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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4: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2011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浙江省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卫监函[2011]第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个体诊所;

(三)“义诊”、“医疗咨询”非法行医点;

(四)非法医疗美容机构;

(五)非法性病、皮肤病防治机构;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哨点监测试点工作,构建非法行医哨点监测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经常开展互查,发现非法行医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进行查处,坚决取缔。分管院长、初保办人员、基层卫生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行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卫生监督所及时掌握动态,接到群众举报,将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赴非法行医场所进行查处。

(二)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活动的通知,结合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工作和《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应用“浙江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录入、更新辖区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资料,并将“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及时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四)落实桐乡市公安局驻卫生监督机构联络室,进一步完善联系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和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等,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媒体的力量,发挥联动作用。

三、检查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生活美容店非法开展纹眉、纹身、绣眉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登记范围开展诊活动的行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市级医院、民营医院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2011年1-11月为整治阶段,开展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行医案件、日常性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完成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工作。

(二)2011年12月10-15日为总结阶段,对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资料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措施。专项行动的情况总结及时报市卫生局。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工作报告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通知(整理)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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