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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汇报材料范文刑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1-14 15:08:2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

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这是对原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谓“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推诿而使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这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

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项案

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上述由被害人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无证据证明,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这样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诉讼的拖延,减轻群众的讼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处理。

推荐第2篇:刑事争议案件分析新

14起刑事争议案件分析

一、A驾驶电动车载B在路上行驶,C警官发现A无证驾驶且违规载人,遂驱车上前阻拦,A不停车继续前行,C警官驾车超越A车从旁边拦截A车,两车相撞倒地,C警官起身拔掉A的电动车钥匙,A去抢钥匙,C警官不给,后来A将C警官的对讲机抢了过来,称要与C换钥匙,后迫于压力将对讲机还给C警官,然后被带到警卫室。C警官和D警官对A进行讯问,途中A多次接电话,C警官去夺A手中的手机以使其配合讯问工作,A挥拳打向C警官的左脸颊(后经鉴定为轻微伤),第二拳因C警官避开而打在D警官脸上。对于当时的殴打事件,A称C去夺他的手机,并打了他一下,他才还手打人的,C警官称其为使A配合询问工作而去取A的手机,D警官称C在拿到手机之后使劲按了一下A的脖子。

此案有几个争议的地方:

1、A在C警官要求其停车的情况下继续开车前行以及夺取C警官的对讲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

2、A的动手打人是出于反击还是妨害公务?如果A在C警官打了一下之后动手打人是否属于妨害公务?如果C警官并未在取了手机之后打了A一下,A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A在C警官要求其停车时拒不停车,且从C警官手中夺取对讲机要求换电动车钥匙,其行为应该属于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关于民警执法存在瑕疵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本人认为要看此瑕疵是否达到违法程度,如果瑕疵并未达到违法程度,依然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执法活动本身存在违法瑕疵,抗拒执行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在土管执法人员在强制拆迁时,遭到房屋所有人的抵抗并发生冲突,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还要看嫌疑人是否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如果其只是出于自卫或者还击,则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例,本案中,如果A出于反击而打了C警官,并无妨害执行公务的意图,则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这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把握。

二、A与B在甲地进行毒品交易(A贩卖毒品,B购买毒品),交易完成后,A离开,B正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后经警察工作,B同意再与A联系在甲地购买毒品。在第二次毒品交易时,两人均被抓获。

对于本案有几点疑问:

1、第二次的侦查行为是否属于诱惑侦查?

2、诱惑侦查是否合法?

3、第二次的毒品交易的交易额很大程度由侦查人员决定,将其交易额计入贩毒人员A的贩卖毒品数额中是否合理?

4、第二次毒品交易额应否计入购买毒品人B的购买毒品数额中?

诱惑侦查亦称犯罪引诱,在英美法中被称为执法圈套(entrapment),其包括两种类型:

1、“犯意诱发型”,诱惑者(暗线)促使被引诱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此类诱惑犯罪中侦查机关无疑在诱使和鼓励无罪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法的侦查行为,不应当被认可。 1

2、“提供机会型”,被诱惑者已经具备犯罪意图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诱惑者仅仅提供了一种有利于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此类侦查中,实施人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

此案中的诱惑侦查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合法的。第二次毒品交易实际上也是贩卖毒品人向购买毒品人转让毒品并收取毒资的行为,毒品数额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额之中。而对于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其目的是贩卖,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仅供自己吸食,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刑法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行为人非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数量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次的毒品交易活动因其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购买人向贩卖毒品人购买毒品以诱使其出现,所以不应计入购买毒品人的购买毒品数额之中。

三、A通过电话欲向B购买毒品,后因其他罪行在其居所被警察抓获,此时B正好到达A的居所,在警察查看其身份证时,B乘其不注意将所带毒品扔到沙发缝隙,被警察发现,遂将B抓获。B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事实贩卖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4、客观要件,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包括有偿转让毒品和以贩卖为目的而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得物质利益。而出于贩卖的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购买行为或者未完成出售行为,或者尚未将毒品运到目的地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应当如何定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样应当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行为已经开始即构成本罪,而不管其完成与否。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将毒品转移给买方以及是否从中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但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交易环节,则是本罪未遂;对于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管其是否将毒品运到目的地,只要毒品已经开始运输,即构成本罪既遂。

贩卖、运输毒品既遂与未遂应注意的几点:

1、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包括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俱获和已经完成毒品交易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2、对于非以购买方式(如祖传,受他人馈赠等)获得毒品予以贩卖的,只要将毒品带至与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或者实际成交的,应以贩卖毒品既遂论处;

3、对于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其贩卖故意确定并购买了大量毒品,应全数作贩卖毒品的既遂认定;

4、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

5、明 2 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只要开始起运,不管距离远近,无论是否到达目的地,均以运输毒品罪既遂论处。

故本案中A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为既遂。

四、2013年11月25某日晚19时左右,韩某驾驶轿车沿武汉市洪山区某生鲜市场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生鲜市场门前时,遇程某拖行手推垃圾车与其同向行驶,韩某所驾轿车前部与程某拖行的手推垃圾车左后角处相撞,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驾车离开现场,程某经抢救无效与次日上午死亡。

据犯罪嫌疑人韩某供述,当天晚上天色不好,视线较差,其从亮处驾车驶到暗处,影响了视线,当时以为只是撞到了一个垃圾桶,仅从后视镜看了一下,发现地上一地的垃圾,也没有发现有人,又因为家中有急事,所以并未停车查看就驾车离开了。而事发第二天晚上19时许,犯罪嫌疑人又驾车到事故发生路段的附近,报“122”警,称自己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撞了垃圾桶,然后从交警那里拿到一张定责书。之后他又开车到某4S店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后被警方抓获。

本案的争议在韩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条件:

1、肇事者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肇事者在逃逸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主观上是为逃避事故责任。如果肇事者仅仅是躲避肇事现场受害人家属或者群众的暴力行为,则不应认定为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对于交通肇事之后逃离现场之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1)属于交通肇事的行为,至于其逃跑后又报警的行为,应当作为量刑时所考虑自首的一个从轻情节;(2)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在逃离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观上并无逃避责任的故意,故不宜认定为逃逸。在此应当取第一种意见。

从当时现场的监控视频(此案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现场的监控录像送至检察院)看,当时车辆的碰撞导致的震动并不剧烈,韩某仅是踩了一下刹车,并未下车查看,就开车离去了;从证据材料看,韩某于案发后次日在肇事现场附近报警称车辆撞了垃圾桶,取得交警的定责书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按理其应该并不知道前日撞人的事实。故本人认为此案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而老师则认为此案应当认定为逃逸,理由如下: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韩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当下车查看事故情况。韩某未查看而直接驾车离去;

2、韩某确实有逃离现场的行为,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因延误救治时机而死亡。

五、2013年3月某日上午,阮某在路上实施抢夺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遭到便衣警察吴某的追捕。吴某因当时情况紧急未及时出示相关证件,阮某为摆脱吴某的追赶,使用路边的木棍将吴某打伤后逃跑。

针对此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阮某构成抢劫罪。其在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 3 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吴某打伤,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2、阮某构成抢夺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阮某在实施抢夺的行为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抗拒警察吴某的抓捕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应与抢夺罪并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据《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和《刑法》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转化型抢劫罪,须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条件,以“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主观条件,以“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客观条件。

本案应当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

1、据据《刑法》269条的相关规定,阮某在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用木棍将吴某打伤,系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

2、据《刑法》277条之规定,吴某在执法的过程中身着便衣且因情况紧急并未出示相关证件,所以应当推定犯罪嫌疑人阮某不知道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六、2013年4月份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武某介绍并带许某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住处购买毒品。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洗脚城对面的巷子内,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10颗毒品“麻果”,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贩卖毒品的毒资500元。

为他人介绍贩卖毒品人构成何罪?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处获取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以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以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以是间接交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场合:

1、如果中间人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明知买受人以贩卖为目的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2、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知道买受人以贩卖为目的的,如果为贩卖人找买受人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买受人找贩卖人的,与买受人的定罪及处罚相同,即(1)超过348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未超过348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的不构成犯罪。

七、犯罪嫌疑人凌某在某废品收购站卖废品时,趁购买人不注意将购买人的账本上的数字更改,共从购买人处多取得人民币2000元。

犯罪嫌疑人凌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诈骗罪或者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在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究 4 竟实施了何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即在本案中,财产的非法占有是基于被害人的瑕疵意志还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取得财产。

本案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犯罪嫌疑人凌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将账本上的数字改了,但其取得非法价款是通过趁购买人不备时偷偷修改账本的行为实现的,其改账本的行为并未被发觉,非法取得的价款也不是因为购买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给凌某的,多出的价款的所有人仍然是购买人。故盗取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凌某取得非法价款的关键,且其先完成的“盗”的行为使得后来形式上“骗”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存在被察觉的危险性。类似的行为如通过电脑技术将银行存款中的2000元的数字改为20000元,第二天到银行取出20000元。

综上所述,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所以,本案应定为盗窃罪。

八、2013年5月份某日,犯罪嫌疑人万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接受王某、杜某在此吸毒的请求。王某、杜某在进入房间后,通过犯罪嫌疑人万某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帮助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犯罪嫌疑人李某外出为二人购买毒品后从所购买毒品中截留一颗“麻果”和部分冰毒(后被李某吸食)。返回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王某、杜某一起在该房间中吸食毒品至离开,后被查获。

本案中万某及李某是否构罪及构成何罪?

1、万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万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容留王、杜二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在购买毒品的行为中,万某和李某是作为中间人,但万某并未从中获利,且购买的毒品仅供买受人吸食,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而在有中间人的贩卖毒品案件中,中间人如果从中赢利或者明知买受人是以贩卖为目的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案中的争议点在李某在为王、杜二人购买毒品后从中截留的一颗“麻果”和部分冰毒以吸食是否属于从中获利。本人认为,案件中的李某从中截留的一颗“麻果”和部分冰毒应视为其作为中间人所得利益,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如果其在购买毒品后未截留“麻果”和部分冰毒,而仅与王某、杜某一同吸食毒品,则不能认定为从中获利,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与吸毒人王某、杜某受相同的处罚。

九、薛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薛某将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薛某到法院执行庭,称所处罚金太高,其对判决不服,后在与执行人员理论的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案的争议在薛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5 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见《刑法》第277条规定。两罪的区别主要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

在本案中,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薛某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过程中,薛某明知法院执行人员是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下,而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将执行人员打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薛某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将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符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综上,薛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应以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

十、A和B是好友,一日两人逛街,A因临时有事将自己的皮包交由B保管。A返回后,B称包内的手机被小偷偷走实则将手机据为己有,此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在所处理的案件中,有较多类似的情形,例如王某谎称自己是赴大陆旅游的台湾游客以获得贾某的信任,在借用贾某的手机时乘机将其盗走;刘某谎称自己是日本留学生,与女大学生许某确定恋爱关系,一日两人逛街的时候,刘某借称去上厕所将许某的皮包及包内钱物盗走。

此类案件的争议在如何定罪,即应定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诈骗罪、盗窃罪的区别在财物是否由行为人保管,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对于B的行为,如果是偶发行为即拿到A的皮包时临时起意将其非法占有,则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如果B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即事先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对于谎称自己是留学生或者港澳台旅客等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定为盗窃罪。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确实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事实,但其并未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自愿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被害人,是行为人秘密窃取的行为使财产与被害人脱离,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窃取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完成的关键,故应当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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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A乘坐B的出租车到甲地,下车时因匆忙将随身携带的皮包忘在出租车内,包内有合同文件、账本、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及现金500元。A回家后发现皮包丢失,才想起将其落在出租车上了,但无法联系到出租车司机。几天后,出租车司机B打电话给A并告知A如果想拿回皮包须先付5000元现金,考虑到包内物品的重要性,A同意先想B支付5000元现金,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B在指定地点取钱时被警察抓获。

对于此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此案系民事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B在其出租车内拾得A的皮包,包内财物可视为其不当得利,之后以索要5000元为条件归还A的钱物,可以视为归还失主财物的报偿,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二、B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B以索取高额报酬为条件归还A的财物,其目的正是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的钱财;B所拾得的A的财物对于A来说具有相当的重要性,B要求A向其支付5000元现金,否则将不归还A的财物,这对于A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故其在索要钱财的过程中使用了要挟的方法;B向A索要5000元现金,其数额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较大数额的标准。

在此应当取第二种观点。另外,如果本案中B仅仅是将A的财物据为己有,而没有实施此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因其非法占有的数额未达到侵占罪较大数额标准,应作为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占罪;而如果其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侵占罪较大数额标准,则构成侵占罪。

十二、2013年5月份某日,A在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盗窃一辆电动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B,C在听说此事后预谋将车骗过来。次日,C以买车为名将B约出来,到达指定地点后,C称自己是该电动车的失主,要求B将电动车返还给他,否则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出打电话的动作,B由于惧怕将车交给C。几天后,C被警察查获,后经查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600元。

此案的争议在C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一种观点认为,C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C预谋将车骗过来,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从B处骗取电动车的过程中,C谎称自己是电动车失主,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C的欺诈方法使B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处分财物的决定,将电动车交给B;C涉嫌诈骗的电动车价值2600元,超过敲诈勒索罪较大数额的标准。故C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C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 7 迫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在内容上包括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威胁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并不要求实际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也不要求合法与否,即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此罪;威胁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本案中,C预谋骗取B的电动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虽然在在骗取电动车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其最终取得电动车实际上是利用了B购买的车是A盗窃所得而惧怕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使B交出电动车;B在交出电动车时,主要不是因为错误的认识到C位电动车的车主,而是受到C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威胁,其作出的处分财产的决定并非是处于“自愿”;C涉嫌敲诈勒索的电动车价值2600元,超过敲诈勒索罪较大数额的标准。故C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用要挟或者威胁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以其取得财物的主要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还是采用要挟、威胁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来确定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十三、2013年8月份某日,邓某在武汉市洪山区一居民区巷子内违规摆摊,因阻碍道路与一行人发生冲突,派出所在接到举报后委派城管人员到现场处理。邓某不服从城管人员的管理,之后双方发生争执,邓某煽动、教唆其亲属及朋友采用暴力方法阻挠城管人员执法,在拉扯的过程中,其朋友徐某用椅子将一城管人员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邓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278条规定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具体的公务行为,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针对的是抽象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妨害公务罪是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煽动内容的暴力性,而非实行行为本身具有暴力性;

3、侵犯的法益不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公务,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

4、犯 8 罪类型不同。妨害公务罪是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属于举动犯(即时犯),即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

两罪在出现界分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1、一个行为,一个犯意。行为人仅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的”中的一个行为的,分别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2、一个行为,两个犯意。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象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3、两个行为,一个犯意。行为人既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又组织、参加妨害该法律实施的公务活动,但两个行为是出于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同一目的,则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应看作妨害公务行为的预备行为,或犯罪手段,符合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处,即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两个行为,两个犯意。行为人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又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其出于两个不同的目的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事实行为,两个行为分别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故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本人认为此案中邓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只有一个犯意,应按照牵连犯的有关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论处。

十四、A到B的修理店修车,车修好后,A到店内与B结账,出店之后驾车离去,行驶十余米,发现B的徒弟C躺在修车的地方,C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A和B作为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

此案应当如何定罪和量刑?

案件的一个争议点在此事故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刑法》15条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主观上不希望、不放任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1)预见义务,即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本人认为此案应当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C在事故发生中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A和B分别作为驾驶人和修理店老板应当负查看车辆行驶状况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而在事故中A和B均有疏忽大 9 意的过错,且如果A和B是车辆启动时能够小心谨慎、认真负责,是可以预见进而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故认定为过失犯罪,即A和B构成交通肇事罪成立。

在量刑方面,应当视当时的具体状况而定。据本案的案卷材料,C当时是在收拾车下的一个千斤顶时发生事故的;而根据A的供述,当时他问B是否可以开车走时,B说可以了,他才开车走的,且对话时C也在场;而据B的供述,当时A问他是否可以走的时候,他说等一下,然后将挡在店前的车开走,且对话时C也在场。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弄清楚在A和B对话时,C是否在场和听到双方的对话以及B是否对A说过可以开车离开了,以确定事故责任,进而对其量刑。

推荐第3篇: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中国刑法第270条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推荐第4篇: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

××××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概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条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推荐第5篇: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事调解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调解书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已开庭的写为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概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对事实

没有异议,或者基本上没有意见的情况)。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写明被告人知罪认错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

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条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推荐第6篇:刑事裁定书(核准类推案件用)

刑事裁定书(核准类推案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最刑类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类推,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

刑罚)。……(此处概写是否经过上诉、抗诉和二审裁判的情况,以及逐级上报经

过)。××××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本院确认,……(写明经复核肯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

内容)。

被告人×××……(阐明同意适用法律类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

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人民法院(××××)×刑×字第××号适用法律类推,以××

罪判处被告人×××……(写明原判的刑罚)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推荐第7篇:刑事和解后怎么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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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后怎么撤销案件

生活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在进行庭审的时候一般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不必要在进行审理,依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履行责任,那么在刑事和解后怎么撤销案件?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和解之后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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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撤销案件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该决定书系三联填空式文书,由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副本和存根组成。

1.撤销案件决定书正本。该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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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⑴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和编号,写法与一般的侦查文书基本相同。

⑵正文。包括下列两项内容:①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对以上项目依次填写,力求准确无误,简洁明了。②撤销案件的案由、原因、依和决定事项,为一段天空式文字,行文为:“我局办理的

案,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填写案由时应当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如“××抢劫”案;填写原因应当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属于何种情形,如因“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条款应针对撤销案件的具体原因,填写“十五”条或第“一百三十”条。

⑶尾部。加盖公安局印,并注明年月日。该联应当附卷备查,因此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要让其在该联的下文空白处写明“本决定书副本已收到”,并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该联有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各部分内容和写作方法,与正文相同。该联送达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属。该联是犯罪嫌疑人被撤销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凭据。

3.撤销案件决定书存根。该联由手部和正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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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首部。文书标题及编号与正本相同,只在标题的下方有“(存根)”字样。

⑵正文。依次填写下列项目: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撤销案件的原因,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以上项目填写要准确、清楚,无遗漏项目。该联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凭证,应当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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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刑事自诉案件法律法规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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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向法院提交自诉状,自己收集证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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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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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法》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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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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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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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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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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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范文《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诉讼文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11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12篇:刑事裁定书(复核类推案件发回重审用)

刑事裁定书(复核类推案件发回重审用)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最刑类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律类推,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

刑罚)。……(此处概写是否经过上诉、抗诉和二审裁判的情况,以及逐级上报经

过)。××××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本院认为,……(概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类推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

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和××

××人民法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3篇: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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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审理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对于自诉案件的调解,法律的规定较原则,这就给承办人留下了较宽松的办案环境和发挥余地的空间。

法律咨询:

您好,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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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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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1、书证、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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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当事人(自诉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核实证据:

(1)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继续举证证明的;

(2)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对其申请,由主审法官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申请的决定。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在开庭时质证;对未能调查收集到的证据,人民法院亦应告知当事人。

(三)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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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2、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应当不予准许。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6、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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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述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8、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四)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第(一)、(二)类案件。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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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自诉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因此,赋予被害人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对于这种诉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正是基于这种处分权,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还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有一些民事案件的特征。我院在审理时运用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方法,给当事人留下处置权益的时间和空间,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让当事人互相谅解、化解矛盾,并解决了执行难的赔偿问题,创造了和谐的当事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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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诉案件的调解,法律的规定较原则,这就给承办人留下了较宽松的办案环境和发挥余地的空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是认可的。但是,很多当事人很难自行达成协议,往往需要法官的正确引导和耐心劝说,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法官深入领会法律的精髓,坚持公正的立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处理案件。大多数的自诉人是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手段,达到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目的,所以自诉人积极追求调解,并以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而被告人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希望达成调解,同时,考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人格可信度”,一般我们掌握的标准是,不能即时清结的要求被告人签收调解书时至少支付大部分的赔偿款。因为调解书一旦签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就转化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如果被告人拒不付款,自诉人不仅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还可能得不到赔偿款,这样自诉人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自诉人在和解以后会到法院撤诉。我们要了解当事人和解的经过,查明其中是否有胁迫、欺诈行为,以及赔偿情况。一般来说,无外来因素影响,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全部付清,应当裁定准予撤诉。不能和解、调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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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开庭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并当庭宣判,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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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信访案件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联席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席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整治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和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动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土地信访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上访及突出事件,没有突出的大案要案。截止11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群众来信517件,与去年(702件)同比减少26.35%,重信58件,重信率11.22%;接待来访 679起2362人次,与去年(692起、2425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减少1.88%、2.6%。其中,5人以上集体访136起1032人次,与去年(107起886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增加27.1%和16.48%;重访135起468人次,重访率19.88%。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违法占地为主,其中,违法占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占58.46%;非法买卖土地的占11%;破坏耕地的占6.57 %;占地补偿问题的占14.29%;反映其它问题的占9.68%。同期,国土资源部交办信件4件;国家信访局交办1件;省信访局交办9件;省领导批办2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8件;全省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信访案件53件;共计已结案77件,结案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高度重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坚持把强化目标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中,注重抓督导落实,确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落实到位。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景颜在厅各种会议、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全厅、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具体抓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二是抓好工作部署落实。从省厅到各市、县(市、区)局都制订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全部落实了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省厅将积案化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集体越级访的,列入省厅重点管理、重点治理范围,并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积案化解。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四级排查网络,日常性排查和重点特殊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尤其是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了定人、定案、定责任,包调处、包稳控、包疏导的化解机制,使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了及时处理。二是坚持领导包案下访。为使积案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对中央联席办、国土资源部和省联席办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对下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一律要求由相关市局全部落实领导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全部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件下访”,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亲自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化解处理,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研究政策、出台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侵害群众利益,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首要标准,从政策层面上预防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信访积案,我们从5月份开始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了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专项整顿工作。在去年省政府组织的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国土资源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梳理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实施逐案化解。4月30日,我厅将集中排查的13个重点整顿县(市、区)和53件重点信访案件交办相关市局,限期办结。8月12日,我厅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7市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省厅交办的53件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专项整顿,提前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有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存量”,保持了下半年来省信访量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督查督办,全力确保案结事了。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我们不断强化信访督办、督查的工作力度。一是跟踪督办。对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建立动态“台账”,实行办结销号,每月通报。加强重点地区的督查,对信访问题多的地区,采取领导约谈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重点治理。二是严格复核。对持市局书面复查意见来省上访的信访事项,按时组织复核,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在复核中,坚持把好“三关”:彻查案件卷宗、实地现场核查、回访信访人,确保复核答复意见经得起检验。今年以来,共复核信访案件31件,其中经书面审理退回重新办理9件,现场复核退办8件,有14件出具了终结复核意见。全部回访上访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三是加强督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如今年5月下旬和8月中旬,我厅结合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和重点县(市、区)信访问题专项整顿活动,先后派出5个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对省厅督办、排查和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督导,确保了信访问题快速处理到位。

(五)夯实基层基础,减少信访积案发生。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信访积案的调处,切实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的办理。对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信,坚持做到“三个清楚”,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清楚;信访人的意愿要清楚;信访矛盾纠纷的焦点要清楚,从中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根本解决问题的“症结”。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合理诉求,在受理后早办快办,能一次性办结的坚决处理到位,努力使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简单问题不转化为复杂、群体性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我们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网络体系,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局都设立了信访工作部门,各乡镇所设有兼职信访员,并聘请村级协管员(信访信息员),形成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三是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借鉴研发了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使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能在同一时间沟通、协办、处理信访事项,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信访积案化解年”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一批老案、积案,减少了增量,消除了存量,效果明显。但是,当前国土资源的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一些信访问题涉及面广,遗留时间长,解决难度大,需要各级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间上相对要长,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造成个别群众越级访、重复访。二是部分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偏激情绪越级重访和无理缠访。三是全省国土资源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容易激发群众上访的因素反映在:煤矿塌陷、征地补偿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占地搞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基层干群矛盾、农村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诸多矛盾纠纷借土地问题“说事”,不达目的总是不息访罢访。五是个别基层单位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重视不够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得力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四、几点体会

(一)信访积案化解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信访积案化解难是一个社会现象,原因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统筹化解矛盾,全面解决问题。

(二)信访积案化解关键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信访老户虽然复杂难缠,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心态和要求,有的为了钱,有的为面子,有的为顺一口气,有的为闹“班子”整干部,只要充分调查,深入分析,掌握其心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只有解决问题,才能息诉罢访。对重访户、老信访户和越级上访户,要使其息诉罢访,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其问题。不管时间有多长、问题有多复杂、解决起来有多棘手,都必须想尽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符合政策的及时解决,处于政策边缘的变通解决。

(四)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事半功倍。信访积案一般都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很大,必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用足用活政策,上下互动,情、理、法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及早息访、维护稳定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巩固“一岗双责,归口办理,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继续抓好“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解决倾向性问题,切实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信访稳定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健全土地管理双重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信访稳定工作激励机制,将信访稳 定工作的业绩与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对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解决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业绩突出的,落实用地指标、晋升提拔等项奖励措施。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紧紧盯住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四)切实落实“事要解决”。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而形成重信重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和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篇2: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篇3:关于信访案的汇报材料

关于郑兴芬信访一案的汇报材料

关于郑兴芬一案的信访材料,我所已于2012年8月7日收悉。自收到此信访案件后,我所十分重视,即由所长赵长波亲自主抓此案,现将此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郑兴芬,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职业:务农。

艾春国,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习家店村2组,职业:务农。

张长发,1963年7月6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村支部副书记。 注:郑兴芬系张长发弟媳。

二,简要案情。 2012年3月4日13时许,当事人艾春国驾驶一辆墨绿色皮卡车(车牌号鄂c8h131)路经炎隆铁矿公司门口村村通公路200米处,将当事人郑兴芬于3月4日上午用砖头砌在村村通公路上的障碍物碰倒。随后郑兴芬找到艾春国要求艾将障碍物恢复原状,遭到艾的拒绝后,郑将艾春国停在铁矿公司门口的皮卡车划伤,为此两人发生撕打,过程中村副书记张长发出面劝说时,郑又与张相互辱骂并发生撕扯.三,案件办理情况。 2012年3月4日13时55分,我所接到报警电话后,由民警陈磊、李中山、蔡璐立即前往现场处警开展调查工作,到现场后发现艾春国右眼角受伤流血,郑兴芬躺在习家店镇塘寨沟村炎隆铁矿矿厂大门内侧的石子路面上、左手中指受伤流血、浑身泥巴,艾春国所驾驶的鄂c8h 131皮卡车前座右侧车窗玻璃有一印迹、车身右侧有一道划痕、车左后尾灯灯罩破损,张长发所穿的夹克上衣有三处被撕破,经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郑兴芬称头疼需要急诊,民警遂帮助联系习家店镇卫生院前往现场对郑兴芬进行救治,在此过程中,处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照取证,习家店镇卫生院救护车到现场后将郑兴芬送至卫生院,艾春国自行到卫生院救治。为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处警民警依法将涉案人员张长发、在场人员艾春国之女艾贤贤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及时到习家店镇卫生院对案件当事人艾春国、郑兴芬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郑兴芬于案发后直接去了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民警在卫生院对艾春国进行了询问,在案件侦查期间,民警依法取证了武胜章、刘山俊、杨明华、黄胜启、张传清、杨明华等人的证言。案发后当事人郑兴芬拒不配合民警办案,在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询问郑兴芬所在位置,并告知应及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郑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再次询问郑的丈夫张长随时其也支吾其词,一会说郑在丹江,一会说在十堰,因无法得知郑所 在的具体位置,所以对郑兴芬的询问一直无法进行,直到2012年5月4日,郑兴芬主动到派出所要求解决药费时才接受了第一次询问。

案发后,因无法找到郑兴芬本人,在办案民警的多次催促下,2012年3月28日,由郑兴芬丈夫张长随代郑到派出所接受了法医鉴定委托书。经我所委托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进行鉴定后,因市局法医鉴定中心无法对郑兴芬的伤情进行准确鉴定的情况下,又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为轻伤。鉴定书于4月26日其丈夫张长随送至我所,办案民警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当事人艾春国。5月9日艾春国对郑兴芬的伤情鉴定结果(轻伤)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对郑兴芬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办案民警将艾春国要求对其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情况及时告知了郑兴芬,郑坚决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致使对郑的伤情至今未能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对于郑兴芬在信访材料中提到的黑恶势力强行霸占其土地的情况,我们也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系炎隆铁矿在2006年探矿时占用了其约3亩退耕地,由于铁矿一直未投产,因此也未给予补偿。对此我们已与习家店镇政府相关领导做了汇报,督促铁矿尽快依法补偿到位。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对该案有关重点细节进行核实,及时查明案 情,并依法对该案做出公正处理;

2、按照法律规定促使郑兴芬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3、立足本职、公正执法、依法调查取证,争取案件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郑兴芬停访息诉;

4、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组织全所民警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学习,提高民警执法理念和办案能力,力争使我所的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丹江口市公安局习家店派出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篇4:华容区信访工作及几起重点信访案件的情况汇报

华容区信访工作及几起重点信访案件 的情况

元至9月份以来,我区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以“千名干部下基层”和“书记大接访”活动为载体,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实现了全区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重信重访量,特别是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明显下降(六月份进京非正常上访廖丑轮一人次,正等待信访终结;

七、八月份非正常上访为零。),信访秩序明显改善,无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元至9月份我区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三大活动”,着力预防矛盾纠纷

我区把信访工作重心放在矛盾纠纷事前排查化解上,对排查出的重点事项,认真对待,因案施策,做到 “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开年以来,在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中,区、乡镇、村三级近千名干部进村入户,在走访农户的同时,深入排查矛盾纠纷,畅通民意,理顺民气。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对筛选出的重点问题,实行专人负责、逐案专办、销号管理,实现了矛盾就地化解,当事人就地稳控,突发问题就地解决。元至9月份,全区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63件(起),接待群众来访401批次559人次,其中集体访24批次227人次,重访19批次57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07件,重信8件,已回复97件。主要集中反映:城镇建设、土地确权纠纷、征地纠纷、村级换届纠纷、工资社保纠纷等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隐患案件、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到各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有效做好了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全区矛盾纠纷大幅下降。二是扎实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我区坚持定期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并推出了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 “三级接访”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上下整体联动,各方通力协作的信访工作齐抓共管格局。5月15日,我区在全市率先开展了新一轮“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区四大家领导分赴五个乡(镇)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班子成员、各园区及区直单位负责人陪同接访。此次“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共接待群众167批次324人次,涉及利益相关群众1500多人,主要集中反映:企业生产污染、土地确权、土地征调补偿、房屋拆迁、社会救助、工资待遇、养老统筹等信访问题。现场解决问题23件,现场解释答复52件,转交办92件,落实案件领导包案107件,有效减少了全区信访总量。三是深入开展“四访促和谐”活动。区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接待信访群众,每周有一名四大家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在开门接访的同时,经常性进行约访、下访和回访活动,真正让群众见到想见的人,说出想说的话,办成想办的事。我区还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了区委书记接访室,开通区委书记专线电话,开设了区委书记、区长信箱,开通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亲民热线”,方便了群众及时表达诉求。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达社情民意、受群众信任的优势,我们 还聘请了15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信访民情观察员,了解社情民意,帮助解决信访问题。通过半年来的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区重复信访量和信访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健全“三大机制”,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信访工作的核心是“事要解决”。我区重点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各种工作机制,提高了新时期信访质量和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才能长足发展,这是华容区上下的共识。今年,区委、区政府定期召开了多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区各挂点领导及驻村工作队队长关于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的,分析全区信访形势,研究信访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明确信访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还多次在重要信访案件上作出批示,跟踪督办信访积案难案,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靠前指挥不推不让。二是建立健全信访案件领导“五包”责任制。区委对信访突出问题全面落实了领导“五包”责任制,实行了“一件事项、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包到底(包协调、督办、落实、稳控)”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区委定期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听取区四大家领导关于包案化解情况的,确保重点信访案件的及时化解。今年上半年,全区实行“五包”责任的107件信访件,其中县级领导包案26件,各部门领导包案81件,已办结62件,45件得以有效稳控。如:60多名赴外蒙打工人员的异地劝返及调处;程铁返乡人员的调处稳控;鄂钢返乡人员的异地接访及调处;重复赴省上访人员胡盛波劝返及思想疏导工作;临江乡胡四焱生活困难的调处;孙水良信访问题的调处上报工作;廖丑轮案与省、市信访督查组沟通,争取政策支持;金熊村熊小玲缠访疑难信访积案等一批突出信访问题得到解决或稳控。三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我区将信访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区委多次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部门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格控制进京非正常上访,赴省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凡因领导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明确规定信访工作考核情况与干部评先评优、晋级提拔等挂钩;明确规定乡镇及区直部门、园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强化了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保障。

三、积极推进“四大创新”,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锻炼3个月的工作制度,协助做好信访工作,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各乡镇都配备专职信访干事,各部门也都配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并从政治上关心,经济上支持,激发和调动了信访部门干部工作热情。三是在信访工作经费保障上创新。区委、区政府加大了对信访维稳工作的投入,对信访干部落实发放信访工作津贴,将信访维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区政府还设立了区维稳专项资金,为妥善解决一批特殊信访稳定事项提供了经费保障。半年来全区共投入专门维稳工作经费累计达150余万元。四是在搭建信访调处联动平台上创新。我区坚持把社会稳定工作与信访工作、便民服务结合起来,形成了维稳联动中心、信访接待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心合一”的工作平台,制定了突发事件分析评估制度,组成了7个专业行业调委会,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规范了接访程序,办事机制,同时整合纪委、综治、信访、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力量,由区综治委牵头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建立健全了区、镇、村“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警务人员联勤、突出问题联治、平安建设联创”等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横到边、纵到底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对排查出的可能在敏感时期上访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就地稳控,实行24小时蹲守值班、报送信息。元至9月份全区实现了敏感时期无赴京上访,无大规模集体上访,无恶性事件发生。

当前我区几起重点信访问题情况

一、廖丑轮信访案件

自2006年以来,我区华容镇廖铭村6组廖丑轮因故意伤害案,不服鄂州华容区人民法院(2006)华刑判字28号刑事判决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鄂州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多次赴省,进京上访。2011年6月22日,省政法委依法对廖丑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给予了司法终结,目前中央联席会议已批准廖丑轮信访问题符合“三级终结”要求,正在依照有关政策办理信访终结。

下步的工作方向:

1、教育感化,耐心疏导。尽管廖丑轮非常顽固,出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从其家庭尤其是老母亲和儿子考虑,继续做好他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家庭予以照顾。

2、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廖丑轮多次赴京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浪费了行政资源。在对其采取法制教育的同时,针对其非法上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总而言之,对于廖丑轮非法上访、缠访案,我区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稳控,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收效甚微,给各级造成很大的麻烦。下步我区仍将不遗余力,全力做好稳控工作。

二、民师上访问题

(一)基本情况 1986年之前因缩小编制,精简裁员等原因,下岗的近千名“民办教师”,现在年老体弱,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起,他们中的少数人多次到市、区政府反映诉求,反复缠访。今年8月15日,胡昌田等人准备组织 “民师” 大规模到市政府门前聚集上访。区政府接通知后,迅速组织由区委办主任刘国安为组长,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局、各乡 镇党委书记、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组成的维稳专班,赴市维稳接访。

(二)上访原因

一是参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返乡人员享受“40%救济”政策。二是他们认为当时为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如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认为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予以照顾,解决养老问题。

(三)稳控情况 8月15日,分管教育副市长毕华带领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局领导,变接访为下访,在区教育局会议室接待了“民师”上访代表,做相关人员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明确下岗民办教师当时属乡镇、村、学校自行聘请、自行解聘人员,不具备民办教师的资格。目前,国家没有出台解决这批人员问题的相关政策,要求区教育局和各乡镇做进一步的说服稳控工作。我区对各乡镇“民师”上访重点牵头人员落实了区、镇、村三级包保责任人,每个乡镇的牵头人员由一名区委常委和副县级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村支部书记包保稳控,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各乡镇以安排专人对重点牵头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并实行日报制,每天向区信访局和区政府办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动态,采取措施,把人员稳控在当地。

三、原鄂钢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信访问题

上世纪60年代初,鄂钢精简下放人员回乡务农,参加农业生产,支持当地农业建设。我区有200多人,如今年老体弱,要求鄂钢集团公司或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至今,他们中的少数人组织30人以上的群访多次到市、区政府及鄂钢集团反映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一)基本情况

上世纪60年代初,鄂钢精简下放人员回乡务农,参加农业生产,支持当地农业建设。我区有200多人,如今年老体弱,要求鄂钢集团公司或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至今,他们中的少数人组织30人以上的群访多次到市、区政府及鄂钢集团反映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二)稳控化解的措施

1、落实稳控责任。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乡(镇)两级政府加大稳控化解力度。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说明工作。各地重点人员名单由信访部门直接提供给各乡镇党委书记,并落实包案,随时掌握动态,确保不发生到省越级访、赴京非法访。

2、加强横向沟通。根据信访工作“事情发生在哪里,由哪里负责”的原则,鄂钢集团公司有解释疏导的责任,应直接面对。区包案专班已积极与鄂钢集团公司联系沟通,一是就政策性问题进行探讨,二是结合上访人群的情况,向鄂钢做好更细致的说明,三是通过和鄂钢沟通协商,最终达到由鄂钢出资,或直接或间接经济补偿,解决此信访诉求的目的。

3、争取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促进市集处办对该案的重视,明确工作方向,落实市级领导包案,加强对该案的指导力度。

四、程铁返乡人员要求增加生活补贴信访问题

近段时间来,程铁还乡人员组织串联准备赴省上访,通过对牵头人员做思

想稳控工作,目前此信访问题已稳控。下步通过对段店陈才喜、临江刘定国、华容镇倪德田进行上门走访,做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全程监控,及时掌握其动态,预防和控制越级上访。

五、乡镇卫生退休职工要求落实生活补贴问题 8月31日,乡镇卫生院退休职工30多人到区政府集体访,要求落实生活补贴。通过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政策解释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准备近期落实相关政策,目前已得到稳控。 全力做好十七届六中全会和换届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

1、深入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换届期间进一步完善区、乡(镇)、村三级信访维稳联动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充分发挥邻里互助组组长在帮扶、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职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情报信息报送工作。

2、针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落实领导包案。

3、对排查出的可能在敏感时间上访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就地稳控、落实专班专人专门经费,实行24小时遵守值班、报送信息。

4、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重点信访案件形势。并对十七届六中全会及换届期间信访维稳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排查,信息报送,值班等各项制度。

5、落实领导责任,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带案下访。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较为突出信访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带案下访,力争解决一批,化解稳控一批信访突出问题,促使我区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越级上访量明显下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6、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积极协调处理因村级换届引发的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为村级换届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7、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当前信访突出问题,决不能敷衍塞责,互相推诿。凡因人为因素引发矛盾纠纷激化,造成越级上访产生不良影响及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信访包保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对信访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篇5: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信访局的要求,城区对2012年6月份以前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城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1至6月份,城区共受理信访案件2宗,其中县信访局交办1宗。6月5日,城区接待滨河社区居委会河北服装巷居民来访,就居民反映的街巷硬化问题,做出只要县政府有街巷硬化的政策就予以考虑的答复;6月13日,滨河社区居委会滨河住宅小区居民到县信访局反映液化气站安全隐患、小区围墙建设、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5项问题。城区在接到县信访局的通知后,积极接访,配合县信访局了解相关情况,县信访局做出如下答复:

1、责成安监、消防和城建等部门对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2、由义兴镇配合县土地局处理小区围墙建设问题;

3、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和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问题,由小区开发商处理解决;

4、由城区配 合小区开发商,逐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城区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城区做到了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城区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等。同时,城区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城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县领导,由县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城区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下访、约访和慰问疏通化解等相结合的办法,体现人文关怀,以情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引导相关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殊诉求问题。

(三)整合资源,形成长效机制。城区积极整合工作资源,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把“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城区信访工作虽然在维护稳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权责分离。城区作为最基层组织,大量而繁重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青少年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既需要面对众多的上级部门,更需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城区信访问题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涉及主体多样,不仅需要城区做好当事人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权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导致城区协调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协调处理辖区内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难度则更大,成功机率更低。而上级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有时往往一味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并要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往往也使城区感到无所适从。

这种权力的有限和责任的无限,加大了城区信访工作的难度,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群众对城区信任度不够。长期以来,群众就有一种 “唯上”的观念,就是什么事只要通过找上级,就能解决。城区每年接待居民来访,有些问题我们可以解决,有些问题我们无法解决,如:工资待遇、住房改革、房屋拆迁等,需要很多部门来协调解决。对此问题,我们一旦无法解决时,

居民往往就会怨气冲天。跨越我们直接找上级领导,有的甚至干脆找上级领导。因为群众对城区的能力信心不足、信任度不够,认为城区级别过低,根本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们明确了今后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必须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必须抓根本,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是必须抓落实,切实履行好信访责任;四是必须抓作风,增强对群众的真感情。 具体工作中,城区将着力做到“三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处臵力量,不断完善“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专职与各业务室专业紧密结合的工作优势,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解决好各类信访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坚持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不断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进一步提高信访业务水平,扎扎实实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15篇:案件汇报要点介绍

检察实务 | 庞静:案件汇报的内容— —七个要点

汇报案件是对整个前期办案的情况展示,是决策者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办案人综合素质的考察。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和实务培训教材都鲜有人关注这个重要的领域,司法机关的“新人”只能依赖自己的摸索和无数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来领会如何汇报案件。与庞静在第四届全国公诉人技能竞赛相识之前,已经通过她负责编辑的《首都检查案例参阅》神交已久,从中获益匪浅。今天,庞静又把自己对案件汇报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与他的同事们合著了这本书,填补了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感谢他们,为司法机关“新人”学习汇报案件、“老人”规范汇报案件提供了最好的教材,功德无量!

——王勇(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全国模范检察官、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实训教师)

庞静,女,1980年8月出生,北京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2年参加检查工作,曾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诉检察官,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会办公室助理检察员。2008年获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三届技能比武“十佳公诉人”第一名、最佳辩手、最佳法律文书制作者。2010年获全国第四届优秀公

1 诉人、优秀辩手。曾在基层院一线公诉岗位、分院省部级案件专案组、市院公诉执法监督岗位和二审岗位历练,亦曾多次担任全国及北京市公诉实训授课教师、全市检察机关新录入人员培训教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公诉工作及实训经验。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检察官》等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

案件汇报繁简区别,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但前提都是要把案件证据吃透,深入研究案件存在的问题,充分做好汇报准备。汇报前,承办人应将书面汇报材料提供给领导,并应携带卷宗,以备领导查阅。汇报可根据具体情况,侧重于要解决的问题详细汇报,对于不存在争议或者并非提交领导决策的问题,则应言简意赅。 1.介绍汇报的目的

在汇报案件主要内容之前,首先要介绍本次汇报的目的,使领导了解要解决案件的什么问题。回报的开场白包括汇报案由、汇报目的(提交讨论的问题)和移送单位的意见等。在开场白中,必须点名汇报中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如:“提请讨论的是本案中***低价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收受贿赂,能否认定构成受贿罪”或者“这起案件法院对自首情节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提起抗诉,坚决要求从严处理,提请检委会讨论是否应作出抗诉决定”。承办人与侦查单位在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

2 开场白中先把意见分析讲清楚,便于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思路更清晰,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提问。 2.汇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汇报时,应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强制措施、有无前科劣迹等,重点汇报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则“民族”项目不可省略。如果系未成年人,则要重点汇报出生年月,说明其犯罪时属于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如:“犯罪嫌疑人张**,男,汉族,**岁,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域分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取保候审),*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有前科劣迹的,要详细汇报其行政处罚原因和解除时间或者前罪和刑满释放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应依法从重处理等问题。汇报时,如果是简单案件可以做概括介绍,如“犯罪嫌疑人张**因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罪先后被***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共计*年、罚金*元,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是在**年*月*日”,如果是复杂案件或者是汇报层次较高的案件,则应该按照所受处罚的时间顺序,逐一汇报。对于行政处罚可作为入罪条件的案件,则更要注意重点汇报这些问题。例如,高利转贷案中未达到本罪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3 又高利转贷的,应构成本罪;此时,行政处罚的情况必须详细汇报。汇报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案件,要重点汇报其家庭是否有矫正监护能力,是否属于在校学生等情况。如果其职业涉及到对其行为定性问题,则要重点介绍其工作单位、职务和业务范围,如某公司的会计、某单位的门卫、具体承担什么工作等。汇报这一部分时速度不能太快,音速要适中,必要时可重复说明。 3.侦破及到案情况

汇报时,应说明案件来源是控告、报案还是举报,侦查机关根据什么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查获归案,或在何种情况下被扭送归案等,以及是否存在投案自首或者抗拒抓捕等情节。汇报这一部分要高度概括,给听取汇报的领导一个初步印象,至于到案的具体情况还要在汇报案件事实时进行补充汇报。

4.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问题

此部分是汇报的重要内容,一般包括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分析以及其他影响定案的问题等。

(1)审查认定的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定罪事实是指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有关的事实,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而量刑事实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

4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法定量刑事实包括涉及是否属于累犯、自首立功、主从犯,是否年满18周岁等事实。酌定量刑情节包括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抢救被害人,是否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如何,平素表现如何等。这些情节虽然不影响定性问题,但是影响到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影响到对其最终处理。

汇报时,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具备“七何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叙述要清楚、完整。多人多其罪行的案件,可以从主罪到次罪的顺序汇报。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可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先总括后分述。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高度准确、客观。

(2)汇报案件的证据情况。汇报时,要在简要说明证据收集基础之上,详细说明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意见,能否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不能用“本案有证人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都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同案犯口供可以相互印证等”一言简单应付。

汇报简单案件时,可以在汇报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同说明在案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情况。如,某作案多起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当场抓获后又交待了三年来多次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以这样汇报:张某被抓获后,经讯问交待

5 了多起余罪,办案人员就带其外出辨认作案地点取证。经辨认,张认出入室盗窃的地点五处,经查五户居民确有被盗报案,且与张某交代的盗窃时间一致,报案材料中的被盗物品与张某所交代的基本一致,总计价值4000余元,可以认定这五起盗窃为张某所为。此外,张某还交代入室盗窃6起,由于他记不清犯罪地点,无法查找被害人,又未起获被盗物品,故无法认定。

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则不宜采用上述方法,应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拆分为单个待证事实,逐一汇报有哪些事实可以认定,有什么证据佐证,什么环节的证据不足,是否影响定案。如,李某涉嫌受贿案。汇报证据情况时,不要简单罗列各种证据名称,或是宣读证据的内容,而是按照待证事实进行分析,一是李某担任**职务,系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职务便利。这有组织部门任命决定、干部履历表、岗位职责书都可以证实。二是李某收受***财务,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利益。这有行贿人孙**、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实行贿人为承接某工程于何时给李某银行账户汇款*万,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可以证实汇款情况及数额,承包合同书等可以证实行贿人取得该工程,李某的供述与上述情况相符。三是李某主观上具备受贿的故意。行贿人***、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行贿人向李某提出承包该工程的并给予好处,与李某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

6 一般说来,盗窃案件要重点汇报如何认定的涉案物品价值;伤害案件要重点汇报致伤责任和对伤情的认定;强奸案件要重点汇报证据能否证实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故意杀人案件要重点汇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凶器认定、血迹鉴定等证据情况。对于破案距发案时间比较长久的案件,汇报时应重点说清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判断确定本案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5.汇报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汇报人应当指出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事实不清、附带民事赔偿、群体事件、诉讼监督事项(纠正违法、违纪、检察建议等)等,也包括漏罪、漏犯的问题。如果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已经将有关问题解决或者解决一部分,应当将已经解决的问题作简单汇报,而重点汇报已经解决的问题及其原因。对于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着重汇报不能认定的具体原因。此外,对于侦查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违法问题,需要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问题,需要及时化解信访诉求等问题,这些都是应当向领导汇报的,便于领导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6.处理意见

汇报完上述问题后,汇报人应当再次介绍侦查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意见及理由,同时阐明本人的审查意见及本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

7 充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等,并说明法律依据,提出本案是否应提起公诉、是否不起诉、抗诉等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回报应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不能不发表处理意见。在汇报中要注意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前一审批程序领导的具体最意见。如果与侦查单位、上级领导的意见一致,只需简单表明此情况即可。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应分别说明各种不同观点的理由,对各方意见做具体分析。要注意的是,处理意见不要过多的摆出很多种观点,容易冲淡自己的汇报主题,要重点阐述自己处理意见的理由,对于不采纳的观点,要一针见血的指出其不妥之处。 7.回答提问

领导审批听取汇报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提问,承办人要给予回答,必要时指出答案在卷宗材料的具体为止以供领导审查。一般而言,承办人可简要记录问题后开始回答,回答可从法理、法律规定、本案事实三个层面来阐述理由。注意控制时间,不是越长越好,如果是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先说明有不同观点,自己的意见,理由是什么,如果领导提出明显反对意见,要注意听清领导的理由,注意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与领导意见的不同之处。回答复杂问题,可以简单写出基本回答点,再开始回答,

8 否则容易逻辑不清、内容反复。如,李某故意伤害案。领导提出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承办人应先简要说明正当防卫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在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李某先殴打了被害人,后被害人还手,与其互相撕扯,被害人并未携带凶器,李某身上只有一处很浅的表皮擦伤,无其他伤情,可以证实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不法侵害,双方的行为应属于互殴,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9

第16篇:重点信访案件汇报

今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联席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席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整治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和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动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土地信访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上访及突出事件,没有突出的大案要案。截止11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群众来信517件,与去年(702件)同比减少26.35%,重信58件,重信率11.22%;接待来访 679起2362人次,与去年(692起、2425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减少1.88%、2.6%。其中,5人以上集体访136起1032人次,与去年(107起886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增加27.1%和16.48%;重访135起468人次,重访率19.88%。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违法占地为主,其中,违法占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占58.46%;非法买卖土地的占11%;破坏耕地的占6.57 %;占地补偿问题的占14.29%;反映其它问题的占9.68%。同期,国土资源部交办信件4件;国家信访局交办1件;省信访局交办9件;省领导批办2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8件;全省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信访案件53件;共计已结案77件,结案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高度重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坚持把强化目标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中,注重抓督导落实,确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落实到位。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景颜在厅各种会议、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全厅、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具体抓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二是抓好工作部署落实。从省厅到各市、县(市、区)局都制订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全部落实了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省厅将积案化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集体越级访的,列入省厅重点管理、重点治理范围,并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积案化解。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四级排查网络,日常性排查和重点特殊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尤其是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了定人、定案、定责任,包调处、包稳控、包疏导的化解机制,使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了及时处理。二是坚持领导包案下访。为使积案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对中央联席办、国土资源部和省联席办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对下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一律要求由相关市局全部落实领导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全部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件下访”,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亲自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化解处理,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研究政策、出台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侵害群众利益,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首要标准,从政策层面上预防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信访积案,我们从5月份开始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了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专项整顿工作。在去年省政府组织的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国土资源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梳理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实施逐案化解。4月30日,我厅将集中排查的13个重点整顿县(市、区)和53件重点信访案件交办相关市局,限期办结。8月12日,我厅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7市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省厅交办的53件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专项整顿,提前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有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存量”,保持了下半年来省信访量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督查督办,全力确保案结事了。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我们不断强化信访督办、督查的工作力度。一是跟踪督办。对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建立动态“台账”,实行办结销号,每月通报。加强重点地区的督查,对信访问题多的地区,采取领导约谈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重点治理。二是严格复核。对持市局书面复查意见来省上访的信访事项,按时组织复核,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在复核中,坚持把好“三关”:彻查案件卷宗、实地现场核查、回访信访人,确保复核答复意见经得起检验。今年以来,共复核信访案件31件,其中经书面审理退回重新办理9件,现场复核退办8件,有14件出具了终结复核意见。全部回访上访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三是加强督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如今年5月下旬和8月中旬,我厅结合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和重点县(市、区)信访问题专项整顿活动,先后派出5个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对省厅督办、排查和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督导,确保了信访问题快速处理到位。

(五)夯实基层基础,减少信访积案发生。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信访积案的调处,切实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的办理。对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信,坚持做到“三个清楚”,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清楚;信访人的意愿要清楚;信访矛盾纠纷的焦点要清楚,从中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根本解决问题的“症结”。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合理诉求,在受理后早办快办,能一次性办结的坚决处理到位,努力使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简单问题不转化为复杂、群体性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我们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网络体系,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局都设立了信访工作部门,各乡镇所设有兼职信访员,并聘请村级协管员(信访信息员),形成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三是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借鉴研发了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使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能在同一时间沟通、协办、处理信访事项,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信访积案化解年”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一批老案、积案,减少了增量,消除了存量,效果明显。但是,当前国土资源的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一些信访问题涉及面广,遗留时间长,解决难度大,需要各级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间上相对要长,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造成个别群众越级访、重复访。二是部分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偏激情绪越级重访和无理缠访。三是全省国土资源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容易激发群众上访的因素反映在:煤矿塌陷、征地补偿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占地搞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基层干群矛盾、农村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诸多矛盾纠纷借土地问题“说事”,不达目的总是不息访罢访。五是个别基层单位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重视不够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得力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四、几点体会

(一)信访积案化解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信访积案化解难是一个社会现象,原因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统筹化解矛盾,全面解决问题。

(二)信访积案化解关键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信访老户虽然复杂难缠,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心态和要求,有的为了钱,有的为面子,有的为顺一口气,有的为闹“班子”整干部,只要充分调查,深入分析,掌握其心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只有解决问题,才能息诉罢访。对重访户、老信访户和越级上访户,要使其息诉罢访,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其问题。不管时间有多长、问题有多复杂、解决起来有多棘手,都必须想尽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符合政策的及时解决,处于政策边缘的变通解决。

(四)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事半功倍。信访积案一般都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很大,必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用足用活政策,上下互动,情、理、法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及早息访、维护稳定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巩固“一岗双责,归口办理,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继续抓好“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解决倾向性问题,切实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信访稳定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健全土地管理双重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信访稳定工作激励机制,将信访稳 定工作的业绩与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对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解决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业绩突出的,落实用地指标、晋升提拔等项奖励措施。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紧紧盯住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四)切实落实“事要解决”。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而形成重信重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和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17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定稿)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

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

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

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

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

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

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

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

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18篇: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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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有何必要性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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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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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司法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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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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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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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的角色是中立横亘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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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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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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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在人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全必要的,唯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检察院成为更加公正、更加取信于民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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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安徽合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

合肥知名刑辩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

(下文所涉案件当事人的人名均为化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依法接受被告人林某亲属的委托,指派 邓国敏律师 作为被告人林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的调查和质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持有异议。此外,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认定。

一、关于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林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199

2、84405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460克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人林某在抓获后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2015年6月25日期间共被进行了8次讯问,每次的口供都稳定、一致,其均表示案发前分五次从被告人彭填焱处购买了199

2、84405克冰毒,并卖给了汪某娣、王某媛、朱某挺、阮某生、吕某东等人。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是吻合的,也与公安机关查证的其他客观证据相统一。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媛、朱某挺共计460克的犯罪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依据现有材料,认定被告人林某贩卖460克毒品的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王某媛、朱某挺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9日对被告人林某补充讯问获得的口供。公安机关是从同案犯王某媛、朱某挺的供述推出被告人林某存在尚未交代的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了补充讯问。综合全案被告人林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林某在公安机关的8次讯问过程中,始终认罪态度良好,不仅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查获的犯罪事实,还真实客观地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查证的犯罪事实。在前8次讯问中,林某均未提到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媛、朱某挺共计460克的情况,在2015年11月19日的补充讯问中突然交代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其中是否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不得而知。

此外,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主要源于言词证据,缺乏充分的客观证据加以辅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确立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加之本案被告人林某的涉案毒品数量已经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中的规定,“针对有些毒品犯罪案件,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上诉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上诉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上诉人的口供与同案上诉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上诉人口供与同案上诉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故公诉机关仅凭借被告人与同案犯的供述就作为指控的依据,显然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本案的毒品数量已达到认定死刑的数量标准,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毒品犯罪总量时时应特别慎重。

2、办案机关在对涉案毒品称重、鉴定等关键侦查环节中存在程序违法。其一,从《毒品疑似物称重记录》可知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时,并没有案外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场,也没有拍摄现场称重的照片。故办案人员在称重操作中是否规范、严谨难以保证,称重数量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由于现场搜查笔录中未记载对现场扣押的毒品进行封存并编号,初次毒品称重笔录中也没有提及对所称量的毒品进行编号,加上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送往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进行精确称重的时间又是在案发后多日,且称量的地点在计量测试所的检测室内,故池州市计量测试所称量的毒品是否就是在被告人处查获的的毒品存疑。加之被告人林某涉案毒品的《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中显示检测日期为2015年4月7日,然而报告最下方的主检人员、审核人员以及批准人员的签名日期均为2015年4月2日,即一份检验报告中出现自相矛盾的两个检测时间,那么该检验报告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亦存疑。

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涉案毒品的定性、定量鉴定过程中存在如下程序违法。

(1)、对涉案毒品的定性分析的受理时间为2015年3月29日,而上述提及的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送往池州市计量测试所进行精确称重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抑或4月7日,这就表明公安机关是先将毒品送去进行定性鉴定,再送去精确称量的,这显然是操作顺序上的错误,这也可以更进一步说明涉案毒品的称重结果是不准确的。

(2)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定性、定量分析而出具的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存疑。一是,所有报告中鉴定人员均没有提供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证书以及能够证明鉴定人员在参与鉴定时具备鉴定能力的年度考核审查信息;二是,从《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后面的鉴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知,鉴定人员的身份均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系初级职称。依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从现有的材料中无法获知上述本案具有初级职称的鉴定人员是否符合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学历要求或从业年限要求。故《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得出的检验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无法保障。

(3)、办案机关未将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池公司鉴化字[2015] 26号及池公司鉴化字[2015] 5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林某,使得被告人林某丧失了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利,系典型的程序违法。

二、关于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林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与被告人彭某焱选择在林某叔叔家交易毒品后两人随即和同来的彭某勇、彭某文一起就在家中吸食了少量毒品。由于四人原本就是吸毒人员,加之当时身上就带有毒品,聚在一起吸毒是很自然的事,也是贩毒分子之间当场检验所交易毒品质量的习惯。故依据上述事实可知,被告人林某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被告人林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首先,办案机关在林某住处查获的疑似气枪,没有确切证据表明该气枪系林某所有。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显然依据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枪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涉案的这一枪支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对被告人林某不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对被告人林某的量刑,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其存在如下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林某系2015年3月25日凌晨在大排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林某主动交代后,办案机关随即在林某叔叔家查获402.84405克的冰毒,故查获的402.84405克的冰毒应被认定为自首,且扣押的这部分毒品没有扩散到社会,不会给社会造成实际重大危害。

2、被告人林某自身吸毒,其通过在上下家之间贩卖毒品以获取差价,其贩卖毒品所获取的收入大多都是用于购买毒品供自身吸食,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对于以贩养吸的情况,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虽然应认定为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林某归案后,相比较本案其他的同案犯,认罪态度良好并深刻悔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没有任何隐瞒,系坦白。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为199

2、84405克冰毒,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恳请法庭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对被告人林某定罪,并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刑罚。

辩护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

年 月 日

第20篇:刑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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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刑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范围:我院受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等。

2、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条件:我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的等,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3、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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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对于下列刑事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对于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

(1)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的情形为以下几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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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辩护权。

(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是: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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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6、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期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7、法庭审判案件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8、一审刑事案件审限规定为: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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