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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58:3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

推行公寓式管理等四项新机制全力开创流动人口管理新局面大仪镇位于江苏、安徽两省、四县市交汇处,扼守仪征市北大门, 244省道线横穿东西,333省道线纵贯南北。今年我镇被命名为全国重点镇、江苏省94个重点中心镇之一,区域优势愈加凸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我镇共有各类企业258余家,目前外来打工人员达3000余人。外来人员的迅猛增多,在给我镇经济建设增添活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达到“双赢”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我镇结合“平安大仪”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来,镇域内外来打工人员刑事案件发案率以及治安案件发案率都压降至零,实现了“零犯罪”记录,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优良的治安软环境。现将做法简要汇报如下:

一、推行公寓式管理机制,提升外来人口管理实效我镇的外来打工人员主要从事

二、三产业,其中656人已办理了暂住证。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警企联合,齐抓共管,300余人在生活上接受公寓式管理。

(一)更新服务理念,强化外来人员管理。镇综治委统一部署,明确要求,镇派出所以开展警企“零距离”活动为抓手,对辖区每个企业都进行上门服务,对外来务工人员逐一登记、建档、拍照、发证,并发函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对。要求每个企业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管理实效。镇综治委要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公寓,对外来用工人员住宿实行公寓化、集中管理。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公寓要准时关门,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凡外来务工人员有增减都要及时到各自所属警务区报备后,集中向上反馈。我镇工艺制品二厂,有职工500多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近年来本地劳动力资源紧张。为确保企业发展,该厂不断引进外来务工人员,2001年以来先后从安徽黄山、江苏涟水等地招聘100余名工人。为解决职工语言交流障碍以及食宿等问题,保障职工保护权利,镇综治委建议该厂建立职工宿舍,并从打工人员的家乡聘请一名退休支部书记专门负责外来职工宿舍区管理。运作三年来,该厂外来职工工作安心,未发生一起因打架斗殴、物品失窃而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

(三)以人为本,实现企业自治。在推行公寓式管理的基础上,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镇工艺二厂去年又投入100万元为外来职工建成住宿、盥洗、食堂、开水供应间等一应俱全的一体化职工公寓,按照同一地区自由组合的方式,4人一个房间,使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整洁舒适的住宿条件,规范有序的管理吸引了更多的外来人员来厂就业。每逢节日,食堂还为外来职工举办同乡聚会,改善伙食,慰藉他们的思乡情结。该厂还充分考虑到部分外来人员饮食习惯差异,添置了十余套灶具、炊具,单独开设了自助小厨房,外来人员可以自己做称心如意的饭菜。此外,还添置了彩电、订阅了十余份报刊杂志,职工活动室也正在建立之中,极大地丰富了外来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通过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自治,实行人性化公寓式管理机制,使企业切实做到“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家门”。

二、实行留宿报备制,夯实外来人口动态管理基础为加强夜间留宿于我镇的外来人口的动态管理,镇派出所要求各旅馆业业主每日23时前将住宿人员按住宿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至派出所进行微机录入,网上比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并到每个旅馆对所登人员进行核对。同旅馆业主签订治安责任状,要求业主加强住宿人员管理,夜间一般不得外出,如有外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对沐浴业明确要求一律不得留宿,如果留宿必须报备至派出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今年以来,我镇两浴室先后发生两起手机和现金被盗案件,派出所通过住宿登记核查案发当日留宿于该浴室浴客的资料,排查有关人员,很快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一举破获两嫌疑人在外地盗窃作案40余起。

三、实行情报信息主导防范管理机制,紧扣外来人口治安防范管理关键镇派出所牢固确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收集和隐蔽力量建设,真正把尖刀磨快,提高主动进攻、准确打击外来人口犯罪的能力。注重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将警力和辅助警力推向社会面。由于我镇处于两省四县交界处,且有三个集镇,每10天就有6天逢集,以往每到逢集,扒窃、诈骗、使用假币等现象屡有发生,去年以来派出所改变勤务运作模式,采用公秘结合方法,每到逢集日则安排一部分民警着警服,一部分民警着便装到街面进行巡逻。今年8月份的一个逢集日当场抓获了一名正在扒窃钱物的“四进宫”劳释人员,在集贸市场设摊的摊主和赶集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四、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健全外来人口治安防范管理长效机制在对企业外来人员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同时,镇派出所还对散住于私房中的外来人员同样进行逐个登记、拍照、发函、发证。除按要求办理私房出租许可证外还同私房出租户主签订治安责任状,实行“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并要求户主加强对租赁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其为第一治安责任人。明确要求社区民警对租赁地点实行定期、不定期、定时、不定时彻底清查,由派出所进行倒查,奖优罚劣。坚决杜绝外来人员以所租赁的房屋为据点进行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两年来,先后有3名房主因及时掌握情况,提供线索受到派出所的奖励,1名业主因未能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而被责令限期整改。

推荐第2篇:街道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街道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街道辖区面积平方公里,下辖6个社区居委会。截至目前,全街道总人口46445人,15150户,育龄妇女13768人,已婚育龄妇女9324人,流动人口1870人,其中育龄妇女531人。(属地单位371个,流动人口协会7个,小组42个)。

近几年来,××街道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市、区计生部门的有力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市、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调整思路,提出了以“一站式依法管理,走动中亲情服务”为主题的模式并持之以恒不断深化,注重倡导生育文化和提供优质服务,创设载体,开展

活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结合”上。宣传、管理、服务。

一是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氛围。街道精心设计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深入流动人口家庭,广泛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宣促教,宣教结合,既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又增强了辖区流动人口的素质和自我管理意识。通过定期免费向流动人口发放《健康驿站》小报,从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等多方位提供生育文化信息。每年年初都要印发上千份的《致流动人口一封信》,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不仅使广大流动人口清楚了在计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增强了他们远在异乡的亲情感。各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展示板等设施,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在辖区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段适时开展宣传咨询、健康教育讲座等活动,努力使有关流动人口

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坚持管理与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全区开展的“行政效能年”和“社区服务效能年”创建活动,我们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标准》,以百分制的形式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管理和考核。在工作中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抓好外来人口的登记和核实,我们和派出所密切配合,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同志和街道计生科的同志合署办公,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准确的人员流入流出信息,然后社区专干定期来进行抄录,回去后一一核实。从这一点来说也是开展一站式依法管理的明显的例子。二是积极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协助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确保办证率达到100%,并及时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三是及时与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到楼不漏户,户不漏人;四是切实开展“双情”检测服务,定期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街道健康活动

室进行“双情”检测,及时掌握孕情,以服务促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三是坚持救助与服务相结合,促进便民维权。注重发挥各社区专干和流动人口协会小组的作用,大力开展流动人口救助和服务活动。①在每年4月份开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活动月”活动中,以“便民维权、共建和谐”为主题开展“关怀关爱”行动,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流动人口家庭,免费发放药具,对于特困家庭给予适当救助,同时对出租房屋开展清理清查,进一步掌握底数,便于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②设立“爱心助学超市”,对于上学有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给予积极帮助,提供学习用品、衣物等;对于就医有困难的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治疗;在街道司法所开设法律维权服务站,给予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周到的法律维权服务;③以前我们还开展过以“关爱一个孩子、栓住一个家庭;救助一个母亲、温暖一个家庭;推荐一

份工作、稳定一个家庭;维护一个权益、快乐一个家庭”为主题的系列服务活动。我们觉得做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不仅仅是计生科一个部门的事,更多的时候需要全街道各个口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来做。因此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类似活动中,都是发动包括计生、民政、劳动就业、司法稳定各个口共同参与。④每年开展“阳光夏令营”活动,使外来流动人口子女暑假期间学习和业余生活丰满多彩,比如以前搞过的迎奥运看大连美景系列活动、“我爱和谐”小故事王、小书法家、小作家、小摄影家、小歌唱家、小舞蹈家六小活动等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为这些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了一个活动的载体和去处,让他们的家长在暑假期间放心,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孩子们的假期生活,受到了流动人口子女和家长的欢迎和一致好评;⑤健康驿站小报:2004年5月创立,我们于2007年又进行了改扩版,设立了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健康快报、医疗服务、政策

咨询台、我的故事等栏目,向流动人口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辖区典型,引导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生活理念。小报每月一期,目前已出版56期,累计投入资金近6万元,免费发放近8万份,除了常住人口以外,流动人口受教育面达90%以上,受到大家的好评和欢迎。⑥在载体活动方面,再比如,每年年底街道都组织召开“流动人口表彰大会”,也是一个茶话会,大家一起座谈,并对辖区内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外来人员进行表彰,设立了一些包括“自主创业好能手”、“文明经商好市民”、“邻里互助好对子”、“自立自强好母亲”、“刻苦学习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并发给他们荣誉证书和奖品。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增强他们彼此间的了解的沟通,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他们在大连这里的亲情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热情。

推荐第3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

推行公寓式管理等四项新机制

全力开创流动人口管理新局面

大仪镇位于江苏、安徽两盛四县市交汇处,扼守仪征市北大门,244省道线横穿东西,333省道线纵贯南北。今年我镇被命名为全国重点镇、江苏省94个重点中心镇之一,区域优势愈加凸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迅猛发展。我镇共有各类企业258余家,目前外来打工人员达3000余人。外来人员的迅猛增多,在给我镇经济建设增添活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达到“双赢”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我镇结合“平安大仪”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来,镇域内外来打工人员刑事案件发案率以及治安案件发案率都压降至零,实现了“零犯罪”记录,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优良的治安软环境。现将做法简要汇报如下:

一、推行公寓式管理机制,提升外来人口管理实效

我镇的外来打工人员主要从事

二、三产业,其中656人已办理了暂住证。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警企联合,齐抓共管,300余人在生活上接受公寓式管理。

(一)更新服务理念,强化外来人员管理。镇综治委统一部署,明确要求,镇派出所以开展警企“零距离”活动为抓手,对辖区每个企业都进行上门服务,对外来务工人员逐一登记、建档、拍照、发证,并发函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对。要求每个企业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管理实效。镇综治委要求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工公寓,对外来用工人员住宿实行公寓化、集中管理。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公寓要准时关门,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凡外来务工人员有增减都要及时到各自所属警务区报备后,集中向上反溃我镇工艺制品二厂,有职工500多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近年来本地劳动力资源紧张。为确保企业发展,该厂不断引进外来务工人员,2001年以来先后从安徽黄山、江苏涟水等地招聘100余名工人。为解决职工语言交流障碍以及食宿等问题,保障职工保护权利,镇综治委建议该厂建立职工宿舍,并从打工人员的家乡聘请一名退休支部书记专门负责外来职工宿舍区管理。运作三年来,该厂外来职工工作安心,未发生一起因打架斗殴、物品失窃而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

(三)以人为本,实现企业自治。在推行公寓式管理的基础上,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镇工艺二厂去年又投入100万元为外来职工建成住宿、盥洗、食堂、开水供应间等一应俱全的一体化职工公寓,按照同一地区自由组合的方式,4人一个房间,使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整洁舒适的住宿条件,规范有序的管理吸引了更多的外来人员来厂就业。每逢节日,食堂还为外来职工举办同乡聚会,改善伙食,慰藉他们的思乡情结。该厂还充分考虑到部分外来人员饮食习惯差异,添置了十余套灶具、炊具,单独开设了自助小厨房,外来人员可以自己做称心如意的饭菜。此外,还添置了彩电、订阅了十余份报刊杂志,职工活动室也正在建立之中,极大地丰富了外来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通过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自治,实行人性化公寓式管理机制,使企业切实做到“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家门”。

二、实行留宿报备制,夯实外来人口动态管理基础

为加强夜间留宿于我镇的外来人口的动态管理,镇派出所要求各旅馆业业主每日23时前将住宿人员按住宿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至派出所进行微机录入,网上比对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并到每个旅馆对所登人员进行核对。同旅馆业主签订治安责任状,要求业主加强住宿人员管理,夜间一般不得外出,如有外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对沐浴业明确要求一律不得留宿,如果留宿必须报备至派出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今年以来,我镇两浴室先后发生两起手机和现金被盗案件,派出所通过住宿登记核查案发当日留宿于该浴室浴客的资料,排查有关人员,很快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一举破获两嫌疑人在外地盗窃作案40余起。

三、实行情报信息主导防范管理机制,紧扣外来人口治安防范管理关键

镇派出所牢固确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收集和隐蔽力量建设,真正把尖刀磨快,提高主动进攻、准确打击外来人口犯罪的能力。注重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将警力和辅助警力推向社会面。由于我镇处于两省四县交界处,且有三个集镇,每10天就有6天逢集,以往每到逢集,扒窃、诈骗、使用假币等现象屡有发生,去年以来派出所改变勤务运作模式,采用公秘结合方法,每到逢集日则安排一部分民警着警服,一部分民警着便装到街面进行巡逻。今年8月份的一个逢集日当场抓获了一名正在扒窃钱物的“四进宫”劳释人员,在集贸市场设摊的摊主和赶集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四、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健全外来人口治安防范管理长效机制

在对企业外来人员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同时,镇派出所还对散住于私房中的外来人员同样进行逐个登记、拍照、发函、发证。除按要求办理私房出

推荐第4篇:街道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近几年来,××街道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市、区计生部门的有力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市、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调整思路,提出了以“一站式依法管理,走动中亲情服务”为主题的模式并持之以恒不断深化,注重倡导生育文化和提供优质服务,创设载体,开展活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结合”上。宣传、管理、服务。

一是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氛围。街道精心设计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深入流动人口家庭,广泛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宣促教,宣教结合,既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又增强了辖区流动人口的素质和自我管理意识。通过定期免费向流动人口发放《健康驿站》小报,从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等多方位提供生育文化信息。每年年初都要印发上千份的《致流动人口一封信》,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不仅使广大流动人口清楚了在计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增强了他们远在异乡的亲情感。各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展示板等设施,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在辖区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段适时开展宣传咨询、健康教育讲座等活动,努力使有关流动人口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坚持管理与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全区开展的“行政效能年”和“社区服务效能年”创建活动,我们制定了《人口与

推荐第5篇:街道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街道辖区面积3.18平方公里,下辖6个社区居委会。截至目前,全街道总人口46445人,15150户,育龄妇女13768人,已婚育龄妇女9324人,流动人口1870人,其中育龄妇女531人。(属地单位371个,流动人口协会7个,小组42个)。

近几年来,××街道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市、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区计生部门的有力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市、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调整思路,提出了以“一站式依法管理,走动中亲情服务”为主题的模式并持之以恒不断深化,注重倡导生育文化和提供优质服务,创设载体,开展活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结合”上。宣传、管理、服务。

一是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营造良好氛围。街道精心设计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社区、深入流动人口家庭,广泛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宣促教,宣教结合,既为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又增强了辖区流动人口的素质和自我管理意识。通过定期免费向流动人口发放《健康驿站》小报,从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等多方位提供生育文化信息。每年年初都要印发上千份的《致流动人口一封信》,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不仅使广大流动人口清楚了在计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增强了他们远在异乡的亲情感。各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展示板等设施,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在辖区流动人口居住集中地段适时开展宣传咨询、健康教育讲座等活动,努力使有关流动人口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坚持管理与考核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结合全区开展的“行政效能年”和“社区服务效能年”创建活动,我们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标准》,以百分制的形式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责任目标,加强管理和考核。在工作中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抓好外来人口的登记和核实,我们和派出所密切配合,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同志和街道计生科的同志合署办公,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准确的人员流入流出信息,然后社区专干定期来进行抄录,回去后一一核实。从这一点来说也是开展一站式依法管理的明显的例子。二是积极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协助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确保办证率达到100%,并及时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三是及时与外来务工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到楼不漏户,户不漏人;四是切实开展“双情”检测服务,定期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街道健康活动室进行“双情”检测,及时掌握孕情,以服务促管理,保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三是坚持救助与服务相结合,促进便民维权。注重发挥各社区专干和流动人口协会小组的作用,大力开展流动人口救助和服务活动。①在每年4月份开展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服务活动月”活动中,以“便民维权、共建和谐”为主题开展“关怀关爱”行动,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流动人口家庭,免费发放药具,对于特困家庭给予适当救助,同时对出租房屋开展清理清查,进一步掌握底数,便于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②设立“爱心助学超市”,对于上学有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给予积极帮助,提供学习用品、衣物等;对于就医有困难的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费用减免和优惠治疗;在街道司法所开设法律维权服务站,给予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周到的法律维权服务;③以前我们还开展过以“关爱一个孩子、栓住一个家庭;救助一个母亲、温暖一个家庭;推荐一份工作、稳定一个家庭;维护一个权益、快乐一个家庭”为主题的系列服务活动。我们觉得做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不仅仅是计生科一个部门的事,更多的时候需要全街道各个口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来做。因此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类似活动中,都是发动包括计生、民政、劳动就业、司法稳定各个口共同参与。④每年开展“阳光夏令营”活动,使外来流动人口子女暑假期间学习和业余生活丰满多彩,比如以前搞过的迎奥运看大连美景系列活动、“我爱和谐”小故事王、小书法家、小作家、小摄影家、小歌唱家、小舞蹈家六小活动等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为这些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了一个活动的载体和去处,让他们的家长在暑假期间放心,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孩子们的假期生活,受到了流动人口子女和家长的欢迎和一致好评;⑤健康驿站小报:2004年5月创立,我们于2007年又进行了改扩版,设立了政策宣传、生殖健康、健康快报、医疗服务、政策咨询台、我的故事等栏目,向流动人口宣传政策法规,宣传辖区典型,引导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生活理念。小报每月一期,目前已出版56期,累计投入资金近6万元,免费发放近8万份,除了常住人口以外,流动人口受教育面达90%以上,受到大家的好评和欢迎。⑥在载体活动方面,再比如,每年年底街道都组织召开“流动人口表彰大会”,也是一个茶话会,大家一起座谈,并对辖区内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外来人员进行表彰,设立了一些包括“自主创业好能手”、“文明经商好市民”、“邻里互助好对子”、“自立自强好母亲”、“刻苦学习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并发给他们荣誉证书和奖品。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增强他们彼此间的了解的沟通,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他们在大连这里的亲情感和归属感,激发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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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流动人口服务方案

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各企业:

为改革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推进“平安龙山”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龙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街道实际,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工作,总结经验,推动全街道工作开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以创建“平安龙山”、构建和谐社会为首要目标,积极探索,创新机制,推行“多证件合一办理、多措施同时并举、多部门力量整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突出“管好出租房屋”和“提高主动服务流动人口水平”这两个重点,按照“有办公场所、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办公人员、有经费保障、有工作制度”的“六有”

标准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龙山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凯(办事处主任),副组长:陈丽芳(综治副书记)、陈自雄(计生副书记)、郑庭强(派出所所长)。下设办公室(简称流口办)挂靠在龙山派出所,抽调5名工作人员(公安1名、计生1名、劳动保障1名、招聘制协管员2名)进行集中办公,其它相关成员单位作为联动协作单位,做好工作对接。街道流口办行使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职能,实行“一站式”管理、“一

条龙”服务。

三、运行目标

1、建立新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人员集中对外办公,服务流动人口办证、办事和求助,真正实现“一条龙”服务。根据流动人口数量等要素,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流口服务管理点,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就近提供流动人口办证、办事和求助服务。服务管理站(点)按照流口“一条龙”服务窗口建设规范的要求,形

成街、村联动模式。

2、建立统一规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要按照“统一配备标准、统一财政工资、统一规范管理”的要求,建设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社区)配一名协管员,1000人以上按500:1或出租房屋50:1左右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备。大力发展企业专兼职协管员队伍,企业中暂住人员在200人以下的,要配备1名兼职协管员,暂住人员在200人以上的,每200人要配备1名专职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登记办证、信息采集、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指导。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维权服务体系。从“一站式”服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出台流动人口服务措施,坚持“人性化、亲情化、市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完善《暂住证》的功能,符合相关条件的持证流动人口可以在福清市内享受以下待遇:一是劳动就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二是子女享有免费义务教育服务;三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四是依照福州市户口政策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五是享有劳动就业,租房信息,联系家政咨询服务;六是享有申请调处纠纷、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七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服务;八是享有本市组织劳动就业培训服务;九是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十是对劳务纠纷案件,予以优先立案、审理、执行,并依照规定对诉讼费用实行减、免、缓交;十一是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十二是对特殊困难求助;十三是其它待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

之中。

4、提高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控能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信息录入、安全检查、案件倒查等制度,建立外来人口档案,提高外来人口登记办证率,确保外来人口的登记率、办证率达到90%以上,信息录入率达到100%,全面建立租赁房屋档案,完善房屋出租人治安管理责任制,减少租赁房屋漏管失控率,确保租赁房屋掌握率达到95%以上,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和租赁房屋信息录入率达100%,

做到“谁租赁、谁负责”。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党政领导协调体制。要树立明确的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统筹规划、综治牵头、部门配合、优化服务、保障权益、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管理由“以人为主”向“以地为主”观念转变,建立“以房找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模式,实现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的统一。服务管理站(点)全部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全部到位,经费保障全额到位,服务工作全面提升。

2、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要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服务管理站(点)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及时帮助管理站(点)提高业务水平,解决服务管理站(点)在工作中存在困难的问题,使服务管理站(点)真正成为各个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窗口和助手,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管理,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附后)

3、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指导和培训。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协管员在“一站式”服务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强化业务指导,加大教育培训,明确相关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要求,使之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者,社会治安的信息员、矛盾纠纷的调解者,不断提高服务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4、强化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的做法、作用和好处。各类企业、村(社区)要加强对有关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外来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

力。

推荐第7篇:流动人口服务总结

长沙镇201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总结 2010年,我镇规划建设系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党委领导的具体部署下,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赤水市人口计生专项考核方案《赤水市人口计生专项考核量化标准》现将镇规划建设系统2010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增添措施,抓好抓实,确保建设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留死角。市规建局在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关于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目标考核通知》精神基础上,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根据领导分工和各科、室、二级局(中心)的工作情况,成立了规划建设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设立了办公室,明确了具体的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将各项目标责任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到了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

二、强化组织,落实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系统有关单位都十分重视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抓计生工作的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施工现场继续采用黑板报、墙报、标语及座谈会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向建筑工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建筑企业都能做到积极配合参与当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开展的大型宣传活动,为抓好建设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强化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抓好计生队伍建设,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力保证。为此,局系统各单位都落实了专(兼)职工作人员,采取先定人定岗位、再帮带的作法,稳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同时,强化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参加市、区、街道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及各种活动,通过培训,使广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职责,熟悉了业务,增强了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

三是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切实推动全市规划建设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市规划建设局将积极主动征求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意见,争取人口计生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相关单位也做到了主动与当地人口计生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规划建设系统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是注重调查研究,强化督查督办。市规建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全市规划建设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好经验,在全市规划建设系统进行通报推广,并大胆探索抓好规划建设领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督促和指导。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为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实行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将系统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在系统有关单位都明确了分管领导,落实了专门的工作人员,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到了实处。坚持做到“谁用人谁主管,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同时结合精神文明单位的创建、验收等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今年我局在落实责任方面具体抓了以下工作:

1、年初,在规划建设系统召开的党建工作会上,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与各二级局(中心)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其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在100分制考核中占25分。同时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局系统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市属每个建筑施工企业的总经理签订了《泸州市规划建设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了制度,明确了相关的责任和工作目标。

2、各建筑施工单位都将自己单位的职工登记造册,对公司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员复印身份证,对流动人口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及时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检查,确保了所有人员均列入计划生育监管,较好地掌握了单位职工和流动人口的有关情况。

3、积极组织单位的已生育但未绝育女工参加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季度“三查”,对男工要求必须交验其妻子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保证所有员工定期参加检查,及时掌握职工的孕情。

4、各单位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时,必须出具经其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或未经查验者都做到了及时向施工驻地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5、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对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和使用无证人口即拒不履行“流管”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6、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将已婚龄妇女及时送暂住地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参加“三查”,对没有《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怀孕的,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并积极主动地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工作,动员终止妊娠,防止了政策外生育。

7、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如不能出示责任书或证明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8、流动人口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时,必须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不能出示的不予办理产权交易。

9、积极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将房屋租用人申请登记的情况提供给公安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查阅房屋租赁资料,积极指导物管公司做好商品房住户新生儿的登记工作。

今年我市规划建设系统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市委、市政府、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很有一定差距,2010年,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市规划建设系统流动人口新特点。找准难点和突破点,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系统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强化落实各项措施,着力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招工用工单位、房屋租赁单位或个人,以及商品房住户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更好地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推荐第8篇:五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汇报0

五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汇报

五津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县流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悉心帮助和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县流管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多措并举,狠抓责任落实,工作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镇共统计房屋信息 *****户,流动人口信息 人,大型用工单位信息 个,占总采集量任务的 %,已录入信息 条,审核信息 条,约占总录入量的 %。为促进五津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责任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我镇流管工作面大量广,任务相对繁重。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镇流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我镇流管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二是将流管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主要任务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培训、指导、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管理、建立网络

根据我镇的行政区域划分,成立了1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2个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个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 1 臵了 名流动人口专管员和 名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找准关键,科学筹划

为促进流管工作上水平,提高工作服务质量,在制定工作方案之前,今年4月,由镇分管领导带队组织镇流管工作人员及13个村(社区)书记、主任、妇女主任、大学生志愿者到新都大丰镇“取经”。通过学习成都市其他流管工作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经过镇党委反复研究,制定了以“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的工作方针,通过以调查房屋为主体的工作主线,避免了工作的“弯路”,为科学制定推进方案奠定了基础。

(四)完善职责,落实责任

我镇在管理机制上进行细化,将辖区细化为三个片区工作组,分别由三名镇领导负责,同时采取逐级管理,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专门制定了《五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案》、《五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录入工作方案》《各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案》等制度。制定和明确职责,使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应该管什么,应该怎样管,明确了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使职责到位,管理到位,为管理好流动人口起到责任到人和制度保障的作用。

二、多措并举,攻坚克难,突出三抓三查三到位

(一)“三抓”:一是抓宣传动员。为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入群众,我镇组织散发宣传资料约5万份,悬挂宣传标语、

2 横幅30条,并通过五津公众信息网上宣传流管工作,使群众普遍对流管工作有了了解、理解,并积极配合参与流管工作。二是抓落实管理责任。我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镇、村(社)、组三级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三是抓业务培训。邀请上级部门对村(社)干部、流动人口协管员、大学生志愿者进行了20次以上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以一带

十、以点带面”的培训效果,使共计800人次的采集、录入队伍接受了相关业务知识,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三查”:一是信息边录边查。录入信息时,信息录入人员采取“边录边查”,对表格内容逐项比对,再次审核表项之间的关系是否矛盾、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退回社区重新采集。二是巡逻队员进行倒查。利用镇综治巡逻队力量,将辖区内的村(社区)分挂到人头,利用巡逻车辆,在例行巡逻时,对成功录入的信息抽样到实地,对未采、漏采、采集不全的,督促社区迅速组织人员进行采集,从而使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三是协调房管局对房主信息不完整的进行排查。针对部分采集表格房主信息不完整,导致无法录入的问题,我镇积极协调县公安局、县房管局,由县公安局开具介绍信,在房管信息系统内查询准确的房主信息,通过这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的信息录入质量。

(三)“三到位”:一是严把质量、采集到位。我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联系,正积极开展采集信息质量的检查、审核、抽

3 查工作,努力解决采集工作遇到的疑难问题;同时要求各村(社区)对错登、漏登、未登、信息不完整以及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二是攻坚克难、组织到位。针对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户主,人员不配合的情况,我镇组织片区民警、社区干部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确保采集率达95%以上;针对园区大型企业采集数量不足,我镇及时联系园区管委会,召开用工单位协调会,统筹协调园区内各企业对信息采集进行补录。三是细化措施、保障到位。面对录入力量不足的问题,我镇多方协调,调配35台电脑,组成了由镇大学志愿者15名,成都大学生13名,县职高44人,共计70人的录入队伍,实行24小时录入。为规范信息录入,制定了工作制度、安全协议、管理办法等措施,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一)探索建立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大厅

为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常态化,结合我镇“群众工作室”的做法,把计生、社保、综治、司法等职能部门进行职能整合,信息共享,合署办公。可一次性为流动人口推荐就业、办理计生手续、民事调解、解决劳资纠纷等,切实体现了高效、快捷、便民及人性化的特点。

(二)按照“办、站、点”相互结合,实现管理全覆盖 建立镇流管办的同时,在各村(社区)设立13个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下设 个村(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点,实行三级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实

4 现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覆盖。同时制定《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村(社区)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巡查制度》、《出租房屋公示制度》、《信息采集点工作制度》、《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促进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严格考核机制,对工作有序、系统维护好的村(社区)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差的村(社区)进行流管工作一票否决,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切实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达到“来路明,底数请,服务好,管得住”的工作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作为发展的切实保障,虽然我镇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将继续提高认识,积极探索,逐步加快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设步伐。努力将我镇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推荐第9篇:社区创建流动人口服务“双百”示范化社区工作汇报

打造“温馨家园” 共筑社区和谐

创建“双百”示范化社区工作汇报

近年来,社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委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服务于管理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不断创新服务载体,开拓服务项目,努力探索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路子,着力打造大杂院和新型小区相呼应的流动人口温馨家园,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区总面积1.1平方公里,总户数户260

8、7436人,其中常住户1503户、4066人;流动户1105户、3370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辖区拆迁改造,大量外来流动人口涌入我社区务工、安家,为了解决老干部的福利待遇,投资在我社区建立了一座新型小区,共16栋楼、1240户,目前入住率已达百分之九十,小区人员结构非常复杂,如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深化流动人口服务,已成为我们的一个现实问题。

1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网络,为做好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社区以推进流动人口“双百”推进工程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服务为基础、以引导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区稳定为主线,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和谐”的指导思想,坚持热情服务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善待弱势群体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相结合,使我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法治化、社会化。

社区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社区民警为副组长,计生专干、楼院长为成员的“双百”推进工程领导小组,组建了由楼院长、保安员、志愿者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队,设置了社区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大厅,集社区保障、法律维权、信息采集、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于一身,简化办事手续、成立了社区文体活动站,利用大型节假日和休息日举办载体丰富,寓教于乐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并把流动人口最集中的甘南花园做为社区服务管理的重点,将楼院长职责落到实处,要求进行定期入户,并协助物业对搬入搬出小区住房进行24小时督管,随时向社区上报情况,我们

2 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入户建档立卡,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增强归属感为宗旨,大力营造“温馨共融”氛围

为了使广大流动人口尽快融入社区,我们加大了对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出了“全走进、全覆盖、全时空”的零距离宣传口号。

一是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化,利用报刊、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多种载体进行宣传,利用老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妇女工作协会、市民学校等社区资源挨家挨户宣传。

二是注重宣传发动的深入性,以户工作为平台,将宣传材料分发到每户居民手中,并进行耐心讲解,使每户居民充分认识到搞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注重宣传内容的突在性,广泛宣传政策法规中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精神,让流动人口感知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积极主动拥护、回应政策,从而更加自觉地接受服务和管理,着力宣传省、市、区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流动人口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让流动人口有登记,维权、求助等需求后,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来解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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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宽领域,提高服务,以创新服务为载体,努力工作共筑社区和谐

1、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政策

一是实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社区计生服务站共为流动人口实施免费查环查孕。对没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指导其落实有效的措施,对意外妊娠的,帮助及时终止妊娠,使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社区享受到与当地育龄群众同等的服务和优待、优惠政策。

二是全面落实千名千元救治、独生子女特困户救助等惠民政策,将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千家万户,近年来累计帮扶18人。

三是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为方便流动人口享受计生服务,对流动人口实施市民待遇,形成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管理、同服务”的工作方针,用优质的服务赢得群众市场,真正把外来人口管理落实到现居住管理为主的工作格局中。

2、创新特色,努力开创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新局面 2010年,针对社区特点,5月31日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儿童之家”。不但为留守、单亲流动儿童提供了一个多

4 样化的活动场所,更重要的是彻底解决了我社区内无一所学校,孩子们校外活动枯燥单一的局面,为了让留守、单亲儿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社区开拓思路大胆实践,打造了xxxxxxxxxxx的帮扶活动,让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我们还在儿童之家设立了xxxxxxx定期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区还与图书馆联系在在儿童之家挂牌成立了“xxxxxx社区青少年流动书站”,设立了“社情、民情征集点”,目的是想拓宽民情流水线工作,及时掌握民需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难题,增加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积极引导他们参与社区建设,为创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做一份贡献。

经过不断探索,完善与总结,社区流动人口长效服务管理机制在不断成熟,今后我们发在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上更加突出特色,打牢基础、创新服务、真情投入,要使流动人口来到社区、带入社区、热爱社区、建设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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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万市徐村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年初在村两委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村书记为组长,村主任、村治保主任为副组长,3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为组员的万市徐村流动人口管理小组。

二、工作安排

我村范围大,分布广,现有3个自然村,共计流动人口3441人,其中7周岁以下258人,8-15周岁120人,务工人员2573人、务农240人、经商64人、服务业50人、其它行业52人、无业人员45人。本村内共有出租房476户,1832间。为此将全年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了细致的安排:

1、由于我村外来人口多,流动范围广,信息采集难度大,必须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在村服务大厅设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窗口,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及时对外来人口进行走访,实行每周一小清,一月一大清,对采集的信息立即建档,按时上报街道流管办,并配合街道流管办进行每季度抽查工作。

2、做好社区警务e超市平台维护和“旅馆化”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或街道组织的各项集中行动。及时做好服务区域内相关信息数据统计报送、档案管理工作。

3、对建档后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核查,及时变更,实行流入

地与流出地信息互动,按时完成网上信息交流反馈工作。

4、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发现的流动人口违法闲散人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

5、同时协助妇女主任做好外来人员育龄孕妇工作,和婴幼儿疫苗防疫工作。

三、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管理

我村坚持按照“共聚一地、共建家园、共保平安、共创繁荣”的指导思想,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手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对外来人员坚持平等化、亲情化和人性化,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不法侵害,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11篇:春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

春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是工作人员向上级汇报工作的书面材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文体之一。以下是由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流动人口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各村(居)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舆论氛围。一是通过发放慰问信、《新市民计划生育服务卡》、宣传用品和避孕药具等形式,告知流动人口相关权利和义务。二是充分利用宣传车、横幅、展板、手机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引导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来我镇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三是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公布免费办证和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方便为流动人口服务。同时开展计划生育专项宣传服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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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底数清、情况明是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村(居)要抓住春节前后的有利时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彻底解决流动人口漏登、漏管现象。一是要在春节前后组织镇、村(居)干部进村入户,对流动人口开展新一轮摸底调查,弄清流动情况,及时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台账,为全年的动态管理提供翔实的依据。二是要调取派出所、劳服所、卫生院的数据走访核实,及时建立档案。三是要对所辖区流入人口比较集中的企业单位、农贸市场进行一次大走访,确保流入人口一个不漏的登记到位。

(二)做好办证验证工作

各村(居)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对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工作。对外出返乡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持证的,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领证的,要准确掌握其婚、孕、育、节育、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并与现有信息逐一核对,及时校正完善相关信息;对婚育证明过期的,要及时为其换发新证。对外出未返乡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持证的或证件即将过期的,提醒他们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办证的进行查验,对流入未办证的成年育龄妇女下发限期补办告知书。

(三)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对节后拟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一次孕环情监测等技术服务,在服务的同时,告知她们相关权利和义务,引导她们外出后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报告单。对节后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一是要加大宣传。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告知她们免费服务点。二是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为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提供方便。三是要拓宽服务形式。与企业对接,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基础上深入企业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技术服务,并将服务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便民维权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流动人口的各项政策,关心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流出人口安心在外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融合。为流入人口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亲情化、市民化”服务。主动上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务工、子女上学等实际问题。

各村(居)要切实加强春节前后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节后镇政府将就服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题督查。

第12篇:某镇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XX镇流动人口工作汇报

XX镇总人口XXXXX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XXXX人。全镇流出XXXX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XXX人,全镇流入XX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XX人。。X0XX年兑现各类优惠政策资金XX.X万元。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建好三个网络;(建立单位自身管理网络、健全各村管理网络、强化中心户长管理网络)二是加强管理;(健全领导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村民自治、实施计生管理有奖举报制度、坚持流动人口月清季查管理,认真抓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办证验证、合同签订、“三查”、节育措施落实及奖惩兑现工作,夯实工作责任,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人)三是提高优质服务(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开展“生殖健康”服务、)。

一是建立各单位自身管理网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抓好日常工作。严把流入、流出关,建好离岗、下岗人员的计生管理档案,及时向镇计生办报告计生工作动态。

二是健全各村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做好村级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审批、登记、变更及办理各类证件时,严查《婚育证明》,凡无证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真正形成“政府牵头、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政策推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格局,使“一证管多证”的网络管理制度得到了实现,全镇流动人员的持证办证率达到XX%以上。

三是强化中心户长管理网络。为了加强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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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充实责任心强、工作踏实的专职中心户长XXX名参加到计生管理工作中来,具体负责本中心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心户长对联系的户实行挂牌上墙管理制度,对所辖的流动户进行监管。大力推行中心户长包户、村干部包组、镇干部包村、镇领导包片的的网络管理机制。

二、切实加强管理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计生办、服务站人员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村成立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计生专干、中心户长、小组组长、协会成员为主的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二是夯实工作责任。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年初镇党委、政府专门发文出台一系列管理措施,对管理对象中的重点对象、夫妇同行、“三查”寄证差的育龄妇女实行由镇主要领导亲自包抓,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实行结对包抓制度,由所包的领导干部每月电话联系一次,掌握流动人员信息,关心帮助解决流出人员的生产、生活中困难,督促育龄妇女每季度按时寄“三查”证明单,在每月的计生专题会上分XX、高坝、九坝三片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了解本镇范围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做到共同管理,互通信息,实行层层包抓。凡流动人员,依据“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坚持把流动人口纳入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做到对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三是把好关键环节,夯实基层基础。各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流

动人口计生基础资料,同时,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用文件夹。及时督促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及时填写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证贴页,及时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户主承诺书。截止目前全镇签订户主承诺书XXX份,各村签订承诺书、办理流动证纳入年终考核,取得了可喜成绩。

四是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村民自治,形成村规民约,大家共同遵守,相互监督。我镇九坝村有育龄妇女XXX人,其中外出流动人口XX人,该村切合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首先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合同书》,将流动人口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实行履约金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对不按时寄“三查”证明单的每缺一次扣X0元,同时村上在经费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拿出一部分资金对流出育龄妇女寄证好、自觉遵守流动人口管理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在家支持父母、儿女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老人进行慰问,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排除流出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安心在外面打工谋发展。该村的管理办法在全镇得到大力推广,全镇XX个村根据不同村情,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村规民约XX份,支出流动人口管理奖金X.XX万元,奖励外出人员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管理,从而使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更人性化、更贴切群众,同时也提高了流动育龄妇女的寄证率,使全镇流动人口寄证率达到XX%。

五是在全镇范围内大力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有偿举报制度。为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大家共同遵守、共同监督的格局,我镇实行流动人口管理有偿举报制度,向广大群众公布举报奖励措施和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鼓励群众对流动人口的

违法违规生育以及村干部隐瞒不报、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每举报一例,奖举报者X00元。此项制度实行,掀起了全民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高潮。

六是加大清理清查,理顺婚育秩序。坚持月清季查制度,尤其是在节假期及农忙时节流动人口返村和外出的高峰期,我镇认真抓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办证验证、合同签订、“三查”、节育措施落实及奖惩兑现工作,夯实工作责任,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人。凡属“三查”对象必须进行环情、孕情、病情检查,意外妊娠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已生育而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且未履行管理合同擅自外出的,我们组织人力跟踪调查,直至落实有效措施,消除违法生育隐患。落实专人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心户长包联系对象,落实好中心户长的职责、任务。切实把清理清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提高优质服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每个村组、单位设立有计划生育宣传栏,每半年刷新一次计划生育宣传标语,人口学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每季度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中心户长每月开展一次工作交流,组织管辖户计生政策的学习。增强了群众对计生工作的知晓率。

二是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做流动育龄妇女的贴心人和娘家人。凡流入人口的管理始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常住人口一样去管理、去服务,让流入人员有归属感,使他们安心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是落实关爱机制。各村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建立关爱互动机制。村干部主动关心本村流动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

解决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体会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暧,从而自觉模范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我们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落实优惠政策,维护合法权益。将流动人口同常住人口纳入辖区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认真落实好流出计划生育户奖励优惠政策,免费向已婚育龄妇女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和避孕药具。

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克服流动人口流动性大,流动人员年轻化、复杂化,各地管理措施不一,各地、各部门协作存在差异等诸多困难,转变管理观念,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管理和使用,更好服务于广大流动人口,加强流动人口优惠政策倾向,抓好计生优质服务创建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规范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于广大育龄群众,更好的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

XX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五月

第13篇: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服务;

(二)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开展健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五)进行居住登记、出租房屋等治安管理;

(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受理检举、申诉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条 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流动人口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鼓励考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减免考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第十八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招录、聘用流动人口从业的单位,应当与招录、聘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流动人口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在工会活动中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三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管理建设,建立和完善具有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等功能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协查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在居住登记中载明。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于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留宿的洗浴场所等住宿的,留宿单位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报送登记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并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房屋无安全隐患,满足基本住房标准;

(二)及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

(四)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带领不明身份人员居住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并配合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备案变更登记;

(三)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

(二)督促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探亲、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除外。

县(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证工作。

申领居住证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制定。

第三十四条 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督促、协助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办理房屋出租备案登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处5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处月租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未建立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房屋租赁、务工介绍登记台帐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职责过程中,具有拖延、推诿、刁难等行为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批准的项目、标准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泄露涉及流动人口个人隐私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

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情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提供方便服务,填写检查结果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流

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1、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素质教育,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的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导医服务,指导流动人员落实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

3、动员流动人口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 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六)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工作制度

1、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制证明,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2、在流动人口查验中对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出现计划外怀孕等情况;或对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计生部门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联系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七)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纳入各县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信息交换平台运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完善管理,提升信息交换、反馈、查询的质量和效率。

2、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4、做好对信息交换平台适时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保证提交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效率。

5、加快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6、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孕情监控等重要信息的统计与变更,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档案资料,提高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

(八)督促、调研和考核制度

1、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定期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

4、检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宣传服务情况。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上报制度

1、对流动人口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信息登记卡》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组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录入工作。

3、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审核。

4、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二、乡镇(办事处)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可利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

4、要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指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的“三生”服务。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审查流入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三、村(社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调查和登记建档制度

1、村(社区)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城市物业小区居民入住登记制度。对于新入住小区的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就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育龄妇女婚育史、避孕节育方法等作好详细登记,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服务卡册,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区。

3、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4、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制度

1、在流动人口聚住小区内设立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窗(栏)、黑板报等,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同时在小区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动育龄人群随时免费按需领取。

2、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以及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第15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方案_

单谢发【2011】36号

关于印发《2011年谢集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镇综合治理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1年谢集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2011年度谢集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谢集镇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0日

1 2011年谢集镇流动人口 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我镇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镇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建设“和谐平安谢集”为目标,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与成效,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对流动人口能够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切实做到方便群众、高效工作、便于管理,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社会化,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并重、加强人文关怀转变。

(三)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实效,实现外来人口管理模式由社会化管理为主向专业化为主、社会化为辅转变。

三、组织机构

组 长:朱玉秀(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副组长:盛守现(镇党委委员、综治办副主任)

石 磊(镇党委委员)

李 永(派出所所长)

成 员:陈守东(派出所教导员)

曹树甲(司法所所长)

赵 波(办公室主任)

张传刚(镇团委书记) 江素梅(镇妇联主任) 公凡丽(镇文化站站长) 刘安忠(镇教委主任) 王兆民(综治干事) 薛现超(综治干事) 各社区治保主任

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任由盛守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永同志兼任,成员从综合治理办及派出所民警中抽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居住证推行工作。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从7月中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组织筹备阶段(7月15日-20日)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队伍,并采取培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提高综治工作人员素质及能力。

2、召开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村也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大会部署,制定方案,成立机构,组建队伍。

3、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力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及居住证制度,突出宣传居住证方便使用、服务多样的亮点功能,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4、抓好规划,选好场所。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居住证受理点设在镇综治办。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设在各 4 村。

(二)对照标准、规范建设阶段(7月21-31日)

1、规范硬件建设,建立办事大厅,整理体重办公场所,购置前台受理及后台制证配套设备。

2、建章立制,需要公示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制作上墙制度牌。

3、规范软件设施,制作居住证受理点和集中制证点统计表及各种表册台账。

(三)调查摸底、开展工作阶段(8月1日-10日)

1、镇派出所民警、镇、村干部、治安巡防员及协管员深入流动人口居住点逐人逐项调查登记,做到准确无误、了如指掌。

2、摸清流动人口基础底数,适时掌握流入和流出人员变动情况后,科学规范的建立信息平台、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更新的长效机制,尤其是流动人口中各类重点人员全部要建立基础台帐,落实回原籍管控的长效机制。

3、加强管理,强化服务。要重点对流入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措施。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及时有效地为流动人口尤 5 其是一些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他们解急事难事,办实事好事。

(四)整改规范、总结验收阶段(8月11日-25日)

1、对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查,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整改和规范并举。

2、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社区和企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总结验收做法,形成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材料,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五、活动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窗口。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建设“和谐平安谢集”、维护社会稳定、凝聚人心、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镇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具体负责抓好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健全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大案、要 6 案,依据《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倒查制》严格追究管理责任。

(二)建立机构,组建队伍。建立镇、村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1)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朱玉秀担任主任,成员由镇综治办、计生办、司法所等负责人组成,工作人员以镇派出所民警为主,镇综治办、计生所、司法所和各社区干部、镇治安巡防队员、协管员为辅,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情况的收集登记,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职责。(2)各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由社区治保会主任担任站长,以驻社区民警、社区干部、驻镇各企事业单位综治保卫干事为主体,聘请协管员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严格标准,分级建设。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要有一间不少天2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实行窗口式服务,要建立值班制度、流出流入人口登记制度、暂住申报制度、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制度、计生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社区流动人口报务管理站也要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要建立值班制度、申报制度、登记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所有制度都要规范制作上墙公示。按照“分级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7 经费由镇财政负担。

(四)调查摸底,规范管理。调查摸底登记工作以各社区为主、派出所协助,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社区、逐户进行调查,重点是对有流出人口的家庭及建筑工地、各类企业、集贸市场,特别是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主要落脚点进行清查,按照《暂住人口登记表》、《出租房屋申请备案表》、《流出人口登记表》等内容,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切实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要做到流动人口登记率、出租房屋登记率和录入微机率均达到98%以上,实现对暂住人口知基本情况、知现实表现;对流出人口知流出原因、知服务处所、知从事职业、知联系方式;对出租房屋知门牌号、知房东情况,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工作中,要做到逐社区、逐街、逐巷、逐楼、逐户、逐院、逐人进行地毯式走访,一户不漏,一人不漏,保证做到“五见面”:即见房主、见房客、见证件、见房屋、见物品,做到“入一户,登一户,了解一户,掌握一户”,“见一人,登一人,了解一人,掌握一人”。重点把握好五个环节:即发现、登记、录入、筛查、处置。

(五)强化检查,严格考核。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组,对各村、各站所、驻镇各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8 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录入率、差错率、完整率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年终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因工作不到位,质量不达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信息采集完整准确,成效显著的,镇综治办将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表彰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1、建立党政领导协调体制。要树立明确的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统筹规划、综治牵头、部门配合、优化服务、保障权益、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管理由“以人为主”向“以地为主”,建立“以房找人,以证管理”的管理模式,实现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的统一。服务管理站点全部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全部到位,经费保障全额到位,服务工作全面提升。

2、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各村、站所、学校及驻镇企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明确责任、密切协作。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小组要加强对服务管理站点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及时帮助管理站点提高

9 业务水平,解决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服务管理站点真正成为各个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窗口和助手,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管理,形成合力。

3、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指导和培训。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协管员在服务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强化业务指导,加大教育培训,明确相关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要求,使之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社会治安的信息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不断提高服务管理队伍素质和能力。

谢集镇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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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形成总结材料。

三川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工作总结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和网络建设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和创新情况; 3.服务网络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投入情况。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1.双向责任落实情况;

2.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及创新情况;

3.《条例》所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4.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 5.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情况;

6.《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创新经验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17篇: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名称:

法规分类: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时效性:

颁布单位:

正文: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民政

2012-04-19

2012-06-01

有效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号

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

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居住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医院、学校或培训机构、救助站等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服务工作,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医院、学校或培训机构、救助站等办理居住登记的。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近期相片;不能提交近期相片的,公安机关可以采集其人像信息。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稳定工作;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以上;

(六)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

(七)无犯罪记录。

荣获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经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本人近期相片;

(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四)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

(一)已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离开居住地,且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租住房屋、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第三章权益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

(四)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流动人口随同子女享有与本市儿童同等的免疫服务权利,可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六)患有传染病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七)已婚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二)按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三)符合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五)已经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金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

(七)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心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医疗费减免政策;

(八)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市区公园年票;

(十一)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二)按照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流动人口随同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者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四章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政策时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查处用人单位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技术服务、优生指导、生殖健康咨询和各类培训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卫生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健康教育,按国家规定在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服务,依法为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招录、聘用流动人口从业的单位,应当与招录、聘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流动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流动人口自愿参与公益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十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宣传,反映流动人口的生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九条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正的《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18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与服务、权益保障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自治区居住的非本自治区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自治区户籍跨县(市、区)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国家对流动人口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口计划生育、民政、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纳入民生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统一受理公安、人口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有关税费代征代缴、采集信息等事项。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居住管理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居住管理与服务

1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登记的具体范围、程序等事项以及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按照“综合采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

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实行动态化、全覆盖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流动人口核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居住类建筑物进行逐一登记编号,并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其他各类人口信息数据加载其中,实现人口和住所的对应定位管理。

前款规定的居住类建筑物,包括住宅建筑、建筑工地的工棚以及可以居住的其他建筑。 第十一条 本自治区涉及流动人口居住、就业、就学、就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的去留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域和办公场所,公开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的地点、期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拓宽、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传输渠道和系统,方便单位和个人传输流动人口信息,提高信息采集传输效率,并采取方便流动人口、单位和个人就近报送信息的方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2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行政区域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协作机制,实现不同区域流动人口信息网络无缝衔接。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本地区流动人口数量反馈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外出务工农民及其家属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外出务工农民及其家属的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教育、人口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以及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妇女的工作机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开展关爱留守老人、儿童、妇女工作。鼓励志愿服务者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妇女关爱抚慰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留守老人、妇女建立生产、生活互助组织。

第十八条 本自治区农民外出务工的,应当将其去向及外出期限报告村民委员会;本人没有报告的,由其亲属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核实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去向、外出期限等相关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务经纪人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的,应当将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条 外出务工农民较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外出务工农民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派出所、人民武装部、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治安联防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均应当建立紧急救援响应机制,及时救助危困留守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自治区户籍流动人口的流入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协助解决有关流动人口问题的,本自治区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与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相关情况。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应当统筹兼顾流动人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就业、居留等方面意愿以及流动人口数量变化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根据调研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治安管理,查处危害流动人口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为符合入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解决流动人口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统筹兼顾流动人口的住房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居住地户籍,或者与居住地户籍人口结婚,符合享受保障房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向流动人口低价出租其自有房屋。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有计划地开展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推进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参保率;

(三)定期开展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保障、同工同酬、休息等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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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提供劳动争议法律服务;

(五)及时提供有效就业信息;

(六)受理流动人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申请;

(七)其他劳动保障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流动人口,应当针对流动人口的不同需要,注重培训实效,就近安排培训场所,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加强培训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就业。其他主管部门举办的适宜流动人口的专业技术、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培训,应当鼓励流动人口参加。

鼓励学校、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流动人口需要的培训班。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提供妇幼保健;

(三)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开展流行病监测;

(四)定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流动人口义诊服务;

(五)组织开展健康、生理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服务;

(六)其他卫生保健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免费向城市居民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向流动人口开放;

(二)向流动人口聚居的区域提供流动图书服务;

(三)为流动人口举办专场文艺演出,放映电影;

(四)组织流动人口开展文娱活动。

(五)其他文化服务职责。

5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向流动人口捐献报刊书籍及其他文化用品。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教学机构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就近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

(二)向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免费营养餐;

(三)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就读的,免学杂费;

(四)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就读职业学校;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中考,安排符合报考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

(六)其他教育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服务职责:

(一)帮助流动人口中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向符合条件的老年流动人口颁发老年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将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纳入村(居)委员会选举选民登记的范围;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免费提供相关检查,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帮助流动人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将本区域的流动人口作为本组织的服务对象。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支持流动人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 流动人口在城镇从事流动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举办群众性健身、旅游等活动的,应当组织流动人口参加,并给予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组织,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就医、就学、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流动人口。

新闻媒体应当关注流动人口生产、生活、学习情况,并为亟需救助的流动人口提供舆论帮助。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流动人口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定期听取流动人口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流动人口落实国家和本自治区给予流动人口的有关服务。

长期居住并履行社区义务的流动人口,有权监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提供住房、供应伙食的单位、个人,应当保证流动人口居住、饮食安全。

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居住、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与招录、聘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聘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应当提供电视等基本文化娱乐设施,组织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四十条 国家对流动人口服务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流动人口服务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投诉、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7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流动人口聚居场所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门投诉信箱。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报送招用流动人口信息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未报送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或者终止租赁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未报送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未报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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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制度。 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征的发放、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照全省统

一、资源整合、互相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逐步推行流动人口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方向旅馆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

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

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因遗失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

督促其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于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荻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汉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动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的入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维护。

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经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有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二里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村流管办代表党委、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计生工作的主任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计生专干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结合本村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

5.落实用工作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组中心户长积极协助我村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我村生活。

7.我村村干部要不定时的对流动人口的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计生专干主要承担本村内单位、企业、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 2

责任区域,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村计生每月对各组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汇报材料
《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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