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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21:0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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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 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

二、三款:“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申请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

5、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8、企业章程;

9、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10、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11、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2、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资质升级(核定)需提交材料:

1、企业资质升级(核定)的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营、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

6、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8、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

9、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五证);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11、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12、企业营业执照;

13、企业章程;

14、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和同意升级(核定)的意见。

以上

(一)、

(二)所列的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结构)人员不少于25人,财务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财务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结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财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结构)人员不少于5人,财务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或资质升级(核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建设厅核准后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并上报建设部审批;

(三)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028)86947761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028)8691380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建设厅 (028)85568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daodoc.com

省建设厅:www.daodoc.com

推荐第2篇:海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

一、

二、

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具体见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第十八项之规定。

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暂定资质的条件为: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核定

二、

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经劳动鉴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下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调动方式进入本单位工作和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代替。

5.已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其中,申报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只需提供近3年的开发项目资料;

6.市、县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报送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证明(其中,申报晋升为二级资质的,需提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7.《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执行情况报告;

8.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产权为本企业所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均核对原件);

9.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验资证明;

4.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调动方式进入本单位工作和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代替;

5.开发重大、特殊项目证明材料;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产权为本企业所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均核对原件);

7.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二、

三、

四、暂定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厅办公楼二楼211房

联系电话:0898-65396928

推荐第3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

1.认评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3.认定的有关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传至认定机构。

3)准备并提交材料: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复印件);

c.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d.企业职工人数、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e.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f.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g.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h.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4.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

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

(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

(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部门公章)。

4)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5.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6.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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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股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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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称公司法解释

(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

(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标准。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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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文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有相反的证据除外,但是股东名册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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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阐述

李云飞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

一、那么股东资格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并且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研究不够,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一定的混乱,急需统一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股东资格认定也即股权确认,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前发生的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一个完整的毫无争议的股东资格当然应该具备如下实质要件加上形式要件:1)完全正确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2)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并且签署公司章程;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4)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这样一个股东就具有了从推定为股东到有对抗效力的完整的股东身份。

二、在股东资格取得的相关问题上面分为不同的分类标准,股东资格的取得按时间及原因而论,股东资格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受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取得之必要而充分的条件是具备完整的形式要件,但在实务中,这些条件常常并不完全具备,如何通过不完整的证据来判断股东资格,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三、在关于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上应采用以下原则:第一,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 定。公司作为社团,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遵循商法的公示外观主义。市场经济中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的过程中,通常是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外观表象来判断公司及股东的资信情况,而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对外公示,其目的之一就是在于使当事人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相对人不应承担公司外观特征不实造成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第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第四,区分公司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总之,因此可见,确认股东资格应该结合实质说和形式说各自的合理之处,并且考量纠纷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应当重视形式说的形式要件的公信公示力,将形式要件作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推荐第6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

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推荐第7篇: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2010年5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大型专业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工商广字〔2008〕85号《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商广字〔2009〕5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广协〔2010〕29号《关于推进中国广告协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广告企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地广告协会配合实施。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分别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 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三类。

一、综合服务类: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

二、媒体服务类:指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企业。

三、设计制作类: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企业。服务内容包括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互动(网络)广告、霓虹灯广告等创意设计制作;企业与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等。

第三章 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中国一级广告企业;中国二级广告企业;中国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详见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类各级第1—4条标准,为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准入条件。

第四章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各地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尚未开展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按照《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组织申请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开本21cm×29cm)与电子版一同报送。

第十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初审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核准材料(即《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1日。

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结束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真执行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严格按照“量化评分细则”,根据企业申请的类别与等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质等级评判。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再次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考核,对获得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对本地区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其企业资质等级,收回证书和标牌,在业内通报批评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三、发现仍在使用逾期的企业资质等级的。

第二十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交回中国广告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本办法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方法》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时调整修改本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和“量化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资产净值增加: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广告营业收入:指企业全部广告经营收入(与广告业务无关的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指广告审查的范围为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成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2009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广告企业综合服务水平,增强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广告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广告协会负责全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各市、州广告协会负责辖区内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推荐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广告协会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评委由省广协副会长以上人员担任,并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

第五条 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分为四川一级广告企业、四川二级广告企业、四川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是:

一、四川一级广告企业

(一)企业成立3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3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广告专业设备净值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并照章纳税。

(五)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六)7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建立健全了广告审查员制度,配备取得四川省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4名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七)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2个。

(八)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3种媒体上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九)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广告作品奖5件以上或各类荣誉5项以上。

(十)企业为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四川二级广告企业

(一)企业成立2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2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三)广告专业设备净值4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元,并照章纳税。

(五)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六)6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建立健全了广告审查员制度,配备取得四川省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2名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七)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

(八)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2种媒体上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九)获得市、州级以上广告作品奖4件或各类荣誉4项。

(十)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一定贡献,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四川三级广告企业

(一)企业成立2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2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二)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三)广告专业设备净值15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万元,并照章纳税。

(五)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六)5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建立健全了广告审查员制度,配备取得四川省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1名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七)有成功服务1年的客户。

(八)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2种媒体上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九)获得市、卅级及以上广告作品奖2件或各类荣誉2项。

(十)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贡献。

第六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将采取指标量化的评分方法对企业进行认定。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不同,在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标准中,除第1至4条为必须达到以外,在第5条至第10条的计分中,将有一定比例的弹性以适应企业的特点。

第七条 广告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申请各等级资质,由各地广告协会初审后报送四川省广告协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广告企业可直接向四川省广告协会申请。

第八条 广告业企业的资质认定时间为每年一次,每年申报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第九条 各广告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申请“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或“四川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既可同时选择,亦可分别选择。

第十条 《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核审。企业必须拥有原资质证书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上一级资质。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四川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四川省广告协会予以颁发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并由省广协在地方媒体上公告;对被认定为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四川省广告协会予以代发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

第十二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人员花名册及学历、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广告审查员培训证书》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培

训证书;

五、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相关的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企业年检复印件;

八、广告专业设备明细表;

九、成功服务客户证明;

十、广告作品获奖证书;

十一、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所列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 。 第十四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或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行业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诚信欠佳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六条 各级广告协会对所在地广告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告资质等级企业,由认定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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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市大中型广告实力企业,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增强广告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跨越发展,为莆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广告协会《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莆田市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单位,为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申请认定广告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全市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立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开展福建省三级、莆田市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福建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中国广告企业资质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标准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制定。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分为莆田一级广告企业、莆田二级广告企业、莆田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是:

公司类

一、莆田一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15万元;

4.上年度广告营业收入70万以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照章纳税;

7.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有很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资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15人以上,其中5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50%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三)服务能力标准:

1.有成功服务1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2.3年内曾为2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3.获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1件或荣誉1项以上,或获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2件或荣誉2项以上。

二、莆田二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1年以上,近期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25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于10万元;

4.年度广告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照章纳税;

7.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市行业中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资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10人以上,其中3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0%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三)服务能力标准:

1.有成功服务的固定客户;

2.1年内曾为1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3.获得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1件或荣誉1项以上。

三、莆田三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半年以上;

2.注册资本15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于5万元;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照章纳税;

6.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贡献。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5人以上,其中15%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15%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广告企业资质申请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转为下期认定。

第七条申请莆田广告企业上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取得原等级1年以上,并按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莆田广告企业资质证书和牌匾,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制发,其资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公司类

(一)《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人员花名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和两年缴纳税款(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八)上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复印件;

(九)广告专业设备明细表;

(十)成功服务2年以上的固定客户证明;

(十一)品牌综合代理服务证明;

(十二)品牌广告策划案例;

(十三)《广告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四)《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五)上年度

1、

6、12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第四章年检换证

第十条《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需保留原资质等级企业,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填报《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第十一条广告企业年检向本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同时向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报送企业申报年检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年检合格的企业,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统一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对年检不合格的广告企业资质不予降级认定。

第十四条年检不合格和逾期3个月(以广告企业资质证书时间为准)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自然失效。企业不得以无效资质对外宣传和使用,否则,予以警告直至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年检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两年缴纳税款(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复印件;

(四)广告资质等级有效期内获得的市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作品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其标准按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对本市广告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广告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行业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诚信欠佳的;

(四)申请资质所提供的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注册资本、资产净值,广告设备、营业收入、纳税、专业培

训证书、获奖广告作品或荣誉证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审查和把关申请资质企业所上报的材料,对申报手续不全的,要求按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不予上报。

第十九条获取福建广告资质的企业,仍应保留莆田广告资质,取消莆田广告资质的企业,其福建广告资质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广告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广告企业获得资质等级后,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视情况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取消资质处理。其中,对申请资质所提供的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单位,三年内不予以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中资产净值增加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者企业经营规模(营业额、税收)增加。广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全部广告收入减去付给媒介及其它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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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提供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近一个月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花名册);

7、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二)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报送公函及企业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建设厅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通告;

(四)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转报建设部。

(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第11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

二、三款:“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申请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

4、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7、企业章程;

8、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9、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10、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2、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或申请;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资质升级(核定)需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

6、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8、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9、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和同意升级(核定)的意见。以上

(一)、

(二)所列的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或资质升级(核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建设厅核准后颁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并上报建设部审批;

(三)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

第12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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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导读: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企业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的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要求,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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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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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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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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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

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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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免税资格认定(定稿)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要符合9项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3号),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条件。

1 通知规定,要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内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内规定的相关材料。

2 通知还明确,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即违反“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会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3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

(七)款所称所称“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是指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发布的提交认定申请上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二、《通知》第三条第

(四)款所称“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通知》第四条所称“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其有效期的计算自其免税资格被有关部门认定年度起连续计算的五个公历年度。

四、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于成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提出并办理新办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

非营利组织申请自2008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

(五)

(六)

(七)项为2008年度材料,并附送登记管理机关2009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2009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申请自2009年起认定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提出认定申请,报送《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其中第

(五)

(六)

(七)项为2009年度材料。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需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六、市、区(县)财政、税务部门依照《通知》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联合审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告,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登陆负责认定的市或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七、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上述附送材料外,还需要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五项收入可免税

“我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日前,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接到某医疗机构财务人员张小姐的电话咨询。据悉,自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税务机关经常会接到类似张小姐这样的税务咨询,主要是询问事业单位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非营利组织的五项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同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如要享受免税收入的政策,应按文件规定,首先应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在取得免税资格后,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此外,已认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取消其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14篇:专业资格认定总结

性格方面:本人乐观开朗,做事认真细心,适应能力强;工作勤奋,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反思能力。很符合一个经营管理工作者的基本职业要求。

业务方面:熟练掌握Windows操作,Office系列办公软件。从事了2年的分包管理工作和各类经营基础资料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学习了许多经营管理理论基础知识,同时也学到了很多交流和谈判的技巧,为以后开展各类经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009年2月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有幸在水电十四局坪头项目部经营管理部工作,协助部长副部长进行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各类文件管理、各类基础台账统计、分包管理等工作,回顾两年来的工作,在项目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我在思想意识、业务能力等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升,一直坚持谦谨求知,不断进取的指导思想,从无到有、由浅入深,逐渐在工作中得到学习和锻炼,也一步步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现就工作以来的技术工作进行总结。

2009年2月,是我走上经营管理工作岗位的开始,我在学校所学专业为教育学,与水利工程有太大的区别,根据项目部培训安排,分配到经营部担任业务员,从整理各类文件开始学习,慢慢接触各种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这个时期接触的都是以前没有接触过的东西,为了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尽快融入工作角色,白天我虚心向同事学习、晚上加班加点整理笔记,思考学习方法,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并掌握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之后慢慢的接手分包管理和基础台账分析工作,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包商的沟通,在其中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和技巧,使我受益匪浅。

这两年的工作使我有了更多快乐的经验和更多的自我提升,而我也总能以一贯的踏实和进取而不懈努力。过去的时间是忙碌的,但也是收获的,我收获了不少,也成熟了许多;学会了学习,学会了不停的审视自己,学会了积蓄力量,也在不停的工作与磕磕碰碰中实践与积累着自己的经验;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我在专业上不断取得进步,个人经历不断丰富,有待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成绩的取得,有自己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也融入了领导和朋友的希望和支持。

\"学无止境、精益求精\"是我今后工作的目标,以后,我将发扬勤学吃苦,不计得失的精神,不断扩大知识面,不断丰富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不断总结经验,在自己的岗位上一如既往、努力进取、不断学习、力争取得更大的进步。

第15篇:借款资格认定协议

银行编号:_________

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

主管单位全称:_________

一、法人资格的认定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经_________(单位)批准或经_________成立(批准文号为_________号)。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经济性质: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经营方式:_________;核算形式: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经_________批准发有许可证,其号码:_________(或_________)。

4.现有自有流动资金_________元;固定资产净值_________元,年折旧率_________%。

二、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的认定

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是_________,职务是_________(根据_________单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批文任命或经_________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选举产生)。

2.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为_________等_________同志,其职务分别为_________,在授权有效期内代理行使法定代表的权利。

三、借款单位变更名称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经办人有变动时,应重新填报。

四、本认定书一式三份(在分理处开户的一式四份)。经银行审查同意签章后,除一份退借款单位外,银行自留二份(一份归档,一份由信贷部门存查)。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______

(借款专用印鉴卡附后)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认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公章及经办人印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16篇:论文:股东资格认定

对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若干思考

作者:刘海林,浙江台州专职律师

摘要: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意义重大,价值取向应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证明力,工商登记仅在对抗第三人时发挥优先作用,公司文件在不对抗第三人的情况下,应优先于工商登记的效力,即使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情况下,第三人也有权选择适用公司文件;公司文件之间的证据证明力问题,应具体分析。

关键词: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公司文件、证明力

一、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概述

(一)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提出

公司股东,即对公司认缴出资或通过其它途径取得股权,依法享有权利并依法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正常情况下,公司所有文件指向的股东完全一致;股东发生变更时,也相应变更公司文件1;因此几乎不存在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公司设立中的不规范或公司内部治理的混乱或为规避法律而采取“隐形手段”1 指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

2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出现公司各个文件所指向的股东不相同或公司文件所指向的股东与事实上的股权人不相同或公司文件所指向的股东根本不存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引发股东资格不明确,认定困难问题。

如公司股东变更后不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为符合公司法定股东人数,部分事实出资人采取“隐名出资”3方式;公务员以其亲属名义入股辖区企业法人等。

(二)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解决

1.问题解决的意义

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除了可以直接化解股权争议之外,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1)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效自治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有极强的人合性,如果股东资格不明,在争权夺利情况下,极可能发生公司僵局,极不利于公司治。

(2)属“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需。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必需对股东资格做出认定。

(3)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目前,公务员以各种“隐形手段”参与企业法人利润分配,充当公司特殊“股东”,实现权钱交易,成腐败的新表现。对公务员“股东”从公司法角度做出明确的界定,对

23 指除当事人以外,很难被第三人认清事实真相的方法。 隐名出资的效力是否与法定形式出资相同,应具体分析。

反腐败工作有积极意义。

2.问题解决的价值取向

在解决股东资格混乱这一新问题时,不能一边倒;应具体分析,兼顾实际出资人、公司、善意第三人、社会等各方的利益;在利益冲突下坚持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做出取舍,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二、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证明力

依据股东资格混乱的原因,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公司各种文件所指向的股东不一致引发的股东资格混乱;一类是隐名股东引发的股东资格混乱。本文仅对前者进行分析,因此,本文无特殊说明时,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证据仅指各类公司文件。

能够证明股东资格的公司文件主要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一)发起人协议

根据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一般的,在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协议效力终止;而股东资格的取得,始于公司的成立。所以,发起人协议不能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直接证据,只能说明发起人参与了公司成立的活动,在公司成立时会当然(不是必然,如发起人以实际行为不履行发起人协议,其他发起人决定解除与其协议,并通知)成为股东的间接证据。同时根据发起人协议效力的始末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的差

3异,发起人协议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证明力。

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发起人协议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明力。如可以将发起人协议和其它公司文件共同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二)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其记载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当包括以上内容在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4。不难看出,当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所指向的股东资格不一致,又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的相对人不得以包括公司章程(未变更登记)在内的公司文件对抗,第三人主张以工商登记档案为准的,应予支持。这就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只是第三人的相对人不得以此对抗;也就是说,第三人主动承认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文件(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效力,这种承认的效力如何呢?笔者认为,公司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持工商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以维护第三人基于公信产生的利益;从逻辑上,这不排斥第三人另行选择,基于对公司文件(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承认,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甲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在没有足额实缴其认缴的出资时,就将其股权合法转让(转让已生效)给乙,并变更了公司章程,但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乙也没有缴纳甲尚未足额实缴其认缴的出资部分,公司破产;债权人向甲主张权利时,甲不得以未变更登记的公司章程对抗;但债权人认为向乙主张权利对自己更有利时,可以承认修改后公司章程(未变更登记)的效力,向乙主张权利,乙不得以工商登记对抗。

公司文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不以登记或为要件,因此,在公司与股东,(新旧)股东之间发生股东资格认定争议时,合法的公司文件的证明效力高于工商登记的效力。至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证明力大小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只要股东能提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一证明自己股东资格而无相反证据时,应承认其股东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但不包括所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所以,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资格认定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有相当证明力。

(三)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与公司文件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明力比较问题,在前面已间接说明,不再重复。

(四)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

5公司股票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属证权文书,而不是设权文书;同时,这些证权文书的持有与否,并有与股东资格发生必然联系;因此,只能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间接证据。但笔者认为,从举证责任方面考虑,如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一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时,持异议的当事人负有提出相反证据的义务,不然,应推定当事人具有股东资格。至于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三者的证明力大小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其它证据和举证责任,具体分析。

三、结束语

总之,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较为复杂,究其原因很多,如本文重点探讨的股东资格认定的证据证明力问题;还包括本文提及的股东资格混乱产生原因的复杂性;也包括股东资格诉讼的复杂性5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2003年版。

[3]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

[4]陈国奇,《日本学者关于股东身份认定标准的若干见解》,http://。

[5]匿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如何认定》,http://。

5 股东资格诉讼可分为直接的确认之诉与请求行使股东权以间接达到确认股东身份的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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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案 例】

1998年12月,B公司与A股份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A公司为了发展股东,扩大筹股,要求B公司作为股东入股,以扩大影响,B公司把为A公司制造的两台大型电力变压器的全部货款计400万元作为入股股金,但该文不具法律效力,仅供A公司对外宣传用。某审计事务所在没有对电力变压器进行实物估价的情况下,以B公司的函件验证其出资400万元,并在当年的公司章程上予以记载。嗣后,B公司并未向A公司实际交付变压器,亦未实际出资入股。2000年A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本年度年检报告书中,将B公司列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栏中,记载其应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实缴出资额400万元。2001年3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B公司未作为股东参与对A公司2000年度的利润派送分红,修改后的A公司章程的股本构成中亦没有B公司。随后,在A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200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以及股东大会讨论变更公司董事长的会议,B公司均未作为A公司股东参与。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电费,被电力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450万元,并要求B公司在其虚假出资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电力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由A公司偿付电力公司电费及违约金。

【解 析】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事实上,认定股东资格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是证据证明力比较综合使用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就公司的重要事务所做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的安排,很大程度上是股东或发起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公司章程的性质,签署章程即表明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主要约束的是公司和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之,公司法以及现代的行政管理制度赋予章程以对外公示的效力,相对人可以依据章程判断公司股东的情况。故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资格确认的法律标准,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因此,以签署章程来确认股东资格须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股东都须签署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记载对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意义大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条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发生股权转让改变股东姓名或名称时,亦须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因此,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将难以产生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股份有限公司则因人数较多,且股份有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之分,对无记名股份的持有人自无彰显其姓名或名称的必要,对记名股份的持有人,又无在章程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的法律要求,因此章程记载如未记载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会产生除去股东资格的效果。

二、股东出资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实质性要件。但是否实际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以股东未出资、假出资而一律否定股东资格。因为在对外关系上,股东不出资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在公司内部关系中,也只是赋予公司对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行使抗辩权,或者由公司通过调整股权结构、依法减资的方式取消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其次,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以维护交易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发现,公司财产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严格坚持“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则,反而会带来极大的不便。所谓公司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地实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条文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即采此种观点: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三、股东名册与股权证明 各国大多规定了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性,但这只是股东

名册的附随性功能,股东名册的目的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而非公司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股东名册对认定股东资格的效力也仅限其作为形式化的证据,而不能等同于股东实质性的股权所有权。股份名册对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明,不是完全充分的条件,而是具有表面证据的效力。记载于其上的股东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的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更新,是公司的义务、股东的权利,若因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从法律上看,出资证明或股份证书作为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股份享有权利的凭证,以证明投资人是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在无充足的反证证明此类证据为虚假、失效或者不合法时,可依此确认持有人之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在设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应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因而凡可出示公司正式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者,应反推认定其为股东。

四、工商登记 依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但我国现行未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有权信赖登记的真实性,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及时地进行变更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进行变更登记。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登记为何种性质的登记。如果说实收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变更要求进行变更登记

还有可取性的话,像我国这样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皆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制度,是不可取的。过多地要求公司设立后的变更事项皆应及时进行非必要变更登记的制度,既违背商业运营的惯例,亦大大提高了公司治理的交易成本。故司法实践中,对不应仅以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否认股东其实质的资格。

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非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从逻辑上说,以享有股东权利证明其股东资格,不是充分要件。但在特定场合,法律权衡利益,也会基于当事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保护真实股东。但,显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认为,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就不是股东,毕竟被公司不当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的股东和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公司,客观上都是大量存在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出资瑕疵的投资人为股东资格,有时即取决于瑕疵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是否以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实际上,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前述物化为各种证据的股东特征皆是建立在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赋予这些外在特征以推定具有成为股东的证明力。当争议是发生在发起人股东间这种具有紧密联系的内部关系中,应优先根据实质特征,如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签署公司章程来认定,实质特征不够明显的,可结合形式特征加以认定。但是在公司外部人如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及公司债权人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则应优先使用形式特征特别是工商部门的登记来认定股东资格,保护公司外部人的

权利义务,而不宜依据投资者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本案B公司虽然曾经年检报告中以A公司股东的身份出现过,但在随后的年检报告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再未出现,而且也没有真正享有股东权利,所以不能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8篇: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并且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研究不够,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一定的混乱,急需统一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考察了出资行为、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与股票、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功能。阐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指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遵循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引申出来的思路,并结合具体类型纠纷和几种特殊的股东资格就股东资格的认定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进行探讨。

股东资格认定也即股权确认,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当前发生的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到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公司法》对此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处理相关实务时往往缺乏确定的标准。因此,讨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

首先分析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如果由于股东资格而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涉及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那就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个人法来调整,优先运用个人法规则,即用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规定来处理;如果由于股东资格而引起争议的法律关系牵涉到股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就属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属于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应优先考虑适用团体法规则,即用商事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规定来处理。因为个人法注重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团体法则强调行为的外观特征。例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资格认定争议,就属于个人法的调整范围,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实就股东资格做出认定。而股东、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的争议,则属团体法的调整范围,不需要探索股东行为的真实意思,可以直接按公示(如工商登记)的内容来认定股东资格。

其次分析公司或第三人是否善意,这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引申出来的思路,在公司或第三人对究竟谁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公司或第三人不得以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为由,选择对其他有利的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个公司的投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需要通过相关的形式来证明,这些形式在具体的公司实践和诉讼中就会物化为各种类型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证据来判断和分析某个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审判实践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般是从股东的特征出发来认定的。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运作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协议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3、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公司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完全具备上述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多见,往

往只是具备部分特征。有的时候上述所列的特征在同一个案件中相互冲突,这样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中必须判断每种特征的效力如何,不同的特征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项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下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基于出资行为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对于交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而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此要求较为宽松,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即出资不是股东资格获得的必要条件。韩国公司法学者李哲松教授曾明确指出:“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的前提,对此不得例外,与此不同的其他约定都是无效的” 。“因取得股份而成为股东”明显与“出资而成为股东”是有很大区别的。出资可能取得股份,但出资只是取得股份或出资额的一种途径。将股东资格的取得定为“股份取得”而不是“出资取得”,无疑是拓宽了股东资格的取得渠道 。

另外从法律对出资瑕疵所规定的责任上看,股东不出资或其他出资瑕疵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实际出资,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公司资本真实确定。从对外关系的角度看,是否实际出资显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因为公司债权人或者公司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显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了解股东是否已经对公司实际出资,在客观上也无法调查。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河南省高院关于“当事人未出资亦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其股东地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中就采纳了这一观点 。通过出资而成为股东者,其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通过受让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未支付对价也不能成为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的理由。

笔者认为出资瑕疵可分为一般的出资瑕疵和严重的出资瑕疵在一般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出资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补缴出资的民事责任,不涉及否定公司法人格。从稳定公司运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考虑,如果出资者还具备认定股东资格其它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如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或公司章程记载,就应当赋予出资人股东资格。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出资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终导致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在这种情形下,不应当赋予出资者股东资格。

(二)基于公司章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根据公司章程的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股东资格认定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司章程记载(签署)是认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认定非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因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且发起人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记载,作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就难以得到确认。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基于认股行为而转化为股东,则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这是公司章程条款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此事项,则未记载内容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并且由于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已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发生股权转让而改变股东名称时,亦需修改公司章程,重新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将难以产生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人数众多,尤其是股

份有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之分,对无记名股的持有人试图要求其以公司章程记载或签署公司章程的形式来确认股东资格是极不现实的,而对于记名股份的持有人,法律又没有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要求,因此章程记载与否,是否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来说,并无法律意义。

另外在实践中,对于如果缺失公司章程的记载或签署公司章程这两个证据之一,以及这两个证据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种证据都不具有单独认定股东资格的功能,应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当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两者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上的签名盖章来确定股东资格,因为签署公司章程能够证明行为人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来说,公司章程的记载对于认定其发起人股东资格是具有一定的意义,法律并没有要求发起人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部分:对内具有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对抗股东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依照公示公信原则,公司章程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三)基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成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那么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的取得之间有何关系,理论界的观点众多。韩国学者认为,设立登记的基础效果是设立中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而成为公司。进行设立登记的同时,设立中公司被消灭,设立中公司取得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由设立后的公司来继承,股份认购人也因此成为股东 。在我国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一般也常常将股东资格与公司登记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公司登记文件为标准进行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有些法院将注册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必须程序,而有些法院则做出否定的判决。但以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是否记载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来认定股东资格拥有否,似乎已成为我国公司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的共识 。我认为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没有一般性的意义,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的定义首先取决于股东姓名或名称是否属于工商登记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登记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和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意义。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本质上属于商事登记的一种,就商事登记事项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可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登记事项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登记就不能产生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效力。宣示登记事项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但其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没有登记并不会导致整个商事登记行为失效。

投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并非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明示的条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并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只有在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实际的法律审判意义,当公司内部由于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工商登记的确认结果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意义,其证明力并不比其他证据要高。确切地说,工商登记只能是在解决外部关系的股东资格纠纷中起到证据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在各形式要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而工商登记是在涉及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优先的效力。

(四)基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各国法律普遍认为,股东名册是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韩国学者认为股东名册是确定谁可以无举证的主张股东权的“形式化资格的证据” 。一旦公司将股东上记载的投资者认定为股东,那么该人即享有股东所享有的一系列实体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也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股东名册的记载并不能反应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但它可以作为股东证明其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权利。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公司拒不作股东登记或登记错误,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笔者认为,以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只能在公司依法规范置办股东名册,并真实准确记录公司股份认购人的前提下才有意义。公司没有置办股东名册与股东名册记载有误,不能成为否认股东资格的理由。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其他股份与资格证明文件相冲突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具体界定股东名册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证据意义。当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为准,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股东名册记载有错误的,则不能以股东名册为准;当公司发起人之间就股东资格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公司章程为准;当争议涉及到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时,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后,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其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则股东名册的记载对新股东资格的确认就不发生任何效力。就公示力而言,股东名册的公示力显然要弱于工商登记的公示力。

(五)基于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投资人签发的证明其向公司出资的证明性文件。股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投资人签发的证明其出资的证明性文件,统称为“持股证明”。从韩国和中国香港的立法来看,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股份证书只是投资人取得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凭证 。它只是证明投资人是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股份证书不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在中国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分别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出资)证书,他表明出资额或股份的具体内容,是一种物权性凭证,证明股东己出资 。由于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来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未持有出资证明书的也可能被认为股东。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中没有决定性的效力,不能以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出资证明书和股票也不被看作取得股东资格的充分证据。

(六)基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义务的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权利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 。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红利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如参与制订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享有公司业务执行

等。从公司投资人的角度看,投资公司就是为了通过享有股东权利而获得分红利益;从公司角度看,公司应当也只能对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的人分派红利。因此,虽然说享有股东权利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但是可以从争议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来反推他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另外,从保护公司的稳定角度看,如果否定己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其在公司中所实行的行为无效,使许多已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权衡各方利益,应认定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具有股东资格,但不能反过来认为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人就不是公司股东。因为被公司不当剥夺或限制股东权利和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的家族性公司,实际上都是大量存在的。

第19篇:资格认定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

同志系校年级学科教师,身份证号码为:

附:工作简历

年月至年月

学科

特此证明

(县、区教育局人事部门,社会事业局)

(盖章)

在(学校)任教校长签名: 学校 (盖章) 年 月 日

第20篇:资格认定股工作总结

2011年资格认定股工作总结

2011年我们股室的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股室也改成了资格认定格,主要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新参保的资格认定,低保人员的资料查询制卡和居民医保的制卡工作。

一、在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的同时,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以便能熟练掌握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学习来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自己。

二、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5858人,工伤保险20003人,生育保险15502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06142人。

三、2011年收集、整理、发放职工、居民、低保IC卡共计3万余张,做到发放工作准确无误。

四、做好单位新参保人员和个人新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五、积极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六、做好各项统计报表的数据报送工作,随着居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报表统计工作也越来越细致,每月向省、市、县三级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十多张,在及时、准确的统计各类数据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关股室的大力协助。

七、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我们努力做到以服务参保患者为中心,把如何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个人续保、居民医保、国有困难企业退休职工提出的各项政策咨询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对于参保职工IC卡的挂失、冻结、咨询个人帐户的情况做出及时认真的处理,确保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安全。

一年以来,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下虽然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克服自身的弱点,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通过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加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和操作流程,为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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