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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备案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3:1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减免税备案法规摘要

法规摘要

………海关提醒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

三、减免税项目和《征免税证明》的延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

四、减免税申请人在备案环节录入《设备清单》时,企业自行归类、填报设备税号,海关不对设备归类及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规定进行审核。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海关法》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

或者没收。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第五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

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第七十五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五、《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第六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

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有关条款

第六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希望减免税申请人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以上内容,我单位已仔细阅知,并将认真遵守。

减免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时间:

推荐第2篇:法规规章的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基于以上所述,关于备案可以总结如下规律:

①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③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

⑤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⑥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推荐第3篇:贯彻执行法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执法检查,这充分表明了省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来说也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省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受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就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工作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了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湄洲岛建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依据《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我们重点对八个保护区实施保护。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设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海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了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每年实施主题绿化工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3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万平方米。通过造林绿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了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采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被移送拘留15天,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

保护人人抓、人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开展湄洲岛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试运行,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严格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请求协调解决的问题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管委会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关于明确打击非法采砂适用法律条款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引用的罪名是原刑法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刑法修订后,该罪名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已变更为第343条“破坏矿产资源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相应修改。鉴于湄洲岛周围海域已被市政府划为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和禁采区,为此,建议在该条例未修改前,对未经批准在湄洲岛海域开采海砂的,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海砂资源。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原稿

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

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年5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首先,欢迎各位莅临湄洲岛进行执法检查指导,这次省、市人大联合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视察检查。这充分表明了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湄洲岛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湄洲岛基本概况

湄洲岛位于台湾海峡西岸中部的湄洲湾口,是海上和平女神妈祖的故乡、闻名遐迩的妈祖文化的发祥地。全岛陆域面积14.35平方公里,人口3.8万,年均气温21℃,海岸线长30.4公里。1988年被辟为福建省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1992年经xx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千年氤氲的妈祖祖庙是2亿妈祖信众心仪神往、魂牵梦萦的朝拜圣地,被誉为“东方麦加”,在海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台湾同胞具有异乎寻常的吸引力,构成了湄洲岛开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独具特色的人文资源。湄洲岛地理优越,海陆交通便捷,离大陆仅1.8海里,东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

南达厦门港100海里,北抵福州马尾港70海里,自古以来就是闽台民间交往的桥梁,已拥有轮渡码头、3000吨对台客运码头一类口岸等便捷的对外交通设施,以及通达全岛各地的公路网。大自然赐予湄洲岛得天独厚的滨海资源,岛上分布着13处金色沙滩和5公里长的海蚀地貌,拥有各类风景名胜20多处。碧海蓝天、金沙绿林、青山怪石交织成一幅幅俊秀多姿的画卷,是旅游度假、滨海观光、休闲保健的理想乐园。

湄洲岛以旅游业、海洋渔业和种植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在以旅游业为动力,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种植业的基础上,开展以旅游养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大力挖掘旅游资源,完善服务行业。~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亿元,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66万人次,全社会旅游收入达1.4亿元,全区财政收入51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99元,全区11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小康,正向宽裕型小康目标迈进。

二、执法主要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了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我们根据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编制的《莆田市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并予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置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供游人观赏。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创造生态实现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2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000平方米。通过绿化美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偷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

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各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论证,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精心管护,刹住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多方筹资,确保生态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我区通过深化改革,配套优惠政策,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各方投入的投融资体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中央及省拨一点、市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另外,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增加海洋生态保护投入,保证海洋生态保护费用到位,特别是保证开展专项整治违法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经费,确保海洋生态得到长效保护。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成立湄洲岛海洋监察大队。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成立湄洲岛海洋监察大队,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补助湄洲岛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费用。湄洲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共需投入1000万元,近年来,湄洲岛已投入100万元,资金缺口大、加上本岛财政困难,请求中央、省各补助400万元,不足部分由湄洲岛自筹解决。

今后,我们将以这次省、市人大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为契机,在人大监督和指导下,在省、市各级政府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不段加大工作力度,搞好管理和服务,狠抓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把海洋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逐步把湄洲岛建设具有海岛特色的旅游生态岛。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推荐第4篇:贯彻执行法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执法检查,这充分表明了省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来说也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省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受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就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工作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了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湄洲岛建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依据《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我们重点对八个保护区实施保护。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设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海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了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每年实施主题绿化工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3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万平方米。通过造林绿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了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采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被移送拘留15天,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开展湄洲岛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试运行,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严格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请求协调解决的问题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管委会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关于明确打击非法采砂适用法律条款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引用的罪名是原刑法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刑法修订后,该罪名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已变更为第343条“破坏矿产资源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相应修改。鉴于湄洲岛周围海域已被市政府划为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和禁采区,为此,建议在该条例未修改前,对未经批准在湄洲岛海域开采海砂的,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海砂资源。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原稿

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05年5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首先,欢迎各位莅临湄洲岛进行执法检查指导,这次省、市人大联合组织对湄洲岛海

洋环境保护进行视察检查。这充分表明了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湄洲岛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湄洲岛基本概况

湄洲岛位于台湾海峡西岸中部的湄洲湾口,是海上和平女神妈祖的故乡、闻名遐迩的妈祖文化的发祥地。全岛陆域面积14.35平方公里,人口3.8万,年均气温21℃,海岸线长30.4公里。1988年被辟为福建省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千年氤氲的妈祖祖庙是2亿妈祖信众心仪神往、魂牵梦萦的朝拜圣地,被誉为“东方麦加”,在海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台湾同胞具有异乎寻常的吸引力,构成了湄洲岛开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独具特色的人文资源。湄洲岛地理优越,海陆交通便捷,离大陆仅1.8海里,东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南达厦门港100海里,北抵福州马尾港70海里,自古以来就是闽台民间交往的桥梁,已拥有轮渡码头、3000吨对台客运码头一类口岸等便捷的对外交通设施,以及通达全岛各地的公路网。大自然赐予湄洲岛得天独厚的滨海资源,岛上分布着13处金色沙滩和5公里长的海蚀地貌,拥有各类风景名胜20多处。碧海蓝天、金沙绿林、青山怪石交织成一幅幅俊秀多姿的画卷,是旅游度假、滨海观光、休闲保健的理想乐园。

湄洲岛以旅游业、海洋渔业和种植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在以旅游业为动力,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种植业的基础上,开展以旅游养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大力挖掘旅游资源,完善服务行业。2004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亿元,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66万人次,全社会旅游收入达1.4亿元,全区财政收入51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99元,全区11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小康,正向宽裕型小康目标迈进。

二、执法主要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了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我们根据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编制的《莆田市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并予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置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供游人观赏。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创造生态实现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2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000平方米。通过绿化美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

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偷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各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论证,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精心管护,刹住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多方筹资,确保生态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我区通过深化改革,配套优惠政策,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各方投入的投融资体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中央及省拨一点、市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另外,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增加海洋生态保护投入,保证海洋生态保护费用到位,特别是保证开展专项整治违法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经费,确保海洋生态得到长效保护。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推荐第5篇:法规工作汇报(国家局)

※※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法规工作情况的汇报

尊敬的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莅临 ※※ 市局调研指导工作表示诚挚的欢迎!同时也恳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市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是全省农业大市,下辖一区三市六县,常驻人口

万。局(公司)下辖 个县(市、区)局(营销部),在编职工 ※※

人,全市共有※※个卷烟零售业户。

近年来,※※市局法规工作按照国家局、省局要求和部署,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努力做到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使法规工作得以扎实有效开展,为全市行业持续稳步升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卷烟销售量从2008年的

箱增长到2013年的

箱,增加了 箱;单箱值从2008年的 元增加到2013年的 元,增加了 元;税利2008年实现

万元、2009年实现。。。。。。。。。2013年实现万元,税利增长幅度连续五年在全省卷烟商业企业排名前两位。今年

,销售卷烟

占年计划5;单箱值元,同比增加元,增长%;实现税利万元,实现利润2万元,上缴税金

万元。

1 回顾一年多来法规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做了一些实质性工作,主要体现在“力抓四个到位”:

(一)力抓法规认知提升到位。我们※※市局党组对法规工作始终高度重视,使全员对法规有了全新的认识:过去大家认为法规部门只是搞搞培训,现在大家觉得法规部门具有监督管理职能;过去大家认为法规工作只涉及专卖行政执法,现在大家觉得法规工作延伸到企业管理各个触角;过去大家认为法规人员较比轻闲,现在大家觉得他们工作比较繁忙;过去大家认为法规工作按部就班,没什么可创新,现在大家觉得法规工作方式方法能够创新转变;过去大家认为法规职能少见其功,现在大家觉得规范管理功不可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切实把法规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全省专卖法规工作会议后,市局都及时召开全市专卖法规专题会议,对法规宣传、工作细化、机制创新、素质提升、规范操作等项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做到早筹划、早动员、早落实。工作中我们一致感到省法规处务实、严谨、执着、认真、细致的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影响并带动我们对法规工作有了全新认识和提升,特别是今年国家局又提出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意见后,通过广泛深入动员,使全员深刻认识到:加强全市行业法治建设是贯彻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保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绥化烟草持续健康稳定发

2 展的内在要求。同时,我们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内部监管,加强规范自律,坚持“三个依法”作为实现我市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进一步增强了建设法治烟草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单位各部门都围绕法规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寻求提升管理手段、寻求工作模式转变的切入点,努力解决基层基础管理短板问题,刷新亮点,突破难点,找准焦点,力争法规工作争先创优。

(二)力抓法制宣传教育到位。具体做到了“三个结合”:

1、结合推进依法决策,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我们做到了每年对副科级以上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大型的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组织党组中心组成员、各科室负责人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学习。副科级以上干部学习笔记达到了6000字以上,每人撰写了一篇学习心得在集中学习时进行交流。去年,邀请市局法律顾问分三个学时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就《合同法》、《劳动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专题讲座,使各级干部更进一步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2、结合“六五”普法活动,着力抓好法律“六进”工作。一是法律进班子。市县两级班子成员按照“六进”的要求,各自认真组织班子成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做到了坐得住、学的深、用的好。二是法律进科室。各科室定期组织本科

3 室人员学习《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去年自学达到了20课时,有6000字以上的学习笔记。各党支部还建立了普法学习园地,利用腾讯通、烟草报和电脑显示屏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去年11月,我们组织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参加了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开展的民族政策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网上答题活动。今年市局计划在8月初,举办全市由专卖、业务、机关人员参加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全市11个代表队将参加这次竞赛活动。三是法律进班组。各营销部的客服部、专卖中队、市局物流车间装卸组、打码等班组,利用每周六例会时间进行学习交流。四是法律进社区。专卖和营销人员利用“3.15”、“6.29”、“12.4”法制宣传日,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活动。今年“3.15”、“6.29”期间,我们创新宣传形式,制作了方便携带不易扔掉易于保存的有奖举报宣传卡,向消费者和卷烟经营户发放。同时我们今年不但在繁华街道设立宣传站点,还进入火车站和汽车站内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在社区零售户和消费者中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五是法律进烟站。我们每年结合育苗、收购两大重要环节,组织两次到烟户普法宣传活动。采取在烟站设立展板、宣传条幅、发放公告等形式,对烟农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烟农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得到了提高。六是法律进业户。我们

4 主要查找四个切入点对业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一,查找盲点宣传。在偏远村屯法律意识淡薄的地方,由专卖员、客户经理和送货人员深入业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二,查找重点宣传。在提升零售户素质活动中,我们利用2年时间对全市2.7万零售户进行了培训,其中把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识别真假烟方法、如何防止调包等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有效提升了零售户守法经营意识;第三,查找热点宣传。在许可证延续工作中,针对许可证出兑转让、一户多证、无证经营等热点问题,深入宣传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第四,查找难点宣传。针对重点业户,加大烟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其自觉守法经营。同时对物流配货站、邮政、快递公司等地,我们经常沟通,送去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便于配合我们工作。

3、结合学习培训,着力抓好全员法律素质提升。我们对全市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做到了年初有规划、培训有教案、测试有试卷、考核有奖惩。去年4月份组织了由专卖骨干参加的集中培训,重点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专卖人员用法的能力;6月份举办了全市专卖执法人员70人参加的真假烟鉴别技能培训班,邀请省局质监站对绥化全市13个执法单位的70名执法人员进行了鉴别知识专题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学员进行了测试; 7月份按照省局统一安排我们承办了

市公司352名营销人员

5 参加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2月份我们对※※农垦公安人员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真假烟鉴别进行了专题培训;今年4月份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到市检察院参观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同时,市局对钻研专卖业务人员加大了奖励激励力度。如,专卖办王辑等人撰写的《浅析新形势下预防烟叶外流及对策》和朱宝柱《浅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等论文在全省行业获奖后,市局又予表彰奖励。对学法用法突出者予以重用,如※※在全国烟草行业专卖岗位技能竞赛中获东北三省第一名后,市局在全市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号召全市专卖人员向他学习,同时被提拔到专卖重要岗位任职。

(三)力抓法律风险防控到位。针对当前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执法环境严峻等实际,为切实避免出现复议、诉讼和败诉案件的发生,市局党组从“生命线”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严格规范是行业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两手抓”,突出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两个重点,在全市行业查找风险点,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排查出法律风险点41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规避措施,并对全市262名专卖人员进行《依法规避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法律风险》专题培训。在努力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推进中,主要做到“三个加强”:

1、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组织保障。一是理顺法制机构,配齐配强法规人员,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考核到位。市县两级法规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目前各县级局法规人员都是兼职,下半年按上级文件要求在11月份前设立专职法规人员。二是清理并修订完善法规工作系列配套制度,编制了各项制度汇编。针对“六五”普法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我们本着“废、改、立”的原则,制订了《专卖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六五”普法培训工作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法律法规宣传制度》等25项制度。修改完善了《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专卖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等11项制度,废除了《统计报告制度》等3项制度,从制度上为全市行业“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市局每年都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去年在营销、专卖、农垦公安培训等法制宣传教育上投入近40万元,为普法宣传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2、加强经济合同审核,逐步实现依法监督。我们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全市基建、维修、采购等所有合同严格把关,特别注重对资质和资金、财产、产品质量以及施工安全责任条款的审

7 查,注重对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约定条款的把关,对合同中存在漏洞和缺陷的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及时提出审核意见,规范审核、签订、备案等流程,有效防范涉法风险。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共审核合同66份,涉及物流、营销、信息中心、办公室、县级局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确保了经济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同时,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参加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商务谈判等活动共计3次,及时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截止目前,所有经济合同未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合同履约率达到100%,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实现了依法监督。

3、加强执法案卷评查,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案卷质量,市局法规科采取重点抽查、集中评查、现场反馈、交叉评查的方法。每年都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并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在评查中,案卷评查小组做到一案一表,从实体、程序、文书到案卷整理进行逐项评析、逐案登记。通过评查,绝大多数案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案卷归档完整。2008年至今,评查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共6099起,未发生复议、诉讼案件。

(四)力抓规范整顿工作到位。一是在许可证清理整顿上,去年我们结合推进许可证延续工作,对全市2.7万个零售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并逐一登记在册。今年又对走死逃亡、无店

8 面、一年以上不订烟业户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政府网站和绥化日报公告后依法注销,全市共注销589个许可证,确保许可证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规范。二是今年1月份按照国家局相关文件要求,我们根据市域经济快速发展、交通状况明显好转、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等实际情况,对全市卷烟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进行了重新修订,有效解决了经营卷烟领证难的问题。三是在卷宗制作规范上,我们按照国家局新的案卷制作标准,进一步加强简易卷宗和一般卷宗的制作规范,由法规科和专卖办联合对全市200本执法案卷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整改意见61项,确保不发生复议案件和败诉案件。四是在企业民主管理与办事公开上,我们从2010年6月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三重一大”制度和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在全市行业范围内深入开展全面整顿规范工作。无论基建维修还是食堂管理,无论物资采购还是烟箱处理,无论项目建设还是假烟销毁,无论卷烟经营还是案卷制作,无论宣传促销还是锅炉报废,整顿规范的触角延伸到企业管理的各个角落,囊括了整个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去年我们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共7个方面46个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在2012年规范整顿6类67项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又从8个方面进行了整顿,规范了29项工作内容。 今年上半年“三项工作”管委会召开了采购会议4次,实施物资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9项,预算总金额达到※※万元,对此采购、法规、财务、审

9 计、纪检、整顿等相关部门和选出的8名职工代表全程监督。对6大类21个事项予以全部公开。所有采购投资项目都做到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笔笔有踪、合法合规、有据可查。

(五)力抓法规工作问责到位。我们感到法规工作具有钢性的政策性和约束力,在每一项具体工作上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到位,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后果严重。为此,市局加大法规工作规范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如,为规范经济合同管理,我们专门制定下发了《经济合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对全市各营销部、各部门签订所有合同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各营销部在临时用工、基建维修、招投标等合同签订,都要由市局法律顾问、法规科、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市局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查不合格的合同不予授权。同时明确了问责制,在对外签订合同中不履行规定程序出现后果的,由具体相关人员及单位、部门负责人个人承担责任。我们之所以严肃认真地对待法规工作,就是为了防范全市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不断增强守法规范意识,法规部门必须增强工作落实执行力,坚决执行问责制,确保行政执法和生产经营规范有效,有利推动全市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总之,近几年来我们在抓法规工作虽然能够坚持程序化、规范化、常态化,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按上级要求仍有

10 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是个别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普法教育工作的创新力度不够;在普法学习过程中,组织专卖人员学的多、卷烟业务和机关人员学的少;个别案卷制作还存在小的细节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克服不足,创新思路,重点在深入推进法制烟草建设工作上下功夫、做文章,切实抓好“三创三征”活动开展。要在法制宣传上有深度创新,要在法律风险上有深度防控,要在规范整顿上有深度推进,要在队伍建设上有深度提升,逐步将我局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更加有为的姿态、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能动的精神,不辱使命,勇于担当,思危奋进,合力攻坚,为推动烟草行业持续稳步升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6篇:法规安全处工作汇报

法规安全处工作汇报本学期开学初,法规安全处展开了安全活动周活动,法规安全处工作汇报。利用学校例会时间,由朱景岳校长组织召开学校下一步安全工作,工作汇报《法规安全处工作汇报》。 明确强调每个人心中要紧绷一根弦,安全工作重于泰山,要常抓不懈。李合章主任向各位班主任明确了本阶段具体任务。同时下发了相关文件。具体有班主任安全责任状、学生安全责任状、安全活动周活动记录及教师备课、各班学生台账。强调工作要细致认真,尽可能提前发现安全隐患,以便及时处理。随后明确了各项表格于下周五交法规安全处李合章主任。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处室会留有收交记录,给予各班主任相应积分。磁县二中法规安全处2011-2-25

推荐第7篇:法规科第一季度工作汇报

法规科第一季度工作汇报

法规科第一季度严格按照新年度的目标责任状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在人员调整后,迅速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人员管理,凝聚工作合力,现汇报如下:

一、法律服务方面

充分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制定了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听证会3次、审查合同文本4件,会签行政处罚案件22件,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6件,均有望取得胜诉;两起民事案件(金厦墙材指标费问题、房村国土所办公楼工程量问题),目前正在与法院积极沟通,力争有一个妥善的结果。另外,积极参加各项业务会审,配合储备、地籍等科室处理疑难法律问题3件。

二、创模工作

按照创模的时间节点要求,已更新拟定了区创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创建实施方案,即将报区政府审核发文。同时我们局的领导小组也已拟文调整。目前,明确两名人员专项负责创模工作,逐一对照创建列表的要求,开始内业材料的收集准备工作。

三、信访工作和舆情处理

今年度,信访室人员进行了调整,我们及时结合人员特长,积极沟通思想、促成合力。对全区各镇进行了责任分区,

信访室人员各有任务、各有侧重。到部、到省、到市的协调对接逐一明确到人。工作重点主要放在信访矛盾的源头化解上,尤其注重对一些越级信访案件和一些信访老户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把信访总量进一步地压降。

从一季度市局情况汇总来看,我区涉地信访总量较大,为此,我们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深度剖析,勇于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准备下一步:

1、进一步落实信访化解的属地管理责任,突出源头防控;

2、加大督察督办和跟踪处理力度;

3、注重与省、市国土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多多衔接。

在舆情处理上,一季度,共接待《新农村商报》、《产经信息网》、《中华建筑报》等各家新闻媒体共7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镇区小产权房和高新区项目用地方面,在接待中,均能够正面接触、妥善应对,未出现不良影响。

四、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活动中,对科室人员高标准、严要求,全体人员均能准时参加各项集中学习活动,认真记录笔记。科室每周安排1小时的时间,由科室人员分别带领学习,在学习后,每名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围绕勤廉为民、服务意识、改进作风等方面进行发言,让每人时时有鞭策、有责任、有促进。

五.通讯报道

完成本局报道四篇,市局报道一篇。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在目前已经移交了几起案件的基础上,与监察大队一起,再梳理移交几起重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打击一批,震慑一批,警示一批。

二、尽快转变一季度信访总量较大的情况,加大案件处理、推进信访化解、注重汇报衔接,改变目前状况。

三、持续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区”的创建工作,随时收集各类影音和图片资料,从现在开始着手组织内业档案的编排工作。

四、做好“六〃二五”宣传活动的准备工作,思考新的方式方法,来实现宣传活动的既简单新颖、又富有成效。

法规科

2014年4月9日

推荐第8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2011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本着“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审查,保证了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备案了《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度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等8件文件。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机制。即健全完善了:报送机制、接收机制、审查机制、反馈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这六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明确了职责,大大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审查。我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用性审查的工作原则是——“可出、可不出的,坚决不

出;不切实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决不出”。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本市的工作实际,坚决反对不切实际地照抄、照搬。同时,强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关条款要尽量进行量化和细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

三、是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性审查。我们要求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审查前必须要履行好以下程序:首先是必须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政务公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草案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没有有效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核。其次是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在部门办公会上讨论通过后,方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核,并且要求一并提供起草说明和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受理过程的严格把关,增强了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重视,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市开展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尚受到以下一些因素的制约: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层面的依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导致行政规

2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统

一、不规范。二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宣传不够深入。有的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文件报审随意性较大,漏报、瞒报或不报现象较为普遍,责任追究机制亟待完善。针对以上情况,结合工作的实际,我们建议下一步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工作落实。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评估体系建设,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动态管理,真正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文明。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9篇: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汇报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

完成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和《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切实加强了领导,扎实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制订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强化了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就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于2010年7月召开了乡镇畜禽养殖场申请备案工作会议,经入场调查、初审共有563个畜禽养殖场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其中猪场89个、养鸭场1个、肉鸡场13个、蛋鸡场296个、羊场6个、奶牛场98个、肉牛场56个。2010年8月通过现场严格审核验收,市局专家组认定合格予以备案的有118个养殖场,并发放了养殖档案和畜禽养殖代码,其中猪场56个、鸭场1个、蛋鸡场16个、羊场2个、奶牛场36个、肉牛场7个。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加强我市畜禽养殖管理,健全档案记录制度,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奠定了良好

基础。促进了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工作措施

(一)宣传上做到“三个面向”。

一是面向上级领导。畜牧兽医局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意见》,并下发到各乡(镇)。二是面向养殖场。通过电视这个新闻平台,对规模养殖场备案工作作了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备案养殖场规模、种类、程序等内容的宣传资料,组织人员向养殖场发放。三是印发宣传单1000余份,印制规模养殖登记记录1000套,为规范养殖场的备案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养殖场负责人对备案工作做到心中清楚、理解、明白。

(二)工作上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养殖场备案所需的各种记录表格准备到位,畜牧兽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了生产、消毒、免疫等十二项记录,装订成本。二是对养殖场(区)统计到位,双城市畜牧兽医局与各乡镇兽医站配合,对辖区内按照《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并对档案进行统计、汇总、存档。三是监督管理工作准备到位,畜牧兽医局按照《中国动物防

疫法》规定,强化了畜禽标识的专人管理,制定了《双城市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及《规模养殖场备案监督记录》。

三、下步建议

(一) 加大工作经费投入。

(二) 将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作为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前

置条件,从而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的工作力度。

以上为我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简要汇报,如不妥请各位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推荐第10篇:永清县宣教调研法规工作汇报

永清县纪委宣教调研法规工作汇报

(2011年5月11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县宣教调研法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2010年工作开展情况

在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认真开展“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创新三项工作,精心安排、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

1、坚持虚功实做,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不断丰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形式,组织开展了三项活动、创办了三个培训班、编辑了三本书。三项活动,即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系列活动、向王瑛同志学习活动和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下发了《廉政准则》讲座光盘150套、“八个方面禁止52不准”室内展板260张,组织了全县股级以上党员干部1700余人的《廉政准则》知识测评考试、开展了全县范围的知识竞赛。我县经过层层把关选派的3名选手在全市竞赛中获得冠军;组织全县党员干部观看《远山的红叶》电视剧、开展向王瑛同志学习征文、演讲活动;征集书法、绘画等反腐倡廉美术书法作品70多件,廉政文艺作品15个,经遴选上报,28幅美术书法作品获市级奖项。三个培训班,即分别举办科级领导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和农村干部廉政教育培训班。我们与县委党校联合已于6月上旬、10月下旬和年

1 底分别举办了全县科级领导干部、执法执纪人员和农村干部培训班,318名科级干部、310名执法执级部门的中层干部、350名农村党支部书记分别参加培训。三本书,即《永清县农村党员干部廉政条规手册》、《永清县反腐倡廉制度汇编》和《清廉》内刊。《永清县农村党员干部廉政条规手册》编辑了党中央、省市委及我县出台的涉及农村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25个条规和制度;《永清县反腐倡廉制度汇编》在对全县现有反腐倡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及时废止的基础上,收集了各项规章制度68个;《清廉》内刊全年共编辑刊发24期,刊发各类文章、信息等600余篇。

2、坚持强化责任,调查研究深入开展。年初制发调研要点,确定重点调研课题,明确了任务要求,要求县纪委各室、各监察分局和各乡镇纪委结合自身职能,分别选取2—3项调研课题组织调研。县纪委建立台账,对基层确立的调研题目实行挂账式动态管理,全年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50余篇。于3月份和5月份组织了两次大规模专题调研,先后抽调28人和61人,分成若干组,就我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农村集体“三资”和村务公开工作和每组一个自选课题逐村走访,进一步掌握了基层情况,夯实了工作基础,促进了农村稳定,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真实的一线资料和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3、坚持突出实效,创新工作呈现亮点。按照“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的工作思路,实行年初申报立项、年中调度督导、年底综合考评的工作机制,保证了县级立项的15项创新课题均

2 有很所进展。农村干部管理1+4工作机制、“543”办案机制、案例点评制度、多方监督保证招标透明化、实行“阳光办案”、开展“双创双提”活动等均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经验材料汇编》收录我县创新经验材料4篇,永清县人事局成为全市创新经验交流会廉政文化建设观摩点。

二、2011年工作设想

2011年,在全面推进各项宣教调研任务的基础上,我们将按照“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的思路,不断推动宣教调研工作上水平。主要抓三个方面:

1、突出三项重点。一是在宣传教育上,突出岗位教育。在深入开展《廉政准则》学习教育活动、“廉政文化七进”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重点办好工程建设领域、教育卫生领导岗位和民政系统干部三个关键岗位的廉洁教育培训班。二是在调查研究上,突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调研。在安排调研课题时,把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党务公开、加强对“村官”的监督和管理、基层纪检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等作为调研重点,组织好调研活动。三是在制度建设上,突出制度落实。在深入开展各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清理、健全工作基础上,把提高制度执行力作为关键环节,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2、攻克一个难点。网上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一直是我县宣教调研工作的薄弱环节,今年将重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创

3 新方法,确保攻克这个工作难点。一是切实提高认识。真正把网评和信息报送工作摆上位置,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二是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县纪委宣教室牵头抓总把关,各单位网评员和信息员任务量化的工作机制。三是定期通报考评。出台《永清县纪委网评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对机关各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乡镇纪委以及驻县直单位纪检组的网评和信息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实行年底考评。四是加强业务培训。邀请上级领导,对全县的网评员和信息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交流活动,确保迅速提升业务素质。

3、打造两个亮点。今年,我们将在做好宣教调研法规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办好《清廉》内刊。作为县级廉政读物,《清廉》内刊自创刊以来,已经连续编发30余期,刊登各类文稿800余篇。《工作动态》栏目传递了上级精神,反馈了本县工作;《廉政风范》、《案例点评》、《党纪政纪知识》三个栏目对开展好“三项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经验交流》和《他山之石》为推广借鉴先进经验做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廉政文化》寓廉政教育于无形之中,反响良好。今年要继续保证方向性,增强可读性,提升影响力。二是探索农村社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新模式。我县从2010年开始大规模开展新民居建设,准备利用五年时间搞完,以多数村街并村联建为主要模式,届时将形成若干农村新型社区,目前韩村镇九兴区建成即将搬迁入住(其中三个村街首先搬入新民居)。探索农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新的模式,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机制

4 和方法措施,可以为在后续建设的农村社区内开展好廉政教育提供借鉴和参考。具体是建设“三个一”,即:以“村街共建、资源共享”为目标,参照乡镇廉政教育基地的形式,建立一个农村社区廉政教育基地;结合农村社区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特点,探索一套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发挥农村社区聚集人口多、基础设施完善等优势,创建一个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目前,社区廉政教育基地已基本建成,搬迁入住后即可使用。

汇报完毕。

第11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2005年12月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12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法规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

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法规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共分12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1 条例简介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共分12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定范围

此次《条例》制定范围,从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可谓是真正涉及到了反浪费倡节约的深水区,显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浪费等现象的决心,可以想像的《条例》的推进或可遇到一些地方、部门的“螳臂挡车”之举。作为此次规定的被执行对象和执行主体,这种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强力推进。同时,《条例》规定是一种总纲式的规定,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进行细化,从而使《条例》从“原则”变成“规则”,更具贯彻执行力和威慑力。 3 章节内容 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2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1]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3.3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3.4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3.5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3.6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3.7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3.8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3.9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3.10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3.11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1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就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出规定。有关专家表示,《规定》呈现出四大亮点。

1 基本简介

2013年12月8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5日发布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办文〔2007〕3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15篇:法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办公楼、工程款

3、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公司按期完成工程、开发公司支付进度款

法律体系:

1、宪法

2、民法

3、商法

4、经济法(招投标法)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建设法规就其主要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主要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围。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P10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规章

4、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6、国际条约 建设行政执法

(一)建设行政决定

(二)建设行政检查

(三)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财产罚、行为罚、告诫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建设行政司法

(一)行政调解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仲裁 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第二章 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程序各阶段的主要内容P21 工程建设程序阶段的划分:

1、决策分析阶段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3、建设实施阶段

4、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阶段

5、终结阶段

决策分析阶段

1、投资意向

2、投资机会分析:投资环境的客观分析;企业经营目标和战略分析;企业内外部资源条件分析

3、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用书面的形式把投资机会的分析结果表达出来,呈报给决策人。需解决的问题:

(1)要提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初步设想; (3)建设条件及可行性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结果;

(5)项目的进展安排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算。 可行性研究

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进而评价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盈利性和合理性,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审批立项Ø项目建议书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Ø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

《建筑法》规定: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4、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和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书两证”制度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P36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界限的法定凭证。

《建设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收回。 贯彻“先规划,后用地”的原则 在乡、村规划区建设应发证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城市违法建设工程: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的。

(二)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或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六)临时建筑物逾期不拆的。

(七)擅自改变已建成建筑物的外部装修及立面形式的。

(八)擅自沿原建筑物外墙搭建亭廊的。

(九)擅自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上进行加层建设的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P249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P250 第四章 建筑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筑许可制度

P76 建筑许可的概念——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行政机关

内容:确认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或具备某种资格 形式:证书形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申领的范围: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1)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2)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工程发包、承包、分包制度P81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承包制度

P83 联合承包:工程项目必须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P83 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分包工程 P137施工总承包 P83 禁止违法分包:

1、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分包范围必须合法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监理 P87 强制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项目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义务与权利,监理的民事责任 88 《建筑法》第35条:如果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三控制)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主要违法行为

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P91 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P91 (1)组织保障措施(2)管理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人力资源管理 明确岗位责任物力资源管理)(3)经济保障措施(4)技术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3、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P94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 P95

3、依法监理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的划分P96~97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P97 )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P231~233 l)按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2)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P110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

7、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8、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9、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按图施工的责任

4、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6、返修保修的责任

7、对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8、见证取样的责任

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2、独立监理的责任

3、依法监理的责任

4、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P115 最低保修期限 P118 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P119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三十九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七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7)

第五章 招标投标法P209 P265 P272 66条

强制招标的适用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在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投标的主要法律问题

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

二、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P216

(二)评标的有关规定

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2、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三)评标结果

第六章 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土地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 :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

(二)土地使用权

1、概念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国有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出让、划拨P165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P167 根据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而不同,分别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下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闲置耕地禁止制度 闲置土地的处理 P58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收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土地 P58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

(1)征收耕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费

P62 第二节 房地产交易 P180 房地产不得转让得情形 P179 商品房预售

1、符合的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 P183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需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法律行为。

1、房地产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登记生效主义,即以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

2、优先受偿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讼争商品房确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只是一种对内关系。对外,讼争商品房产权人为陈某,作为产权人的陈某不论是否征得妻子同意与他人确立的抵押关系都是有效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押物的处分权

(1)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抵押物的出租权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先出租后抵押——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仍继续有效

丙某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以抵押的房地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房屋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主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余款。(《合同法》第215条)

租赁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在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卖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予以出卖、赠予、典当或抵押后,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房屋租赁的特殊效力 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和共有房屋出售时,应先征求共有人和承租人的意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和承租人如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物权可以对抗债权,从法理上讲,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 城市房屋拆迁P185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1、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2、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拆迁人

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3、城市房屋拆迁的形式

自行拆迁

委托拆迁

拆迁人须遵守的规定: 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管理部门能作为拆迁人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1、拆迁许可证

2、拆迁公告

3、拆迁委托

4、拆迁协议

5、拆迁公证

6、拆迁纠纷的解决

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何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1、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对象和范围

对象: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也包括房屋的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 范围:主体房屋和附属物,但限于合法建筑。

2、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3、房屋拆迁补助、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P185 产权调换: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房地产权证书

1、土地证书

证书共分四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房屋产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16篇:关于学习贯彻法规性文件的工作汇报

关于学习贯彻法规性文件的工作汇报

近期,我们按照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对2005年7月以来全区学习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规性文件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总结。下面,我代表区委就学习贯彻情况向检查组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坚持深入学习宣传,不断增强贯彻文件的自觉性

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规性文件作为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的根本任务,从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学习宣传入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一是结合实际全面学。按照“领导干部要熟悉、组工干部要精通、干部群众要了解”的基本要求,区委坚持把法规性文件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体领学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带头进行学习。区委组织部把学习法规性文件精神作为“岗位练兵”的首要内容,精心制定计划,创新学习形式,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各级党组织自上而下层层提要求,逐级定目标,采取精读原文、交流心得、专题研讨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组工干部深入学、党员群众参与学的良好局面。

二是创新方式广泛学。为了推动法规性文件的深入贯彻落实,区委把《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等法规文件列入党校主体班次教学计划进行专题辅导,2000多名党员干部接受了系统培训。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了法规性文件报纸知识竞赛和现场知识竞赛,共有81个单位、2781名干部参加了竞赛答题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组工网站、新闻在线等新闻媒体,对“一法、一纲要、三条例、十一个法规性文件”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对法规性文件的内容有了全面了解。

三是带着问题深入学。针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针对性不够强、形式不够灵活等问题,通过深入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制定了《甘州区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了领导干部到党校主体班次授课制度,广泛开展菜单式培训和个性化选学。为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结合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学习,研究制定了《甘州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决定》等制度,对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实增强了运用法规性文件指导干部管理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适应形势需求,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2007-2010年甘州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促进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创新培训形式。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培训需求的基础上,优化课程设置,创新培训内容,制定了全区主体班次培训计划和赴外培训计划,突出基础理论、能力建设、素质培训和党性修养四个重点,逐步向“菜单式”选学、个性化培训转变。基础理论突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省市区党代会精神等内容;能力建设注重提高各级干部的领导力、执行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素质培训侧重于市场经济、现代金融、法律法规等内容;党性修养以荣辱观、权力观、政绩观教育为重点,使培训内容既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又紧贴培训对象现实需求。

二是拓宽培训渠道。充分发挥区委党校、行政干部培训学校、农村干部专修学校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去年以来,依托区委党校举办各类主体培训班142期,培训各级干部3100人次,依托乡镇党校、示范基地培训基层党员干部11560人次。邀请省、市委党校、河西学院和市委讲师团的专家学者开展理论对谈和专题辅导8次;组织216名干部赴外培训、挂职锻炼、到村任职或参与区委中心工作,抽调416名干部参加“万名干部下基层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让干部在基层接受锻炼。

三是规范培训管理。坚持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办班审批制度,制定了《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对培训班的审批、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区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干部培训工作格局。建立领导干部党校讲课制度,确定了18个党政领导干部主体班次授课专题,选聘了24名

实践经验

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专家学者担任党校兼职教师,形成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调动了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坚持严格履行程序,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性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贯彻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规性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干部管理、选拔和监督工作,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是明确选人用人导向。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总体要求,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用好的程序选人,用公认的条件选人,使一大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年轻有为、推动项目建设的优秀干部得到了重用,营造出了“有为才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鲜明用人导向。2005年7月以来,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共提拔使用干部323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在经济发展一线和急难险重岗位上经受锻炼和考验的骨干力量。

二是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区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做到“三不允许”: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允许上会;考察材料不全的不允许上会;民主测评中满意率比较低的不允许上会。对一些“一把手”空缺职位人选,在全区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大会上进行“海推”,对一些部门空缺职位人选,通过公开推荐职位、公开任职条件、公开推荐范围的方式,在本部门全体干部大会进行“公推”。在今年8月对公、检、法领导班子调整中,区委采取会议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体干警,从具备条件、群众公认的中层干部中推荐选拔调整了领导班子,使一批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体现了民意。

三是严格组织考察程序。区委从严肃考察工作纪律入手,先后制定完善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和考察责任追究制度。考察前,及时下发考察预告通知,做到被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和监督电话、反映问题途径“四公开”。考察中,围绕扩大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范围,明确要求45人以下的单位,干部职工全部参加测评,45人以上的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参加测评,力求对考察对象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考察后,由组织部牵头,纪检、检察、信访、审计、计生等部门对拟提拔任用干部进行会审,有信访问题或问题未查清的不上会。

四是严格实行票决制度。组织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干部配备的初步方案,在人大、政府、政协等主要领导中进行沟通,并征求分管领导、主管部门的意见,党外干部还注重听取统战部门意见,经过反复比较提出最佳人选,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区委常委会在研究干部任免时,坚持集体决策,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005年7月以来任免的686名干部均在常委会上进行了票决。

五是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公认作为任免干部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拟提拔干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新提拔干部在任职前,由区委分管领导及组织部门会同区纪委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责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要求;严格按《条例》规定,对试用期满干部进行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2005年7月以来,共对323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对7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反映人进行了认真答复。

四、坚持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干部管理监督的严肃性

区委在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干部管理监督,激发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一是健全激励机制。不断扩大选人视野,拓宽识人渠道,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积极搭建干部展示自我的“舞台”。采取公开选拔职位、公开资历条件、公开报考人数、公开工作程序、公开选拔结果的“五公开”方式,在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局等单位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建立了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158名年轻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占同期提拔使用干部的49%,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

二是推进轮岗交流。采取回避型、轮岗型、任期型等方式,有计划地对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科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上的干部进行交流。2005年7月以来,根据全区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共对363名科级干部进行了调整交流,实现了城乡、部门、街道之间的互动交流,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活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加大调整力度。坚持一手抓选拔,畅通入口;一手抓调整,疏通出口。2006年以来,区委根据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和《甘州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6名年度考核靠后、工作平庸的领导干部就地免职,对47名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干部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个别乡镇党政一把手及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在全区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干部的进取意识。

四是强化管理监督。制定《区管科级干部谈话制度》,综合运用任前谈话、沟通谈话、提醒谈话、信访谈话、反馈谈话和诫勉谈话六种方式,对323名科级干部进行了各类谈话。坚持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向届中审计延伸,2006年以来,共对45名科级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增强了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改进领导干部考核方式,年终考核时实行乡镇、部门互相评价和区上四套班子领导综合评价的“互评制”,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评定为“较好”等次的2个班子进行了集体谈话,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自我监督意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在学习贯彻法规性文件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相比,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干部调整交流的力度还不够大,监督管理的措施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畅通干部“出口”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今后,我们将继续抓好法规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不断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力度,今后区直部门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都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拔,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结合事业、企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改革领导干部选任方式,努力形成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等各具特色的干部选任机制。

二是建立科学的考察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建立干部考察员队伍,完善干部考察员信息库,对干部考察员进行业务培训,在干部考察时随机抽取考察人员,实行“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认真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考核办法和“治庸问责”各项规定,完善考核体系,扩大考核范围,改进考核方法,逐步使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靠政绩、靠经济增长、靠群众满意度评价干部的要求,加大考核力度,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把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有机统一起来,勤奋工作,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

三是加大干部调整交流力度。按照“年龄结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气质结构和谐”的工作目标,着眼发展建班子,围绕项目用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有计划地对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6年、副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任正副职累计满10年的科级干部进行交流,对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干部进行轮岗,调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切实增强领导班子活力。

四是建立正常有序的退出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审批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辞职行为。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科学制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通过免职、降职、改任、轮岗、离岗学习等多种途径,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疏通干部正常“下”的渠道,真正做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

五是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健全监督网络,强化监督措施,认真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回复函询等监督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经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扩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和监督范围,重点对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监督以及生活圈和社交圈的监督,积极探索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和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的有效办法,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经常处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17篇:古坭塘法制法规教育工作汇报0607

古坭塘法制法规教育工作汇报

(2006—2007学年)

我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我学生的法制观念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我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关注学生的思想、行为及道德素质,对教师、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活动,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目前,我校在校生有160余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些孩子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前途。首先,我们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真正做到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为他们提供有利于成长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校成立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邓新球任组长,少先队辅导员曾小艳,使组织上得以保障,并在全体教师大会上向每一位教师发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材料,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达到共识。

二、转变观念,求发展。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求我们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尤其是学校领导要切实转变办学思想。“一个人要有才,

1 更要有德”,我校在重视对学生的智育发展的同时,始终持之以恒地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教育的首要位置,并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教育全过程。

三、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我校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全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制定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工作也明确育人职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扎实推进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我校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教育资源,深入研究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五、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我校把少先队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少先队开展活动,并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把少先队辅导员

2 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选聘热心少先队工作,有责任心,有能力,有经念的人士担任校外辅导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聘请司法所袁志利同志定期到我校开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校园氛围。

我校利用校园广播站,通过学生自编、自导,从学生身边的小事说起,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从未成年人抓起,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我们将积极应对挑战,加强薄弱环节,在巩固以有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措施,努力开创我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局面。

古泥塘小学 2007年7月

第18篇:关于针对税政法规股民评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税政法规股民评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为切实做好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系统2008年民主评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上饶市2008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我股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将现阶段工作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以市局制定的评议内容为主线,全面查找并及时解决在税收执法服务方面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内容

1、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导,全股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强化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相结合,针对税务工作中的情况,对照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和作风建设,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认真落实责任制。

对照分局《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进一步查找政务公开方面未做到位的内容以及工作还未达到的标准和效果,依托宣传栏、电子触摸屏、国税网站等多种载体,对分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免抵退税企业资格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及税收减免的企业等在分局触摸屏向社会公开,努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且根据工作实际和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合理确定公开的时间和范围,对纳税人关注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公开,提高政务公开效果,满足纳税人需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认真审核、把关,做好了各类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各项审批项的审批,对企业上报的减免税资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实地核实,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认真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加强功能应用,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范税收行政处罚,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做好税法宣传和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参入分局在税法宣传月中的集中宣传活动,将税法宣传和咨询工作贯穿于全年的工作之中。 3、严格管理,改进作风,加强自身建设。

全股以股长为领头人,对照自身的不足,一方面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整改落实相结合,做到对群众不满意的问题不放过,对在执行税收政策、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集中整改。进一步推进优质服务,结合“一窗式”服务标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态度恶劣等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

第19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完)

第20篇:备案申请

渭南嘉盛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关于故市加气站增加CNG功能备案的申请

临渭区经济发展局:

渭南嘉盛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故市加气站项目于2013年1月29日经“渭发改发„2013‟80号”文件核准(见附件一)。目前,项目的初步设计、土地征用、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专家意见,结合临渭区土地部门实际批复土地面积,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提升加气站供应保障能力,满足故市镇周边各类天然气汽车对天然气清洁能源的需求,特申请我公司故市加气站项目增加CNG功能并备案。

妥否,望批复。

附:

一、渭发改发„2013‟80号文件;

二、渭南嘉盛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故市加气站项目增加CNG功能备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

渭南嘉盛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规备案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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