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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9:30:26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典当工作计划

篇一:典当有限公司工作计划 典当公司2015年工作计划

2014年公司的发展遇到了许多困难,逾期及呆滞贷款比例大幅度提高,贷款回收难度加大,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为了能够尽快收回贷款,盘活现有资产,顺利完成公司下达的2015年工作任务,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本年度工作任务主要以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为重点。针对已经逾期的贷款,要分笔按排专人负责清收,每人对自己负责的客户要及时走访,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清收方案,确保逾期借款尽快收回,化解现有风险。要根据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务,制定具体的贷款回收计划,与考核工资相挂购。

二、在总结过去好的业务经验的同时,要针对过去信用好的老客户,定期进行回访,反馈信息,在稳定客户的同时也便于新业务的开展。

三、在积极回收逾期贷款的同时,要稳步开展新业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要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贷款、验资等业务的拓展上下功夫,寻求好的业务渠道。

四、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要在今后的放贷中要对借款企业、个人,做到贷前详细调查,贷后定期回访。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度、资产状况、家庭情况、负债状况及消费情况等的调查,加强对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及还贷能力和担保能力的分析调查。在放贷时要增加动产质押贷款比例,贷款业务尽量做到有实物抵押或动产质押业务,无实物抵押的担保业务要逐步减少,杜绝以前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五、今年要对现有流动资金做合理地计划安排,制定详细的放贷计划。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贷款比例占70%、中期贷款比例占20%、长期贷款比例占10%。按贷款种类划分为动产质押占45%、房产抵押占20%、股权质押占35%。

六、根据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务指标,典当行上下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保证对外融资资金安全及利息的正常支付。力争完成公司制定的各项指标。

七、公司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新的典当业务知识,加强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在增加业务量的同时严格按制风险。

八、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不同时期随时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计划,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全年工作顺利完成。要定期按月、按季、按年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时发现和更正存在的问题,工作中要想到、做到、落实到,互助监督,共同努力。

九、根据以上工作安排,典当行所有员工要积极努力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踏实工作,理清思路,树立信心,克服我们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为典当行可持续性发展做出应有努力和更多的贡献。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七日篇二:典当公司经理职责 典当公司经理职责

第一条 做好公司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按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对党忠诚,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时刻与集团公司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组织纪律性强,、工作作风踏实、道德品质端正。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决议,充分领会上级决策意图,自觉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各项经营管理机制和机构的改制和设置,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召开司务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

第六条 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公司业务、计划,财务报表以及综合报表的审核工作。 典当公司副经理职责 第一条 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

第二条 协助总经理对公司运作与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协助监督典当业务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推行。 第四条 完成总经理临时下达的任务。 典当公司办公室主任职责

第一条 负责核签、分发本公司的报告、通知、简报、总结文件等,并做好上级指示的上传下达和文件传阅。第二条 负责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搞好政务、人事、综合管理。 第三条 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仲裁诉讼工作。 第四条 负责车辆的调派和管理。

第五条 文书工作,包括各类文件的起草,撰写会议纪要。 第六条 做好公司宣传专栏的组稿,修订补充制度

第七条 对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要熟悉,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典当公司司机职责

第一条 要做到安全行车,公务用车须经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二条 爱护车辆,经常保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经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三条 节约用油和维修费为公司节省开支。

第四条 违章行车或擅自出车,发生事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典当公司财务科科长职责 第一条 在公司经理领导下,对财务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分配、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 第二条 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相关财务核算制度。

第三条 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记账、付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并及时编制各类会计报表。第四条 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务人员。

第五条 进行成本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直接对公司经理负责。

第七条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化,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贷款结算、催收和管理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第八条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月末及时与出纳对银行帐,做到账账相符。

典当公司出纳职责

第一条 协助科长做好一切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登记现金日记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第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三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违反会计制度的收支业务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五条 妥善保管好支票现金、有价证券。 典当公司业务部主任职责

第一条 负责科室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的决议。 第二条 执导科室工作人员,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保质保量完成公司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根据工作程序修改和完善作业程序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及时检查、监督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和杜绝因服务不到位或业务范围不清或不了解导致的不良反映。

第五条 随时掌握各项业务进展完成情况并与各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典当公司业务员职责

第一条 负责签订房屋典当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第二条 按要求准确、无误的签订每一笔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审核抵押人的详实情况。 第三条 不签任何形式的担保书。

第四条 负责向贷款人解释相关的内容及贷款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告、抵押、放贷等工作。 第五条 按合同准确无误计算房屋贷款、利率。篇三:典当业务计划方案 典当业务计划方案

据了解,2005年我国新的《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典当行业的管理更加规范。2006年下半年商务部公布了一组数据:我国典当企业共2494家、行业注册资本总额246亿元、2006年典当总额达960亿元。巨大的数据似乎暗示着典当正带着浓厚融资色彩“卷土重来”。昆明典当行发展也比较迅速,到目前为止已迅速发展到37家,其中还不包括一些地下非法地下“钱庄”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于我们公司来说具有相当大的竞争力,但也暗示着背后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从目前看来典当行业处于一个递增的发展趋势,市场需求量会不断的增加。下半年将是资金使用率的高峰期我们如能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提高资金使用率预计能带来150万-200万的利润。

一、市场分析

(一) 市场需求预测:

根据典当行业市场调查每年的最后2-3个月是典当的旺季时期。 (二) 竞争优势: 正当合法,迅速快捷。

(三)行业规模方面

典当行规模的扩大带来了行业内部的竞争,其他行业诸如拍卖、租赁、寄售、担保、投资、信托等的介入,又为加剧行业之间的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行业比起典当业,受监管的力度要小得多,打政策擦边球更加灵活,总体资金量大。 (四)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方面

典当业与中小企业的结合,是一种双赢的金融创新。典当业可以得到一个优质的业务来源,而中小企业则获得了一个成本低、效率高的融资渠道。而在此前,中小企业只能选择从银行或民间融资,前一种方式不但耗时长、手续烦琐、贷款额度低,而且获得难度很大(国内银行主要向大中型企业服务);后一种方式也因其风险性很高,融资成本相应很高。

二、公司发展方向

(一)典当经营策略从多元化向专业化不断发展的趋势。

(二)典当客户对象从居民个人为主向中小企业为主的不断变化趋势。

(三)典当类型从消费性典当为主向经营性典当为主不断转化的趋势。

三、客户类型

(一)8成以上客户是中小型企业

不管是从典当的金额还是典当业务量上来说,中小企业都比个人典当要多。目前中小型企业已成为典当行的重要当户。他们由于达不到申请银行贷款的条件,只能选择较为灵活的典当融资来解决扩大再生产及资金流动的问题。部分中小型企业由于经常需要资金的周转借贷,比如在房产的典当时为了方便多次融资和节省费用,还可以采取暂时不注销抵押登记的办法,以便再次典当。

(二)银行

1、客户需要借款首先想到的是银行我们从银行方面获得客户资源,这也是多家典当公司的业务模式。

2、中小型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麻烦我们可以为其担保从中赚取利息。这样可以不用占用我们公司的资金,我们可以将资金使用最大化。

(三)散户

主要是以个人为主,发展散户的好处在于能够将资金使用率提高,使资金良性循环。

四、业务策略

(一)选择主要目标客户群体。

(二)采取低成本推广模式。

(三)采取多家机构合作,做到只做一手。

推荐第2篇:典当

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原则

(一)典当理论与典当实践的平衡

(二)保持传统习惯与管理

(三)从严管理与交易自由平衡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 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

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入农村,成为遍布全国城乡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计,全国至少有典当二万余家。乾隆时,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设的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困,典当业出现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大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轻,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加限制;当铺只接受动产抵押,押款定有限额;再次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按);押店最小,赎当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不断增加,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项摊派日益繁多,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摆脱典当行会业规的限制,后来新设典当多称质铺或押店,原有典当也有改称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接典”,多设于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称“本代”;与大当铺订立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客代”。

借款人去当铺借贷,主要是应付家庭生活上的紧迫需要,也有个体小生产者用于小本经营,或农民用于生产的。借贷时先要送上实物验收作押,由当铺付给“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押借价款,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为使业外人无法辨认,书写当票多用特殊字体。当物虽为新衣,必写成旧衣或注明“破烂”;对金银照例写成铜铅;对器皿则冠以“废”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额和利息高低,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五成上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大大超过,利息须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现金只按九

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要十足偿付,利息也照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而且抵押品价值越小,赎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贫穷劳动人民所受剥削也最沉重。乡镇上的当铺还有以粮谷为当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的贷放和买卖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又须承受实物损耗和进出差价等损失。典当业的残酷剥削,曾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尽管官府对当铺予以保护和扶植,各地抢劫、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

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不等,几乎为山西、陕西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专业。封建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作营运资本的有利处所。内务府曾在北京开设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经常拨出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生息银,利率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交给布商陈天石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和珅拥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买办商人胡光墉有当铺二十余处,分设各省。典当业集中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官款存放生息曾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有力支柱;一般当铺还可自己签发银票、钱票,作为信用工具,因而其贷出金额(俗称“架本”)远远超过自有资本。后来,官银钱号开设,票号、钱庄业务发达,官额存放减少,则依靠票号、钱庄转手借贷的支持,原有典铺、当铺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共七千余家,较前期减少很多。1912年,全国登记的典当数减至四千余家。押店则继续增加,其营业重点亦逐步由城市而转向乡镇。

编辑本段现代国家对典当行的管理

现在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典当借款同银行贷款相比:

1)业务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

2)典当借款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样,典当借款多用于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

4)典当一般期限较短,最短5天,最长6个月

5)典当一般除收取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

什么东西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典当。与通常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收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当的。

典当综合费、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综合费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客户应以典当行公告为准。

典当如何办手续?

其基本流程为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

2. 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

3.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

4. 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5.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要注意的是,不同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

1.民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好,可适当提高当价。

2. 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需现场察看房产。

3.股票: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需签约监控。

4. 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

5.物资:本人身份证、相关财产证明。

注: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

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

什么是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编辑本段典当行业概况分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 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

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次和高收入人群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三件为主,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

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典当行总量增加,规模扩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6年底,全国共有分支机构134个,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

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编辑本段典当受理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一)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 中国典当业据说肇始于南朝,在经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衰沉浮后又重新发展起来,但是从标志着新中国典当业复出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之日起,典当业是否应当统一立法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典当业已无必要,对于民间尚存的部分典当行为,沿用政策、司法解释等进行调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典当业重新兴起以后,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

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增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定一部典当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够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定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得以采用,典当业的专门立法在短期内已无出台可能。而“营业质权”相关规定能否覆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拿掉,这说明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的确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下游的寄卖业务因混同产生争议时,因现有的《办法》效力不足,许多正常的典当行为也陷入法律管辖的飞地,而一些新业务如关于股票质的处分等更是无法可依。

(二)《办法》的层次和效力低下

中国的典当行业尽管恢复和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管理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产生了两个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相关规章,造成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混乱。第二,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规章与《办法》不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定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颁布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现实情形正是如此,由于尚无国家统一权威立法,尽管《办法》全面规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设立及变更和终止程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罚则等,但在具体执行时,特别是进入法庭诉讼时,其依据就各取所需。因为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从而导致典当行业经营和发展中纠纷增多,一些典当行为的有效性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复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如何处理的复函”中关于“绝卖”的回复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不禁止房屋抵贷款业务”的回复等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业管理效率,严重影响企业的永续经营。

(三)《办法》部分重要规范或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部分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办法》虽然允许典当企业成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法》第53条笼统的规定,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何谓“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实践中无法操作。对于当物毁损,典当行进行赔偿方面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实务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使《办法》作为特别法的作用大为降低。按照《办法》规定,房地产、汽车等绝当后,当户应当前来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典当实务中当户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因《办法》与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缺乏上位法上的衔接,此时若典当公司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通常被有关部门依法拒绝等等。《办法》中这类因过于抽象而不便于操作的规范还有许多,与其通过权力有限的部门制定效力部高的实施细则,还不如制定一部权威的商法典一并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定典当法,还可以为典当业者提供一个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如在正常的典当活动遇到有关部门的依法拒绝、阻碍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质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而获得融资,质权人因此获得抵权,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

编辑本段紧迫性

从典当业的业务创新看,部分业务已经游离于《办法》和其它法律规范的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制定典当法,提高典当管理立法层次具有紧迫性。

(一)典当业开展连锁经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7年上海百联集团组建了中国第一家现代典当连锁公司——华联典当连锁公司,它标志着典当业这一中国最古老的行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中国典当业尝试连锁经营至少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因其在降低成本、抵抗风险和提高竞争力方面的明显作用已经风靡全世界。二是作为连锁经营发源地的美国做出了榜样。如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国际典当有限公司,在1990年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共有连锁典当行765家,在英国、瑞典也有分支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整体实力迅速得到提高。虽然中国典当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法律上规范典当企业连锁经营却几乎是空白。

根据《办法》第

3、第12条之规定,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两条通常被理解为典当业合法开展连锁经营的通行证,其实这是对上述条款的误解。首先根据《公司法》,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到法人规制的诸多限制,因此在市场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根据连锁机构法律地位的不同,连锁企业一般分三种,其一,连锁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类似于分支机构,此类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其法律地位、经营能力等诸多限制,在企业发展的规模、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没有明显的优势。其二,连锁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一方全额投资或控股,其行为仍受到法人部分限制,并常常使连锁企业对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降低了连锁企业的效,其三,连锁机构不仅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而且相互之间在品牌、业务、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其中第一种因规模和实力小,经营成本高,属于较低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种因能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成本低、风险小属于较高层次的连锁经营。第三,显然,按照《办法》,中国典当业只能开展低层次的连锁经营,但在典当实务中业者基本上都是采用第三种连锁经营方式,只不过为躲避有关部门的审查,大股东们多采用隐名代理的方式注册经营。此外,考察现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连锁经营,无论是《办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典当连锁经营的主体资格、经营方式和责任承担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凡是一个投资人同时申请设立两家以上典当行的,有关主管机关不予支持。典当连锁经营中的这种实践与管理规范脱节的现象在整个典当业中普遍存在,即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有法不依。

(二)典当公司开展股票典当业务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股票典当业务是一种主要为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具体来说,典当公司首先与券商谈好合作事项,通过券商对客户进行监管,客户在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后,将股票过户到与典当行合作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账户上,同时典当行也将资金注入此账户。在合同到期前,客户可以自由操作股票交易,但一分钱也不能提走。客户在典当期满赎当后,账户解除冻结。虽然《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作为财产权利的股票的质典当业务,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它也无法对涉及其它部门管辖的事情作出规定。而且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办法》本身均未对股票典当后如何操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当出质人未能按期赎质,典当行和证券公司强行平仓的行为不仅和《担保法》关于处理质物的法律相冲突,而且违背《证券法》交易自由的原则精神,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一旦引起司法诉讼,不仅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面临着因违法受到法律惩处的可能。显然,依靠《办法》无法保护股票典当当事人权益,欲规避此一风险,制定典当法,并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道共同规制股票典当行为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三)土地使用权不宜典当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典当业务和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典当业务。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利,当然也在典当业经营范围之内,但是无论从典当业的性质定位还是从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来看,典当也不应经营土地使用权,或者至少在经营土地使用权时受到某种严格的限制。首先,典当业是适应企业和个人的短期融资需要而存在的,它发挥着金融机构没有或还不完善的功能,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依附于大宗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利,长期作为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担保手段,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而成熟的操作规则,维系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典当业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业务上就会与银行业发生混同,如果进而因为竞争发生纠纷,鉴于尚无典当法,当事人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无疑将损害当事人利益。其次,典当公司在实际操作土地使用权业务时,也存在极不规范的行为,如一些典当公司利用城市郊区或城中村部分集体单位急需资金,诱使当事人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典当,在当事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就以极其便宜的价格通过典当直接获得集体使用权,既违犯土地法,拍卖法,也违犯公平交易原则。因此,在没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不宜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典当经营的范围。

编辑本段原则

典当立法应坚持三个平衡的原则

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已十分必要。因为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向抵拓展,传统法理学上的营业质已经不能概括典当的真正内涵。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典当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1960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香港《当商条例》等。由此,制定一部专门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必将获得更快的发展。鉴于典当实践与典当管理规范脱节的现实,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典当法时应把握好三个平衡的原则:

(一)典当理论与典当实践的平衡

典当的定义与立法选择。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有着明确的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指动产质押。根据《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依据该条文,典当行实际上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即没有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典当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也从事不动产的抵贷款。典和当、动产和不动产在物权法上适用不同的占有和处分规则,显然,《办法》的起草人选择了摈弃历史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典当作出定义,但是实践依然按照自己的路径前行。如典当行在从事不动抵押时明显违反《担保法》关于抵必须转移占有的规定,但从现实出发,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此并没有禁止。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与其让当事人违法,还不如在立法选择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背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习惯。

(二)保持传统习惯与管理

新《办法》与旧的典当管理规范相比,在时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确有不少进步,但在对典当实践的重视和典当习惯的尊重方面仍然显得不足够。最典型的是怎么处理绝当物。所谓“绝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理绝当,关键在于对典当合同性质的认定。《办法》第3条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合同,《担保法》第66条禁止质合同中订立流质契约,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死当物品,3万元以上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它们通常约定典当人逾期不赎时典当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典当行。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流质契约导致了典当业纠纷的增加,监管部门也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典当企业之所以敢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反《办法》,也许最充分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受损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增加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至少说明典当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实上,典当企业允许流质契约的习惯做法符合《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典当立法提供了可借鉴之处,在对具有历史传统的商业进行立法管理时,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创新。

(三)从严管理与交易自由平衡

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需要从严管理,但从商业便利的角度又需要保证交易自由,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的确不易。总的来看,《办法》从严管理的体现过多,交易自由的体现太少,如第26条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限制规定过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规定不利于典当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典当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国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赢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办法》关于绝当物的处理规定亦是如此,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结果使典当业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而类似于一般的质贷款,典当行也因获利机会更小而降低了积极性。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立法时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严控制以外,对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维护交易自由。

推荐第3篇:典当管理办法

2015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格式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推荐第4篇:典当基础知识

第一章 典当的概念与要素……………………………………………… 3

•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含义…………………………………………………… 3 • 第二节 典当与相似社会行为的区别……………………………………… 4 • 第三节 典当的构成要素…………………………………………………… 5 • 第四节 典当的本质属性…………………………………………………… 7

第二章 典当的特点与功能……………………………………………… 12• 第一节 典当的主要特点…………………………………………………… 12 • 第二节 典当的社会功能…………………………………………………… 16 • 第三节 典当的基本类型…………………………………………………… 18

第三章 典当的地位和作用……………………………………………… 21

•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地位…………………………………………………… 21 • 第二节 典当的主要作用…………………………………………………… 25

第四章 典当实务 ………………………………………………………… 35

• 第一节 有效证件…………………………………………………………… 35 • 第二节 典当物品…………………………………………………………… 36• 第三节 价格评估…………………………………………………………… 38• 第四节 当金数额…………………………………………………………… 39 • 第五节 典当期限…………………………………………………………… 40 • 第六节 息费标准…………………………………………………………… 42 • 第七节 当物保管…………………………………………………………… 43 • 第八节 典当合同…………………………………………………………… 44 • 第九节 赎当、续当和死当………………………………………………… 50

第五章 典当行……………………………………………………………… 55• 第一节 典当行概述………………………………………………………… 55 • 第二节 典当行的起源………………………………………………………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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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典当的概念与要素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典当?世界各国的普遍认知和法律解释很不相同,差异颇大。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尚无明确的立法定义,理论界亦存在争论。

从海外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定义典当时,主要是突出其质押借贷行为,认为典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故成为一种融资方式。

如《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是以个人财产向典当商质押借贷,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可回赎当物。\"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另美国一些权威著作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土地除外,包括物品、可转让的票据等)都可以典当\"。英国第一部典当法--《1872年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指典当商以财物或者动产作押放贷。\"《大英百科全书》则说:\"典当即典当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个人财物作押向当户贷款。\"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即表明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而放贷的行为。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典当的定义,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其一,关于当物所有人的性质问题。一些国家较多地强调应当为个人财产,而另一些国家则对此未做严格的规定。

其二,关于当物的类型问题。一些国家主张当物必须是动产,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除动产之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典当标的。

其三,关于当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形式问题。一些国家规定当物只能用于质押担保,而另一些国家则笼统地规定当物也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近些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

这里我们可知,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它不是直接融资(如股票、债券等),而是间接融资(类似银行贷款);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并非信用贷款关系,而是质押贷款关系。即当户需求资金时,将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贷款使用。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大小如何。贷款使用期限称为典当期限。当期届满,当户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可赎回当物;典当机构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则应返还当物。当户不赎,允许续当,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该当物便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可就死当物品变价处分。这里我们不难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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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机构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总之,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典当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是,当物类型从动产、财产权利向不动产延伸;典当方式从质押贷款向抵押贷款拓展。换句话说,典当的概念尚未增容,典当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

第二节 典当与相似社会行为的区别

典当的基本概念表明,古往今来,典当与以下一些人们常见的其他社会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需要加以澄清。

一、典当与卖的主要区别

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卖转移的则是买卖标的的所有权,即买主以钱换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卖的过程中,卖主对买卖标的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一次性的、不分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买主付清价金;而典当在一定的当期内,当户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典当机构并不享有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在当期届满后、当物死当时,才能获得其所有权,故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分阶段的、非一次性的。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售给某乙,某乙支付价金20万元给某甲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汽车成为某乙的财产。二者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买卖行为,汽车是普通买卖标的。而如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典当行作为借贷担保,典当行发放贷款10万元给某甲则成为债权人,但仅获得汽车的占有权,即典当行不得使用汽车,只负责保管汽车。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当期内还本付息赎回汽车,则汽车的占有权仍归于某甲。二者之间是一种典当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典当行为,汽车是质押担保标的。卖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而典当不转移典当标的的所有权,只转移其占有权。

另外,从二者的行为性质上看,典当是融资行为,属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而卖是销售行为,属于一般性商业活动。

二、典当与典的主要区别

当与典都是融资行为,但二者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典转移的则是典标的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即出典人将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典金。在一定的典期内,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费。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承典人便收取典金,归还典物;出典人不赎,承典人则获得典物,失去典金。这与典当先转移标的占有权,死当后再转移标的所有权完全不同。而且,典当的标的通常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典的标的则通常是不动产。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典给某乙,某乙支付典金30万元给某甲则获得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的典期内,某乙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对外出租,均与某甲无关,但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典期届满,某甲偿还典金原本30万元即可赎回房屋,而无需另付任何其他费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出典和承典的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典行为,房屋是用于典的标的,即典物。典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典既转移典物的占有权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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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其使用权,而典当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不转移其使用权。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是担保物权,而典则是用益物权。

三、典当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典当和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然而,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抵押则不转移抵押标的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仍占有、使用和收益。在一定的抵押期内,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干预和追索。债务届期已受清偿,抵押权消灭;债务届期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实现抵押权。这与典当转移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致使当户在当期内实际上已不能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完全不同。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给某典当行作为借贷担保,典当行发放贷款30万元给某甲则成为债权人,但并不获得房屋的占有权,即该房屋仍由某甲居住。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抵押期内还本付息,则房屋的抵押性质便归于消灭。二者之间是一种抵押关系,其不完全的钱物交换行为是抵押行为,房屋是抵押担保标的。抵押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的占有权,而典当转移典当标的的占有权。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和抵押是类型不同的担保物权。

四、典当与普通质押的主要区别

典当与普通质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这一点与普通质押也完全相同,即二者都属于质押的范畴。然而依法学通说和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为标准,通常都将其划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三种类型。民事质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商事质指适用商法的质押,营业质则指适用典当法的质押。民事质和商事质(有些国家统称为民事质)属于普通质押;而营业质专指典当,属于特殊质押。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其最显著的标志在于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而普通质押中的质权人主体则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而且,普通质押在质押设立、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等方面也与典当存在许多差异,故二者显然属于质押中的不同类型。

如某甲将一枚戒指质押给某乙作为债权担保,向某乙借款3000元,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属于普通质押贷款行为,并一般适用担保法律。而某甲将这枚戒指质押给典当机构作为债权担保,向典当机构借款3000元,则双方的交易行为便属于典当贷款行为,并一般适用典当法律。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和普通质押同样是具有一定区别的担保物权。

第三节 典当的构成要素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其构成要素以不同的角度划分,通常包括基本要素和法律要素两种类型。二者兼容互动。

一、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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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基本要素,属于典当的一般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经营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行业的特点所发生的业务行为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经营关系由典当行为、典当标的、典当当事人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经营关系。所以,典当经营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经营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谓法律要素,属于典当的核心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法律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由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所以,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深对典当基本概念的进一步理解,特别是充分认识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把关于典当的几个常见的专门术语搞清楚。

三、典当术语 1.当户

这是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典当行

这是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也称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3.当物

这是指当户与典当行双方在实施某种货币借贷行为时,赖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典当行用于债权担保的信物,也称当品或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即质物。当物一般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交当

这是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用于质押借贷的行为。

5.收当

这是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

6.续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再次进行典当的行为。

7.赎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内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8.死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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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二元化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正是这二种关系的统一体。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典当及典当法律的内容,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其构成三要素具体表现为:

第一,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非此则无典当。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借贷交易,而其他非典当机构的相应行为则不构成为典当。

第二,在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中,典当行即担保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并返还当物的义务;而当户即担保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的当期内对当物享有所有权和当物回赎权,但必须承担移交当物由典当行占管的义务。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当行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取得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但同时必须承担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而当户即债务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获得当金,但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按规定清偿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三,当物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简言之,当户与典当行之间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固定场所。这就告诉我们,在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典当行,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 例如:

首先,典当行的主体资格条件通常都由各国法律予以严格规定。这表明,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有权在典当活动中经营货币借贷行为的惟一主体。所谓\"民间\"典当是不合法的,它充其量只是某些个人或组织采用典当经营模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普通质押担保借贷,与严格意义上的典当毫不相同。

其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都由各国法律予以严格规定。如不得吸收存款,当物类型和当金数额均受到限制等。这表明,合法典当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民间\"典当或非法典当大相径庭。

第四节 典当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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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为了深刻理解典当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从而充分认识典当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

一、典当是间接融资方式

所谓融资方式,一般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专业市场向资金供给者直接筹集资金,资金取得的方式是买卖而不是借贷,常见的主要方式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商业票据融资、预付和赊购等,融资手段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向资金供给者间接筹集资金,资金取得的方式是借贷而不是买卖,常见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典当行贷款等,融资手段是申请贷款等。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还在于: 1.资金需求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取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需求者获得的是物权,融资双方形成的是物权关系。如企业通过段票融资所获资金便成为企业的资本金,资金需求者让渡物权的一种即股权。置换资金供给者的另一种物权。即资金所有权。而采取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需求者提供的是债权,融资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如客户向银行贷款、当户向典当行贷款所获资金便成为借款人的债务,即财务负担,资金需求者让渡债权,置换资金供给者所有权的一部分,即资金使用权。

2.资金需求者承担的义务不同

在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没有到期偿还的问题,因为资金是买来的,故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投资者一旦购买便不得退股。而在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必须到期偿还本息,因为资金是借来的,故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如客户向银行贷款、当户向典当行贷款,都有期满偿还的义务。

3.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不同 通过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资金供给者即股票的购买者的收益通常都是不固定的,取决于股票价格的变化,一般与上市公司即企业经营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通过间接融资,如银行贷款、典当融资,资金供给者即贷款提供者的收益通常都是固定的,取决于贷款息费的高低,借款人无论经营的好坏,都应当支付法定息费或者约定息费。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银行与典当行之间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的一些区别。

尽管二者都属于间接融资的资金中介方,但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其负债经营业务庞大,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积聚资金,再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资产业务。而典当行的资金来源比较狭窄,其负债经营业务较小,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和少量金融机构贷款积聚资金,再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资产业务。这表明,在间接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主力军,而典当行仅扮演着拾遗补缺的角色。然而,二者都是一国资金市场即短期金融市场上的货币经营主体,各有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并分别占据不同的市场份额。

二、典当是资金价格高的融资方式

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典当从来都是资金价格很高的融资方式。这主要是同银行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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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比较而言。

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使典当的法定利率很高。

如我国唐宋时期,典当的法定月息已为四分或者六分,即4%或者6%,明清两代虽有所下降,但也是月息三分。1987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诞生,当时该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典当月利率是6%,年利率高达72%,不可谓不高。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典当行可向当户收取的综合费用为月费率4.5%,再加上月利率0.5%~1%左右,二者合计一般便可收到月总息费率5%以上。2001年8月生效的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仍维持类似的规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858年出台的《当押商条例》几经修改,典当法定月利率才从当年最高的6%降至目前的3.5%,但即便如此,月息三分半也是十分高的,它相当于年利率42%。

在西方国家,典当法定利率高亦为普遍现象。英国早在《1872年典当商法》中就规定,典当月利率最高为2.08%左右,而目前该国实行的现代典当市场化利率,更是已经攀上月利率4%~6%的台阶。从美国来看,该国堪称是全球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国家。1812年纽约市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典当的年利率为25%,只有当金数额在25美元以下的,典当年利率才为7%。1910年,美国有17个州颁布了典当法律,分别规定了典当的法定利率,其中最高的是新墨西哥州为月利率10%、特拉华州为8%。最低的是亚利桑那州也达到了4%。而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州都相继修正了自己的典当法律,其中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州居然达到了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0%,令人瞠目结舌。

其二,典当行在实践中恶意操作,变相提高了典当贷款的资金价格。

这一点在中国典当业发展史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虚本足利就是最典型的一种恶意操作。按照这种方法,典当行在支付当金时,先打折扣,不给实额。如当户应得当金10元,但典当行只付9元,谓之\"九扣\"。然而在当户前来赎当时,则典当行又按10元计收本息。此例若按月息3分计算,则10元当金应付月息3角,年息为3.6元,外加本金10,合计13.6元,故称\"九出十三归\"。因是虚本,典当行当金9元实得息4.6元,故年利率高达51%以上。其中有一元钱并未贷出,纯系无本生利。可见,一些典当行正是通过这种虚额出本十足取利的方法,对当户进行巧取豪夺的。旧社会流行的还有\"以八当十\"、\"九八出,满钱入\"之类的黑幕等,亦皆属典当行的坑人之举。这些无疑使典当的社会形象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以上所见,典当高昂的资金价格至少是决定其难以融入一国主流融资渠道的原因之一。

三、典当是社会利用化程度低的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作为特殊的融资方式,典当因其资金价格高、社会形象差,故其实际利用程度很低。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对典当十分陌生,有些人对典当的印象,甚至至今仍停留在从小说、影视剧等文艺作品中的点滴了解上。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尽管典当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毕竟不是一国的主流融资渠道,人们对典当的利用还不可能达到象对利用银行贷款方式那样熟悉和频繁的程度。有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共有1.5万家典当行,每10个美国成年人当中每年只有一人去典当行借贷,其余的人都是利用非典当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或融资渠道融资,从而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在加拿大,全国共有典当行1200家,每年接受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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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的成年人口也仅占10%。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典当行的数量本来就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近些年来更是逐渐减少。因此,从典当行的布局来看,典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利用程度化高的融资方式。如目前北京只有4家典当行,上海12家、天津23家、重庆29家,其他大多数省区典当行的保有量一般为

三、四十家,全国总共在1100家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市是空白,这使典当这种融资方式就确实很难获得广大社会公众的了解和认知,更不用说自觉加以利用了。

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在了解典当的社会群体当中,绝大多数人利用典当融资的机会也并不多。因其典当的目的主要是应急,即为了处理个人或家庭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如求医问药、失窃遭灾等一时因手头拮据而急需借贷周转;否则不会去利用典当。同时,还有少数人利用典当融资手段,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畸型消费或进行销赃犯罪。当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外企业利用典当融资的社会经济现象已有所增加,但目前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故典当融资方式还不可能因部分中小企业的青睐而得到更广大范围的普及。

再从经常利用典当融资的当户来看,这些人一般是受两个条件的制约而去典当行借贷的,即通过以物换钱的典当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否则也不会去利用典当。一是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如在美国,目前家庭年收入5000美元至5万美元之间的典当融资者最多,这些人或者家庭负担重,或者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状况不稳定,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只能通过典当融资,以弥补缺乏有效收入来源和其他有效融资渠道的不足。不过,\"中产阶级上当铺\"的现象在美国也能找到,中产阶级在美国典当市场上已开始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独特融资力量。二是个人银行信用不佳。这里主要是指资产信用,它与个人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人或者没有银行帐户,或者虽有银行帐户但其信贷额度已经用完,故无法顺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审查,从而不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这就迫使他们宁肯把目光投向典当,利用典当融资。

四、典当是未受到公正待遇的融资方式

古往今来,典当存在了成百上千年,但典当也被人们大量地抨击、指责和压制,长期受到很不公正的待遇,这种状况必须逐步加以转变。 1.认识理念上的偏颇

我们说,旧式典当的确问题很多,形象很差,给人类社会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当金额度小、典当期限短、当金利率高、加之典当行恶意经营操作等,致使其历代颇遭人反感。如我国南宋著名爱国诗人陆游曾指出:\"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即典当行--作者注),至为鄙恶。\"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苏州碑刻记载:\"苏州内外,私开小押(即典当行--作者注),重利盘剥者,竞有数百十家。\"

然而,典当积极的一面却鲜为人知,未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欧洲最早的典当行完全是作为慈善机构的面目出现的。15世纪60年代,天主教会系统中的方济会在意大利率先建立了非营利性的\"公立当铺\",又译\"怜悯银行\",纯属公益性、慈善性的社会救济组织。目的是通过向广大城乡手工业者和贫民发放无息质押贷款,以对抗社会上日益猖撅的高利贷。这类典当行只需当户到期偿还本金,后来才逐渐过渡到发放低息质押贷款的阶段。18世纪中后期,奥地利维也纳、法国巴黎等市政机构,也仿而效之开办了政府组织经营的公益典当行,且一直延续至今尚存。19世纪中期,就连美国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这类慈善性典当机构。难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明确指出:\"在这里,我们且不说公立当铺那样的东西。那是一种反高利贷的措施,……意图在高利贷下保护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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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过,尽管典当业在历史上曾有过自己的辉煌,但由于其不良表现等黑暗面更多一些而致其口碑始终不佳,于是造成至今仍有相当多的人对典当毫无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只知其坏,不知其好,尤其不晓得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给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这种状况理所当然地造成一些人认识上、理念上的偏颇。具体表现为?quot;典当行就是过去的当铺。趁人之危、敲诈勒索!\"因此,\"富不偷,穷不当\",\"典当多难为情网!\"在他们看来,利用典当融资是件不光彩的事,似乎表明走到了穷途末路;所以宁肯去银行,也不去典当;等等。

以上认识和理念显然都已经落伍。因为,现代典当仅仅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而已,其自身的原始特点并不当然构成其自身的本质缺陷,诸如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高利性等。相反,这些特点恰恰是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而凸显出来的某种竞争优势。

2.政策法律上的限制

典当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的打压和限制由来已久,很难享受到一个比较良好和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中共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于中央革命根据地金融领域里,就对典当业采取了一系列有关措施,表现为各级革命政权普遍对典当实行打击和限制的政策。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借贷条例》规定:\"典当债券取消,当物无价收回。\"1932年2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赣州工作给三军团的信中也指出:\"当铺的东西,应当完全无偿的还给城市贫民与城区附近农民,由他们拿当票领回他们的东西。\"以上规定表明,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在开展摧毁旧金融秩序特别是城乡高利贷的斗争中,是把典当行列为重点打击目标的。在打击典当行的过程中,主要采取无偿发还当物、没收典当行的一切财产等项措施,并以革命政权的力量为后盾来保证实行。

建国初期,中共在金融领域采取了一些利用资本主义、发挥多种经济成份作用的灵活政策。如1948年12月,《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提出:\"对于私营银行、钱庄及当铺,暂不忙处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先规定暂行条例,限令遵守,违者予以惩处。\"这里是说,旧式典当不是不处理,而是未到处理时间。

1956年初,中国的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于是,典当便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1987年12月新中国典当业复出后至今,典当业所处的政策法律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1996年4月人民银行出台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典当行的组织结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死当处理等方面都给予较大限制,其中有些很不合理。如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允许典当行负债经营,实际上是对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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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的一种歧视待遇;再如规定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渗透了太多的所有制色彩;等等。

自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以来,由于它制定实施《典当行管理办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故使我国典当业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和改善,我国典当业已经进入了建国以来的一个最好时期。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新办法当中仍有一些不合理限制典当业发展的地方,诸如禁止典当行跨省建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典当行从事寄售业务等,尚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章 典当的特点与功能

第一节

典当的主要特点

典当的主要特点是指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具体包括以下一些:

一、融资性

这是典当首要的特点,即典当的功能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是一种融资手段。当户可以采用典当方式,以借贷为基础,以质押为条件,将当物移转典当机构占有,从而换取当金,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二、单一性

这是典当最重要的特点,即典当的专有性或排他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在实践中只担保货币之债,不担保实物之债。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这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目的在于制约典当双方之间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其他。

三、商业性

这是典当十分显著的特点,即典当的经营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的经营主体--典当机构,作为反复运用典当方式的独立的企业,营利必然且应当成为它所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典当过程中典当机构在对收当物鉴定、评估、作价、保管、保险和对死当物变价、处分等诸多环节上,亦包含着明显的商业内容。

四、小额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放款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数额往往较小,通常大大小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五、短期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时间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往往较短,通常大大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

六、高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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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收益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费率往往较高,通常大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七、安全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风险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风险往往较低,通常大大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八、便捷性

这是典当十分突出的特点,即典当一个重要的行业特点。它表现为典当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在融资过程中具有许多服务上的优势。

九、不等价性

这是典当最有争议和最遭人非议的特点,即典当另一个重要的行业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在向当户发放当金时,通常都要按照一定的折当比率确定当价,即使当金的实际数额低于当物的实际价值。

以上是典当的一些主要特点,而其中的额小、期短、利高、安全和便捷这五项特点,又是典当古往今来最具代表性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特点。

尤其是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和高利性,不仅是其作为特殊融资方式的经济特征,而且还往往是其法律特征。 其一,关于小额性。

在经济属性上,典当行以从事动产质押借贷为主,其日常收当的担保物品的价值普遍偏低。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财产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但用于典当的高值动产依然比较缺乏,这就决定了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的数额,主要会因当物本身价值不高而受到制约,必定呈现出普遍额度较小的特征。

首先,从语言文字方面看,典当就与低值当物有关,是普通动产质押借贷的一种融资方式。如英文\"Pawn\"(典当)一词最早分别来源十法语中的\"Pan\",意为\"长筒裙\";和拉丁语中的\"Pannum\",意为\"衣服\"。这表明,典当与服装作押换钱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和密切的关系,早期人们主要是以服装担保向典当行借贷。据美国19世纪的几项调查报告称,1828年,纽约市的典当行全年发生的典当交易为14.989万笔,其中一半以上的当物是服装,另有不足1/4的当物为手表、首饰和珠宝。1892年,明尼阿波利斯市58%的当物是手表,服装和日用商品大量减少只占14%,但即便如此,该市典当行全年的平均放款额也仅为3-6美元。

其次,从当代典当实践方面看,典当放款的小额性亦十分突出。如美国印第安那州1990年每笔当金数额发放情况为:49美元以下的占76.2%,50~100美元的占16.6%,100美元以上的占7.2%。另据美国百年典当老店--纽约节俭贷款社的统计,该典当行1991年共发放质押贷款5.6万笔,总金额1521.3万美元,平均每笔当金为270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2200元。在英国,目前尽管当物五花八门,如钻石、珠宝、银器、古董、乐器和汽车等应有尽有,但只有相对意义上的高值标的,故典当行的小额贷款性质仍无法改变。如英国排名第二的阿尔比马尔•邦德典当公司,1998年向当户发放的当金数额每笔平均仅在65-67美元之间,约合人民币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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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属性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典当立法,规定典当行必须遵守的当金上限,着重突出典当行的小额金融借贷特色,这使典当行质押贷款的小额性质打上了法律的烙印,成为在典当交易过程中不得任意突破的法定数额。

据统计,美国典当行发放的当金数额每笔平均为70~100美元,但低的仅为20美元,而高的则可达数干美元或更多。然而,由于各州的典当法律不同,故各州典当行的典当金额上限颇有差异。南卡罗来纳州的典当金额上限最低,该州《典当法》第40章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典当行都不得发放2000美元以上的当金。\"即典当行只能向当户贷出低于2000美元的款项。《佛罗里达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行发放当金的上限为5000美元,较之南卡罗来纳州要高一些,但同样未超出小额借贷的范畴。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6年最新修正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金额的上限为50加元。\"然而近年来该州亦逐步放宽限制,实际上允许一些典当行在典当交易中,将当金上限提高到1万加元。

斯里兰卡早在1942年就出台了《典当商法令》,对典当业的运作依法加以规范。1961年,该国又颁布施行了《1961年人民银行法》,授权银行可以从事典当业务。其中规定,每笔典当交易中向当户提供的质押贷款上限为25万卢比,约合6900美元。这比东南亚一些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当金上限高出了许多。

在我国大陆,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都未设立当金的法定数额。

其二,关于短期性。

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一般期限较短。从经济属性上看,这是由典当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综合因素所决定的,其中主要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即死当后当金回不来、当物出不去。

首先,资金流动风险决定当期较短。典当行属小本经营,一是资金数量有限,二是资金来源有限,这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既要考虑盈利性,更要考虑安全性,从而防止资金占压过多,期限过长,造成周转缓慢、甚至死当后损失大的结局。

其次,商品流通风险决定当期较短。当金属质押贷款,用于债权担保的当物一般为低值动产,这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必须考虑一旦死当发生后,死当物品会因当期过长而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甚至滞销压库的结局。

从法律属性上看,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执行法定当期,用于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这些典当期限长短不一,通常以月为单位计算。

关于典当期限,美国50个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典当法规不尽相同,甚至出入颇大。1998年4月最新修正的《得克萨斯州典当行法》规定:当期最长为60天,到期不赎即为死当。1996年9月最新修正的《缅因州典当法》亦有规定:60天是当期上限,而当户提出续当一次至少31天。据统计,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的当期通常平均在60天左右,即使允许当户续当,续当期限也比较短暂。有些州甚至立法不允许续当。在美国,当期最短的一般为30天。如《亚拉巴马州典当行法》、《蒙大拿州典当法》、《密西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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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典当法》等,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另外,美国有些州的典当法律,是根据当物的类型来确定典当期限长短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从典当行的切身利益出发,目的在于考虑当物存放在典当行的时间过长,会由于市场行情的迅速变化而导致典当行处置死当难以变现。如《路易斯安那州典当法》规定:典当珠宝的当期最长可达6个月,而其他当物典当则当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又如《特拉华州典当法》规定:凡当户要求续当的,除服装类当物最长续当2个月外,其他当物最长则一律可续当4个月。

相比之下,美国只有个别州的法定当期为12个月,而斯里兰卡、加拿大却以12个月作为最长当期。1996年施行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12个月。但对于如此之长的法定当期,许多典当行在实际操作中则一般都实行国际通行的短当期。如位于该省境内的加拿大最大的典当行--皇家城市珠宝商贷款有限公司就规定,所有质押贷款的期限均为3个月,3个月不赎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仍为最长3个月。另有一些典当行实行2个月当期,且规定续当一次最多7天。

在我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法定当期最长为3个月。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监管职责后则改为:法定当期最长为6个月。

其三,关于高利性。

典当业通常获利较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经济属性上,仅从典当行的资产业务方面来看,由于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其资金回报率相当可观。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典当具有方便、快捷的重要特点和优点,常使当户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融资成功,因而典当交易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同时造成典当贷款的收益较高。另一方面,典当行发放的贷款一般为小额、短期贷款,这使典当交易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于是典当贷款的收益也达到高于一般金融机构贷款的水平。

在典当交易中,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存在着两种收费制度。一是单一费用制,即典当行向当户只征收典当利息;二是多元费用制,即典当行除征收典当利息外,还向当户征收其他相应费用。所谓相应费用,一般包含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的构成。对于典当利息和其他相应费用,有些国家将其统称为财务费用或服务费用,如美国;有些国家则将相应费用统称为典当费用或综合费用,如我国。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制度,典当业的高利性质都是不可否认的。

在法律属性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定利率或法定费率亦直接反映出典当业的高利性质,其中又有差别利率(或费率)和非差别利率(或费率)两种具体运作模式。

有些国家实行单一费用制,故其仅以法定利率规范典当交易资金价格,或立法保护市场化利率。如英国自《1974年消费法》施行以来,便不再有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各典当行均根据典当交易状况的变化实行市场化利率。其中,英国本土典当行的利率较低,通常月利率为3%一4.5%左右,而外国典当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月利率较高,一般达到6%。然而均受有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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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1996年施行新的《典当法》,但并未规定典当利率上限,也未授权政府监管部门规定典当利率,允许典当行实行市场化利率,一般为月利率2%~4%左右。

斯里兰卡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该国《1961年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每笔典当交易中的质押贷款月利率为2.5%。

有些国家实行多元费用制,故其常以法定费率(包含法定利率在内)规范典当交易中的资金价格。如从美国来看,美国各地的典当费率极不相同,主要因典当市场大小、当金供求情况、各州法律规定而形成差异。而且,美国的典当费率实行两种模式:

一是非差别月费率。如亚拉巴马、夏威夷、堪萨斯等州均如此,其中最高月费率为25%,最低为3%。无论高低,每月固定不变。

二是差别月费率。如缅因、罗德岛、弗吉尼亚等州皆这样,其中有的州根据当金数额大小决定典当费率;有的州根据典当期限长短决定典当费率;最高月费率达到25%,最低则为1%;一般月费利在

二、三分的较多见。

在我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期间,均分别立法规定,典当行在典当交易过程中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当金的4.5%。

第二节

典当的社会功能

典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称为三大功能。其一是它的资金融通功能,其二是它的当物保管功能,其三是它的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亦是干百年来典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一、资金融通功能

这是典当最主要的、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的货币交易功能。在典当过程中,该功能总是独立发挥或是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出来。简言之,当户借助典当融资,无论是否出现赎当,典当的融资服务功能都显而易见。

然而,典当的融资服务成本往往较高,通常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社的融资成本,这使人们一方面享受着典当融资的方便、快捷,一方面又以典当的\"高利息\"、\"高价格\"对典当进行抨击,从而掩盖了典当融资功能的长处和光辉,似乎典当等于高利贷,乘人之危,一无是处。

事实上,典当行从事的是贷款\"零售\",其交易成本、融资服务成本自然要高于从事贷款\"批发\"的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票据业务为主,发放信用贷款居多,交易过程是单一的金融行为;但典当行则以非票据业务为主,主要发放质押贷款,交易过程是复杂的商业性金融行为,故当户接受典当的融资服务付出较高的代价,应说无可非议。

二、当物保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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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当附加的、居于第二位的社会功能,是典当的商业服务功能。在典当过程中,该功能或者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或者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出来。简言之,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赎当情况下,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便随着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同时发挥;而在死当情况下,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则将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消失后继续发挥。

由此可见,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存在,来自两方面的客观要求。

从赎当方面看,它是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义务的需要。作为典当行,收取当物发放当金、享有占管当物的权利,但同时须承担在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的义务。只有积极发挥当物保管功能,充分保证当物的安全性,才能为当户赎当时顺利返还当物创造条件。相对而言,当户要承担偿还当金本息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回赎完好当物的权利。

从死当方面看,它是典当行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作为典当行,积极发挥当物保管功能,不仅是为了赎当时向当户返还完好当物,而且是为了死当时能够利用自己占管的死当,物品迅速合理地变现,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上,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赎当发生,它终结于当户偿债之时;死当发生,它则终结于死当变现之时。

三、商品销售功能

这是典当次要的、居于第三位的社会功能,是典当的商品交易功能。在典当过程中,该功能总是不独立发挥或是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出来;简言之,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只要出现死当,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便会随着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消失而充分发挥。

然而,典当的商品销售利润有时较高,通常高于其他商业机构如商店、旧货店的销售利润,这使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以典当死当物品变价后的\"高价差\"对典当进行抨击,认为典当收当时压低当物估价并按估价打折发放贷款,而在处分死当物品时则会赚取高于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之上很多的利润,似乎典当等于奸商,敲诈盘剥,巧取豪夺。

事实上,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数额的尺度,是其对本身贷款安全的考虑和对当物死当后市场行情的判断。当物估价过高、当金折当率过高,当户有可能会变借钱为卖货,即趁机制造死当,陷典当行于死当物销售时无价差空间或价差空间过小的不利境地;而当物估价过低、当金折当率过低的现象,在剥削阶级社会的确大量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能保证每笔死当物变价都有高额利润可赚,商品销售成功与否,最终还取决于变化多端的市场。况且,当户有权拒绝显失公平的典当交易。

典当除了上述三大功能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而且,相对于一次典当交易来说,典当的三大功能也许不会全部发挥出来,或者有先有后相继发挥出来。

例如,某当户以一枚金戒指向典当行质押贷款2000元,当期一个月。当期届满,客户赎当,则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便相继得到发挥,而典当的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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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却并未发挥。再如,该当户在当期届满时未能赎当,但却办理了一个月的续当手续,则在全部典当交易过程中的第二个月当期之内(也可将续当看做是一次新的典当交易过程),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仍不会发挥出来。又如,该当户在续当当期届满时,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则表明死当发生。于是,典当行就将其用于借贷担保标的的金戒指及时变现处理,这便是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继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之后的充分发挥。

然而,面对多次典当交易来说,由于收当、赎当、续当、死当业务的大量存在和交叉相错,故典当的三大功能便会伴随着典当行每日的全部经营活动,频繁地、不断地共同发挥出来。这是典当三大功能的差异性和完整性的相对统一。

典当的三大功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的核心功能,制约着其他两项功能的发挥。当物保管功能是典当的辅助功能,分别协助其他两项功能而发挥。商品销售功能是典当的派生功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在空间上,只要有典当交易活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就必定存在;而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只能因死当发生而存在。在时间上,只要有典当交易活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便产生于收当或续当,其发挥过程通常与典当期限同步;当物保管功能则或者与当期同步或者超过当期,因而发挥时间可能最长;而商品销售功能产生于死当,因而发挥时间可能最短。

第三节 典当的基本类型

典当的特点及社会功能,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体适应性。依据当户的不同层面,即典当行服务对象及贷款用途的角度划分,典当的基本类型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一、应急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这类当户以广大普通社会公众居多。为解燃眉之急,他们往往用自己的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典当,向典当行押款,因为\"急事告贷,典当最快\",所以应急型典当很受老百姓欢迎,属于大众融资渠道之一。

二、投资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或经营,如做生意用钱、上项目调头寸等。这类当户通常是个体老板、一些中小企业。他们往往利用手中闲置的物资、设备等,从典当行押取一定量的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将死物变成活钱,利用投融资的时间差,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消费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既不为应急也不为赚钱,而纯粹是为了满足某种生活消费,如出差典当些路费、旅游典当些零花钱。这类当户通常是少数富裕阶层,他们并不缺钱,但却十分看好典当行对当物的保管功能,故常在外出之前将贵重物品送至典当行,索要资金不多,只图典当行贮物安全。

在典当实践中,由于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当户结构及需求状况不同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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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急型典当更多一些,而消费型典当较少一些,居于二者之间的是投资型典当。然而无论怎样,各种类型的典当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就在于典当具有不可否认的内在能量,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之下的自身优势。综观以上三种典当类型,其比较优势即竞争优势和服务优势显而易见,都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首先是各类典当的整体竞争优势。

其一,单一化优势。从贷款类型上看,典当行与银行一样,均为经营货币的机构,尤其在发放质押贷款方面,与银行大同小异。但同是质押贷款,典当行接受动产质押和内容比较丰富的权利质押,而银行不接受动产质押,只接受内容十分单一的权利质押。简言之,客户可以用自己的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家用电器、汽车等价值大小不一的动产去典当行质押借贷,从而满足自己日常融通资金的需要。目前国内有些典当行还适时开展了个人股票质押,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获利提供了资金支持。相比之下,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尤其不向个人提供动产质押贷款服务,这使我国广大社会公众虽拥有许多动产,却无法以此作为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惟一面向个人的质押贷款业务是存单、债券质押,即银行储户可以银行认可的各类存单或债券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此可见,典当行发放动产质押贷款兼做股票质押,完全适应了当前我国个人和家庭财产结构的普遍调整和变化,即社会公众的基本财产结构,一般都是以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等贵重物品、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股票等有价证券相组合形式来体现的。因而,典当行天生的以物换钱的融资功能,最能够直接满足广大客户以物换钱的融资需要。这是银行所不具备的融资功能,至少是目前各类银行所未开展的金融业务,故成为典当行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

其二,多元化优势。从贷款性质上看,典当行的融资定位包括应急型典当、消费型典当和投资型典当等多种模式。通常所说的典当行\"救急不救穷\",就是指应急型典当,这堪称是几千年来典当业的一个特色和绝活儿了。此外,消费型典当用于满足客户获取消费资金的需要,而投资型典当用于满足客户获取生产或经营资金的需要。相比之下,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不可能用于应急,更重要的是银行的质押贷款与其发放的其他类型的贷款相同,往往都限制服务对象、贷款额度和贷款用途。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品种规定:\"只对在本行有定期存款的本市居民开办。\"\"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二百万元。\"而且在不少情况下,银行贷款通常都是被指定用途的,即所谓专款专用。

这表明,普通公众以个人财产向银行融资是存在许多障碍的。而典当行却能够发挥\"认物不认人\"的比较优势,一般不限服务对象、贷款额度和贷款用途,全方位开展各种性质的典当。无论客户是出于应急目的,还是投资或者消费目的,只要担保物品即当物来源合法、无权利瑕疵,通常都能实现以物换钱,从典当行手中获取相应数额的资金。

第二是各类典当的整体服务优势。

服务功能是银行与典当行双方各自具有的共同功能。但在某些方面,典当行的服务优势明显大于银行,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典当行的服务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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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收当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典当行接受大量的动产质押,每天都要对收当的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以便准确地把握盈亏,防范风险。在这里,典当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一系列鉴定评估服务。是银行所无法提供的。尽管典当行的收鉴评工作是其放贷的组成部分和必要流程,但典当行对所有所当物品辨真假、察优劣、估价值等的复杂劳动付出,却是一种纯服务性工作。它至少能使客户对自己用于典当的物品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典当明确了其财产的市场价值和流通能力。例如在香港,人们可以随时拿一块高档手表进典当行鉴评,典当行员工会在几分钟之内报出典当价格,即可以向客户发放的贷款数额。如果客户同意典当,双方便履行必要手续;而倘若客户不同意典当,则这项鉴定评估服务便是无偿提供的。

这表明,典当行的鉴定评估服务已成为其特有的一项业务。尽管有些人从未典当过,但他们却不能不承认典当行鉴定评估服务的存在和作用。在国外,一些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典当行,往往还为从事艺术品销售的拍卖公司提供高水平的鉴定评估服务。至于典当行为普通民众提供一般性物品鉴定评估服务,更是所在多有。

其二,融资过程中的方便快捷。典当行接受动产质押是其竞争优势,而质押放贷中特有的方便快捷,则是其明显的服务优势。

首先,典当融资手续简单。当户到典当行借贷,不存在冗繁的申请程序。典当行不对当户进行资信调查,不在乎当户的信用程度,一切取决于当户所持有的典当物品的综合情况,诸如真赝优劣与否、市场价格如何等等。这些与银行截然不同。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时,要搞彻底的资信调查,手续十分繁琐;即便发放担保贷款时,也有一系列的清规戒律,致使客户需要过关斩将,才有可能借贷成功。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规定:\"借款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名下的本行存单到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提出申请。\"这就是说,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是在存单开户机构办理,且有申请程序需履行一些相应的审批手续,这与典当融资在典当行柜台上当面验物成交的简单操作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别。

其次,典当融资速度较快。手续简单决定用时较少。然而,典当融资高速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典当行员工业务的娴熟。从国内外来看,典当行对于普通金银饰品、珠宝钻石、高档相机、手表等大众动产的鉴定评估技能很高,从接当到放贷,做完一笔典当交易,往往仅需要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在美国,一些汽车专业典当行收当汽车放贷,典当融资的速度也很快。如美国亚拉巴马州的奎克典当行,通常办理一笔汽车典当业务的时间为15~30分钟,深受广大当户赞誉。反观银行,其放贷速度是以日计算的,少则几天,多则十几天或几十天,根本无法与典当行的即时放贷优势相提并论。

第三,典当融资灵活多样。没有地域或国别限制是典当行服务优势的又一集中体现。不像银行那样,客户必须到指定的主办行所申请贷款,典当行来者不拒。出门在外,因故用钱,任何人都可以典当自己随身携带的有价值物品及时融资,解其燃眉之急。如北京的一些典当行,不但为大量的外地客户办理过典当业务;而且还为来京的外国当户提供过典当融资服务。这绝对是国内银行所不便受理的,故成为典当行服务优势的得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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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典当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地位

所谓典当的基本地位,是指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金融业与流通业中的一种边缘业种和业态,在一个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下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所发生的社会影响力。

一、客观地位

典当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典当业历史悠久,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迄今为止,典当至少已经历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人类历史上的大多数社会形态。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融资需求都始终存在。于是,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便充当了能够满足一些人日常融资需求的有效手段,成为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

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一前729年)时期,许多商人为做生意,曾经以粮食、金银和珠宝等典当借贷。在我国唐代(618-907年),典当业也十分发达。据近年来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部分质库(典当行)帐历记载,在一家民营典当行的日成交生意中,当金最低为20文,当物是一条\"故白绫领巾\";其最高的当金为120文,当物为\"绢一丈四尺\";其他当金数额则分别为50文和100文。欧美国家自封建社会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相继出现典当后,一直延续至今,其中既有私立典当行,又有公立典当行,致使典当市场得到长期的、多元化的、日益成熟的发育和成长。

典当的客观存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它决不是人为因素或者某种社会政治力量所能轻易否定掉的。如近代法国大革命时期和巴黎公社时期,有关当局都曾明令取缔或者限制典业的存在和发展,但最后典当业仍然顽强地生存下来了。再如我国解放后一段时间内曾将典当赶下历史舞台,然而实际上,典当行为并未就此绝迹,相反只是从公开转入地下。所以到1987年12月,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涌动,新中国典当业便再次复出。

这表明,典当千百年来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地位是无法否认的。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更由于它是人们可以有效利用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故典当始终具有特殊的生命力,是每个历史时代有些人不熟悉且从未从事过、但却是另一些人很熟悉且经常从事的客观社会实践。

二、独立地位

在任何社会中,典当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典当的这种独立地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典当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不同步。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典当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典当业与社会经济状况的好坏共进退。如我国清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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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乾三朝盛世期间,全国典当业的发展亦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直至嘉庆五年(1800年)达到历史的最高峰,全国城乡典当行约有2.5万家之多。另在美国,20世纪末期是其国民经济连续10余年稳定发展的时期,而美国的典当业也随之日益发达起来。1988年美国全国有持照典当行6900家,至1999年则迅速增加到创历史纪录的1.5万家。

然而,典当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同样大量存在。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的经济严重倒退,许多行业空前萧条,但此时这些国家的典当业却出人意料地得到发展甚至繁荣。一面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倒闭、企业破产;另一面却是典当行生意红火、车水马龙,许多人因手中的存款丧失或者债券、股票被套牢,而被迫以实物资产向典当行借贷,以求周转度日,改善自身财富缩水的窘境。

这表明,典当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非总是正相关的关系。换句话说,经济繁荣时期,典当业具备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经济衰退时期,典当业同样具备发展的环境和空间。典当业的这种特殊的独立经济地位是其他行业所少有的。

其二,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分离或者相区别,总是独立发挥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典当的历史远远长于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的历史,集中表现为先有典当及典当行、后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我国来看,南北朝时期(420-589年)已有典当行(当时称质库)存在,而中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典当及典当行的出现比银行信用的问世至少早1400多年,二者之间的分离显而易见。就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前的1657年在纽约已有典当行存在,而美国第一家银行--北美银行却直到1781年才成立,二者之间也相差100多年。

由此可见,典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相当一段时期是独立存在的。其独立地位的取得,在于典当不同于其他融资方式,典当行不同于其他融资机构。因而,这种不同在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仍能成为支撑起典当独立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如前所述,典当行发放以动产质押为主的小额、短期贷款,其服务对象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一些固定的社会群体,诸如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贫困人口、部分中产阶级等;我国现阶段中的一些工新阶层、中小企业等;典当涉足的领域往往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涉足或者很少涉足的领域。因此,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存在着五花八门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但典当却仍能适者生存,拥有一席之地,独立地、有效地发挥出其特殊的融资作用。

三、从属地位

典当是一种客观独立的社会经济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典当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体系中,还处于一种依附的、从属的地位。

其一,典当业具有金融性质和商业性质,是金融业和商业的组成部分,但它只是整个金融业和商业中的一个分支或称边缘业种。典当业是非主流金融业和商业,与金融业中的重要支柱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无法相比;与商业中的重要支柱如批发业、零售业等也无法相比;典当业只能是主流金融业和商业的补充,并依附和从属于主流行业,发挥其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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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是全球典当业最为发达的国家。1998年,美国典当业的贷款总额高达90亿美元,约合750亿元人民币。然而,这在美国金融领域中仅为沧海一粟,它不可能有比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大的作为,而只是填补其他金融机构尚末涉足的融资领域的空白。另以美国最大的典当行--美国国际典当公司为例,1999年全年共发放当金4.40亿美元;而销售各类商品(主要是死当物品)仅为1.59亿美元;前者的业绩不足以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后者的业绩更是大大落后于其他商品流通主体。在加拿大,典当在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中所处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也相当明显,1999年加拿大典当业全年共发放当金9.5亿加元,约合53.01亿元人民币。在新加坡,1998年该国典当业全年共发放当金11.6亿新元,约合56.56亿元人民币,典当业在金融领域中和商业领域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也同样十分突出。

其二,典当业是是特殊的金融业和商业,这使它能够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一个独立存在的行业,但它只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并不重要的行业或称边缘行业。典当业是非主流产业,它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既无控制力也无很大的影响力,与其他产业如工业、信息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等都无法相比,典当业只能是主流产业的补充,并依附和从属于主流产业,发挥其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典当业并不计入一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范围之内,其政府监管部门亦非严格的专业对口。这就充分反映出典当业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处的实际地位。美国典当业,的监管职能由各州政府的消费信贷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分别行使,而联邦政府则没有全国统一的典当业监管机构。如佛罗里达州是\"农业和消费者服务部\";纽约州则是\"消费者事务管理部\";等等。英国典当业由英国政府贸易和工业部中的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监管;日本典当业的监管部门是各地公安委员会;马来西亚典当业和监管部门是中央政府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而新加坡典当业的监管部门是政府律政部。

相比之下,美国银行业由美国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监管,证券业由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监管;香港金融业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金融管理局监管;我国大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也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因为这些行业是一国或地区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重要的影响力。

四、弱势地位

典当业是具有跨行业性质的边缘行业,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从属地位又决定了其弱势地位,既规模有限的特殊地位。综观世界各国典当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近年来的典当实践,剖析典当赖以存在的相关载体,以量化的标准衡量,可以说,古往今来的典当及典当业均属于\"三小\"性质,即小机构、小市场、小行业。

第一,典当行是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的小机构。更确切地说,它甚至属于\"袖珍\"机构。因为世界各国的典当行均不大,无论是在资金运营、业务范围、客层规模方面,还是在数量分布、营业面积、劳动力容纳方面,都是如此。如中国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典当者,其门店须\"面积12平方公尺以上\",即12平方米大小便可,说明不怕场地很阔。香港典当行的使用面积也很小,当厅一般在8至10平方米左右。另外,海外的典当行多为私营企业,资本金不多、业务量不大、内部分工不细,属于粗放型的、商业性质很强的金融单元。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开设典当行需有净资产15万美元;印第安那州则是7.5万美元;而密苏里州仅为5万美元即可。在我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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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下限为500万元人民币;而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监管职责后,则将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下调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典当市场是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的小市场。

在一国庞大的金融和流通市场当中,典当市场的规模一般都十分有限,其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这主要是由于该市场需求的程度所致,并且极易受到经济大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变化的直接影响。从海外来看,尽管典当机构较多,利用典当融资的人也不少,但这类群体的保有量同样比较稳定,增减起伏始终不大,故典当生意也不可能做得很大。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是该国典当业十分兴旺的一个州,然而辖区内各地的典当市场并不平衡。如1997年劳德代尔堡市28家典当行,一年典当交易7万笔,每家年平均2500笔,合日平均6.8笔左右。另在该州主要城市迈阿密,25家典当行每天成交数干笔,平均每家也就在100笔左右。1995年,台北市1400家典当行共发生典当交易3万笔,平均每天82笔,每家年平均21.4笔,日平均则为负数。这表明,典当市场的确是一个合理化存在的金融和流通市场,但却不可能成为一个高速膨胀发展的金融和流通市场;它能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一部分人的融资需要,但却不可能成为所有人都去利用的融资途径和方式;因此,典当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必然受到需求恒定的制约,其繁荣时不会过度火爆,其衰退时亦不会走向消亡。

第三,典当行业是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的小行业。

国际通说认为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这个行业又是一个在形态上长不大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典当业甚至可以说是\"微型\"行业。更重要的是,作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典当业在海外并非都被视作政府金融业,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将其划归为民间金融业领域,如欧美一些国家、台港澳地区等。而作为商业的组成部分,海外一般都将其与旧货业相提并论,如美国的一些州、澳大利亚等。 先从借贷角度看,1998年财政年度,美国商业银行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为0.1599万亿美元;房地产消费贷款为1.2303万亿美元;不含其他类型的贷款,这两项之一就与前述1998年美国典当业全年发放当金90亿美元形成天壤之别。在我国,1999年仅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就达1260亿元,这同样是全国1000多家典当行所根本无法望其项背的。另以上海为例,1999年该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318亿元,而同年该市12家典当行总共发放当金才5.7亿元,二者反差极大。

再从机构数量和分布的角度看,美国现有1.5万家典当行,平均每1.67万人一家,是世界上典当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美国仅商业银行(不含其他金融机构)就有1.2万家,人均为2.08万人一家。尽管商业银行的人均拥有量略低于典当行,然而若计入二者的分支机构,则美国商业银行的人均拥有量将大大超过典当行。如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美洲银行,在国内21个州有4500家分行,2000年总资产高达6720亿美元;而美国最大的典当行美国国际典当公司,在国内16个州只有412家分行,2000年总资产为4.176亿美元。另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国和地区的商业银行共22家并下辖138家分行,合计平均每3000人拥有一家银行,这比澳门共有30多家典当行、人均约1.6万人一家的比例还是高多了。

由此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和地区典当行业参与整个国家金融领域内融资的机会不多、融资范围狭窄、融资对象较少、融资规模不大。至于典当业在商业流通方面,亦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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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当的主要作用

典当及典当业在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融资方式和行业。其历史作用有些已经退化,而其现实作用却正在发挥和加强,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领域,包括若干个方面。

一、金融领域内的作用

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在金融领域内的作用最为突出,是典当最本质、最主要的作用。

1.典当对拓宽融资源道的补充作用

即在与银行业的关系上,是拾遗补缺、调余济需的作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实行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多元化融资方式,从而形成自己的金融产业架构并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其中银行、股市等属于主流融资渠道,而典当等则属于非主流融资渠道。毫无疑问,在任何情况下,典当都是主流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它不可能超越主流融资渠道发挥作用,当然在不同条件下,典当还有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这一点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十分明显的。

据统计,目前美国2.5亿多人口令,有2500万个家庭、超过7500万人没有银行帐户,这部分人很难从银行等主流融资渠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故他们的融资需求,往往通过非主流融资渠道进行解决,其中大多数人是通过典当贷款,以达到日常融资的目的。在美国,除了典当行外,常见的非主流融资渠道还包括小额货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等,它们都对主流融资渠道具有相应的补充作用。这种补充作用的发挥还在于,有些持有银行帐户的人通常也难于从银行贷款。进而言之,同是非主流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条件并不宽松,客户融资存有难度;信用协会属存贷款互助组织,短期入者先投入一笔资金,方能在急需融资时伸手求援,申请相应的额度。另外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利息高还要搭人情。如此种种,便使典当行在非主流融资渠道方面的地位逐渐得到加强,从而成为拓宽社会融资渠道的有力补充。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业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空前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更加广泛,但在许多方面尚有\"空白\"和\"死角\",造成一些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在日常融资方面还远不尽如人意。如前面提到的动产质押借贷,银行几乎不对个人开展业务;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也仅限于不多的一些类型,尚无法满足公众各方面的需求;加上银行借贷在手续和时间、额度和用途等方面的种种不便和限制,致使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仍有用武之地和较强的生命力,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多或少地起到了一些弥补不足、调剂余缺的积极作用。

2.典当对发展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即在与企业的关系上,是支持生产、活跃流通的作用。这一点在我国最为明显。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作用更加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中个企业3980万家,其中8人以上的企业1000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占国内就业人数的75%。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至今我国金融体系中还没有一类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致使融资难一直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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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两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小企业的贡献大、获支持小的局面始终未能改变。如1996年,集体及个体工商业贷款仅占国有银行贷款的5%~6%,其中个体工商业贷款则仅占0.46%,比例之低,表明广大中小企业在利用主渠道融资方面,饱受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待遇。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步入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的轨道,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企业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经营处于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它们往往惟以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另外,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由于它们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以及商誉、市场等问题所致,造成从银行获贷也比较困难。

有鉴于此,中小企业欢迎典当这种融资方式,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惯用的运作手段。

而向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放款,当前已成为中国典当行的又一主项主要的日常业务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由于竞争激烈,营销不易,加上银行信贷压力骤增,致使为数不少的企业因资金不足,生产面临困境,特别是那些经济效益差、贷款风险度高的企业,融资更难。因此,当典当业恢复后,一些企业的厂长便想到了典当行。如印刷厂,为重振企业雄风,走出衰落低谷,决心筹措巨资从深圳引进一套高新设备。但努力的结果是,还差6万元。眼看交款限期日益逼近,如向银行贷款,信誉条件不具备,难有所获;如向兄弟单位伸手,时下谁都缺钱花,爱莫能助;最后,厂长只得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一家典当行,经协商,典当行同意以该厂闲置的老化设备作质押,一次性贷给企业6万元,使其如期引进设备,从而救活了这家原本濒临倒闭的印刷厂。

为企业排忧解难,在银行融资主渠道之外做些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开始就成为不少典当行的服务宗旨。北京市阜昌典当行业务章程指出:\"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机构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运输工具、房地产等。\"北京市金宝典当行则把话说得更明白,提出\"闲置设备、积压产品、过季商品、多余原材全要,真正做到给急需质押贷款的企业留有充分的当物余地。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业务项目,果然受到一些企业的热烈欢迎,故引来不少法人当户上门洽谈生意。1992年度,北京某企业时值年关将近,银行一般只收贷不放贷之际,为给单位职工谋些福利 万元,暂时缓解了困境。北京市阜昌典当行还办理过一宗以酒为当物的业务。原因是京城某单位从外地购进上万瓶天麻灵芝酒,后其库房翻建需要预付施工费,于是该单位便把几百箱酒悉数送来典当行质押,换回现金数万元先用。此例表明,如今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仍在不断扩大,只要合理合法,有利于生产发展,搞活流通,的确作用很大。

典当行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救急济需、方便融资的作用也十分引人注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关予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越来越宽,这使个体经济空前活跃,不少个体户已通过劳动致富。然而,尽管个体户财大气粗,但在经营过程中也有资金短缺的时候。这时,一些个体户便光顾典当行,通过质押贷款满足融资上的急需。在乌鲁木齐某典当拍卖公司,这类当户特别多。一年冬天,一个身穿俄式大衣的人急匆匆闯进典当行,来不及抖落积雪,便向业务员诉说?quot;我是服装个体户,因今天进货差l000元,愿用价值6000元的货作质押。\"15分钟后,个体户便手拿现金,道谢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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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料显示,在国内一些典当行的日常借贷中,个人当户一般占全部典当交易量的90%,中小企业当户只占10%;但质押放贷比例却恰好相反,10%的中小企业当户,占到了典当行90%的质押贷款额,有些地区甚至占比高达95%~98%。由此可见,典当是我国一些中小企业完全可以信任和依赖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行为它们提供了资金,使其借力发展,搞活了经济。

3.典当对方便人民生活的辅助作用

即在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上,是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作用。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应急型典当中。典当行已成为广大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之一。

在国外,参与典当融资的人口比例相当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典当业平均每年直接为3450万社会公众提供典当服务;加拿大每年有10%的成年人口从事典当融资,当户高达3500万人次;墨西哥每年接受典当服务的人口为400万。

另据美国典当研究机构199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广大当户向典当行融资的基本原因大致有七个方面。其中面对某种压力和出于未便公开的个人原因居于较高比例,支配着美国当户的典当动机,分别为31.9%和32.4%;声称自己是为了支付医疗帐单的人占到4.8%的份额;而利用典当借贷为购买或修理汽车而支出的人则高达13.5%;另外贷款送礼的为4.7%,自我开销的为8.8%。可见在美国的典当市场上,典当类型的多元化结构同样存在,但应急型典当如面对压力、求医问药、汽车修理等占比最大,达到50%以上;而消费型典当亦有一些,如请客送礼、餐饮购物等。

与此同时,调查中还有一组数据表明广大当户对典当行的依赖程度,即在12个月内这些当户的典当交易次数分别为:1次约占21.7%,2次的24.0%,3次的18.4%,4-6次的17.3%,6次以上的18.6%,足见许多人频繁前往典当行融资。其中平均一年两次以上的就占78.3%,还有近20%的人平均每2个月便去典当行借一次钱。

在我国,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有急用钱一时手头不便的时候,像婚丧嫁娶、求医问药、购房置物、出差旅游及因失窃等意外事故而陷入困境等。那么,向他人举债有碍面子或不可能,到银行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来不及,变卖身边心爱之物舍不得或难出手等,于是,典当就可以成为广大社会公众的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或称\"渡水之小舟,过河之小桥\",总比达不到目的被困死强。而典当融资\"认物不认人\"的特点,经营灵活且方便高效的优越性,最适合广大城乡居民解燃眉之急。这也正是典当\"救急不救穷\"作用的突出体现。

面向城乡居民放款,是当前中国典当行普遍开展的两大业务之\"一。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开宗明义提出,\"典当行是经营服务性企业,遵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诚信当头,方便群众,合理估价,为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提供优质服务。\"该行还不无用意地模仿旧式当铺的传统,将一扇屏风置于入口处,上书\"便国利民,缓急相通\"八个大字。毫无疑问,利民、便民已成为典当行的经营宗旨和贷款目的,也是典当行实际业务操作的基本过程,它使典当行在不少方面做了银行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又如2000年春节前夕,福州市隆达典当行有一天的当户竟然突破了700人次,高居国内典当界榜首,许多人典当融资是为了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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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货,致使这家典当行门前车水马龙,员工忙得不可开交。类似这种当户爆满、生意兴隆的场面,在上海、广州等地的典当行内也可以看到。

4.典当对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

即在与民间借贷的关系上,是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民间借贷或称民间信用,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远比典当起源早。解放后,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民间借贷仍十分流行,即使是在强调信贷应集中于国家银行的年代如大跃进;*\"时期,也从来没有绝迹过。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再度活跃,并且有相当快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1992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除去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外,手中尚有现金3000亿元,其中的相当部分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汇进市场经济的大潮,总额已逾390亿元。而至1996年,我国民间借贷总额已高达1000多亿元。当前民间借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率极高,成为不折不扣的高利贷。79年代末期,民间借贷月利率一般在10%以下,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借贷利率已普通高达20%左右,甚至常有超过月利率30%的。前面说过,民间高利贷的出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融通资金的迫切需要,但它同时又较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而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对于民间高利贷,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一改过去那种打击、禁止的态度,而采取引导、管理和改造的办法,但总的来说收效不大。然而典当业恢复以后的实践却证明,典当能够成为在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方面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一,典当行实行法定利率,使部分债务人的融资方向有所改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然而由于融通渠道有限,如上其他原因,使民间高利贷颇有市场。如四川某个体户欲做药材生意,但苦于缺少资金,于是便以每月12%的高利率向朋友借了5万元,即每日须付利息200元。为了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并尽早还债,他只得起早贪黑,马不停蹄地乘飞机、出租车往来于客户之间奔忙。另有一位个体户则竟以月利率30%的高利借得他人2万元,去做服装生意。结果鸡飞蛋打,弄得本息难偿。诚然,民间高利贷筹款数额往往很大,但典当行贷款利率却有较强的优势与其竞争。90年代初期、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规定,典当行的\"息费合计,可以高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5%\"。从当时北京的两家典当行来看,北京市金宝典当行的利率(即包括利息、税金、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服务费率)一月期为4%,两月期和三月期分期为5%和6%,而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则三值均仅比前者上升一个百分点,即5%、6%和7%。如此利率,尽管高于银行同期(按最短期6个月计算)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6.75‰(1993年5月15日起调整为7.35‰)数倍,即1~3个月约为0.7%、1.4%和2.1%,但却远远低于民间高利贷,故颇受一些融资者的欢迎。据统计,金宝典当行1992年11月20日挂牌试营业后,仅头两天就成交23笔,贷出当金1.7万余元,来此询问者则络绎不绝,办理业务者更是人头踊动。另乌鲁木齐华西典当拍卖公司自同年9月20日开业半年后,营业额已超过200万元。由于典当利率低,没有超过债务人所能承受的合理负担,因此能够依赖借贷对象的自行转移,挖走民间高利贷的一部分客源,从而使民间高利贷的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第二,典当行采取质押贷款,使借贷对象能够免去人情之苦。民间高利贷不仅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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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而且亦重人情。因为它是私人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往往必须对债务人知根知底,或是亲朋好友,或是同事知音,否则决不敢冒风险放款。另一方面,借贷利率也往往除了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等因素考虑之外,还特别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所决定。即亲近者则贷之或可能降利,而疏远者则拒贷或加利,致使民间高利贷总是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体中进行,债务人往往既付出高息又欠下人情。相比之下,典当行认物不认人,只要债务人担保物品符合条件,则贷款时来者不拒。典当行这种惟当物是从、不讲人情的间接信用特点,使不少融资者深感满意。如在乌鲁木齐华西典当拍卖公司,有一次,一位当户要把一个6.5克的金戒指当200元,言称主要是\"不想欠人情\"。另一位正准备以摩托车质押借款的当户也说?quot;我们不想向朋友借钱,当点东西换些钱救急,过两天将质押品赎回来就是了。\"如今,持有这种心态进典当行的人,格外之多。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狂飚,使许多人已经认识到,即便是原本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纯洁感情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武汉一家典当行曾接待过这样一位个体户,他做服装生意赔了3万多元,起初向其兄张口借钱,无奈兄索高利且还有点不想借。于是迫使这位个体户来到典当行质押贷款。事后他深有感触地说:\"兄弟姐妹现在也是各人顾各人的,我去典当行借款,公平合理,起码少欠一份人情债。\"

第三,典当行依法营运资金,可以避免民间高利贷造成的各种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有利可图,特别是高利贷早已超出了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范围,纯粹是以赚取高利息为目的的放债行为。在高利贷盛行的情况下,各种纠纷随之而起,引出了一幕幕人间悲喜剧:有借钱不还的、有伪造字据的、有故设骗局的、更有图财害命的,等等。总之,高利贷带来的许多问题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之时,针对\"利息争执\"一类案件,曾专门制定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于1991年8月下发施行,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前述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计算,4倍之数也就是月利率3%左右。这就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高利贷本身所起的限制作用并不大,而只是解决民间借贷引起纠纷时适用。换句话说,月利率在3%以上的民间高利贷国家现行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干涉,完全听其自便,任其存在。鉴此,典当行的设立则有助于从贷款形式上杜绝和防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冲突。一般不会因赖帐、造假、行骗等引起法律诉讼。原因是它按照一定的经营规范,依法实行质押放款,使上述不当行径难有发生的余地。

第四,典当行作为融资机构,有利于制止民间高利贷的泛滥。高利贷历史悠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民因建造房屋、生产投入、婚丧喜庆等,本身资金不足,负债规模增大,针对民间高利贷的强势力,以致银行、信用社也难与之匹敌,并受其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典当行完全能够在与高利贷抗衡方面发挥其融资机构的重要作用。

其一,典当行能与银行、信用社相互配合,依靠整体力量对付民间高利贷。当年马克思曾经说过,公立当铺的产生就是为了打击高利贷。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当行的复兴,理应且先天具备这种功能。典当行不仅是质押放款机构。而且是间接信用机构,这使它比银行、信用社具有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替代民间高利贷的更显著的优势。许多债务人倾向高利贷,一方面是银行、信用社贷款条件严格,经营方式死板,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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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他们长期以来已习惯于直接信用形式,对质押形式的间接信用十分陌生。因此,典当行的出现能够逐步起到使一般债务人利用新型融资渠道、熟悉新型融资机构的作用,从而在加入银行、信用社行列与民间高利贷争夺贷款对象的过程中,共同占据更大的地盘。

其二,典当行能通过自身优势针对民间高利贷的变化特点开展经营。当前,类似钱庄业的借贷形式开始增多,如在安微、吉林等省,一些入既能把钱轻易地集中起来,又能较快地放得出收得回,专吃高额利差,造成农村金融秩序紊乱,行社储蓄严重分流,信贷压力随之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完全能够凭借合法融资机构的地位,最大限度地抵消钱庄业民间高利贷经营方式在贷款方面所带来的影响,通过渐布网点,广泛宣传等措施,在业务上与民间高利贷一争高下,并达到早日排挤它并战而胜之的目的。这是典当行作为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新型融资企业,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将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变积极为消极、除弊兴利、扬长避短所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流通领域内的作用

作为特殊的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典当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亦很突出。

1.仓储作用

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具体体现。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必须对各类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短期妥善保管,其仓储能力如仓储设施、仓储技术和安全系数的状况,都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这是任何一家典当行都应当具备的必要经营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

早在旧时典当业兴盛期间,典当行便对自身的仓储作用、安全保管功能普遍十分重视。

在我国,典当行房屋的整体建筑形式因时代不同而异。从清末民初或者更早来看,一般都是根据其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繁华闹市,地皮拥挤,同行较多,典当行门脸或许并不很大。房屋建筑面积也相对较小。但城市中信誉卓著、资本雄厚之典当行或位居于乡镇独霸一方之典当行,则建筑颇有持色。

这些典当行,房屋建筑通常是方印式,崇垣环围,窗棂狭小,但都坚固无比。有些建筑还十分高大挺拔,赫然矗立于街市屋群之中,甚是威严。举目望去,人们即使未见标识字号,亦皆知其为典当行。此类深墙厚院,外观宏伟,气派不凡,欲称\"当楼\",决非一般小当、小押可比。据1879年到过中国广东省、后曾著有《中国漫游》一书的英国作家戈登•卡明女士在一篇日记中称:\"村庄中点缀着典当行,每座均为砖砌的坚固四方结构,约有4层高,看上去就象一个古老的边境要塞\"。事实确实如此。这类典当行为了保证自身安全、防备盗贼袭扰及火灾发生,常在楼顶两端贮放石块石灰,有的还备有硫酸瓶之类;在偏僻地区,屋顶设有炮楼的也不在少数,防卫能力甚强;故总给人以壁垒森严之感。就连较小的典当行,也因其牢狱式的大门如铁门槛、栅栏门等令人望而生畏,起码是不太舒服。

无独有偶。1965年美国上映了一部著名影片《当铺老板》,观众可以从画面上看到肮脏杂乱的典当行内部环境,而典当行周围则是带倒钩刺的铁丝网,并有武装警卫和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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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守护。令人来此典当感到心惊肉跳。但它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典当行必须提高仓储能力、加强安全防范的一些情况。旧时典当行在发挥仓储作用时,往往非常重视内部仓库的建设。

仓库是典当行整体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占房较多、面积较大。仓库一般分成两类,一类是首饰房,另一类是普通房,俗称号房。

首饰房用于保管贵重细软,故构造复杂,要求亦高。通常在典当行院内单辟一两间屋,既作为保管珍贵物品的库房,又是所谓内帐房。内有供收藏玉件、瓷器、座钟等物用的木橱;供收藏首饰、表饰等小件珍品用的屉柜;供存储银钱用的钱柜等。橱屉、柜内又分有各类尺寸不一的小格,避免相互碰撞及便于编号。另外,还有算帐用的桌、椅、橱等。总之,首饰房是典当行之银钱重地,属于禁区,类似现今的银行金库,非得特许不得擅入。

至于普通库房,是专门用于保管当进衣物的地方,它存储除珍贵物品以外的全部财产,一般能占房

一、二十间,有些是二层以上的楼房结构,是典当行内部建筑的大头。所有库房都装满长方形木制货架,自地至顶,高及数米。货架分层分格,每层宽约1米,高约2尺,深约1尺5寸,底装薄板,用于架乘储当物;每格宽度则根据需要确定,不求统一。架柱均标明字号,按次排列,以便寻取。两排货架中间留出走道,相距约容一人出入之地。另外,这类库房还没有折梯、高凳若干,用于提取物品。在从前科学不发达的时代,所有典当行、库房,在建筑设计时都优先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其基本措施是尽力做到空气流通。因典当行所收押品,系受千家万户之委托,关系甚大,不论绫罗绸缎、布衣寒衫,均有义务善意待之、妥为保管。且保管优良,对人利在物品,对已利在资本,故使库房空气流通,以免物品霉烂、发酵、虫蛀,实为上策。如库房潮湿气重,将会影响衣服的贮存,特别是对于丝织品和高档皮毛制品,稍微处理不当,即会导致典当行本身的财务损失。

光线充足也是旧时典当行建筑设计必须考虑的重点。典当行接当,在乡镇自然多为粗老笨壮之物,但在城市则多贵重物品,珠光宝气、轻裘细罗,鉴别甚难,故如果当厅光线不足或房屋昏暗,便更易导致真伪难辨,甚至收进膀品。而在库房,也只有光线充足才能方便存贮及按号检物。因此,在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旧社会,典当行在建筑中对于光线的要求是很高的。

正因为典当行具有良好的仓储安保能力,旧时一些富商巨贾、官僚政客乃至小康之家,极好将自己的贵重物品押寄典当行,以求平安保险。这时,他们大多并非出于资金困难,而实为避社会治安不良之举。

即使在现实社会中,国内外有许多客户也十分看好典当行的当物保管功能,专门找到典当行代其存放贵重物品。其目的不为融资,只为保管,属于典当行利用当物保管功能开办的一项中间业务。如英国最大的典当行--哈维•汤普森当铺就在伦敦开办了代客保管贵重珠宝的业务,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在出国度假期间,希望典当行为自己的\"细软\"保驾护航。另如我国无锡市五爱典当行,近来也在国内率先拓展了节日期间代客保管贵重物品的业务,同样是为客户提供典当融资之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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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代客保管,一方面安全性高,仓储技术到位;一方面收费低廉,不增加客户负担;故深受人们欢迎。这与银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相比,后者的租金费用较高,客户承受力有限,且保管箱并不适宜所有动产,是与典当行当物保管设施功能相异的一种特殊仓储工具,缺乏典当行的某些竞争优势。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的仓储作用、保管能力和安全措施,下大气力提高科技含量、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则更是一条必由之路。

2.营销作用

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商品销售功能的具体体现。从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典当行发挥自身特有的市场营销作用,一般是通过变卖、拍卖、寄售和零售等四种运作方式来进的。

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一旦遇有当户不赎而出现死当,就须对死当物品进行处理,或者变卖或者拍卖,最终变现回收贷本息并力争有所盈利。因此,典当行变卖或拍卖的对象全部是当物品,故典当行的市场营销作用也主要是围绕着旧货而发挥,其中死当物品的变卖生意最为红火。

就美国典当业而言,其市场营销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典行的死当物销售主要有两个特点。这就是市场畅通,效益理想。

在市场方面,美国许多人喜欢去典当行买东西。购买旧货美国人来说并没有什么丢面子的问题,何况典当行销售的二手品有些本身还是新的,其性能、质量完全能达到使用标准。然而,最重要的是典当行出卖的死当物价格便宜,故使美国死当的流通市场交投活跃。据美国典当业协会的调查认为,在典当行购买死当物与在普通零售商店买东西,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价格相异,典当行通常能向顾客提供低于市场零售1/3或者1/2的同类商品。如在加州比佛利山庄的\"担保贷款者\"典当行购物,经常可以买到一些物超所值的好东西,一只价值800美元的手镯,大约半价便能买到;价值2万美元的美术馆级真品画作,只需4000美元;一只2.5万美元的劳力士手表,成交价5000美元;一辆价值至少在5万美元的奔驰轿车,仅卖2.3万美元;等等。

为了广泛吸引顾客,美国典当行对死当商品的质量往往提供各种担保,与廉价销售相得益彰。在购买昂贵珠宝之前,典当行老板会给你一份权威部门的鉴定书;购买普通电器和工具时,多数典当行还会提供一定的保修期,使你能够放心地相信商品工作正常;有些典当行甚至拍着胸脯承诺,你在它那里购买的所有死当物都有保证书。

在效益方面,美国大小典当行都从死当物销售方面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因而常年累月乐此不疲。如第一现金服务有限公司,1998年度公司总收入957.3万美元,其中死当物销售为537.1万美元,独占56.1%,超过典当综合费用收入381.5万美元的40.78%,成为该典当公司利润的大头。另如玛尔特典当有限公司,1998年度公司总收入为175.7万美元,而死当物销售收入的比例也高达54.35%,为95.5万美元,亦比同期典当综合费用的收入77.4万美元高出23.39%。有资料显示,在美国许多典当行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统计数据中,人们都不难发现,典当行的死当物销售始终在典当企业的总收入中排名第一位,其次才是典当综合费用、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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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美国典当业在整体上十分重视死当物销售,典当老板们普遍是看到了典当业的两条盈利途径才置身典当业的,即一是收取当户支付的高额典当利息及相关费用,二是销售死当物所获取的可观的商品差价。

至于典当行在处置死当物之外再从事商品寄售和零售业务,虽然目前我国的典当立法尚不允许,但国外早已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了。它表明,典当行的市场营销作用是由多元化结构组成的一种综合性作用。其中变卖、拍卖、寄售方式针对旧货营销,而零售方式则新旧商品营销均有涉及。

首先,多元化营销作用是典当行的社会作用。

典当行的多元化营销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除了变卖或拍卖死当物品外,从事其他相关商品的寄售和零售业务,对于古今中外的典当行来说亦非常普遍。

仅以当代美国的典当行为例。美国第二大典当企业--EZ典当公司,截至1999年12月共有334家分支机构,其中最大的一家连锁店用于借贷业务的面积为3200平方英尺,约合297平方米;而用于各类商品零售业务的面积也达1800平方英尺,约合167平方米。该公司过去3年来的各类商品销售年度营业额均在1亿多美元,其中1998年为1.123亿美元,1999年升至1.300亿美元,2000年又高达1.399亿美元,分别超过同期典服务费收入5287万美元、5870.2万美元和5747.5万美元二以上。而该公司3年来的赎当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即死物品价值分别为6029.7万美元,7790.8万美元和7180万美元说明该公司每年全部商品销售额不光来自死当物品,还包括其他来源的商品,否则不可能卖价这样高;均冲上1亿多美元。

另据美国典当上市公司之一的美国典当市场有限公司统计,1999年财政年度,该公司的典当服务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31.9%,而各类商品包括死当物品在内的销售收入则占66.9%,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

以上情况表明,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对象虽以死当物品为主,但同时也开展其他商品的零售和寄售业务。如零售可以批发或购进新旧货物赚取商品差价为目的;而寄售则以为客户代理销售旧货为主,典当行赚取的是服务费。典当行这种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客观社会作用。由于典当行发放贷款必须以物质押,即对当物(旧货)进行鉴定、评估、作价,故其能够积累起丰富的旧货业务经验,而零售、寄售、变卖时,又主要是以旧货为交易对象,所以典当行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具有一种天然的客观必然性。即它一方面经营货币从事金融借贷活动,另一方面经营旧货进行商品销售活动,且销售方式多样,零售、寄售、变卖和拍卖四位一体。

这种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使典当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地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客户到典当行可以从事典当交易,以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担保换当金;或者从事商品交易,购买典当行销售的死当物品或其他死当物品;或者将自己打算出卖的物品送至典当行代为销售等等。如此一来,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得到合理扩大,商品销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就好比现在人们进入银行,即可以储蓄、贷款,又可以由其代收各种费用,消费者进一家门便能办妥几样事,金融活动与商业活动交叉进行,各取所需。

反过来说,如果人为地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寄售活动,只允许其在一个十分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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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内经营,实际上是限制了典当行与生俱来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的发挥。其结果必然造成典当行部分社会功能的闲置,使广大消费者只能分头再去找旧货商店或寄卖行从事原本能在典当行就直接完成的商品交易行为。 其次,多元化营销作用是典当行的法定作用。

这一点在国外典当立法中十分突出,典当行的多元化市场营销作用普遍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美国《佛罗里达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商也可以从事货物买卖,包括寄售和零售。\"而该州早些时候的典当法则曾更加明确地指出:\"典当交易指典当行任何买卖、寄售、典当旧货的行为。\"另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6年实施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商指从事典当并货物买卖的人?quot;在这里我们看到,外国普遍以立法形式对典当行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加以确认,允许典当行从事除死当处理之外的商品零售和寄售活动。因此,国外一些典当行在向客户介绍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往往提到三个英文词汇:即 loan、buy、sell,分别表示发放贷款、买进和卖出货物。其中关于卖出货物的基本方式包括对新旧货的零售、旧货的寄售和死当物品的变卖及拍卖。

国外典当立法不仅对典当行多元化的商品销售功能以具体法律条款的形式予以规范,而且一些典当法律的名称本身就体现出典当行的这种全方位的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如美国爱达荷州的典当法律称为《旧货商和典当商法》,视典当行与旧货商店为一体,法律上承认典当行的旧货买卖功能。华盛顿州叫《典当商和旧货商法》,同样对典当行与旧货商店之间的密切联系充分肯定,允许典当行从事旧货买卖。另在澳大利亚,1998年7月修正施行的典当法律也称《旧货商和典当商法》,对典当行与旧货商店共同的旧货买卖业务予以法律界定,使这两个相近的行业在相同的一部法律中得到必要的规范。

实践表明,将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作为典当行的一项重的法定作用看待,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典当立法的健全和成熟,反映出其典当法律对典当行全方位商品销售功能比较准确的认识。相比之下,我国典当立法还远远落后于典当实践,迄今为止始终未能全面认识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功能及其重要性,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寄售业务。如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颁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业务。自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接管典当业监管职责以来,其历次提出的《典当管理办法》草案中也同样明确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案售业务。

对此我们认为,这是对典当行传统固有功能不了解或不重的一种反映。不利于现代典当行向全方位的服务角色发展,实际上迫使许多典当行?quot;地下\"发挥其本身所拥有、但却未受到法律保护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典当立法方的一个重大缺撼。

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重新认识和全面认识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功能,从而在典当立法中还其历史的和现实的本来面目,支持和鼓励典当行充分发挥其多元化的商品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促进中国典当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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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典当实务

第一节 有效证件

典当实务包括典当过程和典当技能两方面。本章论及前者。

典当的一般过程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事典当交易行为的过程。在通常情况下,这一过程总是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各自独立的并相互分离的阶段来实现和完成。即表现为典当、赎当和死当三个阶段或者典当、赎当、续当和死当四个阶段。其环节数量的多少因当户的具体典当行为而定。其中,从当户交付当物到典当行发放当金,是狭义的典当过程;而典当、赎当、续当、死当过程的综合,则是广义的典当过程。

作为狭义的典当过程,一般表现为当户以物换钱和典当行收当放贷的交易过程。其基本流程为: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此流程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包括八个环节。

一、有效证件的地位

当户凭有效证件典当,是典当的必要法定程序之一,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加以规定。如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也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quot;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8条则规定:\"向当押商申请将物品当押或申请赎回物品的人,须在提出申请时,就下列事项向当押商提供令当押商满意的资料--(a)其身分证明文件;及(b)其居住地\"。由此可见,出具有效证件是当户的义务,而查验有效证件是典当行的权利。

二、有效证件的种类

有效证件是当户典当时提供给典当行表明自己身份或单位性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个人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一般为各类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在国外,当户典当也必须凭有效证件进行。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有效证件是指护照、军人证、本州个人身份证和本州个人驾驶执照等。《俄克拉何马州典当法》也规定,有效证件包括本州个人身份证及驾驶执照、联邦政府颁发的合法证件等。

三、有效证件的作用

出具有效证件的目的,在于使典当行先期做出是否与当户进行典当交易的判断。如有的国家和地区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典当,将当户的法定年龄界定为16岁或17岁或18岁以上,这就需要通过查验有效证件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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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当物品

在典当过程中,当户必须交付当物,并转移其占有权至典当行;而典当行必须鉴定评估当物,并与当户形成合意。

一、当物类型

能够充当当物的东西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这是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的债权担保标的。常见的用于典当的动产一般包括: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照相器材、汽车、文物艺术品、家用电器、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和服装等。常务;名曰\"房地产典当\",但仍必须依有关法律规定,按房地产抵押操作。如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这是与动产典当通常仅凭一张当票便可办妥所完全不同的。

进而言之,由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本身不能移动的特性及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其抵押时占有权不得转移。然而典当行做空房抵押,将住房清庄、封门收钥匙,却意味着房地产的占有权已经转移,但形式上不能改变房地产依法抵押的性质,即虽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仍将该房地产按抵押作为债权担保。这样的举措完全是为了起到一种加强防范典当行借贷风险力度的作用。

尽管\"房地产典当\"实质上是房地产抵押,但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将其纳入我国典当行新的经营范围之内,允许典当行涉足这一领域。如该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即立法允许典当行除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典当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房地产抵押交易。这是我国典当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典当业务创新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二、当物条件

在典当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和财产权利都能够充当当物。某件标的是否能够成为当物,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自然、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条件。当物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一些。

1.在自然属性方面。

1)当物性质必须特定。当物不特定便无法实际移交占有。

因此,当物需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钢材典当,应当明确钢材型号、批量等,而不能笼统、抽象地讲钢材典当;又如汽车典当,必须明确是什么型号、什么车号牌照的汽车等等。

2)当物必须不易损耗。当物损耗太快会造成其性质、形态发生变化、从而使其价值下降,导致无法在死当变

现时充分清偿,这是当物作为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实现担保功能物质上的保障。如以某种鲜活商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腐烂变质,甚至死亡,使其经济价值受到损害;又如以某种药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药效下降,甚至产生副作用,同样损害其经济价值;等等。

2.在经济属性方面

1)当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作为一种特殊质权,本质上是价值权。当物具有交换价值才能变现。从而在死当后实现质权。如以一辆报废的汽车典当,因其使用价值低下,故其几乎丧失了交换价值甚至是零价值,所以通常不能考虑将其作为典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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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内外一些典当行都明确规定当物的所?quot;起当价\"。如我国有些典当行要求,当物按再次流通可销价评估,至少达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币以上者才予以收当放款。而美国《爱达荷州典当法》规定,收当评估价格的下限为10美元。

2)当物价值必须相对稳定。当物属于商品,典当期间自然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典当行收当时,也主要是凭以往经验和各类信息对其未来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和预测,故只有当物价值相对稳定,才能尽量缩小主观价格评估结果与客观市场行倩变化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死当物变现时的稳定收益。如近年来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典当,因其价值波动太大,故使许多典当行遭受过损失。另如金饰品典当和汽车典当,目前也会因市场金价下跌、车价严重不稳而导致典当行进退两难。

3.在法律属性方面

1)当物必须无流通障碍。作为商品,当物流通性越强变现越容易,这是不言而喻的。依据法律的角度考查和划分商品的流通情况,社会上一般存在着三类财产,即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其中允许流通物可以典当,如公民私有的实物财产和一些财产权利等,一般为金银饰品、手表、相机、存款单之类。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典当,如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般为文物、烟草之类。禁止流通物不得典当,如该法第24条第5款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典当。一般为毒品、枪支弹药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之类。

2)当物必须无权利瑕疵。依据法律的角度划分,应当防止三种资产进入典当领域,即他人财产、非法财产、争议财产,故典当行须从三个方面依法进行判定和把握。一是当物权利明确,必须是当户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而非他人财产,否则死当后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租赁来的财产或正在分期付款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有问题,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二是当物权利合法,必须是当户合法取得的财产,而非非法财产,否则死当后也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非法占有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有问题,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三是当物权利无争议,必须是当户未陷入某种纠纷的财产,而非尚有争议的财产,否则死当后亦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与他人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未决,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

总之,用于典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必须合法、便于鉴定、评估、保管和变现。

三、当物鉴定

对当物进行鉴定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物鉴定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鉴定当物权属

即搞清当户所持当物的来源、方式、手续等,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a)向典当商以典当的方式提供物件,不能够或者拒绝对他成为该物件所有者的方式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b)故意向典当商,对由其向典当商典当的物件是否是他自己的财产的问题,对其名字和住址或者对物件所有者的名字和地处,给予虚假的信息;……都构成违法?quot;这就是说,典当行收当必须首先从法律角度查验当户交付当物的情况,从而杜绝违法典当交易的发生,如赃当、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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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争议的典当等。

2.鉴定当物性状

即分辨当户所持当物的真膀、优劣、正误等,是否值得收当?是否存在缺陷行为?通常应当注意三种情况:

一是防止收假。假货典当,以假乱真,鱼目混珠是典当行的大敌。如在收当金银饰品、文物艺术品时,典当行鉴定不力,或无专家\"掌眼\",或一旦\"走眼\",都会使废品得逞,造成损失。

二是防止收错。尽管当物是真的,但也有品相好坏、质量高低、市场流通潜力大小之分的问题,故典当行必须对相同类型的当物进行精心筛选,拔出上乘之物。如做房地产抵押,房源来历、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内外式样、所处楼层、开间组合如何、很明显都将决定出手时升值潜力的大小与有无。

三是防止收偏。尽管当物既真又好,但却不是自己典当行所熟悉的东西,故典当行也要考虑是否收当。正确的做法是,典当行必须找准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经营空间,切实端正业务方向,对不同类型的典当生意进行合理取舍,防止什么买卖都做、什么当物都收;跟风赶浪头,缺乏重点,没有强项,盲目多元化扩张。如一些典当行最适合做金银饰品生意,而另一些典当行则对汽车甚至有价证券更精通等。

第三节

价格评估

对当物进行评估是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合理确立当物的评估价格,才能根据一定的折当比例核定当金数额。关于当物评估的主体,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一、典当行是独立的评估主体

印尼《荷属东印度典当业条例》第11条第1款曾规定:\"物品入质在未付当款前,应由管理员或办事员,按照总管所定之标准估价。\"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我国典当业期间颁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也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但并未具体明确是由典当中的一方还是双方估价,一般认为既可由典当行亦可由典当双方进行当物估价。在典当实践中,仅赋予典当行单方面的当物评估权,难以体现典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保护当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典当双方是共同的评估主体

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8条曾明确规定:\"典当物的估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新近颁布施行的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里均指明,当物评估权属于典当双方,评估价格是典当双方约定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享受凌驾于对方之上的评估特权,从而兼顾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贯彻体现典当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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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是评估主体

针对有时典当双方之间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者典当双方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典当物品缺乏良好的评估能力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便立法,允许典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当物评估,从而使其成为新的评估主体。如《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8条还同时规定:\"除典当双方进行当物估价外,也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定\"。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亦同时规定:房地产评估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在典当实践中,诸如开展文物艺术品典当、房地产抵押等业务时,典当双方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协助,授给其当物评估权。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尽管当物评估是一门科学,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对于典当双方来说,当物评估的一些常见依据还是应当有所了解的,诸如当物本身的因素和当物流通的因素,具体来说可包括当物现行市价(即再销价格)、当物折旧程度(即目前状况)、当物流通风险(即变现能力)、当物变现成本(即处置费用)等等。

第四节 当金数额

当金数额的实质是折当率问题。典当行发放当金,即质押贷款或抵押贷款,不是根据当物的估价数额一比一地进行发放,而是按当物估价数额一定比例发放。这个比例通常称为折当比例或折当率,它是指当金数额与当物估价数额的比率。折当率的计算公式为:折当率=当金数额/当物估价数额×100%。

一、折当率的作用

折当率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在典当行一方,对当户发放当金不是购买当物,因此不应当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支付当金,而必须按一定的折当率支付当金。因为折当是典当行放贷的特点之一。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如死当后有可能通过变现收回当金本息并盈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或称质押率、抵押率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担保放贷惯例和立法规定。仅以质押贷款为例。我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曾联合颁布施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即质押率为90%,银行最高只能打九折向客户发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又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个人房贷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质押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载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八折向客户放贷。

第三,折当率高风险大,一旦出现死当会加重当物变现的力;但折当率高收益也大,如无死当则息费收入可观。

在当户一方,向典当行借贷不是销售当物,因此不应当指望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获得当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当率获得当金。因为典当行收取当物的目的是作为债权担保,它在典当期限内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而不是为了通过发放当金转移当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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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当户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当金数额肯定低于当物估价数额,这是典当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措施,当户不应有太高的期望值。二是当金数额高意味着当户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的负担重,当户应当索要适度的当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额当金。

二、折当率的类型

关于折当率,世界各国和地区往往立法进行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确上限和下限),由典当双方具体适用。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汽车典当时,折当率的上限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当法律则规定,折当率的上限为50%或者33%。我国1996年4月施行的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这里讲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当率的特点是,便于典当双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与此同时,法定折当率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折当率下限的规定,使广大当户在获得当金时,能够充分享有一定的数额保障。

2.约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由典当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做具体数额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9条规定:\"承当人接收典当物后应当立即向出当人出具当票,并根据典当物估价,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当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1条则规定:\"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这里,理论上的折当率是1%~99%。换句话说,当金数额可以等于当物估价数额;也可以低于当物估价数额;无论何种折当比例,均由典当双方进行约定做出。

约定折当率的特点是,法律充分考虑到典当双方的合同自由,不对折当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规定,有利于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充分自由协商。约定折当率的缺点是,不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无折当率的下限约束,典当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压低当金数额,但当户对于显示公平的折当比率,完全享有不与其成交的自由。

第五节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是典当行允许当户使用当金的时间界限,它同时也是典当行可以占有当户所交付当物的时间界限。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赎当;典当行接受赎当后,则有义务向当户返还当物。

按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典当期限亦分为法定当期和约定当期两种类型。

一、法定当期

指立法规定当期的期次或者当期的上下限,不允许典当双方任意选定。又细分为全部法定或部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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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法定当期期次,表现为全部法定。即典当双方进行一次性典当交易行为的期限单位,通常以日或月为单位计算。如当户向典当行举债,只能以1个月、2个月、3个月等月为单位划定借贷期限,此处的不同月期限,便为法定当期期次。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20条规定:\"典当期限分为10日期、1个月期、3个月期。\"这里的当期期次是三档,而当期上限是3个月。这里的当期期次和当期上限同时由立法规定。

其二是法定当期上下限,表现为部分法定。即典当双方进行一次性典当交易行为的最长期限和最短期限,通常也以日或月为单位计算。如当户向典当行借贷一次,希望典当期限为2个月,但实际上法律规定最短是3个月或最长是1个月。这里的1个月和3个月便分别是典当期限的上限和下限。

美国各州的法定当期上限均不相同,长短皆有,通常平均最长为60天左右的居多。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的当期上限是:\"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而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2条则调整为:当期\"最长为6个月\"。这里的当期上限是法定的,而当期期次是约定的。

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定当期下限。如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典当法》规定:\"典当期限不低于30天。\"而《亚利桑那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期限至少90天。\"我国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典当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这里的当期下限是法定的,而当期期次是约定的。

二、约定当期

指当期的期次或者当期的上下限均无立法规定,允许典当双方任意选定。突出地表现为是全部约定,而不是像只有当期期次属于约定性质的那种部分约定。

如在美国阿肯色、康涅狄格、特技华等州,均无关于当期期次或者当期上下限的任何立法规定,完全由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自由约定。典当期限也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

从典当行来说;当期长短利弊皆有。

其一,当期长,表现为高利高风险。通常存在着四种可能性。一是典当行获得较丰厚的息费收入,这是典当行追求长当期的出发点和目的。二是典当行的借贷风险增加,长当期会使典当行的当金本息难以收回,因为当期越长,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也越多。三是典当行的当物保管压力上升,长当期会使当物难以达到理想的仓储效果。甚至会因保管不善致典当行遭受损失。四是典当行一旦面临长当期所造成的死当,在处置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变化过快面临变现风险。

其二,当期短,表现为低利低风险。正好与当期长的结果相反。诸如典当行虽息费收入较低,但其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却会回笼较早,有利于加快典当行的资金周转;而其他各项风险亦会有所降低;等等。 从当户来说,当期长短同样利弊皆有。

其一,当期长,当户获得典当行货币使用权的时间充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的需要,亦会使当户偿还典当行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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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得到有效的积聚。然而当期长,便意味着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费的负担加重,加上其他一些不利因素,则会因此造成死当。

其二,当期短,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费的压力虽会有所减轻,但偿还时间的紧迫却会形成其另一种现实的债务负担。

第六节 息费标准

典当以物换钱的特殊融资方式,当户与典当行的典当交易行为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在这里,典当双方商品交换的标的是货币,当户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必须承受一定的资金价格负担,即向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利息,同时还应当支付一定的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

古往今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均对典当息费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

一、单一费用制

即只收当金利息不收其他费用的典当收费制度。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制度。仅以美国为例,收取当金利息的方式五花八门,大致有以下一些。

1.根据当期长短征收

属于固定比例利息制。如亚拉巴马、密西西比和蒙大拿三州的月利率均为25%,夏威夷州20%,堪萨斯州10%,新泽西州和威斯康星州各为3%等。

2.根据当金多少征收

属于差别比例利息制。如科罗拉多州当金50美元以下月利率20%,50美元以上则为10%;又如缅因州500元美以下25%,500美元以上则为20%;等等。

3.根据交易次数征收

属于非比例利息制。如佛罗里达州最少收5美元;佐治亚州则最少收10美元;等等。

4.根据当物类型征收

属于非比例利息制。如密歇根州规定,凡当物为非珠宝类型,则每月加收0.1美元。

实行单一费用制的优点是,不致使当户产生歧义,因为典当行只收取一种费用,故当户心理上的感觉要好一些。如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1条第4款规定:当押商不得\"在本金、利息……款项之外,要求支付或收取任何款项\"。然而这种单一费用制的缺陷却是,典当行收取费用的透明度不够,实际上在利息中或许已经包含了其他科目的相应费用,属于收在暗处。

二、多元费用制

即既收当金和息又收其他费用的典当收费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行这种制度。举例来说,一些国家收取综合费用的方式同样五花八门,大致有以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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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期长短征收

如我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期间,均分别立法规定,典当行执行的月利率为银行同期同档次法定利率并适当上浮,而月综合费率则为4.5%。

2.根据当金多少征收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当金15~20美元至2100~2500美元,当期在90天以下的,可向当户收取3~140美元服务费,利息另付。

3.根据交易次数征收

如美国《内华达州典当法》规定:每次典当交易均可向当户收取5美元手续费,利息另付。

4.根据当物数量征收

如美国《亚利桑那州典当法》规定:每件当物可向当户收取5美元保管费,利息另行。

实行多元费用制的好处在于,每笔息费科目具体,属于收在明处,不致使当户产生歧义。但过多的收费科目却有可能造成当户的反感,认为典当行的综合资金价格太高。

第七节 当物保管

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大同小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硬件设施

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馅藏货物库房。\"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的其他设施。\"这里的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便可理解为用于当物保管的库房硬件设施之类。

在典当实践中,典当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当物保管措施。这既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

二、法定义务

典当融资以物换钱的特点,决定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负起妥善保管当物的责任。其重要性在于: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壁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二是当户死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变现受偿;二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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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第2款也规定:\"当铺业除应具有前项之设备外,并须对货物之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l款则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有如物主一般的认真、谨慎和小心的态度去保管典当物品。\"由此可见,妥善管理当物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

三、法律责任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末履行义务的行为,则规定免除典当行的责任。

1.承担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香港《当押商条例》第22条的规定是:\"凡有下列情况,当押商须补偿借款人或当押物品的拥有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或损害--(a)在当押物品赎回期限届满之前,因当押商的过失、疏忽或行为不当而使当押物品--(i)被人盗去、遗失或被人以不正当方法处置;或(ii)遭毁灭、遭损毁或价值受损\"。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2和第3款也说得十分明确:\"任何典当物品如果遭受丧失或火灾毁坏或火灾间接导致损坏时,当商须负责赔偿之。\"\"如典当品直接或间接遭受火毁时,赔偿的价目或赔偿额必定要超过贷款数目的1/4。\"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凡典当行未履行妥善保管当物之义务时,必须承担不同程度的相应赔偿责任。

2.免除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同时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台湾《当辅业管理规则》第14条的规定则是:\"当铺业如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致货物遭受损毁、灭失时,应于24小时内造列清册,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并通知保险公司及当地同业公会或商会,会同查验并封存剩余货物,除仍有号可认者,照旧放赎外,其货物遭受损失,无可辨认,原物主亦无法认明其为已物者,得估价变卖,得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之。\"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如典当行虽未履行当物保管义务,但其主观上也无过错,故应当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八节 典当合同

发放当金是狭义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典当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的行为。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还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共计三种类型。

下面简要介绍当票的情况。

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当票,具体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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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个方面。

一、当票的基本概念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二、当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当票是书面合同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因其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又因其为质押合同的一种,而质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4条规定:\"典当商在接收一典当典质时,应当给予典物人一典当票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当铺业应置当票簿,分为正副两联,正联交持当人收执,副联为存根,使用前应先顺序编号,并于填用时记载下列各事项。\"以上所指的\"票证\"、\"正副两联\"、\"填用记载\"等,表明当票一律为书面形式。

2.当票是格式合同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利。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B,须向代款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亚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政府所规定格式之帐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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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票是双方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在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通知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死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也规定:当票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户须知,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4.当票是有偿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05条和第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而且,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亦有相似的明确规定。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5条规定:\"(1)典当商可以就一典质债务;以不超过表二规定的比率获取利息。(2)典当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该表规定的费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约30‰。\"以上法律、法规提到的息费,都表明当票是一种有偿合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返还本金、支付息费。

其次是独立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个别特征。

1.当票是贷款人主体特定的合同

即能够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典当合同或称有权向当户出具当票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在我国,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5条第2款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11条则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由此可见,典当交易中的债权人即贷款人必须是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典当业务、持有各级政府颁发的相应许可证的特殊融资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典当贷款业务。而当票中的借款人则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票是具有双重标的的合同

由于典当是以物换钱的特殊融资方式,故当票中的一项标的是当物,构成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而另一项标的则是货币,构成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质押担保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因为典当的首要客体是这二者。而债权债务标的只能是货币,因为典当的性质是金钱借贷而非实物借贷。这是当票即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借款合同和一般借贷合同的根本特征之一。如一般借款合同虽以货币为唯一标的,但并不涉及质押担保标的,而是或者借款主合同附设质押担保条款,或者借款主合同与质押担保合同分立。又如一般借贷合同,既可以是金钱借贷,也可以是实物借贷。

3.当票是息费标准法定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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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金利率还是综合费率,都由典当法律统一规定,并由典当双方依法执行。尽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息费标准不同或息费体制不同,然而息费法定却是国际惯例,且一般均体现在当票当中。

三、当票的主要内容

当票的主要内容一般指其法定内容,通常都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加以明确规定。由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故在当票的法定内容当中,既有借款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又有质押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我国《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该办法中的法定内容表明,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确是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的高度浓缩组合,其主要内容的核心部分是当物、当金、当期和息费四大项,而这四大项内容也正是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中的共同的相关要件,只是专业术语的表达有所不同而已。

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法律均予以认定和采纳。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当票必须拥有下列资料:即典当物品详情、典当物品贷款若干、所限利息及其他费用、典当日期等。

四、当票的法律效力

当票的法律效力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当票是一种特殊的、具双重性质的合同,故其又有一些独特之处,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行理解。

1.当票的有效

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票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条件。因此,当票的有效要件是指:

(1)典当当事人主体合格

如贷款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借款人即当户必须是成年人、健康人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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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户的民事行为能力,美国《密苏里州典当法》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典当;香港《当押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当押商不得收取--(a)……(b)任何未满17岁的人当押的任何物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更是明确指出:\"当铺业对酒醉、神态失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持当者,不得收当。\"这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定的典当资格,其订立的当票即为无效典当合同。

(2)典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故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同样适用于当票。如在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等均应当由典当双方约定,即当票内容中的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须体现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旧式典当行那样,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压低当价,致使当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明显的侵害。

(3)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典当实践中的赃当问题,就是最典型?quot;双违反\"行为,即典当行一旦收赃,特别是恶意收赃,不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违反善良风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普遍禁止赃当。如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4条规定:\"当铺业登记收当物品,需字迹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记不实或未予登记,经警察机关查属赃物者,以赃物罪嫌移送司法机关法办。\"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具?quot;双违反\"质的当票属于无效典当合同。

2.当票的生效

当票的生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成立,二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生效。

(1)当票成立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雇佣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从典当过程来看,当票作为典当合同,显然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代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货币,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这表明,当票的成立以典当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志。一方面是当物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权转移至当户。至于典当双方在当票上签字盖章,仅为当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2)当票生效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二是合同成立时间不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备特殊要件才生效。如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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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只有经过特别程序之后,合同才生效。这些程序一般包括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交付、备案等手续。

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尤其具备质押合同的特征,故其成立与生效属于分离形式。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76条又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当票属于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这也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本质所在。

3.当票的失效

当票的失效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终止,即当票中所载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或称合同效力终止。依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项规定告诉我们,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续,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即合同终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主要事由之一。由此及于当票,尤其因典当合同的特殊性,当票的失效通常会因以下事由引起。

(1)赎当

即当户清偿债务便意味着当票失效。也就是说,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或一定的宽限期内向典当行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后,典当合同即为终止。

(2)续当

即当户清偿前期典当利息及相应费用后,在一定的当期内,继续使用典当行的当金,此时原当票失效。但对此种情形,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规定不一,有些典当法律并不主张原票失效。如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如在任何款的贷出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前,借款人欲延续贷款,则当押商在借款人缴付当时应付的利息后,须准许延续贷款,而凡在情况下,须向借款人交付一张新当票。\"中国人民银行《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第3款也曾规定:\"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利息和费用,另换当票。\"然而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对续当后原当票是否更换末做规定。

(3)死当

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导致当物所有权转移或依法由典当行予以处置。此时原当票失效。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1款明确指出:\"除本条例及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押物品如在当押商贷出任何款项的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时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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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赎回,则成为当押商的财产。\"这里是说,死当后当票当然失效。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满期后5日仍得取赎或付清利息更新质当,逾期不取赎或不付利息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此处同样表明,当票失效于死当发生之时。

(4)挂失

即当户遗失当票后向典当行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故原当票失效。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新加坡《典当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任何声称被授权持有典当票证但声言典当票证被遗失、误置、损毁、偷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从其获得,可以向典当商申请印刷的申报表,典当商应当把此表给他。\"即当户如遗失当票,可挂失补办,但原当票作废。

第九节 赎当、续当和死当

赎当、续当和死当是广义的典当过程中的常见环节,但却不是当户都必然发生的行为,而只是当户可能发生的行为。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通常表现为五种情况。即当户至当期届满时,

1.可能既不续当也不死当,则其必然选择赎当; 2.可能既不赎当也不死当,则其必然选择续当; 3.可能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则其必然选择死当; 4.可能先续当再赎当; 5.可能先续当再死当。

一、赎当

赎当又称回赎,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赎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

1.按期赎当

按期赎当是赎当的基本含义。它表明当期届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在赎当过程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要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应向当户返还原当物,但必须保证返还当户的当物完好无损,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应户作为债务人,应当首先向典当行偿还当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费用,然后才能以此为条件换回原当物。

2.提前赎当

提前赎当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通常有三种情况。

(1)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日计收,表现为减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一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则典当行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当金月息费率之和÷30×25;如当金1000元,月息费率共3%,则30日应收息费30元,而25日应收息费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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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典当融资

10、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三百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11、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12、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

·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

·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

·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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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典当自查报告

内蒙古中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检报告

内蒙古中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主要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依法经营。今年7月份,公司派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参加了内蒙古典当行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新批典当企业财务、业务人员培训班”,具体学习了《企业会计准则》、《典当业务操作流程》。培训会后,公司及时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内部业务培训, 加强了相关人员的业务认知能力, 提高了全体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典当业务工作中,公司充分发挥典当行业“放宽速度快,管理环节少,经营方便灵活”的行业优势,成功开展了几笔业务,打开了公司成立伊始的市场困境,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理念,严格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防范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无任何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的行为。也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妨害社会稳定的违规经营现象。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内蒙古典当行业协会、自治区商务厅、市商务局、公安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控风险,做好业务资金的往来,为本地典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记之力。

内蒙古中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7篇:典当相关

典当是一种以财物作为质押而定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其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它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为古老的金融活动,是封建社会唯一经营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现代银行等金融行业的雏形和源头。由于典当活动是以质押物为前提的有偿资金运动,因此与其它金融工具相比,典当融资具有借贷灵活、手续简便、时效性强,风险度低和平仰市场利率等显著特点。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我国封建社会最早把典当称“质”。“质”的行为起源甚古,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以“奴婢”为质。而到春秋战国时,两国相交,为信守承诺,经常以人为质,如史载“秦昭王之子质于赵”,“燕太子质于秦”等故事,其宜人为质的行为即是广义上的典质行为。从“以人为质”发展到后来的“以物为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必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大潮推进下,为了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典当业开始在我国应运而生,并得到迅猛发展。截止去年底,全国(除港澳台外)已有典当行1374家,北京市也已发展到32家。

商务部统计显示,2007年,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全国典当企业年发放的典当贷款超过1000多亿。

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典当金额600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涉及典当金额400亿元。

总体看,典当业救急解难、拾遗补缺、便利融资的服务功能继续得到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居民生活,创建和谐环境的经营理念在行业得到延伸;典当业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并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和关注。

长期以来,典当行业作为金融机构一直归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在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有一段时间公安部门和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把典当行作为特殊行业和特殊商业流通企业,也纳入了他们的审批和管辖范围,出现多头管理和都不管理的局面,严重地影响了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了理顺典当行业管理体制,在国内银行业自身改革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和抓大放小的情况下,从2000年开始,国家将典当行作为特殊商业流通企业,划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统一管理。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制定和出台了首部《典当行管理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推荐第8篇:典当注意事项

财产2.4

房产2.7

动产4.2

月利率0.46

股权最高:800万

房产最高:320万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1600万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3200万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800万

推荐第9篇:典当专业术语

典当专业术语

1、当户

通常指以一定的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而换取相应当金的借款人。又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抵押人等。当户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2、当物

指在当户和典当行双方借贷行为中作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的标的物,也称当品或者押物,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其所有权归当户,占有权归典当行,房地产作为当物,占有、使用权仍归当户。

3、交当

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的行为。

4、收当

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收取当户当物的行为。

5、收当人

指以收受一定当品为条件并按相应估价放款的典当行,又称受押人、承典人、贷款人。

6、当金

当金,又称典金、当价,当本。指交当人将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后,典当行依据当物的实际估价折扣一定比例支付给交当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在典当合同中支付当金是典当行的义务。

7、当票

指典当行和当户因典当行为发生相互之间签订的借贷契约,它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当票是格式合同,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签书面合同。

8、当期

即典当期限,指收当人(典当行)与交当人(当户)在当票或典当合同中约定交当人付清当金,支付当息费用、赎回当物的时间。

9、利率

指收当人(典当行)支付交当人(当户)当金后,按该当金的数额向当户计收利息的利息率。一般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

10、典当综合费及费率

指典当行对当户的当物,进行妥善保管而发生的保管费用、服务费用、保险费用等费用的总和 。综合费与当金的比率就是综合费率。

11、赎当

指交当人(当户)在约定的当期内,归还当金和利息,结清费用、取回当物的行为。赎当是当户的权利,当户根据情况可以行使、不行使甚至放弃。赎当表示典当合同的终止。

12、续当

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因资金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回赎当物,经与典当行协商延长典当期限的行为。续当是典当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继续。

13、绝当

俗称“死当”,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

推荐第10篇:典当合同

典当行(全称):_____________公司

当户(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______________

2.典当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典当金额: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_________%发放。

4.典当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1)典当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______‰,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 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负。

第三条 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

4、

5、

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 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_________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第11篇:典当融资

“典当融资”悄然升温 莫忘规避风险

2011-03-14 来源:安徽日报

央行上月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银行贷款额度再次收紧。 “贷款难”促使中小企业寻找新的融资途径,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再度升温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加上市场环境转好,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明显增加。但受到去年以来我国银行信贷收紧、贷款利率上浮等因素影响,处于订单增加亟待扩大生产的部分中小企业近期陷入了融资困境。

省城一位从事建材生意的小企业主告诉记者,公司刚成立半年多,为了融资几乎跑遍了该市所有银行,但最后都因为自己是小企业的缘故,被拒之门外,不得已而转向典当融资。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短期资金存在压力的中小企业主为寻求方便、快捷、灵活的融资方式而将目光投向典当行,使得自去年以来持续火暴的典当融资业务再度升温。

典当贷款生意火暴

“我们从办理典当手续到拿到资金,前后只用了两天时间。 ”2月24日,合肥一家环保工程公司财务经理顺利地从合肥金龙典当有限公司拿到了200万元的典当借款。据了解,该环保公司主营污水处理、自来水管道铺设等环保类工程项目,其承接的一项自来水村村通工程前期需要垫资,除自筹资金外,还剩200万元资金缺口。经向多家银行咨询,其融资均不能满足其时效性需求。该公司最终选择了通过国有典当行融资,用公司一处房产办理了200万元抵押典当借款,期限一个月,解决了燃眉之急。

“目前,我们的资金已全部放出,但仍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 ”合肥金龙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汪合黔说,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情况开始加剧,面临资金缺口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贸易业和房地产业。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典当企业168家,其中合肥有52家,国有和民营各占一半。目前,大多数典当行不是怕没生意,而是担心钱不够。“金龙典当作为是我省首家通过ISO9001:

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典当公司,现在我们每天都会接到不少中小企业负责人打来的电话咨询融资事宜,与之前几个月相比,业务量至少增长了三成。前来抵押融资的中小企业占80%以上,个人业务不足20%。今年以来,公司典当余额已超过注册资本。 ”汪合黔说,业务量的不断增长经常让他面临着“手中无钱”的尴尬,无法全部及时满足前来申请短期资金需求的企业。

安徽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遇到了近期中小企业抵押融资业务快速增加的情况。 “与去年底相比,现在的业务量明显增加。 ”

“包括制造业、装潢业和物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目前资金需求非常紧张,不少中小企业主希望通过典当获取资金。 ”芜湖市一家民营典当公司负责人说,与去年同期相比,公司的资金业务涨幅超过2倍。

融资方式快捷灵活

在巢湖市经营着一家服装厂的魏女士告诉记者,春节是服装消费旺季,为抓住商机,急需进一批面料,但手头资金周转不畅,她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典当出去,换回了10万元的现金。 30天后,厂里另一笔资金回笼,魏女士又把商品房从典当行“赎”了回来。就这样,仅支付3000元的典当利息,让她抓住了服装的畅销期,狠狠地赚了一笔。

以往救穷救急的典当行业,在历经多年沉寂后,近年来已成为人们理财融资的好帮手。与过去不同是,如今走进典当行的客户,大多不是为了生计难关而来的个人,其中不少正是

像魏女士这样的中小企业主。

在典当行,可以用手中闲置的物资、设备、房屋等资产,押取一定的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将“死”物变成“活”钱,利用融资的时间差,获得经济效益。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典当贷款具有手续简便、快捷、省时省力,不受贷款额度限制等特点,典当贷款的对象主要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具有周期短、频率高、额度小、需求急的特点,与典当行短期性、安全性、小额性、便捷性的特点十分吻合。”汪合黔介绍说,从贷款典当物来看,目前合肥地区还是以房产抵押为主。典当行放的主要是中、短期贷款,按月甚至按天为单位来计算利息,这一点相较于银行来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有短期借款需要的投资者,利用典当行融资要比银行方便。同时,典当融资也能保证客户资金需求的时效性,一个典当项目从客户申请至放款一般只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

潜在风险亟待重视

典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的同时,往往会加快赢利或亏损速度。省城金融部门有关专家提醒,典当融资只能当作一种应急性质的短期融资服务,不应作为一种常态化的融资方式,同时,它潜藏的风险也应引起重视。

基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目前省城一些典当行为规避风险,已把房屋折当率下调至不超过40%,也就是说,100万元的房产典当,现在最多只能拿到40万元。

而作为典当人,通过典当行获取资金虽然相对简单方便,但成本也相当惊人。 “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行贷款的利息较高。 ”省城一家国有典当行的工作人员说,典当行的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综合费”。目前省城的房地产抵押,一般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率在2.5%左右,加上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典当贷款月合计费率已达3%以上。业内人士指出,典当融资成本并不是所有中小企业都能承受的。中小企业一旦出现不可预见性的经营风险,如此高成本融资就会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专家认为,一些中小企业本身经营利润就不高,如果依赖于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典当融资,将会遇到很大的还款风险。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只能解决应急所需,而不能满足生产和技术研发需求。对于一些用于长期资产投资和投机的资金需求,还应考虑成本因素通过银行途径解决,不宜通过典当融资。如果借用典当资金去炒股或炒作房地产项目,则风险更大。汪合黔建议,选用典当进行融资时需谨慎行事,要考虑好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细算一下典当融资的成本是否划算。切不可不顾后果地操作,否则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惨痛后果。(记者蒋明、通讯员尹晓曼)

第12篇:典当合同

典当合同

DD002号 典当行(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当户(乙方):

身份证号:

开户机构及账;

担保方(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当户因资金需要,向典当行申请底商产权抵押典当业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丙方愿意为乙方用其名下的底商的产权抵押给甲方。甲方同意给予典当。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行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立约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典当金额

典当行同意给予当户当金人民币4元整,大写肆元整。

第二条 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自20年2月18日至 20年8月16日止。

2、当金支付日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发放日,则典当到期日相应顺延。

3、若当户提前赎当,则视为典当到期日相应提前。

4、若当户办理续当,典当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第三条 典当利率及综合费率

1、本次典当月利率为 ‰,利息12元整(大写) 壹拾整;月综合费率为‰,综合费用 2000元整(大写) 贰仟元整。

2.月息月付,综合费预收.第四条 当物

本合同典当物品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底商),该底商的使用人,坐落80号,地类(用途)茶座,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面积 68.0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1.198号 。

第五条 担保合同

DY001号《抵押合同》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典 - 1 -

当合同》如果无效,DY001号《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 赎当

1、当户应按本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当金,结清利息。

2、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若典当期限不满5日的按5日计收利息。

3、典当到期当日,当户必须还清当金本息。当户超过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赎当的,为逾期赎当。若逾期赎当,当户除需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逾期的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并交纳当金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七条 续当

1、经典当行同意,当户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前(或期满后)5 日内办理。

2、当户办理续当时,必须先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缴纳本期续当的综合费用。

3、办理续当时,典当行应与当户签订续当合同。

第八条 绝当

1、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2、绝当后至清偿本息之日止,当户应当按照典当行规定的最高综合费率为月千分之四十二,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交纳综合费用和利息。

3、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绝当时,典当行有权委托拍卖行以无底价形式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拍卖收入在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当户仍然负责清偿。

第九条 责任

1、典当期间,当户负责保管、维修当物,未经典当行书面同意,当户不得将当 物出售、出租、赠予、再抵押、抵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处理当物。

2、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因当户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使当物毁失,由当户负责, 典当行不负任何责任。

3、当物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典当行对保险赔偿金有优先清偿的权利,保 险赔偿金不足清偿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典当行有权另外追偿。

4、本合同项目下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当户承担。

5、在当期内,当户必须缴纳有关部门对土地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并保障该土地免 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6、在当期内,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规定的权 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相应的法人享有、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当户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违约:

(1)当户未按典当行要求提供真实的证件、证明等资料。

(2)当户对典当物品的来源及所有权、使用权进行隐瞒。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2、违约发生后,典当行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要求当户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典当本金、综合费用 利息、违约金及实现

(2)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典当行有权委托拍卖行以无底价形式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拍卖收入在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当户仍然负责清偿。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 2 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于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227号。

典当行(甲方):

当户(乙方):

担保方(丙方):

2013年2月18 日

第13篇:大连典当

1 大连易光核典当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65-3号(奥林匹克广场西行200米) 电话:13624080347 0411843041

322 天信典当行

地址:西岗区五四路

电话:0411-83687496

3 大连德商典当行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区人民路

电话:0411-82816698

4 大连天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区上海路

电话:0411-82653810

5 大连兴业典当行有限公司

地址:沙河口区西安路

电话:0411-84643563

6 大连信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电话:0411-8360011

17 大连裕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

电话:0411-82826103

8 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山区长江路

电话:0411-82657897

9 懋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江路

电话:0411-82529392

10 信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人民路

电话:0411-82824788

11 裕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昆明街

电话:0411-82826101

12 大连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电话:0411-83636900

13 大连古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

电话:0411-84613332

14大连利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

电话:0411-82728663

15 大连新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

电话:0411-83649838

什么是典当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

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它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典当的地位和作用

典当业历史悠久,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满足人们日常融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

典当行以发放质押、抵押形式的小额、短期贷款为主,其服务对象是一些固定社会群体,如工薪阶层、中小企业等。

由于典当行业涉足领域广泛,在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五花八门的今天,典当仍有一席之地,独立地、有效地发挥出其特殊的融资作用。典当拓宽了人们的融资渠道,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动力。

除金融作用外,典当还兼有仓储和营销作用。

典当融资与银行贷款的区别

典当融资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

经营范围广,放款快,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客户条件限制少等优势,是中小企业及个人短期小额贷款的最佳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伙伴——易光核

大连易光核典当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于2006年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典当融资特种服务公司,是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投资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公司隶属于大连天巳集团,天巳集团是“以车为主、同心多元、全面发展”的国际化综合性汽车服务企业,目前拥有直接投资的子公司41家,连锁分店405家,涉及汽车销售、维修、租赁,以及保险经纪、

公估、担保、典当、拍卖、鉴定、俱乐部、房地产、学校、驾校等行业,建立起了一条龙服务网络。

公司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口碑,易光核典当以可靠的信用、稳健的经营业绩得到了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朋友的认可与赞扬,成为大连市金融典当行业的首选。

公司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竭诚为您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是中小企业的融资伙伴。 业务范围

(一)房产抵押贷款

【业务简介】

房产抵押贷款是我公司针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客户推出的个人融资业务。借款人只须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经过评估,到相应的房屋所在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可,特点是专业、方便、快捷。

【抵押物范围】

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住宅、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住宅(含央产房)、危改回迁房、商品房、别墅、写字间、商铺和经营性用房、厂房、土地等。

【收费标准】每月按借款金额支付相应的息费。

【办理时间】最快一天内完成。

(一)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二)汽车质押贷款

【业务简介】

天巳集团是大连市最专业的汽车销售及服务集团公司之一,旗下的易光核典当行在全市率先开展了机动车质押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品种。公司设有专用停车库,配备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并在解除质押时为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业务受理对象】

一、个人客户

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本市或外省市人员均可;

二、公司客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境内企业;

三、汽车经销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境内企业。

【质押物范围】

在车管所登记的个人、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包括生活车、货运车、工程车、商品车等。

【办理时间】最快一天放款

(二)汽车质押贷款流程

提交证件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车辆关税证明(进口车辆)、购置附加税本、车辆

保险单、车船税完税证明、养路费交费票证

个人:车主身份证

企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客户需带单位公章、财务章签署合同

汽车经销商:商品车合格证、随车工具包、进口车关税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客户需带单位公章、财务章签署合同

(三)民品典当

【业务简介】

民品质押贷款是我公司针对个人、中小企业开展的快速融资业务。只须经我公司评估师的专业评估,把物品进行质押登记后,即可迅速获得贷款。我们会以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最优质的服务令您满意!对我公司VIP客户,可提供上门服务。

【质押物范围】

黄铂金饰品(黄金、铂金、K金首饰及摆件);珠宝(钻石首饰及裸钻、各类高档宝石饰品,如红宝石、蓝宝石、金绿宝石等);玉石(翡翠、白玉、和田籽料等各类高档玉石);古玩字画;名表(各类高档名牌手表);高档皮革制品;裘皮;高档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笔记本电脑、高档手机、MP3/MP

4、IPOD、PSP等产品);高档家电产品(液晶电视、家庭影院、组合音响、台式整机等产品)。

【业务受理对象】

一、个人客户

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企业客户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境内企业,但不限于境内企业。

【办理时间】立等可取

(三)民品典当流程

提交证件

个人:当物的货物来源证明(如发票等)、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企业:当物的货物来源证明(如发票等)、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四)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业务简介】

我公司针对股票、国债、银行汇票、仓单、提货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为客户提供了一项方便、快捷的融资品种。

【业务受理对象】

一、个人客户: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本市或外省市人员均可;

二、机构客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境内企业。

【质押物范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国债、银行汇票、仓单、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四)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流程

提交证件

个人:

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身份证原件

机构客户:

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当前质押有价证券的市值清单、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股票保证金融资

【业务简介】

我公司针对资深股民提供的一项方便、快捷的融资品种,客户将保证金存入我公司账户,我公司可为客户提供数倍于保证金的股票交易资金,用于客户进行深市和沪市的股票交易。股票资金和账户均由第三方监管,由客户独立进行交易操作。合同截止后,我公司仅按照借款数额和时间收取合理的借款息费,股票交易的盈余或亏损均由客户承担。此业务可适量放大客户资金量,客户可取得巨额回报,是一种共赢的合作模式。

【业务受理对象】

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本市或外省市人员均可。

(五)股票保证金融资流程

提交证件

个人:

上海股东卡或深圳股东卡、银行转账存折或银行卡、身份证原件

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查询骑缝章)、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如需)、委托人身份证、上海、深圳股东卡

(六)绝当品销售

【什么是绝当品】

绝当品就是抵押在典当行里到期未赎的物品。典当行的柜台里常常摆放着各种首饰、数码产品、名表等高档商品,标着让人意想不到的低价,而这些多数都是典当行里的绝当品,低价、高质和部分商品的高收藏价值,使绝当品市场火爆起来。

【业务范围】

黄铂金饰品(黄金、铂金、K金首饰及摆件);珠宝(钻石首饰及裸钻、各类高档宝石饰品,如红宝石、蓝宝石、金绿宝石等);玉石(翡翠、白玉、和田籽料等各类高档玉石);名表(各

类高档名牌手表);高档皮革制品;高档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笔记本电脑、高档手机、MP3/MP

4、IPOD、PSP等产品);高档家电产品(液晶电视、家庭影院、组合音响、台式整机等产品)。

我公司还可提供寄卖服务,您可以把想要出售的高档物品放在典当行,由典当行代卖,成交后缴纳一定比例的佣金。

(七)特色中小企业贷款

【业务简介】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需要贷款,贷款难,一直是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公司充分发挥典当的现代功能,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绿色通道,大大加快了融资速度,简化了融资流程,为广大的中小企业用户赢得时间,保障其快速得到资金支持,有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业务受理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抵(质)押物范围】

大连市区内的公司名下或公司法人的商业用房、厂房、土地、设备、产成品、原材料、有价证券、机动车、名人字画、知识产权、珠宝玉器等。经大连易光核典当有限公司认可的商业渠道、经营权、债权、订单、信用证或其他附带变现功能的信用性资产均可以作为抵(质)押依据等。

【所需材料】

1.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2.客户需提供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近期(1—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等

(八)其他业务种类

【物资质押贷款】

物资质押贷款是典当行针对中小企业、个人开展的快速融资业务。借款方只要以其合法拥有且具有流通价值的物资,包括产成品及原材料实物或仓单质押给典当行,即可迅速获得贷款。

【财产权利融资业务】

根据《物权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典当行可以开展财产权利质(抵)押典当业务。质(抵)押物范围包括股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经营权等。

我们的承诺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65-3号

电话: 0411-843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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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典当沿革

从现有历史文献来看,典当一词最早记载于南宋范晔的《后汉书·刘虞传》一书。中国典当发展史可概括为:初见萌发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大唐五库,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朝,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

传统典当, 是出当人因资金需要, 而将自己的动产向当铺( 现称典当行) 出当, 当铺经估价和同出当人议定当价后, 将当金付给出当人并占有当物进行保管, 出当人到期不赎回或不续当时, 即成“绝当”。当物直接归当铺所有。承当人即典当行对当物在占有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无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当人在回赎时, 除清偿当金外, 还必须支付当金的利息和管理费用。

《典当行管理办法》, 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由动产延伸至不动产、财产权利后, 房产典当迅速成为大型典当行的主要典当业务。

房产典当, 是指房产出当人在一定期限内, 将其所有的房产向典当行出当获取当金, 并办理房产典当登记, 到期归还当金, 并支付利息, 注销登记, 到期不赎当或不续当, 视为绝当。

依照新5办法6的规定和典当实践, 房产承当人即经营房产典当业务的典当行, 股东实缴的货币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万元。房产出当人必须是对出当房产享有合法所有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票是房产典当双方之间签订的, 既是当金借款合同, 又是担保当金借款的担保合同。在当票的双重身份中, 借款合同依赖典当担保合同成立。房产典当双方在签订当票后, 需要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典当登记。房产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届满后5日内, 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不赎当也不续当的, 视为绝当。绝当的房产, 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 可以按照5担保法6的有关规定处理, 也可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 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 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的房产价额不足3 万元的, 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 损益自负。典当期间, 典当行不得使用收益承当的房产。在目前的房产典当实务操作中, 房产典当的过程包括验证、看房、估价、签署协议、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偿还本息、注销登记等环节。典当人必须将该房产的所有资料, 如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购房发票、房产所有人( 共有人) 的身份证、户口本完整地交给典当行审核并保管, 由典当行实地看房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典当价格后, 签发当票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 办理相关公证,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拿到其他项权利证后, 典当行即可向典当人发放房产典当贷款, 当期届满, 出当人归还本息,及时注销抵押登记, 否则, 视为绝当。

我国典当业经历了民末清初的社会动荡后,逐步衰落。至新中国成立后,旧式典当业被全部取缔。改革开放以后,为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典当业开始以崭新的面貌在国内重新出现。

目前,浙江省是我国典当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浙江省的数据具有一定代表性。2009 年,浙江典当业发放贷款总额207.35 亿元,房地产抵押典当贷款额102.74 亿元,占49.55%,

第15篇:房地产典当

浅谈房产典当的典期问题

班级:

姓名:多 萝 西

授课教师:

二00一0年一月五日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典当业务规模突飞猛进 这与供需旺盛有关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风险,本文针对今年来的房产典当热,对房产典当的优势及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对典当中易引发纠纷点典期问题加以详细介绍。同时阐述个人对房产典当的些许看法。

关键词:房产 典当典期

一、典当由来及我国现行典当办法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在民国时期被纳入民法典,现台湾地区仍然有该法律制度。大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明文废除旧法后,典权制度以习惯法形式流转于民间,虽然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明确支持典权法律制度的存在和沿用。从法律上分析,典与当有着本质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典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当的标的物是动产。之所以立法典与当二字并用,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古代民间长期以来一直就有典当之称呼,两者都有起融通资金起担保作用的效能。

典权作为民法中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类型,是我国所特有的。根据有关史料和典籍记载,典权在我国早已存在,历史非常之悠久。现行典当是房地产使用权特有的一种流通形式,它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将一定期限内的房地产使用权,以一定典价让渡给他人的行为。其中,房地产使用权的出让方称出典人,受让方称典权人或承典人,同时双方可以规定典期,以便归还贷款并收回房地产使用权。

二、目前我国房产典当状况

2.1、我国房产典介绍---典当成为新的融资途径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的投资理财意识也愈来愈浓厚。一些头

脑灵活的居民在利用银行信用贷款、消费贷款进行消费、投资、应急的同时,又将眼光瞄准了比银行贷款更为便捷迅速的新的融资工具——典当。目前我国房产典当异常火爆,上网查阅关于房产典当的资料,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把房产典当作为一种融资途径。

2.2房产典当热原因

2.2.1对于当户而言

1、典当比抵押贷款更方便,相对于银行开办的房屋抵押贷款而言,房屋典

当具有独特的优点,首先是房屋典当手续也抵押贷款相比简便,中间环

节少,省时省心。申请贷款时,银行需要与房产评估部门、保险公司、

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合作,经过的环节多,加之银行一般采取审慎放款的

原则,需要对借款人警醒必要的资信调查,所以放款手续显得较为繁琐,

周期也长。而房典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业主只要将房屋上市是所需的

有关资料、证明文件提供给典当行,典当行专业人员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就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典当额度,几个签订协议获得现金。

2、房屋典当所需费用也比较少。房屋典当由于删减了复杂的审批程序,减

少了中间环节,对房产评估也是由典当行自己的专业人士进行,且不收

费用。费用只需几百元的上市审核费。而申报抵押贷款则需要请房产评

估部门评估,请专业律师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还要办

理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这一系列手续办下来,需要支付的费用少说也要

数千元,多则可达上万元,难免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

3、申请银行贷款时,申请人需要把贷款用途说清,并只能在银行监督下按

银行核准的用途使用,如果使用不当,银行可以将贷款收回并进行像样

的经济制裁。而房屋典当贷款用途不加限制,使用起来较自由。

2.2.2对于典当行而言房地产典当利润丰厚。

1、房地产典当的利率高。抵押典当业务的月费率一般为2.5%包括2%的服务

费和0.5%的利息,折算为年利息高达30%;

2、房地产典当的金额高,这是其区别于其他典当业务一个最主要的特征。

处房产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甚至可能是小件当品全年的典当业务额。两种因素结合起来成就了房地产典当的高利润,使其成为典当行业中最肥的业务板块。

2.3房产典中的问题

尽管典当有其优势及丰厚的利润诱惑,但风险总是与机遇同在的,在面对房产典当师我们也应进一步认识房产典中的风险问题。

2.3.1对于典房方问题

对于当户对于房产典当相关问题不了解,这是许多民事房产典当纠纷一个主要问题,现在许多人仍然对房产典当不够了解,其纠纷也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没有明确抵押与典当的区别。故在赎回房产时产生争端。另一种是对典当的具体问题不明确,如在订立典契时对典期、典价等没能做出合理的协议。

2.3.2对于房产经营方的风险问题

经营房地产典当中具有诸多优势,但是典当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却发现了很多特殊风险。

首先,法律冲突是房地产典当乃至整个典当行业的最大隐患。有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委的法规冲突 房地产等不动产被列为不得典当的物品;

其次有重复抵押典当风险,在实务中,有一些抵押人谎称房地产证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然后补办房地产证,以一处房产两个房产证分别向两个典当行抵押,到期不履行还款约定,经法院审理,于是先进行的房地产抵押有效,后进行的房地产抵押无效,给典当行带来风险和损失;

第三是发生利用空头房地产证抵押典当,这类情况往往是因房屋拆除或翻新

原房产证早已作废,但房屋所有权人仍持有原来的房产证作抵押典当,到期不还款,经法院审理必然认定是无效抵押典当;

第四是缺乏有效的房地产典当估价体系,发生评估失误,苦果只能自己吞,由于典当金额巨大,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典当行的经营风险将成倍扩大。

2.3.2.1关于房产典当中典期相关问题的介绍

随着房产典当热也带来了一席列的的纠纷问题,纵观这些纠纷问题无不与典契的履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大都与对典期的认定、回赎期限的界定、其中有许多纠纷是由典期不明确引起的,以下就典期相关问题加以介绍。

关于典期 ,有些人由于误解了概念的含义 ,出现一些失误或认识混乱。典期主要是为保障承典人享确定时期的房地产使用权 ,到期后才能回赎 ,而不是规定可以回赎的期限。比如规定典期五年 ,是指五年后出典人始得回赎房地产,而不是要求五年之 内必须回赎。典期到来以后 ,如果出典人与承典人双方同意,也可以不再回赎典物 ,由典权人补清典价与卖价的差顿取得承典房地产的所有权根据典当协议的不同约定,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规定典期到来后的一定期限为回赎期 ,明确 出典人超过回赎期而不 回赎就认作绝卖指出典人认可以典价向承典人卖断房地产,即是“死典” 。另一类只规定了典期,没有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到来之后不赎就认作绝卖,实际上是认可出典人在典期后随时可以 回赎,也即“活典”。还有既不明确典期,也不规定 回赎期的,也是活典,出典人随时可以回赎。

关于续典、转典、让与的典期问题。

1、续典。“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

减典价的,应当准许。”至于延长的典期最长期限则未作规定。续典只能发生在有约定典期的典权关系存续期,若没有约定典期的也可以续典的话,法定最长典期的限制就毫无意义。因此,在典期内,典权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的行为,是对原典期条款的变更。变更前后典期之和不得超过法定典权最长期限;在典期届满时,典权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的行为,是续典。实际上是一种新典权关系的成立,即设定了新典权。续典的典期,其典期可在法定最长期限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2、转典。“转典者,典权人以设定典权之方法,以其原有典权之内容,移转于

他人(即转典权人)之谓也。” 也就是说,转典就是原典权人在其原有的典权上设定典权,而取得转典典价的行为。在转典关系中,原典权人是出典人,我们把他叫做转出典人;接受移转的一方是转典权人。也就是说,转典关系成立后,两个典权——原典权和转典典权同时存在,内容相同。原典权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典权人,又是转典出典人。因“唯一物之上,同时不能并立两个内容相等之用益物权,顾转典权人,常先于原典权人,而占有典物为使用及收益也。”•可见,转典权人是以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对典物的典权。在民法理论上,“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即就他人既存之权利,从而取得之之谓也。取得者既未获取新权利,顾其取得之范围及性质,一以既存者为准。倘其权利已设有负担,或含有他项瑕疵者,继受取得人,不能不受其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原典权人,不得以超过自己所有的权利,转典与他人。因此在典权存续中,典权人虽然能够将典物依法转典与他人,

但典契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不许转典的除外。转典后的典期应受到限制,“典权定有期限者 ,其转典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权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转典,不得定有期限。”•这里“不得逾原典权之期限”即原典权定有期限的,其转典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典期减去已用典期之差;“不得定有期限” 是指原典权未定期限,其转典的期限不得定有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法定典期减去已用典期之差。否则必有害于出典人随时回赎之权利。 •

3、让与。“典权人得将典权让与他人。前项受让人对于出典人取得与典权人同

一之权利。”在实践中,典权的让与,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况。有偿让与又称转让,实际上是典权的转移,是指原典权人转让其权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与原典权人的行为。常见的有买卖、互易两种形式。而无偿让与,是指受让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取得原典权人的权利的行为。常见的有继承和赠与两种形式。让与权是典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无论是否有偿,都取决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因此买卖、互易、继承、赠与均可。让与典权的法律后果是,原典权人退出典权关系,由受让人取得典权人的地位。因此与转典时两个典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同。让与后的典期,原典契中定有典期的,为原典期减去已用典期之差;原典契中未定典期的,不得规定典期,但受让人享有的最长典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典期减去已用典期之差。

总之,准确地认定典期,是正确适用法律、政策来处理典权回赎权问题的关键。

三、对房产典当现象的看法

房产典当有很大的优势,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在如今社会以不止是做为人们居住的地方,而成为一种资本,随着近年来的房地产热,炒房也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投资方式。而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炒房过热现象,国家加大的对购房贷款的限制,这便为房产典当用于买房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由于房产典当其便捷性,许多企业也将其作为一种短期融资的方式。

同时,由于典权有抵押制度不能取代之功能。典权为用益物权,它不仅能满足出典人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能满足典权人占有不动产为使用、收益之目的。而不动产抵押制度,虽然由于登记制度的存在,债权人不以占有不动产本身就能达到担保其债权的目的,对于债权人来说,仅具担保功能 ,若债权人想使用他方所提供的不动产,他方又想获取相当于该不动产价值的金钱的话,就必须要采取出典的形式。也就是说典权的这种功用,是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法具备的。

房产典当也适合我国现在的市场发展,目前中国越来越成为被人们看好的投资市场,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的的投资项目,老百姓们也随之做起了自己的投资生意。碍于银行贷款的不便,房产做为较大资本,将其典当所获得资金便是极易获得资金的途径。

综上所述,房产典当因其与抵押的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尽管,在房产典当中容易发生许多纠纷问题,但纵观这些纠纷问题不难发现,许多易纠纷并非因典权制度的不完善,而更多的是在于交易双方对典权制度的不了解。在中国这一经济日益发达,市场日益活跃的条件下,在立法日益完善,法制大力普及下,房产典当必将有广大的发展空间。

第16篇:典当总结

XXXX有限责任公司

工 作 总 结

XXXX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工作总结

2014年已经过去,充满希望与挑战的2014年已经来临,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我们满怀希望,可以说,2014年是典当行业走出低谷期的一年。

一、2014年年度发展分析:

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遏制 通货膨胀,防止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经济降温年,政府对担保行业严厉持久的大力整顿,遏制了部分担保公司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的行为,这对于典当行业来说,竞争压力减少,典当行业已经走出低谷。现将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简要汇报。

二、2014年年底财务状况分析:

2014年年度典当总额XXX万元。典当业务笔数总计XX笔。其中:房产笔数为XX笔、车辆抵押为XX笔、黄金首饰XX笔。2014年年度收入总计为13.2万元,2014年年度发放当金为XXXX万元,典当余额约为XXXX万元。

三、2014年年度风险:

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联合颁发的《典当

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规范管理,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职员对典当行常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在典当业务实践中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防范风险,开展典当业务。 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 在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和标准制定了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运行良好,本年度无安全和意外事故发生。

四、2014年年度总结:

公司计划在新的一年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司全体职员认真学习、贯彻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精诚竭力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公司的典当物品比较单一, 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加快开展典针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黄金珠宝、钻石名表、车辆等小额民品零当业务;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力度,继续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因政策导致的行业疲软的抗风险能力,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各项经营指标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第17篇:典当工作总结

2007年典当工作总结

2007年,在省经贸委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淄博典当行业在救急解难、拾遗补缺、便利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手段,典当已与社会经济生活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一、典当行业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典当业务量不断扩大,效益显著提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典当企业户数增加,行业规模实力增强。我市目前已有典当企业6家,注册资本合计9508万元,单个企业注册资本按设立时间呈逐步增高趋势。其中淄博金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淄博亨利典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00万元)为近期新设立的典当企业。二是典当业务扩大,支持经济发展的效能增强。2007年我市典当企业开展业务1529笔,比上年增长20.30%;典当总额38522.64万元,增长34.27%。其中房地产典当20828.41万元,增长22.98%。典当余额9022.76万元,增长142.76%。典当行典当总额过亿元的1家,过5000万元的2家。三是企业管理逐步规范,经济效益稳步增长。我市典当企业去年未出现绝当现象,共实现利息及综合服务费收入1208.15万元,增长88.86%。上缴税金122.22万元,增长44.78%;税后利润191.86万元,增长104.22%。典当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明显高于资产规模的增长。鉴于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典当业务增幅相对较低,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增强。

二、典当企业开展的主要工作

去年,我市典当企业抢抓机遇,坚持诚信守法、提高效益、防范风险、稳步发展,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开拓进取,奋力拼搏,典当业务取得了长足进展,典当企业在面临许多困难的情况下,保持了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

(一)抓住机遇,调整思路,努力增加典当业务收入。去年,沪深股市迭创新高,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资金相对紧张。典当企业及时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典当业务快捷方便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周密组织,精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二是积极发展和建立新的资产优良、经济效益正处于上升期的优质客户群体,重点是民营中小企业;三是积极开辟扩大机动车、股票和库存物资典当业务;四是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联系,努力扩大资金规模,做大业务总量;五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息费收取比例,增加收入。

(二)稳妥经营,防范风险,努力使典当业务结构趋于合理。尽管去年典当市场面临较大发展机遇,但各典当企业在具体操作中始终贯彻稳妥经营的方针,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对资金使用本着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调度。特别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后,及时针对企业自身状况和我市典当市场的特点,适时作出了调整,逐步压缩和控制个人住宅房产抵押贷款,加强开展沿街商业用房的抵押贷款业务;在评估和发放贷款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今后的市场取向,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在股票质押方面,时刻关注股市的变化,不断调整发放当金的比例,并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做到既要保障资金安全又能保护客户的权益。

(三)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努力扩大典当行在社会上的影响。为了扩大典当的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各典当企业利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人员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到流动人员较多的义乌小商品城、机动车交易中心、淄川服装城、各大商场等商业繁华地段以及各证券公司散发宣传册;二是在收听率较高的广播电台上对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业务范围进行不间断播放;三是在发行量较大的《淄博晚报》、《鲁中晨报》等报刊上开辟专栏对典当业务进行宣传;四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量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在互联网上进行推介。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典当企业稳步发展,总体上运营态势良好,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管理不够规范,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之间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从内部管理来看,都有很大差距。作为新兴行业、小行业,部分典当企业管理水平还不适应业务工作需要。有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个别还属于家庭作坊式的管理,距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差距较大。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还只是停留在字面上,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个别典当企业主要股东之间关系不够和谐,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典当行业快速发展,业务范围日趋扩大,也对典当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典当业务中,钟表、珠宝等居民质押业务居多,但目前汽车、房产、股票等各种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均被《典当管理办法》纳入了经营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些新业务在典当总量中已占很大比重。我市典当从业人员中专业人员较少,鉴定评估水平较低,可能因此在办理典当业务时给企业造成风险和损失。

(二)企业资产规模偏小,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典当业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渠道,是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由于规模小、资本金少,使其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随着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典当资金市场需求日趋增加的情况下,我市典当企业的可用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截至2007年底,我市典当企业户均资产总额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与我市经济规模还不匹配。从目前看,我市典当企业主要围绕房地产、生产资料、有价证券和机动车四个方面开展业务,传统的典当业务及新产品所占比例不高,尤其在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财产权利质押业务方面,目前只有少数典当行做了部分银行汇票质押业务,其他典当企业只做股票质押,股权、应收帐款、仓单、提单等企业债权质押业务还未开展起来。

(三)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业务开展受到限制。典当既是一个小行业又是一个新行业,相关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社会对典当的认知也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人对典当还存有偏见,把典当行看作高利盘剥的机构,甚至把进典当行看作丢人的事。有的相关政府部门对典当业务、功能还不太了解,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

(四)行业内部竞争加剧,外部环境十分严峻。随着典当企业户数的增加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典当行业内部竞争逐渐显现,出现了不规范融资的苗头,为争抢客户竞相压低息费价格甚至违反规定经营,向不合规当户贷款。行业外部,各种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寄卖行以及其他民间融资机构,直接或间接从事贷款业务,争抢了部分典当市场份额。商业银行积极调整经营思路,采取多种经营策略,不断拓展新业务,也在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

四、工作措施和建议

今年,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典当管理办法》,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担当起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素质,壮大企业规模,规范企业经营,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大力拓展典当业务,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管理,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引导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提高典当企业的运营质量和效益。典当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从源头入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典当企业不仅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更要严格按照制度经营,用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使企业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是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防范因鉴定评估失误造成当物收假、收错、收偏而形成的当金损失。二是随时关注市场、政策变化,防范因此在处理绝当物品时造成变现困难,导致当金出现呆账损失。三是严格控制发放当金结构比例,防止贷款结构比例失调。四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防范从业人员因牟取个人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强化宣传工作和创新意识,树立行业新形象。随着我国全面对外开放,典当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各典当企业要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扩大服务功能,不断开发业务新品种,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优质服务,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抓住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金融机构贷款额度趋紧而市场资金需求规模不断增大的机遇,加大业务开拓力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大力宣传典当的新形象,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典当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宣传典当的方便、快捷、灵活,宣传服务创新模式,宣传典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事例,树立和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让社会了解、关注、认可和支持典当业,提升典当业的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既要发挥好典当的积极作用,又要对典当实施有效监管。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认真专业务实”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我市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要做好典当监管基础工作,完善监管制度,对典当企业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二是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土地、房管、公证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可能为典当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方便。三是要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学习典当专业知识,掌握典当运行规律,真正弄通弄懂、科学监管。四是要依托淄博经贸网构建典当信息平台,定期组织典当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典当企业实地考察、学习先进企业经验,开阔思路。针对典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举办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五是按照国家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的要求,优先鼓励现有典当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增资扩股,壮大实力。

第18篇:典当知识

变更.终止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焕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 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经营范围

(一)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 动产抵押业务

(三)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 发放信用贷款

(五)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 与其他典当行折借或者变相折借资金;

(三)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

(四) 对外投资

当 票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 当户姓名,住所,有效证件及号码

(三) 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 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 利率,综合费率

(六) 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 当户须知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19篇:典当申请材料

关于设立典当行的申请

崇左市商务局:

我公司地处中越边境的广西崇左市。崇左市是广西著名的边贸城市,是通往越南及东盟的陆路大通道,每年边贸成交额达数十亿人民币,是广西陆路最大的边境口岸。崇左市目前登记的边贸企业有170多家,是崇左市边境贸易的主体。但由于全部都是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上比较困难,客观上制约了崇左市边贸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支持这些边贸企业的融资,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拉动内需。我公司拟在崇左市开办一家典当行,用实际行动为这些中小企业融资。经向广西工商局申请,已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为:“广西金贝典当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是: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公司住所:广西崇左市

1股东及出资为:

法人股东崇左市金贝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法人股东广西安利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占注册资本的20%

自然人股东海燕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自然人股东寒秋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我公司一旦获得典当经营许可,将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来执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尊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来经营。

务请给予报批为盼!

法人股东(签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法人股东(签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2010年8月08日

第20篇:典当自查报告

新疆金育华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经营总结报告

我公司于2012年7月3日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等经营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实际注资1000万元。

主要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等业务。

公司宗旨:守法经营、诚信为本、诚挚服务。 公司经营理念:专业/便捷/安全。

一、2015年度的经营基本情况

2015年资产总额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万元,利润总额万元,税后利润万元,典当余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应交税金), 2015年税金合计万。

二、规范经营,遵纪守法,自查情况

公司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对内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1、自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从未发生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违规行为,也没有从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的违规行为。

2、自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发生不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设

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3、自成立以来,公司从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当命令限制流通或禁止经营的财务及赃物。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变更情况和无任何故意犯罪情况。公司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妨害社会稳定的违规经营现象。

4、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典当管理办法》等文件资料,要求全体员工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对内加强管理,依法、守法、诚信规范有序经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今年3月份, 公司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内部业务培训,具体学习了《企业会计准则》、《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加强了相关人员的业务认知能力, 提高了全体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开展典当业务工作中,公司充分发挥典当行业“放款速度快,管理环节少,经营方便灵活”的行业优势,成功开展了几笔业务,打开了公司成立伊始的市场困境,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理念,严格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防范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

5、公司对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均以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效地杜绝了违法、违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效地杜绝了违法违规事故的发生。

6、公司坚决杜绝超业务范围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及综合费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做

好他项权证登记,对动产质押填报《典当物品登记表》,与公安机关一道做好治安防控工作。

7、公司严格遵守《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从未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单笔数额从未超过100万元。

8、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志和消防要求不定期检查内部安全防范设施,经常检查门窗、水管、电线线路等使用情况,避免了安全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公司有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我们作为成立时间较短的典当行业,还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要更加全面化,细致化,明确化,这样才能适用业务发展的需要。

2、现在汽车、房地产、股票等各种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均被《典当管理办法》纳入了经营范围。而我公司经营品种单一,目前只从事房地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业务,其他各项业务尚未开展,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尚未开发。

3、企业资产规模小,我公司实际注资1000万,发展到现在资产总额万,业务创新能力不够,业务拓展空间不大。

4、我公司业务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非常匮乏,缺少办理业务和鉴定评估的经验,致使我们客户资源较为匮乏,业务单一,业务开展受到

限制。

(二)、工作建议

1、维护现有客户,积极推进公司其他业务的有序开展,建立并拥有自己的客户群体;

2、加强员工业务学习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水平。

3、抓住我市特定环境,把握汽车、房产市场的政策、经济导向,因时、因地做好、做大典当业务。

四、未来规划:

1、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依法经营,积极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经济效益。任何业务必须从源头做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中,不仅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定,更要严格的按照制度经营,用制度规范公司的经营与运作,一切做到制定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强化公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树立公司就是我的家的思想,把公司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去做,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做好每一项工作;同时,积极掌握政策变化,关注市场动态,全面提升公司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风险管控意识,严禁“扎堆”放贷,严禁“一人”多贷(即,很多家公司都把资金投入到一个项目上或一个用户上),把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控制在零点,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最终目的。

3、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公司多元化发展方向,扩大服务功

能,不断开发业务新品种,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典当方便、快捷、灵活的创新模式,让人们了解、关注、认可和支持典当业务,从而达到发展壮大典当的目的。

4、积极走出去,向同行业学习,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管理理念,经营理念;积极参加有关典当、金融、法律、管理等诸方面的培训教育,开拓我们的视野,提升我们的高度,努力打造一支既有管理经验,又有业务能力的专业典当团队。

5、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疆典当行业协会、自治区商务厅、兵团商务局、公安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措施经营管理,用公司制度来约束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的业务,控制我们的风险,实现我们的利润。,为本地典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记之力。

新疆金育华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2月17日

典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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