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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民工资权益保障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57:0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群众生活

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群众生活

---左云县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工作纪实

去年以来,左云县农廉办按照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工作方案(试行)》和大同市农廉工作广灵现场会议精神要求,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全县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的建设工作。目前该县的县、乡、村三级农促会已全部成立,共涉及9个乡镇228个行政村,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联网全覆盖的农促会体系。

农促会为干群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9月底,通过协调乡派出所为曹家堡村村民办理了上户手续。‛……

这是在马道头乡农促会的民情日记里看到的。‚民情日记本,记挂群众事,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与民联络勤,干群心贴心‛。今年,县、乡、村农促会成立以来,通过记一本‚民情日记‛、办一份‚农民小报‛等形式,架起了拉近干群关系的‚连心桥‛。

为了写好‚民情日记‛,农促会成员主动深入村舍、深入农民群众,把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记录下来,并帮助农民群众想法子、找路子。‚民情日记‛已成为全县农促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化解各类矛 - 1 -

盾,维护农民权益的一把‚金钥匙‛。

同时透过‚民情日记‛,群众看到了干部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和炽热的爱民情怀。正如一位乡干部说的‚通过这样一个平台,使广大群众知道我们在干什么,同时,我们也能听到群众更多的心声,更多地掌握群众在想什么、急什么、盼什么。农促会确实为我们和农民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农促会为农民合法权益撑起一把“保护伞”

左云县农促会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为基础,不断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撑起了‚保护伞‛。

在具体工作中,左云县各级农促会研究和解决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农民群众上访,化解矛盾,积极主动协调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问题。该县马道头乡黄家店村农促会在处理群众上访事件上实行乡村农促会理事成员、理事长包户责任制,每位包两户,共40户,负责登门上户做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政策、法律,特别是有关煤矿兼并重组的政策、规定,逐一‚对症下药‛,消除了矛盾。店湾镇的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不等不靠,主动代表村民参与到与煤矿兼并主体和煤矿经营人的谈判协商中,最大化为农民争取正当权益;木代村农促会代表群众参与到了搬迁分房方案的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受到农民群众的一致认

可,为维护农村稳定维护农民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止目前,该县的乡、村两级农民权益保障促进会共受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169件次,成功解决122件次。

农促会为农村社会稳定谱写一部“和谐曲”

‚农促会这个单位好,我的那点地让占了,不了解政策,他们每天给我讲解,让我打消了上访的念头,这个农促会真是为咱农民服务的‛管家堡乡一村民这样评价农促会。今年该村民的耕地被高速公路占用,该村民认为补偿不合理,多次企图越级上访,该村农促会了解到情况后耐心地讲解政策法规,使这位村民打消了上访的念头。

该县农促会紧紧把握工作重点,围绕向农民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就有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建议;参与有关部门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参与有关部门对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解决农村信访问题、畅通诉求渠道、做好调解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合理诉求等工作方向,维权维稳,扎实开展工作,截止目前,该县农促会共化解越级访苗头19起,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220余件,真正成为了‚农民朋友的贴心人、党委政府的好帮手‛,赢得了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左农廉办)

推荐第2篇: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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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地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土地征用的政策法规,努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证了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补偿安置中,还有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土地管理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限制征用土地地范围,减少圈占耕地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不断好转,建设占用土地数量大幅上涨。征地数量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征用土地范围过宽,建设占地又控制不严,造成了目前任何项目用地包括一般经营性用地,都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占必征”,既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个别地方脱离实情和项目实际需要,盲目占用土地,征多用少,宽打窄用,既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规模,又导致了大量土地征而不用,长期闲置抛荒,人为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增大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压力。

征地是政府行为,改革征地制度,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征地权不能滥用,更不能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能剥夺农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发展权。要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要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土地。除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征用外,其他建设用地,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律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国家也明文规定了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对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和比例不断提高。这对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另外,我区为了弥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采用了全区建设用地统一调剂使用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征而不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坚持按项目、按产业政策、按建设用地指标、按投资强度提供用地,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地造成土地闲置、抛荒。

二、依法落实补偿政策,保证费用足额到位

征地补偿安置经费不到位,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层层克扣和挪用现象,这是当前引发土地信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很明确。目前出现的问题,关键是执行上的偏差。因此,严格依法办事程序,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是征地补偿的底线。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尽可能给农民多一些补偿。同时要加快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区片价格总体上不得低于按耕地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标准。二要认真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这是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听证会,将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户见面,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不得搭车代扣,严禁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三、实行以土地换社保,保障农民长远生计

目前,征地大多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这种方式简单且便于操作,但只能保一时,不能管长远。失地农民一旦补偿费用完,生活没了来源,就会陷入困境,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贫民”,也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地方政府增加了很大压力。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势在必行。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保险、留用地、土地入股等安置办法。我区在调查摸准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浙江、广东等省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土地换社保、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征地补偿费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补偿年期可按承包合同剩余年限计算。目前,我区正在积极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从制度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积极探索尝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变一次性补偿作为长远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政府收益及其他可用资金中解决。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在这方面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既体现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又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为我们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模式。

四、探索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必须同步推进各项配套制度改革,尤其是加快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过去我们一直将集体土地当作国有土地的附属和补充,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部分财产权。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在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实现集体土地资产的充分显化,使农民从土地上可以得到永续收益,从而建立起长期有保障的财产收入机制。

鉴于此,我区从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入手,鼓励农民流转使用集体土地,既可节省资金,办理手续又方便快捷。其目的就在于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在这一工作中,关键是要抓好基础业务工作,积极构建集体土地市场体系。首先,要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土地产权。只有明确集体土地的物质性质,还农民以处置土地财产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确定农村土地等级,进行地价评估,显化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通过确定土地等级和评估地价,建立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衔接的地价体系,防止土地流转中地价的随意性,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的利益。第三,推动现有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有土地是这样,集体土地也不例外。在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以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使农民从土地开发中得到长久的收益。第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地方人民政府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把绝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要保护原土地承包者的利益。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农村经济发展面貌,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我区已在城南、太河两乡镇进行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推开。去年共办理流转手续23宗,面积122亩,处置集体土地资产额74万元,使农民从土地流转增值中得到长久的收益。

五、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当前,一些地方违反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手续不全,没有法律保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往往很难落实。杜绝各类违法用地,是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的一项治本措施。必须切实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要将落实征地补偿标准作为一项政策“高压线”,作为政治法律来执行,侵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畅通土地信访、举报的渠道,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方。去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多次召开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查处违法用地、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决心前所未有,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高度前所未有。各级领导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和各有关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切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真履行职责。

推荐第3篇: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

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

马晓河

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收益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大量土地“被交易”和收益“被分配”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

从60年农村制度变迁看,我国土地利用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一是在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实行了土地改革,通过“打土豪分田地”,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改造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三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给农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谨防出现“三无”农民

同第二次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相比,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基本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农村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土地权利仍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民还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收益权。在土地的征占用方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进入一级市场,农民虽然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被虚化,农民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实际上都不是所有者。在此情况下,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不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的主体,根本无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因此,土地卖给谁,价格是多少,收益如何分配,完全不由农民说了算。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大量土地“被交易”和收益“被分配”了。在土地的征占用过程中,国家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对失地农

民安置人数过少,土地收益大部分流入各级政府和开发商手中,农民所得只有很少一部分;另外,由于土地开发增值利益的极大诱惑,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先占后批、少批多占、不批乱占土地的现象。这样的结果是,大量农民失地后,一方面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下难以顺利转化为市民,另一方面又难以获得应有的土地损失补偿,导致这部分人变成真正的“三无农民”(“三无”是指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宅基地及地上资产不能跨社区交易,承包地以及宅基地也不能抵押,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违背农民意愿,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了招商引资还强制推行土地流转。在近几年的“增减挂钩”试点中,一些地区任意扩大试点范围,超额使用“增减挂钩”试点面积,还有的地区忽视农民意愿,以损害农民权益搞“增减挂钩”。所有这些都侵害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

不同的改革主张

面对当前农村土地征占用和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的改革主张:有国有化主张的,有私有化主张的,也有主张保持现有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

不少主张国有化的研究者认为,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并使土地所有权纯粹形式化,在此产权架构下实行“国有民营”,明确界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的不同权益。他们认为,实行土地国有民营,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兼并,使耕者有其田;还可以为国土统一整治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在土地国有民营制度下,只要土地租赁期限长,经营者就不会因为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在经营上受到限制。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在世界历史上并没有影响工业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也没有造成农村的动荡。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都是实行了土地私有化的国家,而恰恰是曾经实行土

地公有制的国家,经济社会都曾经出现过动荡。回顾中国历史,土地私有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说法是不合解决学逻辑的。如果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他业,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是一笔收入,而且也是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就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土地私有化不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减少社会纠纷、安定社会、稳定地方财政也有重要意义。

主张保持现有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不变的人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若改为私有,不仅受到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刚性制约,而且即使实行了土地私有,也无法有效解决当前土地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难题。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土地改革必须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赋予农民明确的、永久的、完整的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利用制度改革重点

作者持有另外一种观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许多改进,但在土地征占用、土地流转、宅基地及其房产等方面还留下需要改革探索的空间。今后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改革土地征占用办法。严格界定、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界限,一方面要不断缩小公益性征地范围,将那些本该是非公益性并具有明显盈利性质的土地坚决划出剔除公益性范围;另一方面公益性征地也要尊重农民意愿,按市场价格补偿农民。不能打着公益性用地的旗号,人为压低土地补偿价格,以牺牲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搞建设。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应初步放开土地交易市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要将农民逐渐培育为土地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之

一。积极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办法,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不必须都要变更为国有土地,经批准农业用地也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镇土地交易市场。无论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土地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按市场原则进行分配。要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参与交易,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机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随着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大量流向城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既要允许也应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完善荒地、林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探索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办法,允许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将极大地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能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要严禁一些地区利用各种形式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并侵蚀土地流转收益。即使是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工,也不能强制收回他们的承包土地,一定要按市场办法在自愿原则下鼓励他们转让出承包土地。

三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对农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从法律上实行农村宅基地私有化,并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出租、互换、继承、抵押等,使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真正市场化。实现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市场化,如果农民进城就业,就可以依法将自己的房产及其宅基地卖掉,获得一笔资金,将其作为进城的资本,在城市购买房产,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当前各地正在进行的土地“增减挂钩”和“并村上楼”,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借用公共权力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变相侵蚀,其目

的就是牺牲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增减挂钩”中利益最大化。

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体系。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一种机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建设用地交易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培育土地市场。今后土地市场发育不能把农民排斥在外,农村集体土地说到底是农民的,而不是地方政府的。各级政府不应替代农民更不应替代市场包办一切,这不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初衷。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干预要有边界,其作用是弥补土地市场失灵的部分,而不是代替市场与农民争利。今后,政府在土地市场上主要是健全土地法规,支持发育中介服务组织,加强监督和监管,维护土地市场的公正和公平性,坚决禁止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损害农民利益为本级政府牟利。

推荐第4篇:从减轻农民负担看农民权益保障

从减轻农民负担看农民权益保障

从减轻农民负担看农民权益保障2007-02-06 12:27:1

3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表面是一个经济问题,实质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更是依法治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多次强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积极性,改善党同农民群众的关系。为了了解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我们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本文就是这些调研活动的一些初步结论和思考。

一、农民负担形成的表层原因

调查中农民和一些村组干部普遍反映,目前农民所承受的负担过重,负担分配不合理,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中,突显的主要问题是:

⒈农民人均纯收入严重失实,负担确定办法不规范、不合理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农民负担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合理分配负担的重要依据。但一些地方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不科学、不真实、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有的以计划目标作为实际指标,有的将毛收入作为纯收入;更有甚者,为了使增加农民负担合法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高估甚至虚报农民收入,人为抬高人均纯收入水平,从而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少群众反映,人均纯收入是个虚数,而负担是个实数。一虚一实,出入很大,严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如我们在河南某县的调研中得到的一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是县里掌握的数据是人均元,乡里提供的数据是人均元,村里提供的数据是人均元,农民反映说人均绝对没有元。同时,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平均数,反映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般收入水平。就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乡镇以上的层次上,农民人均

负担的三提五统,并未突破有关部门规定的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控制线,但由于村与村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分配提留统筹费负担的过程中又不考虑这种差距,就难免会出现收入高的负担轻,收入低的负担重的不合理现象,收入水平较低的村、农户所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往往超过各自人均纯收入的。我们在武汉市所调查的个村中,有个村的农民人均承担的三提五统超过了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最高的达到了。此外,农民负担实行了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年度波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农民负担。前几年一度由于农副产品价格下跌,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增长趋缓,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的情况,但农民负担却没有适当调减,形成过重的负担压力。

⒉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社会负担增长过猛。

这几年,农民意见最大的问题是,

一些地方在人民事业人民办口号的掩饰下,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收费项目少则数十项,多则上百项。诸如各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民间修庙宇、建祠堂、续家谱等,都要农民拿钱。有的地方在修建公路和水利设施时,只要农民出钱,以资代劳,不让农民出两工,而每个工的单价高达元。有些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则借有偿服务之名,行乱收费之实。还有报刊订阅,名为自愿,实为摊派。在山东秋村,一年仅报刊杂志费一项就高达元,人平元左右,但是农民却看不到报刊杂志。在问卷调查中,有的农民反映,乡、村有非法向农民集资的做法,的人反映,所在乡和村有只收费不服务(如司法所的法律咨询),或服务收费过高和重复收费(如计划生育检查)的现象,的人反映,有要农民出资参加达标升级或评奖等活动。

⒊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隐形负担加重。

一方面,农产品收购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按质论价和保护价政策,压级压价、限收拒收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有关主管部门控制农产品价格有方,而保护农产品价格则不力。在问卷调查中,的农户反映,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有压级压价的行为。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失控,价格上涨过快,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在问卷调查中,的农户近年来买到过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得到过合理赔偿的只有。

⒋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大量流失。

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者执行不严,农民监督困难,致使不合理开支过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在某市某村,多年来一直没有建帐,根本无帐可查,而村干部则随意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谁收就装入谁的腰包。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乡镇侵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以搞规模

农产品产业为名;一些村组集体经营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亏损严重,给农民造成了沉重的外部债务负担。如河南王集乡,短短几年先后推广西瓜种植、塑料大棚蔬菜、种桑养蚕等数个项目,平均每个项目造成农民负债万元;该乡的一个村响应县乡要求集体办企业的号召,仅一个工业项目造成村集体负债万,彻底整垮了集体经济,造成村民人均硬负担元。调研中农民还反映,有些村办企业实际上成了村干部的小金库,有的人甚至利用承包经营之机,化集体资产为个人资料,从而造成了大量集体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农民不仅没有从这些项目中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不少的村还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并最终转嫁到了农民的身上。

⒌少数干部作风粗暴,违法违纪时有发生。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收费难的问题。但有些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不高,工作方法简

单,作风粗暴,在收取税费的过程中,不时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甚至非法动用专政工具,以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的还引发致死人命的恶性事件。在问卷调查中,的农户反映,在向农收取钱物时,采用了强制的方式和手段。湖北梅县长岭乡某村民委员会公布的《关于今年夏征工作及清收历史欠款的有关规定》中,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每百元罚款元,历史欠款收利息;清收欠款时,钱、油、麦、稻谷、牲猪等兼收,无以上实物的可将电视机、电风扇、煤气灶、机械等抵款,由清收小组当面作价拍卖;(若)个别农户拒不交,由村委会与乡文教组联系,由学校根据村上报欠款户子女名单,令其退学,否则抵扣民办教师工资,并对欠款户生活用电停止供电;对这次要征任务及历史欠款未完成农户,村委会将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此外,一些基层干部腐败现象严重,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此反应

十分强烈。

此外,基层政府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带来巨大的人头费和组织运行费用等开支需求,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极大困难,也为三乱现象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二、农民负担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尽管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直接原因多种多样,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农民负担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⒈体制不完善

就农业内部体制而言,主要是农村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分配关系问题。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以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的都是自己的逐渐成了农业中的一种基本分配模式。由于这种分配模式从根本上否定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对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分配关系没有理顺,界定不清,界限不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机构便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代表的身份,凭借法律或中央赋予的权力,乘工作之便,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利用农民对国家交够、对集体留足的承诺,提出诸多有可能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有时对属于本身工作范围内不应收费的业务活动,也强行向农民乱收费,或者搭车收费,致使自上而下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农村集体产权的独立性认识不足,通过行政手段向农民伸手,加重了农民负担。

就农业外部体制而言,财税管理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制度原因。年国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由于此项改革并没有完全跳出财政包干体制的圈子,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加上政府机构严重超编、行为不规范、缺乏约束机制、部门利益膨胀等原因,不少地方政府往往不得不通过增加预算外收入,来满足对资金的需

求。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没有摆脱外延型经济发展的模式。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求资本原始积累和争上项目的强烈欲望。加上自上而下的政府和部门进行的不切合实际的逐级考核制度,客观上使乡镇政府不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决定其资本积累速度和发展目标,而往往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发展计划,迫使基层政府和乡村集体组织,不得不依靠落后的农业和低收入的农民,去实现这些不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导致一些政府部门侵占已经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并想方设法多参与分配农民的农业生产剩余。一些基层干部一味追求政绩,急功近利,不考虑财力和农民心理及经济承受能力,大搞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劳民伤财,损害了农民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

⒉政策不落实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

的政策。自年月国务院发布第号令《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到现在已经有十多个年头。这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多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中央各部委也发出了多个有关治理整顿农民负担的文件,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果政策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完全到位,农民的负担问题也不至于如此严重。例如,政府再三强调,要将三提五统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的以内。这本是一种控制性指标,或者说是上限,但有的人却将此视为标准。于是就高扒面高估甚至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本来,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在因自然灾害减产减收,或因农产品价格下降而减收的情况下,按有关政策规定,本应减少农民的负担,但往往难以落实。再以农民负担卡为例:有关政策要求月底必须发入到农民手中,但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到月份,领到农民负担卡的农户仅有,未领到负

担卡的有,而反映从来没有发过农民负担卡的农户竟高达。

⒊法制不健全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我国出台的政策多,而立法则太少。从本质上讲,政策与法律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代表着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党和政府发展、调控和保护农业的重要工具,农民也可以从政策与法律中分别享有政策性权益和法律性权益。但由于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体和程序不同,二者的作用和效力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政策具有较强的原则性,而法律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政策,农民可以享有诸多的政策性权益,但对于如何实现权益,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这些权益带有极大的原则性;法律不仅赋予了农民诸多的法律性权益,而且还为确保权益的实现,具体规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其次,政策具有相对的松紧性,而法律则有严格的强制性。对于政策,人们理应执行,但在实践中,许多政策执行与

不执行、执行得好与不好,除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外,很少有责任性规范,很少有规范性的依据去追究违反政策行为人的责任。与政策不同的是,法律具有严格的强制性,一经颁布实施,社会成员都应毫无条件地予以遵守,在法律面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仅有政策是不够的。建国以来,我国颁发了一系列涉农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在规定农民承担一些特殊于其他社会阶层成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许多农民所享有的一些有别于其他社会阶层成员的特殊权益。但无论是法律保障的范围,还是法律保障的力度,农民所得到的保障远远少于社会的其他阶层。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多次作出决定,发出通知,但由于这些决定和通知中缺乏具体的责任性规范,因而实践中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⒋监管不得力

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得力,无疑是造成农民负担长期减不下来的重要原因之一。要使政策落到实处,要使法律发挥威力,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管为保障后盾。并且,这种强有力的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既要有政府职能部门以政策为依据的行政监督,也要有司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监督,还要有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社会舆论监督和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群众监督。以上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缺一不可的,否则,不可能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还很不完善。人治思想的影响和法制的不健全,使有关部门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打击力度受到了影响,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行政监督机制。而在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情况下,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监督自然

就要大打折扣了。另外,由于农民整体素质比较低,政治、经济地位不够高,组织化程度低,自我保护和寻求组织、法律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很多农民甚至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都不十分了解。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的农民不知道三提五统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政策规定,的农民不知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去哪里反映和投诉。官本位思想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的影响较大,一些干部只对上负责,而对下不负责,不能够代表农民的利益,有的甚至为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提供方便。

三、对策与建议

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解决问题。就治本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农业及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消除现有的体制缺陷,改革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实

现税费合一,公平负担。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当然,这都需要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加大治标的力度,为治本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并逐步实施治本之策,从而最终实现标本兼治。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依法治农观念,把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国家和各省已先后制定了不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规,但不集中,不系统,散见于各种法规,不便贯彻落实。而且其中不乏相互矛盾之处,个别规定与中央精神相违背。鉴于此项工作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尽快把农民权益保障条例列入立法规划。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

作。就目前来说,不仅要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也要对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政府公务员进行依法行政的教育。建议以印发法规编篡、摘编或农民手册等形式,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使广大的干部和群众,了解农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各基层人民法院派出巡回法庭,专门受理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和个别农民拒绝缴纳税费的案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真正体现法律的威严。

改革现行的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建立农民合理负担新机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必须从制度改革入手,进一步深化农业税费改革,以农村税费制度和粮食购销制度改革为主线,使农村产权制度、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在规范政府行政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乡村集体和个人经济组织

行为的基础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中央正式出台农业税费制度改革方案之前,可依据现行的政策、法规,对农民负担实行分项(税、统筹费、提留)、分级(乡、村)、分部门(税务、财政)管理的办法。

一国家税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征收。尤其是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要严格执行据实征收的政策,严禁按户、按人或按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平摊。

二五项统筹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按所属各村近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合理地分解到村,再由村(经组)根据农户所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收入情况、负担能力等,有差别地分解到农户,并作为承包合同的一项具体内容。乡镇分配到各村的统筹费总额度一定三年不变。考虑到农业生产具有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的特点,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减收情况下的统筹费

减免申报审批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农业税制改革,要最终实现税费合一,取消统筹费。

三三项村提留费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理。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提取及使用,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问题。村级提留应由村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实际需要,及农民的实际负担能力等,提出年度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村组干部的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和奖励的办法。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需要集资的项目,要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就必须提高有关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乡镇基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村级财会、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工作的指导。同

时,在执行财务公开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定期公布村组基本财务收支情况,而且要公布集体经营项目的盈亏、资产变动等情况。同时,要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民理财小组,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目前,我国个别省市推广了村帐乡管的做法,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精神不相符,建议改村帐乡管为村帐乡审。这样既可以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加强对农副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一在农产品收购环节,成立由商检部门、物价部门、农技部门和农民代表联合组成的权威性农产品验质、定级、定价监督小组,彻底改变由收购部门在农产品验质定价方面,一家说了算的局面,真正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技术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农业生产资料经

销单位定期进行质量和价格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当真、以劣充优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一成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既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也是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纽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真正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有必要成立农民协会,并使之成为农民自身利益的保护者和农民的代言人。

二设立农民负担监测点,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负担项目、负担额进行客观、准确的监测。

三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管理机构,设立农民投诉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要考虑到农村交通和通讯困难等实际情况,一方面要多种形式地接受举报和投诉,另一方面要设立流动站点,

走近群众,积极地受理举报和投诉。

此外,加快农村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尽快实现定编减员,也是治弊之策。

我们需要清楚的是,上述诸建议的核心是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发展农业。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进步和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也才能够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作者简介:梅志罡,年生,河南新野人。华中师大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在读博士,中心农村社会发展研究室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是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和社区理论与应用

推荐第5篇:保障种子质量维护农民权益承诺书

保障种子质量维护农民权益承诺书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企业担负着及时为农民提供优良品种、放心种子,确保种子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品种安全和产业安全的重要任务。为配合各级代理做好良种销售,保障种子质量,维护农民权益和种子企业权益,甘肃先农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全国各级代理及农民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障种子质量。坚持质量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检验技术标准,认真抓好种子生产、收获、收购、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保证种子质量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指标;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做到种子生产安全,质量数据可靠。

三、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经营理念,种子包装的标签符合标准;销售给农民的种子按照购买品种的栽培技术要点种植,对品种的弱点明确告知;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

四、坚持守法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种子管理规定,树立种子产业及我公司良好形象;建立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如因种子质量产生纠纷,造成产业损失,在技术鉴定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做到持证生产,合法经营,共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五、坚持诚信经营。坚持“讲责任、重合同、守信誉”的职业道德,树立“遵纪守法、公平竞争、实现共赢”的行业风尚,创建诚信企业,构建种业诚信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广告宣传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蒙骗农民。为农民供应“放心”的种子,为农业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做出新贡献!

甘肃先农国际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日

推荐第6篇: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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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

作者:刘英团

来源:《农业知识·百姓新生活》2014年第03期

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一方面,不少地区的人地矛盾空前紧张,“农地细碎分割,经营规模太小,造成生产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却出现了耕地的大量抛荒弃耕,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明显下降。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不但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延伸的必然要求,还是进一步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然选择。而且,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作为新鲜事物,很有必要借鉴国内外一些做法,并从制度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如,美国的农地实行农场主私有制。土地转让的主要方式是租佃,拥有土地而不经营的人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过中介出租,采用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继承等各方面都具备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

土地流转,一是推动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二是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三是有利于农科技术推广;四是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发展;五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当然,我们在看到农村土地流转取得的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它存在的问题,因为只有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并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这种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如,农村土地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55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土地流转受让主体身份的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从而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

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应成“铁律”。改革的最大难题是农民流动过程中怎么明确自己的财产权利。如果农民选择流动,他在农村的财产权利可以跟他在城里可能获得的财产权利做平等置换,“这才是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改革路径”。《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贯穿于整个流转的过程中,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一旦违反了这些原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农村社会保障服务。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一切生活的保障,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安身立命的基础,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很有必要探索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避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

推荐第7篇:乡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汇报

乡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我镇现有各类一定规模的非公企业36家,职工3500人,其中列统企业24家,职工2185人。目前,23家列统企业已建立了工会委员会,占应建会企业的%。近年来,我镇建会企业均已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签约率达100%,签约内容也涵盖了工资报酬等粗线条内容,可以说,工资集体协商在我镇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今年以来

,我镇启动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镇党委、政府、人大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它作为“富民”实事工程来抓,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制

定了阶段性工作计划。结合本镇实际,成立了以镇主要领导挂帅,工会牵头,司法所、劳动保障所、工商、妇联、企管站、调处中心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齐抓共管新局面。党委统领、政府发令、工会领跑、人大监督、企业执行的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体系初见雏形,为推进我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障。

二、强化指导,宣传到位

镇工会、劳动等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在宣传发动上下功夫,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抓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就工资集体协商召开了镇、村、企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还深入开展了送法入企、送法进村等活动,

使广大企业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集体协商的意识明显提高,为推进我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了浓烈的舆论氛围。

三、树立典型,整体推进

hy;全镇24家列统企业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为基本准则;以实现企业效益和职工收入最大化为落脚点,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措施。今年年初镇明翔工艺厂率先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厂工会与企业行政充分协商,就企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行业、企业的最低工资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职工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企业效益逐步攀升。厂长××*说,自从签订了工资协议后,出现了三个“想不到”:想不到厂里的效

益同比增长了30,想不到职工月平均收入同比增长了100元,想不到困惑已久的工人“留不住”、“招工难”的问题不再成为烦恼。

hy;工资协商工工作的推行,使我镇劳资纠纷数量锐减,稳定和谐的局面初见端倪。今年上半年我镇发生劳资纠纷2起,同比下降了50%,拖欠、扣压工资等情况不复存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面实现工资集体协商,任重而道远。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现今年底我镇经营性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工资协商签约率达80以上的工作目标,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下一步,我镇将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实现长效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知晓率,为深入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营造声势。三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集中一段时间,对镇属企业协商代表进行一次轮训,提高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四是进一步落实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全面铺陈。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共决、工资增长和工资监督三个机制,把好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文本审核、首席代表签字三个关口,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和职工工资增长两条底线,以点带面,典型推动,促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镇生根开花。

各位领导,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动力,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寻找新的突破口,以与时俱进只争朝夕的姿态,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大干三五年,再造新仪征”宏伟目标再作贡献!

推荐第8篇:乡镇农民增收工作汇报材料

近年来,**市坚持“建大龙头、带大基地、兴大产业、占大市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立足区域特色优势,把日光温室蔬菜产业作为调整种植结构、提升种植效益的突破口来抓,多年坚持财政资金扶持,部门跟踪服务,技术人员包片指导,使日光温室产业逐步培育成为农户的增收主业。截止目前,全市共建成日光温室4679 座、5495 亩,带动全市5600多户农户从事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种植与销售工作,初步形成了温室蔬菜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化经营格局。2004年,全市日光温室蔬菜实现经济收入2500多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 4.5 %。**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依托区域优势发展基地,找准突破口培育支柱产业

**市从1998年开始,持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在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紧紧依托城市人口多、新老两个市区市场需求空间大的优势,从1999年开始,在已有部分农户种植一代日光温室经验的基础上,集中连片规模发展二代日光温室,当年投资760万元,在赤金镇和平村、营田村、**镇南门村等片区配套建成高标准二代日光温室1295座,并全部落实到户,当年成功试种出9大类、15个新品种的日光温室蔬菜,棚均收入达到4000余元,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投入生产、当年取得经济效益的目标,使广大种植户见到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坚定了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乡镇发展日光温室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由于二代日光温室空间大、立柱少、采光储热保温性能好,很快被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接受,并取代了一代日光温室。经过99年到2001年连续三年的建设,全市共配套建成高标准二代日光温室4049座、5180.4亩,改造一代日光温室298座,建成赤金镇西湖、营田、和平和**镇河西、中渠、东渠、南门两个千亩以上的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带,基地规模逐年发展壮大。

二、落实政策完善配套设施,夯实基础推动产业持续发展

多年来,**市在日光温室的打建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上,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益的原则,采取市、乡、村补贴贷款利息、定棚补助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采购建设物资、统一架设灌溉设施等方式,先后投入资金1200多万元,对全市集中连片的4000多座日光温室进行了田间道路、水、电及生活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日光温室生产效益和科技含量,从2001年开始推广应用日光温室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坚持每年为每座机质改造温室补助800元扶持资金,并固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常年坚持在基地划片包棚开展技术服务,逐棚指导改造建设和种植,目前全市已建成有机质无土栽培温室677

座、880亩,2004年亩效益达到9439元。建成了赤金镇和平村、清泉乡跃进村、**镇河西村、北门村4个有机质栽培日光温室蔬菜示范小区,在新老市区市场设立了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组织开展了日光温室蔬菜产地认证和产品论证,使全市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向无公害方向发展。今年,我们将继续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计划再改造机质栽培温室154座、200亩。

三、加强科技指导服务,稳步提升产业整体效益

近年来,**市不断地加强对农村重点产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在草畜、日光温室蔬菜、啤酒原料等产业的发展上,聘请省内外有关院所的专家组成农业专家咨询团,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新体系。在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发展上,**市设立了专门的扶持资金,用于日光温室先进实用技术和适用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工作,先后引进日光温室种植技术43项,成功地嫁接改造了18项新技术。截止目前,全市大部分种植户对日光温室的茬口安排技术、扣膜技术、调控措施及全程化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常规技术都能全面掌握,并娴熟应用,常规技术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初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市日光温室蔬菜生产的模式和技术措施。特别是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的引进推广,带动了穴盘育苗、节水滴灌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应用普及率达到了60%。同时,全市先后引进推广了34个日光温室新品种,使日光温室的种植由叶菜向果菜等多品种方向发展,全市的日光温室蔬菜品种增加到了60多个,在传统的叶菜、果菜种植品种扩大的基础上,西甜瓜、樱桃西红柿、食用菌等特色蔬菜和花卉园艺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在种植品种结构的布局上,全市已初步形成了以**镇、赤金镇为主产地,以清泉跃进为主的茄辣种植区,以赤金西湖、柳河官庄子、下西号沙地为主的韭菜种植区,以**镇河西、北门为主的西瓜、甜瓜种植区,日光温室蔬菜区域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布局初步形成。通过各项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有效提升了全市日光温室的整体效益,到2004年底,全市日光温室亩均效益达到了8

219元,年均递增500多元,打建改造日光温室已经成为广大种植农户的自觉行动,农户的种植经营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四、树立精品品牌意识,积极开拓外部销售市场。

从2001年起,**市紧紧依托本地的优势特色产品和龙头企业,提出了创优创名“草王”饲草、“绿峰春柳”酒花、“参乐”南瓜粉、“沁馨”甜玉米、“雅丹”红花油、“花季”孜然等农产品六大品牌,先后在兰州、酒泉等地举办了多次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并先后成功策划组织了酒泉市农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主题活动和全国啤酒原料产业发展技术研讨会,极大地提高了**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近几年狠抓规范管理、资源整合、品牌打造等工作,不仅强化了品牌意识,更为重要的是把龙头企业和各个专业协会推到了创市场的主体地位。从2002年起,**市先后指导8种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日光温室蔬菜为主的17种农产品制订并实施标准化栽培技术规程,对全市日光温室蔬菜和啤酒大麦进行无公害产地认证,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农业的发展,引领了全市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向无公害、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市先后对5大类23个蔬菜品种,推广执行了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暂无标准的17个蔬菜品种,制定出了地方暂行标准进行推广应用;统一注册了“沁馨”、“花季”蔬菜品牌,积极地进行市场运作,把品牌温室蔬菜逐步推向了市场。目前,**市日光温室蔬菜以其无公害、品质好远销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等地市场,年外销量达2万多吨。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全市大田蔬菜、脱水蔬菜、制种蔬菜的快速发展,全市每年的大田蔬菜落实面积都在2.5万亩以上,已在赤金镇、**镇、下西号、黄闸湾等乡镇建成大田蔬菜、制种蔬菜和脱水蔬菜专业生产小区19个,建成脱水蔬菜龙头加工企业9家,年加工生产各类脱水蔬菜3000多吨。

五、培育发展专业经济协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近几年来,**市把扶持专业经济协会作为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借鉴外地区发展市场农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经验,积极为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协会内部,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内部决策机制、经营机制、分配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手段,不断加强对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管理,使全市的专业经济协会能够坚持自愿结合、民主办会、兼顾服务与盈利的原则,还能够联企业创品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实力,成为组织广大农民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在协会外部,切实改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减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专业经济协会的行政干预,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来规范和管理运行行为。截止目前,全市共组建各类形式的专业经济协会83个,吸纳单位和个人会员20254人,带动辐射农户14850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4%。其中以日光温室蔬菜、啤酒花为主的种植业专业经济协会26个,发展会员5535人。

通过几年的扶持发展,**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已涉及到饲草、日光温室蔬菜、肉牛肉羊、啤酒原料、林果、优质专用粮等各个主导产业领域,并建立了稳定的生产基地,专业经济协会一头联结市场和龙头企业,一头对接千家万户,成为发展市场农业的必然趋势,正在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推荐第9篇: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汇报例子

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汇报例子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所紧紧围绕“情系百姓,服务为民”这一服务宗旨,坚持“耐心、热心、细心、用心、关心”的原则,以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树立了劳保窗口的良好形象

镇位于市西南,行政辖区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万亩。镇区下辖7个行政村,57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2万余人,由汉、维、回、哈等13个民族组成,少数民族占25%。

目前,我镇劳保所共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2名公益性岗位,3名赴闽培养新农保专干。

一是加强全镇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为副组长,劳动保障所和各劳动保障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镇劳动保障工作;二是建立了以市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局为龙头,以镇、村劳动保障服务所为纽带,以村劳动保障协管员为基础的农民就业三级信息网络,做好政策宣传、社会保险、信息发布、用工登记、建档建卡、劳动维权等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是年初镇政府把劳动保障年度考核指标下达到各村,纳入目标管理体系,落实责任,专项考核,并作为村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促进了工作的扎实开展,形成了人人关注劳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1、大力宣传引导,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是大力宣传务工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以典型事例、典型人物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季节性务工的积极性。;二是充分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网、标语、墙报等形式,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各村刷写墙体标语100多条;三是与“访惠聚”工作组一同走访入户,并与村民进行交谈,宣传就业扶持政策,并就村民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答,同时认真听取他们就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镇对XX年富余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备了村级档案治理。截止7月,我镇转移富余劳动力1749人,完成年目标任务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263本。

2、加大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富余劳动力素质。

一是加大对劳务经纪人的培训。通过邀请专业讲师分析劳务经纪人培训的组织和管理,有针对性设置培训内容让学员增强兴趣。通过集中讲解、事实案例分析讨论、师生互动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学员们的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重点讲解了招工的主要政策、招工技巧和稳岗方法,使学员们能够进一步地认识劳务经纪人的作用。目前,已开设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30余人次。二是加大就业创业培训。通过摸底调查,对农民感兴趣的工种进行培训,XX年主要有:家政服务员、电焊工、计算机操作员、缝纫,参加培训人数达300余人;举办创业培训4期,培训人数100余人。在市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乡镇工作,做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并为2人成功申请了小额担保贷款,帮助扩大经营。

3、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劳务输出成效明显。

在以往培育农村劳务经纪人的基础上,通过创建劳务经纪人协会,广泛吸纳劳务经纪人入会。镇共有规模劳务带头人5名,各自带有不同工种的富余劳动力,主要有:园林绿化、装卸、积雪清扫等。

4、注重就业信息宣传,大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服务工作

针对大学生就业问题,加大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建立大学生毕业报到台账,对大学生就业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利用“镇劳动保障”微信平台和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发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招聘信息1800余条,张贴用工信息27期。

目前已报到15名大学生,其中已就业4人,其余备考公务员。通过我镇大中专毕业生帮扶群、首创大中专毕业生微信群、公众号、短信群发等媒介,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5、搭建就业平台,拓宽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

一是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资源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对全镇18—55岁的农村劳动力实行了动态管理,随时了解农村劳动力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二是建立了以市镇村三级就业信息网络为基础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通过微信平台、发送短信、镇劳动保障协助员、村就业信息员下乡组织宣传等多种途径,传递给全镇每一位求职者;三是建立了供需交流平台,将招聘会与“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结合,今年举办我镇“春风行动”首届专场招聘会,并有效畅通了求职者与企业间的联系,求职者100多人,达成就业意向50多人;四是建立了网络信息平台,通过新兴媒介,镇劳动保障公众号、微客生活信息平台、qq群等及时发布、反馈工作动态、用工信息、公示等,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全覆盖,提升就业服务能力。

截至目前,我镇共有10495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今年新增115人,补缴63人,年参保目标任务10250人,完成全年任务的%。新农保一卡通持卡计划人数300人,目前完成持卡606人,完成年目标任务的202%。新农保死亡注销35人,老农保到龄4人。完成新农保生存认证3004人,五七工生存认证7人,并为18名群众办理85号文。

今年,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我镇组织开展了关于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主要做法:我镇不断拓宽宣传思路,创新宣传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全民参保登记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气氛。我镇运用新兴媒介,镇劳动保障微信公众服务号、微信工作群,进行全民参保专题宣传;在镇村主要路口、人群聚集区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设宣传专栏,利用村村通广播解读全民登记和社会保险政策,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我们还通过短信群发系统、劳动保障服务大厅电子屏发布《社会保险全民登记致居民的公益短信》,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我们通过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和召开村干部、党员座谈会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详细讲解社保政策,现场解答群众提问,发放各种宣传资料3000余份,广泛宣传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登记对象、具体工作方式等内容,争取得到居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还借助开展创卫宣传契机,大力加强全民参保登记宣传,营造浓厚工作氛围。二是实行责任到人,包村抓组制度。乡镇全体领导每人都包干负责一个村,带领分管科室人员与村干部一起入户开展核实、宣传,指导、检查和督促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进。将入户登记任务分配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三是实行通报制度,列入年度考核。镇政府明确要求,各村必须每周向乡镇领导小组汇报全民参保工作开展情况,并在乡镇每周工作例会上作通报,对进展缓慢的开展专项督察,同时将全民参保登记纳入乡镇对村年度目标考核。

我镇本着“以人为本”为前提,“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为宗旨,“依法按程序办事”为核心,“劳动保障监察质量提升”为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今年共举办专题宣传活动两场,发放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余册,通过走访用人单位和年度企业审查,积极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和服务。XX年参加年审的辖区企业单位共有25家,有3家今年没有生产无用工没有参加年审。并对25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登记台账,录入系统。

加大对用人单位日常巡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截止目前共接到劳动者来访投诉8起,成功调解8起,无一起因调处不力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有力地维护了全镇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企业实行两网化管理。高度重视两网化管理工作,已经定制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劳动保障窗口服务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树立窗口的良好形象,在服务工作中,镇劳保所紧紧围绕“情系百姓,服务为民”的服务理念,按照“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要求,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树立服务窗口新形象。一是服务窗口制度健全,规范务实。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跟踪回访制、责任追究制,各项制度内容齐全,通俗易懂,上墙公告,办事人员一看清楚明了。二是政务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知情。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号、公示栏、显示屏、服务网站等多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办事指南等,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良好。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意见。三是业务办理依法依规,优质高效。狠抓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实行一周一培训,一月一考核,一季一评选,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各项业务政策规定,解答政策和业务问题“一口清”,经办业务熟练迅速。四是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风优良。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用语,服务语言规范,语气亲切温和,手势、姿态具有亲和力,微笑服务。对每位服务对象,做到“三有”、“四不”、“五心”。五是服务窗口环境整洁,服务高效。服务场所设施齐全,便民服务用品齐备,服务场所干净整洁、秩序井然,各类用品用具放置有序。六是服务举措改革创新,切合实际。对用人单位和群众主动上门联系,了解服务需求,建立联系沟通机制,拓宽服务方式,提供一对一服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搜集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群众代表、服务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基层服务工作是一项持久、长线工作,我们科室成员平均年龄27岁,确保了面向农村的基层服务工作能够保持长期的热心、耐心和信心,持续激发工作的无限活力与激情。大家年龄相仿,工作中在沟通协调、相互合作时会更加默契融洽,与其他科室相比,我们避免了因为年龄差距问题所产生的矛盾,也避免了因为合作出现问题对基层服务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

随着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生问题的不断关注,我们深感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解放思想,强化责任,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心全意的为辖区群众服务!

推荐第10篇:农民权益保护

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从社会公正视域

摘 要: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中,

挂会公正基本规则要求对失地农民问题进行新的诠释。针对失地农民构建确保扛会公正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

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是当下失地农

民问题的初步解央之道。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公正;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只要考察一下当今世界较发达国家走过的社会发展轨迹,我们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结论。所以,社会各界大可不必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而‚莫名惊诧‛,在研究此问题时,需要一些真正意义上的‚大历史观‛。其实,细致考察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就可以发现该问题也是符合上述规律的。因为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真正产生是在20世纪80一90年代,而其最初发源地也是在江苏、浙江以及广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只是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失地农民问题几乎成为全国都在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公正的视域来对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闯题进行相关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与失地农民问题

现代社会中社会公正基本规则的完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的理念依据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现实依据。【1p6其中,平等理念要求政府应将失地农民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看待。应该充分重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重视失地农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和牺牲,并通过诸如失地农民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的消除、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社区管理的转变等印姻诸多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由理念要求尊重失地农民对于国家所做的贡献和牺牲,并要求国家在土地征用和征收过程中应在法律及政策制定上,体现出对失地农民的特殊照顾。详言之,就是要改革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补偿机制单

一、差别待遇明显、产值计算不准确以及实现角色转换的各种机制缺失等弊端,日】充分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合作理念要求失地农民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必须靠相互的合作和沟通始能完成。‚个体人只有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竹【啦!失地农民亦应适当理解和包容政府,并积极支持政府合法合理的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lp2瑾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现代社会所讲的基本人权亦即生存权的规则。

显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就像马斯洛在其著名的‚需求五层次论喇中所讲的第一层次亦即‚生理需求‛~样不可或缺。机会,‚实际上是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性空问和余地‛。{113,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后的基本发展机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保障才有可能使其拥有基本发展的权利,不至于因为国家的‚土地征收‛或者‚土地征用‛的公权行为而阻隔或者‚断裂‛。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和社会调剂的规则,显然要求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因做出了特殊贡献和牺牲而进行符合其比例的分配。这种分配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中,还包括在第二次分配中,甚至也包括在最后的‚结果公平‛条件下不遗余力的照顾失地农民的权益。从某种程度而言,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从社会公正的视

角而言,是部分地违背社会基本公正价值目标的。因此,任何一个致力于为公民谋福利的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在城市化或者说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诸如社会不公、贫富差距,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种民生问题,失地农民的问题即其中的问题之一。我国政府作为最广大人民谋取社会福祉的政府,亦不例外。当然,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才有可能从本质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不无天才地指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嘲

二、社会公正视域下失地农民问题的化解之道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如何在制度设计和建设的范围内实现机会公平,尤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制度构建,尤显重要。笔者认为。构建以下法律制度对于失地农民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完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土地征用实行‚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的征地补偿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挨言之,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所有,用于生活安臵和安排生产。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但我们可以比较确定地推论出:受益的对象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和集体。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受益对象已惠及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另外,按照

其一,政府应该努力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建立城市居民与失地农民之问的统一的就业市场。陋增先。从制度上消除对失地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为此就应该对失地农民给予‚国民待遇‛并赋予其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其次,需要相关立法加速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目前我国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但仅列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四项,而将现实中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排除在法定的就业歧视之外,从而使得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缺少法律依据。尽管在目前

中有相关的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其细化程度以及保障力度远远不够。再次,可成立失地农民工会,依靠失地农民集体的力量来消除就业歧视。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

第三。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事实上,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不仅仅是针对失地农民而言的,在当下中国大规模的失业语境下,这种法律机制应该是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目前,劳动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造成劳动报酬差距过大、劳动工资增长乏力、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建立劳动报酬差距的合理标准体系及预警机制、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法律制度和解决劳动薪酬方面问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圈第四,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鉴于失地农民人数的庞大,构建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来说至为重要,尤其是在失地农民普遍感到生活被主流社会‚剥离‛、利益被‚剥夺‛、心理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加剧了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项目。第五。建立并完善针对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表现出其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弊端。其中,农村土地产 权不清晰是这种流弊的最重要表现形式。要从本质上解决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为失地农民建立一种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而这种引导机制的历史重任毫无疑义的

落到了对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建构中。农村的土地市场制度应包括诸如土地产权流转基本规则、市场调控体系、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土地市场法律和政策规定等等。

三、结论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社会公正的视域考虑和探讨此问题,对于当下中国所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需要明确的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实上,中国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是各个系统相互配合的产物。显然,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只有解决了与失地农民问题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问题、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现阶段基本人权保障问题、土地所有制改革问题、市场机制在社会各环节中的运作问题等,才有可能从最终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那种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靠一种机制或者一种制度就完全能够解决的想法,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了,才有可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所以,对于目前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的诸如对现有的各种制度的刁难以及不顾我国基本国情的‚诋毁‛和‚煽情‛,从社会的整体发展角度而言是不可取的。社会的发展靠社会各个阶层的通力合作,即狄骥所主张的‚社会合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个阶层需要一些。合理的‛和‚谨慎的‛宽容。宽容在当下确实是一种美德。诚如考夫曼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嘲 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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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统筹城乡背景下的成都经验

陈辞 马永坤

摘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经济社会许多重要领域的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科学发展能否切实得到保障,然而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在其进程中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本文在统筹城乡背景下,总结成都经验,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整理和耕地保护三个方面具体阐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

关键词: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民权益保障

一、土地制度变革下的农民权益保障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贯彻中央关于“多予、少取、放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精神的重要途径,是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的关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价值不断显现,农村土地产权纠纷Et益增多,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也存在诸多难点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尚不清晰。行政管理权侵犯土地财产权现象比较严重。二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不一,因村民待遇引发的农村地权冲突日趋增多。土地产权不明晰、不对等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缺陷分别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城乡土地市场割裂和城乡空间形态不合理,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首先,土地市场发展滞后以及农地价格的扭曲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城乡统筹的进程。其次,农地价格严重扭曲与其产权价值相背离,导致农地资源城乡之间配置的不合理。这些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权属关系不清,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农民的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

自上世纪90年带以后,中国城镇建成面积的扩大速度快于城镇化率。在利用资源的积聚与集中、释放更多级差土地收入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和余地。成都启动了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通过重新界定权利,使经济资源的积聚和集中所带来的土地级差收入,在分配上更好地兼顾城乡人民的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与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在平等和效率两个方面都有损失,并对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

土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即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尽可能完整的界定给农民,并允许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而有限的产权交易和利益保护无疑具有特殊的制度特征,因而引发的一系列复杂问题,则正是我们将长期面对的理论困境。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城镇化的发展要求未来几十年内,农村人口要向城镇转移。如果按照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5%的水平,我国将有8亿左右的人口进入城镇居住和就业。200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45.7%,城镇人口为6亿。未来12年间,还要转移约2亿农村人口,直接面临的问题就是,进城落户农民的居住和非农就业用地如何解决。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集体利益的保护,但是对农民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仍然普遍不够。在新形势下,本文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作为重要市场资源的土地交易行为如何既体现资源配置的效率,又保护集体所有权下农民的利益,通过完善与创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解决的问题

1.明确产权主体代表。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

核心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保障了集体所有者或者是农民的最大权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虚拟” 的所有者,这种状况造成农村土地流转会出现诸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确定为村民小组,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代表也就是村民小组。理由是:在村民小组这个小范围内,保存着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最完整信息,现实中最清楚的状况(包括地块面积、分布及土地质量等)最清楚的是在这一级。同时,作为产权主体的村民小组对于屏蔽形式的侵犯产权行为比较有利,也更能体现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所要求的产权交易必须符合交易费用小而效益高的原则。

2.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统一。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目的之一是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建设用地流转后的用途决定了土地流转后的价值,尤其是城乡土地统一市场的建立必须要有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基础。与会代表们认为统筹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科学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加快我国现有的规划体系的改革,应当注重规划的引导性,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的扩展,并向“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模式转变。在编制农村土地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保持农村特色,保持乡村功能和文化风貌。同时要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产业发展、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2004年以来,成都市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坚持规划先行,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土地整理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实施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有利于农村建设用地价值的显化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

(二)成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情况

2008年,成都市以市委一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在全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还权赋能,把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让农民拥有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目的是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并允许其流转,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三农” 问题,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主要措施有:

1.以产权明晰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一是坚持政策先行。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出台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规定确权登记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要件、技术要求及完成时限,建立了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体系。二是坚持农民自主。充分依靠基层自治组织,由村民自主协商解决问题,有效化解了确权登记的诸多难题。三是坚持协同推进。将确权登记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部署、协调推进,利用高分辨率卫星等先进技术开展农村承包土地实测工作,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以流转顺畅为核心,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有序

流转。一是积极促进依法有序流转。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有序流转。二是积极搭建土地交易平台,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纳入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公开交易。三是积极完善配套服务政策。成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抵押、担保等金融服务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服务、信息平台、风险补偿和纠纷调处机制等配套服务,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前提下,努力推动农村产权顺畅流转。

结合成都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的具体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全面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加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的基本思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为成都城乡发展提供支持,也为全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实验经验和借鉴。

三、农村土地整治问题的应用与探索

农村土地整治是依据规划对一定区域内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的综合治理,包括农田整理、村庄整治、建设用地开发、复垦等活动。实践证明,土地整治在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土地整治在有效拉动内需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一)农村土地整治定位破解两大难题

城乡统筹、新村建设、耕地保护“三位一体”;村庄建设已购现象明显,而实现“异构协同” 难度大。推进中心村(社区)乡村空间重构,具有战略性与创新性。

1.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的指标约束。由于体制、管理和历史原因,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的布局分散、面积偏大、比例偏高,而且几乎游离于市县土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土地政策创新,而村庄用地的巨大潜力是其重要前提;村庄土地整治成为解决城镇用地指标和耕地补占平衡“双重”约束的重大战略选择。成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验存在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实施进度及土地复垦保障的问题。

2.农村建设集约用地的现实瓶颈。农村建设用地普遍散、大、乱的状况,导致土地闲置、利用低效,甚至成片村庄空心化。落实两个“最严格”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均在农村。其中能否创新机制,建设现代中性化社区,实行空心化村庄整治还田,是深入开展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用地集约化的关键。

(二)农村土地整治的现实选择与多目标模式创新

1.农村土地整治现实选择。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部门协调机制。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政府行政部门众多,不利于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在进行经济、社会和生态的“详细”分析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规划包括:区域城镇化的成长规律和新型乡村空间的演替规律;经济上是否可行,农民是否愿意接受,生态上是否安全承载;产权调整方案是否明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民自治组织是否健全,保障措施是否有力和有效,权、利、责是否明确和对等。

实践证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一个“撬动支点”,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土地整治制度改革来说,必须转变一组制度设计理念:(1)将现有的“供给型”转变为“需求型”。要看农民到底需要哪些制度和政策,农村社区意见领袖有哪些想法。(2)将现有的“惩罚型” 转变为“激励型”。使所有参加农村土地整理的行为人,只要工作努力,都能得到相应的激励。(3)将现有的“理型”转变为“道型”。制度设计应该更重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重视细节的表达。

2.农村土地整治多目标模式创新及战略研究。村庄整治需规划先行,特别应以县域为单元,研究农村空心化“生命周期”,建立阶段性土地整治模式;村庄整治建设要“踩准节拍”、经得起时间考验。强调规模化,确保所建新村不至于很快成为明天的“空心村”。农村土地整治还要遵循农村发展地域差异性,凸显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原则,实行多样化的技术标准、目标要求、管理模式与保障措施。在功能导向上强化“一整三还”,即依托村庄整治增地,实行还田、还林、还园。从农村土地整治的宏观性、全域性、基础性、系统性特点出发,国土管理部门具有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理应确立全局性、战略性研究与管理的基础地位。

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征地制度改革

(一)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加大对“三农”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扶持力度。这就需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切实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显著提高耕地利用综合效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动耕地向大户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推进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全社会共同消费的保护耕地的成本不能只由管理土地的县、乡(镇)地方政府、拥有耕地的村民集体和承包耕地的农民来全部承担,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也承担相应的成本,从事第

二、三产业的人们都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因而,必须建立耕地保护全社会补偿的共同责任机制,由全社会分担耕地保护成本,减轻农民耕地保护负担,协调城乡、区域和代际公平发展。

成都市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指导思想,出台了建立耕地保护基金,给予保护耕地农民经济补偿的政策,促进了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参照成都的做法,推动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级耕地保护补偿基金, “基金”主要来自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收益等。“补偿的接受主体” 主要是农民,即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他们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还应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补偿,主要补偿其耕地保护及其相关方面发生的一些必要的开支。“补偿标准”还要考虑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征地制度改革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既要改变国家强制性低价征地侵害农民权利,又要防止超越实际的制度安排加大征地矛盾和困难,影响正常建设。董祚继认为如何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如何落实同地同价原则,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如何拓宽安置渠道,解决长远生计等,亟待研究明确。

1.土地收益不合理,主要是国家征地。从现象看,是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现象背后则是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例如,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垄断了,这与不承认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利,有直接关系。改革征地制度,是一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从农民这头,是要赋予完整的土地财产权;而从政府的角度,则是切实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整合部门关系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无疑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改革过程。

2.土地征用制度改革。(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土地征用行为。将征地权的行使严格限定于公共利益范围,而且公共目的应该是直接的。对非盈利性用地,可采取征地的方式并实行公平补偿。对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要打破政府土地征用垄断坚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控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2)从征地补偿到征地市场定价。中国土地征用补偿改革不仅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而且要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逐步探索征地市场化补偿机制建设的可能性。征地制度应当从用途管制和价格管制向单一的用途管制转变。(3)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公众参与。首先,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制,坚决克服随意突破、调整、修改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现象;其次,要加强对土地征占的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合法性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再次,要建立土地征用的事前公告程序,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要强化土地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是解决好“三农” 问题,而土地问题又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核心和基础。为了真正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 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资产。以确保农民真正享有土地财产权,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谭术魁,彭补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流转的支撑体系研究[J].财经研究,2002,(10).

[2]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 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实践的调查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3.

[3]王华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构建节约型社会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3):14.

[4]杨继瑞.论绝对地租Ⅱ的来源及形成机理[J].国土经济,1996,(3):11—18.

[5]杨继瑞.城乡统筹视角下郫县住宅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R].西南财经大学,2009,(12):11.

第12篇:人大对农民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了做好省人大关于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调研工作,根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的要求,4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林带领下,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深入到市郊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洪山、东西湖、汉南等地农村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市郊各区人大农工委根据提纲进行调查。5月15日,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了各区人大农工委主任会议,对我市农村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市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与农村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同时,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法制观念得到增强。总的来讲,当前我市农民的生产自主权、劳动就业权、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和生活保障权等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生存权得到保障,人格受到尊重,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非法拘禁、关押、打骂群众的现象已基本杜绝。农民基本上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外出打工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改水改厕工作正在顺利进行,预计今年完成改水38万人,三年全面完成改水任务。农村养老保险得到推行。

2.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去年,我市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功地进行了首次村委会换届直选。全市2076个行政村,一次直选成功的有1917个,占总数的923%,选举过程中,村民参选率很高。全市有1618585个选民,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1345984人,委托投票的131828人,参选率达913%。同时,选举民主气氛较浓,选谁不选谁,由村民自己决定。选举产生的村领导班子,绝大多数都能发扬民主,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

3.农民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一是全市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开展平稳、顺利,效果也较好,农民享有了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权;二是全市农村全面推行了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村负担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三是对全市村级财务进行了清理,从而加强了村务特别是财务公开工作,普遍建立了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四是制定了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XX市农业投入保障条例》、《XX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XX市农村经营合同管理条例》、《XX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加强了农村法制建设,保障和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维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全市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农民不合理负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1999年,我市农民负担总额(含税收、提留统筹、两工、集资等)人均12647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9%。

4.农民的社会权益有了明显改善。一是农民的受教育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全市农村90%以上扫除了文盲;二是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农民依法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三是农村计划生育各项服务工作有了较大改进,农民的生育观念有了一定转变。

二.当前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不够,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一是农村市场不规范,农产品价格下滑。特别是粮棉收购政策不落实,粮食没有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业投入产出效益低,农民增收难已成为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二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特别是违反教育法的教育集资和违反规定的教育附加费的收取、农业“两税平摊”、强制以资代劳等现象在我市一些地方还大量存在。由于农民的实际纯收入与上报数有一定差距,所以农民的提留也不合理。三是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四是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在有些地方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仍然突出。

2.农民的社会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一种形式,难以兑现;二是农村义务教育费用过高,农民难以承受,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的现象还存在;三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少地方名存实亡,有些农民就医难和看不起病。

3.农民生存环境差,一些基本的生存条件亟待改善。一是农村乡村建设规划不力,村庄建设比较混乱。二是道路、通讯、自来水、水渠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影响着农民生产生活。三是有的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城市垃圾场都建在近郊农村,只堆放未处理,城市污染转嫁给了农村,村庄环境卫生差,影响农民的身体健康。

4.农民享有的生产经营服务权益不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资金来源少,原来的预购资金、农用油补贴、农村信贷、集体调剂资金基本没有,发展经济受到制约。二是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服务不力,主要表现在农作物品种改善、病虫害防治、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业气象预报等方面的服务有的逐步弱化。三是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卖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四是面对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难,政府的政策指导和销售服务不到位,农民难以享受科学的信息服务。

5.农村村民自治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村委会管理缺乏手段,基层干部工作难度大;二是少数地方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得到尊重,存在包办代替、选举程序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少数地方社会治安秩序不好。农村宗族势力、地痞村霸、封建迷信、偷盗等治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反映比较强烈。

6.部分地方存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如: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的对超生对象的处罚株连亲友,有的因“形象工程”干涉农民在公路两旁的生产自主权等情况。

三.对农民权益保障立法的几点建议

1.农民权益保障立法要结合各地实际,突出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社会服务权益等重点,讲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一些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2.农民合法权益立法要明确执法主体,避免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的现象。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要具体,使执法部门能够对号入座,避免拖拉推诿的现象发生。

3.在立法中完善农民权益保障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民群众对农村重大问题的监督,使农民的投诉渠道畅通可行,做到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如农民投诉、反馈的具体方式、渠道等方面要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4.根据方便农民群众的原则,规定农村地区的人民法院应设立为解决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巡回法庭。一方面可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随时回答农民群众的咨询,受理农民提出的诉讼案件。

第13篇:人大对农民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

人大对农民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

人大对农民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2007-02-06 12:26:

51为了做好省人大关于农民权益保障的立法调研工作,根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的要求,4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元林带领下,市人大农村委员会深入到市郊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洪山、东西湖、汉南等地农村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市郊各区人大农工委根据提纲进行调查。5月15日,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了各区人大农工委主任会议,对我市农村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市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中央、国务

院高度重视农业与农村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同时,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法制观念得到增强。总的来讲,当前我市农民的生产自主权、劳动就业权、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和生活保障权等农民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生存权得到保障,人格受到尊重,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非法拘禁、关押、打骂群众的现象已基本杜绝。农民基本上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外出打工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改水改厕工作正在顺利进行,预计今年完成改水38万人,三年全面完成改水任务。农村养老保险得到推行。

2.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去年,我市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功地进行了首次村委会换届直选。全市

2076个行政村,一次直选成功的有1917个,占总数的,选举过程中,村民参选率很高。全市有1618585个选民,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1345984人,委托投票的131828人,参选率达。同时,选举民主气氛较浓,选谁不选谁,由村民自己决定。选举产生的村领导班子,绝大多数都能发扬民主,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

3.农民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一是全市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开展平稳、顺利,效果也较好,农民享有了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权;二是全市农村全面推行了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村负担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三是对全市村级财务进行了清理,从而加强了村务特别是财务公开工作,普遍建立了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四是制定了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武汉市农业投入保障条例》、《武汉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农村经营合同管理条例》、《武汉市村集体

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加强了农村法制建设,保障和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维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全市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农民不合理负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1999年,我市农民负担总额(含税收、提留统筹、两工、集资等)人均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4.农民的社会权益有了明显改善。一是农民的受教育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全市农村90%以上扫除了文盲;二是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农民依法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三是农村计划生育各项服务工作有了较大改进,农民的生育观念有了一定转变。

二.当前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经济权益保障不够,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一是农村市场不规范,农产品价格下滑。特别是粮棉收购政策不落实,粮食没有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业投入产出效益低,农民增收难已成为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二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特别是违反教育法的教育集资和违反规定的教育附加费的收取、农业“两税平摊”、强制以资代劳等现象在我市一些地方还大量存在。由于农民的实际纯收入与上报数有一定差距,所以农民的提留也不合理。三是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四是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在有些地方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仍然突出。

2.农民的社会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只是一种形式,难以兑现;二是农村义务教育费用过高,农民难以承受,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的现象还存在;三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少地方名存实亡,

有些农民就医难和看不起病。

3.农民生存环境差,一些基本的生存条件亟待改善。一是农村乡村建设规划不力,村庄建设比较混乱。二是道路、通讯、自来水、水渠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影响着农民生产生活。三是有的地方环境污染严重,城市垃圾场都建在近郊农村,只堆放未处理,城市污染转嫁给了农村,村庄环境卫生差,影响农民的身体健康。

4.农民享有的生产经营服务权益不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资金来源少,原来的预购资金、农用油补贴、农村信贷、集体调剂资金基本没有,发展经济受到制约。二是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服务不力,主要表现在农作物品种改善、病虫害防治、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业气象预报等方面的服务有的逐步弱化。三是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卖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四是面对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难,政府的政策指导和销售服务不到位,农民难以享

受科学的信息服务。

5.农村村民自治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村委会管理缺乏手段,基层干部工作难度大;二是少数地方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得到尊重,存在包办代替、选举程序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少数地方社会治安秩序不好。农村宗族势力、地痞村霸、封建迷信、偷盗等治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反映比较强烈。

6.部分地方存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如: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的对超生对象的处罚株连亲友,有的因“形象工程”干涉农民在公路两旁的生产自主权等情况。

三.对农民权益保障立法的几点建议

1.农民权益保障立法要结合各地实际,突出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社会服务权益等重点,讲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一些存在的突出问题,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2.农民合法权益立法要明确执法主体,避免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的现象。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要具体,使执法部门能够对号入座,避免拖拉推诿的现象发生。

3.在立法中完善农民权益保障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民群众对农村重大问题的监督,使农民的投诉渠道畅通可行,做到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如农民投诉、反馈的具体方式、渠道等方面要作明确具体的规定。

4.根据方便农民群众的原则,规定农村地区的人民法院应设立为解决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巡回法庭。一方面可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随时回答农民群众的咨询,受理农民提出的诉讼案件。

此外,根据去年朱镕基总理在访问美国的讲话精神,建议以多种形式向上级直至党中央反映,争取恢复或者重建农民协会,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农民合法

权益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人大对农民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完毕!

第14篇:警察权益保障

警察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应该说警察的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并非处于一种完全良性的状态。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有所抬头,而且暴力程度加剧。我们不仅应该关注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成果,也应该关注警察权益的维护。

一、解析警察权益的内涵

(一) 权益是中心词,而警察是对权益范围和属性的限定

(二) 警察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警察权益是警察作为公务员所享有的权益

判断警察个体的行为是警察行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决定其权益是否属于警察权益范畴的重要前提。

判定具体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对于警察来说,不能仅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为标准。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履行职责。

执法实践当中,应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和判别。从实质标准来看,警察行为的界限应当纵观警察个体的行为与其警察职权的关联性。如果其行为与行使警察职权无任何联系,纯属涉及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为,则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从形式标准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这是认定警察行为的关键所在。警察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职务,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可以判定为警察行为。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此,《刑法》专设了妨害公务罪。

(三)警察权益是国家特别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其内容具有特定性

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和参照,鉴于警察职业和执行警察公务的特定条件,作为具有特殊执法身份和地位的警察,其权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生命健康权

基于人的生命之最高价值的理念,人人都享有最为重要的生命健康权,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任意剥夺,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对自己生命的保护,不仅是保障自己的生存,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司法特别保护权

作为普通公民的警察个体,其权益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被赋予特殊重要职责的警察,应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其权益又必须受到特殊法律的特别保护。违法犯罪分子对警察的侵害,其行为不仅仅是指向警察个体本身,执法民警所代表的政府形象和执法权威同样受到藐视和损害。所以,对伤害警察行为的处罚,各国都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

3、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有着内在联系的权利,普遍受到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的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遭到侵害后也理应获得法律救济。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4、伤亡抚恤权

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最具危险性的职业群体。他们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捍卫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换来了社会和百姓的安宁。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伤亡后,警察及其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5、获得工作报酬权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6、接受教育培训权

7、休息休假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权利有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之分,警察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

警察权益是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要看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个正常合法的警察行为要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程序瑕疵,都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障碍。

现举例说明这一点。

二、中国警察现状:高强度工作与公信力缺乏

1、警力严重不足

2、大量工作为非警务活动

3、工作时间长、强度大

4、身心与心理健康问题严重

5、工作危险性高,积劳成疾者多

6、财政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

7、执法指标催生“执法犯法”

8、权力过大,难以监督

例:《我省“警察压力调查”》

三、我省公安机关维权机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

《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则》(简称《工作规则》)

(一) 维权机构设置

《工作规则》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维权委”及“维权办”。

“维权办”为专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警务督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维权日常事务。

(二) 维权职责范围

《工作规则》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或之后因行使职权而涉及本人及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工作规则》规定维权范围主要是:

1、遭受暴力袭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2、遭到无端阻扰、围攻、侮辱、谩骂、诽谤,受到伤害情节比较严重的。

3、遭到不实投诉、诬告陷害、报复造成伤害的。

4、遭到威胁、恐吓、骚扰、纠缠,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

5、被新闻媒体歪曲事实或互联网上被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

6、受到不当法律追究、纪律处分或其他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

7、其他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维权工作程序

《工作规则》规定的维权工作程序是:公安民警认为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提出维权申请。是否受理,应在15日内答复申请人(与我们公安民警有关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受理维权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大、疑难、复杂的维权事项,由维权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申请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受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申请复查。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

(四)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应遵守的规定

《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不同的警情,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务装备。

2、按照有关警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防止和减少人身伤害。

3、注意观察现场情况,正确评估执法危险程度,根据现场情况和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

4、遇有自身无法完成任务或者可能遭致人身重大伤害的情形时,除法律规定必须履行职责以及不采取措施将使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外,应当中止或暂缓执行任务,密切关注态势,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待增援。

《工作规则》特别规定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遇到自行处置有困难的,应当在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少自身伤害的同时,尽可能收集、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请求援助。

四、福建省维权典型案例

(一)从严打击暴力抗法袭警案

(二)妥善处置酒后闹事案

(三)关注互联网维权工作

五、透视国外警察权益保障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警察,警察是和会公众的保护神。然而,这个令人敬畏的职业却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境遇。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警察已成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职业。

绝对权威:

设想一下,警察执法若无权威,单在枪支横行的美国,警察岂不成了持枪犯罪绝好的“活靶”?但美国警察遇袭伤亡率却远低于中国。在美国,按法律规定,警察执勤中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对可疑人员采取较强烈的强制措施,如当警察在公路上截住普通违章车辆时,只要他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就可以举起手枪,喝令车内人高举双手或抱住后脑走出车门,然后对其进行搜查。如果对方是无辜的,他们也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因此投诉警察滥用权力。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

例如当警察处理交通违章时,当事者若不服气,可以事后凭警察争辩,更不能伴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防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嫌疑,轻者被带上手铐,送进监狱,重者会遭到警察的枪击而丧命。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警察执行公务给予了较大的法律保障。在英国,根据相关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与此同时,《英国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不得虚假回答或提供导致警察发生错误的陈述,若发生了此类情况,被讯问者就会因为导致警察浪费警力而构成伪证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按英国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个正执行职务的警察若合理地认为有人故意妨碍他对另一个人实行合法地逮捕或拘留,他可对该人实施无证逮捕。 “敢抵抗,就开枪”

P75 对于

讨论:《泰安袭警》――《看天下》20

11、1总第162期 我国的警种划分比较细,但是在实际的出警中又会出现一种警察职能泛化的现象。而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又充满刚性,因此容易使警察在实际中无所适从,例如什么警察可以配枪、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等等,在实践中都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这些在泰安袭警案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一、脆弱的警察(问题)

和美国大片中那些动辄拔枪的警察不同,中国的基层民警腰上,很难看到露在牛皮外套外的手枪把。人们对配枪感到不安,当泰安警察因为没有配枪殉职之后,大家又忽然感到,警察还是应该有枪的。

持枪的警察可能因为滥用武器给公民带来伤害,赤手空拳的警察难以保护公民的安全,怎么办?

二、案例(泰安袭警:无枪警察VS持枪歹徒)

20

11、

1、4

四、感触(爱恨交织――警察的那把枪)

《寻枪》陆川

五、传说中的三大“黑枪基地”

化隆:与公安打“地道战” 松桃:国民党败兵传下造枪术 合浦:离公安局千米之遥的制枪村

六、公安部人士谈涉枪犯罪

(一) 五类人群对枪支有需求

一个是黑恶势力,哪个黑恶势力手中有枪,就会占上风。 第二个是地下赌场的看场保镖,地下赌场是非法的,经营需要枪来威慑。

第三个是藏区。藏区人民有打猎的习惯,身上有枪是他们的传统喜好。

第四个是矿老板。矿区是比较复杂的,为了争好的矿坑口,枪对他们来说也很具有威慑力。 第五个是贩毒团伙。

(二) 八成黑枪系自制和走私

(三) 枪支贩运都是走快递公司

七、国外警察用枪纵览

世界各国的警察分两类,一类是大陆派警察,以德国、法国的警察为代表,他们的警察都配备枪支等高端武器。另一类是海洋派警察,以英国为代表,严格限制配枪。但在越来越多的犯罪者携带性能良好的武器、袭警事件又屡屡发生的情况下,既要确保警察和公众的安全,又要减少误伤,已经成为困扰世界许多国家警方的难题。

(略)

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警察职责代价和权益保障的最佳平衡,而在这其中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执法环境的改善;二是警务保障的加强。

袭警罪? 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比如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第15篇: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机会。老有所乐是指通过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使老年人心情舒畅、情感需求得到满足。为实现“五个老有”,对老年人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上包括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解决好“五个老有”就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宪法、法律关于老年人保护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的法律规范中,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第1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遗弃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者丧失继承权;第10条规定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此外,《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

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离退休、生活待遇、优抚安置、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老年设施建设规范和税收、社区服务、社会参与和老年体育以及公证和法律援助等内容。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所收录的实用老年法律法规汇编中,有 190 多项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规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遗产、继承、追索退休金等疑难案件所做的批复,总共有十几项司法解释。

四、《老年法》内容

按照《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从目前各省市的立法实质内容来看,主要对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各省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

第二,受赡养的权利。老年人为子女操劳终身,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在它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在生活上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敬、关怀和帮助,让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目前中国的国情有80%是农村人口,缺少相应社会福利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各地方法规关于家庭赡养的章节都设置了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规定。 第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制与干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常受到不法干涉。因此,各地方法规基本上都重申这一权利,加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保障。

第四,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收益、处分等权利,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许多养老纠纷的发生就是老年人没有充分享有财产所有权。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涉及到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房产权。由于住房紧张,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的住房经常被挤占,从大房到小房、到厨房甚至被挤到牛棚、猪圈,更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质量。《老年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何保障老年人房产权。各地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房产权进行规定,部分地方对老年人变更房屋所有权设置了相对复杂的程序。

第六,继承权。老年人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辛勤操劳。到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愉快地安度晚年。当其子女先于自己死亡时,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继承法》规定了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老年法》第十九条强调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各地方法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当老年配偶间发生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 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第七,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不断发展,知识需要更新。离退休老年人愿意继

续受教育,国家与社会应支持与帮助。各地基本上重申了《老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劳动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是他们的劳动权利并没有丧失。特别是随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进步,老年人健康状况普遍提高,寿命延长。我国老年人中蕴藏大量的宝贵人才,存在巨大的创造潜力。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社会做贡献。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老年人的劳动权。

第九,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社会发展离不开老年人的参与,老年人可以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这种权利。

五、修订的《老年法》新增内容

1、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

2、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4、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六、广州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

1、《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九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二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广州市有养老机构在2006年推出《亲情协议》,入住时,子女向父母保证“每周至少探望一次,至少致电问候一次”,如子女不常探望父母将被列入“不爱爸妈黑名单”,不断收到院方以短信、电话、电邮等方式发出的“快来看老人”温馨提示。今后,广州市将在养老机构推广,《亲情协议》提醒老人子女及时尽孝。

3、广州市老龄委目前正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订广州的地方细则。广州市老龄委撰写专门调查报告,然后将该报告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吁请市人大组织全市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老年法》的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制订广州市贯彻《老年法》实施细则。

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条例》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

第16篇:乡镇农民增收工作汇报材料[推荐]

近年来,xx市坚持“建大龙头、带大基地、兴大产业、占大市潮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立足区域特色优势,把日光温室蔬菜产业作为调整种植结构、提升种植效益的突破口来抓,多年坚持财政资金扶持,部门跟踪服务,技术人员包片指导,使日光温室产业逐步培育成为农户的增收主业。截止目前,全市共建成日光温室4679座、5495亩,带动全市5600多户农户从事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种植与销售工作,初步形成了温室蔬菜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化经营格局。~年,全市日光温室蔬菜实现经济收入2500多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5%。xx市的主要做法是:s0100

一、依托区域优势发展基地,找准突破口培育支柱产业

xx市从1998年开始,持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适应性和战略性调整。在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紧紧依托城市人口多、新老两个市区市场需求空间大的优势,从1999年开始,在已有部分农户种植一代日光温室经验的基础上,集中连片规模发展二代日光温室,当年投资760万元,在赤金镇和平村、营田村、xx镇南门村等片区配套建成高标准二代日光温室1295座,并全部落实到户,当年成功试种出9大类、15个新品种的日光温室蔬菜,棚均收入达到4000余元,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投入生产、当年取得经济效益的目标,使广大种植户见到了实实在在的效益,坚定了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乡镇发展日光温室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由于二代日光温室空间大、立柱少、采光储热保温性能好,很快被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接受,并取代了一代日光温室。经过99年到2001年连续三年的建设,全市共配套建成高标准二代日光温室4049座、5180.4亩,改造一代日光温室298座,建成赤金镇西湖、营田、和平和xx镇河西、中渠、东渠、南门两个千亩以上的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带,基地规模逐年发展壮大。

二、落实政策完善配套设施,夯实基础推动产业持续发展

多年来,xx市在日光温室的打建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上,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益的原则,采取市、乡、村补贴贷款利息、定棚补助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采购建设物资、统一架设灌溉设施等方式,先后投入资金1200多万元,对全市集中连片的4000多座日光温室进行了田间道路、水、电及生活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日光温室生产效益和科技含量,从2001年开始推广应用日光温室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坚持每年为每座机质改造温室补助800元扶持资金,并固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常年坚持在基地划片包棚开展技术服务,逐棚指导改造建设和种植,目前全市已建成有机质无土栽培温室677座、880亩,~年亩效益达到9439元。建成了赤金镇和平村、清泉乡跃进村、xx镇河西村、北门村4个有机质栽培日光温室蔬菜示范小区,在新老市区市场设立了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组织开展了日光温室蔬菜产地认证和产品论证,使全市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向无公害方向发展。今年,我们将继续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计划再改造机质栽培温室154座、200亩。

三、加强科技指导服务,稳步提升产业整体效益

近年来,xx市不断地加强对农村重点产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在草畜、日光温室蔬菜、啤酒原料等产业的发展上,聘请省内外有关院所的专家组成农业专家咨询团,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新体系。在日光温室蔬菜产业的发展上,xx市设立了专门的扶持资金,用于日光温室先进实用技术和适用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工作,先后引进日光温室种植技术43项,成功地嫁接改造了18项新技术。截止目前,全市大部分种植户对日光温室的茬口安排技术、扣膜技术、调控措施及全程化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常规技术都能全面掌握,并娴熟应用,常规技术普及率达到了90%以上,初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市日光温室蔬菜生产的模式和技术措施。特别是有机质无土栽培技术的引进推广,带动了穴盘育苗、节水滴灌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应用普及率达到了60%。同时,全市先后引进推广了34个日光温室新品种,使日光温室的种植由叶菜向果菜等多品种方向发展,全市的日光温室蔬菜品种增加到了60多个,在传统的叶菜、果菜种植品种扩大的基础上,西甜瓜、樱桃西红柿、食用菌等特色蔬菜和花卉园艺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在种植品种结构的布局上,全市已初步形成了以xx镇、赤金镇为主产地,以清泉跃进为主的茄辣种植区,以赤金西湖、柳河官庄子、下西号沙地为主的韭菜种植区,以xx镇河西、北门为主的西瓜、甜瓜种植区,日光温室蔬菜区域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布局初步形成。通过各项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有效提升了全市日光温室的整体效益,到~年底,全市日光温室亩均效益达到了8219元,年均递增500多元,打建改造日光温室已经成为广大种植农户的自觉行动,农户的种植经营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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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树立精品品牌意识,积极开拓外部销售市常

从2001年起,xx市紧紧依托本地的优势特色产品和龙头企业,提出了创优创名“草王”饲草、“绿峰春柳”酒花、“参乐”南瓜粉、“沁馨”甜玉米、“雅丹”红花油、“花季”孜然等农产品六大品牌,先后在兰州、酒泉等地举办了多次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并先后成功策划组织了酒泉市农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主题活动和全国啤酒原料产业发展技术研讨会,极大地提高了xx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通过近几年狠抓规范管理、资源整合、品牌打造等工作,不仅强化了品牌意识,更为重要的是把龙头企业和各个专业协会推到了创市场的主体地位。从2002年起,xx市先后指导8种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日光温室蔬菜为主的17种农产品制订并实施标准化栽培技术规程,对全市日光温室蔬菜和啤酒大麦进行无公害产地认证,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农业的发展,引领了全市日光温室蔬菜产业向无公害、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xx市先后对5大类2

第17篇:农民工资调查报告

关于近年来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调查报告

一.资料来源

选择我镇及周边乡、镇大约100人,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其中包括近十年来月工资、大米及食用油价格变化情况。调查时间:2012年8月10号至15号。调查方式:在街道上随机进行问卷调查以及询问部分超市近年来的大米和食用油的大体价格。 二.方法

随机抽查 三.问题设置

1.近年来你的月工资平均为多少

2002 _____

2003 _____

2004 _____

2005 _____

2006 _____

2007 _____

2008 _____

2009 _____

2010 _____

2011 _____

2012 _____ 2.比较现有的工资和以前的工资,你觉得怎么样?

A.非常满意

B.满意

C.一般般

D.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3.你觉得改革开放对你的影响怎么样?

A.非常大

B.很大

C.比较大

D.还行

E.没影响 4.你是如何理解改革开放的?

A.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是一项非常有影响的政策 B.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但也可能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C.改善了我们的生活,但还是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公正的地方

2012年8月20日

1

D.改革开放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生活水平日益下降 5.你觉得如何做才能真正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平? (多选) A.制定更多惠民的政策,如家电下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等 B.解决农村户籍难题,取消医保不能跨区使用的问题 C.废除借读费问题,创建更多的农民工子弟学校 更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调查结果

农民工工资及生活变化

年份 月平均工资(元) 大米平均价格(元/斤) 食用油平均价格(元/吨) 2002年 610 1.009 6774 2003年 781 1.0694 11000 2004年 802 1.2166 16000 2005年 855 1.003 14000 2006年 953 0.997 13000 2007年 1157 1.1698 19800 2008年 1205 1.546 23500 2009年 2018 1.754 28300 2010年 2558 2.057 16000 2011年 3714 2.189 17000 2012年 4570

2.317

18000

2012年8月20日

2

五.调查分析

(1)工资变化原因

2012年8月20日

3

①:国民经济增长,对农民工的需求增加

用工需求增加是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增长和投资

规模的扩大为农民工创造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

废除了许多不恰当的政策,使得外出务工成为了一种可能。

②:就业政策环境改善,农民外出就业权益得到保障

政策环境的改善为农民工获得了应得到的制度保障。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部门对农村

劳动力流动问题高度重视,提出了许多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最近几年,政府部门加大

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解决,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外出

务工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与基础。

③: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大,农民技术素质提高

为适应社会对各种人才的需要,增强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竞争力,近年来,国家

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很大程度对提高农民工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产生了 积极的影响。

④:农业及生活成本上升,农民对工资的预期值提高

增加收入是农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主要目的,工资预期直接影响到农2012年8月20日

4

民劳动力就业地点

的选择,而输出的劳动力价格是农民工工资预期形成的基本参考。近年来,随着人民生

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成本也不断增加,农民工必须在觉得有钱可得才会外出务工,这样

就造成了农民工工资较快的增长。

(2)物价变化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商品价格也随之出现了剧烈的变化。中国经济在依赖世界的同时也受到了世界经济的波动。以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为例,西方经济体在遭受重创后,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速严重减缓,相应的,商品物价也发生了变化。只是有的商品的对外依赖性不强,所以依旧呈现增长的趋势。 六.看法及建议

(1)加大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

在我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农民工对于技能的认识不强,他们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接受技能培训,在外务工只是干一些重活、苦活。我想,如果政府或者是公益组织能发动公信力量对在职的民工进行培训,相信会对他们的工作和人生产生重大影响。 (2)规范用工行为,坚决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政府部门加大了帮农民工讨薪的政策 。这项政策使得外出务工的人员的权利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同,让他们更放心外出务工。 对于这项政策,政府部门应该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因为中国的城市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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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离不开农民工,中国的经济更离不开他们! (3)建立跨区医保、教育体制

流动性极强是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他们为了工作,不得不四处奔波。由于工作工作环境的原因,他们的健康问题往往得不到保障。如果政府部门建立相关的方案、政策,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能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而且还能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对于教育方面,随着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多,留守儿童的数量也日趋上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一个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于留守儿童来说,他们的家庭教是完全得不到保证的。如果能建立更多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都有很大的保障,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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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2012年8月20日期 实 践 报 告

姓名: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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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拖欠农民工资

血汗工资被拖欠

公开电话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近年来,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日益剧烈,并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的生计与安宁,企业的稳定,而家庭的安宁和企业的稳定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保障,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公开电话开通以来,中心时刻站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第一线,把农民工工资列入重点关注事项。

2011年5月4日,石先生来电反映,其在交城县蒲渠河村晋阳焦化厂打工,正月十五因病请假,又因生活困难,去焦化厂领取1月份与2月份的工资(3000多元),该厂却不给。石先生希望政府能够帮忙要回工资。

生活困难,花钱治病,石先生急切希望拿到辛苦钱的迫切心理,对此办理中心工作人员非常理解。在接到反映后,办理中心第一时间制作转办卡,批转县劳动局落实办理。县劳动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人手展开调查,经查实:晋阳焦化厂并没有故意拖欠工资,只因当事人未办理工作交接事宜;现劳动局

已下达指令,焦化厂已于5月6日支付石先生全部工资。拖欠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石先生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致以感谢。

2011年5月9日,群众来电反映交城县覃村吉威玻璃厂欠工人十个月的工资至今没给。中心接到反映后及时制作办理卡,转至县劳动局,要求及时处理。经县劳动局调查,该厂经营困难已停产放假很长时间,因资金困难导致拖欠工资。县劳动局责令该厂老板任吉树马上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支付工资。5月11日,该厂已一次性全部支付当事人工资。

......追回的被拖欠工资, 公开电话被封为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认真办理”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工作态度,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宗旨。在新的时期,我们将更加重视这一平台,认真办好每一件事情,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的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更好地发挥公开电话倾听民声、了解民情、解决民难、吸纳民智的积极作用。

第19篇: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汇报

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汇报

文章标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汇报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平台建设“六到位”的标准要求,2004年由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了___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同时成立了5个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服务体系,在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大力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服务功能,开拓就业渠道,使1102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97名“4050”人员走上了工作岗位,开创了就业工作进社区、社会保障

进社区、城市低保进社区的工作局面,全镇就业再就业工作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喜人态势。

一、劳动保障基本情况。

___镇地处城郊,总人口40770人,其中城市人口18871人,辖13个行政村,5个社区居委会。近年来,按照业务部门的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镇政府从着力抓好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入手,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了劳务输出、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岗位开发、社会保险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六到位”要求,镇上成立了劳动保障服务所,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县上在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8人,正式干部7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1人,其中,镇劳动保障服务所8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10人,并将劳动保障所需的经费并入社区经

费,列入县财政统一拨付,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人力物力上的保证。

(二)、结合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首先从抓硬件入手,争取劳动部门资金,购置了办公设施,做到了“五个一”,即有一块牌子、有一部电话、每人有一套桌椅、有一个资料柜、有一台电脑。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有独立的办公场地96平方米,配备9套办公桌椅;五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同各社区居委会合署办公,做到了标识台帐、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五统一。

(三)、夯实工作基础。所站成立后,组织人力对辖区内的劳动力资源状况、下岗失业人员、辖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建立了“六册一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劳动力资源花名册、辖区内用工单位花名册、享受城市低保人员花名册、求职意愿登记表,并录入微机实行动态

管理。截止目前累计登记失业人员1633人、“4050”人员143人、零就业家庭32户54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660人,企业退休人员766人,为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积累了第一手资料。

(四)建立工作制度。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成立后,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站所职能职责,制定完善了《劳动保障服务所工作职责》、《社区劳保站工作职责》、《劳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作程序》、《劳务输出工作程序》、《职业介绍工作程序》、《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职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等9项工作制度,并使之上墙公示,从制度上保证了劳动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主要成效。

1、摸清了底数,促进了就业。社区劳动保障人员经常对辖区居民和用工

单位进行走访,不断更新充实劳动保障的各类台帐,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做到了“六清”即思想动态清、家庭情况清、劳动技能清、择业观念清、身体状况清、经济收入清。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发布栏及时发布各种用工信息,随时开展用工职介活动,使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就近就地就业。

2、就业再就业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利用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等时机,对失业人员进行择业观教育,树立勇于走出家门,国营私营都是单位,各行各业都是工作的观念。二是利用各种例会、信息栏、板报、张帖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各项政策。三是树立了一批自强不息、自主择业、积极创业,下岗不落志再就业典型,通过组织先进典型演讲会的形式,现身说法。使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就业援助有序开展。一是收集发布信息送岗位,为了使再就业援助活

动落到实处,针对掌握的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多方搜集用工信息,编发劳务用工信息,提供就业岗位5000多个;二是以人为本送服务,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对572名失业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详细掌握了他们的求职意愿,特别是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开展了一对一服务,制定服务计划书97份,就业援助有序开展。

4、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一是针对“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58个,安置58名困难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并为他们落实社保补贴41064元;二是为有创业意12全文查看

第20篇:乡镇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工作汇报

**镇保障村级组织建设及村级民兵营(连)长

待遇工作汇报

中共**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2012年2月7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首先,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莅临我镇调研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我镇村级组织建设及武装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我镇认真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为核心,建立健全村级经费保障机制,激发农村干部队伍活力,巩固基层政权,提高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镇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和村级民兵组织待遇等工作汇报如下:

一、村级组织及民兵组织基本情况

1、村级组织基本情况。我镇共有19个行政村,有村两委班子成员102个,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5名,副书记4名,委员28名;村主任19名,副主任9名,委员27名;其中连选连任的村主干有24名,占68.6%;新一届村两委干部中党员64名,占全体村两委干部的63.4%,党员干部比例得到大幅提升。本届村干部平均年龄45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上58名,村干部呈现年轻化,知识化。

2、村级民兵组织基本情况。我镇共有民兵营(连)19个,民兵营(连)长19名;19名民兵营(连)长中有大专1人,高中学历11人,其中党员18名,退伍兵7名,平均年龄37岁;有17人进入村两 1 委班子,其中14人兼任综治、文化、卫生、防疫等六大员职务;有3个村(溪西、下村坂、白岩前)是专职民兵营(连)长, 其中2个村(溪西、下村坂)是村级聘请的民兵营(连)长。

二、完善机制,加强建设,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近年来,我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村级组织建设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了村级组织的工作热情,提高村级组织服务“三农”的能力,增强了村级各项事业的发展,全镇19个村两委呈现出有序正常运行的良好态势。

1、树“旗子”,选优配强村级领导班子。2009年是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我镇作为市、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试点乡镇,根据市、区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积极指导,提前介入,摸准情况,因村制宜,一村一策,本着“严格依法办事、处处有据可查、坚决杜绝漏洞”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完成19个行政村换届选举工作。选举过程中,我们以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为目的,加强教育引导,积极为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平台,选出了一批素质高、党性强、观念新、开拓意识浓、发展思路好、群众威性高的党员、退伍军人、致富带头人等农村优秀人才竞选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新一届村两委干部中,经济能手有43名,占42.2%。

2、提待遇、重绩效,提高村级组织工作积极性。制定了《**镇村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细则》,定档分级,分类管理。镇党委与村“两委”班子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同时,制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管理办法》,针对职责和分工建立了有效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机制。对村干部实行月补贴年奖惩劳资分配制度,

2 其补贴由“基础职务补贴+绩效补贴”构成。绩效补贴由区财政列支,绩效补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底兑现,考核结果按考核分为基数,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扣减考核分,各村根据得到的全年考核分比率得绩效补贴,体现奖惩分明的考核原则。

3、搭平台、强激励,增强村级组织活力。我镇着力搭建参政议政、学习表彰的平台,激励村干部干有希望。对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表彰。同时,建立村干部定期学习培训制度、优秀村干部表彰奖励制度和典型培树宣传机制,不定期组织村干部外出观摩考察,学习先进地区经验,增长见识,开拓视野,提升工作水平。我镇还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中心,把为群众服务作为干部作风转变的切入点,广大村干部的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实现了由经验型干部向知识型干部转变,由守旧型干部向创新型干部转变,由行政命令型干部向为农服务型干部转变,村级组织服务“三农”的能力不断提高。

4、创新监管机制,确保村级经费阳光运行。村级运转经费关系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关系到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镇党委、政府决定从资金拨付、账务管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强化村级运转资金监管措施,确保村级运转资金全程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实行“村账镇管”,规范账务管理。我镇19个村统一实行了村账镇管,对村级财务的所有权与管理权进行分离,由镇经管站代理账务处理、代管村一级财务档案,改变了过去长年拖账,挂账的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了村级资金的审批把关,从源头上杜绝

3 了截留、挪用资金以及虚开收据现象的发生,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了村级债务,使账务管理更规范化。二是实行民主理财,推行财务公开。为了从根本上管理好村级运转经费,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召开理财会,负责对本村各类开支进行审核、监督,每张发票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签字认可后方能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不予报销,有效堵住了乱批乱报的管理漏洞。与此同时,各村统一设臵了村级财务公开栏,定期公布财务运行情况,镇组织、纪委等部门还对村级财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财务公开内容不全、时间不及时、项目不合理等现象督促整改,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还村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

三、落实保障,提高待遇,加强民兵营(连)长队伍建设

1、领导重视,加强组织。镇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武装工作,始终坚持把做好武装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把武装工作摆上重要会议的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武装工作,切实解决武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上级对民兵干部的要求,在召开选举动员、培训大会上多次强调,要积极创造条件,从民兵等基层组织中推荐优秀人员进入“村两委”班子,并在镇领导班子会上要求各片挂钩领导下村组织选举工作中,要注意推荐特别优秀的农村“六大员”,特别是民兵营(连)长参与村主干竞选,确保至少1名民兵营(连)长当选为村主干,促进村两委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镇武装部同志也积极深入各村民兵营(连)长家中做思想动员工作,鼓励他们踊跃参选。在选举结束后,我们要求各村要调选年轻的、退伍的、热爱武装工作、有较强责任心

4 的同志进到民兵干部队伍中来。如洋头、溪西、洋美等村的民兵干部,是镇武装部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向村“两委”推荐,经村两委讨论后当选的。我镇还进一步加强对各村上报的民兵营(连)长名单的审批,调整后的民兵营(连)长基本达到上级对民兵干部的要求,党员有18名,占95%;进入村“两委”17人,占90%;高中以上学历12名,占70%,确保个个素质过硬,作风过硬。

我镇有2名民兵营(连)长未进入村两委,也未兼任农村“六大员”,主要是村“两委”班子成员要经过严格的选举程序选举后才能当选,选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新班子的任命由新一届 “村两委会”讨论、研究决定,这2位同志比较优秀,新一届村两委班子在研究时,决定聘请他们为民兵连长。

2、重视发挥作用,增强民兵干部队伍建设。针对村级换届选举,我镇加强对新任民兵(营)连长进行“补位补差”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必备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尽快增强他们军政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我镇还通过辅导讲座、参观学习、应急演练等形式,提高新形势下民兵干部开展工作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民兵干部队伍的整体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我镇成立了全市首支由50人组成“防灾抗灾联动大队”,该大队中有30人是从民兵干部队伍中抽调的,在近年来的防灾抢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2009年支援连城火烧山灭火、适中透水事件警戒疏导等紧急突发任务中,民兵干部队伍召之即来,来之即战,很好地发挥了作用。

3、落实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为认真落实好民兵预备

5 役工作,镇党委、政府在2009年财政极为紧张的情况,优先保障武装工作经费开支。严格贯彻落实2007年议军会议纪要(第二十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加强民兵营(连)长队伍建设的规定》精神,认真做好民兵营(连)长工资发放工作。在区财政每月发放50元的基础上配套50元,年终一次发清,2009年19名民兵营(连)长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全年共落实民兵营(连)长配套津贴11400元;同时,落实民兵应急训练配套资金1780元,落实应急处臵费用3500元,落实装备器材、业务用书籍等费用2392,落实民兵干部服装经费1万元,共计2.9万元,较好的完成了民兵预备役各项工作。

我镇的村级组织和民兵工作建设取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结合本次会议各位领导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村级组织和民兵工作力度,促进各项事业稳步推进。

谢谢大家。

乡镇农民工资权益保障工作汇报
《乡镇农民工资权益保障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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