,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审核把关科学严谨、管理服务快捷周到的原则,全心全意地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用高质量的服务,用获证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和带动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第四,要加强信息交流。省、市、县管理机构要在工作中保持密切联系,省厅将在会后安排省级管理机构的人员下乡,到第一线去,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会议上,安排各级管理机构交流经验,为我省首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产品颁证,达到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推动工作的目的。

同志们,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推动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品牌农业,是今后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会后,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以贯彻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契机,全面启动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为发展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品牌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6篇:地理标志申请

【政策法规园地】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设立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规定,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具备一定条件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

第一,《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予以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只要满足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条件,即可申请证明商标。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规定,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申请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推荐第7篇:地理标志齐鲁行

地理标志齐鲁行

——全国政协委员赴山东调研地理标志纪实

文◎杨灵

盛夏七月,骄阳似火,“全国政协委员地理标志调研活动”在齐鲁大地进行。

2 013年7月29日—8月1日,调研组一行先后来到山东章丘、淄博、胶州,亲眼见证了大葱、白菜、苹果等等这些昔日名不见经传的瓜果梨桃,还有泥巴烧出来的陶瓷,都成了今日农家人手中发家致富的香饽饽。这些金疙瘩都有一个统一的大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山东是地理标志的故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量全国名列前茅,这次全国政协委员看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只是山东的部分代表。”陪同调研的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自豪地说。

确实,参观调研中,无论是章丘的大葱、胶州的大白菜、沂源的苹果,还是高青的大米、淄博的陶瓷、博山的金银花,都给参观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截至目前,山东省共有地理标志商标274件,其中,地理标志驰名商标6件,省著名商标l1件,组织确认“章丘大葱”“胶州大白菜”“淄博陶瓷”等全省地理标志商标示范单位10家。委员们认为,山东省通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在实现品牌经济运作、产品品质保护、区域经济规划、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章丘:“一镇一标”育农产

风景秀丽的绣惠镇女郎山是章丘大葱的故乡。7月30日上午,调研组首先来到绣惠镇女郎山大葱基地,实地察看了大葱的生长情况,听取了基地建设等情况的介绍。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调研组观看了章丘大葱地理标志工作专题片,听取了章丘市发展地理标志、实施商标富农工程的汇报,并就国家地理标志的培育申报、运用推广、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交流了意见和体会。委员们认为,章丘市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在全面推进品牌农业建设、精心培育地理标志、抓好地标运用和推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将发展地理标志与深入挖掘泉水文化、清照文化相结合的做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下一步,要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的“含金量”,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

章丘市现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0件,涉农注册商标580件,拥有章丘大葱中国驰名商标l件,品牌评估价值达24.76亿元,拥有涉农省市著名商标17件、认证有机食品81个、绿色食品20个、无公害食品9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在章丘市初步形成了南部山区以小杂粮、干果为主,中部平原以大葱和蔬菜为主,北部滩区以瓜果为主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区域化种植、规模化发展的品牌农业发展新格局,全市“一镇一标”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委员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议,肯定了章丘市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成绩,认为走出了一条“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科技化管理、

组织化经营、品牌化运作、市场化营销”的现代农业发展路子,希望章丘市继续总结好前期培育申报、中期应用推广、后期保护管理的做法。

淄博:“一城一品”兴工业

“你相信那栩栩如生的头发、皱纹、眼神,都是一笔一笔刻上去的吗?除了丝绸,你能想象陶瓷也能做出如此逼真的肖像吗?”

“相信这套茶座茶具,连同报纸都是陶瓷做的吗?而且这是一整套陶瓷哦!”委员们发出赞叹。

“陶瓷的人儿啊,我唯恐声音大一点点,就振断了那纤纤素指……”

这诗一样的语言,是7月30日调研组工作人员郭宏参观中国陶瓷博物馆、淄博国瓷汇陶瓷艺术创意园后,为淄博陶瓷写下的“画配诗”,也是参观者对美奂美轮的淄博陶瓷由衷地赞叹。

7月30日至31日,调研组来到这次凋研的第二站淄博,了解地理标志商标运行情况淄博市政协副主席王修德,市工商局、省陶瓷协会及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单位负责人随同调研并作了工作汇报。

淄博是位于鲁中部的新兴工业城市,是古齐国的都城,也是驰名世界的瓷都之一。这里生产的琉璃品和陶瓷制品不仅享誉国内外,而且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历史悠久的淄博陶瓷,在美术陶瓷的生产方面,也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不论在造型和装饰上都具有较高的水平。像他们生产的新石器末期的蛋壳陶、宋代问世的“雨点釉”和“茶叶米釉”,至今仍被视为珍品。

为发展陶瓷优势产业,淄博市率先在全国启动地理标志商标运行工作,成绩显著:2004年被国家有关部门命名为中国陶瓷名城,2009年2月,被中国陶瓷业协会授予‘淄博陶瓷当代国窑’地域品牌,2009年4月,山东省陶瓷协会成功注册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是山东省工业类产品中第一个地理标志商标。淄博市现有陶瓷生产企业 300余家,经协会授权使用淄博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有l1家。

“一城一品”兴工业。作为地理标志商标,淄博陶瓷在工业类产品中的代表性意义十分突出,应该好好地加以总结并在行业中推广。调研组各位委员及专家从不同角度,对淄博陶瓷的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等产业化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工作提出了总结经验、深挖资源、规范管理、科学运作等殷切希望与建设性建议。

胶州:“一白一黑”威特色

当仁不让的还有名闻遐迩的——青岛胶州湾的大白菜。

7月3 1日下午,胶州大白菜协会会议室座无虚席。全国政协委员与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以及青岛市政协领导等在此召开座谈会,调研“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保护商标工作。调研组先后听取了胶州市政府副市长赵发海对胶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商标战略实施总体情况的介绍,以及胶州市工商局局长毕见清对该市地理标志培育保护工作的汇报和胶州市农业局总农艺师、胶州大白菜协会会长徐明振对胶州大白菜协会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就现阶段胶州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交流。

据胶州市工商局局长毕见清介绍,从“胶州大白菜”商标论证开始,胶州市工商局实施全程跟踪指导服务,为商标的注册提供一切支持和帮助,经深入分析论证,结合胶州大白菜所具有的独特品质和声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以协会为主体注册人,于2004年8月30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提出“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为提高创建的成功率,胶州市工商局积极协调青岛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等有关业务上级,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全方位的业务帮助,经多方积极努力,该商标于2006年4月7日注册成功,成为青岛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为胶州和青岛争得了荣誉,同时为青岛地区其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里岔黑猪”的注册成功,就是借鉴了“大白菜”的经验。

毕见清介绍说,20 11年9月,胶州市工商局指导帮助“里岔黑猪”成功注册,成为青岛市第二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成为胶州“一白一黑”地方品牌名片。目前,胶州市涉农注册商标达到560余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件,涉农驰名商标2件,涉农省市著名商标16件,建立了“胶州蛤蛎”、“胶西土豆”、“和睦屯西瓜”在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梯队,带动了富有本地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农副产品走上品牌发展之路。

尝到了甜头的胶州人在土疙瘩里做起了大文章。近年来,他们创新思路,提出了“商标兴市、品牌强企”的发展理念,把商标战略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程,通过定期召开全市规模的商标工作会议、举办商

标注册培训班、对驰、著名商标和马德里商标企业给予现金奖励等一系列举措,充分调动了全市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驰、著名商标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仅今年就向16家驰著名商标企业发放奖金320万元。

“胶州市以‘商标富农’为抓手,充分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示范作用,农副产品商标品牌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委员充分肯定胶州市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发展和保护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并对今后商标战略实施,尤其是涉农商标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推荐第8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地理标志产品案例

申办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与普通证明商标的区别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茅台酒、龙井茶等,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具有独特风味的产品。与普通证明商标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它不允许个人独自申报注册,是一个地域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如别人盗用或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任何权利人都可以提请保护。

B、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时间性。该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如注册了“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只要“静宁”地名存在,该项权利就永久存在,静宁人就永久享有该权利。而普通证明商标只有10年保护期限,如果到期不申请续展,就会自动丧失。

C、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可转让性。它与一个地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别人抢注不去,个别人或组织也不可转让,因为转让后就失去了地理标记的本源性,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

D、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对世效力。普通证明商标如果要在国外得到保护,需要在国外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或提请国际商标注册。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只要在我国注册,不管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具有保护的效力,别人都不可侵权。

2、申请注册“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对苹果栽植于静宁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东经105°20′—106°05′、北纬35°01′—35°45′,果品成熟期昼夜温差大于16℃;以黄绵土为主要土壤,水质无污染),苹果品质充分由该地域、气温、土壤条件而决定,并且对其实施地理标志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行为。

多年的发展和事实证明,“静宁”苹果已成为静宁的品牌,品牌既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名片,又是该地区的一项无形资产。保护和发展静宁苹果品牌,就是保护和发展静宁的无形资产。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就是对惠及静宁47万人口的关心和爱护,就是对静宁40万亩年产值2亿多元苹果产业的无形资产的保护。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注册,一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知名度,从而提升静宁知名度,达到宣传静宁的目的。二是可以扩大静宁的无形资产,增加经济总量。三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的质量和价格水平,突出特色产业和提高经营收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是为质量兴县,走品牌发展之路开辟了新的途径。五是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做大做强静宁苹果产业,为实现我县果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六是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发展地方经济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推荐第10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是不得注册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按照此法规申请的商标,一般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如下:

1、在注册主体上,二者的注册主体都不是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机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主体,一般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农、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2、在表明来源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的都是来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特征、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表明的是来自哪个指定区域、地域、地点;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征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商标使用人与集体的从属关系。

3、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标记,具体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地理位置上利用其资源进行生产、服务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

第11篇:地理标志保护探讨

地理标志的政府保护及私权利救济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田美玉)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现行《商标法》也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见,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其身份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为是民事权利,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利。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属下的一种,自然属于私权,但无论从使用还是管理上,又不同于其他如商标、专利等纯粹的私权,法律同时为它提供了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屏障。

我国对地理标志提供“双轨道”保护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见诸于纯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作为商标保护: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商标法实施条例》,2007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于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现已失效),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据此,1994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2001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第16条,加入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标志。”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

由国家质监总局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对于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规范性使用标准的约束,如果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被注销、停止使用的风险;对于其他生产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从上文件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实行的是“双轨道保护”。即一方面国家质监部门通过公权力实施主动保护,另一方面,允许将地理标准注册为证明商标,申请人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设定商标权后,借助于商标法进行司法及行政保护,后者体现的是私权性质的保护。

“双轨道”保护的精神一致

首先,从申请人及使用人的资格来看,两条轨道是保持一致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规定,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而根据《商标法》及条例,如果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申请商品又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误导公众,是不予注册的。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注册或要求使用的,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如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要求参加该组织或直接正当使用该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以及要求使用的,亦需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由此看来,质监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从申请人及使用人的资格,也是保持一致,并未有明显冲突。

其次,公权力保护与私权利救济,二者并不冲突。

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实施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双重保护,虽然从保护形式上看,两条平行轨道中的主管部门存在冲突,但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角度,反而是一种权利的加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主动、强制性地介入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及保护,《规定》要求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主动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 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可见,质监部门公权力的主动、强制管理及权力干预,为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提供了公权力保护的屏障。

而从商标保护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商标法排斥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普通意义的商标,即《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换言之,商标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但证明商标权利人并不能因此获得完全意义上的私权,依然存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可见,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精神,与后来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一致的,二者并未有明显冲突。如果质监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监督使用未能尽其所能时,权利人也可以借助于商标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可见,“双轨道”的保护对权利人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讲,却是加强了权利保护的屏障。

“双轨道保护”缺乏统一,分工不明确。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管理,需要尽快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文件,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

我们认为,从保护精神的层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二者殊途同归,但在保护形式、管理部门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以及在管理及保护的细节操作中,仍然存在混乱。例如在质监部门的管理中,一旦认定了一项地理标志,便已排除了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继续使用该标志。而商标法中则保留了在先权利人的继续使用权。曾经在媒体上见诸报端一度成为关注焦点的“三华李”一案,便是典型的个案。在翁源县获得“三华李”地理标志保护之前,如果“三华李”经过几十年的推广种植,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品种名称,遍布岭南其他区县并大规模种植推广,其他地区销售的“三华李”称谓已深入人心,“三华李”的地域性称谓已逐渐淡化或弱化,此时再就“三华李”单独授予翁县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已违反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使“三华李”已被认定为地理标志,未来也不应否定其他已形成规模及知名度的区县继续使用该名称,否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以及产业发展,而是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纠正。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丰富的独特品质的农副土特产品,而这种品质往往是由当地特有的地理气候环境决定的,保护地理标志,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对于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及市场化,大力发展地方农业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尚属新生事物,但其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如何在各部门间合理分工,指定完善的保护规范,是健全地理标志保护的首要工作。同时加强地理标志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保护地理标志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议各部门能通过圆桌会议,将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出台统

一、完善的保护规范,以健全其法律保护体系。

第12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1 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登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图:公共标识基本图案

第13篇: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

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

食品农产品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一、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二、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

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原产地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四、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

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第14篇: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15篇:什么是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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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理标志

什么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

1、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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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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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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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

(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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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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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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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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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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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薏米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

“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薏米生产、经营,提高薏米质量,维护和提高“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金沙薏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营者属于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

发展技术协会,商标权属于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

后,均可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福建省仙游县行政区域内(东经117°48'-118°36',北纬25°48'-26°24')的4个乡镇,即龙华镇、大济镇、鲤南镇和赖店镇。仙游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20℃,年日照1935.5小时,年太阳辐射总量4622.6MJ/m2,热量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熟的生长需要。年降水量1300-2300㎜,无霜期230-340天,大气中的负氧离子丰富,空气新鲜。境内以丘陵为主,盆地、河谷错杂其间,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农业生态环境,其自然条件适宜金沙薏米的生长。

第六条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薏米的特定品质腹沟深,

粒园,含固形物多,煮熟时汤浓。一是颖果腹沟深,粒园,含固形物多;二是具

有“糯、甘、稠”的品质特性;三是富含薏苡脂、薏苡素、薏苡仁多糖,药性强;四是营养丰富。含蛋白质16.2%,脂肪4.6%,糖类79.2%,及磷、钾、钙、维生

素E等多种微量元素。一般在7月中下旬即大暑前后5天播种,小雪后3-4天

收割,株高1.2-1.5米。分蘖力强达11支以上,穗位高约65cm,着穗节数5-6

节,单穗总粒数约100粒,结实率86%,百粒重10.2g左右;具有颖壳薄、粒大、盈满、色白、质地纯厚,抗病、抗倒伏、耐旱的特征。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金沙薏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仙游县金

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后,在2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

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无偿使用“中国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

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

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

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

2、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

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

3、“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

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是“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薏米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薏米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

术协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为保证“金沙薏米”地理标

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

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

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

权等行为发生,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

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非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

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

标的,或者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时违反本规则,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

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必要

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仙游县金沙

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报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

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

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金沙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

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仙游县金沙薏米产业发展技术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17篇: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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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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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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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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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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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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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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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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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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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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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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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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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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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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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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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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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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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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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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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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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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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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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人(公司)生产的 产品位于 地域范围,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并承诺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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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国家质量检疫总局。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目前,申请地理标志的大都是农产品,以中药材、水果、茶叶和蔬菜居多,此外还有调味品、干果、工艺品、花卉、酒、粮食、禽畜、水产品、饮料、油料等。

北京市(1项)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天津市(1项)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9日)

河北省(11项)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昌黎葡萄酒(2002年8月6日)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日)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泊头鸭梨(2004年9月27日)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山庄老酒(2005年4月6日)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山西省(3项)

沁州黄小米(2003年8月7日)

平遥牛肉(2003年12月24日)

山西老陈醋(2004年8月9日)

辽宁省(6项)

盘锦大米(2002年9月10日)

锦州道光廿五贡酒(2003年5月19日) 鞍山南果梨(2005年2月4日)

大连海参(2005年12月1日)

大连鲍鱼(2005年12月1日)

岫岩玉(2005年12月31日)

吉林省(7项)

延边苹果梨(2002年12月9日)

吉林长白山人参(2002年12月25日)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2003年4月14日)

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2003年5月21日)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2004年7月1日)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2005年12月28日)

通化山葡萄酒(2005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11项)

五常大米(2003年5月10日)

饶河东北黑蜂系列产品(蜂蜜、蜂胶、花粉、蜂王浆)(2003年5月19日)

方正大米(2005年4月6日)

铁力北五味子(2005年12月21日)

铁力平贝母(2005年12月28日)

铁力“中国林蛙”油(2005年12月28日)

宝清红小豆(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五营黑木耳(2006年4月26日)

五营红松籽(2006年4月26日)

上海市(1项)

南汇水蜜桃(2005年2月4日)

江苏省(9项)

镇江香醋(2001年12月20日)

高邮鸭蛋(即高邮咸鸭蛋)(2002年6月24日)

洞庭(山)碧螺春茶(2002年12月9日)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2004年7月16日)

泰兴白果(2004年8月31日)

扬州漆器(2004年9月9日)

雨花茶(2004年12月13日)

云锦(2004年12月23日)

阳澄湖大闸蟹(2005年5月9日)

浙江省(16项)

绍兴酒(2000年1月31日)

龙井茶(2001年10月26日) 杭白菊(2002年6月12日)

庆元香菇(2002年6月12日)

金华火腿(2002年8月28日)

龙泉青瓷(2003年2月14日)

常山胡柚(2003年2月14日)

新昌花生(小京生)(2003年5月21日)

安吉白茶(2004年4月6日)

塘栖枇杷(2004年5月18日)

余姚杨梅(2004年6月4日)

黄岩蜜桔(2004年8月31日)

萧山萝卜干(2004年10月25日)

慈溪杨梅(2004年12月13日)

乌牛早茶(2004年12月13日)

天台乌药(2005年5月9日)

安徽省(12项)

宣纸(2002年8月6日)

滁菊(2002年11月8日)

口子窖酒(2002年11月8日)

黄山毛峰茶(2002年11月8日)

砀山酥梨(2003年4月11日)

古井贡酒(2003年4月29日)

太平猴魁茶(2003年5月19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2004年10月13日)

宁国山核桃(2005年2月4日)

符离集烧鸡(2005年8月25日)

霍山黄芽(2006年4月16日)

凤丹(2006年4月16日)

福建省(5项)

武夷岩茶(2002年3月8日)

古田银耳(2004年6月16日)

安溪铁观音(2004年7月8日)

建瓯锥栗(2004年8月9日)

永春芦柑(2005年11月29日)

江西省(10项)

南丰蜜桔(2003年2月12日)

狗牯脑茶(2004年1月29日)

赣南脐橙(2004年9月27日)

泰和乌鸡(2004年10月10日)

广昌白莲(2004年10月13日)

庐山云雾茶(2004年12月13日)

广丰白耳黄鸡(2005年4月6日) 万年贡米(2005年4月6日)

景德镇瓷器(2005年4月15日)

商州枳壳(2006年4月19日)

山东省(10项)

沾化冬枣(2002年8月6日)

烟台苹果(2002年8月28日)

烟台葡萄酒(2002年8月28日)

龙口粉丝(2002年9月10日)

平阴玫瑰(2003年8月7日)

乐陵金丝小枣(2004年12月13日)

无棣金丝小枣(2006年2月22日)

日照绿茶(2006年3月23日)

冠县鸭梨(2006年5月24日)

茌平圆铃大枣(2006年5月24日)

河南省(22项)

道口烧鸡(2002年12月9日)

西峡山茱萸(2003年3月6日)

钧瓷(2003年7月29日)

怀山药、怀菊花、怀地黄、怀牛膝(2003年8月7日)

平舆白芝麻(2003年8月7日)

方城丹参(裕丹参)(2003年9月29日)

南召辛夷(2003年10月9日)

原阳大米(2003年12月24日)

汝瓷(2004年7月16日)

卢氏连翘(2004年12月13日)

嵩县柴胡(2004年12月13日)

灵宝大枣(2005年2月21日)

偃师银条(2005年4月15日)

确山板栗(2005年8月25日)

宁陵金顶谢花酥梨(2005年12月31日)

唐栀子(2005年12月31日)

唐半夏(2005年12月31日)

卢氏黑木耳(2005年12月31日)

灵宝杜仲(2006年1月24日)

济源冬凌草(2006年4月16日)

卢氏鸡(2006年4月26日)

桐桔梗(2006年4月26日)

湖北省(8个)

京山桥米(2004年12月23日)

利川黄连(2004年12月23日)

利川莼菜(2004年12月23日) 恩施紫油厚朴(2005年8月25日)

洪山菜薹(2005年12月31日)

板桥党参(2006年4月27日)

秭归脐橙(2006年6月20日)

枝江酒(2006年6月20日)

湖南省(8项)

浏阳花炮(2003年3月6日)

隆回龙牙百合(2005年2月4日)

隆回金银花(2005年2月17日)

溪洲莓茶(2005年8月25日)

邵东黄花菜(2005年12月28日)

邵东玉竹(2005年12月28日)

桃源野茶王(2005年12月31日)

湘阴藠头(2006年1月24日)

广东省(17项)

河源米粉(2003年12月24日)

郁南无核黄皮(2004年6月3日)

廉江红橙(2004年9月20日)

马坝油粘米(2004年9月20日)

增城丝苗米(2004年9月20日)

端砚(2004年10月29日)

流沙南珠(2005年8月25日)

愚公楼菠萝(2005年8月25日)

覃斗芒果(2005年8月25日)

埔田竹笋(2005年12月21日)

普宁蕉柑(2005年12月21日)

陆河青梅(2005年12月21日)

程村蚝(2005年12月21日)

春砂仁(2005年12月28日)

东陂腊味(2006年1月24日)

合水粉葛(2006年4月16日)

英石(2006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7项)

容县沙田柚(2004年7月20日)

合浦南珠(2004年10月29日)

永福罗汉果(2004年12月13日)

凌云白毫茶(2005年8月25日)

巴马香猪(2005年8月25日)

荔浦芋(2005年12月28日)

大新苦丁茶(2006年1月24日)

海南省(2项)

白沙绿茶(2004年10月29日)

澄迈苦丁茶(2006年6月20日)

重庆市(4项)

秀油(2003年12月24日)

石柱黄连(2004年10月10日)

涪陵榨菜(2004年12月13日)

江津花椒(2005年10月17日)

四川省(19项)

蒙山茶(2001年12月6日)

水井坊酒(2001年12月6日)

古蔺肝苏(2003年9月9日)

安岳柠檬(2004年1月8日)

苍溪猕猴桃(2004年3月17日)

龙泉驿水蜜桃(2004年9月27日)

通江银耳(2004年10月13日)

青川黑木耳(2004年12月13日)

汉源花椒(2005年2月4日)

南江金银花(2005年5月9日)

长赤翡翠米(2005年5月9日)

剑南春酒(2005年5月9日)

双流冬草莓(2005年12月28日)

郫县豆瓣(2005年12月31日)

泸州酒(2006年1月24日)

南江山核桃(2006年3月23日)

江油附子(2006年3月23日)

得荣树椒(2006年4月26日)

涪城麦冬(2006年5月24日)

贵州省(5项)

茅台酒(2001年3月29日)

余庆苦丁茶(2005年8月25日)

梵净山翠峰茶(2005年12月9日)

凤冈富锌富硒茶(2006年1月24日)

赤水金钗石斛(2006年3月23日)

云南省(3项)

宣威火腿(2001年3月21日)

文山三七(2002年11月8日)

昭通天麻(2004年10月13日)

陕西省(13项) 西凤酒(2003年9月24日)

陕西苹果(2003年9月29日)

蓝田玉(2004年2月3日)

韩城大红袍花椒(2004年8月31日)

紫阳富硒茶(2004年10月29日)

平利绞股蓝(2004年12月13日)

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2004年12月13日)

太白酒(2005年4月15日)

商洛丹参(2005年8月25日)

延安酸枣(2005年12月31日)

洋县黑米(2006年3月23日)

临潼石榴(2006年4月27日)

延川红枣(2006年5月31日)

甘肃省(4项)

兰州百合(2004年9月27日)

礼县大黄(2004年12月13日)

临洮大丽花(2004年12月23日)

武都橄榄油(2005年12月9日)

青海省(1项)

互助青稞酒(2003年8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3项)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03年4月11日)

宁夏枸杞(2004年5月18日)

灵武长枣(2006年5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项)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2003年6月25日)

库尔勒香梨(2004年12月13日)

伽师瓜(2005年11月29日)

第19篇:地理标志交流发言修正

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推进房县耳菇产业健康发展

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

房县位于武当山和大巴山之间,跨东经110°02′—111°15′,北纬31°34′—32°11′,东西长300km,南北宽131km,版图面积5110平方公里,海拔180—2485.6米,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降水充沛,昼夜温差大,境内山高林密,植被资源丰富,水土保持完整。特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气候、环境条件及悠久的生产历史,孕育了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房县黄酒、房县豆油精等一批独具地域特色和独特品质的农产品,在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5年房县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于2008年通过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2009年相继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此房县食用菌产业步入标准化的发展轨道。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1、产业效益明显增强。2009年房县耳菇总产量达5562吨,产值1.5亿元,2010年达6010吨,产值达2.48亿元,产量增长8%,产值增加65%,菌农人均增收1927元。出口创汇由2009年的1100万美元增加到2010年2533万美元,增长1.3倍。总产量、产值、出口创汇、菌农人均增收分别比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前的2005年增长1.6倍、2.1倍、2.6倍和2.

3倍。

2、标准化生产程度不断提高。按照国家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房县黑木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房县香菇》等标准,房县农业局在青峰、土城等主产乡镇建立食用菌地理标志示范园4个,配备专业名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使耳菇种植户地理标志标准化生产技术生产普及率达到60%,标准化生产程度明显提高。

3、产业化经营步伐逐步加快。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有效地将龙头企业(经合组织)、生产基地和农户连接在一起,产业链条得到延伸。2010年,房县规模以上的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达到8家,经合组织达到27个,参与产业化生产经营农户达到5.6万户。

4、专业村、典型生产经营大户不断涌现。2010年,房县地理标志耳菇生产“一村一品”专业村达到67个,占全部专业村的58%,培植典型生产经营大户1200户,在专业村和典型生产大户的带动下,房县食用菌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措施得力

1、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关政策。为了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管理混乱,发挥农业部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主导地位,县农业局经过多方争取,力促房县成立了以县长沈明云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办、农业、工商、财政、发展改革、科技、扶贫、林业、质检等部门为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农业、工商、质检三个

部门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设立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从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许可使用、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在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责。2010年3月,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 “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通告》,出台了《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房政办发2010[48])和《房县黑木耳和房县香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房政发 [2010]36号),进一步规范了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2、清理整顿市场,规范包装标识。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组织农业、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对标志产品经营者建立统一的产品追索体系,设立用标产品投诉和售后服务电话,对房县耳菇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和检查。2010年共清理不规范的耳菇包装15000余套,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统一设计了房县耳菇包装,对符合条件的使用者实行申请许可和合同化管理,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切实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商标标识、统一包装设计、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市场监管保护。以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实施“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工技术。依托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

制技术规范》,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两年来,共组织食用菌行业协会、农技推广中心和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140多场次,参训人员达到8000多人次,印发技术资料11000余份,编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规指南》1000多本,将标准化的耳菇生产技术送到生产者的手中,引导生产者按照特定生产规程安全地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全县10个主产乡镇都配备了2-3名技术人员主抓房县耳菇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提高标准化技术的推广普及率,保证房县耳菇的质量。

4、培植龙头企业和经合组织。龙头企业和经合组织是地理标志使用的主要载体,我们成立了房县兴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依托房县神武山珍公司等6家龙头企业和20多个营销大户、种植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地理标志的规范有效使用,培植了一批科技含量高,精深加工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不断扩大产业带动能力,提升标志产品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及加工水平,实现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窑淮乡农民种植大户张景浩,2010年生产香菇40万筒,通过使用地理标志,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20万元;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常年黑木耳出口仅在100万美元以下,2009年用标后,当年出口增加到287万美元,2010年达到362万美元;房县聚达食品有限公司是鄂西北最大的耳菇生产加工企业,该公司用标前,产品出口创汇每年在700万美元以下,2009年用标后,当年出口增加1056万美元,2010年达到1560万美元。

5、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两年来,我们共印发了宣传资料

1.8万份,在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场所、乡镇村民委员会和食用菌

主产区进行张贴,充分利用省市县新闻中心、电视台、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农业博览会和推介会,对房县耳菇进行全方位宣传,把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作为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全国推介。2009年,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在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上获得金奖,2010年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在第八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会上获得金奖,房县耳菇地理标志富农典型入选2010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特刊》,在全省推进商标战略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表彰大会上,房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受到省政府的通报表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20篇: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文献综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有利于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如假冒、侵权等现象比较严重,人们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等。学者们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 地讨论,通过笔者的检索,共有20篇优秀论文与7部著作对其完善措施进行了阐述。

一、有关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相关文献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地理标志应当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过笔者的检索,以下为最具代表性的学说。

法学学者王莲峰在2003年07期的《法律适用》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选择》的文章,将目前各发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学者张宇冰、郭鹏在2004年03期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以《TRIPS协议下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对此进行了具体阐述。具体而言,他们认为:

1、专门立法保护。法国是对地理标志保护最早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备。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2、商标法保护。英、美等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等行为追究侵权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

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发展中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逐步提高。学者王笑冰在2004.04期《中华商标》上发表《印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 文,对印度的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详细的概述。他指出,印度是一个物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享誉世界的地方特产,

如Basmati香米、大吉岭茶 (Darjeeling Tea)等。但是在1999年之前,印度一直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地理标志主要受普通法假冒诉讼和商标法的保护。从1997年开始的长达5年的 “Basmati之争”使印度认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并促成了《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的出台。除此之外,印度还展开了积极的 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行动,如积极申请地理标志的海外注册,密切监视他人对地理标志的不当注册和使用等。

二、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完善措施文献

面对地理标志纠纷案件的直线上升,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探讨同样进入了白热化状态,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总括而言,可以分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保护及专门立法保护四类:

1、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鉴于我国现行双法保护的冲突性,特色产品的富有性,保护历史的短暂性及单独商标法模式的局限性,2003年01期《电子知识产权》上的《地理标 志立法模式之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马晓莉)和2003年01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我国相关制度之 完善》(扬红军)等文章指出,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应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即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因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争法在共同的目标——维护企业、个人对其地理标志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的激励下,在共同的原则——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针对相同的客体——地理标志——以及围绕他们产生的交易活动、利益纠葛,分别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切入角度、不同的发展方 式出现,所以这两套制度是相互依赖、不可割舍。抛开其中任何一项制度,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都是不完善的。权利人只有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自 身的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003年02期《学海》的《WTO的TRIPS协议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蔡宝刚)和2005年01期《商场现代化(学术版)》的《论地理 标志保护方式》(罗政、姜敏)等文章指出,应当积极有效的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人的保护,给予他们以充分的救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非完美无缺 的,法律的修订、商标权的取得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能够给权利人以保护,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非常必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社 会公益和消费者利益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它从另一个侧面(侵权救济)上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重要的作用。将两个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即可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 护,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3、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保护

2005年01期《知识产权》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张玉敏)和2005年01期《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我国 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常雪芹、王琨)等文章指出,实行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保护模式应当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佳模式。对于大多数质 量监控要求不是很高的地理标志产品来说,采用商标形式既可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又可以避免专门法保护面窄、保护成本高的问题;对于少数附加值高、层次较高的 民族精品而言,则必须以专门法进行强有力的质量监控和保护,从而使历史文化精品得以保持和发扬光大。

4、专门立法保护

面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在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立法缺陷直接导致的弊端,学者们纷纷意识到制定专门立法保护的重要性。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石 淼、江金满在2002年03期的《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的《TRIPS协议与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王连峰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年9月版的《商标法通论》、王季的《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构想》及刘文军在2005年05期《学术交流》上发表的《专门立法:地理 标志的有效保护途径》,他们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通过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不能提供对地理标志全方位的保护。根据TRIPS协 议的精神,在本国不予保护的地理标志在国际上也得不到保护。中国已经加入WTO,面对当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情况,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地理标志保护的 迫切需要,我国应该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

地理标志工作汇报
《地理标志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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