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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7:5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

一、

二、

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具体见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第十八项之规定。

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暂定资质的条件为: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报核定

二、

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经劳动鉴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下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调动方式进入本单位工作和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代替。

5.已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其中,申报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只需提供近3年的开发项目资料;

6.市、县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报送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证明(其中,申报晋升为二级资质的,需提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7.《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执行情况报告;

8.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产权为本企业所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均核对原件);

9.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公司章程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验资证明;

4.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调动方式进入本单位工作和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代替;

5.开发重大、特殊项目证明材料;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产权为本企业所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均核对原件);

7.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二、

三、

四、暂定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厅办公楼二楼211房

联系电话:0898-6539692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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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海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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