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6:2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统一而有特色——浅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和共同行动。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街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然而,机关事业单位是党和国家行政的主要脉络,情况比较复杂,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又切实可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显得重要。

一、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成绩

我国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制度,其主要特征为:一是经费全部或部分来源于财政;二是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基本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三是退休人员管理与由原单位关系保持不变。这种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人数达到1862万人,占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46.55%,滚存基金节余500亿元。

从改革试点的轨迹来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6年为起步阶段。有上海、北京、天津、海南、福建、湖南、重庆等(个别由地市自行出台试点政策,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1997年至2005年为发展阶段。不少试点地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公务员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队伍不断扩大。

2006年至今为完善阶段。事业单位中的农林渔工、民办学校教师、

科研院所改制转企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开发区引进高科技人才等特殊群体以及原在机关社保参保的刑满释放人员等参保、续保、转保等问题,各地从实际出发,较好地得以解决,弥补了制度的空缺。

二、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1、法规相对滞后,理论研究不够。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十多年来,基本处于法律法规缺乏支持状态,仅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其强制性已大打折扣,并且,其内容还没有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基金监管不力,支撑能力不强。社保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片面认为是财政资金,转存定期,购买国债,经办机构包括主管部门都没有知情权,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的基金监督委员会也是形同虚设,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可能做到公正、公平。

3、经办方式不统一,计发办法不合理。各地在实施改革方案时,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支付项目、发放方式、结算办法等是根据本地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金总额等数据测算而设置的,因而,缴费基数不尽相同。

4、管理体制不顺,人员流动不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人事部门成建制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的制定和退休审批权,仍由人事部门负责,包括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确定仍依赖于人事部门工资福利政策,造成个人账户与待遇不挂钩的矛盾,也使得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失去主动权,形成管人管事相分离;特别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待遇问题,也因为国家退休制度与基本养老金领取制度不配套,

而造成工作的不协调。

5、精算工作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经费长效机制没有得到很好建立。“精算”就是:“预测未来”。 “精算”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收支量、替代率、参保人数、死亡率、退养比、基金积累率、存量及投资回报率、工资增长率、缴费比例等等及其可能的变化趋势作出长期预测,提供基金运行总体风险评估数据,为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发展战略保驾护航。但是,精算工作在大部分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里,至今仍然没有被重视,面对人口老龄化、人员流动、特殊人群的特别需求及机关事业单位历次调待的大潮,只能仓促应战。

三、设计全国统一有特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技术细节多层次

“多层次”是指在制度设计上要立足国情,统筹兼顾各个群体的切身利益,特别关注机关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否则,制度再好,也难以统一起来。

1、在地域分布上,国家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差异,已划分出不同地域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率先发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同地域、就业观念、工作领域、服务对象是有很大差异的,呈现出多样性。

2、在单位性质上,有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分,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分,有行政监督、公共服务和生产经营之分,并且有的单位性质很难界定清楚,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界定就十分模糊,没有标准,很难操作。

3、在工资构成上,实行工资改革后,公务员工资由两项组成,各地财政给予福利津贴,事业单位工资中有绩效工资,根据单位性质,财政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全国各地津补贴标准不会统一,尽不相同;高寒缺氧、边防边境地区还有特殊津贴,如高寒补助、边防补助等。

4、在启动时间上,已经启动改革试点地区,启动时间很不一致,山东是1993年,新疆、湖北是1995年,湖南是1996年;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启动时间更不一致,有的地区在改革初期就实行全员启动,有的地区随着改革的推进,分别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纳入参保范围,有的地区至今没有启动。

有特色

“有特色”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所扮演的主角地位、承担的主要使命、履行的主要职责,其获得的合法权益,合理报酬,合规待遇理应有别于其它群体。

1、特定的工作职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职责神圣而重大,这是其他人员所不具备的,他们要扮演好国家公职人员角色,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承担更多的职责,履行更好的职能。

2、特别的录用条件。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都有特别严格的录用条件,一般都是凡进必考;通过严格的考试,公开的面试,全面的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等标准择优录用。

3、特殊的纪律约束。一旦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则要受到严格的特殊纪律约束,依法履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准从事其职业之外的第二职业,以求保证其廉洁、公正和较高的工作效能。

4、独特的管理模式。中国的公职人员具有多层次性,公务员职务从

办事员到国务院总理,其中有十二层次,对每个职务层次人员的工作要求、条件标准、待遇水平都不相同,事业单位大多实行竟聘上岗,按岗计酬。

四、今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险方式多层次、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及统帐结合的原则。

制度结构:一方面,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缴费比例为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单独立帐,独立核算,加大投资运营力度,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结合廉政建设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依据公职人员本人工作时间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廉政情况和现行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总体水平,确定职业年金水准。通过建立相对稳定的职业年金制度,既可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色,又能使新老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基本保持平衡。

围绕这一改革思路,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保证实施:

1、国家尽快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全国统一方案时,要认真总结各地的

经验和教训,在养老保险范围和对象、缴费比例、支付项目、养老金发放形式及转移办法等方面,都要作出统一规定。

2、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纳入国家《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力争从法律高度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3、参保范围实行“全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举措,但是,门槛必须仍然抬高。

4、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这样能够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国家和单位统揽统包的状况,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5、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国家立法。第二个层次是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级别职务工龄等情况确定的职业年金。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6、理顺管理体制。要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实际出发,对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包括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的管理等进行合理调整。综上所述,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创造了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工作要求,蓬勃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迫切需要建立全国统一而有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社会保障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

推荐第2篇: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人社局:

按照年终工作安排,现就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情况作以下汇报:

今年以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养老保险处的精心指导下,我们紧紧围绕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个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力做好人员信息采集、缴费基数申报、基金管理、暂停缴费、应缴保费核算和退休人员待遇移交发放等工作,各项工作都能够按照市、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有序推进,较好的完成了现阶段改革工作任务。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基本养老保险现状

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6625人,离退休人员1718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年工资总额xx万元,人均xx万元。经初步核算,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xx万元,其中单位缴纳xx万元,个人缴纳xx万元,财政预扣xx万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缴职业年金xx万元,其中单位缴纳xx万元,个人缴纳xx万元,财政预扣xx万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年离退休金总额xx万元,人均xx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2014年10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将一并纳入社会养老

- 1

(四)基金征缴方面。为了理清过去财政预扣的资金量和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费用情况,一方面启动了人员暂停缴费工作和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应缴保费的测算工作,截至目前已针对318人出现的退休、调动、辞职/退等情况完成暂停缴费,完成率95%。在应缴保费的测算工作中,我们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为导向,结合系统已有权限功能,设计出了涵盖参保单位2014年10月至今的个人应缴资金、财政预扣资金和单位应缴资金等多项内容的“征缴单”和“统计表”,为系统操作提供辅助的同时,一方面理清了县财政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方面的空缺资金,另一方面还为最终征收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提供了依据,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保证征缴计划顺利进行,避免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差错,近期我们还对各参保单位在信息采集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中出现的漏采、错采、人员信息错误和基数计算错误等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错误经过整理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协同软件公司在系统中进行更正。

(五)待遇发放方面。按照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从2017年元月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转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发放。为了顺利促成1月份的移交发放,我们多次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制定了移交后切实可行的发放方式。经过认真比对参保单位、信息系统和财政

- 3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机关事业养老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从局机关工资股、基层单位等抽调5名业务工作人员充实到机关事业养老办,确保改革工作正常运转。县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分别2次召开会议,对全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使改革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更加明确。

(二)强化宣传,为改革工作创造有利的环境。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业务培训精神,县机关事业养老办对全县168个涉改单位的经办人员就改革政策、系统操作和参保登记流程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专题业务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印制了500套《柞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料选编》分发至各参保单位组织学习,使各参保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养老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给予改革工作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为全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三)严格把关,确保改革工作及早步入正轨。在信息采集、缴费基数申报和应缴保费测算过程中,我们严把审核关,实行“三员审签一公示”制度,即:经办人员、工作人员本人、单位主要领导三方签字,并在参保单位进行公示。同时,我们落实业务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制,采取单位归口包干审核、跟踪指导服务等方式,全面掌握各参保单位任何一项工作的动态,每一阶段的工作都严格按照“初审一批、修改一批、终审上报一批”的方

- 5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关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目前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未到位,单位性质划分依旧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难以按照公益1类、2类确定参保范围。个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于“空壳”状态,但人员编制既没销号也没有上班。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类单位人员大多会主动要求参保,将会对现行改革造成一定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从调查来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混岗混编、编制未落实到人及单位未核编等现象,仍然存在,给下一步改革造成一定困难。

部分没有实现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社保费用支出困难。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单位每年将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面临极大的资金压力。

部分全额拨款单位财政没有实现全额拨付。

- 7 -

推荐第3篇: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五个基本”建设制度

党组织工作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其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关注企业发展,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团结带领党员和员工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

3、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培育壮大积极分子和党员队伍,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指导和推动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6、加强群团组织建设,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 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党组织书记工作职责

1、负责召集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组织工作,将党委(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同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的组织生活会,搞好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

组织委员职责

1、掌握党委(总支、支部)的组织状况,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

2、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考察,提 2 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办理发展对象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和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

3、会同宣传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和培训。

4、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5、负责日常组织管理,搞好党员统计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等工作。

宣传委员职责

1、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党委(总支、支部)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党支部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

3、围绕党委(总支、支部)的工作任务,开展主题教育和其它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

3 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1、议事范围。企业党组织议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确定议题。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②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③参与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④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研究企业党组织的设臵。⑤研究讨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⑥组织开展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内表彰活动。⑦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⑧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2、会前酝酿。召开党组织会议前,党组织负责人应同企业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3、召开会议。召开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需要在企业党员和员工中贯彻执行的上级指示精神、重要活动等,还要注意邀请企业管理层代表和员工代表列席。

4、讨论决定。召开党组织议事会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均召开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5、有关要求。每一次党组织会议后,要对会议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妥善保管。

4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委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内容、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3、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小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

一、两个问题。

4、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发展党员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入党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后,经党员大会讨论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3、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等。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4、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5、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6、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员大会,由入党介绍人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向全体党员进行介绍,全体党员 6 对是否同意接收进行票决,票决结果装入党员个档案。召开党员大会正式党员应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4/5方为有效,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7、预备党员经过一年的预备期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经讨论和表决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符合党员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党员,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料,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

1、党组织要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日常教育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和考学。

2、入党申请人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至列为发展对象期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

3、集中培训结束时,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1、公示对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 7 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支部政审考察之后、支部大会表决之前,期限为7—10天。

2、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三年奖惩情况;申请入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时间;党组织培养教育联系人姓名;受理群众意见的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3、公示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的党务公开栏中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范围。

4、公示结束后,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不予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正。

四、发展对象预审制度

党支部在公示发展对象情况之后,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预审。预审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党支部综合考察材料、政审材料或函调证明、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和公示情况、党的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票推和票决情况等。

五、发展(转正)党员票决制度

1、党组织将票决对象的政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向到会党员作详细介绍。

2、组织全体党员就票决对象的个人表现和能否入党或转正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3、组织全体党员实行无记名票决。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票决无效并重新票决。

4、当场计票,并公布结果,党员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

5、票决情况应及时归入本人发展党员材料,作为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依据。

9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1、教育培训内容。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教育培训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岗位技能等为主要内容。

2、教育培训方法。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应充分结合单位实际,按“小型、分散、灵活、务实”的原则,做到区分层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参加党组织举办的集中性学习活动每年不得少于6天。

3、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全面准确记录党员学习培训情况。健全学习培训考核制度,把党员学习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10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学习动员。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工作安排,使广大党员明确要求、掌握标准。

2、实施评议。①党员互评。根据党员标准,在党员自我总结、汇报交流的基础上,以支部(党小组)为单位认真地开展相互评议。②群众测评。以车间、班组等为单位,组织群众对每个党员进行测评。③综合评定。党组织根据“双评”结果,对每个党员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等次。④结果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将评议结果在所在地公示,增强评议工作的透明度与影响力。

3、表彰、处理。党组织对民主评议表现突出的党员,报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同时要指出其不足和努力方向;对不合格党员,要区别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处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1 职工与管理层定期对话沟通制度

1、职工与管理层参对活沟通工作由工会组织,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2、对话沟通应按照“增进相互理解、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劳资和谐、推动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

3、对话沟通前,工会应及时收集职工的建议,并将建议和解决意见与管理层进行初步沟通。对话沟通中,应及时发展和疏解双方不稳定情绪,确保对话沟通氛围和谐。

4、对话沟通中双方形成的一致解决方案,工会应积极协调落实。对双方分岐较大的问题,应积极做好调解,提出解决方案,避免激化矛盾。

5、及时做好有关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12 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1、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用人制度,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

3、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4、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为职工规定的各种保险。

5、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6、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因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加班报酬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处罚违纪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体罚、殴打和侮辱职工。

8、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经常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3 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1、党组织根据每名党员的个人情况,采取组织安排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1—2名联系对象。联系的重点对象为:优秀人才、入党积极分子、生活困难职工等。

2、党员联系群众,主要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传授生产技能,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党组织开展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每年不少于6次。

4、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情况。党组织对党员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情况要及时登记(记录),了解联系服务对象对工作的意见建议。

14 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心谈话制度

1、党组织与党员谈心谈话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围绕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开展批评自批评,提出意见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2、党组织与党员谈心谈话主要分四个层面进行:党组织领子班子成员之间、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所在班组(车间)普通员工之间。

3、党组织与党员谈心谈话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所属支部党员谈心谈话面应达到100%。

4、谈心谈话活动要突出个“真”字。即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做到五个必谈,即党员工作成绩不突出必谈,工作有失误必谈,生活有困难必谈,有矛盾磨擦必谈,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谈。

5、及时做好谈心谈话活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维稳工作制度

1、维稳工作队伍制度。建立以党员为主体的维稳工作员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联系员工工作,收集、报告维稳工作信息,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维稳工作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维稳专题会议制度。党组织定期召开维稳工作会议,做到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结工作、查找不足,安排和部署维稳工作。

3、信访接待制度。热情接待职工来访,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4、及时做好维稳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16 党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制度

1、组织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考核内容。对党支部的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是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完成上级党组织各项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联系服务员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等情况。

3、考核程序。对党支部的考核评价按照六个步骤实施:①制定并下发考核方案;②组建考核工作组;③组织召开党员和职工代表会议听取党组织工作报告;④组织党员和职工代表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测评;⑤对照考核细则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评;⑥按照上级党组织考核占60%、党员和职工代表测评占40%比例,确定党组织综合考核结果。

4、结果运用。综合考评结果纳入企业工作业绩考核,作为推荐党组织评先表优的重要依据。

党员考核评价工作制度

17

1、组织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的考核评价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考核内容。对党员的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完成所在党支部安排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联系服务员工;服务企业和谐稳定等情况。

3、考核程序。对党员的考核评价按照六个步骤实施:①制定并下发考核方案;②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党员个人述职;③组织党员和职工代表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④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确定党员综合考核结果。

4、结果运用。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党员评先表优的重要依据。

18 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

1、召开形式。设立党委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设立总支、支部的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召开程序。会前,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好发言;会中,班子成员(党员)之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通过民主(组织)生活会达到找准差距、改进不足、团结同志的目的。

3、有关要求。民主(组织)生活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把会议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整理报送上级党组织。

19 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报告内容以贯彻执行上级精神、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创新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等为主。

2、报告对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报告以上级党组织、企业党员和企业管理层为主要对象,根据需要也可面向企业职工进行。

3、报告方式。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报告以书面报告和会议报告为主,采取定期报告和动态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有关要求。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报告要坚持内容详实、实事求是。报告前,应召开党组织班子会议或党员会议对报告内容进行充分讨论;报告后,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

20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企业管理层会议制度

1、列席方式。党组织书记兼任企业管理层职务的,以双重身份参加管理层会议;党组织书记未担任企业管理层职务的,代表党组织对管理层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2、列席范围。企业召开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员工管理、文化建设等非涉及商业机密的管理层会议。

3、主要任务。党组织书记列席企业管理层会议,主要了解企业工作,围绕企业科学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4、决策执行。党组织书记对管理层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管理层要认真考虑,及时采纳或答复。对管理层形成的决议,党组织书记通过党组织向党员员工转达,引导他们带头贯彻落实。

21 业主列席党组织会议制度

1、列席范围。党组织召开的有关宣传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企业重要党建工作等会议,邀请业主参加。

2、列席方式。业主是党员的,以双重身份参加党组织会议;业主是党外人士的对党组织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3、主要任务。业主参加党组织会议主要了解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建工作,并对企业党组织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4、决策执行。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及时采纳或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努力形成统一意见。对党组织形成的决议,业主要积极支持,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22

党务公开制度

1、公开内容。企业党务公开工作,以党内有关工作要求和内容为主,针对企业实际也可将企业重大事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纳入公开内容。

2、公开形式。党务公开采取固定公开与动态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可通过在显著或醒目的地方设立党务公开栏、召开党组织会议通报、设臵党务公开意见箱等符合企业实际、便于操作的方式进行。

3、有关要求。党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月。对于时效性较强,职工群众较关心,涉及全局性的情况,要随时公开。公开期间,党员、职工群众向党组织提出的质询意见和建议,由党组织及时解释、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23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工作职责。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内容。坚持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结合企业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会上班子成员(党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3、工作要求。年初,企业党组织要对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全面总体部署。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终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要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24 党员理论学习制度

1、党组织要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的理论,党的基本知识、技能知识和业务知识。

2、党组织每年初要制定党员学习培训计划,每季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安排;党员个人也要根据个人思想和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

3、党员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支部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两次,党小组每月组织集中学习两次。

4、党组织要加强对学习的检查考核。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要向所在党小组小组长请假。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送教上门的办法,保证党员及时接受教育。年中、年末,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集中学习情况、规定学习内容完成情况、学习笔记进行检查评比,要把年内党员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5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1、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按规定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2、党员证明信。党员因开会、学习、考察等原因临时外出,须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在本单位固定从业3个月以上的,督促其转入临时组织关系;6个月以上的,督促其转入正式组织关系。本单位党员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单位党组织应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26 党员争创“先锋岗”制度

1、总体目标。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大局,引导党员亮身份、强意识,促使党员立足岗位学技能、争奉献、比业绩,争当生产模范、技术标兵、管理能手。

2、争创标准。党性觉悟高,理想信念坚定;履岗能力好,工作创先争优;宗旨观念强,积极为群众服务;工作作风实,严守党纪党规。

3、岗位确认。由党员群众推荐评议,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考核后挂“党员先锋岗”标牌。“党员先锋岗”根据企业实际一般每一至两年评选一次。

4、动态管理。建立每位党员争创“先锋岗”档案,及时记录党员争创“党员先锋岗”情况,做好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党员在“党员先锋岗”岗位上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党员先锋岗”标牌。

27

工会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2、坚持工会职能,积极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完成企业开展的各项工作。

3、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职工文化教育。

4、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工作。

5、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劳动纠纷,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协调家庭纠纷。

6、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8 共青团工作职责

1、认真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研究安排团委工作。

2、了解和掌握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从青年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制定团委的工作计划,按时向团员大会、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

4、抓好团委会的自身建设,发挥团委会的作用,协调、督促和帮助各个委员做好工作。

29

妇联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妇联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妇女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2、坚持妇联职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动员广大妇女职工完成企业开展的各项工作。

4、加强妇女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5、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30

推荐第4篇: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政府令[2006]124号

颁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

第六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

第十四条 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部分,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

缴费单位、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缴费个人监督。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符合国家、省、市规

定的提前退休及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核定退休费比例后,其退休、退职养老金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基本退(离)休费。基本退(离)休费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标准计发;

(二)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其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应支付的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市、县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台帐、名册等基础资料,管理养老保险档案,并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工作。

第二十条 参保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本人转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自应参保之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

续,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第三十一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和实行时间,并先行启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推荐第5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筒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河北省2009年平均工资的60%为1138.2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细则

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细则(试行)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鲁社保发[2006]52号),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保险登记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社会保险登记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6、负责人(法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7、单位财务在当地银行办理的《开户许可证》 以上材料要求带原件审核,3—7项带复印件一份。

(二) 制证发证

1、材料审核无误后,报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的,退回原件留复印件,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并录入(微机)数据档案库,之后,打印制作证件。

3、将审批材料盖章后存档

4、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退回《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由单位保存。

(三)变更

单位名称﹑性质﹑法人(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化,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须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证件等,须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证件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以上材料、表格填写正确,经审核无误,报领导审批后,制证发证。

(四)注销

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或破产改制等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

2、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提供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4、将提供的材料报领导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审验:

参保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每年的2-6月为验证时间,《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四年换发一次。

1、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验表》一式二份,(审验后退回单位一份)

2、审核参保单位有无变化情况,若无变化,在验证机构栏处盖章;

3、若有变化,按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程序处理; 4、《社会保险登记证》连续审验四次到期后换发新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可以申报缴费。

1、职工参保资格的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首先要对职工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单位需提供每个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统配人员审批表》,以证明其机关或事业人员身份,确定其参保资格

2、缴费基数与应征数额的审核

职工参保资格确认后,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基本信息表》(机关人员填表一,事业人员填表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表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申报结算表》(表七)。经办机构征缴环节依据单位报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资方案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等,对每个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缴费基数严格按人事局核定的档案工资确定,主要审核表一或表二中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工资构成的正误,然后,对其应征数额进行核算,主要审核表三中当月缴费明细、当月补缴明细和应补缴明细。

工资调整滞后时,其增加的工资应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自市人事部门确定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始。

若参保单位的人员和缴费基数等信息无变化,以后缴费只填《申报结算表》(表七)即可。若工作人员增减变化或某些人员的工资增减变化,只将有变化情况的人员信息填入表一或表

二、表三,其余人员不再填写。

3、养老保险费征收

业务部门(征缴环节)对表一或表

二、表三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输入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子系统,进行征缴操作:制定计划、计算应缴。缴费人数、缴费年月、缴费基数、缴费数额,与《申报结算表》(表七)上的数据一一核对无误后,审核人在上述表格上盖章并在业务子系统中生成缴费单据,交参保单位到财务部门(收费环节)缴费。收费环节收费后在各种表格及收费单据上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业务子系统中确认缴费单据。然后由参保单位将表格传递到征收环节。各种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社保机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业务部门还需留存必要的附表。

4、欠费补缴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 单位补缴欠费:根据单位欠费信息,送达《养老保险费催交通知书》,督促单位补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根据欠缴数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缴历年欠费的,也可按补缴时当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个人补缴欠费,按鲁劳社﹝2001﹞29号文规定执行,即:“个人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按协议办理补缴。

参保职工有特殊情况需暂时停保时,需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社保机构审批,方可办理停保手续。停保期满后,再续缴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手册和档案卡的建立、审核与管理

参保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为其建立养老保险手册,并及时登记缴费信息;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卡。

养老保险手册每年审核一次,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的3月份起,为参保职工审核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未上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子系统的县区,依据参保单位的缴费明细表和申报表,已应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子系统的的县区,依据系统中的缴费数据,为职工审核、打印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核对无误后,加盖审核人员章和审核专用章,并将每年的缴费合计数填入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中。档案卡按单位编组,存入档案盒进行管理。

转移至统筹范围外的参保职工、新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定居和在职死亡的参保职工,要随时在手册中填写或打印其缴费信息,审核盖章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的转移

转出单位将已审核好的调出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移交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经办人员持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调动手续等相关资料,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手册“单位变更”栏内填写调入单位名称、调入时间、在“变更后编号”栏内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经办人员章。然后将手册退还单位经办人,继续使用。同时,将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自调出单位移至调入单位管理,并在个人档案卡的背面“单位变更登记”栏中填写有关变更信息。

2、统筹范围外参保职工的转移

〈1〉符合转入条件,自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职工,首先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只查看不留存)、有关调配手续,到拟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同意转入的证明函,然后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最后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户手续。需提供:身份证、调动手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已审核完备的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对外省转入的,还需从财务部门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转移单中的信息填入在我处新建立的养老保险手册的相关栏目内(特别是“转移记载”栏内的有关数据尤为重要),并加盖审核章,注明审核日期,并在原手册上注明“养老保险费已转入ххх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字样,加盖审核章,退还本人,其余资料留存。同时为该同志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将有关信息填入卡中,入档管理。

〈2〉转出统筹区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①转入地批准接收的证明函件②身份证③调动手续④已审核完备的养老保险手册,然后为其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并在手册和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上注明养老保险关系转往何处、转出时间,之后将保险手册退给本人,档案卡仍归入原单位档案中管理。转移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交转移人到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户手续。

转移至外省的职工,其个人缴纳部分需转移资金,转出人还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其转移单要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财务部门留存,做为转出资金的依据。 对有欠费的转移人,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纪录,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的同时,即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卡和保险手册,参保职工需缴同底版的一寸免冠彩照二张,一张贴手册,一张贴档案卡。

五、退费程序。

参保职工出国定居或在职死亡,自下月起其养老保险费停缴,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出国定居的提供身份证、有关出国定居资料,在职死亡的提供身份证、死亡证明,并均提供已审核的养老保险手册。根据手册和档案卡上的有关数据,办理退费手续。单位填写表

三、表七(以后要印制专门表格)一式三份。手续办结后,注销养老保险手册并收回,同时在个人档案卡上注明。手册和个人档案卡专门管理。

六、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等。

1、离退休待遇审核

包括: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⑴身份证〈2〉养老保险手册〈3〉参保人员档案〈4〉独生子女优待证〈5〉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社保机构主要审核:

①申报人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历次任职情况、历次调资情况、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等。

②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历次调资后的工资比较,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足额缴齐,退休费比例等。

③申报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纪录是否一致。 ④对申请提前退休的,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依据市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填写《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表》,由待遇审核环节批准同意后,申报单位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经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复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养老待遇的支付手续。

2、待遇调整审核

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市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方案审批表》及《花名册》,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

申报单位需提供上述人事部门审批的一表、一册,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费用总额情况表》(表六),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务部门办理养老待遇增加手续。

3、丧葬抚恤待遇审核

离退休(职)人员因病去世,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在其去世的下月停发养老金;并于停发养老金的下月起,申请领取丧葬抚恤费。申领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⑴、身份证件

⑵、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取消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只可做参考)

⑶、个人档案

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

申报单位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以及其生前享受的基本待遇,为申领人计算应领取的丧葬抚恤费;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抚恤费审批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上述资料,为其审核丧葬抚恤待遇。审核通过后,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七、待遇支付

财务部门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领取

对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待遇支付环节应及时为其办理复核手续,支付应享受的待遇或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养老金及相关待遇支付台账,主要包括:《新增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及养老金待遇明细表》、《离退休人员减少及丧葬抚恤金发放情况明细表》等,及时登记相关发放信息,生成发放数据,避免重发和漏发,并定期检查发放情况。

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一)对同城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参保单位负责认证,需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证明文件;

(二)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和公安户籍部门协助认证。每年的九月十五日前,经办机构将《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发至各参保单位,由单位将表寄往离退休(职)人员居住地,由居住地公安户籍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离退休(职)人员的健康状况;由参保单位收回,在十月三十一日前交至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

(二)、对被判徒刑、劳教人等人员暂停支付。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对冒领的养老金,先由参保单位垫付,再由单位向冒领人追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推荐第8篇: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优秀]

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日期:2000-02-03 11:17:07来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1、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及政府驻外机构。

2、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在温部、属、省属、驻温部队中机关、事业单位。

4、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转为经济实体和逐步转为经济实体的行政性公司。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驻温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 个人缴纳部分以在职工作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含新增加的部分),加上全年奖金按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

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准,月工资总额包括:

(一)基本工资

1、机关干部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二)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中规定的保留津贴(含职务岗位津贴)。

(三)特殊岗位津贴。

(四)奖金实发数:包括月奖金余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第五条 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上年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 (以下简称规定缴费比例)缴纳。鉴于单位之间承担离退休费用差异过大,试点单位采取三年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

l、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休(职)费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0%以下(含l0%)的单位,第一年按l5%的比例缴费;第二年按18%的比例缴费;第三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2、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l0%至l5%(含l5%)的单位,第一年按18%比例缴费;第二年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3、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15%至20%(含20%)的单位,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

4、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职)休费用高于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规定缴费比例)的,按规定缴费比例缴费。其超过部分的离退休(职)费用:第一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30%,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二年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60%,其余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拨付。

5、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采取三年过渡的办法。

第六条 在三年过渡期内,对1996年实际支出的离退 (职)休费用比例低于或者高于规定缴费比例的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拨付额,由单位提出申请,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核定。各单位应按核定的缴费比例或拨付额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或拨付手续。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月结算,差额拨付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对执行本办法第五条l、

2、

3、5款的单位,于每月2日前委托各单位开户银

行向单位结算;对执行第五条第

4、5款的单位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将差额部分于每月4日至5日向单位拨付。

第八条 《暂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指: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78〕l04号、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的;

(二)属国家公务员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市委办〔96〕04号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的。

第九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工作人员因工或非因工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实行离岗退养的人员,仍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原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养老待遇不变,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即基本养老金改由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

1、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3、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费;

4、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等按规定保留的各项补贴;

5、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费。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基本养老金暂按浙人退〔94〕8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原单位代为发放。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年限的计算:

l、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2、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市、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人事部门规定符合计算工龄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外,一律从实际缴费之月起计算养老保险年限。

第十四条 单位对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应于每月三十日前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增减手续。

第十五条 新参加或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以进入该单位工作起薪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计缴,但最低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公派出国、外借外派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最低月缴费工资。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解聘、终止合同或自费留学、上学、被劳动教养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应向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办理减人手续,并将中断养老关系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送交所管辖的社会保险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个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保留。待重新就业后,中断前后个人专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工作人员个人和所在单位又不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向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其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退还。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流动的,须到所辖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个人专户资金的转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作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且纳入《暂行办法》保险的单位之间流动的,不转移个人专户资金。

(二)工作人员转出到其他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或不纳入《试行办法》保险的单位的,若转入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资金转到转入单位所辖的社会保险部门;若转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三)工作人员转入纳入《暂行办法》保险的单位的,其转入资金中个人缴纳部分划入个人专户,其余划入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若补缴以前因各种原因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补缴基数不低于补缴时当地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按补缴时的缴费比例,从补缴开始日期逐月计算到补缴结束日期。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年限)在《暂行办法》实施前不满十年或《暂行办法》实施后不满十五年的;

(二)1997年1月1日后按市委办〔1996〕04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提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退休当月补缴至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1991年7月1日后从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机关、全额、差额拨款单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1991年7月起补缴至调入时间止;

(四)原计划内临时工,其最后一次临时工工龄,应从1989年1月1日起补缴至招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时间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仍按原渠道由原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关系未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其养老保险政策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先在转制的部分机关单位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试行,并逐步扩大到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试点单位三年过渡从1997年9月起,按本实施细则中第一年的过渡办法结算;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二年过渡办法结算;再满十二个月后,按第三年过渡办法结算。

推荐第9篇: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号:甬政[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12-14

执行日期:199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有关手续。

单位成立、分立、合并、撤销;人员录用、聘用、调用或解除行政、工资关系(包括辞退、辞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时,均应在30日内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七条 个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上年工资基数的,由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改革起步阶段为4%,其中单位补贴2%,今后随着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将每两年调整一次,最终为8%。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和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高于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第八条 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缴费率暂定为21%;各县(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低于21%的幅度内进行具体测算,提出各县(市)的缴费率,报市社保办核准。

第十条 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在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在单位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向单位托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确定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下称个人帐户),同时发给相

应的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个人缴费基数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5%);

(三)按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7%);

(四)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二)、

(三)项规定的划转比例,以后将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和基本养老金收支情况作合理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社保办公布。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部分减半计息。每年的计息利率由市社保办公布。

对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含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结算一次,向所在单位出具结算清单,由单位负责与个人核实。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支付的项目:

(一)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按本办法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

今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先在本人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中支付,不够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直至本人去世。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个人帐户处理办法:

(一)在职人员在市本级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更工作单位时,不变换个人帐户,只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二)在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市本级机关事业与各县(市)机关事业之间、各县(市)机关事业之间流动的,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全额转移。

(三)在职人员因解除行政、工资关系等原因停止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参加工作并按规定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含中断期间的利息)可合并计算。

(四)在职人员调往市外或市外调入本市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未规定前,本市调往市外的人员,暂按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转移。

(五)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从安置进单位起薪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六)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

(七)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去国(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八)离退休人员未领完本人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而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八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包括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或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属国家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前离退休(退职)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离退休(退职)费。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离退休费的同时,再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乘以规定的系数计发,其月基本养老金为两数之和。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0.4%。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0.4%增发的月金额低于5元的可按5元增发。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以后(暂定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到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计发由两部分组成:

1、按离退休时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换算比例再乘以实行个人缴费前视作缴费年限;

2、其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换算比例×实行个人缴费前视作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换算比例暂定为2.5%,届时由市社保办另行公布。

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条第

(二)项规定标准的,可改按第

(二)项规定计发。

(四)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一律按其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外地(含行业统筹等单位)调入的人员,退休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数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返还给本人,其视作缴费年限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返还给个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属国家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和改革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统一按照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60%增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抵销同期国家和省市提高离退人员待遇的部分。若国家、省提高的待遇高于当地调整水平的,则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上年度生活费价格指数和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具体调整办法和时间由市社保办公布。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时,必须优先清偿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人员与单位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时,可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向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求核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和养老金支付情况,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有必要时,可提请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部门给予配合。对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除责令限期登记补缴外,按日收取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对不缴、漏缴、瞒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通过银行扣缴,并按日收取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和工作单位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可处以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事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对扰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甬的部队属事业单位人员和无军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推荐第10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第11篇: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

请 假 条 存 根(编号 )

科室名称 请假人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

请 假 回 执 条(编号 )

请假人 请 ,请假时间 共 工作日。

请假条签收人:

年 月 日

‥‥‥‥‥‥‥‥‥‥‥‥‥‥‥‥‥‥‥‥‥‥‥‥‥‥‥‥‥‥‥‥‥‥‥‥‥‥

请 假 条(编号 )

本人因事 ,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共 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返岗上班。请领导审批!

另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病假诊断证明、公休达到工龄条件、是否晚育、是否晚婚等):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室长审批意见 (签字):

人事科审批意见 (签字):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常务副局长审批意见(签字):

局长审批意见 (签字):

第12篇: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指挥部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指挥部组织性、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报送原单位。

第13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 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 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 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三章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同意的公开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招聘组织单位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初审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招聘组织单位在资格初审结束后3日内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和进入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适岗能力测评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适岗能力测评具体方式和内容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其中测评内容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直接面试、实际操作、专家评估等方式,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九条 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拟雇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拟雇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雇用的,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雇用。第二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人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测试、测评、体检、考核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测试、测评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测评,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应聘的;

(四)有其它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雇用手续的,取消其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雇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雇用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其它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有关条款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14篇: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事 ,计划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请假,共 个工作日,请领导审批!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事 ,计划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请假,共 个工作日,请领导审批!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5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

考核工作总结

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围人社[2012]1号)的精神,我乡立即着手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对全乡18名同志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考核是我乡较为系统、全面的一次考核,从考核准备、组织实施、成绩统计到等次评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周密准备、公平施考、严肃统计、公正评价,既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考核氛围,又考出了每位同志的真实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度考核工作。目前,我乡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共有18人,其中:公务员13名,事业编制5名,通过民主测评,考核共评出公务员称职13名,事业人员优秀1名,合格4名。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突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为了准确评价我乡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队伍的管理,提高素质,乡党委对这次考核工作十分重视。一是我乡就年终考核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党委书记XXX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严肃、真实地搞

好年度考核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这次会议为我乡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了奠定了基础。

2.分级考核,提升考核成绩的真实性。年度考核中,我乡在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更重视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结合。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上,为了让领导、让群众正确评价每一个领导同志,公正考评每一名工作人员,使每一个人都能考出真实有效的成绩,我们邀请村干部12人参加了测评会议。

3.测评公开,接受全体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监督。整个测评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评分,坚决杜绝过分偏激的评分。测评结果统计在干职工的监督下进行,最后进行了公示.

乡人民政府

2012年1月13日

第16篇: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

尊敬的xx:

由于…(写出请假的客观原因),以及……(写出自己的请假的主观原因 ),所以我希望…………(写出请假时间段)向您请假,以便让我更好……(写出请假时自己做的事或休息),以更好的精力或状态去完成接下来的工作或学习(强调对于领导或上级及老师的关建利益)

希望得到您的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有必要需时强调自己工作部门或是相关所属单位)

……..年…..月…..日

公司请假条

年 月 日

姓 名 请假事因

请假天数 从 月 日 时到 月 日 销假日期

工作移交

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

注:请假条填写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人事部门,一份留本部门。

第二份:

公司员工请假条

姓 名 年 龄 进入公司时间 年 月

请假类别 年休假 探亲假 病假 事假 产假 婚假 丧假 跑业务

假期始时 月 日 时 假期止时 月 日 时

请假事由

部门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请假条”相当于公文中的“请示”,但比请示简便、灵活,格式可以不固定,也可以固定。一般最常用的格式如下:

标题(居中):请假条

上款(顶格写部门的名称或领导人的名字):

正文(请假缘由、起止日期及天数)如:因......需要请假,请假时间自2xx-x年x月x日至2xx-x年x月x日共xx天,恳请领导批准。

下款(标在右下)...............请假人:x x x

................................2xx-xx年x月x日

...............................批准人:x x x

................................2xx-xx年x月x日

请假条是一种常用的应用文体,主要用于向请假人所在单位、公司请求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或者从事其他集体活动的文书。 请假条一般需要写明如下内容:

1.标题。

2.称谓。

3.请假原因。

4.请假起止时间。

5.请假人签名。

6.请假时间。

请 假 条

湖南天天快乐购物有限公司:

我因与男友定于2xx-x年1月15日举行婚礼,需享受婚假待遇,特向公司请假三天,请假时间自2xx-x年1月14日起至2xx-x年1月16日止。 恳望批准。

第17篇:机关事业单位请假条

尊敬的xxx:

由于…(写出请假的客观原因),以及……(写出自己的请假的主观原因 ),所以我希望…………(写出请假时间段)向您请假,以便让我更好……(写出请假时自己做的事或休息),以更好的精力或状态去完成接下来的工作或学习(强调对于领导或上级及老师的关建利益)

希望得到您的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第18篇: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可离开。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因特

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第19篇: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修订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

1、

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第20篇: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信

辞职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从2012年1月至今,在单位工作已经一年多的时间了,和很多优秀的人成为同事,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我相信在将来也一定会深深的影响我,我诚挚的感谢各位领导,感谢这个单位中的每一位,因为你们让我成长。

但是由于个人原因使我不得不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望委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2013年9月25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汇报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