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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鉴定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0:3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诉前鉴定申请书

诉前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对……(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2篇:“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傅郁林

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中,调解不仅成为全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而且随着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立案调解与审理中的调解……的多向联动,法院的角色似乎正在趋向于成为整个社会纠纷的调解中心。[1]翻开建国初期关于法院便民措施的大量文献,似乎历史的车轮在经过50多年的旋转之后又回到了原点,[2]法院的角色定位和运作机制始终走不出工具主义的怪圈。从技术视角看,社会纠纷的解决过分依赖于法院,民间解纷机制发育不良,导致官方与民间、诉讼与讼外、裁判与调解之间角色混同、浑然一体,即使在司法工具主义的意义上,这种制度安排也是高成本低效率的。不过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历史循环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程度上也表现出“螺旋上升”的势态,司法改革20年来举步维艰推行的立审分立、司法专业化、程序规范化、诉讼法治化、解纷机制多元化等等,并没有完全付诸东流。当下法院在所谓“诉前调解”的概念下推行的形形色色的改革尝试,如果能够厘清司法权与诉权的关系,能够正确定义和解读法院的角色,那么有些尝试可能促进一个兼顾纠纷解决与规则形成双重功能的纠纷解决体系。这也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一、和谐有序的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调解与司法

(一)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调解与司法

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应当是一个官方与民间、正式与非正式、专业与非专业……多种解纷途径并存、竞争、各具个性、优势互补、可自主选择的多元体系。在这样的系统中,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平行发展,各具所长,各显其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真正成为可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替代”途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仅就纠纷解决的功能而言,司法在一个平行或平等的多元机制中,其角色与调解、仲裁一样,只是供纠纷当事人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途径之一。司法不适当地介入诉讼外纠纷解决过程,实际上形成司法垄断纠纷解决途径或者解纷途径形式多样但模式单一的状况,无助于真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变相垄断意味着当事人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具体需求和价值取向,自愿选择“适销对路”纠纷解决途径,因为“自愿”或“权利”都是以存在“选择”机会为前提的,在单一的、别无选择的背景下,自愿无异于被迫,权利也只是无法兑现的支票。

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意义自不必言,其独特优势已为实践和理论、现实和历史、国内和国际所广泛认同。与裁判相比,调解可以减少对抗性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和谐性和修复性,可以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全面性和彻底性,可以降低对于证据和法律的依赖而实现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和低廉性,可以在权益模糊的区间避免非白即黑的结果,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然而,调解上述优势的实现依赖于一个基本前提,即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合意。这一前提本身也正是调解的局限性之一。比较而言,调解更注重的是利益,是感受,是未来;裁判更注重的是权利,是事实,是过去,,由于纠纷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就事实、权利或利益发生分歧或冲突的产物,因此,当澄清事实、明断是非、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成为当事人将纠纷诉诸第三者的真正意愿和目的时,当事实、是非、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对于双方之间乃至在与双方相关的范围内的未来关系具有分界性影响时,当情感、利益等因素成为谅解、调和、妥协的障碍,而不能作为化解纠纷的资源时……调解就无用武之地了。此时就必须有一个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介入,由中立的第三者通过仲裁或审判来得出结论,了断纷争,而不管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与调解相比,裁判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对抗而呈现事实真相,通过非白即黑的裁断而明了是非,通过程序的规范性和结果的确定性而维护被纠纷破坏的规则和秩序。

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当民事纠纷没有可供选择的其他救济途径或当事人没有选择其他途径时,由司法承担提供救济的责任,这是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内涵之一。法院作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有义务为纠纷当事人求助时提供最后的救济机会,为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将诉诸司法的权利(亦称司法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无条件地接纳一切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民事纠纷。司法权介人民事纠纷的范围,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或曰纠纷的可司法性,在国家与社会(亦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线层面上,取决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可能性;在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亦即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界线层面上,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对司法权的依赖程度及其为之提供的资源支持,并反过来决定着审判权在承担社会冲突解决方面的能力;此外还取决于纠纷自身的性质,即争议的事项必须是可以通过运用司法权力加以实际控制和解决的,比如争议事项不是纯粹的政治问题、宗教问题或理论问题等,而且提交司法救济的时机既已成熟又还具有实际意义——尚未构成实际争议或者诉讼事由已经消失的事项均不具有可司法性。[3]

此外,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另一内涵,当存在前置性解纷途径时,纠纷当事人在穷尽前置性救济途径之前,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更不能主动介入前置性解纷途径。这一普遍奉行的原则,一方面是为了使替代性解纷途径真正成为分流司法压力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也为了保障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相互独立性和司法审查的事后性。与司法介入民事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原理相同,这一原则也使司法承担纠纷解决之外的更重要功能成为可能。

(二)承担纠纷解决之外功能的民事司法

司法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并不像调解等其他解纷途径一样仅限于解决纠纷,相反,“司法是一个法官诠释公共价值内涵的过程”。就其英文本义而言,司法和正义同义,使用同一词汇justice;而法官的核心就是判决,judge与judgment词根相同。司法的制度架构是针对复杂的、专业的、对抗性强的纠纷而设计的正式的、专业的、规范的程式;其意义不在于它服务于多少比例的案件,而是成为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标准,是可供其他解纷途径中讨价还价时用于作为参照系的砝码——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司法将是怎样的结果以及将付出怎样的代价。司法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和规则,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参照标准,人们在决定将案件提交诉讼或自行和解时,在考虑是否接受和解或调解结果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假定案件如果审判将意味着怎样的成本投入和收益,因此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被称为“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个人之间的纠纷“私了”常常以国家法律为索赔标准。按照调解专家给定的公式:“可接受的调解/和解结果=请求的金额×诉讼胜诉率+/-诉讼的成本”,在这个公式中,司法并不需要直接介入本次纠纷解决过程,但整个纠纷的解决过程却是在司法的阴影下进行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本身即以调解为重心,诉讼程序呈现非正式化、非规范化、非专业化等特点.抑制和消解了司法作为法秩序维护者和规则形成者而对整个社会纠纷解决的导向功能。因此,通过诉讼之前及之外的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将案件进行分流,使司法归位于其本来的角色,是优化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路径。

进而言之,司法的规则功能并不能仅仅因为纠纷解决过程被称为“司法”或“诉讼”而自动产生,它需要以相应技术结构才能保障和实现。比如,假如司法的结果本身就是调解,那么基于调解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达成结果原因的多元性、不可知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样的“司法”结果不可能成为其他纠纷的参照系;或者,司法虽采用裁判的形式,但裁判本身不具有公正性、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那么司法同样不能承担起这一角色。司法超越于本案纠纷的价值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言,如果单纯以“一定人力或物力为基数平均所解决的纠纷件数”为标准来评价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那么司法会被认为是最没有效率的方式,但司法在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形成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普适性(或参照性)的规则,通过解决具体纠纷来维护一般规范秩序,为潜在纠纷的解决和预防提供依据或参照,从而在宏观和长远意义上降低“一案一审一标准”的总成本,产生“批量生产”的效应,大大增加司法作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控制(治理)手段的效率。

与规则功能相关,司法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之外,还承担了对调解、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结果进行审查、监督和保障的功能。这是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内涵之二,其他救济途径所形成的结果,最终都要以不同形式接受司法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查是对其他解纷途径所形成的“结果”的“事后”审查,并不“事先”介入其处理纠纷“过程”。

(三)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对司法规则功能实现的意义

那么,如何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虽然答案是多方面的,比如要有一个拥有法律信仰、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法律职业群体,一套正式、规范、透明、科学的程序规范,一个职能分层、相互独立、法律权威逐级增加、终审上诉裁判具有说服性判例效力的审级结构,一个依赖于当事人权利制约和上诉程序监督、享有裁判终局性和独立于外来干预的作为“自组织体系”的司法系统和环境[4]……然而,没有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对目前司法所承受的案件进行有效分流,司法的目标就会在专业化与大众化、规范化与便捷化两个相反的目标上摇摆、平衡、无所适从。

规则的生成依赖于专业化、规范化的程序和以法定性、普适性为取向的裁判,而不大可能从因案而异的调解中产生。因此,期待能够生成规则的司法制度必须以裁判为重心。司法的专业化与程序的正式性不可分,而专业化、正式化、规范化则意味着高成本。因此,纠纷解决的收益(个人和/或社会收益)不足以抵偿司法成本的案件不宜适用司法程序。程序的专业性和正式性难以兼容便捷性和灵活性,试图在同一程序设计中兼顾复杂与简单、规范与灵活、大额与小额、裁判与调解、高成本与低成本各类需求,在技术上会陷于困境,在目标上会迷失方向。因此,必须以不同目标来设计不同的解纷途径——由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独立地分流目前由司法所承担的大量案件,以促进司法向着规则生成的方向发展。如果整个诉讼制度以个案解决为唯一目标,诉讼的功能就无异于诉讼外解纷途径,而且缺失规则、反复无常、冲突频生的司法会突显其高成本、低效率的劣势。这种状况又会导致司法被厌弃,在缺乏其他可自由选择的替代解纷途径的背景下,司法只能进一步向着低成本、非正式、不专业的方向发展。目前一些法院介入“诉前调解”过程的做法就是这种结果,即使不考虑权力的正当性或诉权保障问题,仅就程序设计的技术而言,司法提前介入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要么意味着司法程序屈就于简易、便捷的案件,无法满足司法的专业化和规则功能目标;要么意味着以高成本的正式程序去承担由低成本非正式途径即可解决的纠纷,从而与司法的成本收益原理和效率目标背道而驰。

二、我国“诉前调解”的现实形态及法院的角色

目前我国司法界称之为“诉前调解”的实践形态多样,法院在其中的角色也各不相同。在不同法院,同一形态的实践称谓不同,或者同一称谓之下的实践不同。比如,在一些法院中被称为“调解”的形态常常在另一些法院被称为“和解”,如诉外和解、诉前和解、庭前和解等。本文以调解活动发生的阶段进行了以下划分:一是当事人起诉之前的调解,本文称为诉外调解;二是起诉之后、立案之前的调解,本文称为诉前调解;三是立案之后移交审判庭之前的调解,本文称为立案调解。[5]以下分别探讨法院在上述三类调解中的角色。本文所称的调解,无论主体是谁,也无论发生在哪个阶段,均指由中立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过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活动;在此前提下,以调解人身份的不同,区分为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不过由于涉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概念不清,恰恰涉及法院在其中的角色,故本文须首先确定定义标准并予区分。

(一)“调解”与“和解”的概念辨析

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交换和沟通,就产生纠纷的事项达成共识和就纠纷的解决作出一致决定的过程和结果。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结构模式,和解主要依赖于“协商”(negotiation)甚至有时混用。调解(medi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调解人的主要作用包括帮助其他人进行决策,为此支撑、恢复和发起协商。

和解与调解的关键差异是,纠纷的和解不必借助于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在最简单的和解形式中,纠纷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进行接触,尝试着通过信息交换和理解来达成共识。但是,和解并不排除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辅助人参加,比如当事人各方的朋友、邻居或代理人、专业人士等等,帮助其中一方原始的当事人,站在单边立场上提供帮助和建议,甚至直接与当事人一起组成一个团队来参加协商。在有辅助人参加对话和协商的复杂的和解机制中,和解与调解之间有一个看似模糊的区域。但是,调解区别于和解的最本质特征或要素是调解人的非党派性,即调解人至少在形式上是中立和公正的。[6]无论调解人在协商过程中的积极程度如何,都不直接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结盟,即使他(她)实际上并不必然被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是“中立”或者“公正”的。在上述原则之下,调解是一个并不固定的标签,在“调解”这统一名称下进行的“促进协商”机制有各种各样的主体、技术、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调解人干涉和介入纠纷的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调解的主体和效力也不一样。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语境中,区分和解与调解的上述标准发生了变化。比如诉讼和解(又称为当事人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庭外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议或借助于法院以外的力量,达成以解决纠纷的协议,并以此终结诉讼的活动。[7]这样,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本来差异在于,法院没有介入纠纷解决过程,或者法院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是消极的或超然的。至于法院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是否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了协商过程,是否在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结果中起到了“调解人”的作用,不影响其“和解”的性质。换言之,我国司法制度中划分调解与和解的标准不是纠纷解决过程的特征,而是介入纠纷解决主体的身份——法院或非法院。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法院通过调解书加以确认的,诉讼和解即转化为诉讼调解,这种曾经作为隐性规则的实践在司法解释《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中获得了进一步明确和法定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至此为止,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分野虽然模糊却仍然依稀可辨——无论诉讼和解的过程是否有法院以外的中立第三方介入,只要法院尚未介入,均为“和解”;也无论法院介入的阶段是协商过程还是协商结果,只要有法院介入,即为“调解”。

然而,这一区分标准当即被《民事调解规定》的另一规定推翻,“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这一规定在两个维度上进一步模糊了和解与调解的界线:其一,法院介入了“协调”过程,无论其角色是否为中立的第三人,却不影响纠纷解决的“和解”性质;其二,协调过程有中立第三方介入,无论该第三方是法院主体或非法院主体,均不影响其“和解”性质。因此,无论以纠纷解决过程是否有中立第三者介入这一普遍特征,还是以介入纠纷解决的主体是否为法院这一我国特色的划分标准,都不足以区分我国诉讼和解与调解。至此为止,和解与调解之间的界线依然可见——即使纠纷解决的过程有中立的第三者参加,即使法院已介入纠纷解决过程,只要纠纷不是以协议的结果解决并经法院确认,均为当事人和解而非法院调解。但这一区分标准在逻辑上已明显不能成立,在促成协议并加以确认之前,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为,不是调解,又是什么性质?法院在其中的作用,不是调解人,还能是什么角色?[8]但无论性质或角色如何,由于纠纷解决已进入诉讼过程,在整体上属于司法权作用的范畴,因此至少在法院介入纠纷解决(无论过程或结果)时权力正当性的问题还能勉强过关。但当法院进一步介入立案之前的案件调解时,这一底线已经突破。

(二)“诉外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真正意义上的诉外调解(而不是名称或符号意义上的诉外调解),是指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调解。最常见且与法院角色发生关联的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司法厅共同出台的有关意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当事人共同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这一规定通过将诉外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意的前提下转化为诉讼调解,从而使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审查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这种尝试既不违背调解的自愿性,也不违背司法权的被动性和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进行审查的事后性,在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方面有明显优势,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相对成熟和固定并受制于政府管理的民间组织,相对于一般民间调解,其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风险较小,因此应当成为重要的诉讼外解纷途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真正的诉前调解中案件尚未起诉,因此法院在诉外调解机制中的角色应当限于事后审查和保障,而不能提前介入调解过程,无论是委派审判人员还是委托非审判人员,否则司法权的行使就缺乏正当性,也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陷于困境——同一法院既参与调解过程,又审查调解结果;此外司法人员的投入实际上增加调解的人力成本。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转化为法院调解,在审查标准上应当采取实质审查还是程序审查?笔者认为,实质审查标准安全性较高但效率性较低,可能导致诉外调解便捷、低廉之功能丧失。因此原则上应采取程序审查标准,即,法院只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自愿性,但同时对调解协议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时保留事后救济的途径,在司法政策上启动这一救济途径的条件应当比经法院主持达成的诉讼调解宽松。

除人民调解之外,还有当事人亲友、代理人、专业人士、所在社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主持的民间调解,以及行政主管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都是诉外调解的重要形式,但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无异,在诉讼制度和正在起草的人民调解法上尚未取得独立地位。目前法院权力的触角已开始伸向民间调解,但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主持的半官方半民间的调解在获得人民调解同等地位方面仍在期待之中。

行政调解由于调解人本身的管理者身份对于自愿性的潜在威胁,笔者对于赋予行政调解同等地位持审慎态度。除此之外,诉外调解还有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所进行的调解,但仲裁调解作为这两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组成部分存在,而不是解决纠纷的独立方式,其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都不相同,故不宜列入诉外调解的范围。

(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这里所称的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不予受理立案,而告知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就过程而言,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角色因地而异,有些法院成立了调解中心,直接主持诉前调解;另一些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还有一些法院与人民调解联合调解。就结果而言,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通过法院审查确认,转换为法院调解;诉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立案受理。勿庸置疑,法院的角色是应当事人请求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法院在立案之前介入纠纷、进行调解,无论以怎样的形式介入纠纷解决过程,都是十分荒谬的。

其实,这种尝试并非当今司法实践的新发明,而是饱受诟病、并成为改革力图根除的历史积弊。早在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以前,由于“案件积压很多,引起群众不满”,[9]且审判错误连连发生,成为司法工作总结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建立了人民接待室以减少积案,体现我党一切为了人民的工作宗旨。[10]其任务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处理人民来信,接见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诉讼和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并处理不甚复杂、毋需很多调查即可解决的简易案件。虽然根据当时权威部门的明确解释,“法院的人民接待室不同于审判庭”,[11]司法统计也将人民接待室受理案件的数量排除于“人民法院收案”数之外,但是实际上接待室承担了审判职能,“这种人民接待室的建立,首先使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地解决群众的疑难和简易的纠纷,简化了司法诉讼的程序,从而大大地便利了人民”,且对于解决法院的积案问题立竿见影,“人民法院的收案确实大为减少。如吉林省当年七八月份接待室处理的简易案件占审判庭结案总数的43.1%。”[12]

以方便群众诉讼、加快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为宗旨,其合理性不容质疑。但问题在于,人民接待室作为由法院设置的非审判组织,其处理纠纷的审判权依据如何?人民接待室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如何体现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它们直接处理或拒绝受理案件的权限对于诉权保障的侵害如何纳入司法监督的框架?它们与审判庭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这些问题成为历次改革的动因,人民接待室也逐步演进为信访室、告申庭和今日的立案庭。[13]无论是立审分离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还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决定要求以正式裁定的形式作出并受制于上诉程序的审查监督,都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然而,20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成果,在案件数量的成倍增加、和谐社会目标和司法统计的重重压力之下,变得如此不堪一击。这一模式的诉前调解可能产生的两个后果必须警惕,它可能导致以“方便群众”之名行剥夺人民诉权之实,也可能导致司法权越位于诉权制约和程序规制的范围之外。

(四)“立案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所谓立案调解,是指在受理起诉之后、案件转交审判庭之前,由立案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而主持的调解。相比将案件拒之门外而进行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是在立审分离的机制和繁简分流的理念下进行的新的尝试。由于案件已经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进入法院权限范围之内,因此法院介入纠纷的被动性、正当性没有瑕疵,虽然立案审判化的问题值得探究,但由于立案庭本身已按照审判职能和专业化的标准建制,因此,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与传统的诉讼调解相比,除了在介入阶段和审判机构的内部分工上有所不同之外,没有实质性差异。

立案调解属于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不存在权力正当性方面的障碍,但需要关注的是效率问题。因此,立案调解机制所要关注的是,立案庭与审判庭的权力分界、立案调解结束与移交审判开始应当划定在什么地方,才能增加而不是迟延整个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率。笔者认为,即使在大立案模式之下,立案庭的基本功能是完成诉答程序。因此,立案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答辩期届满之前完成。在这一原则下,当事人希望继续协商或自行和解的,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请求立案庭在当事人确定的期限内推迟移交审判庭。但这样变通,主要是考虑立案阶段与审判阶段收费标准和退费手续上的问题,但答辩期届满后,立案庭主持调解的活动应当终止,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审判庭制作调解书。这样划分边界,有助于从当事人和法院两方面防止拖延诉讼的进行,使立案调解真正成为分流简易、小额、对抗性弱的案件的有效机制,而不会成为被告拖延诉讼的新契机。

【作者简介】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推荐第3篇:法院工作汇报

**县法院工作总结

——**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汇报

**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 年12月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2010年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暑,紧紧围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融入大局抓审判,服务经济促和谐,努力做好2010年法院各项工作,为促进**县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监督及上级法院的工作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说话和气、办事认真、公平正义、人民满意”的工作要求,以 “44321”目标工程为抓手,努力实践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树立形象、提高公信力”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三项承诺”,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从立足于县委工作大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法院各项工作。

——审判执行工作情况。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 件,结案 件,未结 件,结案率 %。同比收案上升 %。受理案件数自建院以来首次突破 件。其中审理刑事案件 件,审结 件,结

1 案率为 ,同比收案上升 。审理民商事案件 件,同比上升 ,审结 件,未结 件,结案率 。其中判决 件,调解 件,裁定 件,调撤率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件,审结 件,结案率 ,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件,裁定准予执行 件,执结**件。

从各类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案件类型正由单一化向复杂化、多元化发展。同时从受理案件总数逐年上升的情况反映出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大大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意识空前提高。在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共清理积案**件, 3月底以前已全部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2009年,共受理执行案件**件(含旧存**件),执结**件,未结**件,结案率/**%。同比收案上升**%。其中执行和解**件,占结案**%。在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共清理积案**件,标的**万元,3月底以前已全部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班子建设。院党组首先从抓班子带队伍抓起,建立健全党组领导班子学习、监督、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不断强化班子成员的管理职责,做到率先垂范,带头过好权力关;秉公办案,过好人情关;清正廉洁,带头过好金钱关,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工作活力进一步增强。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全院干警的综合素质水平,先后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东营中院学习、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等活动。加大对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先后有 **人次参加民事、刑事、审监、执行业务培训,**人次参加全

2 国统一司法考试。把学习培训与提升实践技能紧密结合起来,开展审判员、书记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强化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书记员速录能力,为进一步拓宽法官视野,先后带领**人次到对口友好法院及疆内其他法院考察学习、交流经验、寻找差距。石河子市法院、昌吉市法院分别选派**名挂职干部,充实到我院领导班子中,为开展业务交流搭建了平台。逐步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名干部已被组织部门任命为正科级,**名干部任命为副科级, **名干部组织部门正在重点考察,提请人大任命法官**名。

——全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事件发生以来,认真完成维稳处突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大讲事实真相、大讲民族团结、大讲法律政策,先后深入农村宣讲,组织内地高中班、疆内初中班返乡学生、退休老干部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谈体会、谈认识。在连续上班双休日不休息的情况下,全院干警团结一心,同仇敌忾,共同做好值班及安全巡逻等工作。同时根据县委总体安排部暑,先后开展了“**”、“**”**等活动,派干警**多人次、**多车次参加县人武部民兵小分队、**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全力以赴确保“**”事件后和庆祝祖国六十华诞前后的安全防范工作。

——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举措。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做到保增长、保民生、促发展,始终把“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作为审判工作理念,全方位提出20条便民利民措施,制定了《**措施》,把“服务”落实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年初院党组公开向社会作出**项承诺**。

——强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按照注重实效、贴近实际、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对全院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废止*项,修改完善**项,新修订**项,使我院制度管理更趋规范化、科学化。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认真贯彻落实“五个严禁”和“八个必须”。 加大司法管理力度,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严格按照《**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违法违纪行为及错案差案责任追究办法》,完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工作、党风廉政等综合考核体系,将党建与审判业务同抓共考核,收到了明显成效,2009年未发生一起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落实项目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积极加强法庭硬件建设,**法庭已建成投入使用。**法庭建设项目已获自治区发改委批复,明年可投入建设。**法庭、**法庭已列入恢复建设规划,审判综合楼项目已上报国家发改委待批。先后添置了电脑、打印机、扫瞄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传真机、监控等办公设备,基本实现了立案、归档、文书打印、庭审记录等微机化管理,实现了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回顾2009年的工作,使我们意识到: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全力依靠县委政府的支持,法院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司法公正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必须紧紧围绕县委工作大局,切实把审判工作融入到**县的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中,才能正确处理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只有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确保司法廉洁公正,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推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才能最终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树立形象、提高公信力”的工作目标。

二、2010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

2010年工作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

4 全会、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犯罪,依法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做到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推进**县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县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奋斗目标:在巩固2009年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努力实现:

服务大局方面:及时传达各级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审判信息报送工作,对涉及稳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专项治理打击的刑事犯罪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及县委、政府、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始终把法院审判工作置于全县工作大局之中,切实发挥维稳生力军作用。

审判执行工作: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在自治区干部大会上提出的“三个不动摇”, 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发展大局中,在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刑事、行政案件结案率达到**%,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执结率**%。案件评查率**%。着力加强和提高执行和解率、调撤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使上诉、改判、发回重审、重信重访明显下降。“执行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落实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队伍建设方面:深化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活动,全面加强干警的政治、业务综合素质水平,工作作风要有大的转变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要有新

5 提高。进一步落实干警政治、生活待遇;创造机会加大干警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力度。

审判管理方面:建设规范化人民法庭,逐步实现审判法庭及基层人民法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化、组织建设规范化、审判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物质建设规范化的“五化”科学管理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法庭建成投入使用;审判综合楼正式批复以前,提前做好前期建设准备及预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司法装备基础设施及绿化美化建设,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司法为民方面:全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体落实《***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措施》20条,按照《**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服务群众的司法能力。

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按照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总要求,以及县委对政法工作的总体安排部暑,以即将召开的第五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以*同志在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为动力,按照即将召开的县委扩大会议精神所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全力维护**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领各项法院工作。在2010年工作中,我院将把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使全体干警明确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

6 议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定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任务上来,努力做到认识有提高,行动更自觉,作风有新变化,工作取得新成绩。真正把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转化为做好各项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推动法院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

二是及时组织干警深入学习*、王胜俊、曹建明、杨焕宁、吴爱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进行座谈讨论发言,每位干警针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出自己在2010工作中如何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同志在电视电话会议上对法院工作总体要求,理清思路,认清使命,认真做好2010年法院各项工作的整体规划。

四、以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为重点,围绕县委工作大局,提高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管理职能中的司法保障功能

做为司法审判机关,尤其是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民族团结在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以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三个不动摇”的思想,教育引导全院干警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化公正司法、能动司法,以服务县委大局为根本,从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为抓手,以提高审判效率,强化审判效果为目标,积极引导干警树立严谨、务实、公平公正、清廉无私的审判作风及责任心。

一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

落实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进一步加强司法建

7 议工作,针对预防刑事犯罪的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业务沟通、交流,积极主动争取指导监督,注重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维护稳定的整体实力和战斗力。

二是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按照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工作要求,加强庭前、庭中、庭后环节的调解工作,重点解决调解协议不明确、调解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等问题。加大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有效消除和化解各类纠纷矛盾,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努力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维权、监督、支持并重的原则,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稳妥处置敏感性案件。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司法建议。

四是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全力化解“执行难”,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落实法定期限内执结案件制度,规范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采取前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把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活动中收取中介机构佣金的通知》要求,重点加强对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以及查封案外人财产、执行款物收取发还的审核把关。加强执行和解工作,有效抑制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减低执行对抗程度。坚持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主动争取县委、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和协调,积极争

8 取社会各方的支持配合,努力改变执行工作“单打一”的局面。

五是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审判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审判监督工作以加大案件定期评查力度为重点,坚持有错必纠,结合质量考核,实行定期通报,严格执行错差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每月收结案信息通报、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纪律作风督察通报、信访情况通报等四项通报制度,使法院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到实处。

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修订完善《案件评查制度》,严格依照《**县人民法院差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案件归档前评查的监督管理职责,全面加强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对抗诉、本院提起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逐案作出评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对反映出的各类案件质量问题进行内部通报。大力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相关人员纠错改正。继续坚持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强化当事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产生,保证审判队伍不出问题。

四是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强化司法服务意识。面对金融危机以及社会转型期中凸显出的矛盾日趋复杂化尖锐化,涉诉信访工作亦提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的重要议事日程。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更显责任重大,任重道远。因此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这亦警醒着我们在审判各类案件中,时刻不忘公平公正、头顶天秤的职责所在,时刻不忘“三个至上”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天职所在。依法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申诉权利,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建立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合理诉求、依法纠正错案相统一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五、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抓手,努力推动法

9 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动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通过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使全院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区情、县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审理好、处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审判贴近百姓、司法关注民生”。

—— 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活动,努力提升法院形象,提高法官素质。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廉洁型”法院活动,对于提升法院形象和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涉及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方面的调研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围,引导教育法官从经验型、实践向专家型学者型法官迈进,逐步养成法官自觉学习、求实进取的学习意识,确保法官各项司法活动健康发展,努力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水平,提升法院整体形象。

——积极开展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实现法庭管理“五化”

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是法院开展工作的核心。审判业务庭及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窗口、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为进一进步强化审判业务庭及人民法庭的基础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正在制定《**县人民法院法庭管理“五化”建设实施方案》,从规范审判业务庭及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做起,逐步实

10 现审判法庭及基层人民法庭“五化”建设的科学管理模式。力争使法院在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建设、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物质建设上都有新的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有新的进步,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注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在全院干警中抓好“三个克服,一个提高”。“三个克服”即克服档案管理是档案管理员的事,档案管理与已无关的思想;克服只要搞好审判,档案管理好坏无所谓的思想;克服档案管理员低人一等,不出成绩,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一个提高”就是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学习交流的力度,提高档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请上级法院以及县档案局的有关领导来我院进行指导和传授经验,并组织人员到兄弟法院参观学习,吸取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提高自身的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档案利用率,以扎实的工作促进我院的审判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六、全面加强队伍建设,着重开展反腐倡廉,切实增强抓好队伍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一是首先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重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四实”工作作风,树立求真务实的政绩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始终把维护班子团结放在第一位。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制。领导就是责任,责任贵在落实。在明确领导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抓落实。形成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其次激发中层领导干部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改变他们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错误思想。再次是要加强发挥党支部的重要作用,重视支部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促进党、团、工、青、妇组织活动的正常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设。

11 二是要加强法院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考察新疆时提出的“三个不动摇”,努力好政治政思想教育,严格落实本院制定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制度,重点抓好干警日常政治学习。及时组织干警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地委、县委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领会精神实质并融会贯通于审判工作实践,做到法院审判服务于县委工作大局。积极引导干警争做弘扬法治精神的模范。深刻认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法官,

三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严格落实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和“八个必须”;严格制度落实和奖惩规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确保审判权只用于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审判权谋取私利。重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使干警在先进典型事迹中受到激励和启发,从腐败典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提高拒腐防变、清廉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是加强审判业务建设,重点抓好干警业务素质培训。做到只要上面有政策,就允许干警外出培训。制定年度政治、业务学习计划,强化对干警业务素质的考核,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积极争取国家法官学院、高级法院培训中心、地区中院的培训名额,增大业务培训比例。继续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落实奖励机制,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使队伍业务素质实现质的飞跃。坚持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学理论与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带着问题学与主动学相结合、提高理论水平与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营造学习氛围,不断改善学习环境,注重提高学习实效,全面提升业务素质。

12 五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认真听取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强化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法院综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制度创新和落实,建立健全与社会形势、任务发展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考核监督,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干部队伍建设、案件审判质量、干警作风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认真落实《**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严格案件从立、审、执的审判流程责任,使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更趋科学化、规范化。严格《**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违法违纪行为及错案、差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完善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办法,对司法作风不严,办案质量不佳、工作效率低下的庭室和个人进行责任考评,做到奖罚分明,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良好氛围。

七、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努力为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提供司法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能动司法,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把司法关注民生置于审判工作重中之重。

一是强化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调解,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和解职能作用外,加大与人民调解员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慎重审理、执行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把“审判贴近百姓、司法关注民生”体现于审判的各个环节,切实做

13 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及三个办案点在便民诉讼上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措施》20条。

三是对于困难弱势群体,积极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为其提供司法救助和优质的法律服务,继续深化“四个一”活动,主动与司法局协商合作,在法院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是建立巡回法庭制度,加大巡回就地办案审判力度,积极为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农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八、加强基层基础性建设,加强后勤保障,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

一是在软环境建设上,首先健全完善和落实财务、车辆、办公用品、文件收发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努力促进后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建设思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学习借鉴发达地区法院在网络化建设上的先进经验,尽快完成本院局域网、网上无纸化办公、网络安全以及诉讼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其次要进一步加强调研、信息和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兼职信息员、宣传员工作职责和量化考核,加大法院文化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司法亲和力、公信力,提高调研、信息和宣传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是在硬环境建设上,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法庭建、审判综合楼、**法庭、**法庭建设,投入使用。其中**法庭力争在2010年建成投入使用。做好审判综合楼批复前的

14 建设准备工作。继续改善和加强司法装备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深感责任重大,任重道远。我院将立足于县委中心工作大局、服务服从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自治区、地区、县委的各项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平安、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4篇:法院工作汇报

法院工作汇报

法院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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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县委在这里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全面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惠民县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各级人大代表,表示衷

心的感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在工作中,我院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基础工作来抓。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才能更好地做好各项审判业务工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统一思想认识,我院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组及其成员不论是在工作部署上,还是在个案监督的办理中,都反复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经常组织干警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体干警强化人大监督意识,明确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通过学习,使全院法官充分认识到:第

一、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第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找出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在现阶段,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官素质还有差距,执法环境还不够顺畅,客观上还存在执法不公、不严、不快、不廉,特别是针对全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强化外部监督,更加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从实质意义上说,监督就是支持。第

三、人大监督是启动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可以及时有效地启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和其他内部监督程序,从而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公正司法形象的客观需要。在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的同时,我们还广泛宣传人大制度,营造尊重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良好氛围,树立了人大权威,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二、健全机制,不断强化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力度

只有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在审判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了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是认真落实述职评议制度。我院始终将述职评议工作作为检验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之一。每年,人大都对我院庭长以上审判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我们根据评议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在每年全县的人代会上,我院除了认真准备法院工作报告外,还选派业务庭室负责人认真听取意见形成制度,使法院的各项工作面对面地得到代表的监督和支持。在人大闭会期间,我院结合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最大限度地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2004年上半年,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我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帮助我院研究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大大促进了我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近年来,我院先后聘请了6名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他们通过参加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促进了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得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积极争取代表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是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案件,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2003年以来,我院共邀请了80多名人大代表旁听了16起案件的庭审情况,还积极邀请了近130名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5次。帮助解决了许多法院自身解决不了的难题。

五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执纪监督员。根据有关法规赋予人大代表检查权、咨询权、建议反映权,通过定期召开执法监督员座

谈会,向他们发送工作报告、简报等资料,充分听取执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办理。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

六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县人大领导批转的人民来信来访案件。我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历来都十分重视,坚持做到认真研

究,落实责任,专人办理,抓紧办结,按时答复,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今年以来,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27件案件,均已认真办结。

七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我院指定专人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并制定相应的联络工作规范,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联络工作网络和工作运行机制。向部分人大代表赠订《人民法院报》和赠送法院内部信息。我院实行院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制度,院领导带领分管庭室负责人每半年一次走访联系乡镇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对宏观问题,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对具体个案,落实到责任部门,限期解决,并及时反馈结果。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近年来,县法院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无论是案件质量、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建设,还是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案件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每年审结各类案件2400余件,执行各类案件1500余件。今年1—10月,全院只有5件案件被发回重审。二是涉诉上访案件和群体上访事件逐年减少。2003年以来,我院共有上访案件20件,自实行院长接待日和信访案件包案制度以来,通过开展大量的复查、听证等工作,大部分上访案件的当事人已罢访息诉。至今,尚未有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基本杜绝了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全院干警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司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呈现出了“比、学、赶、帮、超”的可喜局面。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法院的队伍建设。在人大的支持帮助下,去年,我院顺利完成了竞争上岗,提拔使用了三名优秀中层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四是法院的执法场所和物质装备建设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基建资金的投入不断加大,极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惠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得到明显提升,真正的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了县委的充分肯定和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三、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推动法院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以这次大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是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我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对法院重要人事安排及拟提任免干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以便于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情况,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法违纪人员追究情况做到按期向本级人大如实报告,重大案件一件一报。对一定时期法院工作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以及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不同层次和侧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和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有的放矢地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偏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二是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信访案件处理上,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对人大交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由立案庭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来信机关、来信人、反映的内容、来信时间、查处等详细情况。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把认真查处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成立督办领导小组,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件信访案件。建立人大交办信访案件查处制度。对于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由纪检组会同监察室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反映情况属实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查证不属实的,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人大报告结果。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我院在接受县人大评议工作的同时,要求所属的人民法庭虚心接受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评议活动,改进人民法庭的工作。坚持诚恳地接受人大代表对我院某一时期审判工作的视察、检查,针对检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坚持做到虚心接受,慎重对待,及时改进。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院将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大力开展司法为民服务,为建设“平安惠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振兴惠民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5篇:法院鉴定申请书

法院鉴定申请书

三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鉴定申请书。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鉴定材料《法院鉴定申请书》。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

推荐第6篇:法院委托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8号)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鉴定材料《法院委托鉴定》。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九条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推荐第7篇:法院伤情鉴定

法院伤情鉴定

2003年4月4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车桂源提起公诉,法院伤情鉴定。5月1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时,车母对公安部门鉴定报告依据的是刘秉宣所做的CT片提出质疑。她认为该CT片不是由公安机关取得的。法庭休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同年6月24日,检-察-院第二次提起公诉,法院7月开庭。同样因车母对鉴定报告质疑,法庭休庭后直到今年6月1日才第二次开庭审理。

2003年10月,车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2004年3月12日,内蒙古高院下达的鉴定书认为刘构成轻伤,且认定该伤势与1999年外伤有关。去年12月,刘秉宣家申请再次鉴定,2005年5月,内蒙古高院的再次鉴定结论,依然认定刘秉宣是轻伤。

被告律师称警方鉴定违规

车桂源的代理律师夏综英和张广丽认为,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等诸多规定:无鉴定委托公函;无送检检材目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报告内容虚假,并且报告书上只有法医孟二伟一人签字。

针对无鉴定委托公函,平庄派出所一负责人说,鉴定是他们用电话委托的。他表示,2001年时,公安机关对委托鉴定还没有一个特别严格的办案程序。

而检材来源不明是刘秉宣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做的双眼眶CT报告及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疗报告。车母高彩霞说,CT检查报告单是依据CT片作出的,但此CT片却不是由公安机关取得,案卷中没有。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亦是刘秉宣自行前往开具的,非公安机关要求。

刘母则告诉记者,赤峰市第二医院的眼科实力很强,因此她送刘秉宣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做的双眼眶CT检查。后来,担心孩子眼睛出事就来到了全国眼科有名的北京同仁医院。她说,到这两个医院治疗都是区公安局法医建议的,但确实没有公安机关的委托报告。

此外,记者注意到,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虽然打上了两名法医名字,但是只有孟二伟一人的签名,鉴定材料《法院伤情鉴定》。对此,鉴定报告另一名没有签字的法医赵永柞表示,该公安局就只有两个法医,而鉴定报告必须要两个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是鉴定报告,两个人的名字就都打上去。他表示,车桂源的案子他听说了,“不过,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参加。

鉴定期不入审理期限 法院称审查后将判决

“鉴定结论不一致,当事人双方都不认可,都在申请鉴定,到底该采信哪家的结论。这些都困扰着法院。”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杨静说。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到现在仍没有判决,鉴定结论不一是个很重要的原因。双方当事人都对证据有疑问,都在申请鉴定。而鉴定期间不算入审理期限,加上刘秉宣去年看病治疗花了大半年,等待内蒙古高院的鉴定结论,法院今年4月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她表示,法院对证据和事实部分都在做最后的审查,近期将会判决。

本报记者 廖卫华 文/图

专家说法 鉴定多头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专家称,今年10月将实施新规定,司法鉴定将统一管理

对于案件至今未判,元宝山区检-察-院起诉科张科长说:“我们检-察-院也在催促法院,但是又不能干预法院的审理。目前拖延的焦点就是对伤情鉴定的认识。”张科长坦承,现在由于司法鉴定的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规范,不同的鉴定机关对同一份材料可能给出的鉴定结论会差别很大。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明确指出,当前司法鉴定多头管理,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相同的检材不同的结论,这种混乱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届时司法鉴定将统一管理。

推荐第8篇:法院个人鉴定

法院个人鉴定

1 个人债务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未告知其他成员或告知后未征得其同意而借的款项切用于非家庭开支.2不论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与否,有一方借债只要是用于家庭开支均属个人家庭债务.要特别注意个人家庭与家庭的区分.个人家庭实指夫妻共同组成的小团体.3如果夫妻一方为经对方同意借款资助夫妻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属个人债务.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个人在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5孩子平时积攒的零花钱在夫妻离婚时仍属孩子所有,其可以决定由谁代为保管.6如离婚前较短时间内一方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其转业安置费属个人财产或是企事业单位下岗或工龄买断的下岗买断生活费属于个人财产.自我鉴定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法院个人鉴定。

(1)标题。自我签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性质内容加文种构成,如《学年教学工作自我鉴定》。

2)用文种“自我鉴定”作标题。如果是填写自我鉴定表格,不写标题。

(2)正文。正文由前言、优点、缺点、今后打算四部分构成。

1)前言。概括全文,常用“本学年个人优缺点如下:”“本期业务培训结束了,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今后工作学习,特自我鉴定如下:”等习惯用语引出正文主要内容。

2)优点。一般习惯按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内容逐一写出自己成绩长处。

3)缺点。一般习惯从主要缺点写到次要问题或只写主要的,次要一笔带过。

4)今后打算。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概括今后的打算,表明态度,如“今后我一定×××,争取进步”等。

自我鉴定的正方行文,可用一段式,也可用多段式。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晰,用语准确。

(3)落款。

在右下方署明鉴定人姓名;并在下面注明年、月、日期。

-

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在今年8月份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我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务员的转变。刚工作的时候,什么都不懂,不知道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后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指导下,我逐渐适应了自己的岗位,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进入工作后的初始阶段,主要是熟悉我院的网络组成和软件结构,学习法律的流程和必经的手续,了解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简单问题的处理办法,个人鉴定《法院个人鉴定》。

在本职工作方面,由于我所负责的是我院网站方面的建设,因此在和高院联网之前,我就在外网上不断浏览著名的司法网站和高院网站,丰富了法律方面网站的知识,对未来我院网站的建设方向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对于我院网站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解决。在和上级法院联网之后,要做的事情多了很多,为了更好的为我院干警服务,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方便的交流平台,我参照其他比较成功的法院网站的版面,对我院网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也没有放松对学习方面的要求。由于不是法律科班出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平时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上。但由于在法院工作,领导指出要把工作和法律结合起来,必须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学》等法律书籍,向同事请教法律知识,在开庭的时候认真旁听,了解审判的程序,另外,由于工作的关系很多时候会和执行庭一起出去执行,在现场留心执行的过程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通过几方面的努力,我的法律知识已经逐渐丰富起来,在工作时遇到法律问题时已不会再感觉到茫然和无从下手。在工作期间,我还接受了泰州市初任公务员集中培训,对本身公务员这个角色有了更深更新的认识,这次培训也让我真正实现了工作后的心态转换。学习到了前辈的许多宝贵经验,知道了自己怎么走好公务员这条路,怎么去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党组及科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为人处世坚持原则,工作坚持一丝不苟,把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同事,事事以一个公务员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

另外,在参加工作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也发现了自己处理工作方面问题的一些不足。单位不同于学校,工作更不能等同于学习,我需要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且要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单位要想在领导前面,走在领导后面,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等领导布置后才去做,要注意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另外还需要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会更好的与同事相处,融洽同事关系。

在过去的这近半年中,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在工作和思想上都取得了一些进步,这和领导、同事们的关心和爱护是分不开的。今后,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为我院更好的服务。此外还要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理论,用先进的思想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推荐第9篇:法院伤残鉴定

法院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五,身份证号:XXXX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于XX年X月到XX医院做脚趾整形美容手术时,因医院方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致使申请人的两脚趾被截除,现申请法医对申请人的上述伤害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法院伤残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五

XX年X月X日

-

立案后,主审法官接到案件材料后,会根据法官的工作进度安排原被告到庭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法院指定,拿到法院的鉴定委托书就可以去鉴定了.没有达到伤残,就没有残疾赔偿金,而且鉴定费也可能自己承担.-

立案后再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的,应在什么时候组织进行伤残鉴定呢?

··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指派鉴定机构。

如果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怎么办?

··实事求是,那就不享受有关待遇呗。

-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会在你伤情治疗后进入稳定期进行鉴定。如达不到等级,那么你所主张的基于伤残等级的赔偿不能获得支持,另外你要负担鉴定费用。

一般来说,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得由法院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经申请并做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异议,并有一定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部门再进行鉴定。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伤残鉴定《法院伤残鉴定》。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推荐第10篇:法院实习鉴定

法院实习鉴定

-

xx在我院实习期为一个月,法院实习鉴定。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实际问题。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能和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该学生在我院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同事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法院实习自我鉴定范文一:

本人于XX月日至XX日在XX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工作,遵守上级指示。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和实践想结合,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XX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实习鉴定《法院实习鉴定》。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第11篇:法院实习生鉴定

法院实习生鉴定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法院实习生鉴定。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时,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实习鉴定《法院实习生鉴定》。在暑假期间,我到法院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1681763 楼实习生自我鉴定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我得到了一次较全面的、系统的锻炼,也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所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

在学生心理辅导员和高一年级班主任的实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我们的学生如此的渴求有一位知识比较丰富、能力比较全面的、能倾听自己心声的朋友。作为他们的朋友,我惟有仔细倾听、耐心询问、认真思考,最终协助他们增强认知正确看待和科学处理他们所面临的困难;作为语文老师,面对几十双渴求知识的眼睛,我精心备课、认真组织,用真诚的心对待每一个同学,用清晰的话讲解好每一个问题,用深切的情表达每一个核心思想。

这一个月来,我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热切关注。他们以真诚而友善的眼神看着这么一个身材矮小却能力突出的老师充满自信的走过,走过令我难忘的实习。中国人才指南网

同学们在我的讲座上积极提问、仔细听讲,尔后以热烈的掌声鼓励,鞭策着我在学习和工作中创新开拓,不断进步!

我,以一颗真诚的心、朴实的情,以一名普通教师的身份打动了学校的领导、老师和亲切、可爱的同学。

在此,我衷心的向他们表示感谢,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老师、分管领导;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大学老师、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同学.

实习完毕了,这个实习是我生命中最难忘的日子,一开始的时候很怕,现在想来,日子还是过去了,而且可以拿到优秀实习生,所以,得到一个启示:不论遇到什么困难,不要对自己失去信心。

第12篇:法院实习鉴定

实习鉴定

本人于***年**月至***年在**月在*****法院****厅实习。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法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做的帮助和努力。

其次,总结一下实习的经历:第一,实习内容:前期,我主要帮助**老师(书记员)整理案卷,具体包括拆钉、缝边、理顺案卷资料顺序、整理资料编码、写封面等等。后期,在前面的基础上,也帮助打印资料、送取裁判书盖章,以及其他一些辅助性工作。第二,实习态度:虚心、认真、耐心、负责。实事求是地讲,案卷的整理工作是相当琐碎的事,事情不大,但也费心,需要有认真和耐心的态度,才能真正做好。起初,我对案卷资料的顺序不能把握,经常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返工,但我从不生出烦躁的情绪,而是保持心平气和地自我学习或向**老师或同办公室的其他老师、前辈请教,做到有错就改,不含糊,不马虎,不推脱责任,尽量要求自己把工作做到完美。后来,工作越做越顺利,我体会了小小的成功的喜悦。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迟到早退、从无无故缺勤,与同事、老师、前辈们相处和睦。第三,实习体会:一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亲身体验法律程序工作的点点滴滴,我发现了自己在理论学习上的不足,促使我更深刻地去理解法学理论,挖掘理论应用地具体性、多样性和灵活性。二是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实习之前,我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几乎为零,通过这次实习,我对法院的工作有了认同感,对于法院的工作人员有了认同感,对法律职业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认同感。三是对法律工作的保密性的重视度。实习之前,我对保密工作的认识相当浅薄,通过这次实习,我了解了保密的方式、内容和重要性等等。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最后,总结一下实习的收获:这次的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也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为我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一些基础。借此机会郑重地向在实习过程中帮过我的老师、前辈和给我提供了帮助的同学说一声“谢谢”。

第13篇:法院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 住址: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做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由于被告xXXX中漏水,造成原告家中财产损失巨大,原告家中所有木质家具、电器、家居用品等受损和报废,原告房屋属新房未正式入住,现在因潮湿和重新装修等原因不能入住,原告与被告对经济赔偿数额不能达成统一认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鉴定。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年XX月X日

第14篇:法院实习鉴定

-

xx在我院实习期为一个月。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实际问题。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能和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该学生在我院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同事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努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

法院实习自我鉴定范文一:

本人于xx月日至xx日在xx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工作,遵守上级指示。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和实践想结合,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xx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第15篇:法院实习鉴定

法院实习自我鉴定:

本人于xx月日至xx日在xx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工作,遵守上级指示。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和实践想结合,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xx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XX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xx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第16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版最新)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元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7篇: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定位之辨析

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定位之辨析

——基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实践

◇ 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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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并非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能将矛盾及时有效化解。当大量纠纷以诉讼方式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诉讼机制应对不暇之时,突破陈规,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以实现纠纷解决的公正、效率、和谐,即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应运而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年2月起率先将诉前调解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一个“程序”进行了探索实践。其诉前调解程序,以“法院附设调解员”、“非诉调解前置”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直接确认”为特征,即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部分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审查阶段,委派法院聘请的调解员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官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的,启动诉讼程序。据统计,4年多来该院通过诉前调解已解决纠纷22566件,分流了20%的民商事案件,纠纷平均处理同期仅7天。无论是满足民众需求,还是减轻法院压力,抑或促进社会和谐,实践的效果均毋庸置辩,需要研讨的是基于该实践的一些理论争议和机制定位等问题。

一、诉前调解性质的定位

诉前调解是在案件立案前进行,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调解由法院聘请的调解员或者有关调解组织主持,法官不直接参与纠纷的实质调解交涉过程。其显然与诉讼调解不同,后者是案件立案以后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从调解的开始、进行和结束,法官参与了调解的整个过程,且与审理案件融为一体,从而使诉讼调解成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对其归入“非诉调解”范畴不存在分歧,但其性质上属于社会调解还是司法调解,则颇有争议。

笔者认为,社会调解是在人民调解等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人员主持下进行,没有法院的参与,不具司法职权性。而诉前调解,虽调解主体是社会力量,但法院却直接发挥着主导、协调、指导、监督和控制功能,且调解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如浦东法院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机构,由1名法官和3名书记员组成,负责对诉前调解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案件的筛选,对当事人调解意向的引导,对调解员及辅助人员的调配和管理、安排调解、组织培训,对纠纷的后续处理等。另在与诉前调解对接的审判庭(民事简易案件速裁庭)设2名调解协议专职审查法官,负责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和民事调解书的出具。诉前调解所呈现的法院的主导性和调解的司法化,决定了其性质上应属法院调解,故称之为“法院附设诉前调解”。它虽非我国民诉法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在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理念下的司法创新,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成为诉讼调解的必要补充,与诉讼调解共同构成了当前的司法调解。这种司法调解“双轨制”模式,亟待立法的确认和规范。

二、诉前调解范围的定位

尽管选择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立案阶段合理分流纠纷,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激励或引导,是诉前调解能否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关键。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前,诉前调解的适用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若干意见》中肯定了法院可以依职权针对一些案件实行诉前调解,这可以说是强制性诉前调解(即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制度支持,由此扩大诉前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从浦东法院实践情况看,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具体纠纷类型,从最初局限于婚姻家庭、相邻、道路交通事故等15种民事纠纷,至今已扩大至财产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借款合同、医疗、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84种民商事纠纷以及故意伤害类刑事自诉案件。基于对浦东法院4年多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3万余件案件类型和调解成功率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四大类纠纷可实行非诉调解前置,纳入强制性诉前调解的范围:一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此类纠纷本身存在良好的调解基础。二是伦理性或人身关系较强的纠纷,诉前调解程序的平和、非对抗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及时恢复。三是技术性较强的纠纷,此类纠纷的是非曲直往往要通过技术认定,诉讼耗时长、成本高,由于法官非技术专家,借助专家力量诉前技术认定并调解,有“事半功倍”之效。四是政策性较强的纠纷,这类纠纷不宜通过对抗性诉讼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难以达到较好社会效果。除强制性诉前调解纠纷外,其他都属任意性诉前调解纠纷,即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三、诉前调解程序的定位

浦东法院诉前调解的基本程序是: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庭审查可否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调解员主持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审判庭诉前调解协议专职审核法官到场审核——立案庭立案并由审判庭审核法官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是诉前调解成功案件的基本流程,过程中出现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形,案件即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到判决作出前的诉讼中进行,依附于诉讼程序,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相较而言,诉前调解作为独立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独立程序设置。它应有一套独特的原则、原理和程序运行机制,体现纠纷解决的自主、灵活和简便性,更体现社会解纷机制向司法转换过程中的程序价值独立性。

从浦东法院实践看,在独立的程序设置下,诉前调解程序因法院依职权(强制性诉前调解)或当事人申请(任意性诉前调解)而开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的同时可以选择调解员;调解通常在法院,但不必在正规的法庭,而在调解室或必要时也可在其他场所进行,如“上门调解”;调解过程没有审判的严肃对抗气氛,当事人在轻松的环境中对话协商;调解不必要严格遵循举证、质证的规则,使当事人易于接受和操作;调解未必一定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有较大的交易空间;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中从当事人处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因调解失败立即转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诉前调解信息不带入诉讼程序,避免对审理该案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调解和审判界限明晰,调审分离,避免了审判法官兼有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从而出面“以判压调”的局面以及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尴尬,使法官的中立地位得以保障。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合意而成立,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规范当事人的处分权限。调解有期限的限制,一旦调解不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迅速转入诉讼程序,防止“以拖促调”、“以拖代调”。

四、诉前调解协议的定位

诉讼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具有与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因此,诉讼调解被视为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有观点提出,应直接赋予诉前调解协议同样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协议不应具有当然的执行力。诉前调解实施主体由诉前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替代了法官,由灵活简易的程序替代了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方面,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主持纠纷的解决,其所遵循的更多倾向于情理与公序良俗,调解协议的达成难免产生法与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违反“实体正义”;另一方面,调解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易使当事人在未经角色分工、证据交换等程序所导致的信息不充分或不对称的条件下作出判断,弱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为避免实体与程序违法的风险,法院必须设立严格但又简便的司法审查程序和规则,诉前调解协议需经该审查确认程序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诉前调解成功后是否需要由法院立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问题,笔者持肯定意见。司法确认是非诉调解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最关键环节,诉前调解本身具有司法性质,有别于社会调解,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协议的,应由法院直接进行司法审查,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从而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当然也有例外,两种情形下可以不出具调解书:一是调解成功并当即履行完毕的;二是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撤诉,且经法院释明风险后,当事人仍不要求以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

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应对案多压力、主动为民司法的实践中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取得了极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因时间短、少规范,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实践中认真总结,从而推动诉前调解制度在立法上得以确立和完善。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第18篇:常州钟楼法院诉前调解的经验

钟楼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经验解读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为顺应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新要求,满足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钟楼法院适时创设了全省首家人民调解工作室,该机制自建立以来,以其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成就了中国司法制度宏伟画卷上凝重的一笔,“钟楼模式”被要求推广。大凡成功,必有成功的理由,钟楼法院也不例外。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新形势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也都做了详细规定,上述一系列文件成为发展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渊源。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其他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钟楼法院在法院内部创设了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不仅符合法律法规,更具有法理学的价值。从法社会学角度看,以人民调解为主要载体的第三方调解,可以能动地调整社会冲突,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达成妥协,将相互冲突的价值诉求引向理性的、健康的发展方向,营造宽容、和解、共生的社会生态。社会学研究表明,依靠外力形成的社会秩序并不稳定,真正的和谐是由内而外的,需要社会成员共同价值观的内化,从而实现自觉和自律。从法经济学角度看,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投入太多,代价太大,成本太高。而人民调解具有灵活、便捷、不收费等特点,具有把解决纠纷工作“重心前移”的明显特征,具有覆盖社会各方面的网络组织优势,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功能,更加符合效率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说,人民调解是免费的,更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法文化角度看,现代司法大多移植并借鉴西方传统,其缺点是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强调个性而缺乏对社会整体和谐的关注,诉讼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使维系人际关系的情感纽带被割裂,这种局面也许是普通老百姓最不愿意看到的。“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观点还是被普遍接受的。而人民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土壤,其产生和演变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和合”法律文化的产物。传统的儒家思想把“和谐”秩序作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无讼”成为最理想的社会状态。即便在现代社会,它还是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流程

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项系统的和谐工程。我们充分挖掘各种内外社会资源,稳步推进,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创新。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操作流程。我院与区司法局经过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联席会议、主动请示汇报后,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若干意见》,明确合作模式、双方职责、受案范围、工作程序、目标考核等内容,法院指派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为“民调工作”联络员,负责指导、协助人民调解室工作;区司法局指派一名副局长和二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专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受理范围上,明确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标的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及争议不大的其他纠纷为受理范围;在工作流程上,规定立案法官在立案初审时,对符合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的纠纷,先行询问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不进入立案程序,也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即将纠纷登记后移送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当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对于可以当场履行完毕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须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况,则以钟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对于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确保人民调解的严肃性。

二是全力配合,发挥最大效应。我院在建造新审判大楼时,将一楼大厅最好的位置留给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安置在立案大厅的对面,便于工作联络与互动。同时,精心布置人民调解室工作场所,按照家居标准进行全新装修,配置台桌、装饰画、温馨标语、饮水机等,突出对话氛围,减少对抗因素,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轻松、平和的氛围,以便缓和矛盾、赢得调解的成功。在合作过程中,我院全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 ,加大物质保障与业务指导力度。在后勤保障上,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就餐、用车、电话、文印等服务,并提供专门的办公室和休息场所。在作用发挥上,我院在立足于诉前纠纷调处的基础上,及时将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与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对于业务庭(局)已经受理的案件,根据性质与需要,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职能作用。随着法院民调窗口影响的不断扩大、很多当事人主动到人民调解工作室上门请求调处纠纷或是进行法律咨询。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与支持力度,对于疑难、复杂或矛盾激化的纠纷,法院民调联络员亲自或主动安排其它法官帮助调解,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于事关社会稳定的拆迁补偿、民工工资等纠纷,由立案庭庭长亲自参与调解,共同做好息诉稳定工作。

三是诉调联动,打造“快审车道”。为实现诉调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我院将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与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行了有效连接,并规定了二种转入诉讼程序的方式。第一种是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如当事人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时,由人民调解员告知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对此类案件法院酌情少收或不收其他有关费用),并由立案庭启动我院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将案件纳入快速审理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审理,由联络员协调好民一或民二庭的承办人,直接将案件送到承办人手中,同时通知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快审专用法庭等候法官,由法官或法官助理当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法审核确认双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般在一小时内出具民事调解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第二种是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即人民调解员在七天内不能调解解决的纠纷,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征得法院同意,否则由人民调解员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受理立案并进入一般诉讼程序,由于调解过程和查明事实登记在移送材料上,审判人员可以通过阅看材料直接掌握案情,案件审理同时也进入了“快车道”。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解决的实际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摆设,必须能够而且应该解决当前法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实用价值。钟楼法院创设人民调解室工作机制至少解决了如下司法实务问题:

一、有利于改善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社会稳定考虑,一些暂不适宜由法院受理但法院又无法置身事外的案件可以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办理,从而避免了法院所处的尴尬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为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有利于缓解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室借力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通过案件在立案阶段的及时过滤,将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交由调解室工作人员办理,减少了一线法官的案件的绝对数量,减轻了一线法官的办案压力,同时,也达到了合理配置及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在诉调对接方面,对于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直接通过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节省了法院调解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基于人民调解室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裁判,加速了案件的审判进程。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运行将一线法官从繁重的办案任务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

四、有利于方便群众解决纠纷,符合为民宗旨,体现惠民主旨。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在法庭门口,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可以选择人民调解,百姓有了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由于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诉讼与调解实现了无缝对接,也为百姓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五、有利于提高案件的执行到位率,在相当程度上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系处于当事人的自觉和自愿,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在执行调解书过程中,自觉履行的积极性较高,很少甚至不须法院的强制执行。提高了法院案件的执行到位率。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取得的成效

钟楼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分流了案件,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截止7月底,人民调解工作室共接待来访群众800余人次,受理各类矛盾纠纷520余件,化解纠纷478件,调解成功率达92%。2007年,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较2006年下降了19%,今年1至6月,我院案件增幅仅为7%,远远低于全市和全省法院平均水平,审判压力得到有效缓解,审判工作保持了良性发展态势。

二是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发挥了及时、快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经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至今未出现一起当事人反悔的情况,无一起申请强制执行,自觉履行率达100%,收到了停纷息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切实从源头上压降了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其中不少案件的成功解决还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例如:2007年2月初,代某作为23位民工的代表以李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将李某诉至我院。此案经我院立案庭诉前移交调解室先行调解。代某提出应付的民工工资总额为55835元,李某对此金额无异议,但提出代某在2006年9月17日所借的10000元应在工资总额中扣除,代某对借据提出异议,不承认收到10000元,双方人数多,且各执已见,情绪激烈。在受理前在工地上已发生数次冲突,110几次出警未能平息纠纷,双方矛盾冲突较大,如果处理不慎,极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调解室工作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分头调解,释法析理,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次性给付代某为代表的民工工资51835元。一场在春节前一触即发的群体危机得以化解。

三是创新了机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在法院立案窗口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了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无缝对接”,在探索诉调对接、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我院的这一创新举措,在获得百姓交口称赞的同时,也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与肯定。一年多来,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常州市委范燕青书记、市中院原院长陆洪生同志和现任院长姜洪鲁同志以及区委张东海书记等领导先后来院视察,对“民调窗口”的工作予以了高度的评价。省委政法委《政法专刊》和《人民法院报》先后报导了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情况。

五、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推广价值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创设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也非常契合当前党的司法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具有非常大的推广价值。

一、真正实行了诉调无缝对接。调解工作室设置在法庭门口,当事人进入立案大厅,在规定的受案范围内,可选择诉讼也可选择调解,两者在物理空间上实现了零距离;法院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指导人民调解,在人员上,诉讼与调解实现了真正的无缝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案件后,调解成功则可以由法院直接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失败,则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与调解在法律效力上实现了无缝对接。

二、创新了人民调解工作方式。传统人民调解方式完全依靠调解人员的个人威信,缺乏公信力乃其先天不足,设在法庭内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一定程度上赋予人民调解以公权力的色彩,增强了人民调解的效果,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层次;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较为松散,缺乏规范的工作流程,人员素质缺乏保障,而人民调解工作室具有非常规范的工作流程,工作人员专职化,培训定期化,业务指导专业化。人民法院可以对工作室作出的调解协议直接予以确认并出具,同样体现了创新思维。

三、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ADR纠纷解决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ADR是指解决争议的替代办法,尤以调解和仲裁为代表,其最大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原则。追求迅速、简易、低廉地解决纠纷始终是ADR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可以说,这是针对诉讼的迟延、复杂和高费用的弊端而采取的对策。它们不仅可以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会,也可以让他们充分利用其程序利益,使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开始就依照效益原则合理设计和运行,从而减少社会的负担。人民调解工作室乃属于法院附设调解,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是 ADR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国外早已存在,例如日本的民事和家事调停,以及美国的各种法院附设ADR等都属于这种类型。但在我国却缺乏这种机制,钟楼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正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四、实现了法院速裁的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纠纷,势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与法院审判案件的工作内容具有相一致的地方。因此,无论人民调解的结果如何无疑为法院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解成功,法院直接确认,无须举证、质证等程序;调解失败,法院在调解室工作的基础上直接进入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工作室是法院速裁机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展望

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将大有作为,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前不久,常州市中院姜洪鲁院长率队对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机制进行了专题调研和现场指导,并提出了“扩大面、提升质、注重果”的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姜院长的要求,下一步,我院将从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深入推进涉诉纠纷调处工作,概括起来就是“设立一个中心、建立一支队伍、规范三项制度”,具体为:

——设立一个中心。即在法院设立“诉前、诉中纠纷社会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相互独立、互为补充,作为人民法院化解诉前社会矛盾的新阵地,和诉中(即案件受理后)案件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新基地。“调处中心”受理的案由不限,凡起诉到法院但立案窗口尚未立案的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等各类案件均可直接进入该中心进行调处,力争达到年调处各类纠纷千件以上。同时,成立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并从民一庭、立案庭抽调2至3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一支队伍。即加强调处人员队伍建设,扩展调解主体,建立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人才库”,提升调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一定的程序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或工作人员和交警、律师、学校、消协、工会、妇联、企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街道及其社区、村委工作人员等聘请为特邀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后,按照专业或其他对口业务进行指定安排,邀请其到法院或其他指定场所开展调处工作。

——规范三项制度。一是实行定期培训制度。采取业务指导、以案讲法、庭审观摩等形式,定期分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不断强化调解员的业务能力。二是实行精神鼓励与适应的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对调处成功的,酌情每案奖励50—200元,每年对“中心”调处人员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选出积极分子予以表彰并给于物质奖励。三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区司法局、街道调委员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及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分析矛盾纠纷阶段性动向和特点,掌握社情民意,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对策,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和社会效果。

第19篇: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汇报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暨政务管理

工作汇报

(2012年8月2日)

尊敬的李主任、市中院的各位领导:

李主任一行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是对我院工作的重视和关怀。在这里,我代表鄂前旗法院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对市中院政治部李主任一行莅临我院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我院工作开展情况做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近年来,鄂前旗法院领导班子励精图治,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毫不放松。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狠抓规范化建设,以制度约束队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队伍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

一、鄂前旗法院队伍基本情况

鄂前旗法院共设有12个内设机构,下设3个基层人民法庭,现有在编干警53名,(政法专项编制干警51名,地方事业编制2名,编委核定编制68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64名,工勤编制4名,现有空编15人)在编干警,男性34人,女性19人,蒙古族30人,汉族22人,其他民族1人。在编干警中,现有法官32名,法警 10名,助理审判员7名。在编干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干警47人,占干警总数的

1 89%。全院在编干警共有科级以上干部43名(其中处级1人,正科级19人,副科级13人,主任科员2人,副主任科员8人),占干警总数的81%。专业背景为政法类的干警有41人,占干警总数的77.35%。全院有党员26人,占全体干警的49.10%。干警年龄结构为:35岁以下7人,36到45岁23人,46岁到55岁18人,56岁以上3人,总体来说年龄结构偏大。

二、队伍建设情况

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开展好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今年以来,我院按照“政治建院、人才兴院、科技强院、公信立院”的建院方针,努力创新管理机制,加大队伍管理力度,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 抓建章立制,加强队伍管理

一是靠规范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了《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院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审委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是事关法院全局发展的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的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奖惩等事项,都提交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二是大胆创新,实行法官承诺制度,法官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向庭长承诺,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承诺,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承诺。通过承诺制度将目标考核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到人,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进一步提升了法官的责任意识,确保

2 了制度实施不走过场,取得了良好实效。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审务管理。我院坚持向科学的管理要效益,充实了审判管理人员、加强物质保障,建立健全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质效管理、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审判管理制度并汇编印发《审判管理制度》一书,实行扎口结案,并且每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同政治部、纪检督察室对审判质量、效率和行政管理进行通报,通报到庭室、通报到个人,且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确保整改取得实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我院的审判质量明显提升。

(二)抓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长堤。我院以 “警示教育回头看”活动为抓手,采取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建立干警个人廉政档案、一把手讲党课、交纳廉政保证金、开展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建设廉政示范点、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措施和活动,增强干警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督察室提醒、教育和监督、指导职能,实施提醒、诫勉、教育谈话制度,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防患于未然。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我院干警的审判纪律观念和廉洁办案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连续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取得了群众满意度达95%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抓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素质。

我院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认真落实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大规模开展法官培训,着力提高法官把握大局、处理复杂案件、服务人民群众的综

3 合能力。年内,区分不同岗位和审判业务领域,选派43名干警赴北京、自治区、市、进行业务、专题培训23次。认真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案卷评查、书记员、法警技能竞赛等活动。采取评选办案标兵、示范庭审、优秀裁判文书等活动,激发干警的争先创优意识。年内,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审判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32次。同时,从时间、经费上鼓励和支持干警自学成才,为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报销考试费用2万余元,在院党组的鼓励下,干警累计通过司法考试17名。

严格开展了信息安全与网络管理工作。实行法院专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专机专用,建立健全了计算机运用、保密、网络安全制度。对本院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对IP地址分配权限严格控制,全部安装杀毒软件并做好数据备份。与干警签订保密和网络安全责任状,禁止内外网共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光盘下载外网信息,并做到随用随清理。

(三) 抓基层工作,推进审判“五进”

今年以来,我院以开展“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为基层基础工作的着路点。

一是深入开展了“审判五进”活动,组织干警分8次,走访学校、群团组织、社区、企业、包扶村,主动服务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做好判后释疑。进一步推广了“六个进社区(嘎查)、六个零距离”工作模式,完善了覆盖城乡的便民诉讼网 4 络,变“坐堂审案”为“上门办案”,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

二是特别加强了联络走访工作,年内,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次,6人。走访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3次,12人,走访对象涵盖了:政府官员、农牧民、老师、社区书记、村长等各个层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对庭审进行观摩、评分11次。6月份,我院还组织人大代表5名、政协委员4名、人民陪审员12名、廉政监督员6名召开了以“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为主题的座谈会,通报了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公众对审判工作的参与、监督力度,树立了法院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是积极落实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和院长值月制度,加强领导携卷下乡活动,并将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其中。年内,巡回法庭就地审理案件大幅提升,达到146件,院领导带头深入基层,实地现场办理疑难案件12件。

四是结合旗里“三民工程”要求,加强对新包扶的大池村的包扶工作。组织干警8次深入大池村,入户调查走访,对包扶嘎查农牧民生产生活情况、贫困家庭困难、群众诉求等做了详细了解,建立了包扶村民情档案。党组成员每人包扶

5 1户特困户,其余45名干警与86户现居住村民进行结对,采用一助二的方式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化解纠纷。考虑到包扶村的禁止发展的特殊情况,院党组又将原大池法庭资产无偿赠与大池村委,用以增加村集体收入。7月,我院又专门组织全体党员与大池村党员开展了座谈、重温入党誓词、友谊联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建党91周年庆祝活动。活动结束后,党组班子成员一行6人又专门驱车到2户残疾特困村民家中,分别送给他们1辆价值2000元轮椅及500元慰问金。而后又赶赴到孩子考上研究生的村民赵某家将1000元现金送到他们手上,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人民法官爱人民的美丽乐章。

(四)抓从优待警,强化文化建院

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中,我院坚持带一支队伍,聚一群精英,树一面旗帜的工作目标,坚持从严治警树形象,从优待警暖人心两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

一是充实新鲜血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积极争取,2012年我院由自治区组织部、高院新分配政法干警定向委培公务员6名、招录初任法官5名。此外还将有12名政法干警定向委培公务员、6名蒙汉双语研究生也将1—2年加入我院,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的加入,对解决我院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提升队伍专业水平将起到良好推动作用。

二是从人事改革入手,不断健全完善干部任免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我院党组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6 用条例》和旗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和民主议事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公开、透明。将助审员、审判员的任命、中层干部的提拔、职级的提升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相结合,建立了科学、公平、公正的考核用人制度,充分扩大干警对选人用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公平择优竞争,一批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爱岗敬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走上了法院中层领导岗位,做到了法院内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是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我院积极筹措资金,年内,投资70多万元的2个数字化法庭投入使用,投入50多万使办案系统也顺利升级使用。并为基层法庭配备办案车辆3辆,实现了从基础法庭没有业务用车,到每个基层法庭1辆业务用车的巨大转变。为各业务庭室配备了新电脑、打印机、传真件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干警人手一台电脑,每个庭室都有打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大大改善了办案办公条件。

四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全国文明旗活动,举办和参加了富有思想文化特色、积极向上的三八妇女节文艺联欢、创建文明旗主题演讲、统筹城乡知识竞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发挥党建工作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五是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从提升整体队伍素质,塑造良好院风,

7 带动全院工作发展的高度,精心选树典型,既树立全面的典型,也树单项的标兵;既树立个人的标兵,也树群体样板。近三年来,我院选树各类先进典型20余人次,其中业务骨干、标兵12名,先进集体2个,主题实践活动典型8个,选树典型已初步形成立体化网络,做到了层层有典型、有学习对象,各个岗位都有先进、有业务标兵,增强了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的群众性和广泛性,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政务管理情况

我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政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的工作方针,抓好政务管理,为全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提升司法政务管理水平,为公正、高效审判提供良好服务

一是加强信息、调研工作。为给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有参考价值的依据,我院组织全院法官围绕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开展调研,提出对策,撰写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文章并在相关报刊和网站上发表。干警出版图书1本,在国家级媒体刊发稿件26篇,自治区级刊发16篇,市级刊发8篇,撰写优秀论文、案例32篇,编撰简报信息98篇。同时,进一步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保证了信息畅通。

二是加强诉讼费管理及罚没收入工作力度。我院诉讼

8 费当天就由立案庭交到会计处,工作日内就与农行结算,汇入财政账户,杜绝了坐收坐支。在罚金刑的执行方面我院要求干警要尽力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促使罪犯本人交纳或其家属代其交纳,对于逃避交纳的,加大监督力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强制交纳。

3、完善了电话接听,印章管理制度。办公室的工作虽然繁杂无章,看不到量化的成绩,但办公室无小事,为此,我院制定了严格的电话接听、登记、汇报制度,明确定由专人负责登记、汇报,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印章管理要求更加严格,除正常的法律文书外,其它用章事项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而且进行认真、详实的登记。

4、完善接待制度。接待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最容易体现单位的形象。在接待工作中,我院注意接待的规格、费用的开支、食宿交通的安排。建立接待工作制度,对接待的礼仪、规格、费用标准等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只要有接待任务,办公室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启动接待程序,接待室、参观点、车辆、汇报等工作都有专人负责,立即行动,避免了过去手忙脚乱的现象。

5、对档案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调阅、调卷的审批手续,一律由档案室派专人进行,禁止调卷人自行带卷复印,保证了审判机密不泄露。

6、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定、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完

9 善了车修、车燃、驾驶员管理、派车等车辆管理制度,建立了车修、车燃、行驶里程、机油三蕊更换等管理台帐,使车辆管理透明度更高,对司机的管理更加规范,要求节假日车辆都能停在院里,减少了车辆事故和浪费,为服务审判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院的队伍建设及政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其一基础建设方面。我院现有审判办公楼于1980年建院时建设,面积仅1300多平方米,布局、设置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需要,楼体陈旧且不符合安全要求,不仅用途单一,还缺乏审判执行工作必备的合议室、证人室、羁押室、物证保管室等专业技术用房,五六名干警挤在一间狭窄的办公室,小审判庭只能容纳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内的十几人,一些书记员甚至没有地方放置办公桌椅,严重影响着办案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而且,在后续的30名干警到位后,办公场所紧张的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其二,经费不足。由于经费紧张,对于干部职工的文体休闲娱乐项目上投入不足,文体娱乐设施落后,干警业余文化生活匮乏,其三,法官断层和干警待遇问题突出。2003年以来,我院累计调走和退休法官已达16名,法官流失现象严重。我院现有法官32名,但是真正在一线工作的法官只有21名。院里任命的助理审判员都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法官培训,已成为业务骨干,但还是不能转为法官。即

10 使未来人员充实了,法官断档的问题却仍然解决不了。过去,我院法官待遇问题都解决的不错,但是近几年,我们也都积极的报送,但是批下来的很少。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干警的积极性,很难留人。其四存在干警年龄结构偏大。存在知识更新能力差,工作主动性不强,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网络办案水平还有待提升等问题。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院将积极努力加以克服和解决,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好工作:

一是加强岗位练兵和老法官的帮、传、带作用。要实行全员培训,区分不同岗位和审判业务领域,选派干警赴北京、自治区、市、进行业务、专题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查、书记员、法警技能竞赛等活动,评选办案标兵、示范庭、优秀裁判文书,予以表彰奖励。认真总结归纳老法官在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工作方法,调解技巧,组织干警进行业务讨论、座谈,将这些方法、技巧传授给新的年轻法官,从而提高年轻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二是实行制度管人。按照“是该做的,但不用去发号施令”的工作思路,修改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建立健全干警审判业绩档案,充分利用综合办案系统管理平台,把办案数量、质量作为干警评比先进、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让工作上肯吃苦、多付出、能力高的同志脱颖而出。

三是加强物质保障,支持干警自学成才、进修提升。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对评为先进和办案标兵的干警予以物质奖励,为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干警报销一

11 定比例的学习费用,激发全院干警赶超先进、钻研业务、进行再学习的热情。

四是继续落实“千名法官下基层”活动。开展院领导携卷下访、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举办座谈、送法下乡等活动。将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作为法院的基础工作来抓。做到群众了解、理解法院工作,法院干警了解群众、会做群众工作。

五是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加强院内信息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及时上报各项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典型。同时借助外力,积极宣传报道法院的先进事迹、先进典型,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需要解释澄清的及时、负责地进行说明,做到“内外都说好”。

六是文化建院,建设学习型法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弘扬法院文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大规模开展法官培训,提高法官把握大局、处理复杂案件、服务人民群众的综合能力。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警示教育回头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为抓手,通过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和“五个严禁”规定,扎实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使干警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强化司法作风建设,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规范法院办公、办案管理制度,文明用语、文明礼仪制度,从细节入手增强干警的司法为民意识。

七是从优待警,提高队伍建设水平。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对环节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坚持从政治上培养、工作上爱护、生活上关心干警,加强干警的履职保障。积极争取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支持,解决好、落实好干警各项补助及政治待遇。大力提拔重用七八十年代出生的干部,为有能力、有业绩、有拼搏进取精神的同志创造成长的机会和舞台,切实使工作积极的干警有地位、有荣誉、有作为,形成一个人人积极干事业的良好工作局面。

第20篇: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2011年法院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代表、委员:

今年是换届选举年。首先衷心祝贺新当选的代表委员,期待在未来五年我们共同携手、共同努力,积极推动攀枝花民主法治进程;同时感谢继任的代表委员在过去五年对法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期待你们一如既往地走进法院、了解法院,加深我们彼此的深厚友谊。我相信,在我们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工作会获得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绩,迎来新的发展。

五年工作回顾

2007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以“公信法院”创建活动为抓手,突出“服务大局,能动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重点上下功夫,在难点上求突破,在特色上谋创新,各项工作长足发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服务大局有新作为。五年来,市法院先后制定了支持全市双创工作的意见、支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意见、慎

1 重处理涉规模以上企业案件的工作意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为“四个倾力打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三十七条措施、支持县域经济做大做强的意见等文件,丰富服务中心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党委、政府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出谋划策,参与研究论证( )次。坚持开展“专项司法建议”活动,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项。建立行政审判通报制度,提出改进意见( )条。主动谋划“双创”等全市重点工作,将征用拆迁、环境监察等行政执法作为指导重点,举办法制讲座6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 )名少年犯、( )名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协助做好帮教矫正工作。

——执法办案有新成效。始终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突出审判工作重点,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6097件,结案53912件;其中,市法院受理5882件,结案5642件。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共35295件,结案率95.9%,诉讼标的42.6亿元,妥善审理广厦公司劳动争议、大地水泥债务纠纷等一批影响发展和稳定的案件。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共5382件,结案率97.1%,判处犯罪分子6963人,审理李刚故意杀人、原四川移动董事长李华受贿、“3.10”非法采矿、卢尔哈贩卖运输14公斤毒品等重大案件。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共247件,结案率93.6%,妥善审理仁和区下沙沟土地征用拆迁案、龙江明珠城建规划

2 行政许可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司法为民有新举措。顺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不断巩固、深化和拓展便民利民措施,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和便民诉讼机制,推出巡回审判、预约立案、设立便民收案点和诉讼服务站、开展法制宣传等便民措施。完善民生案件审判机制,开辟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加大弱势群体保护力度,组建妇女儿童维权、农民工维权等专门合议庭,审结涉民生案件( ),标的( )万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2417件涉民生案件缓、减、免诉讼费519.7万元。努力化解信访积案,加强涉诉信访源头治理,涉诉信访逐年下降。大力推进“大调解”工作,完善“三联两进”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大力清理执行积案,完善执行机制,通过曝光“老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五年来,全市法院执结率始终保持在80%以上。

——司法能力有新突破。结合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素质培训和作风转变。五年来,全市法院共招录( )名工作人员,积极解决案多人少的状况。坚持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法官论坛等活动,努力提高队伍司法能力。2010年,举办我市首届“我最喜爱的人民法官”评选活动,发挥先进典型带动作用。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

3 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改革,实行网上办公办案,加强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完善管理考核体系,内部管理逐步实现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作风巡查和审务效能督察等措施为抓手,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市法院干警司法作风、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没有出现违法违纪事件。

——法院公信力有新提升。高度重视接受监督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更加了解、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发布,聘请司法监督员,与市级媒体联办“现在开庭”、“每周一案”、“法庭聚焦”三个法制专栏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五年来,全市法院服务大局意识不断增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工作作风不断转变,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法院工作更加体现科学发展。在市效能办对全市机关的检查中,市法院机关纪律作风连续四年名列前茅。2010年,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大调解工作,在全国、全省会议交流经验;在省法院五项重点审判工作考核评比中,五项工作均获奖。东区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普遍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2011年工作情况

2011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三项工程”建设,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4 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2009件,结案率84%。其中,市法院审结1166件,结案率82.9%。

(一)狠抓能动司法,着力服务发展大局

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牢牢把握“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工作基调,创新能动司法举措,着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主动对接全市中心工作。制定《为我市“十二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二十条措施》和《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意见》,为全市实现“十二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司法保障,妥善处理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件。出台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审结涉企违法犯罪案件(2)件,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51件,判处罪犯1517人。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案件380件。加大毒品案件审判力度,审结67件,依法审理了被告人钟传友、马云城利用智障人罗超运输毒品案。认真执行《刑法修正案

(八)》,依法审结11件醉驾入刑案。

三是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7152

5 件,诉讼标的额9.5亿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共审结买卖、担保、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1506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和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审结借贷、票据、保险等金融纠纷748件,妥善审理王朝金诉乐山产权交易中心、市国资委拍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审结人身损害、财产权属确认等案件1031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118件。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审理游戏天堂公司诉我市19家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等案件。

四是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审结行政案件51件,行政非诉审查83件。统筹兼顾支持地方发展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慎审理和化解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涉民生、易发群体性纠纷案件9件。健全行政诉讼风险评估机制,推动行政案件协调化解,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行政案件( )件。强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发布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途径,促进依法行政。

五是纵深推进“大调解”。创新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全市法院共审结可调解一审民商事案件6186件,调解结案4729件,调解率76.5%。向有关机关、调解组织分流纠纷( )件,委托、邀请调解( )件,依法

6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件,涉案金额( )万元。西区欧郦景苑刘渝萍等85户业主因与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我院受理后,经过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在二十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85户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二)狠抓审判管理,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紧紧围绕司法公正,推进工作机制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

一是加强规范管理。深化两权改革,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质量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审判管理制度,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探索建立随机分案、流程管理分级授权制度,规范院庭长审限修改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二是加强网上办案。依托信息化技术,强力推行网上办案,全市法院所有案件同步上网,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生成,基本做到了案件网上办、审判过程网上看、审判监督网上管。强化案件流程管理,设臵92个审限监控节点,所有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纳入流程管理。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发布典型案例( )件。

三是加强质效评估。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专人网上

7 评查全部案件,重点评查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采取交叉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等方式,对全市( )件案件进行评查。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在网上对各区县法院、市法院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审判质效进行评估,发出质效评估通报( )期。规范庭审行为,对( )件案件庭审进行随机检查。完善案件评析通报制度,对改判案件、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一案一评析,发出通报( )期。

(三)狠抓司法为民,着力保护群众利益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警民亲”等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创新和深化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

一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功能设臵,规范工作制度,努力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成“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和谐之窗、公信之窗”。通过服务热线、院长信箱等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以“法官六进”活动为载体,组织70余名法官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司法需求。

二是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完善巡回审判,进村入户开展巡回审判85次。加强普法工作,到学校、企业、乡村等开展法制宣传( )场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126起涉民生案件缓、减、免诉讼费81.2万元。

三是努力化解涉诉信访。抓好初信初访,从源头上减少

8 涉诉信访,信访同比下降( )%。坚持院长定期接访、全体法官轮流接访、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共处理来信来访2990件(次),解决信访问题( )件。

四是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加强分权制约,细化执行联动机制、威慑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完善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的长效机制。执结案件2696件,执结率82.9%,标的2亿元。其中,实际执行率为86%,达历史最高水平。

(四)狠抓基层基础,着力提高司法能力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指导下,立足实际,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开展司法能力培训。注重政治素质培训,组织干警到延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注重业务素质培训,选派21人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组织自主培训32次,受训514人(次)。市法院举办法官论坛3次,12名法官交流审判经验。坚持开展庭审考评、裁判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评选优秀示范庭审和优秀示范裁判文书。

二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以会风会纪、考勤管理、着装规范三个方面为抓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社会主义法

9 制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干警良好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以“五个严禁”为抓手,抓住关键环节,着力重点岗位,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开展作风巡察和审务效能督察,纠正庭审不规范等问题2次。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米易法院、西区法院审判大楼投入使用,东区法院审判大楼开工建设,新建、改建的10个人民法庭已全面完成。拓宽法官来源和渠道,充实基层法官队伍,招录26名大学生到基层工作,一定程度缓解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问题。

(五)狠抓司法公开,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全市法院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把主动接受监督作为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司法公正和廉洁的重要保障,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一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开展法官与人大代表联络的“1+1”接受监督活动,市法院党组带头走访人大代表,汇报审判工作情况,倾听代表意见。定期发送《法院重大事项通报》联络专刊,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审判情况。通过短信平台,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把采纳、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工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总结接受监督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10 二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立案条件、诉讼收费标准、诉讼程序和案件审判执行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明明白白打官司。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向社会公开重大工作部署、大要案件审执情况。完善司法监督员制度,邀请( )名司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审务效能进行暗访( )次。开展案件回访活动,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公正、办案效率、司法廉洁、审判作风、司法能力等方面的意见。

三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继续办好“现在开庭”、“每周一案”和“法庭聚焦”三个法制宣传专栏,发挥媒体作用,做好法制宣传,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定期走访机关、企业、单位,深入乡镇(街道)、社区举办法制讲座11场次。

各位代表,全市两级法院取得的每一点成绩,都是与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各级人大和各位代表的依法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分不开的。借此机会,请允许我代表全市两级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未根本解决,需要在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继续努力。二是法官断层问题依然突出,需进一步加强新进干部的培养。三是少数法官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工作方法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四是基层基础建设还需进一步加

11 强。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

今后工作打算

各位代表,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为主题,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主线,以“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审判管理”为重点,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加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2012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更加努力服务中心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调结构、促转变、保增长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延伸审判职能,进一步措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更加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纵深推进“大调解”工作,力促社会和谐。坚持重在预防,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三是更加努力维护群众利益。创新司法便民机制,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幸福

12 指数”。完善涉诉信访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四是更加努力提升司法能力。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优化资源配臵,强化监督制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推动法院文化创新和文化繁荣。健全惩防体系,确保裁判公正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想方设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审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五是更加努力树立司法权威。进一步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络,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丰富司法公开的方法和措施,实现“阳光司法”。大力加强法制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牢固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各位代表、委员,今后五年,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时刻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坚持不懈地加强法院班子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满怀激情,真抓实干,为建设“幸福攀枝花”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院诉前鉴定工作汇报
《法院诉前鉴定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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