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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38:3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审判

第一条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建立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根据明确职权,分工合理、高效的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对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运用排期、审限监控、质量检查等方式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审判流程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审判庭(执行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

第四条立案庭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一)审查一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

(二)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三)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

(四)对刑事公诉案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五)对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第五条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一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在收到起诉状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不能超过7日。开庭3日前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后3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庭;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或再审申请后一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再审案件的决定。对所立再审案件,在开庭7日前将案卷移送审判监督庭;

(四)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立案庭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的10日内作出裁定,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六条诉前财产保全以及立案后案件移送审判庭之前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由审判庭作出裁定;先予执行由立案庭作出裁定。

第七条立案庭负责核算当事人应预交的各种诉讼费用,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立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应当在决定立案、进行登记以及审查办理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第三章排期

第九条本院受理的各类一审和再审诉讼案件,均实行排期开庭,但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外。执行案件实行排期执行。

第十条立案庭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应在立案后3日内确定开庭日期,承办人及审判法庭,并将排期情况输入计算机。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或类型依次排期。

第十一条疑难复杂的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的15日内由立案庭主持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将证据送达其他有关当事人。

立案庭通过庭前听证,初步审查案件争议焦点,有无管辖异议,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调查取证,是否具备开庭条件。立案庭在排期开庭的准备工作结束后2日内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二条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刑事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15日为开庭期间,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日;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5日内为开庭期间。

(二)民事、经济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日至15日为开庭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6日至30日为开庭期间。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6日至30日为开庭期间。

(四)刑事再审案件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开庭期间;民事、经济、行政再审案件,参照本条

(二)、

(三)款的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十三条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审判庭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四条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的次日,由立案庭将案件排期情况等通知审判庭。

第十五条审判庭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或独任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向立案庭提出,并附书面意见和新的排期时间建议,由立案庭审查确定。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法庭等内容,在开庭日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合议庭或独任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一般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并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送立案庭备案。不能当庭宣布的,应在休庭后的3日内,将再次开庭的理由和时间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确定再次开庭的时间。

第十八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3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他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五)立案庭应当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3日内排期,并将案卷移送执行庭。

第十九条开庭时,需要法警值庭的,由法警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条立案庭负责排期开庭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送达工作应按下列期限完成。

(一)立案庭在决定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听证通知、开庭传票等。

(二)对原告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裁定。

(三)立案庭应当在开庭时间确定后5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听证通知、出庭通知、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将相关的裁定送达受送达人。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需要采取拘传措施的,由法警队协助立案庭执行。

(四)被告提出答辩状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送达原告。

第二十二条需再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休庭时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及地点的,由审判人员办理传票等手续,送达当事人。

不能当庭决定再次开庭时间的,审判庭应将案件移送立案庭重新排期开庭。立案庭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的2日内,将开庭传票等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在宣判2日后5日内领取裁判文书;当事人逾期不到庭领取的,审判庭应在逾期后1日内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逾期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审判庭对当事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申请作出的裁定,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并执行。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立案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向被上诉人、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并按期将案卷移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六条各类案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提出结案日期,按照规定报送审批并报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七条合议庭对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审判长应当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签发。

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宣判后1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签发。

第二十八条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予以讨论决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分管院长应当在接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签发。

第二十九条结案日期以裁判文书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六章统计与归档

第三十条立案庭负责司法统计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司法统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一条立、结案管理卡片由立案庭汇总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二条各审判庭、执行庭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结案卡片、结案裁判文书四份以及结案报表送立案庭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案件审(执)结后,由书记员立卷并于当月将案卷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四条不服裁判的上诉、刑事抗诉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

第三十五条对未超过归档期限,但因领导交办急需调用的案卷,书记员应在接到档案室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的一星期内立卷归档。档案室在两星期内提供案卷给有关业务庭使用。

第三十六条档案室应在两星期内将归档案件验收完毕。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书记员应在一星期内补正完毕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在验收完毕后的次日将验收结果输入计算机。

第七章督查

第三十七条审判庭(执行庭)应当按期报告案件审理的进度和超期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

立案庭每月将排期案件审理(执行)及超审限案件情况列表报送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通报各审判庭(执行庭)。

第三十八条立案庭负责案件审理流程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执行庭)未按本规定执行,应及时通报,予以纠正,必要时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法官和审判庭(执行庭)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从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听取工作汇报

听取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8月31日下午,双牌县政协委员专程来到县环保局听取环保工作情况汇报。双牌县政协主席何世平,副主席蒋建辉、田春玲、刘迎春、陶思荣、蒋昌智,秘书长文治广和相关委室负责人出席会议,双牌县环保局班子成员及各股、队、站负责人陪同参加会议。

双牌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云娥同志在汇报中指出,近几年来,双牌县环保局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以及上级环保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和厂矿企业的密切配合下,紧紧围绕“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责,开拓进取,强化管理,为切实改

善双牌的环境质量,发展双牌的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和建设和谐双牌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一是以人为本,加强宣教,促进了全县人民环保意识的大提高。二是严把环保准入关、执法监察关、主要指标关,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勇做锻造双牌优美环境的“净化器”。三是大力促发展、竭诚维民利、尽心促和谐, 围绕中心,强化服务,做双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员”。四是抓班子团结、抓制度建设、抓人才培养、抓能力建设、抓政务公开,提升素质,强化管理,不断完善环保工作队伍。五是正视问题,克服不足,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和工作氛围。

在听取汇报后,双牌县政协副主席、常委逐一发言,充分肯定了近年来环保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同时,建议县环保局建立健全机制,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加强巡查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污染;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制定节能节拍长效措施;继

续关注政协委员建议。

双牌县政协主席何世平最后指出,双牌县环保局在抓污染防治和监察执法中,一是重点突出。着重抓人民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好双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员”;二是主动作为。在县域经济要求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环境质量更高的“两难”中,主动作为,服务大局,真抓实干;三是举措有力。在深化环保宣传、强化执法监管、推进“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协调部门关系方面,创新举措,有位有为,成效明显,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办实事。何世平主席同时强调县环保局一是要更加克难奋进,坚定信心,谋划好“十二五”环保工作,履职尽责,谋大事,抓实事;二是要广泛宣传,特别是注重对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环保政策、群众环保意识的宣传,提升环保地位和形象;三是要在服务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推进经济发展,依法行政,更勇敢更主动,坚持原则,严厉查处打击环境违规违法

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保民生问题,造福双牌人民。 。

在xx县听取试点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xxx

同志们:

刚才,听取了xxx副书记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的汇报。感到这项工作,县委、政府决心大、认识到位,按照《实施方案》在“分权、运行、公开、监督”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尤其是将试点工作与自治州“转变作风、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主题教育、与推行权力运行监控三项机制和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基础性工作。希望大家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信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整体推进,圆满完成自治区交办的试点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要以改革的态度、创新的理念推进试点工作

县委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权力集中、责任重大。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对于推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xxx党委之所以选择xx县开展试点,是对xx县党政班子的高度信任、高度关怀,是对你县开展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权”试点工作成效的充分肯定和重点支持,现在又选派了新的优秀县委书记,进一步强化县委的领导,为试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中纪委三个试点县情况来看,成安县针对县委职责不清、权限不明问题,组织精干力量,对县委和每个常委的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共确定县委集体职权50项,县委常委职权185项,并对县委职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环节进行风险评

估,确定县委集体职权行使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点56个,县委常委职权行使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点219个,有针对性地进行预警防控;睢宁县建立分权 1

制衡机制,县委明确提出规划、土地、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县委常委会只对政府常务会提交的方案保留否决权,而不提修改意见和建议,改变了县委既抓全盘又直接分管业务的局面,防止党政正职在重大事项上大权独揽、独断专行;武侯区建立群众评议机制,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代表、群众代表等上千人对全区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开门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三个试点县,虽然做法各有不同,但有一个鲜明的共同点,那就是“一把手”的自我限权、主动还权,既需要相当高的自律精神,也需要相当大的改革勇气。

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设立深圳特

区时提出“要杀出一条血路”。深圳首任市委书记张勋甫身先士卒、一马当先,将边境地区13个社、镇划为“先富区”,出台“十三条”鼓励先富措施,如允许生猪购几留几、开展小额贸易、社队资产土特产品和农副产品可以出口,开展补偿贸易等,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增收,让农民多赚钱,缩小深圳与香港农民的收入差距。各级干部冒着很大的风险,同时还承受着各方面舆论压力。尤其是按照《宪法》规定,国有土地不能买卖。他们先是成立公司与港商合作建房,但是感觉国家和集体太吃亏啦,利润大多让港商拿走啦。于是按照城市规划,指定地块,一段一段设租,开始不敢说“租地”,说是“补偿贸易”,后来改为“土地使用费”,并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转让“招拍挂”相关程序和制度。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都是些平常事,但如果没有那些先驱,中国改革开放的进展可能还要再长些。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一项创

新性系统工程,任务艰巨繁重,我们既要汲取内地先进经验,也要坚持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结合实际闯出一条新路。深圳市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变化、变革、创新”的理念,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勇于面对问题,善于破解难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圳市当年面临的形势、环境和压力,可以超乎我们的想象。他们为了寻找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专门

摘抄了列宁的一段话“不怕租出格罗兹内的四分之一和巴库的四分之一,我们就利用它来使其他的四分之三赶上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 现在我们的环境好了,上上下下都支持,既然是搞试点,就可以先行先试,这本身也是一项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年底前必须见到成效,县委确定下来的《试点方案》,要抓紧实施,遇到困难,要想办法克服解决,并创造条件努力打开新的工作局

面。

二、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整体推进

中央33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明确了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体制机制,为我们试点工作指明了方向。

服务科学发展。向自治区汇报时,xx县委提出“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

行,其意义不亚于引进500万吨钢的规模”,这个提法很好,认识非常到位。关键在于持之以恒,狠抓落实。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围绕xx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来推进,要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广泛集中党内各种意见和建议,增强县委决策部署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集体智慧,彰显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执行力,体现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党代表监督党代会、党代会监督常委会、常委会监督县委书记”三项监督制度,提高县委工作的透明度,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公布县委书记、县长的手机号,开通民生连线、行风热线、民情专递,设立党务公

开栏,建立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专网,建立党代表提案、双向约见、质

询评议等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激发党员的主体意识,调动党员参与党务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党务公开工作获得持久动力。

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取决于县委的民主决策和集体领导。建立科学规范的《xx县委议事规则》。凡是涉及重要决策部署、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禁临时动议、个人擅自决定、以及事后补充会议纪要等违规行为。要认真做好“以责定权、清权确责”工作,对县委和每个常委的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总体性工作、单方面工作、分项工作、重点工作四个层面进行分级表述,查找权力运行条件和关键环节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点,科学再造县委职权运行流程,建立县委权力运行预警机制,确保县委权力始终运行在阳光下。

科学规范县委书记的职权。

1、建立县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即:县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各常委意见后,最后发表总结性意见,并按《县委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表决,旨在解决“一言堂”等问题;

2、建立县委书记“六不直接”制度,即:县委书记不直接分管财政税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旨在解决“权力过于集中、不便监督”等问题;

3、建立县委书记“三提三不提”制度,即:只提选拔方向,不提具体职位;只提人选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选拔要求,不提选拔范围,旨在解决“大权独揽、独断专行”等问题。

推行权力运行监控“三项机制”。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归根结底是对“用权”的规范,在政策法律的范围内管权、管事、管人,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环节最简、速度最快、服务最优的“阳光

政务”环境,加快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有

效杜绝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1、运用一岗双责双流程基本做法,就是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融入到部门业务流程中去,科学界定内部权力、优化规范工作流程、查找监管廉政“双风险”、健全监督防控措施。要针对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的问题,深入研究和查找县委、政府及其部门权力运行中的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制定预警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岗双责双流程是“三项机制”建设和运用的基本做法,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真信、真懂、真用,切实做到“风险查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岗”。

2、强化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就是要强化县委集体领导职责,真正做

到关口前移、全程监督、公开透明、有效预防。按照“双流程排查、双风险描述、双措施预防、双向责任追究”的要求,进行流程再造和优化,做到“关键环节可防、监管风险可控、廉政风险可查”,坚持刚性约束理念,把制度固化于计算机程序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加强对同一业务不同岗位、同一流程不同环节的相互协调和制约,丰富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有效解决了过去责任书内容不具体、“千人一面”、责任追究难等问题,使其步骤更加清晰、程序更加简约、监督更加有效,强化了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双重责任”意识,有效阻断岗位风险。前不久,xx县已经召开了“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既权力运行监控三项机制推进会”,这项工作还要继续加大力度、强力推进。

3、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平台,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

键环节的监督,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援疆资金及“四项资金”监管等重点领域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全程介入、严格监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服务大局”的运行模式,一是依托互联网和政务网,建立面向公众的权力公开专网系统,实现网上公开和网上办事;二是建立面向各权力运行单位的办

公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公众评议、行风评议、绩效考评;三是建立面向领导和监督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网上监督、预警纠错和责任追究。xx县“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收费大厅、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规划建设要加快步伐,要结合功能定位来确定大厅设计,业务培训要紧锣密鼓地展开,不要等到大厅建成后,再开展培训,造成工作延误和脱节。现在霍城县、察县大厅建设已经全面启动,xx县作为xxx试点县不能也不应该“落

在后面”,而且还应当作出示范和表率。

三、加强对县委权力公开运行的组织领导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县委、政府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整体推进。县委书记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搞好调研和服务工作。

二是要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认真研究党内法规、文献文件,将职责与权力一并清理,不断深化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律性的认识,科学再造县委权力运行流程,建立职权运行预警机制,努力把中央、xxx精神转化为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贯穿于试点工作的每个环节,重点检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党务公开内容是否

真实全面、程序是否规范严谨、形式是否恰当多样、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效果是否实在明显。对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拒不实行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是要攻坚克难,先行先试,创新机制。

1、把重点锁定在推进党内民主和改革创新上,积极探索“县委民主决策、政府依法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权力结构。

2、把突破点放在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积极探索“县委领导、政府主抓、纪委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全民积极参与、社会全面监督”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

3、把根本点放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约束力和维护制度权威性上,积极探索“公开透明、优势互补、权力制约、有效监督”的立体监督网络。

4、把着眼点放在完善绩效考评工作机制上,积极探索“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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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委常委会听取市关工委工作汇报 作者:张轶然

来源:《下一代英才》2014年第07期

本报讯:5月2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市委书记王树山主持召开第65次常委会议,听取了市关工委主任唐聚圈关于中央、省领导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批示和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贯彻意见的工作汇报。

会议对市关工委的工作表示赞成,对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市委书记王树山在听完汇报后强调:一是要在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切实下点功夫,特别是关工委在给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上,要出些点子,想些办法。二是要积极为青少年办一些实事、好事,解决一些难事,各有关部门要多给予关

注,给予支持。三是扎实做好基层关工委工作,特别是要以“五好”关工委创建工作为抓手,通过组织一些评比,组织一些活动,把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抓出成效。四是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福利路街道总工会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工会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把街道总工会建成党工委导、行政重视、职工群众支持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建立街道总工会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制度:

一、汇报内容

1、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企业工会组建和职工入

会进度;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建设;职工之家建设进展情况;基层工会推优工作。

2、服务经济建设工作: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

竞赛情况;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和职业病防治情况;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评比情况。

3、职工权益维护工作: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

阶级方针,推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及厂务公开情况;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资矛盾,创建和谐企业活动情况,困难职工帮扶情况。

4、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职

业道德建设情况;职工技能素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职工文化建设情况。

5、街道总工会自身建设工作:总工会换届、委员替

补增补,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招聘、变动;总工会评先创

优情况:开展各类重大活动情况;总工会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情况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

6、各类重大群体和突发性事件或倾向性事件,以及

需要向党工委汇报的其他工作。

二、汇报时间和形式

1、月度书面汇报:每月底,把一月主要工作完成情

况和下月工作打算以书面形式,向党工委分管领导作汇报。

2、半年专题汇报:6月底对半年工作专题总结,突出

重点工作,向党工委全体成员作汇报。

3、年终全面汇报:年终全面总结工会工作,理清下

年度工作思路,向党工委全体成员汇报。

4、重要事项及时汇报:凡发生各类重大群体事件和

突发性事件,应当在知情的第一时间向党工委分管领导汇报。

福利路街道总工会

黄冈市委常委会听取档案工作汇报2014年1月28日下午,黄冈市委书记刘善桥主持召开了第130次市委常委

会,专题听取了黄冈市档案局局长刘有平关于全省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情况汇报,黄冈市委常委会听取档案工作汇报。刘有平汇报了全省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概况、会议主要精神、贯彻会议精神的初步打算,并提出了需要市委、市政府支持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市档案馆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问题;二是增加市档案馆日常保管经费问题;三是解决档案馆安全防护设施问题。听取汇报后,各位常委先后发言,对市档案局近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档案局提出需要支持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刘树生说,市档案局近年来的工作搞得很好,干部精神面貌好,许多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受到省档案局表彰。档案工作条件差,档案馆建设问题迫在眉睫,应列入“十二五”规划,尽快建设;防火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应引起重视,尽快解决;档案保管经费的确紧张,16万元太少,应当增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王静平及各位常委就档案馆建设、档案馆安全设施和增加档案保管经费问题等分别作了表态性发言,工作汇报《黄冈市委常委会听取档案工作汇报》。 常委们一致认为,做好档案工作,对于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档案是无形资产,投入多少钱都值得。最后,刘善桥作了总结发言。他要求档案部门认真贯彻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尤其是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春明同志和省档案局局长石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档案工作在新的一年要继续争强进位、创优争先。他说,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档案工作,把有平同志从市委政研室主任的位置上调到档案部门工作,就体现了市委对档案工作的重视。有平到任一年多,进入角色快,打开了工作局面,把“死”档案变成了“活”资源,把冷板凳坐成了热板凳,把档案工作搞得风生水起,工作受到省里表彰,市委非常满意。档案局领导班子精神面貌很

好,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任劳任怨,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艰苦创业。档案局提出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不过分,负责任,实实在在,市委、市政府都同意给予解决。关于购置自动消防设施问题,要迅速落实,特事特办。政府一分钱不少,一分钱不欠,一天时间不拖,一定要确保档案馆安全。该装的设备不装,是政府的问题,我们对此要高度重视,替历史负责。关于档案馆建设问题,已列入黄冈市“十二五”规划,与市委、市政府办公楼一并规划、同步建设。关于增加档案保护经费问题,档案馆日常保护经费的确太少,不能满足日常需要,市委、市政府同意两年调整到位,即今年增加10万元,由现在的16万增加到26万,明年再增加到40万元。

推荐第3篇:刑事审判工作报告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法院向会议作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刑事审判事关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刑庭合议庭被评为全省法院“最佳合议庭”,刑庭相继荣立省市法院集体二等功、三等功。

一、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

我院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去年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273件,结案率达95.5%,判处犯罪分子398人,其中,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66人,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17%。如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自2009年4月至8月流窜疯狂做案8起,并非法拘禁他人,我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通过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使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着力调处刑事附带 - 1 -

民事案件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刑事审判中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盗窃案件等,要从严惩处;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过失犯罪,应从宽处理,尽量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劝导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缓解对立情绪。去年以来,我院从轻判处了一批过失犯罪、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以及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判处缓刑168人,占罪犯总人数的4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96.8%,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对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我院坚持以案讲法,庭上通过庭审对当事人、旁听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制宣传,庭下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解答和释明,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落实“帮教”措施,寓教

于审,积极引导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曹某在网上聊天时因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曹某腹部扎伤,酿成了曹某死亡的后果。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法律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宣判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巩固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果,推进刑事审判工作改革 量刑规范化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确定被告人的基准刑,然后,再根据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赃、未成年等从轻情节或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对基准刑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调节,最后确定宣告刑。去年初,我院作为全市法院的四个试点法院之一,开始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去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范围推行。近两年来,我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有效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客观、平衡,得到了被告人和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去年以来,共受理适用量刑规范化范围内的案件233件,办结225件。通过量刑规范化工作,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退赔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明显增多,有效提高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

五、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能力

我院始终把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臵,组织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少年法庭庭长等参加了最高法院、省市法院组织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为刑事审判法官购买了价值两千余元的书籍,着力提高他们的司法能力。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强化合议庭职责,对每一起案件,合议庭都强化责任,反复审查认证相关证据,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去年以来,所办结的刑事案件没有出现一件涉诉上访案件及错案,没有出现一件超审限案件和超期羁押问题。去年以来,我院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刑事审判中的参审作用,参加陪审案件152件,陪审率达86%。

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刑事审判任务繁重和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办案法官仅有4名,人均结案数超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均结案数的一倍以上。二是刑事审判队伍的思想意识、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慎重处理好过失刑事犯罪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时调处矛盾,化解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2、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规定的“五个严禁”,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4、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定期向人大汇报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主动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向前发展。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继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本次常委会精神,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全力促进我县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推荐第4篇:刑事审判提纲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刑事审判提纲

(刑事审判实务课程作业)

指导老师:韦波 一、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书记员完成:(宣布法庭纪律、核查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李超的工作任务:(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宣读法庭规则。

4、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5、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开庭阶段

审判长赵蕾宣布开庭: 1.京华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包书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包书波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此案中介于案情,对被告人包书波不适用械具。

2.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3.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本案被害人死亡,可以针对其相关事项询问被害人家属)。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代理人的名字、工作单位。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应当查明其身份)。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春晓、审判员钟伟筑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案的记录。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赵蕾: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判长赵蕾: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判长赵蕾: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三、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意如下内容: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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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2、审判长赵蕾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听取被告人意见,

3、公诉机关可以就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向被告人发问。(目的在于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

4、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此举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包括诱导性的询问)。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7、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8、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宣证人、鉴定人员到庭作证、宣读鉴定笔录(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9、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0、对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可以进行辩论。

注意(突发情况的方法)

1、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2、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最后审判长赵蕾可以宣布:(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阶段

注意(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1、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包书波:陈述。

审判长赵蕾: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本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讲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五、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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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修听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惊醒评议,6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请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人员就位后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赵蕾入庭(敲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包书波到庭,然后宣布判决。

最后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上诉权)

0938120102

学生;徐鹏鹏

法学091

推荐第5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加强“严打”促进平安建设

―― 沈丘县法院韩冲先进事迹材料

有人说刑事法官是清贫的,有人说刑事法官是艰辛的,也有人说他们是冷酷无情的,而他——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副庭长,一位普通的人民法官,却始终能够耐得住清贫,把自己的一腔热血和赤诚,献给了他心爱的刑事审判事业,他就是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韩冲。

一、深入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把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贯彻始终

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韩冲执法的准则和誓言。他常说,“如果每百件案件办错了一件,看起来是百分之一的误差,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因此,要保证不使一个应受惩罚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是一个无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追究”。多年来,他不但是这样说的,而且,也是这样做的。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每审理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判决公正,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他处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经反复审查发现,案件事实和危害后果之间因 1 果关系不明,在部分案件情节方面存有疑点,遂对该案依法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从事刑事审判十六年来,他共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00余件,判决各类犯罪分子800余人,每个案子都在审限内审结,而且无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更无冤假错案出现。

二、强化“严打”意识、狠抓案件质量

在如火如荼的“百日严打”整治斗争中,韩冲和刑庭其他干警放弃了节假日,昼夜加班。他长期患有胃病,一年四季药不离身,但为使“严打”工作不在审判环节贻误战机,他仍忘我地工作着。在他的影响下,有的同志轻伤不下火线,重病坚持在床上看卷;有的女干警家务、孩子均顾不上照顾,始终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从而把“严打”斗争开展得有声有色,成效显著。刑事大要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案子办得如何,直接影响着党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宁,审理这类案件不仅时间紧、要求高、风险大,而且有时还伴随着危险,没有熟练的业务和吃苦精神是不行的。在法院,韩冲恰恰以连续作战、办大要案而著称。今年夏季,在他任审判长的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案中,该团伙5名犯罪分子交叉结伙,疯狂作案,手段恶劣,加之作案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影响和民愤极大。韩冲和干警们一起白天提审调查,晚上阅卷核实证据,在三十天内就审结了该案,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其中三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 2 两名也被绳之以法、科以重刑。

三、强化宣传教育意识、维护“严打”成果。

韩冲认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之剑,铲除腐恶,以净化社会环境,让群众安居乐业,从而无愧于共和国对法官的信赖,不辜负人民对公正的渴求,同时,通过案件宣传、教育群众。在他办理的赵德营镇马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强奸一案中,经审理查明,马某某长期以来,无故多次殴打他人,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以威胁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同时强拿硬要,欺行霸市,强奸妇女,是当地远近闻名的“霸头”。为及时审结该案,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一方平安,他夜以继日地反复审阅证据材料,认真核查事实,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为震慑犯罪,弘扬法制,又专门深入案发地赵德营镇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四、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韩冲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使调解率达97%以上,为沈丘的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他在办理被害人李某某 3 和被告人邢某某交通肇事案时,为了不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杜绝涉法上访事件发生,韩冲不厌其烦的一次次做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使这件在公安局、检察院无人敢沾、无人敢惹的、长达十二年的棘手信访案件,在法院得到成功调解,年逾花甲的被害人李某某表示,今后不再来法院吵闹了,也不再到其他部门缠访了,彻底停访息诉。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韩冲认真学习领会,将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特点,做到审前阶段法制教育,庭审阶段认罪教育,宣判阶段服法教育,改造阶段悔过自新教育的\"四个环节教育,同时坚持按照罪刑法定、罪罚相当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未成年

犯。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无违法违纪发生,做到警钟长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也不时向审判机关袭来,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的纷扰,韩冲认为,人民法官佩戴的天平决不能让歪风邪气吹偏。为此,他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抗衡中,自觉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经受住了权力、金钱、人情的考验。 4 在他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亲属来到他的办公室,进去后就关上了房门,拿出3000元钱放到办公桌上,说这是一点心意,看案子能不能少判一点。韩冲见状严肃地说:“别说三千元,三十万也不能买刑期”。在韩冲办理的另一起抢劫案件中,他在办公室发现自己口袋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一千元钱,原来是被告人亲属乘其不备放进去的,在弄清了事情原委后,韩冲在被告人亲属不肯将钱拿回的情况下,交内勤抵了被告人应交纳的罚金……。他就是这样,十几年如一日,在思想上筑牢了一道攻不破的防线,永葆了一名人民法官应当具有的清正廉洁的品质。

韩冲同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深知做一名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他将继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把公正与效率做为其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推荐第6篇:刑事模拟审判报告

刑事模拟审判报告

随着我国步入法制社会,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逐步走向完善,法律与其学科也不断地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在法学理论的学习中,不免有理论与现实脱节的现象,为了让法学专业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学会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班在杨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了一次刑事模拟审判。这次刑事模拟审判使大家对所学知识有了系统的认知了解,也领悟到了一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为以后的法学学习指明了方向,也使我们明确了以后事业的奋斗目标。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此次的模拟审判及心得体会。

一.案情简介

学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终于迎来了我们期待已久的形式模拟法庭。面对这种实践课,年少的我们总是充满兴奋与激情,当然并未亵渎法庭的神圣。实践出真知,我们深信不疑,或许我们追求的就是在这种实践中寻求“法”与实践的结合或者就是它们之间的差距,从而有所领悟,为自己以后的学习指明方向,而非做一个“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法理论家。

经过大家的斟酌与筛选,我们选定了一个一审刑事案件,因为它涉及的知识比较多,可以将许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知识串起来,使大家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印象,也能更加全面的理解所学知识,发掘这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距。

在这次模拟审判中,为了使大家更好融入角色,我们将案中人物都改换成我们的真实姓名,地点也改成我们所在市的地点。选定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朱诗南、聂军政在被告人王亚磊的指使下砍伤欠自己钱不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振雨,事后取得报酬;而后王亚磊又指使朱诗南报复与自己有经济纠纷的吴建伟的妻子翟琳琳泼硫酸,致使其重伤,检察院以此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大量的证人和证人证言,而且被告人朱诗南、聂军政均已认罪,其代理人也辩称其具有减刑情节,而被告人王亚磊拒不认罪,最终判决是因无证据证明王亚磊指使被告人朱诗南、聂军政犯共 6 页 , 第2页

罪的证据而宣布无罪释放,朱诗南砍砍伤杨振雨案,判有期徒刑8年,泼翟琳琳硫酸案判有期徒刑8年,但具有自首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5年,聂军政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和立功,最终判有期徒刑5年。

二.角色分配

案例选定,大家开始分配角色与任务,幸与不幸,我的职务是法警。高兴的是我觉得任务不重,更想象着帅气的女法警,但也有些失落,自己未能在此次模拟法庭中“大展拳脚”。想起了《蒲公英的种子》,好吧,每个角色都有它不可磨灭的价值。

为了保证模拟审判的质量,我们预先审判了两次,第一次预先模拟下来,我最大的感觉就是女法警不再帅气了,这个不算很长的案例预审下来,我们各个腰酸背疼。我们法警都忍受不了找地方坐歇了。想到真正模拟那天我们要挺直腰杆精神的站整个过程,我们个个胆战心惊,濒临崩溃。法律职业是神圣而严肃的,一直以来我们对法律的信仰也许是我们这些“法警”的精神支撑了。

三.审判过程

终于到了正式模拟审判那天,我们都提前到场布置现场。我们“法具”齐全,我们都坚信并且期待这场有声有色的模拟审判。审判桌椅、公诉席、法槌、法袍、法警警服等一经准备,各就各位,真就有了法庭的味儿。一切准备就绪,我们都激动地等待着正式审判的开始。

(一)开庭

随着书记员宣布法警就位,我们这次的模拟审判正式开始了。大家着装正式,表情严肃,审判长稳定沉着的语速,公诉人追究犯罪将其正法的正气,代理人为其当事人脱罪的睿智,被告人身上流露的罪犯气息,一切如同现实的法庭审判在现。

审判长坐在审判席上镇定沉稳地主持着审判程序的进行。审查但是人是否到

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罪行一一列举,慨然正气,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接着被告人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请求法院驳回公诉人的无证据请求并对其当事人所认罪刑从轻处罚。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内容与公诉人宣读的是否一致。此环节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弱势地位而设,体现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

之后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焦点是之后法庭审判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公诉双方将围绕此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公诉双方对审判长总结的焦点如无异议将进入下一举证质证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证据、传问证人、宣读证人证言等,而后由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其次被告人举证,公诉人质证。对于双方质证完毕而又无新证据,本诉讼阶段便终止。

(三)法庭辩论

公诉双方在此阶段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而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发言。双方可以根据案情发表意见也可以互相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它是审判的必经环节,任何人不得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而且如果被告人有新的证据或关键陈述可以导致诉讼程序的倒流。

(五)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双方提供的

证据、辩护意见采用与否,以及不采用的理由,最后根据证据与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可以当庭作出也可以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四、心得体会

本次模拟法庭举办的非常成功,我们也从中收获颇多。经过模拟法庭,我们对以往学过的相关知识也有了系统的认知和理解,例如刑法的主从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等,但重点说一下在此次模拟中对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体会,从以下几点论述。

首先,法庭依法查明“杨振雨被砍案”、“翟琳琳被泼硫酸案”均为王亚磊指使,但无直接证据证明王亚磊是事后主谋,最终王亚磊无罪释放,这正是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体现。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以及保障人权的提倡下,对于王亚磊的罪行指控只有另外两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更是没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王亚磊的罪刑,所谓孤证不能定罪,这都决定了王亚磊无罪释放的结局。虽然很多情况下这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是防止枉法裁判、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诉、保障人权具有更大的价值。

其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对被告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了辩护,这是如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一大改革。辩护不仅只针对被告人犯罪与否进行,而且对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辩护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有利于罪行相当,而不至于处罚过重。

再次,本案中有三个证人出庭,而且有许多证人证言,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极少出庭,甚至由于惧怕犯罪分子的报复陷害拒绝作证。尽管证人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比较完善,但是实施起来难度相当大,他并不像我们预想的那样,而是出现更多新问题,这就是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任何理论不管你预想的多么周全,不经实践你都难以发现它的不足。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此次模拟法庭中担任法警角色的我对法警的认识和感想。

法警不像审判长那么高高在上,不像公诉人那样慷慨陈词,不想辩护人那样沉着睿智言辞犀利,也不想被告人那样成为审判的中心,但法警也有他螺丝钉一样的作用。首先法警是维持法庭秩序的重要保障。法警是一种微暴力,震慑大家遵守法庭纪律,“清理”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特别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各种矛盾冲突加剧,容易发生暴力袭击等事件,而法警可以及时防治或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防止“再犯罪”的出现。其次法警是法庭审判连续性、程序性的重要保证。法警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传唤及时引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到庭,保证法庭审判的连续性,防止出现证人等因没找到方向而导致审判中断或是因此不能作证等现象,而且法庭审判具有程序性,证人因为以上等原因未及时出庭作证会影响到以后的辩论甚至是判决。同时也会因为其证言的重要性而导致诉讼程序的倒流,增加诉讼成本。最后,法警是维护法庭庄严性的重要保证。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到庭退庭均由法警带领,而非他们自行出入,体现了法庭的秩序性和严肃性,同时法庭中证据资料的传阅也由法警来执行也体现了此。

由于在此次模拟法庭中担任法警角色,我也通过各种方式对法警的职责与职权加以了解,但发现了一些问题。查找法警的职责与职权却没有找到相关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八条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现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主要是根据1979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进行明确的,但其职责职权是基于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的,所以法律授权不明确、不具体,使司法警察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司法警察有警察之名而无其份,权利义务不对等,工作职责等如同“救火打杂”以及其执法权的规定不明确等。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与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体系,成为改革司法警务体制的一系列重点和核心问题。希望我国立法部门完善司法警察的相关立法,以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更好地执法。

本次模拟法中担任法警工作,我也由此认识到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以后的生活中也要锻炼好身体来做好自己的工作更好的生活。

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承诺过这次模拟法庭审判中获益匪浅,学习了很多,认知了很多,领悟了很多。“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只希望我们这来来往往的人,都能从模拟审判中有所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受益一生。

推荐第7篇:刑事审判笔录模块

刑事案件审判长庭审笔录

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两名、公诉人两名、辩护人一名、书记员一名 案件一:刘年军、王功铁、李雪亮盗窃案

开庭阶段

审判长: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人:刘年军

审判长:被告人 ,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略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略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略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略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略

审判长:你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处分?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

被告人:略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10日前收到了本院送达的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略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略

审判长: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刘年军、王功铁、李雪亮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长XX、人民陪审员XX和人民陪审员XX审理,由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略

(王功铁、李雪亮询问过程同上)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公诉方: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听清楚了吗?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经过的审问(略)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方:略 (见证据清单)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辩护律师:本人对公诉方的证据无意见。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其他证据?

公诉方:无。

审判员:被告人举证。

辩护律师:略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公诉方:无。

被告人:无。

审判长:现在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将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有争议的经核实再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首先由公诉方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方:被告人对所犯事实已经予以了认定,被告人盗窃货车一案已构成既遂,所到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所犯事实已经予以了认定,被告人盗窃货车一案已构成既遂,所盗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

辩护律师:此案应以盗窃罪未遂论,被告人所盗财务均已被追回,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被告人当时只想到要盗货车,没想过要盗货物,所以,被盗人的盗窃数额应重新认定。另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此案应以盗窃罪未遂论,被告人所盗窃财务均已被追回,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被告人当时只是想到要盗货车,没想过要盗货物,所以,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应重新认定。另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公诉方:辩护人的说法完全不通法理,要按你所说,因为被告人所盗财务被追回就可以认定为未遂,那盗窃案中所有被追回财务的案件都可以认定为未遂吗?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来说,他们当时是预谋盗窃有货的车的,所以,其盗窃数额应当包括货物的价格。辩护人的说法完全不通法理,要按你所说,因为被告人所盗财务被追回就可以认定为未遂,那盗窃案中所有被追回财务的案件都可以认定为未遂吗?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来说,他们当时是预谋盗窃有货的货车的,所以,其盗窃数额应当包括货物的价格。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方:无。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辩护律师:无。

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公诉方是否坚持诉讼意见。

公诉方:坚持。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做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略

审判长:现在休庭。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经过合议庭评议,辩护方提出的犯罪未遂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事实,本庭予以采纳,现在宣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刘年军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10万元罚金;对被告人王功铁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被告人李雪亮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审判长:现在闭庭。

案件二:周博文、马军寻衅滋事案

开庭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因被告人周博文在监视居住期间下落不明,无法到庭,本院对其中止审理。传另一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人:马军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92年2月7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张北洼村何洼

审判长:你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受过何种处分?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

被告人:没受过任何处分。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10日前收到了本院送达的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军寻衅滋事一案。 审判长: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马军寻衅滋事一案,由本院审判长XX、人民陪审员XX和人民陪审员XX审理,由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举出事实和理由,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听清楚了吗?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审判长:你认罪吗?

被告人:认罪

审判长:由于本案比较简单,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为节省时间,因此本院决定起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诉人、辩护人对此决定有异议吗?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此案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被告人质证。 公诉人:略 (见证据清单)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辩护人:本人对公诉方的证据无意见

审判长:公诉方有无其他证据

公诉人:无。

审判员:被告人举证

辩护人:略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公诉人:无

被告人:无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我认罪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我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考虑:

第一、被告属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第二、被告人父母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第三、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开出了证明,证明被告在家里的表现是

比较好的,且其父母和村委会都决定以后对被告加强教

育。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对本庭处理本案有什么要求.

被告人:没有

法庭宣判阶段

审判长:经过合议庭评议,辩护方提出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庭予以采纳,现在宣布判决:

被告人马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审判长: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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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案结事了”之我见

郑鄂院长指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刑事审判工作常常面临最尖锐、最复杂的社会矛盾,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对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调查研究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表现和原因,寻求实现“案结事了”的对策,具有现实紧迫性,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表现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而事不了的“事”,也就是

一、二审裁判下达甚至生效后还存在的争议或矛盾,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1、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近三年,全省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率比全国平均上诉率12.69%较高,且呈缓慢递增趋势。从全省今年1至8月份刑事一审结案情况来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率达16.46%,去年同期是16.38%,前年同期是15.68%。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近三年,全省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全省平均上诉率是5.26%,呈波动趋势。从全省今年1至8月份刑事一审结案情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比例为5.21%,去年同期是6.83%,前年同期是3.74%。

3、当事人或其家属不服刑事判决,申诉、信访的事情屡有发生。其中申诉申请再审的刑事案件在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不含信访)的比重较低。近三年,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小,平均比重为4.96%,但呈缓慢递增趋势。2008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255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53件,仅占5.51%;2007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159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34件,仅占5.32%;2006年1~8月,新收全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117件,同期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12件,仅占4.07%。

二、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原因

通过调研发现,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被害人方面的原因

1、被害人或其亲属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政策不理解,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因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案件存在证据收集瑕疵、同案人在逃、存在影响量刑的疑点等诸多因素,导致量刑无法达到被害人或其亲属满意的程度,特别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恶性暴力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旧观念,往往会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法院审理不公、违法办案、对被告人量刑畸轻,遂四处申诉、信访,导致案结事不了。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而被判处死缓,被害人亲属却认为量刑过轻,到处申诉、信访。

2、被害人或其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执行难问题不理解,认为判决确定了自己的权益,必须得到实现,就不管客观上被告人是否具备赔偿能力,都要求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在得不到赔偿款的情况下,被害人或其亲属往往不能接受办案人员的答复和解释,会利用当前的接访机制进行申诉、信访,以求得解决。

(二)被告人方面的原因

1、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贫乏,在不能正确认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总认为被告人被定罪不当或量刑过重。例如认为被告人通过柜员机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聚众斗殴、妨害司法等行为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不应被判处刑罚或刑罚过重;或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处罚较轻的犯罪,比如是抢夺不是抢劫、是非法拘禁不是绑架,故不服判决,通过媒体、信访、上访等各种途径要求无罪或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为了逃避惩罚或重刑,故意歪曲事实,对其行为性质和犯罪情节进行辩解,否认犯罪、犯重罪或重刑情节。被告人亲属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为其申诉、信访。

3、被告人亲属有积极赔偿行为,但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酌情从轻处罚达不到预期目的,故要求拿回所给付的赔偿款项,导致案结事不了。

(三)审判方面的原因

1、案件的审判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部分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高是案结事不了的原因之一。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裁判文书存在写作质量问题。有些案件的裁判在实体和程序上并无问题,但由于制作的裁判文书在事实叙述、证据认定、罪责划分或说理释法等方面存在疏漏或不透彻的问题,当事人看不明白、理解不了,便申诉、上访讨说法。

②法官机械办案,判决没有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例如“许霆盗窃案”,最初判决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正义观,而囿于法条,机械地作出判决,以至于判决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招致大量的责备。

③法官业务能力或责任心不强、法院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因素造成部分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错误,从而导致被告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判决或对法院不信任,提出上诉或进行申诉、信访。

2、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我国刑法对个罪的刑罚大多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人知识结构、看问题的角度等原因,法官对案件情节、量刑的理解和裁量难免会出现差异。结果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类案件的量刑不一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也不统一,同类案件上诉到二审法院后有的被维持、有的却被改判,即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相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量刑结果,势必影响司法权威,导致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的心理不平衡、不理解,从而“案结事不了”。

(四)执行方面的原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难问题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主要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出现在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案件中,一方面被害人遭遇不幸、处境艰难,非常需要赔偿款进行治疗或对亲属进行扶养;另一方面被告人大多社会地位低下、经济条件较差且已被判处刑罚失去人身自由,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较低,从而导致矛盾出现。被害人亲属一方往往因为亲人遇害、致残而情绪激动或因为被害人伤亡之后家庭经济窘迫,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无法达到被害人的期望,矛盾便容易集中到法院。被害人亲属会觉得法院的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并将问题全部归责于法院,进而就会申诉、信访,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健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很容易能够胜诉,但因为被告人多是外来务工人员,经济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满。而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基本还没有建立起来或很不健全,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进一步增加了不满情绪,在其生活陷于困顿时,只能拿着判决书找法院要钱,造成案结事不了。

2、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历史形成的传统诉讼文化中,存在很深的“清官”情结,群众往往不相信法律,不相信程序,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能会寻求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在我国现阶段稳定压倒一切的环境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示范”效应。结果引发了更多的申诉、信访,包括刑事审判领域,被告人一方或被害人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时,也采取上访甚至闹访手段来给审判施加压力,以图改判或重判,导致案结事不了。

三、刑事审判“案结事了”的对策

通过分析上述原因可以发现,刑事审判实践中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的执行,其表现是被害人或其家属申诉信访要求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直接原因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得不到实际履行。而赔偿款得不到实际履行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第二方面是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上,其表现是被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上诉或申诉信访,直接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而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做到“案结事了”,从人的因素来说,应做到使当事人双方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和程序都口服心服;从物的因素即经济方面来说,应做到使被害人及其亲属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困境尽可能得到救助。为了解决案结事不了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确保案件质量,铺开阳光审判,是案结事了的基础

刑事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人民群众是否认同。如果案件审理中存在错判、漏判或者程序违法等质量问题,怎么可能要求当事人服判息诉、人民群众认同呢?审判实践中许多“案结事不了”的情况,其原因就是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或者争议。因此,要想实现“案结事了”,首先就必须将案件质量这一基础打扎实。

1、提高司法能力,改进文书质量 司法能力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除了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社会知识和逻辑思维、写作能力之外,组织上的教育培训也要进一步加强。可以通过完善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高效、实用的培训交流机制,对法官进行对口业务培训和裁判文书写作技能指导,务必使法官整体的司法能力得到全面、不断的提高。不仅能正确处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杜绝出现错判、漏判或程序违法等现象,而且善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严谨地表述事实、证据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依据,通过充分、清晰的释法说理,让普通民众看得明白、理解得了、能够信服。调研发现,进行裁判文书质量评比是不少法院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采取的措施之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完善推广。

2、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

责任心、公正心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为确保案件得到认真负责的公正审判,除了法官自律、审批程序和组织纪律的约束之外,还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机制。通过各种监督渠道和评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纠正。各地法院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例如梅州、深圳等中院建立了每年或每季度一次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全市两级法院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并形成书面报告通报全市法院,对案件质量确实存在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 对于案件质量,评判标准实际上有三个:一是法律标准,二是当事人标准,三是社会标准。评判角度则有两个:一是实体上的评判,二是程序上的评判。因此,要确保案件质量特别是死刑案件质量,实现“案结事了”,还应当围绕这三个标准和两个角度来采取对策。

1、转变机械司法观念,讲求两个效果的统一

郑鄂院长在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刑事案件的案结事了主要是以社会评判为标准,而不能完全地单纯地以当事人的评判为标准。我们衡量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既要看裁判的法律效果,也要看社会效果,要看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满意度”。这就要求在刑事审判中统一认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摒弃片面强调“法律至上、中立、被动审判”的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司法观念,正确看待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高度重视被告人权利保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将法律评判标准与社会评判标准、当事人评判标准结合起来,在审判中特别是死刑适用问题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情、理、法相融合,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案件、化解矛盾。

2、创建阳光审判工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

重视程序的力量,将审判臵于阳光下,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不仅能促使办案法官自觉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案件质量,而且能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会,让更多的群众认识、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取得更好的当事人评判和社会评判,对树立法院公信力、实现案结事了是一剂良方。我们应增加刑事审判的透明度,大力创建阳光审判工程,全面推行阳光审判。不仅要改变书面审理的习惯做法,完善公开开庭制度,而且要改变在看守所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将公开宣判等审判公开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不仅要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案件的开庭审理,而且要在提高文书质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不仅要敢于接受社会监督,而且要主动借助各种媒体,将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形象传递给人民群众。通过程序上多种形式的公开和互动,有利于及时掌握和排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二)统一量刑标准,推行案例指导,是案结事了的保障

“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现象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院公平、公正形象的评价和法院公信力的树立。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是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全省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

长期以来,对于某些具有普遍意义、审判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或疑难复杂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省法院会适时制订出台全省适用的有关指导意见,加强法律适用上的指引,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这种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解决了一些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在如何实现量刑平衡的问题上,还没有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目前,只是在部分地区,有些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深圳中院探索规范化量刑,起草了适用于全市法院的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分别就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平衡机制等作了规定,并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的量刑进行了规范。这一做法,对深圳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圳中院还设立标准化办案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庭对各自主管审判业务出台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统一认识和做法,确保“同案同判”。至今已出台标准化办案指导意见20多个,为全市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省法院在这方面可以进行专门调研,借鉴一些法院的有益尝试,制订出台适用于全省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和二审改判标准,完善案件审批的协调、监督机制,以建立有效的量刑平衡机制和二审改判机制,确保广东省法院系统量刑的规范统一,向“同案同判”、“案结事了”的目标前进。

2、建立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

事物的复杂性、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和指导意见的滞后性等因素,决定了全省统一的指导意见并不能完全和及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还需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加以配合。因为刑事案例的具体性、直观性、及时性正好可以弥补指导意见的不足。作为成文法国家,如何发挥刑事案例的指导作用,建立怎样的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我们认为,刑事案例指导运行机制应当与传统的案例汇编等模式具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通过特定程序和机制赋予案例以司法约束效力,而不仅仅停留在案例结集、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中向群众公布等层面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对审理同类案件作出指导和约束,平衡全省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

(三)加强调解和解,建立救助资金,是案结事了的重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是刑事案件“案结事不了”的重灾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

1、加强调解和解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判决后要服刑,往往没有能力再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判决前的调解、和解工作十分重要,成功与否,往往也决定了这类案件能否“案结事了”。调研发现,有的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例如,东莞中院根据省高院的刑事和解指导意见,制定了《东莞地区重大刑事案件的协商——和解程序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刑事和解力度,并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有利于避免下判后附带民事赔偿款得不到执行。在判决前加强调解、和解工作,要求被告人先行履行赔偿被害方损失,成功机会较大。一方面既要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或其亲属自愿代其履行赔偿义务的,可以视为悔罪表现,作为酌情从轻判处的情节考虑;也要告诉被告人及其家属,从轻幅度不可能超出法律规定,避免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还要告诉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的罪行会受到刑罚处罚,同时,也要让他们明白被告人一方的经济情况,通过权衡利弊,放弃一些过高的请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一般都会在刑事判决前积极响应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想方设法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故此类案件调解的基础较好,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还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扩大,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减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的不满,这也是避免申诉、上访的好方法。

2、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限于被告人一方的经济能力、亲属的态度问题,并不是每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能达成和解。实践中,赔偿款履行不能已成为常态。因此,为了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借助国家、社会的力量帮助被害人家属真正解决生活困难,应成为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可行之路。尝试设立应急援助基金或者救助基金,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又处于经济困境或者急需救助的被害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救助。这项工作需要法院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从决定机构、救济程序、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加以规范,建立专门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来补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方面的不足。

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例如,东莞中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并制定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还有深圳市福田法院积极与区政府协调,救助方案已进入实施阶段。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实现“案结事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之中,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基金主要由政府划拨及社会募捐筹集。在遇到此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时,由人民法院对生活确有困难提出申请的被害人家属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申领救助基金条件后报送政府民政部门,由政府民政部门核实后向被害人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基金。

(四)多方沟通合作,健全维稳机制,是案结事了的后盾

群众的认识因素、理解能力和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也是“案结事不了”的重要原因,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1、加强正面宣传合作,维护法院公信力

由于目前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权力至上的观念普遍存在。因此,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刑事案件外,还需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理解能力,维护法院公信力。这就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将刑事法律和政策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中去,扩大宣传面,特别是要加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构建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法院也要适应社会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合作,例如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时,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和理由。通过加大司法的正面宣传力度,报道一些具有法律意义或社会意义的刑事案件,引导广大群众逐步增加对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到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个别领导的意志,从而自觉放弃不必要的申诉信访。

2、争取党委统一领导,多方沟通合作化解矛盾 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应当把刑事审判中的“案结事了”放在国家维稳大局中来统筹考虑。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于人民法院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明确“案结事了”的目标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克服法院包打天下的思想观念,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与政府、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通力合作,探索建立敏感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机制。例如,对被害人一方强烈要求“杀人偿命”但又达不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刑事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对自己辖区内情况和人员的了解,发挥在当地的威信和影响,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能发挥更大的效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健全维稳机制,保障申诉信访制度健康发展 刑事审判实践中,仍有一部分群众无理缠访、缠诉,以进京申诉上访等手段施加压力;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成为申诉信访工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健全维稳机制,完善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有理有节地做好申诉信访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等参加公开听证、参与监督答疑解惑、信访解释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对已经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仍然无理闹访、缠诉的,决不能一味姑息退让、“花钱买平安”,要坚决避免这种恶劣示范效应的扩大;对恶意怂恿甚至操控当事人无理上访、闹访的相关人员,要采取有效手段给予约束和打击;对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维护司法权威,努力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推荐第9篇:中美刑事审判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一些区别

重大--jasonma

第一 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程序不同。两国审前程序,审判中程序,审后程序都不同

第二 法官地位不同,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中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主权主义,法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持人的角色,控制着庭审程序的进行。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必须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

美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第三 在美国,庭审过程中只有一位法官组织庭审;而在中国,则由三位法官组成审判庭,组织法庭审理和做出判决。

第四 法官职权不同。中国法官必须服从既定的法律,法官基本上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不能适用判例法。美国法官在庭审中既依照制定法的规定也可以依据判例还可以通过自己对案件的判决来创造法律,同时,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的法官在司法中必须考虑相关判例。

第五 传闻证据规则与当庭作证制度。美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高,而在中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多是侦查机关调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证据材料,由法官当庭组织辩论、质证。 第六 两国在利用宪法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问题时不同。中国更多表现的是宪法的工具功能,或者维护民间秩序功能,很少将宪法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而美国有很多关于宪法适用的判例,经常将宪法使用到具体案件中。

第七 证人宣誓。在美国,大多数人都有宗教信仰,多信仰基督教,在参加庭审作证时,多手抚圣经向主宣誓。而在中国,证人没有宣誓这一环节。

第八 两国陪审员制度不同。美国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相比中国的陪审员的产生条件更为严格。而且美国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发表辩护意见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时都要面对陪审团,而陪审团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 第九 中美两国关于证人规定方面不相同。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成为证人的资格;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知道案情、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并且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 法庭辩论时二轮,而在中国若没有新的情况发生,法庭辩论与质证就是一轮。

第十 中美律师的一些权利也不同。其中在会见权方面有些不同。中国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时间较美国要晚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第十一 被告的衣着外形暗示着其地位差别。在美国,被告在出庭参加庭审时都是身着正装,穿着得体得接受法官和指控官的讯问;而在中国,被告一般身着囚服。

第十二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充分的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在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在接受侦查的讯问时,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交代事情经过。

第十三 美国一般是在法庭审判中当庭交换证据,组织辩论,现场气氛热列;而在中国则存在举证期限和庭前证据交换等相关制度。

推荐第10篇:第一次刑事模拟审判总结

刑事模拟审判总结

在这种半兴奋半复杂的情绪下,我们第一次刑事模拟审判的工作结束了。现对这次活动进行总结,如下:

一、所做的工作

作为证人组的我们,乍一看工作要相对其他组轻松一些,但当老 师提出对证人心理的研究时,这项工作也变得繁复艰巨起来。我参与了组长组织的初次案情讨论、进行案情推理、证人分工及证人心理讨论、自学及讨论证人心理、再次案情分析五次工作,扮演证人李国忠的角色,配合相关组完成了询问及案情了解工作。

二、合作与配合

合作是做好每一项工作的重要前提,而小组成员间的合作就为我 们扮演好每个证人角色打下了基础。首先,角色分配的合作。在确定好每个人扮演的角色后,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们串了一遍事发经过,把每个人理解的证人的形象和心理进行了描述与讨论,基本确定了我们认为的某个证人的说辞与表现。其次,工作的合作。除了分配扮演角色后,还有会议记录工作的分配,讨论前问题解答的初次查阅与思考的分配等等。最后,总体上的合作。每一次开会或共同学习,进行交流,各抒己见,通过讨论后确定最终的结论。同时,与考评组的合作,便于对方考察与评分工作的进行;与侦察组的合作,便于对方对案情的了解与案件结论的判定;与公诉组的合作,便于对方询问笔录的制作和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与辩护组的合作,便于对方了解案情和抓住疑点进行辩护。

三、经验和教训

在这次的审判过程中,从开始侦查到庭审直至判决结案,我们 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其间的经验与教训也有不少。

首先,我们充分了解了一个案子从发生到庭审后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的必经程序和工作步骤,清楚了每个小组的工作及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每一阶段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及上交时间、上交对象和制作份数、格式及初步了解了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其次,明白了合作、细致、逻辑思维、判断能力等这些因素对一个法律人的重要性。一个优秀的可以作为标杆的案例,从案件侦查到判决结束需要每一个参与案件的工作人员付出许多心血,这不仅仅需要个人的能力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经验,更需要整个团队的合作和凝聚力。所以,我们要在这些方面不断锻炼自己,不断提高,力争向优秀的法律人靠拢。

最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我们掌握知识的一个重要的途径。通过假期的社会实践,我们多数人都感受到了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而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们很难参与到庭审活动中,多数是做一些记录及装订的工作,而学校的模拟审判就是一个我们可以充分参与其中的机会。

因为初次接触这样的工作,所犯的错误及留下的教训也不少。比如我们组开始时把证人工作想得太简单,认为只要到时候能够说清楚案发经过就行,而忽视了对证人心理的分析;审判组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在开庭时报告没有面对审判席及被告人的回答与其知识水平不符等情况,等等。这样的教训同时也给予我们经验,成为一种积累,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避免再犯。

四、些许感受

庭审工作是一项严肃及细致的工作,我们欠缺的还很多,需要不 断学习不断完善。

第11篇: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

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拖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认真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我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年度考核办法》,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生效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在院务会上进行评析。二是重点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办负责统计,并交由年度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各业务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一篇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牵头成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一、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案件陪审率上升。截至九月份,在已结的719件普通程序案件中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有

426件,陪审率达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个百分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今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除了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使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为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28个基点。

三、办案效果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我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截至九月份我院协调调解撤诉率达5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2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

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有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识。一是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督和处罚的机构,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二是对审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网上办案能力不足。我院在编法官93名,其中四十岁以上办案法官48人。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20.8 %。他们主观上对网上办案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传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部分案件网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更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录入等情况经常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一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受影响。

三、质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通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量化模

型。目前评估指标的设臵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内容不尽合理,无法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相关评估、考核指标的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反思与修正。指标评估体系中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臵了指标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可测出分数,但针对业务庭和法官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基层法院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审判管理认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量化质效考核指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开展质效考评是落实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针对业务庭和法官量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突出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均衡度、上诉率、发改率、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

年初将全院的审判质效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业务庭,由各庭制定计划,逐月分解,责任到人。通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调动内力、激发活力,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质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审判工作是一门应用法律的科学,审判质效评估系统的建立必须注意到审判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而建立和完善适合业务庭和法官的质效评估体系则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实际,综合权衡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案件类型,科学设臵部门和法官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和权重,在操作上力求便利,使评估指标的结论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行准确、实时的评估有赖于高效便捷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因此要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加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更好地开展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第12篇:刑事技术工作汇报

XX派出所刑事技术工作汇报

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在打击犯罪、服务警务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回顾2011年,XX派出所刑事科学技术组在所领导以及分局技术中队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刑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科技强警战略,按照“队伍专业、装备先进、工作规范、管理科学、作用显著”的发展思路开展工作,现将我所具体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科学规划

我所在刑事技术方面注重运用技术、便衣、巡逻、监控四位一体相合的工作思路,并始终坚持把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破案的第一生产力,把加强刑事技术工作作为改革和加强刑侦工作的关键环节和推进刑侦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推进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现场勘察、检验鉴定、科研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注重人才的培育,我所坚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工作规范、作风严谨的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给力,严格管理

稳握“三抓两指导”的主线(即一抓现场勘查质量,二抓痕迹物证质量与及时送检时间,三抓现场资料的及时归档

附案;指导业务的顺利开展,指导技术员的工作态度及责任心。)我所领导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上力求突破,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凡发生刑事案件,我所领导必定到场指导勘察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规范的程序操作,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工作的目的,同时鼓励技术组成员要将团结协作、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注入到实际工作当中。

三、求真务实,取得成效

2011年度,我所刑事技术组共勘查现场800多宗,提取有效痕迹、物证400宗(其中现场指纹105宗、现场DNA物证70宗、足迹201宗、录像资料420多宗),其中十类案件101宗(提取率达80%)。有效痕迹、物证作用达50.1%;其中指纹比中案件18宗,协破案件32宗,抓获嫌疑人20多名,DNA比中案件14宗;带伤者验伤100多人次,处理本所辖内各种尸体(包括自杀、事故)15宗,协助出差2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照片400多套,验伤照片100多套,制作辨认照片1000多份。2011年度,我所全区技术总分排名由2010年度全区第六名跃升至全区第三名并被分局刑警大队评为优秀技术组。

2011年9—10月份我辖内入室盗窃及飞车抢夺案件时

有发生,但由于信息情报搜获不足,我所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此时,我所技术组在分局技术中队的支持帮助下攻坚

克难,运用先进的刑事勘察技术,通过对案发现场认真勘查、细心分析,很快提取出周飘等三名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指纹痕迹及物证,水落石出,案件一下变得豁然开朗。刑侦主管xxx副所长根据技术组提供的物证信息进行精研覃思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时段、手法进行研判,织起一张由技术、便衣、监控、巡逻四位一体相结合的拉捕网。最终于10月18日在XX镇东区市场后面将嫌疑人一举抓获。

我所在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面临

着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改进,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今后,技术组要继续查找差距,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我所刑事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发挥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XX派出所

2012年3月27日

第13篇: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

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视角

朱金超

S11500225 法律硕士(法学)

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

—— 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视角

引言

“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深化,也随着法学界及公民对程序正义的认识的不断加深,程序也逐渐成为了中国法律术语的核心词。有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轻孰重的讨论就像是公平和效率的在我国现阶段孰优先的抉择一样。而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因其法制传统,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选择也具有民族特色。

虽然在这个问题上各派学者都坚守自己的阵地,我国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程序正义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程序以其确定性、规范性的天然特点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公正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在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方面具有独立价值。毫无疑问,实体的真实、正确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价值。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实体正义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实体的真实正确不应该建立在对程序的忽视甚至是漠视。在此语境下,对于程序的违反必将造成实体的不公,真正的实体正义也必然遭到损害,公民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维护,造成冤假错案。

一、程序性违法的界定

所谓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①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程序性违法的基本要件:

一是主体限定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程序的意义主要在于通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规范,使侦查、起诉、审判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处理刑事案 ① 陈瑞华:《程序性违法及其法律后果》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8日。对于程序性违法的主体的认识也有不同观点,例如吴孝军在《论犯罪侦查中的程序性违法》一文中就认为程序性违法的主体除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作者认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违反程序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导致对其不利的结果,所以在此语境下的主体应该认定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宜。

1

件。

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在各个阶段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公检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国家职权的基础,也是对公检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三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节严重。对于轻微的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害轻微或是没有影响则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础上不予追究。

二、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

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1)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2)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3)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

三、刑事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的视角的选取

本文以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一)、概念的阐释

对于超期羁押的情形,根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显性超期羁押与隐性超期羁押。

(一)显性超期。显性超期又称硬超期,指的是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超期羁押。既包括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包括未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而超过基本羁押期限。显性超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通过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很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目前已较少发生。

(二)隐性超期。隐性超期羁押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利用法律的不周延,通过体现在法律文书上未突破法定羁押上限。这种形式上的“合法羁押”掩盖实质上的超期,这种羁押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羁押超过了应适用的羁押期限,严重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②

一是对不符合法定延长侦查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二是司 ② 孙大伟:《试论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与对策》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7期。

2

法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期限。三是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建议延期审理等手段,变相延长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

(二)、刑事审判中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

1、滥用期限延长条款

如滥用刑诉法中“可以延期”“案件重大” 等规定,法律对各诉讼环节中有关期限延长的规定有一个递进过程,延期本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为例外适用,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被常态化,成为办案人员因拖沓而导致办案期限不够的救济条款。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此法条规定了一个月的审理期限,但是在实际中却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二个半月。

2、审判人员借用审查起诉未用尽之剩余时间。

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和延期审理等手段变相延长诉讼期限。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若其中一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案,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不是按规定单独对该人裁定中止审理,而是为图省事避免多次开庭,变通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使全案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被人为延长。

3、利用法律规定的疏漏。

法院自行决定延期审理的次数未作限制,现行法律仅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而人民法院以“需调取新证据”通知新证人或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为由自行决定延期审理的次数未作限制。尽管表面上于法有据,但这种无限次延期审理显然有违司法公正之本义。

4、二审发回重申中的超期羁押。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二)······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这两条中我们不难看出因为法院的过错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而这导致的结果是故意将无罪判有罪、将轻罪判重刑。因为羁押时期过长,如果结局宣告无

3

罪,随之应是国家赔偿,可相关机关均不愿意成为赔偿义务主体。为了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故意将无罪判有罪,使各机关皆大欢喜。同样,由于羁押时间过久,即使后来查出一个轻罪,但由于羁押折抵刑期,为了避免羁押期限长于刑期的尴尬局面,便故意轻罪重判使他人觉得超期羁押也不冤枉。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将无罪判有罪和将轻罪判重刑也是缘于超期羁押。换言之,在一些场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超期羁押行为导致了将无罪判有罪和将轻罪判重刑的更为严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结果。③

以上几种隐性超期羁押现象,从法律规定上看并不超期,不同于违法层面的超期羁押,但实则或是通过违规操作规避法律或与立法精神相悖,助长了办案人员有法不依 ,漠视人权的错误观念;破坏了刑事诉讼制约机制,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形象,严重侵犯了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其危害程度较显性尤甚。

(三)、隐性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1、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意识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践是诱发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到传统文化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强调实体公正过多,对于程序要么是视而不见 ,要么是 走形式,程序的作用顶多是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而已,不少法律人甚至认为程序限制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在这一大环境下,司法机关往往倾向实体公正和打击犯罪,而忽视程序公正的价值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2、执法力量配备不合理是现实原因。

办案经费不足,可用人力紧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 超负荷工作,这既无法保障案件质量,也无法保障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在完成办案指标的单纯任务观念指导下,为避免产生违法超期羁押问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解决之道,于是通过合法程序以羁代侦等隐性超期羁押应运而生。

3、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更多的是强调犯罪追究一面,而没有强调执法约束一面。显性超期羁押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还是可以找到依据予以追究。但对于表面上合法的“隐性超期羁押”对这类违规办案的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隐性超期羁押现象就很难得到彻底遏制。

③ 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

(四)、超期羁押的改革措施

1、提高人员素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

审判机关及司法人员应该提高程序意识,提高人权保护意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正常人对待,他们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保障,加强程序正义的保障机制为首要目标,使程序正义得到普遍承认和尊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要保护被追究者的合法权利。

2、制裁措施

对于因超期羁押的制裁措施制定上应尽可能具体、明确,避免实践中在理解执行法律时因机关而异因人而异。人民法院内部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且内容简单,应尽快充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多层次的法律追究体系,对于轻微的超期羁押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对于严重超期羁押,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以刑法的非法拘禁罪论处。④

3、建立快速审判机制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 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旨在:( 1)防止不合适、不公正的审前羁押; ( 2)减少伴随公诉所产生的焦虑; ( 3)限制因长期羁押而损害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能力的可能性。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制度,修改现行立法上的不足,法律规定上的模糊、不确定都是隐性超期羁押现象存在的背景,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将模糊语言从立法中清除,代之以简洁明了、操作性强的法律用语。对于刑事审判要确立一个严格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限之内如果不能完成审判,就应该终结诉讼程序。

4、救济机制

建立专门针对未决羁押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机制,赋予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获得法院司法救济的机会。改变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获得有效、及时的司法救济,无法通过行使诉权来纠正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被动处境。

5、加大对司法活动人员及其物质支持。

在提高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的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人员支持,对于程序的严格遵守必然会导致诉讼活动效率的下降,众多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又会导致新的超期羁押,因此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人力支持也是解决现实中超期羁押的一个重要措施。

④ 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⑤ 杨结玲:《从解决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看迅速审判权的构建》载于《内蒙古电大学刊》2011年4月。

5

程序性违法不仅严重侵害了诉讼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侵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进而影响到实体权力的实现,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司法工作者的形象。在此语境下,对于程序性违法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性违法很突出,几乎在每一个程序步骤上都存在不按程序办事的情况出现,作者以隐性超期羁押为观察视角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隐性超期羁押与显性超期羁押还存在较大不同,其在违法性上不是特别明显,但也造成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侵害。对于隐性超期羁押的治理也比显性超期羁押更为困难,它需要的是在观念上的更深刻的转变,在制度设计上更为细化。

刑事诉讼法构建了我国刑事审判的结构化框架,整体上形成了保护公民诉权,制约公检法行为的体系,而法制的完善就是要针对这一程序中更为细小的程序予以规范化,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更加完备。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程序性违法及其法律后果》载于《检察日报》2002年10月18日。 【2】陈瑞华:《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月。

【3】张明楷:《超期羁押的刑事责任探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杨结玲:《从解决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看迅速审判权的构建》载于《内蒙古电大学刊》2011年4月。

【5】李忠诚:《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2月第二十卷第1期。 【6】孙大伟:《试论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成因与对策》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7期。

【7】房保国:《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1月22卷第1期。

【8】杨玉华:《论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9期。

第14篇:刑事模拟审判总结罗艳

刑事模拟审判总结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生命在于实践。所以我们学习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的学习,更要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所以,我也积极的参与到一些模拟审判的活动中来。

在前几个星期,在老师的组织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审判,这次刑事审判让我们对所学的关于程序法的知识有了系统的理解,也领悟到一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距。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此次刑事模拟审判以及作出我的个人总结。

一、关于案情

要进行一次模拟审判,首先必不可少的肯定是选定一个案例。我们此次活动的案例是老师提供的,是一个刑事案件。

案情大体是这样:在黎明茶厂,由茶厂的职工陈友福,刘贤波等人抓住并对其作出了伤害行为小偷,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在小偷白抓住以后,本案的被告张晋云又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最后致其死亡。检察院以此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大量的提供了很多的证据,辩护方也不甘示弱,经过激烈的控辩之后,由审判方作出裁判。

二、关于角色扮演

案例选定之后,变开始任务分配,此次模拟审判,我们采取的是小组角色扮演,全班分为七个小组,分别是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被告组、法警组、证人组以及考评组。

审判组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庭前准备,合议案件等工作。 公诉组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提起控告等工作。 辩护组主要是负责收集证据材料,为被告人辩护等工作。 法警组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法庭秩序等工作。 被告组主要负责扮演被告人,配合调查工作。

证人组主要负责证人角色的扮演,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等。 考评组主要根据各组的表现作出评比。 此次我担当的是考评组的角色,负责法警组的评比。

角色分配体现了权责明晰,分工明确。每个组的同学都可以根据各自组的工作有序的开展此次活动。

三.审判过程

到了正式模拟审判那天,我们都提前到场布置现场。我们“法具”齐全,我们都坚信并且期待这场有声有色的模拟审判。审判桌椅、公诉席、法槌等一经准备,各就各位,但是当一切准备就绪,我们都激动地等待着正式审判的开始的时候,老师就指出了我们很多不对的地方,如法警工作不到位,审判组的同学也没有准备好证人席,名签也放置不准确,没有穿着法袍,律师袍,正装等。这是我们第一次的庭前准备,感觉很不好。但第二次我们都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改正。

(一)开庭

随着书记员的宣布,这一次的模拟审判正式开始了。大家着装正式,表情严肃,审判长稳定沉着的语速,公诉人追究犯罪将其正法的正气,代理人为其当事人脱罪的睿智,被告人身上流露的罪犯气息,一切如同现实的法庭审判在现。

审判长坐在审判席上镇定沉稳地主持着审判程序的进行。审查但是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法庭调查

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罪行一一列举,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接着被告人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请求法院驳回公诉人的无证据请求并对其当事人所认罪刑从轻处罚。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内容与公诉人宣读的是否一致。此环节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弱势地位而设,体现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

之后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焦点是之后法庭审判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公诉双方将围绕此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公诉双方对审判长总结的焦点如无异议将进入下一举证质证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证据、传问证人、宣读证人证言等,而后由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其次被告人举证,公诉人质证。对于双方质证完毕而又无新证据,本诉讼阶段便终止。

本阶段,根据老师的评议,我总结了公诉方的证据问题,一是经过评议作废的证据(手电筒上的指纹鉴定)再次采用显得很多余;二是自己制作了一个视频证据,却起不到证明的作用。但是我觉得应该表扬该组的同学,他们真的很用心。

辩护方的问题在哪呢?首先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人的证言不太严谨,在质证环节,也为能对证据不足的地方进行实质性的质证。

(三)法庭辩论

公诉双方在此阶段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而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发言。双方可以根据案情发表意见也可以互相辩论。

在本阶段,虽然控辩双方变现得都很积极,但给我的感觉就是辩护方有点找不到焦点。而且,在对证人发问时,有一点混乱,感觉问不到关键点。

对于法警组维持秩序的同学,他在法庭喧闹的时候没有及时的进行制止。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双方提供的证据、辩护意见采用与否,以及不采用的理由,最后根据证据与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可以当庭作出也可以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该阶段,审判组的同学做得很好,他们虽然没有进行排练,老师也为对其进行指导,但在合议的时候他们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个人总结

(一)对考评任务的总结

此次模拟审判,我是担任考评组的角色,而且负责的是法警组同学的考评。所以,我在事前对法警的工作做了大致的了解。

司法警察,简称为法警,包括两类:检察院的,法院。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关于法、检司法警察职权以及相关知识详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由于涉及的内容过多,不一一例举。

依据以上内容对我的考评任务作出总结 针对我们实际中法警组的同学的表现来看

首先,他们既要负责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工作,又要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的工作。

其次,分别分析,第

一、作为人民检察院司法法警中的侦查工作的执行情况,法警组的同学由于第一次人员分配以及对法警工作的不清楚等原因,出了很多差错。如:执行传唤的时候弄错对象,在讯问的时候问题不找边际,座位安排不合理。当然也有值得表扬的地方,比如: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材料的准备和制作以及送达等。

第二、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警组的同学在后面几次的模拟审判中就做得很好,比如:在老师指出他们工作错误的地方之后及时的作出了纠正,第一次没有负责公诉机关相关工作的法警,之后他们就几时候的安排了,没有女法警押解犯人的,后面也做了调整等。

最后总体上的评价,从整个工作程序看,法警组的同学对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程序不首席,这是开始的时候,但之后在逐步进步;从分工合作上看,整个小组人员不足,工作分配不均,整体显得不积极,当然这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从与各个组之间的联系上看,缺少与公诉组的沟通,组与组之间的联系不太紧密。

以上评价总结主要是针对不足之处。

(二)个人心得

经过这次模拟法庭,达到一点理论联系实际的母的,是教学活动与自主学习有机的结合起来,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回分析,更要学会处理,正是实践所以真知。但是传统的课堂式教育使我们没有机会去实际处理一些法律问题。所以在模拟中,我们要把自己当做一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才能更好的融入模拟中,才能设身处地的分析案件。模拟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扮演,更是学生与法律工作者之间视角和地位转换。

在我看来各种不同的法学理论知识就是各式各样的化学元素,法律实践亦然,各种各样的元素碰撞在一起就会产生不同的化学反应。而作为操作者的我们,也只有实际的操作观察总结之后,才能发现不同碰撞之后的不同反应。

我想这就是法律实践的意义所在吧。

姓名:罗艳

学号:201203401233

第15篇:全县法院刑事审判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10月12日,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对县人民法院2007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在县法院听取相关庭、室、处、队对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在县司法局召开由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案件资料等方法,对我县的刑事审判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县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打击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0

7、08年该院刑庭荣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并立集体三等功,体现了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素质整体水平。

1、从严把握,较好地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法院领导班子历来非常重视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审判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他们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涉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惩处一些职务犯罪,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以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07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0件,审结460件,依法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5件155人,缓刑132件170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4件17人,单处罚金刑的22件29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共26件,经中院审理,24件予以维持,2件被部分改判为适用缓刑;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件,均作部分改判。

2、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罚金,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监管工作。二是灵活公诉庭审方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烟草系统人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庭审旁听以及新闻报道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少年法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作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全力预防减少犯罪。07年以来,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件70人,并不定期到学校、社区犯人家中跟踪回访,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切实做到了审判一件、挽救一个、教育一批,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07年至今,已审结的少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

3、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法。县法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管理机制,严格考核案件的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服判率、上诉率发改率等质量指标。07年以来,该院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75%;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能公开审判的案件,100%地做到审判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结果公开,使公正司法真正贯穿刑事审判的全过程;他们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4、强化意识,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一是经常联系县人大相关工委,虚心听取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报告制度,凡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案件,都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积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视察、检查刑事审判工作。07年以来,刑庭共6次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26人旁听刑事审判庭审,深受好评;四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人大信访交办的刑事涉诉案件,做到“高度重视,精心办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所办理案件均按要求及时结案上报,做到了当事人比较满意,上级部门比较满意。

二、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案件在准确量刑、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现了尺度把握不严的现象。如:07年以来,市中院对我县刑事上诉案件直接改判的2件中,均适用了缓刑。在检察院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中,认为不适用缓刑被改判的1件,认为量刑畸轻的被改判1件。另外,部分案件在罚金刑运用上有一定的偏差,存在有判前商议的现象。二是少年合议庭审判工作机制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少年犯罪的预防社会教育等经常性工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探索,对青少年犯罪的延伸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已判决的青少年犯罪的回访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只注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少数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案发的原因案件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引起一些不同看法。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观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既要坚持“稳、准、狠”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基础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谐出发,准确把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谐稳定。

2、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作出的裁定、判决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落实被害人权益的各项措施。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裁判质量。尤其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注重将心理辅导引入少年法庭工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人格缺陷,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面对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曲折失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要坚持公正第

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法制统一。

3、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整体素质。要全面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刑事法官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司法公正。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掌握法律政策精神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廉政司法教育,不断完善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4、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基础上,尝试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依法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深入剖析、广泛宣传,使其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巩固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要注重总结、推广宣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树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及刑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16篇: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

(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

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2.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3.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产生财物利益的权益,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定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4.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合同标的,通过履行劳务而获得财物利益(如春节前各地政府从房地产老板、包工头那里为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劳务不是合同诈骗罪侵犯对象。但利用劳务合同骗取佣金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理论界对财物的新近研究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张明楷在2005年第3期《法律科学》撰文《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研究了“财产性利益”的问题。探讨了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我国法律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财产”概念。《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标题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的“财产”指财物,而《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的“财产”,则泛指有体物、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事实上,现代社会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庞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即应当将财物解释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7日的刑事审判栏目有一篇《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之完善》文章提出了一个“财产权利”的概念,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的侵害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整体的侵害,也包括对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侵害。这些最新的理论成果丰富了“财物”的内涵和外延。

但理论不等于实践。在我国民法理论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中,财产权利包括物权(所有权、用益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三)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将对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很明显,“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行为其侵害的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中严格意义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民法中严格意义的债权,因为对行为人而言,实施这种行为虽然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获取财产利益;但对被害人而言,其财产所有权并未受到侵害,被害人只是因为受骗,向行为人提供了服务。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实际上是指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再如《刑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增值税等发票本身虽然是有形的,但上述规定并不是旨在保护这种有形的发票本身,而是保护有形发票所体现的财产性利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货物、货款、预付款都是财物,但担保财产则不限于狭义财物,而是包括了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可见,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或许人们认为,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财产性利益原本不是诈骗罪的对象;只是在有拟制规定的情况下,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而拟制规定的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法条明文规定的特定范围内适用。诚然,拟制规定的内容不能“推而广之”,只能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但是,如果认为《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对象本身包含财产性利益,那么,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既然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那么,就应认为《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财物原本包含财产性利益,故第210条第2款只是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

《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显然,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包含了财产性利益。第92条虽有“本法所称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表述,但分则条文却没有类似“私人财产”的述语,相反,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都被表述为“公私财物”。在张明楷看来,侵犯财产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就是指财产;这样理解,才能使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保持协调。

实际上,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财物与财产两个概念并没有明显区分,甚至可以认为,二者基本上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例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当然包括狭义财物以外的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不可能只追缴狭义财物而不追缴财产性利益;将其中的“一切财物”理解为财产,正好与后述“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表述相一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应当包含狭义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

(四)对财产性利益范围的适当限制。虽然诈骗犯罪对象的“财物”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但是,联系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即使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也应当对财产性利益的范围作适当限制,而不能作如此宽泛的解释。换言之,认为财物概念包含财产性利益,并不意味着任何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都成立财产罪,不意味着任何骗取财物的行为都成立诈骗罪。如同狭义财物是诈骗罪的对象,但骗取财物也不一定成立诈骗罪一样。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还要通过考量欺骗的程度、数额的大小、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害等因素来决定。对于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作出如下限定是必要的。

第一,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必须是财产权本身,即取得他人的财产权或者通过使他人免除债务而使他人丧失财产权时,才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利益的内容不是财产权本身,就难以认定行为侵犯了财产。所以,劳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基于劳务所产生的财产权才能成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因为邻居在开车将行为人送住医院时,并未与行为人形成取得对价的约定,所以,没有丧失任何财产权。反之,基于劳务或服务产生的财产权能够成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获得某种应当支付代价的服务后,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使对方误以为行为人支付了代价,因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的,应认定为骗取了财产性利益。所以,乘坐交通工具后,使用欺骗手段使提供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骗取了财产性利益。

第二,财产性利益应限于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的情形。例如,存款债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将存款债权转人行为人账户的,应成立诈骗罪。不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时,也便不存在处分财产性利益的可能性,当然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第三,虽能满足人的需要与欲望,但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没有缴纳话费的意思,利用他人身份证取得了SIM卡的使用权,并且使他人免除话费的,骗取了财产性利益,成立诈骗罪。反之,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四,取得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害时,才能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例如,使用欺骗手段取得他人情报的,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被害人并未因此而丧失情报。联系《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即行为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并不成立盗窃罪;因为对方并不由于行为人的窃取而丧失商业秘密。所以,只有窃取后进一步实施使用等行为,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单纯骗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也不成立诈骗罪。再如,在事先提交入场券才能进人演唱会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进人演唱会观看演出的,演唱会的举办者并未因此而丧失财产,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有当行为人取得利益时,被害人同时丧失利益的,才能认定财产性利益的转移,进而认定为诈骗罪。

通过学习,对合同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能仅停留在狭义的“财物”上面。但是其他法律能够调整的,如招工诈骗,侵犯农民工权益,依其他法律处理;刑法另有拟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二、对“合同” 范围的理解与把握。

合同诈骗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2002年8月13日,赵秉志和肖忠华在检察日报第3版就合同诈骗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撰文对话,初步讨论了本罪的合同范围问题。当时的观点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仅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224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高法高检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151条和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这个词。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之义首先要结合合同诈骗的客体性质,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可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其次要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认为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刑法有关内容的实务研究。2004第1集总第36期参考有一篇《刑法实务研究》的文章,论及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界限问题:

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这是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否则便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抚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另外,行为人虽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市场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该合同就满足了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上述理论在实践中得的运用。2004第4集总第39集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个案例,就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范围在论证过程中体现了上述主要观点: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准确界定刑法第224条中“合同”的范围,是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个先决问题,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两者界限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这里的“合同”,我们认为,应结合合同诈骗罪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

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第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2004第6集总第41集,2004年11月24至27日苏州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经过讨论,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应当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赠与合同、劳务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同时,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如自然人利用口头合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要结合该口头合同的类型,从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侵犯的客体着手,分析其行为的性质。一般说来,对于在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只要具备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思考和理解。我们在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口头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应当包括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内。但实践中如果将所有的口头合同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将在一定程序上混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我认为一般来讲,口头合同不宜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双方的商业协议性质明显,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票据、签字等书证佐证,从其本质出发,则可以认定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具体案件中,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秩序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开发区王冬人诈骗案件)

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一)辽宁法院的新近意见。根据省法院的意见第5条: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同时参照 1996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获得合同标的财物而拒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携带所获财物潜逃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

(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9)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

(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11)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履行合同设置障碍,且占有对方财物拒不返还的。

(12)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情况。

(二)实践中的难题。“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比较好理解,但在实际中,在证据的采用上和事实的认定上较难操作。修改后的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三项都明显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只有第四种“携款逃匿”的行为,主观故意要靠推断得出。

所以,在理论上要坚持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在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证据,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清白”,就应当认定为有罪。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司法推定考察的因素。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又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四)法院座谈会研讨的观点。第41集刑事审判参考,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多数代表的观点是:

作为以公私财物为犯罪对象的合同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都具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构成犯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是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的重要界限,还是区分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如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除了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外,还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为基本出发点,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填补经营活动造成的亏空,采用欺骗手段不断与他人签定合同,“拆东墙补西墙”归还欠款并最终造成损失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一方面,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定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或者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有履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没有实际资金,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验资和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尔后利用空壳公司签定合同骗取公私财物从事所谓“借鸡生蛋”的经营活动,最后无法归还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奖金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并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一般不能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2002年第29缉参考有一个程庆合同诈骗案)

(五)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问题。多数代表认为:在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产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但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在合法控制他人的财物之后,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犯罪的有关刑法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法控制他人财物过程中,或者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款项之后,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拒不支付货款或者交付财物,或者不偿还资金,则可构成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六)、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而且,合同欺诈行为往往和合同诈骗罪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可靠。如果发现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合同诈骗,如果主体资格真实还应进一步查明其他情况。

2、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或具有有效的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者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为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如果根本不具备上述情况,却与对方签订了大大超过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又无可靠的担保,则可判断为不具有履约能力。

3、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者经过努力后仍不能大部或全部履约,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如果签约后的行为是为了把对方的财物骗到手,根本不去考虑如何履行合同的问题,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定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4、查明行为人对已取得款物的处理方式。合同签订后所交付的定金、货款、预付款等,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行为人把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之中;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中,可以认为他们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如果对方交付的财物一到手,行为人即用于挥霍、享乐,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应判定触犯了刑律。只要我们掌握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查明了行为人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抓住了区别经济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的纲和领。

办案实践中把握的原则: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违反刑法和民法之别)获取了财物。二者的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在实践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结束语: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我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更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区别。

第17篇:刑事模拟审判书记员开庭记录

刑事诉讼 模拟法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对昆明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云强,现在予以公开审理。

传被告人苏云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云强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本庭由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昂玮、人民陪审员王亚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汝杰担任法庭记录。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轩,黄顺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苏云强的委托,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绍福,黄锐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一)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_ 公诉人:苏云强,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6年1月2日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高中 ,工作单位:云南民族大学雨花校区后勤部水电充值点,住址:前卫营13栋2单元2号,身份证号:530012197601020001。被告人苏云强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拘押在呈贡县看守所,无作案前科。辩护人:施绍福,黄锐。

本案由昆明市雨花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云强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0月30日向本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011年3月19号,苏云强电话联系李丽,让李丽陪他的朋友吃饭喝酒,之后李丽和苏的朋友在雨花大酒店发生了两性关系,苏云强从朋友处获得1200元,其中500元充给了李丽宿舍做电费,100元充给李丽做电话费,给了李丽300元作为陪睡的报酬,扣去交通费等,苏云强自己从中获利200元。当月,李丽又去了 一次。 2011年4月6号,苏云强电话联系张兰,让张兰陪他的朋友去ktv唱歌,之后张兰和苏的朋友在雨花大酒店发生了两性关系,苏云强从朋友处获得1200元,其中500元充给了张兰宿舍做电费,100元充给张兰做电话费,给了张兰300元作为陪睡的报酬,扣去交通费等,苏云强自己从中获利200元。

2011年6月8号,苏云强从民大带上张翠在雨花大酒店吃饭喝酒,之后张翠和苏的朋友在酒店发生了两性关系,苏云强从朋友处获得1200元,其中500元充给了张翠宿舍做电费,100元充给张翠做电话费,给了张翠300元作为陪睡的报酬,扣去交通费等,苏云强自己从中获利200元。

2011年8月26日9时,昆明电视台记者茶香向我局报案称,云南民族大学有姓苏的老师为其朋友介绍女大学生陪酒、陪睡,陪酒的条件是给每个女生每个月免费充值500元水电费和100元话费,陪睡的条件是给女生每晚300元,并提供视频资料一份。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苏云强利用免费充值水电费为由故意多次引诱、介绍云南民族大学女上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已侵犯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足以认定,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行使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

公诉人:是你自己充还有人帮你?

被告人:有时候自己,有时候别人代充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

辩护人:银行卡是你自己拿的还是其他人拿的 被告人:自己拿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是否还有什么话要补充? 被告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提供媒体记者暗访视频___________出示视频鉴定通知书,证明视频真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苏老师是不是你?

被告人:经鉴定 无异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 法警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视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属于偷拍根据刑法规定该视频不能作为证据,应允以撤销证据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请证人记者李玖弈出庭作证

如果有证人,请法警带证人到庭,问其基本情况,并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_清楚______

审判长:证人介绍自己情况。事实情况

证人:当晚接学生举报,然后联系苏老师,苏老师详细介绍了事情内容

公诉人:鉴定书(宣读)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鉴定书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_______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长:交予法庭。 法警 审判长:由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没有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继续提供证据? 公诉人:提供对记者进行的询问笔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询问笔录有异议? _辩护人:无

审判长:是否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供对水电充值点工作人员询问笔录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供对被告苏云强朋友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确实有所讲述事实发生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询问笔录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无证据

审判长: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 法警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和同事间只是聊天,不能做为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无新证据、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公诉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证明被告具有犯罪行为存在,同事证明被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按刑法359条相管规定足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态度进行定罪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只是介绍他们认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起诉书不符事实,苏云强及其朋友之间是请吃饭并无引诱、卖淫等行为,引诱、介绍、卖淫不直接发在苏云强介绍女上出去吃饭的事实上,被告人苏云强无容留的行为,根据证人证言无法对我的当事人定罪,请求无罪释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苏云强的中话有介绍“陪睡”的内容,从证人证言中足以证明苏云强在介绍女生出去的过程中有家介绍卖淫的行为存在,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而与辩护人所说的利益无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无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有 视频在非正常情况拍摄不能作为证明材料,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从证人证言中看不出我当事人,有引诱介绍卖淫性行为请求法庭做无罪判决

审判长:公诉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_有 被告人只要进行了介绍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与是否与老板有发生关系不影响定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从素质角度讲,应当没有女大学生愿意做这些是,只是女学生和老板之间的事,与我当事人无关。我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从卡上有钱足以证明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引诱介绍 卖淫的事实存在,应当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出去吃饭喝酒不违法,我当事人只是负责开门。再说事老板和女大学生之间的行为存在,不存在卖淫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从视频证明老板和女学生事通过苏云强进行,应当人定犯罪事实存在

公诉人:视频中被告存在允诺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人定为有引诱介绍卖淫事实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只以视频不能人定我当事人有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存在。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除视频外,我方提供了众多其他资料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从证人的证言中不能看出我当事人介绍的女生有性行为发生,不能定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多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苏云强,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书记员:(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昆明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苏云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庭认为被高人苏云强利用在民大的职务之便,从二月份起多次引诱、介绍、组织女大学生卖淫活动,情节较为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35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苏云强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书)

审判长: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苏云强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将被告人苏云强带出法庭。

闭庭。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请公诉方、辩护人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18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流程

-------------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细则

为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由立案庭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刑事案件进行自动分案,随机选定承办人。

二、案件经立案庭分转到刑事审判庭后,由书记员在收案册上登记,并由庭长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或调整承办人,并通过系统确认。

三、庭长指定承办人后,及时通过系统发送给承办人,由书记员及时将案卷材料转交承办人,由承办人在收案册上签字确认并对系统显示的新收案件予以确认。

四、承办人应在接收案件后3日内完成审查起诉报告,并将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人。

五、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阅卷工作。特殊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10日。

六、承办人应在阅卷后3日内完成提审工作。

七、承办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排定开庭时间,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系统。

八、承办人应在收案后1个月内完成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

九、合议庭应在开庭后3日内完成第一次评议。

十、对于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完成审理报告并经庭长、主管院长核签后提交讨论。

十一、承办人应在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提交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十二、庭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2日内完成审核;主管院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3日内完成签发。

十三、承办人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3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印制和送达。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四、承办人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在系统中输入开庭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结案日期、送达日期等信息,并在案件审结后1日内在系统

中确认结案,并将裁判文书录入系统。

十五、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之前有审限扣除、审限延长情况除外。

十六、遇有法定的审限扣除、延长情形,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审限扣除和审限延长审批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输入相关信息。

十七、宣判后案件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由承办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并由书记员装订卷宗后,连同上诉状转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

十八、裁判生效案件,应由书记员在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卷宗装订,并经承办人审查无误后归档。

第19篇: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目录

一、指导案例

1、(第1019号)杨治山内幕交易案《第100集》

——如何理解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1

2、(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第100集》

——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8

3、(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第100集》

——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21

4、(第1022号)尹宝书故意杀人案《第100集》

——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27

5、(第1023号)李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第100集》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形,对刑事部分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32

6、(第1024号)李万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100集》 ——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38

7、(第1025号)钟兆桂、伍斯云等故意伤害案《第100集》 ——原判因错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而减轻处罚的,重审纠正后能否据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3

8、(第1026号)肖胜故意伤害案《第100集》

——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48

9、(第1027号)沈青鼠、王威盗窃案《第100集》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52

10、(第1028号)王雲盗窃案《第100集》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57

11、(第1029号)乐姿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第100集》 ——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61

12、(第1030号)韩亚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100集》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是否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67

13、(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输他人偷越边境案《第100集》

——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72

14、(第1032号)聂凯凯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00集》 ——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78

15、(第1033号)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

2 品案《第100集》

——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83

16、(第1034号)姚某贩卖毒品案《第100集》

——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91

17、(第1035号)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第100集》 ——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97

18、(第1036号)诛莎菲贩卖毒品案《第100集》 ——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103

19、(第1037号)杨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0集》 ——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111

二、立法、司法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100集》-----------------------------11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第100集》------------126 最高人民法院

1、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第100集》---------162

2、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00集》-187

3、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第100集》---------------189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第100集》------------------------------19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00集》-2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100集》---------------213

三、刑事政策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第100集》-217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00集》-224

四、经验交流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调查评比工作总结报告《第100集》-245

五、实务探讨

1、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第100集》-255

2、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窝藏、包庇的,是否以窝藏、包庇

4 罪定罪处罚《第100集》-----------264

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析《第100集》---268

六、大案传真 周建华受贿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100集》-------------281

《刑事审判参考》第1-100集指导案例索引《第100集》--308 5

第20篇: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2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3年1月6日至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湾区瑶溪山庄召开了二OO二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院刑二庭正副庭长、审判小组组长和综合指导组成员、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审监庭副庭长、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全市各县(市、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长或副院长、各刑庭庭长、少年庭庭长、审监庭负责刑事审判的庭长或副庭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2002年度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概况,交流审判经验,分析研究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和部署2003年度工作安排。会议中还举行了全市“优秀刑事审判长”“优秀刑事裁判文书”获奖人员的授奖仪式,中院副院长于伟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如何认定。“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同一种工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运用危害性也不同,所以无法进行列举式的陈述,在处理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枪械及管制刀具等应当认定为“械”;(2)某一团伙平时即收藏、保管为斗殴所用的工具,诸如铁管子等也应认定为“械”;(3)为某一次斗殴就地取材的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工具,如菜刀等可以认定为“械”;(4)为某一次斗殴而就地取材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砖头、扁担、啤酒瓶等一般不认定为“械”,如果行为人使用这一工具确实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一般理解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对行为人又无法定性为故意伤害的,可以认定为“械”。对于部分人“持械”,而部分人未“持械”参与斗殴的,各被告人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来认定“持械”与否。这里要说明一点,如果系事先预谋后,由个别被告人负责运输“械”,到达现场后由各被告人分别取用的,各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共同负责,对于未使用过“械”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公号个人注释: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械”的认定,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但“械”应当是具有一定杀伤力,足以造成人身伤亡的工具,这种认定精神应该是不会变的。该条关于“械”的认定还是具有参照执行意义的。对于部分人“持械”的,如果事先预谋,当然共同负责,对于未事先预谋的,应结合2013年省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理解,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二是聚众斗殴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本罪中原则上可以区分主、从犯,但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对于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如直接致害人等)也可以认定为主犯,但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分不出主从犯的,可以不予区分。

三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双方聚众,约定斗殴,都有斗殴的故意,并约定地点准备斗殴,由于客观原因斗殴并未发生,这种情况,应认定双方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未发生斗殴结果,是由于双方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属聚众斗殴未遂。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认定聚众斗殴未遂而予追究,还要视案件具体情节而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四是单方寻殴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曾有一段时期的认识混乱,今后在处理中一定要注意:构成聚众斗殴罪,双方不仅要有聚众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要有斗殴的故意和行为,如果一方有斗殴的故意,另一方没有斗殴的故意,就不能定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公号个人注释;2001年省公检法《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聚众斗殴是指一方或双方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从此在全省范围内导致了混乱,只要三人以上寻殴一个人都构成聚众斗殴,没有了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导致了量刑不平衡。为此,省高院在2002年召开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时提出聚众斗殴应该还要具有双方斗殴的故意,但对规定不作修改,要求各中院自己把握,因此,中院2002年出台了该条纪要。十年后2012年温州市公检法联席会议不知出于何故又将2001年省公检法的规定予以了翻版,开了历史倒车。现2013年省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又重新作出规定:“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殴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一方虽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约定斗殴的,应按聚众斗殴处理“。2013年纪要删除了2001年意见“一方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的表述,从规定的演变的过程来看,2013年的纪要应该理解为聚众斗殴要有双方各纠集人进行多人斗殴的故意,多人寻殴一人的行为不应构成聚众斗殴,

五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行为人蔑视国家法纪或社会公德,为琐事产生不满殴打对方,或召集多人大规模寻殴对方的,属于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罪中的“泄愤报复”;对于确实存在纠纷前因,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的,应定故意伤害罪。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有过隙,过了一年半载后,被告人碰到被害人,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殴打被害人致伤的,则要看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如果被告人出于报复动机,挑起事端,寻找借口,对被害人这一特定对象进行殴打,不管他们之间宿怨时间多长,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明显,对其行为应定故意伤害;如果被告人只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话,则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公号个人注释: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在理论上看似区别很大,但实践中却难以区分,该条规定虽然还不是讲得很透,但还是相对具体地做了些区分,有利于大家理解。)

六是如何理解2001年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1)这一条规定并没有穷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情况。(2)对同时实施这一条规定第(2)、(3)、(4)项行为的,且分别未达到该项规定的情节,但每项行为又接近该项规定的情节,可视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罪论处。(3)在两年内实施三次寻衅滋事行为的,要看具体情节,不能机械地死扣三次次数。

(公号个人注释:该条规定也是根据2002年省里会议精神作出的规定, 2012年省高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以前的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作了小调整,但本条规定的精神仍没有变化,仍可以参照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以及毁坏财物时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在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或精神下达之前,死亡补偿费和伤残补助费作为间接损失的一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考虑。配合这一精神,法医室除对严重伤情鉴定是否达到“严重残疾”外,其他情况均不再作伤残评定。至于赔偿标准问题,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额的计算,仍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每年发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执行。具体依照公安部门99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案件赔偿项目及公安部门每年制定的赔偿标准来办理。

(公号个人注释:该条已时过境迁,失去参照执行的意义)

三、共同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对于同一笔虚开的犯罪事实,无论是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被告人,还是应人之请而为他人虚开的被告人,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有了相互连结的客观行为,所以从《刑法》总则的理论上来讲,应当属于共同犯罪。这一类犯罪中各被告人往往犯罪数额不尽相同,犯罪数额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可能各自的非法所得相差也较大,但各被告人作为虚开及偷税行为的各个环节,难以区分所起的作用大还是小,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宜区分主、从犯。只有针对较为特殊的个案,如果罪刑明显不相适应,可以有意识地区分主、从犯并分别量刑。

2003年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2月25日至27日,全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平阳县南雁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院刑二庭正副庭长、审判长和综合指导组成员及各基层法院主管院长、刑庭和少年庭庭长。市检察院公诉处郑英铎处长应邀与会。与会同志讨论了中院刑二庭起草的《刑事简易程序集中审操作规则》(讨论稿),并就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最终对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中院于伟副院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自首问题

1、报案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虽然报案和投案不同,它只是向司法机关报告案件的发生,但犯罪嫌疑人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报案,并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应该说是基于其本人的意志主动归案,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而且,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自首对帮助司法机关迅速侦破案件有着积极意义。因此,犯罪嫌人在报案后能够如实地陈述有关事实经过,并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当然对于让他人代为报案,本人留守现场的,同样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公号个人注释:本条规定在温州当时是首创,后被司法解释所吸收。)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采取哄骗、捆绑、灌醉等方式送犯罪嫌疑人去投案,能否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友“陪投”及“送投”亦属于自动投案,对于“陪投”及“送投”的具体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为鼓励亲友配合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同样,如果亲属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积极协助或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不拒捕,从而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

(公号个人注释:已与司法解释冲突失效)

3、犯罪嫌疑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能否认定前罪有自首情节?

有的同志认为,自首应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说明其没有悔改之意,不符合自首的立法原意,对前罪不应定为自首。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主动投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虽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说明其尚未真正悔改,但并不影响对其前罪投案自首的认定。这种情况下认定的自首,量刑时从轻幅度可体现少些,甚至可以不体现。

4、“双规”期间交代犯罪事实,是否属自首?

“双规”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的举报,或者发现后,责令党员或被调查人,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如实交代自己违法乱纪问题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在展开调查之前对被调查者违法犯罪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掌握,即便如此,此类案件还是可以存在自首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调查者主动交代纪委掌握了解的犯罪事实以外且不属于同种犯罪的犯罪事实;(2)被调查者仅以证人身份被调查取证时,因心虚而主动向纪委交代犯罪事实的;(3)虽纪委掌握了被调查者的一定违法事实,但被掌握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未能查证属实的,被调查者主动交代了其他同种类违法事实而构成犯罪的。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存在的争议较大,但被调查人如不交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如不认定自首,就会出现交代越多判得越重的情况,显然不公平。经与市检察院协商认为,对于贪污、受贿案件,可以5000元为标准,如纪委掌握5000元以下,交待情况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公号个人注释:本条其他规定没有问题,仅第(3)项规定与2009年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精神不符,但个人认为第(3)项规定更符合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二、如何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损失如何认定及发放贷款经过调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程序,是否认定单位犯罪的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处于改革与探索之中,各项规定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故法律、法规规定的均较粗略,如一律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标准,实践中将无法定罪。我们认为认定放贷行为的违法性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外,还须结合金融主管机关的各项规章、各金融机构制定的具体业务规则进行判断。但应当注意的是,藉以认定具体行为违法性的规章与业务规则必须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于损失的认定,应遵循“救济权利用尽原则”。对于未经单位集体决定,而以正常的方式经过调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程序的,不宜认定单位犯罪。

(公号个人注释:此处的“救济权利用尽原则“,是指计算损失时要考虑用救济权利能否追回损失的情况,并不是指损失必须等银行追讨贷款的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认定,一般情况下损失计算在犯罪立案时,立案后追回的损失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同时具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将“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损失”并列规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罪条件,故该罪应同时具备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被扰乱、破坏时间长,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不仅仅指物质损失,还包括非物质损失,如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

四、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与抢劫在威胁的内容,威胁的方式,取得财物的时间等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从而在具体个案的认定上出现了困难,尤其是在行为人使用威胁手段的情况下,二罪更容易混淆。我们认为,采用威胁手段的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主要看是否具有直接性、人身暴力性、当场性,即如果直接使用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相威胁,要求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五、强制撕毁妇女衣物示众的行为定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侵害对象均是妇女的情形下,容易发生混淆,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确实比较困难。强制侮辱妇女罪,系从旧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该罪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是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而为,其不仅侵害了他人名誉,同时也侵害了妇女的性羞耻心,而侮辱罪仅是侵害他人名誉,主观上不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因此,行为人如果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实施上述行为,侮辱伤害了妇女性羞耻心的,应认定强制侮辱妇女罪,而非侮辱罪。

(公号个人注释:根据《罪名补充规定六》,强制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侮辱罪)

六、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二罪在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较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将毫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或老人遗置在室外、偏远地方、危险环境等情形时,就容易发生混淆。此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心理的具体情况。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一样均属故意,但是并非象故意杀人罪那样,希望或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同时,遗弃罪的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罪则需要在短时间内置被害人于死地。因此必须同时考察行为人的遗置行为是否使被害人处于一个可能导致立即、直接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状态之中。这是一种综合考虑,尤其必须考察行为人将被害人遗置的环境和场所。但是,在遗弃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死亡的后果,由于本罪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形,能够确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的,可以认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遗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七、连续犯部分未遂是否减轻处罚的问题

对于连续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一贯的做法是不予减轻处罚,在判决书中也不能引用《刑法》第二十三条,全案仍按既遂处理,只能在法定刑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因为如果全案按未遂处理的话,会将未遂部分的法律评价扩大到既遂部分,有重罪轻判之嫌。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未遂部分的法定刑过高,与既遂部分相差悬殊的案件,例如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第一次收受贿赂的数额刚刚达到犯罪标准,第二次受贿10万元未遂,如果全案按照犯罪既遂处理,罪刑明显不相适应。因此,对于连续犯罪部分未遂的,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对全案既遂的认定,仍然坚持以往的做法,但对于未遂部分的法定刑与既遂部分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全案按照既遂处理明显罪刑不相适应的,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减轻处罚,并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但减轻的幅度不能过大。

(公号个人注释:本条规定是在不承认既未遂共存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灵活处理办法,部分未遂,认定全案既遂,但仍可以减轻处罚,对当时来说也是首创的,后来这种做法也被省高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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