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法律和风险管控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27:1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风险管控建议

川开集团法律事务风险管控建议书

为了保障和规范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联系实际,提出以下风险管控建议:

一、加强与提高各公司管理层、业务员的法律风险意识,树立五大理念,即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意识;业务流程中的程序与规则意识;项目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识;事后诉讼中举证的证据意识;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把关意识。

二、建立和完善以法务部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高度重视法务部在对外经营及内部事务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的投资或经营事项(如进出口公司)。

三、法务部须遵循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法务部划分为非诉事务岗和诉讼事务岗,双方根据历年的诉讼纠纷和非诉讼事务,不断地发现和识别法律风险源,制定和不断修正相应的控制措施。

具体体现在,非诉事务岗需要制定合同范本,审查各类合同,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事项的谈判和把关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事务。诉讼事务岗则参与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事项。

非诉事务岗和诉讼事务岗在合同制订、审查,诉讼案件处理等方面要相互配合,互相协调,作为一个整体全面履行职责。

五、集团公司应为法务部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有利于法务部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潜能的用人环境。

六、以文件形式下达通知,对于涉及法律的事项需及时征询法务部建议及意见。法务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各部室、所属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七、对合同的审查与管控:

1、把合同文件作为企业经营最重要的武器。建立完善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对重要合同法务部应先期介入、全程参与。

2、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推进操作性条款的研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所属单位发现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时,要积极与各方协商,积极咨询、听取法务部人员的建议,要及时依照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及法律程序督促对方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解除合同,情况十分复杂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经过集团公司统筹意见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八、加强内控,防患于未然:各公司随时对经营过程中已经产生的问题进行梳理,不要等到事情几乎不可挽回或挽回成本已然巨大再采取补救措施(如进出口公司),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法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

九、加强对在外地的分公司(项目部)法律事务的管控及管理,对项目经理进行谨慎的选拔任用,在确定项目经理时,要考察该人员的实际履行能力,业务素质、人品道德、工作作风等因素。

十、对于案件及债权的管控:

1、对全部债权进行梳理,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采取补救措施,对证据存在缺陷的及时采取补正措施。

2、对不同的债权采取分类处置方案,尽可能及时处理,太久的搁置或催收将增加债权落空的可能性。

3、法务部在收到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有关部门的待处理单、律师函等相关案件材料后,做好收案工作,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把相关材料复印件转到相关部室及所属单位。

4、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分管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涉案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或所聘律师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纠纷性质,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将损失减至最低。

6、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7、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要充分利用自身案件资源,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纠纷的水平。

十一、本建议书适用于川开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所有的控参股公司。

推荐第2篇:风险管控心得体会

风险管控心得体会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正处于转型之中,变化很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不明晰、尚未形成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制度转轨的成本转嫁,导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在认识上也存在很大偏差。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客户对于银行网点的不满和期望,以及网点运营效率低下等各种风险因素都迫切要求银行业对现有内部风险积极进行防控。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提升内部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综合竞争力,认真学习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从稳健经营出发,从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和从事低风险的资产业务起步,通过不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拓展新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因此,为有效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建立专门的特殊框架和程序来给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安全和稳健保障。下面,我谈点我的见解。

(1)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信用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模型。利用定量方法准确地对风险进行定价,不仅可以提高资产业务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根据资产的不同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资产价格,这样不仅可以减低信用风险,而且可以提高银行利润,通过产品差异化扩大市场份额。

(2)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贷款等资产业务的流程控制,明确责任和收益的关系。

(3)利用新兴工具和技术来减少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4)建设内部风险控制文化。营造风险控制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时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所有存在重大操作风险的单位员工都清晰了解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

(5)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三分离制度:1)管理与操作的分离,即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的操作,要办业务必须经过必需的业务流程;2)银行与客户分离,银行为方便客户,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但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办理业务;3)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即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

(6)改善员工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使其逐步适应邮储银行的发展需要。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这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1、加强领导

内部风险防控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网点自主内部控制功能的提升,把推进内部风险防控作为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客户满意度,提高网点的营销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乃至撬动全行内部安全意识,实现工作目标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作为对内部风险防控的内容、步骤、目标和要求都进行明确,为降低内部防控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2、坚持原则

坚持优化布控、提高效益原则。本着“稳定内部风险结构”的思路,合理调整内部安全意识,提高网点的创效能力。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经济条件,加强对基础网点和自助网点的安全风险进行建设,各部门要对自身的安全问题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评价考核, 对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以确保内部风险控制的质量和效果,通过网点形象建设工作促进网点全方位功能的提升。。

3、建立机制

控制银行内部风险是为了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增加产品销售,但如果不重视内控制度建设、规章制度的落实和风险理念的教育,甚至以牺牲风险来增加服务的便利性,则有可能导致转型的失败。因此,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狠抓制度落实和按章操作,建立先进的风险控制文化和合规文化,督促网点整改,巩固风险安全检查效果。

4、完善措施

通过专业的合规风险教育去进行企业改革,用统一的标准,规范网点的营销模式,实现服务标准化和客户体验的一致性,以提高产品销售能力,提升客户满意度。从而提高网点内部控制的全面转型,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

5、加强合规文化教育

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降低金融风险,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工作中,应该做到“三要”。一要树立正确指导思想。要在追求盈利的同时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高速业务增长而忽视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的倾向。特别要防止企业炒银行的思想。一个项目必然会引起多家银行竞争,在竞争中企业肯定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让银行增加贷款风险,要很好权衡利弊,切忌为了芝麻而丢了西瓜。宁愿不发展,不要盲目发展,而造成新的资金沉淀。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注重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规范日常行为。为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过程,确保有章可循,切实堵住各种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要重视贷款风险集中度及关联企业授信监控和风险提示,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建立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要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不断自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范。四要坚持思想教育。要紧紧抓住思想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经常开展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利用金融系统身边发生的案例进行现身说法,使全体职工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推荐第3篇:风险管控方案

临清市亿展农副产品加工厂

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工作方案

为提高公司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和防范事故能力,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化工行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聊城市安全生产安全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公司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部署,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为依据,在公司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通过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有毒有害、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防范机械和触电伤害),强化公司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升公司防范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力争年月底前对有毒有害、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所有工段岗位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达标率100%。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10月15日前)。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领导小组, 组长:李长会 董事长

1 组员:李威 总经理

李兆兴 生产、设备副总经理

孔丁强

技术、销售副总经理

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办,主任由赵 东担任。 2.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根据聊城市安监局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工作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认真落实市区局工作安排。

3.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召开由相关工段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对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动员会议召开后,各工段要结合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本工段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方案要做到切实可行,同时召开工段全体员工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专项部署。

4.开展岗位摸底排查。要对工段岗位逐一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摸清危险因素情况等,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分级登记建档。

(二)集中攻坚(2016年10月30日至年底)。

公司对有毒有害、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工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要督促工段认真做好防范机械机械和触电伤害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公司要按照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参照试点企业做法,结合本公司实际,逐一对工段、班组和岗位员工、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器械、原料物品、作业场所等进行 风险辨识,摸清本工段安全风险底数,逐一登记

2 建档,逐一进行标识。

2.制定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公司要依据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对于容易引发事故、有较大危险的生产设备及作业岗位,按照设备使用要求、工艺技术要求、安全规程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的作业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规范岗位人员作业行为,有效管控风险和事故。

3.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公司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对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员工作业、应急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排查,按照一般和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建档,逐项制定排查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建立并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做到立查立改,彻查彻改。年底前,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工段所有岗位,要全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与管理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4.继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公司要按照上级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 认真开展工作,查漏补缺,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5.建立长效机制。公司要将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建立长效机制,把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总结上报(2016年底)

要在年底前,对安全风险

3 辨识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临清市安监局危化科。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我公司机械自动化水平较高、各种设备设施覆盖各生产线,从业人员少。要把建立“双控”机制作为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治本之策,作为攻坚行动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重大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协调好各项工作。要处理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把建立“双控”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全面完成风险管控排查治理任务。

临清市亿展农副产品加工厂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推荐第4篇:风险管控情况

2018年风险管控情况

公司认真贯彻股份公司、工程局的依法治企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以“品质营销

规范管理”为主题,扎实开展法制体系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合理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推行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工作。下面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1、完善评审,重视投资合同签约质量

一是制定评审办法。为促进合同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成立合同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类型合同,对审批流程进行细化,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评审标准,简化评审流程,指导公司合同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加强合同梳理。合同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关于合同评审,公司要求从项目前期投标阶段、合同评审阶段对项目合同逐条进行梳理,对争议条款查找支撑资料,谈判时合理筹划各项细节,讲究技巧,据理力争;在合同签订后合约归口部门对合同条款强化梳理,对未敲定事项进行总结,做好合同风险交底衔接。在工作之余,实行每周一本合同的惯例,依据合同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各抒己见,进行风险深度挖掘,并制定应对措施,对各项目及时进行反馈。

2、制度先行,全面探索项目风险管理

面对日益趋紧的投资环境,为保障项目投资效益,推动项目融资落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商务合约部拟定了《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办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针对已发生的风险制定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公司为建立常态化的风险预警机制,成立“公司-区域公司-项目公司”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公司负责实施分级预警,区域公司和项目公司负责风险化解,同时公司采取定期预警、区域公司采取不定期预警的预警措施,全面推动项目风险管理。

3、全员学习,持续开展投资政策解读

实时关注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及金融政策,定期开展投资政策解读研讨会,并整理书面资料上传至广讯通平台供大家学习。学以致用,结合公司经营区域广的现状,对前期跟踪项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融资政策和融资喜好,提前策划项目实施模式,争取政府性基金纳入项目回款来源,拓宽回款渠道;对受政策影响的已实施项目,制定有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4、内部培训,全面丰富风险管理培训

内部积极组织参加国资委法制讲堂、中国建筑法与合约商务管理信息系统培训、PPP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国际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等培训,深入研读股份公司和工程局下发的法律系统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在熟悉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同时,识别项目风险,提高风险化解能力。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专业人员较为紧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呈现人岗不匹配的现状。公司自上到下,部分法律工作都由商务人员兼职,且基本都是工程造价专业。作为一个“外行人”,面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只能盲目查阅资料,且从一名商务人员转法律人员的角色转变较为缓慢,极大降低了法务工作效率。

二是基层人员风险意识有待加强。法律专业人员的运营管理、商务管理、融资拓展等相关综合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兼职法务人员法律事务能力需要提升,部分人员对项目合同条款存在不了解、记不住的现状,风险防控的意识有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思考

1、提高交底质量,传递风险履约意识

一是投资合同签署后,要求商务合约系统与前端部门做好合同风险交接,把合同谈判阶段落实的条款进行梳理,要求各业务系统参与,针对不同业务板块内容详细分析,罗列事项清单,制定应对措施,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二是将项目合同风险梳理列入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所管辖项目合同烂熟于心,将项目存在的风险点,时刻放在桌头岸边,日日提醒,时刻警戒,将风险销项工作做到实处。

2、建立预警机制,督导项目风险销项

依据《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项目风险管控办法》,从项目前期跟踪、合同签约、过程管理、竣工结算、运营管理等阶段,以“全生命周期”为风险管理范围,以 “公司-区域公司-项目公司”为三级风险防控体系。公司负责实施分级预警,区域公司和项目公司负责风险化解,同时实行公司定期预警、区域公司不定期预警的常态化的预警机制,全面推动项目风险管理。

3、加强创新力度,促进项目融资落地

一是融资未落地的项目,整合资源,积极落实各项工作,融资落地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实施;对于新拓展项目,谨慎评估融资落地的可能性,并将其作为承接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是积极探索符合资管新规等监管要求的结构化融资业务模式,联合优质投资人,设立PPP投资引导基金,进一步拓展资本金来源渠道;利用大型优质项目的良好商务条件,集中快速落地项目资本金机构化融资和项目贷款,合理利用工程预付款、资金归集等管理手段,在合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争取回流资金,为投资项目创造空间,确保中标项目后期顺利实施。

4、强化团队建设,贯彻依法治企理念

一是增强法律系统人才梯队建设。通过内、外部招聘,充实公司法律相关专业人员数量,增强法律事务工作专业化,全方位提高法律工作的效率。

二是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宣传学习《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公司依法生产经营。积极参加股份公司及工程局相关业务培训,邀请工程局、外部法律专家从投资业务法律风险、企业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专业化培训,同时定期组织投资相关政策解读,培育全体员工民主法制观念,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工作氛围。

三是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注重企业员工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充分利用视频、网络等宣传工具,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展示专栏、宣传手册、法制图片展、专题讲座等活动,开展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的普法宣传。增强法制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着力提高公司员工依法经营、依法法管理能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公司风险管理工作一定紧上级单位的步伐和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思路,防范投资项目履约风险,时刻保持昂扬的斗志,为投资项目法制建设增砖添瓦。

推荐第5篇:风险管控(整理)

技术引进风险

技术引进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对所引进的技术项目的不熟悉,技术项目本身的难度及复杂性,以及企业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技术引进所发挥的作用没有达到企业预期的效果。

技术引进风险的内容

1.技术质量风险

在技术引进中,其技术质量是否与双方约定的一致,即技术的先进性是否真实,技术的各项指标、参数是否达到标准,技术是否还得要经过中间试验等成熟性方面的信息与技术拥有者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就会有风险,而且差异程度越大,风险将越大。

2.信用风险

技术拥有者会不会不遵守合同或单方面退出合同的履行;或者技术拥有者背离合同将技术又授权给第三方从而构成不利的竞争态势。另一种情况是当技术转让签约后,如果技术价值在以后的开发试验中超过了预期价值,在目前合同制度不很完善的条件下,技术提供方不顾信誉,寻找任何借口把合同撕毁。这些都是技术拥有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守信用所造成。

3.谈判风险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双方都要进行讨价还价,技术拥有者为了尽快将技术出手,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总是夸大其辞地对技术水平、技术性能做出评价,并尽可能描述其技术与引进技术的企业的现有配套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零部件相吻合。尤其在我国技术供求关系存在结构性短缺的情况下,企业家青睐短平快的技术项目而市场又缺少供给,企业往往抓住一个机会,陷入对方的谈判圈套中,对实际情况不作详实的调研分析,一旦谈判完后进入实施时才发现技术对配套工艺要求高,技术水平未达到预期要求。企业不得不重新调整计划,给企业加大了风险。

技术引进风险的防范

企业作为技术引进的最大受益者,同时也是技术引进风险的最大承担者。技术引进作为一个单链过程,是沿着技术项目选择、消化吸收、技术应用和投放市场四个步骤的顺序进行的,企业要做到有效地控制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充分利用各种内外部信息。企业在技术选择、模仿创新、样品研制和进入市场等阶段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准确,企业在做风险决策时承担的风险就会相对减少。外部信息上,企业应时刻密切注意国际上的最新科技动态,注意收集他国情报,关注自己所感兴趣的技术在他国的应用情况,将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作一比较,在参照对比他国时,对自身引进该项技术的成功因素有一大体估计。同时,企业还要关注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加强市场研究,收集有关同类企业进展状况的情报,随时掌握市场动态,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用户的需求,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去探询技术源。内部信息上,企业应注意培养员工、领导层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同时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使企业内部各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在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辨伪后,可建立企业的信息中心,不断地进行动态信息的补充调整,以在早期识别各类风险。

2.技术项目选择方面。企业应注意引入根部技术,引入处于生命周期中开发期、成长期的技术,这种动态技术适应不同环境的能力更强。国家可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和引导,提高引进技术中专有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软技术的比例。企业应明确引进技术产品的发展系列,以及该技术产品在各个时期、在不同国家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及目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同时还要注意投资合作方技术开发与产品设计能力,引进的技术产品应始终处于不断改进之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研发机构,了解跨国公司的研究动向,通过引进新兴技术或实验室技术,实现创新过程的早期参与。以参加国际合作研究开发的形式。一方面使得引进技术的源泉多样化,另一方面又实现了技术引进风险的多方分摊。一般来说,企业领’导者在做技术项目决策时总会面临高风险高收益和低风险低收益的两难选择,此时应采取科学方法,在风险成本和最大收益间选择一个适中点,合理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3.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接下来的几个阶段都是在企业内部和市场上进行,因此建立一个风险预警系统,对整个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有助于企业控制风险、减少损失。风险预警系统的有效运作首先要求企业要充分掌握各类信息,并且信息在企业内部流动畅通。其次,企业可设立各项技术、生产、利润指标用以考核进展程度,或将各个阶段划分为若干个小时段,每个时段预设目标,以将风险分解在各个小区间内。当风险预警系统发现某个时段目标不符或指标不符时,就向企业发出风险预警,便于企业及时控制风险,也避免了风险向后传递造成更大的损失。风险预警系统除了根据各项指标帮助企业及时识别风险,进行事中控制外,还应具有风险预测即事前控制的功能。风险预警系统可在专家意见下建立各种风险预测模型,用一些历史数据去模拟运算,不断改进模型,提高准确度。在建立有关市场动态、消费者需求、国际经济环境、政府宏观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库后,风险预测模型根据动态变化的信息,能及时准确地预测出企业在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便于企业早做准备,采取谨慎的分步投资方式,根据预测结果调整自己的产品方向或市场方向,对各类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 技术创新风险

技术创新风险,是指由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技术创新项目本身的难度与复杂性、创新者自身能力与实力的有限性,而导致技术创新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难度大,关键技术预料不足;

2、技术知识无法获得;

3、关键技术难于突破;

4、存在技术障碍和技术壁垒;

5、实验基地、设备和工具缺乏。市场风险

1、新产品由于性能、稳定性或消费者惯性等因素一时难于被市场接受;

2、市场需要开拓且难度较大;

3、因价格等原因市场需求不旺或增长不快;

4、市场定位不准,营销策略、营销组合失误;

5、新产品寿命短或开拓的市场被更新的产品代替。财务风险

1、技术创新资金不足;

2、融资渠道不畅。政策风险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环保政策、能源政策、科技政策和外贸政策;

2、无法获得产品、原辅材料、设备、技术的进口许可证。生产风险

1、难于实现大批量生产;

2、工艺不合理或现有工艺不适应;

3、生产周期过长或生产成本过高;

4、原材料供应无法解决;

5、检测手段落后、产品质量难于保证、可靠性差。管理风险

1、组织协调不力、其他部门配合不好;

2、高层领导关注不够;

3、调研不充分、市场信息失真;

4、创新主体的领导人做出错误的决策;

5、风险决策机构机制不健全、研发过程不协调。

技术创新风险防范措施:

新技术开发是探索性很强的工作,潜在着许多失败的风险。在制定风险决策时,情报的数量和质量致关重要。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准确,才能作出正确的、有把握的决策,企业承担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反之,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因此,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不仅在技术开发阶段,在样品研制、商品化和进入市场等阶段,获取信息都是十分重要的。相应的对策是:

1.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技术创新的风险管理。

2.加强市场研究

必须进行细致的市场研究,对用户需求有更好的理解,使R&D瞄准和满足这些需求。这在产品创新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企业不作细致的市场调研,仅作肤浅的分析,就盲目上马,往往一事无成。

3.重视分析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有些企业希望高新技术成果能够立刻实现规模生产、创收见效,未待技术完善,未进行小试和中试,就筹措巨资,投资上马。正是由于这种边完善技术、边建立生产线的侥幸心理,导致创新周期过长,成本过高,甚至项目失败的结局。因此识别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防范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4.加强信息沟通

创新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使企业内部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同行的技术协作,与用户建立密切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改进新产品。

5.加强市场营销

当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缺乏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是许多新产品失败的直接原因。对于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注重营销沟通,完善服务,听取用户的建议,完善新产品,是一些企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服务质量风险

服务质量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较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推荐第6篇:风险管控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推进及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并执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做到基业长青。

掌握先进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职业舞弊等理论;掌握快速诊断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方法,评价内部控制的效果并进行改进;提升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能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明确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内部控制系统; 通过企业运作中的典型实例学习明确主要业务活动中的控制要点、控制标准和控制方法。

此次培训使我系统地学习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一些实用的技巧和功能,不仅知道了如何使用,更了解了原理,对今后的工作十分有帮助,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的成果更美观,为自己的工作成果加分,使老板满意。

柳玉丰 2017年3月10日

推荐第7篇:风险管控措施

XXXX煤矿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并落到实处,特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小组。 组 长: 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站,安监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技术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科学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治理隐患、防止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煤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工作内容

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体系,以排查治理隐患为主,加强对一通三防排查工作,防范较大隐患事故的发生。

2、煤矿隐患整改台帐和小结情况。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及验收人。

五、工作开展:

1、、制订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按照工作内容的要求,各有关责任人要认真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矿每月定期组织全矿地面、井下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组织全矿井下范围内“一通三防”大检查。

2、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开展此项活动。按工作内容的要求,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XXXXX煤矿 2017年7月

推荐第8篇:机房设备风险管控

机房设备风险管控

服务器维护及安全: ①关闭无用的端口 :

网络连接都是通过开放的应用端口来实现的。尽可能少地开放端口,就会大大减少了攻击者成功的机会。关闭掉不会用到的服务。telnet使用更为安全的h来代替。下载端口扫描程序扫描系统,如果发现有未知的开放端口,马上找到正使用它的进程,从而判断是否关闭。

Windows主机可采用定义安全策略的方法关闭隐患端口;也可采用筛选tcp端口添加允许的端口,其余端口就被自动排除。

②删除不用的软件包

将不需要的服务一律去掉,如果服务器运行了很多的服务。但有许多服务是不需要的,很容易引起安全风险;同时可以腾出空间运行必要的服务,既节省资源又能保证服务器安全。

③不设置缺省路由

在服务器中,应该严格禁止设置缺省路由,建议为每一个子网或网段设置一个路由,否则其它机器就可能通过一定方式访问该服务器而造成安全隐患。

④口令管理

服务器登陆口令的长度一般不少于8个字符,口令的组成应以无规则的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相结合,严格避免用英语单词或词组等设置口令,定期更换。

Windows主机可以通过组策略中的密码策略强制使用强密码并要求定期修改,还需要为administrator账号改名。

⑤分区管理

潜在的攻击首先就会尝试缓冲区溢出。以缓冲区溢出为类型的安全漏洞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更为严重的是,缓冲区溢出漏洞占了远程网络攻击的绝大多数,这种攻击可以轻易使得一个匿名的Internet用户有机会获得一台主机的部分或全部的控制权。

Windows主机分区格式采用ntfs文件格式,对不同的文件夹设置不同的权限。为防止缓冲区溢出类型的网络攻击,安装相应的溢出漏洞补丁;日志文件放在非系统分区上。

⑥防范网络嗅探:

嗅探器能够造成很大的安全危害,主要是因为它们不容易被发现。可使用安全的拓扑结构、会话加密、使用静态的ARP地址来防范。

⑦完整的日志管理

日志文件记录着系统运行情况,攻击者往往在攻击时修改日志文件,来隐藏踪迹;因此需要对日志文件及目录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禁止其他用户的读取和写入权限。

Windows主机开启审核策略,对账户管理、登录事件、

对象访问、策略更改、特权使用、系统事件、目录服务访问、账户登录事件的成功 失败进行审核,产生日志文件,同时只有系统管理员对日志文件有访问权限。

⑧使用安全工具软件:

Windows主机可部署防病毒软件,安装微软基线安全分析器MBSA扫描服务器操作系统漏洞,及时下载server pack和漏洞补丁。部署主机IDS(入侵检测系统);如免费的轻量级网络入侵检测系统snort,

网络设备安全 ①交换机的安全

启用VLAN技术:在交换机的端口上定义VLAN ,所有连接到这个特定端口的终端都是虚拟网络的一部分,并且整个网络可以支持多个VLAN。VLAN通过建立网络防火墙使不必要的数据流量减至最少,隔离各个VLAN间的传输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网络吞吐量大大增加,减少了网络延迟。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可以通过划分不同的虚拟网络来控制处于同一物理网段中的用户之间的通信。这样一来有效的实现了数据的保密工作,而且配置起来并不麻烦,管理员可以逻辑上重新配置网络,迅速、简单、有效地平衡负载流量,增加、删除和修改用户,而不必从物理上调整网络配置。

②路由器的安全: a堵住安全漏洞

限制系统物理访问是确保路由器安全的最有效方法,将控制台和终端会话配置成在较短闲置时间后自动退出系统。避免将调制解调器连接至路由器的辅助端口也很重要。一旦限制了路由器的物理访问,则一定要确保路由器的安全补丁是最新的。

b避免身份危机

入侵者常常利用弱口令或默认口令进行攻击。加长口令、选用30到60天的口令有效期等措施有助于防止这类漏洞。另外,一旦重要的IT员工辞职,用户应该立即更换口令。用户应该启用路由器上的口令加密功能。

推荐第9篇:企业内部风险管控

企业内部风险管控

威胁企业商业安全的根源,在于来自企业内部的管理风险以及外部的经营风险。企业对外经营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包括因竞争对手的恶意竞争行为导致的风险、因合作伙伴履约资信问题导致的风险以及因经营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如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

企业内部管理追其根源,均在于人力资源的掌控,因此我们通常将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概括为“人力资源风险管理”。

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中最常见的几类问题,包括:黑单、泄露公司机密及商业秘密、虚报或假报帐目等。出现以上问题,究其根本,有三个层面的原因: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第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制度制订不足,特别是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建立人力资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和监督制度,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制度执行不力,甚至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员工职业素养有待提高,缺少必要的职业规范和素质或者道德水准、特别是尽职性不高。

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人力资源风险防范体系和危机处理机制,控制内部人力资源风险,从而保障企业商业安全。

企业增强风险控制能力,首先,必须建立事前防范保障机制。设立对应聘人员和重要岗位待聘人员的资质审核程序,全面、深入核实其背景资料,同时也可通过心理测试,获取一些其它途径无法得到的真实信息,比如应聘人员是否对企业隐瞒的、档案材料中无记载的重要背景信息,如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有吸毒、同性恋和其它不良嗜好,是否加入非法组织,是否是国外间谍或竞争企业的商业间谍。

其次,建立事中预防监控机制。事中预防监控是事前防范的延伸。公司内部,要对在职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员工进行公开的定期、不定期考核或心理测试;加强对员工个人职业素养的培训与提高,完善新员工的培训机制和对在职员工的考核机制。公司外部,可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对重点岗位员工的尽职状况进行定期保密调查。

最后,建立事后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内部要设立专门的危机管理部门,并不断健全和完善部门制度;公司外部,可聘请专业调查公司对在职人员、离职人员的职业去向进行追踪调查。

我们对不同阶段对风险控制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统计,基本上是:事前控制:100%,事中控制:85%,事后控制:15%。可见事前对风险和危机进行控制是最有效的。因此,企业加强风险控制,建立人力资源风险管理体系,其重点也在于建立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监控机制。 总结以上风险控制方法,现阶段企业人力资源风险控制与管理应着眼于以下方面:

1、企业必须培养事前风险防范的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体制,以确保这种意识落实到现实的管理过程中;

2、企业监督体制的建立和实际运作,包括雇佣资质调查和背景调查、风险测试机制;

3、企业须建立完善的数据记载机制,对记载数据进行分析并合理利用。

胡明杰

2010年8月17号

推荐第10篇:产品风险管控

一、原材料入厂管控

原材料对企业产品的生产至关重要,是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基础。从生产的源头而言,原料控制是产品品质管控的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对生产的过程控制而言,品管人员可能只是在关键过程上进行控制,可是在实际生产中,质量问题并不是只在关键过程出现,若对所有生产过程都进行控制,品管工作就要面临人手不够的问题;对产品出货方面而言,品管部只是处在一个监督者的位置;总的而言,原料管控是抓源头,把异常预防在未发生之前;生产过程管控是抓过程,把异常减少到影响最小的情况下;产品出货管控是最后一关,尽量把异常品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减少客户的投诉情况和退货率。

要控制好企业原材料的采购质量和安全,需要从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选择,加强原材料入库前的验收,提高仓储管理质量等方面来进行控制。

1、原材料分类及其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

(1)生产原材料应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企业需要的原材料种类繁多,但不同的原材料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影响不同。为便于进行采购质量重点控制,应按原材料对产品生产质量影响程度不同,将原材料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分为三类:

A类原材料: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产品生产质量带来直接、重大影响(例如对产品关键功能、质量安全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原材料。

B类原材料: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间接或较重要影响的原材料。

C类原材料:指一般为辅料,对产品质量影响一般或轻微的原材料。

(2)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 实践表明,采购的原材料质量是否稳定,很大程度取决于供应商的质量管理水平。因此,采购前应对提供各类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

对A类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

对A类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是重点,一般要实地考察、评价其质量体系运行状况、既往供货情况、供货质量异常时的处理与整改能力,以及如期交货及交货数量能力、其产品的性价比、其售后服务能力(包括售后服务态度、及时性、效果)等。同时还要通过查阅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从供应商的其他顾客处侧面调查、了解,对提供的原材料样品进行测试和试用,对提供原材料质量的定期分析结果等方式进行评价。

对B、C类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 一般不实地考察,主要查阅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对提供的原材料样品进行测试和试用,原材料质量定期分析结果的分析等,即可达到对供应商评价目的。其中:对B类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由采购部门提出“B类原材料供应商评价名单”和提供B类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或以往B类原材料检验、使用情况等质量、服务、价格等资料、信息,由研发、生产、品管等相关部门会签(评审),报高层管理者批准即可;对C类原材料供应商能力的评价,由采购部门提出“C类供应商评价名单”,由研发、品管等部门会签、采购部经理签字后执行。 (3)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确定

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应通过选择来确定。而获得一个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则取决于上述对各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评价的结果以及生产使用情况、价格、信誉等因素。因此,最后确定供应商,应适当多选择几家同种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对比,尤其在生产使用情况以及各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基本相当情况下。

2、严格原材料入厂控制

从评价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非可以万事大吉。供应商合格,只表明该供应商具备了提供质量相对比较稳定的原材料的基本条件,其实际到货的原材料数量是否存在短缺,质量是否能满足生产要求,还不能肯定。因此,原材料入厂前,还应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把好入厂质量关。

(1)无法检验验证的原材料的验收。应依据原材料采购合同、随货同行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来验收;对个别低值而难以出具相应《合格证》、《检验报告》的原材料,必须提前提供样品。对随车没有携带《合格证》、《检验报告》的原材料,应拒绝验收、入库。

(2).对需检验验证的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需检验的原材料入库前,采购部门应填写《原材料入厂通知单》交品管检验部门,品管检验部门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凭合格的报告入库。如检验不合格,则应做好《不合格品记录》单的填写,并及时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单向质量主管部门反馈,要求采购部门办理退换货手续。

(3)及时建立验收入库后的验收记录。保管员应建立《原材料入库验收记录》,记录包括: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到货时间、到货数量、合格数量、验收时间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并按材料类别、名称、规格分别登账建卡, 以备今后查询、确认。

(4)对急用或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未全的原材料验收处理。对急用或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未全的原材料,需及时反馈品管部,由品管部向采购部催要未到质量证明材料,并将此原材料按入库验收程序,暂存待检区,核实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5)原材料外观质量的验收要检查原材料外包装物有无破损、缺陷,看包装物有无污染、渗漏现象,并查看产品标签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要求。

(6)对只有在生产使用阶段才能暴露出来的内在质量问题,原材料保管员要建立质量跟踪卡,保持与生产使用单位的沟通,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通知供应部门依规定处理。

3、严格入库的原材料质量控制

防止入库的原材料变质,是原材料采购过程控制的继续,关键要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1)对仓储原材料管理。对库存原材料尤其是A类原材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做到不潮、不霉、不烂、不变、不坏、不损、不蛀。

(2)库房环境的管理。库房内货架、物品应摆放合理,过道通畅,门窗无破损,做到“三净”(地面、门窗、货架) ,无杂物、垃圾、灰尘。

(3)仓库原材料的堆码与遮盖。堆码和遮盖也是保证库有原材料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库存原材料必须依据其性能、储存要求进行合理堆码和遮盖。特别考虑A类原材料性能、包装质量、仓库地面情况,采取适当的码垛方法,达到防汛、防潮目的。

(4)原材料的检查。原材料进入库房,在验收、码垛的同时,要根据原材料分类及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控制,即应进行定期或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处理隐患。

(5)原材料的出库管理。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特别应对仓储期长,货堆大,难以检查的原材料进行关注,要及时将这类原材料出库。同时,规范出入库过程行为,避免搬运过程对原材料质量造成损害。

4、原材料采购质量的定期分析

原材料采购质量的定期分析,是许多企业容易忽视、但很重要的环节。对原材料采购质量的定期分析,可以发现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质量在稳定方面是否有规律,也为下一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以后对供应商的选择、调整,提供重要的信息、甚至依据。

原材料采购质量的定期分析,A类原材料一般每二月应进行一次;B类原材料每六个月应进行一次;C类原材料每年应进行一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原材料使用、检验等验收结果统计分析;供应商如期交货及交货数量情况;供货质量异常时的处理与整改情况等。

二、生产过程质量管控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控制,这个体系可以说是庞大的,生产上的任何一个人都属于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包括一线员工在内,也就是说一线员工的各方面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决定了产品生产质量的好坏,即我们常说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我们要重视生产上一些细节上的东西,正如所说的“细节决定成败”。所以说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是一线人员不断反馈、生产管理人员不断跟进、分析的过程。

生产过程管控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以确定最适合的方法。例如,可根据人员安排、工艺要求及检验时间周期,进行巡检或定点检测,也可根据检验量及生产量进行全检或抽检。不管用何种检验方式,生产管理的“三现”(现场、现物、现状)要求我们处理问题要及时准确,从发现不良的地方查找异常品,并查找异常品发生的原因,以杜绝异常品再次发生。生产过程管控的目的是在生产前,及时发现不良,采取措施,防止大量异常品发生;在生产中,发现异常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解决异常品批量发生,这也是品管现场人员的工作重点。同时,通过巡检和定点检测的实施,可防止生产过程的异常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生产过程管控的重点是,确实做好首样检验,尽量避免大批量异常品发生,在首样确认中,应特别对不良原物料的信息进行确认,对该原物料批量投入试用,生产中要确实做好各项管控。其次,过程控制及过程检验过程中,对异常品发生频率较高的部位重点监控并检查确认。再次,新产品或试制品也是生产过程管控的侧重点。当然,也要考虑人员及设备因素,若新进人员较多投入生产或人员转岗操作,是生产过程管控的一个重点管控方面;机器设备方面要考虑设备的稳定性和维护情况,若机器设备不稳定或刚经过维护,也应是生产过程管控的一个重点管控方向。作业条件变动或关键工序的变更也应是生产过程管控的一个侧重点。必要时可进行三段式确认(首样确认、过程确认、成品抽样确认),条件允许可安排入库。

三、产品出货质量管控

出货管控是品管工作的一个需要坚持原则而又要及时沟通的环节。同一批成品出货到不同的客户手中,可能导致的结果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多总结汇总,根据不同客户要求的侧重点采取灵活的处理及出货措施,在出货检验管控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造出一个双赢的结果。当然,出货管控还要求我们仔细核对生产(订单)量和交运量,检查各种标示,把问题解决在未出厂之前。

公司要设产品出厂检验人员,对产品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检评估,看是否能达到客户要求,并参照相关文件对产品进行核对,确保产品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出货产品的质量情况可以说直接决定了出货产品客户反应情况。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过程中进行控制,这样可以将一线不良降到最低,从而出货质量才会更有保障,倘若最后发现问题才去改善,就已经迟了,比如产品在生产完成才发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返检,可修复性不良虽可以进行处理,但要耗费了多余的人力、物力。

产品生产完成出货了,不代表所有工作都已做好了,要做好售后质量跟踪,多与客户电话沟通,了解一下产品在客户处反馈出来的问题,此类问题可能是我们工作的遗漏,这样可以做到知己知彼,从生产上进一步调整,以让客户认识到我们在关注其产品,力争更多的订单。

四、产品使用风险管控

1、佳宝科技产品保修条款

保换、保修内容

1、佳宝科技智能家居系列产品实行三年保修。

2、保修保换仅限于主机,包装及各类连线、软件产品、技术资料等附件不在保修保换范围内。

3、若产品购买后的15天内出现设备性能问题,且外观无划伤,可直接更换新产品。在免费保换期间,产品须经过佳宝科技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无故障产品,将原样退回。

4、在我们的服务机构为您服务时,请您带好相应的产品保修卡;如您不能出示以上证明,该产品的免费保修期将自其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如产品为付费维修,同一性能问题将享受自修复之日起3个月止的免费保修期,请索取并保留好您的维修凭证。

下列情况不属于免费保换保修范围

 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维护、保管导致的产品故障或损坏;

 已经超出保换、保修期限;

 擅自涂改、撕毁产品条形码;

 产品保修卡上的产品条形码或型号与产品本身不符;

 未经普联许可,擅自改动本身固有的设置文件或擅自拆机修理;

 意外因素或人为行为导致产品损坏,如输入不合适电压、高温、进水、机械破坏、摔坏、产品严重氧化或生锈等等;

 客户发回返修途中由于运输、装卸所导致的损坏;

 因不可抗拒力如地震、火灾、水灾、雷击等导致的产品故障或损坏;

 其他非产品本身设计、技术、制造、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维修方式

1.当您购买的产品发生故障时,可凭购机发票和保修卡等有效凭证到产品购买处要求代为申请保换保修服务。由于佳宝智能家居系列产品实行全国联保,当您无法联系到经销商时也可以直接同我公司驻各地的办事处或公司客服部联系。

2.经销佳宝智能家居系列产品的经销商代客户向佳宝科技办事处或总部申请保换保修服务。对于符合保换规定中可直接更换新品的情况,经销商可直接给客户更换新品。 3.客户或经销商将返修品发至佳宝科技的运费由客户或经销商承担,佳宝科技将保换保修后的产品发给客户或经销商的运费由佳宝科技承担。

特别声明

1.上述服务承诺仅适用于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售出的佳宝科技智能家居系列产品。对于产品在售出时另行约定了售后服务条款的,以佳宝科技确认的合同为准

2.经销商向客户做出的非佳宝科技保证的其它承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您在购买时向经销商索要书面证明,以便经销商对您的额外承诺兑现。

备注:本承诺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佳宝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产品设计及研发都必须进行实用性及可靠性进行评估,如产品出现故障对使用造成的影响。目前部份品牌产品使用总线制控制方式该种控制方式主控制器一旦出现故障系统将无法使用,那么我们设计时应规避该风险采用模块化、无线载波组网控制方式产品出现故障只有局部不能使用,使产品故障范围降到最低。

第11篇: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及管控

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及管控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肖太寿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根据协议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润的一种特殊房地产开发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建房涉及到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批。由于“合作建房”的立项人不同,其土地和房屋归属就不一样,即谁的立项,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其所有,实践中,“合作建房”的立项分为供地方申请立项、出资方申请立项和合作双方共同申请立项等三种情况。因此,合作建房双方谁立项,新建的房屋就属于谁,只有合作双方同时立项的房地产项目才是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在合作建房中,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由于合作双方共同合作建房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双方成立合营公司而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另一种情况是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而进行项目合作。在这两种合作情况下,涉及的税应该怎样计算并缴纳,确实困惑不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房地产企业的老板和财务总监等人员。由于有关合作建房的涉税政策比较零碎,在履行合作建房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因此,对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和税收风险隐患及时进行诊断和规避显得非常紧迫和重要。

一、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一)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十八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项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必须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否则,该合作建房合同认定为无效。

2、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否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也是无效的。

3、提供土地一方的房地产公司与提供资金的非房地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建房而错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所产生的纳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基于此规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企业提供土地与提供资金的企业进行合作建房的行为,不是真正的合作建房,而是房地产公司吸收非房地产公司的资金进行建房的行为,也是一种房地产公司融资建房的行为。该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策略

根据以上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采取以下法律风险的控制策略:

1、合作建房时,必须注意合作双方的法律主体中,必须有一方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

2、合作建房的双方中,出土地的一方必须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必须要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企业名下。

3、提供土地的房地产公司吸收非房地产公司的资金进行建房是一种房地产公司融资建房的行为。该行为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4、合作建房的一方或双方必须到当地政府的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立项,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是以出资方的名义或出资方与出土地的一方联合进行立项审批。

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涉税风险

在合作建房合同中,因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的合作方式不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就会面临较大的纳税风险: 要么多缴纳税,要么少缴纳税。

三、合作建房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为了控制合作建房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区分组建合营公司和不组建合营公司两种合作建房模式,按照以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

1、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

在实践中,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体现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这两种交换方式下的营业税处理分析如下: (1)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的营业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公司出土地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合作建房共同分配开发产品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鸿宇置业公司受资金影响,无力自主开发鸿宇商务大厦项目,遂于2012年1月与天峰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鸿宇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天峰房地产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双方不主张另成立合营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由鸿宇公司与天峰公司共同立项报建,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成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2013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竣工验收,鸿宇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自营出租,天峰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对外出售。鸿宇公司该项目土地受让成本为30000万元,2012年1月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2013年2月账面价值为28400万元。天峰公司投入资金40000万元,其中建房支出31000万元。2013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68000万元,天峰房地产公司分得房产的出售收入为70000万元。请分析天峰房地产公司与鸿宇置业公司各自的营业税应如何计算?

2、营业税计算分析

(1)供地方鸿宇公司投入土地的营业税处理

合作建房以双方共同立项为前提,双方建成房屋按合同约定分割后,供地方和出资方都是自己应得份额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拥有应得份额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共同立项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天峰房地产公司也享有50%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合作建房属于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供地方鸿宇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供地方鸿宇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意该条中对于受让土地是否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隐藏了一个重要条件:不能对该土地进行任何的开发,否则不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由于本案例的土地是用来合作建房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开发,因此,鸿宇公司土地转让不能按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由于合作建房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供地方鸿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若以2011年1月立项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算起,应按照公允价值50000万元核定计税营业额。应缴营业税=50000÷2×5%=1250(万元);应缴城建税=1250×7%=87.50(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250×3%=37.50(万元)。 以投入时点核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会对置换双方核定营业额产生对价差异。如果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实质交付时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相对比较便利,根据房屋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依据更加充分。此时应缴营业税=68000÷2×5%=1700(万元);应缴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由于以完工时点核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的政策依据不甚明确,实务中主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裁量权。笔者认为,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是一种非货币性交易行为,商业目的明确,应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入账,为保证双方的营业税计税的一致性,应该以完工时点分配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出土地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

(2)出资金的天峰房地产公司的营业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合作建房的规定,天峰房地产公司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税务机关依照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即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核定营业额。应缴营业税=68000÷2×5%=1700(万元);应交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该方式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

出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出资方若干年,出资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出资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出地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出资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出地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因此,这种情况只有在出地方立项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其实质是出地方用土地及新建房屋的使用权为代价,向出资方融资,换取资金建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对出地方来说,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但笔者认为156号文此项规定存在争议,因为,出地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这种形式,只有在出地方立项的情况下才会存在,出资方不存在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对出资方来说,不存在销售不动产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于以上出地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应税行为,虽然出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收取到预收款,但实质是一次性收取了若干年的房屋租金,计税依据应为出资方的出资额。

[案例分析:某企业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2013年1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10年,乙企业出资3000万元委托某建筑公司在该土地上建房并使用,该土地上的建房项目由甲企业进行立项,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归还甲企业。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的处理分析

(1)出土地方甲企业的营业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出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出资方若干年,出资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出资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出地方的行为,应对出地方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应为出资方的出资额。基于此规定,有甲企业应缴纳租赁业营业税=3000×5%=150万元。 (2)出资金的乙企业营业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此规定,乙企业是以建筑物的建设成本为代价换得甲企业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则乙企业不需缴纳营业税。

但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应对出地方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双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假设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 “销售不动产”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为10%,则: 甲方应纳营业税=3000×(1+10%)÷(1-5%)×5%=173.67(万元)

乙方应纳营业税=3000×(1+10%)÷(1-5%)×5%=173.67(万元)

(3)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评析

以上两种关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我认为第二种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虽然符合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更何况从事建设必须要进行立项审批,从实践来看,本案例中的情形,只有出土地方从事立项,而出资金一方对房屋没有产权归属,谈何销售?因此,第二种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错误的,应以第一种,即出资方的出资额作为出土地方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出资金的乙企业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2、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产品分配模式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利润分成模式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二、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不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在分析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土地增值税涉税问题上,应当区分两个环节进行分析,一是土地投入环节,一是房产处置环节。

(1)土地投入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税收文件,可以用如下图来表示:只有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投资方才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产处置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合作建房,完工分房自用的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建成后转让则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公司出土地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合作建房共同分配开发产品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1、案情介绍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甲公司负责投入资金及全部开发活动,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双方没有组建合营公司,建成后乙公司分得30%的房产(包括住宅及商铺),甲公司分得其余房产。后经协商,乙公司将分得房产的住宅部分以2000元/平方米出售给甲公司,共分得价款1200万元,其余4000平方米商铺自用,并开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发票给甲公司。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析

(1)若乙公司只取得房屋自用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该公司将分得的房产转让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再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公允价值可按财税〔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

(一)款的要求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甲公司来说,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其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发成本,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2)若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甲公司,换取甲公司一定股份再由甲公司开发该项目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应将乙公司所获取甲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对甲公司来说,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3)若乙公司获取的是部分货币资金和部分房产情况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如例中所述,乙公司得到1200万元现金及4000平方米商铺,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其分得的商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其分得的现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现行规定下,乙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应进行如下处理:

①对于乙公司取得的现金部分,应按照配比原则,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配比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乙公司获取的房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6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则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1600÷(2000+1200)×1200=600(万元),增值额=1200-600=600(万元),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40%-600×5%=210(万元)。

②对于分得的房产部分,处理方式为分房自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其对外销售后再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甲公司,应将分给乙公司的现金加上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扣除项目,同时将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公司出土地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合作建房共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处理]

1、案情介绍

鸿宇置业公司受资金影响,无力自主开发鸿宇商务大厦项目,遂于2012年1月与天峰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鸿宇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天峰房地产公司提供开发资金,双方不主张另成立合营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由鸿宇公司与天峰公司共同立项报建,项目建成后双方五五分成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2013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竣工验收,鸿宇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自营出租,天峰公司分得的房产用于对外出售。鸿宇公司该项目土地受让成本为30000万元,2012年1月公允价值为50000万元,2013年2月账面价值为28400万元。天峰房地产公司投入资金40000万元,其中建房支出31000万元。2013年2月,鸿宇商务大厦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为68000万元,天峰房地产公司分得房产的出售收入为70000万元。请分析天峰房地产公司与鸿宇置业公司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如何计算?其账务处理如何?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分析

(1)供地方鸿宇公司分得50%房产所有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其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完工时点交换房屋公允价值核定土地转让营业税计税依据,供地方鸿宇公司分得50%房产所有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供地方鸿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及其附件费用的计算。

供地方鸿宇公司应缴营业税=68000÷2×5%=1700(万元);

应缴城建税=1700×7=119(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第二步,供地方鸿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印花税的计算。

供地方鸿宇公司以鸿宇商务大厦50%土地使用权换取50%房产所有权,按照印花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换取不动产需要依照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68000÷2)×0.05%+(68000÷2)×0.05%=34(万元)。

第三步,供地方鸿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供地方鸿宇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68000÷2-28400÷2-1700-119-51-34)×25%=4474(万元)。

由于项目完成后,鸿宇公司分得50%的房产,说明该项交易行为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基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则鸿宇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房屋 34000(68000÷2)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4200(28400÷2)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1 营业外收入 1793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34 贷:银行存款 34. (2)出资金方天峰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其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根据此规定,天峰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的计算。

由税务机关依照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即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核定营业额。天峰房地产公司应缴营业税=68000÷2×5%=1700(万元);应交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第二步,天峰房地产公司转让房产的开发费用和开发成本的计算。 天峰房地产公司分配给鸿宇公司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是31000÷2=15500(万元),开发费用为(40000-31000)÷2=4500(万元),而鸿宇公司转让给天峰公司的50%土地使用权即可视为投资额,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应为68000÷2=34000(万元)。

第三步,天峰房地产公司转让房产印花税的计算。

天峰房地产公司以开发产品鸿宇商务大厦50%的产权换取鸿宇公司50%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分别发生了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印花税书的有关规定,需要依照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印花税。应缴印花税=(68000÷2)×0.05%+(68000÷2)×0.05%=34(万元)。

第四步,天峰房地产公司转让房产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天峰房地产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34000-15500-4500-1700-119-51-34)×25%=3024(万元)。

商务大厦项目完工后,按照协议约定向鸿宇地产公司分配开发产品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情形,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则天峰房地产公司以房换地涉及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 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000(6800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500 贷:开发产品 15500(31000÷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7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1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1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34 贷:银行存款 34

3、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计算

(1)供地方鸿宇公司分得50%房产所有权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鸿宇商务大厦建成后,合作方鸿宇公司分房自用,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缴契税。”基于此规定,供地方鸿宇公司分得50%房产所有权免缴契税。

(2)出资金方天峰房地产公司销售分配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及其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缴契税。”基于此规定,出资金方天峰房地产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免缴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天峰房地产公司分得房产直接用于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为70000万元,直接用于销售的房屋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对外出售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计算

应缴营业税=70000×5%=3500(万元);

应缴城建税=3500×7%=24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500×3%=105(万元)。

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天峰房地产公司将分得房产对外出售,属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34000+15500)×(1+20%+10%)+3500+245+105=68200(万元);

增值额=70000-68200=1800(万元);

增值率=1800÷68200×100%=2.6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800×30%=540(万元)。

③印花税的计算

天峰房地产公司将分得房产对外出售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70000×0.05%=3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分得房产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000-34000-15500-4500-3500-245-105-540-35)×25%=2893.75(万元)。 ⑤天峰房地产公司将分得房产再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3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4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05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4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35 贷:银行存款 3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00(34000+15500)

贷:开发产品 49500.

(二)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

1、非房地产公司以土地入股,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 非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房地产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双方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该模式下只有营业税方面与普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所不同,双方合并成立合营企业之后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同普通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同,在此仅针对该模式下的营业税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建合营公司合作建房的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的营业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基于此规定,对非房地产企业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组建合营企业,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非房地产公司甲以土地使用权 10000平方米,房地产公司乙以货币资金8000万元合股,成立合营公司,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形式,该合营企业当年委托其他建筑单位共新建标准、质量均相同的住宅用户500套,当年销售400套,每套售价16万元,年终按照董事会决议,对投资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其中甲方分配房屋5套,乙方分配房屋8套,分配后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房屋的独占权。请分析甲和乙的营业税如何计算?

2、营业税计算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

(一)项第一款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基于以上两个文件规定,非房地产公司甲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当年合营企业销售的400套房屋,共计销售额6400万元(400×16万元),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400×5%=320万元。

对投资各方采取实物分配利润的方式可以理解为合营公司销售房地产后以现金分配利润,也可以理解为合营公司以销售不动产抵偿应付的股利,因此应当对合营企业对甲乙双方分配的房屋充作利润分配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8)×16×5%=10.4万元。

(2)房屋建成后,出土地的非房地产公司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方式因出土地的非房地公司和出资金的房地产公司不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属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属于非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因此,对非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组建合营企业,出土地的非房地产公司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非房产公司甲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公司乙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协议规定,房屋建成后,非房产公司甲按销售收入的20%提成作为投资收益,合营企业共取得房屋销售收入1000万元,非房产公司甲取得投资收益200万元。请分析非房产公司甲的营业税处理。

2、营业税的计算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

(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建成后,非房产公司甲如果按照按房屋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非房产公司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非房产公司甲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因此,应当对非房产公司甲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200×5%=10万元,对合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1000×5%=50万元。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非房产公司甲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非房产公司甲、房地产公司乙,应视同合营企业把房屋销售给甲和乙,分配房屋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案例分析:某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组建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非房地企业甲提供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企业乙提供 2000万元资金组建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双方协议:房屋建成后按5:5的比例分成,房屋分配完毕后,甲方又将其分得房屋的50%出售,售价为800万元,其余留作自用。房屋的市场公允价为3000万元,请进行有关的营业税处理分析。

2、营业税计算分析

在这一合作建房的过程中,非房地企业甲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分得的房屋再销售,应再按“销售不动产”税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

合营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000×50%×5%=75(万元)

甲方应纳营业税=2000×50%×5%+800×5%=115(万元)

(三)合作建房的第一种特殊形式(不是真正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吸收资金建房的税务处理

在实践中,有一种合作建房的特殊形式,即房地产公司提供土地,非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不组建合营公司从事合作建房的行为。这种特殊的合作建房方式实质上是房地产公司吸收资金或筹集资金建房的行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其实质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地产。

对吸收资金建房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具体论述如下:

1、对于吸收资金建房的营业税处理

由于房地公司出土地,非房地产公司出资金,不组建合营公司进行合作建房的行为,涉及到谁去当地政府进行立项审批,实践中,一定是出地方去当地政府进行立项,即出地方立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归出地方所有,出资方一般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取得利润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的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不适用156号文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但文件并没有明确双方如何纳税。实际上,由于出资方利润分配方式的不同,带来了双方纳税义务的不同。 (1)出资方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情况下的营业税处理

货币对出地方来说,由于土地使用权未转移给出资方,并未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实际上是相当于向出资方借款建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因此,出地方如将房屋留为自用,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只有将新建房屋对外销售时,才以销售房屋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出资方来说,应认定其拆借资金给出地方使用,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因此,对出资方应以收取的货币金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吸收非房地产公司资金建房,出资方收取固定数额收益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房地产企业甲投入20000平方土地,非房地产企业乙投入货币资金6000万元,由房地产公司甲企业立项,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房屋建成,甲企业销售后,乙企业得到2000万元的收益。房地产企业甲委托建筑公司承建房屋共100套,销售收入为17000万元,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则,甲和乙的营业税如何计算?

2、营业税计算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因此,出地方如将房屋留为自用,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只有将新建房屋对外销售时,才以销售房屋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7000×5%=850万元。

乙企业应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2000×5%=100万元。

(2)出资方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营业税处理

房屋建成后,出资方按合同内容分配房屋的,相当于出资方花钱购买出地方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出地方应以出资方的出资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而对出资方来说,出资额实质是购买房屋的预付款,不需缴纳营业税。房屋分配后,一方或各方分别将分得的房屋对外销售的,应对销售者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吸收非房地产公司资金建房,出资方收取固定数数量房屋的营业税处理]

1、案情介绍

房地产企业甲投入20000平方土地,非房地产企业乙投入货币资金6000万元,未组建合营公司,由房地产公司甲企业立项,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房屋建成后,乙企业分得40套房屋,乙企业将其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500万元,甲企业将房屋留为自用,试问,甲乙企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计算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对出地方应以出资方的出资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而对出资方来说,出资额实质是购买房屋的预付款,不需缴纳营业税。房屋分配后,一方或各方分别将分得的房屋对外销售的,应对销售者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为6000×5%=300万元;而由于甲企业土地使用权未转让,则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对于乙企业来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乙企业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7500-6000)×5%=75万元。

(3)出资方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营业税处理

由于出地方将房屋出租给出资方或以其他形式给出资方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对出资方来说,则不需缴纳营业税,而对出地方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地方和出资方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对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要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确认。对出地方营业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2、对于吸收资金建房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产品分配模式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 2)利润分成模式

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二、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吸收非房地产企业资金合作建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案情介绍

乙单位准备以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甲房地产公司的某住宅开发项目,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由甲房地产公司独立开发,投资方案拟定如下:

方案一:项目实现利润按各自投资资金比例分红,项目利润为1500万元,乙单位享有1000万元。

方案二:乙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假定该投资项目单位住宅计税成本45万元,单位住宅销售价格75万元,乙单位享有40套单位住宅。请针对每一种方案进行税务处理分析。

2、税务处理分析

(1)方案一的涉税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所以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一般也应该是免税收入。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乙单位所享有的1000万元利润分成只能是甲房地产公司开发该项目的税后利润,乙单位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单位净利润为1000万元。甲公司不允许税前列支此1000万元的利润分成,相当于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乙单位1000÷(1-25%)=1333.33(万元)。甲公司可实现净利润1500×(1-25%)-1000=125(万元)。 (2)方案二的涉税分析:

乙单位所享有的40套住宅计税成本为1800万元,正常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乙单位相当于以2000万元购入了40套成本价值为1800万元的房产,销售了价值为3000万元的商品住宅。假设乙单位已将40套房产销售完毕,不考虑其他因素,其净利润为(3000-2000)×(1-25%)=750(万元)。 对甲公司来说,正常项目利润为1500万元,除去乙单位分成部分,可保留利润为1500-(3000-1800)=300(万元),但是需要将乙单位开发产品分成部分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乙单位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为2000-1800=200(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为300+200=500(万元),甲公司净利润为(300+2000-1800)×(1-25%)=375(万元)。

从以上两种涉税分析来看,甲和乙企业的税负和税后利润都不一样。 [综合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吸收非房地产企业资金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

1、案情介绍

非房地产企业B公司以4000万元人民币投资A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某住宅项目,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项目公司,由A房地产公司独立开发,B公司根据双方约定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项目竣工验收后,B公司分得的计税成本为3600万元,市场售价为5000万元的房屋200套。针对上述房产分配事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2、涉税处理分析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将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基于此规定,本例中的非房地产企业B公司相当于以投资额4000万元购入了200套成本价值为3600万元,市场价值为5000万元的房产,由于计税成本已经确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房产分配,A公司确定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计税成本36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400万元,应计入当应纳税所得额。如果B公司的投资额为3500万元,则确认销售收入为35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计税成本3600万元之间的差额为-100万元,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B公司假如又将所分配房屋按5000万元全部销售,则此间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1000万元(5000-4000)或1500万元(5000-3500)。

(2)营业税的处理

首先,关于营业税中的合作建房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的行为。而本例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A公司,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规定,A、B两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其次,项目开发合作中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①分配开发产品的A公司应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但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A公司按B公司实际投资额4000万元或3500万元确认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13号)的相关规定,本例中的A公司分配给B公司后取得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或3500万元,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是一致的。

第二,按所分配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5000万元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③按公式: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例中,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此项目所分配开发产品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可以按市场价格确定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为5000万元,但发票开具仍为4000万元或3500万元,因为这5000万元不是A公司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而是视同销售收入。B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5000-4000)或1500万元(5000-3500)。此时营业税的收入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是不一致的。

②B公司将分得的开发产品再销售,仍要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如果B公司将所分配的房产按市场价5000万元全部销售,仍应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应确定的计税营业额为1000万元(5000-4000)或1500万元(5000-3500)。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①A公司土地增值税的确认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一样,也存在如下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适用企业所得税特定事项处理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分别按4000或3500万元确认收入。

第二,按照市场销售价格5000万元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②B公司应按照实际售价5000万元确认转让收入,并将A公司根据其投资额4000万元或3500万元所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确认扣除成本。

(四)合作建房的第二种特殊形式(不是真正税收意义上的合作建房):委托代建合作建房的涉税风险控制

委托建房模式通常是甲方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乙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资金进行投入,甲方借用乙方资质双方联合开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会存在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无开发资质,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二是项目预售过程中,通常需要以乙方名义进行办理,之后再进行房产的二次转让。因此,代建房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委托代建合作建房的涉税风险

目前,由于代建模式涉税问题国家层面的文件规定较少,因此,此经营模式存在以下三个税务风险。

(1)对于委托方而言,由于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在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时,难以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20%的优惠政策。

(2)对于受托方而言,主管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认定为销售不动产要求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按照其他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收取委托方预售房款,项目完工后受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替委托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并对其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3)由于委托方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过程中,通常需要由受托方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导致销售主体与实质不符,之后。在日后产权办理方面存在再进行房产的二次转让的税收风险。

2、委托代建合作建房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要化解委托代建合作建房的涉税风险,必须按照代建模式进行经营,依据各地市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代建模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事先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并书面约定收费依据及标准;(2)房屋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手续必须下达给建设单位,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3)以委托方名义与施工队进行结算;(4)不垫付建设基金。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委托方仅针对收取的代建费用缴纳营业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认定为销售不动产要求征收营业税。

第12篇:建筑业临时工的法律税务风险管控(优秀)

深度剖析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法律税务风险管控(上)

一、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相关成本费用分析

1、(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

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使用建筑民工的涉税成本分析 (1)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2)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费成本分析 ①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 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②总包与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第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第二,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

总包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因为总承包方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劳务分包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劳务公司直接向总承包方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方可以抵扣3%。

(3)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涉税成本分析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践当中,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往往不会选择6%的一般计税方法,一定只会选择差额征税。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企业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二、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风险分析

1、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人工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同

劳务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800元到4000元,每月劳务报酬收入减800元按照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4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劳务报酬收入,按照每月劳务报酬收入×(1—20%)×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的起征点后,按照3%到45%的7档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比签订劳务合同的民工来讲,个人所得税会更低。

在实际施工中,关于建筑劳务总包基本采取外包或劳务派遣。因此,也就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总包应如何选择建筑劳务?建筑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哪个方式更合算呢?

2、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的法律风险: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最好不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将会触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 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将人工费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更省成本。

3、建筑企业直接使用劳务人员或农民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

(十三)项“保护工人合法权益”规定“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建筑企业不实行劳务分包,而直接雇佣劳务人员或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本人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建筑企业有为其雇佣的劳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而且建筑企业如果没有为其劳务人员或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将会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甚至会被纳入不城信单位的黑名单而影响其资质的评审。

4、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1)拖欠建筑劳务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

(十三)项规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

(十)项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今后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将被政府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风险。

(2)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后在建筑市场上很难生存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

(十)项规定:“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第四条第

(十一)项规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基于以上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没有信誉,被列为失信企业,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在建筑市场上作为参与中标的入选单位。

(3)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建筑单位和建筑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同时,第三条第

(九)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工程建筑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筑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人。

选择清包工临界点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推导出: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

6、结论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三)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50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1000×11%÷(1+11%)-500×17%÷(1+11%)=99.09-76.58=22.51(万元)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527[500×17%÷(1+11%)]>481.8[48.1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值税6.62万元[29.13-22.51(万元)]。案例2: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1000×11%÷(1+11%)-150×17%÷(1+11%)=99.1-22.97=76.13(万元)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185[150×(1+17%)÷(1+11%)]<481.8[48.28%×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万],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节约47万元税[76.13(万元)-29.13(万元)]。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民工工资到底能不能开专票抵扣?四招解决劳务公司挂靠的发票难题!

2017-07-02 23:12 来源:税来税往 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发现,这种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具体的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1、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

笔者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因此,挂靠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挂靠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不符。也就是说,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而代项目部的包工头或班组负责人开具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 一是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注明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2.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3.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

(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4.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的管理技巧如下:

(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5)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定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第13篇:法律风险防控发言稿

学习法律法规 防控法律风险

持续提升井站管理水平

——泸州作业区阳42井

阳42井是蜀南气矿泸州采气作业区众多井站其中之一,是向泸州市华润天然气公司供气的重要窗口;也担负着向武骏玻璃、CNG加气站和鱼塘民用的供气任务;同时还担负着调控管网压力和间歇井的生产任务等工作。由于近年来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井站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从2014年年底开始,我站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以法律风险辨识为指引,加强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强化管理水平,持续提高班组员工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一、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在新的《安全法》和《环保法》颁布实施后,我们感觉到安全环保形势的严峻。同时也让我这个井站长感觉到肩上责任重大。井站涉及法律风险多,管理的事务杂。在我们的岗位上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法律风险。其中目视化管理的内容25项,生产现场操作和管理的41项。如何让井站员工和自己掌握采气和配气过程中法律风险,一直是我不断思考的问题。首先是通过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井站每月开展两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两次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的自学。每次集中培训后进行培训效果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纳入业绩考核内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渐让大家掌握了我站在生产运行、经营管理和安全环保等66项法律风险源,逐条掌握了对应的防控措施;二是组织员工共同参与法律风险辨识。根据我站的实际工作情况,同时运用我们学到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我们管道、井口、日常的设备维护保养以及用户的供气、计量等多方面工作进行了法律风险辨识。通过风险辨识,认真分析风险特点,进一步细化应对措施。三是依靠全班员工控制风险。我觉得法律风险防控是整个井站全体员工共同的工作。通过学习、运用、预防和控制,增强了我们防范风险的信心,让我站可以从容面对各类生产和经营风险。

二、规范岗位操作,规避法律风险

起初,我站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对岗位法律风险不了解或认识不足。在部分岗位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或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现象。通过学习了法律法规后,大家逐渐认识到不规范操作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在去年的某一天,一位新来员工在进行分离器排污操作时,由于排污阀开度控制不当。瞬间造成站内积油池污水飞溅外溢,幸好发现及时,站上员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用消防沙快速地修筑了围栏,避免了污水流至站外造成环境污染。井站周边是附近农户的菜地和果树,污水一旦外溢后果将不堪设想。事后,我们立即开展了针对此次事件的分析。导致事件的原因:一是对新来员工岗位操作培训不到位;二是操作员工对排污操作的风险意识不强,对操作不当会造成的后果认识不到位;从那次事件以后,类似的操作再也没有出现过同样的问题。

随着管理进一步规范,站上员工主动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增强。我们在污水转运,更换脱硫剂以及废旧脱硫剂的处理等工作上下足了功夫。

1、井站生产污水的处理,采用指定有资质的污水转运单位拉运至指定站进行回注。在进站前核对转运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装水前核对罐装水的方数,检查确认连接管道完好情况、并对车身正面和侧面进行拍照留档、站上建立污水拉运登记台帐。每一车水拉运的离站时间、到达回注站的时间和以及井站气田水运输签运单都进行了相应的登记。确保每一方气田水都完全回注或处理,避免气田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严格把好各个环节的管理,有效地规避了气田水在转运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前几年,某个单位出现过由于气田水处理和转运管理不规范。为了省事和节约成本,司机将车上气田水在途中直接排至路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来经当地老百姓举报后,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后,转运单位和司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新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类似的事故再发生,处罚会更严重。

2、脱硫装置是用于含硫天然气的净化和处理,为了保证气质达标,站上每月10号、25号分别进行一次硫化氢含量测定。在H2S含量接近标准值时,立即汇报进行脱硫剂更换。在更换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督职责和义务,对更换过程全程监督。确保作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操作环境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硫化铁粉遇空气自燃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和废脱硫剂的妥善处置。严格按照操作卡步步确认,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对废脱硫剂立即采取用水喷淋的方式,避免自燃发生。对废弃脱硫剂的运输和处置,站上建立了《干法脱硫富剂处理台帐》。台帐上明确了运输单位车辆号牌、转运时间、转运物品的数量、转运目的地及包装完整情况等。以上每项内容,运输司机和当班员工确认后在台帐上签字。

正是有了事故的教训和法律法规学习,让我们更清楚如何规避与岗位相关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使我站在管理水平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关注易发风险,严把风险防控关

1、我站处在复杂的城乡结合地段,由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突飞猛进。我站的井口和关联管线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施工方在施工前,没有及时和当地政府、气矿及作业区进行良好的沟通。施工过程中对我们的管线造成很大安全隐患。作业区为了加强管道的管理,成立了专门的巡管班,共有专职巡管工 28 人,对整个作业区近1000公里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同时对专职巡管人员进行双重管理。一是巡管班的直接管理,二是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巡管工将每次巡护的结果到中心站进行汇报,让站上清楚管线的存在的静、动态隐患及隐患处置的具体情况。为控制管线风险和应急处置管线突发事件提供了依据。确保管线可靠、安全运行,从根本上保证气井的正常生产和用户的平稳供气。

2、每年春节和乡里乡亲家里红白喜事,周边居民都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习惯。有几家离我站距离较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主动走进农户家中,向他们宣传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说明我们井站是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附近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并告知如果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和危害。通过站上员工专门的讲解和日常与他们的交流,最终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遇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时,也选择离我站较远的地方。从而消除了这项安全隐患。针对我们的井口和管道,我们利用巡检的机会对管线周边居民、工厂等进行管道保护法的宣传。让他们了解管道存在的风险和危害,以及危及和破换管道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加强治安联防、营造和谐治安环境

1、结合目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和井站的实际情况,我站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建立了警企联防机制。鱼塘镇派出所将我站列为他们的巡逻点。定期进行治安巡逻,确保我站治安环境的稳定。

2、我站与周边住户保持友好交往,多次组织与周边居民各种应急联动演练。通过法律法规宣传和应急联动演练,不断发现和纠正他们的不安全行为,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及突发情况下如何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如何应对和处理治安突发事件......我们既是关系友好的邻居,同时也是治安联防的好搭档。

五、严格落实绩效考核

为了切实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的学习和执行。我站制定了班组法律风险防控考核标准。我将员工的培训学习后的测试结果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在作业区考核中占5%的权重,与员工的业绩薪酬直接挂钩。同时按照岗位需要和个人特点,划分了责任区域并落实到人头。区域责任人检查本区域的操作是否规范规范、风险点的防控是否执行到位等员工表现情况,每次记录,每周通报,每月考核。目的是让员工了解法律风险防控知识学习的必要性,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风险存在和贯穿于生产运行的各个管理环节。每个岗位都或多或少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往往会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严重危害。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就是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只有全员共同参与才能筑起一道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火墙。经过多年的工作和学习的积累,我体会到大多数的管理,不过是将以往的经验教训不断总结后并加以改进,变成我们所用的一些管理办法。法律风险防控也一样,它分散存在于各种文件、规章制度中和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只要我们坚持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法律风险自然而然也就降低了。

法律风险防控效果好坏,源于我们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源于我们对岗位法律风险的认知和辨识;源于我们心中的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源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责任心......

第14篇: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总结

关于法律风险管控工作的总结及2013年

法务管理工作目标

刘晓宇

2012年度法律事务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序推进部门日常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要求的特殊性,本着“风险预防、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思路,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对部分常规性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今年集团公司提出了“创新管理年”的工作精神,法务部结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思路,努力打造出适合本企业经营情况的法务管理模式,提高法务工作的管控能力和法律风险防范。现对2012年度本部门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律风险管控工作

针对公司及项目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我部门通过了以下几项工作对经营风险加以管控,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1、加强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

(1)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我部门积极听取各部门(含项目部)发表的意见,找出风险点,提出修改意见。对风险较大的合同,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从而降低和避免履行过程中各类风险和问题。

(2) 我部门对各类施工合同进行排查、把关,对法律风险大、存在问题多的合同予以揭示和警告,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施工合同进行排查,在源头上把关,降低、减少法律风险。

(3) 督促项目部对合同交底和揭示风险进行细致排查和落实,并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严重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和指定具体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

(4) 在项目部推广填报“债务风险排查表和履约信息监控表”制度,便于项目部对合同的总体掌控和与机关法务部能的信息互通,做到早准备、早预防、早联系、早解决避免发生被诉案件。

2、加强对一级、二级合同管理

(1)编制了本部门的《施工合同审查要点》,明确了本部门对一级合同审查的范围及审查重点,并且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本部门对该合同的意见,揭示法律风险,从源头控制风险点,使公司及项目部领导能够在合同订立前了解在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做到总体把握。

(2)严格执行对各类二级合同审查,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中进行审查,对存在隐患的合同提出对相应的修改建议,对于风险较大的合同实行拒签制度,使签订的合同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利益,且能够在履约过程中起到对双方的约束作用。

3、监督项目部完善原始资料管理

法律事务部将项目部日常工作中的原始资料的留存及有效性也作为对项目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在发生纠纷后能够体工队我方有利的有效证据,具体措施有。

(1)监督项目部在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及时与甲方办理洽商、变更、索赔、价差、量差等事宜,要得到甲方的认可,日常工作产生的中会议纪要、函件等类文件要建立收发制度。

(2)要求项目部在履约完毕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作,对于洽商、价差、量差等及时得到开发商确认,掌握和整理好相关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原始资料。

(3)结合项目部季度考核检查工作,对合同的履约、风险排查、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料是否齐全等项内容进行检查和落实,并且对项目部的法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取得的成绩

1、法律事务部加强了对《建设施工合同》的风险排查力度,针对合同中不可避免的不利约定,进行了重点排查和监控,配合项目部做好风险的防范与落实工作。同时,法律事务部积极对项目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咨询和指导,问题较复杂的发挥外聘律师的优势,组织外聘律师参与问题的分析与讨论并提供专业意见。全年外聘律师共计参与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0余次,提供了大量法律意见及建议,对我公司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起到了重要作用。

2、法律事务部加强了对二级合同的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部取得联系,及时做好防范与落实,从而降低了合同履约的风险。通过一系列风险排查工作的实施,有效控制了诉讼案件的发案率,今年全年新发案件7件,低于去年新发案件数,且本年度新发案件均为2010年以前工程产生的纠纷所导致,说明近两年的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成效,很好的控制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2013年法务管理目标及措施

1、实现新开、在施工程诉讼案件发案率为“0”,新发案件结案率达到80%以上。

2、力争将目前在XX法院的被申请执行案件在2013年度分批次进行支付,实现在XX法院被申请执行案件全部销案。

3、针对XXX检查的内容及公司2013年施工生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对京内外工程的合同管理、法律监督和风险防范等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

4、完善和巩固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对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组织定期学习,邀请集团法务部人员或外聘律师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对合同签订前后需要注意事项和要点进行分析,由此来减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数量。

5、坚持债权债务法律风险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编制的排查表进行排查,每月定期上报排查情况,做到真实、及时、准确的原则,并持之以恒。

XX公司法律事务部 2012年11月26日

第15篇:风险管控系统制度

宏厦一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确保宏厦一建矿井建设施工安全,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减少和控制零打碎敲事故发生,做到超前防范,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充分发挥安全信息化快速高效的功能,加大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宏厦一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总则

一、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的目的及目标:

1、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理顺安全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做到“谁分管、谁负责”,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做到超前预防和控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安全保障制度。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的目标:管控重大安全危险源,杜绝重大事故发生,控制零打碎敲事故,确保公司矿井建设安全生产。

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组织机构:

1、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 瑛

副组长:杜康荣 梁爱堂 王留彦 韩益武

成 员:公司副总领导、生产业务部室、项目部经理层和施工队组

公司成立安全风险管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处,安监处常务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2、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下设六个专业工作组: (1)“一通三防”瓦斯安全风险管控专业组: 组长:梁爱堂 主管业务部室:通风部 (2)顶板、小巷运输安全风险管控专业组: 组长:杜康荣 主管业务部室:井巷室 (3)机电、立井提升安全风险专业组: 组长:王留彦 主管业务部室:机电室 (4)防治水、地质地测预报安全风险专业组: 组长:梁爱堂 主管业务部室:地测大队 (5)安全监督风险专业组:

组长:韩益武 主管业务部室:安监处 (6)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开发专业组:

组长:韩益武 李宏 主管业务部室:信息室 协办单位安监处、生产技术部(井巷室、机电室)、通风部、地测大队

3、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1)安全风险管控领导组组长负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全面工作,总体协调各专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协调联系会。

分管领导是各专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源进行辨识排查、评估、预警、监测监控、预控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处置重大危险源。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主管业务部室是本专业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分管领导进行安全监管、督查本系统安全风险源的排查,落实整改治理、处置工作。 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统计报告,监管重大危险源的督办工作,督查重大危险源的处置。

(2)安全风险按专业进行分类,采取分类管控,各专业组负责督查督办,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按专业进行报告,公司安监处负责监督督办。

三、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实现途径:

1、根据宏厦一建矿建施工的具体实际情况,按专业系统分工管理,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通过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管控,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2、以“安全危险管控信息化”为支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为基础,推进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整体提升。

3、安全风险管控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危险源管控”相结合,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零打碎敲事故。

4、大力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借鉴目前矿井建设施工中成熟的安全装备,运用在线视频监测系统、人员地位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等技术、以龙软软件为基础将施工平面图与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平台进行链接,将各系统采集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安全管控,增加安全装备投入,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提升矿井抗灾能力,减少重大危险源。

5、继续加大安全信息化软件开发,在现有的安全风险管控系统的基础上,由各专业部室提出要求,按专业与信息化进行对接,开发软件,确保安全管控工作的完善。

四、安全危险源(隐患)处置:

1、按危险源(隐患)危险及危害程度分:

Ⅰ级危险(隐患)危害程度大,造成危害结果的,按危险级别启动应急危险预案。 Ⅱ级危险(隐患)危害程度较大,触及人生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必须立即停产,将现场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采取措施处置,要求立即整改的。

Ⅲ级危险(隐患)危险程度很大,有可能产生危害的,责令立即处理的。

Ⅳ级危险(隐患)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源、隐患),限期必须整改的。

2、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流程:

(一)重大危险源处置:

1、发现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Ⅰ级、Ⅱ级危险触及人生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必须立即停产,将施工现场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及时上报项目部调度、公司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启动危险应急预案。

2、突发事故发生:

在正常生产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生矿井主扇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煤层有动力现象及煤层涌出预兆,顶板压力明显增大、巷道突然变形位移较大,掘进工作面有透水预兆等重大事故发生,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汇报项目部调度、公司总调度室,并且将施工现场人员迅速危险源区域,项目部值班经理应根据现场汇报情况,事故危害程度及所影响范围,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下达命令将危险区域内的所有施工队组停产,切断电源,按照指挥命令,撤离路线,有组织地将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必须及时与项目部调度、公司联系。

解除应急预案有公司总调、项目部调度指挥部下达命令。

3、出现重大灾害事故,按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最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进行化解处置,控制事故的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程度。

(二)重大危险源管控:公司根据矿井建设各专业系统所存在的安全重大危险源,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进行管控、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出现,降低危险程度。

1、重大危险源管控的手段: (1)重大危险源辨识排查 (2)重大危险源风险预警 (3)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 (4)重大危险源风险预控 (5)重大危险源监测

2、重大危险源处置:通过上述安全管控,发现重大危险源后,由各安全风险管控专业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跟工程,研究处置技术施工方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根据阳煤发[2011]1342号文件《集团公司煤矿隐患排查信息反馈及隐患“三色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所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危险源(隐患)解决处理的范围,及时整改处理。

2、隐患排查:所查隐患在公司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上进行填报、隐患“三定”整改治理闭合管理。

第二部分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细则

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的目的和目标,公司按专业系统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划分制定如下细则:

一、安全危险源的排查

1、公司每个职工都负有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信息反馈的责任。重点岗位(井下电工、通风瓦斯检查工、皮带司机、测风员、安监员、电车司机、把罐工、井上下信号工、竖井绞车司机、竖井绞车维护工、压风机司机、压风机维护工等)和班长以上干部每班必须汇报岗位发现的隐患和治理情况,并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2、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分管业务系统危险源的排查。地测:由地测大队负责,把公司所有地点的邻近地质情况、水文情况、瓦斯地质情况排查清楚,并上到风险管控系统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月要进行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通风:各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每天检查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的运行情况,并通过安全风险管控系统汇报各系统的运行状态。由通风部负责排查所有矿建项目部井下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的危险源,并要把各种非正常状态的情况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并和项目部总工程师排查情况进行对比,督察项目部通风危险源排查制度的落实。

机电:由项目部机电经理负责,每天排查供电系统、提升系统隐患和危险源,填报系统各项检查情况。电机室负责井上下供电系统和提升系统危险源的排查;每天督察各矿建项目部危险源和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 运输:由各矿建项目部机电经理负责排查井上下运输隐患和危险源,并每天填报排查情况。井巷室负责井上下运输危险源的排查,并督察项目部排查情况。

顶板:由矿建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每天排查顶板隐患和危险源,并每天填报排查情况。井巷室负责顶板隐患顶板危险源和排查,监督矿建项目部顶板管理和隐患排查。

建筑施工:由土建项目部经理负责建筑施工危险源和隐患排查,并每天填报排查情况。土建室负责地面建筑施工危险源的排查,监督建筑施工危险源和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

机电安装:由机电项目部经理负责机电安装危险、隐患排查,并每天填报排查情况。由机电室负责机电安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并监督制度执行。

监督:安监处负责所有危险源的管控制度的落实。

3、危险源、隐患信息处理

项目部隐患、危险源信息的管理由安全经理负责,并在每个项目部设专人进行危险源隐患信息处理。一是每天根据危险源、隐患信息反馈情况,对当天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指出当天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二是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领导、人员组织处理;三是每日填报项目部隐患信息和分析情况到公司安监处。

各业务部室指定专人负责隐患信息的整理、分析,根据系统隐患、危险源的信息,分析专业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专业系统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每天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旬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并上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安监处设信息员一名,在常务副处长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安全风险隐患、危险源信息的管理。一是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系统的运行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制度的执行;二是负责每日分析公司当天安全生产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三是每旬根据隐患、危险源信息,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状态,提交分管领导及时采取对策。

二、安全风险的控制工作规定

(一)顶板安全风险管控

1、日常顶板管理:

(1)由跟班队干负责,每班必须进行顶板岩性探测,并把探测情况汇报到项目部调度台帐,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改变支护。并监督负责支护质量。

(2)由班长负责按规程要求进行顶板支护,由安全员负责监督,由质量验收员及时验收施工质量。

(3)由队长负责按规程规定进行顶板岩性探测和设立顶板压力观测站,由队技术员负责按规定进行观测。并要把有关数据输入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4)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雨季期间每旬)检查一次无人作业巷道顶板情况。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在巷道交叉点、临近掘进工作面巷道、邻采空侧巷道设观测站进行观测,掌握顶板动态,并及时填报。

(5)由项目部技术组负责,每日填报顶板管理日报,并分析当日顶板管理工作情况,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每日审查。

2、顶板技术管理:

(1)施工队组技术员必须严格按施工规程措施进行岩性探测、布置顶板观测站,按要求进行资料收集、锚杆拉力监测、锚索预紧力测试建立施工台账。 (2)队组技术员定期对顶板离层情况、岩层变化情况进行观察,抽查锚杆拉力,及时跟踪树脂药卷质量,发生质量有问题的严禁使用。

3、顶板危险源管控:

(1)凡发现危险性地质构造,由项目部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经理参加,到施工现场进行跟工程,研究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和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出现地质构造时,地测部门根据现场实际勘测情况,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地质构造图,在安全风险管控系统上显示。

(2)过构造期间,项目部领导要轮流带班作业,安监站要指派有顶板管理经验的安监员跟班监护。每班由带班经理填报过构造安全工作情况。

(3)在顶板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工程较大、施工有难度、施工危险的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牵头组织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1、小巷运输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专人保养维护设备设施,专人操作,专人监督检查,要实行挂牌管理。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使用、操作运输设备。项目部要绘制小巷运输管理操作系统图,展现在安全风险管控系统上。小巷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要逐步实现在线监测。

2、小巷运输实行连锁管理制度,作业前由绞车司机、信号员、挂钩工、负责人、安监员根据职责分工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在连锁卡上签字后再开始作业。作业人员要把安全作业情况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3、小巷运输车场设置、设备布置要有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运输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由安监站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情况要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4、小巷运输设备设施由专职安监员负责每班检查,检查情况要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5、项目部领导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运输设备设施,检查情况必须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分管小巷运输的领导每旬组织一次全方位小巷运输检查,检查结果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6、公司分管小巷运输的部门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小巷运输,检查情况必须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三)通风安全风险管控

1、危险源辨识及隐患排查

(1)各项目部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每周至少一次全面的“一通三防”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三定”,明确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等,并及时填入风险管控系统中。

(2)严格钻孔验收工作,各项目部通风队牵头,进行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工作,现场参与钻孔验收的人员包括:通风队跟班队长、瓦检工、安监员、生产队组跟班队长、钻机机长;项目部经理层人员每月抽查钻孔施工情况不少于3次;技术组每月抽查钻孔施工情况不少于5次;公司安监处、通风部每月抽查钻孔施工情况不少于2次;公司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抽查1次钻孔施工情况。

(3)通风队班组长负责当班检查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控设备、防突设施、防尘设施等。 (4)通风队队干每三天至少全面检查一次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控设备、防突设施、防尘设施等。

(5)项目部经理层每周全面检查一次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控设备、防突设施、防尘设施等。

(6)通风部、安监处每月对每个工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2、隐患处置

(1)副队长(含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每次下井检查必须将发现的问题填入风险管控系统,班组长以下人员应及积极排查隐患,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项目部系统管理员填入风险管控系统中,或直接有本人以匿名举报方式填入入风险管控系统中。

(2)发现通风设施设备损坏的通知通风队队长,组织处理。

(3)发现通风各工种人员操作不当时,通知通风队队长和项目部总工程师。

(4)发现通风各工种人员仪器、设备携带不齐全下井作业的,通知通风队队长。

(5)发现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测定不按正规操作的,通知通风部长。

(6)发现K1测定及防突工其它工作不按正规操作的,立即制止,并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

(7)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各类指标(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公司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部长,由公司总工程师牵头,通风部长负责落实问题情况。 (8)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主要指K1值或其它异常等)出现异常时,要立即通知公司总工程师、项目部总工程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落实问题情况。

(9)区域、局部防突措施未执行或执行未到位即开始掘进,要立即制止,并通知公司总工程师,经分析研究后决定下一步如何补充执行区域、局部防突措施,并追究项目部经理层人员的责任。

(10)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首先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和通风队队长,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安排处理,无法处理的上报通风部和公司总工程师。

(11)发现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正常组织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公司通风部、总工程师进行处理。

(12)发现风机未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等其他机电问题时,应首先通知项目部机电经理,无法处理时通知公司机电室和分管领导。

(13)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时,按分级分析制度要求通知相关人员组织分析。

(14)发生监控系统故障时,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公司调度和公司通风调度。

(15)发现防尘设施设备不到位的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

(16)发现因生产不及时出矸、出煤,影响通风断面的通知项目部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公司井巷室、通风部、安监处、公司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

(17)发现无措施施工的通知公司安监处。 (18)发现抽放系统隐患的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通知公司通风部和公司分管领导。

(19)发现“一通三防”各类资料不齐全的通知项目部总工程师、公司通风部;涉及重要资料的要通知公司总工程师。

(四)防治水安全风险预控:

1、防治水危险源排查和辨识:

(1)项目部必须及时掌握了解所施工区域地质情况、水文地质资料,根据所掌握的水文情况明确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照防治水规定制定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责任,超前防范。

(2)项目部由技术经理负责根据水文地质资料、掘进进尺提前进行预测,按照水文地质类型组织“有掘必探”防治水工作。

2、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1)每年年初地质测量大队应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和掘进接续计划,结合已掌握的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充水因素,编制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年度防治水计划),预测可能发生水害地点及划分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区和简单区,经地测负责人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备案。

(2)根据矿井月度掘进计划,地质测量大队应编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月报,并报公司总工审核,下发到项目部,矿建项目部地质技术员每月28日前把下月水文地质资料报送地质测量大队备案。

(3)临时预报:根据掘进情况,地质测量大队要随时调查分析掘进前方的水文地质情况,发现问题或险情,及时,发现存在严重水患的,必须及时下发停产通知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和简单区无论采取何种探测方法,掘进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少于30m超前距离(探水线)。超前距离循环进行,当超前距离不能满足30m的要求时,必须再次开展超前探测工作,否则,必须立即停产。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控制巷道超前距离,项目部地质技术员负责具体实测。

(5)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对于大面积积水区,要沿探水线外推60~150m做为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警戒线,必须向不同方向打警戒性探孔,初步控制层位和积水的可能。公司地测部门辅助项目部总工程师和地质技术员制定探放钻孔设计。

3、防治水危险源控制:

(1)一般区:根据水文地质资料、超前预测预报,进行物探,有异常必须进行钻探验证,复杂区:必须进行“有掘必探”采用物探、加钻探进行验证。

(2)复杂区:严格控制掘进进尺,物探必须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探测,每次物探一次距离为110米,余存30米盲区,掘进80米,必须进行物探及钻探验证。严格按“有掘必探”进行进尺保量。

(3)钻探严格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验孔时钻机机长、瓦斯工、安监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进行验孔签字,并且做好原始记录。

(4)探孔完毕,在探孔醒目位置进行挂牌管理。 (5)施工队组在掘进过程中发现巷道有淋水、透水预兆或钻眼顶钻杆眼内出水严禁拔出钻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跟班队干指挥将现场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到地势较高地点,及时汇报调度,地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鉴定,采取措施,无危险,方可进行掘进。

(五)瓦斯地质地测预报安全风险预控:

为了杜绝在施工中无揭突出煤层,严格控制掘进巷道与突出煤层层间距离,掌握和控制突出煤层的层间距、上下位置关系,煤层起伏和地质产状,防治瓦斯超限、杜绝误揭煤层、误揭煤层诱导煤层突出。必须针对不同地质环境,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钻探为主,物探先行”的探测原则。

1、危险源(隐患)排查和辨识:

(1)项目部技术经理、施工队组必须熟悉掌握所施工区域地质情况,地质资料,所掘巷道上下岩层情况、地质构造情况。

(2)项目部技术经理负责、地测技术员每月月底前,对下月所掘巷道进行地质地测预报,对地质构造、所掘巷道是否会遇见煤层(突出煤层)及危险性预报,施工队组根据预报情况组织生产。

(3)项目部技术经理负责对所掘巷道可能遇到的煤层、岩层进行危险性预报和辨识,确定是否具有危险性安全评估。

2、危险源(隐患)预控:

具有危险性煤层或岩层必须进行超前探孔验证。 (1)施工队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层间距离和预构造控制掘进停掘距离。矿建项目部调度站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施工进度情况,建立现场施工台账档案。

(2)停掘探构造,必须进行钻探设计,根据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超前钻探结束后,由矿建项目部地质技术员、安监员和瓦检工负责进行验孔验收,填写钻孔验收单,并且进行签字。

(3)掘进控制距离按钻探眼深,预留20米,进行再次钻探。

(4)根据超前探测成果,预计巷道将揭煤或揭穿地质构造或煤层与巷道法向间距小于7米安全距离时,矿建项目部必须详细制定治理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巷道揭煤措施或巷道穿过地质构造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由公司通风部门负责测定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

(5) 设计巷道顶板或底板保持距突出煤层底板或顶板一定距离的,必须每施工10米施工顶板或底板探煤锚杆钻孔,终孔深度穿透煤层至少0.5m。若探测数据异常,必须当日汇报给公司地质部门。探孔资料必须编写在探测台账上,以备案检查。

第三部分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考核规定

一、岗位工隐患排查汇报填写考核规定:

重点岗位(井下电工、通风瓦斯检查工、皮带司机、测风员、安监员、电车司机、把罐工、井上下信号工、竖井绞车司机、竖井绞车维护工、压风机司机、压风机维护工等)和班长以上干部每班必须汇报岗位发现的隐患和治理情况,并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系统。

1、重点岗位上岗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对所负责的责任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排查情况做好记录,汇报项目部调度,涉及安全的危险源(隐患)必须及时汇报。每少汇报一次对岗位责任人考核100元。

2、重点岗位工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履行签字手续或进行“手指口述”,每少一次考核100元。

3、机电设备检修工作,必须建立检修台账,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日志和检修记录,提升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做好记录,检查结果必须汇报,项目部调度做好原始记录,检查人员签字,每少一次考核100元。

4、生产工长、跟班队干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工作,掘进头队干、工长、瓦检工、电修工分别进行安全排查,排查后进行安全确认签字,方可开工生产。发现安全危险源(隐患)现场必须及时处理,根据危险源分类及时进行处置。对所查的隐患必须汇报登记。没有进行开工安全确认、进行签字的每缺一项考核责任人100元。

5、项目部安监站必须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账,工长以上领导(指项目部副工长、工长、副队长、技术员及调度、技术、安监业务人员)所查隐患必须进行登记或登陆公司安全风险管控系统进行填报隐患,每少一次按规定考核100元。

6、正队级(指队长、党支部书记)以上干部上岗,严格落实安全“四项职责”,进行走动式安全巡查,对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将所查隐患必须进行填报到安全管控信息系统上,否则,按规定每少一条考核责任人200元。

7、项目部经理层(包括项目部党总支书记),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下井必须到安全不放心地点、安全薄弱、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地点和关键部位进行走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查处安全隐患,所查隐患必须及时填报到安全风险管控平台,按规定每少一条考核500元。

二、危险源(隐患)处置考核规定: 所查各类安全危险源(隐患)进行统计、筛选、分类管理,按照危险源(隐患)危险及危害程度分四级进行处置。

1、Ⅰ级危险源(隐患)处置: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必须停产,立即处理的,没有停产、立即处理的一次考核项目部10000元。

2、Ⅱ、Ⅲ级危险源(隐患)处置:严重危险源(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生产的有一次考核项目部500—1000元。

3、Ⅳ级危险源(隐患)处置:一般性危险源(隐患)限期整改的,进行“三定”处理,到期未整改的有一条考核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元。

三、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嘉奖规定: 职工发现的隐患可向公司、项目部安监系统进行反映或以匿名身份登陆公司安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进行隐患填报,对所报隐患公司安监处进行辨识、评估,对有价值的隐患和对安全管控有突出贡献的建议公司将进行嘉奖。

第16篇: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及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手册中将危险源分布情况分别制定管理标准和管控措施,明确责任岗位,确保技术、人员有保障。为保证该工作有效开展,制定安全风险控制领导小组。

一、安全风险控制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区长 支书

副组长:各副区长、工会主席、技术主管、技术员

成 员:各队队长、班长、验收员及机电工长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

2、负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

3、负责组织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方面的培训。

4、负责组织风险管控措施及规范进行动态更新。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科学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治理隐患,防止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超前预控,规范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大事故。

四、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一)名称:瓦斯

管理标准:根据井下条件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

防范措施:

1、工作面要有足够的风量,保证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风筒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爱护通防设施、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2、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功能,巷道内瓦斯探头,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禁止任何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3、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4、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5、井下任何地点发现瓦斯超限或积存时,必须做到先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区值班人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6、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爆破制\"及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二)名称:顶板

管理标准: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防范措施:

1、掘进工作面按标准化进行顶板管理,现场严格按照设计循环进度施工,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每次爆破后及时找顶,使用好临时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永久支护合格。最大空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空顶作业。

2、两帮及时支护,滞后符合规程要求,锚索距迎头的距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滞后。

3、锚网支护巷道的锚杆(索)规格、间排距、角度、锚固力定期检查,支护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4、坚定执行矿压观测、分析、预报制度。当顶板下沉、压力较大及变形严重时,根据顶板离层仪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审帮问顶”制度,做好顶板检查。

6、加强后路巷道日常找顶及维修工作,对后路顶帮情况经常检查,发现巷道有失修、变形、底鼓等现象及时进行维修。

(三)名称:爆破

管理标准:爆破材料合格;存放地点周围有明显标志;防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防范措施 :

1、放炮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爆破制”和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制度。必须认真执行爆破汇报制度。由带班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切电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2、放炮前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装配引药,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的地点进行操作, 要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严禁坐炮箱。

3、装药前爆破工要检查工作面的通风,瓦斯、煤尘、防尘喷雾,洒水等情况,如有瓦斯积聚,煤尘增大,通风不良等隐患,不得装药。

4、放炮施工前,将施工地点前、后各10m范围内,所有管路、风筒用旧皮带掩盖好。电缆、信号线落地用半圆铁管接茬掩盖严实或采用旧皮带包裹掩护,防止放炮崩坏。

5、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派专人到距放炮地点300m以外反向风门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站岗、警戒,站岗、警戒位置由放炮员指定,班长悬挂好放炮撤人站岗警戒牌及安装通讯电话。

6、每次爆破前必须切断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中和有作业人员地点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当班修理工负责停电,班长负责撤人站岗。通风区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必须进行监督验电。并关闭各通路反向风门及防风流逆转装置。

7、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完毕后爆破工通知组长,班组长再亲自安排人员将站岗人员撤回,在未接到撤岗命令以前,站岗人员严禁私自撤岗。

(四)名称:小巷运输

管理标准: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灵活可靠,车场、硐室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到人、车运行的要求。

防范措施 :

1、小绞车司机、把勾工必须专门培训,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开车前详细检查绞车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绞车地锚是否牢固,绞车绳是否完好,以及声光信号是否灵活可靠,巷道是否阴阳,是否平直顺,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首先处理,否则绞车不准使用。

2、绞车司机必须在得到准确的开回信号时,才准开回罐。开罐过程中,司机要精神集中,并注意绞车绳的排列情况,出现负荷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车,严禁强行牵引,待把勾工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3、斜坡上下把勾工要与绞车司机配合好,认真传递开回罐信号,坚持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不作业”的制度。由开车司机及把勾工负责严格执行,把好关口。

4、修理工每班要认真检查钢丝绳断丝情况,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或磨损减少的断面积,超过原钢丝绳截面积10%时,必须更换,否则严禁开车。

5、在推罐时必须时刻注意罐的前方,在开始推罐,停罐、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往下推罐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罐人都必须发出警号。

6、平巷车场两端必须安装阻车器,推罐运输时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常闭状态。

第17篇: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编制此细则。

第二条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员参与、分工明确”的风险分级管控小组,深入开展双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分析、评价、

分级和管控。

第四条 名词解释

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危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第五条 辨识内容

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的规定,对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充分考虑危害的根源和性质。如,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因素;造成冲击和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的原因;造成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的因素;工作环境的化学性质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人机工程因素;设备腐蚀、焊接缺陷等;导致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的原因等。

第六条 风险评估方法

结合公司实际,选择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进行风险辨识,根据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是指通过对工作过程的逐步分析,找出其有危险的工作步骤。适用于对作业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对工程、系统中已知的危险类别、设计缺陷以及与一般工艺设备、操作、管理有关的潜在危险性和有害性进行判别检查。适合于对设备设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加快推进我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确保两个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现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人员: 组 长: 王洪英 副组长: 张伟 于其友

成 员: 张荣 李井进 李会强 徐波 史广灼 王丽 步宪章 杜亚东 于雪 张洪斌 工作小组人员: 组 长: 张伟

成 员: 王伟强 朱成全 王汝凤 杜宁 张善忠 孔庆金 车凤清 第四章 工作步骤

第八条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步骤 8.1 工作小组年初制定本年度《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8.2 相关部门分别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对《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估计划》进行分解落实,直至班组、岗位;

8.3 各责任单位根据分解后的风险评估计划,选定适用的工作方法(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和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按照如下步骤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工作:

8.3.1 列出作业活动清单和设备设施清单;

8.3.2 将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分解为各作业环节和设备设施组成; 8.3.3 对每一项作业环节和设备设施组成利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法)分别进行评估,依次确定该风险的事故时间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和事故时间发生后果严重性大小(C)数值划分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1级、2级、3级、4级、5级);

8.3.4 按照风险等级确定所有风险点的管控层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公司、部室、班组3个层级,列出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8.3.5 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建立风险分级台账。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步骤 9.1 开展作业活动隐患排查

9.1.1 根据作业危害分析评价表,将所列各作业环节的风险点列入表中,作为检查内容,编制作业活动安全检查表;

9.1.2 检查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应对照作业活动安全检查表进行逐条检查,对于未形成隐患的检查项目,在检查结果中打“√”;

9.1.3 对于已经形成隐患的风险点,在检查结果中打“×”,并对照8.3.4所列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确定该隐患等级,并在检查表中填写存在问题描述,并由相应的管控层级签字确认;1级风险点形成的隐患确认为1级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上级安全部门;

9.1.4 由该隐患整改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敦促落实整改,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最终确认整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整改。

9.2.开展设备设施风险点隐患排查

9.2.1 根据安全检查分析评价表,将所列各设备设施检查项目列入表中,作为检查内容,编制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 9.2.2同9.1.2; 9.2.3同9.1.3; 9.2.4同9.1.4;

9.3 每月统计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和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济宁市宏图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第18篇: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评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全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并严格监督落实。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方针、风险预控管理、保障管理、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综合管理、检查审核与评审。安全风险预控责任体系应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注:PDCA分别表示:P-Plan(计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ion(改进)。

三、风险预控管理流程

(一)危险源辨识。

1、年度危险源辨识

(1)每年底由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队进行一次重点对瓦斯、水、火、粉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爆破、机电运输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风险辨识;

(2)危险源辨识前由培训中心组织全体职工对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3)辨识范围要覆盖全矿所有生产及辅助系统作业场所、工序、流程;

(4)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对本科室负责的所有工作任务建立清册并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危险源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①危险源辨识可采用安全检查表法(SCL),也可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并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确认后实施;

②危险源辨识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③采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一通三防”系统等应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4)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本年度的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中可

1 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对发生风险性质、危害、原因、易发地点、预兆、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并形成初评报告,并于当年10月15日完成分管领导与总工初步审查,上传矿QQ工作群。

(3)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由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组织,所有矿领导、科队长、技术员参加及相关队职工代表参加。

3、专项危险源辨识

(1)专项危险源辨识前由专项危险源辨识组织人安排相关科室组织相关职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3)辨识范围要覆盖所有涉及到的生产及辅助系统作业场所、工序、流程;

(4)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对本科室负责的所有工作任务建立清册并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危险源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①危险源辨识采用的方法和程序要与现场实际相符,具体由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并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确认后实施;

②危险源辨识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③采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一通三防”系统等应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2)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1次专项辨识;

(3)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重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1次专项辨识;

(4)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综采工作面初放、收尾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产前,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1次专项辨识;

(5)发生死亡事故、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对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进行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二)风险评估

1、危险源辨识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职工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确保:

(1)各相关科室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辨识出的危险源要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并对风险评估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①风险评估应采用依据风险矩阵表或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MES)进行风险等级判定,各业务科室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办法建议,由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确认后实施;

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辨识出的风险源分以下几个等级: (3)评估结果分级

①蓝色风险\\5级风险:轻稍危险,需要注意(或可忽略的)。岗位人员应引起注意。

②深蓝色风险\\4级风险:轻度(一般)危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班组、队应引起关注。

③黄色风险\\3级风险:中度(显著)危险,需要控制整改。(业务科室、安全科)应引起关注。

④橙色风险\\2级风险:高度危险(重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煤矿对重大及以上风险危害因素应重点控制管理。

⑤红色风险\\1级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极其危险,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继续作业。

(2)在以下情况时执行持续风险评估,并保留评估的记录:

①新改扩项目前;

②新设备、设施、工艺和技术应用前或有重大改变时;

③ 为特定项目(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采掘工作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富水区、过空巷,排放瓦斯、井下电气焊、大型设备安装与检修等)制定安全措施前;

④执行重大风险任务前;

⑤执行特定检查和实验前;

⑥审核发现重大不符合项;

⑦调查事故(包括未遂)暴露的新风险。

3 (4)年度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组织,所有矿领导、科队长、技术员参加及相关队职工代表参加。

(5)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相关组织人员组织,有关有矿领导、科队长、技术员参加及相关队职工代表参加。 (三)风险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1、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应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应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②各业务科室组织对提炼出的风险管理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③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④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⑤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或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危险源监测

煤矿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五)公告警示

1、由安全科负责在井口公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2、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在分管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的显著位置地点公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由各相关队负责在各岗位公布各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六)分级管控

4

1、分级管控

①蓝色风险\\5级风险:轻微危险由岗位人员自己注意。

②深蓝色风险\\4级风险:轻度(一般)危险由班组、队应进行监管。 ③黄色风险\\3级风险:中度(显著)危险由业务科室、队进行监管,安全科登记关注。

④橙色风险\\2级风险:高度危险(重大风险),由各分矿领导、安全科对重大及以上风险危害因素应重点控制管理。

⑤红色风险\\1级风险:不可容许的(巨大风险)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2、各业业务科室应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并符合: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任务时,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3、及时完善相关标准、制度

(1)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年度安全风险辨识会议形成的决定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2)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要根据年度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调度中心与技术科要根据辨识评估结果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3)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专项辨识评估完成后、各相关科室要及时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根据辨识评估结果及

5 时完善设计方案,科学合理选择生产工艺、布置生产系统、对设备设备进行选型、确定劳动组织等。

(4)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专项辨识识评估完成后,各相关科室要及时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根据辨识评估结果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5)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综采工作面初放、收尾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产前专项辨识识评估完成后,各相关科室要及时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将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6)发生死亡事故、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完成后、各相关科室要及时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根据辨识结果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七)风险管控

1、管控措施

(1)每年由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组组织制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实施方案,确保人员、技术、资金有保障。

(2)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手段,制定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3)对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由风险管控领导组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作业上限人数。

2、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

①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②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6

2、现场检查

(1)所有带班矿领导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与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填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表。

(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

(3)场安全员、瓦斯员要对当班所管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

(八)保障措施

1、信息与沟通

煤矿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煤矿应确保:

(1)各级要保证职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各级要保证职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班组长要明确现场或当班急救人员,并确保不职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急救人员;

(4)班组长必须组织当班职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作业中存在不符情况,应及时汇报,并组织班后或作业后评估,并留有记录。

(5)各级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2、教育培训

(1)所有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及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培训中心每半年至少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第二次必须于10月份前完成。

3、资金保障

煤矿应建立并保持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与控制程序,为实施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符合:

(1)矿长对安全投入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管理、支配;

7 (2)财务科对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3)后勤副矿长负责对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入的安全资金有效使用。

4、安全文化保障

(1)煤矿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2)培训中心要认真组织各科队推行一岗双述安全工作法。

5、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 (1)员工准入管理

劳资科应建立并保持员工准入管理标准,员工准入管理标准应,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需求计划和准入条件(包括员工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

(2)员工不安全行为分类

安全科要认真制定三违处罚管理办法,对煤矿可能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并严格监督实施。 (3)员工培训教育

培训中心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认真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并严格进行落实。

6、制度保障

(1)各相关科室要认真组织制定与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员工行为、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人员入井、跟班带班、班组建设、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①各相关科室负责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

②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完成后相关科室要及时与培训中心联系对全体职工进行培训。

③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各项制度的培训监督。

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对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的监督检查进

8 行考核。

2、煤矿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确保:

煤矿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单位对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3)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三)办公室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并确保: (1)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2)文件收发、归档应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3)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4)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5)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7、技术保障

技术科应建立并保持安全技术管理与控制程序,以消除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并符合:

(1)应优先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安全技术标准、方法、工艺、设备、设施;

(2)及时根据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实际制定或安排相关科队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8、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各生产要素的管理

第19篇:安全风险管控征文

敬畏“墨菲”、让“蝴蝶的翅膀”无处扇动

“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这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举世闻名的“蝴蝶效应”。虽然在效应描述的对象不同,但我觉得对我们铁路安全生产工作而言,违章违纪就好比蝴蝶扇动的那几下“翅膀”,“翅膀”一旦扇动,事故后果“龙卷风”便如同一个即将面世的滔天恶魔,不知何时、不知何地,一但它降临,我们面临的就是无法预计的后果。

美国有位叫爱德华 墨菲的工程师还提出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定理“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一件事到底有没有可能发生,可能性多大,何时发生,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它总会发生”。

是的,“它总会发生”,一旦它发生,根据蝴蝶效应,造成的连锁反应又是非常可怕且无法预料的,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防止那只邪恶的“蝴蝶”扇动它“罪恶的翅膀”。在列检岗位上工作的每位同僚都是那只“蝴蝶”,是的,那只“邪恶”的“蝴蝶”,因为“蝴蝶们”会想着贪图一时的便利横穿股道,会为了少走那几步路而不跑闸到位,会因为冬雨刺骨而蜷在在温暖的待检室不出去作业。一旦这些违章现象发生,罪恶的“翅膀”便悄然开始扇动,等待我们的便只有悔恨跟眼泪。

且让眼泪飞一会儿,我们都懂得世上没有后悔药吃,时光不能倒流,都知道违章违纪没有好结果,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邪恶的蝴蝶”在扇动它的翅膀,事故教训,鲜血的警示,事故肇事者的眼泪为何仍然动摇不了他违章违纪的念头,无法将他们从违章违纪的深渊中挽回。

然而我也只是这万千“蝴蝶”中的一员,我也有对“罪恶的翅膀”,我动过扇动它的念头,并且,我也曾经扇动过它。我不曾感到会有“龙卷风”来袭,但是,“龙卷风”总会来,如果我继续这样下去,等“龙卷风”来临,我是否也只有悔恨跟眼泪?

我无法“绑住”别的罪恶的翅膀,我只有做好自己,让自己的翅膀无法扇动。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安全,包括劳动作业的人身安全,还有就是我们辛勤工作所保障的车辆质量安全可靠。人身安全不言自明,谁不爱惜自己的身体,谁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可是,偏偏就有人跟列车抢道,偏偏就有人作业不上信号,偏偏列车缓解了还要钻越车辆。或许是一时侥幸,或许根本不曾意识到这会有多么危险。所以,我觉得安全警示教育是必要的,鲜血的刺激、悲惨的事故现场给人思想上的冲击是千万遍的说教无法企及的。

古人有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同样“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也大有人在,所以,“吾日三省吾身”,我要每天都想想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每天都提醒自己不该放松安全警惕,每天都让自己都畏惧“规章制度”为山野猛兽,不敢肆意侵犯。

“吾日三省吾身”,省的都是啥?当然是反思自己是否违章违纪。所以,段、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了然于胸,闭目不忘,信手拈来。

保证安全,光靠对规章的敬畏之心是不够的,我还得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技规》、《运规》能背得来,单车检查、车列检车步伐精熟,故障能及时发现,遇到特殊的突发情况还能从容应对、果断处理。有人会说:“现在都是21世纪了,单车检查都是上个世纪的老古董了,看车都步入TFDS动态检查的新时代了,单车检查的前浪该死在沙滩上了。”可我不这么认为,作为列检工作人员,单车检查是基本功,所有的技术手段都是辅助,一旦技术出现临时问题,最终依靠的还是我们列检祖传的“手艺”。

精湛的技艺都是经过了千锤百炼,“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日积月累,勤学苦练,这似乎是老生常谈。鲁迅先生曾经都说过“我不是什么天才,我只不过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到工作上罢了。”是的,别人休息我工作,别人出去玩我工作,别人娱乐,我还是工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

对我个人而言,做好安全风险的管控,杜绝安全风险源其实就是很简单的两件事,首先就是我上面所说的拥有安全风险意识,安全风险管控,正如墨菲所言“违章违纪有没有可能发生,如果他可能发生,即使可能性再小,都会发生。”我们就是要管住自己那对邪恶的“翅膀”,让违章违纪在自己身上没有存在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良好的业务素质为车辆安全保驾护航,一个没有发现故障、处置故障能力的列检,即使安全风险管控的意识再突出再超前,也完成不了保证安全风险管控的任务。

敬畏“墨菲”、让“蝴蝶的翅膀”无处扇动,从源头上保证货车车辆安全。

第20篇:煤矿风险管控教案

岗位安全风险预控培训教案

煤二队 2018-1 煤二队岗位安全风险预控培训教案

培训时间:2018年1月1日 培训人:王永刚

培训内容:安全风险预控岗位责任 岗位对其风险治理负直接落实责任。要通过参加教育培训和自主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的风险内容及辨识风险的方法、步骤及手段;上岗作业前要对照“风险辨识卡”认真查看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将各种“风险”及管控方法、治理措施、注意事项等落实到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现场随着动态变化出现的突发性“风险”、问题、隐患等,要予以特别关注,引起高度警觉,采取应对措施,做到防控、可控、在控。

培训时间:2018年1月2日 培训人:王永刚 培训内容:安全风险预控班组责任 班组对岗位风险治理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将岗位风险辨识的内容有机融入到现场实际安全管理中;要认真对照“风险辨识卡”将班前巡查确认、班中检查督促、班后总结讲评等责任落实到位,在班组内培育形成“我的辖区我负责、我的安全我负责、我的失误我买单”的安全责任理念;要建立对各岗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并与当班岗位工分、个人收入紧密挂钩,促进员工规范操作、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形成“自觉+制约”的管理模式。

培训时间:2018年1月3日 培训人:王永刚

培训内容:安全风险预控区队责任 区队对班组风险管控治理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将岗位风险辨识的内容有机的结合到“一月一考核”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使各岗位都能熟练掌握“风险”内容及管控措施;要认真对照“风险辨识卡”将班前巡查确认、班中检查督促、班后总结讲评等责任落实到位;要落实执行好对岗位作业人员风险辨识内容了解掌握情况的现场提问考核制度;建立培训记录、培训预案(包括培训内容)、检查落实记录(包括安监员检查记

录本和区队内部检查记录本)。要建立对各岗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班后会建立考评机制,并与当班工分、月度收入紧密挂钩。

培训时间:2018年1月4日 培训人:王永刚

培训内容:人员乘索道风险管理表

1、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入井前检查矿灯和自救器,确认其完好有效。

3、自觉排队等候入升井。

4、严禁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

5、乘坐索道人员不得携带易滑落物品。

6、乘坐索道人员要坐稳。脚放在脚蹬上。在下车点下索道。

培训时间2018年1月5日 培训人:王永刚

培训内容:井下行走风险管理表平巷行走管理标准

1、按规定路线行走,行走时观察顶板。

2、注意观察行走路况。

3、携带利刃工具戴护套。

4、行车不行人,避让车辆。

过风门行走

1、开启风门前,人员站在警标线以外。

2、开启风门,关闭风门确认。

3、不准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

斜巷把钩风险管理表 摘挂钩作业管理标准:

1、检查钢丝绳钩头及保险绳,确保完好。

2、检查连接装置及信号,确保完好、灵敏可靠。

3、摘挂钩头和保险绳以前,必须确认车辆掩牢掩实

法律和风险管控工作汇报
《法律和风险管控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