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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4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申 请 人:上海交通大学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奚XX 职务:上海交通大学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大华,上海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 人:叶楠 叶可复

住 所:安徽省合肥是公园路23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安徽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与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向本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本会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范小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路小林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张振华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于小雨担任记录。

受理本案后,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证据材料。于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仲裁庭开庭仲裁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宁等到庭参加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就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质证了证据材料,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双方进行了相互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仲裁终结。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及开庭陈述中称:2003年,那时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一个共建项目,在老师的积极推荐和叶楠的不懈努力下叶楠获得了到密歇根大学互换交流的机会,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了一份公函为叶楠进行了经济担保,由此叶楠很顺利地通过了美国大使馆的签证并且在上海交通大学办理了停学手续。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上海交通大学跟叶楠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这样约定,乙方也就是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在2005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的5年内分6次支付。在叶楠支付第一笔3000美金借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美金。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7万美金

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双方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一份,证明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是由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叶楠的借款。

2、双方签订的《关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叶楠同意偿还上海交通大学2万美金。

3、上海交通大学出具的收据复件一份,证明叶楠偿还了3000美金。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及开庭陈述中称:当年学校出具给大使馆的公函称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一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和交通运输费用,而叶楠不需要支付其它的资金。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叶楠接到了学校的电话,要求她去学校签署一份留学协议称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叶楠认为这样的一条规定和当年学校出具给大使馆的公函存在很大的变更,但事已至此,她父母也只能变卖了他们家在安徽的住宅为她筹措了5000元美金。后来家庭出现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此时学校提出叶楠承担违约责任。叶楠不仅认为双方签署的前后这两份协议无效,同时还提出了反请求,要求上海交通大学偿还自己在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叶楠认为 当年美国密西根大学给她的录取通知书和上海交通大学出具给美国大使馆的公函都能证明,上海交通大学当年给她的承诺是给予她生活费、差旅费,而上海交通大学没有履行承诺。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1、上海交通大学出具给密歇根大学的公函一份,证明上海交通大学承诺提供叶楠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差旅费。

2、证人萧红(和叶楠同一批次去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的一位同学)的证人证言,证明出国前几天,已经订了机票,在订机票之后学校才要求签一个协议的,被申请人别无选择只能签订。

3、被申请人母亲病历一份,证明由于母亲生病家庭出现变故才不得不放弃攻读博士。

开庭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2、3均没有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

2、3均无异议。

仲裁庭开庭评议后综合认定以下事实: 2003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一个共建项目。叶楠一直以来的优异成绩让导师非常看好,在老师的积极推荐和叶楠的不懈努力下,很快她就获得了到密歇根大学互换交流的机会。接下来,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了一份公函为叶楠进行了经济担保,在这份公函的翻译件中明确写明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一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生活费和交通运输费用,而叶楠不需要支付其它的资金,由此叶楠很顺利地通过了美国大使馆的签证并且在上海交通大学办理了停学手续,就在临出国前的两天,叶楠接到了学校的电话,要求她去学校签署一份留学协议。

上海交通大学要跟叶楠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这样约定,乙方也就是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暂由甲方也就是上海交通大学垫付给乙方作为借款,在这份协议中,除了生活费调整为学生自己出以外还约定了众多的赔偿款项,如果发生纠纷则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叶楠发现在学校给她的这份协议中是以借款这样的字样来形容这些赔偿款项的,她对这一点提出了质疑。协议第一条写着叶楠的奖学金、学费由密西根大学承担。奚院长解释叶楠之所以能够在这个共建项目中获得美国密西根大学的奖学金,其实也和上海交通大学的付出密不可分,因此在协议中标明借款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已至此,叶楠父母也只能变卖了他们家在安徽的住宅为她筹措了5000元美金,前往美国度过了艰苦的一年,在这一年中叶楠顺利地完成了美国密西根大学的硕士学位,返回了上海交通大学,准备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就在此时,家庭的突然变故,使叶楠艰难地做出了一个决定,先出去找工作,但是,学校提出如果叶楠违约就要按照协议办事。在2005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的5年内分6次支付,第一笔需要支付3000美金,当叶楠凑齐了第一笔3000美金送到学校之后学校给她出具了一份收据。后叶楠拒绝支付剩余1.7万。

二、仲裁庭意见

1、关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学留学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录取通知书还是给大使馆的公函,他们的出具时间都早于叶楠跟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这份留学协议,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无论上海交通大学之前跟叶楠是怎么承诺的,但是只要在协议上签了字,那么就应当对这份协议所有的内容负责。故而此协议书是有效的。

2、关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合同要求叶楠一定要回国,回到本校继续读博士,这样的条件的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都同意了,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这样一种合同的内容就是合理的。而叶楠由于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应当以约定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三、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及参照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7万美金。

2、仲裁费一千八百三十二元,由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承担八百三十二元,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承担一千元。 以上

一、二项合计,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支付给申请人山海交通大学一万七千美金,须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张振华

仲 裁 员:范小杰

仲 裁 员:路小林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记 录:于小雨

09法一 吴姗珊 20091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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