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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的伤的确系由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被告张冲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陈述,我们可以了解该事件发生过程大致是这样的:原告系芜湖市xx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被告xx系芜湖市汇成名郡小区业主。2012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该小区的业主xx娟向物业反映楼道处有燃气泄露,原告及物业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被告及其妻子也来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争执,打起架来。在打架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打伤在地,同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被送至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多部位损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上述事实,有医院的住院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身体权。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发生争执是由于原告先踢了被告妻子,被告才因此上前殴打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原因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说法并不能因此让被告免于承担责任,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侵犯原告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引起的原告多部位损伤、肋骨骨折的结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10413.2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10413.21元医疗费。

(2)、护理费1360元。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其丈夫日夜照顾看守,原告住院17天,按照每日80元的护理标准计算,共计1360元。

(3)、交通费52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鉴定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因原告方自家有车,治疗、检查、鉴定需要都是乘坐出租车,乘车费用都有票据证实。

(4)、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了17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开支,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5)、营养费340元。原告构成轻微伤,多部位受损,肋骨骨折,所受伤害属于较重,因此确实 “需要增加营养”。

(6)、误工费5506.47元。原告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医嘱休息44天。

(7)、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健康权受到较重的伤害,并且使原告在较长的时间里不能生产劳动,这无疑给原告和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的损失均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殴打、致伤原告xx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较重的伤害,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诉讼代理人: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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