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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4:5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市客运交通系统

5个时代:步行、舟车、马车,早期公共交通,汽车化,轨道交通,多模式交通。出行调查内容:户信息、出行者特征、出行信息。调查方法:随车调查、站点调查、乘客询问、票张调查、收费调查、换乘调查、居民出行调查法。居民基本出行特征:出行发生、出行吸引、出行率、平均出行长度。公交系统“三定”:既定时刻表、既定路线、既定站点运营。运营过程:

1、出行需求过程

2、线路计划车辆调度方案生成

3、安排后将结果传输给驾驶人

4、服务策略调整。公交优先:

1、广义:指凡是有利于公交发展的一切政策和措施,

2、狭义:指在交通控制管理范畴内,公交车辆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的措施。公共交通系统组成:车辆、线路、站点设施和管理系统,并包括专用停车场、维修厂、调度管理中心。评价指标:平均换乘系数:公交总乘次与公交出行总人次之比,系数-1=次数。线路非直线系数:线路长度与起讫点空间距离之比。经营:指线路经营者通过招标、申请审批和委托的方式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线路经营权。专营:指线路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独家经营一条线路的权利。(区别:专营是在经营的基础上,授予企业独家经营权,保证其它线路不与其复线,通常采用招标的方式将专营权出让给经营者)公交管理法规:分为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轨道交通的分类:

1、按相对于地面位置:地下隧道、高架和地面轨道

2、按运量与运行速度:大运量的快速铁路和地铁(3万人/h)中运量轻轨(1万-3万人/h)小运量独规和有轨电车(1万人/h以下)。地铁系统基本特征:

1、线路全封闭,信号控制自动化

2、电力牵引,多节车厢

3、车站沿线设置,站台与车厢地面高度相当

4、车辆载客量大。新型交通系统:独轨、磁悬浮、ALRT系统、AGT系统、自动轨道APM。公交专用道进口道处理方式:设回授线、将路段上专用道延伸至进口道。

城市交通发展阶段特征:

1、快速增长期

2、交通矛盾显露期

3、协调渐进期

4、优化整合期。城市人口密度:单位面积人口数(万人/km2),我国人均用地100m2,大城市40-50m2。TOD:面向公共交通的土地开发模式,理想是把中心商业区与外围联系起来。公共交通:由确定的、得到政府许可的拥有者和运营者,向所有人或某群体提供客运服务,使用者要付费。客运交通系统分类:

1、按形态分:地面、地下、高架形式

2、按服务能力分:快速、常规、辅助公共交通。出行速度和适宜长度:

1、步速:4-5km/h,出行长度:400-1000m

2、自行车:12-15km/h。2.5-5.2km

3、公交:1-10km

4、轻轨:3-30km

5、地铁:5-50km。出租车:优点:门对门、便利、快捷,缺点:道路空间利用率低,管理包括:车辆许可证、出租车候车站、价格和收费管理。公交车:有柴油、汽油、环保压缩天然气、电力发动、新型混合动力公交车。线路的分类:

1、按运营管理分:按时间:全日、夜宵、高峰线,按计价:一票制、分级计价,按车种:汽车、电车线路,按运营特征:普通、快速公交线路

2、按规划线分:骨干、区域、驳运线路。运能:指一条线路运送乘客的能力,行驶里程:载客里程与空驶里程之和。里程利用率:载客里程与总行驶里程比。运送速度:线路长度与单位行驶时间之比。技术速度:线路长度与扣除停战时间后的单程行驶时间之比。运营调度:

1、按线路分:一条线路调度站、调度室、中心调度室

2、按实效性:静态调度、动态调度。城市轨道交通:指在固定轨道上运行并主要服务于城市客运的交通系统,在轨道交通体系中,指服务于较短距离出行的电车、地铁、郊区铁路。公共系统规划:

1、长期15-25年,每5年重新评估调整

2、中期10年

3、中短期3-5年。线网负荷强度:指快速轨道线每日每公里平均承担的客运量,它是反应快速轨道线网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线网规划法(点、线、面要素层次分析法):

1、点:根据OD调查出行起讫点分布,确定现状与将来的客流集散点和换乘点

2、线:研究城市客流汇集的路线,尤其是确定主要交通走廊

3、面:线网结构的分布形态。

推荐第2篇:论城市客运形象设计

城市客运形象是指城市客运管理者、经营者在经营管理城市客运市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并得到广大市民群众普遍认可的一种总体印象。它包括管理者形象、经营者形象以及客运工具形象等。所谓城市客运形象设计就是通过提高管理者依法管理、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能力,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客运管理法规,逐步形成层次合理的客运结构,建设配套齐全的客运设施等,来提高客运行业竞争力、知名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客运市场持续发展的规划管理过程。

城市客运形象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城市形象分为静态形象和动态形象,那么,城市客运形象就是城市动态形象、流动的形象,它充满生机活力,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是城市的无形资产,是客运实力的标志。客运形象其实质就是服务形象,它能集中反映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充分展示城市改革开放的整体风貌。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加强城市客运全面建设,保持城市客运持续稳定发展,积极主动地进行城市客运形象设计,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进行城市客运形象设计,条件具备,势在必行

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按比例逐年投资,国营公交公司独家经营城市客运市场,市场发展缓慢;城市客运车辆少,运力不足,市民出行没有选择余地,只能乘“公交”车,公交公司控制着市场主动权;改革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集体、个体三家企业共同投资,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客运市场发展迅猛,市场日益繁荣。近几年来,客运市场已被不同车型、不同价位、不同服务档次的竞争分割,形成了以经济、准时、安全为特点,并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国有公交市场;以优质高效、舒适快捷为特点的出租汽车市场;以及以巷道为经营线路短途运客的三轮车(“电麻木”、人力三轮车)市场等。运力空前扩涨,载客容量出现过剩,乘客有权根据自已出行要求选择乘坐不同类型的车辆,掌握了市场主动权。客运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乘客是上帝,客户至上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国有、集体、个体三家企业各自按市场规则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占份额由各自服务水平、服务价位、经营方式等所决定。

国有、集体、个体三家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吸纳乘客,必然展开激烈地竞争,商家以商标为品牌,客运企业以“客运形象”为品牌,谁的形象好,谁创造出优质名牌,谁占有的市场份额就相对的多一些,谁就发展的快。政府要进行宏观调控,乘客有权选择消费种类,大家都必须遵守市场法则,按市场规律办事。前些年,城市客运中巴曾一度以“招手即停、就近下车”经营理念红极一时,抢走了国有公交的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但随着国有公交形象的改善,加上城市道路法规的完善,国有公交又收回了属于自已的份额,中巴车“形象”每况愈下,“家庭式”经营问题暴露无遗,被迫逐年淘汰换型,有的城市已取缔了市区中巴。再如,前几年满街都是黄面的,但因车型等硬件“形象”欠佳,加上环保等因素,市场份额又被“轿的”抢走,不得不淘汰换型,“黄虫”现象逐渐消失。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运市场的竞争,已突出表现在“客运形象”的竞争上,形象就是商标,形象就是品牌,形象就是无形资产,进行城市客运形象设计已具备了前提条件,进行客运形象设计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目前,已有部分大中型城市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初步取得一些成效。

进行城市客运形象设计,对于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客运形象”设计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一,公共客运是城市的重要功能。客运对于方便市民出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城市客运形象对于强化城市功能,展示城市精神风貌,拉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二,客运形象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动态形象,是外地人进入城市的第一接触印象。客运形象的优劣可直接影响他们对于一个城市的总体印象和看法,良好的城市客运形象,对于提升城市知名度,开发城市旅游资源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旅游需要解决吃、住、行等问题,“行”是最关键的问题,解决了“行”,其它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怎么“行”,“行”的质量有多高,这都体现在客运服务之中。

其次,客运形象设计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客运行业是城市“窗口”行业,客运服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精神文明建设要抓具体,抓出成效,就需要通过对城市客运形象进行设计。譬如,制定一系列城市客运管理法规加强对客运市场的宏观管理,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通过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明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强化市场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的水平等。只有通过这些“设计”,才能不断提高客运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客运形象设计也是城市客运行业建设的内在要求。以前,城市客运由国营公交独家经营时,由于运力不足,客运部门只能超负荷营运,服务标准只能是尽量满足市民群众出行要求,有限的服务项目就是要求乘客“扶老携幼”、“排队上车”、“主动买票”、“让坐”等。谈不上是服务,更不具备进行形象设计的条件,也没有进行客运形象设计的内在动力,因为客运部门不愁你不坐车。市场放开后,国有、集体、个体三家企业角逐客运市场,竞争激烈,降低服务质量或服务质量上不去,必然失去乘客,失去一部分市场份额,最终影响经济效益,为此,加强客运形象建设,积极进行客运形象设计,争取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显得十分重要。当然,城市客运是市区公共事业,理应突出社会效益,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为此,还必须对国有、集体、个体三家企业区别对待,分类设计。

城市客运形象设计的基本思路和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总结出城市客运形象设计的基本思路和内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共五个“一”。即,软件方面: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客运经营管理队伍;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城市客运管理法规体系;创造一流的城市客运服务质量。硬件方面:发展一批高质客运工具(车辆);建设一系列配套齐全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

(一)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客运经营管理队伍。城市客运经营管理队伍是客运设计的核心,培养和造就这支高素质的队伍需要下真功夫、苦功夫、长功夫。结合实际,我们认为,一是要落实人才培训制度,建立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适时安排人员轮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参加客运行业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及组织外出参观见学等,拓宽视野,增长见识,启发创新;二是坚持把岗位成才作为提高人员素质的主渠道,鼓励职工参加各类函授学习,支持职工坚持自学,教育职工坚持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立足本职岗位做贡献,强化单位自身培养和造就人才的功能,不断在客运实践中锻炼队伍;三是注重从社会引进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不断壮大客运经营管理队伍;四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强烈的爱岗敬业意识,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城市客运的信心,激发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客运改革创新的事业中。

(二)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城市客运管理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城市客运市场的正常运作需要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规体系来保证,使管理者依法管理;使经营者依法经营,筑起一道法律保护屏障,大家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法规体系来保证。当前,要注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客运实际,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管理法规,出台一些城市客运管理办法,保证客运市场的正常运作,保证客运市场的持续发展。目前,这方面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是机遇也是挑战,一定要设计好。

(三)创造一流的城市客运服务质量。客运市场是服务市场,经营者通过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而取得劳动收益和报酬。为此,客运经营管理者一定要牢固树立乘客是上帝、乘客至上的观念,以良好的信誉赢得市场,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乘客,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等,逐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再者,城市客运是城市服务行业的“龙头”,客流量大,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要持续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准,还必须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竞赛活动,如评选“优秀出租车司机”活动,“百日优质文明服务”竞赛活动等,在活动中,还要注意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不遗余力地提高客运形象。

(四)发展一批高质客运工具(车辆)。高效优质的客运车辆是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的物质条件,什么档次的车型基本上决定了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市民群众对出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城市客运结构不断改善,在大众运具基本满足一般市民出行要求的基础上,豪华型空调车、环保型高级轿车等分期分批逐步投放城市客运市场营运,舒适、快捷、安全的服务,满足了中高档收入者出行需要,服务质量“水涨船高”,城市客运形象迅速提升。

(五)建设一系列配套齐全的城市客运服务设施。客运服务设施是进行客运的基本条件,实际工作中,应把城市客运候车亭、招呼站、停靠点、停车场、冲洗站、加油站、各种维修维护点等纳入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中,通盘考虑,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把“硬件”建好、管好、用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使它们成为城市客运形象的标志、城市的又一风景。目前,有的城市还开辟了国有公交专用线,提高车速,提高营运时效,是很有创意的一项城市客运形象设计。城市客运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经营得法,对于拉动客运及其相关产业的消费、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推荐第3篇:城市客运发展年度报告

Shuoming2011年1月

北京交通工作会召开:公交出行比例力争达到42%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1月25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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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将继续提升2%,力争达42%。24日,2011年全市交通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苟仲文出席。

“十一五”时期,公共交通投资占市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由“十五”的27%增长到51%,建成地铁4号线、5号线、大兴线等10条轨道交通线路,新增运营里程222公里,总里程达336公里,较“十五”末增长194.7%。地面公交建成3条大容量快速公交线路,调整公交线路793条,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解决了720个小区居民出行问题。

另外,北京市制定实施分阶段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方案,投资4.5亿元,完成1000余项疏堵工程,通过优化平交路口、建设公交港湾、完善过街设施等措施,路口车辆平均行驶速度提高了19%,油耗降低10%。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完善错时上下班制度,实施重点区域停车差别化收费试点,强化堵点、乱点治理,2010年交通拥堵指数为6.14,比2007年“无限行”期间降低了17%。

今年,北京市仍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将继续提升2%,力争达42%。拥堵水平与2010年基本持平,保持在6.2左右。(记者 刘冕)

2011年2月

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通行状况

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调研北京市交通信息化工作。高宏峰表示,北京市要进一步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加快ETC的推广应用,逐步改善北京交通通行状况。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市高速公路已建成365条ETC车道和1088条人工刷卡车道,基本覆盖了北京市所有收费站点,电子标签发行量超过40万,客服营业点达到43个,ETC通行比例为20%。“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将继续扩大ETC系统规模,到“十二五”末北京市ETC车道将扩建到600条,客服营业点增加到1000个,电子标签发行量累计达到120万个,ETC通行比例达到50%。

韩正会见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首席执行官艾克森一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2月18日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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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上午,上海市市长韩正在市政府贵宾厅会见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首席执行官艾克森一行。

韩正说,多年来上汽与通用汽车始终保持着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他表示,当一座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必须要花大力气发展好公共交通。上海将始终坚持公交优先,鼓励支持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小排量汽车。希望通过上汽和通用汽车的深入合作,在新能源汽车、汽车智能信息系统等创新领域不断取得新成果,为市场提供更多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

艾克森向韩正介绍了通用汽车在华业务的最新进展,以及在沪设立国际运营总部等项目的情况。他表示,通用汽车始终致力于把全球最领先的技术带到中国,将与上汽合作,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开拓更广市场空间。(记者 唐玮婕)

全面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中国交通报》 彭燕 张向东 滕学蓓

2011年02月25日

2月24日,“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总结会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城市试点启动会在无锡举行。会议提出全面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到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宏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江苏省副省长史和平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总结了“十一五”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开展的“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经验。 “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以政府推动为先导,提升了管理效能,取得了显著成效。到“十一五”末,全国营运车船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港口生产综合单耗分别比“十五”末下降了5%、7%和4%。去年交通运输部在全行业开展 “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以来,共有1126家交通运输企业参加了专项行动,覆盖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领域, 一批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在行业得到推广使用。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期间节能总量达208.4万吨标准煤。

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加快构建三大体系,组织开展两项专项行动,着力推进十大工程。即构建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节能高效运输组织体系;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着力推进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工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工程、甩挂运输节能减排推广工程、绿色驾驶与维修工程、智能交通节能减排工程、公路建设和运营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工程、绿色港航建设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船舶能效管理体系与数据库建设工程和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会议明确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主要指标:到2015年,在能源强度指标方面,与2005年相比,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0%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左右。在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方面,与2005年相比,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1%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0%左右。

高宏峰在讲话中强调,“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要坚持统筹节能减排与交通运输发展相协调,将节能减排作为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企业主体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建立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通过全面推进行业创新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提供根本动力;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有力有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向纵深发展。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年,高宏峰就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一是继续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启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城市试点工作。二是继续做好国务院确定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攻关和信息化建设,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示范活动。五是继续做好国际谈判、对外交流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结合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开展的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会议宣布选择天津等10个城市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还对在“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代表进行了表彰(见《中国交通报》2月21日1版、2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6家单位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进行了交流发言。

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何建中主持会议并作总结。部相关司局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和专项行动参与企业和部属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150多人参加会议。

十城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工作启动

《中国交通报》 张向东 彭燕 赵明林

2011年02月25日

高宏峰(左)与史和平(右)共同揭牌,正式启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城市试点工作。记者 滕学蓓 摄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宏峰与江苏省副省长史和平共同揭牌,标志着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城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结合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开展的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今年交通运输部确定选择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武汉、无锡10个城市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目前,部已编制完成《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工作方案》,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供了系统的工作指南和具体方案。

本次试点主要有六项内容:建设低碳型交通基础设施,推广应用低碳型交通运输装备,优化交通运输组织模式及操作方法,建设智能交通工程,完善交通公众信息服务,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碳排放管理体系。

就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城市试点工作,高宏峰提出六点要求:

一是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务实推进,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大胆探索,总结经验,走出一条具有各地特色的交通运输低碳发展之路。

二是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要精选项目,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既要保证试点项目减排放、出实效,为低碳城市和低碳交通运输发展作贡献,又要注重对发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内在规律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充分发挥好试点的作用。

三是周密部署,精心指导。要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服务机构要热情服务,帮助试点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政策和技术建议,做好总结评估;科研机构要为试点城市排忧解难,高效率地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解决方案,做好技术支撑。

四是加大投入,加强监管。部将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出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城市的工作和试点项目;试点城市所在的省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应确立配套资金支持政策,重点支持试点项目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其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是及时交流,大力宣传。要根据需要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技术培训、专家论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学习活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试点工作。

六是注重沟通,争取支持。要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保持与地方政府和部相关司局的定期沟通,按时上报试点信息,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发现、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 专项行动先进受表彰

《中国交通报》

2011年02月21日

交通运输部日前决定,授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5个单位“‘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优秀组织单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先进企业”称号;授予林轲等100位同志“‘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据悉,“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广大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响应,实专项行动要求,采取多种技术、措施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倡导低碳交通运输生产方式和消费模等,取得了明显成效。

交通运输部希望全行业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积极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减排工作管理,为“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建功立业。

春运第15天 调整公交运力 保证市民出行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

2011年02月03日

2月2日是春运第15天,是农历大年三十,也是春节黄金周的第一天,全国大部分地区天气晴好,气温升高,为道路运输提供了良好的运行条件。全国共投入大中型营运车辆80万辆,发送220余万个班次,完成道路旅客运输量5390万人次。从1月29日开始的节前客流高峰已经顺利度过,今天的客流量开始大幅回落,比昨天下降了2200万人次,但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3.5%,增幅明显。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客流量同比有大幅增长。今天道路客运客流以探亲流为主,主要是中短途客流、其他运输方式的疏运客流和农村客运客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客流特点,加强运输组织,运输秩序良好,未出现旅客滞留情况。

2月2日南方部分地区有雾,但对水路旅客运输影响不大,运输秩序井然,客流有所增长。据初步统计,全国主要地区水路旅客运量预计完成113.74万人次,同比增长12.3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企业提前部署,运力充足,满足了旅客出行需求。

重点水域旅客运输情况:渤海湾地区客运量完成0.82万人次,同比下降8.9%;长江干线(重庆至湖北宜昌段)客运量完成0.43万人次,同比下降47%(因万州到宜昌铁路开通导致客流分流);舟山群岛地区客运量完成3.76万人次,同比增长8.9%,完成车流量3252万辆次;琼州海峡地区客运量完成3.4万人次,同比下降10.53%,完成车流量4826万辆次;台湾海峡地区客运量完成0.3万人次,同比下降26.83%。

为给哈尔滨市民和中外宾客营造温馨、舒适、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处出台了春节期间哈尔滨市区公交线路运行办法。春节期间,哈尔滨市公交企业日出车不低于4075台,其中部分线路首车时间推迟1小时,夜间班车停运。

据介绍,在运营时间安排上,从2月2日(农历三十),市区公交线路首车时间推迟1小时,末车时间为18时;郊区公交线路首车时间推迟1小时,末车时间为17时。夜班

1、

2、3路暂停运营。从2月3日(农历初一)至5日(农历初三),哈尔滨市公交线路(不含夜班

1、

2、3路)首车时间推迟一小时,末车时间恢复正常。从2月6日(农历初四)起,全市公交线路(不含夜班

1、

2、3路)运营时间恢复正常。从2月9日(农历初七)起,夜班

1、

2、3路恢复正常运营。从2月3日(农历初一)至9日(农历初七),冰雪大世界旅游专线(13路区间车)、29路末车时间与冰雪大世界闭园时间同步。在2月17日(农历十五)元宵节,运营车辆如遇大型活动时,应服从交警指挥,就近绕行和避让。

哈尔滨市公交管理处要求,节日期间,哈尔滨市公交企业日出车不低于4075台,其中: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不含郊区线路)日出车不低于1020台;市公共电车总公司日出车不低于600台;市区民营公交企业日出车不低于1700台;市公共汽车总公司(郊区线路)和郊区民营公交企业日出车不低于670台;呼兰天顺通达道路有限公司5

51、552路日出车不低于35台;阿城运输股份有限公司60

1、602路日出车不低于50台。节日期间,各公交线路根据客量变化适当增减运营运力,适时掌握发车频率,确保乘客出行。

2011年3月

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入选中国低碳十大新闻

《中国交通报》 杨红岩

2011年03月25日

3月22日,“2010中国低碳十大新闻发布会暨《中国低碳年鉴2010》首发式”在京举行,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全国“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节能超200万吨标准煤,入选“2010中国低碳十大新闻”。

全国“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自2010年5月14日启动,到2010年年底,共有1126家交通运输企业参加。

评审人员认为,交通运输行业将节能低碳理念贯穿到技术装备、生产建设和物流流通等环节,将低碳理念落实为具体行动,并取得重大成效,这不但对于交通运输领域意义重大,而且对社会其他领域也具有重大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汪洋在深圳调研时要求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

《中国交通报》 李慧敏

2011年03月10日

日前,在全力打造“深圳质量品质交通”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前往深圳调研大运会筹备,检查大运会交通保障工作。汪洋充分肯定了深圳在服务大运会赛事和低碳经济、绿色交通等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和突出贡献。

汪洋一行专程来到社会示范充电站之一的福田交通枢纽,询问该枢纽作为公路门户枢纽,长途汽车、公交、地铁、出租车运输量及换乘量运作情况,详细了解全国首家纯电动车出租公司鹏程公司驾驶员营运、充电及收入情况,并就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与电动公共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现场讨论。他希望,深圳发挥创新精神,摸索出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电动汽车运营商业模式,使电动汽车应用更方便快捷、更适应市场需求,为深圳在大运会中树立低碳、环保的城市形象。他强调,要紧紧抓住机遇,用“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劲头,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据了解,深圳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实施方案于2009年年底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复,作为第一批试点,深圳计划至2012年,在公交、公务及家用汽车三个领域累计推广各类新能源汽车2.4万辆,其中混合动力及纯电动公交车4000辆、双模电动出租车2500辆、双模电动公务车2500辆、双模电动私家车1.5万辆。

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已有200辆纯电动出租车上路,相继开辟三条新能源公交示范线,投入146辆混合动力公交车、20辆双模电动公务车示范运行。

部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2011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该办法明确,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情况将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2011年4月

2011年4月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1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印发了《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紧扣 “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包含了综合运输、公路交通、水路交通、民用航空、邮政服务以及城市客运管理等方面内容,体现了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时代要求,体现了“适度超前”的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是指导“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规划》编制的过程

按照交通运输部党组的要求,2007年我部就着手准备“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了20多项重大课题研究,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2009年8月,我部在贵州召开规划前期工作会议,就《规划》编制工作在行业内做了专题部署,提出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明确了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紧接着我们在部内召开了“十二五”规划第一次专题工作会议,建立了部内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部内有关司局工作分工,并对各司局提出了工作要求。一年多来,部党组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对规划进行研究讨论,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重要指示。期间,我部多次征求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行业内外的意见,召开了三个片区的行业座谈会、两次专家咨询会、部长政策咨询小组会征求意见,征求了民航局、邮政局以及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经部党组审议,原则通过了《规划》,要求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做进一步衔接。最终于2011年4月13日正式印发了《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

《规划》的主要内容框架

《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运输部的职能和工作要求制订的,内容包括综合运输、公路交通、水路交通、民用航空、邮政业、城市客运管理等交通运输部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规划》全文由前言和十章组成,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主要分析了“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需求,明确了“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第二部分是专业篇,包括综合运输、公路交通、水路交通、民用航空、邮政业五章内容,提出了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以及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第三部分是专题篇,包括交通科技与信息化、绿色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三章内容,这部分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也是对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发展时代特征与要求的集中体现。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的指导性;完善投资政策,加强资金保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法规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保障行业发展规划目标实现的政策措施。

《规划》的主要特点

《规划》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在内涵上,着力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新要求,在确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确定重点任务、政策取向、资金安排等方面,认真贯彻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国家“十二五”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根本要求,紧密结合了国家提出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

二是在外延上,以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为战略目标,不仅着眼于稳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着重强调了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以及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引领和支撑,规划范围从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到运输服务、科技进步、信息化建设、绿色交通和安全应急等行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努力实现从以前的单纯建设规划向行业发展规划转变,充分反映了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客观需要和时代要求。

三是在内容上,包含了交通运输部的全部职能,反映了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城市客运管理、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及邮政业发展等内容,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突出“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把改革开放作为强大动力”这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使交通运输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新期待。

四是在形式上,力求《规划》文本结构更加合理、逻辑关系更为清晰、规划内容更趋完整、文字表达更加精炼。《规划》文本采取章节结构,一些专题研究成果或规划亮点采取专栏的形式体现在规划中。

《规划》的总体思路及核心内容

《规划》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五中全会对“十二五”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路线和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以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为原则,以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为战略目标,以提高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核心任务,以“五个努力”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深化改革和创新为保障,开展“十二五”时期各项交通运输发展工作。

“五个努力”实际上就是《规划》提出的重要任务。

一是努力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推进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强化基础设施衔接,优化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增强综合交通运输供给能力。

二是努力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满足多样化的运输需求,逐步提升运输准备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不断延伸运输服务范围,显著提升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是努力提高交通运输设施装备的技术水平和信息化水平。以科技进步为引领,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重大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强化科技标准化建设;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加强行业管理服务应用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提升交通运输的现代化水平。

四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发展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废旧材料的循环利用,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五是努力提高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交通更运输应急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主题和主线的具体表现

通过深刻学习和领会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科学发展为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的实质,贯彻落实国家科学发展的主题和主线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一是紧紧扣住了“科学发展”这一主题。《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交通运输全局,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交通运输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提出了“保持持续发展、推进协调发展、鼓励创新发展、促进绿色发展、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在交通运输发展中的本质要求,反映了推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实质内容。

二是紧紧围绕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结合交通运输发展实际,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关键是要大力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推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集中体现在“四个着力”上,即着力调整交通结构,着力拓展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发展质量,着力提升管理水平。就是说,要把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拓展交通运输服务功能作为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推手,把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作为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率和运输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把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水平作为强化行业管理、更好地做好“三个服务”的核心任务,即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是切实突出了做好“三个服务”这一交通运输发展的宗旨。交通运输强调服务是交通运输本质属性的要求,是交通运输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三个服务的水平,就是要着力抓好交通运输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比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交通协调发展,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交通发展出发,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充分体现了“适度超前”的交通发展战略。当前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进入了网络完善、结构优化和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按照中央提出的“适度超前”的要求,交通运输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基础设施网络,不断优化交通结构,提升交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五是明确了将科技进步、信息化建设作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引领,加快交通科技研发和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智能交通发展,以信息化推动交通运输的现代化。

六是凸显了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七是强调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作为交通工作的重中之重。交通运输安全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坚持安全生产,加强交通安全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

八是强化了把深化改革和创新作为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和保障。《规划》加强了体制机制改革、法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交通文化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在这些工作中,有许多的创新点,反映出交通运输行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

“十二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公路交通方面:全面完善公路网规划,推进国家公路网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层次清晰、功能完善、权责分明的干线公路网络。重点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到2015年,公路总里程达到450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基本建成,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覆盖90%以上的20万以上城镇人口城市,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到65万公里,国、省道总体技术状况达到良等水平,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90万公里。

二是沿海港口方面:有序推进主要货类运输系统码头建设,加强航道、防波堤、公共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沿海港口结构与布局,促进港口结构调整,着力拓展港口功能,提升港口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服务高效、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沿海港口深水泊位达到2214个,能力适应度达到1.1。

三是内河水运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实施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加快以高等级航道为重点的内河航道建设,加快内河港口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到2015年,内河航道通航条件显著改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1.9万公里高等级航道70%达到规划标准,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1.3万公里,内河水运优势进一步发挥。

四是民航方面:以建设民航强国战略统领民航业发展,以确保持续安全为前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航空运输网络,全面提升运输质量,积极发展通用航空。到2015年,民用航空保障能力整体提高,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安全高效的机场体系,运输机场数量达到230个以上,大型机场容量饱和问题得到缓解。

五是邮政方面:充分依托综合运输体系,加强邮政和交通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邮政基础网络,促进快递大发展、上水平。到2015年,邮政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邮政普遍服务局所总数达到6.2万个。

六是综合运输方面: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加快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强化基础设施优化衔接,优化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加快综合运输枢纽建设,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到2015年,运输枢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建成100个左右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有效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建设200个功能完善的综合性物流园区或公路货运枢纽,使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五至十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汽车租赁服务体系

《中国交通报》 彭燕 杨红岩

2011年04月27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今后五至十年,我国将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据了解,我国汽车租赁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近年来发展迅速,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汽车租赁车辆十多万辆、产值140多亿元,汽车租赁业呈现由中东部向西部地区、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扩展的趋势。但是,我国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

《通知》指出,今后五至十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行业节能宣传周活动丰富多彩

《中国交通报》 闻欣

2011年05月31日

全面推广汽车节能驾驶技术,宣传“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专项行动成果,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出租车电话呼叫服务系统信息平台降低出租车空驶率„„6月11日至17日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14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今年的主题是“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交通运输部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大力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节能低碳发展成效。

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将举办驾驶节能操作规范宣贯会,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驾驶节能操作规范》进行详细解读和示范,推广驾驶节能操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布《汽车节能驾驶手册》内容及图解,大力宣传节能驾驶理念和技术。

在倡导低碳出行理念和实践方面,交通运输行业将推广使用交通信息平台等方式,为公众制定出行计划提供多样化选择;倡导鼓励提供班车、校车服务,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出租车电话呼叫服务系统信息平台,降低出租车空驶率;鼓励公众购买小排量汽车,倡导“每周少开一天车”等低碳出行推广活动;倡导网络购物等替代选择,减少公众机动车出行。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将公布交通运输行业第四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名单,印发经验汇编材料;公布“十二五”第一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产品(技术)目录。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机关单位将带头开展以“节能低碳新生活,公共机构作表率”为主题的节能宣传周活动。6月14日为“低碳体验日”,机关干部职工将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出行方式上下班。各级机关单位还将举办以“个人碳足迹计算”为主题的节能低碳公益讲座,鼓励个人提出自愿节能减碳的行动计划。

2011年5月

2011年5月1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

李盛霖主持召开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中国交通报》 刘兴增

2011年05月24日

5月23日,交通运输部部长、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盛霖主持召开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他强调,定不移地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明显成绩基础上,把交通节能减排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副部长、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宏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1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第三方审核机构暂行办法》、2011年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第四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名单、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国务院“十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和《“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

李盛霖指出,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任务。“十二五”期交通运输行业既要从现实出发,又要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不断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向深度发展。

一要建立健全行业节能减排法规体系,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节能减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加强标准规范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抓紧制定、修订行业急需的节能减排标准。

三要加大行业节能减排科研支持和成果转化工作力度,争取国家层面更多的项目支持,强化科技对行业节能减排的支用。

四要做好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和示范工程,既要有序推进,又要不断创新,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带动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不断完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发挥各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拓宽行业节能减排融资渠道。

六要继续加强行业节能减排成果宣传和交流,为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特别要重视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推进低碳出行理念深入人心。

李盛霖强调,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开好局。一是各司局要按照交通行业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任务分解和工作落实。二是更加深入地组织开展好“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和低碳交通城市试点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好节能宣传周活动。四是督促年初确定的12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温家宝指出 要把公交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第一位

《中国交通报》 赵明林 李立峰

2011年05月09日

5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20位来自首都各界的青年代表在中南海座谈,共话青年成才之路。在听取北京公交集团青年驾驶员常洪霞的座谈发言和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的建议后,温总理指出,发展城市交通,应该公交优先,把公交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第一位。

常洪霞是北京公交集团第六客运分公司337路公交车驾驶员,是本次走进中南海的20名青年代表之一,她创造了10年安全行车25万公里的业绩。常洪霞在《立足公交驾驶员岗位,争做首都有为青年》的座谈发言中,建议国家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让公交快起来,为群众创造便捷、安全、方便、舒适的乘车环境。

温总理对常洪霞说:“你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的公交发展赶不上人民群众的需求。发展城市交通,应该公交优先,把公交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第一位。不但要设立专门公交车道,还要从汽车制造、油料供给、公交行业管理到车票票价、公交人员收入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日前,北京公交集团已发出通知,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公交整体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公交的目标。

西部大开发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按章办事、科学决策

2011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在宁夏银川召开贯彻落实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会议。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会上指出,在推进西部地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兼顾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实施区域差异化发展战略;要量力而行,不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按交通运输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要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按程序办理;要科学决策,加强系统论证,合理确定西部交通运输建设规模、标准。 据悉,到2020年,西部地区将建成连通内外、通江达海的公路水路干线网络,形成联结城乡、覆盖村镇的运输服务体系,实现西部地区交通运输发展新跨越,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11年6月

交通运输行业第四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公布

《中国交通报》 孟庆丰

2011年06月24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行业第四批共20个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号召广大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学习借鉴示范项目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为实现国家和行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共同努力。

交通运输行业第四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包括:地源热泵技术在高速公路服务站区的应用;废旧沥青面层材料再生利用综合技术;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废旧道路材料再生利用技术;郑新黄河大桥配电照明节能工程;G-BOS智慧运营系统的应用;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及排放量动态监测与统计系统;液化天然气(LNG)在道路运输车辆上的应用;中原绿色客运新干线项目——CNG汽车的应用;常州市快速公交系统;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行项目;利用节能车型开展长途甩挂运输项目;振华物流—LG工厂物流优化项目;港口集装箱双重运输;乌北物流平台系统在节能减排的应用;LNG在运输船舶上的应用;船用冷热全效热泵技术应用;滑阀式喷油器在船舶减速航行节能中的应用;零空闲变速操作法;连云港新苏港30万吨级矿石码头节能减排技术综合应用;青岛港集装箱码头装卸工艺优化系统。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已经推出了三批共60个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示范项目的推广,调动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报将陆续详细介绍各个示范项目节能减排的先进经验。

交通运输部要求 排查轨道交通隐患定期评价运营安全

《中国交通报》 杨红岩

2011年06月23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城市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确保运营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部署年6月至8月,各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活动。各相关省交通运输厅强指导,派员到现场督导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严把试运营基本条件关,严格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要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置方案,并督促相关运营单位整改;安全评价不符合运营的,要停止运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要强化应急演练和处置,排查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运营事故。要切实加强组输调度,规范运营服务,加强人员管理。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发生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运营单位要在时间向上级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良好服务。

据了解,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12个城市开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1452公里。“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道交通运营里程将超过3000公里,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将建成轨道交通网络,一些城市将新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河南:科技创新打造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中国交通报》 彭燕 周爱娟 康继民

2011年06月09日

记者从6月8日召开的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暨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会上了解到,“十二五”河南将以建设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为主攻方向,全面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加快打造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着力推进创新能力、重大科技研发能力和科技工作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科技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河南省副省长张大卫出席会议并讲话。

高宏峰充分肯定了“十一五”以来河南交通运输系统在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的成绩。

高宏峰强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把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和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是要深刻认识加强科技创新、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河南交通运输实际,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三是要加强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与进步水平。四是要努力提高信息化集成应用水平,大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和保障能力。在信息化建设中要结合实际,明确方向,做好顶层设计,整合现有资源,大力推进。五是要推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和示范项目的推广。要发挥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通过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着力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张大卫在讲话中深入分析了河南交通运输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强调要按照智能化、标准化、国际化的要求,推进河南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要抓好河南交通运输“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争取在重大领域取得重点突破;要在提升创新能力上下工夫,重视人才培养和创新平台的建设;要在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方面下工夫,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抓落实上去,争取“十二五”河南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再上新台阶。

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科技创新和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是“十二五”河南交通运输科技工作着重推进的两项重点工作,也是“十二五”科技工作的主攻方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将在提升创新能力、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今年,将认真编制“十二五”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努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打造低碳交通、绿色交通和智能交通,进一步提升厅属院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技培训工作质量和水平。

会议还表彰了“十一五”河南交通运输行业优秀科技创新集体和个人、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奖代表在会上宣读了科技创新倡议书和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倡议书。

2011年7月

重视发展公共交通 优化运用多种运输方式

《中国交通报》

2011年07月21日

据新华社消息,7月19日上午,国务院总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家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及节能目标分解方案、主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推广使进技术,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其中,交通节能要重视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运用多种运输方式。

据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中国交通报》 席秀梅

2011年07月14日

7月11日,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专家评审会。低碳交通运输试点城市无锡市和杭州市汇报的实施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无锡和杭州的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资料翔实,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的要求。两市低碳交通运输方案提出的项目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示范效应,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两城市的实施方案。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美国能源基金会、部规划院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朱伽林做了评审总结。

按照部署,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为试点城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阶段,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届时交通运输部将对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进行评估总结。

2011年8月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量日均超1650万人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8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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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8月5日电(陆文军、刘韵飞)根据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最新数据,今年上半年,公共交通在上海市民出行中的比重持续稳步提升,呈现出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猛增,出租车客运量小幅下降的趋势。

据统计,今年1至6月份,上海全市公共交通客运总量达30亿人次,日均1657万人次,同比增长6%。其中轨道交通日均客运量达556.8万人次,同比增加21.6%,增长幅度居公交、轨交、出租、轮渡等四种交通方式之首。

据了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在上海社会经济步入后世博发展阶段以来,各项指标继续呈现稳健、快速增长趋势,公共交通客运总量保持攀升势头。今年上半年上海每百人日均公共交通乘用次数达72次,同比去年提高3.7%。其中轨道交通由于2010年大量轨道交通新线集中投入运营,运能同比大幅提高并得到了充分释放,今年1至6月份,轨道交通日均客运量556.8万人次,同比增加21.6%;地面公交与出租汽车上半年客运量则较去年同期保持平稳,今年1至6月份,地面公交日均客运量770.2万人次,同比微增0.04%,出租汽车日均客运量310.5万人次,同比减少0.72%。

值得关注的是,6月30日京沪高速铁路正式开通运营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客运量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日均客运量达到日均20.77万人次。其中,轨道交通客运量增幅最大,达22.57%;出租汽车次之,达7.77%;地面公交基本持平。为保障乘坐高铁到沪的旅客能顺利接驳城市客运交通返家,上海市交通港口局进一步加强与机场、枢纽的信息沟通,在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间内,以轨道交通为客流疏运主体,以出租汽车和地面公交为补充。

高宏峰: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8月22日 10时47分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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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来自全国29个城市交通局(委)的百余名代表相聚山西太原,参加主题为“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第28次全国中心城市交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探讨新形势下城市交通问题。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到会讲话,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段建国,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廉毅敏出席会议。

当前,交通拥堵、交通安全和交通带来的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解决好城市的交通问题,越来越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越来越成为政府、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高宏峰指出,根据目前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中心城市交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设施建设、网络布局、低碳发展、科技引领、体制创新。

一是要树立科学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要确立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和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城市公交的发展。要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营模式。要继续深化城市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由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协调城市交通体系的工作机制,实现城市整体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运行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交通体系的整体效能。要着力解决目前城市交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城市公交企业的发展问题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问题,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探索出租车管理体制。

二是要适度超前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要根据各城市不同的交通需求结构和资源供给条件,统筹考虑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有机衔接、安全环保的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要谋划长远,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城市群、都市圈交通运输通道建设,引领经济、产业、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布局发展。

三是要实现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中心城市要加强综合运输枢纽、特别是综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实现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在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方面,要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衔接,保障枢纽效用的发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在综合货运枢纽建设方面,应统筹公路货运站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及邮政、快递作业站场的规划建设。优化站场之间的运输组织,注重与产业商贸市场、国际口岸的有效对接,拓展货运枢纽的现代物流功能。沿海沿江中心城市要发挥港口优势,建设港口物流园区,带动内陆无水港发展。

四是要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制定和完善公交优先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以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交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快线、普线、支线相协调的公共交通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性。要实现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和信号优先,提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行速度,增强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吸引小汽车使用者转变交通消费方式。要坚持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实行合理标价政策和政府财税支持政策,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经济性。要更多选用技术含量高、安全和环保性能好的公交车辆,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推动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五是要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中心城市在进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时, 要倡导源头低碳,推动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节能高效交通运输组织体系建设。鼓励替代能源技术在营运车船中的应用,逐步提高运输装备燃料效率,加强交通运输碳排放管理,不断完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

六是要加强科技引领和自主创新。中心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着力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集成应用,充分提高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营效率和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

粤港两地有望实现公交一卡通

《中国交通报》 徐海波

2011年08月25日

8月23日,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八达通卡有限公司代表正式签订《岭南通·八达通联名卡发行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发行“岭南通·八达通”联名卡,初步实现了粤港公交智能卡资源的共享和互用。粤港两地群众可持联名卡使用粤港两地公交设施,并能逐步实现在小额支付、停车、城际轨道等领域一卡通行。

广东岭南通有限公司在去年广州亚运会召开前发行了第一张全省通卡——“岭南通”卡,并在广州、佛山、江门、惠州、肇庆、汕尾等六个城市通行。目前,发卡规模已达2200万张。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正联合岭南通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行“岭南通”卡,预计今年年底将实现广东全省大部分城市公交一卡通。

香港八达通卡是全球最大的公交智能卡系统之一。在开展公交一卡通工作的早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就邀请八达通公司专家介绍经验并探求合作事宜。通过不断的技术研讨和攻关,双方企业初步确定了发行双芯片联名卡的技术方案,即发行一种兼容岭南通标准和八达通标准的智能卡。

高宏峰指出 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中国交通报》 赵明林 石中生

2011年08月22日

8月19日,来自全国29个城市交通局(委)的百余名代表相聚山西太原,参加主题为“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第28次全国中心城市交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探讨新形势下城市交通问题。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到会讲话,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段建国,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廉毅敏出席会议。

当前,交通拥堵、交通安全和交通带来的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解决好城市的交通问题,越来越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越来越成为政府、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高宏峰指出,根据目前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中心城市交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设施建设、网络布局、低碳发展、科技引领、体制创新。

一是要树立科学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要确立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和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城市公交的发展。要结合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营模式。要继续深化城市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由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协调城市交通体系的工作机制,实现城市整体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交通运行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交通体系的整体效能。要着力解决目前城市交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城市公交企业的发展问题和出租车行业的管理问题,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探索出租车管理体制。

二是要适度超前建设交通基础设施。要根据各城市不同的交通需求结构和资源供给条件,统筹考虑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有机衔接、安全环保的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要谋划长远,围绕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城市群、都市圈交通运输通道建设,引领经济、产业、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布局发展。

三是要实现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中心城市要加强综合运输枢纽、特别是综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实现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在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建设方面,要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衔接,保障枢纽效用的发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在综合货运枢纽建设方面,应统筹公路货运站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及邮政、快递作业站场的规划建设。优化站场之间的运输组织,注重与产业商贸市场、国际口岸的有效对接,拓展货运枢纽的现代物流功能。沿海沿江中心城市要发挥港口优势,建设港口物流园区,带动内陆无水港发展。

四是要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制定和完善公交优先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以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交为骨干,地面公交为主体,快线、普线、支线相协调的公共交通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性。要实现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和信号优先,提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运行速度,增强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吸引小汽车使用者转变交通消费方式。要坚持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实行合理标价政策和政府财税支持政策,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经济性。要更多选用技术含量高、安全和环保性能好的公交车辆,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推动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

五是要构建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中心城市在进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时, 要倡导源头低碳,推动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装备体系、节能高效交通运输组织体系建设。鼓励替代能源技术在营运车船中的应用,逐步提高运输装备燃料效率,加强交通运输碳排放管理,不断完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

六是要加强科技引领和自主创新。中心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着力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集成应用,充分提高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交通系统的运营效率和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

李盛霖强调:突出重点务实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8月23日 08时20分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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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交通运输部部长、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盛霖主持召开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落实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李盛霖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突出重点,务实推进“十二五”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副部长、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宏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盛霖充分肯定了今年以来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他强调,作为国务院确定的三大领域之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势在必行。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各司局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处室和岗位,实行督察机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盯、件件有落实。

根据《实施意见》,“十二五”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工作;二是继续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三是积极组织节能减排示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广示范节能减排项目;四是继续深化道路运输节能减排,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五是继续推进水路运输节能减排,实施《“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等;六是继续推广节能技术改造;七是加强节能减排研究;八是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九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会议还批准了2011年度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方案,全国122个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将获得2.5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李盛霖要求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更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会议还批复了10个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李盛霖就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牢牢把握好“如何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这个重点,积极探索经验和做法。二要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范围,让试点工作不断推动和引领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三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技术、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10个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都突出了城市特点。天津突出了港口的低碳化运营与发展,重庆突出了低碳绿色水运优势,深圳突出了综合行政体制优势促进实现制度性减碳,厦门突出了智能交通系统实现低碳效应,杭州突出了构建“五位一体”的绿色公交体系,南昌突出了城市客运的低碳化发展,贵阳突出了建设城市公交清洁能源系统工程,保定突出了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无锡突出了基于物联网的低碳交通应用与设计,武汉突出了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促进达成结构性减碳。

2011年9月

国务院27日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9月27日 17时15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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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提高认识 明确目标

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

9月2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重要讲话,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 刘建生 摄

9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打赢节能减排持久战和攻坚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王岐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会上宣读了《国务院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

温家宝指出,“十一五”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我们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长。节能减排工作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节能减排形势还相当严峻。必须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能减排思想不动摇,工作不松懈,力度不减弱,步伐不放缓,全面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务求取得预期成效。

温家宝提出五点要求:

(一)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逐步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新上先进生产能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防止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移到西部地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加快建立节能减排的技术支撑体系,选择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共性和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的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促进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实施节能改造、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

(三)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实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

(四)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抓紧制订完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五)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管理、组织、控制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工业、建筑、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业领域要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准入标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筑节能要科学合理改造已有建筑,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智能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交通节能减排要重视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和优化运用多种运输方式,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经济高效的节能产品,提倡绿色低碳消费,形成节能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各类公共机构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国家机关要做表率。重视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大规模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

温家宝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硬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硬举措,考核各级干部的硬指标。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节能减排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指标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舆论监督,尽快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和河北省、上海市、贵州省政府负责人在会上先后发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和地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9月13日

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交运发„2011‟490号

交通运输部召开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现场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9月19日 08时45分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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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交通运输部在江苏省溧阳市召开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现场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会上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在城乡客运发展中的主导性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健康发展,让城乡居民出行更加便捷、更加安全、更加满意。江苏省副省长史和平出席会议并致辞。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程,各级党委、政府对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大力支持,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城市公交服务水平、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能力不断提高。到2010年年底,全国农村客运线路8.8万条、车辆35.7万辆、日均发班110万班,全国乡镇、建制村通客运班车率分别达到98%和90%;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已达63.4万公里,运输总量达726亿人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总里程达1471公里。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冯正霖指出,“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交通运输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型发展的攻坚阶段。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

冯正霖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要突出抓好六方面工作:

进一步明确城乡客运的属性定位。明确和坚持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负责、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城乡客运发展中的主导性作用。

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把加快立法作为加强城乡客运管理的核心任务,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尽快出台实施;结合修订《道路运输条例》,为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切实加快完善车辆装备、运营服务、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制度、标准和规范体系,解决好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标准规范体系缺失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城乡客运安全管理。不断改善城乡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装备水平;完善车型标准、通行条件、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站场、企业资格、线路审批等源头管理;加快建立涵盖城乡道路客运站场监控、车辆运行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城乡道路客运应急保障体系;加快完善相关技术标准。

进一步加强城乡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网络衔接。各地要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城镇体系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加强国家、区域性公路运输枢纽及城乡道路客运枢纽场站、换乘站、客运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公交车辆、客运班线车辆的便捷换乘和“无缝衔接”;优化城乡客运网络结构,大力推进城市公交和班线客运服务的衔接融合。

进一步推进城乡客运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出台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将城乡客运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政府补贴制度,科学界定城乡客运线路的政府补贴补偿范围;加快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形成机制,以及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社会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大力推进经营结构调整和运营模式创新,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的城际客运协调机制和联合审批机制;研究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做好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辖区内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分批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试点工作。

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体制机制,科学解决好城乡客运线网融合、票制票价等问题,不搞一哄而上,不片面追求数字和轰动效应,求真务实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造福于民。

会上,来自全国20个省份的交通运输部门代表以及部分地区政府部门负责人交流经验、共商发展,并考察了江苏省溧阳市和句容市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成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以及来自江苏溧阳、山东莱芜、浙江嘉兴、河南新乡、四川双流、福建尤溪等六个市县的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李盛霖出席第七届亚太经合组织运输部长级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9月19日 08时43分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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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第七届亚太经合组织(APEC)运输部长级会议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会议主题为“APEC地区安全、稳定和可持续的平衡发展”。APEC21个成员经济体的交通运输部长或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一致通过《第七届APEC运输部长级会议部长联合声明》(简称《声明》)。《声明》鼓励各成员经济体进一步加强运输领域务实合作,推动APEC地区交通运输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在会上发表题为《中国绿色交通发展战略》的主旨演讲。李盛霖简要回顾了中国交通节能减排所取得的成绩,重点介绍了中国绿色交通发展的理念和“十二五”期间的主要工作。一是健全有利于绿色交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二是积极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三是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四是加强科技和信息在绿色交通中的应用。李盛霖还表示,中国愿与成员经济体一道,为推动亚太地区交通运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会议代表表示,对中国交通运输业的绿色发展之路印象深刻。李盛霖还与会议代表分享了中国交通运输部门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经验和体会。

李盛霖于9月13日出席了在旧金山举行的APEC运输与能源部长级会议。APEC成员经济体的交通运输部长和能源部长们与相关私营部门代表,就清洁能源发展及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等问题展开积极对话。会议最终通过了《APEC运输与能源部长行动议程》。

会议期间,李盛霖还应邀与美国运输部部长拉胡德、澳大利亚驻美大使比兹利以及香港运输与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等代表,就共同关心的运输领域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

2011年10月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10月13日 15时15分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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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近日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出席会议并讲话,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赖明当选新一届理事长,原建设部副部长赵宝江为名誉理事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来自各地公交系统的代表参加会议。

仇保兴在讲话中对与会者提出3点希望:一要认清一个大趋势,二要抓住两个机遇,三要做好3项重点工作。大趋势就是在当前城市化达到50%的时候,城市该向什么模式发展。一个是机动化与城市化同步发展、建立在车轮子上的美国模式,另一个就是城市化在先、机动化在后的实现全面节能减排的欧盟模式。

谈到两个机遇,他指出,一要在人们都习惯依赖小轿车出行之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如果像美国那样发展,先形成了小轿车的布局,再来发展公交就为时已晚。二要把公交的命运与其他绿色交通连在一起,公交自身要为绿色交通的无缝接轨创造条件,相互依存、相互发展。公交优先要体现在空间分配优先和财政支持优先。

讲到3项重点工作,他说,一是公交科技创新,直接为公交的节能减排提供条件并发展多种类型的公交。二是由协会出面,对公交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群众满意度进行适当考核,排出名次,奖励先进,鞭策落后。三要认真参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因为该体系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交系统,要综合考虑这一交通体系规划,规划现在和将来对城市空间布局都非常重要。 仇保兴强调,时代给了我们机遇,我们一定要积极迎接这场城市化、机动化的挑战,并顺利完成党和人民交予的任务。

协会秘书长兰荣告诉记者,新一届理事会将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通过不断完善、不断改进、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让城市公交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优先选择。

10月26至29日,“沃尔沃研究与教育基金会2011年高级研究中心年会”在京举行,年会聚焦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低碳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等议题,并交流各高级研究中心间的研究成果。

年会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与沃尔沃研究与教育基金会联合举办。交通运输部总规划师戴东昌及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综合运输研究所及北京、深圳、成都、济南等城市交通部门负责人,欧盟交通能源司、世界银行、美国能源基金会,以及来自美国、英国、南非、印度、智利、澳大利亚等8个沃尔沃高级城市交通研究中心的专家和代表100多人参会,交流并讨论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议题。

从2006年起,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借助沃尔沃研究与教育基金会资助开展的“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围绕我国交通发展面临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公交优先发展、交通节能减排、交通需求管理等专题展开了系统研究,提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政策、措施、建议,为交通运输部开展城市交通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翁孟勇提出 节能减排提高效能 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Z--中国交通报 吕娟

2011年10月19日

当地时间10月17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翁孟勇出席在美国奥兰多举行的第十八届世界智能运输大会,与来自世界各交通部长或副部长,围绕“推动经济持续增长”这一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翁孟勇就中国“十二五”期智能运输发展作重要阐述。

翁孟勇指出,中国是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单一依靠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能带来交通运输业的可持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运输行业,是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以节能减排、提高为目标,加强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是发展智能交通运输的重要使命。

翁孟勇在回顾中国智能交通技术从无到有、从最初的学习借鉴到自主创新的跨越式发展历史后,向与会代表介绍了未年中国智能交通六个方面的发展重点。一是构建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公路、航道、城市道路、枢纽、港口)的状态感知、应用和监管服务体系,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的可视、可测、可控,力争国省道重要路段和内河干线航道重要航段监测覆盖率达以上。二是构建综合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综合枢纽等)的状态感知、数据服务和监管服务体系,实现运输方式运行协同和效能提升,力争实现对重点营业性运输装备的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三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及公众需求的深入结合,重点在城市公交、出行信息服务等方面实现功能重造,使公众享受到智能交通带来的便利服务。努力减小和消除不同运输和出行方式、不同交通网络、不同地区以及城乡间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的差异,使各类交通运输参公平可靠地享受到同质化、一体化的基本交通运输服务。五是在车路协调、船舶助导航、管控与安全保障、生态交通等ITS能交通系统)前沿技术方面,结合中国实际特点和应用需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并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现人、运载工具、基础设施、环境的协调运行,以及ITS的协调发展探索可行之路。六是积极探索构建资金链、市场链、链,初步解决中国ITS的发展机制和模式问题,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集装箱射频识别、综合信息服务等条件具备的域实现规模应用,取得产业化突破。

发言结束后,部长们纷纷就各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回答了与会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

在美期间,翁孟勇还考察了奥兰多城市道路基础设施。

城市公交和农村公路将成中澳交通合作重点

《中国交通报》 吕娟

2011年10月13日

当地时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翁孟勇在澳大利亚与澳基础设施和运输部副部长迈克·麦达克举行会谈,重点就城市交通管理、农村公路建设、中澳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实施等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

翁孟勇指出,中澳两国交通合作已涵盖物流、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安全、交通节能减排、交通拥堵治理、港口国监督等内容,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形式更加务实多样。中方愿意在两国部门间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指导下,继续深化合作,提升合作水平。结合我国“十二五”时期工作重点和澳方的技术优势,中方提议把城市公交管理和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今后双方合作重点,并可通过拟订行动计划的方式,依托具体项目,开展相关合作。

麦达克高度赞赏中方多年来与澳方开展的务实合作,特别是中方提议将城市公交管理和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今后合作重点,充实已有合作内容,澳方对此表示欢迎。他指出,城市拥堵已成为全球共性问题,双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开展合作,共同探讨有效应对之策,意义重大;澳方因其地理特点,多年来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和成熟的做法,愿与中方交流,共享成功经验。

双方一致同意就商定内容拟订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此外,双方还就海运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交换了意见。

在澳期间,翁孟勇还参观了维多利亚省交通管理中心,考察了M80环城路和西部门户大桥。

2011年11月

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道路运输司 交运发〔2011〕635号

2011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规模迅速增长,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的出行总量和出行距离呈现大幅增长。同时,城市交通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机动化出行比例迅速上升,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持续下降,城市中心区的交通拥堵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压力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调控和引导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推进新时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土地、资金等硬约束依然存在,公交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尚未根本消除,公交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与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提供动力、创造经验,全面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和被动适应的局面。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人民群众“行有所乘”的重大民生工程,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权利,这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三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本质,是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体系,扭转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发展的局面,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四是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城市交通拥堵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注重城市的科学规划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根本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核心,就是通过实施科学的规划调控、线网优化、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吸引力,降低公众对小汽车的依赖,从源头上调控城市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主导、规划先导、政策引导、试点先行,推动相关城市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促进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的良性互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并为全国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积累经验。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坚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二)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之间的差异,科学论证、因地制宜地确定各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不同运输方式以及与城市经济社会间的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

(四)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以试点为基础,及时总结和归纳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广,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全面推进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城市的推荐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较高,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交系统发展较快,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的扶持政策的大中城市。主要条件如下: 1.具备较大规模的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在150万以上,最低不低于100万。 2.编制了相关发展规划。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城市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和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到位。

4.公交发展水平较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管理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城市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5.原则上应属于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

(二)确定程序。

——城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交通运输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建设国家“公交都市”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法规和政府文件及实施情况说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及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省市推荐。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试点城市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同意的城市(1—2个)向交通运输部推荐,作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试点备选城市。 ——择优选择。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报试点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筛选,研究确定“十二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年度实施计划。2013年底前,全部启动30个城市的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签署协议。交通运输部与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的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和相关各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城市建成“保障更有力、服务更优质、设施更完善、运营更安全、管理更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得到缓解。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1—2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公交都市”和若干个国内领先的国家“公交都市”。

试点城市在“十二五”末达到以下考核目标的,由交通运输部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保障更有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出行总量含机动化出行和自行车出行、不含步行,下同)年均提升2个百分点,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没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公交服务网络不断扩大,线网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形成公交快线、干线、支线分工明确、衔接顺畅、运营高效的公交运营网络。城市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常住人口万人公交车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城市近郊主要中心镇,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5%以上。

——服务更优质。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年均提升5%以上,公共汽电车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早晚通勤高峰时段平均满载率在90%以内。公共交通车辆、场站、枢纽的无障碍通行及服务设施基本完善。针对上学、购物、旅游等不同出行需求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到位。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改善,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5%以上,公共交通平均能耗强度(单位车公里燃料能耗水平)下降1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的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设施更完善。城市建成区内公交停车场、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和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年均提升5个百分点;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100%。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初步建成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和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网络;基本形成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及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城市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信号设置比例达到30%以上。 ——运营更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行车责任事故率年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公共汽电车交通责任事故年均死亡率控制在4.5人/万标台以内。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有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相关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并落实到位。

——管理更规范。建立体系完整、机构精干、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一城一交”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体系初步形成,衔接更加顺畅。城市公共交通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准入和退出、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财政和土地保障、运营监管、票制票价、行业信息统计、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安全运营、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乘车IC卡使用率超过80%;行业更加稳定,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在职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城乡客运管理政策、票制票价、服务标准等逐步理顺,城乡客运一体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五、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保障。

试点工作需得到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为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完善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试点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对试点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试点城市作为部“城市客运智能化应用示范试点”城市和“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改造试点”城市。同时,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点城市在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先行先试,创造和积累工作经验,为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奠定基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加强规划编制

各试点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规划。一是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线网布局方案,并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衔接,争取做到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二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公共交通部分的研究编制工作。三是要做好规划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运力投放、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规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和大容量公共交通走廊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强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四)落实实施方案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本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需要部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论证、系统谋划适合城市自身特点的公共交通发展模式,灵活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好本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路权优先、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时、保质完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五)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建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绩效考评制度,组织考评小组对试点城市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考评。试点工作结束后,交通运输部依据《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城市的考核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将试点城市确定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各试点城市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示范工程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写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当年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预算资金投入和融资落实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试点工程建设的设想和改进意见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宣传及新闻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为推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系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制度、标准,研究出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的保障作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宁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 突出“四个打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09月02日 09时51分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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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上午,原属宁波市城管局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入宁波市交通委。

实施城市客运管理职责调整,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整体优势和提高组织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迅速适应“六个加快”城市发展战略和构建新形势下“大交通”格局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划入市交通委的包括城市客运监管部门、市公交总公司和市场站(公投)公司。

据介绍,城市公交目前在宁波城市客运市场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区公交线路增加了近120条,增长幅度达到58%。2010年客运总量为4.6亿人次,比2005年增长了23%,市民乘坐公交出行比例逐年提高。目前,市公交总公司拥有运营车辆1965台,运营线路120条,线网长度638.48公里,线路总长度2034.08公里,服务范围覆盖市三区和高新区、高教园区及近郊部分市级风景区,占中心城区公交总客运量的66.6%。

副市长苏利冕9月1日出席交接仪式并讲话。他说,“十二五”期间,宁波市将坚持公交优先战略,以公交优质为切入点,以公交优化为着力点,着眼于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突出“四个打造”,即:突出打造便捷公交,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突出打造绿色公交,争取在“十二五”末淘汰所有国Ⅲ以下公交车,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50%;突出打造智能公交,以信息化为基础,推动公交智能化建设;突出打造文明公交,积极推进公交服务品牌建设,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强化安全检查,规范营运秩序,营造文明安全的出行环境。

2011年12月

《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12月29日 09时34分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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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发布。按照该计划,本市将在“十二五”时期率先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并将在重点大街、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商务中心、中关村西区等区域设立自行车专用道,实现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低于50%。

交通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之一。“十二五”时期,除了鼓励乘坐公共交通、鼓励自行车出行、持续改善公共交通服务环境外,本市还将健全自行车租赁网络,推进不同自行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资源统一共享机制,方便市民或游客租赁。

另据记者了解,“十二五”时期,本市将进一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力争在2012年底前执行国V排放标准。到2015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将力争控制在600万辆以内。

在开展社区垃圾分类收集活动中,本市将推广设立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实现大件垃圾集中清运。在有条件的社区鼓励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制肥设施,促进生活垃圾在社区内的循环利用。据悉,“十二五”时期全市新建住宅将强制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到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率将达到90%以上,再生水利用量达到10亿立方米以上。 按照行动计划,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者和带动者,政府机构将推行6个节能减排办公行为习惯,其中包括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停开电梯等。

行动计划目标显示,到2015年,市民经常参加节能减排活动的人数比例和城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均将不低于80%,市民生活方式将更加绿色环保,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科学素养和能力将显著提升。(记者 王涛)

湖北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12月16日 19时12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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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武汉12月16日电(记者 黎昌政)湖北省政府日前提出,要建立公交发展考评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湖北省政府日前出台文件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编制纳入“参公管理”,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用地优先、投资优先、政策支持优先、道路通行优先。

文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资金设立稳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购置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公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建立公共交通成本监测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

河北省提出,力争到2020年,3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时速达到15公里以上,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

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12月11日 09时47分

来源: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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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征求部分地方、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研究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校车安全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daodoc.com),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缓解交通拥堵方案等事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12月07日 08时42分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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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第九阶段(2012年)工作方案等事项。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主持会议。

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会议强调,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推动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由市工商局牵头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是市政府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平台,也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平行平台。各部门、各行业要进一步整合企业信用资源,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监管联动,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健全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明确信用信息披露范围,为提高政府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保障。此议题拟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缓解北京市区交通拥堵第九阶段(2012年)工作方案》。今年,为缓解本市交通拥堵,地铁9号线南段、8号线二期北段和15号线一期东段3条轨道交通新线将于年底提前开通试运营,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增加36公里,总里程增至372公里。从拥堵状况来看,中心城平均交通指数由去年的6.1下降到4.8,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上升至42%,小汽车出行比例首次下降,降幅达1.2个百分点。会议指出,本市一年来大力实施缓解交通拥堵综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交通拥堵加剧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做好首都交通服务与管理工作、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赢得了宝贵时间。会议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践行“北京精神”,以打造“交通惠民工程”为落脚点,以轨道交通和道路微循环建设为重点,以公交线网调整为突破口,以网格化和信息化为依托,继续大力实施缓解交通拥堵综合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大城市次干道、支路的建设力度,解决停车难题,改善交通状况。二是要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交通精细化管理。三是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缓解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的积极性,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区域交通缓堵工作。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交通文明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在缓堵方面已经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和绿色出行、文明出行方面的先进典型,倡导绿色出行理念,提高市民文明交通意识。

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北京市加油站设施规划布局(2011年-2020年)》。截至2010年12月,本市现有对外经营加油站1048座,其中城六区有377座,其他远郊区县671座。从现状看,本市现有加油站局部区域布设不合理,且部分加油站服务功能与布局位置不相匹配。会议指出,要建立规划统

一、布局合理的加油站网络体系,实行特许经营,近期在有需求的区域新增一批加油站。在规划加油站布局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标准,促进加油站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议还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送审稿)》和京周路新线(大灰厂东路-杜家坎环岛)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记者 王涛)

2011年12月30日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2月9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尤习贵为张兵颁发“全省交通运输服务明星”荣誉证书,称赞张兵用行动传递出爱岗敬业、交通为民的精神,用乘客的满意度树起了交通服务水平的新标杆。

道路客运油耗申报即将启动

《中国交通报》 杨红岩

2011年12月14日

2011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工作将在近期启动。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在南昌召开工作座谈会,对相关统计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部道路运输司副司长徐亚华出席座谈会时介绍,相关申报系统于2011年12月15日正式开放;2012年1月5日,企业开始申报数据;2012年2月15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数据审核,并将其上报至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2012年3月15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数据报交通运输部接受抽查。

据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两年来,部道路运输司启用并不断完善了“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编写了《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督察操作手册》,加大了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力度,促使城乡道路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步入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交通运输部将在30个城市试建“公交都市”

《中国交通报》 杨红岩

2011年12月13日

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在“十二五”组织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2013年年底前,启动30个城市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成为“公交都市”试点城市需具备一定基本条件,比如,城市市区常住人口不低于100万;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城市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和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到位;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管理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城市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等。

“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在“十二五”末的目标考核中,相关服务达到较高水平,才有机会获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目标考核包括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90%以上,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85%以上;公共交通车辆、场站、枢纽的无障碍通行及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等内容。

交通运输部:明年着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能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1年12月31日 18时08分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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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 林红梅)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31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公布了明年确定的着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保障能力的重点领域。

在道路方面,李盛霖说,要加快建设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重点推进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和城市客运智能化示范工程;完善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发展;推广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服务网点体系和分级管理的收费结算体系;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积极拓展港口物流功能。

其次,要提升运输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培育一批大型龙头骨干运输企业,支持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推进多式联运,重点推进集装箱、大宗物资铁水联运和江海联运;推进内河干支直达和江海直达运输发展;大力发展甩挂运输,推广甩挂运输推荐车型;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煤炭、矿石、石油、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及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应急保障;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此外,要加强宏观经济形势跟踪分析,积极配合财政部加快燃油税、车购税和港建费等交通专项资金的下

推荐第4篇:客运企业安全工作汇报

客运公司安全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安全经理杨玉海。受客运公司陈胜军总经理委托,就客运公司2013年以来的安全工作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首先,我代表客运分公司全体员工对省安全检查组莅临检查指导表示热烈欢迎。感谢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多年来给予企业大力支持和帮助。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在交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客运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构筑安全企业为目标,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工作,加大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积极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了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我介绍一下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德州交通集团客运分公司隶属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现在营运客车237部。在岗职工350人。2012年客运分公司实现收入2677万元,实现利润686.38万元。

现将客运分公司安全工作向领导汇报如下,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批正。

一、安全工作形势

今年截止现在我单位没有发生一起伤亡事故,持续保持了安全工作的良好态势。

二、安全工作汇报.

1、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文件、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上级下发的各项安全文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工作的“总指挥”。

我们通过文件分发,传达,安全例会传达、现场安全教育、传达等方式及时把各项安全工作文件传达贯彻下去。

我单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章可循、有规可守。

2、足额保证各项安全经费专款专用为安全工作搞好硬环境;提升安全宣传教育效果,努力提高安全意识,为安全工作搞好软环境。

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专款专用和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排头兵”。今年以来,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重新布置了安全教育会议室,购置了新桌椅、投影、空调等新设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教育环境。另外在实际宣传教育中,一改以往单一的“说教式”、“会场式”的安全会,把会场挪到了车上、摆到了车场上,以真实情况为主课题,以驾驶员现场讨论为为主内容,开展了多期专题现场处置、事故案例分析的专题会。通过这些创新手段,极大的调动了驾驶员的学习积极性,提升了安全教育的效果。

3、狠抓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等重点时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重点时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阅兵式”。今年以来,我市迎来了多年来罕见的恶劣天气。雾雪天气频繁出现,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新的挑战,我们多准备、早行动,提前制定了应急预案,安排管理人员跟车指导运行,在恶劣天气时积极协调交通局、交警等领导给予现场指导帮助。

针对节假日,制定专项预案,提前开展专项检查、教育活动,元旦、春运、清明、五

一、端午等节假日,共安全大检查12次,安全巡查56次,

出动检查车56台次,出动检查人员112余人次,检查车辆600余台次,检查出隐患车2台次,整改2台次。

4、狠抓安全基础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日常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战场”。

(1)、规范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安全档案,严把驾驶员准入关,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库检车制度。

(2)、在汽车站设立驻站安全员,每天向车辆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各项政策法规。每月定期开展驻县车辆巡查工作。严格要求落实播放告知视频制度,检查驾驶员和乘车旅客的安全带扎系,车辆GPS设备的完备情况。

(3)、按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狠抓安全责任制的检查落实,继续推行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责任落实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战官”。没有检查落实,安全就是纸上谈兵。客运公司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查隐患、堵漏洞,为安全工作保驾护航。每月定期召集安委会成员进行安全检查,对可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当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上半年共整改消防隐患1处(消防栓),用电隐患3处(接电不合规范、负载不合规范),维修车间设备隐患1处(维修车辆车轮未加垫木)。

(5)、积极发挥利用GPS平台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GPS故障车辆立即进行电话询问,对超速、疲劳驾驶车辆立即通过平台发出短信警告告知。夜间的值班领导重点监控有无夜间行车情况。有效的遏制和降低了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大大的保障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

针对安全生产月和“平安行 你我他”活动,我们在驾驶员例会上做了

宣传、做了动员,要求全体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在单位院内张贴了横幅。在市交通、市交警支队的领导下,联合德州汽车站6月9日在汽车站进站口举办了“安全月宣传活动事故图片展览”。

为了顺利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我单位按照标准化要求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办公室、档案室、财务科、后勤、运行等部门成立了工作小组,组织各科室一起学习标准化教程,本着达标是结果不是目的的原则,力求通过这次达标,彻底使各岗位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促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个质的飞跃。

下半年的工作方向

1、抓住开展2013年安全活动年的有力时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各项素质,确保全年不出现重大事故和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继续保持安全工作的良好态势。

2、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狠抓责任的落实,严把安全源头关,搞好动态监控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处罚力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目标责任的考核逗硬。

3、针对夏季高温天气及旅游旺季的到来,加大车辆技术检查力度,加大包车管理力度。

以上是客运公司的安全工作汇报,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对我客运分公司各项工作的支持,祝愿各位领导身体健康!谢谢!

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

2013年6月17日

推荐第5篇: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工作计划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处将严格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和公交车的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公交运力,改善乘车环境,方便市民的出行。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章,推进依法行政

2010年,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市建设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

点,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为依据,制订和完善我市出租汽车、公交车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公共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及公交车服务考核制度等,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完善和推进城市客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完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印发行业规范管理手册,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公交车、出租汽车司机进行学习培训,促使全行业从业人员熟知和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贯彻执行和落实到位。同时,我们将利用宣传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公交、出租汽车司机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三、加快城市公交发展进程

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从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城市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交与市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与能源资源的节约密切联系。加快公交发展,构建高效优质和完善的公交服务体系,充分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对构建和谐社会与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我处将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断提升公交出行分担率,开通到市区附近旅游休闲景点的公交线路,在方便广大市民出行的同时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保持行业稳定

2010年城市客运行业稳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排查行业不稳定隐患,发现不稳定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把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理;三是加强正面宣传,要按照上级部门和政府的统一口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有效手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疾苦,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行业稳定。

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及高度重视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第6篇:城市公共客运审批项目

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一、审批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五条

二、审批条件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2、签署了《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3、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适用范围

三、申报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租汽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2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3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核发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审查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申办材料。

(三)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

二、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3、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申报资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2个工作日)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发放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查(8个工作日)

初审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的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复审

1、责任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3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发放的意见及理由。

(四)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59号令)第十五条

二、审批条件

1、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有运力容量。

2、在大城市有5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在中、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

3、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4、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资料

1、经营城市公共客运的申请;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5、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花名册;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有关使用证明等。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2个工作日)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发放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查(8个工作日)

初审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有必要的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复审。

3、时限:4个工作日

复审

1、责任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3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发放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发放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发放的意见及理由。

(四)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

1、责任人: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发放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发放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发放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推荐第7篇:城市客运调查问卷——出租汽车

城市客运调查问卷

——出租汽车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具体政策和举措、原因和远期规划等情况。

1.对出租汽车在城市客运交通中的定位和未来发展思路;

2.出租汽车发展现状(2004~2008年度):车辆总数、企业总数及个体业户数量、从业人数、年客运量、空驶率等。

3.是否进行了出租汽车总量控制?控制的依据?

4.出租车市场主要运营模式有哪些(如承包经营、挂靠经营、雇佣经营、个体经营等)?各自所占比例?各种模式的优缺点。

5.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如何管理(如招标、拍卖、无偿行政许可等)?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现状?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6.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是否签订了相应的协议(或合同)?协议主要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7.是否建立了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8.出租汽车公司管理费(俗称“份子钱”)的主要构成?政府对收取标准如何规定?

9.出租汽车司机主要的收入与支出构成?

10.政府、出租汽车运营企业(或个体)、出租车司机三者之间主要的纠纷有哪些?矛盾根源。

11.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近年来,历次价格调整纪事及调整依据。

12.出租汽车获得补贴补偿有哪些?补贴补偿的受益方?

13.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如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等)的清理整顿情况?

14.出租车服务质量监管政策和措施;是否建立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管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15.市民对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的满意程度;关于出租汽车的投诉和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如票价、车辆、服务态度等)?

16.针对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的情况采取了哪些规范市场的举措?

17.出租汽车在节能减排、智能调度、信息化管理、车辆科技服务设备更新等方面已经或者即将推行哪些举措?

18.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要对策与建议。

[注:出租汽车企业调查数据另附表,请填写。]

推荐第8篇: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合同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安阳市关于城市出租汽车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就城市出租汽车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乙方自有出租车壹台,品牌:;号:;牌号:;动机号:;架号:;此车过户变更登记在甲方名下或新车入户在甲方名下,变更登记或入户之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上述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独立经营车辆并享有经营受益权,除因乙方违反国家、政府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没有赔偿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乙方转让车辆产权,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车辆受让人同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服务合同等相关手续;否则,乙方仍然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甲方对车辆不经营。不受益。甲方仅为乙方提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方面的服务,甲方收取之服务费时甲方所提供服务之对价。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合同所约定由甲方代办、协助办理相应事项及手续之服务。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务:代办车辆证件,代办营业税以及国家或政府收取的其它税费;协助办理车辆的年检、年审、计价器鉴定等事宜,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证件及(或)手续或者提供证件(或)手续或费用不齐全导致甲方未能如约提供服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费用交不全、相关手续购买不齐全而导致车辆劳动中被相关部门查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服务费标准为元/月,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如迟延,则乙方应承担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千分之三滞纳金之违约责任。

六、在服务期内,凡此车相关的保险费、营业税、车辆年审年检费、计价器检定费、税费及由国家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收取的其它相关部门规定为准。因国家或政府及(或)其职能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调整费用标准,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费用。

甲方代收代缴的,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前缴清;如未在规定期限前缴清,则甲方不予代办,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缴纳或迟延缴纳各项相关费用。

同时,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履行其应尽责任与义务或如乙方超过一个月未缴清其应缴纳之费用的,乙方前述行为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应享有的与出租车相关之一切权益,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一切手续,追缴乙方下欠费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构成违约,因此所致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按照法律规定,乙方车辆应当参加保险,不得脱保,保险由乙方办理,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免赔、拒赔、不赔部门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车辆经营中,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及

推荐第9篇:横山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综治

横山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长期以来,我中心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为我县的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为了进一步夯实综治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平安横山”建设,横山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根据11月8日全县维护稳定工作会议和县交通局的文件的要求,经中心党支部研究,建立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及全省、全市、全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在县委、县政府、县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全县“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按照“打造平安横山,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四不放过”为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城市客运的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对县城的所有公交、出租汽车进行全面的安全稳定检查,并要求各公交、出租公司要做到以下几点:

1、各营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本公司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1

定各类安全事故有效防范措施。

2、努力做好公交、出租车驾驶人员安全运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做好人民群众安全乘车出行宣传教育工作。

3、公交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核发驾驶证,并且驾龄二年以上,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驾驶人员必须是经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

4、每天必须由专人负责对本公司车辆设备进行监测、检验和维修。

5、严禁营运车辆客货混装、违章载客、超员载客、无牌无证行驶。

6、严禁公交不按站牌停靠。

7、对于疏于管理、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各公司要对人数较多、情绪激烈、问题复杂、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上访,要及时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并注意掌握动态,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主动与上访者沟通情况。

9、对扬言采取恐怖或过激行为,或到敏感地带聚集闹事的,或在中心办公场所、有关机关办公楼前采取过激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10、上访人员围堵机关办公大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时, 由具体责任人维护好现场秩序,耐心劝说上访人员依法信访。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横山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成立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艾克伟任组长,书记张启元、副主任石崇均、副主任王磊、工会主席梁举为副组长。黄亚平孙江 李程 李立强 冯锐 郭海洲 石崇亮 马云生 苏加举侯艳

周喜飞 张生治为成员。

(二)宣传和整改。横山县城市客运管理中心利用周末和节假日,组织各公交、出租公司经理上街通过散发传单,现场咨询解答有关维稳信访等问题。并在公交车、出租车上张贴“平安横山,义务巡逻车”等条幅。通过不定期的召开座谈会来了解近期有关维稳信访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定时的组织全方位立体式的大检查,排查各种隐患。对发现问题立即落实纠正,对于当时不能解决的,限定解决问题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解决不了的,立即关停直至问题解决后恢复经营。定期对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和动向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处臵工作。

四、实施步骤

本次综治、信访、维稳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0年11月10开始至2010年11月20日,第一阶段主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交通局有关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矛盾纠纷调处,并负责督促落实。制定完善中心综治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关资料。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第二阶段为深入推进阶段,从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1月1日。这一阶段客运中心将分两个稽查队,一队负责公交车、出租车、异地营运车辆的整改落实,一队负责“普户、黑车”的非法营运车辆的查扣。利用“12.4” 3

法制宣传日加大力度上街宣传。进行研究判断,分析梳理,对易激化、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出预案和防范措施,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跟踪督查落实,积极妥善处理。第三阶段为总结落实阶段,从2011年1月2日至2011年1月10日,开展自查工作并将总结报县交通局,并对各公交、出租公司进行年末考评。对因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同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各公交、出租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和取消营运资格,确保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推荐第10篇: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公众乘车需要相适应,与道路运输相协调,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证安全、畅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 (以下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客运站、场、站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城市公共客运用地。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停车场地。长度在8公里以上的城市道路、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和调度房。

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

第三章 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运输效率高的大公共汽车为主,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

第十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所有权属于国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交与城市公共客运骨干企业使用和维护。其他公共客运企业需要使用的,应当合理安排。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投资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投资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

未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当保证交通工具和设施符合技术、安全标准。交通工具发生故障或者设施破损时应当及时抢修。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和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得污损或者毁坏。不得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在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运力容量进行科学测算。在运力容量范围内,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四条 设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或者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统称城市公共客运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城市有5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在中、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经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公共客运企业,须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审核。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四条规定的,核发营运证件。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运价标准、线路名称、线路走向图、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四)在规定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件副本。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持证上岗,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三)按照核准的运价标准收费;

(四)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用普通话准确报站,用电子设备报站;

(五)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为老、幼、病、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六)不得越线、越站营运,不得丢站、拒载、甩客,中途确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

(七)不得在站点滞留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调度员应当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合理调度车辆。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妁抢险灾、紧急疏散等运送任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本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运力,加强营运、票务和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停车场的设置和变更,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的营运线路、站点、发车间距、营运时间,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审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站点的,应当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改变之日的3日前向公众告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以本城市市区为营运范围。

离城市市区较近的大专院校、较大医院、大中型企业及本市居民主要的休闲旅游点等往返市区人员集中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开通城市公共汽车。

乘坐城市出租汽车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城市市区以外的,城市出租汽车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可以载客返回。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机关依法决定并公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有效免票证件,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驾驶员、售票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出具车票凭证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于1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木取得城币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没施移作他用的;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足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一)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8月6日湖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公众乘车需要相适应,与道路运输相协调,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证安全、畅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市公共客运的部门 (以下称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客运站、场、站设计规范要求,安排城市公共客运用地。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停车场地。

长度在8公里以上的城市道路、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和调度房。

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运输效率高的大公共汽车为主,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

第十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所有权属于国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交与城市公共客运骨干企业使用和维护。其他公共客运企业需要使用的,应当合理安排。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投资及其他社

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投资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未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当保证交通工具和设施符合技术、安全标准。交通工具发生故障或者设施破损时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和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得

污损或者毁坏。不得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在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城市公共客运经营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运力容量进行

科学测算。在运力容量范围内,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

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四条 设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或者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统称城市

公共客运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大城市有5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在中、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经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三)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公共客运企业,须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审核。城市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四条规定的,核发营运证件。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营运车辆符

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运价标准、线路名称、线路走向图、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四)在规定位置放置车辆营运证件副本。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

量。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持证上岗,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载客限额营运;(三)按照核准的运价标

准收费;(四)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用普通话准确报站,用电子设备报站;

(五)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为老、幼、病、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六)不得越线、越站营运,不得丢站、拒载、甩客,中途确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七)不得在站点滞留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调度员应当按照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合理调度车辆。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妁抢险灾、紧急疏散等运送

任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本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运力,加强营运、票务和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停车场的设置和变更,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的营运线路、站点、发车间距、营运时间,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审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站点的,应当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改变之日的3日前向公众告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以本城市市区为营运范围。离城市市区较近的大专院校、较大医院、大中型企业及本市居民主要的休闲旅游点等往返市区人员集中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开通城市公共汽车。乘坐城市出租汽车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城市市区以外的,城市出租汽车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可以载客返回。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机关依法决定并公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主动购票

或者出示有效免票证件,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其他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驾驶员、售票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出具车票凭证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于1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木取得城币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没施移作他用的;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足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一)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

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 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城市客运秩序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对城市客运行业的各项要求,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客运行为,有效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切实改善我市城市客运服务环境,根据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整治动员会精神,决定对我市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依法进行集中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中巴车和微型机动车,包括公交线路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

二、整治的内容

1、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凡属从事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统一完善客运出租经营手续,配备客运出租标志。

2、对全市各公交线路的客运车辆统一进行资质审验,包括经营资格审查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公交线路车辆和出租汽车,取缔“黑车”“危车”。

4、整治营运秩序和清理车容车貌,规范服务行为。

三、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整治从2005年3月8日开始,2005年4月22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2005年3月8日---3月17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对全市各类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进行调查登记。

2、2005年3月18日---2005年4月18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打击非法客运出租活动,规范客运出租经营秩序和服务行为。

3、2005年4月19日——2005年4月22日为总结巩固阶段。总结经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四、整治措施

1、对各种类型的客运出租汽车分类登记,建立档案。此项工作由资质检验组负责。

2、对公交线路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的驾驶员统一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职业教育培训。此项工作由资质检验组负责。

3、对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4、对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交线路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予以停止营运并限期整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整修或整修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营运。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5、对已到报废年限的、外地户籍牌照的、无牌无证等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各类汽车,一律予以取缔。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6、对车容不整、随意停放、服务态度粗野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容市貌、损害乘客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此项工作由稽查管理组负责。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城市客运秩序集中整治领导组。组长由客运办主任担任;领导组下设两个工作组,即资质检验工作组和稽查管理工作组,分别由市客运办主任助理、市客运办稽查队队长负责,全体客运管理工作人员参加。

全体工作人员要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执法,全力投入,确保本次集中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使我市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整个客运服务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13篇: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及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交通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优先发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环保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实各项补贴、补偿等政策,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城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建设综合枢纽站,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大型项目建设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城市客流量和已有设施的布局,合理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台等客运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规定配建或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补偿。

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主干道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共交通运力资源和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经营线路。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运营、应急救护、运营线路等。

公共汽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或者站点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制定、调整票价或补贴的主要依据。

在制定或调整票价时,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价格听证。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老年人、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警察)、军人和学生等免费或优惠乘车的规定。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根据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发生安全事故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负有下列职责:

(一)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四)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检措施;

(五)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和运营车辆上设置广告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影响城市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内的治安、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二)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

(三)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四)定期对运营车辆维护与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五)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下列规定:

(一)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二)车容整洁、美观、卫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营运服务标志;

(四)设置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五)安装投币箱、电子刷卡及电子报站设备。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有关证件,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标牌;

(二)着装整洁,文明服务,安全行车;

(三)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提供有效的票据;

(四)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站名,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六)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

(七)运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乘客换乘;

(八)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车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的;

(三)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四)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乘车的;

(五)饮食、吸烟或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的;

(六)乞讨、卖艺和从事营销活动、散发宣传品的;

(七)妨碍安全驾驶、乘客安全和营运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乘客应依照规定足额购票、刷卡或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第五章 运营监管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科学、具体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制度,落实运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五年经营计划并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五年经营计划应当包括公交线路的开辟和调整、运力投放规模、场站发展建议及公共客运服务的改善等内容。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下年度运营服务计划。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运营服务情况及其运营线路进行考核。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人员素质、乘客满意度调查、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改善服务的承诺,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下列经营信息进行统计,并于每月10日前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每条线路的月客运量;

(二)车辆保有量;

(三)车辆的维修与保养情况;

(四)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将司乘人员、管理人员、运营车辆等相关信息定期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车辆号码、投诉事实和要求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的;

(三)未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安装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

(四)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营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设置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运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的;

(五)运营车辆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4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参与调解劳动纠纷,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8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经营者应当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核验,为车辆安装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张贴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领取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营运证》。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历3年以上,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

(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职业禁忌症;

(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行委托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实施委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受让方是否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让决定。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的经营期限。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在依法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出租汽车的,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相关营运手续的变更。

出租汽车退出经营时,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营运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营运出租汽车和《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进行免费审验。

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应用、行业管理等。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并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二)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为驾驶员办理《服务监督卡》;

(四)按照规定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维护、检测,保持技术性能完好;

(五)将对驾驶员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公示;

(六)按照规定领购和发放出租汽车票据,建立票据流向登记薄,不得借用、串用票据;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

(八)不得克扣、截留驾驶员各种政策性补贴;

(九)不得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

(十)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

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前款

(一)、

(四)、

(六)、

(七)、

(八)、

(九)、

(十)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客运服务标准,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

(五)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施;

(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

(七)不得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

(八)不得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乘客同意合载时,可以与乘客协议租价和给付票据;

(十)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本条前款所称拒绝租乘,是指驾驶员在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载客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出租汽车智能服务车载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或者拒绝乘客使用城市通智能卡。

第二十五条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

(三)需要出市区或者去偏远地区,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置的出城登记点或者就近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安全登记手续;

(四)交纳租乘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

(五)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止营运,确需暂停营运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报停手续,并将《车辆营运证》、《服务监督卡》、计价器及专用标志暂时交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经营者在报停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注销手续,并依法履行工商、税务等终止经营手续。

第三十条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

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

第四章 车辆和场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

(五)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证标志、租价标签,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在出租汽车车体外部,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在出租汽车内部设置、张贴广告,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需要更换出租汽车发动机、车身、车架的,应当在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鼓励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

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

经营者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日常运营服务秩序管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

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内,依次候客、下客,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实行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经营权出让、收回,以及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当面接受调查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发出《调查处理通知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根据需要暂扣被投诉车辆《车辆营运证》和被投诉驾驶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同时答复投诉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与驾驶员发生出租汽车经营权纠纷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

(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程序,严格审查,按照时限核发相关证件;

(二)维护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或者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的权利,不得指定委托;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

(四)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涉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

(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车辆统一停放,不得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每辆车处以2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运营的,予以没收车辆。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车辆,按每辆车处以6000元罚款:

(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二)报停期间擅自从事营运的;

(三)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在经营期内单车运营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向驾驶员收取承包费的;

(四)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的;

(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的;

(三)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

(五)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六)未为驾驶员办理《服务监督卡》的;

(七)克扣、截留驾驶员各种政策性补贴的;

(八)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人员驾驶的。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出租汽车和《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的;

(二)未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维护、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领购和发放出租汽车票据,建立票据流向登记簿或者借用、串用票据的;

(四)未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驾驶员公示的;

(五)更换车辆发动机、车身、车架未按照规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的;

(六)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或者答复投诉人的。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一)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

(二)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的;

(三)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15篇: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七条 对在城市公共客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3 规划与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目标、规模、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接泊,客运设施,线路及站点布局等;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结构配置、服务场站、科技设施设备建设等。具体内容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建设以下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一)停车场(站)、调度室(亭);

(二)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

(三)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予以补建。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设置,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统一命名。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

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不得以有偿方式进行线路经营许可。

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签订线路运营协议。线路运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名称、走向、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运营协议的调整条件等。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施工情况、乘客需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线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延续;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线路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第二十六条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从事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

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应当由经营企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五)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六)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七)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售票员不得拒载;

(五)不得拒绝按规定使用优惠凭证的乘客乘车;

(六)按照规定驾驶车辆,提供安全服务;

(七)不得拒载、甩客、敲诈乘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第三十一条 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等候乘车,先下后上;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儿童集体乘车的,应当按照人数购买车票;1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有看护陪同方可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七)不得携带动物乘车;

(八)遵守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时,应当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

(一)执行政府规定的限制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

(二)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

补贴和补偿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欠或者挪用。补贴和补偿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5 出租汽车客运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手续,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

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第四十三条 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号段牌照,鼓励采用卫星定位系统、税控计价器、电子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加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预约服务、统一调度等方式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提高里程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型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火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待租的运营站(场),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办理服务监督卡;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四)与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五)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六)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七)不得私自安装、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

(八)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

(四)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服务标志。载客时应当启用载客标志,不得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待租时应当启用待租标志,不得拒载,不得以其他方式主动揽客;需要暂停载客时应当起用暂停服务标志;

(六)保持车内清洁和卫生,不得吸烟;

(七)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不得隐匿乘客财物;

(八)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九)文明驾驶,安全服务。

第四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的;

(二)无看护陪同的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要求乘车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费和过桥、过路、过渡、停车等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向乘客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高于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三)中途拒绝服务或者在基础里程内因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的。

第五十条 乘客需要去偏僻地区或者出市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乘客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对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承运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异地送达返程时不得在异地滞留待租。

禁止出租汽车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等出租汽车标志、标识。

第五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按照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处理。 6 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

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许可证件,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依法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接受处理。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其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暂扣应当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信誉评定。对信誉评定良好的,给予奖励;对信誉评定不合格的,给予相应惩罚,直至吊销许可。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 7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六十二条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

第六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七条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第六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第七十条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运营,直至改正。

第七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

(三)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有关证件的;

(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8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共客运依照本条例管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延伸到城市外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城外区域的运营,按照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轨道车等其他公共客运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工作计划

2010年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工作计划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处将严格按照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和公交车的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公交运力,改善乘车环境,方便市民的出行。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章,推进依法行政

2010年,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市建设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为依据,制订和完善我市出租汽车、公交车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公共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及公交车服务考核制度等,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完善和推进城市客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完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印发行业规范管理手册,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公交车、出租汽车司机进行学习培训,促使全行业从业人员熟知和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能够贯彻执行和落实到位。同时,我们将利用宣传媒体,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公交、出租汽车司机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三、加快城市公交发展进程

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从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城市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交与市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与能源资源的节约密切联系。加快公交发展,构建高效优质和完善的公交服务体系,充分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对构建和谐社会与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我处将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断提升公交出行分担率,开通到市区附近旅游休闲景点的公交线路,在方便广大市民出行的同时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保持行业稳定

2010年城市客运行业稳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排查行业不稳定隐患,发现不稳定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把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理;三是加强正面宣传,要按照上级部门和政府的统一口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有效手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疾苦,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行业稳定。

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及高度重视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

第17篇: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和建设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建设、经营。提倡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六条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的要求,开辟、高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市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经营企业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必须取得专营权。

专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

第十一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专营权授予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

(四)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车辆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专营权的经营企业签订《专营合同》,并发给专营权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不得转让专营权,不得以带车挂靠、全承包或将专营权化解给他人的方式经营。不得以专营权为条件与他人签订含有偿使用性质的合同。

在专营权使用期限内,经营企业需要歇业的,应当缴销专营权证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专营权使用期届满后,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专营权.对在专营期内服务、安全,信誉良好,受到乘客普遍欢迎和好评并愿意继续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经营企业,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可给予不超过两年专营期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取得专营权后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专营权。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授予公共汽车客运专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线路,应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岗位培训考试制度,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已经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奖励、授予、收回线路专营权的依据之一。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和具有社会代表性的各界人士参加,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线路专营权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客运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专营合同》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组织营运。

经营企业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延伸营运线路或中断运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

(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营运服务状态;

(六)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的投诉;

(七)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准的客运价格;

(八)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应急调派用车;

(九)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等所做出的线路调整及对中途站亭等设施的改、迁建指令。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和线路名称、经营企业名称;

(四)在规定位置张贴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色彩、标志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车厢内散发书面广告。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三)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有效等额票据;

(四)用普通话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停靠站点名称并提示乘车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

(六)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

(七)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不得在站点超车,不得在车站上、下乘客后滞留等客;

(八)不得拒载、甩站、强行拉客,中途逐客;

(九)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讲脏话;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营运;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调度员进行营运调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车辆运营作业计划调度车辆。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违反乘车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支付车费。乘客不按规定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规定的乘车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场站建设,必须符合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汽车场站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应征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意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新区建设或者旧城改造,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枢纽站、航空港和大型商业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等工程时,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后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枢纽站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主要路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主要道口应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和信号装置。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首末站和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规定。

公共汽车站桩、站牌、站(点)、停车场等客运服务设施,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关闭。

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自建的停车场按约定办。

第三十四条 禁止损坏公共汽车营运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公共汽车串线营运;禁止其他机动车在规定时段驶入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停靠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18篇:城市经济发展工作汇报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瓷都——潮州位于广东省东端,与福建省接壤,濒临南海,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民营经济发达,产业特色明显,港口经济发展潜力巨大,是一个充满活力、富有魅力的城市。潮州市市长汤锡坤近日在接受《潮商》杂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海西经济区的崛起,潮州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

遇。我们正紧紧把握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奋力实现潮州发展新跨越。

今年以来,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面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繁重任务,潮州市采取各种有力有效措施,攻坚克难,落实推进,经济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前三季度,全市生产总值344.4亿元,增长11.2%,居全省各市第8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4.47亿元,增长13%。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2.2亿元,增长23.3%。固定资产投资85.4亿元,增长23.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3亿元,增长10.9%。外贸进出口19.43亿美元,增长16.6%。

当前市里正借助《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推进实施,以产业建设为依托,推动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港口经济做大做强,加快文化与经济融合,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一、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加快发展特色经济

潮州是“中国瓷都”、“中国婚纱晚礼服名城”,产业特色明显,民营经济发达。已形成陶瓷、服装、不锈钢制品、印刷包装、食品、电子机电、塑料制品、水族器材和能源石化等产业体系。陶瓷、婚纱晚礼服、食品等产业集群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潮州特色产业集聚程度高、产业链完善,产业专业镇数量占全市建制镇的一半。潮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居全省各市前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数量居均全省第7位。潮州的品牌建设成效显著,已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24个、省级区域品牌14个、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产品274项。我们将进一步巩固发展这些成果,围绕打造“国内重要的特色产业基地”目标,以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品牌创新、市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人才创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聚,壮大产业集群,提升产业层次,努力构建技术先进、特色鲜明、配套完善、支撑有力的特色产业发展体系,为广东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作出贡献。

二、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港口经济

潮州港是华南地区天然深水良港之一,具有水深不淤、避风条件好、作业时间长等特点,可供建港自然岸线21.9公里,规划可供建设的5000吨泊位45个,1.5-3万吨泊位42个,4-5万吨泊位5个,10万吨、20万吨以上泊位多个。潮州港陆域广阔平坦,可供开发建设的面积200平方公里,这是我国东南沿海各个港口少有的。目前,潮州港投资集聚效应已初步形成,总投资250亿元的大唐潮州电厂、总投资100亿元的华丰石化工业园等一批企业已落户港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中国交通集团下属企业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计划投资150亿元对潮州港实施综合开发。我们将进一步依托潮州港资源优势,围绕打造“广东重要的能源石化基地”目标,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潮州港对外的集疏运条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按照基地化、集约化、规模化和配套化的原则,大力发展能源、精细化工、生物环保、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形成临海重化工业带;大力发展仓储物流、港口运输、商贸服务等港口服务业。加强与南方沿海主枢纽港的联系,探索与深圳、广州、厦门、香港、台湾等港口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提升港口的功能和带动辐射能力,使潮州港成为潮州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三、发挥历史文化优势,加快发展文化经济

潮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著名侨乡”、“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历史文化悠久,文化活力彰显。我们将进一步以潮州文化为支撑,围绕打造“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个目标,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全面恢复古城历史风貌,展示古城文化内涵,加快建设潮州古城文化旅游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以及名人荟萃等优势,扩大对外宣传推介,激发潮州文化活力,提升潮州文化影响力;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工艺美术城市”的品牌效应,大力整合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推动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增加传统产业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特色,提高产业发展素质,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

四、大力推进城市产业发展

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潮州是闽粤沿海走廊的重要地区,是广东省的“东大门”。我们要大力推进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和优化区域发展环境。重点推进厦深(厦门到深圳)高速铁路、汕梅高速公路、潮揭高速公路、闽粤高速公路建设,继续实施一批国道和省道改造工程。进

一步加强潮州港航道、码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潮州港集散辐射能力。同时,配合做好潮汕机场建设,支持粤东城际轻轨铁路规划建设。加快建立起对外扩展、内部合理、衔接紧密的立体化、开放性交通运输体系,努力缩短与珠三角地区和海西城市的时空距离,为融入珠三角、对接海西经济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推进产业

转移园区建设。潮州市的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总面积2457.1公顷,形成“一园三区”的发展格局,已竞标成为省级示范性产业转移园,获得省的扶持和深圳的支持,并得到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投资,其中径南产业转移园将由中国房地产集团公司投资建设。我们要进一步发挥潮州港经济优势,修编完善园区各类详细规划,加快推进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营造优良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带动力强、关联度高的企业,延伸产业链,加速产业集聚。同时,要继续推进其他产业园区建设,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发展空间。

推进城市发展环境建设。潮州是“国家园林城市”,境内山青水秀,植被保护完好,空气常年清新,人居环境良好,生态文明发达。要遵循人文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继续做好“山”、“水”、“城”文章,形成“依山傍水、显山露水”的城市环境特色,塑造潮州城市个性和特色。加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布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城市规模,提升城市化水平。要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政务环境、高效的服务环境、稳定的治安环境、规范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法制环境。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努力把潮州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江城市。

第19篇:海绵城市工作汇报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工作汇报

(2018年3月28日)

近年来,在市住建局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转变城建工作思路,坚持城市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统一,视觉效果与内在功能相协调,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意见,积极推进开发区海绵城市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机制。为切实抓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委会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国土、规划、建设、发改、财政、水利、环保、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

(二)积极谋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区去年完成临沂外国语学校、小埠东干渠、沈阳路西段拓宽工程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36公顷。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政府投资项目因前期手续办理较慢。开发区人民医院二期工程、沂蒙文化艺术中心、临沂职业学院开发区校区3个项目,预计2018年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不具备实施条件。

1

(二)社会参与积极性不高。海绵型居住小区建设比普通小区投资大,开发商对建设海绵城市的认识有待提高,尽管省市出台了相关要求,但目前还不是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发商建设海绵型小区的积极性不高。

三、下步措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先行先试。2018年计划实施开发区人民医院病房大楼、沂蒙文化中心、临沂职业学院开发区校区、朝阳社区西区、人民法院、李公河上游治理、解白河上游黑臭水体治理、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将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建设,以上项目建成后将新增海绵城市面积约53公顷。

(二)社会化投资的项目积极引导。我局将结合管理职能权限鼓励新建小区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等技术措施,实现对雨水的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

(三)多措并举,齐抓共管。下一步,我们将要求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环节,将海绵城市的技术指标写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 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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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城市经济发展工作汇报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紧紧围绕建设环××地区宜居宜业生态园林城市的发展定位和“打造新区、提升老城、西控北延、开发××”的基本思路,大力实施“强工兴城”战略,突出“规划、资金、项目、功能、管理”五个重点,扎实推进××滨水区等一批重点城建工程,切实加强城区土地利用和建设秩序管理,城市面貌得到较大改观,城市形象和品位进一步

提升。

完善规划体系,引领城市发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灵魂。在谋划城市发展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关系。就××而言,当前要抓紧编制好县城重点发展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南山滨湖新城概念性规划,高标准制定完善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使城区规划面积由目前的12平方公里快速拓展到20平方公里。

破解资金难题,保障城市发展。为确保今后重点城建项目顺利推进,首要问题就是要拓宽融资渠道,破解城建资金瓶颈制约。要抓好城文秘杂烩网市经营,做好以“地”生财的文章。要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的路子,针对不同建设开发领域,在更多层面搭建融资平台。要认真研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瞄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重点工程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精心包装,“打包”推介,吸引更多有实力、有信誉的大企业和投资者参与城市开发建设。

加快项目推进,拉动城市发展。对于城建重点工程,要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攻坚、全力突破。要继续实行大项目指挥部制度,打破县四套班子分工界限,打破部门职责权限,配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靠在工地,盯在现场,一线指挥,挂图作战,全力推进项目实施。同时,要注重县城旧城改造,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本着“改造一片、完善一片”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梯次推进,不断提高城市档次。

提升城市功能,助推城市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功能的基础和载体,是展示一个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窗口。加快专业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区垃圾处理设施、供排水管网、电网、通讯设施及道路交通www.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抓好城市亮化美化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城区重要道路节点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要完善县城商业网点布局,加快推进西湖金都步行街和东街二期改造等工程,打造中心商贸区,形成一批专业特色街、品牌旗舰店和大型卖场,吸纳更多剩余劳动力到商业网点就业。

强化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城市建管“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严格规范的管理,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素质,有力地促动城市发展。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责任制,对重要路段,实行职能部门、部门科室、执法人员和村居管理人员责任包保,并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加大城市维护投入,成立城市基础设施维护专项资金,形成城市维护不差钱、环境卫生人人管的良好格局。注重市民素质的提高,逐步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

城市客运工作汇报
《城市客运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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