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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专项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0:3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2年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医疗市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无证行医回潮,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结合《2012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精神,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系列行动,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探索建立黑诊所曝光制度,提示群众安全就医。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牙科诊所” 等黑诊所。对查处过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督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诊所进行重点检查。

(二)严厉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的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特别要加强对新建居民区、早市、夜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中地点的无证行医打击力度。

(三)严厉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设非法坐堂行医行为及内设静点病床,开展非法静点行为。

(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黑诊所曝光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定期曝光查处的黑诊所。每季度曝光一次查处的黑诊所。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4日—6月13日)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二)集中整治(6月14日-10月15日)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迎检、总结(10月16日-10月31日)

准备迎检,做好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落在实处。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作用,加大乡镇、农村无证行医的查处力度,准确、高效查处。

(二)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依托当地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领导机构的组织领导,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符合移交公安机关条

件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移交,严惩犯罪分子,绝不以罚代刑。

(三)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将专项整治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曝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推荐第2篇:打击无证行医总结

杏花岭区卫生监督所

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杏花岭区卫生局2009年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及我所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安排,从8月初到9月底对辖区内无证行医诊所展开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顿活动。

为切实落实好此次行动,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组,召开了全所动员大会。会上所领导要求全体监督人员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无证行医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建立起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此次行动以打击“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医疗美容诊所”和药店“坐堂医”为重点。我所在

6、7月份摸底排查第一轮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高压态势重拳打击无证行医。对辖区内的所有无证诊所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对已经取缔过的无证诊所进行回头看,对一些死灰复燃重新开业的无证

诊所加大了处罚力度,依法重处,确保其关停、关死;把重心下移,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予以覆盖,加大了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打击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以举报投诉为线索,查处违规行为。达到取缔一个诊所,震慑一大片的效果。

此次行动我们共打击黑诊所22户,全部依法取缔。其中城市社区4户,城乡结合部6户,农村12户。共出动车辆52台次,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罚款21000元,没收药品器械价值27700元。太原电视台“新闻快车”、“发现”节目和山西晚报进行了跟踪报道。

打击无证行医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后仍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把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切实建立起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而努力。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3篇:打击无证行医经验交流

2011年城阳区卫生局依法打击无证行医的

工作经验

2011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我所根据《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2011年)及《城阳区卫生局关于打击无证行医充分发挥“前哨”作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全区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继续加大对无证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医疗市场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际工作中具体做法如下:

一、制定并下发专项规定

2011年3月23日制定并印发《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至各相关单位及科室,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工作。成立了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了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示意图、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考核方案等。该方案着重对无证行医的监管工作程序以及对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举办专项工作培训班

2011年4月15日,在卫生局专门举办了医政执法培训班,参加范围为监督所全体执法人员及各工作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站所有执法人员,主要结合《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行医尤其是无证行医的工作进行部署,对取缔无证行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参会的所有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医政执法知识培训,会中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最终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做好无证行医信息摸底上报工作

规定出台后,监督所根据方案要求先后两次专门下发了摸底排查无证行医(包括无证开展中医、针灸、西医、口腔;一证两址;药房坐堂行医;无证医学美容等)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工作站督导各“前哨”(实际名称为第三级管理网格)按职责要求将各自辖区内存在的无证行医行为全部摸清。各工作站将各“前哨”摸底情况汇总,分别于6月份和10月份统一将无证行医详细情况(无证行医详细地点、负责人姓名、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非法行医的种类等)通过邮件的形式报至一级管理网格,两次上报的无证行医共60余家。

四、各工作站打击无证行医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制定打击无证行医具体方案

8个工作站均根据各自辖区内存在无证行医的不同特点,制定了适合自己辖区情况的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

监督所根据8个工作站制定的打击无证行医实施方案,专门统一制定下发了全区《取缔无证行医方案》。

(二)8个工作站与各自所在的街道办、公安、工商等部门积极协调,通报辖区内无证行医情况,争取取得上述部门的支持。

五、取缔无证行医工作 (一)取缔无证行医专项行动

1、7月4日至7月15日同公安、工商、街道办联合执法,共分成两个执法组,出动车辆8部,执法人员30余人,对全区存在的40余家无证行医场所进行联合取缔,没收药品50余箱、医疗器械12件、拆除非法医疗广告门头20家。

2、10月下旬至11月初同各工作站配合,出动车辆6部,执法人员20余人,对全区存在的20余家无证行医场所进行联合取缔,没收药品30余箱、医疗器械7件、拆除非法医疗广告门头9家。

(二)取缔无证行医日常工作

2011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共发现无证行医30余家(次),均予以现场取缔,没收药品17余箱、没收非法医疗广告单200余张、拆除非法医疗广告门头26家。

六、正面宣传与整治曝光

邀请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记者参与执法行动,对非法行医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2次,及时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保持高压态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整治工作良好氛围,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

七、对违反打击无证行医有关规定的处理

2011年5月18日区卫生局对某二级管理网格对辖区内“前哨”上报的无证行医行为未进行及时查处,也没有按规定上报一级管理网格的行为,在全区卫生系统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方案”的规定给予扣分处理,责令立即改正同时对此事件作出深刻检讨。卫生局还要求其它各单位要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网格化职责,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城阳区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做好各自辖区内医疗市场卫生秩序日常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目前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正逐步发挥出巨大的成效,医疗卫生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程序化,“前哨”也一直动态的监控无证行医行为的发生,积极配合一级、二级管理网格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目前为止城阳区已有效的遏制了无证行医的发展,使医疗市场秩序趋于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医疗机构监督科 2012年2月06日

推荐第4篇:市开展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开展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市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全省实施“亮剑行动”为载体,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探索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工作重点

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集市等“黑诊所”容易存在的区域为重点地区,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药店坐堂行医以及无任何执业资格的游医、假医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法制办:负责在专项行动中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的指导,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建议;协调和督促卫生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黑诊所”非法行医违法案件,并督促移送案件及时办理、结案。

(二)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黑诊所”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做好“黑诊所”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受理、查处和取缔工作。

(三)卫生局:严厉查处“黑诊所”非法行医的行为,做好“黑诊所”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药监局:负责规范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药品零售店内坐堂行医等非法行为进行查处清理。

(五)教体局:负责对学校、托幼等机构内所设置的校办医务室进行清查,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必须立即停止其执业活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六)广电局:做好打击“黑诊所”非法行医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

(七)工商局: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八)计生委: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九)科技局:清理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十)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负全责,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医疗市场的排查摸底,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整顿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打击无证行医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打击无证行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此次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为确保打击无证行医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炊丽敏副市长为组长,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突出重点,抓好措施落实

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围绕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从基层抓起、从农村抓起,将责任落实到人。市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办及相关部门行动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督导检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大力度,严肃案件查办

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特别要做好对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并按要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发现的“黑诊所”等非法行医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办。对大案要案要重点查办,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各乡镇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击与建设结合、整顿与规范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建立健全经常性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管措施。

(五)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办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工作督查与案件督办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全市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的督查。对未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混乱,医疗安全隐患较多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市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领导组成 员名单

附件:

市打击无证行医行动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荐第5篇: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协调机制,负责与其他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为监督执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同级监督执法机构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实施考核评估,落实执法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无证行医查处能力和水平。

监督协管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协管工作机制,收集无证行医案件线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无证行医案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行政处罚情况,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防范无证行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第十条 对社会举报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和场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

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字。

第十三条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

第十四条 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第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

(二)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

(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前款第

(二)项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可以书写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规章),已(拟)于×年×月×日立案,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

第十六条 需要调取电脑、电子产品及互联网相关证据等电子数据的,可以转化为书面材料,并注明来源、时间和材料说明;现场不能转化为书面材料的,可以对证据载体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七条 对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第十八条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为:

(一)在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公告栏或者网站公告;

(二)在无证行医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三)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无证行医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下列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次日起算的3个月内。

作出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无证行医查处中,发现有下列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

(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移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当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其社区矫正地的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销售药品,或者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有确切来源的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无证行医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无证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未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涉嫌犯罪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索取、收受无证行医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建瓯市卫生局打击无证行医

建瓯市卫生局2014年打击无证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为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营造和谐、规范的医疗服务秩序,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241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评工作,我局于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达到预期效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制定了专项检查方案,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分四个检查组对各类医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情况进行督导。

(二)突出重点类别,确定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检查以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主要目标,采用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检查重点包括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集贸市场等场所存在的假医游医、打击生活美容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打击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行为、打击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等行为。

(三)加强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为提高整个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我局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巡回业务培训,提升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利用舆论宣传,提升执法效果

我局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动群众,争取社会的理解和群众的支持,提高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认识,主动向执法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

(五)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医疗市场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截止2013年10月20日,全市共受理医政类投诉举报案件247件,出动人次603人次,办结及反馈达100%;医政日常监督检查910家次,出动人员2763人次;取缔无证行医141户次,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起;行政处罚133户,罚没金额39.7135万元;市级卫生行政和监督部门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打击无证行医开展情况75家次。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多数医疗机构能够按照许可规范设置,并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医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比较好;开展临床用血的各医疗机构基本做到了安全用血,临床用血基本由省血液中心供应,检查中未发现非法采供血现象。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都较为规范,各种临床用血医疗文书齐全,填写准确,分类存档。

二、存在问题

(一)长效监管机制未能全面有效运行,一些边远山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存在一些无证诊所。

(二)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还存在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问题。

(三)部分单位还存在医、护人员未注册到位执业现象。

(四)个别门诊部、诊所存在“医托”等损害病人利益的行为。

(五)基层卫生监督员相对不足,执法专项经费紧缺,缺乏执法车辆和必要的摄像、录音等取证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度和广度。

三、今后工作思路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有效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是今后我市医疗监督的工作重点。

(一)严把医疗卫生机构准入关,严格医疗卫生机构许可准入程序,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依法审批,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根据国家卫计委和省卫生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摸清和掌握辖区内无证行医的基本情况和特点,采取疏、堵结合等办法杜绝无证行医的行为。

(三)坚持检查与引导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四)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线索,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坚决依法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形成 “打非”的常态机制。

(五)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模式,将日常动态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继续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配合,增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工作合力。一方面,要加强卫生部门与公安、监察等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不 “以罚代刑”,对大、要案及时移交、通报。另一方面,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医政、中医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

(六)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全市已开展输血技术的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监管。要求血液中心不得向未取得输血资质的单位擅自供血;未获准开展输血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输血,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加大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的公示力度,引导群众正确择医。

2013年11月01日

推荐第7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平川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白银市平川区卫生局

(2007年1月25日)

尊敬的督查组各们领导、各位专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在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区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将我区从2005年6月份开始至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情况作以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平川区是1985年随白银市建市而成立的一个工业区,全区总面积2016万平方公里,辖区4乡3镇4街道办,总人口19.5余万人,辖区有三级医院1所,二级医院7所,专科医院1所,乡镇卫生院院7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6家,厂矿企业医务所6家,村卫生院室58家,个体诊所64家。

二、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积极开展舆论宣传

甘肃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区卫生局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统一认识,锁定了专项行动目标,即“加大力度,持之以恒,倾尽全力,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明确了工作范围,即“从基层抓起,逐级落实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种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全面进行检查整顿”,确定了专项行动的6个重点: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二是严肃查处非法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四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五是严肃查处利用B超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六是严肃查出在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为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区上成立了“白银市平川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下发了《白银市平川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对专项行动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我们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黑板报、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普及了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增强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就医。同时加大曝光力

度,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设立了3个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为专项行动营造了浓厚的社会监督氛围。形成了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共同参与,配合默契,专项行动进展顺利的工作局面。

三、全面调查、联合行动,做到打防并举

按照《甘肃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们积极行动,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做到了抓紧、抓细、抓出实效。为确保专项行动层层落实,我们按照方案要求,首先在全区范围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明查暗访和拉网式排查形式,开展了全面调查措底,做到坚决不放过一个细节、不隐瞒一点真相、不漏掉一个死角。通过自查自纠和全面排查,对我区医疗市场存在问题进行了初步梳理,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存在一些无证行医现象;二是个别医院仍存在科室承包现象;三是部分药店存在无处方抓药、坐堂行医现象;四是超范围行医、摆摊设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五是个别医疗机构仍存在利用B超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针对这些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无证个体诊所、科室承包、摆摊设点、坐堂行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为重点打击对象,同时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全面行动计划,组织7家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了大规模专项行动,重拳打击了一些非法活

动。专项行动中,全区共出动巡回宣传车15余次,检查人员170人次,检查单位56家(三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家,乡镇卫生院7所,个体诊所26家,村卫生室8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家);处理各类举报案9件,警告3户,责令改进12户,通报批评3家,取缔无证行医4家(包括摆摊设点2家),自动关闭2家,查封地下皮肤性病诊所2家,吊销执业许可证3家。典型的案例有:对靖煤公司职工总院外包皮肤性病科室,予以查封并全区通报,责令整改;平川区人民医院内科2名护理人员无证上岗,责令整改;平川区养生堂大药房坐堂行医,责令整改;郭玉琴内科诊所非法给某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区卫生局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区计生局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向全区通报;接市卫生局转省卫生厅督办平川区宝积中心卫生院出租科室一案,区卫生局时调查处理,责令卫生院收回出租科室。2006年12月26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顶住说情风,查扣了假借省计生委乳腺疾病普查普治项目办公室名义,打着查治农村妇女病的幌子,借助虚假宣传出售高价药品的赵峰等8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诊疗设备。此案我们正在调查取证,也将给予严厉处罚。

四、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随着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开展,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渐趋规范,这一民心工程切实取得了实效。目前,全区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无一家有科室出租、承包行为,无皮肤性病诊所,无妇产科诊所,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无证上岗、药房坐堂行医、无处方取药行为得到明显改善,摆摊设点,游医、假医现象极少出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再未发现。可以说,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明显减少,打击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后我们将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医疗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把关,合理规划、设臵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臵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积极探索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通过这些大量工作,使我区非法行医活动得到有效根除,为全区人民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

打击非法行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活动开展以来,我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及体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工作难度大,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大量艰巨的任务还

在后面。这次省督查组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动力,我们将按照督查组的指示和要求,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8篇: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取得的丰硕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营造和谐、规范的医疗服务秩序,根据我县《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施方案》并结合《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文件精神,我局于5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专项检查,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定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以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主要目标,把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今年医疗监督的重点工作,采用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二、加强培训,强化意识

为提高整个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2011年5月卫生监督局组织全县卫生监督员系统学习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战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宣传,利用舆论监督

我局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为此专门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群众的投诉及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在卫生信息网络上公布。

四、组织人员,集中整治

2011年6月至9月,按照行动方案,我局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我县特点,在全县开展了146次监督检查,重点清理无证行医、坐堂行医等违法行为,在整个行动中查处无证行医窝点10户并取缔8户,行政处罚10家,对2家无证行医的个人进行了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在整个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274人次,执法车辆274台次。

五、加强监督,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我县无血站及单采血桨站,我局将血液安全的重心放在临床用血监督管理方面,从3月份至今,我局在开展医疗机构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对我县临床用血单位进行了4次执法检查,从总的情况来看,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都较为规范。各种临床用血医疗文书齐全,填写准确,分类存档。

六、存在问题

1、非法行医特别是“游医”的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增加执法难度。

2、容易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由于非法行医经营场所的设施简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封取缔后,非法经营者的经济损失不大,容易出现转换地点后重新开张的情况。

3、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日常监管事项多,以致对非法行医的整治力度和频率都还不足够。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坚持巡回监督、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彻底清除违法违规行医行为,特别对在打击过程中死灰复燃的“黑诊所”一查到底,坚决予以取缔。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以及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派发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3、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推荐第9篇:紫阳县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紫阳县2011年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卫生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决定2011年上半年开展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专项行动扎实进行并取得实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内容和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门诊部(所);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乡村执业医师资格从事相关医疗活动的黑医师和流动无证行医摊点。

专项行动以城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及农村集贸市场等非法行医高发区域为重点,加大打击密度和力度,有效控制无证行医生存空间,做到全方位覆盖,全面取缔。通过专项行动,迅速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一次打击非法无证行医的新高潮,对非法行医者予以有力震慑,为广大群众创造放心安全的就医环境。

二、组织机构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周礼伟(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模钥(县卫生局副局长) 徐流海(县卫生局纪检组长)

成 员:蒋满智(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郭红梅(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柯康林(县卫生局行政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监督所,蒋满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15日)。各单位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利用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行医、创造良好就医环境的氛围。

集中行动阶段(3月15日—5月31日)。各单位按照方案确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工作。

督查评估阶段(6月1日—6月30日)。要做到集中行动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奖惩考核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县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通报督查结果,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扎实、案件查处及时、打非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对专项行动措施落实不力和行动迟缓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改进;对有案不查,知情不报、情节严重并造成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非法行医监测哨点”。在全县各乡镇卫生院设立“非法行医监测哨点”,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监测哨点建立、管理,汇总监测哨点各类监测及查处信息;及时核实、查处监测哨点提供的案件线索,并向市卫生局上报打击黑诊所、黑医师的实时信息。

各监测哨点负责将责任区内非法无证行医情况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协助卫生监督所查处非法无证行医行为;并对责任区被查处的非法无证行医点进行追踪监测,向辖区卫生监督所反馈监测结果。

(二)建立我县打击非法无证行医督查、巡查制度。县卫生局每季度对全县打击非法无证行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一次,县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各乡镇一级哨点进行一次巡查,了解村级哨点向乡级哨点的举报情况和乡级哨点本身的管理、监测和上报情况。

(三)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举报电话和专用电子邮箱,并向社会长期公开,并报县卫生局备案。举报电话要做到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并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受理、承办、转办工作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县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非法无证行医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加强领导和协作,迅速全面部署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工作。要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任务落到实处。

(二)紧扣主题、突出重点

要着力解决本区域内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重点对反复回潮的非法无证行医、城乡结合部等无证行医比较猖獗的区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县卫生监督所要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建立打击非法无证行医曝光平台,对查处的非法无证行医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对查处的大案要案,有效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要通过曝光,取得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使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信息全省共享,使非法无证行医的“黑诊所”、“黑医师”无处生存。

县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卫生院,要采取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远离无证行医珍爱生命与健康”为主题的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无证行医对自身健康的潜在危害和对社会就医环境的巨大危害,提高群众主动防范和安全就医意识,力争形成人人关心自身健康,严厉打击非法无证行医的良好氛围。

(五)专人管理、信息畅通

县卫生监督所要设立专人管理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信息,按照要求将非法无证行医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联系人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上报市卫生局。

(六)及时督导、加强考核

县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对打击无证非法行医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收集相关信息。对重大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县卫生局将各乡镇无证行医监测哨点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七)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1、县卫生监督所要将全县打击非法无证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汇总报表(纸质、电子版)于2011年6月20日前送报县卫生局。

2、各乡镇卫生院于2011年3月10日前将监测哨点负责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县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 袁德武 电话:4428664 手机:15594566123

电子邮箱:916330388@qq.com

推荐第10篇:“整顿无证行医工作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己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全面清查整顿;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上下一致,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大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净化我市的医疗服务市场,保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平安的医疗环境。

三、组织机构

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卫生局局长;成 员:略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市卫生局医政科:

主 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副主任: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成 员:略。

四、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以及非法义诊的游医、假医、江湖骗子等其他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

2严肃查处各医疗机构聘用非专业人员执业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的营利性出租、承包科室或病区。

4严厉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重点打击地下“性病黑诊所”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5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B超等临床检测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6严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重点查处非法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非法医疗广告。

五、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部门的医政管理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二)由计生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未经批准。

(三)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违规违法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作部署

由卫生、公安、计生、监察部门成立四个联合工作小组。

(一)宣传组。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宣传、综合、统计、沟通等工作。

(二)执法组共分三个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七、时间布置

宣传组在开展宣传等工作同时,各医疗机构按文件精神自查自检,并将自查结果填表上报到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并签订定责任书;执法组对各自辖区内的非法诊所等重点打击对象进行清理查处。

发现问题当场处分,执法小组将对各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

宣传组织好宣传统计工作,执法组要对重点打击对象进行复检。

宣传组做好宣传、报道、统计、分析等工作,找收工作重点、难点,执法组要对市区各街道以及各村、屯进行反复严密排查,不给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留有可乘之机。对重点难点的查处对象进行集中整治。

总结工作经验,全面系统地统计分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资料。制定合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方法,安排下步工作,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部门一定要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相关单位及各医疗机构,必需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设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布置,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

地方政府负责,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相关单位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依照市委市政府的布署,逐级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需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要加强各级专项行动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

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各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市直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保证不走过场。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置。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维护主义和部门维护主义的乡镇和单位领导,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料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各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和结案之后,要及时向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执法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与建设并举。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把关,依照我市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市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六)加强宣传工作。

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维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整顿工作,所有医疗机构将张贴省卫生厅印制的公告,市将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向全社会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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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苍山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苍山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二0一0年)

自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县根据临沂市卫生局和苍山县人民政府要求,深入贯彻文件精神,按照严格依法行政、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医疗服务安全,根据市卫生局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2010年我局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会议制度,及时传达贯彻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强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二)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提供公平有序的医疗服务竞争环境,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安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和虚假医疗广告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医师资格证》的假医、擅自变更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的游医;药店“坐堂行医”及以“义诊”、“免费检查”、“专家咨询”、“巡诊”、“讲座”等各种名义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超声及染色体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在2009年的基础上 - 1 -

增加了四项工作重点:一是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四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擅自采集供应临床用血的行为。

(三)设立医疗卫生有奖举报

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成立卫生监督举报投诉中心,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涉及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奖举报,奖励标准从100-1000元不等。并印制有奖举报公开信2万余份进行宣传张贴。通过此举,极大了动员了社会力量,促进了我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顺利开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我县所辖的6家县级医疗机构,20家乡镇卫生院都与临沂天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集中处置合同,同时积极交纳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根据临卫法监发[2009]18号文件精神,2010年我局对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又进行了布署要求,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集中管理工作中,根据民营医疗机构规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统一按照临价费发[2005]227号执行,并要求各乡镇卫生院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收集工作的管理,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包装好后统一上交乡镇卫生院暂存。我局不定期对各医疗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医疗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五)重拳出击、成效显著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相关部门共出动执法监督人员960余人次,车辆320余台次,查处个体诊所128余家,取缔非法行医46处,处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例2起、超登记范围执业5起、规范医学美容机构1处、坐堂行医2处、移送公安机关案例1例,罚款人民币11万余元,没收药品、器械(B超1台、洗牙机2台)共计300余件(箱)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起执行金额20余万元。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员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了依法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有的责任,导致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问题屡禁不止。

(二)执法环境复杂。特别在偏远乡镇一些非法小卫生室采用早晚执业的方式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另外非法小卫生室一般在家中执业,其家人特别是父母会阻止执法,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开展培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行医、加大对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继续开展对执法监督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监督能力,杜绝滥用权力、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突击检查,力争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将农村医疗市场、个体医疗机构聘请假医或假专家行医及违法开展性病诊疗、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引,流产、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列为重点整治范围,进行严肃查处。

通过专项行动,积极总结监督执法的经验,建立我县医疗市场监管的良好模式和长效机制,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2篇:无证个体行医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无证个体行医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本文由一起无证行医处罚,探讨对个人无证行医处罚的法律适用,以期医政监督执法人员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正确适用法律。

关键词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

个体行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市场的开放和个体行医的增多,一些医师或非医师未经审批,擅自开办诊所行医,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本文通过报道案例探讨对无证个体行医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1 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15日,**市市长公开电话转来急办件。市民李某举报某商业街灵龟脊柱调理中心非法行医,市、区两级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某商业街36号的灵龟脊柱调理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治疗活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中心为荆某某开办,其宣称能应用中药、烤电、针灸、拔罐、自制膏药为患者治疗颈椎病、椎间盘突出等疾病,而他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 争议焦点

本案责任人为荆某某,其未经登记而以灵龟脊柱调理中心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证书,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对其可以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其开办了灵龟脊柱调理中心,是开办了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的规定(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无证行医处罚,况且,《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荆某某是非医师,但其开办的灵龟脊柱调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对其依照《执业医师法》处理不正确。

当事人荆某某认为,其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保健按摩师》证书,其行为是保健按摩,而不是诊疗活动。

3 讨论分析

3.1 关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认定

现场检查发现,该调理中心内有针灸针、纱布、手术剪、牵引床、TDP特定电磁波治疗器、HY-D电脑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等,门口挂有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等疾病名称宣传牌,以上有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荆某某承认其对患者进行推拿按摩、对疼痛部位进行拔罐、烤电以及使用膏药等,使用TDP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和HY-D电脑中频药物导入治疗仪是针对患者疼痛部位通过电磁波等缓解疼痛,减轻其疼痛。上述活动,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对诊疗活动的定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当事人荆某某只承认其推拿按摩等是保健活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其说法不应采信。

3.2

关于适用法律的认定

本案例当事人为荆某某,其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执业资格》而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法定医师应当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无医师资格或有医师资格未注册都不是法定医师,对荆某某应当认定为非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是对非医师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释义和起草说明,该规定立法原义为,主要是针对一些无任何资格的野医和游医既非医师行医。至于《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应当是指《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的权利义务只适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法定医师,而不能排除对非医师处罚的规定。如要排除适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无证行医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应适用。再者,参照法理要求,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活动要忠于宪法和法律,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义的要求,根据立法原义,本案即可适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根据《立法法》对法律冲突的相关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第98页介绍,要尽可能援引法律地位较高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依据。因此,对当事人荆某某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 对个体无证行医处罚的法律适用 4.1 对个体无证行医处罚的法律依据

个体无证行医包括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和非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

个体行医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其都设定了处罚条款,具体如下:

(一)《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3)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规定,《执业医师法》是针对有行医行为的医师或非医师个人即对公民的处罚,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亦可对个人处罚。对个人行医《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规定,产生了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4.2 对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的理解

该批复中指出,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作者感觉,卫生部的答复模糊,容易对执法人员造成误解,认为:个人开办医疗机构,应当区分二种情况:一是医师或非医师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没有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自己开展诊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而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的规定,医师或非医师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当事人为医师或非医师本人,处罚应当依据《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处罚。二是个人只是作为出资人开办医疗机构,自己不开展诊疗活动,而是雇佣他人(包括医师或非医师)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此时,当事人为出资人,对其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对雇佣非医师行医的实行双罚制,即对投资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同时,对开展诊疗活动的非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处罚。

5 思考

执法实践中,卫生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发条含义和立法原义,在查处个人无证行医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清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法律的惩戒与教育功能。

第13篇:无证行医的现场检查笔录样式

无证行医的现场检查笔录样式(一)

 被检查人;地址:市路号;邮编;法定代表人:;性别:女;职务:;电话:

 检查机关:检查时间 2002 年12 月13日 9时10分至10时 30 分

 检查地点:××市××路×号××

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现场检查发现:

1、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内科诊疗活动(或xx正在为患者XX

做XX诊疗活动但未见到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门口外面挂有“张三诊所,专治性病”的牌子。

3、张三正在为李四看病开处方,张三无法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

书》(据张三说他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4、见有一病人王友正在床上静脉注滴。

5、见有一个听诊器、一台血压计。

6、圾垃桶内见有使用过的针筒5个、注射药瓶6支。(现场拍摄*张照片存档)

7、见有药品2箱。15盒先锋霉素过期(有效期2001年6月,批准文号:„„„

8、由张三开具的处方单32张(处方日期2002年8月1日到2002年12月13日),

由张三单独签名的病例4份。购药单3张。现场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

指定地点封存,文号:*卫证保决(200*)**号。

9、抽屉内见有账本一本,内有记载“购药品账目和每日收支情况”。

 以下空白

 以上情况属实

被检查人签名:张三卫生监督员签名证件号

2002年12 月 13日年月日

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意见书样式

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灵宝市函谷路53号

 联系电话:0398-8858885

 监督意见: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

 (以下空白)

灵宝市卫生

局(盖章):

 被监督人签收:

年月日年月日

无证的行医人询问笔录样式

 被询问人:XXX 性别:男年龄:25岁,民族:汉族,身份证编号:XX,工作单位:

XXX,住址:××市××路×号,与被调查人的关系XXX:询问时间 :2002年 12 月 13 日 13时 25 分至 14 时10分 询问地点:XXXX

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

 告知:………

 答:听清楚了。

 问:请介绍你的个人情况及你与这家诊所的关系情况。

 答:我叫张三,今年30岁,莆田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

话:5678243,这家诊所是我开的。

 问:这家诊所开多久?有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答:我记不清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问:这家诊所共有几个人在给人看病?

 答:就我一个。

第14篇:无证行医和非法采血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无证行医和非法采血整治工作总结

2011年,我所根据《2011年南明区打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要求,我所继续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非法行医行为;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查处各类无证医疗场所的“两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采供血行为,保障血液安全;探索建立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按照方案要求,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对无证行医者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重点规范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人员、执业注册和医院感染管理,对非法行医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非进行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各类医疗场所严厉查处,对非法广告做到该纠正的立即责令改正,该取缔的立即取缔。今年我区共出动执法人员146人次,车辆67车次,检查医疗机构403家次,取缔非法行医诊所146家。

二、开展血液安全工作督查。落实对血站执业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服务执业人员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确保临床用血安全。2011年我区共 家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都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

三、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治理督查行动。2011年,我区进行了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检查,检查了部分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等21家医疗机构。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改正,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做好禁止“两非”管理工作。

四、抓好案件查处工作。对上级批办、转办的举报案件及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情况,都迅速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科室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反馈。切实做好举报案件线索的查办、督办、转办、交办工作,认真核实案情,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和整改措施到位,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2011年1月我区共接到各类投诉举报17件,调查处理17件,办结率达到100%。

南明区卫生监督所 2011年11月11日

第15篇:取缔无证幼儿园工作汇报

自收到《关于取缔无证民办幼儿园的函》(xxxx266号)以来,xxx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通过精心蕴酿、认真查阅相关规定,结合街道一级的职责权限,于近期组织街道派出所、宣教办、安监站、综治办等部门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治,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有证幼儿园

1、xxx幼儿园:因园址搬迁,消防、卫生、办学许可等证件失效,街道向其下发了《停止办学通知书》,但业主拒不签收,自称已与贵局达成一致;

2、xxx幼儿园:未存在突出隐患,街道提醒其做好寒假前夕安全工作;

3、xxx幼儿园:未存在突出隐患,街道提醒其做好寒假前夕安全工作;

4、xxx幼儿园:未存在突出隐患,街道提醒其做好寒假前夕安全工作。

(二)证件不齐全幼儿园

5、xxx幼儿园:已办理消防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但教育许可证未办理,街道提醒做好寒假前夕安全工作、尽快办理有关证件;

6、xxx幼儿园):已办理消防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但教育许可证未办理,街道提醒做好寒假前夕安全工作、尽快办理有关证件。

(三)无证幼儿园

7、xxx幼儿园:签收了《停止办学通知书》,同意在2011年1月20日前停办,下学期不再招生;

8、xxx幼儿园:已在贵局要求下停办。

二、建议

1、区教育局、xxx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我国《民办幼儿园管理条例》,协助、督促xxx幼儿园、xxx幼儿园、xx幼儿园尽快办理相关证件;

2、教育主管部门应责令安贝幼儿园关闭或及时组织力量对安贝幼儿园进行取缔,我街道将主动配合。

第16篇: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汇报

金灶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和自查自纠

工作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潮阳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按上级有关要求,今年来我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为深入推动我院“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医疗服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医疗市场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院在上级各有关要求上,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组织力量,明确了我院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工作安排及上级要求,推动我院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效开展,现就我院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医疗基础,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服务性,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院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黄巨乔院长任组长。抓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在院主要领导的重视下,组织召开全院干部职工会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非法行医情况,在动员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未发现有非法行医人员,我院也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也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

活动。对我院在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岗医务人员大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为推进我院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和标准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认真执行医院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如有群众举报,我院认真调查核实,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对一经核实举报事实,决不姑息,坚决予以取缔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才能使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整治,做到人人知晓,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强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让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务求使违法违规的行为能得到根本解决,误导群众的现象能得到杜绝,才能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08年1月7日

第17篇:致全县社会无证行医人员的一封信

致全县社会无证行医人员的一封信

各社会无证行医人员:

随着我县医疗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组的领导下,我局正联合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新一轮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将重点查处并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中医内科、骨科、性病等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无执业资格人员开展非法行医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的等违法行医行为。

各社会无证行医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人人守法,诚信执业才能营造一个健康、有序、规范的医疗服务环境,为维护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作出贡献。作为全县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希望你们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行医行为,如果你们有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疑惑可以直接与我局联系,电话:88038080。

海安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

第18篇:上半年无证行医和非法采血整治工作总结

2009年1-6月份,根据《2009年**市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我市继续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非法行医行为;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查处各类无证医疗场所的“两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采供血行为,保障血液安全;探索建立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综合治理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按照方案要求,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对无证行医者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重点规范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人员、执业注册和医院感染管理,对非法行医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非进行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各类医疗场所严厉查处,对非法广告做到该纠正的立即责令改正,该取缔的立即取缔。上半年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76人次,车辆147车次,检查医疗机构203家次,取缔医疗机构31家,罚款7.8万元。

二、开展血液安全工作督查。落实对血站执业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服务执业人员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确保临床用血安全。2009年我局共对市中心血站采供血及全市9家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三级综合医院2家,二级综合性医院5家,妇幼保健院2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都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

三、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治理督查行动。2009年上半年,我局对全市各县(区、管委会)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打击“两非”专项治理督查,督查组共抽查了部分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等21家医疗机构。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求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改正,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做好禁止“两非”管理工作。

四、抓好案件查处工作。对上级批办、转办的举报案件及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情况,都迅速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县区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反馈。切实做好举报案件线索的查办、督办、转办、交办工作,认真核实案情,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和整改措施到位,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2009年1-6月我市共接到各类投诉举报47件,调查处理47件,办结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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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开展无证无照专项工作总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度开展无证无照经营

行为查处取缔专项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经营者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0〕103号)文件精神,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今年来开展了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户39户、非煤矿山企业28家,都有证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局党委坚持高度重视取缔和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副局长任副组长的取缔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多次下发了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要求行政村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毫不松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进一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坚持每月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保证了专项行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推动了全

局查处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周密部署,措施得力。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事先不通知和“四个结合”即: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宣传教育和查处取缔相结合;严格检查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突出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组织到位(分级负责);人员到位(分片落实到人);责任到位(奖罚分明,追究责任);执法到位(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我局通过到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印发宣传传单,办黑板报,挂宣传横幅,广播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使整治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了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无照经营的种种危害,宣传国务院查处无照经营的《办法》,从而震慑非法经营者,教育广大群众,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20篇: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xxxxxx的通知》查无办〔xxxx〕x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今年的两次专项整治活动,xxx实现了对无照经营“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归纳起

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成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层层抓落实。

今年4月中,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镇成立“xx市xxx查处无证无照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xxx任组长、xx书记xxx任副组长、成员有镇工商、公安、卫生院、安委会、劳动保障、农业、司法所、国土所、供电所、电信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工商所,具体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日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无证无照行为查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

从4月20日-27日及9月1日-7日,我镇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意义,目的,两个行动阶段共计张贴横额7幅,宣传标语136张,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气氛,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摸清了无证无照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制定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

三、大力开展两次声势浩大的整治行动。收到预期效果和目的。

在今年的两次大规模的4月20日-7月30日及9月1日-11月30日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我镇集中优势兵力,规范办案程序,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罚处理为辅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无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前后两次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2次,检查经营主体380户次,发出书面、口头预警50多次。现已全部依法补办相关证照。

通过这两次的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从整个行动的工作动态和成效来看,增强了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自觉性,提高了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的认识,对典型案例通过及时予以曝光,起到了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的目的,自觉抵制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了我镇健康规范秩序的氛围。

今后,我镇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继续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xxx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无证行医专项工作汇报
《无证行医专项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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