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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一庭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04:3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执行一庭工作计划

执行一庭2011年工作计划

执行一庭在2010年的工作中紧紧围绕我院“创新发展,创优争先,以能动司法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的工作主题,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在队伍建设、案件质量、降低信访、服务群众等方面均有明显提高,全年工作考核目标均达到优秀。在2011年随着我院迁入新址,执行工作将会迎来更大的考验,全体干警思想上要有充分的准备,要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任务,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

一、执行工作指导思想

2011年执行工作将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和我院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四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执行权依法、高效、公正、廉洁运行;进一步强化执行人员队伍管理和素质教育,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在年内做到零违纪;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深化执行改革,理顺执行管理体制,提高执行案件质量;进一步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判决既判力,维护广大涉诉群众合法利益,提高执行工作群众满意度。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为人民群众提

1 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建设全国一流的南开法院增光给力。

二、执行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 今年我院迁入新址,执行一庭的工作环境相比过去有了明显提高,硬件设施的完善为执行工作的进步提供了保障,我庭应抓住契机,借全院“提素质、树形象、强管理、争一流”教育之势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整肃执行队伍作风,开展形象工程教育及专项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全庭干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具体要做到如下几点:

1、建设学习型执行队伍,组织全庭人员认真学习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学习的文件和书目,加强对全庭人员的思想教育,春节一上班组织全庭人员集中学习教育,通过自查、互查等方法,对纪律作风上存在问题找准、查实,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点评教育,以达到点评一人教育一片,共同受教育的目的。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院内廉政规定,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风气。庭内定期组织廉政建设纪律作风检查整顿活动,开展司法形象检查活动,要求庭内干警认真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通过深刻的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全年零

2 违纪。

3、加强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建设,在全院“七率”大考核机制下,完善庭内考核机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人,责任到人,实行月考核排名制。今后“创先争优”各项评比用业绩说话,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在庭内形成风气,激发干警工作热情。

4、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结合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三次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读本,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讨论,弥补业务知识上的不足,在庭内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鼓励干警主动学习、勤于思考,通过学习在工作中落实“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六种执行理念,实现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的任务。

(二)完善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机制,提高案件质量 2010年执行一庭的收案数创下新高,庭内一方面积极挖掘干警的工作潜力,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机制,在年内几起重大案件的执行中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同时在收案高峰期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庭内将每名承办人的结案指标予以硬性规定,对结案进度每日进行公布,促进了庭内干警的竞争意识,工作热情高涨。这些有益经验的取得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总结和完善,

3 并结合2011年的工作特点继续推行,我庭拟在2011年的工作中通过如下几点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

1、加快执行工作进度,努力缩短办案周期

①主动出击,缩短办案周期。2010年末最高院将执行案件的银行查询工作统一交由各高院进行。这次变动客观上使执行干警的工作进程往往需要等待查询结果的回馈,容易产生懈怠心理,延长办案周期。因此庭内要求干警在等待查询结果期间不能停止执行工作的进行,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的财产线索,力争及时结案。同时庭内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精心组织,用足用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精神,一经得到查询结果即做到快速冻结、快速划拨,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②完善结案标准,多措并举清积案。去年最高院开展的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即将结束,庭内将此次活动的成果同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合起来,2011年要制定和完善执行结案标准及执行手段的穷尽标准,完善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③重新制定各执行环节的工作流程及岗责,院内迁入新址后,执行工作的硬件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提高执行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庭内将严格案件管理,将执行案件自立案起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限定天数,进一步缩短执行

4 周期。

2、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①加强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庭内通过集中培训使全体执行干警掌握法院微机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用该系统及时提示工作,督促结案,使执行工作全部实现微机化管理。做好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主体信息录入工作,做到全面、及时、准确,使当事人能够及时通过网络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②严把执行案件收案环节关口。制定收案标准相关制度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加以完善落实,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而造成损失扩大,在执行中要求执行人员严肃执行作风,规范执行程序,完备合法手续,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

③主动公开接受各界人士监督。庭内认真归纳当事人和法律监督员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立即整改并及时回馈。以正确心态对待信访工作,改上访为下访,执行法官在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变化,主动征询意见。

3、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①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将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同执行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遏止涉执信访案件发

5 生。在和解方式上一是可以着力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寻求双方利益共同点达成和解;三是要将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严肃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结合,确保和解案件履行到位。

②完善区域执行联动机制。主动与市高院执行局、区政法委及相关部门联系,建立三位一体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协助执行联系员制度,保障信息灵通,并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与协助执行单位间的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为执行过程创造有章可依、有章可循的条件。同时加大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力度,彰显法律威严。

③主动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与院内宣传部门加强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执行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树立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三、落实司法为民,降低执行成本,实现便民执行 执行工作同当事人交流的情况较多,因此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执行效果,工作中一些无心的言语和举动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因此需要我们要着眼于细节,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思考进而开展工作,在2011

6 年的工作中我庭将做到如下几点:

1、定期选择部分典型案例,结合案例组织干警讨论在执行中如何体现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进行换位思考讨论,在讨论中分析当事人在执行中的心理,使执行法官在办案中能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将对法律规定的僵化理解转变为对法律规定人性化理解,在执行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困难都予以关注,不因为执行案件产生新的矛盾,尽量选择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执行方案来执行案件。

2、关注弱势群体,保障人权。在执行工作中,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执行;对弱势群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首先详细调查其收入情况,对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财产不予执行,对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做到既保障人权,又实现债权。

3、在庭内开展各类便民举措。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发现有时当事人未经传唤即来到法院找法官询问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由于法官外出办案而使当事人浪费了大量时间,进而引起当事人不满的事件时有发生。我院搬迁新址后,执行一庭的办公环境有了变化,当事人不能再像以往一样随意进出办公区域,虽然保障了工作安全但也使当事人难以见到法官,因此我庭准备在2011年实行留言制度,即在当事人等候区设置留言板或留言簿,每名法官外出时需注明到哪去,何时回,留下联系方式,当事人也可在此留言,既保障了当

7 事人同法官之间的联系,也便于庭内的管理。

南开法院执行一庭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推荐第2篇:民一庭工作总结

XX年XX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本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通过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诚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以弘扬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较好地完成了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做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重视审理涉农案件,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2、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并邀请专家学者为基层法院法官授课组织全市法院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等,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统一了司法理念。

4、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今年市中院针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级法院维持的判决进行研究,从中掌握和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和执法的尺度。

5、加强信息宣传和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宣传,推动了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民事审判法官的知名度。通过加强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对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也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供了依据。

6、加强民事审判法官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自我约束能力,随时警示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法官要恪尽职守,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

通过近四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于大局,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水平,是深化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深化改革、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不竭动力;忠于法律、敬业奉献,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政府及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对改善司法条件的呼吁,是法官追求正义、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正的不竭源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重视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使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民事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二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三是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我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有人,平均年龄为岁。岁以下的法官一个没有,岁以下的法官只有人。一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法官待遇等因数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很不合理。二是在审判人员的调整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使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等有限,已不能适应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使在人员调配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三是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由于办公办案条件有限,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日常工作的运转仅靠有限的诉讼费用的返还,而且返还经常不及时,法院只能寅吃卯粮,东挪西借,经常被人上门讨债,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民一庭和民二庭x名法官只有x台电脑,大部分法官不得不靠加班加点来打印法律文书。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制约,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调解和及时履行以及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司法队伍。一是继续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诚信观念。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提高责任心为关键,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抓起,注重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益求精的工 作态度和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的作风。二是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保障廉洁公正办案;其次,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约束法官,树立法官形象;第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庭审质量和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开展岗位练兵和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增强教育培训的计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迅速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三是高度重视司法考试工作,在往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有大的突破,以及时充实法官队伍,解决一线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二是成立速裁法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

(三)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办案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及办公设施,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

推荐第3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权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在质押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押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维修业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

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被盗抢车辆除外。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受让人视为被保险人。

本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可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第4篇:近期工作汇报(一)

回来学校的近期看了几篇有关联机手写汉字识别的研究生论文,分别有《无约束联机手写汉字特征提取与识别融合的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基于HMM的联机手写汉字识别》(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触摸屏控制器设计及手写字符识别技术研究》(浙江大学);《基于笔段特征与方向特征的联机手写汉字识别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论文,近期工作汇报

(一)。论文的内容提到了相关手写汉字识别的方法和相关的算法,工作汇报《近期工作汇报

(一)》。在识别的过程中,汉字特征的提取和识别算法是关键。汉字特征的提取方法有:结构特征,统计特征,结构与统计相结合。结构特征就是把汉字拆分成笔划、笔段等结构信息,把待识别的汉字的笔段特征串作为输入,与字库的标准模板特征串进行匹配。统计特征就是把汉字整字的统计信息表示成特征向量,这种表示方法一般对笔顺和笔划数目不会做什么限制。而结合方法就是在利用汉字结构信息的前提下,为每个子结构赋予了一定的概率。根据不同的特征提取方法设计的分类器就不同,运用的匹配算法也自然不同,分类器的设计大体可以分为结构匹配,可能性匹配及统计分类器。其中可能性匹配是利用概率来计算匹配距离,它可以在利用汉字结构信息的基础上,计算笔段之间的匹配距离。自己的想法是,先从基于汉字结构信息的匹配下手。自己建立一些简单汉字的标准笔划串或笔段串,然后利用输入的待识别汉字笔划或笔段串与标准的进行匹配,得出匹配结果。考虑到目前没办法从手写输入得到笔段串,想通过自行对笔段进行编码,用编码来做匹配识别。这样的做法是整个手写汉字的识别的过程都简单化,想先用最简单的方法来模拟这个识别过程。

推荐第5篇:国庆工作汇报(一)

各位我认识和不认识的朋友:来到这里就证明各位对我本人的关心和关怀,小生这厢有礼了,国庆工作汇报

(一)。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这七天里本人的情况,现特采用本人最擅长的流水帐的叙述手法予以整理。请多指正。 9月29日今天是长假第一天,也是我们事先定好的为一户外来打工者家中重度烧伤的母女三人募捐的日子。参加募捐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因此也没有了第一次时的好奇与后来当组长带队时的紧张。尽管这次还是组长,但我知道募捐从来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9:00是定好的出发时间。我7点不到就起床了,却差点迟到,真是莫名其妙。还好我的两个组员都提前到了,我这个组长好汗颜。其中一名组员以前就认识的,因此很自然就聊了几句,得知另一名组员也是女生,不过是脸和手都重度烧伤的女孩子。刚见到时,确实吓了我一跳,还好没有明显表示出来。后来想想真是不应该,人家这个样子出来是要很多勇气的。后来事实也证明,人家比我们更卖力,却无需我们多去照顾她。募捐时间定的是9:00-16:00,绝对是考验意志和体力的事情。我们组被分到了一个公园,里面人群稀稀落落的。我们索性到公园门口的马路上行动了。上午的时间过的挺快,我们三人也都挺卖力,尽管遭到过拒绝和不屑的眼神,但同样也有收获。大家偶尔开句玩笑,偶尔和附近别的组打声招呼,倒也挺好。但到了下午一点多的时候,那俩女生已经感到很累了,我知道这坐下来一休息肯定是再也不愿意站起来了,不过看她们确实是累了,我也就不再坚持了。果然,这一坐,我们仨就直接坐到差不多结束时间了。中途看到别的组,索性也劝人家休息下,这样心理平衡多了,至少不是只有我们组在休息。返回的时候路过白堤,很多人在欣赏美景。其实,身着义工装的我们本身也是一道风景。后来收到义工办的短信,当天募得的金额连同9月20日的(44000元)总共达到了101900之多,超过预定的10万元的目标。这十万元也许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受伤者一家完全脱离困境,但至少可以让他们感到无比的温暖,而这就是我们所能做的也最愿意做的。回到家的时候发现,尽管穿了平底鞋,但两只脚都有点肿了,看样子还需要锻炼才行。 9月30日晚上要去海宁参加师门一女生的婚礼。我们师门几人也得以借此小聚下。新娘准备了一大巴车接我们从杭州到海宁,谁知道后来总共就到了10人左右,其他的要么自己驾车,要么临时不去了。第一次享受如此宽敞的车内空间,用同去的一人的话讲就是:一人躺一排都还有空位。婚礼就在海宁皮革城对面的酒店,可惜我们去的不早不晚,不然也可以去逛一下,工作汇报《国庆工作汇报

(一)》。新娘是大庆人,一拨亲戚大老远从东北跑过来也确实不容易。新郎长得很像任泉,瘦,但看上去很精干的样子。同学的婚礼参加的多了,这次也没什么特别的感觉。只是婚礼中播放的几首曲子,都是特喜欢的。尤其是几首平时不太很流行的曲子,能在这样的场合听到,确实很意外也很开心。真心祝福好友新婚快乐!10月1日今天是定好出发去金华朋友家的日子,出发时间是上午8:30。由于今年有新人加入,沾人家的光,这次自驾出游,不用挤火车,也不用转车了。但到出发前一刻,我最不愿意看的一幕发生了。原定的两辆车,现在只有一辆可以成行(还是跑车),这也就意味着6人中得有3人坐车去。还好朋友机敏,知道情况后马上去排队买汽车票了,不过也只买到11点出发的。好歹也能成行了,晚一些也就算了。只是这时候我很后悔自己出发前为什么不把手机的耳塞带来,不然一路上可以听听收音机了,也不至于路上无聊的时候只能看风景了。中午一点左右,大队人马总算回合了。朋友小两口确实挺有意思的,到这时候了还没想好到底去哪里玩。于是一群人开着车就边走边想。后来找了个什么石门槛景区,好家伙,别人去的都是国家AAAAA级景区什么的,我们这个是AA级的。怪不得来的路上连人都看不到。人少的好处是不用排队,停车很方便。为了省五元钱的停车费,我所在的这辆车的三个男生硬是从停车场里又把车开了出来,到路边禁止停车线外停下,然后走个100米回到景区。景区再普通不过,沿着山路,大家兴致勃勃地边走边聊。其实,不在乎去哪里,不在乎欣赏什么样的风景,重要的是和什么人一起,是什么样的一份心境。于是乎,一群人在翘翘板和秋千这样的玩意上也能玩的不亦乐乎。还好旁人不知道我们是从外地来的,不然一定以为这群人够傻的,跑大老远来玩这个。快五点样子,大伙准备去朋友家了。吸取了去年来时的教训,路过镇上的时候我们特地去菜场买了些蔬菜和水果。主要是被去年第一次来时吓怕了。当时,我们刚进门就看到朋友父母早已做好了饭菜在等我们了。尤其是朋友父亲对着我们一直笑。走进一看,桌子上几乎全是荤菜,这可要了亲命了。我们一口酒,一口肉,吃的很是辛苦。于是,今年当然要吸取教训了。忘了说一句,朋友的家人是好生客气,那盛啤酒的小碗虽然不起眼,但容量惊人。要使酒平面下降10厘米,非得要喝好大一口才行。而且,他们家有个传统,就是碗里的酒永远是满的。你刚喝一口,一不小心就又被加满了。以致于到后来都分不清自己明明刚喝完怎么这么快就又满了?朋友家在农村,晚上很安静,也没有别的娱乐活动,于是打牌自然是最好的选择。由于还要呆两天,大家似乎都保存实力。今晚也就先随便玩玩,看看彼此的实力如何。真正的大战要明天才打响。 10月2日今天没有什么安排,大家都是计划睡到自然醒。不幸的是,其他人都做到了,惟独我在6点多被朋友上洗手间返回时惊醒后就再也睡不着了。不是不想睡,而是冻得慌,索性起床算了。我一起床,同床的那家伙就理所当然地霸占了整张床,睡的那个惬意呀!后来我发现,所有人的被子中只有我是最薄的,而且窗户竟然是开着一大半。若不是我睡觉时穿的多些,估计昨晚就被冻醒了。好久没有起这么早了,朋友家周边有很多农田,我不多走几步就来到了一块菜地边。迎着太阳,闭目凝神,真是倍感清新。等我巡视完菜地,朋友父母已经做好早饭了。由于指望楼上的那拨懒人现在起来吃饭是很不现实的,我们决定自己先吃。吃完饭,我陪朋友母亲聊了好大一会天,中途跑上去好几次,这群懒人都还没动静。到后来我看人家准备中午吃的鸭也杀好洗好,实在没有其他可聊的时候,再也忍不住跑到楼上把他们都喊起来了。谁知道人家起来第一句话就是:这么暖活的被窝你不睡,起这么早干啥呀。真是让我无语。昨天说我这薄薄的被子其实很暖活的也是他。等他们慢悠悠地吃完早饭,牌战正式开始了。从上午开始,一直持续到凌晨。由于人数众多,足以开两桌,因此完全不必担心缺人。所谓小赌颐情,至少是要有个输赢的。由于数目支付不便,我们采用记帐的方式。后来据不完全统计,我们至少打了128盘。按平均每盘10分钟计算,至少也有21.3小时,可见有多疯狂了。 (实在写不动了,改天继续吧)

推荐第6篇:“六个一”工作汇报

“六个一”活动工作汇报

一是在计生特困家庭救助金发放上,配合区计生局,对全镇的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了救助,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二是开展了年终走访慰问广大计生困难家庭活动,通过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形式,确保计生困难家庭过好节;

三是印制并发放了一封“致全镇计划生育家庭的慰问信”,体现出了镇党委、政府的关怀,使广大群众精神上得到了慰藉;四是发放了一份计划生育宣传单(计划生育明白纸),满足了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提高了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率;

五是帮扶了一批脱贫致富项目,对符合条件并有致富愿望的计生困难家庭,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让他们从根本上脱贫致富;

六是建立了长效的“生育关怀”工作机制,全镇各部门在帮扶、救助困难家庭方面都把计生困难家庭作为了重点,优先考虑安排,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帮扶计生家庭的良好局面。

我镇“六个一”活动的开展,真正让计划生育家庭感到“政治上得到了荣誉、经济上得到了实惠、精神上得到了安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支持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荐第7篇:材料一工作汇报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工作报告

阳城电厂二期(2×600MW机组)工程

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工 作 报 告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工作报告

一、序言

阳城电厂一期6×350MW机组工程,于1997年8月1日开工建设,到2002年7月27日建成投产,全部电能通过三回500KV交流输电线路送往江苏省。阳城电厂一期工程建成后,实现了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向江苏省输送清洁能源,缓解江苏用电紧张局面,带动山西地方经济发展,为晋、苏两省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阳城电厂一期工程可研批复(计交能[1996]794号)精神,一期工程留有扩建余地,设计时已预留了扩建所需取水、水处理、输煤、铁路专用线等公用配套设施,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建工程可充分利用当地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具有建厂条件优越、投资少、筹备和建设速度快的优势。我处在一期工程投产后立即着手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2002年11月8日,我处邀请原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李彦梦司长到我厂检查指导工作,向李司长汇报了一期工程的建设、生产情况,以及计划进行二期扩建的意向,取得了李司长的支持。

2003年1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2003]86号文将阳城电厂二期工程列入“十五”计划后三年加快前期工作电源项目,利用现有送电线路的富余能力向华东电网送电。2003年3月31日,发改厅[2003]20号文明确阳城电厂2×600MW机组扩建工程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控股建设。

二、工程概况

在征得二期工程投资各方同意后,我处抓住2002年以来,全国电力需求猛增、电力短缺的大好时机,积极开展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基本确定了二期工程以下建设原则: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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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期工程安装两台600MW凝汽式间接空冷发电机组,三大主机经招标分别采用由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设备。本期工程同期建设烟气脱硫装置。锅炉采用W火焰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配置高效电除尘器;飞灰采用干除灰技术,连同灰渣运输到新建南留西沟贮灰场(一期灰场为柳家河贮灰场),并具备综合利用条件;为达到节水目的,机组采用间接空冷技术;水源仍由一期延河泉水源地供水,采取节水措施,两期工程总取水量不超过一期已批复的2.1m3/S允许取水量。二期工程只需投资建设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烟囱、空冷塔及贮灰场等发电设施,取水、水处理、输煤、铁路专用线等可利用一期工程已建成并留有余地的公用配套设施,或做适当的扩容改造即可满足需要。

(2)二期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按照2003年价格水平计算,发电工程静态投资为49.57亿元,单位千瓦造价为4131元,动态投资52.02亿元,单位千瓦造价为4335元。二期工程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20%,资本金以外的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融资解决。

(3)二期工程计划建设工期为:2006年12月30日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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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阶段工作:2002年10月,我处与华北院结合一期工程情况,经过实地考察和充分讨论,确定开展二期扩建工程前期工作,并委托华北院开展初可和可研工作。2003年4月,华北院完成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我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先后取得项目立项的各种支持性文件:2002年10月28日,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向二期扩建工程供煤;2003年4月23日,与北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二期公路运煤运输意向协议书;2003年5月13日,晋城市旅游文物局晋市旅字[2003]53号文核实厂址范围无古代建筑物和重大古文化遗址;2003年5月15日,山西省晋城军分区司令部[2003]司作字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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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压力,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建设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是必要的,并以咨能源[2004]264号文上报国家发改委,6月,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对项目的环保措施、节水方案等做了进一步优化,6月18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大唐集团计[2004]289号文上报项目建议书补充报告,2004年8月中旬,项目建议书通过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的审查。

2、可研阶段工作:2003年7月,华北院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8月8日-11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预审查,并于当年12月13日通过预收口及“五通一平”初步设计预审查;2003年5月10日,我处委托国电环境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8月,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完成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并批准进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阶段,环境评价报告近日将出版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2003年7月5日,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9月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编制完成上报电规总院及国家电网公司; 2003年10月1日,山西省地震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二期扩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同年11月通过山西省地震局的审批;2003年10月5日,山西省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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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二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004年4月15日,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5月23日通过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审查; 2004年4月28日,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晋市环办字[2004]45号文批复电厂一期、二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004年6月22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化学工业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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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正式生效,我处当时就三大主机设备招标工作及签署主机设备合同以阳国电扩[2003]17号文和阳电二期[2003]2号文向投资各方做了专题汇报。

由于主机设备订货激增,与之配套的国外四大管道供应商生产任务已基本饱和,预计四大管道将成为继主机设备之后制约项目进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为不影响建设工期,2004年2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为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决定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公司牵头对四大管道进行统一招标采购,通过打捆招标来降低价格。我处参加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织的四大管道招标工作,从工期和价格两方面综合考虑,决定内径管由美国威曼高登供货,外径管由德国曼内斯曼供货。目前,我处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公司关于四大管道采购合同内容已商定,主要内容为:(1)管道数量为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数量,可满足一台机组全部用量及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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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电源项目很多,国内几大设计单位设计任务均较为饱满的实际情况,设计招标采用议标形式。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华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西南电力设计院参加了项目工程设计单位邀请议标工作,我处综合评价认为: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顺利完成了我厂一期工程6台350MW燃煤发电机组设计工作,合作较好,而且二期工程水源、输煤、化学等公用系统均与一期工程共用,主厂房在一期基础上连续扩建,并且该公司的设计报价较低,在保证设计及图纸交付进度方面能保障实现计划工期,具有承担我厂二期工程设计工作的独特优势,最终选定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总体设计单位。2003年10月9日,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山东诚信火电监理有限公司、中南电力建设监理公司参加了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邀请招标工作。山东诚信火电监理有限公司设计监理人员不能到现场服务、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中南电力建设监理公司没有单独承担监理600MW机组的业绩、监理人员配备及素质参差不齐;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监理能力强、监理人员素质好,经过多次谈判,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同意在监理费用上做出较大让步。经我处综合考虑,最终选择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作为阳城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我处就项目工程设计、监理招标工作以阳电二期[2004]

5、6号文向各投资方做了专题汇报。

5、初设阶段工作: 2004年3月,华北院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初步设计,4月9日—12日,初步设计通过电规总院预审查,审查基本同意华北院提出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收口工作计划于11月底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司令图正在编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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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实行“核准制”后工作: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电力工程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我项目工程前期的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如此,我处仍积极按照项目“核准制”办法规定内容的要求开展工作。目前,(1)项目建设用地已通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预审查,审查同意该项目用地预审,2004年9月30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申请上报国土资源部。(2)2004年10月29日,接入系统报告通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审查;(3)2004年10月25日,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审查通过项目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上报水利部待批。当前,工作重点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工作,近日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将正式出版,我处正在积极联系,力争早日通过审查。

7、现场“五通一平”工作:2003年12月,项目“五通一平”初步设计通过审查后,现场已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为早日开展现场“五通一平”工作,通过协商,我处与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就原一期工程尚未到期的施工临时租地达成转租协议;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与李家村、北留村就二期工程新增加的临时占地及附着物的拆迁、青苗补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上述两项临时租地费用,完成项目建设临时租地事宜,为项目工程现场下一步工作的展开打好了基础。

2004年4月22日,现场“五通一平”工作开始全面展开。经过对参与电厂一期工程施工的几家电建公司综合评价分析,最终初步选定技术力量雄厚,机械装备先进,业绩卓著、综合实力较强的山西电建四公司开展“五通一平”工作。截止目前,施工水源、电源、施工道路已基本畅通,现场“五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项目管理区已建成,基本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现场集中搅拌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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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投入使用;烟囱地基处理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生活区、设备库区正在规划建设,现场基本具备正式开工的条件。

根据三大主机设备合同,5月份,锅炉基础预埋件讲到达现场。为搞好项目工程设备物资储运管理工作,我处通过对多个设备管理公司的调查,在充分考虑了山西和晋电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完成了一期工程的设备物资储运管理工作,现场还有部分物资储运场地和部分库房,管理人员的能力也比较了解,马上能接手二期的物资管理工作,综合评价,选定其作为二期工程的设备物资储运管理单位。2004年4月底,山西和晋电力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开始设备物资的管理工作,5月份,接收了两台机组的锅炉基础预埋件。截止目前,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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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设计合同已签订,除前期费用外,设计单位未能获得设计订金、初步设计费;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投资方工作会议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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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生活配套设施问题:从2004年5月开始,项目设计、监理等服务人员开始进驻现场,开始履行服务合同。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更多的技术服务人员如设备厂家等将陆续进入现场,为给项目工程服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期的工作、生活配套设施需要尽快落实。

阳城电厂二期工程目前成绩的取得,与投资各方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与全厂员工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团结在公司领导的周围、不讲条件和代价、时刻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也是分不开的。 虽然目前项目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离投资各方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按照投资各方的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克服一切困难,高标准完成投资方交给的各项任务,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在各投资方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既定的目标,圆满完成二期工程的建设任务,早日报答股东,回报社会。

推荐第8篇:城头乡城头居委会“四有一责”工作汇报

城头乡城头居委会“四有一责”工作汇报

2001年,原城头乡梁元村和城头乡城头村合并成为城头居委会,合并以后常住人口为3300人。城头乡城头居委会位于城头乡集镇区,给全民创业带来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城头居委会党支部积极响应县委提出的‚全民创业‛的号召,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因势利导,做好扶贫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率先垂范,积极带动城头居委会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

2011年初以来,城头乡城头居委会紧紧围绕以‚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有功能齐全的活动阵地、有先进适用的信息网络、有群众拥护的‘双强’带头人、强化村党组织领导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村级‚四有一责‛建设,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级组织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集体收入持续增长

年初,城头居委会确立了集体经济收入要实现年递增10%以上、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上的工作目标后,城头居委会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多渠道增加村集体经营收入。通过对村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机动耕地等资产实行租赁、发包;依托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大力实施高效农业,壮大各具特色的集体经济,全面提升村级组织自身‚造血‛功能,保障了村集体经济收入持续稳定提高。

实现活动阵地功能多样

城头居委会就以建设‚五室两超市一广场‛为主要目标,着力加强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城头居委会2009年投资20万元新建了占地

2000平米,建筑面积540平米的综合服务中心。该中心融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服务、文体活动、党群议事于一体,使‚一站式‛服务成为现实,不仅方便了农民办事、议事,而且在劳作之余还为农民提供了培训、休闲、娱乐的场所。现在全镇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使90%的村综合服务中心具备‚五室两超市一广场‛功能配置要求,实现了‚村民不出村,便能办成事;村民不进城,也能享受城市生活‛。

确保信息网络先进适用

居委会80%的村居实现了宽带、iptv、有线电视‚三通‛,40%的村已建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同时,在‚建成‛的基础上,充分做到‚用好‛。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和作用,通过他们组织培训、打造队伍、建设网站、推进应用,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及时有效的公共信息服务,努力为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创造信息化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中营造浓厚的信息化发展氛围。

发挥“双强”干部带头作用

城头居委会着力培养‚双带‛型村干部,不断提高他们执行党的政策、引领科学发展的能力。通过培养、选拔、使用等关键环节,全力打造‚双强‛型村级干部队伍,选好配强农民致富路上的‚领头雁‛。“服务群众能力强”要求村干部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道的处事原则,要有较强的贯彻执行政策能力、依法依规办事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协调化解矛盾能力。既突出了基本素质和能力,又体现了责任意识、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同时又强

调了服务群众的工作成效。“发展经济能力强”既吸收了原来“双强”的内涵要求,又是对原 “双强”进行了丰富、拓展和提升。“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是对村干部的基本要求,仅强调了发展经济项目和带领群众致富;而“发展经济能力强”上升到对经济发展规划、整体目标、发展思路和产业布局等层面,既包括了村干部发展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又强调了农村干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引领主体,使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更明确、责任更具体、思路更明晰。把“服务群众能力强”放在首位,充分强调了新时期农村干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强化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宗旨意识,更加符合新时期农村工作需求,更加贴近中央提出的强化社会管理的要义所在。“服务群众能力强,发展经济能力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造福群众,目标方向一致,是属性统一的关系;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第一要义,只有为群众搞好服务才能为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也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两者互为促进、融合发展。

强化村党组织领导责任

明确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扎实开展村干部‚任期承诺,看我行动‛活动,紧紧抓住‚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这一根本任务,不断加快发展村级经济;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各具特色的村级集体经济,全力主攻村创业亮点建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支部书记:靳洪勇

推荐第9篇: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

推荐马永顺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印发我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的通知》【法组(2009)97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如下:

一、立案一庭主要职责

受理并依法审查处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

依法审理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依法处理管辖争议案件;

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

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对最高人民法院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直属一队执行公务;

对下级法院有关案件立案、受理与管辖、民事审前准备、立案调解和案件流程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参与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二、立案二庭主要职责

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再审的,提审后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对下级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参与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推荐第10篇:法院民一庭三八红旗手事迹材料

展现巾帼风采,彰显法官魅力

―(沙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三八”红旗集体先进事迹) 沙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始终是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在22名法官中,从庭长到审判员共有女性法官15名,是一支名副其实的巾帼团体。近年来,在女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她们合作共事、团结和谐,充满着无限生机和活力,多项工作始终走在两级法院的前列。目前,已连续四年被法院党组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庭室”。从2006年—2010年期间连续五年在市区两级法院年度考核荣立第一名。其中,2006年民一庭被沙区妇联授予“沙区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2008年被市妇联授予市级“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2009年被自治区妇联和全国妇联分别授予自治区级和全国级“巾帼文明岗”的荣誉称号。两任女庭长卫军、陈晶晶都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优秀法官”称号,并且陈晶晶等三名女法官被授予乌鲁木齐市级荣誉称号,马健等九名女法官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

一、民一庭女法官充分发挥巾帼法官优势,在审判工作中着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一庭一直担负着繁重的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的骨干审判力量,担负着全院民商事案件1/4。近五年来,我院共受理了民商事案件40000余件,其中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达12000余件,其中女法官审结10000余件,占民一庭审

结案总数的80%以上,每位女法官年人均结案近300件。面对人少案多的审判压力,民一庭女法官用超负荷工作量和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这繁重的审判任务,经过她们这个团队的努力,为沙区法院创造了一流的工作成绩,赢取了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近年来为适应社会大环境的变化,民一庭将最大限度的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积极探索,民一庭积极完善和规范特色审判,创建专业合议庭:一是庭长陈晶晶为审判长的“涉军合议庭”本着审理涉及军人、军属的民事案件。二是以副庭长马健为审判长的“涉老合议庭”,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三是以审判长肖芳为审判长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专业合议庭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利用性别优势加强与特殊群体的沟通,认真倾听她们的心声,充分了解他们的心理,用自己的真诚细致和完备的专业知识,如春风化雨般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二、民一庭女法官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多元化化解民事纠纷的途径

民一庭的法官特别是女法官们,积极探索以多元化、替代性的诉讼和解和非诉和解互动机制,形成多途径化解民事纠纷的模式,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为此民事审判一庭选派了八名有责任心、业务强的女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

在业务工作繁忙的情况下,下社区具体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女法官们与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将涉及拖欠120余万元农民工劳务费和居民用电、邻里矛盾、家庭矛盾的纠纷化解在诉前,真正做到了以审判工作带动社区工作,以和谐社区促进和谐家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在工作之余,通过开展多种积极向上的活动,展示女法官的个人风采

女性的美在于爱。民一庭女法官把爱奉献社会。民一庭除与社区贫困户建立帮扶关系外,还自发的对市第三小学三名贫困学生进行扶贫助学,每年资助她们的学杂费、书费、生活费直至其小学毕业,此项活动开展已三年,共计资助学杂费3000余元。在开展上述活动的过程中,民一庭的女法官们不是简单的送钱、送物,她们本着尊重他人的良好心态,主动与这些帮扶对象交流、谈心,从精神层面上给予他们最大的帮助和支持。通过不断的努力,让这些接受帮扶的人们用坚强的态度、阳光的心情去面对今后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压力。

民一庭的女法官们在开展各种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带头开展徒步、瑜珈、滑雪、歌咏比赛、智力竞赛等有益的全民健身活动,用自己夺目的巾帼风采去感染周围的人,改变社会和群众对女法官望而生畏、刻板冷硬的传统看法。将生活的高雅乐趣与良好的道德情操相结合,将严谨的思辨思维与开放的健康心态相融合。以开展巾帼创 3

建工作为契机,立足本职工作,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民一庭女法官们以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精神,自加压力,克服困难,出色地完成了民事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民一庭的女法官有火一样的激情,火一样的勇气,火一样的能量,这是女法官的精神状态、思想境界和心中不懈的追求!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第11篇:刑一庭集体三等功申报材料

篇1:申报集体三等功事迹材料

集体三等功申报材料

禁毒大队申报集体三等功先进材料

(2012年 月 日)

公安局禁毒大队,组建于一九九七年,现有在编干警6人,协勤2人,设有大队长、副大队长、副教导员各1人。建队以来,禁毒大队始终肩负既是公安机关禁毒工作的专职部门,又是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的使命。在完成“禁吸戒毒、打击毒品犯罪”、开展“禁毒宣传”和“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特别是在全县开展创建“无毒害县”工作,为全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

禁毒大队建立以来,从2000年开始,针对我县毒品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向县委、政府提出在全县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并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综治部门的密切配合,多次调整充实县禁毒委成员单位。使全县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禁毒两委牵头负责,公安机关全力以赴,成员单位履职尽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从创建工作开始以来长达10年,禁毒大队始终以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禁毒“严打整治”斗争,整体推进各项禁毒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为我县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平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多年来,禁毒大队代表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了“严打”高压态势,有效地遏制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县蔓延。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的基础上,全县各项禁毒工作进展顺利,综合治毒局面初步形成。创建工作开展有声有色,使该县先后于2002年、2007年两度被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评为创建“无毒社区”先进县。他们的主要业绩:

一、狠抓队伍建设,形成战斗集体,忠诚为民

禁毒大队在公安局党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政治导警、制度约警、监督促警、自身示警”的抓班子,带队伍的工作方略。采取严格规章制度制约民警的行为,运用内外监督机制督促民警,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刻意升华“忠诚为民、英勇果敢、公正廉明、无私奉献”的公安精神,使禁毒大队成为深受人民群众拥护和令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闻风丧

胆的公安队伍。2000年以来,全队有4名民警分别获得省、市多种荣誉,其中荣立三等功2人,荣获省禁毒工作先进个人2人,禁毒大队集体多次被市、县公安局评为先进集体,全队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攻坚克难破大案,以打开路促创建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以来,公安局禁毒大队充分发挥禁毒主力军的作用,坚持“打防结合,堵源截流,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在长期禁毒斗争中,攻坚克难,屡破大案。据统计,全县共破毒品刑事案件 150余件,查处毒品治安案件1200余件,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1300余人次,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80余人次,缴获各类毒品5000余克,铲除毒品原植物 10万余株,有效地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死刑1人、无期徒刑1人、15年有期徒刑极其以下70多人。遏制了贩毒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为创建“无毒社区”工作铺平了道路。

三、多措并举抓牢基础,创建工作开展有序

为使我县创建工作取得成效,公安局禁毒大队结合实际,在改进和完善禁毒工作模式上下功夫,更好地促进了禁毒工作健康、长效、深入发展。

(一)固本强基,精心开展毒情大排查。毒情不明,吸毒人员底数不清,将严重影响党委、政府的禁毒决策。公安局禁毒大队从开展创建工作之初,每年都要组织基层派出所、乡镇创建机构开展毒情大排查。通过毒情大排查,努力做到全面摸清吸毒人员底数,摸清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底数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等企业底数。彻底摸清涉毒娱乐、休闲和宾馆酒店等场所,涉毒重点乡镇(街道)以及重点行业和部位,进行登记造册。对贩毒犯罪多发地、吸毒活动高发地进行收集和掌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开展毒情大排查,增强了禁毒部署的前瞻性,以此提高禁毒决策的针对性,为创建“无毒害县”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设立了社区戒毒工作站。自《禁毒法》实施以后,禁毒大队积极探索社区戒毒新模式,成立了以社区、街道、单位及吸毒者家庭共同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班子,与吸毒者签订了社区戒毒协议书,定期或不定期对吸毒者进行考察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人员交往和经济状况,并定期进行尿检,帮助教育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品,努力减少毒品带来的危害。

( 三)强化禁毒宣传,让毒品的危害知识普及全县,从而唤起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宣传工作是创建“无毒害县”的核心。禁毒大队组织力量,通过多种形式,深入村、组、机关、学校、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场所,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要求各乡镇召开好村、组干部会议,制作好禁毒宣传展板。把毒品的危害,国家禁毒工作的方针和政府禁毒的决心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到位。在显眼的地方书写禁毒标语,公路沿线设立永久性的禁毒警示牌,开设禁毒宣传专栏,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在辖区内形成齐抓共管,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确保群众对毒品危害知晓率达90%以上。帮助全县各中、小学建立 “禁毒预防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禁毒预防教育、禁毒签名活动和禁毒知识竞赛,确保在校学生对毒品危害的知晓率达100%。同时,组织了全县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业主学习相关条规,遵守国家法律,督促娱乐场所、商务酒店、宾馆旅社张贴禁毒警示标志。确保禁毒宣传不留死角。

四,动员全县齐参与,创建工作结硕果

在创建工作中,禁毒大队请示县委政府同意,从2001年起就相继建立了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年年组织召开县禁毒委成员单位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创建工作制度,努力探索创建工作模式,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参与。在禁毒委成员单位和各部门密切配合下,他们在农村以开展创建“禁毒示范村”和“禁毒示范家庭”为龙头,推动全县乡镇的创建工作;在城镇他们以组织开展“禁毒示范社区”、“禁毒示范场所”为依托,推动城镇文化娱乐场所的创建工作;在机关学校,他们以开展“禁毒示范学校”和“禁毒示范企业”为载体,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创建工作。禁毒大队全体干警的顽强拼搏和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2011年11月顺利通过省禁毒委的考核验收,2012年6月,省禁毒委员会发文命名该县为“无毒害县”,为全县争得了荣誉。

禁毒大队全体民警,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创建工作不放松,是他们用辛勤的劳动和顽强的拼搏,换来今天的成果。篇2:申报集体三等功事迹材料

申报集体三等功事迹材料

自2009年度市局“压发案”工作开展以来,xx派出所各民警在区分局的带领下,主动承担工作,人人做好吃苦打算,人人做好熬夜准备,扎扎实实按照区局“压发案、保平安”工作指示,落实基层工作,落实群防群治工作。从2009年元月至八月,xx派出所共刑事拘留80人,“两抢一盗”破案绝对数163起,“两抢一盗”破现案数146起。两抢一盗的警情升幅由6月中旬的最高值38.2%降至14.3%。刑事发案明显减少,群众反映良好。

一、借助xx地区综治会议,全力以赴开展压发案工作。6月29日上午,黄陂分局在xx街工委会议室召开了xx地区压发案保平安工作动员大会。xx派出所全体民警全力配合,全体责任区民警参加,针对xx地区高发的刑事警情,争取街道党委政府的支持来压发案。七月以来,xx派出所以会议会契机,以社区为依托,全方位展开压发案工作。在压发案工作中,xx所既发挥了公安部门的作用,也调动起各单位、社区、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起群防群治的新模式,各方共同努力扭转xx地区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

二、针对辖区警情高„„

- 河北省滦县法院辖区面积1000余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3万,流动人口约4万人。该院现有干警101名。近年来,该院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这一主线,抓管理强素质,实践司法为民,抓审判强执行,彰显司法公正,抓改革强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了队伍建设有新加强,审判工作有新进展,司法改革有新突破,服务水平有新提高,物质装备有新改善,司法为民有新的举措。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79件,审、执结案件1355件,结案率达到80.7%, 同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共解决涉案标的额6400余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00余万元。

一、以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为龙头,队伍建设规范化

滦县法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要抓好法院工作,实现工作进步,首要的是抓好队伍建设。而抓队伍的前提,又必须建立一套长效制约激励机制。为此,该院在总结过去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初实施了规范化管理考核制度。从制度运行情况看,该项制度使该院从立案、审判到申诉、执行都有章可循,从行政管理到思想政治工作都有纪可依,从每个岗位到每个单位和干警都有目标任务都有制度约束,从而将全部工作纳入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已经促使全院形成“团结协作创满意班子,从严治警创满意队伍,开拓进取创满意业绩,司法为民树良好形象”的良好局面。在队伍建设上,干警人均学习笔记达到10000字,学习心得人均4篇。同时,鼓励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2004年有49名干警参加了学历教育,52名干警参加各类培训。目前,该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达到55%。两年来,该院共有18篇调研文章在省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另外,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审务公开、监督电话、公开承诺等制度,在廉政建设方面形成了“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不敢为的惩处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的廉政监督网络。

二、以“阳光审判”为平台,审判工作流程化

滦县法院把司法公正作为生命线,努力构建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阳光审判”的平台,让“阳光执法”贯穿于法院全部执法工作。今年以来,该院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举证、质证、审判、执行等全部公开并实施流程化管理,用微机跟踪每个环节,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率达到100%,判决案件公开宣判率达到100%。审判工作的流程化,使该院的审判工作出现了“七高两低”的可喜局面。今年上半年该院的结案率达到80.7%,解决涉案标的额6400余万元,同比分别增长6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共执结案件378件,案件执结率达到96.7%,标的额2476万元,同比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2.3%,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89%,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57%,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与此相对应,该院上半年共发生上诉案件66件,发改16件,案件发改率0.953%,较市要求3%的目标低2.047个百分点;而社会各界关注的涉诉信访案件数,则下降了48%。

三、以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司法改革纵深化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创新是前进的阶梯。为此,该院以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实施了各项改革。针对因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而导致一些信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该院报请县编委批准成立了信访办公室,对于进一步抓好信访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上访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立案改革上,推行了全部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从而统一了立案标准,把好了审判的第一关口。推行了由立案庭直接将案件分到主审法官试点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将受理的案件直接分到各业务庭的主办人,解决了个别干警“挑案件”的现象。认真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抓好选任、培训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两个月来人民陪审员已参审案件4件。在执行改革上,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上半年共发放债权凭证18件,涉及标的额19.3万元,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执行110”的作用,今年已接警86次,出警86次,执结案件44件,部分执行39件,执行标的额53.6万元。

四、以适应现代化审判需要为目的,基础建设规模化

现代化审判不仅需要有一支政治业务双过硬的法官队伍,也需要强有力的物质装备来保障。为此,通过多方协调争取上级法院和县有关部门的支持,跑国债、打报告,争取资金抓好基础建设。针对基层法庭建设相对落后问题,该院于2004年开始建设榛子镇法庭和小马庄镇法庭。两个法庭共计投资185万元,预计今年可投入使用,将极大地改善基层法庭的办公条件和诉讼环境。同时,根据车辆较少且老化,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现状,该院于今年新购入办公用车3辆,有力地解决了交通工具紧张的状况。另外,还针对档案管理和办公、信息宣传现代化的需要,共投资7万元,新上档案专用密集架三组,购置了全新的卷宗用品。并新购置微机1台,打印机3台,数码摄像机、照相机各1台,新上办公电话1部。

五、以“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为理念,司法工作人性化

今年以来,滦县法院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执法实践。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该院除彻底消除了超期羁押,并在庭审时刻意为被告人除去械具,准备座位、饮用水等,着力体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人性化司法理念。在执行工作中,该院坚持特殊情况特殊办理,采取人性化的执行方法,使“死案”变成“活案”。如王某某申请执行庞某某排除妨碍一案,因判决结果为庞某某恢复王某某房屋外墙的原状,而所谓原状,又没有照片等资料予以证实,使案件成为一件难案。对此,执行干警认真分析案情后,副院长、执行局长刘建国亲自带领执行干警,邀请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当事人的亲属,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庞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某某房屋修缮费700元,案件顺利执结。同时,滦县法院还想群众之所想,积极开辟“绿色诉讼通道”,最大限度地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家庭贫困、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诉讼当事人,实施了诉讼费减、缓、免。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案件66件,涉案金额高达53.6万元,其中办理诉讼费免交案件17件,金额7.86万元。此外,该院还为老年、残疾等书写诉状困难的当事人办理口头立案16件,干警无偿资助老、弱、病、残当事人数十次,金额达500元

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同志记功材料

朱,男,现年五十岁,现任龙山县电力总公司党委书记。自担任龙山县电力总公司党委书记以来,他在经济建设这个大舞台上,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公司的持续发展为重点,合着时代前进的节拍,紧紧围绕“建一流班子,抓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大兴文明之风,在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中迈着坚实的步伐,奏着时代的强音。

在他的带领下,公司近年来,先后获得“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全州国企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全州双文明建设标兵”,“省先进基层党校”,“州先进基层党组织”,“县文明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省级青年文明号”等称号。其个人也多次被县人民政府记功,被州委评为先进工作者。这一块块奖牌,一个个殊荣,凝结着他的辛劳、汗水、追求和奉献,写就了一曲曲动人的篇章。

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 增强党组织凝聚力

在工作中,他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坚持党建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党建工作的重点放在统揽经济全局上,为发展经济选准路子、掌好舵。

在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结合公司实际,采用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与分散的学习形式,较好的解决了生产经营任务重、工作多的矛盾,使广大党员普遍受到一次教育,争先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严格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的要求,对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和法制观念、安全工作、爱岗敬业、联系群众等方面进行了评议,在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以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规定动作到位,自选动作创新”的要求,认真抓好先教活动。

清正廉洁 团结奋进 建一流班子 历史选择了我,我当义不容辞,敢为人先。“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他深信,只有一个清正廉洁,团结奋斗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支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的文明之师。在工作中,他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新思维方式,改善精神状态,改进工作作风,围绕提高班子的科学判断形势能力,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依法执政能力和总揽全局能力,突出班子建设,做到了一位领导就是一个标杆,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组织就是一个堡垒。

发挥核心作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他首先突出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并亲自担任组长,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和检查。同时,创建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现形态和其他工作一样,要有必需的投入,没有投入就难以有产出。他从实际需要出发,把精神文明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务计划,用于精神文明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以此保证各项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发挥凝聚作用。强化班子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构建良好的协作关系,始终把加强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构建良好的协作关系,作为首要任务,在班子内部营造起“相互理解,模范带头”的良好氛围,做到党政负责人相互尊重,正副职之间相互尊重,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形成具有战斗力的战斗集体,充分发挥党委班子的凝聚作用和向心力。

发挥表率作用。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他时刻坚持以理论学习为先导,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和体现在自己的各项工作中。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根据自已的工作实际,强化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学习,探索新形势下的管理之道,以桶水乏贮供杯水之需,以游刃有余的领导艺术和驾驭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企业做强做大。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形成工作与学习的良性互动,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学习体会。并结合公司重点工作,从“创建学习型企业与创建文明单位和创建省级党建示范点”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指导。

发挥标杆作用。在企业实行的“无情管理,有情领导”管理体系中,充分发挥标杆作用,他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率先垂范,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树立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身先士卒,讲团结,识大体,讲原则,争做政治上的清白人,业务上的带头人,很好地发挥了潜移默化作用。

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抓一流队伍

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是企业服务县域经济,服务广大客户,服务创建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工作中他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以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队伍建设,造就了一支“四有”职工队伍。

坚持以德育人。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基本道德规范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使广大职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了职工的宗旨意识和敬业精神。坚持思想工作。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是搞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与保证。他始终坚持政治思想工作不放松,把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和创建工作的全过程,渗透于职工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公司在总结过来政治思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政治工作条例》,增强了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使政治思想工作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系统化轨道。

加大投入,提高品味,树一流企业形象

他充分认识到抓文明单位创建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精神文明的具体化,只有舍得投入,才能提高文明建设的档次。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以寓教于乐,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倡导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为目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体育活动,是文明单位创建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逐步完善了职工娱乐室,建立了图书阅览室、健身房。每年还要组织开展职工篮球赛、乒乓球赛、田径运动会。特别是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的文艺汇演更是丰富多彩,这些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既为广大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展示才艺、表现自我提供了平台,又提高了职工的生活品味,实现了风气的根本好转。

狠抓环境建设。为使公司的生产生活环境焕然一新,每年都要投入10多万元,用于环境改造、维护和更新。通过大刀阔斧的治理,进行绿化、美化、亮化工程,为大家营造了一个优美、亮丽、清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展现了新时期电力企业的新形象。在治理硬环境的同时,也开展了“软件”治理工程,把标有文明用语、文明管理、文明守则的标示牌永久地树立在醒目的位置,在增强职工文明意识的同时,充分展示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刑侦大队街面犯罪侦查中队成立于2005年5月,现有民警18名,中队领导3名,其中党员14名,团员4名,全部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负责辖区内街面除盗抢机动车外的所有犯罪的侦破工作。

队伍成立半年来,街面犯罪侦查中队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分局党委和大队的部署,克服重重困难,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团结一致,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中队上下拧成一条绳,充分发扬无私无畏、英勇善战的团队精神,攻坚克难,成功破获 “6.21”市挂强奸抢劫案、“7.26” 系列盗撬机动车车牌敲诈勒索案、“8.25”系列盗撬机动车车牌敲诈勒索案、“5.9”系列飞车抢夺案、吴学斌飞车抢夺案、徐洪森飞车抢夺案、徐普心飞车抢夺案、邓泽六飞车抢夺案等重特大案件,特别在破获“9.9”市挂系列抢劫的士乘客案时,街面犯罪侦查中队全体民警精诚合作,奋力拼搏,经过艰苦的调查、走访、查证,并经多次预伏守候,历时一个多月,将实施系列抢劫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一举破获9月份以来在涉案总额达30多万的系列抢劫的士乘客案17起,并带破13起以“丢钱、捡钱、平分”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狠狠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忠实履行了人民警察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半年来,街面犯罪侦查中队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1名,破获案件三百多起,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其先进事迹被电视台、晚报、都市报等媒体多次报道,为 “平安台州”及经济区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作出突出贡献。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入开展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能战斗的队伍。

中队重视民警的政治教育与熏陶,经常性组织民警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

劳教所申报集体二等功事迹材料

2000年以来,在省厅、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方针,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抓好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场所整体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2000年,我所被**市延平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001年,我所被**市总工会授予“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2002年5月,我所又被省司法厅命名为抓“三基”、创“五好”达标单位;1999年至2005年,我所连续六年实现“四无”安全所,为创建平安场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工作业绩如下:

一、抓关键,建立了一个坚强团结的领导核心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明显是我们各项劳教工作不断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同时所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又是在“六坚持”的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一是坚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办事。凡属所内重大事项都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党委成员之间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的良好关系,形成坚强团结、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二是坚持党委会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做好学习计划,搞好学习记录和签到,坚持学以致用,联系实际搞好调研,每位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完成一篇有质量的调研文章和学习心得。三是坚持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民主生活会要求,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各项工作落实,每次生活会质量都受到与会的**市直党工委的充分肯定。四是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成员带头做到廉洁从政。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任务的具体分工》,班子成员带头实行“一岗双责”制,把责任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与行政工作同部署、同签定“责任状”、同检查、同考核;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树立“四个一切”廉洁从政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为民警作出表率。五是坚持抓好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拔,坚持选拔任用原则、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把好民主推荐、考察考核、任前公示关键环节,遵守选拔任用干部“十不准”纪律。几年来,通过公开选拔,使我所一大批年轻、优秀民警走上中层领导岗位,成为一支执行有力、富有团队精神、特别能战斗的中坚力量,保证了我所政令畅通。六是坚持抓好党支部建设。按照《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坚持把支部建在中队上,抓好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考核、评议以及党务骨干素质培训,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抓根本,培养了一支文明执法的民警队伍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所能连续三年实现“四无”安全所,靠的是这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民警队伍。我所这支文明执法民警队伍是在长期坚持“三严”管理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一是坚持严格教育。

1、抓好理论学习教育。坚持每月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一次民警集中学习、每周半天部门学习制度,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有关文件,中央领导对邵东监狱、大连监狱案件的重要批示,劳教工作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部令等,对民警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

2、抓好学历提升教育。积极鼓励在职民警参加各类高等院校业余学习,提升学历水平。通过几年来的学历提升教育,全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占队伍的71%。

3、抓好党风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收“红包”、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向群众郑重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廉洁从政;坚持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党员民警拒腐防变能力,筑牢他们思想道德防线。

4、抓好各时期专项教育。根据上级党委部署,紧密联系实际抓好专项教育。如2002年我所就先后开展了作风建设专项教育、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专项教育、执法执纪专项检查等,增强了民警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法纪意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5、抓好任前廉政谈话教育。把教育防范关口前移,做到未雨绸缪,防范在先。二是坚持严格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人,实现了管理工作由被动执行制度向自觉遵守制度转变。三是坚持严明奖惩。通过抓点滴,促养成,发现民警中各种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及时给予表彰鼓励。六年来,我所被评为省厅、局、所和**市等各级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所共有11个次先进集体和142人次先进个人受到各级表彰,其中荣立三等功4名,被授予**市延平区“十佳青年卫生”称号1名,还有许多优秀人民警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个人受表彰和嘉奖等。与此同时,我所发现民警中各种违规失范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查处,在2000年和2001年两年中,共查处各类违纪行为受行政警告处分3人次,效能告诫2人次;由于我们注重抓平时、抓规范,坚持从严治警、素质强警,队伍建设实现了质的飞跃,连续五年实现全年民警职工违纪率为零。

三、定目标,确定了一个争创安全所的主攻方向

在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进程中,所党委根据我所硬件较差,但民警队伍整体素质较好的所情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了“软件先行”的创建战略思想,提出了争创安全所的奋斗目标。有目标就有方向,有目标就有动力,有目标就会有压力,有目标就会形成凝聚力。在共同目标旗帜下,全所民警“舍小家为大家”,工作比干劲,岗位讲奉献,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唱响了创业竞赛的主旋律,奏出了六年“四无”篇3:滦县人民法院刑二庭申报集体三等功

滦县人民法院刑二庭

申报集体三等功事迹材料

滦县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干警始终牢记刑事法官的神圣使命,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市中院的监督下,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效率意识,以建设平安滦县为己任,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社会稳定和百姓安宁撑起一片蓝天,为建国60周年添光彩。该庭2009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4件,审结94件,其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20件,审结20件,结案率为100%。共对174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4案25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3案39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案35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赢得了各方的赞誉。

一、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二庭坚持以 “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狠抓队伍建设,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牢固树立刑事审判为人民服务和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化“两法”(刑法、刑诉法)专业学习。全庭在庭长的领导下,成为一个和谐、团结、战斗的集体。副庭长刘文峰找准自己的位臵,积极配合庭长工作。 干警李久海、苏敬二同志面临司法考试,他们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务工作主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为了将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二同志曾经多次在办公室通宵书写审理报告和判决,认真阅卷,对每一个证据认真核实。多次牺牲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向老同志请教,克服缺少办疑难案件的经验,审理报告书写的简明扼要,逻辑性强将他们承办的案件及时、顺利审结。书记员杜鹃刚刚参加工作,她勤奋学习业务,早来晚走,不怕苦、不怕累,虚心向老同志学习,短短几个月就胜任了书记员工作。该庭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带着问题学习,带着思考工作,学习和审判实践密切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深化平安滦县建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并富有战斗力的队伍。

二、强化打击力度,确保审判质量

刑二庭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依法强化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并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及犯罪团伙中的首犯、主犯从严惩处。如:2009年12月9日受理的孟繁鹏、孔令鑫、王志明、张杨抢劫案,四罪犯于2009年6月21日晚,将唐山市古冶区边贵强的桑塔纳出租车,骗至滦县雷庄镇变电站南,进行了抢劫并抢走手机一部,罪犯孟繁鹏驾驶抢劫的轿车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逸。抢劫数额价值2万余元,在审理此案件过程中,严把事实、证据关,坚持两个基本,做到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从重判处主犯孟繁鹏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从犯孔令鑫、张杨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1万元;对未成年人王志明减轻了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千元。既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又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减少了社会对立面,增加了和谐因素。

三、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思路 随着社会变革速度的加快,刑事案件被告人低龄化趋势明显,尤其是在“双抢”、盗窃、强奸等暴力犯罪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趋势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作为少年犯法庭,刑二庭不断巩固和提高青少年犯罪审判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青少年犯罪特性,把握其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其可塑性、可改造性实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热心唤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不断完善了少年法庭工作制度。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该庭把加强少年犯审判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加强领导,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为避免和减少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犯罪做了很多努力,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使那些失足的孩子得以认罪服法,痛改前非。

四、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刑二庭对信访稳定工作非常重视,对上访案件实行责任人包案制度,坚持做到长期的“疏”、定期的“排”、及时的“解”和严密的“控”,长期的“疏”就是坚持长期的疏导,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如:王亮、商建美等十一名被告人盗窃、抢劫、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其中商建美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判决后商建美60多岁的奶奶,用双拐走路来到刑二庭,声称:把她孙子判多了,要求少判两年,不然就不走了,无礼取闹。该庭干警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给老太太讲道理,讲法律,耐心说服教育。因老太太无人照顾,副庭长刘文峰自己拿出200元钱给了她,杜鹃、魏明亮把老太太扶到楼下,又联系家人来接她。最后她说:你们真是老百姓的好法官,我一定告诉商建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他们这样的做法,控制了非正常上访行为,真心解决了实际问题。

五、维护社会稳定,注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问题,矛盾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为了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二庭干警以高度的责任心,通过细致的工作,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调解率达90%以上。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损失,为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敌对情绪较大,而被告人由于要被判处刑罚,故对民事赔偿不是积极主动。针对该情况,刑二庭干警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附带民事部分的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他们针对不同的案件,通过庭前庭后的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促成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使被害人的损失尽快得到赔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16日

第12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发表时间:2008-7-10 8:23:00 阅读数次: 30

一、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的提出]

1998年7月,宏达公司(甲方)与张建(乙方)签订《职工购房内部协议》,约定:甲方为照顾乙方利益,依据现行房改政策及一定优惠条件将原产权属于甲方的住房售与乙方,乙方付足房款后,即取得该房屋产权。1999年12月,双方又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宏达公司将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张建,按照市政府1998年成本价计价,房款共计17万元。张建一次性付款,实际支付购房款共计15万元,还约定张建享受处级干部“房改房”政策待遇。签约后,张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宏达公司将该买卖契约上报市房改部门审批时未获批准。张建原为宏达公司部门经理,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2001年房改政策,以一般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计算,张建应付购房款38万元。2002年8月,张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宏达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等。审理期间,宏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张建返还房屋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的提出]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拆迁批复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下达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履行拆迁安置义务。鉴于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原则,对此类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均衡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如下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

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问题的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面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4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一律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由于每个人感知能力和千差万别,对是非评价也会迥然不同,故应由法律来统一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不仅要求侵权方的侵权过错,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什么是“无过错”,《婚姻法》中未作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可能是因为另一方性格粗暴、不懂感情所致,也可能是另一方沉溺于赌博、不理家务所致,有无过错很难区分、梳理清楚。作者认为,这样就把问题人为地复杂化了。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所谓过错,都应当是比较严重的过错,只要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法定违法行为,其就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作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司法救济。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是与过错行为密切相关的,它体现了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辜者的保护。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其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的本质要求和立法状况综合分析,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比较合理。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仅有法定过错情形还不足以支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请求权,必须是由于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四、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五、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问题的提出]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

第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份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六、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不同做法。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此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讨论,原则同意作者的意见,即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

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七、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镇特别是广大农村,一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少亲属都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纠纷当事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那么这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除监护人外,如果没有得到纠纷本人的同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下面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看如何处理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

原告:程先礼、张复英、张疆生、程诚、程伯乐

被告:金谋龙、江兴龙、金海青

2002年1月27日,被告金谋龙在安枞公路旁伐树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桥镇西安村村民程绪保(原告程先礼民、张复英之子,张疆生之夫,程诚、程伯乐之父)骑自行车从公路上经过,被拉树的绳子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金谋龙等将程绪保送往A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02年2月5日,程绪保因医治无效死亡。程绪保死后,其家属将尸体抬至金谋龙家门口,要求金谋龙赔偿,并采取了其他一些过激行为。为防止事态扩大及保护金谋龙的安全,A市郊区化安分局杨桥派出所干警将金谋龙带到派出所。同时,被告江兴龙(金谋龙的姐夫)、金海青(金谋龙的弟弟)作为金谋龙的亲属参与了调解。2002年2月7日,双方就程绪保死亡的各项费用6万元,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2003年1月5日付1万元,至2006年1月5日付清。协议签字生效。由于金谋龙不在调解现场,由江兴龙、金海青代金谋龙在协议上签字,并由二人将金谋龙的兄弟姐妹及其妻的兄弟姐妹凑齐的3万元交付给原告方。2002年2月8日,在江兴龙、金海青将钱交付后,金谋龙从派出所出来,江兴龙将原告收条交给金谋龙。之后,金谋龙与镇司法助理员汪晖及原告方一道到杨桥法律服务所对该协议办理了见证。在办理见证时,金谋龙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见证后,汪晖将协议书送给金谋龙,金谋龙在拿到协议时口头表示有异议。江兴龙、金海青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赔偿已到期的1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金谋龙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并承担此款从2003年1月29日至款付清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兴龙、金海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如本文开始列出的案例,

一、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进行判决就是很好的思路。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八、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问题的提出]

具体案例: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头疼》的文章,引题为“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该文中有一段内容为“……某中央大报的记者在相邻的地区受了一点点„冷遇‟——地委只出了一个副书记接待,来这个地区后,马上向当地领导扬言,„我回去一定要让你们省委把那个地区的宣传部长撤了!‟搞得该地区的同志小心翼翼,生怕照顾不周,又在哪个细微之处得罪了这个„瘟神‟。没料到,此公一天突然要走,晚上的火车,中午才让宣传部去买软卧车票。当晚只有一班车,所有卧铺早已卖完。宣传部的同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到一张硬卧,此公大发雷霆,声称,„我某日报记者居然坐不上软卧!回去非让铁路局撤了你们火车站站长!‟宣传部的同志只好把他请到车站,从联网售票电脑上一查,软卧票数天前就已卖完,就这张硬卧,也是站长从别人手中生生地要回来的。此公一看没辙,只好骂骂咧咧坐硬卧走了。”某报记者认为该文损害了其人格尊严,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虽然批评性新闻报道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当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与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方面适当倾斜。批评性新闻报道虽然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同,但是仍应受到法律、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并应以真实事件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评价。根据《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批评性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看批评性新闻报道评判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评判观点是否恰当,是否有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特定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从本所提案例的事实看,有关部门证实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没有揭露被评者的隐私,虽然个别评论用语不当,但基本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故而该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九、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提出]

某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信息月报》中,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赔偿项目的确定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具体案例为:王某到白某的工厂(该工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打工时致左臂骨折,后复位的骨骼错位,诊断为陈旧性骨折,经某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一致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这一规则。

十、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雇佣合同在劳动力市场异常活跃,相对应,雇用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雇员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十二、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货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至1330km+400m处,撞到路中间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翻车,甲当场死亡。事后,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甲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的亲属认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未履行好清扫路面障碍物的义务,导致甲车毁人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十三、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反映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提出,在审理涉及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时,常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法或者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对此如何处理,把握不准,需要明确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十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1983年11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亲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诉讼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理解?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主张如何裁判?近年来,一些法院不断提出了不同处理办法,希望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

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秀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的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十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

[问题的提出]

问题是从下述案例提出的:1998年12月,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7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新建客运中心项目。1999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340万余元。被告在依约支付了310.3万余元后,向国土局申请受让土地,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尚欠27万元未付,原告向其追偿,被告则以其已支付的13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应抵算价款为由而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除应计算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求原告就交易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出的问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转让后土地的受让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补正,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十六、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的提出]

问题由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引出:1994年,无锡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所建商厦五楼大厅分割出售,该大厅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赵某以人民币214.236元的房价款购得其中九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22第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赵某于1996年4月人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大厅一直闲置。200年1月28日,A公司向赵某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经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00年3月6日被退回A公司。200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赵某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占全体业主的绝大部分)同意将A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A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2000年3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赵某购买的九单元地点位于B公司所开酒店的吧台位置。

赵某以其享有产权的九单元被B公司侵占,请求判令B公司迁出九单元并给付其自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受诉法院另查明:商厦系由A公司开发的商铺。该商厦五楼共有40位业主(含第九单元业主和A公司),大部分业主同意委托A公司将商厦五层自有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庭审中赵某确认商厦五楼所有空间没有进行隔断,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使用,赵某购买九单元后从未获得过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本案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驳回越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考虑到赵某已经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实际情况,尽管九单元没有墙壁与商厦的其他部分分隔,但产权证上明确的关于房屋四至的记载足以证明其构成独立的物,因此应当认定赵某对九单元享有独立的产权。由于商厦五层没有建成小商品市场,因此包括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内容,既然连赵某都承认九单元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那么,对赵某来说,最现实的受益方式就是通过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益。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基于这种考虑,比较两种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看出:如果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仅B公司要从商厦五层迁出,商厦要因此和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这部分损失必然要由所有同意出租的业主分担。这不仅使大多数业主遭受经济损失,也使赵某本人的“九单元”从能够获得租金收益的状态重新变为闲置状态。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会引起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与赵某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些业主中的部分人因此设置障碍或者采取某种不理智的行动,则赵某不仅根本无法使用九单元并从中受益,而且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赵某所购的九单元在商厦五层中处于相对较为优越的位置,赵某也因此比其他业主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有商厦五层整体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赵某主张九单元的单位面积应当比其他位置的单位面积获得更多的租金,则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少数人认为,本案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可以考虑: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赵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从商厦五层九单元迁出,并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越某虽然购买了商厦五层九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九单元没有与其他部分相隔,又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无法构成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赵某可以以A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又出面组织其他“业主”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致使其对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为由,诉A公司侵权。

在考虑本案的处理途径时,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房屋的“业主”之间和关系是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赵某和购买其他“单元房”的业主一样,由于所购房屋不具有独立性,或否认定赵某与其他业主之间为商厦五层的共有人,然后,按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来处理本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之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处分虽应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但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并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共有人全体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应有部分的划分。按份共有的发生原因,可能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多为数人出资购买,还可能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的发生,多由于合伙、继承。对照本案情况可知,无论从发生原因,还是从法律特征看,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单元房”的业主,既不符合共同共有的条件,也不符合按份共有的条件。因此,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不宜适用民法中所有权共有理论来处理本案。

十七、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问题的提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已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经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基本同意作者的观点,并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八、人民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问题的提出]

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在理论界有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实有研究的必要。这一问题的答案在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诉讼时效届满后果的立法主义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十九、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确有进行探讨、研究之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片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的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问题的提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李某某等10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主要案情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回族,1978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7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

上诉人李某某等人系1999—2000年冬季退伍士兵,退伍后,先后被亳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至被上诉人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安置。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文件精神在2000年7月决定,从2000年起所接受的退伍士兵全部安排在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工资和奖金介于正式工和集工之间。包括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等10人在内的21名退伍军人在得知此情况后,表示不满,认为其应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机关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愿与其所属二级企业即多种经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应和国有正式工相同。为此,还集体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上访。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为解决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上述人员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

在双方当事人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8月29日,李某某等21人向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2年10月11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毫州市烟草专卖局应与李某某等21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及补发工资差额263,124元,支付工资损失65,637元。该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毫州市烟草专卖局表示不服,于2002年10月29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没有与李某某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费、补发工资、支付工资损失赔偿费、补发各项福利的义务。原审法院受理后,除徐某某及本案上诉人以外的其他10人已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亳州市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2)17号《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1)22号《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也有与前述文件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2000年7月5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关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鉴于从现在起烟草主业要逐步大量减少用人,承担艰巨的人员分流任务,决定从2000年起,我省烟草系统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系统内职工子女),安排到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

二、安置到多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身份按接收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性质来确定,其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保险由接收单位自主确定,按接收单位的规定执行……。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在接待同样对安置不满而上访的凤阳县退伍士兵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

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接收和安置12名退伍士兵到蚌埠烟叶复烤厂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二、12名退伍士兵每人每月收入不少于400元。

三、退伍士兵转变择业观,服从分配,逾期半年不到单位报到,取消安置资格。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将该会议纪要转发至全省烟草系统各单位。

2003年1月19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针对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本案中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以皖民安字(2003)2号文件答复: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其就业形式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机制确定;安置部门开具到系统主管单位的分配行政介绍信,并非安置在系统主管单位,而是由系统主管单位根据本系统单位的用工情况再分配落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7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作者就本案提出的分析处理意见,认为:李某某等10人在亳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期间,因工资福利待遇与该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李某某等10人因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这一意见,200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15号函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向阳等十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查明的事实:李向阳等人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发生争议,并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该局为解决李向阳等人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其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此后,李向阳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经研究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如果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李向阳等人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不是对他们的安置,当然不发生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认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李向阳等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安置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2、李向阳等人就其被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争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裁决后,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十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给付,与第三者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对受害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 案件:买房人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双方于2002年即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已经交付,但是卖房人至今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故此,买房人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强制其履行该义务。 由此引发一个问题:买房人要求卖房人办理协助房屋过户手续,是否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目前,法院审判实践一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笔者的归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认为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认为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3、认为从合同的主从义务来看,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中,业主的主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买方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

上述三种理由都是基于理论分析,未见具体法律依据。笔者将对上述三种理由逐一分析,以揭示出这些理论是根据实践需要借用,而并非学术的推演。

1、对于理由一,将过户请求权界定为“物权请求权”,从而进一步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应是最普遍的。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一为所有权,一为占有。然而,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相比,具有消极性质。具体来说,该请求权可以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实际上,并非所有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通说认为,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之外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既然还未进行登记,买房人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就没有基础了。 也有从占有的角度进行分析的。然而,前述理论同样适用于因占有产生的请求权。应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对于理由二,笔者认为完全是牵强附会。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显然,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该条例规定的购房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理由二中所称“法律义务”成了一个没有所指的空洞概念。该规定使用了“应当”,在于倡导当事人及时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如实反映房屋交易状况。该规定并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规范的分类来讲,该规定只是“倡导性规范”。

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及约定超过90日的期限。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实际措施来强制房屋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说这是“法律义务”未免牵强。

另外,这里规定的仅仅是商品房转让行为。那么,如果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类似情形,该怎么处理呢?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是不是卖房人就没有“法律义务”协助买房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呢?

3、对于理由三,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其主义务还是从义务?笔者认为是主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学理分类。通说认为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由于我国《物权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规定了各自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在房屋买卖中,如果考虑到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对世性,并且现实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登记显然具有极重要的意义。而“过户登记”也是区分房屋租赁、借用、抵押等的重要依据。因此,该“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固有、必备、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对“过户登记”的时限、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同时,该司法解释在第15条规定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卖房人在迟延交房和迟延办证的情形下,买房人都有合同解除权。从体系解释来看,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与交房义务相同,都是主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卖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理由均不成立。至于为什么法院敢于在该问题上忽视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纷纷引用未经严格论证的理论,来证成自己的结论,笔者认为这实在是经过利益考量的结果。不动产关系人们的生活甚巨。而购房人相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弱者。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法律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而排除了诉讼时效的适用。

笔者认为:请求交付房屋、履行过户登记和承担违约责任均属债权请求权,没有理由不适用诉讼时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讨论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1、实际上,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适用诉讼时效基本不会影响买受人利益。

一方面,卖房人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因其没有达到房屋过户的条件,从而还未起算诉讼时效。

另一方面,如果出卖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成功,因房屋产权证书不能办理,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出卖人应当返还房款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其援引诉讼时效是以承担严格法律责任为代价的。

2、房屋价值极大,倾买受人毕生财力,办证逾期时其会多次向出卖人提出办证要求,可以引起时效多次中断。

3、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如果买房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并且买房人一直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居住。表明其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应当可以构成向卖方人主张继续履行卖方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表示,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4、可以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买房人所有之后,再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从立法层面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法国和德国的诉讼时效为30年,日本诉讼时效为10年,台湾诉讼时效为15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我国诉讼时效借鉴的是前苏联的制度。如前苏联和若干东欧国家的诉讼时效为3年。就前面的讨论来看,能够一劳永逸将问题解决的,就是将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而另外一个思路即是,可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即使买房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要买房人持续占有房屋达到若干年限,依时效制度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可以行使物权请求

第13篇:法院民一庭述职报告

在××区委、区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指导下,在区人大的法律监督下,民一庭全体同志为××辖区的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审判工作上、思想和学习中严格要求,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地完成了区委、法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和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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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一庭”简介

我院民一庭现有十名干警;其中:审判员六名(庭长,庭党支部书记、副庭长各一名)、书记员四名,大学本科学历七人、法律专科二人、高中学历一人,中共党员七名,入党积极分子三名;全庭同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2008年度认真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入实践“司法为民、和谐法治××”的学习工作;全庭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进一步提高公司司法水平;为建设“繁荣文明生态和谐的新××”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在学习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努力把全庭的业务工作做到最好,有大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组织学习在稳步推进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在民一庭,对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都制定出计划,同时制定了案件考评,法律文书评查制度,案件“质、效”考评措施,组织党员同志参加“三会一课”的学习,自觉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公正执法、廉洁办案,全庭同志未出现违纪事件。我们全庭同志一起能够紧密地团结在院党组周围,在分管院长带领下,各司其职,庭长同副庭长和其他审判员团结一致,为民一庭的工作全面落实而努力,注重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

从2009年年初至今,民一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50件,审结案件651件,未结案件99件,平均审理天数41.89天,调解结案328件,撤诉结案141件,调撤率为72.27,,上诉案件55件,上诉率为8.47,被改判发回数4件,改判发回率仅为0.61。今年所办案件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办理。特别是针对我辖区: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侵犯人身、财产等案件,能够依法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例如在处理一系列集团诉讼案件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矛盾得到缓和,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十多起案件全部调解解决。我庭审判人员能够深入开展并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提高审判人员自身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对接。

三、为司法为民大力开展便民措施

1、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民一庭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交流调解经验,将法院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人大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在增强和谐司法能力活动中不断前进。经过不懈努力,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到基层社区、煤矿、村设立巡回法庭,充分发挥自身的便利和优势,就地办案,依法护民权、解民困、排民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以最终化解矛盾为目的,审调结合,妥善处理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展开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工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为法院也处理案件中,进一步依托社会资源,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地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创新了方法,积累了经验。

3、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按照规定任选了多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参陪审率逐年增加,对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陈某某等三原告诉徐州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矛盾较大,陈某某还到处上访,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我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聘请了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通过给双方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遇重大敏感案件,由院长、庭长亲自参加指导调解。如在处理一起因近家族十余年积怨引发的财产损害案件,分管院长丁德臣、副庭长到原被告双方,又请来了双方当事人家中老人,在田间地头便做起了调解工作。耐心得给家中老人及双方当事人平衡双方分歧,并从双方当事人矛盾源头分析,通过举案例、述亲情、讲法理,谈后果,并帮助他们谋划将来的生活与前景。最终,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并对此案达成和解协议,一起纠纷数十年的家庭积怨,在院、庭长的调解下成功化解了。

5、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并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提高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促进诉

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对接。我庭在××交警大队、苏山社区、庞庄社区、昕昕社区都建立了巡回法庭联系点,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了帮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如我庭审理的张某某诉其伯父的赔偿款纠纷一案,考虑到双方是很近的亲威关系,为了便于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主审法官决定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昕昕社区巡回法庭去开庭,由于该社区的主任比较了解双方穿越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的矛盾根源,法庭邀请其一起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今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如华润电厂、徐州发电厂等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考虑到这些案件如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大规模的集访,另外本着保护弱者的态度要慎重处理,主审法官多次给原被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委托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工会组织也非常配合法庭的调解工作,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6、建立和健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聘请优秀的人民调解人员。人民调解组织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调解组织,有些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更清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并且有的当事人也更愿意将自己的问题告诉人民调解组织。我院还聘请有威望、品德好、作风正派的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定期到基层给人民调解员授课介绍调解经验,大力加强了对人民调解机构的指导工作。如今年孙铭、冯光两位庭长分别到办事处给人民调解员授课,并召开座谈会,相互交流调解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更好的促进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将××辖区的各个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审判员结成对子,包干到户,一个审判员负责两个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这种方式大大增加了调解组织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成功率。

四、注重案件质量效果,加强自身学习

认真组织安排审判人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案件审理创造和谐社会环境而努力。组织安排参与邀请区人大代表旁听审案,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将判决书报送代表、相关情况进行汇报。

注重全庭审判案件落实,坚持疑难案件、团体诉讼案件、涉府案件的审理、督促、检查,经常组织讨论、评查、实事求是的评查出现问题的审案过程和承办人员。并且组织讲评,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认真参与对审判员开庭情况评查、考核活动,对全院审判员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评查。积极促进案件的调解、撤诉工作,能够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全庭同志能够做到不为当事人说情,并能够拒吃请,拒送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养成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增强廉洁、公正和效率意识,要秉公办案,刚直不阿,抵得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做到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人民法官。

五、做好信访上访案件处理工作

针对民事工作中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信访上访案件和可能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款物处理问题,民一庭予以高度重视,并结合案情和民一庭实际,创新一些做法。

1、我庭全体同志认真落实稳控措施。一旦接到上级法院、区政府、本院立案庭涉及民事纠纷案件信访、上访案件,马上派人接访,做好信访上访人的思想工作,了解信访上访原因,及时果断处理,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及时联系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承办人能够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由庭长召集全庭审判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解释的解决方案,并积极请求党委、政府等部门配合处理。

2、主动掌握动态。我庭庭长专门负责信访、上访案件接待工作,定期梳理旧存和新收民事案件,及时发现存在上访信访隐患案件,对于有上访信访苗头或倾向的当事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到电厂、水泥厂,下村组,针对涉诉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踪,将信访上访案件消弭在萌芽状态。

3、加大调解力度。针对民一庭审理的大多数是民事纠纷,要求全庭的审判人员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稳定社会的和谐作出最大的努力。

六、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激发干警工作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www.daodoc.com积极性

1、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将民间纠纷极力化解,减少矛盾发生,首先我庭干警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向全国法院优秀法官马秀云、宋鱼水等同志学习,不但周五的政治学习时间学,而且在工作中积极实践。

2、制定“办案调解能手”的培养计划,推选出“办案调解能手”,今年有两位审判员作为“能手”的候选人,增强信心、鼓足干劲,加任务、压担子给他们,

3、定期评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向本院和上级法院推荐,以促进责任心和相互交流学习经验。

4、定期观摩审判人员的开庭庭审程序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我庭人员开庭已安排八次,有30人以上旁听人员听庭公开审理案件三次,通过庭审纠纷的处理而教育广大的人群;

5、以上

2、

3、4项活动,做到有成绩就评先,无成效就批评,激励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通过这次基层执法评议科室负责人述职活动,在总结民一庭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兄弟科室的先进经验,看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完善,使民一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14篇:法院民一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法院民一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区法院民一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商品房纠纷等民事案件,全庭共17人,其中包括正副庭长在内法官7人,其他审判辅助人员10人(2人为正式人员,8人为聘用制人员)。多年来,民一庭的法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力求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运用自

己的法律知识和综合司法能力,成功的化解了诸多的民事矛盾。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审判质量先进集体,1至7月底,全庭在仅有7名法官(其中1至4月仅有5名法官)、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积极响应和落实市中院和院党组提出的均衡结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共审结案898件,结案数量同比上升50%,法官人均结案128件,其中采用调解方式结案557件,调解率为62%,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科学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民一庭主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土地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案件的标的虽然不大,但大多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又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群体性诉讼比较多,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针对民一庭受理案件数量多、涉猎法律法规繁杂,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年初庭内就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对于每一起案件,从案件的受理、起诉书的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直至卷宗的归档,规定了完成的期限,划分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同时又提出“分工不分家”的工作思路,确定承办法官为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老百姓的的基本生活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判决的尺度难以把握,法官对该类案件都不愿意承办,从今年起,民一庭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实行指定法官专业化审理,同时充分利用我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建青年教师实训基地的优势,配备政法大学劳动争议教研室的青年教师作为法官助理,协助审判员完成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通过运行一个时期,审判的效率有了一定的提高,判决的裁判尺度得到了统一,提成了法院司法公信力。负责审理该类案件的张涛法官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0余件,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妥善处理了11名劳动者与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劳动争议集团案,取得了当事人和省军区的一致好评。

二、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法院民一庭主动发挥审判职能,自觉服务经济大局,制定了落实“三保三促”的实施细则,对于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案件,主动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好个体诉求、集体利益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先后与区劳动局、街办等部门,省军区服务社等企业主动对接,延伸审判职能,把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巡回审判、召开座谈会、司法建议的形式向企事业提出来,帮助堵塞漏洞、改进工作,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引发的诉讼,指派郭军智法官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涉农案件研讨班并负责该类型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在审理杨某诉鱼化街办某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杨某认为其与村上签订土地返租协议后,村上未经其同意将其承包地又转租,故要求解除返租合同,按照合同法一般原则,也可判决解除返租合同,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实地调查,了解到村上已经将包括杨某在内的众多土地转租用于鱼化工业园开发,目前工业园已经建成,杨某的土地在工业园当中,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必然导致工业园的经营发展,同时了解到村上已经按时将租金给付杨某,杨某缔约时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故并没有草率判决,而是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去认识,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三、加强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民一庭的案件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并且群体性案件居多,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涉法上访,为此每当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全庭每位同志都高度重视,树立全庭“一盘棋”的思想,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充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制定相应的调解预案,加大调解的力度,分层次、多方位、多人次的进行调解,切实化解纠纷矛盾。年初,副庭长袁换香负责审理98名业主诉西房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业主长期拿不到房产证,情绪激动,袁换香法官在了解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各自的心理诉求的情况下,多次深入住户小区,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既指出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之处,又引导业主合理的行使诉讼权利,期间,尤骥庭长和主管于勤生副院长也利用自己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下达成和解协议,

第15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一、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的提出] 1998年7月,宏达公司(甲方)与张建(乙方)签订《职工购房内部协议》,约定:甲方为照顾乙方利益,依据现行房改政策及一定优惠条件将原产权属于甲方的住房售与乙方,乙方付足房款后,即取得该房屋产权。1999年12月,双方又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宏达公司将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张建,按照市政府1998年成本价计价,房款共计17万元。张建一次性付款,实际支付购房款共计15万元,还约定张建享受处级干部“房改房”政策待遇。签约后,张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宏达公司将该买卖契约上报市房改部门审批时未获批准。张建原为宏达公司部门经理,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2001年房改政策,以一般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计算,张建应付购房款38万元。2002年8月,张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宏达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等。审理期间,宏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张建返还房屋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的提出]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拆迁批复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下达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履行拆迁安置义务。鉴于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原则,对此类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均衡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如下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 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问题的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面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4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一律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由于每个人感知能力和千差万别,对是非评价也会迥然不同,故应由法律来统一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不仅要求侵权方的侵权过错,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什么是“无过错”,《婚姻法》中未作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可能是因为另一方性格粗暴、不懂感情所致,也可能是另一方沉溺于赌博、不理家务所致,有无过错很难区分、梳理清楚。作者认为,这样就把问题人为地复杂化了。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所谓过错,都应当是比较严重的过错,只要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法定违法行为,其就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作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司法救济。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是与过错行为密切相关的,它体现了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辜者的保护。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其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的本质要求和立法状况综合分析,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比较合理。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仅有法定过错情形还不足以支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请求权,必须是由于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四、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五、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问题的提出]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

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份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六、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不同做法。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此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讨论,原则同意作者的意见,即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

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七、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镇特别是广大农村,一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少亲属都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纠纷当事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那么这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除监护人外,如果没有得到纠纷本人的同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下面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看如何处理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

原告:程先礼、张复英、张疆生、程诚、程伯乐

被告:金谋龙、江兴龙、金海青

2002年1月27日,被告金谋龙在安枞公路旁伐树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桥镇西安村村民程绪保(原告程先礼民、张复英之子,张疆生之夫,程诚、程伯乐之父)骑自行车从公路上经过,被拉树的绳子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金谋龙等将程绪保送往A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02年2月5日,程绪保因医治无效死亡。程绪保死后,其家属将尸体抬至金谋龙家门口,要求金谋龙赔偿,并采取了其他一些过激行为。为防止事态扩大及保护金谋龙的安全,A市郊区化安分局杨桥派出所干警将金谋龙带到派出所。同时,被告江兴龙(金谋龙的姐夫)、金海青(金谋龙的弟弟)作为金谋龙的亲属参与了调解。2002年2月7日,双方就程绪保死亡的各项费用6万元,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2003年1月5日付1万元,至2006年1月5日付清。协议签字生效。由于金谋龙不在调解现场,由江兴龙、金海青代金谋龙在协议上签字,并由二人将金谋龙的兄弟姐妹及其妻的兄弟姐妹凑齐的3万元交付给原告方。2002年2月8日,在江兴龙、金海青将钱交付后,金谋龙从派出所出来,江兴龙将原告收条交给金谋龙。之后,金谋龙与镇司法助理员汪晖及原告方一道到杨桥法律服务所对该协议办理了见证。在办理见证时,金谋龙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见证后,汪晖将协议书送给金谋龙,金谋龙在拿到协议时口头表示有异议。江兴龙、金海青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赔偿已到期的1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金谋龙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并承担此款从2003年1月29日至款付清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兴龙、金海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如本文开始列出的案例,

一、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进行判决就是很好的思路。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八、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问题的提出] 具体案例: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头疼》的文章,引题为“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该文中有一段内容为“„„某中央大报的记者在相邻的地区受了一点点‘冷遇’——地委只出了一个副书记接待,来这个地区后,马上向当地领导扬言,‘我回去一定要让你们省委把那个地区的宣传部长撤了!’搞得该地区的同志小心翼翼,生怕照顾不周,又在哪个细微之处得罪了这个‘瘟神’。没料到,此公一天突然要走,晚上的火车,中午才让宣传部去买软卧车票。当晚只有一班车,所有卧铺早已卖完。宣传部的同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到一张硬卧,此公大发雷霆,声称,‘我某日报记者居然坐不上软卧!回去非让铁路局撤了你们火车站站长!’宣传部的同志只好把他请到车站,从联网售票电脑上一查,软卧票数天前就已卖完,就这张硬卧,也是站长从别人手中生生地要回来的。此公一看没辙,只好骂骂咧咧坐硬卧走了。”某报记者认为该文损害了其人格尊严,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虽然批评性新闻报道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当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与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方面适当倾斜。批评性新闻报道虽然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同,但是仍应受到法律、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并应以真实事件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评价。根据《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批评性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看批评性新闻报道评判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评判观点是否恰当,是否有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特定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从本所提案例的事实看,有关部门证实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没有揭露被评者的隐私,虽然个别评论用语不当,但基本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故而该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九、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提出] 某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信息月报》中,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赔偿项目的确定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具体案例为:王某到白某的工厂(该工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打工时致左臂骨折,后复位的骨骼错位,诊断为陈旧性骨折,经某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一致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这一规则。

十、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雇佣合同在劳动力市场异常活跃,相对应,雇用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雇员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二、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货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至1330km+400m处,撞到路中间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翻车,甲当场死亡。事后,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甲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的亲属认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未履行好清扫路面障碍物的义务,导致甲车毁人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三、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反映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提出,在审理涉及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时,常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法或者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对此如何处理,把握不准,需要明确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1983年11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亲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诉讼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理解?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主张如何裁判?近年来,一些法院不断提出了不同处理办法,希望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

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秀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的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

[问题的提出] 问题是从下述案例提出的:1998年12月,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7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新建客运中心项目。1999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340万余元。被告在依约支付了310.3万余元后,向国土局申请受让土地,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尚欠27万元未付,原告向其追偿,被告则以其已支付的13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应抵算价款为由而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除应计算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求原告就交易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出的问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转让后土地的受让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补正,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六、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的提出] 问题由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引出:1994年,无锡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所建商厦五楼大厅分割出售,该大厅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赵某以人民币214.236元的房价款购得其中九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22第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赵某于1996年4月人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大厅一直闲置。200年1月28日,A公司向赵某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经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00年3月6日被退回A公司。200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赵某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占全体业主的绝大部分)同意将A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A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2000年3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赵某购买的九单元地点位于B公司所开酒店的吧台位置。

赵某以其享有产权的九单元被B公司侵占,请求判令B公司迁出九单元并给付其自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受诉法院另查明:商厦系由A公司开发的商铺。该商厦五楼共有40位业主(含第九单元业主和A公司),大部分业主同意委托A公司将商厦五层自有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庭审中赵某确认商厦五楼所有空间没有进行隔断,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使用,赵某购买九单元后从未获得过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本案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驳回越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考虑到赵某已经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实际情况,尽管九单元没有墙壁与商厦的其他部分分隔,但产权证上明确的关于房屋四至的记载足以证明其构成独立的物,因此应当认定赵某对九单元享有独立的产权。由于商厦五层没有建成小商品市场,因此包括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内容,既然连赵某都承认九单元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那么,对赵某来说,最现实的受益方式就是通过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益。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基于这种考虑,比较两种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看出:如果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仅B公司要从商厦五层迁出,商厦要因此和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这部分损失必然要由所有同意出租的业主分担。这不仅使大多数业主遭受经济损失,也使赵某本人的“九单元”从能够获得租金收益的状态重新变为闲置状态。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会引起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与赵某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些业主中的部分人因此设置障碍或者采取某种不理智的行动,则赵某不仅根本无法使用九单元并从中受益,而且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赵某所购的九单元在商厦五层中处于相对较为优越的位置,赵某也因此比其他业主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有商厦五层整体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赵某主张九单元的单位面积应当比其他位置的单位面积获得更多的租金,则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少数人认为,本案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可以考虑: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赵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从商厦五层九单元迁出,并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越某虽然购买了商厦五层九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九单元没有与其他部分相隔,又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无法构成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赵某可以以A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又出面组织其他“业主”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致使其对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为由,诉A公司侵权。

在考虑本案的处理途径时,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房屋的“业主”之间和关系是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赵某和购买其他“单元房”的业主一样,由于所购房屋不具有独立性,或否认定赵某与其他业主之间为商厦五层的共有人,然后,按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来处理本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之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处分虽应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但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并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共有人全体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应有部分的划分。按份共有的发生原因,可能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多为数人出资购买,还可能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的发生,多由于合伙、继承。对照本案情况可知,无论从发生原因,还是从法律特征看,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单元房”的业主,既不符合共同共有的条件,也不符合按份共有的条件。因此,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不宜适用民法中所有权共有理论来处理本案。

七、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问题的提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已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经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基本同意作者的观点,并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八、人民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问题的提出] 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在理论界有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实有研究的必要。这一问题的答案在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诉讼时效届满后果的立法主义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九、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确有进行探讨、研究之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片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的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问题的提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李某某等10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主要案情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回族,1978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7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

上诉人李某某等人系1999—2000年冬季退伍士兵,退伍后,先后被亳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至被上诉人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安置。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文件精神在2000年7月决定,从2000年起所接受的退伍士兵全部安排在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工资和奖金介于正式工和集工之间。包括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等10人在内的21名退伍军人在得知此情况后,表示不满,认为其应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机关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愿与其所属二级企业即多种经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应和国有正式工相同。为此,还集体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上访。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为解决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上述人员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

在双方当事人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8月29日,李某某等21人向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2年10月11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毫州市烟草专卖局应与李某某等21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及补发工资差额263,124元,支付工资损失65,637元。该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毫州市烟草专卖局表示不服,于2002年10月29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没有与李某某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费、补发工资、支付工资损失赔偿费、补发各项福利的义务。原审法院受理后,除徐某某及本案上诉人以外的其他10人已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亳州市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2)17号《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1)22号《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也有与前述文件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2000年7月5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关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鉴于从现在起烟草主业要逐步大量减少用人,承担艰巨的人员分流任务,决定从2000年起,我省烟草系统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系统内职工子女),安排到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

二、安置到多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身份按接收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性质来确定,其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保险由接收单位自主确定,按接收单位的规定执行„„。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在接待同样对安置不满而上访的凤阳县退伍士兵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

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接收和安置12名退伍士兵到蚌埠烟叶复烤厂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二、12名退伍士兵每人每月收入不少于400元。

三、退伍士兵转变择业观,服从分配,逾期半年不到单位报到,取消安置资格。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将该会议纪要转发至全省烟草系统各单位。

2003年1月19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针对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本案中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以皖民安字(2003)2号文件答复: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其就业形式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机制确定;安置部门开具到系统主管单位的分配行政介绍信,并非安置在系统主管单位,而是由系统主管单位根据本系统单位的用工情况再分配落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7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作者就本案提出的分析处理意见,认为:李某某等10人在亳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期间,因工资福利待遇与该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李某某等10人因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这一意见,200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15号函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向阳等十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查明的事实:李向阳等人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发生争议,并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该局为解决李向阳等人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其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此后,李向阳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经研究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如果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李向阳等人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不是对他们的安置,当然不发生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认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李向阳等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安置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2、李向阳等人就其被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争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裁决后,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十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给付,与第三者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对受害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16篇: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成立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据了解:

立案一庭的职责为:受理各类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对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等。

立案二庭的职责为:依法受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认为可能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参与起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立案法官每天都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当前最关键、也是最紧迫的,就是要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进一步培养立案审判工作的新理念。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文明的言行、严谨的工作,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接待好每一次来访,办理好每一封来信;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进一步确立立案审判工作的新标准。要把群众标准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继续推进程序公开,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通过立案信访窗口倾听民意,找准问题,改进工作;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开创立案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成立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是适应当前信访、立案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两个立案庭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窗口,一言一行关系全院的整体形象。再审案件是专业案件,建议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比如北京马军丰律师,他的网站无忧再审网www.daodoc.com对于再审的介绍非常专业。要在办信、接访、审查等每一个环节,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要求,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积极采取多种办法便民、利民,认真履行职能。

第17篇:四里店乡一初中师德建设工作汇报

四里店乡第一初级中学师德师风建设

工作汇报

一年来,学校遵循“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南阳市教体局《关于开展师德师风先进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有关文件和精神,始终把加强师德建设作为搞好学校各项工作的切入点来抓深抓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就我校的师德建设对照《河南省中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评估标准》的各项要求,做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师德建设管理,创设师德建设环境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学校十分重视对师德建设的管理和领导。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领导小组、德育视导小组、教学评估小组、学校中心学习小组。各小组成员工作责任明确,组织网络清晰。学校党政工形成合力,各部门齐抓共管,群策群力,不断端正办学思想,更新办学观念,使学校的师德建设走上了良好发展轨道。

2、明确目标,强化制度

学校对师德建设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将之列入学校规划,作为每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的重要内容。为使师德建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学校制定了四里店乡一初中 1

师德建设学习教育制度、考评奖罚制度、师德档案管理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来保证师德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落实了各项奖励措施,并纳入了教师的年度考核,强化了师德建设的激励和导向效果。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为教师的成长发展搭建舞台。尤其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我校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已占全校教师总数的65%。针对这个特点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我们通过师徒结对,案例研讨、专题研究、教学大赛、说课大赛、经验交流、观摩考察、专家讲座、学历提高和等措施和手段,提高青年教师的个体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3、弘扬先进,树立榜样

榜样的力量在师德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树立榜样、宣传榜样、学习榜样作为师德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学校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南阳市2011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系列展播,并努力挖掘本校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典型。学校还相继组织了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会。学校注重发挥党员教师的先进模范作用,以党风促教风,以党性铸师魂,使党员教师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要处处成为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先锋和模范,成为良好师德的带头人。

二、提素养,促发展,师德建设求实效

1、加强学习研讨,提高教师素质

高尚的师德是使教师把自己的才能体现于教书育人,尽量为培养人才而努力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而奋发努力的根本保证。我们在加强师德建设的过程中,把教师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到了首位,一是重视教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每月2次政治学习,作为全体教职工活动、教研组活动和班主任活动中必不可缺的内容。二是注重教师专业技术素质的提高。不断选派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使教师具备与教改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知识能力,不断完善他们知识结构,更好地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2、内化师德观念,躬行师德规范

师德行为是道德观念的实践形成,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要通过岗位实践得到具体体现。在师德建设中,我们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从备课、上课、作业布置批改、辅导答疑出题考试及科研工作等方面作了明确细致的要求,严格师德规范要求,逐步把师德规范转化为教师的内在理念和教学实践。

同时,学校对教师的备课、听课、作业批改、出卷等不定期进行检查与反馈,广大教师都充分意识到了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重要性。全体教师注意为人师表,仪表举止端正大方,同事之间尊重团结,师生之间融洽和睦。他们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案,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在教学中融会贯通,重视传授知识的系统性、

全面性、准确性,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广大教师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位学生的成长,在课堂提问、作业评定、试卷批阅、评语撰写、家庭访问中以发展的眼光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对于学习上困难的学生施以同等的关爱与尊重,不侮辱学生,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教师没有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社会和家长对学校师德状况非常满意。

在师德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学校与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我们将不断努力,使我校的师德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18篇:××乡机关财务制度(一)

××乡机关财务制度

(一)

××乡机关财务制度

(一)2007-02-02 21:54:49

×乡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逐步减轻财政债务包袱打开财政工作局面推进我乡廉政建设进程,促进我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制定乡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算管理制度。

年初,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种影响单位收支的因素制定本单位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送乡财政审核调整,经乡人代会通过后,给各单位下达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各单位按预算组织实施,支出由财政所按收入进度和开支计划核拨资金,年度执行中,

如有超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政追加指标并拨款。如有短收,则自动减少支出指标。年终决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收入减免的审批

各有收费权限的单位和部门为了工作的开展需要对一些特殊的事项作出处理而需要降低收费标准和直接减少或免收费的必须报乡财政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批以便于财政的综合平衡,否则财政不予核减收入指标,不追加财力,短收的款项由执收经办人负责补足。

(二)、支出的审批

⒈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由财政所审核,乡党政办公会通过,由乡长审批。

⒉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开支,元以下的开支,由财政所长审核,审核属实后报乡长审批。元以上的开支由财政所长列席的党政办公会集体决定。

⒊每月底财政所应以报表的形式

向乡长报告部门资金收支情况。

三、现金管理制度。

(一)、支付限额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一个适用于本单位的现金定额,但各单位一次性开支在元以上的原则上用转帐结算。

(二)、现金的管理

⒈出纳人员应按现金开支计划提取现金,现金未开支前应放置于很难搬动的保险柜内(定期调整保险密码),每日下班前应将未开支的现金存入银行,注意存取途中的安全。

⒉禁用未入账的“白条”顶库,机关班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乡长审批后才能借用,并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偿还,借用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保证实际数与账面数一致。

⒊对现金的长款应按会计制度作为单位收入、短款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严禁将二者相抵。

⒋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伪能力,

特别是认识假币的能力,对收到的假币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四、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领购

⒈对各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专用收费票据,乡属部门领回后到乡财政票据管理员处对所领票据作备查登记,加盖财政所印章后才能使用。

⒉乡属各部门应凭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文件)到乡财政所交清旧票,然后才能领用新的合法票据,并交纳票据工本费。

⒊各单位应对所领的各类票据的时间、本数、套数、定额票据的金额等作详细的记载。

(二)、票据的使用

⒈各单位应对收费的票据加盖收费单位公章,认真填写收款人和缴款人姓名、收款日期,对一式几联的收据,应用复写纸同时填写一式几联。

⒉对有编号的票据应按编号的次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开出票据。

⒊收费票据应有收费的项目名称、收费详细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准确无误。

⒋一式几联的票据不能用铅笔填写,其它票据只能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⒌收款人和填票人原则上应用私章代替手工填写。

(三)、票据的保管。

⒈各单位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平时放入保险柜内,严禁随意摆放。

⒉对遗失的票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票据管理部门报告遗失票据的种类、本数、套数、收费的金额等。并在公共性报刊上申明作废。对遗失的定额票据,按所遗失票据的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⒊票据管理员应随时盘点票据库存、交旧领新,保证各部门票据的供应。

(四)、票据的缴销

⒈各单位应将已使用票据的存根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且交已开除票据

所收费的金额总计填写在票据封面的右上角。定额收据按已开除数核定金额。

⒉票据管理员应对票据的领、存、销情况建立台帐,随时反映出票据的结存情况,登记已收费票据的收费金额,并与收费会计和主办会计核对一致。

⒊单位变更、或取消收费权时、应交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据全部交回票据管理员处,并登记已开除票据的收费金额、未使用票据的份数和序号。

五、实物财产管理制度

(一)、新增财产的管理

⒈机关财产单项价值在元以下的,由乡财政所负责购置,元以上元以下的由乡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元以上的由乡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本支出预算除外),元以上的进入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⒉乡机关的所有财产由财政所购置并作备查登记后领用。对日常维修用及批量金额大(或累计金额大)的灯管,小车费油费、修缮费等,由财政所指定购买地点进行定点供应,由财政所定期

与业主结算。

⒊接受捐赠的实物财产按购置财产的办法处理。

⒋盘盈的财产应补充登记,补办领用手续。

(二)财产的使用调配

⒈机关的房屋、小车、办公桌椅由党政办调配;其它财产由财政所调配。

⒉接受捐赠的财产要转赠的由乡领导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乡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办理。

⒊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已有集体财产的,应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⒋对需要新购置的,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购回后统一调配。

(三)、财产的处置

财产的变卖:单项购置价值在以下的由各单位处置,购置价在元以上以下的由财政所审核后报乡主要领导决定,单项购置价在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乡党委会(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的

报批工作由乡财政所负责。

(四)、财产的日常管理

⒈各单位和个人应尽力保管和维护集体财产,防止遗失和意外损坏,凡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财产遗失和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照价赔偿。

⒉集体财产严禁随意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财政收回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⒊所有财产的修缮由乡各单位集体统一进行,私自修缮和装修的单位收回后单位和新使用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⒋所有的实物财产财政应建立相关的账目和备查簿,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理,掌握财产的变动情况。各单位、各办、每人使用的财产财政登记造册,制定领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使用人和财政各一份),双方签字确认。

⒌对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应办理完财产遗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否则,造成财

产损失的由组织人事经办人负责赔偿。

⒍非工作原因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一切责任。

六、小车费管理制度

(一)、小车的使用管理

⒈乡政府的小车统一由乡党政办安排,乡长分管。

⒉有资格用车人员:现任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党委成员,特岗人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可用车;财政所、农经站运送重要票款可用车;机关干部重病就医可用车。其余一律不派车。

⒊每次用车要由用车人申请,党政办签派车通知,驾驶员凭派车通知方可出车。

(二)、小车的修缮和补给管理

⒈对每次修理费在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决定,元以上的由乡长决定。

⒉对一次性修理费在元以上的,必须要有财政人员的参与确定。

⒊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修理和加油的,必须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

同时告知财政所。

(三)、小车规费的管理

⒈小车的保险按县的规定实行定点保险,保险费和合同由乡财政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和签定。

⒉小车的养路费由驾驶员与征收所结算后在财政所报账。逾期不缴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⒊过路、过桥费由驾驶员与收费处结算定期凭派车单和有效收费发票在财政报销。

(四)、小车费用的报销

⒈小车的费用的报销必须附有派车单,并且是凭财政审核的合法票据。

⒉派车单所附的票据必须与派车单上的时间、地点、里程、经由地一致。

⒊驾驶员的工资及福利由乡财政根据适时工资水平提出方案,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

⒋如因驾驶员的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七、电话费管理制度

⒈凡安装有电话的办公室,必须保证电话的畅通。

⒉电话费按现凭职务级别包干使用,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每月包干元、副职领导及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每月包干元、其余各办主任每月包干元、副主任每月包干元、其余人员每月包干元。财政所长及总预算会计另加网费每月包干元,党政办秘书办公室另加电话费每月包干元。

⒊按上述标准,超支自负、节约归公。

八、打字复印费的管理

⒈打字复印应本着为乡机关服务的原则,保证乡机关的各资料的及时高质量打印。

⒉乡党政办、财政所的资料在打印时登记,按月与财政所结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各办及站所、外单位和个人所需打印的资料必须先登记,然后由打字员按财政制定的标准收费,实行先收费后打印并按月与财政所结算。

⒊打印的标准:腊纸元张,复印纸元张,文件头子元张白纸元张。

⒋每月打字员应将打印登记表和打印收费一并交乡财政所结算。

⒌打字复印所需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由乡财政所负责采购。设备的维修由乡财政负责联系和结算。

⒍打字员应做好打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保管好各种打印材料,不准将设备及材料带出打印室。不准私人自带材料用集体设备进行免费打印。一经发现有前述行为,按应收费金额的两倍扣除工资。

⒎乡机关需打字复印的资料只能在乡打字室打印,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乡财政同意,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九、水电费管理制度

⒈乡政府办公楼的水电费和初装费由财政负担;其它各处的水电费和初装费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划归经费归口管理的部门和私人负担。

⒉未经乡财政所和党政主要领导的批准,严禁在办公室使用取暖设备及和降温设备。否则由该办和个人承担当月政府办公楼的所有电费。如造成其它责任的,由使用人负全部责任。

⒊严禁用集体的水电洗衣做饭,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⒋未经乡财政同意不对电路、水路进行私拉乱接。否则按前述⒊条处理。

十、差旅费及办公业务费的管理

⒈下村费按机关业务干部每人每月元、随工资发放,不在报销其它费用。

⒉职工在县内出差每一次最多只能报销车船费元。用政府集体车辆的出差的(包括搭乘领导用车),不能报销车船费。

⒊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且在县内的住宿一般干部不能超过元晚,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不能超过元晚,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超过元晚。

⒋因公到县外出差的,车船费按规

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等包干一般干部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元天,党政主要领导元天,如报销伙食费的,一般干部扣除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扣除元天,党政正职领导扣除元天,职工凭正式发票到财政所报账,节约归公,超支不补。

⒌经县委、县府研究并以县委、县府的名义通知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按组织机构开具的发票据实入账;县级部门承办的,经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经乡党政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组织机构出具的发票总金额的;其余情况,一律不得公费报账。

⒍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的脱产学习人员,一年以上的,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一年以内及各种短训班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但下村费和伙食补助费只能享受一项。

⒎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以提高学历为主的各种学习,学习时间视

同上班对待,但不得报销任何费用,获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元、本科元、硕士元。

⒏严禁各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和摩托车费。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十一、招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招待费管理制度

⒈乡机关的所有来人来客,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⒉所有的接待用餐必须到乡党政办开具派餐单,伙食团凭派餐单承办伙食。

⒊伙食费接待标准(以现任最高职务为准):县级领导元桌,乡主要领导元桌,一般工作人员元桌,村干部来乡联系工作的,每人每餐元。

⒋所有的接待用酒、水原则上掌握在元以内。不准发工作烟,特殊情况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财政统一采购

后,各经办人在乡财政领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承担。

⒌县部、委、办、局的以上的领导来乡由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指定的人员作陪;其余人员来乡由各办及站所对口接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作陪。

⒍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检查工作,年终目标检查、干部考评、乡党委、政府重大的突击性、临时工作接待开支由乡领导酌情决定。

⒎机关干部下村的伙食费,按每餐元计算,机关干部先行到乡财政所自行负担元购买餐券,并按实际开支的数额由村干部(凭干部工作日记实、村部签字、办伙食户签字)到相应的部门报销元。

(二)、会议费的管理

⒈机关内部的会议(包括各办及站所之间的交流)不得发生会议伙食费。

⒉要求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要发生会议伙食的会议,必须请示乡主要领

导同意,并由乡党政办提前负责通知开会人员、各办、各站所和筹办会务,以减少会议次数和降低会议费用。

⒊党代会、人代会,中、晚餐每桌(含酒、水)元。

⒋县委、县府及各部、委、办、局在我乡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等各种会议,若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若由本乡承担的,按党代会和人代会的标准执行。

⒌会议伙食一律在乡机关办理。

十二、罚则

⒈不按财政的要求设置和处理账务的由乡财政责令改正,若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财政所有权剥夺其财务单独核算的资格,收归财政统一集中管理。

⒉拒不纳入财政统管的单位和部门,停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⒊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发生

额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其罚款由个人承担。

⒋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而乱用白条收据的,以及使用统一票据而截留收入的,按发生额处罚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供应票据。

⒍不按时交财务资料到财政所做账的,财政所有权缓拔部门经费(缓发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工资),直到停止拔款(停发工资),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⒎不按规定将发票交由规定的审核人审核的,视为弄虚作假,出纳不能报销。若查出报销的,对经办人按贪污公款处理,对出纳按弄虚作假处理。

⒏对不能按时完成收入计划,无法完成财政集中资金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能领取当年的综合考核奖,且不能参与任何评优。

⒐若各办及各部门超出财政核定

的开支定额(或支出计划)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的超支费用。

⒑未经财政审核私自举债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举债利息的,财政按举债额的作为财政平衡资金。

⒈对无票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按时交入财政专户的,按贪污和挪用公款处理。

⒉违反规定,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适应用于乡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乡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一日

第19篇:一乡一农机合作社

2018年“一乡一农机合作社”

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提升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补齐发展数量不足和服务能力不强的短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构建覆盖全省乡镇农机合作社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增数量、补短板、提质量、促规范、增效益,不断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壮大主体实力,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地”,加速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快速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目标任务

2018年在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庆阳市、临夏州6个市州的18个县(市、区)开展“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计划扶持建成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大的作业服务范围、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五有”农机合作社190个(附件1)。其中:酒泉市在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7个县(市、区)建设66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94%;张掖市在山丹县、肃南县2个县建设20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88%;金昌市在永昌县、金川区2个县(区)建设14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100%;武威市在民勤县、古浪县2个县建设37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100%;庆阳市在环县建设10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81%;临夏州在和政县、广河县、积石山县、东乡县4个县建设43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81%。

三、试点内容

(一)农机装备购置及扶持政策。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4个市重点对试点农机合作社购置10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及其配套机具、特色产业机具给予累加补贴;临夏州、庆阳市重点对试点农机合作社购置3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及其配套机具、特色产业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对试点农机合作社当年购置的农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单台机- 2推介服务项目,定期发布机具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营情况等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每个试点省级资金补贴1万元。

(四)人才培训及扶持政策。加强对试点农机合作社理事长及农机操作技能人员的培训,对试点合作社理事长全部轮训一次,对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获机驾驶证及农机维修工资格证的农机技能人员,分层次进行免费培训。所需培训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自行解决。

四、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条件。申请扶持的农机合作社应当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农机作业服务能力。具体条件由试点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机化基础和农机合作社发展现状确定。

(二)申报程序。

1.申报。试点合作社自愿填写《2018年“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申报表》(附件2),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等附件材料。

2.审定。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试点农机合作- 4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动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叠加作用,确保试点机具库棚建设、农机装备购置、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等任务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试点安排省级资金1900万元,每个合作社10万元,已于2017年12月提前下达各地(甘农机计发〔2017〕88号)。试点市州及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抓紧汇报协调,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确保两级财政资金每个合作社各扶持不低于2万元落实到位。

(三)高起点高标准推进。试点农机合作社机具库棚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名称、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的“六统一”要求,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力争使之成为乡村的地标式建筑,展示用机械化引领农业现代化的崭新风貌。试点市州及县(市、区)要参照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的《2018年“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四)强化示范宣传。要及时了解和总结“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 67 -

第20篇:一乡两乡长

在自治与行政之间

——解析“一乡两乡长”事件

2002年4月15日,陕西佳县刘国具乡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的新一任乡长刘张雄。没有想到的是,2002年8月9日,刘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一纸“免职”通知,随后,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很快上任,两位乡长都按照各自的计划忙着自己的工作,谁都不愿意离开。“一乡两乡长”的怪事在该乡存在一年多,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华商报》2004年2月19日)。

单纯从程序的角度来思考这个事件,并没有多大的深层含义。根据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关只有提名的权力,而没有直接任免乡长的权力。当地组织部门直接免去乡长职务,任命新的乡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这说明当地共产党的领导机关还没有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执政党职责。但是,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决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并不鲜见。在个别地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选出的市长被调任,而组织部门委派的市长却长期主持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反映出在个别地区执政党缺乏程序意识,不善于利用现行的规则来体现自己的意志。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党组织的意愿就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所以,否决党所选择的候选人,就是否决党的领导。在政治压倒一切的时代,这样的政治错误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事件,是当地的组织部门错把提名的权力当作任免的权力,违反了组织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因此,应当由组织部门和国家的权力机关及时加以纠正。

我们关注这一事件,并不仅仅是因为地方组织部门违反组织原则,越权行事。而是想从中分析,在中国的政治机构中,尤其是在乡一级组织结构中,空间存在着什么样的深层次问题?

乡级政权面临特殊的难题

在中国的宪法中,政权结构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宪法第30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副省级和地区级行政机构。但是,无论如何变动,乡一级组织机关没有根本性转变。在民主改革的进程中,乡政府直接面对的是拥有自治权利的村一级组织。由于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所以,乡一级政权机构其实处在自治与民主选举之间。乡一级政权机构的发展,要么是自治制度的延伸,要么维持传统的政权架构模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乡一级的领导班子。乡一级政权机构的组建奥妙就在于,如果实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那么,各个自治单位必然会倾向于选择能够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的候选人。这样一来,乡政府其实面临着中国城市国有企业厂长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乡政府维护国家的利益,那么,就有可能得不到自治团体的强有力支持;如果乡政府维护国家的利益,那么,就有可能得不到自治团体的强有力的支持;如果乡政府代表自治团体的利益,那么,有可能会失去上级组织部门的信赖。这种政治上的困境在转轨时期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如果进一步扩大自治的范围,譬如在乡一级实行直接选举,并且赋予乡一级组织机构更多的自治权利,那么,固然有利于维护当地的稳定,但是,也有可能造成政令不能及时传达,党的政策不能得到落实的局面。组织部门越权免去乡长的职务,其实是在两难的困境中,不得以作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尽管有违法制的精神,但在保证政令畅通、党的政策及时落实的前提下,也是一种断然地选择。可以说,中国的民主自治,从一开始就遭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权治理结构中,政府的管制长期停留在县一级,县政府下面往往实行乡村自治。由于县级政府掌管国家的法律,对乡村民众发号施令,因此,中国的农村长期

实行的是“虚实结合”的二元治理模式。“官府不下乡”成为中国政权治理结构中的常态。建国以后,设立乡一级治理机构,虽然便于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但在客观上压缩了乡村的自治空间,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加剧了村民与政府机关干部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削弱了宪法上所规定的自治制度,侵犯了村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

如今,中国乡镇一级的政权机构需要农民养活的人员大约有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一名干部。乡镇一级政权机构所需经费占农民负担的40%以上(新华社2004年3月1日报道)。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机构的改革问题,组织部门选派的乡长和乡镇人大选举的乡长并存的局面仍然会出现。因为这是政权机构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

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实行“官府不下乡”的传统治理模式,彻底取消乡一级政权机构,由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乡一级村民自治。中国曾经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自治制度的初级尝试,但由于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下,赋予了人民公社太多的革命色彩,所以人民公社制度其实是一种失败的制度。未来的乡一级自治组织成员应该是在村自治的基础上,由各个自治单位通过自治章程选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自治法协调政权机关与自治单位之间的关系,引导自治机关正确处理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鼓励自治团体之间进行广泛的横向合作。另一种是通过裁减乡镇机构,达到还权于民的目的。目前,中央政府已经开始了乡镇机构的撤并、精简工作。截止到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份基本完成了乡镇撤并工作,乡镇总数由撤并前的4万6千4百多个减少到3万9千多个。中国五年撤并了7400多个乡镇,平均每天撤并4个乡镇(新华社2004年3月1日报道)。

应该看到,乡镇撤并之后,中国仍然保留着近4万个乡镇一级政权机构。它们仍然给当地的农民带来沉重的负担。能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国政权结构的调整,彻底裁减乡镇一级政权机构,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村民自治呢?

自治制度有着漫长的历史

不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自治之路曲折漫长。前南斯拉夫地区是实行彻底自治的民族国家。在前南领导人的倡导下,南斯拉夫劳动者通过自治协议确定相互关系,在联合劳动组织之间,联合劳动组织同其他组织和共同体之间通过自治协议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证明,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南斯拉夫的自治协议只能导致国家的崩溃。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别于传统的自治概念,它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由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行。除前南斯拉夫之外,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自己的自治制度。例如,在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有了所谓的自治城市。在这些城市里,虽然接受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管辖,但它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从13世纪开始,自治城市的法官一般由高级的市政府官员担任,市长是法庭的重要组成人员。这种具有高度自治性质的机构安排与中国的古代县衙制度形式极其相似。在美国,弗吉尼亚曾经出现过类似的自治城市,威廉斯堡、洛夫克、里士满都曾经以特许状的方式获得过自治城市的地位。但是,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自治城市在英美国家逐步减少。不过,这种脱胎于自治城市的制度后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英美两国的宪政体制。到了19世纪,英美国家的自治城市逐步交出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它们普遍拥有了财政自治权。自治城市可以设立警察,选举议会,组成受国王保护的完善的自治体。在苏格兰,这种自治制度一直延伸到20世纪。

事实上,自治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得更早。公元前90年到公元前89年的同盟战争中,罗马统治的地区就出现了所谓的市民自治体。到公元前44年以后,市民自治体成为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城镇的统称。自治制度与现代的民主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自治制度是古代社会一个区域内实现自我管理的产物,而民主制度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我发展的一种制度。在自治区域内也有民主,但民主的结果往往是实现自我管理,它是

一种相对封闭的制度。自治制度不具有攻击性,对外它主要解决与中央政府和国家的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力安排问题,对内主要依靠章程和自制规约规范成员之间的关系。民主既存在于自治制度之中,但民主也是自治制度的破坏者。在现代民主体制下,自治制度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自治制度本身会受到民主选举的挑战。解决区域自治组织和政权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往往依靠宪法和法律。因此,一些有自治传统的国家,也往往是通过宪法来解决自治组织与政权机构之间的矛盾问题。

在我国,除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以外,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自治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选举基层乡镇政权机构的成员,而乡镇政权机构的成员又必须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象。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各种权力分配作出妥善的安排,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最基层的单位,乡政府其实很难把握平衡。如果乡长维护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那么,他会获得必要的选票;如果乡长执行上级的命令,而没有遵从村民的意愿,那么,他必然会失去选票。“一乡两乡长”的事件说明,国家政权机构和乡村自治组织都需要在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有自己的代言人,在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实现权力的平衡,所以才出现了地方选举的代言人和依照组织原则委派的代言人同时并存的现象。

这是中国转轨时期必须经受的阵痛。在没有彻底理顺政权组织形式、村民自治不断发展、民主意识逐渐高涨的时代,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就像当初讨论国有企业的厂长应当代表谁的利益一样,在乡镇一级政权机关也出现了乡长应该代表谁的利益问题。作为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乡长理所当然的应该代表政府的利益,但由于乡长直接面对村民自治组织,所以他不得不处在政权组织与自治组织挤压的中间。从表面上看,“一乡两乡长”是违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安排问题,但从深层次分析,它预示着中国的自治组织和政权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紧张关系,如果不重视这种紧张关系,那么中国的自治制度将会变形,就像“一乡两乡长”一样。所以,“一乡两乡长”事件提醒我们,必须在民主的发展过程中,系统地思考中国的政权结构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这一点在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中也会出现。

在我看来,自治制度是建立在信息充分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我管理制度。如果信息不充分,那么实行自治制度就有可能会增加成本,加重自治组织内部成员的负担。即使在已经存在的自治组织内部,也应该谨慎地分配自治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权力,防止自治组织损害自治成员的基本利益。在自治组织之外,应当实行休养生息制度,应当为自治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政治空间。换句话说,应当由自治组织建立各种协会来充当政权机关的角色,通过协会的章程实现真正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现行的乡镇体制应当逐步地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现有的乡镇机构可以改组为市场服务机构和县政府的协调机构,县级政府应该成为中国政权的最基层单位。县一级政权机关可以建立司法和行政系统,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协调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

乡镇机构撤并只是第一步

“官府不下乡”既是中国历史的常态,也是中国未来政权改革的必然趋势。乡镇撤并只是中国政权改革的第一步,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应当将精简政府机构与完善自治组织并重,在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同时,逐步减少国家政权机构的层次,以自治组织成立的协会来充当自治组织与政权机关之间的纽带,缓解自治组织与政权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央应当实行扁平化的管理,将政权的中心逐步地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中央主管国防、外交和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县一级政权机关作为省一级政权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充分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其实,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政权机构改革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行政主导的政权模式在许多方面出现了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现象。甚至在个别地区,作为执政党的机构,组织

部门超越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政权机关才有的权力。这就使得中国的宪法体制在极个别地区无法落实。

在中国人的思想中,长期存在着“大一统”的观念。这种观念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国家提供了丰厚的社会土壤。中国的古代先贤在政权治理结构上曾经作出过许多尝试,但是,在王权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下,任何分权的设想都无法付诸实施。每一次不得已的分封,最后都演变成为实现中央集权的血腥厮杀。中国的历史仿佛就是在统一与割据的拉锯战中不断地轮回。直到20世纪,中国人才彻底明白,在实现主权统一之后,选择何种地方制度直接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如果不能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政权机构,那么,当地的经济就无法得到充分地发展。在有些时候,政权机构设置的不合理,还有可能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我们也应该大胆地解放思想,在宪法和法律引导下,允许不同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政权模式包括不同的行政架构。

当前,我国沿海和内地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个省份,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别。采用“一刀切”式的行政架构,而不是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政权机构,将会极大地阻碍不同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应该允许经济发达的省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地推广行政改革,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尝试新的政权机构组建模式。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在少数城市推广直接选举制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在保证降低组织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前提下,修改国家的法律,允许个别地区探索并实行有利于本地生产力发展的行政模式。

在通讯手段极不发达的过去,行政信息一般通过行政系统内部传送,因此,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往往强调上下对口。在现代社会里,信息的传送有多种渠道,在法律制度非常透明的情况下,许多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外部的社会渠道进行传播。所以,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并不需要上下对口。只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各行政机关的事权,完善有关的选举程序,行政机关设置的多样性并不会破坏主权的统一,降低行政的效率。

中国的行政改革首先需要转变观念。我们不能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大刀阔斧,但在行政体制改革上谨小慎微。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尝试建立更加亲民高效的政府。机构的裁减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自治的空间,但是,如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政架构的设置极不合理,那么,村民的自治制度便无法落到实处,“一乡两乡长”的怪事还会不断地出现。所以,我们应该透过“一乡两乡长”这件事情,看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冷静地思考中国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得与失。当每一项制度都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但每一项制度都出现了严重变形的时候,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各项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当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与现行的行政制度发生碰撞的时候,我们必须找出其中的症结所在,设计新的制度,找出系统之间的匹配通道。

简单地说,“一乡两乡长”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的农村自治制度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出现了缝隙,中国的乡镇行政体制需要改革,而中国的自治制度也需要谨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的行政机构模式。

一乡一庭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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