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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6: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并遵循一定规则。

1.利害关系规则。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前,进行激烈思想斗争,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2.生活逻辑规则。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观其整体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因此,言词证据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不能、不愿全面、具体陈述案件全部过程、细节,其言辞真实性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对细节的了解系亲历、亲见、亲闻者与其他了解案件者的最明显区别。在某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认其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案件细节供述不清,后经知情人举报,其为肇事司机顶罪。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诬告陷害案件中,诬告人的陈述不够具体或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3.相互印证法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二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通过印证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均有重要作用。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共同犯罪中,分别羁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串供前提下,若其供述在细节上一致,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真实性得到强化;传来证据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办案中将新闻报道作为判案的重要或主要证据,且做出所谓公正判决。这些办理案件的法官甚至坦言:根据证据规则,没有禁止性规定认为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个人裁量权。在办案中,法官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认为新闻报道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使法庭确信现场情景,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对此,我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对于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证明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的,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对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虽然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简明性。要求每个报道新闻都具有真实性显然是困难的,因为:第一,每个新闻报道的产生其实都是一个了解并认知某个事实的过程,而记者对某个事实的认知过程很可能会受到记者的知识能力、现有的知识水平、主观状态的影响,那么这个认知过程所产生的新闻报道必然具有主观性,从而导致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存在缺陷。第二,大多数新闻报道的产生都不具有“第一手资料”的要求,这只是理想状态的新闻报道。当某个事实的发生,记者很难第一时间参与该事实,并成为该事实的见证者,记者所了解的事实往往是通过其他人而了解该事实的发生过程及结果,那么记者所获得新闻材料本身由于是“传来”的,记者由于新闻时效性的要求,无法花大量的时间去辨别这些采访所得的“传来”的新闻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第三,记者报道新闻,一方面需要“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则需要能够吸引人新闻报道,这就导致记者在报道新闻时要选取一个更具有吸引力的倾向。在现实中,新闻报道的倾向性现象司空见惯,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损害了报道的客观真实性。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扩大影响,不择手段进行各种炒作。一些聘用的记者,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淡薄,在采访中作风浮夸,缺乏辨别事实真伪的能力,或只顾追名逐利,有意捏造虚假新闻。

因此,可以说,新闻报道由于其本身对时效性、简明性、倾向性等特征,导致其在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在绝大多数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的。但是某个证据材料能否成为事实,仍应区别对待,对其真实性予以考证,对于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符合一般逻辑规律,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应当承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能力。就新闻联播中关于湄公河枪杀案有关事实的报道,仍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否则无法保障期报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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