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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8:39:45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仲裁办工作计划

今年,全市仲裁工作要以**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的要求,积极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 认真采纳“网络在线问政”和“三民”活动中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力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为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等工作, 努力开创青

岛仲裁工作新局面,案件数量、标的额、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当事人满意率等主要办案指标保持全国前列和山东龙头地位,为我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作出新的贡献。具体工作打算如下: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以保障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为主线,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通过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设立和调整仲裁派出机构,开展仲裁法律宣讲,为蓝色硅谷、**岸经济新区、董家口港区建设等重点区域和世园会筹备、**地铁建设等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今年计划再设立2个仲裁办事处,在企业、行业进行仲裁法律宣讲不少于10次。

(二)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在全市现代服务业、民营、外资、小微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与银行业、保险业和电信业协会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采取走访、举办培训班和座谈会等形式,请进来、走出去,深入各领域各行业,掌握仲裁服务企业发展的现状,研究拓展仲裁服务领域的具体措施,为民营企业、涉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今年计划在民营企业、行业组织培训和发展一批仲裁调解员和联络员,分期分批走访市银行协会30家会员单位,走访外资企业协会及所属企业,提高仲裁条款签订率。

(三)围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创新社会管理进程中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优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推行仲裁制度。发挥各区市仲裁中心的地域优势,深入乡镇、社区,走进村庄、街道,通过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活动,面对面解答社会各阶层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畅通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在基层、社区推行仲裁制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围绕提高仲裁社会认同度做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制订年度仲裁宣传工作要点,丰富宣传工作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以案说法、释法解惑等形式,做好仲裁普法宣传。发挥网络宣传作用,更新青岛仲裁网版面内容,及时上传信息,做好日常维护,利用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行风在线”、“民生在线”等平台,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编辑《亲和仲裁》杂志等宣传材料,免费向市民发放。

二、公正高效审理仲裁案件,全力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

(一)规范受理案件。优化立案工作流程,严格立案工作程序,亮化立案工作“窗口”,落实首问负责制,依法解答咨询,规范立案工作行为,当日立案率达到95%以上,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等区仲裁文书直接送达率达到96%以上,全程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或证据保全,试行立案网上预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节省仲裁成本。

(二)公正审理案件。依法仲裁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托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研究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案件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结案率达到97%,一个月内结案率达到45%,年结案率达到98%。

(三)联动调解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原则,发展多元化纠纷调解方式,把立案前调解、进入程序案件全程调解、行业调解与我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结合起来,做好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联动,案件调解和解率达到52%,提高当事人满意率和自动履行率,降低司法纠正率。在全市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加强与交管部门的协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运用仲裁简便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办案监督。对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保证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落实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建立健全仲裁与人民法院联系机制,积极寻求司法支持,及时通报贯彻执行《仲裁法》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法院及社会监督。

三、加大仲裁活动的管理力度,全力提高仲裁服务水平

(一)强化仲裁员管理。对仲裁员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通过个案考评、当事人意见反馈和信访投诉情况,对仲裁员实行综合评价,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注册。采取专家讲授、座谈、模拟庭审等方式,对仲裁员进行仲裁理论与

推荐第2篇:劳动仲裁个人工作计划

2010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我县劳动仲裁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2009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5起,调解解决22起,裁决处理16起,不予受理7起,另外,庭外调解83起,涉及职工238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待来电、来信、来访1000多人次。依法鉴证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788份,审查无效劳动合同20余份并督促其整改,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100%。 2010年,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宗旨,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构筑劳动关系协调平台,建立多元化劳动争

议预防调解体制。把基层平台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争议的良好局面,努力构筑“第一道防线”,扩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帮助街道、社区、乡镇建立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培育社会化模式调解机制,培育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自主协调解决的机制,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重心下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问题。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仲裁员业务交流,学习外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大劳动仲裁受案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受案力度,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劳动法》明确把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作为一项权利载入其中,仲裁又是必经程序,我们拒绝任何一件争议,就会使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因此,有案必受是我们的职责,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执法。使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年末结案率达90以上,重大案件当年结案。围绕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地制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转模式,改

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仲裁体制;

四、加强劳动信访工作,重点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信息反馈。劳动信访工作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以预防、控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信访,加大信访办案力度,推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对劳动信访工作认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小事观念,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群众来市、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对不稳定苗头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五、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我们积极探索、优化办案方式,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原则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办案方法,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平息纷争,实现快速结案,当事人自觉履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私营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实施为契机,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大型劳动现场活动,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宣传。利用舆论工具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咨询日”活动。在街头设立咨询点,散发宣传材料接待咨询。在企业及居民区宣传栏张贴,在商贸城、超市等商业网点集中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我们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领导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能够增强法制观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七、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排查和预防劳动争议隐患。劳动仲裁工作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和审查工作。一是把好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劳动合同鉴证关,针对部分企业不配合仲裁工作,尤其是有一部分职工没有和企业签劳动合同,这些人受伤时,在工伤认定中,企业拒不给受伤者盖章,我们将积极沟通,能够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联合执法,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作好劳动合同鉴证台帐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作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逐步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企业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篇2: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4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篇3: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doc 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3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

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xxx 年xxx月xxx日篇4: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服务承诺

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服务承诺

一、树立统一的人本服务理念

为创立我县劳动仲裁服务品牌,积极树立统一的人本服务:即“诚信服务,真情相助”。“诚心服务”主要是做到“六心”,即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处事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服务充满爱心;“真情相助”主要是做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真情投入,帮其所需,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二、落实七项服务要求

(一)文明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工作场所舒适便利,体现人性化宗旨。

(二)公开服务: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服务准则、规章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服务场所墙上公开,使服务对象一目了然。

(三)主动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主动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诉要求,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结合实际提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承诺。

(五)重点服务对涉及女职工、产几人和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审、快立、快结。

(六)个性服务: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和个人提供专项和个性化服务。

(七)高效服务: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管理活动,同意服务标准,落实仲裁办案规则,提供高质、高效服务。

三、推广服务文明用语,培养良好的服务言行。

积极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维护劳动仲裁人员的良好形象。篇5:法务人员年度工作计划 2014-2015年度法务专员年度工作计划 “安全、有序、激情、和谐”是公司2014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安全、有序同时也是法务工作的目标。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14年度法务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进行部门归口管理的,2014年拟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涉及人力资源制度20个,财务制度16个,行政管理制度6个,品质管理制度3个,后勤管理制度13个,工厂管理制度2个。对上述制度提出修订意见,相关工作在第一季度内完成。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4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目前情况,对经济合同制度中的合同评审内容进行调整,计划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在第二季度内完成。

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咨询情况予以登记。计划与信息部联系,开通一个专门的法律咨询邮箱,方便公司员工就工作内或工作外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就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个季度培训一次,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四、法律纠纷的处理

公关法务部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

按公司规定由公关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五、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目前法务工作档案制度没有建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未在公关法务部登记和留存。2014年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进行登记,并且将评审的材料及评审意见复印留存,以备随时查档。 对于将来公关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六、自身素质的提高 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推荐第3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2010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我县劳动仲裁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2009年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5起,调解解决22起,裁决处理16起,不予受理7起,另外,庭外调解83起,涉及职工238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待来电、来信、来访1000多人次。依法鉴证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788份,审查无效劳动合同20余份并督促其整改,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100%。

2010年,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宗旨,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构筑劳动关系协调平台,建立多元化劳动争

议预防调解体制。把基层平台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争议的良好局面,努力构筑“第一道防线”,扩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帮助街道、社区、乡镇建立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培育社会化模式调解机制,培育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自主协调解决的机制,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重心下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问题。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仲裁员业务交流,学习外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大劳动仲裁受案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受案力度,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劳动法》明确把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作为一项权利载入其中,仲裁又是必经程序,我们拒绝任何一件争议,就会使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因此,有案必受是我们的职责,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要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执法。使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年末结案率达90以上,重大案件当年结案。围绕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地制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转模式,改

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仲裁体制;

四、加强劳动信访工作,重点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信息反馈。劳动信访工作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以预防、控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信访,加大信访办案力度,推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对劳动信访工作认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小事观念,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群众来市、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对不稳定苗头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五、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我们积极探索、优化办案方式,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原则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办案方法,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平息纷争,实现快速结案,当事人自觉履行;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私营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实施为契机,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大型劳动现场活动,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宣传。利用舆论工具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咨询日”活动。在街头设立咨询点,散发宣传材料接待咨询。在企业及居民区宣传栏张贴,在商贸城、超市等商业网点集中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我们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领导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能够增强法制观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七、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排查和预防劳动争议隐患。劳动仲裁工作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和审查工作。一是把好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劳动合同鉴证关,针对部分企业不配合仲裁工作,尤其是有一部分职工没有和企业签劳动合同,这些人受伤时,在工伤认定中,企业拒不给受伤者盖章,我们将积极沟通,能够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联合执法,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作好劳动合同鉴证台帐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作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逐步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企业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推荐第4篇: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宗旨,进行仲裁实体化探索,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具体工作

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委三方机制,健全各企业仲裁调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在乡镇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形成完整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二、加大劳动仲裁受案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

一是继续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在适当时间举办两期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并参加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二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三是加大受案力度,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劳动法》明确把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作为一项权利载入其中,仲裁又是必经程序,我们拒绝任何一件争议,就会使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因此,有案必受是

我们的职责,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要求。四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执法。使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年末结案率达90%以上,重大案件当年结案。五是围绕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地制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转模式,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仲裁体制。

三、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

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问题。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仲裁员业务交流,学习外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力争市直办理案件突破100件,全市办理案件突破200件。

四、加强劳动信访工作,重点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信息反馈。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要严格遵循“属

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以预防、控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信访,加大信访办案力度,推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五、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排查和预防劳动争议隐患。

劳动仲裁工作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和审查工作。一是要把好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劳动合同鉴证关,积极配合劳动检察部门进行一次劳动合同大检查,预防劳动争议。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成直线上升趋势,把这些企业作为鉴证工作的重点,严把关,早防范。二是作好劳动合同鉴证台帐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作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逐步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企业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

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私营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我们要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这个问题作好了,受案数量上升了,上访人数就下降了。只有依法处理信访,才能使信访数量减少。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信访工作,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提高对劳动信访工作认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小事观念,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群众来市、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对不稳定苗

头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推荐第5篇:仲裁

基本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主要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主要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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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2005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2007-12-16 21:58:0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2005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2005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宗旨,进行仲裁实体化探索,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具体

工作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委三方机制,健全各企业仲裁调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在乡镇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形成完整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二、加大劳动仲裁受案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一是继续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在适当时间举办两期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并参加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二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三是加大受案力度,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劳动法》明确把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作为一项权利载入其中,仲裁又是必经程序,我们拒绝任何一件争议,就会使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因此,有案必受是我们的职责,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要求。四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

保公正执法。使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年末结案率达90以上,重大案件当年结案。五是围绕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地制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转模式,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仲裁体制。

三、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问题。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仲裁员业务交流,学习外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2005年力争市直办理案件突破100件,全市办理案件突破200件。

四、加强劳动信访工作,重点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信息反馈。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以预防、控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责任制,

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信访,加大信访办案力度,推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五、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排查和预防劳动争议隐患。劳动仲裁工作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和审查工作。一是要把好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劳动合同鉴证关,积极配合劳动检察部门进行一次劳动合同大检查,预防劳动争议。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成直线上升趋势,把这些企业作为鉴证工作的重点,严把关,早防范。二是作好劳动合同鉴证台帐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作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逐步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企业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

私营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我们要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这个问题作好了,受案数量上升了,上访人数就下降了。只有依法处理信访,才能使信访数量减少。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信访工作,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对劳动信访工作认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小事观念,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群众来市、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对不稳定苗头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2005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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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计划2005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信访、合同鉴证工作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继续坚持“双维护”

宗旨,进行仲裁实体化探索,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突出抓好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监督、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处理三项重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全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贡献。具体工作要点如

下: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企业调解网络建设,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委三方机制,健全各企业仲裁调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在乡镇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形成完整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二、加大劳动仲裁受案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双方合法权益。一是继续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在适当时间举办两期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并参加省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二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三是加大受案力度,杜绝有案不立现象。《劳动法》明确把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作为一项权利载入其中,仲裁又是必经程序,我们拒绝任何一件争议,就会使当事人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因此,有案必受是我们的职责,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要求。四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执

法。使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年末结案率达90以上,重大案件当年结案。五是围绕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因地制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运转模式,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仲裁体制。

三、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问题。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仲裁员业务交流,学习外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2005年力争市直办理案件突破100件,全市办理案件突破200件。

四、加强劳动信访工作,重点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和信息反馈。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要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以预防、控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畅通信

访渠道,依法信访,加大信访办案力度,推进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五、搞好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排查和预防劳动争议隐患。劳动仲裁工作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鉴证和审查工作。一是要把好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劳动合同鉴证关,积极配合劳动检察部门进行一次劳动合同大检查,预防劳动争议。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成直线上升趋势,把这些企业作为鉴证工作的重点,严把关,早防范。二是作好劳动合同鉴证台帐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作好劳动关系清理工作。逐步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企业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私营

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我们要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这个问题作好了,受案数量上升了,上访人数就下降了。只有依法处理信访,才能使信访数量减少。

七、进一步加强劳动信访工作,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对劳动信访工作认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小事观念,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群众来市、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对不稳定苗头早发现、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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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2020年,新野县仲裁院在县人社局及市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2020年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工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作如下总结,并制定2021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共受理案件211件(其中集体案件3件,涉及劳动者61人),在规定期限内应结案件211件,实际结案211件,结案率为100%。其中,调解结案82件;

裁决结案104件;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11件;

申请人撤诉25件。为200余位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接待来访群众600余人次。

2020年度中心工作围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开展。按照2020年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县15个乡镇(街道)中,已有9个乡镇(街道)完成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并已发挥职能,全年共受理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6件。基层调解组织组建率已完成60%的既定目标。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严把立案受理关.在立案工作中,严格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做到了立、审分开,有效的避免了申诉人重复咨询、重复申诉、仲裁人员重复接待的现象发生。

(二)、始终注重调解。无论在立案前、庭审前、还是在庭审中、庭审后、都始终把“调解”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千方百计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使“重调解、慎裁决”落到实处。

(三)、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采取简易处理程序,争取多办案、办好案;

对于案情较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采取合议庭合议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重事实、讲证据,严格按照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2021年工作计划

(一)按照省市人社部门要求,继续推进乡镇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2020年已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了9个乡镇(街道)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另有6个乡镇计划在2021年完成建设,在2021年底做到基层调解组织在我县乡镇全覆盖。

(二)强化服务意识,着力构建人性化维权理念。一是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热情倾听群众合理诉求,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疏导关系、协调利益、理顺情绪,有效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积怨。二是优化程序。追求简便、快捷、灵活的处理方法,为及时化解劳动争议提供便利。三是开通维权绿色通道。针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快立、快审、快裁,设立接待咨询机构、公开办公电话及办案程序,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理必诉、有诉必理,让广大人民群众申诉有门,维权有路。

(三)切实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力度。始终把劳动争议仲裁庭作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阵地,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促进企业劳动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我县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及经济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推荐第9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文莉

住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131 2154 5556,传真:

负责人姓名、职务: SS,董事长。

被申请人: H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见附件第5-6页) 住所:

, 邮政编码: 邮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被申请人:BJ公司(以下简称“BJ公司”)(见附件第7-8页) 住所:

邮政编码: 邮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BJ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基本合同书》及《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见附件第9-19页)中的仲裁条款——《基本合同书》“第23.争议解决

双方之间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仲裁。”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签订了《基本合同书》且已经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DLP货款8SSSS.09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按照《销售订单》(见附件第20-24页)进货数量计算未支付货款8SSSS.09元。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简介:

20SS年S月S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任命被申请人为非独家代理商,销售申请人产品DLP(见附件第9页);被申请人HX公司向申请人提交订单,申请人按照订单向被申请人HX公司发货,具体货款结算以订单的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期为准(见附件第11页);产品的所有权自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全部货款后从申请人转移至被申请人。

20SS年S月S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BJ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见附件第18-19页),约定被申请人BJ公司遵守《基本合同书》的约定,HX公司与BJ公司共同承担《基本合同书》的义务及责任(见附件第18页)。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见附件第20-24页)要求发货,被申请人按时收货,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却未能按照《基本合同书》(见附件第11页)的约定及HX公司《承诺函》(见附件第25页)的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拖欠申请人DLP轮胎货款8SSSS.09元。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货款,但被申请人均未还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承诺函》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3页,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8页,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附件第9- 19页,双方签订的《基本合同书》及《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文本

5、附件第20-24页,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

6、附件第25页,被申请人致申请人《承诺函》

申请人:DLP有限公司 2014年S月S日

推荐第10篇:授权委托书(仲裁)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名字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鄞州区云龙

镇罗池庙村。 受委托人:

。。。。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地址:

电话:手机:邮编:315040

委托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委托人诉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有权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提起诉讼,有权代签仲裁文书等)

委托人:受委托人:

2003年12月日

第11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x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将位于xx市的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办理产

权证。

2、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剩余债务人民币XXX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截至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债务余额为XXX元人民币,以未售出房产折抵债务人民币XXX元后,剩余债务为人民币XXX元。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申请人拖欠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作出了(XXX)X高法民X初字第X号判决书。

上述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偿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XXX元,并收购剩余债权人民币XXX元(截至XXXX年XX月XX日为止)。

同日,被申请人就上述债务偿还事宜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法院全部解封房产后一年内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以未售出的房产按照(XXXX)X高法民X初字第3X号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折抵债务。

此后申请人积极筹款,提前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支付给X银行,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了部分解封房产的裁定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全部解封房产的执行结案裁定书。2XXXX年XX月XX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如果未能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债务清偿完毕,应按照债务余额的?%支付违约金,如果

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仍未能将债务及违约金支付完毕,则以被申请人未售出房产折抵债务,折抵价格按照(XXXX)X高法民X初字第X号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计算。未售出房产不足以折抵债务及违约金时,乙方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截至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尚欠XX元人民币未能清偿。根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立即将未售出房产按照法院评估价折抵给申请人,并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人决定根据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12篇: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

邮编: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

一、

二、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元;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费用二千六百零九元四角五分(2609.4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8年3月26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劳动合同续签至2012年4月1日后,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证据一)。劳动合同解除前,申请人的月工资为元。

201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位于北京的公司即将关闭(见证据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协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经济补偿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承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307元、代通知金五千五百元5500及支付未报销费用2609.45元(见证据三),以上共计 元。 双方于2012年9月4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见证据四)。后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公司领导未做出财务批准为由拖延,为此;申请人特向朝阳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9月24日

第13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年x月x日

附:

一、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仲裁申请书写提要(仅供参考)

一、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二、“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请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请求事项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合法、相对固定。即应当“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相对固定,不要任意变换。对请求事项,在申请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在立案后,对请求事项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提出新的请求。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部分裁决(即先行给付)的,应作为独立的一项请求提出来。如在立案后才提部分裁决,则应另写申请书。

三、“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一)事实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者被诉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争议的发生、发展过程;(3)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4)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如申诉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亦应提及,不能把过错完全推给被诉人。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词;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对证据的要求是:(1)要列举证据名称和内容,证明何事;(2)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3)要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请予调查;(4)要提交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一般是先提交复印件或者抄件,到开庭时才提交原件。对证据的书写一般是在叙述事实时就随着列举证据。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这样节省笔墨。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单列一段来交待证据。

(二)理由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理由的书写,例如:“综上所述(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说明被申请人应负的责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不用分段处理。

四、书写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诉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诉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法还在举证方面作出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

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申诉人:x公司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一、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裁决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6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

二、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第一项请求交付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三、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1382元(XX年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止);

四、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5856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

五、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同年8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XX年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交付回民区昌盛家园6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4.39㎡,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支付首次付款33910元。

XX年年10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但办理入住手续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交回原合同,重新签合同后才能交付第二次付款和办理入住手续。经申请人对照发现被申请人要求重新签订的合同第二条同原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回迁户补交的差价比原合同多出近万元。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不同意按期交付房屋。无奈,申请人将此事投诉到呼市市长信箱,后转到市房产局处理。2010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监察大队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出说明,确认申请人投诉情况属实,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计算出申请人拆迁房屋价值83252元,申请人又支付现金33910元,相当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价款117162元,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年的违约金即117162×5/10000×365=21382元。

房屋拆迁时间为XX年4月至今,已30个月,已逾期12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过渡费8×30.05×12×2=5856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应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6号楼2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82元(从XX年年11月1日起算,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5856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电话: 电挂: 电传:

法定代表人:

仲裁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地址:xxx

电话: 电挂: 电传:被诉人:xx公司

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xx争议

第14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9月工资4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76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11年11月-2013年10月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应聘于被申请人,从事皮鞋喷光与验收工作,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在公司业务繁忙时,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但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甚至也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10月,因申请人家中事务繁忙,无法两头兼顾,故主动辞职,虽被申请人同意,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剩余工资,至今未支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至今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在申请人辞职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依法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15篇: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县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男,20岁,职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x,男,35.岁,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14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左手绞伤,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964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44450元(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辨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数额明显偏高,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x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2、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经查:申请人2008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09年5月14日工作时左手被绞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7月10日出院。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医疗费24578.62元。2010年3月24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议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元*15个月工资)1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58元)203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元*5个月工资)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工资)

7、陪护费、交通费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应当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16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X月XX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X月XX日,总计元,最终须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XX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以元出售给申请人。合同第九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4年X月XX日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如超过30日不能将房屋交付与申请人,自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和办理了贷款,截至目前,申请人已支付房价款元。但被申请人到2014年X月XX日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延期交房告知函》,告知因迎接行政部门检查导致工程停工60日,以致交房延期。并于2014年X月XX日寄来《入伙通知书》,通知2014年X月XX日收房。

申请人认为,上述原因不能作为延迟交房的免责事由。理由如下: 因为被申请人方设备、机械、施工工艺及方法无法满足大检查的要求导致停工,此为其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工程技术管理失职,被申请人存在管

理责任,与业主无关,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更何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X月XX日,如XX市确有下达强制停工60日的行政命令,那也是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前,且距离时间长达半年有余,说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了此番停工给交房时间造成的影响。

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尚未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委,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X月XX日

第17篇:仲裁申请书

一、仲裁申请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仲裁申请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仲裁申请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诉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仲裁申请书范例参考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第18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鲁贵卿

委托代理人:陈平凡15907310278

委托代理人:刘军13548784968

被申请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益阳市龙洲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宏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276201.51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8月1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两项合计 本息合计:12276201.5+228813.46=12505014.96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与被申请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3日和2007年10月23日分别签订《梓山湖高尔夫南部社区高尔夫*紫龙郡施工合同》,申请人已按期完成了被申请人发包的梓山湖高尔夫南部社区高尔夫*紫龙郡A区和C区的施工。其中A区于2009年10月26日由被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C区于2009年5月、7月、10月分别验收合格。上述两处工程所有的竣工资料都已经移交给被申请人,且该工程已经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2011年8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高尔夫*紫龙郡A区竣工结算协议》和《高尔夫*紫龙郡C区竣工结算协议》,确认高尔夫*紫龙郡A区结算金额为12160万元,高尔夫*紫龙郡C区结算金额为82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现被申请人应支付高尔夫*紫龙郡A区到期工程款8057954.90元(含退还质保金),C区到期工程款4218216.61元。 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

此致

益阳市仲裁委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8日 附:

1、仲裁申请书副本四份

2、证据副本四份

第19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成都市××街×号×单元×号(必须是现住址)电话:×××××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住所:成都市××路××号(必须是现住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公司需注名法定代表人和职务)

请求事项:

1、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已付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11356元。

2、返还首付款71480.18元,天然气入户费3950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8月24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证据之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路××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7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13平方米,公摊面积14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2108.56元/平方米,房款共计238267.28元。交付房屋时间为2001年3月28日,交房后180日内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此外,合同对付款方式、面积差异处理办法、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首付款71480.18元(证据二)。并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事后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了该房的室内设计方案,且并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申请人。

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请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会申请仲裁,望能及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1

第20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唐琳女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张艳女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李娜女25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朱欢女22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熊立忠男22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体育路

熊锋男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荷塘区百荷家园 文伏明男25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区董家缎南华小区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名称: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住宅产品大市场 电话号码:137863862390731-28104729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老板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补贴、提成及奖金。如下:

唐琳: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基本工资28天¥934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 :¥1100元整提成:¥900元整

总计:¥2934元整

张艳: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资60天¥2000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140元整提成:¥900元整总计:¥4040元整

李娜:欠发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基本工资22天¥880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830元整

提成:¥470元整总计:¥3180元整

朱欢: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基本工资40天及中餐补贴

¥1558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280元整

业务提成¥1160元整

总计:¥3998元整

熊立忠:欠发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基本工资19 天

¥633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960元整

业务提成¥1656元整

总计:¥3249元整

熊锋: 欠发2011年9月1日至9月23日基本工资23 天¥1150元整交通补贴、参保一半金额¥320元整

总计:¥1470元整

文伏明:欠发2011年8月1日至8月27日基本工资27 天

¥1350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及提成¥650元整

总计:¥2000元整

2.被申请人董建明承诺2012年1月8号上午10点将2011年所欠工资、

补贴、提成及奖金。全部发放.

3.被申请人无故连续推后3次,承诺结清工资、补贴、提成及奖金。

4.被申请人曾在2011年12月31日,承诺于2012-1-8上午10点结算清

楚发放员工手上。否则。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5.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1年不同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设计师、业务员,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株洲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琳张艳李娜朱欢熊立忠熊锋文伏明

2012-1-9

仲裁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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