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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场违法开采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34:32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石场开采承包合同

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兹就xx石场开采工程承包的有关事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标的物:xx石场(证号:)。 第二条 承包范围:开采石头工程。

第三条 承包期限: x年(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第四条 风险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一月内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 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臵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职数和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如需提高保险金额,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臵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用品。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第六条 发包方式:总承包(人工、材料、设备、安全等项)。 第七条 承包综合单价:x元/吨(立方米)。 第八条 计量方式及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来计算。 第九条 结算及支付方式:工程量每星期结算一次,于次星期三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星期的工程款,不得拖延,如果迟延给付,则甲方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来给付违约金。

第十条 民爆物品的计价与管理:电、炸药、导爆管等甲方根据乙方每月的实际耗用量与当月工程量一并结算。开工第一个月暂由甲方出资采购,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回;第二个月开始由乙方出资采购。

第十一条 质量要求: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制定的开采方案进行作业,合理、有效提高石头的利用率和质量。第十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矿山的所有权、处臵权、管理权;

2、监督管理乙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返工甚至停工;

3、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力争减少人力方面造成的误工、停工;

5、承担矿山公路、堆场等工程项目的费用及税金、资源费。

6、提供电源、水源及乙方人员基本生活设施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享有该工程的承包经营收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

2、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款;

3、遵守有关法律、开采方案、作业流程及安全制度等,遵守当地民风民俗,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开展各项工作。

4、承担各项承包生产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用品、材料(炸材、油品、零配件等)的购臵、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水电费、伙食费、安全经费、医疗费用等。

5、不得向第三方转包或变相转包。

6、乙方承包期满,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如有损坏应予修复。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应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承担违约金x万元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可从风险保证金优先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并由乙方及时补足。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策和法规调控、战争、自然灾害、资源枯竭或开采价值低下、地质结构条件变化等)应视为免责,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予以解除或终止:

1、承包期限届满;

2、双方一致同意;

3、工程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

4、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展: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延长承包期限,也可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开工时间初步拟于x年x月x日,具体时间根据天气、公路工程进度而定,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提前5天通知)。开工时间提前或延后不视为甲方违约。

2、承包单价中不含税金,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购买材料、设备时应以甲方的名义开具发票,交由甲方建账。

3、乙方负有现场保管矿料的责任,如有失窃、盗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如与现场有出入之处,乙方有权建议甲方进行变更、调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对于甲方下达的不安全、不合理的施工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力提高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推荐第2篇:砂石场劳动合同

编号

砂石场行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相应的休息。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

2、

3、

第十条 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

成:、、、;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十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给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时间和工资补贴等报酬可由双方协商 。

第二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相应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十六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

第五十一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劳 动 合 同 续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年 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 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 年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日

编号

砂石场行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相应的休息。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

2、

3、

第十条 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

成:、、、;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十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给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时间和工资补贴等报酬可由双方协商 。

第二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相应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十六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

第五十一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劳 动 合 同 续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年 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 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 年月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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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砂石场管理制度

一、考勤

1、每天上、下班实行签到制,签到必须注明上下班时间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2、每月有2天休假时间,如超出2天按300元/天处罚,一个月不休假奖励300元/天,休假时间不予累计。

3、每月上班迟到3次按旷工1次计算,处罚300元。早退不得超过10分钟,发现一次处罚50元。

4、因生产需要加班时,相关人员必须加班,加班费按30元/小时计算,晚上加班装车按20元/车计算,收班后应和管理人员核对装车数量,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出具票据签字。

5、如需请假,需提前1天写请假条交于管理人员,经管理人员签字同意后方能离开,同时管理人员应做好请假记录以做考核。

6、如需请病假,持有正规医院相关证明不进行任何处罚,月工资按上班天数计算(月工资/应出勤天数*实际上班天数)

二、财务

1、开票据时,应注明车牌号、驾驶员姓名或工程名称,每天所开具的票据必须当天统计,现金最多两个工作日存储一次。

2、财务人员必须先开票,装载人员核实票据后才能再装车,装车时应与所开票据方量大致相同,装载方量不能超出所开票据的常规方量,如经发现过多超出对装车人员处以500元/次罚款。

3、财务人员有事外出前,应指定专人代理开票据,所开票据必须签上自己的姓名。非代理人员不得随意开票据。

4、晚上装车时,装车人员应与财务人员沟通,确认方量后才能开票据,然后再进行装车,财务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待上班后核对票据。

5、食堂用料由炊事员购买,购买物品应做好记录并上交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对当天的支出做好记录并进行汇总。

三、矿山管理,责任到人。

(一) 生产管理

1、生产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砂石的质量和储量,并根据销售量保障原材料供给以及成品砂石量的储存,不能出现砂石储备不足及缺货现象。

2、生产管理员应对所有易损耗材提前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3、机械操作人员对机电设备及防护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4、机械操作员要对机械设备作定期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及时解决。

(二)、安全管理,责任到人。

1、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本砂石场的安全生产事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现场巡视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纠正违规冒险作业,严禁违规指挥。

2、资料由安全管理员整理、分类、存档。

3、对特殊部位、危险岗位、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

4、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对自己操作的各项设备负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5、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要求,穿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服饰,佩戴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器械。

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职工例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常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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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场合作开采协议

甲方: 乙方:

工程地址:XXX采石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位于XXX石场石料的生产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石场给乙方进行开采生产管理。

二、乙方应在协议好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管理,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承包内容主要包括:

1、石料的爆破开采、生产场地的平整及装车。

2、乙方的生产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修缮。

3、生产出能容纳破碎石机加工的合格石料。

4、生产人员的组织、管理、培训、调度、工资、社保福利、后勤生活保障,(包括外来人员暂住管理的一切行政费用)。

5、生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确保安全生产。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阻止石场任何违法行为和有损害企事业的行为;乙方人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甲方利益严重受损害,则视为乙方根本违法,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根据正常要求有权制定生产计划和下达生产任务,管理爆破物品及监督使用,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3、甲方负责爆破后的石料场内适度破碎解小(原则上是指单重1t以内的块石解小破碎)以及自行组织运输车量进场装车并运输至指定地点卸车、使用。

4、甲方负责申购炸药供乙方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按时交付合格产品。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于 天内安排相关的机械设备及组织本石场中所需的人员进场,否则,如耽误甲方的正常生产,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有权自主招聘合格工人并严格管理。乙方应当对其员工进行培训,保证员工安全;对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工种,招聘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才能安排上岗,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组织安排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杜绝生产事故,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乙方在所有生产管理过程中引发的所有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人身伤亡,物质损失等),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且免除甲方的一切责任。

4、乙方负责生产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福利、机械修理维护、油、电费、炸药、雷管以及其他耗材)。

5、乙方必须为其招聘的全体员工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6、乙方必须负责石场生产生活的通水通电,并负责保管施工所用的工程设备。

7、为石场内工作人员提供住宿

8、爆破区域内的土方、风化层以及土层植被由乙方负责清理、装车,运输。

六、承包价格及结算、支付方式:

1、乙方所开采出的合格石料,甲方以 元/m的价格一次性锁定结算给乙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作实质性变更。

2、当月承包款甲方应在次月25号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甲方支付乙方承包款时,乙方需出具正式有效的发票。

3、所需炸药由甲方负责审批购买,费用从乙方当月生产款中扣除。

七、承包期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应全力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结清账款后协议自动失效。承包期间若出现政府行为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双方有义务协商终止或解除协议 。

八、承包期届满后,如双方不再合作,甲方必须结清乙方承包期间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承包款给乙方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工程款,甲方不按时结算工程款造成停工损失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违反约定未能按规定安排机械设备、人员进场及交付石料给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款。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法规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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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场生产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甲方将前锋砂石场,以生产费用、机械损耗、安全责任事故以全包方式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人员安排、做工、生产和安全等,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各种砂石生产承包单价:砂单价为12元/方,毛石单价7元/方。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各种证照和道路畅通,保证乙方在砂石场内安全生产。

2、甲方负责每月月底(30号)按当月生产销售方量结算承包费,次月的15日付给乙方上月承包费。

3、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现有设备)。

4、甲方负责销售和资金回收。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人员安排和生产、隐患的排除,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负责机械的保养及各种机械的维修,所有机械保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生产中,油费、炸材由甲方垫付,工人工资、生活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生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停工、罢工。必须每月根据甲方的销售需求生产砂石,不得以任何借口造成缺缺。如给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所有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的事项进行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如违反了有关部门的要求,所被处罚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事故,造成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承包人必须带领所有工人进行社保部门要求的体检,如体检不合格,乙方不得用,乙方中途换工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在没有其它任何原因(气候)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每月生产各种砂石五万方以上,在生产五万方以上后,按每方12元计算,如无其它特殊情况(天气)而生产达不到五万方,甲方只能按10元/方计算。

6、乙方在进场生产后,以十五日为试用期,如达不到甲方的生产要求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动退场,甲方不支付任何退场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戴安全帽、安全绳,甲方有权对其罚款,不戴安全帽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未系安全绳一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7、乙方在签订合同接管生产后有任何机械设备的损坏,乙方必须照价赔偿。乙方负责(含爆破、解炮、炸材、挖机

2 装车、片石运输、柴油、设备维护、配备件采购、相关人员、人员工资)等一切生产所需和损耗的费用。

8、乙方必须使用潜孔钻进行爆破,潜孔钻由甲方提供,石口开采须以台阶式进行,符合国家对石场的开采规范,乙方必须保证清除盖山,保证砂石的质量,做到砂石中不含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承担损失。

四、甲方交给乙方使用的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等要妥善保管,并做好保养,必须定人定时建立保养制度和保养登记,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检,如保养不到位,甲方有权一次性处罚人民币5000元,不得遗失、被窃、到期满时要按数交回甲方,所有机具必须保持60%的新旧成度,否则按原价赔偿。

五、由于下雨、炸药、停电等原因每月超过十五日,按当月销售方量每方3元计算,实发工资所差部分由甲方补贴。

六、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保证金贰拾万元人民币,合同期满一次性退还乙方,由于乙方一次性缴不齐贰拾万元保证金,经协商,先缴伍万元,其余从每月的生产利润中扣,扣足贰拾万元后,每月按当月方量结账。

七、如发现乙方私自卖砂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保证金作罚款处理,同时当月的方量甲方不能再计算给乙方。

八、在乙方进场生产后,甲方每月垫付生产所需的炸药、油费,其它所有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九、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讨价还价,如合同期内乙方提出不再承包,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和不结算当月承包费。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付乙方所损失的一切费用。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付当月承包费,并不归还押金。

一、合同期限

时间:农历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以上是甲乙双方责任,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不得违反,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砂石场转让协议书

砂石场转让协议

甲方:鼠场乡新合村石灰岩采石场法定人杨昌华(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卡罗乡卡罗村上卡罗组郭行江(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转让事由:

一、原采石场法定代表杨昌华同志因家庭孩子就学,本人所做其他工作烦重,无能力参与采石场的各项工作,为使该石场能正常运转。经甲、乙双方议定,甲方自愿将采石场的个人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资金(石场资产折币)共肆拾贰万(¥420000.00)元整。

二、自乙方从接手该股份之日起,甲方在过去采石中发生的各种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处理。

三、过去该采石场中甲方所投入的股份所发生的效益从转让之日起一并与甲方无关。乙方从2012年8月1日开始,石场所产生的效益、债务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从转让之日起,石厂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和相关三位股东(张祥梅、罗廷仙、郭亮)自行承责任担。

五、以上转让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石场、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为凭,如有反悔,所有损失将由返悔方承担。

甲方:乙方:

石场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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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沙坝砂石场

2014年防汛工作 自查报告

我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了安全环保防洪防汛检查工作。

一、砂石场成立了防洪防汛领导小组。

为切实将安全环保防洪防汛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排查,摸清薄弱环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整改,有效防范、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我场成立了防洪防汛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周习作

副组长:王松

成员:全体员工

主管部门:册亨县安监局

二、我场加强检查全覆盖,落实整改

(一)、检查内容

1、检查各项防洪防汛落实情况,督促各项目施工现场的挡土墙、深基坑、护坡、排水沟、临时道路、施工用电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2、已将本次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每个人,坚持组长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并要求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值班到位,保持通信畅通,以利于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3、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汛期隐患及时制定方案,组织整改到位,经确认安全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4、对汛期隐患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5、认真落实汛期隐患排查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工作

(二)检查方式

此次安全大检查分阶段进行:一是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二是我场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三是接受上级检查组对我场进行检查。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已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入微的彻底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特别是汛期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第二阶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已如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制定了方案,落实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根治。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落实整改

对自查上级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已及时整改,确保小的隐患不过夜,大的隐患提前改。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现场检查出的每一个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学习和宣传发动

已按要求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

我们虽然在汛期检查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安全环保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抓落实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办法不多,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里,安全管理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对安全管理仍然是薄弱环节,现场还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与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以上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以后的工作重切实加以解决。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推荐第8篇:龙井砂石场隐患排查

龙井砂石场隐患排查、自查自纠

整治方案报告

我采石场接到双办发[2011]78号文件后,认真组织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学习。通过反复排查,特拟定出隐患整改、自查自纠方案。

一、爆破采石作业面施工整治方案:

1、第一个台阶开采规则:长45m×8m×高12m,边坡倾角60-70°。

2、第二个台阶开采规则:长50m×10m×高15m,边坡倾角50-60°。

3、爆破后废石的滚落最大距离10-20m。

4、以上两个台阶施工整治方案经场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反复酝酿,由杨在国指挥并执行施工。

二、采石台阶型作土面现有的隐患,力争在12月中旬整治完毕。

三、加工破碎系统的隐患:头破口因石料质太硬,常见卡机空转,生产磨损太大。

整治措施:

1、爆破施工时加大布眼密度,适量施用炸材,再利用液压破碎后给料加工砂、碎石。

2、秋末冬初,凡料场湿滑,破碎操作台湿滑杜绝开机加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以上自查自纠整治方案。

特此报告

双流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开阳县双流镇龙井砂石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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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铁腕整治违法违规砖厂

本报记者 直言 周婷

6月的高陵鲜花盛开,姹紫嫣红。然而,比这迷人景色更美、更令人震撼的是高陵县委、县政府从6月2日开始对全县非法砖(窑)厂、煤场、砂石场的铁腕整治!

5月27日,《陕西日报》报道“高陵县砖厂毁坏农田现象严重”后,高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分别于5月27日和5月31日下午召开专题会,安排部署全县砖厂摸底调查、执法监察和集中拆除等工作。针对媒体反映事件,迅速反应,及时安排,精心组织全县违法违规砖窑、砂石场集中清理拆除工作。并制定下发了《中共高陵县委办公室 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县集中清理拆除违法违规砖窑、砂石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范九利为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张水利为副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健,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纪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电分公司、泾渭供电分公司和相关街办、镇领导为成员的“高陵县集中清理拆除违法违规砖窑砂石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长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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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大决心全县联动合力整治“黑砖厂”

据调查,高陵县砖厂大部分建于上世纪

八、九十年代,当时砖厂为乡镇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解决当地房屋改建等生产生活问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由于生产设备落后及多年的粗放生产经营对耕地、环境等造成了严重破坏。近年来,为切实加强耕地和环境保护,高陵县大力开展以砖厂为重点的违法违规建材企业整治工作,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破坏资源的落后产能,高陵县由原来的农业生产大县,向以先进制造装备工业强县转变。如今,高陵县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进位到陕西“十强县”第4位。高陵县域综合实力连续五年保持了陕西十强县的荣誉称号,位居第5位,西部百强县实现了三届三进位三连冠,位居第51位,连续九年位列西安市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等次。荣获了全国金融生态县、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特色示范县、中国西部最具投资潜力百强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2012年9月,高陵县出台了《高陵县砖厂建材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力量依法打击建材企业非法开采、违法用地等行为,已累计拆除砖厂13家、砂场10家、煤场3家,复垦整理土地1100余亩。高陵县对破坏国土资源的砖窑场正在按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新型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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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是明确对象,强制拆除阶段(2013年6月11日至7月31日)。各镇街(管委会)依据第一阶段自行拆除情况,拟定集中强制拆除名单,逐宗确定拆除方案,明确拆除办法、程序、时间,上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由集中清理拆除违法违规砖厂、砂石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利用两个月时间,分3个批次(第一批9家、第二批9家、第三批9家),协调各相关部门和镇街(管委会)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第三阶段是审核分类,复垦整理阶段(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土地性质进行审核、分类,对属于工矿用地的,进行复垦或提出综合开发利用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对属于农用地的,积极组织整理,恢复耕种条件。

雷霆出击对不合格砖厂等坚决关闭

时间紧、任务重,相关街镇、管委会雷厉风行,他们充分认识到了此次砖窑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派得力人员,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强化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违法违规砖厂予以坚决取缔。从而,在全县上下掀起了一股整治违法违规砖厂的热潮。

6月10日,高陵县集中整治拆除砖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三个工作组分别进驻崇皇街办、张卜镇、榆楚镇、姬家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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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的将来,一个生态、环保、更加美丽的新高陵将会展现在人们面前!(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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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石场开采和加工承包协议

石场开采和加工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一.签约背景

甲方拥有XXXXX公司(以下简称东威石场)开采权,甲方决定将石场升级改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XX石场的开采、加工、生产权发包给乙方,乙方在甲方现存的破碎场基础施设上,按照建筑所需使用石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另行新建破碎碎石生产线一条。在甲方公司原有破碎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原有破碎场地、办公和宿舍楼及变电配电设备,新建破碎系统。 二.合作模式

承包标的:A石场的开采、生产、加工

B石场、破碎场地、办公、宿舍楼、道路、码头等场 地的使用

C石场开采证内的矿上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自2014年6月 日至2017年11月3日。以开采证实际确定的期限为准。 四.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A:甲方保证根据本协议向乙方发包的矿山资源、矿山开采所需证照、石场、破碎场、办公、宿舍用房等相关场地、辅助设施等多方面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要求。

B:甲方为本协议向乙方发包的矿山资源、石场、破碎场、办公及宿舍用房等相关的场地、辅助设施等合法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具有为发包该标的所需的一切合法权利,甲方有权及有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C: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提供采石场生产所需的全部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安全许可生产证、采矿许可证等),保证全部证照真实、完善、有效,并按政府规定及时年审各种证照。炸药、雷管购买手续由甲方负责跟进。

D: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证照虚假、不全、过期、不能年审、延期等问题,造成停工停产,所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若因国家政策、政府部门及村民等不可控因素而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甲方积极妥善解决,若确实无法解决的,产生相关的后果不由甲方承担。

E:甲方负责地租、道路通行、石料开采和加工价格发生的税费,即销售税、营业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证照税费均由甲方负责。

F.甲方负责协调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并主动沟通好与周边村民的关系。为石场生产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G:排他性:甲方将本协议标的唯一发包给乙方,在本协议标的范围内不存在第三方与乙方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权利,若存在与乙方具有相同或相似权利的,以及甲方自营与乙方存在竞争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行为的,须与乙方协商解决。

乙方责任:

A: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合法合规进行开采和生产活动。若因乙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遵从甲方对东威石场的长期、整体规划,不应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破坏石场长期整体利益。

C:乙方负责提出设计,以及购买开采、破碎机械设备的方案,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D: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乙方负责建设和安装破碎系统,入场后三个月内建成投产,规模约为15万吨/月,2015年后每月生产30万吨。

E:乙方独立管理石矿开采和碎石生产,维修,保养相关设备。在建筑施工和开采、生产过程中,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因石场的安全,以及长期、整体利益而提出的要求。

F:相关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乙方聘用,工资、福利、保险由乙方承担。

G:乙方负责开采、破碎生产场地内的安全责任,包括破碎设备的安全使用、用电安全、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场地内的财产安全。因开采、生产等安全问题,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H:乙方不得主动挑衅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村民的利益,否则,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I: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申请购买炸药、雷管,并提前将购买炸药、雷管的费用(包含配送费用)支付给甲方。 五.利益分配

A:甲方负责统装石和规格石销售。石场地磅建设、碎石日常销售由甲方负责,乙方派遣工作人员协助统计。

B:乙方在本协议下承包碎石生产,甲方按地磅的出场数量计算碎石生产费给乙方。

C:甲方应依据乙方的生产数量,按规格石36元/方计收生产费,粉砂不收费。在市场淡季或市场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乙方的生产数量应与甲方协商;在市场销售价格下降导致甲方无法承受时,双方协商调整生产费标准。

D:相关的费用及结算,按照石场地磅数据为准,每月3日前对清上月销售数量,每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付清上月的生产费。收到生产费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六.生产计划

破碎生产线装配完工后,2014年底前,乙方力争实现每月生产15万吨,2015年后每月生产30万吨。 七.生产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即开山炸石)后,二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生产保证金 元整。乙方的生产线安装完毕,甲方无息退回。 八.电力系统

甲方将原有1260KW电力,提供给破碎场使用,相关电费包含变压器的固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进场交接之日起算。 九.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期内,甲、乙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责任的,即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补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甲方可以出售矿场和破碎场,但应兼顾乙方承包经营权利得以继续,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并按乙方投入款支付补偿金。

3.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按期投产,不得单方面退出。如因乙方建设、施工问题导致不能如期投产,产能达不到要求,或单方面提前退出,构成乙方违约,乙方须按照甲方损失的应得收益支付违约金。乙方自行负责拆除其投资建设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并保证在 日内拆除、搬离清场,腾空场地供甲方使用,否则以每日 元向乙方收取罚金。 十.国家补偿款的分配

双方合作期间,如遇国家征用本协议中石场、破碎地的,石场、破碎场地等征地补偿费用、原有的办公及宿舍用房的补偿费用属于甲方。乙方新建设施补偿款,机械、机械搬迁等由乙方经营的设备实施拆迁费用、补偿费用属于乙方。 十一.协议期满以及优先权

1.协议期满,双方协议终止,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属于乙方,乙方可以拆除并搬离。

2.协议期满后,如甲方已经另行取得协议标的涉及的各项权利续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取得继续承包的权利。十二.其他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

第11篇:砂石场股份转让协议书2

股份退还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双方于2011年6月在新疆 一百八十多万元,修建了厂房八间、安装了高压电路设施、购买了破碎机等大型制砂设备全套以及经营所需的装载机、皮卡车等器材。因乙方不能亲自参与经营和管理等原因,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以收回投资本金的方式退股,甲方自愿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乙方的投资资产及股权。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股权的转让:

1、乙方将其持有投资资产和经营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2、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万元,大写万元。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甲方将全部款项转入乙方帐户)后,甲方即享有乙方在该砂石场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全部义务;该砂场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事务都不再与乙方有关,原始协议自动失效。

二、转让款的支付:

本次转让的全部资金,在签订此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三、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包括资

金月息三分的利息等全部损失。

2、如果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全部付清乙方退股资金,乙方和担保方有权处置砂场内的一切可变卖资产及其投资经营的全部股权,甲方的在该砂石场的股权则全部丧失。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签字并在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生效。

2、本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签订,希双方共同遵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砂场法人人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砂场法人签章:在场人签章:

签订日期: 2012年6月日

第12篇:砂石场生产线承包合同(文良)

石场生产线承包合同

采石场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包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将自有的_________________采石场承包给乙方生产一事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标的:

该采石场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矿许可证: 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年,甲方应保证该采石场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可以正常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1、甲方将上述标的采石场承包给乙方生产,承包时间;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2、承包到期后如该采石场获得政府部门许可可以继续采石,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不得超过政府许可的采矿有效期。

三、承包方式:

1、甲方提供采石场所有设()乙方承包采石场的生产,甲方负责销售,采石场所有的产权及原有设备归甲方所有。

2、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含税)乙方应当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如果甲方垫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可以从乙方的承包款中扣除。

3、甲方协调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因当地周边村民扰乱村社集体组织造成采石场的停产停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4、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停工停产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5、乙方必须生产砂石料超过_________万立方,如低于_______万立方,甲方按少于的数量付款、少于______万立方按少付________万立方的款,按_____/元每立方的相应数量惩罚。

四、承包费用:

1、甲方每年销售砂石料_____万立方,单价每立方____元,(¥______)。

2、甲方最少保证每年销售砂石料_______万立方,如甲方不能销售砂石料____万立方,甲方必须按砂石料___万立方付款。

五、结算方式:

1、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根据乙方上月(当月初至月底)总销售立方量给予乙方结算并付款,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砂石料款。

2、甲方保证销售的真实性,双方对销售的行为进行登记。销售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当在终止合同一个月内将乙方全部的生产量涉及的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必须保证所有的设备正常运行。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开采设计方案。

6、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保证金_________元整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须承担违约金_________。

2、在承包期限内如一方违约解除合同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乙方违约解除合同,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归甲方所有,保证金不退,如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全部按照乙方设备购买的价格赔偿给乙方。

3、乙方发生违约时,甲方有留置设备权利,甲方发生违约时,如未能赔偿乙方损失和违约金时,乙方可以继续生产该砂石场,收入优先补偿乙方损失及违约金。

4、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守约方为主权利生产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5、双方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以终止或变更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一方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十五日内将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其他约定:

1、甲方的现场联系人为_________,乙方的现场联系人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如有变化须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砂石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13篇:石场乡民族教育工作汇报

石场苗族彝族乡开展民族教育工作

情 况 汇 报

石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22%。身处民族聚居山区,石场乡一直重视民族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把民族教育作为一项事关大局的头等大事抓好落实,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教育工作的蓬勃发展。

一、石场乡民族教育工作的主要做法

1.抓好柏杨学校苗汉双语教学。语言是交流的载体,是传播文明的工具,我乡针对柏杨村及周边苗族所占比例高,苗语是当地民间交流主要语种、部分学生入学后只能讲苗语的实际,在柏杨学校开设了“苗汉”双语教学班,由专业的双语教师对苗、汉语教学进行有机整合,通过双语教学,顺利实现不同语种间的交流转化,确保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有序推进。

2.重视民族大团结教育,创建和谐学校,为平安社会作贡献。石场乡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民族文化教育的重点来抓,要求学校和老师把当地各民族涌现出的优秀人物和典型的事迹向学生讲解,让学生了解民族豪情中坚忍不拔、坚贞不屈、乐于奉献、敢于拼搏的高尚品质,对民族英雄充满敬仰之情。特别是我乡柏杨学校和构皮民族学校通过对当地民族英雄事迹以及杰出人物的挖掘和整理,作为学校校园主题文化进行打造,激励和启迪着学校师生。柏杨学校以“三花烂漫”为主题,将“红色之花、民族之花、名人之花”进行挖掘、收集和整合,彰显了生命绽放的作用和意义,为学生价值观的建立树立标杆。现在学校已经成功收集到部分革命烈士的资料,同时编入了校本教材,现在正在积极规划和装修学校“三花烂漫”陈列室,届时将作为一部巨大的民族教育教材,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柏杨人。构皮民族学校打造“树”文化,将树的优良品质与民族民间文化紧密结合,规划在校园新建校区建设“树文化长廊”和“民族文化长廊”,着力开发地方民族文化宝藏,提升民族教育的品质。为和谐校园、平安石场创造良好的氛围,体现出学校教育在社会和谐中应有的份量。

3.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好民族文化教育工作。

我乡各学校在使用《民族团结教育》读本、《中华大家庭》等教材进行教学时,也整合学校校本教材的内容,同时学校还开设经纺线、织布、蜡染、剪纸、刺绣等手工课和民间舞蹈、芦笙、木鼓等民族艺体课程,把民族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目前全乡正在规划校本课程专用教室和学校校本课程室外训练场,通过逐步规范校本教学的设施设备,提升学校校本教学即民族教育教学的效益,把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转化为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新时代德才兼备的石场人。

二、取得的成效

1.近年来,石场乡开展了一系列大型民族民刘文艺活动,特别是在民族团结教育月期间,石场乡都要组织了以学校为单位的民族歌舞节目展演活动,增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了平安石场。

2.选拔节目参加展演、竞赛的获奖情况

2012年,构皮民族学校选送的舞蹈《彝家妹》在全县角逐中,荣获三等奖,柏杨学校选送的《苗家欢喜昂头芦笙舞》获县第二名,并由县推到市参加汇演。

2013年,柏杨学校选送的《苗家孩子》芦笙独奏,构皮民族学校选送的彝族歌曲《江山永固万年长》分别获得了县二等奖,茶树沟小学编排的歌舞节目《我从苗岭来》,并作为县特邀节目参加全县“六 ·一”庆祝表演,为学校赢得了极好的声誉。

2014年,柏杨学校通过开展学生芦笙社团教学活动,选送学生节目《芦笙舞》获全县学生社团现场展示一等奖,构皮民族学校选送的学生诵读节目《放飞苗家子弟的梦想》获县二等奖,石场中心完小选送的学生软笔书法作品“厚德载物”,获县一等奖,构皮民族学校编写融入民族教育的校本教材《古树下的银杏那娃》,荣获县校本教材二等奖。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丰富多彩的民族教育活动,各族学生在潜移默化的氛围中感受到了民族教育,懂得团结合作、知道珍惜友谊,深刻地体会和理解血肉相连的民族情感,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但在开展民族教育教学活动中,也出现了不少的困难和问题,现将主要问题列举如下:

1.民族教育教学工作人才紧缺。我乡从事民族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才只有1人,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柏杨学校曾在县民宗局的帮助下聘用1名校外辅导教师,但至今资金断链已有两年。现我乡急需聘用具双语、手工、民族艺术特长的辅导教师数名,用于继承民间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打造民族特色校园。

2.民族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欠缺。

(1)从石场乡民族教育教学规划实施情况来看,我乡中心完小、柏杨学校、构皮民族学校急需建校本课程(民族教育)专用教室各一间,再规划配置一些民间手工器具、民族艺术器材安放在专用教室,供校本教学和民族教育教学使用,提升民族教育教学活动工作的实效性。

(2)乡中心完小、柏杨学校、构皮民族学校需建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校园文化)陈列室各一间,用于陈列地方民族民间文化载体,通过对载体的挖掘、收集和浸润,使其逐步形成民族教育教学的隐形教材,在悄无声息中感化学校师生。

(3)乡中心完小、柏杨学校、构皮民族学校需建设专用民族教育教学室外训练场地,用于培训和演练民族民间歌舞等室外教学活动内容,使其更加彰显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教育的风格和特色。

四、今后的打算和建议

在今后的民族教育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构建有完整体系的民族教育。我们正在努力将学校校园主题文化与地方民族文化整合,打造具地方特色和校园特点的民族教育,通过营造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学校陈列室、校本教材专用教室、校本训练室外基地,浓厚学校文化氛围和完善民族教育教学设施;通过多方协助聘用具有较高水准的特殊技能人才,作为学校民族教育辅导老师,逐步改善学生民族共存观念,不断提升民族教育品质,彰显民族地区学校办学特色。

建议上级政府和各部门对石场教育给予更多关心和支持,为石场乡民族教育给资金和人事配置上的倾斜。有上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关心支持,有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心帮助,石场民族教育工作将会迎来更为灿烂的明天。

谢谢大家!

2015年5月11日

第14篇:2020最新石场开采环境应急预案

2020最新石场开采环境应急预案范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通常需要预先编制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石场开采环境应急预案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对本石场突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为事故紧急情况提供救援指引,确保矿山采石场具备快速反应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抵御事故或控制灾害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等条款,以及《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方针与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常备不懈。

2、石场应急救援行动,坚持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3、石场应急救援指挥长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石场境内发生的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队成员及本石场内的其他有关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统一应急指挥调度。

4、奖励在石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功的个人。

5、矿山应急救援预案适时持续改进。

二、应急策划

1、石场重大危险分析

(1)本石场属于小型露天矿山,始建于2005年,属个体企业,法人代表为牙美稳,现有职工5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特种作业人员2人。石场有破碎机一套、空压机一台、凿岩机二台等生产相关设备,目前采用高阶段小分层的安全小平台自上而下开采。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后果。矿山企业属于国家法定要求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高危险行业,在生产经营中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石场的重大危险因素主要有下列五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重大危险。这类危险因素有采场负责人员指挥工人在不安全作业条件下作业、工人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作业、暴破工和其他工未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等,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可能性最高。

②开采过程中造成的松石、浮石、危石造成的重大危险。这类危险因素,可能会发生坍塌、石块滚滑落或作业人员排险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可能性高。

③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开采,造成超高、超角度开采的重大危险。这类危险因素,可能会发生高处的石块滚滑落或作业人员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可能性高。

④山体大面积滑坡、山体开裂等重大危险。这类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和企业财产损失,但因本石场石矿脉岩石稳固性基本良好,所以危险可能性中等。

⑤石场外人员擅自闯入、机械设备等意外因素。这类危险因素有石场外人员无视石场的警戒警示擅自闯入爆破警戒区或其它作业区、机械设备故障、机械伤害等意外因素,可能造成意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险可能性中。

就事故的性质来说,主要有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三类。上述六类危险因素,都有可能导致石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本石场的事故预防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即针对上述六类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等,采取全方位的对策措施。石场所有人员必须对上述六类危险因素及其可能导致事故的危害性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常备不懈,警钟常鸣,努力做到防范事故于未然,做好应急救援的充分准备。

2、应急资源

本石场的应急资源主要有:

①石场应急救援小组6人;

②较完善的通讯设施;

③较好的石场交通路况和较频繁的石场运石车辆。

石场外的可用应急资源主要有:

①长江镇人民政府;

②120、东兰县医院、县妇幼保健等医院、长江卫生院;

③东兰武警消防大队;

④石场附近交通主干道的过往车辆和人员。

3、应急预案编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依据

本石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依据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三、应急准备

石场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其它严重后果。因此,本石场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重要人员及联络召集方法、医疗救治组织、报告与求助等具体事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开展高效有序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危害后果。

1、成立石场事故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石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2)组织制定石场事故预防措施,检查、督促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出救援指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迅速抢救伤员和财产,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负责石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整个应急救援行动,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必要时迅速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

(6)迅速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处理好灾后事宜,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8)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总结事故教训。

2、石场其他人员的应急救援职责:

(1)石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石场负责人。

(2)石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石场所有人员必须放下其它一切无关工作,服从石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全力以赴投入到石场应急抢救工作之中。

3、有关规定

(1)石场根据人员的实际变动情况,每年适时调整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落实。

(2)石场每年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以保证石场人员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石场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教育培训,严格遵守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石场每年组织1—2次应急救援演习活动,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指挥水平和石场应急救援能力,石场人员必须参加演习活动。

(4)石场每月组织一次对本场五类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5)石场每年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表彰先进,找出问题,吸取教训,改进提高。

四、应急响应

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

1、石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石场负责人或石场应急救援负责人。

2、负责人迅速、准确地向报警人员询问事故的重要信息,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判断事故的性质和规模,确认紧急状态,立即通知全石场人员,宣布启动石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响应决策,建立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应急行动的优先原则,指挥和协调现场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应急资源。

(1)石场停止所有生产作业,进入应急备战状态,交通工具、应急物资进入备用状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和矿山的通讯工具保持开机、畅通,应急小组成员及全矿所有人员全力投入应急抢救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石场应急救援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同时电话联系医疗机构,尽快把伤员送往就近、可行的.医院救治,并准备好随时合理地转送医院治疗。

(3)立既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评估,判断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危害程度,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抢救石场财产。

4、迅速向有关应急机构、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当事故危害超出本石场的应急能力时及时求助。

5、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可能造成威胁时,应急救援负责人及时决定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发生警报,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出紧急公告,告知事故性质、对安全健康的影响、自我保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6、保持与医院、上级政府、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织和外部救援机构等之间的联系,保持通讯畅通。

7、保护好事故现场,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同时,协助发出警报、现场紧急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事故调查等。

8、准备好配合医院救治伤员所需的人、财、物等有关事宜,并准备好随时合理地转送医院治疗。及时与伤亡人员家属取得联系,做好接待、安抚受害人员家属工作。

9、有关事故的信息、影响、救援工作的进展等情况,由事故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向公众进行准确统一发布,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澄清事故传言。

10、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包括安全预防措施,个体防护等级、现场安全监测等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明确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应急人员的安全。

五、现场恢复

现场清理、交接、人员清点后,应急救援指挥宣布警戒解除和人员撤离,规定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安排对受影响区域的连续检测及事故调查处理与后果评价等事宜。

六、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石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石场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事故应急救援队(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制定、修改、更新,报宝塔乡备案后,由石场发布执行。石场根据实际适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持续更新、补充、改进、完善。

第15篇:砂场石场转让合同副本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沙场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沙场名称第1.2条 甲方转让的沙场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沙场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沙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沙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沙场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第1.7条 甲方转让的沙场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

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

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

第16篇:采砂工作汇报

**市人民政府

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8月6日在市人大四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议上

市水利局 局长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自市四届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听取我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后,我局即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整改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开展了扎扎实实的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深处,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有根河、激流河、得耳布尔河等。由于大兴安岭“两山夹一沟”的地形地貌和历史上邻水而居所形成的城镇布局,使得每个乡镇都邻近比较大的河流,有的乡镇还形成了河流穿城而过的格局。河水的冲刷,造就了大量的砂石资源。低廉的成本、便捷的运输优势,使得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基本上都采自邻近城(镇)区的河道内。因为市区基础建设任务相对其他乡镇要大得多,因此,根河(市区)段采砂量相对也就较大,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也较大。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我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组建了河道堤防管理站(砂石管理站),并于2008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变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河道堤防管理站隶属于市农牧业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0个,实有人员10名。其中正副站长3名、财务1人、水政监察员4名、堤防管理员2名。

由于我市河道堤防管理站人员编制有限,经费、交通工具短缺,对全市采砂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市的做法是,对乡镇的采砂行为,授权乡镇政府进行全面管理,我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如遇到较大的问题,则由市堤防管理站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处理。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使河道采砂逐步走向科学、依法、有序开采的轨道,根据呼伦贝尔水利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2015)》并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和根河市政府批准。《规划》根据我市河道采砂的实际,划定了开采期、禁采期、开采区、禁采区。近几年,我局都是依据些规划进行采砂管理。

二、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2013年“7.28”特大洪水之后,针对部分居民群众反映的河道采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市人大四届六次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有市农水、工商、税务、公安、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采砂业户参加了的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将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要求各采砂业主要规范采砂行为,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砂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执政采砂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会后,市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对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后,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紧急通知》,对河道采砂和堤防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主汛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砂作业: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坝,不得从事妨碍堤坝安全的作业:三是对于需要运输现堆放在堤坝附近砂石的,运输业主必须首先向市河道堤防管理段提出书面申请,经河道堤防管理段批准后,许可进行运输。严禁不经允许擅自经堤坝运输砂石;四是运输砂石车辆载重吨位必须严格控制在10吨以下;五是砂石运输必须在主河道水位降至安全水平以下、堤坝比较干爽的情况下进行;六是遇降水堤顶出现泥泞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输砂石;同时,禁止除防汛以外的任何车辆通行;七是砂石运输完毕后,业主必须清除上堤便道,添平运输车辆碾压辙痕,恢复堤坝原貌;八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堤防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对于不遵从法律法规,不执行堤防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为将市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落到实处,市农水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堤防管理站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将所负责的堤防分段落实到每个堤防管理人员身上,并明确了一岗双责:即堤防管理和采砂管理同时负责。建立健全了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加强了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的查处,做到了现场监管、巡查检查记录清楚。

针对主汛期过后,个别单位和人员私采和偷采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市堤防管站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规划》和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

经过集中整治,私采滥采、砂石占用河道随意堆放、重载车违规在河堤上行驶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的河道采砂秩序。

三、严格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市农水局根据《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1015)》,结合当年采砂需求实际,制定了《根河市2013年度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确定了市区内通过采砂疏浚河道,确保下年行洪安全和规范采砂行为、持证采砂和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的总体指导思想。

通过实地踏查和对来年市政建设需要预测,规划确定2013年度总采砂量控制在5万立方米以内。规划划定了重点水源保护区、水文保护区、人口与桥梁密集区和桥梁保护区4个禁采区域,确定根河堤防四个河段河南岸为可采区。明确了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砂业主必须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范采砂行为。全年我局共发放采砂许可证6本,每户收取采砂保证金1万元,用于保证采砂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工作。2014年3月,通过排查发现,根河市区段堤防外侧有部分采砂户堆放砂石、有部分采砂弃料、弃坑未平整。为保证汛期行洪安全,市堤防管理站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主停止河道采砂行为,并在规定时期前,针对采砂遗留的弃料、砂坑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到其它地方。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监督,使得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汛期来临前,堆放在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完毕。经过为期1个月的治理,采砂区都基本恢复了原貌。

一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内水建【2014】3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河道采砂实行法制化管理 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根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准备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布发行。《办法》划定了可采区和禁采区。要求采砂业主必须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按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目前,该办法正在协调落实中。

五、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我市地处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地表基本都为林地所覆盖。在国家对森林资源管护力度逐年增大的背景下,破坏森林资源开采砂石几不可能。因此,近年来,我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基本上都来自河道。即使是河道,除临近城(镇)区部分外,大部分也在林业局的施业区内,被森工企业视做林地管理。这就使得采砂业主不利不在有限的河段内采集砂石,形成了野蛮开采、无序开采。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同规范砂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2、我市的采砂业户基本上都为个体业主,规模小,实力弱,大部分不具备注册工商企业的条件,规范管理难度大。

3、堤防和砂石管理专业人员少,交通工具短缺,缺乏必要执法能力和手段。

六、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严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结合2015年全市砂石需求预测,制定《根河市2014年度河道采砂规划》,对采砂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实现基本建设需要、砂石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三方利益均衡。

第17篇: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实施方案

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采砂等违法行为,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 年 月 日开始,利用 个月时间,对我县区域内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实施集中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采取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执法、分类处置、依法打击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使砂资源开采行为,有序进行。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

1、县、(乡、镇)办事处两级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对集中整治进行安排部署。

2、县政府发布整治通告,责令违法行为人在10日内依法自觉纠正无证开采和不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

3、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重点,采取组织宣传车、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设置群众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影响河流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破坏环境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公路两侧选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

(二)调查摸底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 由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各类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排查结果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后,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逐一下达相应法律文书。

(三)分类处理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案件,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逐一制定具体的处理意见。能完善相关手续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要制订出强制拆除或处罚、没收等意见。

(四)集中整治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 对拒不完善相关手续或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违法行为,由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单位、(乡、镇)办事处参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强制拆除、依法处罚、依法没收等措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做到该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该复耕的复耕;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纪检部门的坚决移送纪检部门,追究违法相关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对应予以拆除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发出公告,限期拆除各类违法采砂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已由县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2、在公路两侧选砂的,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强制拆除违法采砂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3、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中顶风违法的,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打击一起。

4、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五)巩固提高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单位对整治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扩大整治成果,确保采砂行为依规有序进行。

三、分类处理措施及责任单位

(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意见并组织实施现场拆除工作,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群众信访稳定工作。

1、对破坏环境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环保局,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2、对占用林地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林业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3、对占用河道、水面及河堤外滩涂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河务局,环保、林业、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4、对占用公路两侧选砂的,牵头单位为公路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5、选砂或采砂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牵头单位为国土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

6、对在拆除或没收过程中胡搅蛮缠、阻挠破坏、暴力抗法的,牵头单位为公安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7、对违法采砂、选砂已供电的,牵头单位为电业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断电。

四、部门职责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搞好这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姚莲叶同志为组长,副县长贾源培同志、县公安局局长赵明同志为副组长及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6个中心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集中整治工作,日常工作由县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县直各单位、各街道、中心镇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建立起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扎实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集中行动过程中,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街道、中心镇对辖区内用地秩序和建设秩序的稳定负总责,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做好辖区内的集中整治工作,对拒不配合整顿的“钉子户”要及时提交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组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大案件的侦查和调查取证力度,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以围攻、谩骂、暴力等手段干扰、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继续顶风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施工的业主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要坚决绳之以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案件要快查快办,努力在全县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会同效能监察组深入到街道办事处、中心镇和县直单位检查指导,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县总结推广。要对专项活动进行跟踪督查,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入股参与非法占地建房、建厂、建住宅、搞房地产开发活动或为非法占地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村组干部要坚决进行严查重处,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部门要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专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对重点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始终保持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力推动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共同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土地违法和建设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在违法用地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受理房产权属登记申请,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和供水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招标办不得受理工程建设招标申请。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

附件:鲁山县城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鲁山县城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治 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姚莲叶(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副组长:贾源培(县政府副县长)

赵 明(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范 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马国奇(县政法委副书记)

杨小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

冯一牧(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徐群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红光(县电业局局长) 马文奇(县水利局局长) 申松阳(县规划局负责人) 李国庆(县房管局局长) 张新泉(县广电局局长) 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 申松阳(县规划局负责人) 潘常青(县林业局局长) 陈民敬(县河务局负责人) 赵庚臣(县公路局局长) 陆利祥(县地税局局长) 张海强(县国税局局长) 陈 甫(县工商局局长) 叶生员(县委督查室主任) 闫晓峰(县政府目标主任) 陈 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祝卫东(县纪委常委)

石 磊(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李新杰(鲁阳办事处主任) 刘志民(琴台办事处主任)

刘海亮(汇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负责人) 贾建宏(露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伟民(张良镇镇长) 刘海波(梁洼镇镇长) 李先应(下汤镇镇长) 谷红涛(尧山镇镇长) 冯建党(瓦屋乡乡长)

尹录军(张官营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负责人) 闫同来(县法制办副主任) 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案件查处组、现场整治组、效能监察组三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办公室

主 任:闫晓峰(县政府目标办主任) 副主任: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海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局3人、建设局3人组成。 职 责:负责负责综合整治的会议筹备、文件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事项协调、数字统计及总结汇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组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作组及有关单位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进行督查与督办。

案件查处组:

组 长:范 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徐群生(县住建局局长)

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泓民(县公安局副局长)

郝富强(县财政局副局长)

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付民(县水利局副局长)

樊留太(县林业局副局长)

许延军(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抽调组成。

职 责:负责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整治组

组 长:马国奇(县政法委副书记) 副组长:徐群生(县住建局局长)

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

杨小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 员: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

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占涛(县国土资局副局长)

高付民(县水利局副局长)

樊留太(县林业局副局长)

梁 鹏(县电业局副局长)

袁建德(县河务局副局长)

黄新志(县公路局副局长)

许延军(县国土资源副主任科员)

职责:负责集中整治执法环境保障和现场整治工作,对拒不拆除或恶意阻挠整治的行为人,依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对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效能监查组

组 长:祝卫东(县纪委常委) 副组长:叶生员(县委督查室主任)

陈 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石 磊(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职责:负责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第18篇: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8-30 【生效日期】1991-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汕头市河砂开采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8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道的整治、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粘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水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含土石料,下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对所管辖河道的采砂作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采河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管理权限,定期勘测划定允许采砂和禁止采砂的具体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采砂的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凡需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局面申请(内容包括采砂地点、范围、作业方式、设场地点等),由乡(镇)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如涉及国土、航道、矿管等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再行审批。凡获得批准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方可进行采砂作业。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规定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水利主管部门预交五千元,作为保护堤防安全的押金(此项押金在采砂期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未破坏或危及堤防安全之后,如数予以退还;如造成破坏或危害的,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水法》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再视情况给予多退少补)。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作业方式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严禁未经批准在堤防及护堤地上搭建各类建筑物和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含架设输砂设施)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此项管理费在省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之前,可参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零点三元。今后,如省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则按省的规定执行。开采单位或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在预交押金中扣除所欠管理费。

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计收,并可委托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代收。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后按县(区)百分之三

十、乡(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各级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此项管理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及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第七条 凡在本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已从事营业性采挖河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而继续进行采砂的,按非法开采河砂处理。

第八条 第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采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应全额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执罚单位不得隐瞒或截留挪用。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堤防、护堤地及河道、滩地修建建筑物和堆放物料、弃置砂石的;

(二)破坏、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等设施的;

(三)在堤防等水工程保护区内挖砂、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第十条 第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或妨碍水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绥阳县宽阔镇光强砂石场整改方案

绥阳县宽阔镇光强砂石场整改方案 于2012年9月10日,本砂场接受了县安监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检查时发现砂石场存在无台阶等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顿,为认真落实县安监局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的指示精神,确保砂石场的安全生产,结合本砂石场实际现状特制定整改方案,请予审批。

一、成立整改领导小组

组长:王光强(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何容(安全员)

成员:张秀凯、张开勇、胡进刚、毕云亮

二、整改内容

1、采掘作业面未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台阶开采;

2、存在悬石、浮石未及时清理;

3、安全警示标志未完善

4、未完善矿界有效安全保护设置,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整改负责人:王光强、何容。

整改时间:9月23日前完成

整改资金:8000元

整改措施: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开采方案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国安监第39号令)。 (1)砂石场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安全领导小组,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各专业班组生产安全,并直接对矿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并设专职安全员,确保本班组生产安全。使安全管理工作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3)整改过程中必须按照《开采方案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台阶宽度、台阶边坡角符合设计要求。

(4)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定期对开采边坡及采空区边坡监测,监测边坡滑移、滑坡,在作业前、作业中以及放炮后应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5)整改时如发现有滑坡的现象,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到安全地点,必须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做好排险工作,待排险完毕安全后,才能继续作业。

(6)操作人员在距离地面超过2m(含2m)的高空或在30°以上的阶段坡面上作业时,必须采取佩带安全(或安全绳)或设置安全网、设立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带应在拴在牢固的地点,严禁对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带。

(7)整改时如发现有滑坡的现象,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到安全地点,不行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做好排险工作,待排险完毕安全后,才能继续作业。

(8)操作人员在距离地面超过2m(含3m)的高空或在30°以上的阶段坡面上作业时,必须采取佩戴安全带(或安全绳)或设置安全网、设立护栏等安全措施。安全带应当拴在牢固的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带。

(9)整改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登高、临边作业。

(10)凡进入砂石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穿戴好防护用品。

(11)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未如未处理,

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12)严禁作业人员站在危石、浮石上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安全;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多层作业。

2、工业广场无警告标志。

整改负责人:王光强

整改时间:4月20日前

整改资金;1000元

整改措施:

(1)、矿石场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2)、砂石场地界上2米范围内,无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植物和不稳定的矿岩等。

(3)、砂石场建立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4)、安全标志应符合GB14161-1993的要求。

通过本次整改一定会使砂石场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有所加强,砂石场在今后工作中一定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好转。

绥阳县宽阔镇光强砂石场二O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第20篇:(砂石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doc

梅列区陈大镇岐侠砂石场建设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梅列区房陈大镇岐侠砂石场(以下简称本项目)。 2.建设单位:梅列区岐侠开发公司 3.建设地点:陈大镇棕南村南岐自然村

4.建设内容:项目采砂面积3.18平方公里。项目建成后,年产砂石料5万立方米,其中:细砂3万立方米;混合砂1.2万立方米;砾石(1.2cm)0.35万立方米;碎石(1.2cm)0.45万立方米。

5.建设工期:2015年9月底开工建设,2016年12月竣工。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自筹。

二、评估内容

(一) 合法性

该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项开发、建设和销售手续均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合理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及工业、民用建筑等建设数量快速增长,而作为重要工程原材料的砂石料目前尚无有效替代品,其使用量剧增,明显推动了采砂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可行性

本项目拟建地点位于陈大镇。根据现有采砂区布局和本项目要求,将场区功能划分为:采砂区、砂石料堆放区、砂石料运输专用通道、办公生活区四大功能区。以适应货物运输顺畅、行人方便,又能合理分散人流和物流等生产经营要求。其中:砂石料堆放区要充分利用原有堆放场地,不再扩大;砂石料专用运输通道要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并尽量利用河床及滩涂沿河道走向布置,不得破坏岸上植被。且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可充分保证本项目

建设。

(四)可控性

该场地属于山区荒地,人烟稀少,地貌类型单一,地质结构简单,分布连续,厚度稳定,物理力学性质均匀,地层承载力较高,无不良地质现象分,适宜该建筑物的建设。而且,项目前期就广泛进行了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制定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稳定风险应当在可控范围之内。

三、风险预测分析

为从源头预防、减少不稳定因素,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和谐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小组采取项目公示、向专家咨询、发放调查问卷表、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发放问卷调查表30张,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全面客观地分析出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有五条。

(一)项目资金断链可能引发的风险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项目筹备资金链情况对项目材料供应、施工进度把控、进度控制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形成的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农民工无法按期获得劳动报酬的风险以及建设进度对工期交付时间的影响均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没有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疏于管理,工程质量就得不到保障,施工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的群体利益冲突。

(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风险

在建设期内,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粉尘,施工机械会有作

业噪声,挖掘机械及运土车辆对环境卫生的破坏的现象将不同程度的存在。可能对周围村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可能造成水源破坏的风险

工程项目地点为二级水源保护地,工程建设及后续生产会对当地水质造成破坏,村民饮水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造成群体利益冲突。

(五)可能造成征用耕地而引发的风险

工程项目需要征用耕地,会对当地的生态和景观造成破坏。而村民对于征地的预期与实际价格有差距,对于青苗补偿的价格也差距。易造成群体利益冲突。

四、风险等级

经过全面分析论证,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评估领导小组认为,本项目的实施,仅有少部分群众表示理解支持,大部分人有意见,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不建议实施。

砂石场违法开采工作汇报
《砂石场违法开采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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