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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3: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机会。老有所乐是指通过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使老年人心情舒畅、情感需求得到满足。为实现“五个老有”,对老年人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上包括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解决好“五个老有”就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宪法、法律关于老年人保护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的法律规范中,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第1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遗弃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者丧失继承权;第10条规定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此外,《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

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离退休、生活待遇、优抚安置、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老年设施建设规范和税收、社区服务、社会参与和老年体育以及公证和法律援助等内容。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所收录的实用老年法律法规汇编中,有 190 多项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规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遗产、继承、追索退休金等疑难案件所做的批复,总共有十几项司法解释。

四、《老年法》内容

按照《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从目前各省市的立法实质内容来看,主要对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各省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

第二,受赡养的权利。老年人为子女操劳终身,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在它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在生活上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敬、关怀和帮助,让他们安渡晚年,这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目前中国的国情有80%是农村人口,缺少相应社会福利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各地方法规关于家庭赡养的章节都设置了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规定。 第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制与干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常受到不法干涉。因此,各地方法规基本上都重申这一权利,加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保障。

第四,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收益、处分等权利,是老年人确立其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许多养老纠纷的发生就是老年人没有充分享有财产所有权。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涉及到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房产权。由于住房紧张,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老年人的住房经常被挤占,从大房到小房、到厨房甚至被挤到牛棚、猪圈,更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质量。《老年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何保障老年人房产权。各地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房产权进行规定,部分地方对老年人变更房屋所有权设置了相对复杂的程序。

第六,继承权。老年人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辛勤操劳。到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愉快地安度晚年。当其子女先于自己死亡时,为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继承法》规定了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财产;《老年法》第十九条强调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各地方法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当老年配偶间发生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 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第七,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不断发展,知识需要更新。离退休老年人愿意继

续受教育,国家与社会应支持与帮助。各地基本上重申了《老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劳动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是他们的劳动权利并没有丧失。特别是随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进步,老年人健康状况普遍提高,寿命延长。我国老年人中蕴藏大量的宝贵人才,存在巨大的创造潜力。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社会做贡献。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老年人的劳动权。

第九,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社会发展离不开老年人的参与,老年人可以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各地方法规明确规定这种权利。

五、修订的《老年法》新增内容

1、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

2、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4、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六、广州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

1、《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九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二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广州市有养老机构在2006年推出《亲情协议》,入住时,子女向父母保证“每周至少探望一次,至少致电问候一次”,如子女不常探望父母将被列入“不爱爸妈黑名单”,不断收到院方以短信、电话、电邮等方式发出的“快来看老人”温馨提示。今后,广州市将在养老机构推广,《亲情协议》提醒老人子女及时尽孝。

3、广州市老龄委目前正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订广州的地方细则。广州市老龄委撰写专门调查报告,然后将该报告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吁请市人大组织全市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老年法》的执法检查,在此基础上制订广州市贯彻《老年法》实施细则。

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条例》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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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查报告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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