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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汇报样(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57:3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设计

中北大学(朔州校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设计》

结课论文

专业:

环境工程 学号: 姓名:

浅谈矿山环境问题

摘要

五十余年来,我国矿业开发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矿山的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矿山的开发,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效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矿产资源的开采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破坏,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我们要对矿山环境如何治理改善,以及如何综合防治提出新的方法。

关键词:矿山环境,防治措施,水污染,综合防治

矿山的开发,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效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它不仅产生大量三废,而且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根据我国环境监测站历年来对全国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监测数据显示,目前主要存在的矿山环境问题主要有资源破坏、矿山灾害及环境污染三类。

(一)资源破坏矿山开采是以矿山地质条件为背景的,以矿产开发为诱发因素,受矿区构造特征及与之相关的区域地壳稳定性和人类经济活动等因素控制。矿山开采由于采矿回采率低、贫化率高和选矿回收率低;综合利用率低,许多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白白流失无回收;乱采乱挖现象严重存在,破坏矿产资源的埋藏条件,使许多矿山的开采寿命急剧缩短等原因,矿产资源流失现象相当严重,使许多矿山迅速贫化枯竭,导致环境的严重破坏和资源的流失。同时,矿山资源开采导致土壤结构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并且其造成的土壤环境破坏几乎不可恢复。由此而引发的水土流失加剧,淤塞污染水体,增加扬尘,导致植被破坏、地质遗迹破坏、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影响破坏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二)矿山灾害无论是地下采矿还是露天开采,都要剥离覆盖岩层,开掘大量的井巷,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露天开采一吨矿石通常削离5-10吨覆盖的岩土),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因此,矿山的长时间开采,累计开采厚度的增大,废石和尾矿的堆存不当和矿山开采不当极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灾害,更有可能因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险。如地下开采常引发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导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

(三)环境污染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尤其采矿的围岩废石和选矿的尾砂尾矿)由于经营管理以及生产地理位置的限制,废石的堆场和尾矿坝选址的不合理,会经过渗滤、扬尘等途径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粉尘、烟尘和SO

2、CO、氮氧化物等废气,如不经过很好的处理以达标排放,会对矿区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采、选、冶生产过程产生含悬浮物、盐类或矿业废水中的COD、悬浮物、化学盐类油类物质、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如不经处理,任意排放,会对矿区周边水、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矿区周边的农牧业生产 防治对策

矿山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不但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诱发矿山企业与当地群众矛盾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矿区的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发展。矿山环境的脆弱性和矿业活动的持续性决定了矿山环境问题必然长期存在。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防治矿山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建设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矿山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政府严格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考核与问题责任追究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制度等,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力度,以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恶化的趋势。

(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合理有效的矿山环境监管机制是矿山环境恢复的基础和保证[4],通过对环境监管机制的探索与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矿山环境监管工作模式、职能分工,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在严格审查矿山开采方案的同时,注重对矿山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和恢复工程计划的审查,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因审批不当,造成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促进建立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机制,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督促矿业开发公司建立环境管理系统,把对矿山环境管理的承诺落实到组织战略和日常规划的运作中,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对自身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评价和反思,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治理矿山环境,恢复矿山环境生态系统。大力提倡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出,注重绿色科技在环保和资源开发中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

(四)加强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矿山环境恢复从源头上放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矿业模式。同时采取相应的矿山环境修复技术,如生物修复技术(利用各种生物过程处理环境污染)[6]和地球化学工程修复技术(将地球化学作用于改造环境)[7]等,促进矿山环境的恢复。保护矿山环境的具体措施

矿坑水的综合利用和废水、废气的处理

一、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二、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三、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

四、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

五、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放回收利用技术,将其用于发电、制造炭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废弃地复垦

一、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二、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三、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四、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五、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结语

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不断改变和破坏矿区周围的环境,产生和遗留了大量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矿区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如何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做好自治州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研究并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

推荐第2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关于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企业名称:

开 采 矿 种:

采 矿 方 式:

地下开采

矿 区 面 积:

平方公里 矿井服务年限: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号):

根据《关于暂停煤炭矿山企业限期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的通知》“并国土资发【2014】14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并办发【2014】12号”文件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暂停全市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限期缴存和土地复垦费的预存。我矿暂时不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世纪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尽快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资金20.86万元,严格按照《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太原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的规定,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提出的措施,在本矿开采结束前按照批准的方案保质保量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若转让采矿权时,由受让人承揽所有治理义务。

4、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5、如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同意接受采矿许可机关的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w公司承担,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公司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推荐第3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附件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责 任 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二○○八年五月 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 (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定、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等相应管理工作。

2、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实保护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 万元,首次应交纳 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2、负责开展 矿山(面积 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1)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2)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4)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要保质保量,满足当地地质环境安全要求。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章) (章)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编制大纲(试行)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精神,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保障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指导和规范煤炭企业方案编制工作,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及其它矿业开采的企业。

一、总则

1、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的行政法规、条令、条例、规章。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及相关煤炭、国土、林业、水利等行业规划。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

其它有关文件(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专项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指导思想: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注重现场调查,查阅技术资料,核实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归纳分析;科学设定指标体系,按阶段明确主要恢复治理任务,按时期排定重点工程;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破坏少、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推进煤炭企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良好的矿区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原则

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定期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进行实施,要定期进行评估,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要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企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煤炭生产中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并逐步解决历史存留的生态环境问题,把煤炭企业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根据煤矿企业生产情况,对新建矿井,应突出预防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内容;对生产历史长的矿井及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突出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顺序,逐步对煤矿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3)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统一”的原则

针对目前已存在和今后可预测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既要立足当前技术和资金投入、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建设

2 施工的装备和水平的实际,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又要考虑国家政策调整,相关标准提高,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因素,使方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坚持“规划协调”的原则

方案制定中标准的设定,方案中生态保护、恢复治理等重点工程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规划及其它规划相衔接,并统筹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的协调性。

3、方案编制时限

方案以编制前一年为基准年。目前,以2008年为基准年,近期2009~2010年,中远期2011~2015年。原则上五年为一个编制和实施期,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一致。

方案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4、确定方案涵盖范围

方案应涵盖煤矿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影响区。对被整合矿井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应一并纳入方案处置。

5、初步现状调查、收集资料

确认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完成,属于正常生产的合法企业。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或计划,了解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趋势,与周边小煤矿的关系及煤炭资源整合情况;收集矿区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调研企业生产工艺、开拓方式,分析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主要包括地表沉陷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生产功能下降情况;矸石占地、自燃及其环境污染情况;煤炭开采地下水污染、破坏及水土流失现状,采煤引起的人畜饮水困难;采煤对森林

3 资源、湿地及物种资源的破坏情况;煤炭运输、工业场地“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情况;因采煤引起的其它环境等问题。

在初步调查、收集资料基础上,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科学综合分析本企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依据国家的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设定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并设定所应达到分项的技术指标要求。

6、确定技术路线,编制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确定技术路线与工作方案。

对于新建项目,侧重对资料的研判,针对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保篇、环保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等提出的生态环保措施,结合矿区实际及资金保障情况,区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年度资金安排;

对于生产矿井,应加大现场踏勘、勘测工作,建议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进行现场实际调绘,摸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之后,结合矿区实际及经费情况,区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年度资金安排。

二、方案基本内容

方案成果包括文本和相关附图。

文本要求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层次清楚,具有可操作性。基本内容包括:

(1)总论

说明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方案涵盖范围、执行时限、技术路线等。

4 (2)区域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 ① 区域自然条件

企业位置、井田范围及交通状况;矿区气象、气候;地表水、地下水等。

② 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及地层、地质构造等。 基本图件:地理位置及区位图、地层综合柱状图 (3)企业生产及工程概况 基本内容:

① 矿山开采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趋势,资源状况、生产能力,与周边小煤矿的关系及煤炭资源整合等基本情况;

② 项目基本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

③ 生产现状,包括总图布置、开采工艺、开拓布置等; 基本图件:总平面布置图、开拓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4)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及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分析 定量分析煤炭开采生态破坏类型、程度、范围等。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明确本企业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分析煤炭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矿井排水)及其环境污染状况;掌握目前采煤生态环境破坏的控制、恢复治理重建情况,了解其综合利用及恢复重建水平。

基本内容: ① 生态破坏

5 针对煤炭企业生产特点,分区说明生态破坏情况(新建企业,根据环评预测结果说明方案实施期内生态破坏情况)。

a、采空区分布情况,包括位置、范围、采空时间、采空煤层,采空区内地下水存积情况;结合采空区情况,查明地表沉陷分布位置、沉陷形式、破坏地表植被及其他地被物情况;

b、矸石场生态破坏和影响; c、工业广场生态破坏和影响; d、运煤、运矸道路生态破坏和影响;

e、结合区域生态状况,说明企业生产造成的主要生态问题,以及需要优先解决的生态问题。

② 环境污染

a、调查企业目前环保装备水平、运行状况、是否满足现行环保要求等;

b、根据调查结果,说明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需要优先解决的污染问题。

③ 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分析

结合煤矿开拓布局、采掘规划或计划,采用科学方法,对采煤在规划期内不同年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预测分析。

基本图件:

生态环境现状图,图中应注明项目位置、井田境界、主要道路、主要水系、河流与湖泊、土地利用、植被、水土流失情况等信息。

生态破坏现状图,包括地表沉陷、矸石场占地等信息。 规划期地表沉陷预测图 (5)综合整治目标、指标

6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政策,确定企业综合整治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及其指标体系,可参照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增、减有关指标。

基本指标:“三废”达标排放率、破坏土地复垦率、工业广场绿化率、专用道路硬化率、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煤矸石安全处置率、矿井水重复利用率。 (6)主要任务

根据现状调查及有关预测结果,结合综合整治目标、指标,明确各时期主要任务。

(7)治理工程及投资估算 基本内容:

按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分轻重缓急设置工程内容。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内容、施工方法、施工工程量、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工期与进度以及投资概算。说明建设目的及预期达到的效果。附恢复治理工程总表。

基本图件: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布局图。图中应包括方案中综合整治工程的主要信息;综合整治方案中各项工程的配套专业图件。

(8)方案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明确年度经费来源及数量。对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9) 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提出实施方案的组织管理、工期及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10)方案附图要求

7 A:各分项要求的附图

B:生态环境恢复综合整治效果图

分项要求的附图图件比例尺一般应为1/10000—1/50000

山西省环保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推荐第5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办件类别: 特殊承诺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审批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任务书(矿山项目不要求);

2 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及勘查报告(矿山项目不要求);

3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矿山项目提供经审查备案的“治理方案”或施工设计);

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 参建各方的中标通知书(委托书)、合同书;

施工资料:①开工报告施工报告;②工程竣工图;③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及多媒6 体汇报;④全部工程的自检、表报;⑤工程实施各阶段现场照片集;⑥工程实施的记录短片(15分钟左右);⑦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7 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过程中的全套监管文件及表报;

需提交材料:8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9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资金使用资料:①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矿山项目不要求);10 ②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矿山项目不要求);③工程决算书;④工程审计报告;

11 工程管理工作简报;

验收应准备的被查资料:①工程招投标文件(业主);②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③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④分部工12 程质量评定资料;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⑥《会议纪要》资料;⑦监理资料;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⑨竣工图纸;⑩施工过程的录像及影集资料;⑾各种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⑿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⒀竣工审计资料。

收费名称、依据不收费。及标准:

推荐第6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2013年3月27日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

1 复和治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第七条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条 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九条 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条 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

2 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铺垫表土,污染土壤修复、输排水、废石覆盖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项目总投入和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3 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各年度投资,并核定总目标和各年度目标。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涉及到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决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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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的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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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人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人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人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人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人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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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

一、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制度建设

1.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激励制度

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内容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2009年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在这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立秉承的原则、对象、治理的主体等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落实。[1]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据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的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落实,并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的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的具体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9条规定“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许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弹性较大、稳定性不强的风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规章制定的灵活性。

2.地方相关制度建设 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法规中,也包含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政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另外辽宁等其他省份也提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虽然大多数省份在政策法规中提出了鼓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但具体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有些省份甚至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设经验探索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通过整治复垦可形成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偿矿山废弃地的整治资金缺口”。福建省福州市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桃山特大型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区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政策既消除了地灾,又增加了3000多万招拍挂地价款的收入;清流北山滑坡治理与造地相结合,通过北山滑坡治理,填土造地可开发区域面积1027亩,新增用地将用于清流城市建设,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将为清流再造一座城。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余留资源开发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在整治最终境界的前提下,确定余量资源,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句容市对市域内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利用句容少姑山建筑石料灰岩矿能再利用开发的特性,允许治理者对部分废弃矿山利用余量资源,将其折算为治理费用,政府不再出资用于治理。福建省泉州市针对位于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的地质灾害区治理,提出“以矿救灾,整体搬迁”的工作思路,利用废弃矿山的残余资源量折算治理费用,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拍卖采矿权使用费5000多万,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村中余留资源转让给潘田铁矿,人均获得5000元收益,另有1000元作价入股,每年村里可得200余万元的分红。

3.与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各地方政府以旅游景观建设和旅游开发为纽带,以旅游项目开发模式筹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浙江省绍兴市永兴石料厂治理工程,投入治理资金1100万元,治理面积16.8亩,治理后的项目工程成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出台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裸露山体的治理,以闭坑的采石场为基础,建起集志、海翔、仙灵旗等10多家休闲农庄,发展了当地的乡村旅游,壮大了第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福建省长乐市将市域内废弃采矿点改造成公园,利用公园设施、景点的冠名权资源,吸引了烟草公司、保险公司、华能电厂、市建筑协会等团体的资金投入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与税收、金融优惠扶持政策相结合

山东省济宁市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优惠政策。规定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后实行减半征收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收益和土地权属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3年内免交合同定购任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并延长承包经营期限,种植业可延长到30年,养殖业可延长到50年;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复垦治理的,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广西梧州市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上,针对地质灾害的治理,除加强财政投资外,还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如枣冲小区安置房二期采取先由开发商建设,再转交给政府的BT模式(Built-Transfer,建设-移交)。对治理后适宜建设开发的地块,采取拍卖出让和城市开发等商业化运作方式。

5.与行政、保障民生政策相结合

部分省市(县)出台政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保障民生的政策相结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庆市通过整合土地整理、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结合市级地灾专项资金,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将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撤出危险区域,从而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至2010年,通过“金土工程”的实施,共计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811户29543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农村道路、美化了农村面貌,降低了新村建设占地面积,仅马建乡庞湾、台子、刘垴,新营乡玉皇沟村4个搬迁避让点至少净增耕地100亩,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4亩,耕种条件得到基本改善。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所需的治理资金供应和保障庞大

从待治理的矿山数量来看,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8年4月)显示,受调查的113390个矿山中,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矿山有8457个,受到较严重影响的矿山有54091个,受到轻微影响的矿山有39088个,需要在全国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12个,要治理的矿山总数为15678个,其中近期治理的矿山数为7080个,远期治理的矿山数为8598个。从全国矿业开发破坏的土地面积和已恢复治理面积的差距,同样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为165.8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90.9万公顷,露天采坑52.2万公顷,采矿塌陷20.3万公顷。而我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15.5万公顷,尚达不到破坏土地面积的10%。2007年,11.3万公顷矿山土地被损坏与占用,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3.8万公顷,占年新增损坏土地的33.63%。

2.缺乏多元投资机制

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人类特定群体的某种特定需要为内在驱动动力。政府投资是为了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为了落实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原则,以及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缓解约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本身的投资、需求、效用偏好,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使是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的两种目的或两者之一。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如何优化配置好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活动,如何发挥政府资本的导向、补缺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机制,如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作用,是削减中央政府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包袱、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基础。根据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为指向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建立法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3.缺少引进民间资本可操作性细则

虽然有些省份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对于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恢复治理的工作,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四、相关建议

1.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

政府以公开、公平、诚信为基础,对需要治理的矿区地块采用定期公开招标公示制度,治理地块的投资底价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治理地块的底价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投资人,可通过投标、挂牌的方式获得指定地块的治理权。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经投资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用途,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

财政方面,政府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在预算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产业实行大额度补贴等;税收方面,对于民间资本可采取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金融方面,政府可为民间投资商提供一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银行取得授信,以及制定民间投资商可获得一定利率优惠、适当延长其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合,各部门从其职能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扶持 财税、金融、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人具体技术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多渠道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替代和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核准、审批及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产业扶持政策,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4.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与土地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鼓励政策。合理分配企业、政府、农民利益,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积极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渠道。尽快出台系列政策,明确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使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得到相应的利用。

作者:罗小利 侯冰 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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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 雄 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年 月 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

立责任书双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因新申请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采矿权□、改变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改变开采方式□、其他□),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履行采矿权人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区自然地质地貌景观或珍惜地质资源遗迹、开展矿山土地复垦等。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范围包括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矿区范围及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范围。

第七条 采矿权人在进行矿山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矿山建设主体工程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采矿权人在进行采矿活动同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活动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工作。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达到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章 保证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保证金,按核准的矿区面积交存保证金 元,并一次性交清。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分期恢复治理工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采年限,按一定比例逐步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但保证金余额不得少于保证金总额的15%。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或最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矿权人的验收申请后,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按本责任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采矿权人返还本息。

第十六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限期恢复治理经复验合格后,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使用其交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实施恢复治理。

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完成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交纳不足部分的费用;保证金及利息有节余的,其余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六章 责任书的终止 第二十条 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的,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责任书终止,双方重新签订责任书:

(一)采矿权人改变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二)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书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责任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各一份。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章): 采矿权人(章): 住所:楚雄市阳关大道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3159973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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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制管理体系。开展全区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国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环境数据库系统。

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对废弃矿山要积极利用多渠道资金,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试点工程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十五\"期间选择石嘴山矿区、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镇北堡矿区及灵武东山矿区等五个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附表10,附图5),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及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勘查与整治。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及矿区减灾防灾工作。

第11篇: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条件

1、采矿权人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担单位,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完成全部(采矿权人可完成部分)恢复治理任务,经自验后方可申请验收。

2、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当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范围、综合整治方案及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及矿山生态环境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效益分析等,并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

二、验收组织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验收,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安排。

三、验收依据及内容

(一)验收依据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应依据《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验收内容

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情况;

2、地下水均衡恢复、水土污染防治情况;

3、废石、废渣堆、排土场、贮灰场和尾矿库的整治情况;

4、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情况;

5、其它矿山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情况。

四、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与受理

采矿权人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承担单位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验收申请受理后,由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验收程序

1、由受理验收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地质、工程、环境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一般为5-7人。

2、验收组在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听取采矿权人或工程承担单位的汇报,并对各种原始资料、档案、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查,经讨论后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3、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采矿权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和验收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用金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矿权人或工程承担单位,按专家验收意见继续实施恢复治理工程。

第12篇: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号);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7月28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 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 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 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 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 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通过技术措施,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安全、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危及社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地质问题或灾害隐患作为首要任务。

(二)与区域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尽可能保持当地自然的基本特征,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的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

(四)遵循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治理工程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兼顾相关现行技术标准的原则。

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及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不包括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

矿山废水、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在本标准中只对废水处置提出一般性要求。

五、标准提出与解释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与达标程度基本要求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对象和目标,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分为六类: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类、土地整治类、生态恢复类、矿山公园类、水资源恢复治理类、综合整治类。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范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和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达标程度基本要求

(一)矿业活动导致的失稳地面斜坡或露采边坡,经工程措施治理后达到稳定状态,相关的滑坡、崩塌、危岩体、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已排除或得到治理,已消除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二)矿山露天与地下采矿形成的露天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塌陷区、地表移动变形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工程治理,如回填复垦、种草植树、蓄水养殖等,受损土地得到再生利用,生态与景观环境已经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停产、转产矿山地下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闭坑矿山对采空区已进行必要的封闭或充填,矿区无重大塌陷隐患。废水井已及时回填。

(三)矿山固体废物堆场(排土场、废石场、废矿渣场、尾矿库等)已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整治。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已进行整理,边坡经整治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影响人居安全、耕地与重要设施的地段已修建拦挡工程和截排水沟,能有效防治堆场边坡垮塌或产生泥石流危害。

--矿山采矿、选冶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的固体废物,已设置防水、防渗漏措施,覆土石深埋,在地表或边坡无出露。

(四)尾矿库已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灾害防治,消除了病库、危库、险库灾害隐患,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五)矿山采矿与选冶产生的有毒有害的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闭路循环利用,未循环利用的部份已收集并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六)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污染、破坏的土地和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及其压占的土地,已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土地复垦,达到了新的利用状态,并符合相应土地用途的技术标准。对不适于新土地用途的堆场已平整覆土,恢复植被,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已经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矿山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和地下水资源枯竭影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治理,解决了当地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

(八)矿山地质灾害危害与地质环境影响严重,难于恢复治理的,受灾群众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一、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类标准

矿山建设与矿业活动过程中引起的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标准分为:矿山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标准;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矿山泥石流治理标准。

(一)矿山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治理标准

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具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滑坡、崩塌必须进行治理,对影响较轻的滑坡、崩塌只作一般性治理。治理标准分为已发生滑坡、崩塌灾害区的治理标准和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的治理标准。

1、已发生滑坡、崩塌灾害区的治理

(1)滑坡、崩塌未稳定地段,已实施工程措施治理,完全消除了安全隐患,其工程类别选用(见隐患点防治)、施工程序、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滑坡周界外与崩塌后部以及处于稳定状态的滑坡体、崩塌体上已因地制宜地修建了截、排水沟疏导地表水流,不存在地表水下渗引起的不安全隐患。

(3)因滑坡、崩塌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治理,如回土复垦或植树造林,其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污染已消除。

(4)滑坡、崩塌治理工程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由矿山安排资金予以迁避,安置工作到位,群众情绪安定。

2、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的治理

(1)已采用与滑坡、崩塌隐患体类型、规模、稳定状态与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方法,彻底消除了不稳定因素。防治工程的选用,如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其工程质量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2)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的重点治理工程具备有相应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

(3)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所完成的防治工程与周边环境协一致,不存在新的环境地质问题。

(5)经论证,不需治理的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已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牌、围栏等。

(6)经论证灾度、灾变等级高,难以治理的崩塌、滑坡灾害隐患点(区)对可能危及的人民生命财产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处置,对隐患体设置监测预警措施,能确保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矿山地面变形破坏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矿业活动引发的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地面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经治理后达到再生利用状态,并确保地面建筑物与人居环境的安全。治理标准分为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治理标准和矿山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1、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

(1)矿山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安全矿柱或禁采区,其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或者对采空区进行了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陷或塌陷隐患。

(2)矿山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已经回填、夯实或在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注水泥砂浆(或尾矿砂浆)措施,地面沉陷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3)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坑、槽、地裂缝经回填复垦,已达到土地新用途的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缮,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缮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沉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2、矿山地面岩溶塌陷

(1)矿井矿坑与溶洞直通的放水孔或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浆注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控制。

(2)岩溶发育的矿山,已采取措施疏导地表水流、分洪、加固河床或河流改道,地表水渗漏已得到防治。

(3)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采取措施回填复耕或重建植被体系。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与基础设施影响严重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三)矿山泥石流治理标准

矿山开采弃渣不当、排土(石)场、矿渣堆场或尾矿库坝失稳引发泥石流对人居环境、农田以及生态景观造成危害地区,必须进行恢复治理;对存在泥石流灾害隐患的尾矿库、排土(石)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消除泥石流灾害隐患。

1、对矿山排土(石)堆、废石废渣堆场的不稳定边坡已进行加固、衬砌护坡工程治理,对堆积台面已逐层回填碾压密实;对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的废土、废石、废渣已深度覆盖,在边坡处无出露,并设有防渗措施。

2、矿山排土(石)场、废石、废渣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农田、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对地表景观有影响的,修建有拦挡工程,其工程质量牢固,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3、排土(石)场、废渣场上方及旁侧应依山就势修建截水沟、排水沟,有效疏导地表水流,防止地表水对堆场的冲刷。

4、对影响排土(石)场、废渣场稳定性的河溪,已在其上游修建拦档坝、截洪沟等工程,能有效防治河溪下泻洪水直接对堆场的冲刷,消除了产生泥石流灾害的隐患。

5、当地农田、地表景观因矿山泥石流、废石废渣流受到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对因泥石流、废石、废渣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6、因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已修复。

7、存在隐患的尾矿库坝,已采取相关的工程措施治理,治理后库区边坡与坝体已达到稳定状态,不存在安全隐患。

8、尾矿库区防洪设施完善。

①新建、在建与闭坑矿山的尾矿库区,特别是山谷型、河谷型尾矿库,设置有符合质量标准的防洪系统。

②尾矿库常用的防洪排水构筑物包括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道、溢洪道和截洪沟以及地表的溢洪道和截洪沟等完好,能达到防洪安全要求。

③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 (渠)道已进行疏浚,排泄畅通。

④山谷型与河谷型尾矿库受河溪下泻洪水直接影响较大的,在上游已修建有拦挡坝、截水沟或洪水分流等水工建筑。尾矿库坝与防洪系统建设,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土地整治类治理标准

因矿业活动占用、污染、破坏和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导致的受损土地或占用地,根据其不同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按照新的土地复垦利用方向进行回填、平整、覆土及综合整治,达到新的土地利用状态。矿山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有:用作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设用地与水域多用途开发等。

存在重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的采矿场、废石场和尾矿库等场地,不能作为耕地、园地、牧草地、水产养殖水域开发,避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建康。

(一)耕地恢复治理标准

1、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 30cm。

2、土地平整度:用作水田,场地平整度一般不超过2~3°。

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

4、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一般耕地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作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5、排灌保障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在70%以上。

6、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7、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

(二)园地恢复治理标准

1、土层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2、土地坡度小于20°。

3、土地酸碱度,pH值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以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

4、排灌保障率。建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5、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三)林地恢复治理标准

1、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

2、土壤酸碱度,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3、建有防洪设施,洪涝频率一般林地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防涝标准在一年一遇。

4、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植被恢复效果参见表3-1\"验收判断标准表\")。

表3-1 验收判断标准

┌─────────┬──────────────────────────────┐│

施工三个月后的植物生长状态 │├────┬────┼──────────────────────────────┤│

│ 植被率30-50%(木本类10株/㎡) ││

│ 合 格│ ││

│ 植被率50-70%(木本类5株/㎡) ││

├────┼──────────────────────────────┤│ 木本群│

│草本覆盖70-80%,木本类1株/㎡ ││ 落类型│ 保 留│到处可见发芽,但边坡整体看起来成裸地状,该种情况待过1-2个月 ││

│再观察(如果是在不当时期施工的情况下)。 ││

├────┼──────────────────────────────┤│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

│ 不合格│ ││

│草本覆盖超过90%,压迫木本植物,该情况应剪草后看情况采取措施│├────┼────┼──────────────────────────────┤│

│ 合 格│距离边坡10m进行观察,边坡整体呈现\"绿\"的景观,植被率70-

││

│80% ││

├────┼──────────────────────────────┤│ 草地型│ 保 留│发芽超过10株/㎡生长迟缓。待1-2个月后观察,或植被率50-

││

│70%的程度 ││

├────┼──────────────────────────────┤│

│ 不合格│ ││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

│植被率小于50% │└────┴────┴──────────────────────────────┘

5、林地恢复治理的其他指标可参照执行《森林土壤测定方法》 (GB78(30-92)- 87)、《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等相关行业标准。

(四)牧草地恢复治理标准

1、复垦的牧草地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草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

2、部份浅采场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整度不超过25°。

(1)排土(石)场用于牧草地,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厚度2cm以上,其边坡坡度小于30°。

(2)废石堆中易风化类型复土厚度在 30cm以上,不易风化类型复土厚度在0.50m以上。

(3)尾矿库、贮灰场用作牧草地的一般复土厚度50cm以上。

3、建设有牲畜可饮用设施,水源保证率在100%。

(五)建设用地恢复治理标准

1、矿山露采场、塌陷区(沉陷区)、排土 (石)场等开发整理时,已进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达到的地质环境基本条件如下:

(1)露天采场边坡稳定或失稳边坡经工程治理,坡比合适,不存在滑坡、崩塌、危岩灾害隐患;场区稳定,不存在岩溶塌陷。

(2)塌陷(沉陷区)建设场地,采空区已经治理,基本达到稳定,3年内地基沉陷量不超过1cm。

(3)排土(石)场建设场地,具备有至少 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或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措施,经测试场地稳定性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开发整理建设场地基建标高符合防洪要求,并因地制宜建设有地表、地下排水系统,满足防洪、排涝要求。

3、开发整理建设场地填料应分层夯实,其密实度已达到相应建设用地的要求。场地填料中无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

4、存在重金属污染、酸碱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的场地,必须设置防渗漏、防污染设施,且不能作为民用建筑用地。

5、矿山露天采场、塌陷区、排土(石)场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时,其土地条件应达到 GB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六)水域开发用途标准

1、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

2、开发水域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养殖用水域应达到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农灌水库、山塘水域应达到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3、蓄水场区及周边的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污染源已进行清除,不会对蓄水区水质造成污染。

4、蓄水场区应修建有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

5、有充足的水源,能够满足蓄水、养殖的需求。

6、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三、矿山公园类治理标准

1、采空区、排土(石)场等矿山活动遗址的稳定性好,地下采场遗址不存在岩体塌落和巷道大量充水与突水的可能性,安全有保证。

2、有配套完善的供水、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设施。

3、改造为景观水域、娱乐用水水域的,其水质应达到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4、利用露天采场、排土(石)场建设园林公园,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重点,立地环境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种植的树种观赏性特征突出,乔、灌、草合理配植,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5、开发为矿山公园的应有保存完好的探、采、选、冶、加工等矿业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并具备游览观赏、科学考察价值和教育的功能。

四、生态恢复类治理标准

1、矿山受损、压占土地植被恢复所选择的目标植物和群落类型适合于矿山的生态环境条件并与当地生态景观协调一致。

2、矿山植被复绿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的适宜条件应符合表3-2要求。

3、矿山植被恢复效果验收判断标准见表 3-1。

4、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其他指标可参照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 T183372-20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等相关行业标准。

表3-2

地面斜坡与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的适应条件

┌─────────┬───────┬──────────────────────────────┬─────┐│

适用条件

│ 边

│ 施工

││ │

├───────────┬────────┬────┬────┤

││

│ 应用地点

│ │

│ 季节

││方法

类 型

坡 率

│ 坡高

│稳定性 │

│├─────────┼───────┼───────────┼────────┼────┼────┼─────┤│ 铺草皮法

│缓坡

│土质及强风化边坡 │

<1:

1 │<10m

│ 稳定 │春、秋

│├─────────┼───────┼───────────┼────────┼────┼────┼─────┤│

│陡坎、马

│ │

││ 植生带法

│道、坡面凹

│坡质边坡或人工回填

│ 1:1.5-1.2 │<10m

│ 稳定 │春、秋

││ │陷处

│ │

│├─────────┼───────┼───────────┼────────┼────┼────┼─────┤│

│ │坡质及强风化边坡或人 │

│<10m

│ 稳定 │ 春、秋 ││三维植被网法

│坡面

│ 1:1.5-1.1 │ │

││

│工回填 │

│├─────────┼───────┼───────────┼────────┼────┼────┼─────┤│ 香根草篱法

│缓坡

│土质边坡

│ 1:1.5-1.1 │<10m

│ 稳定 │ 春、秋 │├─────────┼───────┼───────────┼────────┼────┼────┼─────┤│ │陡坎、马

│ ││ 挖沟植草法

│道、坡面凹

│软质岩边坡

│ 1:2.5-1.1 │<10m

│ 稳定 │春、秋

││

│陷处

│ │

│├─────────┼───────┼───────────┼────────┼────┼────┼─────┤│ 土工格室法

│缓坡

│岩质边坡

<1:1 │<10m

│ 稳定 │春、秋

│├─────────┼───────┼───

────────┼────────┼────┼────┼─────┤│ 浆砌片石骨

│坡面

│土质及强风化边坡

│ 1:1-1:1.5 │<10m

│ 稳定 │春、秋

││

架植草法

│ │

│├─────────┼───────┼───────────┼────────┼────┼────┼─────┤│ 藤蔓植物法

│陡坎

│各类边坡

│ >1:0.3 │

│ 稳定 │春、秋

│├─────────┼───────┼───────────┼────────┼────┼────┼─────┤│ 喷混植生法

│陡坎

│各类边坡

│ 稳定 │春、秋

│├─────────┼───────┼───────────┼────────┼────┼────┼─────┤│ 客土喷附法

│陡坎 │各类边坡

│ <1:0.

3 │

│ 稳定 │ 春、秋 │├─────────┼───────┼───────────┼────────┼────┼────┼─────┤│ 液压喷播法

│陡坎

│地质边坡或人工回填

│ 1:1.5-1:2 │<10m

│ 稳定 │ 春、秋 │├─────────┼───────┼───────────┼────────┼────┼────┼─────┤│ 栽植木本植物法 │ 堤坎、坡脚 │ 坡脚 │

│ 稳定 │春、秋

│└─────────┴───────┴───────────┴────────┴────┴────┴─────┘

五、水资源恢复治理类标准

(一)矿山水资源恢复治理标准

1、矿业活动引发的采空区塌陷与岩溶塌陷(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地表移动变形),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碎石回填夯实、浆砌片石、防渗铺垫、注浆固结等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2、矿山河床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重,导致地表水漏失,防渗堵漏效果差的地段,已修建了过水渠道,或进行了河流改道。

3、矿井疏干抽排地下水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已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如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供水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4、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5、根据恢复治理的水体功能目标,分别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19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 1985)。

(二)矿山水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1、矿山建设有矿坑水、选矿废水、有害固废淋滤水以及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规模、工艺技术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排放水质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矿山已采取了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水措施,矿坑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

3、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集排水工程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水、废液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4、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没有违法向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的现象。

5、矿区内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或《城

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六、综合整治类标准

同一矿区具有两种以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的为综合整治类型。综合整治类的验收参照相应标准进行。

第13篇: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规划专题)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

市、县矿山环境现状及保护与治理对策

(编制参考提纲)

一、前言 ........................................................................................................................................................1

(一)我国矿山环境环境保护存四难题 ........................................................................................................1

(二)我国矿山环境三大治理措施 ................................................................................................................1

二、报告编写依据 .........................................................................................................................................2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原则及指标 ...............................................................................................3

(一)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 ....................................................................................................................3

(二)矿山环境现状评价原则 ........................................................................................................................4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指标 ....................................................................................................................4

四、XXX市(县)矿山环境现状描述 ...........................................................................................................4

(一)XXX市(县)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整体现状 .......................................................................................4

(二)矿山环境现状描述 ................................................................................................................................5

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

六、减缓措施与推荐方案 .............................................................................................................................6

(一)减缓措施 ................................................................................................................................................6

(二)推荐的方案 ............................................................................................................................................6

七、新建矿山 ................................................................................................................................................6

(一)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6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 ....................................................................................................7

八、生产矿山与闭坑矿山 .............................................................................................................................8

(一)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8

(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8

一、前言

(一)我国矿山环境环境保护存四难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四个主要难题。

地方政府和企业缺少环境保护意识: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现象较为严重。很多矿山企业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恢复的相关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系,没有完善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责任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未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臵条件,使矿山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空白点”。

矿山环境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矿山多处于偏远地区,污染物排放在初期往往不易被发现,这给矿山环境保护执法带来了更多困难。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矿山环保执法能力薄弱。

矿山环境环境历史欠账严重: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能有效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环境被破坏后,很难恢复治理。

(二)我国矿山环境三大治理措施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总局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环境保护工作。

首先是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其次是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使矿山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是建立矿区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产业政策的调控作用,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山环境治 1

理保护、监督的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实施治理的主体。同时建立矿山、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二、报告编写依据

由于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这一命题的调研工程量较大,尤其是治理对策涉及到很多深层次问题,显得更加困难,因此,报告立足于现有资料和工作基础,对xxx市(县)矿山环境现状进行概略性描述,选取典型矿区进行保护与治理对策研究。

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其中,第二章指出:市级以上及有关部门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写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评“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四章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一改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总是处于决策链末端的情形,从法律层面上要求从源头上解决保护环境问题。

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还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内容也只是引导和启发性的。因此,本报告依据如下:

1、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定义(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环境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对其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及评价结论。

2、省(自治区)级对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评价和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区域,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建立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补偿制度;建立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动态监测体系”。

3、xxx市(县)“十二五”规划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至2015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质量有明显的改善,环境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2)主要目标,以减量化和资源化为核心,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利用原材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力发展综合利用,提高尾矿等的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重点探索、推广提高尾矿回收率和利用率的技术方法。对不能综合利用而必须填埋或暂时贮存的工业 2

固体废物,选择好填埋或贮存地址,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在环保部门监控下进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加强尾矿坝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尾矿坝垮塌事件。

(3)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努力遏制环境环境恶化的趋势,促进自然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提高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启动环境市创建工作。全市(县)森林覆盖率高于75%。

(4)政策与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环境恢复。重点实施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程。

矿山环境恢复与重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片治理,以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矿山资源,控制矿山数量和规模,做好土地复垦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矿山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环境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提高矿山业主的环境风险意识,矿山开发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治理设施,如建造拦渣坝、挡土墙、挖鱼鳞坑等工程措施,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特别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抓好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区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的查处。

对xxx市(县)的xxxx等脆弱的环境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继续加大力度对xxx市(县)xxx等水土保持试验基地进行综合治理。

按照“污染者负担、破坏者恢复”原则,强化环保监督,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增加环保投入。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原则及指标

(一)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

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部署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建设保障能力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矿产资源规划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矿山环境现状评价原则

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环境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整体性原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

3、公众参与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

4、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

5、可操作性原则:应当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应具有可操作性。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指标

根据以上原则,本次报告选取了尾矿废渣排放量、土壤侵蚀量、废水排放量、占用农田面积、覆盖农田面积、污染农田面积、水土流失及沙化土地面积、经济损失、矿山环境治理率、土地复垦率、植被恢复率、尾矿废矿综合利用率、废水处理率等13个评价指标。

四、xxx市(县)矿山环境现状描述

(一)xxx市(县)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整体现状

“十一五”期间,xxx市(县)重点进行了地质灾害整治、小流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环境恢复与重建等工作。xxx市(县)政府通过了《xxx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整治。继续在全市区域内进行不同规模的小流域治理工程。严格控制矿山开发秩序。关闭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低技术含量的加工区,搬迁了xx多家加工企业,建立了符合要求的交易、批发市场,并制定了矿山污染及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将xxx亩废弃的矿山开采场治理改造成林地,对已毁山体治理要达到70%。

存在问题:

1、部分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群众的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少数地方和部门

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对环境保护和恢复建设工作不够理解、不太支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2、随着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威胁加剧。工业污染、生活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使饮用水安全日益受到影响。既要解决遗留的环境污染和恢复建设历史欠帐,又要紧跟经济快速增长步伐,环境保护与建设任务较重。

3、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任务繁重。我市缺乏与目前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统一环保监管机制,环境保护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手段落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矿山环境现状描述

xxx市(县)存在三类对环境有消极影响的矿山,第一类是对地质环境大规模破坏难以修复的,如露天采石、采砂岩矿、采花岗岩矿等采矿场;第二类是对地质环境大规模破坏可以修复的,如露天开采的钛铁砂矿、高岭土矿、砖瓦用页岩矿等此类采矿场;第三类是造成地表塌陷,地灾发生概率较高的,如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矿山。各类矿山分述如下:

第一类,xxx,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作用形式是对地面和边坡形成开挖,废渣排放量多,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第二类,xxx,其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作用形式是尾矿排放量大,对地面和边坡形成开挖,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侵占土地、土壤污染、水土流失。

第三类,xxx,其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作用形式是地下采空、废渣和尾矿排放量大、地下水位下降,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采空区地面沉陷、山体开裂、尾矿库溃坝、水质污染。

本市(县)开采矿山共计***个,其中属露天开采的矿山为***个,到2015年,这一数量有增无减,旧的矿山环境尚未治理,新的破坏还在发生,矿山环境治理任务艰巨。

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矿业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破坏的种类很多,触动了生物圈内所有要素。综合评价

其行为对自然环境存在的消极影响、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影响后果的工作量很大,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结论:矿山矿业生产对地质、水文、环境系统的改变和破坏是一种不可逆行为。因此,在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矿业活动对环境产生损坏性的影响。

六、减缓措施与推荐方案

(一)减缓措施

在现已形成的发展趋势下,减少破坏的一切措施只能减弱其破坏的增长速度,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xxx市(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主要是第一类的露天开采集中区,第二类和第三类所列矿区。

第一类矿山不适合采用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需要政府干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规划集中开发,要求废石资源化,达到矿山清洁化和压缩其它建筑用石场矿山数的目的。

第二类和第三类矿山适合采用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实施政府对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备用金和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土地复垦和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

(二)推荐的方案

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直接减少因新开同类矿山造成新的地质环境破坏面角度推荐的方案:对于相对集中的矿区实行高度集中开采,将矿山夷为平地后,营造新的可利用环境。虽然矿山开采对环境经济学后果是不可逆的,但采取这一措施产生的社会后果却是经济的。开采过程中的治理,唯一途径是尾矿废石资源化,充分利用这一块资源直接解决了另一个地方因需要同类资源而造成新的环境破坏。

七、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要把环保准入条件列于首位考虑。

1、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2、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

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并按规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经批准后,实行矿山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3、新建和扩建矿山设计中必须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切实可行的方案:包括三废处理设施及处理工艺、三废排放指标,矿山建设造成耕地、林地破坏后恢复治理的措施和恢复治理方案等。同时要求制订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把矿山环境质量纳入各级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完

善矿山环境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

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采矿权人为实施治理的主体。

建立矿山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论证其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护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批。

加大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任意堆放废渣、尾矿,侵占大量土地或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严重环境问题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严格控制“三废”排放总量,实行达标排放,逾期不能达标的矿山企业实行限产或关闭。

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矿山和重要交通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场应依法予以关闭。

关闭严重破坏环境的小矿山,并责成相关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国土资源行 7

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八、生产矿山与闭坑矿山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现有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2015年前,停止采矿或已经闭坑的矿山、坑口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工作。

加强矿山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处理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提高对“三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三废”。

加强矿山土地复垦或森林植被恢复。土源丰富的地区,在废料上覆土后种植,恢复农业生产;土源不丰富的地方,可以选择抗旱性强、耐瘠薄的树种,在废料上直接种植。

通过合理选取剥离物排弃场址、清除地表水对剥离排弃物的不利影响、有计划地安排岩土堆臵、修筑围栏工程、复垦等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通过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现有和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可以鼓励个人和集体企业对现有或闭坑矿山的综合整治进行投资,经过整理的可利用的土地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优先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依法转让的权利。

(一)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按《规划》实施,各生产矿山必须补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2、生产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建立矿山环境、土地资源破坏监测、报告和监管制度。加强矿山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处理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提高对“三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三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造成环境破坏、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3、加强矿山土地复垦或森林植被恢复。土源丰富的地区,在废料上覆土后种植,恢复农业生产;土源不丰富的地方,可以选择抗旱性强、耐瘠薄的树种,在废料上直接种植。

4、通过合理选取剥离物排弃场址、清除地表水对剥离排弃物的不利影响、有计划地安排岩土堆臵、修筑围栏工程、复垦等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吸纳社会资金进行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鼓

励个人和集体企业对闭坑矿山的综合整治进行投资,经过整理的可利用的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优先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依法转让的权利。2015年前,停止采矿或已经闭坑的矿山、坑口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工作。

第14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附件

《治理方案》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3、《受理登记表暨评审事项通知书》

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8、《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记录表》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统计表》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14、《野外综合情况调查表》

15、《社会环境调查表》

16、《水文地质调查记录表》

17、《地质灾害调查记录表》

18、《矿区含水层破坏情况调查表》

19、《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情况调查表》

第15篇: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99自治区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矿山名称:99自治区**矿(普通建筑用花岗岩)

地址: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花岗岩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0061km2 ;适用年限:11年

遵照规定,本采矿权人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99,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有力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程度。

2、按照《99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3、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治理义务;

4、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5、如末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权许可证。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采矿权人:**

2012年1月31日

第16篇:江苏省采矿权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江苏省采矿权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矿山名称:地址:

有效期限:矿区面积(平方米): 缴纳方式(分期/一次性):缴纳标准(元/平方米):开采方式影响系数:矿种影响系数:

遵照《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采矿权人向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欲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2、经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中,首次缴存(大写)元。余额在年内每年缴存额(大写)元。缴存时间为当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前。

3、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符合《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验收标准。

采矿权人: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采矿权人和保证金收取部门各存一份。

江苏省采矿权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矿山名称:地址:

有效期限:矿区面积(平方米): 缴纳方式(分期/一次性):缴纳标准(元/平方米):开采方式影响系数:矿种影响系数:

遵照《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采矿权人向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欲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2、经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中,首次缴存(大写)元。余额在年内每年缴存额(大写)元。缴存时间为当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前。

3、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符合《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验收标准。

采矿权人: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采矿权人和保证金收取部门各存一份。

第17篇: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 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 矿山土地复垦

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 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总则

4.1 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

4.2.1 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4.2.2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4.2.3 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则。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4.2.5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4.2.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2.7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3 治理与验收对象

4.3.1 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3.2 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

4.3.3 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1 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5.1.1 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影响;

5.1.2 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

5.1.3 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5.1.4 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

5.1.5 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裂缝。

5.1.6 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 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2.1 地下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5.2.2 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害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5.2.3 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害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

5.2.4 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1 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2 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 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 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已经治理。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7.1 崩塌、滑坡治理。

7.1.1 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7.1.2 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7.1.3 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符合DZ/T0240-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7.1.4 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

7.1.5 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7.1.6 因滑坡、崩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7 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

7.1.8 采矿活动引起的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耕地、基础设施无影响,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性治理。

7.2 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

7.2.1 矿业活动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

7.2.2 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保存完好。

7.2.3 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沉陷得到监

控,地表基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7.2.4 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经回填与土地复垦,已达到新的土地利用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5 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迁避措施。

7.2.6 对地表沉陷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

7.3 矿山岩溶地面塌陷治理

7.3.1 采矿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

7.3.2 矿井、矿坑与溶洞直接连通的导水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注浆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渗漏已得到有效防治。

7.3.3 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进行复垦恢复。

7.3.4 岩溶塌陷规模大,经论证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好范围,设立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确保不危及人畜生命安全。

7.3.5 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影响严重经论证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对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能保障交通安全。

7.4 矿山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废矿渣流、尾砂流)治理。

7.4.1 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矸石、废矿渣、尾矿砂),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已进行治理。

7.4.2 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放处于稳定状态。

7.4.3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的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7.4.4 矿山已因地制宜地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

7.4.5 农田、地表景观被矿山泥石流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因泥石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7.4.6 对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完全恢复。

7.4.7 对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监督,参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

7.4.8 矿山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等,参照执行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8.1 矿业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矿山采、选、冶排放固体废物而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

8.2 矿山土地复垦应因地制宜进行适于农、林、牧、渔以及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综合整治,使之达到新用途的土地质量标准。

矿山土地复垦整治,应符合《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8.3 恢复治理成耕地的质量标准

8.3.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50cm以上,其中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30cm;场地平整,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一般耕地土壤的酸碱度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

8.3.2 排保灌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不小于70%。

8.4 恢复治理成园地的质量标准

8.4.1 土层厚度: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它基质层上的土体自然沉实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土地坡度小于20°;土地酸碱度PH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8.4.2 建设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8.5 恢复治理成林地的质量标准

8.5.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一般速生林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种植一般林木的坡度在35°以下;已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8.5.2 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

8.6 恢复治理成牧草地的质量标准

8.6.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整程度小于20°。

8.6.2 复垦牧草地应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

8.6.3 用作护坡、防治水土流失或景观环境绿化的一般草地的复垦整治,应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

8.7 恢复治理成水域(包括养殖水域、景观水域、娱乐水域、水库及山塘水域等)的质量标准。

8.7.1 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

8.7.2 开发水域场区相应用途的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质标准。其中用作养殖水面的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达到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8.7.3 蓄水场区应修建有规范的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会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

8.7.4 多用途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8.8 矿山露采坑场、采矿地面塌陷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条件达到GB137-19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8.9 矿山废土石、废矿渣堆场(区)与尾矿(砂、泥)库(区)的重金属、氰化物、酸碱或放射性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土地恢复整治用作耕地、园地、牧草地、多用途水域以及建设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污染隔离层或清除污染源。其中对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尚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要求。

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9.1 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进行水资源的恢复治理。

9.1.1 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9.1.2 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重的矿山河床,已进行修复或改道,不影响正常功能。

9.1.3 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9.1.4 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2 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选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淋滤水对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岩土环境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治理。

9.3 矿山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进行治理。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堆,已按国家要求进行了治理。

9.4 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9.5 没有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对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已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9.6 对干涸的尾砂库沉积滩和固体废物堆场进行了土地复垦,风蚀扬尘已基本消除或完全消除。

9.7 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

10.1 矿山露采坑(场)、露采边坡以及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植被以及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等压占所导致的植被破坏已进行植被恢复与重建。

10.2 矿山植被恢复所选择的目标植物和群落类型应与矿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石环境相匹配,确保植被重建的成效和与当地景观相协调。10.3 矿山植被恢复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符合相关要求。10.4 矿山植被恢复验收按木本群落类型与草地型进行。

第18篇: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试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

1.总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2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2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3 4.3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 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7 5.1 监测对象 ...............................................................................................................................................7 5.2 监测手段 ...............................................................................................................................................7 5.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 ...................................................................................................................7 5.4 含水层破坏监测 ...................................................................................................................................7 5.5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监测 ...................................................................................................7

1.总则

1.1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内除放射性矿产之外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1.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陕西省现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1.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

1.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矿区及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恢复和重建与矿区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修复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破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133-199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L/T 5148-201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GB 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21-2001(2009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 矿山地质环境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等。

3.3含水层破坏

采矿活动导致的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3.4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1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的活动。

3.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要求 4.1.1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的治理。

4.1.2 崩塌、滑坡

4.1.2.1 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灌浆、格构锚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导(排)水、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治理。

4.1.2.2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2006)的要求进行。

4.1.2.3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

4.1.2.4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

4.1.3 泥石流

4.1.3.1 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两类。

4.1.3.2 沟道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排水和排导工程,植被恢复,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4.1.3.3坡面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修筑排导渠和坡面截、排水沟,植被恢复和护坡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4.1.3.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的要求进行。

4.1.3.5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应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的要求进行,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

4.1.3.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划分和主体工程安全系数应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

4.1.4 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及地面裂缝

4.1.4.1 采空区地面塌(沉)陷的勘查可按《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中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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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的地面塌(沉)陷影响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可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GB/T 12719-91)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灌浆等工程措施控制塌(沉)陷区的水位下降,进而控制地面塌(沉)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技术要求,可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中的规定。

4.1.4.3 采空导致的地面塌(沉)陷和导水裂缝可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沉)陷、导水裂缝可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4.3.2.7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4.3.3.2的要求。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1.4.4 因采空区地面塌(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受损,根据受损程度进行土石充填、夯实、灌浆等措施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4.1.4.5 液体矿产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导致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受损,可采用回灌技术控制其发展,对受损设施应进行加固、修复。

4.1.5 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4.1.5.1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应设置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及监测经费,应采取监测与预警预防措施。

4.1.5.2 对于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大、治理工程技术难度高且经费投入大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进行搬迁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2.1 分类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

4.2 2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4.2.2.1 可通过优化采矿方法、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采空地面塌(沉)陷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含水层顶底板结构遭到破坏。

4.2.2.2 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漏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功能。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可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的要求进行。

4.2.3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4.2.3.1 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4.2.3.2 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按4.2.2.2的要求进行。

4.2.3.3 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要求采用粘性土填实,填实段长度不小于20m,平硐口再加砌不小于1m厚的浆砌石或混凝土墙。

4.2.4 水质恶化恢复治理技术要求

4.2.4.1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截断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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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 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按4.2.2.2的要求进行。 4.3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1 分类

主要分为边坡破坏、场地破坏、废弃井(硐)口等治理恢复。 4.3.2 边坡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2.1 边坡破坏治理恢复工程主要有斜(边)坡削坡工程、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辅助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4.3.2.2 一般斜(边)坡可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规定,结合实地情况评价其稳定性。

4.3.2.3 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斜(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查;边坡治理工程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的规定。

4.3.2.4 当采场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削坡。阶梯平台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1.5~8m,岩质边坡平台间距6~12m,土质边坡平台间距4~8m。

b)折线形边坡:高度小于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边坡上下岩土强度不一致,且上部岩土强度低于下部时,可采取“上缓下陡”的折线形削坡。

c)直线形边坡: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并满足稳定坡度。

4.3.2.5 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a)注浆加固: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性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应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b)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对于易形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分别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对深部(10~100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应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可分别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d)挡土墙: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应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4.3.2.6 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表面冲刷严重的边坡应采用护坡工程,根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护坡工程。

a)干砌石护坡:坡比小于等于1:2.0的缓坡,应采用干砌石护坡。砌石厚度不小于25cm,砌石基础埋深不小于30cm,封顶用平整块石砌筑。

b)浆砌石护坡:坡比大于1:2.0的边坡,或易受水流或洪水冲刷的坡面,应采用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25~35cm,对除砂砾质外的边坡还应铺砌5cm~25cm砂砾反滤垫层;同时,应沿纵向每10~15m设置一道宽2~3cm,用沥青或木条填塞的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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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抛石护坡:坡脚为沟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掏蚀的部分,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应采取抛石(抛块石、石笼抛石和草袋抛石)护坡。抛石的厚度不小于100cm,坡度不大于1:1.0。 d)混凝土护坡:边坡的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应采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在1:0.5~1.0、坡高小于3m的坡面。应采用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大于1:0.5的坡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必要时需加锚固定,混凝土厚度25cm~35cm。 e)生物护坡:坡比小于1:1.0的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坡度10°~20°,坡面为土层和强风化岩,可采用造林护坡。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可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结合起来,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适当密植植物或藤本植物护坡。植物种植按4.3.6的要求进行。

f)砌石草皮护坡:坡度小于1:1.0,高度小于4m,坡面有渗水的坡段,可采用砌石草皮护坡。要求坡面下部1/2~2/3采取厚度不小于25cm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或在坡面上每隔3~5m修一条宽30~50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

g)格状框条护坡: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网格尺寸一般2×2m,框条宽30~50cm,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网格内种植草皮、或撒草籽。

h)坡脚挡土墙护坡: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石、废渣、废土等松散土石堆,可能产生崩塌,危及行人、耕地等设施安全的,在坡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根据地基、土质、环境等不同条件,以及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分析结果选用不同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4.3.2.7 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矿山土地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辅助配套工程。

a)滑坡、泥石流区应设置截水沟,坡面和坡脚应设置排水系统。

b)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地面塌(沉)陷、凹坑场地的水面应设置防洪排水系统。

c)废石、废渣、废土堆的土质边坡和作为建设用地的采场岩质边坡应在坡项、坡脚和水平台阶上设置排水系统;治理恢复为农林草用地、建设用地、水面改造的场地也应设置排水系统。 d)废弃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应设置排水沟。 e)加固和防护的边坡有地下水渗出时应设置地下水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出水量较小时可设置反滤层,地下水量较大时应设置排水盲沟或排水孔。

f)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对于有废石、废渣、废土可能堵塞排水沟的,可取1.5~2的堵塞系数计算过流断面面积。此外,平面布置应与排水系统相结合,与周边排洪沟渠顺畅衔接。

g)地表截、排水沟依据排水沟比降和流速可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和三合土排水沟等不同的排水沟类型。

4.3.3 场地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3.1 场地破坏治理恢复工程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工程,辅助配套工程有防、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4.3.3.2 对较平坦或浅凹坑的场地土地平整工程,可采取土地平整和覆土工程,将场地整治成可供耕、林、草地或其他用途的用地,其施工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有关要求。

4.3.3.3 对深凹坑场地,凹陷底面标高低于地下水位,又不具备回填土源条件的,或有景观要求的,可作水面改造,建成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的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其水面周边堤岸岸坡应满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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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求,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4.3.3.4 当废石、废渣、废土堆场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应按照4.3.2.4要求进行。

4.3.3.5 对经治理恢复后不再受地质灾害威胁,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地段,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可恢复成建设用地,恢复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1993)中的规定。

4.3.4 地面塌(沉)陷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4.1 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可因地制宜进行治理恢复,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措施治理。

4.3.4.2 已稳定的地面塌(沉)陷区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等进行充填,土地平整时,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当废石、废渣、废土含有害成分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要求设衬垫隔离层,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污染;保留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水面、或蓄水池的,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4.3.5 废弃井(硐)口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5.1 报废或闭坑的立井可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或在井口地面高程50cm以下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50cm、厚度不小于30cm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4.3.5.2 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填实。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浆砌l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壁不小于20cm、厚度不小于1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不少于1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4.3.5.3 报废或闭坑的平硐必须在平硐口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充填深度不小于20m,再在平硐口浆砌不少于1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4.3.6 植被恢复技术要求 4.3.6.1 土壤环境恢复

a)场地和土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质场地和土质边坡,应进行表面整治,清除灰渣、石块、树根等杂物。对缺乏土壤的露天场地和废石堆、废渣堆应覆盖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b)污染土壤的处理:对已受污染不适宜农作物、树木或草、灌木生长的矿区土壤应设置隔离层并更换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c)岩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壤瘠薄的岩质边坡,应清除坡面浮土及松动石块,结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线(间距不大于5m)或每个台阶挖(或砌)种植穴(槽),在穴(槽)内覆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d)覆土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覆土应利用自然降水、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土壤沉降,使土壤密实度达到80%左右;草本植物、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和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应分别不小于30cm、45cm、60cm、90cm和150cm。 4.3.6.2 植被恢复

a)应优先采用适应环境能力强、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或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和草种。 b)土质边坡,土质或覆土后的露天场地、废石堆、废渣堆和其他生产生活区,宜优先采用人工直接种植灌、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宜乔草、灌草或乔灌草相结合。其种植密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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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l株/3m2,灌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l株/4m2; 2)乔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l株/6m2,乔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l株/8m2; 3)草本覆盖率一般应不小于70%; 4)植苗造林时,宜带土栽植;

5)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其规定和规范执行。 c)一般岩质边坡,宜利用常绿灌木的生物学特点和藤本植物上爬下挂的特点,在台阶上的穴(槽)植灌木、藤本植物恢复边坡植被。其要求为:

1)挖(或砌)种植穴(槽)与削坡工程相结合,原则上在每一个台阶面上均应布置穴(槽); 2)穴(槽)沿等高线的长度一般不小于60cm,种植草本植物的穴(槽)深和宽一般不小于30cm,小灌木的一般不小于45cm,大灌木的一般不小于60cm; 3)灌木种植密度应不小于2株/3m(仅容单行的),或不小于l株/3m2,藤本植物密度应不小于2株/m;

4)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其规定和规范执行。 d)坡比为1:0.75~1.0的交通干线、城镇可视范围内岩质边坡,应分台阶、格架恢复植被,也可采用三维植被网技术恢复植被。

e)坡比为1:0.25~1.0的非光滑岩质边坡,可采用喷混植生技术恢复植被。 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5.1 监测对象

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主要环境要素。

5.2 监测手段

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

5.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可按《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的要求执行。

5.4 含水层破坏监测

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等可按《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3)的要求执行。

5.5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监测

可采用遥感解译、GPS、全站仪、水准仪、人工观测等方法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可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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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关于矿山植被恢复治理的一些措施

关于矿山植被恢复治理的一些措施

矿藏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长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大风扬尘影响着当地的空气质量。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不仅造成植被破坏、山体创伤、形成采空区、切断地下水系,埋下安全隐患,同时大量的废石、弃渣等固体废弃物占用大量土地,破坏了自然景观;而且长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一、是矿业活动造成了一系列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问题,包括采煤引起地面裂缝、地面塌陷、地下水疏干及污染,超采地下水引起的城市地面沉降、地下水位降落形成漏斗等,造成的部分土壤沙化、大气扬尘等;

二、是矿山的“三废”已成为大气、水体、地质环境等的重要污染源;

三、是采矿造成地质景观和地质遗迹的破坏、以及地质灾害等。

基于上述情况,国家将在未来的几年来加大对矿山恢复的治理。这里就关于矿山恢复治理的一些措施,与大家一起交流交流:

(一) 绘制矿山现状图(有条件可以用全站仪进行精确测量) (二) 进行地质勘测、坡面处理和弃渣平整(消除安全隐患) (三) 挡渣墙(浆砌、干砌、格宾、植生袋) 规格依具体情况决定 格宾挡渣墙;

格宾是指由机编双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箱形结构,将抗腐耐磨高强的低碳高镀锌钢丝或铝锌合金钢丝(或同质包塑钢丝),由机械编织成双绞、六边形网目的网片.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组装成箱笼,并装入块石等填充料后连接成一体的结构,用做堤防、路基防护等工程的新技术。

网片的钢丝由锤炼过且热镀锌的软钢所做成。如在低碳高镀锌或铝锌合金钢丝表面包覆上一层经特殊优化的高抗腐蚀树脂。其成品结构具有防锈防、静电、抗老化、耐腐蚀、高抗压、高抗剪等特点,能有效抵抗海水或高度污染环境的侵蚀。

该工艺起源于欧洲,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作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成功地应用于水利工程、公路、铁路工程、堤防的保护工程中。较好地实现了工程结构与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同时与一些常用结构比较起来有其自身的优点,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保护河床、治理滑坡、防治泥石流、防止落石兼顾环境保护的首选结构型式。 植生袋挡渣墙: 植生袋,也叫绿生BAG

1、植生袋的构成:

植生袋是用编织网缝成40X60厘米的口袋,在袋的内表面粘贴上双层特制纸,在两层纸的中间均匀地附着草种(或草、花种混合)和有机复合肥料而成。

2、植生袋施工方法:

向袋里装满土将袋口扎紧待用,施工时要将带标识线的那面朝上,垛放在工作面上。在植生袋上浇水并保持湿润,十天左右草就长出来了。

植生袋

植生袋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A、植生袋的内表面是由纸粘合而成的很脆弱,所以在施工中一定要轻拿轻放,以保证草籽附着的完好。

B、一定要将母土运至施工现场再装袋,装完的袋子应及时垛到施工面上。 C、植生袋一旦装土就不要再运输,以免搬上搬下及挤压弄坏内表面使种子脱落。 D、袋内一定要装干土,不能装带水的湿土。

E、每垛完一层植生袋后,应该将植生袋与基面、植生袋与植生袋之间的缝隙用土填严踩实,以免透风造成种子和草干死。

F、如果是在山石或砂石基面等坡度大的坡面上施工,一定要从底部开始,每隔一米远放置一根硬PVC管,直径在3至4厘米左右,长度从基面至新垒的植生袋墙外即可,(如果是砂石基,应该将另一头插入砂石基面5厘米以上。)在每垒到1米的高度时再放置一层PVC管,距离还是一米。这样可以把基面里或基面表的水排出来,以免长时间浸泡植生袋使袋里的土成稀泥状而造成塌方。 G、如果是垂直叠摞或接近垂直叠摞植生袋,每叠摞1米高时,还应该在基面上打固定桩,用绳把这整层植生袋绑紧、分别固定在固定桩上,防止墙体倒塌。

3、植生袋的特点:

见效快,成本低;但其坚固程度不够。

(四)客土喷播:

1、地形整理:在挂网前清除杂草及松动岩石,对坡面转角处及坡顶部的棱角进行修整,使之呈弧状,对低洼处适当覆土夯实或以草包土回上,使坡面基本平整。

2.挂网:目前防护所用网的种类很多。一般常用的有金属网、三维土工网垫等,通过锚杆将成品网固定在岩石上,起到防护作用,一般来说,边坡坡度少于45度的多用三维土工网垫,而当边坡大于45度时则多用金属网,金属网所用的材料多用金属材料和铅丝,一般采用12号或14号镀锌棱形铁丝网(直径2㎜),网孔40㎜*40㎜,铺设面积100%,网锚杆与网之间采用平行对接,不重复搭接,铁丝网与坡面间隙小于20㎜。三维土工网垫是采用高分子材料聚乙烯及抗紫外线助剂加工而成。

3.钻锚孔:石质边坡硬度大,必须用风机钻锚孔,并用沙浆固锚杆,锚杆直径18-20罗纹钢,长度大于80-100㎝,矿山岩石坡面锚杆长度不少于3M,每平方米不少于3根,陡坡和光滑岩石坡面要加密锚杆数量。

4.喷播材料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喷播材料和配比进行认真检查,材料由泥炭土、耕作土、粘合剂、保水剂、着色剂等组成。具体配比:①厚层基材喷附基层:泥炭土20%,耕作土75%,有机质3%(核心料由蘑菇肥、谷壳、木屑等加工而成)、保水剂3%、粘合剂0.5%;表层:粘土34%、泥炭土56%、有机质4%、保水剂2%、化肥2% ;②客土液力喷附:泥炭土50%、栽植土20%、草纤维8%、锯木/谷糠12%、保水剂5%、粘合剂1%、复合肥2%。

5.喷播厚度:厚层基材喷附厚度不低于10㎝,其中基层7㎝,表层3㎝,不挂网喷播厚度不低于7㎝,其中基层4㎝,表层3㎝;液力喷播厚度不低于8㎝,不挂网喷播厚度不低于 6㎝,水和纤维覆盖物的重量一般为30:1 。 6.喷播前一定要督促施工单位对批量种子发芽率进行测定并根据实际面积测定计算种子用量。

7.对施工单位种子催芽处理进行严格检查,待种子开始萌动发芽时才能播种。

8.草和草花与灌木种子的配比要合理,一般控制在30%-70%之间。 9.坡面上所选择的苗木以常绿为主,两年生、无病虫害、根系发达。 10.喷完后盖好无纺布,加强养护管理,水的养护管理是关键因素。在炎热的夏季,三天内保证18毫米水的供应。

11.严格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质检人员深入现场把好喷播的每道关键部位,上道工序未经检验,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并做好自检。

12、工序流程:坡面整理→局部地形整平→铺网→钉网→喷播→植物种子的喷播→加盖无纺布→栽植苗木→苗木补植→养护管理→最后竣工验收。

挂网喷播见效快但不持久,遇暴雨冲刷易脱落,不建议大面积使用!

(五) 拦渣坝(浆砌) 规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植生毯

植生毯是利用椰棕等天然纤维原料经过物理加工与生化处理编织成的绿色植物培养基床,配以不同等的营养原料、保水剂或生物肥料,并将植物种子直接织附在载体中,从而形成的新型生态环保工程产品。

1、特点:

有草坪植生毯是由基层,加固层和草种承接层等几部分组成,其基层通常用无纺布,纸或其它纤维等组成,而加固层则为尼龙网,草种承接层为纸,其结构相对较为复杂。植生结构简单,采取天然椰棕纤维,产品呈多层网孔结构。

2、性能优点:

1、突破草坪生产和利用的地域限制;

2、草坪的农业化操作转变为工业化操作;

3、物理保护作用;

4、生物保护作用;

5、可转化生态材料;

6、节水性好;

7、结构简单性能好;

8、保护土壤资源。

3、操作技术规范:

1、铺植前对场地的土表进行粗平整,消除地表的各种杂物,为植物生长创造有利条件;

2、对于土壤环境较差的情况,如:贫瘠、地下害虫,病菌较多时,可根据情况进行土壤处理。

3、产品铺设前,应按产品标识或其它方法确定产品正反面,以防反向铺设,影响工程质量。

4、铺设时,注意不能紧绷草皮,否则容易造成部分草皮无法接触地面而影响幼苗正常扎根生长。

5、应根据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水平或垂直铺设;

6、各个草皮之间应由5厘米左右的重叠部分,并用公司提供的竹钎进行固定,竹钎的密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7、将铺设在施工场地边缘的植生毯外缘埋入地表下, 使其与地面紧密结,同时可抵抗风、沙等的侵袭;

(七) 生态袋挡墙

,它是由100%聚丙烯人造纤维材料针刺成网的高强度平面稳定的材料。这种特殊配制的聚丙烯可以抵抗紫外线的侵蚀,不受土壤中化学物质的影响。这种材料不会发生质变或腐烂,永久不可降解并可抵抗虫害的侵蚀。

生态袋是一种无纺织的土工布料 其施工流程为; 清理现场-----挖出地基将生态袋放入、夯实-------封装生态袋-------设置排水设备------垒放生态袋-------回填--------安装格栅--------栽种植被

(八) 连锁砖(六棱砖)护坡

(九)客土

分为全面客土和局部客土两部分,全面客土厚度不超过30cm,局部客土厚度不超过60cm!

(十)设置截、排水沟

应在坡度较大的坡顶和分级平台处设置,其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十一)设置蓄水池

其位置选取应根据附近水源和其辐射面积来决定,适宜设在二级平台处,其大小也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人工量来决定!

(十二)树种和苗木规格的选择

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考虑乡土树种,其次考虑绿化效果,苗木规格不宜选择太大

第20篇: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6〕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根据《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三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缴纳的备用治理资金。 保证金只能用于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四条 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矿区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占矿区面积较大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五条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 保证金分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含3年)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缴纳保证金。首次缴纳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30%,余额可每2年缴纳一次,每次缴纳数额不得低于余额的50%,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第七条 新设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写技术要求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主采矿种的,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或主采矿种重新核定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采矿权人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提交经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应当同时办理保证金和利息的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确认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履行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与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并向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经验收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及其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已缴纳保证金的相应部分(不超过50%)返还采矿权人,剩余部分抵缴下期应交保证金数额。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未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恢复治理。过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采矿权人所缴纳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财政、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收款收据。

保证金的收缴参照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保证金的收缴及本息返还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予以返还采矿权人的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到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户在做会计处理时冲销保证金收入。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组织实施恢复治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编报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经负责组织恢复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恢复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对保证金收缴、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占用、挪用或者不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汇报样
《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汇报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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