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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09:3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

中卫市第二人民医院

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

一、立足实际,积极做好《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工作 为贯彻实施好《残疾人保障法》,医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工作。我们利用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活动印发宣传单进行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了解,促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热衷公益,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

1、积极做好残疾人医学鉴定工作。为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完成,医院抽调眼科、五官科、外科等专家组成医学评定小组,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展开评定工作。目前已对沙坡头各乡镇疑似残疾人共3500人进行了集中医学评定。同时,为了照顾路途遥远、行走困难群众,医院组织专家组人员到香山乡、兴仁镇、蒿川乡、东园镇及各乡镇敬老院,入户为残疾人进行了医学评定,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得到了大家的赞扬。

2、积极开展白内障扶贫免费手术。按照自治区、市的统一

安排仅2011年就为28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免费手术。同时,做好其类别残疾人医疗服务工作。医院共青团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对辖区家庭困难的残疾人进行帮助。

3、医院在醒目位置统一粘贴了残疾标识,实现无障碍交通,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开设残疾人绿色通道,设立残疾人特殊服务窗口。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强化门诊力量,实行无节假日门诊,增加挂号、收费、药房和门诊窗口,缩短病人等候就诊时间,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意识。

4、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拓展服务项目。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医院在招收临时工时,不歧视、不排斥残疾人,积极安排4名残疾人就业,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在工作条件、生活上给予关注帮扶。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其工资或者工作补贴等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残疾人干部。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扶助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办证申请,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诉。

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支持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机制。

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留成,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留成,安排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基金会资金、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向社会公开年度收支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会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辅助器具、托养等服务体系。

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积极参与各种扶残助残志愿活动,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残机制,促进扶残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残助残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规划,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和验收,应当有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一)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

(三)强化预防接种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减少因疾病致残;

(四)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控制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

(五)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并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项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康复科(室),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和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建立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并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的抢救性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残疾、脑瘫、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前儿童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具有康复和教育功能的特殊教育幼儿园。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各设区的市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五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应当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具备教师资格的,享受与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资助:

(一)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二)对就读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

(三)对就读于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补助;

(四)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残疾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对残疾人设定歧视性录用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庇护工场、工(农)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费。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医疗机构招收医疗按摩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 收费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应当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免费或者优惠待遇。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二)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三)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和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辟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免费刊播扶残助残公益广告。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对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等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

(二)对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三)对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个体户、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在盲人按摩机构、庇护工场、工(农)疗机构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

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无障碍标志。对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公共场所、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住宅、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和配有字幕的节目。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公共停车场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残疾人组织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度残疾人托养实施补

助的通知

2013-11-15 1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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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重度残疾人托养实施补助的通知

厦残联〔2013〕9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3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厦委〔2013〕13号)文件精神,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重残托养目标任务

依托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重残托养机构。到2015年,全市形成重残托养机构床位2000张,今年任务500张。

二、重残托养服务对象的条件和审批

(一)重残托养服务对象条件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适合机构托养的一级重度

残疾人。

2.依老养残(父母、配偶和子女在60周岁以上)、一户多残(同一家庭中有2名以上重度残疾人)

或无父母、配偶、子女的重度残疾人优先。

(二)审批

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申请表》。

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残疾人证;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学证明。 2.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后报街(镇)残联。

3.街(镇)残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发所在居(村)进行张榜公示5天,

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

4.区残联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通告街(镇)残联,由街(镇)残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

理相关托养手续。

三、重残托养服务机构条件

1.依托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立的公办重残托养服务机构,用于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托养床位不少于50张,加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机构牌。

2.依法取得市民政局或市工商局证(照)的民办(公建民办)福利中心(养老院),用于60岁以下重残托养床位不少于50张,并与区残联签订《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的,加挂“××重度残疾人托

养中心”机构牌。

3.新建重残托养机构必须遵循国家发改委、中残联印发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建设指导意见》、《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具备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完善的日常生活环境条件,床位不少于100张,并设有康复训练、技能培训、辅助性劳动场所等特殊功能用房。 4.与各区残联签订《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的其他机构。

5.各类重残托养机构服务标准必须达到民政部制定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四、重残托养服务机构的审批

1.申报

由申办机构向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填报《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审批表》;区残联牵头会同区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等进行实地考查评估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残联。

2.审批

市残联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且下达《厦门市重度残疾

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通知书》。 3.申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机构资质证明;

(2)合法经营证(照);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区残联审查报告;

(5)《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审批表》(一式四份)。

五、重残托养补助标准

1.床位建设补助:对用房自建(含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的非营利性民办重残托养服务定点机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助,每张床位补助10000元;非营利性民办机构用房属租用(含公建民办承包的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床位建设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即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0元。非营利性民办托养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

一次性床位建设开办补助。

2.床位运营费: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入住的托养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残疾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 3.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对已开办并接收本市户籍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入住的托养机构投保床位综合责任险,由各机构与承保人签约合同。市残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险责任,保费费率等并给予保费80%

补助。

4.特殊功能室建设补助:托养机构建立康复训练室、技能培训和辅助性劳动场所等功能室不低于100m2且按规范配备设施设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的一次性建设补助,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

设补助。 5.托养对象补助:

(1)生活护理补助: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2)技能训练补助:每人每月200元。

(3)生活护理补助、技能训练补助及原发给的补助(含困难生活补助、重残居家护理补助)由区残联转入托养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和技能训练等所需费用。

(4)已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重残托养服务补助。

(5)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符合厦府办〔2013〕69号文补助条件的,按厦府办〔2013〕69号文补助。

以上补助与厦府办〔2013〕69号文件规定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六、重残托养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1.申请:各项补助资金,每年2月和8月分两次申请,由托养机构填报《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机

构补助资金审批表》,向区残联提出申请。 2.审核:区残联会同区民政、区财政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和初审,并由区残联报市残联。 3.批准核拨:市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市财政批准。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专项下达区财政。区财政会同区残联将补助资金拨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市残联颁发的《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通知书》。 (2)《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3)接收的残疾人花名册及《残疾人证》和低保户证明。

七、重残托养职责分工

市、区、街(镇)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做好机构审核认定、托养对象审批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汇总通报。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的认定;负责指导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和养老机构建立市、区重残托

养服务中心和开展重残托养服务业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管理工作。

八、重残托养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要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与民办(含公建民办)机构签订《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要指导和监督托养机构与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明确托养任务和残疾人安全责任。市、区残联、民政、财政要通过不定期培训、检查,现场督导。采取召开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座谈会和家访等的形式,了解和监管机构托养服务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违反规定和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及时给予纠正,直至取消重残托养服务定点机构的认定。对在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出现失误的,要追究相关的人员责任。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由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2.《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审批表》 3.《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审批表》

4.《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人员名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通知

2012-11-28 1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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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12〕4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残联:

《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

2012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建设和谐幸福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5年以上(含5年);

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4、无固定收入;

5、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二)上述补助对象不含下列人员:

1、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性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3、在区福乐家园或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接受训练并领取相关补贴;

4、由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对象。

二、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收入。

三、申请与审批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残联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应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未通过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残联;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通过的,由区残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残联备案;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各级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审核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自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由各区残联按月通过银行发放,或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发。

五、补助对象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审批有效期为1年。补助对象享受补助待遇有效期满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在期满前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重新申请。重新申请审核不通过的,自有效期满次月起停发补助金。

补助对象在涉及补助条件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如:残疾等级减轻、就业、取得固定收入等)或死亡时,本人或家属应及时主动通过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办理停发手续。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各区残联每年9月份前向市残联申报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由市残联汇总编制下年度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及时将资金下拨各区;各区残联根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编制年终决算,并填报《

年度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汇总表》,按实际发放金额结算。

七、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残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关,既要切实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骗领冒领补助。

各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区残联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市残联要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做好制度建设、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综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要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每年应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检,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补助对象合规性进行交叉稽核。

八、监督与责任

(一)补助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并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收入情况。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情节较轻的由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助,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取消3年以上的申请资格。

(二)承担审批、审核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有权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补助待遇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各审批部门、各审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区、街(镇)残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九、其他

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的残疾人不再重复享受《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厦民〔2009〕170号)文件中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关于印发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3-18 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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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残联、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改善全市部分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2010年,厦门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对全市瘫痪在床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护理补助列入为民办实事“助残工程”项目。为了更好的落实为民办实事助残工程,现将《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瘫痪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切实改善其生存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具有厦门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经市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一级残疾人;

(三)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三、居家护理内容

详见《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附件3)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医院鉴定瘫痪在床且生活不能自理证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属于瘫痪在床的各类一级残疾人,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榜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及花名册(附件2)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三)镇(街)对所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四)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将符合补助条件名单及时通知各镇(街),并报市残联备案。

五、补助金发放

(一)区残联每年8月份前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居家护理补助金费。市残联每年8月底前按各区残联上报数据向市财政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申请,并及时将资金下拔各区残联。

(二)由区残联按月发放给补助对象。各区残联也可委托镇(街)代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必须签署由市残联统一制定的《护理承诺书》,并履行承诺,做好对申请人

护理。

(二)村(居)委会干部要认真按条件进行初审确认,并经常深入申请人家庭,关心了解生活状况,检查督促亲属做好护理,确保护理补助政策能真正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亲属不尽护理职责或虐待残疾人,要及时提出纠正,并向上级报告。当护理对象发生死亡情况时要及时上报并从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三)镇(街)应做好审核并定期入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区残联要认真做好补助对象的审批,及时发放补助金,并定期组织检查。

(五)市残联要做好补助金的申请、核拨,并定期对补助家庭护理情况进行抽查。

(六)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医院做好残疾人相关评估鉴定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评估报告(证明文书)

格式。

(七)市财政局负责补助经费的保障,并会同市残联制定管理办法,定期督促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市残联每年、区残联每半年、镇(街)每季度要对享受居家护理补助的残疾人家庭进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护理对象的直系亲属是否按照《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内容做好居家护理。如发现三次以上没有按照承诺要求做好护理服务的,将取消其享受居家护理补助资金资格。

(二)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经费等问题的,采取暂停下拨资金和收回骗取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人员花名册

3.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

厦门市残联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印发

推荐第3篇: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拒不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务管理条例》、《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 7号 1998年3月11),拒不执行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造成我家破人亡,家庭基本生活绝对无法维持的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政治案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立案查处,由大原村委会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对大原党支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党政组织领导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员依照〈中办国办《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做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以维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权威,以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性。

对此,我在2001年9月,申诉于中共凤翔县委杨瑞乾书记,杨书记及时做了县委(2001)195号批示:民政、财政、农业、残联和田家庄镇负责人分别调处(原批示在民政局存档),但有关各方拒办。

因此,我在2002年3月初,再次申诉于县委杨书记,要求县委直接立案查处:⑴解决问题:⑵追究责任。3月15日,县委调查组针对我的《申诉书》所反映的家庭状况、申诉请求、有关方面违纪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以及我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委杨书记。

县委杨书记于2002年4月29日上午,在县委办公室(秘书大都在场)对我进行了答复:你反映的你父亲作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状况客观;要求兑现优抚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合理合法;有关方面违纪违法的事实清楚,造成了一定后果(对于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我弟和我父之死定性有异议);你的申诉理由充分有力。杨书记指出:1999年3月23日县镇两级处理决定本身错误。至于要求解决问题:⑴由民政部门给你家庭以经济补偿;⑵村上所欠你贰佰

推荐第4篇: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

一、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状况

自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三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致力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康复救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组织领导和环境建设等方面作了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残疾人参

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在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康复救助工作方面:按照国家提出的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我市重点推进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重点实施了“共享阳光助行工程”和“共享阳光光明工程”、“共享阳光儿童救助工程”。

按照“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要求,扎实推进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为让肢残人站起来、走出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实施“共享阳光助行工程”。 为让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切实抓好防盲治盲工作,集中实施“共享阳光光明工程”。本着“救助一个孩子,就是救助一个家庭”的工作理念,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

(二)教育就业工作方面: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和劳动权利,重点实施“共享阳光助学工程”、“共享阳光万人培训工程”、“共享阳光就业创业双百工程”,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着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让广大残疾人依靠知识和劳动增强自信、实现自立。

认真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大力发展特殊教育。深入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着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政府专门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出台了对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实施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对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施税费优惠和资金支持,实施就业援助开发公益岗位助残就业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以实施“万人培训工程”为抓手,加强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择业要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结合我市的产业优势和传统技术,重点打造书画装裱和篆刻、平面设计和摄影、内画和刻瓷三个特色培训基地,提供就业“直通车”服务,使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以创建100个就业扶贫基地和扶持100名残疾人“小老板”的“双百计划”为抓手,深入推进“两基一体化”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处就业扶贫基地,集中安置和辐射带动5000-10000名残疾人就业,每个“小老板”吸纳带动5名以上残疾人合伙发展。

(三)社会保障工作方面:集中实施“共享阳光安居工程”、“共享阳光安养工程”、“共享阳光社保工程”,积极构建惠及所有残疾人的政策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危陋困难,集中实施“共享阳光安居工程”。市政府确定用三年时间,集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安居工程。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三年共投入资金3963万元,使2600户、3129名贫困残疾人入住新居。以来又对200户残疾人住房进行修缮,还为最困难的安居工程户配备了床、被褥、灶具等生活必需品。我市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安居工程”,以建设数量多、财政补助高、社会效果好走在全省前列。

按照“托养一个人,解放一家人”的工作理念,积极实施“共享阳光安养工程”。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困难,实施“共享阳光社保工程”。 着力落实各类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对城乡贫困残疾人政策性救助的长效机制。目前全市有1.3万名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其中有8114名重度残疾人每月再享受50元的生活补助;把2152名城镇残疾人、9924名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759名残疾人实施“五保供养”,对 2573名残疾人进行社会救济;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免费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高优惠政策;全面推开新农保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残疾人“养老难”问题。

(四)文化生活工作方面:为满足广大残疾人日趋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重点办好第八届省残运会。

按照“两个省运同样重视、同样精彩”的要求,成功承办了第八届省残运会。自省委12号文件确定省残运会与省运会“同城举办”后,我市创造性地做好省残运会组织筹办工作,实现了省运会、亚青赛、残运会筹办工作的统筹协调、无缝转接、资源共享,形成了一整套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我市的筹办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组委会的充分肯定,评价本届省残运会组织水平一流、场馆设施一流、服务保障一流、氛围营造一流、开幕式创意一流,是我省历届残运会最规范、最精彩、最圆满、最成功、最富有人文关怀精神的一届体育盛

会。我市的203名运动员参加了16大项、156个小项的比赛,共获总积分1192分,金牌102枚,奖牌153枚,一举夺得团体总分、金牌总数、奖牌总数三个第一,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创造了历史最好成绩。三年里,我市残疾人运动员还在多项国内外重要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在去年广州亚残会上,我市有两名运动员获得两块金牌两块银牌;特奥足球队在全国第

五届特奥比赛中获得了铜牌;以我市10名聋人为主力的山东聋人足球队在全国比赛中获得了银牌。

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模范,形成浓厚的扶残助残社会氛围。结合纪念市残联成立20周年和“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肢残人日”等专门节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和专门协会活动。发挥好“一网”(残联系统网)、“一站”(共享阳光网站)、“一刊”(《共享阳光》期刊)、“一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每年都组织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奖和残疾人工作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参加了全省第七届文艺汇演并获组织奖。持续开展“共享阳光文化助残”活动,每年为残疾人订报刊5000份,支持“雄鹰”残疾人艺术团在全国巡回演出,帮助盲人耿家勇出版小说《蹴鞠王》。

(五)组织领导和环境建设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壮大,不断健全残疾人工作机制,大力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残疾人事业,坚持依法推进和政策扶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大政策救助力度,市及区县先后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36条,涵盖了残疾人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初,市政府把修订《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列入重点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修订内容,结合实施《山东省残疾人扶持优惠规定》,统一和规范各区县对残疾人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切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生活环境。加大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力度,支持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切实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群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注重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各类典型的培养和选树,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在全社会的关爱下,广大残疾人勇于战胜困难,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展示人生价值,涌现出了全国自强模范全国自强模范3人,省级自强模范10人,市级自强模范30人。

三、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建设。在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中,尽管我市残疾人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着残疾人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有些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处于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突出等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将围绕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并完善加快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今年重点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按照“完善保障保基本、突出服务促发展、增加供给惠民生、强化机制利长远”的总体要求,推动“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真正使残疾人享受政策不弱势、享受福利不困难、全面发展无障碍。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残工委和残联组织建设。调整充实各级政府残工委,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合作、齐心协力服务残疾人的工作格局。继续把残疾人工作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政策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福祉。建立健全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和全面发展。按照“城镇重点抓社区、农村重点抓乡镇”的工作思路,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好残疾人干部,选聘好残疾人专职干事,解决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待遇。积极创新残疾人工作发展思路,强化“共享阳光”扶残助残品牌和各类载体建设,围绕服务大局、服务残疾人,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三是落实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十二五”期间,根据国家和省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安排,对重点工作项目提前进行调查摸底、科学论证,分步组织实施。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财力为残疾人办实事,重点实施好市区县两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辅助器具适配工程、“阳光家园”托养工程、就业创业“双百”工程、扶贫救助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艺体人才培养工程,让更多残疾人得到更大实惠。

市人大这次视察活动,是对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力推动。市政府将按照市大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努力把全市残疾人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让广大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一道,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开创美好生活。

推荐第5篇: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 福利 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省、市(地)、县(? 校┪郎姓芾聿棵呕嵬泄夭棵胖付ǖ囊搅苹梗凑展夜娑ǖ谋曜冀小J小⑾兀ㄊ校┎屑踩肆匣岷朔⒉屑踩酥ぜ? 第三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国家给予的特别扶助。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残疾人事业,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残疾人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为残疾人事业

的发展积累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的亲属及监护人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九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和宣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卫生、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成残疾人康复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康复工作,落实康复任务。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四条 省、市(地)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市(地)、县(市、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部(班),对聋儿实施听力语言训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残疾人学校、福利工厂、福利院和其他为残疾人

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补偿功能,进行康复医疗所支付的康复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合作医疗的,按公费、劳保或者合作医疗规定解决;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者亲属负担;确属无力负担的,由本人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卫生医疗和担负康复训练任务的单位,对残疾人康复医疗应当给予优先和优惠照顾。残疾人所在单位,对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具、康复器具有困难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专用的辅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产、供应、服务依法减免税。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班就读。

第十九条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市(地)应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经过专业培训。 省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备的特殊教

育知识。 手语翻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三条 财政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专项列支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依法享受校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配合劳动及有

关部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服务、组织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 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实行服务、指导 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经过核准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的优惠照顾规定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税收、信贷资金、技术改造、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外汇留成、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措施,进一步给予优惠照顾,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金。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

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税收的减免和交纳残疾人就业金的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优先核发证照,优先解决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减免各种收费;税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应当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通过生产、科技、教育、救济、康复扶贫等措施,帮助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 踩私饩錾械木咛謇眩欢源邮屡┮瞪呀洗蟮牟屑踩耍Π才帕λ芗暗墓嫘缘母ㄖぷ鳌9睦缯蚱笠怠⒏骼嗑米橹陀凶偶寄艿娜嗽贝屑踩朔⒄股? 第三十条 对国家分配的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对经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对符合招工、招干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告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章 文化 福利 环境

第三十一条 文化、体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护残疾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文化、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一些体育场馆、影剧院,对有组

织的残疾人训练、比赛和演出给予免费。图书馆应当逐步开办盲人有声读物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开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已经建成使用的,应当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改造。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扶助残疾人的活动,采取措施,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通过多种渠道,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由民政部门发给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按照五保户供养办法,保障其生活。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安置收养机构,安置收养残疾人。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残疾职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保险待遇。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代步等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主要车站应当有计划地为残疾人增设售票窗口。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集体、私营客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依法免去残疾人的农业税、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乡统筹、村提留和其他社会负担;其家庭成员中又无劳动力的,应当依法减免其家庭成员的农业税、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乡统筹、村提留、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对需要享受以上照顾的残疾人,由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将其配偶及子女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 对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夫妻,应当优先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各种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养、扶助、教育义务的;

(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贪污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二)擅自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应酌情减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总结

2008年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总结

作者:鹤峰县教„

文章来源:基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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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12-9

自2008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局积极依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深入家庭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全面细致地掌握我县残疾少年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特殊困难。在通过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前提下,制定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计划,达到使残疾儿童特殊群体最终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为理念的工作目标。

根据2008年9月对本县0—17岁被调查的残疾少年儿童有97名。按残疾分类统计分析:视力残疾少年儿童6名、听语残疾少年儿童16名、智力残疾少年儿童75名。

根据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县政府在努力构建现代化基础教育新体系的过程中提出要为本县居民子女提供“优质教育、充分教育”。为实现这一庄严承诺,我县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和关心特殊教育,由副县长具体分管此项工作,把发展特殊教育列入政府的“实事”项目。

县教育局不仅积极地进行普通教育的改革,而且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已纳入我县教育发展的主渠道,成为我县创“人们满意教育县”的重要抓手,并成为体现“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县教育局将特殊教育切实纳入本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轨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县教育局由副局长分管我县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由局基教股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对我县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使我县的残疾少儿随班就读工作逐步迈向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和制度化。

“十五”期间,我县的特殊教育的教育对象、教育形式、教育内涵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在深入调查、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我县的特殊教育“十一五”规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赶超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教育水准为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教育改革为动力,以教育法规为基础、以社会参与为保障,以课程教材改革为突破口,确保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残疾儿童受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回归社会主流。并从

1、加强宣传,转变教育观念。

2、加大力度,提高教育水平

3、增加投入,保证办学质量

4、积极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5、强化研究,更新教育模式

6、社会参与,形成支持网络等6个方面进行符合县情的规划。使每一位残疾儿童都能得到机会均等的适合其特点的教育。

按照《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我县积极为残障儿童提供优质服务,帮残疾儿童家长联系州内特教学校,尽力让残障儿童随班就读,为进入学校学习有困难的残疾少儿送教上门。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目前,我县中小幼单位有随班就读学生人数56人,全县共有86所学校,(其中幼儿园16所;小学55所;中学15所)开展随班就读工作,随班就读对象也从智力残疾扩展到听力障碍、视力障碍、情绪行为障碍、肢残等六类对象。通过努力,特殊教育的发展已纳入我县教育发展的主渠道,成为我县创“人们满意教育县”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我县积极创造条件,对由于脑瘫、肢残等无法行动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的少年儿童,以 “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方式,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对37名适龄需送教的残疾少年儿童,我局采用划块指定学校选派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上门送教,这37名残疾儿童牵涉到全县35所学校。通过几年的实践,“送教上门”这项工作已纳入了学校团支部工作、德育工作和少先队活动之中。使普通学校的教师在送教上门工作中探索与特殊学生及家长沟通、指导康复训练、个别教育等特殊教育的策略和方法。增强助残意识,提高特殊教育的能力。据统计,我县残障儿童送教上门率达100%。

随着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我县教育系统18年的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和助残活动已向制度化、网络化、信息化方面发展,并取得了可喜成绩。我县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已达97.5%以上,送教上门人数达100%。随着我区特殊教育的发展,6名智障学生就读于州内兄弟县市的特教学校。6名残障学生在普校随班就读。残障学生若能考取高中或大学,我县鼓励其继续发展。目前,我县有11名脑瘫、肢残、听障和视障等18岁以上的青年继续在一些大专院校深造。为此,基本形成了我县全方位的特殊教育新格局。随着“全国助残日”活动的开展,增进了学校师生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了扶残助残风气的进一步形成,增强了人们的扶残助残意识,从而让全社会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将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 。我区十分重视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在投入政策上给予充分的倾斜,保证特殊教育有足够的资金投入。

我局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许多不足,如我县还没有开办特教学校,在资金保障方面还有大的空间,为残疾少儿服务还不是很周到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发扬成绩,克服困难,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法律依据,将我县教育系统的助残工作做得更好。

推荐第7篇:关于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调研(政协)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X月X日至X日,市政协、市残疾人联合会抽集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研组,由市政协副主席刘建民带队,深入卫生局、工商局、民政局、劳动局、地税局、人民医院等部门和部分镇社区,对我市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查了解,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于1989年成立残疾人联合会,并于1997年3月改革成为市政府的正科级单位,下设四股一室、两站一所一中心,有正、副理事长各1名,工作人员6名,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服务、管理我市残疾人,并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

据调查统计,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15695人,占总人口的4.4%。其中,肢体残疾7128人,视力残疾2395人,听力语言残疾2138人,智力残疾1790人,精神残疾850人,综合残疾1394人。农村残疾人11855人,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76%;城镇残疾人384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4%;先天性残疾占9%,因事故或疾病残疾占91%,已办理残疾人证的4860人,残疾人文化普遍较低。

二、主要成绩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义务,本着“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坚持“打好基础,讲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和“社会化”工作方式,努力探索残疾人事业新路子,取得明显成绩。2001年被国务院评为“九五期间残疾人工作先进市”;2003年至2006年,全市残疾人工作均获广安市第一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扶贫济困效果明显

1、政府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市人民政府多次就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实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等颁发相关文件,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全市扶贫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对残疾人采取特别的扶助,加大扶贫投入和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随着《华蓥市关于实施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办法》的出台,减免残疾人义务工、劳动积累工12 .8 万个,共计32万元,减免集体提留款18.5万元、统筹款19.2万元,减免残疾家庭学生学杂费3万余元.“十五”期间,我市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886户,共计972人,已脱贫486人,脱贫率50%。

2、社会支持有力。一是动员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为残疾人“捐资助残”、“扶残助耕”、“志愿者助残”活动,深入村社向残疾户家庭传播科技信息,传授各种种植、养殖技术,发送化肥、饲料等扶贫物资,利用助残日、春节等节日看望贫困残疾户,送去生活必需品,为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残联针对具体情况,利用康复扶贫贷款,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生产项目,扶持贫困残疾人.市卫生部门仅2004年就垫资5万余元,组织白内障患者参加\"健康快车\" 和\"澳洲侨心工程\"活动,分别免费治疗白内障患者175人、25人,又免费支助两名康复者前去北京参加座谈会。

3、技能培训多样。市残联和劳动部门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联系,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几年来,共培训残疾人556人,让残疾人掌握了种植、养殖、修理、电脑、缝纫、盲人按摩等技术,为残疾人就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就业渠道拓宽。一是积极招商引资。2002年,通过招商引资,浙江苍南县企业家贾昌满先生在我市兴办起第一个残疾人福利企业——瑞祥福利制品厂,安置残疾人20余名,为我市部分残疾人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引导扶持就业.采取典型引导的方式,积极扶持残疾人就业.高兴镇残肢人王军多年从事修理业,苦钻技术,成为有名的修理能手,不仅自己脱贫致富,还帮助其他残疾人从事修理业,走自食其力之路;庆华镇修钟表的残疾人卿红梅97年被省残工委评为“自强模范”,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起到了表率作用。三是狠抓劳务输出。市残联还长期坚持到重庆沙坪坝区等残疾人福利厂实地考察了解其经营、用工、待遇等情况,积极向外地残疾福利企业输送了数百名残疾人就业打工。四是鼓励兴办企业.积极鼓励残疾人兴办企业,解决就业问题。如高兴镇一村5组残疾人蒋昌吉建起了养兔场,庆华镇肢残人李良旭办起了机械加工厂,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了条件,更减轻了政府的负担。目前,我市农村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6996名残疾人已就业5947名,就业率达85%。

5、政策落实有效。各部门认真落实残疾人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各种税费减免工作。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收营业执照的工本费,对个协会费、工商管理费、年审费等酌情减免.许多工商所干部坚持每年春节给残疾人拜年、送慰问品,并结合其实情针对性的帮助就业,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市地税局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落实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联合电视台举办了“西部大开发、再就业和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针对瑞祥塑料制品厂从2003年起安置残疾职工18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4.5% ,按照有关优惠政策,对该企业近三年每年都实行了免税政策。对于其他的残疾个体户,也尽量减免其个人税收,积极扶持残疾人兴办实业。

(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1、经费征收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费保证。我市根据广府办发[200

3但实际每年只拨付了一万元。

3、康复中心建设欠帐多.据调查,修建康复中心约需230余万元,目前只付了60余万元,尚欠170余万元,而这些资金财政未予解决,全靠残联自身向上争取资金和组织征收保障金,压力非常大。

(二)残联组织建设不够完善

1、残联组织不健全。据了解,双河、华龙、古桥及瓦店乡未成立残联,全市的行政村和社区均未成立残协,且已有的乡镇残联也无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十分困难。

2、队伍结构不合理。残联职工队伍年龄老化,现有的8名工作人员中,年龄大的已有59岁,平均年龄达50岁,难以适应工作任务,服务、管理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3、编制人员较缺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康复中心、用品用具供应站3个事业单位虽然有机构,但没有编制,更无一名工作人员,相应的工作开展困难。

(三)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好

1、残疾人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缺乏统一的规范,况且社会就业压力本来就大,正常人就业就很困难,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

2、残疾人就医不便。目前在医院尚未设立专门接待残疾人的康复科,让残疾人和健全人在统一门诊看病,这给残疾人就医带来了许多的不便。

三、相关建议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增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1、严格按照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一方面财政部门要按照现在每年人平工资7000.00元的标准,每年征收标准比上年度递增30%,直至按人均实际工资标准足额征收为止.另一方面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企业上年人均工资足额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决不漏收。

2、足额匹配康复经费。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本级财政每年应拨付残疾人康复资金222000.00元,根据我市财政困难实际,建议基数定为4万元为妥,以后每年按照上年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额增加。

3、帮助解决欠帐问题。在康复中心建设的欠款方面,对于尚欠170余万元,建议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办法。

(二)建立健全基层残联组织,加强全市残联队伍建设

1、健全基层组织。乡镇残联要做到“有牌子,有专人,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全面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真正建立一个以政府为领导,残联为纽带,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邻里为依托的工作体系,建议市委、政府大力支持,尽快把未成立残联的乡、街道办事处残联建立起来,把村、社区残协建立起来。

2、落实编制人员。建议市委、政府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3个单位增加适量的事业编制,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康复和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3、健全康复机构。在残疾人就医方面,建议人民医院设立专门的康复科或可挂牌示意,便捷残疾人的就医渠道,真正的为残疾人带来方便。

(三)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实施。

1、全力扶贫解困,加快脱贫步伐.一是加强领导,把残疾人脱贫致富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与协调;二是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落实;三是积极争取扶贫贷款,广泛开展小额信贷及其推广工作,使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由“输血型”变为“造血型”,让残疾人自食其力;四是广泛开展“帮、包、带、扶”、“社会互助”、“献爱心”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脱贫致富。

2、加大康复工作,增强康复实效。一是加强残疾人预防,拓宽康复渠道,增大康复内容,开展社区康复,诸如聋儿训练、弱智儿培训;二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法,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其抓共管,以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实效性强,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计划纲要规定的各项康复任务而努力工作;三是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新闻、文化等部门,发挥他们的宣传促进作用,开展形式多样、重在实效的“全国助残日”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

3、落实就业政策,增强就业实效。建议市委、政府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广安市关于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办法,切实抓好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情况的调查及建档等基础工作,继续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劳动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咨询和就业介绍等各项业务,积极稳妥的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没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及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监管的时候,要特别重视对原经营三轮车人员的管理,要本着转行、补偿的原则安置残疾三轮车夫,转行时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对残疾人办理执照、摊位选址等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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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残疾人保障工作汇报

市卫生局残疾人保障工作汇报

市卫生局关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汇报

近年来,市卫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取得了一些成效,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市卫生局很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局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在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并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为切实做好好卫生系统残疾人保障工作,卫生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系

统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医政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协调解决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好《残疾人保障法》学习、讨论和宣传,把学习《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要求各单位站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措施。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 完善各项预防保健措施,避免各类病残现象出现

市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督促市卫生防疫站、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站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好各项预防保健措施,预防各类残疾现象发生。市卫生防疫站,在抓好各类疫苗接种工作同时,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脊灰”糖丸100%接种率,避免“婴儿瘫”出现。市妇幼保健院,狠抓婚前医学保健和孕产妇保健,

在育龄夫妻和孕产妇中间大力普及生育知识,提高优育优生率。自以来,妇幼保健院在全市城乡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遗传性疾病筛查,并保证筛查率在95%以上。对个别听力异常和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患儿及早发现、及早治疗,避免了各类残疾现象的发生。今年,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将进行免费婚检,此举将进一步推进我市预防保健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市优生优育率和人口素质。市皮肤病防治站,作为我市麻风病专职救治机构,每年进行麻风病现症病人和愈后病人普查,及早发现麻风病人并给予及时治疗和干预,防治病人向病残发展。受到了病人及其家属的衷心感谢。 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残疾人就医提供方便

市卫生局重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各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卫生局和市残联等部门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一是在

门诊、病房等显要位置张贴、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提示,并在挂号、缴费、检查等各环节优先照顾残疾人。有的医院在门诊等处安排专人,帮助老弱病残人员挂号、缴费、检查等。市人民医院购置了电动车,安排专人,免费照顾、运送行动不便的病患。同时,在公用通道、卫生间建设、病房安排等方面,都设置了残疾人专用通道和马桶。市中医院等单位,还为残疾人减免医药费用。 认真落实残疾人救助政策 一是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残疾人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顾全大局,在就业形势十分紧张情况下,拿出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在工作中、生活上为他们提供方便和照顾。受到残疾人及其家属的衷心感谢。二是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广泛募集善款,资助残疾人及其子女生活、就医、上学等。三是配合市残联等部门,组织高年资医生护士,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鉴定等工作。

虽然我们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要求和残疾人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以这次人大视察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9篇:樟树市建设残疾人保障工作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的汇报

市建设局

近年来,市建设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建设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局党委对残疾人保障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多次在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就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为切实做好好建设系统残疾人保障工作,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系统的残疾人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要求局属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残疾人保障法》学习、讨论和宣传,把学习《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要求各单位站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措施。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一)完善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安全通行 我局重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落实对残疾人的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

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我们对已建成的老城区街道实施了无障碍改造,所有的人行道板都设有无障碍通道,对新建的城市道路,除在人行道上建设了无障碍通道外,还在人行道上铺设了盲道,如药都大都、府桥路等,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出行。

(二)完善公用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我局要求各建设单位加大投入,完善公用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无障碍通道。行政事业单位在建设办公楼时,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实施无障碍通道建设。如政府大楼、财政大楼、民政大楼、建设大楼等,都建设了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办事提供了方便。二是宾招单位设置无障碍通道。宾招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求按照《残疾人保障法》要求,都必须建设无障碍通道,特别是在公用通道、卫生间建设等方面,设置了残疾人专用通道和马桶,极大方便了残疾人。

虽然我们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要求和残疾人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以这次人大视察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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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市卫生局残疾人保障工作汇报

市卫生局关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汇报

近年来,市卫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取得了一些成效,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本文原创网站为xiexiebang.com-http://www.daodoc.com-找文章到xiexiebang.com]市卫生局很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局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在卫生系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并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为切实做好好卫生系统残疾人保障工作,卫生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系统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医政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碰头会,协调解决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组织好《残疾人保障法》学习、讨论和宣传,把学习《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要求各单位站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措施。

二、切实落实好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

(一)完善各项预防保健措施,避免各类病残现象出现

市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督促市卫生防疫站、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病防治站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好各项预防保健措施,预防各类残疾现象发生。市卫生防疫站,在抓好各类疫苗接种工作同时,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脊灰”糖丸100%接种率,避免“婴儿瘫”出现。市妇幼保健院,狠抓婚前医学保健和孕产妇保健,在育龄夫妻和孕产妇中间大力普及生育知识,提高优育优生率。自2002年以来,妇幼保健院在全市城乡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遗传性疾病筛查,并保证筛查率在95%以上。对个别听力异常和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患儿及早发现、及早治疗,避免了各类残疾现象的发生。今年,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将进行免费婚检,此举将进一步推进我市预防保健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市优生优育率和人口素质。市皮肤病防治站,作为我市麻风病专职救治机构,每年进行麻风病现症病人和愈后病人普查,及早发现麻风病人并给予及时治疗和干预,防治病人向病残发展。受到了病人及其家属的衷心感谢。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残疾人就医提供方便

市卫生局重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各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卫生局和市残联等部门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一是在门诊、病房等显要位置张贴、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提示,并在挂号、缴费、检查等各环节优先照顾残疾人。有的医院在门诊等处安排专人,帮助老弱病残人员挂号、缴费、检查等。市人民医院购置了电动车,安排专人,免费照顾、运送行动不便的病患。同时,在公用通道、卫生间建设、病房安排等方面,都设置了残疾人专用通道和马桶。市中医院等单位,还为残疾人减免医药费用。

(三)认真落实残疾人救助政策

一是按照上级部署,安排残疾人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顾全大局,在就业形势十分紧张情况下,拿出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在工作中、生活上为他们提供方便和照顾。受到残疾人及其家属的衷心感谢。二是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广泛募集善款,资助残疾人及其子女生活、就医、上学等。三是配合市残联等部门,组织高年资医生护士,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鉴定等工作。

虽然我们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要求和残疾人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以这次人大视察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11篇:樟树市建设残疾人保障工作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的汇报

市建设局

近年来,市建设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建设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局党委对残疾人保障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多次在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就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为切实做好好建设系统残疾人保障工作,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建设系统的残疾人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各项残疾人保障措施的落实。同时,要求局属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残疾人保障法》学习、讨论和宣传,把学习《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内容,要求各单位站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落实好残疾人保障措施。

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一)完善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安全通行 我局重视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落实对残疾人的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我们对已建成的老城区街道实施了无障碍改造,所有的人行道板都设有无障碍通道,对新建的城市道路,除在人行道上建设了无障碍通道外,还在人行道上铺设了盲道,如药都大都、府桥路等,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出行。

(二)完善公用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我局要求各建设单位加大投入,完善公用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无障碍通道。行政事业单位在建设办公楼时,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实施无障碍通道建设。如政府大楼、财政大楼、民政大楼、建设大楼等,都建设了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办事提供了方便。二是宾招单位设置无障碍通道。宾招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求按照《残疾人保障法》要求,都必须建设无障碍通道,特别是在公用通道、卫生间建设等方面,设置了残疾人专用通道和马桶,极大方便了残疾人。

虽然我们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要求和残疾人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以这次人大视察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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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县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

县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汇报:

尊敬的王副主任,检查组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残疾人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县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各部门、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州人大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情况向调研组的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位于德宏州西北部,国土面积4429平方公里,占德宏州总面积的38.4%,下辖15个乡镇103个村(社区)、1148个村民小组。末全县总人口29.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5.5%。有傣、景颇、傈僳、德昂族、阿昌族等26种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9.7%,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边境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有残疾人1925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6.46%,其中视力残疾1271人,听力残疾2175人,言语残疾2926人,肢体残疾9144人,智力残疾2387人,精神残疾1347人。

二、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做法

《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1991年5月15日正式执行,4月24日修订。20年来,尤其是“十一五”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强对残疾人工作领导,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力度。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为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残联工作的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于残疾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残工委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等重大问题,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和“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使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乡镇、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乡镇设有专(兼)职理事长,103个村(社区)成立了残协,各种制度上墙,落实了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生活补助(600元/年),初步形成以县残联为主导、乡镇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为基础的残疾人组织网络,为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深入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为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人民政府一直把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县政务信息网、县残联网站的作用,开展专项宣传、法制展览、法律讲座等,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一是组织好政府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活动,把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社会保障、无障碍等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作为重中之重。二是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盲人节”、“爱耳日”、“爱眼日”等残疾人节日,组织残联干部、残疾人和各级各类残疾人组织认真学习《残疾人保障法》,使广大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能够熟悉并运用《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把《残疾人保障法》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地把《残疾人保障法》送进企业、单位、机关、乡镇、社区、学校,送到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手中,使《残疾人保障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几年来,印制和发放《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优惠政策宣传挂历15000余份、宣传单50000余份,宣传手册7300份;展出残疾人事业专题图片展5次,展出图片1200张次;县电视台把党政领导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社会各界关爱残疾人列入常规性宣传报道,对残疾人事业进行报道35次,字幕配音播放《残疾人保障法》5次;县残联组织普法专题讲座9次,做好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宣传影片《隐形的翅膀》发行放映工作,观看人员达1100人。通过广泛宣传,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为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取得的成效

以来,县人民政府紧紧围绕《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执行意见》,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助学、就业援助

等“助残惠残”民心工程,扎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一)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面进一步扩大。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445例,免费发放轮椅156辆、助听器45台、装配假肢37例,提供助行器、拐杖等残疾人辅助用具1000余件;对肢体残疾人60名、盲人23名、智残儿童30名

、聋儿32名、聋儿家长18名进行社区康复训练和培训,对20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发放康复、残疾预防知识宣传单16000份,接受康复服务、康复知识咨询的残疾人达5000人次。

(二)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截止目前,7至15岁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有299名,其中在州特校就读33名,在大理特校就读的2名,在保山特校就读的1人。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让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到国家助学政策。组织实施各种助学项目,发放助学金34825元。为在高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助学资助7000元。向65名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残疾人、残疾人子女提供一次性资助149000元。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有力的确保了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宽。我们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规定。对于全县辖区内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职工总数的1.5%,或未安置残疾人就业175个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拨款的部门由财政代扣,其他部门由县残联组织征收,几年来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61万元,有力的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二是为残疾人提供技能、技术培训。采取社会培训机构及残联自办培训班相结合的办法,共组织培训摩托车修理、刺绣、勾针手工编织、计算机组装、cad工程制图、插花、盲人保健按摩12期,107名残疾人免费受训。在乡镇、村举办养殖、种植培训25期,参训残疾人达1529人次。通过培训,使残疾人拥有了一技之长,为他们自主创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盏西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企业目前有残疾职工126名,县国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民政及残联等部门经常深入到企业,调查了解残疾职工工作、生活及福利待遇情况,切实维护好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无偿扶持残疾人从事养殖、种植业35人,发放补助资金42500元。

(四)残疾人文体活动丰富多彩。一是抓好文化助残工作,县委宣传部、残联、文化、科技、卫生等部门,为山区残疾人送健康知识、科技知识和文化书籍,仅,县广播电视局就在“村村通”工程中,安排给农村残疾人200套收视设备。二是做好残疾人体育工作。广泛宣传残疾人体育运动,普及残疾人体育运动知识,促进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了残疾人体育苗子人才库,共登记残疾人26人。近年来,我县先后有6名残疾人代表国家、省、州参加体育比赛,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为家乡增添了光彩。例如,北京残奥会上,我县太平镇肢体残疾人余世然同志不畏强手,顽强拼搏,获得1金1铜的好成绩,县委、县政府为余世然同志举行了隆重而盛大的庆功会,并给予了70000元的奖励。8月,5名残疾人代表州参加了在昆明举行的“云南省第九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三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了较好成绩。

(五)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截止底,全县农村贫困残疾人有5034户5861人。近年来,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我县先后将5392名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298名纳入五保供养,288名城镇残疾人纳入城镇低保;二是组织实施好上级下达的扶残助残项目,完成残疾人安居工程330户,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项目,125名残疾人受益。三是做好一户多残、多残一体、重残户的临时困难救济帮扶工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救济帮扶工作,在资金、物资发放上优先照顾残疾人。县残联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金286000元,救助残疾人1200人次。四是享受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免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城镇残疾人则全部免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通过采取以上四条措施,有力的保障了残疾人生产生活。

(六)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抓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县司法局在县残联设立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几年来,共接待残疾人来信来访各2348人次。有关部门始终坚持做到立足基层,深入残疾人家中,及时化解问题。县残联建立健全各种信访制度,在接待残疾人来访中,做到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人心,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多年来为残疾人解决了就业、就学、辅助器具、医疗等许多生活问题,没有出现一次集体访和越级上访现象。二是做好残疾人证发放工作。12月,我县启动了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通过深入乡镇、上门办证等方式,共办理第二代残疾人6000本,在办证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人情证、假证的产生。三是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县城主要街道在改扩建中建设了铺设盲道10887.2米,面积为5443.6平方米,建设坡道口189个。

(七)扶残助残活动深入开展。全县“手拉手”、“红领巾”、“一助一”、“对结帮扶”等助残活动广泛开展,县级领导、县直机关科局干部和乡镇负责人、许多爱心志愿者及广大爱心助残人士几年来不间断地深入贫困残疾人家中走访、慰问,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仅县残联就接收到社会爱心人士定向助学捐款就达9000元。扶残助残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尊重关爱、扶残助残在我县蔚然成风。

四、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中存在问题

几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但与残疾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相比较,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对照,仍然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单位和领导对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关心支持不够;二是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薄弱,不能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及康复、运动、精神等方面的需求;三是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和影响,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全县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四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仍然存在着不少外在障碍,社会上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五是残疾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扶持力度不够,各种保障措施尚未健全;六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难度大,保障金征收不到位。

五、今后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工作思路

为全面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期间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营造全民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使《残疾人保障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做好残疾人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人人关心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县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用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弱势群体,为残疾人多开“小灶”,多开“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要清晰,布局要合理。注重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源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行业的运营与管理,丰富为残疾人服务的手段和载体,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扎实推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上岗、工资福利待遇、劳动防护、工作环境、参保等情况的检查,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把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作为切入点,把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作为着力点,把建立科学的体制机制、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作为战略着眼点,通过扎实的工作,给残疾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第13篇:残疾人保障法发展与启示

残疾人保障法发展与启示 ——以日本为例分析 姓名:夏洁如

班级:2013级2班 学号:201321013225 摘要: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以及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发展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开展及时、有效的医疗与康复,避免或减轻残疾;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养残疾人的自立能力;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开展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培养残疾人自立、自强精神;建设一个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提供有利条件;做好残疾预防工作,从根本上减少残疾的发生。 关键词:

残疾人保障法发展启示 正文:

中国残疾人福利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随着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开始成立残疾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残疾人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里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与立法的演进

1978年以后,中国第三个阶段是我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的主要阶段,也是成果最为丰硕的一个时期。以2008年北京残奥会为契机,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将进入一个快速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197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活动;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6年7月,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中国组织委员会成立;1987年4月,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随后,各省、市、区县陆续建立了残联组织,形成了统一的残疾人组织体系。1993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2006年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在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等重大问题与措施上加强领导与协调,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我国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随后分别又制定了“九五”、“十五”、“十一五”等计划纲要,就残疾人生活保障、教育、医疗康复、就业、无障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2月,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年又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目前,中国已有《残疾人保障法》等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50多部、《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法规100余部以及大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中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以日本为例分析 在日本,只要是身体有残疾的人持有效证件并通过验证就可以享受到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学生就学方面。各地区都有专门的针对残疾人入学的“特别志愿学校”,目的是确保任何一名入学者都能接义务教育。学校不能通过任何理由拒接残疾人入学。如果就读的范围超出了义务教育的范围,例如是高中和大学,就可以申请不参加体检。国家非常鼓励聋哑儿童去寄宿学校去,这样不仅可以对残疾人进行集中管理,而且有利于聋哑儿童的教育成长,对早年的心理健康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聋哑儿童在读其间发生的各类费用,政府采取的资助方式是部分补助方式,补助的内容已经涵盖了聋哑儿童的学习、生活各个方面,甚至包括学生的往返路费等。

2.在就医方面。残疾人领取助听器等残疾人专用医疗辅助工具的自费比例只有一成,在公立医院看病也是可以享受比普通人低得多的自费比例。

3.在出行方面。对于公营的公交车和地铁,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在一些大城市,一年内政府要发给残疾人若干出租车专用券,专门用于视障者使用。此外,只要是双目完全失明的成年人,政府会提供导盲犬供残疾人免费使用,残疾人可以利用导盲犬进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政府为考虑残疾人的出行方便,在盲道的设计上也是很人性化的。国家出资建造的盲道有两种,一种是条状凸起的盲道,一种是块状凸起的盲道,条状的盲道主要应用于直线行走,块状盲道用于十字路口等两条街道的交汇处。另外,在十字路口和建筑物的大门口,基本都有语音系统,便于盲人寻找。几乎所有的电梯都有语音导航,给盲人住旅店和参观等带来便利。

4.在生活方面。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以每月领取政府的补助。他所采取的原则是视收入的高低而定的补助的额度。低收入者一般是全额发放,中等收入的人半数发放,高收入的人则不享受待遇。如果是需要经常被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每月还会多发补助的津贴。如果重度残疾人是儿童,还可以再一次申请相应的补贴,但是其数额各地区的不统一,在首都东京是 15500 日元。

5.在生活照顾方面。残疾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去公共事务所申请,派家庭护理员处理一些家庭杂物,如,洗涤,清扫等。通常为一周一次,每次半日左右。如果需要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护理,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可以申请次数,但是相应的收费也要增加。这样的家庭护理不仅局限于室内,如果残疾人打算外出也可以去事务所申请派人陪同照料,收费的原则同上。虽然事务所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同雇佣人相比,这笔费用显然小很多。当然,也有一些志愿者会提供免费的照料服务。

6.在税收方面。很多涉及残疾人创业和子女的税种都所有相应的减免政策。如盲人开办按摩诊所,免营业税。不仅残疾人享受诸多的优惠待遇,残疾人的抚养人也可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例如,车辆的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在日本,盲人读物是很昂贵的,比普通的印刷品贵很多,为了能给视障者提供方便和支持,政府向出版商给与相应的补贴,让盲人有书可读。

三、对于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一)强化政府对残疾人社会福利支持力度

1.政府加大对残疾人机构的政策支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把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公益建设项目,服务内容纳入到政府社区服务的工作范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明确提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这就需要明确机构性,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为服务人员和托养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根据 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总和为 8296 万人,2006 年 4 月 1 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数比例为 6.34%,全国人口的残疾比例上升,残疾类型结构变动趋势明显,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尤其是残疾人福利制度与服务体系建设涉及政府福利责任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体制机制。所以,严格的讲,具有“民间社会团体”性质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经不适应现代残疾人福利制度的建设,有必要对机构进行改革,在其体制内建立“副部级的国家局”,相对独立的机构能够让政策的执行得到更好的效果,也能够使政策间的制定与融合更有针对性。

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增加筹资渠道。国家应该拟出台在有条件,经济富庶的省份托养服务资金专项补贴政策,使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能得以生存下去,真正达到“国家支持,社会参与”。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发展事业,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政府花钱向社会团体及私人购买服务的做法,鼓励民间投资修建无障碍设施和举办福利托养机构。政府不仅在财政上予以支持,在土地规划,人员配备上也有相应的支持。这样的福利机构通常建在城郊或者是乡村,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我们应借鉴日本的先进管理经验,虽然我国已经在不同规模的城市建立了各级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托养机构,但是无论从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同日本相比较,都是有待提高与加强的。 为残疾人营造一个便利的设施环境

1.推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推广到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中。无论是居民区,写字楼乃至景区还是对城市的公共景观和道路的规划,都要考虑到根据功能和特点把无障碍设施设计进去。这样,既能方便各类残疾人使用,又能有鲜明的城市形象和地方特色。 鼓励和引导高科技成果转化到残疾人工作领域。有关方面要尽早确立“福利产业”的概念。鼓励并投入对福利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机构和科研人员对残疾人设施的研究与开发。同时,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对先进的残疾人专用设施的推广与应用。 大力培养社会福利领域的专门人才设立社会福利专业人才教育机构。残疾人福利是一门专门的学问,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目前,我国虽然在很多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等相关的专业。但是从事基础工作的人还是比较少。很多从事残疾人福利工作的人员没有学习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动手能力不强。可以在我国以试点的形式设立残疾人护理学校,招收品德优秀,愿意从事残疾人护理的学生进行培养。专门学习基础护理,保健,急救等知识,成绩合格后从事专门的呃工作。这样,即可以缓解社区中专业人员紧缺的现象,还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随着我国对社会福利改革的不断深入,福利事业将会被越来越多人关注,这样的人才在未来的需求量将会越来越大。对残疾人福利高级人才的待遇的提高,将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项事业的

(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关爱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不仅需要政府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更重要的是让广大残疾人更好的融入社会,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日本民众从小就接受良好的教育,普遍养成了遵纪守法,关爱他人的好习惯。例如,人们看到身体残疾的人不会去指指点点,恶意嘲笑。专门供残疾人通行的道路很少会被挤占等等。良好的助残风尚不仅需要建设,还需要社会成员去维护。健康人不仅要给残疾人正确的引导,还需要对残疾人给与鼓励。舒心的社会环境不仅能使残疾人身体得到改善,更重要的是能减轻心理负担,消除社会隔膜。为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形成残疾人自强自立和人民群众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

第1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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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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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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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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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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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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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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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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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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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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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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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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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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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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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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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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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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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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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

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四条,(一——十四条)主要是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残疾的定义;残疾人的权利;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经费保障;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残联组织;对残疾人的抚养义务;残疾人的义务;残疾预防工作;对残疾军人的特别保障;表彰和奖励;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共六条(十五——二十条)主要是康复服务;康复工作总体要求;兴办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培养康复专业人才;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教育,共九条(二十一——二十九条)主要是残疾人的教育权利;残疾人教育方针;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设置残疾人教育的机构;普通教

1 育机构的责任;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四章劳动就业,共十一条(三十——四十条)主要是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共五条(四十一——四十五条)主要是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的要求;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鼓励残疾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倡导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共六条(四十六——五十一条)主要是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残疾人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对残疾人的供养;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给予便利和优惠;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共七条 (五十二——五十八条)主要是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无障碍辅助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九条(五十九——六十七条)主要是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损害残疾人人格的法律责任;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综合性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六十八条主要是本法的执行时间。

四、《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的定义、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的规定

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都是十分重要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这三个问题,就明确了法律所保障的主体范围。本法规定的残疾人的定义,具有医学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从医学角度看,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从社会角度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这里的医学属性和社会属性互相作用,缺一不可。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共分八类:(1)视力残疾人。(2)听力残疾人。(3)言语残疾人。(4)肢体残疾人。(5)智力残疾人。(6)精神残疾人。(7)多重残疾人。(8)其他残疾人。根据2006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我国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关于残疾标准,各国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掌握的尺度不一,按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世界上大约有10%的人口是残疾人。目前,国务院未规定残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制定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比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残疾标准更加

2 严格。

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及低视力,共分四级;听力残疾共分四级;言语残疾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嗓音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共分四级;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共分四级;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共分四级;精神残疾共分四级;多重残疾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标准进行分级。

五、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

1、政治权利。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2、康复权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3、教育权利。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4、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文化权利。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6、社会保障权利。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者政府供养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它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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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7、无障碍权利。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六、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对残疾人歧视

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还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我国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产生更有力的保障。原来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次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是:第一,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第三,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做出规定,并明确规定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亮点四: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七、《残疾人保障法》对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职责的规定

一是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家应当担负主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设立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由于残疾人事业是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综合性事业,需要有一个跨部门的政府协调机构。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在原法规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职责。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残疾人事业具有多领域、跨部门、业务广泛、综合性强的特点。我国残疾人事业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动作的工作机制。各能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涉及残疾人的工作中,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尊重残疾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全社会的责任的规定

发展残疾人事业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残疾人事业。

一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人道主义的基础与核心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人道主义主张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新生人的权利、价值与尊严,尊老爱幼、济贫助弱、救死扶伤,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人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

5 基本道德规范,要求社会对个人与及人们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同情,提倡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尊重个人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尊重人格,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人道主义是我国残疾人事业所追求的核心理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事业本身就是人道主义事业,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是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政府财政投入是残疾人保障经费的主要来源,但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还要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充分集合社会力量来发展残疾人事业。社会和个人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其提供服务。如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等等。

三是各单位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国家机关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委会、居委会,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对于本单位的残疾干部职工,积各单位要体现出对残疾人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

四是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所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保障法》特别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责规定了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1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心得体会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这部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使自己对这部法律文件,有了进一步认识深受感动。过去对于绝大多数残疾人来说,我们的苦难并不局限于疾病造成的后果,更多是现实中的无奈和心灵上的恐惧压到了体肤之痛,排到负面影响的第一位,使残疾人陷于孤立,阻延残疾人发展进程的是来自社会的无知、忽视,是残疾人自身的迷茫和恐惧,传统观念认为残疾人是低能、弱智,是要被健全的人所不齿的,残疾人在这种以健全者为主流约定的背景下,背负着沉重的思想包袱。从内心深处严重地否定了残疾人自身的价值。

残疾人的幸福生活不再来生,而在当世,这部法律的字里行间已经向我们发出热情的邀请,让每一个残疾人毫无例外地共同参与美好生活,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这部法律告诉我们,残疾并不是异类,而是有着不同特点的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心的宽容,残疾朋友就会逐步醒悟,有一天会发现,我们原来是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

我们是残疾人,但我们残而不废,我们一样可以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也会放出我们的光和热,只要解决了吃饭、解决了养老、就医、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问题,我们残疾人就会怀着无上感恩的情怀,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回馈社会,报答社会,以一种持续报恩的心态,为社会服务,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建材社区残疾人专委:李红忠

2011年7月22日

第18篇:残疾人保障

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最近,中央在“十二五”规划中又明确提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然而跟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就业依然面临诸多困难。2009年、2011年,中国残联对全国29个省(区、市)进行了贫困地区残疾人状况调研,一些地区贫困残疾人生活十分艰难,状况令人震惊。而解决残疾人贫困生活最根本的做法是,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对残疾人来说,就业不仅是改善生存状况,更是增强他们生活信心的前提。

分析残疾人就业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先天条件不足。由于残疾人先天的一些缺陷,很多工作岗位无法胜任,这就导致企业普遍对残疾人技能缺乏信心,害怕承担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身体状况和诉求,因噎废食。

二是用人单位歧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特殊扶助政策,其实质是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进行就业。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在很多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在招聘启事上明示“不录用残疾人”,尽管有些残疾并不影响岗位工作需要。有调查显示,超过70%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有过被歧视经历,其中32%的人表示经常受到歧视待遇。与此同时,国家对安臵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有一定的税费返还。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宁愿缴纳这些政策性费用,也不愿意接 1

收残疾人。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十分艰难。

三是社会保障无法惠及。残疾人家庭普遍生活困难,又缺少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必要保障和帮助,沉重的负担造成贫困在残疾人家庭第二代中延续。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更需要特殊的政策照顾,以及法律制度来保障权益,摆脱贫困。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调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社会的义务。但是有些规定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许多贫困残疾人只能依靠每天平均不足一元的低保维持生计,还有很多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不能享受低保或者按照标准享受低保。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从政府角度,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政策调整维护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确保就业平等。

1、依法、依政策建立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不能依靠一次性和临时救济,目前一些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残疾人的权利和能力认识不足,而忽视了残疾人的特点、困难和特殊需求,使得制定的政策保障不到残疾人权益,有的甚至制定了客观上对残疾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政策。必须切实把握残疾人群体的特点和需求,从政策层面为残疾人争取就业权益保障。

2、加强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创造就业条件。统筹运用劳动、工商和有关部门的资源,广泛发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服务中心,形成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系统服务和维权管理。加强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职能,完善服务手段,开展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

和职业技术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建立激励机制。面向社会,尤其是企业,宣传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特殊扶助政策,并对安臵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有一定的税费返还,实施优惠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到聘用残疾人的种种优势。同时,对于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宣传,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吸收可就业的残疾人。

第19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对于支持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于残疾人的服务活动。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建立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八条卫生、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国家残疾人康复计划,确定本市的康复计划和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现有康复设施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家庭必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盲、聋、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需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辅读班,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的子女和农村特困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杂费和减交、免交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减免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市属高等学校、专科、职业技术学院,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

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对在本市高级中学、市属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免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减免的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累计满20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满2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退休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组织职业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安排劳动就业。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分离,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残疾人事业,接受审计监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由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省属、中央在汉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兴办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机构、推拿保健机构等福利性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招用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收。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企业被兼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活。

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符合国家减免税收规定的,税务部门应当予以减免税收。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

他适合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资金供给等方面,对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给予帮助。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计划,在技术、资金和物资等方面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免除、减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和已就业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条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无法定扶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无业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

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活动。兴建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应当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活动设施。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扶持和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交流和国内、国际性比赛。体育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参加运动训练、比赛给予指导,帮助其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文化、体育、娱乐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体健身、娱乐活动提供优惠服务。残疾职工参加区级以上举办的艺术表演和体育竞赛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活动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各界及海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财产或者物资资助残疾人事业。捐赠人捐赠财产或者物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所募集的资金中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资助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进行残疾人事业资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募集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和轮渡;

(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三)存车处免费存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四)按照水陆运送平常信函方式寄送盲人读物免交邮费;

(五)到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活动,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六)法定节假日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

(七)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残疾人的配偶、子女需要到城镇落户,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对各类无障碍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有效

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出批评、警告。

当事人对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滞纳金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的,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侵犯残疾人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理;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社区实施情况汇报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区残疾人现状和工作情况,现就近三年来关于《残疾人保障法》在我社区贯彻实施情况做汇报如下:

残疾人工作在我社区一直受到社区党工办的高度重视,始终把这项工作视作社区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把它当作检验工作的一个尺度。

为了维护社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保障社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参与社会、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社区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构建了社区专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机构,配备了专职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和服务于广大残疾人朋友。多年来,我社区的残疾人干职人员每年都多次系统地学习上级下发的各种关于残疾人的文件,,领会精神,组织人力坚决落实贯彻。而且依托上级为我们创造的各种机遇,多次外出参观学习。参观,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施,展开、深入,注入了一定的推动力。

在上级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社区残疾人工作者的努力下,特别是在国家各种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下,近年来,我社区残疾人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各上级相关部门和广大残疾人及亲友的认同。

XX年社区组织人力在全国第二次残疾人调查展开之前,就对辖区内的务类残疾人展开了入户调查,并根据调查得来的第一手材料,建立了各种情况档案二十几种。添写了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康复情况需求表、康复服务服务表。通过具体的工作,对社区的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情况,基本上做到了了如指掌。

XX年年,为了巩固社区残疾人工作取得成果,扩大对残疾人的服务力度。社区多次组织残疾人开会,研讨工作思路,端正工作态度。在取得的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扩大工作领域,拓展服务项目。这一年,我社区多次组织残疾人开展了思想先进、形式多样化的残疾人活动,通过这些活动,陶冶了广大残疾人的思想情操,增添了大家的生活信心,增强了他们参与社区竞争能力。并锻炼了一些残疾人的劳动技能,还为一些残疾人争取了就业机会。在康复方面,更是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社区为挥协调工作职能,为本社区残疾人争取了轮椅、拐杖、收音机等器具服务。还为一部分白内障患者、缺肢残疾人进行了医疗,对于一些特殊的残疾人,我们也做到了不放弃,不抛弃,与社区保安部门,对他们实施了控管,保证了社会的和谐。

2010年,随着新的《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更为我们指明了残疾人工作的前进方向,我们倍受欢欣鼓舞。增加了我们的工作信心。按照新的保障法的要求,理顺了新的工作理念。过去的工作继续巩固,新的工作加深扩展,把工作做到有个性化迎接更新的挑战。

在今年的具体工作中,我社区加强了与各社区的横向联合,组织参与了我市今年几次大型残疾人活动。如:首届城区残疾人户外轮椅健身活动,向四川灾区捐款,建立残疾人人才库等。通过这些工作,不但使广大残疾人身受基益,还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也参与到这个工作中来。

通过以这些活生生的具体事实,验证了一个不可磨灭的事实。那就是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我站前社区,确确实实得到了贯彻与实施,我们为残疾人而高兴、为社区残疾人工作取得成绩而自豪。但我们决无丝毫的骄傲。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在保障法的指引下,把我社区残协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汇报
《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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