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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简化办事程序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46:5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乡镇党政办办事程序

乡镇党政办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三办(办文、办会、办事)

1、办文

文件的起草:业务规范性发文或通知、文字性材料由各业务办所指定人员拟稿,由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室或自行打印排版,然后交业务干部进行文稿的初审校对,主管领导确认稿件意见清楚、文字无误后,由办公室填发“发文笺”,并按照要求逐人签字确认,后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发文:办公室接手续完备的发文件后,在发文登记本登记文号等信息,并由办公室最终校对稿件,确认无误后制发文件;若出现问题,及时与拟稿人沟通修改完善。但原则上不得在主要领导签发后对非文字性错误进行修改。

文件的制发:文件经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套印相应文头纸印发,文头、文号使用规范:

政府文件用政府文头纸,用焦政发(字)[2012]??号,用政府印,骑年跨月;

党委文用党委文头纸,用焦发(字)[2012]??号,用党委印,骑年跨月;

双文头用党委文头纸,用焦发(字)[2012]??号,用党委和政府印,平齐并列无重叠,无间距。

印制完成后,装订成册。装订原则:边距1cm,上下距10-12cm。

收文:各类文件全部由办公室登记收文,编写收文总号,填写“收文笺”,按照来问要求分别填写拟办意见,领导批阅完成后,按照批示意见送达分管领导或业务人员。文件阅办完毕,交回办公室存档,各业务办所确需对文件进行保留的,由业务办所自行复印并将原件交存办公室。

2、办会

会议所需文件资料:业务性较强的由各业务办所准备,办公室协助;综合性文字材料由办公室在主管领导的安排下准备。

会场:卫生原则上由值班人员打扫,会场音箱、主席台布置(桌布、桌牌、话筒、会标、摄像摄影等)由办公室参与,会议进行中,办公室派人参与并填写会议记录,按照领导要求准备临时性事物。

会议完毕后的会场收拾。

3、办事

A、班内电话接听、记录(通知类记清时间地点人物好其他要求)、送签、转办;

B、信访事项的接待和转办;

C、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的文件资料准备;

D、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按照收发文归档,收文统一归档,发文按照政府、党委文号归档,发文档案不全的,留正式文件备查,注明党政办存档,发文存档数量1-2份;无文号资料、一般性材料按照业务范围归档,集中留存备查;特别重要的文档资料(人事任命、合同、协议等)另行存档并逐一登记,当场借阅或查阅,当场归还。

推荐第2篇:乡镇党政办办事程序

收文流程

天网来文签收、来电、传真记录

党政办主任填写拟办意见

领导批阅

登记

按照批示意见送达分管领导或业务人员

办公室督查办文落实情况

凡是重要的需要存档的文件统一交回办公室存档或由业务单位自行复印并将原件交存办公室,一般文件由各业务单位进行保留的

乡镇党政办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三办(办文、办会、办事)

1、办文

文件的起草:业务规范性发文或通知、文字性材料由各业务办所指定人员拟稿,由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室或自行打印排版,然后交业务干部进行文稿的初审校对,主管领导确认稿件意见清楚、文字无误后,由办公室填发“发文笺”,并按照要求逐人签字确认,后送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发文:办公室接手续完备的发文件后,在发文登记本登记文号等信息,并由办公室最终校对稿件,确认无误后制发文件;若出现问题,及时与拟稿人沟通修改完善。但原则上不得在主要领导签发后对非文字性错误进行修改。

文件的制发:文件经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套印相应文头纸印发,文头、文号使用规范:

政府文件用政府文头纸,用焦政发(字)[2012]??号,用政府印,骑年跨月;

党委文用党委文头纸,用焦发(字)[2012]??号,用党委印,骑年跨月;

双文头用党委文头纸,用焦发(字)[2012]??号,用党委和政府印,平齐并列无重叠,无间距。

印制完成后,装订成册。装订原则:边距1cm,上下距10-12cm。 收文:各类文件全部由办公室登记收文,编写收文总号,填写“收

文笺”,按照来问要求分别填写拟办意见,领导批阅完成后,按照批示意见送达分管领导或业务人员。文件阅办完毕,交回办公室存档,各业务办所确需对文件进行保留的,由业务办所自行复印并将原件交存办公室。

2、办会

会议所需文件资料:业务性较强的由各业务办所准备,办公室协助;综合性文字材料由办公室在主管领导的安排下准备。

会场:卫生原则上由值班人员打扫,会场音箱、主席台布置(桌布、桌牌、话筒、会标、摄像摄影等)由办公室参与,会议进行中,办公室派人参与并填写会议记录,按照领导要求准备临时性事物。

会议完毕后的会场收拾。

3、办事

A、班内电话接听、记录(通知类记清时间地点人物好其他要求)、送签、转办;

B、信访事项的接待和转办;

C、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的文件资料准备;

D、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按照收发文归档,收文统一归档,发文按照政府、党委文号归档,发文档案不全的,留正式文件备查,注明党政办存档,发文存档数量1-2份;无文号资料、一般性材料按照业务范围归档,集中留存备查;特别重要的文档资料(人事任命、合同、协议等)另行存档并逐一登记,当场借阅或查阅,当场归还。

推荐第3篇:简化办证程序

简化审批程序。一孩生育证,乡(镇)、村一站式办理。夫妻双方符合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登记,免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负责《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的村(居)计生专干,在核实夫妻信息准确无误后,及时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当月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人口计生办。当事人也可直接到乡(镇)登记,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人一方如具有某一乡镇户藉,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同时领取结婚证。未生育过子女的育龄夫妇,除可在石阡户藉地乡(镇)计生办办理外,亦可在所属户藉地的村计生信息员(计生专干)处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人办理时,须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女方户口属外地的,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情况证明或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当即颁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再生育证,乡(镇)初审县颁证,哪里方便哪里办,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薄、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能够通过PIS系统获取的身份、婚育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请县卫计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为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以前,如果申请人女方户藉是外省的,申请再生育证原则上必须到女方户藉地办理。改革后,申请人可按照户藉所属地,自主选择办证申请地域,哪里方便可哪里办。此外,申请人若属省内服务对象,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由计生部门核实。在传统的现场申请办理基础上,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在网上申请。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开展再生育全程网上办理试点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予以解决。

规范办证行为,推进优质服务,实行制度管理

限时办结制度。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乡(镇)、村(社区)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实行限时办结(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生育证的,由乡(镇)计生办当即进行初审,并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送县卫计局行政审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县卫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所需补全的材料。

申办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以虚假承诺获得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台帐登记、跟踪随访制度。村(社区)、乡(镇)建立生育证登记台帐。登记好服务证号、领取人签字。每月底村计生信息员须对办证情况进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口计生办、村计生专干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定期开展跟踪随访,动态掌握持证对象孕、产、育情况。

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而推诿、拖延办理,或不认真审核按程序办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依法行政责任制度从严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优质服务制度。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服务人群,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推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持生育证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将一孩生育证登记纳入“三按月”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风险防控制度。行政包村人员、村计生专干切实做好人口变动监测,准确掌握人口变动信息,分析人口变动情况。定期开展人口变动情况督查,维护正常婚育秩序。

推荐第4篇:关于“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的建议

关于“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公司办事效率,就如何“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

二、下放和明确审批权限。紧密围绕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下放和明确管理事项审批权限,同时,按照既体现规范管理,又讲求效率、效能的原则,在进一步下放管理事项审批权限的基础上,明确分管领导和各科室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实行层级负责制。管理事项的审批按程序办理,实行层级审批。即总经理审批的事项,由业务科室经办人认真分析并通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初审,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定;需报董事长审批的材料,经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长审批,如此类推。

四、简化财务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一般公司资金拨款流程,压减各拨款环节工作时限。既强调资金“一支笔”审批,又给各科室和分管领导一定的开支权限:科室单项开支300元以下的由科室科长审核后财务即可先行支付;单项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财务即可先行支付;单项开支1000-10000元的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审批,单项开支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签字后报董事长审批。科长、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先行支付的资金每周由财务分类汇总报送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在汇总表上审批。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一)公文流转审批:一般性公文在一个科室流转会签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复杂需要会商的公文在一个科室内限3个工作日完成。

(二)合同协议审查:①单位内部合同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查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②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的技术、价格审查科室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相关会签科室不得超1个工作日;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的合同审查主管科室审查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关会签科室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④合资合作、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收购、转让、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债券等对外融资类合同主管科室审查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相关会签科室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财务资金拨付:1万元以下的资金领导签字后当日即付;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领导签字后与收款方衔接支付时间,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支付;10万元以上的资金按公司财务资金调度计划进行支付;对于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公司主要领导要求紧急拨付的资金,加快拨款速度,在4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

六、加强跟踪督办。指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项业务的督办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高效运作。

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办事效率,确保监督到位、管理规范,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杨学焱

推荐第5篇:办事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申领对象:18—49周岁外出务工、经商1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

二.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避孕节育措施证明)、3张1寸单人照片(已婚女性5张)

三.程序:填写申请表两份,到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到计生办大厅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发证。

《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申领对象:本县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二、资料:

1、新婚未育: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4张二寸合影照片;

2、已生育一孩妇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4张二寸合影照片、一孩生育证、一孩出生证明、上环证明(无一孩生育证的罚款500元);

3、已生育二孩妇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证、一孩出生证明、二孩生育证、二孩出生证明、结扎证明、4张二寸合影照片(无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根据条例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

三、程序: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申领对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

2、资料:(双方户口簿、双方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2张、

3、程序:填写一式两份的申请表,然后到计生办办理。

《生育证》

一、申请一孩生育证

1、资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二寸合影照片1张;

2、程序:

a、女方到计生办进行体检;

b、领取2份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c、到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

d、携带复印件及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到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

3、特殊情况:

①怀孕3个月以上的按照《条例》、《生育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300-500元的罚款;

②女方是本县而不是本镇户口的须把户口迁入本镇,特殊情况不能迁户口的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计生办两级加盖公章;

③女方不是本县户口的必须把户口迁入本镇,否则不予办理;

④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必须先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计生办两级审核签字、加盖公章;30周岁以上的须出具乡村两级的初婚未育证明。

二、申请二孩生育证

1、资料:双方户口簿(女方户口必须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孩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康检本、村委会证明、二孩审批表3份、二寸合影照片2张,(男到女家的必须提供公证书;病残儿的必须提供相关病历);

2、程序:

①到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申请人的计生情况,并符合计生政策);

②到计生办领取二孩审批表,然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盖章,一式三份;

③女方到计生办进行B超检查;

④A4纸复印以下资料(用于存档):户口簿(男方页、女方页、子女页)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一式三份。 ⑤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计生办找主任审批盖章;

⑥经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女方携带以上资料到县计生委办理相关手续。

注:

1、申请二孩生育证的前提是女方28周岁或子女4周岁;

2、办理生育证的必须是妇女本人,其他人不能代办。

《婴儿入户证明》

一、资料:村委会出具的入户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生育证及康检本;

二、程序:

1、落实节育措施(一个子女的须采取上环,两个子女及以上的须采取绝育)并到计生办进行B超检查;

2、到计生办找包村人员填写入户签字单;

3、携带以上资料到计生办大厅出具婴儿入户三联单

三、特殊情况:

1、未纳入计生办档案管理的群众,不予办理;

2、在其它县市纳入计生管理的须提供当地计生办的管理证明及以上的资料,到计生办找包村人员说明情况,经包村人员及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推荐第6篇:征地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使用证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

8、身份证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12、项目平面布置图

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

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产权所有证;

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6、身份证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二)、办事程序

大厅受理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局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四、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公告(指新申请宅基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

3、社员大会讨论意见表(指新申请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土地协议或证明(指新申请宅基地)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新申请宅基地占集体废弃地的)

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指翻建、扩建)

7、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8、占用耕地的附上耕地占用票据

(二)、办事程序

各乡、镇、街国土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进行初审——联合踏查领取审批表——受理——上报审查——例会审批——大厅核发《宅基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

五、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2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收费、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

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

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

12、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例会审查——上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临时使用土地申请

2、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指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与被占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

3、临时用地合同

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环境保护许可证

7、水保合格证

8、使用炸药许可证

9、使用林地许可证(指临时占用林地的)

10、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临时占用废弃地的)

11、企业营业执照

1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联合踏查——受理——领取临时用地审批表——现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于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七、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

(一)、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6、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权属来源证明书

8、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及复印件

9、宗地图

10、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及资料

(二)、土地登记审核标准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

(三)、土地登记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规则》;

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5、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土地登记程序

本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填表——上报审批

服务承诺: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用地单位和个人,广泛接受监督,双营子国土资源所承诺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相关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执行国家规定各类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务公开

在全系统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三、优质高效、全程服务

对办事群众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不推、不支,杜绝卡、要、报现象。实行办事“首问负责制”。凡来我单位办理用地手续的客户,我单位责成专人帮助组织相关申报材料,协助办理上级部门相关手续,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推荐第7篇:优化办事程序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许可

工作效率的通知

中心各窗口:

为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就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效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各窗口单位要以方便企业、方便投资者、方便群众为出发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摆脱相互前置的束缚,针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做好许可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从根本上解决许可(审批)程序繁、环节多、效率低的问题,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和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

(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各有关单位要在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所有按规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政务公开要求,把项目名称、申报条件和相关材料、法定依据和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提速缩时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工作责任人和办证查询及评议投诉办法等全面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性。二是凡在县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按照规定权限对窗口充分授权,并明确责任,使窗口既能受理又有权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执法效果负责。对需要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呈报上级许可(审批)的事项,要明确窗口在受理和初审环节的工作职权和责任,统一在窗口送达行政许可(审批)证件或答复当事人。坚决杜绝出现因授权不力,单位驻政务大厅窗口成为“收发室”,

或由当事人两头跑,单位多头审批“体外循环”现象的发生。三是对进入县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手续、提速缩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各单位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实行分类管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即办事项,必须即接即办,不得延误;对所有非即办件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凡在受理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受理窗口无特殊理由且未事先说明的,根据《古县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的规定,超时限视为默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负全部责任。

(二)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确定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对各相关手续实行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联合审检,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凡需听证、外勘,以及需部门领导班子审查研究的项目,具体由主办部门专人转递、报审,承办部门自行组织内部流转、办理。

(三)特事特办缩时提速。对重点项目(含“一事一议”项目),各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时要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许可(审批)项目,快速启动,按期办理,加快各项手续办理进程,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改革“项目审批流程”,对所有许可(审批)事项,要在法定范围内尽量简化手续,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手续暂时不全但不涉及法律、法规、安全等重要专项审批程序的特急事项,可先行办理再补办有关手续。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属新引进招商项目(含“一事一议”项目、新建项目和企业技改项目),经招商确认、规划选址后(企业技改项目已立项的),各单位要根据有关项目推进协调会的要

求,围绕项目落地的需要,尽快办理本单位涉及的有关审批手续。

(二)项目涉及的许可(审批)事项,能在县办理的,要即受即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发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需提交规划委员会研究或报县领导签字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权在市或市以上的,受理承办单位要负责尽快收集、整理、审查、上报有关材料,并负责搞好对上汇报和催办,确保在承诺日内办结。

(四)对不需新征用土地的新建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要在2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在5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对所有非即办件要体现提速缩时的要求,给予一次性告知,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加强督察考核,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工作情况的监督,县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监察科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在项目许可(审批)过程中,要全程跟踪,及时搞好督导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者刁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以及对在行政许可(审批)中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借行政许可(审批)之机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订阅报刊、接受有偿服务、交纳保证金、参加保险、加入学会协会等获取其他利益的,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顾全县大局,以种种理由抵制改革、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古县政务大厅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进驻县政府政务大厅的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积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促进全县经济更快发展。

推荐第8篇:学工处办事程序

襄樊学院理工学院学工处学生事务办理流程(试行)

一、休学、退学申请

从学工处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休、退学申请空表→所在系部辅导员签字→学工处处长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学工处办公室下文,开具休、退学离校手续单→学生按休、退学离校手续单的要求到有关各部门办理手续。

二、办理请假手续

从学工处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请假申请表→辅导员签字同意(三天内) →学工处处长签字同意(一周内) →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一周以上) 。

三、经济困难认定

个人提交申请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系部核定→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院公示三天无异议→确定。

四、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网上申报(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申请网(.cn),录入申请信息,申请提交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一式

两份),在申请表上手写签字后持申请表到生源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现场确认(学生凭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到生源地教育局下设的学生资助中心现场确认并签订合同)→办理回执(签订合同的学生于开学时凭合同原件和贷款受理证明到学工处办理回执,并将学院盖章后的回执单(一式两份)交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组织发展

学生提交入党申请书→支部派人谈话→对申请人进行培养→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培养联系人→参加党校培训→团组织推优→确定发展对象→准备函调材料→整理材料并上报审查→填写入党志愿书→确定入党介绍人→进行公示→总支预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总支派人谈话→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宣誓→支部派人谈话→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转正申请→转正前的考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党委审批→材料归档。

六、申请入团

个人递交入团申请书→班级团支部组织考察→班级团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上报系团总支审核→上报学院团委审批→宣誓入团及办理团籍登记。

七.走读办理

个人提交走读申请以及居住离学校一公里范围内的证明材料(户口本、家长身份证、房产证)→学工处审批→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字同意→复印三份备案(一份自己保存、一份交辅导员、一份交学工处)。

八、学生证补办

从学工处主页表格下载处下载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系部核定盖章→学工处补办。

九、社团组建

提交社团组建申请及填写申报表→院团委审批→招募社员→院团委备案。

十、活动场地申请

使用人提交申请→系部辅导员签字→学工处办公室审批→借用钥匙(大学生活动中心钥匙在团委桂老师处领取,教室钥匙在文印室潘老师处领取)→按时归还。

十一、突发事件处理

立即上报(事件发生后,辅导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若事件重大立即报告

110、120或119)→现场控制、了解事件(到达现场后控制好事态,立即调查事件真相,了解事件的事实及来龙去脉)→做好善后工作→跟踪事态,预防反复。

十二、出具证明(领款、包裹、信件等)

学生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和复印件→学工处办公室出具证明。

十三、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级民主选举→班委讨论通过,按指标和条件选出候选人→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列表汇总→学工处审批→全院公示三天无异议→确定。

十四、学生违纪处理

系部查实学生违纪行为后,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违纪学生将检讨书交到系部→系部将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证明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学工处拟定学生处分文件上报学校批准→处分文件公布执行→系部将处分文件送达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签字(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办理离校手续)。 十

五、学生保险理赔

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医院病历本、医疗费用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如住院,需住院证明、住院期间医院出具的用药清单;如是车祸,需出具出事地点交警队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十六、学费缓交申请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或电话告知辅导员→辅导员签字→学工处处长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十七、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办理

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辅导员出具在校表现证明→学工处盖章。

学生学历证明由教务处开具。

十八、学生入伍

网上报名(4月初至6月15日,符合征集条件的学生登录网站预征网上报名)→初检初审阶段(6月底前,网报通过的学生参加当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高校组织的政治初审和身体初检,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复审应征阶段(10月底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到生源地县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审批定兵阶段(12月底前,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补偿代偿阶段(符合“当年毕业当年入伍”资格的学生办理,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材料报送省资助中心,待审核合格,次年7月后,省资助中心将款项汇至学校,学校再将款项划拨至学生建行账户)。

推荐第9篇:社会保险办事程序

社会保险办事程序

[ 作者:佚名转贴自:深圳社会保险管理局点击数:6747文章录入:lincoln ]

养老保险办事程序一.办理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审批[即按深办(1993)54号],然后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工人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驻深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二.需具备材料:

1.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档案调入深圳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三.审批后程序:

1.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少部分转入单位.工伤保险办事程序

一.参加工伤保险对象:

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体职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统称用人单位的员工)。

二.工伤保险基金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可以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在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内调整其费率。

差别费率的具体比例和浮动费率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特区内)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逐月缴纳,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差别费率原则,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工伤保险可以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以鼓励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区外)

三.工伤事故预防: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对员工上岗前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的安

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甚至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间申请认定的,员工或其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认定。逾期未申请的,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员工或其亲属。

五.工伤员工治疗:

伤者治疗一般住普通病房,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社保结构报销,未经市社保机构批准,擅自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负担。

六.医务劳动鉴定:

工伤员工医疗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不得超过18个月。医疗终结后需到市医务劳动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伤残鉴定。内科鉴定在市人民医院,外科鉴定在红会医院,职业病鉴定在市卫生防疫所。

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补偿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及时将补偿金发给伤残员工或死亡员工的直系供养亲属。

八.配置康复器具与康复展能:

员工因公受伤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和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安装国内同等价格的假肢、义牙、义眼、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用人单位对伤残员工应给予关心,帮助,积极想办法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九.用人单位办理工伤参保和补偿手续所需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所需的资料:与办理养老保险相同.

办理工伤补偿所需的资料:

1.申请评残:

(1)医院疾病诊断书

(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

(3)用人单位评残申请报告

2.轻伤:

(1)补偿审批表

(2)医疗费单据、病历卡

(3)参保花名册

(4)收据

3.员工致残补偿

(1)工伤证明,参保花名册

(2)病历卡、医疗费单据

(3)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4)伤残程序(等级)鉴定表

(5)收据

4.员工死亡补偿

(1)死亡证明书,参保花名册

(2)抢救医疗费单据

(3)事故报告书、补偿审批表

(4)当地派出所出具其家庭成员生存资料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应有县一级以上的医务劳动鉴定结论书

(6)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有学校的证明书

5.康复器具

(1)审批表

(2)伤残程度鉴定表

(3)购买和安装康复器具费用单据

统筹保险办事程序

一.适用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统筹医疗:

1、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同一户口本〕,并在特区内居住的;

2·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

3·父母或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未有工作收入的。

二.缴费标准

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缴交5元,参加统筹医疗单位按参加人数每人每月缴交3元,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市财政按参加人数给予一定补贴。

三.办证程序

参加对象须提供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户口本,干部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由单位指定专人于当月的15-20日送交统筹医疗处,下月初发给统筹医疗证。 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在下列约定医院中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1、市属综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院;

2、区属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

市属专科医院为统筹医疗约定医院不必选择。

四.医疗待遇

1、参加人员持家属统筹医疗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统筹医疗门诊或住院结帐单(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到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记帐90%,个人现金自付10%。

2、进口药、输血、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记帐。确因病情需要经申请批准采用现金支付后,按规定审核报销(急危重患者可先用后批〕。

3、市外转诊,应由市级医院主诊医生出具转诊证明,科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到统筹医疗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仅限于中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省人民医院中的一家。

4、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时按比例结算到个人。

(1)门诊超定额费用年度结算时按2:2:6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20%。

(2)住院超定额费用按2:6:2的比例,由市财政负担20%,单位负担60%,个人负担20%。

直属保险办事程序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程序: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参保时应向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提供如下资料与表格.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提供电脑软盘)②《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 (需提供电脑软盘);③《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④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本人1寸近照1张。

参保后正常缴费时,如本月无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直接按上月参保人数按月基本工资数额委托财政或开户银行按划拨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人员变更及月基本工资增减情况,用人单位要在当月十五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并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有关手续,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依据新核准人数及月基本工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直属保险处向参保单位发放下列资料:

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

3、缴费情况反馈:

市社保局电脑中心每月末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汇总,打印出报表。同时直属保险处每月向缴费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单》,每半年提供一次《个人帐户帐目单》,由用人单位公布或转交给工作人员。

4、中止、终结缴费:

工作人员调动、被用人单位辞退或本人辞职等,其所在单位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国和赴港澳定居,或工作人员死亡,用人单位应于当月携带有关人员的资料到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办理中止缴费手续.所带资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程序:

1、退休、退职审核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将退休、退职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审核:①《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的《干部退休证》、《干部退休通知》和市劳动局审批发放的《工人退休证》、《工人退休通知》。

③退休、退职人员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电脑卡》、身份证复印件。

④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号。

⑤提供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的《深圳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经审核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同时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2、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直属保险处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核算并转入退休、退职人员的个人储蓄存折帐户。退休、退职人员到银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金收缴保险办事程序

一.单位参保须知

1.到基金收缴处领取参保花名册及登记表;

2.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中行或工商行);

4.有深圳常驻户口的全民,合同,集体职工

(1)如是内地调进深圳的,提供调令和复印件;

(2)深圳招工的,提供招工表和复印件;

5.聘用工,临时工首次参加保险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深圳常驻户口的固定工须参加住房公集金,其中:

(1)买房的提供房产证,如无房产证,提供合同书,或买房收据;

(2)租房的提供租房证明;

如两项都没有,则归为积累。

7.填好表格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到基金收缴处办理.二.城市户口职工离开深圳保险金转移须知:

1.城市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离开深圳,其保险金转回内地保险机构;

2.深圳户口的固定工调回内地,只退个人帐户和住房公积金;聘用工(固定工)调回内地,只退个人帐户.

3.转移手续:

须提供单位辞工证明,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代办证明.

4.到基金收缴处办理转移手续.

三.退保须知

1.退保对象:农村户口的持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

2.退保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

3.退保材料:带职工保险手册,单位辞退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如需代办,则需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退保者本人写的委托书加盖公章,且一人代领一人.

4.退保地点:彩田南路海天大厦.四.出境定居的退保手续

1.提供单程出境的有关资料;

2.提供社会保险手册;

3.到基金收缴处办理退保手续.如代领的,须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退保者本人写的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批报销程序

一.门诊特殊检查审批

1.首先审核医院专科医生开出的特殊检查申请单,包括病史、体查、化验、诊断或初步

诊断.2.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3.经电脑检查病员本人有效医疗卡.

4.符合以上规定,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批准后给予80%记帐,个人现金自付20%.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记帐100%.

二.转诊审批

1.因病情需要转诊市外上级医院、会诊、检查治疗的,必须由市级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出具转诊证明,提供病历摘要,科主任或领导签署意见.由门诊部主任或医务办主任签字,加盖医院公章,并经所在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核登记后,才能转诊.2.危重病员可先转诊后补办转诊手续,时间不能超过3天.

3.转诊时间一般为1--3个月.

4.转诊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发票到医疗保险处审核,费用按深圳标准偿付.

5.市内由约定医院转诊非约定医院由所属区分局审批核报.

三.零星医药费审批

凡是患急病的,在市(夜间、中午)电脑不能过磁卡,市外公差或准假外出者,患急病的,凭医院疾病证明,加盖急诊专用章、门诊病历发票、本人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批,发票只限一家医院,报销后的费用,冲减个人帐户.

四.分娩审批

1.异地分娩,必须有本人申请到异地分娩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2.带本人医疗卡到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登记.

3.市医疗保险处或区医疗保险科审核后签署同意异地分娩,并盖公章、登记,附一份分娩须知给孕妇.

4.分娩后,凭医院证明、发票、医嘱,按深圳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母婴费用分开).五.丙肝使用干扰素审批

1.凭医院疾病证明、两个医院以上化验阳性报告单(其中一次为东湖医院)和单位证明,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

2.经同意使用干扰素的,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后,凭治疗结果(含复查化验单)及本人医疗卡到市医疗保险处审批,报销40%费用.

推荐第10篇:社保办事程序

●基本养老保险(咨询电话:87759369 87759370)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均应在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处理(节假日不顺延)。

每月3日前受理当月列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减少等业务。

在申报社会保险事务时,要注意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必须与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报的各类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一式多联申报表,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有一联加盖经办人章及日戳章后返还单位,作为已申报凭证。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一)社会保险登记及单位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手续:

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杭州市企业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原件(正、副本均可)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驻杭办事处凭杭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的注册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或无主管部门但纳税关系属省、市地税或开发区征收分局的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受理。

2.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但实际纳税关系在各城区地税分局的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下同)。

(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参保单位必须在发生变更、注销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1)社保登记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主管部门、实际经营地、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凭证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须填写《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5.办理变更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登记文件。 6.对于第(1)类变更需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参保职工新增申报

单位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新增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在杭参保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新增时,需补缴三个月以上者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3.本地城镇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就业用工许可证。

5.申请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或《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变更表》。

6.申请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农民工医保”参保缴费申请表》。

三、参保人员减少申报

单位填报《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并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处理文件(原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根据不同情况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每年1-6月期间办理终止手续,应同时上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农村户籍参保人员需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应填写《农民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最后参保单位盖章后上报;

3.在职职工死亡,应提供单位报告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发票复印件,同时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4.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

5.企业在职人员全部终止完毕,须同时提供单位工商或地税注销证明、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费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复印件。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一)跨机构转出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联系函(原件)(包括开户银行、帐号、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二)跨机构转入 办理条件:

1.已在杭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

2.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并建立个人帐户(按转出地当地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形成的参保记录不属于转移对象);

3.外地户籍(不含本省)在杭参保人员,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入杭州市区,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年限满7年。办理凭证:

1.本地开具转入联系函复印件;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个人缴费明细)。

五、个体(含出租车司机)参保资格审核

参保资格审核对象:首次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非杭州市区户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参保人员在本市缴纳过个体养老保险费,但已中断缴费,现要求再次办理个体缴费。审核凭证:市区户籍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提供户籍证明)、《就业援助证》和《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非杭州户籍人员,持杭州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非杭州户籍出租车司机、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本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退休(退职)人员新增:参保人员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病退、特殊工种及劳模等人员,需附报相关的审批材料,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社险办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局每月发放给退休人员。

退休(退职)人员减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填报《市社区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申领表》;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减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火化发票(复印件);

2.月底(30或31日)至次月初(1日)死亡的人员,需附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离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新增、减少申报

供养人员新增申报 办理条件:离退休、保养人员生前确定为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等),无经济收入,且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不享受家属劳保者;离退休、保养人员为火化,或者符合其他国家有关丧葬规定的。供养人员新增需提供:

1.市、区属用人单位,提供经市总工会审批的《确认直系亲属供养关系审批表》;2.劳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派出所户籍证明;

4.供养关系为夫妻、父母的,提供经街道或乡镇政府确认的无经济收入证明;5.供养关系为父母的,提供其他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

6.子女18周岁以上,属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18周岁前已经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每年9月份提供在校就读证明;7.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老人,提供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

供养人员减少申报:用人单位填报《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增减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支付供养生活费。

七、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三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或产假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需提供上述

1、

4、

5、6材料。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1.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月份),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全额计发。

2.医疗费用:顺产(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剖腹 产—每人次5000元。生育保险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次月拨付给职工参保单位。

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办理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办理程序: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需提供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2.建设施工项目合同。

尚未在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 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登记证。区社险办受理登记后,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核定应缴费额,打印缴费通知单,单位持缴费通知单按照地税隶属关系到地税部门缴纳费用。(所属地税分局不清楚的,可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九、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范围对象:具有杭州市区户籍(不含萧山、余杭区)非农户籍且已满5年、年满60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1996年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老年居民,划入前其所在地的非农户籍年限,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户籍年限。 办理凭证:

1.填写《参加杭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申请表》;

2.已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保的,需提供原发放部门盖章确认停止发放的《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

3.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25元计算至75周岁,75周岁及以上人员最少缴三年。孤寡老人免缴费用。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

十、个体工商户企业形式参保开户

以企业形式参保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为四个险种,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或已在本地参保满10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农村户籍雇工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办理凭证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

一、参保信息修改 办理凭证

1.社会保障号或姓名修改

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养老保险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修改社会保障号的,填写《社会保障号修改申请表》。 2.出生年月修改

(1)《出生年月修改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更改后年龄变小、且距退休年龄五年以上,阴阳历换算能予核实的,另需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4)只修改出生月份,不涉及退休后调整待遇、缴费年限档次、又不符合第(3)条的,另需提供本人档案。

3.户口性质修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工形式修改。如改为公务员、干部、固定工、编内合同工,需提供经编制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十

二、网上办事

单位和个人开通网上办事须到市、区劳动保障系统各业务经办窗口进行有效身份确认和相应权限的授予,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凭用户名和密码进行办事项目的申报和查询。

单位开通网上办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应携带组织机构统一代号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应携带组织机构统一代号证书、单位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单位经办人持以上证件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受理点签订《杭州市劳动保障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个人开通网上办事:需携带的材料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市民邮箱用户直接拥有网上办事功能,无须另行开通。

单位和个人应用网上办事功能,需要进行身份认证,身份认证的方式有两种:

方式一:在网上办事主页面左上部用户登录处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身份认证后,用户点击办事项目列表中的事项名称就可直接进行操作;

方式二:在主页面上选择需要申报、查询的办事项目,鼠标点击后在弹出框中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进行身份认证后,即可按步骤操作。

未尽事宜,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11篇:群众办事程序

前周村群众办事程序、服务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村民800元)的,可申请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本人手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如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提供户口关系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及其复印件,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及其复印件,有赡养、抚养义务人的,需提供接受赡养、抚养金的证明;

4、申请人家庭成员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学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和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5、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其他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

1、按属地管理,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张榜公布申请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后,经民主评议确定,鉴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3、村委会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依法覆行赡养、抚养义务的;

2、因赌博、吸毒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

4、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劳动的。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程序

(一)、列保条件:本村户籍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二)、列保程序:符合五保条件的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民政府审批。

(三)、供养标准:192元/月。

(四)、申请入住敬老院的五保,由其本人向村委会申请,经镇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入院。

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及遗体火化程序

(一)、本辖区内死亡人员遗体全部实行火化。

(二)、本辖区内人员死亡后,其家属要向村委会汇报,商定出葬时间,然后报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约定时间派车收运火化。费用由丧属负责。

四、申办结婚登记程序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镇户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男方年龄达到22周岁,女方年龄达到20周岁,并且双方没有患医学上认定不能结婚的疾病的,可以在我镇婚姻登记部门申办结婚登记。

申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1、双方自愿结婚;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5、当事人双方提交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相片3张;

6、当事人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申办离婚登记程序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镇户籍的夫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可在婚姻登记部门申办离婚登记。

申办离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5、2寸近期半身免冠蓝底相片2张。

六、老年人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证范围

凡居住在本辖区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

(二)、办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半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原件(属外来人员提交《居住证》原件)。

(三)、办理地点

大汶口镇民政办

七、残疾证的办理程序

本辖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到村委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残疾人提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评定表》到指定医院评残,《评定表》、照片缴交区残联,由区残联统一往市残联办理。

八、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程序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即时补偿定点医院住院

1、病人凭合作医疗人员在即时补偿定点医院住院。

2、填写《岱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补偿审批表》。

3、办理出院缴费时,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办理补偿,患者只需交付自付费用部分。

(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非即时补偿定点医院住院

1、病人凭合作医疗证,身体证或户口簿办理入院手续,并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村委会报告,村(居)委须于24小时内向镇合作医疗报告,才可以申请合作医疗补助。

2、当事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2个月内,凭合作医疗证、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要有出院小结)、合规有效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汇总清单、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村委会提出报销申请,并填写《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交村委会。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交镇合作医疗办公室。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合作医院办审批。

(三)慢性病补偿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合作医疗证、门诊处方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合规有效收费发票及明细清单。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府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后,必须提供准

生证、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身份证或户口簿、有效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剖腹产住院分娩按住院比例补偿。

九、村民办理户口的有关程序

(一)申请小孩入户时所须的有关手续:

1、持有大汶口镇婴儿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2小孩出生证原件、复印件、监护人(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出生人员入户情况登记表

注:持以上证件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迁出时所须的有关手续

1、户口迁往本镇的。请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村社内户口迁移证明,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户口迁往外镇区内。请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迁入地委村居委准许迁入的证明、村社内户口迁移证明,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户口迁往区外的。请持户口簿,迁入地公安局准迁证,村社内户口迁移证明,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户口迁入的,请持大汶口派出所出具“社内户口迁移证明”。

(四)本村内迁移户口的,请持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簿到村登记,并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兄弟多人均已成家,须折户另立新的。请持户口簿、申请书、派出所辖区移居人员登记表,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

(六)村民死亡注销户口的。请其家属持户口簿、村证明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七)须办理居民身份证者。请持户口簿、照片回执、照片1张,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

(八)更改名字、出生时间、性别者。请到大汶口派出所领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二份,提供户口簿,更改原因的有效证件,到村委会加具意见、证明后,到大汶口派出所申请。

(九)户口簿遗失需要补办者,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大汶口派出所办理。

前周村委会

2011年5月30日

第12篇:办事程序公开

(一) 办事程序公开

1、《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2、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1)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特殊证明”的各种证明材料。

(2)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进行审议。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省人口计生委分别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3、病残儿鉴定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4、奖励扶助对象确定程序

(1)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2)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并在村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县级人口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

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批复。

(3)发放标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按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程序

(1)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个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

此例),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公

民外出前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本人的《居

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及本人进期一寸

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

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该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等材料。

(3)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

全、真实、有效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婚育证明》。

6、行政复议程序

(1)公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

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江西省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申请复议。

(2)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

单位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或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及其他材料或应提供的证据。

(3)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复议申请人如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处罚(征收)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3篇:毕业生办事程序

毕业生办事程序

一、毕业生接收办事程序

1、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必须通过网上填表提交方可有效。点击“毕业生接收申报和修改”栏,如实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应届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后,上传提交并打印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加具“同意接收”意见,加盖公章。

2、将《佛山市顺德区应届毕业生就业登记表》送交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对外办事窗口(以下简称毕业生办事窗口),本区生源或符合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绿色通道”(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211工程高校名单为准)条件的区外生源可直接办理接收函,非“绿色通道”的区外生源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办理,审核情况可点击“毕业生情况查询”栏查询。

3、凭接收函回所读高校迁转关系和档案,档案迁转情况可于当年年底点击“毕业生情况查询”栏查询。

二、毕业生报到办事程序

1、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须先办理接收手续。

2、已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到毕业生办事窗口办理报到手续,再凭毕业生办事窗口开出的《顺德区高校应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到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到。

三、党员关系接转办事程序

具有党员身份(含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委组织部秘书科(政府大楼12楼)接转关系,再凭开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属的党支部报到。

四、毕业生落户办事程序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凭《顺德区高校应届毕业生介绍信》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暂未落实工作单位又需办理落户的本区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原家庭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注意:《报到证》仅供派出所办理入户时查看,查看后由毕业生本人保管,待报到时交回毕业生办事窗口归档保管。)

五、毕业生转正定级办事程序

1、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通过网上做题,完成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即可打印《岗前培训证明书》,作为次年毕业生转正定级材料之一。

2、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满一年,在网上如实填写《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审批表》并打印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加盖公章。

3、将《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审批表》连同《岗前培训证明书》、《顺德区高校应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复印件、个人工作总结送交毕业生办事窗口,办理转正定级。

说明:

1、为方便群众,加快办事效率,请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毕业生手续;

2、毕业生审批及档案迁转情况可点击“毕业生情况查询”栏查询;

地址: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62号顺德区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第14篇:民政办事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

( 一 ) 结婚登记可在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的任何一方办理 , 结婚登记当事人男方必须年 满 22 周岁 , 女方必须年满 20 周岁 ;.

( 二 ) 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

( 三 ) 必须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 并要求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出生 年月日与户口簿上的相应栏登记一致。如有不 一致的地方必须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进行更正 , 并要加盖派出所的公章 ;

( 四 ) 如无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方可前来办理结婚登记。临时身份证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 但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不能代替身份证 ;

( 五 ) 户口簿必须是换代后的新证 , 原来的 红皮和蓝皮户口簿不能办理登记 , 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换 , 如无户口簿应到派出所补办或由派出所出具盖有红色公章的电脑打印户籍证明 ;

( 六 ) 携带三张二寸免冠合影彩照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步骤一: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步骤二:

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1.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步骤三:

乡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步骤四:

县民政局负责对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认真的审核,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由乡转告村委会,并委托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每季度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

农村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安吉乡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2、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

农村医疗救助在首先资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采取新农合报账后再报剩余部分的20%。

(一)农村日常医疗救助申请:

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复印件。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三)有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如工伤、交通肇事等)。

(四)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15篇:居民办事程序

计划生育办事程序

(一)一孩生育办理程序

1、凭结婚证、培训证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做优生检查,检查正常着,《生殖保健服务证》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保存。

2、待怀孕三个月时,凭孕检时收费票据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并做优生检测。

3、城市人口到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

4、凭结婚证、培训证及盖章后的《生殖保健服务证》到区计生局领取一孩报户口证明。

(二)二孩生育申请程序

1、持《生育保健服务证》、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第一个孩子户口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区服务站登记。

2、到社区或者单位递交所需证明材料,并签注意见。

3、将所有的证件、材料、表格交街道计生站审核上报。

4、育妇到市生殖保健服务中心做孕前检查和相应的病残儿签定。

5、由市计生委核发生育指标。

(三)流出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持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照片4张。

1、已婚育妇女到计生服务站办理《生殖保健服务站》

2、到社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由单位或者社区进行审核登。

3、街道个案审核、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群众无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镇低保服务站。

(五)民政局审批通过的,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保障金。

(六)申请人在领取保障金满一个季度,需要继续低保救助的,经本人申请,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程序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证。

(二)申请人携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后,经街道初审,报县残联审批后发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口在本辖区内)。

(三)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由江陵县医院体检认定后发证。

《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一、失业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范围:

1、男年满16-50周岁,女年满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

2、凡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各类初、高中毕业生,大中专结业生;

3、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辞退或除名)的失业人员;

5、解除劳动合同。

(二)办证条件

1、大中专院校、技校等技术培训院校毕业者可直接办理《失业证》;

2、曾在劳动部门参加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直接办理《失业证》;

3、曾有技能培训经历者,并有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者可直接办理《失业证》;

(三)办理材料:

1、无就业经历者,携带本辖区城镇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书、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工本费17元。

2、有就业经历者,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携带本辖区城镇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证书、近期1寸免冠照2张,交工本费17元。

(四)办理时限:

1、办证人员携带证明材料先到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核;

2、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填写《求职登记表》,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备案;

3、街道统一负责办理《失业证》后,交社区居委会发给申请人。

4、1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需提交《下岗职工证》、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审领表》、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市级劳动部门审批后,当即办理;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交《失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审领表》;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安置人员,企业兼并破产领取了一次性安置人员,企业兼并破产领取了一次性安置人员,企业兼并破产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人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二)办证时限

1、申请人携证明材料到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核;

2、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街道经复审后统一到相关单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由社区居委会发给申请人;

3、10个工作日办结。

第16篇:社区办事程序

一、老年优待证办理须知: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分)A4纸;

2、本人近期1寸彩照2张。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身份证、户口本、农行卡、养老保险对账单、本人近期1寸彩照4张;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身份证、户口本、本人近期1寸彩照2张。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审:(身份证、退休证)

四、社会保险补贴:

1、再就业优惠证;

2、身份证、户口本;

3、养老、医疗保险对帐单;

4、本人近期1寸彩照4张。

五、职业介绍: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原件);

2、失业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

残疾证办理程序:

1、填写残疾评定表,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2、所需要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本人近期2寸彩照7张)。

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1、写申请报告;

2、入户调查;

3、进行公示;

4、所需材料(申请报告3份、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份、本人近期1寸彩照3张)。计划生育办证须知:

办理生育服务证夫妻应带材料(包括再婚夫妻)须知;

1、女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且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家庭;

2、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男方是异地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民政、计生部门的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双方结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

5、再婚方应出具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并要求

(加盖民政局印章);

6、有单位的出具单位证明;

7、双方写出书面申请书及双方合影照2张;

8、残病儿出具医院鉴定书;

9、星期五上午参加市计生指导站的孕前培训;

10、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居住情况证明。

办理独生子女证材料:

1、16周岁前可以办理,在女方户籍地申请;

2、填写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有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4、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备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社区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照片2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避孕情况证明等。

第17篇:房地产开发办事程序

房地产企业办事指南

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

一、选址定点;(发改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土地预审、建设局办理建设条件意见书、环保局办理环保意见书、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园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公安消防局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 (2) (3)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5) (6)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施工合同;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即发改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即建设局)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 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 以上几个阶段,需增加或减少的相关事项及时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差异。各个程序的办理时间,绝大部分都少于15天,一般在7天内。所需要的费用,由于相当部分属于地方收费,所以就不再明细列表,更何况相对于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行政审批费用可以忽略不计。

房地产开发程序

一、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2、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

(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 10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除第

(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审核,质监站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时,质监站派员现场监督。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13、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 14、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8、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工程竣工结算书;

10、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 2 )工程类别核定书;

( 3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 4 )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6 )图纸会审记录; ( 7 )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 8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9 )工程施工进度表;

( 10 )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 ( 11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12 )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 13 )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 (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 2 )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 3 )竣工图。

五、办理预售许可证

l、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证书、营业执照。

2、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批文及土地使用证。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投资许可证》。 5、如向境外销售,需提供境外销售商品房批文。 6、已签房屋施工合同。

7、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8、建设银行审核开发建设资金要达到工程总投资 25 %以上资金的验资证明。 9、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10、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11、具有预售说明书 ( 内容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公共建筑的分摊、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开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 ) 。

12、项目规划平面图 ( 由核发预售许可证部门在平面图中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 。 13、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18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2〕42号 【发布日期】2002-09-21 【生效日期】2002-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十三日)

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的有关精神,按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快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步伐”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工商管理及服务工作,本着“准入宽松、监管科学、服务周全”的原则

,现就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灵活核定经营范围,拓宽投资者自主经营选择空间

1、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以兜底附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对一些具体审批规定尚不明确的新兴经营项目,如足浴、家教、导医服务、身体彩绘、女子瘦身、野外训练等,可以参照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的相近经营项目核定。

3、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同时,兼售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兼售产品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允许已具备生产条件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承接和外发加工业务。

二、放宽投资登记限制,适应投资多样化要求

4、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和其他有限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可突破本企业净资产50%的比例,累计对外投资额以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为限。

5、外地公司制企业来杭投资注册资本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时未落实共同投资方的,可以先按其全资子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6、注册资本虽未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缴付出资且已达注册资本40%以上,并已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增设分支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可扩大经营范围。

7、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注册资本中外资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可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外商投资限制类的,由企业办照后向外经贸部门备案。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如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不在同处,允许企业同时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10、获得杭州市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信誉的企业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可以以其字号和商誉经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三、下放企业登记权,促进城区对外招商引资

11、外地自然人来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下同)投资或与六城区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不含省、市直管交易市场内的),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12、凡由杭州市六城区招商引进的各类内资企业,除交易市场法人外,不受登记管辖权的限制,均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13、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萧山区,由区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初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可采用影像扫描方式将登记材料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工商局核准。其他区、县(市)分局也要积极用好外资登记初审权,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办照服务。

四、降低冠名“杭州”标准,支持县(市)企业外向发展

14、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有限公司、3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有限公司、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及创业投资公司,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5、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以及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6、企业申报取冠“杭州”名称,由县(市)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局核准后,由分局直接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变通处理申办手续,方便投资者注册办照

1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注册,核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18、外资投资者的投资属分期出资的,允许其提交与首期出资额相当的资信证明办理注册;留学生能出具配偶同意出资承诺的,允许其以配偶的境外银行资信证明申办外资企业。

19、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工商登记,可免交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合同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可免交银行、外汇管理局相关证明以及债务清理审计报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资变更工商登记,可免交债权人同意证明以及债务清理审计报告。

20、需经前置审批的生产型企业、宾馆以及大型旅游项目开发等企业,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由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审批。

21、取消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场地调查表》;取消内资公司制企业申请名称预核登记时股东签字手续,设立登记时董事及监事等任职文件由股东逐一签字手续,改由股东在工商登记注册确认书上一次性签字确认。

22、申办工商登记注册,可免交投资人职业状况证明;进入科技园区创业楼等场所创业的企业,可凭园区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免交场地产权证明。

23、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的,允许其书面委托或公证委托他人签字。

六、改进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24、在市工商局,区、县(市)分局企业注册厅设立午间服务岗专窗,专为注册申办人提供登记注册咨询、发放登记注册表格及营业执照。

25、验照、年检由集中式改为滚动式。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序,分散至1―9月办理;内资企业年检按营业执照核发季度为序,分散至1―4月办理。

26、开通内资企业网上年检。企业可登录市工商局红盾网站(www.daodoc.com),按提示在网上完成年检的填报;由红盾网站向投资者及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注册表格的下载服务。

27、在外商投资企业及有一定规模的内资企业和各招商引资机构中安排工商联络员,建立工商事务办理的“热线联系”和快捷通道。联络员人选由企业、招商机构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并发给《工商联络员证书》。

28、密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审批和登记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寻求解决的路径、办法。

七、公正、规范执法,宽严相济实施监管

29、对各类经营主体,按国家工商总局“分级登记、属地监管”的要求,由工商所实施日常管理。对一般经营主体的例行巡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同时要将走访服务与巡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30、对性质较轻且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31、对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贩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注册资本(金)类违法行为,以及与之性质相似的其他严重违法案件,应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落实省工商局十项举措,构建新型注册监管模式

32、认真贯彻省工商局发布的“完善准入机制、放宽准入条件”十项工商实务,领会其实质要领,掌握其操作标准,确保在具体的注册监管工作中落实到位。

33、全面完善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继续推广网上前置并联审批制,全方位深入实施“经济户口”综合、动态监管制,积极构建市场准入高质、高效,市场监管规范、科学的新型注册监管体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关于印发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渝环办发„2006‟7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

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局对涉及公众服务的内部办事程序进行了简化,形成了《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是环保部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流程,改进手段,提高效率,实现政务管理和服务方式向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

二、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环境执法、收费等管理规定、办法,细化经办、审核、审查、审批等环节的要件、时限等具体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图。

—1—

三、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责任制度。各项审批的环节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各审批级次责任人必须把好最后关口,确保审批质量。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向审批责任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之服务对象。凡超过办结时限的,实行默认制,同意申请人申办事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启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核安全与辐射管理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处室、单位制定相应的专用章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2— 简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程序方案

为了建设服务型机关、法治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和廉洁型机关,优化公众服务内部办事流程,强化责任,改进手段,提高效率,推动环境保护管理和服务方式向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部审批程序 1.关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分四类进行审批。第四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批,有关处室会签。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一类项目由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联审批项目一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目录,属于市局审批且环境影响较小的 —3— 项目,一律纳入审批的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辐射处承办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辐射处承办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辐射处承办科室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项目较特殊的,由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建设项目环评类型咨询回执、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复函、责令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文件,由有关处室经办人员起草,处领导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不再作为审批要件。需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会的,通知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内部审批程序 1.关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对于试生产(试运行、预验收)审批:(1)建设单位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预验收)环境保护申请表》时,不再需要监理单位签署意见。(2)部分项目可不提交试生产申请,—4— 直接申办环保验收手续:以生态影响为主,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的农林水利等项目;废水排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房地产类项目。(3)办理时限。第三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验收审批:(1)取消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环节。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交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2)对存在环境遗留问题,但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未出现环境投诉、环保措施已基本落实和主要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的项目,可以先同意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再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3)办理时限。第四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处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类项目和第一类项目由建管处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处长审核,有关处室会签,局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关于辐射类建设项目。对涉及Ⅰ类、Ⅱ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运行前应办理试运行审批手续,由辐射处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辐射项目免于办理试运行审批手续,直接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由分管局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5— 由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涉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整改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延期文件由辐射处分管处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排污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噪声的临时许可证,由污控处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处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在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预验收)审批的同时颁发。

3.其他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由污控处经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片区责任人核算许可量,处长审核,局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

污控处会同固废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对综合利用类许可,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影响面大(含填埋场)的许可,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内部审批程序

1.除危险废物跨区县(自治县)转移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批外,其余转移审批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涉及跨省转移,需要商请或答复其他省市环保局是否同意移入的,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用介绍信格式的商榷函和复函。

2.凡属一年转移一次,或一次性转移即告完结的,以及无主危险废物需转移的,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应—6— 急事故需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单位可持接受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转移双方的协议及转移实施方案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查备案,领取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给的一次性转移备案证明(备查)和转移联单。

3.凡是企事业单位一年内需多批次转移的,在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递交申请,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跨省转移的,剔除接受地环保局转移商榷时间。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

辐射处经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内部审批程序

辐射处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处长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内部审批程序

辐射处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科室负责人签署备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内部审批程序

1.对污染防治设施随主体设施同时停运、不存在污染物排放的,由监察总队经办人员直接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污染防治设施因老化需停运大修,而主体设施又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停运的,若企业停运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所排污染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且已采取或将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由监察总队处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7— 3.对污染防治设施因老化需停运大修,而主体设施又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停运的,若企业停运时间在15日以上或所排污染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由监察总队分管领导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主体设施因故无法停运,且污染物排放量大,停运时间在15日以上,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监察总队队长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内部审批程序 科监处经办人员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分管处长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提出审核意见上局业务办公会审议后,由局长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

(一)减缓缴纳排污费内部审批程序

符合减缓缴纳排污费申请条件的市级直管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起7日内,可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减缓缴纳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由监察总队队长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环保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接件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市环保局计财处;计财处接件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由分管计划财务的副局长在4个工作日内审批拨付。

—8—

(三)环境监测资质内部审批程序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合格证审批,由科监处经办人员对验收申请进行初审,分管处长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环境监测站监测质量考核(资质认证)合格证审批,由科监处经办人员对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组织考核后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初审,分管处长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证审批,由科监处经办人员对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组织考核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长审批,在6个工作日办结。

三、环境执法内部审批程序

(一)环境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

1.立案。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交办或执法调查任务后,当即填写立案表并报请处室负责人或12369受理中心主任审批。

2.调查。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根据立案情况一般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意见。

3.初审。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报请处室负责人,由处室负责人或12369受理中心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根据初审意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在1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 —9— 和《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告知书》;情节复杂一时难以认定的,可以将证据材料带回监察总队请示领导后,向当事人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告知书》。

5.陈述、申辩。当事人来监察总队进行陈述、申辩的,由现场执法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执法人员不在单位的,由B角执法人员负责接待。

6.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监察总队法规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后,案件调查人员必须于当天将听证处理意见送交案件审查部门。

7.审查。审查人员应按照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案件坚持“六个必须清楚”,对证据审查做到“形式合法、取得合法、形成链条、少用推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8.处罚决定书的起草。案件审查完毕后,由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决定书的起草工作。

9.审批。一般案件,总队长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影响大、涉及面宽的案件,由总队长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

10.送达。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相关处室执法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附书面整改建议和措施。

11.处罚案件的回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执法人员应在1个月内进行回访调查,对企业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义务,也未进行整改的,启动约见程序。

—10— 12.强制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履行的,由总队法规处在3个工作日内拟订强制执行书,经总队长审批后提交法院,并协助法院完成强制执行工作。

(二)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审批程序

1.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数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以上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由分管局长核稿,局长签发。

2.除局长签发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数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诉讼案件答辩状。由分管局长签发。

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裁定书;行政赔偿受理通知书,由法规处处长负责签发。

4.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四、排污收费内部审批程序

监察总队监察处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排污者申报进行排污量及排污费核定,形成《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审批稿),经处长审核后送稽查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校核意见,报分管副总队长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总队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监察处根据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送达排污者,排污者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征 —11— 收排污费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

五、环境监测内部办事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测。

1.受样分析。监测中心资源经营科受理样品并送达相关科室,承担科室完成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办理时限为:地表水和废水类: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一次性受样超过5个企业以上且每个企业污染因子超过10个以上的样品量,监测、分析和出报告时限具体商定。

2.委托监测。监测中心资源经营科受理业务并安排相关科室实施监测、分析及出具报告,办理时限为:噪声类:2个工作日;地表水和废水类: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空气和废气类:5个工作日;水、气、声综合类:7个工作日。其中一次性委托超过5个企业以上且每个企业污染因子超过6个以上的样品量,监测、分析和出报告时限具体商定。

(二)污染事故监测

监测中心接警后,根据事故大小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办理时限为:对现场能获得的结果,立即签发报告送达所需的部门;对需要实验室分析的样品,立即送回实验室分析,完成后立即签发报告送达所需部门。

(三)中介服务监测

受样监测时,地表水和废水类为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特殊需要时特殊处理。委托监测时,监测中心资源经营科受理委托业务,并安排相关科室实施监测、分析及出—12— 具报告,办理时限如下:

1.一般委托监测。噪声类:2个工作日;地表水和废水类:5个工作日;凡有BOD5项目为7个工作日;空气和废气类:5个工作日;水、气、声综合类:7个工作日。

2.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提交验收监测报告;特殊情况并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时限完成。对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按照一般委托监测时限办理。

3.环评监测。一级评价: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13个工作日提交监测报告;二级评价: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9个工作日提交监测报告;三级评价: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6个工作日提交监测报告。

4.许可证监测。在合同生效并满足监测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委托监测时限办理。

(四)辐射环境监测

1.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监测工作程序。辐射站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出监测人员赶赴现场监测和采样,采集的样品立即送到实验室分析,分析完毕后立即编制监测报告送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不需实验室分析的,现场监测完成后立即编制监测报告送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

2.辐射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程序。辐射站现场监督检查时,同时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 ,采集的样品送到实验室按照技术监测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析,分析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 —13— 告。不需进行实验室分析的,应在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3.中介服务监测工作程序。辐射站与委托单位签订监测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监测人员赴现场监测和采样,采集的样品送到实验室按照技术监测规范规定的时间完成分析,分析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不需进行实验室分析的,应在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4.因气候、工况等不满足监测条件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的,经与委托单位协商后可适当延长监测期限;委托单位自愿推迟监测时间或项目复杂的,按双方约定时间执行。

六、其他内部办事程序

(一)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内部程序 1.初审程序

(1)项目不可行的,评估中心3天之内函告建设单位并退回环评文件;环评文件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的,3天之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2)项目可行、环评文件质量基本达到技术要求的,评估中心4天内完成专家评审;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6天内完成技术评审。

(3)评估中心负责项目的初审人员提出评审专家审查内容责任分工建议,经确定后,在邀请函中告知评审专家。

2.出具评估报告程序

(1)环评文件专家评审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级的,按以下程—14— 序办理:

①项目污染较轻、所处环境不敏感的,评审会后5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并在集体审查会上通报项目情况。

②项目污染重、所处环境敏感的,评审会后8天之内提交局集体审查会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③收到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审核质量不合格的,在3天之内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④收到经再次修改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审核质量不合格的, 3天之内出具环评文件质量的否定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2)环评文件经专家评审结果为及格以下等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评审会议后3天之内提出对环评文件的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②收到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项目污染较轻、所处环境不敏感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并在集体审查会上通报项目情况;项目污染重、所处环境敏感的,评审会后8天之内提交集体审查会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审查不合格的,在此时限内出具修改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③收到再次修改后的环评文件,经评估中心审核质量合格 —15— 的,4天之内出具评估报告;审核质量不合格的, 3天之内出具环评文件质量的否定意见,并函告建设单位。

(3)经专家评审为项目不可行的,评审会后5天之内提交局集体审查会议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评估意见。

(4)收到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后,在4天之内完成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二)环境信访和环境投诉内部审批程序

1.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于当日内受理。一般信访事项30日内办结,个别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复查或听证的信访事项30日内办结。

2.“12369环保举报热线”办理程序

(1)受理。12369中心接线员接到投诉形成《重庆市环境投诉处理登记表》和《重庆市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后交值班长。

(2)交办或移交。12369中心值班长对接线员的记录进行整理后,按受理权限和范围在30分钟内交市环境监察总队或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处理投诉,值班长通过电话录音或书面等形式将投诉移交相关部门,作好移交登记工作并告知投诉人。

(3)办理。监察总队或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接到《重庆市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后,紧急情况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其他投诉案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行为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4)回复。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形成处—16— 理结果后回复投诉人并填写《重庆市环境监察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交12369中心。

(5)回访。12369中心对已回复的热点、难点案件进行回访,并作好回访记录。

(6)督办。对三次以上交办的案件或在回访中群众不满意的案件,12369中心发出督办函,要求承办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12369中心。对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到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7)结案。12369受理中心收到《重庆市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后将处理结果输入投诉查询系统,对处理完毕的案件结案归档。

主题词:环保

行政

程序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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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乡镇各站所职能、办事程序(参考)

各站所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

财政所

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培植财源,确保乡镇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资金所需。

3、负责组织、管理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

4、会计人员根据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5、完成镇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办事程序

1、预算内正常经费拨款:以人事工资部门签发的依据拨付及定期预拔公务经费,年终结算。

2、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凭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追加经费文件,到财政所办理,财政所在接到上级有关经费追加指标通知后,经有关领导审批,按文拨付。

3、支农专项资金拨付:依据提供的种粮面积落实清册及当年国家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存折拨付到各农户。

4、预算外资金管理:在贯彻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情况下,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所收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所。

经管站

一、工作职责: l、贯彻落实上级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农村经济法规、政策的执行。

2、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协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3、依法履行减轻农民负担职责,严格审批征收方案。

4、对农村财务实行‘‘村级会计代理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农村财务监管,加强票证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5、切实抓好农村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开展农村财务大检查。

6、搞好农村财会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和业务辅导工怍。

7、参与研究和制定农村各项、考核办法和管理制度。

8、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制度创新。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办事程序

(一)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对仲裁不服的,十五日内向市局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4、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也不起诉,另一方可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

(二)会计代理制流程 开支手续报账流程:

1、支出手续要由经办人签字,村支书签字 3、村民委员会审核盖章 4、报经管站审核汇总,盖章

5、交经管站复核,保存

土管所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国土管理的规定,在上级国土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管理工作。

(2)会同镇政府编制及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上级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好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协助上级做好本区域内土地征用,做好单位和个人用地手续审查呈批的具体业务。 (4)统一管理本辖区地籍,负责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地籍测量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日常土地巡查监督,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做好建设用地的核查工作;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协商及土地信访工作。

(7)拟订本区域内土地垦复和土地整理开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垦复开发工作。

(8)负责国土管理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土地政策法规。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三、办事程序 建筑用地审批

1 个人到乡镇土管所领取建房申请报告并登记

2、个人填写后交村小组审查签字报委会同意村书记签字、盖章

3、本人将申请报告登记汇总到土管所

4、土管所和规划所根据报告在一周内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可以建房的当场发放申请表,不符合规划的现场解释、说明,已领取并同意建房并发放申请表的农户,在按要求填好申请表后交至土管所

5、报乡镇政府审核;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建房

计生办

一、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拟定乡镇的计划生育规定;

2、负责管理计生服务站工作,认真贯彻“三为主”、“二十字”的工作方针,努力使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3、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认真实施各项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随访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的申报工作;

5、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6、做好镇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能力;

7、指导检查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8、将计划生育管理同宣传教育、各种服务活动和落实各种优惠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9、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助上级及时、正确处理申诉、复议案件;

10、承办市人口计生委、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理办法》;

5、《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事程序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程序: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在工作日内,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免费领取《服务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发放情况联系函》。

《生育证》发放程序:

1、《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管理证明》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权利;

3、作出决定;

4、送达决定书;

5、执行决定书。

司法所

一、工作职责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9、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办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人民调解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直接受理调解的程序

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1、对被申请对象制作《征询笔录》,被申请对象同意调解。

2、受理,填写《民间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

3、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制作《调查笔录》

4、听取当事人意见,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作《调解笔录》

5、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结案存档,制作调解卷宗

7、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填写《回访记录》

(二)不予受理调解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2、对被申请对象制作《征询笔录》,被申请对象拒绝调解

3、通知申请人此矛盾纠纷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到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三)分流调解的程序

1、听取当事人反映情况

2、告知当事人到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解决

民政所

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参与协调抗灾救灾,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社会募捐; (3)落实五保户和退职等各类对象待遇,指导督促敬老院管理,开展困难对象救济和社会临时救济;

(4)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报批工作,及时兑现低保金和医疗救助金;

(5)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规章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建设,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6)指导开展和谐社区创建,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向“三个自我”转化;

(7)经常性开展双拥活动,按时兑现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

(8)积极保障老年人权益,协助本辖区儿童依法收养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9)负责民政对象信访事项,及时上报民政信息;

10)承办本镇和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国民政法》、山东《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山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及提供要件(户口本、身份证、特困证等);

2、村委会派员入户调查、评议、公示;

3、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复核;

4、报临清市民政局审批;

5、镇人民政府公示;

6、救助对象持“最低生活保障本”领取。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镇民政办核实,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临清市民政局批准后给予办理入院;

(三)、残疾人服务程序

1、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镇民政所提出申请,由民政所向临清市残联申报,经临清市残联审核批准后给予落实。

2、残疾证办证程序由本人或家属向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情况表,上交一寸彩色近照一张,由镇残联向临清市残联申报,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证。

(四)、优待与抚恤服务程序

1、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全面优待:一次性发放优待金年终义务兵家属持户口薄,身份证到镇民所办领取当年优待金。

2、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按国家标准发给伤残人抚恤或伤残保险金。

(五)、临时救灾,救济服务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村提出意见;

3、民政所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4、拟订救灾,救济金额;

5、主管领导审批。

农业技术推广站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及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镇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组织实施推广项目。

2、负责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创新;承担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布置的试验、示范、推广监测等任务。

3、对农作物病虫害、农田墒情、肥力、苗情进行监测、预报、防控;对盘江的农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和物化服务。

4、对村农技服务组织、群众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民进行培训并接受咨询。

5、配合农业行政部门执行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测及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工作。

6、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业务。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山东病虫害防治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农业业务咨询、农作物病情、灾情报告

1、由村级(农户)提出咨询申请或病情、灾情报告

2、农技人员前往指导、核实

3、技术站汇总材料信息,将情况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及镇政府。

(二)农业项目申报

1、村级申报,盖村(居)委员会公章

2、农技人员前往规划、核定、评估

3、报镇政府审核同

4、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水利站

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依法治水。

(2)制定全镇水利发展规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主动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4)加强河道、沟渠治理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建设高稳产农田。

(5)做好小型水利工程,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及实施工作,保证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6)搞好镇、村人畜饮水工程规划建设。 (7)依法收好管好水费,实现以水养水。

(8)搞好水利工程立卷归档,资料收集,信息反馈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水利工程重大灾情、险情报告。

1、由村,组,户提供书面材料或电话报告。

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检查。

3、根据实际情况由水利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应对措施

(二)、涉水纠纷处理

1、各村、组、户提供书面材料或电话上报的是由经过。

2、工程技术人员会同相关主管、执法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调解。

3、属违法案件的由市水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三)、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

1、由申请单位(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

2、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前期现场勘测、调查。

3、申请单位(人)填写相关报批表格,由镇水利站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济发展委员会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性年度计划,检查、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3、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参与乡镇建设规划。

4、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革和新上项目的考察、论证、申报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等工作。

5、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6、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搞好综合统计分析。

7、负责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负责乡镇企业的职工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和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11、承办上级有关部门、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事程序

(一)、立项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的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所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立项报告。

3、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手续,如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等。

4、项目业主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业主情况介绍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简历及情况介绍,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等资质证明。

5、合资合作项目要提交合资合作协议或合同书。

6、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三)、立项受理和审批

1、新建项目立项由乡镇企业规划发展办公室受理。

2、企业规划发展办公室审查立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善,指导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

3、企业规划发展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资源、市场、技术、效益等因素研究项目可行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立项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乡镇简化办事程序工作汇报
《乡镇简化办事程序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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