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拒不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务管理条例》、《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 7号 1998年3月11),拒不执行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造成我家破人亡,家庭基本生活绝对无法维持的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政治案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立案查处,由大原村委会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对大原党支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党政组织领导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员依照〈中办国办《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做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定,以维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权威,以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性。
对此,我在2001年9月,申诉于中共凤翔县委杨瑞乾书记,杨书记及时做了县委(2001)195号批示:民政、财政、农业、残联和田家庄镇负责人分别调处(原批示在民政局存档),但有关各方拒办。
因此,我在2002年3月初,再次申诉于县委杨书记,要求县委直接立案查处:⑴解决问题:⑵追究责任。3月15日,县委调查组针对我的《申诉书》所反映的家庭状况、申诉请求、有关方面违纪违法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以及我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县委杨书记。
县委杨书记于2002年4月29日上午,在县委办公室(秘书大都在场)对我进行了答复:你反映的你父亲作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状况客观;要求兑现优抚政策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合理合法;有关方面违纪违法的事实清楚,造成了一定后果(对于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我弟和我父之死定性有异议);你的申诉理由充分有力。杨书记指出:1999年3月23日县镇两级处理决定本身错误。至于要求解决问题:⑴由民政部门给你家庭以经济补偿;⑵村上所欠你贰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