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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审判书记员开庭记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诉讼 模拟法庭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对昆明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云强,现在予以公开审理。

传被告人苏云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云强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本庭由昆明市呈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昂玮、人民陪审员王亚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汝杰担任法庭记录。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轩,黄顺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苏云强的委托,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绍福,黄锐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一)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_ 公诉人:苏云强,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6年1月2日 ,民族:汉族 ,文化程度:高中 ,工作单位:云南民族大学雨花校区后勤部水电充值点,住址:前卫营13栋2单元2号,身份证号:530012197601020001。被告人苏云强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拘押在呈贡县看守所,无作案前科。辩护人:施绍福,黄锐。

本案由昆明市雨花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云强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0月30日向本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011年3月19号,苏云强电话联系李丽,让李丽陪他的朋友吃饭喝酒,之后李丽和苏的朋友在雨花大酒店发生了两性关系,苏云强从朋友处获得1200元,其中500元充给了李丽宿舍做电费,100元充给李丽做电话费,给了李丽300元作为陪睡的报酬,扣去交通费等,苏云强自己从中获利200元。当月,李丽又去了 一次。 2011年4月6号,苏云强电话联系张兰,让张兰陪他的朋友去ktv唱歌,之后张兰和苏的朋友在雨花大酒店发生了两性关系,苏云强从朋友处获得1200元,其中500元充给了张兰宿舍做电费,100元充给张兰做电话费,给了张兰300元作为陪睡的报酬,扣去交通费等,苏云强自己从中获利200元。

2011年6月8号,苏云强从民大带上张翠在雨花大酒店吃饭喝酒,之后张翠和苏的朋友在酒店发生了两性关系,苏云强从朋友处获得1200元,其中500元充给了张翠宿舍做电费,100元充给张翠做电话费,给了张翠300元作为陪睡的报酬,扣去交通费等,苏云强自己从中获利200元。

2011年8月26日9时,昆明电视台记者茶香向我局报案称,云南民族大学有姓苏的老师为其朋友介绍女大学生陪酒、陪睡,陪酒的条件是给每个女生每个月免费充值500元水电费和100元话费,陪睡的条件是给女生每晚300元,并提供视频资料一份。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苏云强利用免费充值水电费为由故意多次引诱、介绍云南民族大学女上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已侵犯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足以认定,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行使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

公诉人:是你自己充还有人帮你?

被告人:有时候自己,有时候别人代充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

辩护人:银行卡是你自己拿的还是其他人拿的 被告人:自己拿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是否还有什么话要补充? 被告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提供媒体记者暗访视频___________出示视频鉴定通知书,证明视频真实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苏老师是不是你?

被告人:经鉴定 无异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 法警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视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属于偷拍根据刑法规定该视频不能作为证据,应允以撤销证据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请证人记者李玖弈出庭作证

如果有证人,请法警带证人到庭,问其基本情况,并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_清楚______

审判长:证人介绍自己情况。事实情况

证人:当晚接学生举报,然后联系苏老师,苏老师详细介绍了事情内容

公诉人:鉴定书(宣读)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鉴定书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_______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长:交予法庭。 法警 审判长:由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没有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继续提供证据? 公诉人:提供对记者进行的询问笔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询问笔录有异议? _辩护人:无

审判长:是否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供对水电充值点工作人员询问笔录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供对被告苏云强朋友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确实有所讲述事实发生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询问笔录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无证据

审判长: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 法警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你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和同事间只是聊天,不能做为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继续举证? 公诉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辩双方有无新证据、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公诉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证明被告具有犯罪行为存在,同事证明被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按刑法359条相管规定足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态度进行定罪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只是介绍他们认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起诉书不符事实,苏云强及其朋友之间是请吃饭并无引诱、卖淫等行为,引诱、介绍、卖淫不直接发在苏云强介绍女上出去吃饭的事实上,被告人苏云强无容留的行为,根据证人证言无法对我的当事人定罪,请求无罪释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苏云强的中话有介绍“陪睡”的内容,从证人证言中足以证明苏云强在介绍女生出去的过程中有家介绍卖淫的行为存在,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而与辩护人所说的利益无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无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有 视频在非正常情况拍摄不能作为证明材料,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从证人证言中看不出我当事人,有引诱介绍卖淫性行为请求法庭做无罪判决

审判长:公诉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_有 被告人只要进行了介绍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与是否与老板有发生关系不影响定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从素质角度讲,应当没有女大学生愿意做这些是,只是女学生和老板之间的事,与我当事人无关。我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从卡上有钱足以证明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引诱介绍 卖淫的事实存在,应当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出去吃饭喝酒不违法,我当事人只是负责开门。再说事老板和女大学生之间的行为存在,不存在卖淫行为。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从视频证明老板和女学生事通过苏云强进行,应当人定犯罪事实存在

公诉人:视频中被告存在允诺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人定为有引诱介绍卖淫事实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只以视频不能人定我当事人有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存在。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除视频外,我方提供了众多其他资料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辩护人:从证人的证言中不能看出我当事人介绍的女生有性行为发生,不能定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多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苏云强,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现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书记员:(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昆明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苏云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苏云强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庭认为被高人苏云强利用在民大的职务之便,从二月份起多次引诱、介绍、组织女大学生卖淫活动,情节较为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359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苏云强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书)

审判长: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苏云强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将被告人苏云强带出法庭。

闭庭。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退庭。 请公诉方、辩护人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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