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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一庭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9:53:02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院民一庭三八红旗手事迹材料

展现巾帼风采,彰显法官魅力

―(沙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三八”红旗集体先进事迹) 沙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始终是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在22名法官中,从庭长到审判员共有女性法官15名,是一支名副其实的巾帼团体。近年来,在女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她们合作共事、团结和谐,充满着无限生机和活力,多项工作始终走在两级法院的前列。目前,已连续四年被法院党组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庭室”。从2006年—2010年期间连续五年在市区两级法院年度考核荣立第一名。其中,2006年民一庭被沙区妇联授予“沙区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2008年被市妇联授予市级“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2009年被自治区妇联和全国妇联分别授予自治区级和全国级“巾帼文明岗”的荣誉称号。两任女庭长卫军、陈晶晶都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优秀法官”称号,并且陈晶晶等三名女法官被授予乌鲁木齐市级荣誉称号,马健等九名女法官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

一、民一庭女法官充分发挥巾帼法官优势,在审判工作中着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一庭一直担负着繁重的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的骨干审判力量,担负着全院民商事案件1/4。近五年来,我院共受理了民商事案件40000余件,其中民一庭审理的案件达12000余件,其中女法官审结10000余件,占民一庭审

结案总数的80%以上,每位女法官年人均结案近300件。面对人少案多的审判压力,民一庭女法官用超负荷工作量和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这繁重的审判任务,经过她们这个团队的努力,为沙区法院创造了一流的工作成绩,赢取了群众的信任和爱戴。

近年来为适应社会大环境的变化,民一庭将最大限度的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积极探索,民一庭积极完善和规范特色审判,创建专业合议庭:一是庭长陈晶晶为审判长的“涉军合议庭”本着审理涉及军人、军属的民事案件。二是以副庭长马健为审判长的“涉老合议庭”,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三是以审判长肖芳为审判长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专业合议庭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利用性别优势加强与特殊群体的沟通,认真倾听她们的心声,充分了解他们的心理,用自己的真诚细致和完备的专业知识,如春风化雨般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二、民一庭女法官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多元化化解民事纠纷的途径

民一庭的法官特别是女法官们,积极探索以多元化、替代性的诉讼和解和非诉和解互动机制,形成多途径化解民事纠纷的模式,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为此民事审判一庭选派了八名有责任心、业务强的女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

在业务工作繁忙的情况下,下社区具体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女法官们与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将涉及拖欠120余万元农民工劳务费和居民用电、邻里矛盾、家庭矛盾的纠纷化解在诉前,真正做到了以审判工作带动社区工作,以和谐社区促进和谐家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在工作之余,通过开展多种积极向上的活动,展示女法官的个人风采

女性的美在于爱。民一庭女法官把爱奉献社会。民一庭除与社区贫困户建立帮扶关系外,还自发的对市第三小学三名贫困学生进行扶贫助学,每年资助她们的学杂费、书费、生活费直至其小学毕业,此项活动开展已三年,共计资助学杂费3000余元。在开展上述活动的过程中,民一庭的女法官们不是简单的送钱、送物,她们本着尊重他人的良好心态,主动与这些帮扶对象交流、谈心,从精神层面上给予他们最大的帮助和支持。通过不断的努力,让这些接受帮扶的人们用坚强的态度、阳光的心情去面对今后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压力。

民一庭的女法官们在开展各种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带头开展徒步、瑜珈、滑雪、歌咏比赛、智力竞赛等有益的全民健身活动,用自己夺目的巾帼风采去感染周围的人,改变社会和群众对女法官望而生畏、刻板冷硬的传统看法。将生活的高雅乐趣与良好的道德情操相结合,将严谨的思辨思维与开放的健康心态相融合。以开展巾帼创 3

建工作为契机,立足本职工作,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

民一庭女法官们以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精神,自加压力,克服困难,出色地完成了民事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民一庭的女法官有火一样的激情,火一样的勇气,火一样的能量,这是女法官的精神状态、思想境界和心中不懈的追求!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推荐第2篇:法院民一庭述职报告

在××区委、区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指导下,在区人大的法律监督下,民一庭全体同志为××辖区的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审判工作上、思想和学习中严格要求,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地完成了区委、法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和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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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一庭”简介

我院民一庭现有十名干警;其中:审判员六名(庭长,庭党支部书记、副庭长各一名)、书记员四名,大学本科学历七人、法律专科二人、高中学历一人,中共党员七名,入党积极分子三名;全庭同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2008年度认真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入实践“司法为民、和谐法治××”的学习工作;全庭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进一步提高公司司法水平;为建设“繁荣文明生态和谐的新××”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在学习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努力把全庭的业务工作做到最好,有大局意识和大局观念,组织学习在稳步推进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在民一庭,对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都制定出计划,同时制定了案件考评,法律文书评查制度,案件“质、效”考评措施,组织党员同志参加“三会一课”的学习,自觉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公正执法、廉洁办案,全庭同志未出现违纪事件。我们全庭同志一起能够紧密地团结在院党组周围,在分管院长带领下,各司其职,庭长同副庭长和其他审判员团结一致,为民一庭的工作全面落实而努力,注重团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

从2009年年初至今,民一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50件,审结案件651件,未结案件99件,平均审理天数41.89天,调解结案328件,撤诉结案141件,调撤率为72.27,,上诉案件55件,上诉率为8.47,被改判发回数4件,改判发回率仅为0.61。今年所办案件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办理。特别是针对我辖区: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侵犯人身、财产等案件,能够依法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例如在处理一系列集团诉讼案件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矛盾得到缓和,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使十多起案件全部调解解决。我庭审判人员能够深入开展并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提高审判人员自身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对接。

三、为司法为民大力开展便民措施

1、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民一庭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的若干规定》,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交流调解经验,将法院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人大调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在增强和谐司法能力活动中不断前进。经过不懈努力,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设立巡回法庭。深入到基层社区、煤矿、村设立巡回法庭,充分发挥自身的便利和优势,就地办案,依法护民权、解民困、排民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以最终化解矛盾为目的,审调结合,妥善处理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并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展开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工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为法院也处理案件中,进一步依托社会资源,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地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创新了方法,积累了经验。

3、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按照规定任选了多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参陪审率逐年增加,对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陈某某等三原告诉徐州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矛盾较大,陈某某还到处上访,为化解双方的矛盾,我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聘请了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通过给双方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遇重大敏感案件,由院长、庭长亲自参加指导调解。如在处理一起因近家族十余年积怨引发的财产损害案件,分管院长丁德臣、副庭长到原被告双方,又请来了双方当事人家中老人,在田间地头便做起了调解工作。耐心得给家中老人及双方当事人平衡双方分歧,并从双方当事人矛盾源头分析,通过举案例、述亲情、讲法理,谈后果,并帮助他们谋划将来的生活与前景。最终,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并对此案达成和解协议,一起纠纷数十年的家庭积怨,在院、庭长的调解下成功化解了。

5、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深入开展并推行\"诉调对接\"工作,切实提高调解能力、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促进诉

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对接。我庭在××交警大队、苏山社区、庞庄社区、昕昕社区都建立了巡回法庭联系点,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了帮助,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如我庭审理的张某某诉其伯父的赔偿款纠纷一案,考虑到双方是很近的亲威关系,为了便于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主审法官决定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昕昕社区巡回法庭去开庭,由于该社区的主任比较了解双方穿越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的矛盾根源,法庭邀请其一起给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今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如华润电厂、徐州发电厂等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考虑到这些案件如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大规模的集访,另外本着保护弱者的态度要慎重处理,主审法官多次给原被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委托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工会组织也非常配合法庭的调解工作,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6、建立和健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聘请优秀的人民调解人员。人民调解组织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调解组织,有些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更清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并且有的当事人也更愿意将自己的问题告诉人民调解组织。我院还聘请有威望、品德好、作风正派的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定期到基层给人民调解员授课介绍调解经验,大力加强了对人民调解机构的指导工作。如今年孙铭、冯光两位庭长分别到办事处给人民调解员授课,并召开座谈会,相互交流调解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更好的促进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将××辖区的各个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审判员结成对子,包干到户,一个审判员负责两个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这种方式大大增加了调解组织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成功率。

四、注重案件质量效果,加强自身学习

认真组织安排审判人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案件审理创造和谐社会环境而努力。组织安排参与邀请区人大代表旁听审案,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将判决书报送代表、相关情况进行汇报。

注重全庭审判案件落实,坚持疑难案件、团体诉讼案件、涉府案件的审理、督促、检查,经常组织讨论、评查、实事求是的评查出现问题的审案过程和承办人员。并且组织讲评,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认真参与对审判员开庭情况评查、考核活动,对全院审判员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评查。积极促进案件的调解、撤诉工作,能够充分发挥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全庭同志能够做到不为当事人说情,并能够拒吃请,拒送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养成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增强廉洁、公正和效率意识,要秉公办案,刚直不阿,抵得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做到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人民法官。

五、做好信访上访案件处理工作

针对民事工作中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信访上访案件和可能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款物处理问题,民一庭予以高度重视,并结合案情和民一庭实际,创新一些做法。

1、我庭全体同志认真落实稳控措施。一旦接到上级法院、区政府、本院立案庭涉及民事纠纷案件信访、上访案件,马上派人接访,做好信访上访人的思想工作,了解信访上访原因,及时果断处理,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及时联系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承办人能够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由庭长召集全庭审判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解释的解决方案,并积极请求党委、政府等部门配合处理。

2、主动掌握动态。我庭庭长专门负责信访、上访案件接待工作,定期梳理旧存和新收民事案件,及时发现存在上访信访隐患案件,对于有上访信访苗头或倾向的当事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到电厂、水泥厂,下村组,针对涉诉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踪,将信访上访案件消弭在萌芽状态。

3、加大调解力度。针对民一庭审理的大多数是民事纠纷,要求全庭的审判人员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稳定社会的和谐作出最大的努力。

六、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激发干警工作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www.daodoc.com积极性

1、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将民间纠纷极力化解,减少矛盾发生,首先我庭干警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向全国法院优秀法官马秀云、宋鱼水等同志学习,不但周五的政治学习时间学,而且在工作中积极实践。

2、制定“办案调解能手”的培养计划,推选出“办案调解能手”,今年有两位审判员作为“能手”的候选人,增强信心、鼓足干劲,加任务、压担子给他们,

3、定期评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向本院和上级法院推荐,以促进责任心和相互交流学习经验。

4、定期观摩审判人员的开庭庭审程序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我庭人员开庭已安排八次,有30人以上旁听人员听庭公开审理案件三次,通过庭审纠纷的处理而教育广大的人群;

5、以上

2、

3、4项活动,做到有成绩就评先,无成效就批评,激励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通过这次基层执法评议科室负责人述职活动,在总结民一庭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兄弟科室的先进经验,看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完善,使民一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推荐第3篇:法院民一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法院民一庭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区法院民一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商品房纠纷等民事案件,全庭共17人,其中包括正副庭长在内法官7人,其他审判辅助人员10人(2人为正式人员,8人为聘用制人员)。多年来,民一庭的法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力求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运用自

己的法律知识和综合司法能力,成功的化解了诸多的民事矛盾。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被评为审判质量先进集体,1至7月底,全庭在仅有7名法官(其中1至4月仅有5名法官)、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积极响应和落实市中院和院党组提出的均衡结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共审结案898件,结案数量同比上升50%,法官人均结案128件,其中采用调解方式结案557件,调解率为62%,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科学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民一庭主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土地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案件的标的虽然不大,但大多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又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群体性诉讼比较多,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针对民一庭受理案件数量多、涉猎法律法规繁杂,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年初庭内就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对于每一起案件,从案件的受理、起诉书的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直至卷宗的归档,规定了完成的期限,划分明确了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同时又提出“分工不分家”的工作思路,确定承办法官为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老百姓的的基本生活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判决的尺度难以把握,法官对该类案件都不愿意承办,从今年起,民一庭针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实行指定法官专业化审理,同时充分利用我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建青年教师实训基地的优势,配备政法大学劳动争议教研室的青年教师作为法官助理,协助审判员完成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通过运行一个时期,审判的效率有了一定的提高,判决的裁判尺度得到了统一,提成了法院司法公信力。负责审理该类案件的张涛法官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0余件,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妥善处理了11名劳动者与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劳动争议集团案,取得了当事人和省军区的一致好评。

二、发挥职能、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法院民一庭主动发挥审判职能,自觉服务经济大局,制定了落实“三保三促”的实施细则,对于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案件,主动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好个体诉求、集体利益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先后与区劳动局、街办等部门,省军区服务社等企业主动对接,延伸审判职能,把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巡回审判、召开座谈会、司法建议的形式向企事业提出来,帮助堵塞漏洞、改进工作,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引发的诉讼,指派郭军智法官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涉农案件研讨班并负责该类型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在审理杨某诉鱼化街办某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杨某认为其与村上签订土地返租协议后,村上未经其同意将其承包地又转租,故要求解除返租合同,按照合同法一般原则,也可判决解除返租合同,审理期间,经承办法官实地调查,了解到村上已经将包括杨某在内的众多土地转租用于鱼化工业园开发,目前工业园已经建成,杨某的土地在工业园当中,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必然导致工业园的经营发展,同时了解到村上已经按时将租金给付杨某,杨某缔约时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故并没有草率判决,而是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去认识,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三、加强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

民一庭的案件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并且群体性案件居多,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涉法上访,为此每当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全庭每位同志都高度重视,树立全庭“一盘棋”的思想,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充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诉求,制定相应的调解预案,加大调解的力度,分层次、多方位、多人次的进行调解,切实化解纠纷矛盾。年初,副庭长袁换香负责审理98名业主诉西房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业主长期拿不到房产证,情绪激动,袁换香法官在了解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各自的心理诉求的情况下,多次深入住户小区,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既指出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之处,又引导业主合理的行使诉讼权利,期间,尤骥庭长和主管于勤生副院长也利用自己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到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在融洽的气氛下达成和解协议,

推荐第4篇: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述职报告

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述职报告

2007年度,是我从事审判工作的一年。这一年,在市委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忠于职守、踏实工作,认真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审判工作任务。静心回顾一年的工作生活,现就2007年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政治观念,大而言之,是要在思想上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小而言之是要积极主动与市委和院党组保持一致。十月份我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安排在市委党校为期一个月的乡科级理论研讨班,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修养。保证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思想觉悟进一步提升。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一年中,本人能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认真学习了《物权法》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为开展好审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首先,以公正司法促和谐。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一年来,本人以公正司法促司法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做到实体公正,在审判过程中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护。在审判过程中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事情的发生。迟来的正义就是

不公正,一年来所办案中无一超审限。截止目前全年审结109件民事、行政案件,其中调解26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 其次,文明司法树法官形象。文明司法就是要求法官文明办案,坚决杜绝办案中的不文明行为。我们的人民群众是朴素的,他们当中大多数人并不懂得太深刻的法理和复杂的法律条文,在他们眼中,与其直接打交道的法官就是代表了法律,法官形象就代表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形象,因而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态度平和,进行换位思考。一年来在庭审过程中举止庄重、语言文明,(新世纪范本网http://,原创范本免费提供下载基地。)杜绝以权压人,盛气凌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一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师生三次来我院参加本人主持的庭审,效果良好。

第三,外宣方面,一年中本人有一篇简报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有五篇案例在**日报以案说法栏目中刊登。向上级法院报送了两篇民商事案件分析及关于民商案件存在问题的调研文章。

三、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不辱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让领导放心令百姓满意。身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能准确界定自己的社交、娱乐、生活圈,保持“慎独”的本色,不结交不可结交的人,不光顾不应涉足的场所,不做超越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一年中本人未接收当事人的礼金,多次拒绝当事人的请吃。

今后的努力方向,除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学习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多做外宣工作。 以上是本人在2007年中的工作生活表现,不到、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推荐第5篇: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先进事迹

**,现任**市法院民一庭庭长。1999年任**法庭庭长,XX年任审委会委员。作为一名中层干部,他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庄严使命,固守那份对公正的执着;他把无私的奉献和强烈的责任感,融入日常工作的一言一行;他以扎实有力的脚步,踏出一串串闪光的足迹:先后被评为“**

省法院系统指导民调工作先进个人、**市司法公正树形象先进个人、荣记三等功两次、**市杰出青年、人民满意十佳干警”。

在**法院,提起**,领导和干警们都知道他特别好学,有一种永不满足的精神。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余,挤时间学习,并带领全庭人员学习,在庭里制定了“周五学习日”计划,全庭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迅速提高,在XX、XX两年中,**市裁判文书评选和案例分析评选中均被评优,其中有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的审判案例选。**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总结出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将调解分为三大类型:情动人型、信服人型、法育人型。再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脾气、性格等寻找切入点,运用“唤起旧情法”、“冷处理法”、“心理透视法”、“拉家常法”、“多方疏导法”、“新旧案结合法”等,把法与情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使胜者不得寸进尺,败者心服口服。他的先进调解经验曾在**市中院做典型发言。

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针对有的当事人向单位请假难或涉及到个人隐私不愿让他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经过认真思考,他创造性地推出了“假日法庭”,利用双休日为当事人服务;针对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孤寡老人、年迈体衰的当事人,筹划增设了“巡回法庭”,深入到村户上门进行审理;针对一些妇女、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考虑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很难得到保障,**想当事人所想,不辞辛苦,多次找民政、妇联进行协调联系,组建了我市第一家“特殊群体维权合议庭”,使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了保障。这些便民利民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的带领下,**民一庭被**省高院、民政厅命名为“**省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获得了“**市先进单位、**市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而他在担任**法庭庭长期间,前磨头法庭被**省高院评为“五好法庭”、荣记集体二等功,后又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亲自到**法庭视察工作,并题词“法正风清,愿**人民法庭及早步入全国先进法庭行列”。

推荐第6篇:民一庭工作总结

XX年XX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本院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通过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诚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以弘扬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较好地完成了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做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认真整改。重视审理涉农案件,制裁各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督办的民事案件,高度重视,公正处理,及时上报结果。注重协调好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从而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一些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

2、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做到了“案结事了”。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职业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并邀请专家学者为基层法院法官授课组织全市法院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等,通过相互交流和学习,统一了司法理念。

4、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今年市中院针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认真分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上级法院维持的判决进行研究,从中掌握和把握好法律的适用和执法的尺度。

5、加强信息宣传和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工作。通过对有影响案件的宣传,推动了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民事审判法官的知名度。通过加强对民事案件特点的调研,对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也为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提供了依据。

6、加强民事审判法官廉政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民事审判法官自我约束能力,随时警示着我们的每一位民事法官要恪尽职守,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地办好每一件民商事案件。

通过近四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我们的经验和体会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自觉服务于大局,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水平,是深化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深化改革、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不竭动力;忠于法律、敬业奉献,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政府及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对改善司法条件的呼吁,是法官追求正义、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正的不竭源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重视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使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民事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二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三是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我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有人,平均年龄为岁。岁以下的法官一个没有,岁以下的法官只有人。一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法官待遇等因数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很不合理。二是在审判人员的调整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使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等有限,已不能适应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使在人员调配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三是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由于办公办案条件有限,无法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日常工作的运转仅靠有限的诉讼费用的返还,而且返还经常不及时,法院只能寅吃卯粮,东挪西借,经常被人上门讨债,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形象。民一庭和民二庭x名法官只有x台电脑,大部分法官不得不靠加班加点来打印法律文书。由于受到交通条件的制约,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调解和及时履行以及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司法队伍。一是继续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诚信观念。以规范司法行为为重点,以提高责任心为关键,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抓起,注重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精益求精的工 作态度和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的作风。二是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保障廉洁公正办案;其次,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行为规范》,从严约束法官,树立法官形象;第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庭审质量和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开展岗位练兵和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增强教育培训的计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迅速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岗位技能。三是高度重视司法考试工作,在往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有大的突破,以及时充实法官队伍,解决一线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二是成立速裁法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

(三)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切实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二是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办案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交通及办公设施,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加大从优待警的力度。

推荐第7篇:法院民一庭庭长先进事迹材料(版)

法院民一庭庭长先进事迹材料

人生感言:也许是由于成长于革命圣地延安的缘故吧,延安精神在我心中烙下很深的印记。时刻在陶冶我的情操,也注定我一生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人,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

这些年在法院工作,我总是能站在一个法官的角度,心中天平永不倾斜,于是乎废寝忘食÷苦口婆心的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于是才有了

年结案在我院第一,挑车率第一的成绩。我不认为我不比别人做的更好,但是我是尽心尽力的在做。

作为一名法官,我不愿意当事人失望的离开法院,最大的希望就是看到年迈的老人老有所养,闹离婚的夫妻握手言和…….那才是我的追求,我永恒的信念。

在近20年的法官生涯中,该同志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廉洁奉公。在审判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年年被本院评为先进工作者,曾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被市中院评为优秀调解法官,曾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审判长,被市综治委评为指导人民调解先进个人,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3月被县妇联评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被评为县政法委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她所负责的民事审判第一庭被市中级法院评为优秀审判庭,她所在的民一庭荣立三等功二次。

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她所在的民一庭共有审判人员3名,书记员2名,在人员较少、案件较多的情况下,民一庭年结案率99.6%,结案超过目标任务3倍多。占全院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一。而她个人作为庭长,不辞辛苦仍然奋斗在审判一线,连续五年来每年结案100多件,调解率也比较高。调撤率高达为93%,在我院名列第一,是全院案件总数的八分之一,连续五年办案数量最多(超百件),在法院工作十九年来,所审理的案件总数也居我院第一,法院所受理的第一件宣告失踪案件,第一件宣告死亡案件,第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第一件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均在她手中审结。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超过30种,较为复杂。但她总是耐心的、从无任何怨言的作当事人的工作,进一个人民法官的职责使一对对闹离婚的夫妻握手言和,使年迈的老人老有所养,被曾不给饭吃、不给衣穿的儿女们扶下楼梯,使含辛茹苦挣了一年工资的农民工讨上血汗钱,使反目成仇的邻里尽释前嫌。

对比较重大疑难的案件及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案件,院领导都会交由她办理,她总是能在矛盾中找平衡点,在困难中找突破口完满的完成任务,姬家乡高刘村与中钢及陕西三建的损害赔偿案件,影响颇大,在高陵大搞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建设园区的形势下,县委、县政府都比较重视,下达指示要严办、慎办。院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后将此案交由民一庭审理。她带领民一庭人员,数十次往返于省三建司。中钢工地及受害人所住的西京医院之间。不为炎热。倾其精力,终于调解结案,维护了高陵的稳定,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中钢和陕西三建都送来了锦旗以示感谢。

认真贯彻落实“五进”,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她会组织合议庭人员走进农村,走到田间地头,深入农村。去化解一个个矛盾,解决一个个纠纷。王婧同志又调解并执行了一难案,原告在得知被告有意在高陵本地寻地种西瓜之后,答应帮其找寻承租地,被告给了原告2700元承包费。原告给被告打有领条,但是却写的别人的名字。被告在多次找寻原告询问承租地之事未果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三轮车予以扣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三轮车,被告却要求原告返还2700元的承包费。在原告矢口否认领条是自己写的之后,她带领合议庭人员前往浦城给被告送达起诉状时就耐心做工作,之后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中院裁定有管辖权之后,王婧同志能方面顾全,且因被告是蒲城人,又往返蒲城调解,终于在不懈努力下将此案调解结案,原告返还被告2700元,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被告承诺此案调解结案后不再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并前往蒲城被告家将此案顺利执行。

在所审理的所有案件中无错案,无违法办案,无超审限办案的情况发生。人均办案数量及调解率均为全院第一。做到案件件件有安排、事事有计划、人人有责任、个个都操心,全庭一盘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互相提高,确实做到了事事有答案,件件有着落,做到案结事了,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推荐第8篇: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

xx县人民法院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地实现,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队伍建设

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

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

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汇报。

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

6、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等。

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9、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及时到位,服从安排。

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

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

二、司法为民

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

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

三、内务管理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

2、部门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

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及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四、民商事审判 (民

一、民二庭)业务工作

1、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排期表,填写电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开开庭率达100%,民一庭案件结案率在96%以上,民二庭结案率达100%。

3、全年民一庭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不超过10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服判率民一庭达到80%以上,民二庭达到85%以上。

4、加大调解力度,调撤率民一庭在65%以上,民二庭在45%以上。

5、对伤害、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案件,双方责任明确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即时清结率达15%。

6、扩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一庭达到75%以上,民二庭达到40%以上。

7、速裁案件占结案数的30%(以审监庭统计数据为准)。

8、案件评查一类案件在96%以上,

二、三类案件民一庭不超过8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

9、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低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25%。

10、按照院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1、民一庭对各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全年不低于4次,民二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讲座全年不低于4次(有文字记载、单位回执凭证,报政工科备案)。

12、法律文书规范,用语准确。案件登记内容填写齐全,报表报送及时,案卷装订规范,及时移送归档。

13、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年内无涉法上访、缠诉案件。

五、附则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办。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

3、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对照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纪检、政工、办公、立案、审监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记载为依据,听汇报、查资料等形式进行。

4、本考核办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行,其

xx县人民法院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地实现,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队伍建设

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凝聚力、战斗力,积极带领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及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

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及时研究,做到工作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4、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汇报。

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

6、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等。

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8、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

9、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及时到位,服从安排。

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

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事件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

二、司法为民

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

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

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

三、内务管理

1、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岗位职责明确。

2、部门环境整洁有序,无脏、乱、差现象。

3、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管理。

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及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四、民商事审判 (民

一、民二庭)业务工作

1、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案件排期表,填写电子信息表。

2、全年依法公开开庭率达100%,民一庭案件结案率在96%以上,民二庭结案率达100%。

3、全年民一庭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不超过10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服判率民一庭达到80%以上,民二庭达到85%以上。

4、加大调解力度,调撤率民一庭在65%以上,民二庭在45%以上。

5、对伤害、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案件,双方责任明确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即时清结率达15%。

6、扩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一庭达到75%以上,民二庭达到40%以上。

7、速裁案件占结案数的30%(以审监庭统计数据为准)。

8、案件评查一类案件在96%以上,

二、三类案件民一庭不超过8件,民二庭不超过6件。

9、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低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25%。

10、按照院审判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1、民一庭对各基层法庭的业务指导全年不低于4次,民二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讲座全年不低于4次(有文字记载、单位回执凭证,报政工科备案)。

12、法律文书规范,用语准确。案件登记内容填写齐全,报表报送及时,案卷装订规范,及时移送归档。

13、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年内无涉法上访、缠诉案件。

五、附则

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政工科承办。

2、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

3、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对照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纪检、政工、办公、立案、审监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记载为依据,听汇报、查资料等形式进行。

4、本考核办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行,其[page_break]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5、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与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分别签订。

6、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各庭室、政工科各保存一份。

7、本责任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修订。

分管院领导(签名):

庭室负责人(签名):

推荐第9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权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在质押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押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维修业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

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被盗抢车辆除外。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受让人视为被保险人。

本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可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已获得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第10篇:12年法院民二庭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转眼间,我的大学生活已经走到了第三个年头,在大三的最后一个学期里,学院安排我们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专业实习。我和另外两个同学被分到了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的指导老师黄老师的指导与讲解,我们初步的了解了学院安排实习的目的和重要性。

回到舟山的第二天,我们三人一起到法院报道,法院领导热情的接待了我们,经过法院领导的分配,我最终被安排到了民二庭。民二庭主要负责的是商事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民二庭可以说是整个法院中最忙的部门,每天都会有新的案卷移交上来。之后的两个月里,我就将不断的和这些大大小小的案卷打交道,并从中学到各种知识与实践经验。

我和同学到民二庭报道后,曹副庭长热情的向我们介绍了庭里的各位法官和书记员,并将我安排到了熊法官和龚书记员所在的办公室。还为我们办理饭卡和通行证,我们随即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生活。

在舟山中院的这两个月里,我体会了许多工作,具体如下:

1、整理卷宗,在中院的这两个月里,整理卷宗无疑是最普通而常见的工作。在我实习的期间,民二庭受理的一审及二审上诉案件有数十件,其中包括了一个共有130余个被告的知识产权案件和一个有40余个被告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书记员老师的指导下,我了解了一份完整的卷宗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它们的排放顺序,并在不断的练习中掌握了装订案卷的方法与技巧。在整理装订案卷的同时,我一边阅读了案卷中的相关材料,在这些已经审结的

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使我对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结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程序流程有了一个实践上的了解。同时,对各种文书的分类归档有了详细的了解。

2、调解以及会见、询问当事人。我发现在中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都会经过调解。民二庭的法官老师在调解室接见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论当事人的态度有多么恶劣,法官老师都十分耐心的为双方调解,认真严谨的完成询问笔录。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旁听案件。舟山中院的民二庭处理的大都是二审上诉案件,而这些案件又大多是不经开庭审理而径行裁决的,我在中院实习的这两个月里,民二庭开庭的案件总共也不过十来件。因此,旁听审理的机会对我来说十分的宝贵。在这期间我旁听的案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一个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和音著协告KTV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分庭抗礼。在庭审中,我见识到了专业律师的诉讼技巧,他们巧妙的避免缺乏依据的诉讼理由,反复的强调对方的漏洞。同时我了解到了案件的审理并不能单单看当事人谁说的更像真的,而是要严谨的依赖证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诉讼主张才能得到承认。想要使案件的判决公正合理,就需要有充分的经验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因此,想要做一个好法官,需要多听多看多实践,不断的积累经验。

4、文书记录工作。在中院的这两个月里,我还做了大量的诸如案卷登记,制作案件通知书等一系列的文书工作。在龚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学会了运用法院的管理系统,通过法院管理系统内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证等各种材料。此外,我还负责将立案庭分送到民二庭的所有案卷根据当事人情况、诉讼标的、标的额大小等一一进行登记。这些文书工作是我对民二庭办理案件的流程有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了解和认识。

5、校对法律文书,法官老师们对工作都十分认真负责,本着对当事人负

责的态度,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必须要确保没有任何错误,为此,我们必须对写完的每一份文书都再三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错误,错别字,以及一些由一审案卷中带过来的问题。通过校对文书,我意识到,法律工作并不仅仅是专业能力的实践和体现,很多时候也往往只是枯燥而乏味的工作的重复,每个出色的法官都经历过不断重复装订案卷、校对判决书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室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6、退案卷。退案卷可以说是基层以上法院所特有的一项工作。在上诉的案件审理完结后,我们需要制作退卷函,并将退卷函与二审判决书、原审法院递上的一审材料一并退回给原审法院。我在跟随龚书记员跑了一趟普陀区法院后,就接手了这两个月里的退卷工作。退卷工作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难度,只有将案卷交回到一审法院的立案庭,经立案庭的法官检查核对后在退卷登记簿上签名即可。这也算是一个不正式的出公差的机会吧。坐在法院的车上,难免会有一些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这也算是我一点小小的虚荣心吧。

7、送达,邮寄。送达也是我在法院做过的较为频繁的一项工作。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我们会将文书寄送到诉讼代理人处,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在上诉时变更了诉讼代理人而没有及时提交代理证明,又或者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也没有留下确切的收件地址,这就需要我们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确保当事人可以确实的收到法院寄出的文书。很多时候,我们为了确定一个当事人的地址,往往需要拨打五六个电话,才能得到一个可以使用的邮寄地址。这正是法院工作以人为本的体现。虽然大部分的送达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但我进法院的第一天,就遇上了一次直接送达的机会。这是一个文化公司起诉网吧播放的电影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我随着龚书记员跑了大半个城区,进出了数十家网吧,将文书送达给个被告的网吧业主,并要求他们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到法院之前,我对法院的工作充满了期待,也认为自己一定能够做的很好,但这第一项工作就让我认识到,法院的工作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许多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一无所知,许多人甚至无法理解撤诉的后果,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对于法院的文件一律拒绝签收,龚书记员不厌其烦的向各个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最终完成了工作。

实习,就是实实在在地学习,是不断的重复着简单而枯燥的工作从而学到知识和经验的过程。而在这两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中,我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这一点。在法院工作, 不同于学校生活,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上司,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们必须每天7点起床,坐公交车赶到单位;我们需要给办公室的领导前辈端茶倒水,虚心请教;我们需要对遇见的每一个人笑脸相迎,无论是单位的前辈还是当事人;我们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自己发现问题,自己探索问题,而不是像学校里一样等着老师细心教导;我们需要懂得待人以诚,对同事礼貌谦和,乐于助人,而不是自以为是,目空一切。在学校的我们可以过着每天起床上课,完成作业,和同学谈天说地的悠闲生活,但一旦走上工作岗位,我们就要承担起这个工作所要肩负的责任,我们不仅仅要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自己负责。

最后,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我锻炼了自己的各项能力,但也发现了许多欠缺的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吸取经验教训,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 树立正确的人格,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有所建树,充分利用智慧解决人民矛盾,促进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一步形成,为祖国做出贡献。

我相信我会在不断的发展中面对自己的将来,我会做的更好的!回到学校后,我会继续不断的努力的,其实很多的事情都是我们自己要做好的,但是没有做好。我从现在开始,我就会一直努力下去的,我会在毕业后找到属于自己的天地的!

第11篇: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先进事迹材料

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先进事迹材料

个人感言:成长为共和国法官,让我常怀感激之心。成长为共和国法官,让我常怀敬畏之心。成长为共和国法官,让我常存进取之心。

每一次审判都是心灵的一次震撼。法律是严肃的,法律同样也是温暖的,作为一名共和国的民商事法官,我希望更多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法官的目标不是调解或判决,

而在于让更多的当事人来理解法律、遵守法律。

法官要有良知,只有在全社会建立起诚信体系、全体公民都具有法律意识,整个社会才能不断变得和谐,整个国家才能更加的强大。

同志工作以来多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被评为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被评为市法院系统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又连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还被评为优秀审判长,并先后荣立三次三等功。

同志从事商事审判20多年,在工作实践中,她深深感到,维护社会稳定,审判案件只是手段,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才是真正目的。

一、一心为民,把满腔热忱奉献给群众

同志热爱审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她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清正廉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中,她视群众为父母,待当事人为亲人,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满腔热情地审判好每一起案件。“人民满意心方安!”是她工作中的座右铭。春天,她承办了一起泽朗扎西等四名藏胞起诉安扬物流公司、虞修良借款纠纷案件。四藏胞与安扬物流公司之间发生借款关系,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修良已被西藏警方抓捕,四藏民带着60多名藏胞到上访,对市的社会稳定造成了极不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同志多次深入上访的藏胞当中,深入细致的做上访藏胞的劝返。凭着细腻的情感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市委、市政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将上访藏胞多次劝返回藏区。为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统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同志多次参加市委、市政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解决纠纷的机制,多次牺牲休息时间甚至在午夜时分听从市委的召唤研究解决方案,同志还同市委市政府协调组深入藏区,同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带队到纠纷涉及地调查研究,最终给市委市政府解决纠纷提供了有益的方案,促使了该案的圆满解决。

二、勇挑重担,把无限忠诚奉献给法律

同志从事商事审判工作20余年,但她多年来积极勤奋,精益求精,工作中特别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以善于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而著称,且审结的案件,无超审限,质量过硬,被称为“专家型”法官。近年来,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导致的涉诉群体性纠纷频发。承办此类案件审理难度大,不仅付出精力多,而且如果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在各种复杂疑难案件面前,她总是能够表现出一名人民法官的高尚品格,主动勇挑重担。如东方资产公司与永安保险公司及464名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中,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原发放借款的银行、保险公司、464及更多的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保证保险关系、债权转让关系等原因,导致最初的借款合同不能不能按约履行,产生纠纷,涉及464户等更多借款人利益,其中,诉讼至法院的就有464户。诉讼前,大多借款人情绪激动,矛盾十分尖锐。同志承办案件后,牺牲休息时间,深入纠纷各方当事人处,一边做好当事人的辩法析理工作,一边深入调查取证。凭着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和娴熟的审判技能,凭着高尚的人格魅力引导和感染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最终464件借款纠纷迎刃而解,当事人双方满意,也保证了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给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赞扬同志心系人民、爱岗敬业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司法为民的职业理念。近年来,她每年均审结涉群体性、复杂疑难案件多件,圆满审结了延炼集团与精密股份借款纠纷、南阳卧龙公司与浐灞公司土地买卖纠纷等。除此之外,每年平均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0多件,且调解率高,判决上诉率低,无超审限案件,无上访、申诉案件,更无冤假错案、无群众投诉情况发生。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一名法官对法律的无限忠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爱岗敬业,把青春年华奉献给审判事业

善于学习、勤于学习、精于学习是同志的又一个特点。在法院,大学法律本科出身、法律硕士学位,应当说也算是知识型法官了。但她并没有满足于现状,而是养成了工作之余坚持学习的习惯。她深知要想在审判事业上有所作为,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只靠忠诚和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政治、专业理论学习。审判实践中,每遇到一个典型疑难案件,她总会用心查找法律法规,研习相关法学著作,做到法理不明不审,法规不明不判。经过多几年来的锤打磨炼,她的审判理论更加丰富,审判技能更加娴熟。近年来,结合审判实践共撰写

并发表业务论文多篇,其中《审理保证保险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对市两级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提供了指导,使该类纠纷在责任分配及适用法律上有了统一尺度。《保证保险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获海峡两岸金融法研究优秀论文。《审理保证保险案件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获陕西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三等奖、市法院第七届审判实务研讨会优秀

论文奖。《司法良知的审判践行》获市法院第八届审判实务研讨会三等奖。

同志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司法工作与人民满意密切结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永恒主题。

第12篇:法院立案庭工作计划(共)

篇1:法院立案庭2011年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立案庭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饯行科学发展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做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把立案关,依法受理各类案件。

2011年,我们继续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受理各类案件。一年来,共审查立案532件,其中刑事案件41件,民商事案件341件,行政案件2件,行政非诉案件36件,执行案件112件。与去年相比,案件总量增加了38件,其中刑事案件增加1件,民商事案件增加13件,行政案件增加1件,行政非诉案件减22件,执行案件增47件。从案件数量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肩负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纠纷的任务也愈来愈繁重,愈来愈艰巨。

二、心系民众,搞好“便民、利民、惠民”工作

1、认真接待来访群众。一年来,立案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窗口”作用。本着“热情耐心,周到服务”的原则,接待来访群众1000多人次。有些群众时来起诉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当时九予以办理。对起诉材料不齐全的,我们积极予以指导。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认真向其说明原因。也有些群众是咨询一些法律问题的,我们则一一予以答复,直到其弄清为止。同志们认真负责,高度敬业的工作态度,打动了好多群众。许多当事人说,你们这里的同志服务态度真好,既有耐心,又有热情,既不嫌麻烦,又不发牢骚。好多外地来的律师也说,在阳高法院立案真快,不像有的法院一拖就是好几天,甚至得跑好几趟。

2、积极履行释明义务。案件受理后,我们将打印好的“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当事人举证须知”等材料即使送达原、被告,对当事人不识字或不清楚的,我们认真向其解释,使他们明白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懂得如何去打官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法调查取证。有些案件,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举证。我们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为他们调取材料。如有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因使打架斗殴,派出所曾经调解未果,至于事情的经过派出所做过笔录,而关于这方面的材料原告方无法提供,为了弄清真相,明确责任,只能靠我们去向公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

4、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些案件,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我们则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还有些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院亦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有些案件,我们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实施了先予执行措施。如有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方因家境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我们根据其申请,做出了先予执行裁定,要求肇事方先行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今年,我们实施财产保全的案件有25件,实施先予执行的案件有1件。

5、依法开展诉讼费缓、减免工作。今年,我们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家境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使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一年来,实施诉讼费缓、减、免的案件共计13件,累计金额13万元。

三、强化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纠纷。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是法院工作追求的目标,也是衡量法院工作效果的基本准则。为此,我们不断强化调

解工作力度,花大力气、下大工夫抓调解,力争案件调解解决,从而达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的目的,真正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今年立案庭共办结民商事案件152件,创建设以来历史最高水平,其中调解结案75件,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动撤诉的60件。

为将调解工作做好,我们坚持做到了“四全”:

1、全心调,即全心全意抓调解。立案庭全体干警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受理后,一门心思抓调解,努力促使案件调解解决,达到当事人双方均满意的办案效果。

2、全员调,即全体人员参与调解。从书记员、审判员到副庭长、庭长乃至分管领导都重视调解,参与调解,在立案庭营造了浓厚的调解氛围。

3、全程调,即从立案到排期的整个过程,一直将调解贯穿始终。立案时,如双方当事人都在,我们就着手调解。若立案时被告没来,则在“调解开庭”日和“证据交换”日,专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除此之外,只要有时间,还不定期地传唤当事人或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4、全力调,即尽最大努力调解。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的调解工作就不放弃,不放松,尽量将案件调解解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

1、强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一年来,全体干警为适应形势和任务之要求,为了立好案,办好案,自我加压,通过个人自学和全院集中学的方式,积极钻研法律,努力提升业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

2、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一年来,全体干警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为契机,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

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尽职尽责,依法办案,展现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3、加强廉政教育,要求干警清廉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五个严禁”和我院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我们要求干警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坚决杜绝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大力倡导廉洁奉上,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通过廉政教育,全庭干警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自警自勉,严格自律,秉公执法,从而树立起了清廉公正的执法形象。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认为,立案庭之所以能较圆满地完成院党组交给的任务,除做到了以上四点外,还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责任。全庭人员,上到庭长,下到书记员,每人都严格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是加强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困难,逐级反映,逐级请示,不擅自做主,不草率办理,从而做到事情的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三是团结协作。立案庭是个整体,虽然我们讲求工作分工,但更加注重团结协作。一是书记员和审判员之间和谐相

处,密切协作。二是书记员之间、审判员之间、庭室负责人之间经常沟通,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三是各个工作组之间密切配合,相互照应,杜绝彼此扯皮现象。

四是兄弟庭室之间友好相处。意识注重立案口与审判口工作上的协作,保证所排期的案件在审判阶段能顺利开展。二是立案口与办公室的协作,在后勤保障上取得办公室的支持和帮助。三是立案口与法警队、执行局之间的协作。由于法警队、执行局的支持和配合,本该所采取的一些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另外,不容忽视,立案庭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具体表现我:

1、组织纪律观念有待强化。工作中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甚至有事不请假现象。

2、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就拿调解工作而言,调解艺术、调解方式就有待提高和改进。

3、送达存在不及时现象。由于工作业务重,车辆保障有时不到位等原因,个别案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任务。

对上述问题,我们要引起足够重视,今后要坚决纠正、改进和克服,争取使我们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0一二年工作打算

2012年,立案庭要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宗旨,认真做好一下几项工作:

1、严格把关,依法立案。坚决做到审查严格,立案规范。

2、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发挥立案庭的“窗口”作用,做好群众接待工作。

3、搞好司法协助工作。对想打官司却无力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做好诉讼费缓、减、免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做好上门服务。

4、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多调,快调,定纷止争,保证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5、抓好稳定管理,有组织、有纪律、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6、抓好立案大度建设,达到上级法院所要求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篇2:2012年度法院立案庭工作总结 立案庭二○一二年工作总结

2012年,我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立案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规范案件受理,充分发挥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和申诉复查职能,大力加强涉诉信访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开创了我院立案信访工作新局面,使立案信访窗口成为我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一年来,全庭干警立足本职,任劳任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积极参加本院各种活动,出色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开展立案调解、信访积案化解、创先争优评比等各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年9月,我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和“全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今年5月,我院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今年8月,***同志被最高法院授予“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就本年度立案庭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充分发挥立案审查职能,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1、提高质效,狠抓案件受理工作。一是严格把握立案标准,

切实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受理各类案件。准确适用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防止不当抬高或降低受理标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依法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不断提高立案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和快捷化程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做到了材料审核高效、费用收取高效、微机录入高效及文书送达高效。截至今年10月底,我院共审查或登记立案2880件。其中刑事案件323件,民商事案件882件(一审153件,二审729件),财产保全案件25件,行政案件71件(含国家赔偿案件8件),林业案件51件,执行案件251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6件,减刑假释案件1196件。认真履行立案排期职责,依法排期分案2880件。三是严格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收取诉讼费,认真贯彻落实本院《司法为民服务十项举措》,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经申请依法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截至今年10月底,我院共收取诉讼费5238883.27元,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30余万元,确保了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2、积极能动,大力推行立案调解。本着化解矛盾、源头治理的原则,为拓展和深化立案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我庭积极开展立案阶段化解纠纷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诉讼调解全面推进年”活动的开展,大力推行立案调解,对符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及申请再审案件努力进行立案调解。通过一年来

的努力,立案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各基层法院基本实现了年初制定的目标。我庭干警更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积极探索研究,通过引导当事人了解并接受立案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矛盾。今年共立案调解一审民事案件2件,二审民事案件2件,其中唐晓春劳动争议案通过立案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迅速和妥善解决,劳动者唐晓春更是对我庭立案法官赞誉有加,特地送来“立案调解为人民,案结事了促和谐”的锦旗以表感激之情。通过推行立案调解,还为我院增收了诉讼费10万余元。

3、强化意识,严格再审立案审查。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是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的前臵程序,是人民法院畅通人民群众“申诉”、“申请再审”、实现司法救济的重要渠道,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再审立案审查工作是否严格细致直接影响着案件有错必纠的目标能否实现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为畅通人民群众的申诉救济渠道,确保办案质效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我庭干警牢固树立了“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在切实提高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时,积极探索多方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注重将调解工作贯穿到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全过程。一是强化质量意识。严把案件质量关,完善和落实案件审批、文书校对、合议庭成员会签法律文书等各项制度;加强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积 极与有关审判庭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及时掌握由本庭提起再审案件的裁判情况;加强上下级法院的联络沟通,对于指定再审的案件,均事先征求原审法院的意见并随案发送再审建议书。二是强化效率意识。进一步强化在审限内结案意识。在尽力消化旧存案件的同时,确保全部新收案件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审结。对于人大代表关注、督查的案件,做到及时反馈和汇报。硬性规定每月办案数量、定期对办案绩效进行点评通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着力防止出现办案质效不高的问题。三是强化群众意识。继续贯彻落实百分之百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坚持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通过听证来澄清是非,强化监督,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引导当事人调解结案。四是强化调解意识。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注重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申诉及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全过程,在审查阶段化解了一批案件,消化了一批社会矛盾。一年来,我院共立案复查了106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再审48件,调解结案5件,撤诉6件。通过进入再审、调解、撤诉和做法律解释工作,大部分案件得到息访,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二)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产生

今年来,我庭认真贯彻落实涉诉信访工作“四个必须”和“五项制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真抓实干,既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有效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又注重畅通出口,确

保终结、救助等制度的落实,今年在完善全市法院信访长效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减少信访总量、化解进京重复访和越级访等各方面工作中取得实效。

1、畅通信访渠道,做好日常处访工作和落实院领导接访制度。进一步强调初信初访的化解工作,全力做好日常接访工作,耐心为初访人释疑解惑,力争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好,有效减少越级访、重复访和老户访的发生。截至今年10月底,我院日常接待了来访802人次,处理来信215件,立案信访窗口共解答法律常识和进行诉讼引导211人次,初信初访息访率达到了90%。同时注重充分发挥院领导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截至今年10月底,我院院领导共接访478人次,绝大多数上访人在其诉求得到院领导处理后,主动息访。

2、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一方面制定并贯彻落实《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规范》,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每项程序,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应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针对案件中产生的信访苗头,做到提早发现、及时化解。该制度实施以来,各业务庭室的办案法官信访风险意识大大增强,在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制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严

格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经过审查后申报终结,今年共向省高院申报终结案件29件。

3、集中清理积案,全力化解进京重复访等信访老案。根据中政委和省高院的要求,今年我市法院开展了一场集中化解进京重复访的专项活动,把中政委交办我市法院的116件进京重复访案件作为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时间和力量全力打好清积活动攻坚战,采取领导包案、对症下药、因案施策等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全力化解,通过一年来的艰苦努力,116件进京重复访案件全部清理完毕,清积率达100%,清积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彰显人文关怀,启动司法救济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今年以来,我院继续积极开展信访救助工作,分别对25名符合“情理之中、法度之外”而经济确有困难的上访者,分别向市委政法委和省高院呈报救助,解决了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现25人已全部息访。

(三)大力提升窗口服务质量,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的工作部署,从硬件设施以及服务质量上狠抓立案信访窗口建设。

1、大幅更新完善办公办案设备。在立案信访接待大厅增设了四门铁皮书柜,增配了两台高性能台式电脑和一台打印复印一

体机,并为立案组添臵了一台最新针孔打印机,将使用了近十年已严重老化几近报废的旧式案卷封皮打印机予以更新替换,整个立案信访大厅的办事能力大幅提升,办事效率也大大提高。

2、着力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大量购臵了各类法律书籍和司法解释适用丛书,翻印了有关申请再审及申诉复查业务的司法政策、会议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样式等资料,规定每个礼拜周五下午集中讨论学习。全庭干警学习兴趣高涨,学习氛围浓厚,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得以全面提升。

3、注重窗口制度建设,提高窗口办事效率。立案信访窗口实行着装上岗制度、办事公开制度、文明接待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注重提高服务意识,接待群众笑脸相对,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做到即时接待,即时处理,立案环节尽量确保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分案,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及时答复,接待来访做到“当天来访、当天接待、当天答复”,减轻群众往返法院的负担。

4、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定期通报各地窗口建设进展情况,指导全市多个基层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成为了“文明窗口”。今年9月份,我院及四个基层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四)加强队伍管理,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我庭领导班子精诚团结,作风民主,勤政廉洁,率先垂范。庭里作出重大决策、拟定工作计划前均会

召开庭务会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和征求全庭干警意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培养提高业务能力,坚持每个周五下午召开庭务会,进行学习交流、工作讲评等,以人为本,凝聚人心,形成工作活力,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2、抓好党建、队伍建设。结合“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创先争优活动”,注重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立案信访工作,提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由于党建工作出色,今年8月,担任第九党支部副书记被最高院授予“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响应机关党委的号召,踊跃参与本院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在今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市法院系统演讲比赛中荣获三等奖;在今年“迎七一〃庆建党九十周年歌咏会”上,我庭干警以一首小合唱歌曲充分展示了立案庭良好的精神风貌,充满活力的部门形象赢得了院领导和同事们的高度评价。

3、狠抓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做到教育保廉,坚持与党内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定期进行廉政教育;机制保廉,通过完善的制度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监督保廉,定期向当事人回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监督办案法官公正执法;惩罚保廉,将廉政建设与评先评优相挂钩,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我院立案庭较好地完成了立案、信访、分案、排期、

送达等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立案工作方面:一是在对所立案件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对司法有限性的把握上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在诉讼引导的质和量上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诉讼材料的收转和送达、调卷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四是立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二)信访工作方面:一是赴省进京上访形势依然严峻,无限申诉、无理缠访而反映的问题无法通过法律救济渠道处理的上访群体成为棘手问题;二是信访工作的责任落实和合力的形成有待加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大信访工作格局有待于进一步真正实现,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的落实和“四定一包”责任制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对产生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有待进一步强化,复查案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信访工作的队伍建设亟待进一步的重视。

(三)窗口建设方面:一是对立案信访窗口建设重要性认识存在一定的差距,窗口审判、管理、服务的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二是功能普遍不全。诉讼指引功能、立案调解功能、查询咨询功能不全,判后答疑功能不规范;三是硬件条件差距较大,有部分基层法院还不能适应“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的需要。四是在窗口工作的队伍建设任务还很重。

明年,我院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正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改革创新,加压奋进,再创佳绩,进一步开创我市法院立案信访 工作新局面。

篇3:法院立案庭长述职报告 法院立案庭长述职报告

xxxx年,自己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经过一年的学习和锻炼,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以及工作能力均得到提高,在本院各部门的有力配合下,全庭同志齐心合力,勤奋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大秘书网文章- 大秘书网 帮您找文章]

一、工作概况

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本院“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求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一至十二月份共立案件xxx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共计xxx件人次,做到了各类案件立案无差错,民事案件立案数量在x个基层院x个院都下降的情况下,与去年持平。信访接待全年无事故,流程管理工作比中院文件要求的时间提前开展,分三步全面落实。在学习中,自己带头学,认真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40余篇3万多字,每月还组织了全庭同志们的学习讨论会。在工作中自己带头干,规范组织了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到分局管内单位走访调查、提供法律服务xx多次。

二、做法和体会

(一)抓好人员的素质提高和工作的制度化管理。

1、注意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铁先得自身硬,要带好全庭一班人,首先自己要过的硬。自己从学习和带头作用做起,在思想上重视政治理论学习,今年院里组织的中心组和全院政治学习,除一次外出学习外全部参加,联系实际写笔记,做到学一次,提高一点。通过学习,做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明辨是非,在政治斗争的考验面前站稳立场。政治理论学习要同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

***院长提出,一个职业法官必须具有三方面的素质: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所以不能只有工作热情,还要注意执法水平的提高。自己过去对立案工作不熟悉,到立案庭后从头学起,没有资料借其他同志的书看,不懂的问题虚心向身边的同志请教,弄懂了审查立案的有关法律规定,较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全庭的学习积极性日益高涨,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实施后,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了新的规定,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我们请示上级法院后设法制作了《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保证当事人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又如,不服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庭如何立案问题,规定的不明确,大家认识不一致。和全庭同志一道反复学习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关于本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讨论,达成了

共识。对口头驳回后当事人仍不服,长期缠诉不休的,审查人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庭长批准决定立卷审查。经立卷审查,认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请或再审申请。运用所学知识顺利处理了耿广森刑事申诉案和姚新炎民事申诉案。按照研究室安排的内容,学习了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和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对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讨,指定人员把所学内容整理后在全院大会上交流,受到好评。

在这次两级法院统一业务考试中,自己自费购买法律书籍,牺牲休息时间认真学好,还组织讨论,帮助大家提高记忆。全庭人员考试均取得良好成绩。 全庭同志每人撰写了一篇论文,并有两篇被院里评为优秀。上半年,庭里总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特点,写了一份信息简报,被研究室上报中院。 为了适应审判流程管理需要,同志们克服困难学习微机操作。有的同志对电脑不感兴趣从没摸过,有的同志不会输入法一个字儿没打过,因为工作需要,大家从学习汉语拼音开始,到学习微机的一般操作方法,反复学,经常练,现庭里6位同志学会了微机操作,按照要求完成每个案件的填报。

2、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根据本庭工作的实际,坚持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是新建和完善各种台帐23种,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登记。二是建立规章制度8项,包括立案、排期、送达、卫生打扫、值班等都有具体规定,把每个人的工作活动都纳入了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章可循。三是严格要求,狠抓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每月按照台帐记载的情况向全庭通报。做到了工作分工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使每个人感到工作有压力,有动力,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做好立案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1、树立服务意识,抓好立案工作,为铁路企业和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取多立案、快立案。针对民事纠纷多形成案件少的情况,我们采取一是走出去,上门服务的方法,争取多立案。今年初,在院长、主管院长带领下,庭里同志参加到分局管内和部属在洛单位20多家进行走访,与他们座谈,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沟通信息渠道,对形成的纠纷案件及时立案。如年初我们走访时,义马车站、宝丰车站反映他们有一些经济纠纷,我们及时提供帮助,使他们及早起诉,解决了纠纷。二是快立案,提高工作效率。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立案;对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指导他们完善补充。对当事人确属经济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及时办理缓、减、免诉讼费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即立案。如今年5月份受理的柴某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成都铁路分局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柴某从客车上坠下造成伤残,急于起诉要求赔偿,家庭困难,一时又交不起诉讼费,申请缓交。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不到一个小时办完了立案手续,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效率很满意。三是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热情解答指导他们的问题。对当事人和来访者,不论到现场站段搞法律服务,还是当事人来院起诉,全庭同志都热情接待,耐心细致的解答问题,给当事人最佳的法律帮助和服务,能帮助解决的尽可能的解决,解决不了的向有关部门转办,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取得群众信任,高高兴兴的到我院来起诉。

2、抓好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确保全院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运作。一是首先组织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吃透精神,统一思想,增强改革意识,克服畏难情绪;二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反复探讨,征求意见,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做到了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三是确定了先行一步,

分三步实施的方案逐步使落实流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了立案、排期、送达都有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设计制作了管理中所需的表格、台帐等,边学边干,磨和、适应、完善、提高。每个案件在排期版上公告;每个案件输入微机出信息表;负责每个月司法统计资料上报。四是在实施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协商解决。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3、认真细致的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首先,对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人人参与;二是严格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详细登记,认真处理;三是要求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热情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四是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多次上访老户,经多次做解释后还纠缠不休的,我们接待人员也时刻牢记耐心二字,做到他发火来,我不急燥,较好的处理了每一位上访者,如,xxx诉x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不服一审判决,到处上访告状,并扬言要行凶。对他每次来访,我们都做到耐心,不说无用或过激的话,不让他在我们身上抓住把柄,还圆满完成了二审判决的送达任务。尤其在十六大期间,每天都安排有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一年中一百五十多人次接待工作中没发生一起不良反映。

三、存在问题

1、立案庭成立后,工作范围有了调整,增加了新的工作,对新的业务学习不够。

2、流程管理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如卷宗归档监督还没有开始做。

3、民事案件数量有下降的趋势。

在新的一年里,自己要继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带领全体同志全面落实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扭转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使立案、信访接待、案件流程管理等各项工作都上一个新的台阶。 篇4:立案工作建议

关于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浅析和解决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来解决。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首当其冲、备受瞩目。通过了解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切实地感受到立案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目前矿区法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少,年龄偏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工作量繁重、琐碎,重复的工作较多,导致立案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满意率不高。

(二)立案标准不统一。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导致了送达不能、案件拖延及影响后续的审判工作。

(三)立案阶段的调解无法律规范支撑,加之人员少,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四)涉诉信访机制有待创新。作为立案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改革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势在必行。

(五)立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交流经验机会。作为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累积立案信访经验。但是目前立案信访人员这种机会并不多。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人员配备。法院在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安排上要注重“质”与“量”的提高,保证立案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整体的专业性,以使得立案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合理立案的实现,同时还能够做好法律宣传及教育来访者的工作,树立全员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力争每一个工作岗位,都能立足本职工作,消化案件,克服立案只管登记,不管化解纠纷的问题。

(二)注重发挥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作用。目前,法律服务所未按地 域归属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人员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服务不规范,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现象,这样就加大群众的诉讼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司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者的监管,提高他们的社会信誉和法律服务水平。法律范围机构应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关注弱势群体,以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通过选择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帮助来进行诉讼,从而降低证据不足,不知应如何准备或准备哪些起诉材料的影响立案工作效率现象的产生,使法律服务走向规范。

(三)统一立案标准,规范立案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该条规定,立案审查属于形式审查,立案法官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判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立案。针对矿区的区划、地域管辖特点,设立巡回立案小组,定期定点,深入矿山、社区巡回立案,方便群众诉讼。

(四)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立案调解理念。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处理,应当事人的要求、又可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允许,不能舍简趋繁。同时,应赋予立案调解法官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对调解不成、法律关系简单、小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由立案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五)加强立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立案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对立案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立案窗口涉及面广、立案人员专业知识面较为狭窄的特点,尽可能地让立案法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案工作需要。二是加强与各业务庭的联系。立案窗口的业务涉及到各业务庭,因此,立案庭应与其他业务庭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能让业务庭法官对立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得到反馈。三事加强立案庭内部工作的协调,避免各自为政,做好立案审查、送达、交换证据、庭前调解、排期开庭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针对送达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首先加强送达组的人员配备,从思想上提高对送达工作的认识;其次培训他们熟悉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公告送达的审查应当从严;再次要加强送达员之间的沟通,对需送达的地址、被送达人员的工作单位等信息互相了解,使送达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立案工作效率。

篇5:立案庭完善便民服务创新工作 立案庭便民利民工作举措

一是强化便民服务制度。为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实施以下举措:对原立案厅进行整修,拆除了影响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出行的安检门及保险箱;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置导诉台,确定了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前来办理诉讼或相关事务的人员进行导诉,对要求查询、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由专人引导,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把立案庭改为柜台式办公,工作人员采用一站式服务,除原有立案、交费等项目外,当事人来院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再审)签收诉讼文书等,均可在大厅内完成;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立案大厅内配备了电脑、复印机、自动饮水机、笔墨纸张、老花镜等便民设备,增设了便民座椅、书写工作台,完善了设施,丰富了功能,营造了一个舒适便利的接待环境,并无偿为当事人提供复印服务。

二是提供法律服务,正确引导诉讼。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的知情权、正确行使诉诉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的避免一些较常见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立案庭讨论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和解释,编写了一套十六个系列的包括《风险提示》《缴费办法》、《民事诉讼流程图》、《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格式文本》、《打官司的第一步》《庭审中的权利义务》、《什么是上诉、如何进行上诉》、《怎样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提 交的材料》、《期间、举证》等浅显易懂的诉讼指南宣传材料约六万余字,并新编印了书本式《刑事诉讼指南》,集民事、刑事、执行、国家赔偿于一体的《诉讼指南》,将宣传材料统一印制,把当事人要办理、咨询事项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材料等一次性告知清楚,并且把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在受理案件后,随相关材料一起送达当事人,从而为立案、接访、咨询、诉讼指导、传递诉讼材料、收结诉讼费用、调解等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极大的方便群众诉讼。

三、是开庭公告与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在立案大厅采取电子屏幕循环播放的方式,滚动播放开庭公告,以及与立案有关的诉讼指南、风险提示、案件流程、收费标准、司法救助的规定、调解工作衔接工作流程表等制度。以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并提示当事人各方在案件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前各类诉讼风险责任责任及承担。

四、创建网上、电话预约立案制度。网上预约立案是利用internet网络方便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当事人无须为资料不全多次往返法院,只需在网上提交诉讼资料说明诉讼情况,在通过法院初步审查后,按照法院回复内容的要求到法院办理立案相关手续的立案方式。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起诉,可向本院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中应载明原、被告的名称、联系方式及诉讼请求、事

实和理由,同时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向本院传送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电话预约立案是指在立案庭设立预约立案专用电话,符合电话预约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可通过电话与立案庭联系、沟通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立案庭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到本院办理立案手续或立案庭工作人员上门立案的立案方式。该项制度已经本院审委员讨论通过并形成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网上预约立案工作规定》予以实施。

篇6:2014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 2014年度信息化建设工作安排

2014年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一、扎实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2014年我院将依据省高院的统筹规划,立足实际,循序渐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实现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信访等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大力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立案大厅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利用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平台、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庭、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进一步升级和完善案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积极筹划科技法庭建设,多方争取资金购置设备,实现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

三、认真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在本院门户网站公布。

四、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规范执行信息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执行信息共享。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把现代化的技术运用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篇7:浅析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运作能力 浅析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运作能力 作者:张晓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摘 要 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面临的工作困境。运作管理是指对组织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各种运作活动的计划、协调和控制。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系统分析如何运用运作管理提高基层法院刑庭运作能力。

关键词 运作管理 刑事审判庭 组织

作者简介:张晓毅,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运作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46-02

一、案例情况介绍

由于各地各级法院案件数量、人员配比情况都不尽相同,仅以本人所在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刑庭)的情况为例来撰写此次报告。

(一)组织人员配比情况

我院刑庭现在的人员编制是这样: 1.庭长2名(刑

一、刑二庭合署办公);2.审判员1名;3.助理审判员2名;4.书记员4名;5.速录员1名。

庭长、审判员以及助理审判员有审判资格,也即俗称的“法官”。助理审判员所拟判决书须经庭长签发,庭长除了审判案件外,仍有大量事务性工作。所以刑庭真正办案的法官只有4名。这个人员配比情况从2004年以来即如此。

但与之呈鲜明对比的是激增的案件数。湖里区刑事审判案件数从2004年的两三百件,一直增长到2013年的一千余件。也即法官的办案数从2004年的人均七十件,一直增长到2013年的人均二百五十余件。主要承办法官甚至一年要审结二百多件案件,起码一个工作日一件。 刑庭所配备的4名书记员各跟随一名法官,从事辅助审判工作。速录员主要承担卷宗整理归档工作。

(二)刑事诉讼基本情况介绍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有显著不同的是其一方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另一方才是被告人。用简单的话语表述就是民事案件是“民告民”;行政案件是“民告官”;刑事案件是“官告民”。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法院)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目的在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刑事诉讼,不是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

刑事诉讼有大体以下几个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三)刑事案件审判基本流程 标准化,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性。既然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就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由于诉讼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诉讼针对的社会冲突的尖锐性,依法进行诉讼具有更为突出的意义。这就要求法院不仅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实施诉讼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就是刑庭、相关案件承办法官以及书记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及时、准确的处理案件。

学校考试99分已经是很好的成绩,但是在刑庭工作必须百分百正确,因为一分一毫的差错影响甚大。两万字的判决书中出现一个错别字都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十年刑期多关押罪犯一天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在准确的基础上,及时快速也是非常重要的。每个法官、书记员平均每5个工作日要处理完4个案件。每个案件审结要十几个程序,简要示意如下:(1)案件审核工作。(2)办理被告人的换押手续。(3) 案件材料的初步整理工作。(4)案件材料的送达工作。(5)通知相 关诉讼参与人。(6)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阅卷提供帮助。(7)法庭预定安排工作。

(8)确定合议庭成员。(9)给检察院送出庭通知书。(10)查阅卷宗并审查证据材料,制作庭审提纲。(11)开庭审理。(12) 撰写判决书。(13)制作判决书。(14)开庭宣判。

(15)办理执行手续。(16)案卷归档工作。

以上程序仅为刑庭工作必须的基本程序,如果遇到案件上诉,还必须做好移送上诉手续;如果遇到案件复杂,还必须做好转普手续;如果遇到需要交纳罚金案件,还必须做好各项票据工作;如果遇到需要逮捕被告人,还需要做好逮捕手续;如果遇到刑期已满情况,还必须做好释放手续„„总之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还有许多程序性工作。

每个案件都有如此繁多的程序,要求准确、及时完成;与之相对的是每个案件仅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来完成上述工作;每组法官及书记员平均需要在5个工作日中完成4个案件。如何提升刑庭的运作能力,将相关人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是本人迫切的愿望,也是本文撰写的目的。

二、分析论证

(一)刑庭运作能力

所谓运作能力是指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在先进合理的技术组织条件下,所能提供的一定种类服务/产品的最大数量。那么转化到刑庭运作能力,则是指刑庭在一定时期内,在先进合理的技术组织条件下,所能审结刑事案件的最大数量。影响刑庭运作能力的因素有:(1)流程技术(流程安排的科学、先进程度,工作人员的熟练程度等);(2)资源限制(工作人员编制的限制,警力的限制等);(3)服务的种类和数量(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存在变异性);

(4) 管理政策(工作时间、法庭设施等的限制);(5)学习曲线。

(二)提升刑庭运作能力的可能途径

1.学习曲线的应用。所谓学习曲线,即表示单位生产时间,同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之间的关系。当人们重复同一过程,并从自己的经历中获得提高时,个人学习能力和效率都将得到提高。刑庭工作属于创造性高的工作,而创造性越高,学习率就越高。换句话说,刑庭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不断的工作、不断总结提升,来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在改善刑庭工作人员个体业绩方面,基于学习曲线的一般指导方针: * 合理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的理论培训、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 有效激励。对工作出色、效率高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或者设立每月办案能手评比,激励工作人员高效工作。

* 工作的专业化。将刑庭工作程序进行区分,划分出各类工作项目,由专人负责专门的工作项目。 * 合理选择工作人员。区分各个工作人员擅长项目,由最合适的人员来从事专门的工作流程项目。比如:设立专人安排法庭、专人送达等。

2.顾客接触的运用。所谓顾客接触是指,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互动。转化到刑庭工作即为刑庭工作人员与刑事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互动。由于刑庭工作中存在大量的顾客接触,因此存在运作效率低下的情况。这是由于各个诉讼参与人的需求不同、参与程度不同,很难进行标准化。另外,各个诉讼参与人对刑庭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期望也不同。所以刑庭工作中顾客接触过程中存在大量变异性。

如何适应这种顾客接触的变异性,可以采取以下适应策略:

将更多的不需要客户接触的服务转移到后台,提高效率。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来提供顾客接触服务,其他工作则转移到后台处理。 3.生产进路表、进程流图的应用。

根据上述刑庭生产进路表,我们可以看出每个案件平均需要33个工作小时;每个工作日有8个工作小时;平均每个案件需要4-5个工作日。但由于案多人少的限制,刑庭工作人员要在4-5个工作日中起码完成4个案件。所以整合规划流程以及人员安排成为提升刑庭运作能力的重点。将上述流程1-

9、

13、15-16规划设立专人来统一办理,将大幅度提升运作效率。举一个例子,比如流程4中的案件材料送达工作。案件材料送达必须要到看守所,所以完成这项工作的首先步骤是向车队派车,并由车队司机将刑庭工作人员运送到看守所。一个案件需要1个小时时间,如果整合7-8个案件一起送达,派车以及运送所需时间也是1个小时时间,平均到每个案件,相当于减少每个案件的送达时间。

4.质量管理的运用。正如我前面强调的那样,刑庭工作的准确率非常重要。准确率即为刑庭工作的质量。质量管理是指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进行的所有管理性质的活动。刑庭工作质量也存在四个可能途径:

* 质量检查。把检验作为质量管理的职能,采取事后检验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消极的”质量管理理念,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使事后发现,不利影响已经造成,难以消除。 * 质量控制主要利用统计方法,抽样统计,控制工作流程。

* 质量保证。明确质量范围和目的以及需要达到的质量目标;实际运作过程的步骤;将相关职责、权限和资源进行具体分配;运用达到质量目标的度量方法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 全面质量管理。这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参考文献:

[1]理查德b.蔡斯,f.罗伯特.雅各布斯,尼古拉斯j.阿奎拉诺.运营管理(原书第11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钱晓.对政府部门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思考.中国检验检疫.2009(5)

. 篇8:永宁县人民法院2012年六五普法工作计划 永法发(2012)20号

永宁县人民法院2012年“六五”普法工作计划

2012年是 “六五”普法组织实施的重要阶段。全面完成今年普法宣传教育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于 “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十分关键。为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法制宣传教育在建设法治银川、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高我院干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依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银川市两级法院“六五”普法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对2012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十二五“时期永宁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道德教育、司法实践和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增强法院干警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建设富裕文明、

和谐幸福新永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履行审判职能,把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特点

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立足审判,坚持审判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落实“审理一案,普法一片”长效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推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狠抓民商事审判。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妥善审理股权纠纷、企业破产等案件,促进产业结构化;妥善审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案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慎重审理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等群体诉讼案件,把握有利时机,依法审理,坚决防止矛盾激化。

加强刑事审判。要继续加大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发生,更好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 妥善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表达诉求。妥善审理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大胆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沟通、彼此谅解。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络。

努力破解执行难。要进一步规范执行流程,将执行工作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制度化,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细化执行威慑和纳入综合考评机制,努力争取在解决重大复杂案件上有新作为。依法用好足法定措施,加大对暴力抗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积极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诉讼外调解方式,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诉前。根据审判领域情况,建立覆盖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全程调解机制,加强对民商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推动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

着力推进清理信访积案工作。继续落实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切实推进清理信访积案活动各阶段、各环节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和完成。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完善领导接访、带案下访、责任倒查、信息反馈等

制度,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减少和避免初信初访转化成重信重访。

(二) 围绕依法治理,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新形式

一是制定学习方案,落实学习内容。通过周五集中学习、平时个人自学等形式,认真开展各类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宣传,确保人员、时间、内容落实到位,着力提高干警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全体干警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明确宣传重点,丰富宣传载体。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认真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活动,促进广大干警依法决策、依法办案的能力,引导全体法官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围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与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对全体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廉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形成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良好环境。

认真抓好重点时期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

对性。利用重要节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关键节点,组织法官走向街头、广场、社区、农村,通过举办展板、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电教片、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重点宣传《宪法》、《人民调解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与民生建设相关的法律知识。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法官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认真抓好对公民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三)坚持司法公开,落实普法宣传教育新任务

继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通过观摩庭审、座谈交流、法律咨询、流动课堂、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和法院工作的零距离沟通,让更多的群众更加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理解法官,支持法院工作。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切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功能设置,规范工作制度,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诉讼档案查阅,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采取有效方式和广泛途径,健全司法与民意沟通机制,确保群众的司法参与度,保障群众知

情权。积极运用多种措施加强庭审直播工作,着力打造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监督法院、认同法院的阳光司法工程。

三、组织领导

(一)思想认识到位,领导重视。要充分认识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收集,档案整理工作,确保形成全体干警参与支持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格局。

(二)要结合审判工作,统筹兼顾。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机关要求,努力做到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管,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走过场,真正营造法院系统干事创业的氛围,风清气正的环境。

(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加强和有关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将媒体宣传和自身宣传结合起来,以扎实有限效的宣传声势,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四)加强和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向政工科报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和简报,认真总结开展普法依法管理工作的新进展、新做法、新成效,积极为“六五”普法规划工作的顺利启动和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评

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

(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财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编制采购“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根据工作需要编印或购买适用于本单位的普法专用教材和其它学习材料。

第13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发表时间:2008-7-10 8:23:00 阅读数次: 30

一、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的提出]

1998年7月,宏达公司(甲方)与张建(乙方)签订《职工购房内部协议》,约定:甲方为照顾乙方利益,依据现行房改政策及一定优惠条件将原产权属于甲方的住房售与乙方,乙方付足房款后,即取得该房屋产权。1999年12月,双方又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宏达公司将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张建,按照市政府1998年成本价计价,房款共计17万元。张建一次性付款,实际支付购房款共计15万元,还约定张建享受处级干部“房改房”政策待遇。签约后,张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宏达公司将该买卖契约上报市房改部门审批时未获批准。张建原为宏达公司部门经理,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2001年房改政策,以一般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计算,张建应付购房款38万元。2002年8月,张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宏达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等。审理期间,宏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张建返还房屋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的提出]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拆迁批复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下达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履行拆迁安置义务。鉴于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原则,对此类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均衡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如下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

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问题的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面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4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一律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由于每个人感知能力和千差万别,对是非评价也会迥然不同,故应由法律来统一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不仅要求侵权方的侵权过错,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什么是“无过错”,《婚姻法》中未作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可能是因为另一方性格粗暴、不懂感情所致,也可能是另一方沉溺于赌博、不理家务所致,有无过错很难区分、梳理清楚。作者认为,这样就把问题人为地复杂化了。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所谓过错,都应当是比较严重的过错,只要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法定违法行为,其就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作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司法救济。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是与过错行为密切相关的,它体现了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辜者的保护。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其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的本质要求和立法状况综合分析,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比较合理。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仅有法定过错情形还不足以支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请求权,必须是由于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四、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五、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问题的提出]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

第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份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六、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不同做法。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此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讨论,原则同意作者的意见,即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

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七、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镇特别是广大农村,一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少亲属都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纠纷当事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那么这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除监护人外,如果没有得到纠纷本人的同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下面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看如何处理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

原告:程先礼、张复英、张疆生、程诚、程伯乐

被告:金谋龙、江兴龙、金海青

2002年1月27日,被告金谋龙在安枞公路旁伐树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桥镇西安村村民程绪保(原告程先礼民、张复英之子,张疆生之夫,程诚、程伯乐之父)骑自行车从公路上经过,被拉树的绳子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金谋龙等将程绪保送往A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02年2月5日,程绪保因医治无效死亡。程绪保死后,其家属将尸体抬至金谋龙家门口,要求金谋龙赔偿,并采取了其他一些过激行为。为防止事态扩大及保护金谋龙的安全,A市郊区化安分局杨桥派出所干警将金谋龙带到派出所。同时,被告江兴龙(金谋龙的姐夫)、金海青(金谋龙的弟弟)作为金谋龙的亲属参与了调解。2002年2月7日,双方就程绪保死亡的各项费用6万元,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2003年1月5日付1万元,至2006年1月5日付清。协议签字生效。由于金谋龙不在调解现场,由江兴龙、金海青代金谋龙在协议上签字,并由二人将金谋龙的兄弟姐妹及其妻的兄弟姐妹凑齐的3万元交付给原告方。2002年2月8日,在江兴龙、金海青将钱交付后,金谋龙从派出所出来,江兴龙将原告收条交给金谋龙。之后,金谋龙与镇司法助理员汪晖及原告方一道到杨桥法律服务所对该协议办理了见证。在办理见证时,金谋龙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见证后,汪晖将协议书送给金谋龙,金谋龙在拿到协议时口头表示有异议。江兴龙、金海青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赔偿已到期的1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金谋龙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并承担此款从2003年1月29日至款付清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兴龙、金海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如本文开始列出的案例,

一、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进行判决就是很好的思路。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八、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问题的提出]

具体案例: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头疼》的文章,引题为“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该文中有一段内容为“……某中央大报的记者在相邻的地区受了一点点„冷遇‟——地委只出了一个副书记接待,来这个地区后,马上向当地领导扬言,„我回去一定要让你们省委把那个地区的宣传部长撤了!‟搞得该地区的同志小心翼翼,生怕照顾不周,又在哪个细微之处得罪了这个„瘟神‟。没料到,此公一天突然要走,晚上的火车,中午才让宣传部去买软卧车票。当晚只有一班车,所有卧铺早已卖完。宣传部的同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到一张硬卧,此公大发雷霆,声称,„我某日报记者居然坐不上软卧!回去非让铁路局撤了你们火车站站长!‟宣传部的同志只好把他请到车站,从联网售票电脑上一查,软卧票数天前就已卖完,就这张硬卧,也是站长从别人手中生生地要回来的。此公一看没辙,只好骂骂咧咧坐硬卧走了。”某报记者认为该文损害了其人格尊严,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虽然批评性新闻报道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当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与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方面适当倾斜。批评性新闻报道虽然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同,但是仍应受到法律、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并应以真实事件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评价。根据《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批评性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看批评性新闻报道评判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评判观点是否恰当,是否有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特定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从本所提案例的事实看,有关部门证实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没有揭露被评者的隐私,虽然个别评论用语不当,但基本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故而该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九、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提出]

某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信息月报》中,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赔偿项目的确定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具体案例为:王某到白某的工厂(该工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打工时致左臂骨折,后复位的骨骼错位,诊断为陈旧性骨折,经某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一致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这一规则。

十、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雇佣合同在劳动力市场异常活跃,相对应,雇用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雇员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十二、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货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至1330km+400m处,撞到路中间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翻车,甲当场死亡。事后,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甲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的亲属认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未履行好清扫路面障碍物的义务,导致甲车毁人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十三、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反映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提出,在审理涉及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时,常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法或者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对此如何处理,把握不准,需要明确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十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1983年11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亲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诉讼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理解?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主张如何裁判?近年来,一些法院不断提出了不同处理办法,希望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

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秀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的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十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

[问题的提出]

问题是从下述案例提出的:1998年12月,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7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新建客运中心项目。1999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340万余元。被告在依约支付了310.3万余元后,向国土局申请受让土地,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尚欠27万元未付,原告向其追偿,被告则以其已支付的13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应抵算价款为由而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除应计算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求原告就交易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出的问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转让后土地的受让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补正,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十六、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的提出]

问题由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引出:1994年,无锡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所建商厦五楼大厅分割出售,该大厅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赵某以人民币214.236元的房价款购得其中九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22第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赵某于1996年4月人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大厅一直闲置。200年1月28日,A公司向赵某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经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00年3月6日被退回A公司。200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赵某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占全体业主的绝大部分)同意将A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A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2000年3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赵某购买的九单元地点位于B公司所开酒店的吧台位置。

赵某以其享有产权的九单元被B公司侵占,请求判令B公司迁出九单元并给付其自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受诉法院另查明:商厦系由A公司开发的商铺。该商厦五楼共有40位业主(含第九单元业主和A公司),大部分业主同意委托A公司将商厦五层自有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庭审中赵某确认商厦五楼所有空间没有进行隔断,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使用,赵某购买九单元后从未获得过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本案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驳回越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考虑到赵某已经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实际情况,尽管九单元没有墙壁与商厦的其他部分分隔,但产权证上明确的关于房屋四至的记载足以证明其构成独立的物,因此应当认定赵某对九单元享有独立的产权。由于商厦五层没有建成小商品市场,因此包括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内容,既然连赵某都承认九单元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那么,对赵某来说,最现实的受益方式就是通过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益。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基于这种考虑,比较两种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看出:如果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仅B公司要从商厦五层迁出,商厦要因此和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这部分损失必然要由所有同意出租的业主分担。这不仅使大多数业主遭受经济损失,也使赵某本人的“九单元”从能够获得租金收益的状态重新变为闲置状态。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会引起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与赵某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些业主中的部分人因此设置障碍或者采取某种不理智的行动,则赵某不仅根本无法使用九单元并从中受益,而且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赵某所购的九单元在商厦五层中处于相对较为优越的位置,赵某也因此比其他业主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有商厦五层整体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赵某主张九单元的单位面积应当比其他位置的单位面积获得更多的租金,则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少数人认为,本案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可以考虑: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赵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从商厦五层九单元迁出,并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越某虽然购买了商厦五层九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九单元没有与其他部分相隔,又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无法构成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赵某可以以A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又出面组织其他“业主”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致使其对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为由,诉A公司侵权。

在考虑本案的处理途径时,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房屋的“业主”之间和关系是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赵某和购买其他“单元房”的业主一样,由于所购房屋不具有独立性,或否认定赵某与其他业主之间为商厦五层的共有人,然后,按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来处理本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之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处分虽应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但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并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共有人全体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应有部分的划分。按份共有的发生原因,可能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多为数人出资购买,还可能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的发生,多由于合伙、继承。对照本案情况可知,无论从发生原因,还是从法律特征看,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单元房”的业主,既不符合共同共有的条件,也不符合按份共有的条件。因此,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不宜适用民法中所有权共有理论来处理本案。

十七、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问题的提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已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经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基本同意作者的观点,并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八、人民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问题的提出]

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在理论界有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实有研究的必要。这一问题的答案在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诉讼时效届满后果的立法主义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十九、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确有进行探讨、研究之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片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的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问题的提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李某某等10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主要案情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回族,1978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7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

上诉人李某某等人系1999—2000年冬季退伍士兵,退伍后,先后被亳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至被上诉人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安置。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文件精神在2000年7月决定,从2000年起所接受的退伍士兵全部安排在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工资和奖金介于正式工和集工之间。包括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等10人在内的21名退伍军人在得知此情况后,表示不满,认为其应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机关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愿与其所属二级企业即多种经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应和国有正式工相同。为此,还集体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上访。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为解决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上述人员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

在双方当事人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8月29日,李某某等21人向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2年10月11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毫州市烟草专卖局应与李某某等21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及补发工资差额263,124元,支付工资损失65,637元。该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毫州市烟草专卖局表示不服,于2002年10月29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没有与李某某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费、补发工资、支付工资损失赔偿费、补发各项福利的义务。原审法院受理后,除徐某某及本案上诉人以外的其他10人已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亳州市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2)17号《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1)22号《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也有与前述文件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2000年7月5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关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鉴于从现在起烟草主业要逐步大量减少用人,承担艰巨的人员分流任务,决定从2000年起,我省烟草系统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系统内职工子女),安排到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

二、安置到多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身份按接收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性质来确定,其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保险由接收单位自主确定,按接收单位的规定执行……。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在接待同样对安置不满而上访的凤阳县退伍士兵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

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接收和安置12名退伍士兵到蚌埠烟叶复烤厂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二、12名退伍士兵每人每月收入不少于400元。

三、退伍士兵转变择业观,服从分配,逾期半年不到单位报到,取消安置资格。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将该会议纪要转发至全省烟草系统各单位。

2003年1月19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针对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本案中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以皖民安字(2003)2号文件答复: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其就业形式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机制确定;安置部门开具到系统主管单位的分配行政介绍信,并非安置在系统主管单位,而是由系统主管单位根据本系统单位的用工情况再分配落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7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作者就本案提出的分析处理意见,认为:李某某等10人在亳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期间,因工资福利待遇与该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李某某等10人因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这一意见,200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15号函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向阳等十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查明的事实:李向阳等人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发生争议,并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该局为解决李向阳等人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其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此后,李向阳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经研究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如果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李向阳等人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不是对他们的安置,当然不发生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认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李向阳等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安置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2、李向阳等人就其被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争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裁决后,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十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给付,与第三者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对受害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 案件:买房人要求卖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双方于2002年即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已经交付,但是卖房人至今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故此,买房人希望能够通过诉讼强制其履行该义务。 由此引发一个问题:买房人要求卖房人办理协助房屋过户手续,是否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目前,法院审判实践一般都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笔者的归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认为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认为房产权属登记是房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也是依法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协助产权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一种法律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3、认为从合同的主从义务来看,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房屋买卖合同中,业主的主给付义务是交房,过户仅是对买方物权的确认,在房屋已交付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再适用诉讼时效对过户义务抗辩。

上述三种理由都是基于理论分析,未见具体法律依据。笔者将对上述三种理由逐一分析,以揭示出这些理论是根据实践需要借用,而并非学术的推演。

1、对于理由一,将过户请求权界定为“物权请求权”,从而进一步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应是最普遍的。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一为所有权,一为占有。然而,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相比,具有消极性质。具体来说,该请求权可以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实际上,并非所有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通说认为,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之外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既然还未进行登记,买房人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就没有基础了。 也有从占有的角度进行分析的。然而,前述理论同样适用于因占有产生的请求权。应特别强调的是,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对于理由二,笔者认为完全是牵强附会。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显然,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该条例规定的购房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理由二中所称“法律义务”成了一个没有所指的空洞概念。该规定使用了“应当”,在于倡导当事人及时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如实反映房屋交易状况。该规定并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规范的分类来讲,该规定只是“倡导性规范”。

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及约定超过90日的期限。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实际措施来强制房屋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说这是“法律义务”未免牵强。

另外,这里规定的仅仅是商品房转让行为。那么,如果在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类似情形,该怎么处理呢?既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是不是卖房人就没有“法律义务”协助买房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呢?

3、对于理由三,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其主义务还是从义务?笔者认为是主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学理分类。通说认为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由于我国《物权法》区分不动产和动产,规定了各自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在房屋买卖中,如果考虑到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对世性,并且现实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登记显然具有极重要的意义。而“过户登记”也是区分房屋租赁、借用、抵押等的重要依据。因此,该“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固有、必备、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对“过户登记”的时限、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同时,该司法解释在第15条规定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卖房人在迟延交房和迟延办证的情形下,买房人都有合同解除权。从体系解释来看,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与交房义务相同,都是主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卖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理由均不成立。至于为什么法院敢于在该问题上忽视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纷纷引用未经严格论证的理论,来证成自己的结论,笔者认为这实在是经过利益考量的结果。不动产关系人们的生活甚巨。而购房人相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弱者。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法律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而排除了诉讼时效的适用。

笔者认为:请求交付房屋、履行过户登记和承担违约责任均属债权请求权,没有理由不适用诉讼时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讨论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1、实际上,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适用诉讼时效基本不会影响买受人利益。

一方面,卖房人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因其没有达到房屋过户的条件,从而还未起算诉讼时效。

另一方面,如果出卖人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成功,因房屋产权证书不能办理,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出卖人应当返还房款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其援引诉讼时效是以承担严格法律责任为代价的。

2、房屋价值极大,倾买受人毕生财力,办证逾期时其会多次向出卖人提出办证要求,可以引起时效多次中断。

3、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如果买房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并且买房人一直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居住。表明其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应当可以构成向卖方人主张继续履行卖方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表示,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4、可以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买房人所有之后,再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从立法层面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法国和德国的诉讼时效为30年,日本诉讼时效为10年,台湾诉讼时效为15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我国诉讼时效借鉴的是前苏联的制度。如前苏联和若干东欧国家的诉讼时效为3年。就前面的讨论来看,能够一劳永逸将问题解决的,就是将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而另外一个思路即是,可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即使买房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要买房人持续占有房屋达到若干年限,依时效制度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从而可以行使物权请求

第14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疑难案件问答

一、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的提出] 1998年7月,宏达公司(甲方)与张建(乙方)签订《职工购房内部协议》,约定:甲方为照顾乙方利益,依据现行房改政策及一定优惠条件将原产权属于甲方的住房售与乙方,乙方付足房款后,即取得该房屋产权。1999年12月,双方又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宏达公司将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张建,按照市政府1998年成本价计价,房款共计17万元。张建一次性付款,实际支付购房款共计15万元,还约定张建享受处级干部“房改房”政策待遇。签约后,张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宏达公司将该买卖契约上报市房改部门审批时未获批准。张建原为宏达公司部门经理,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按照2001年房改政策,以一般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计算,张建应付购房款38万元。2002年8月,张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宏达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等。审理期间,宏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无效,张建返还房屋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讨论本案例时多数人认为,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的提出]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拆迁批复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下达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履行拆迁安置义务。鉴于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原则,对此类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均衡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如下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 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问题的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面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4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中所有的过错都一律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由于每个人感知能力和千差万别,对是非评价也会迥然不同,故应由法律来统一规范,从而有一个直观的、统一的衡量尺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其不仅要求侵权方的侵权过错,还要求被侵权的配偶一方须无过错,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资格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什么是“无过错”,《婚姻法》中未作规定,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可能是因为另一方性格粗暴、不懂感情所致,也可能是另一方沉溺于赌博、不理家务所致,有无过错很难区分、梳理清楚。作者认为,这样就把问题人为地复杂化了。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要分清夫妻感情问题上的孰是孰非的确相当困难。但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所谓过错,都应当是比较严重的过错,只要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法定违法行为,其就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作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寻求司法救济。

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是与过错行为密切相关的,它体现了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辜者的保护。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的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时,有过错的一方,所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其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的本质要求和立法状况综合分析,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比较合理。同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应以离婚诉讼的提起为前提,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最终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条件是侵权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这也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仅有法定过错情形还不足以支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请求权,必须是由于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结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同意离婚,也就不会考虑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从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事后再提,即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看到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便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成功当然事半功倍。调解不成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第(3)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无过错方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这种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分离,是为了让无过错方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且是在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四、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则存在不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五、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问题的提出]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

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份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六、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其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不同做法。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对此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讨论,原则同意作者的意见,即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

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七、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镇特别是广大农村,一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少亲属都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纠纷当事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那么这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除监护人外,如果没有得到纠纷本人的同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下面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看如何处理这一较为普遍的问题。

原告:程先礼、张复英、张疆生、程诚、程伯乐

被告:金谋龙、江兴龙、金海青

2002年1月27日,被告金谋龙在安枞公路旁伐树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杨桥镇西安村村民程绪保(原告程先礼民、张复英之子,张疆生之夫,程诚、程伯乐之父)骑自行车从公路上经过,被拉树的绳子绊倒,从自行车上摔下受伤。金谋龙等将程绪保送往A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02年2月5日,程绪保因医治无效死亡。程绪保死后,其家属将尸体抬至金谋龙家门口,要求金谋龙赔偿,并采取了其他一些过激行为。为防止事态扩大及保护金谋龙的安全,A市郊区化安分局杨桥派出所干警将金谋龙带到派出所。同时,被告江兴龙(金谋龙的姐夫)、金海青(金谋龙的弟弟)作为金谋龙的亲属参与了调解。2002年2月7日,双方就程绪保死亡的各项费用6万元,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2003年1月5日付1万元,至2006年1月5日付清。协议签字生效。由于金谋龙不在调解现场,由江兴龙、金海青代金谋龙在协议上签字,并由二人将金谋龙的兄弟姐妹及其妻的兄弟姐妹凑齐的3万元交付给原告方。2002年2月8日,在江兴龙、金海青将钱交付后,金谋龙从派出所出来,江兴龙将原告收条交给金谋龙。之后,金谋龙与镇司法助理员汪晖及原告方一道到杨桥法律服务所对该协议办理了见证。在办理见证时,金谋龙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见证后,汪晖将协议书送给金谋龙,金谋龙在拿到协议时口头表示有异议。江兴龙、金海青于2002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赔偿已到期的1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金谋龙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并承担此款从2003年1月29日至款付清时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兴龙、金海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对于亲属代签赔偿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以外,其他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从审判政策考虑,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协议,也不要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应该尽可能寻找其他法律根据,维持协议的内容。如本文开始列出的案例,

一、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进行判决就是很好的思路。这样才能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当然,如果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也应当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八、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问题的提出] 具体案例: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头疼》的文章,引题为“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该文中有一段内容为“„„某中央大报的记者在相邻的地区受了一点点‘冷遇’——地委只出了一个副书记接待,来这个地区后,马上向当地领导扬言,‘我回去一定要让你们省委把那个地区的宣传部长撤了!’搞得该地区的同志小心翼翼,生怕照顾不周,又在哪个细微之处得罪了这个‘瘟神’。没料到,此公一天突然要走,晚上的火车,中午才让宣传部去买软卧车票。当晚只有一班车,所有卧铺早已卖完。宣传部的同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到一张硬卧,此公大发雷霆,声称,‘我某日报记者居然坐不上软卧!回去非让铁路局撤了你们火车站站长!’宣传部的同志只好把他请到车站,从联网售票电脑上一查,软卧票数天前就已卖完,就这张硬卧,也是站长从别人手中生生地要回来的。此公一看没辙,只好骂骂咧咧坐硬卧走了。”某报记者认为该文损害了其人格尊严,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认为,虽然批评性新闻报道会使被批评者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当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与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当向维护批评性新闻报道的出版自由方面适当倾斜。批评性新闻报道虽然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同,但是仍应受到法律、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方面的约束,并应以真实事件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评价。根据《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批评性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看批评性新闻报道评判基于的事实是否真实、评判观点是否恰当,是否有披露个人隐私,从而导致特定受害人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从本所提案例的事实看,有关部门证实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且没有揭露被评者的隐私,虽然个别评论用语不当,但基本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故而该新闻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九、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提出] 某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信息月报》中,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赔偿项目的确定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具体案例为:王某到白某的工厂(该工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打工时致左臂骨折,后复位的骨骼错位,诊断为陈旧性骨折,经某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一致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这一规则。

十、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雇佣合同在劳动力市场异常活跃,相对应,雇用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雇员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侵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2年2月10日,李某在魏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遭吴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支出救治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由上述案例引发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在经营场所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经营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则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如何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该责任承担的范围时,不能动辄就课以针对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应视义务违反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因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属于终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二、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题的提出] 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货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至1330km+400m处,撞到路中间撒落的石块后,方向失控,与迎面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翻车,甲当场死亡。事后,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甲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超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的亲属认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未履行好清扫路面障碍物的义务,导致甲车毁人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多数人认为,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三、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反映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提出,在审理涉及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时,常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法或者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对此如何处理,把握不准,需要明确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1983年11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亲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诉讼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理解?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主张如何裁判?近年来,一些法院不断提出了不同处理办法,希望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

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秀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的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

[问题的提出] 问题是从下述案例提出的:1998年12月,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7万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新建客运中心项目。1999年9月,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转让给被告,总价款340万余元。被告在依约支付了310.3万余元后,向国土局申请受让土地,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因尚欠27万元未付,原告向其追偿,被告则以其已支付的13万余元土地出让金应抵算价款为由而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除应计算土地出让金外,还要求原告就交易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提出的问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及地上物未经审批能否转让,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转让后土地的受让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补正,土地出让金应由谁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六、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问题的提出] 问题由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引出:1994年,无锡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所建商厦五楼大厅分割出售,该大厅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赵某以人民币214.236元的房价款购得其中九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22第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赵某于1996年4月人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大厅一直闲置。200年1月28日,A公司向赵某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经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2000年3月6日被退回A公司。200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赵某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占全体业主的绝大部分)同意将A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A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2000年3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赵某购买的九单元地点位于B公司所开酒店的吧台位置。

赵某以其享有产权的九单元被B公司侵占,请求判令B公司迁出九单元并给付其自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受诉法院另查明:商厦系由A公司开发的商铺。该商厦五楼共有40位业主(含第九单元业主和A公司),大部分业主同意委托A公司将商厦五层自有房产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庭审中赵某确认商厦五楼所有空间没有进行隔断,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使用,赵某购买九单元后从未获得过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本案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驳回越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考虑到赵某已经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实际情况,尽管九单元没有墙壁与商厦的其他部分分隔,但产权证上明确的关于房屋四至的记载足以证明其构成独立的物,因此应当认定赵某对九单元享有独立的产权。由于商厦五层没有建成小商品市场,因此包括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内容,既然连赵某都承认九单元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那么,对赵某来说,最现实的受益方式就是通过整体出租取得租金收益。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基于这种考虑,比较两种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看出:如果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仅B公司要从商厦五层迁出,商厦要因此和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这部分损失必然要由所有同意出租的业主分担。这不仅使大多数业主遭受经济损失,也使赵某本人的“九单元”从能够获得租金收益的状态重新变为闲置状态。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会引起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与赵某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些业主中的部分人因此设置障碍或者采取某种不理智的行动,则赵某不仅根本无法使用九单元并从中受益,而且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赵某所购的九单元在商厦五层中处于相对较为优越的位置,赵某也因此比其他业主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有商厦五层整体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赵某主张九单元的单位面积应当比其他位置的单位面积获得更多的租金,则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少数人认为,本案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可以考虑: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赵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从商厦五层九单元迁出,并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越某虽然购买了商厦五层九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九单元没有与其他部分相隔,又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无法构成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赵某可以以A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又出面组织其他“业主”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致使其对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为由,诉A公司侵权。

在考虑本案的处理途径时,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房屋的“业主”之间和关系是需要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赵某和购买其他“单元房”的业主一样,由于所购房屋不具有独立性,或否认定赵某与其他业主之间为商厦五层的共有人,然后,按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来处理本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之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处分虽应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但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并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共有人全体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无应有部分的划分。按份共有的发生原因,可能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多为数人出资购买,还可能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的发生,多由于合伙、继承。对照本案情况可知,无论从发生原因,还是从法律特征看,赵某与其他购买商厦五层“单元房”的业主,既不符合共同共有的条件,也不符合按份共有的条件。因此,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不宜适用民法中所有权共有理论来处理本案。

七、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问题的提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已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经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基本同意作者的观点,并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二、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八、人民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问题的提出] 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在理论界有分歧,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实有研究的必要。这一问题的答案在本质上涉及如何理解《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文从诉讼时效届满后果的立法主义谈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九、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夫妻公司”(即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现象在我国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确有进行探讨、研究之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片是。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的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问题的提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李某某等10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主要案情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回族,1978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某,男,汉族,1980年8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7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

上诉人李某某等人系1999—2000年冬季退伍士兵,退伍后,先后被亳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至被上诉人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进行安置。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文件精神在2000年7月决定,从2000年起所接受的退伍士兵全部安排在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工资和奖金介于正式工和集工之间。包括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等10人在内的21名退伍军人在得知此情况后,表示不满,认为其应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机关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愿与其所属二级企业即多种经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应和国有正式工相同。为此,还集体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上访。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为解决上述人员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上述人员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

在双方当事人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2002年8月29日,李某某等21人向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2年10月11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毫州市烟草专卖局应与李某某等21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及补发工资差额263,124元,支付工资损失65,637元。该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毫州市烟草专卖局表示不服,于2002年10月29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亳州市烟草专卖局没有与李某某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补交社保费、补发工资、支付工资损失赔偿费、补发各项福利的义务。原审法院受理后,除徐某某及本案上诉人以外的其他10人已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亳州市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2)17号《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皖政(2001)22号《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也有与前述文件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2000年7月5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皖烟劳(2000)294号《关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一、鉴于从现在起烟草主业要逐步大量减少用人,承担艰巨的人员分流任务,决定从2000年起,我省烟草系统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系统内职工子女),安排到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作。

二、安置到多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身份按接收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性质来确定,其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保险由接收单位自主确定,按接收单位的规定执行„„。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在接待同样对安置不满而上访的凤阳县退伍士兵时,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是:

一、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退伍士兵安置工作是认真负责的。接收和安置12名退伍士兵到蚌埠烟叶复烤厂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二、12名退伍士兵每人每月收入不少于400元。

三、退伍士兵转变择业观,服从分配,逾期半年不到单位报到,取消安置资格。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将该会议纪要转发至全省烟草系统各单位。

2003年1月19日,安徽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针对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本案中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以皖民安字(2003)2号文件答复: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其就业形式应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机制确定;安置部门开具到系统主管单位的分配行政介绍信,并非安置在系统主管单位,而是由系统主管单位根据本系统单位的用工情况再分配落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7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讨论,一致同意作者就本案提出的分析处理意见,认为:李某某等10人在亳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期间,因工资福利待遇与该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李某某等10人因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这一意见,200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15号函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向阳等十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查明的事实:李向阳等人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发生争议,并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该局为解决李向阳等人的生活困难遂临时安排其在局机关所属的稽查队工作。此后,李向阳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经研究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如果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将李向阳等人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不是对他们的安置,当然不发生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认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李向阳等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的安置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2、李向阳等人就其被临时安排在稽查队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之间发生争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裁决后,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十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问题的提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给付,与第三者的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对受害人(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研究,多数人认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之规定,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15篇:执行一庭工作计划

执行一庭2011年工作计划

执行一庭在2010年的工作中紧紧围绕我院“创新发展,创优争先,以能动司法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的工作主题,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克难奋进,开拓创新,在队伍建设、案件质量、降低信访、服务群众等方面均有明显提高,全年工作考核目标均达到优秀。在2011年随着我院迁入新址,执行工作将会迎来更大的考验,全体干警思想上要有充分的准备,要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任务,抓住新机遇,应对新挑战。

一、执行工作指导思想

2011年执行工作将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和我院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做到四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执行权依法、高效、公正、廉洁运行;进一步强化执行人员队伍管理和素质教育,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在年内做到零违纪;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深化执行改革,理顺执行管理体制,提高执行案件质量;进一步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判决既判力,维护广大涉诉群众合法利益,提高执行工作群众满意度。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为人民群众提

1 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建设全国一流的南开法院增光给力。

二、执行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 今年我院迁入新址,执行一庭的工作环境相比过去有了明显提高,硬件设施的完善为执行工作的进步提供了保障,我庭应抓住契机,借全院“提素质、树形象、强管理、争一流”教育之势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整肃执行队伍作风,开展形象工程教育及专项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全庭干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具体要做到如下几点:

1、建设学习型执行队伍,组织全庭人员认真学习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学习的文件和书目,加强对全庭人员的思想教育,春节一上班组织全庭人员集中学习教育,通过自查、互查等方法,对纪律作风上存在问题找准、查实,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点评教育,以达到点评一人教育一片,共同受教育的目的。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院内廉政规定,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风气。庭内定期组织廉政建设纪律作风检查整顿活动,开展司法形象检查活动,要求庭内干警认真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通过深刻的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全年零

2 违纪。

3、加强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建设,在全院“七率”大考核机制下,完善庭内考核机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人,责任到人,实行月考核排名制。今后“创先争优”各项评比用业绩说话,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在庭内形成风气,激发干警工作热情。

4、提高执行工作能力,结合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三次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讲座》读本,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讨论,弥补业务知识上的不足,在庭内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鼓励干警主动学习、勤于思考,通过学习在工作中落实“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六种执行理念,实现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的任务。

(二)完善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机制,提高案件质量 2010年执行一庭的收案数创下新高,庭内一方面积极挖掘干警的工作潜力,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机制,在年内几起重大案件的执行中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同时在收案高峰期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庭内将每名承办人的结案指标予以硬性规定,对结案进度每日进行公布,促进了庭内干警的竞争意识,工作热情高涨。这些有益经验的取得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总结和完善,

3 并结合2011年的工作特点继续推行,我庭拟在2011年的工作中通过如下几点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

1、加快执行工作进度,努力缩短办案周期

①主动出击,缩短办案周期。2010年末最高院将执行案件的银行查询工作统一交由各高院进行。这次变动客观上使执行干警的工作进程往往需要等待查询结果的回馈,容易产生懈怠心理,延长办案周期。因此庭内要求干警在等待查询结果期间不能停止执行工作的进行,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的财产线索,力争及时结案。同时庭内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精心组织,用足用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精神,一经得到查询结果即做到快速冻结、快速划拨,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②完善结案标准,多措并举清积案。去年最高院开展的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即将结束,庭内将此次活动的成果同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合起来,2011年要制定和完善执行结案标准及执行手段的穷尽标准,完善执行措施,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③重新制定各执行环节的工作流程及岗责,院内迁入新址后,执行工作的硬件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提高执行效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庭内将严格案件管理,将执行案件自立案起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限定天数,进一步缩短执行

4 周期。

2、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①加强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庭内通过集中培训使全体执行干警掌握法院微机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用该系统及时提示工作,督促结案,使执行工作全部实现微机化管理。做好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主体信息录入工作,做到全面、及时、准确,使当事人能够及时通过网络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②严把执行案件收案环节关口。制定收案标准相关制度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加以完善落实,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而造成损失扩大,在执行中要求执行人员严肃执行作风,规范执行程序,完备合法手续,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

③主动公开接受各界人士监督。庭内认真归纳当事人和法律监督员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立即整改并及时回馈。以正确心态对待信访工作,改上访为下访,执行法官在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变化,主动征询意见。

3、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①加大执行和解力度。将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同执行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遏止涉执信访案件发

5 生。在和解方式上一是可以着力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周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寻求双方利益共同点达成和解;三是要将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严肃执法与文明执行相结合,确保和解案件履行到位。

②完善区域执行联动机制。主动与市高院执行局、区政法委及相关部门联系,建立三位一体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协助执行联系员制度,保障信息灵通,并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与协助执行单位间的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为执行过程创造有章可依、有章可循的条件。同时加大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力度,彰显法律威严。

③主动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与院内宣传部门加强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执行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树立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三、落实司法为民,降低执行成本,实现便民执行 执行工作同当事人交流的情况较多,因此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执行效果,工作中一些无心的言语和举动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因此需要我们要着眼于细节,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思考进而开展工作,在2011

6 年的工作中我庭将做到如下几点:

1、定期选择部分典型案例,结合案例组织干警讨论在执行中如何体现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进行换位思考讨论,在讨论中分析当事人在执行中的心理,使执行法官在办案中能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将对法律规定的僵化理解转变为对法律规定人性化理解,在执行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困难都予以关注,不因为执行案件产生新的矛盾,尽量选择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执行方案来执行案件。

2、关注弱势群体,保障人权。在执行工作中,对弱势群体申请执行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执行;对弱势群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首先详细调查其收入情况,对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财产不予执行,对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做到既保障人权,又实现债权。

3、在庭内开展各类便民举措。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发现有时当事人未经传唤即来到法院找法官询问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由于法官外出办案而使当事人浪费了大量时间,进而引起当事人不满的事件时有发生。我院搬迁新址后,执行一庭的办公环境有了变化,当事人不能再像以往一样随意进出办公区域,虽然保障了工作安全但也使当事人难以见到法官,因此我庭准备在2011年实行留言制度,即在当事人等候区设置留言板或留言簿,每名法官外出时需注明到哪去,何时回,留下联系方式,当事人也可在此留言,既保障了当

7 事人同法官之间的联系,也便于庭内的管理。

南开法院执行一庭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第16篇:法院民二庭执法评议述职报告

2009年度,民二庭在院党组和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在区委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肃执法,强化案件质量,认真履行职责,以公证和效率作为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总结全年的商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从直接反映审判业务的质效指标上看,我庭的审判工穿越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作得到了稳定、长足的进步。

按照法院的业务分工安排,民二庭主要集中审理经济纠纷类民事案件,如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等法人、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大,矛盾突出、对立强,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本人所负责的民二庭全庭人员团结协作,埋头工作,全年收案364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1,案件收案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结案309件,收结案也达到了100,全年度没有一件案件被中院发回改判,审判工作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商事审判能力。由于辖区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是我庭案件的主要特点,为了弥补案件数量上的不足,我庭全体审判人员个个心中都紧绷着案件质量这根弦,在办案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牢固树立了办案办出精品、办成铁案、只许对不许错的理念。全体审判人员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精品意识筑牢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基础,而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则是案件质量提升的必由之路。为此,我庭随时关注司法信息,关注相关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的变化,力求随时掌握、紧紧跟上。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比较其中的变化。选购权威的审判指导书籍,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并相互交流审判心得,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对疑难案件的讨论,有效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在学习中,我庭还针对案件类型的变化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如随着我区建设由“旅游型”转向“城建型”,我庭受理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纠纷和房建纠纷逐渐增多。我庭除专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讨论相关案例外,还专门去农工办、土地局、城建局相关部门走访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做好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实效运行方面的衔接,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更准确的把握。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全庭同志在工作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自已的工作指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理及目的要求。在工作中严格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自已的工作指针。审判中,不孤立地办案,不片面地办案,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工作方法,转变工作态度,做到不因自已工作方法不当,态度不细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引发新的上访问题,想法将案件在我庭的审理程序中平静地处理掉。如我庭今年办理的一起十年上访老户案件,1995年,家住××区刘马路村的村民刘厚钦与刘马路村5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组33亩土地改造为鱼塘。1999年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讼后,刘厚钦开始上访。该纠纷经过多次诉讼处理,并经法院多方调解,区政法委也多次对原告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但刘厚钦置若罔闻,屡次越级进京上访,歪曲事实,无端指责法院和政府,造成了法院和政府工作的被动。对于刘厚钦这个十年上访老户,××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院长多次接待刘厚钦,及时听取合议庭的汇报,并指定民二庭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我院认为,如果单纯就案办案,虽然案件可以了解,但却可能引发刘厚钦继续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法院做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及息诉稳控工作,在刘厚钦岳父去世期间,刘院长及庭室负责人主动借钱给他办理丧事,春节期间,办事处及时带着过节慰问品看望刘厚钦。法院还向区政府建议,针对刘厚钦生活上确实困难,可以考虑重新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终,这些关怀和温情打动了刘厚钦,意识到自己误解了法院和区政府,主动撤诉,同时写下了书面承诺,保证以后绝不再到处上访。

三、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更好的作好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目标,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审判工作。

1、树立大局意识,紧贴区委工作,突出审判重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庭紧跟区委加快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调整审判布局,把准审判方向,把区委确定的“加快推进××新区建设”中心工作,作为民商事审判服务的重点领域,努力与区委中心工作合拍、同步。一是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体系。买卖、借贷、承揽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纠纷,占民商事审判案件的近80。我院突出重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促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www.daodoc.com进

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大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我庭上下积极研究顺应措施,决心乘这一决策东风进一步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推动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此,我们特地展开专题调研,走访了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区发改委、穿越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房管局、火花、庞庄、××办事处等单位,结合调查问卷,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找出法院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与薄弱环节,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对策,为法院在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区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工作明确了方向。三是稳妥审理企业转变经营模式过程中出现的承包、联营、租赁、兼并等相关案件,依法推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工作中,我们针对这些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容易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实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四是稳妥调处拆迁纠纷,推进××新区城市化建设步伐。随着××区城市化进程加快,需要征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等纠纷随之增多。对此类纠纷的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对此,我院在审理中,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力争将纠纷通过调解妥善化解,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既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我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五是认真审理涉农纠纷,助推新农村建设。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耐心持续做好调解工作,引导农民转变发展观念,息事宁人,积极融入平安、和谐新农村建设。

2、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服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努力实现最佳司法效益

一是做好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涉及政府、重点企业、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案件,我院在立案受理前先行组织协调,尽可能在诉前平息矛盾,避免诉讼后陷入被动,产生不良影响。二是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因案制宜,灵活执法。我院对重点企业推出了“三不”措施:即不轻易保全、不先予执行、不随意拘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被诉的困难企业,灵活采取措施,“放水养鱼”,给企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三是以“胜败皆服”为工作目标,注重行使释明权,实行判前说理和判后说法制度,深入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由于我院注重法律释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比例同比上升了13。四是加强诉讼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在民商事审判中,我院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审判人员注重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借助社会各种力量,抓住一切可能调解的机会,尽力促成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律师、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多渠道做工作;与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区妇联、交警大队、企业工会等建立联动机制,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共同调处纠纷,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推进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

3、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改进和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

民商事审判工作繁重而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我院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确保完成日益繁重的民商事审判任务。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民商事审判健康开展。认真落实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案件汇报制度,积极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认真对待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依靠人大监督提升司法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我院建立以审判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为核心的民商事审判管理体系,每月对法官的办案数量、审理天数、质量等多项指标等进行考评、通报,并及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三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形象。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积极构建“家庭护廉网和创建廉洁司法示范庭”,提高家属对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家属的助廉意识,进一步促进干警的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的打算

近两年来,我院民商事审判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加快发展的形势、离区委和人大的要求、离社会各界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商事审判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民商事审判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将按照市中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的要求,树立“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管理理念,认真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始终坚定服务大局的方向,为区委中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更加注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更加注重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快立、快审、快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深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指针,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建立、完善便民的诉讼机制,公开诉讼事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努力营造和谐稳定、适于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实现公正高效的工作目标。我院将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影响案件的审理情况,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审判情况。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办、交办的案件,落实专人登记、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作为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后盾。

(四)加大民事调解力度,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在法院内部,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强调“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工作,积极发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完整的大调解工作联系网络,有效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全市开展的“争创全国一流法院”活动为契机,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及创建“廉洁审判庭”等活动,提高干警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保证法官在履行职责中经受住考验,以过硬的本领、良好的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通过这次执法评议活动,民二庭决心在区委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积极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苦干,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法治、和谐新××作出新的贡献!

第17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自查报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自查报告

——2005年11月23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文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民一庭是中院的主要业务庭室,负责依法审理第

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房地产案件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第

一、二审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此次能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民一庭的全体同志感到无比高兴。评议我们的工作情况,这既是监督,更是一种信任。从九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我们对本庭二00二年至今年九月份间审结的全部发回重审案件、全部改判案件以及随机抽取的50件维持结案、50件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工作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方案展开,得到了人大评议组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00二年以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命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重点在“公正”,核心在“为民”。为此,我们制定了《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向人民群众做出了庄严承诺。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我庭切实开展自身的审判工作,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从二00二年至今年九月,共受理各类案件2614件,审结2516件,结案率达96.3%.。从总的平均情况来看,一审案件准确率达到94%,二审案件准确率达到98.7%;一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率达到100%;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92%,当庭宣判率也达到25%;一审案件不超审限率达到99%,二审案件不超审限率达到99.5%。二00二年,在我院开展的争创“双满意”活动中,民一庭荣获“满意庭室”称号;二00三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审判工作多次受到自治区高院的肯定和表扬。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一至九月,我庭就收到人民群众赠送匾额、锦旗23幅,书面感谢信或口头表扬78件(次)。

(二)尊重私权,着力搞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

民事审判的核心在于尊重私权处分,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探求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承接人民审判的优良传统,遵循新形势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基本要求,依法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乃是新时代厉行法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仅以二00四年为例,我庭调解、撤诉结案115件,调解、撤诉结案率接近20%,一批有影响、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妥当处理,化仇情为友善,消怨艾于无形。民一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二00四年先后被包头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的荣誉。

(三)拓展思路,创新工作

创新是民一庭的灵魂,是民一庭立足审判实践开创过去、拓展未来的核心竞争力。这些创新集中表现在:

——制度的创新:我们着手制订和完善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操作规程》、《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签发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制度的建设。

——思路的创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变一般性的强调代之以注重日常的个案指正和规范化,在审判难点、热点上变个案的请示代之以集中调研、专题解决。组织精干力量定期编撰《包头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选编》,起草了《包头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我庭率先发起并引领的庭审观摩活动,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赵道尔基主任的充分肯定,并做出重要批示:“庭审观摩活动值得推广,司法公正只有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才得以实现,法院庭审活动的规范公正,对司法公正有着决定性意义。”

——管理的创新: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化管理的运行平台,彻底实现了案件管理的全程电子化,并且注重扩展管理平台的附加值效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时收取最新审判信息和资料,建立自己的数据库资源,为强化案件质量服务,为提高审判效率服务。

民一庭只有十五名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十二名,却承担着全院近三分之一案件的审理工作。几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民一庭全体同志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素质为保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充分发挥乐于奉献、敢于拚搏、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人员少、任务重的客观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主观上的懈怠、畏难情绪以及个体能力上的局限性,导致我们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案件质量问题

案件质量是个大问题,有程序的,有实体的,有时涉及事实认定,有时涉及法律适用,而广义的案件质量还应当包括裁判文书质量。就目前而言,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庭的工作中。虽然我庭当前案件的准确率在自治区名列前茅,但是,民事无小事,事事总关情,司法与民生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提高二审案件准确率,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此外,个别案件合议笔录签字不全,一些案件送达回证的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填写人等不填写或填写不全,案件呈批表填写不全面,开庭传票上写的案由与判决书中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案件证据来源未注明且是否与原件核对也未加说明,有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很充分,也有漏字、错字现象。诸如此类,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需要我们紧紧抓住案件质量这一工作的突破口,将每一件案件尽可能地办成“铁案”。

2、当庭宣判率不高

总结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不外乎主观上、客观上和技术处理上三种。一是总的社会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个别审判人员基于种种社会原因主观上试图搞暗箱操作的心理依然存在;二是说明庭审质量尚待提高,个别审判人员素质有限,不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即时口头表达上适应审判需要;三是民事案件的私法性质决定了有些案件宜于“冷处理”,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来缓解矛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3、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需着力提高

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之后,一批政治、业务和文字水平都相对较好的同志走上了审判长岗位。相应地,法律文书的质量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部分文书的制作质量依然差强人意,表现在:首先,事实部分缺少对证据分析采纳情况的清楚表述;其次,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归纳不周全、不明了;第三,理由部分讲理不充分,理由阐述信服度不强。因此,加强学习的任务依然紧迫。

4、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的问题

以全面制定和落实定期审判业务交流制为突破口,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实现全市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的飞跃,原本是今年我庭一项重要工作。所谓“定期审判业务交流制”,是指由我庭负责定期召集各基层院相关业务庭室就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难点、疑点、复杂点进行研究、讨论、交流观点,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逐步降低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但由于客观的经费问题、主观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工作迄今落实得不理想。

5、队伍建设的问题

毋庸讳言,虽然我们努力避免公众对民事审判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合理怀疑,大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但是,从极个别案件的反映看,一定程度的问题还是存在的,个别干警“冷、横、硬”的衙门作风尚未改尽,少数人业外活动不够严谨,有的甚至为当事人说情或打探案情,有的干警在纪律上对自己要求不严,有迟到、早退现象,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办案拖沓,效率不高。

(二)原因分析

不能否认,我们目前的法治环境尚不完善,来自权力的、人情的、甚至是金钱的干扰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时而影响审判工作,泛法律主义、法律教条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均有或多或少的要求和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因为市场条件下的经济行为的创新性而导致法律关系的新颖性,从而造成行为的灵活性与制度的稳定性要求相矛盾,表现为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最终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因素虽属客观却不能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极少数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主管懈怠畏难情绪作祟,运用法学理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能力不够,极其个别的审判人员不能有效抵制外在环境的影响而故意肆为,才是我们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尚不能完完全全令人民满意,民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有所弱化的根本症结所在。

三、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人大意识,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环境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由其产生,受其监督。进一步增强我们工作的人大意识,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已经初步制定了《民一庭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凡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本人就民一庭的工作提出质疑或意见,一定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做好记录,保证件件有回音;凡是人民代表本人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建立向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的制度,将半年工作情况函寄各位委员,求得对我庭工作的进一步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廉政教育,确保司法廉洁

我庭将进一步走好“典型引路,警钟长鸣,制度规范”的队伍建设和廉政教育之路,确保司法廉洁。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向宋鱼水等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确立“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的人生准则和“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我们要结合近年来民事审判队伍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典型案例中所暴露出来的滥用审判权力,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泄露审判秘密等问题,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警钟常鸣;我们将改革目前合议庭成员固定不变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我们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以发现苗头,庭领导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1、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开庭审理活动。

我们将以公开促公正,争取努力做到全部案件都开庭审理。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一定要审阅有关案件材料,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提高开庭审理案件的效率;在庭审中,要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辩意见,审怕人员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正常的陈诉和辩论,做到礼貌地倾听,诚心地关注;庭后要及时宣判,改变案件合议完就“松口气”、制作判决书不着急的习惯,做到案件合议后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杜绝工作拖拉现象的发生。

在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统一着装的规定,整洁、得体地穿着法袍和制服,严禁不按规定着装现象的发生。遵守开庭时间,在庭审中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给予同等的尊重,避免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审判人员使用语言应当严肃、准确、规范、文明,禁用司法忌语,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坚决杜绝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2、提高认证能力,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审判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证据交换的作用,尤其是在审理一审案件时,组织当事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完成对全部证据的质证,有利于开庭时对证据的认证。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充分阐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尽量避免当事人在开庭时利用所谓“新证据”相互突袭,导致诉讼迟延。提高当庭宣判率,能当庭宣判的尽量当庭宣判。

3、坚决杜绝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我庭将由庭长和内勤对每一件案件建立审限台帐,根据收案时间进行督促,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不同的内部审结时间要求。目前我们实行的是:通常二审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审结,一审案件应在四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的应及时向庭长汇报。

4、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重点解决裁判文书不规范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提高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规范的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个人审判水平的体现,更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准确全面地反映出庭审概况,避免方言、土语、口语的使用,规范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清清楚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明明白白;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审核制度,相关人员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继续加强调解工作,解决忽视调解、一判了之的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重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既要防止忽视调解、一判了之,也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强迫调解。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贯彻自愿、公平的调解原则,使当事人通过公平便捷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我们还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民事调解程序前置,即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使调解贯彻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此外,当前我市存在这一支庞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且都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法律训练,随着我院局域网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这些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资料建成一个有效的资源库,与我市两级法院的广大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组成一个大调解网络,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服务于平安包头、诚信包头、法治包头的建设。这些人员熟悉社区,可以协助送达一些不易送达的文书;了解民情,可以协助调解一些不易调解的纠纷。

6、正确对待改判和发回重审的问题。

我们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评查制度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机制,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对案情复杂或涉及新情况、新问题,原审法院确实难以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应承担起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作出裁判的责任,尽量不发回重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审判纪律,改进审判作风,提倡司法文明

我们将不断加大对审判人员进行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审判人员能够严守审判秘密,不泄露合议庭等审判组织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上级领导和法院对案件的意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要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来访热情接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让每位来访者能感受到法官的周到热情、耐心细致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本色;对当事人催办案件,法院一时又难以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在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更要倡导理性司法。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无理要求,要依法有理有据地做好工作。

与时俱进,乃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我们工作创新的思想源泉。经过此次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全庭上下将团结拚搏,继续提高“服务第一要务”的能力,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继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继续巩固既有的审判成果,促进审判工作更上新水平。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编辑

第18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自查报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自查报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王文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民一庭是中院的主要业务庭室,负责依法审理第

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房地产案件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第

一、二审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此次能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民一庭的全体同志感到无比高兴。评议我们的工作情况,这既是监督,更是一种信任。从九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我们对本庭二00二年至今年九月份间审结的全部发回重审案件、全部改判案件以及随机抽取的50件维持结案、50件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工作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方案展开,得到了人大评议组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00二年以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二)尊重私权,着力搞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

(三)拓展思路,创新工作

创新是民一庭的灵魂,是民一庭立足审判实践开创过去、拓展未来的核心竞争力。这些创新集中表现在:

——制度的创新:我们着手制订和完善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操作规程》、《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签发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制度的建设。

——思路的创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变一般性的强调代之以注重日常的个案指正和规范化,在审判难点、热点上变个案的请示代之以集中调研、专题解决。组织精干力量定期编撰《包头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选编》,起草了《包头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我庭率先发起并引领的庭审观摩活动,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赵道尔基主任的充分肯定,并做出重要批示:“庭审观摩活动值得推广,司法公正只有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才得以实现,法院庭审活动的规范公正,对司法公正有着决定性意义。”

——管理的创新: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化管理的运行平台,彻底实现了案件管理的全程电子化,并且注重扩展管理平台的附加值效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时收取最新审判信息和资料,建立自己的数据库资源,为强化案件质量服务,为提高审判效率服务。

民一庭只有十五名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十二名,却承担着全院近三分之一案件的审理工作。几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民一庭全体同志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素质为保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充分发挥乐于奉献、敢于拚搏、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人员少、任务重的客观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主观上的懈怠、畏难情绪以及个体能力上的局限性,导致我们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案件质量问题

案件质量是个大问题,有程序的,有实体的,有时涉及事实认定,有时涉及法律适用,而广义的案件质量还应当包括裁判文书质量。就目前而言,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庭的工作中。虽然我庭当前案件的准确率在自治区名列前茅,但是,民事无小事,事事总关情,司法与民生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提高二审案件准确率,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此外,个别案件合议笔录签字不全,一些案件送达回证的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填写人等不填写或填写不全,案件呈批表填写不全面,开庭传票上写的案由与判决书中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案件证据来源未注明且是否与原件核对也未加说明,有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很充分,也有漏字、错字现象。诸如此类,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需要我们紧紧抓住案件质量这一工作的突破口,将每一件案件尽可能地办成“铁案”。

2、当庭宣判率不高

总结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不外乎主观上、客观上和技术处理上三种。一是总的社会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个别审判人员基于种种社会原因主观上试图搞暗箱操作的心理依然存在;二是说明庭审质量尚待提高,个别审判人员素质有限,不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即时口头表达上适应审判需要;三是民事案件的私法性质决定了有些案件宜于“冷处理”,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来缓解矛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3、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需着力提高

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之后,一批政治、业务和文字水平都相对较好的同志走上了审判长岗位。相应地,法律文书的质量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部分文书的制作质量依然差强人意,表现在:首先,事实部分缺少对证据分析采纳情况的清楚表述;其次,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归纳不周全、不明了;第三,理由部分讲理不充分,理由阐述信服度不强。因此,加强学习的任务依然紧迫。

4、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的问题

以全面制定和落实定期审判业务交流制为突破口,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实现全市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的飞跃,原本是今年我庭一项重要工作。所谓“定期审判业务交流制”,是指由我庭负责定期召集各基层院相关业务庭室就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难点、疑点、复杂点进行研究、讨论、交流观点,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逐步降低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但由于客观的经费问题、主观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工作迄今落实得不理想。

5、队伍建设的问题

毋庸讳言,虽然我们努力避免公众对民事审判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合理怀疑,大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但是,从极个别案件的反映看,一定程度的问题还是存在的,个别干警“冷、横、硬”的衙门作风尚未改尽,少数人业外活动不够严谨,有的甚至为当事人说情或打探案情,有的干警在纪律上对自己要求不严,有迟到、早退现象,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办案拖沓,效率不高。

(二)原因分析

不能否认,我们目前的法治环境尚不完善,来自权力的、人情的、甚至是金钱的干扰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时而影响审判工作,泛法律主义、法律教条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均有或多或少的要求和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因为市场条件下的经济行为的创新性而导致法律关系的新颖性,从而造成行为的灵活性与制度的稳定性要求相矛盾,表现为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最终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因素虽属客观却不能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极少数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主管懈怠畏难情绪作祟,运用法学理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能力不够,极其个别的审判人员不能有效抵制外在环境的影响而故意肆为,才是我们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尚不能完完全全令人民满意,民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有所弱化的根本症结所在。

三、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人大意识,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环境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由其产生,受其监督。进一步增强我们工作的人大意识,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已经初步制定了《民一庭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凡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本人就民一庭的工作提出质疑或意见,一定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做好记录,保证件件有回音;凡是人民代表本人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建立向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的制度,将半年工作情况函寄各位委员,求得对我庭工作的进一步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廉政教育,确保司法廉洁

我庭将进一步走好“典型引路,警钟长鸣,制度规范”的队伍建设和廉政教育之路,确保司法廉洁。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向宋鱼水等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确立“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的人生准则和“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我们要结合近年来民事审判队伍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典型案例中所暴露出来的滥用审判权力,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泄露审判秘密等问题,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警钟常鸣;我们将改革目前合议庭成员固定不变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我们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以发现苗头,庭领导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1、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开庭审理活动。

我们将以公开促公正,争取努力做到全部案件都开庭审理。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一定要审阅有关案件材料,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提高开庭审理案件的效率;在庭审中,要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辩意见,审怕人员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正常的陈诉和辩论,做到礼貌地倾听,诚心地关注;庭后要及时宣判,改变案件合议完就“松口气”、制作判决书不着急的习惯,做到案件合议后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杜绝工作拖拉现象的发生。

在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统一着装的规定,整洁、得体地穿着法袍和制服,严禁不按规定着装现象的发生。遵守开庭时间,在庭审中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给予同等的尊重,避免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审判人员使用语言应当严肃、准确、规范、文明,禁用司法忌语,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坚决杜绝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2、提高认证能力,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审判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证据交换的作用,尤其是在审理一审案件时,组织当事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完成对全部证据的质证,有利于开庭时对证据的认证。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充分阐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尽量避免当事人在开庭时利用所谓“新证据”相互突袭,导致诉讼迟延。提高当庭宣判率,能当庭宣判的尽量当庭宣判。

3、坚决杜绝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我庭将由庭长和内勤对每一件案件建立审限台帐,根据收案时间进行督促,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不同的内部审结时间要求。目前我们实行的是:通常二审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审结,一审案件应在四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的应及时向庭长汇报。

4、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重点解决裁判文书不规范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提高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规范的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个人审判水平的体现,更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准确全面地反映出庭审概况,避免方言、土语、口语的使用,规范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清清楚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明明白白;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审核制度,相关人员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继续加强调解工作,解决忽视调解、一判了之的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重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既要防止忽视调解、一判了之,也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强迫调解。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贯彻自愿、公平的调解原则,使当事人通过公平便捷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我们还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民事调解程序前置,即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使调解贯彻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此外,当前我市存在这一支庞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且都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法律训练,随着我院局域网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这些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资料建成一个有效的资源库,与我市两级法院的广大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组成一个大调解网络,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服务于平安包头、诚信包头、法治包头的建设。这些人员熟悉社区,可以协助送达一些不易送达的文书;了解民情,可以协助调解一些不易调解的纠纷。

6、正确对待改判和发回重审的问题。

我们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评查制度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机制,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对案情复杂或涉及新情况、新问题,原审法院确实难以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应承担起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作出裁判的责任,尽量不发回重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审判纪律,改进审判作风,提倡司法文明

我们将不断加大对审判人员进行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审判人员能够严守审判秘密,不泄露合议庭等审判组织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上级领导和法院对案件的意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要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来访热情接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让每位来访者能感受到法官的周到热情、耐心细致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本色;对当事人催办案件,法院一时又难以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在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更要倡导理性司法。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无理要求,要依法有理有据地做好工作。

与时俱进,乃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我们工作创新的思想源泉。经过此次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全庭上下将团结拚搏,继续提高“服务第一要务”的能力,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继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继续巩固既有的审判成果,促进审判工作更上新水平。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

综合处编辑

第19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自查报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自查报告

——2005年11月23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文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民一庭是中院的主要业务庭室,负责依法审理第

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房地产案件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第

一、二审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此次能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民一庭的全体同志感到无比高兴。评议我们的工作情况,这既是监督,更是一种信任。从九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我们对本庭二00二年至今年九月份间审结的全部发回重审案件、全部改判案件以及随机抽取的50件维持结案、50件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了认真自查。自查工作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方案展开,得到了人大评议组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二00二年以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命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重点在“公正”,核心在“为民”。为此,我们制定了《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向人民群众做出了庄严承诺。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我庭切实开展自身的审判工作,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从二00二年至今年九月,共受理各类案件2614件,审结2516件,结案率达96.3%.。从总的平均情况来看,一审案件准确率达到94%,二审案件准确率达到98.7%;一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率达到100%;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92%,当庭宣判率也达到25%;一审案件不超审限率达到99%,二审案件不超审限率达到99.5%。二00二年,在我院开展的争创“双满意”活动中,民一庭荣获“满意庭室”称号;二00三年被评为“先进集体”;审判工作多次受到自治区高院的肯定和表扬。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一至九月,我庭就收到人民群众赠送匾额、锦旗23幅,书面感谢信或口头表扬78件(次)。

(二)尊重私权,着力搞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

民事审判的核心在于尊重私权处分,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探求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承接人民审判的优良传统,遵循新形势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基本要求,依法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乃是新时代厉行法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仅以二00四年为例,我庭调解、撤诉结案115件,调解、撤诉结案率接近20%,一批有影响、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妥当处理,化仇情为友善,消怨艾于无形。民一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二00四年先后被包头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的荣誉。

(三)拓展思路,创新工作

创新是民一庭的灵魂,是民一庭立足审判实践开创过去、拓展未来的核心竞争力。这些创新集中表现在:

——制度的创新:我们着手制订和完善了《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操作规程》、《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签发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制度的建设。

——思路的创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变一般性的强调代之以注重日常的个案指正和规范化,在审判难点、热点上变个案的请示代之以集中调研、专题解决。组织精干力量定期编撰《包头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选编》,起草了《包头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稿,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我庭率先发起并引领的庭审观摩活动,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赵道尔基主任的充分肯定,并做出重要批示:“庭审观摩活动值得推广,司法公正只有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才得以实现,法院庭审活动的规范公正,对司法公正有着决定性意义。”

——管理的创新:我们进一步完善了电子化管理的运行平台,彻底实现了案件管理的全程电子化,并且注重扩展管理平台的附加值效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及时收取最新审判信息和资料,建立自己的数据库资源,为强化案件质量服务,为提高审判效率服务。 民一庭只有十五名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十二名,却承担着全院近三分之一案件的审理工作。几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民一庭全体同志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素质为保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充分发挥乐于奉献、敢于拚搏、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精神,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人员少、任务重的客观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主观上的懈怠、畏难情绪以及个体能力上的局限性,导致我们在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案件质量问题

案件质量是个大问题,有程序的,有实体的,有时涉及事实认定,有时涉及法律适用,而广义的案件质量还应当包括裁判文书质量。就目前而言,上述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庭的工作中。虽然我庭当前案件的准确率在自治区名列前茅,但是,民事无小事,事事总关情,司法与民生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提高二审案件准确率,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此外,个别案件合议笔录签字不全,一些案件送达回证的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填写人等不填写或填写不全,案件呈批表填写不全面,开庭传票上写的案由与判决书中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案件证据来源未注明且是否与原件核对也未加说明,有的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很充分,也有漏字、错字现象。诸如此类,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需要我们紧紧抓住案件质量这一工作的突破口,将每一件案件尽可能地办成“铁案”。

2、当庭宣判率不高

总结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不外乎主观上、客观上和技术处理上三种。一是总的社会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个别审判人员基于种种社会原因主观上试图搞暗箱操作的心理依然存在;二是说明庭审质量尚待提高,个别审判人员素质有限,不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即时口头表达上适应审判需要;三是民事案件的私法性质决定了有些案件宜于“冷处理”,在技术层面上需要必要的时间和空间来缓解矛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3、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需着力提高

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之后,一批政治、业务和文字水平都相对较好的同志走上了审判长岗位。相应地,法律文书的质量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部分文书的制作质量依然差强人意,表现在:首先,事实部分缺少对证据分析采纳情况的清楚表述;其次,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归纳不周全、不明了;第三,理由部分讲理不充分,理由阐述信服度不强。因此,加强学习的任务依然紧迫。

4、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的问题

以全面制定和落实定期审判业务交流制为突破口,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实现全市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的飞跃,原本是今年我庭一项重要工作。所谓“定期审判业务交流制”,是指由我庭负责定期召集各基层院相关业务庭室就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难点、疑点、复杂点进行研究、讨论、交流观点,从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逐步降低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但由于客观的经费问题、主观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工作迄今落实得不理想。

5、队伍建设的问题

毋庸讳言,虽然我们努力避免公众对民事审判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合理怀疑,大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但是,从极个别案件的反映看,一定程度的问题还是存在的,个别干警“冷、横、硬”的衙门作风尚未改尽,少数人业外活动不够严谨,有的甚至为当事人说情或打探案情,有的干警在纪律上对自己要求不严,有迟到、早退现象,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办案拖沓,效率不高。

(二)原因分析

不能否认,我们目前的法治环境尚不完善,来自权力的、人情的、甚至是金钱的干扰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时而影响审判工作,泛法律主义、法律教条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均有或多或少的要求和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因为市场条件下的经济行为的创新性而导致法律关系的新颖性,从而造成行为的灵活性与制度的稳定性要求相矛盾,表现为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最终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展开。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因素虽属客观却不能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极少数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主管懈怠畏难情绪作祟,运用法学理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的能力不够,极其个别的审判人员不能有效抵制外在环境的影响而故意肆为,才是我们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尚不能完完全全令人民满意,民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有所弱化的根本症结所在。

三、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人大意识,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环境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由其产生,受其监督。进一步增强我们工作的人大意识,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已经初步制定了《民一庭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凡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本人就民一庭的工作提出质疑或意见,一定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做好记录,保证件件有回音;凡是人民代表本人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建立向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的制度,将半年工作情况函寄各位委员,求得对我庭工作的进一步指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廉政教育,确保司法廉洁 我庭将进一步走好“典型引路,警钟长鸣,制度规范”的队伍建设和廉政教育之路,确保司法廉洁。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向宋鱼水等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确立“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的人生准则和“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价值追求;我们要结合近年来民事审判队伍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典型案例中所暴露出来的滥用审判权力,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泄露审判秘密等问题,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警钟常鸣;我们将改革目前合议庭成员固定不变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我们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以发现苗头,庭领导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1、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开庭审理活动。

我们将以公开促公正,争取努力做到全部案件都开庭审理。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一定要审阅有关案件材料,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提高开庭审理案件的效率;在庭审中,要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辩意见,审怕人员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正常的陈诉和辩论,做到礼貌地倾听,诚心地关注;庭后要及时宣判,改变案件合议完就“松口气”、制作判决书不着急的习惯,做到案件合议后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杜绝工作拖拉现象的发生。

在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统一着装的规定,整洁、得体地穿着法袍和制服,严禁不按规定着装现象的发生。遵守开庭时间,在庭审中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给予同等的尊重,避免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审判人员使用语言应当严肃、准确、规范、文明,禁用司法忌语,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坚决杜绝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2、提高认证能力,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审判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证据交换的作用,尤其是在审理一审案件时,组织当事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完成对全部证据的质证,有利于开庭时对证据的认证。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充分阐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工作,尽量避免当事人在开庭时利用所谓“新证据”相互突袭,导致诉讼迟延。提高当庭宣判率,能当庭宣判的尽量当庭宣判。

3、坚决杜绝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我庭将由庭长和内勤对每一件案件建立审限台帐,根据收案时间进行督促,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确定不同的内部审结时间要求。目前我们实行的是:通常二审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审结,一审案件应在四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的应及时向庭长汇报。

4、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重点解决裁判文书不规范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提高审判人员对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规范的裁判文书不仅是法官个人审判水平的体现,更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要求,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强化裁判理由的论证,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准确全面地反映出庭审概况,避免方言、土语、口语的使用,规范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清清楚楚,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明明白白;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审核制度,相关人员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继续加强调解工作,解决忽视调解、一判了之的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重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既要防止忽视调解、一判了之,也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强迫调解。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贯彻自愿、公平的调解原则,使当事人通过公平便捷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我们还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实行民事调解程序前置,即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使调解贯彻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此外,当前我市存在这一支庞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且都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法律训练,随着我院局域网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这些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资料建成一个有效的资源库,与我市两级法院的广大民事审判人员共同组成一个大调解网络,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服务于平安包头、诚信包头、法治包头的建设。这些人员熟悉社区,可以协助送达一些不易送达的文书;了解民情,可以协助调解一些不易调解的纠纷。

6、正确对待改判和发回重审的问题。

我们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评查制度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机制,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对案情复杂或涉及新情况、新问题,原审法院确实难以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应承担起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作出裁判的责任,尽量不发回重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审判纪律,改进审判作风,提倡司法文明

我们将不断加大对审判人员进行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审判人员能够严守审判秘密,不泄露合议庭等审判组织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上级领导和法院对案件的意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要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来访热情接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让每位来访者能感受到法官的周到热情、耐心细致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本色;对当事人催办案件,法院一时又难以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在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更要倡导理性司法。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无理要求,要依法有理有据地做好工作。

与时俱进,乃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我们工作创新的思想源泉。经过此次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全庭上下将团结拚搏,继续提高“服务第一要务”的能力,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继续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继续巩固既有的审判成果,促进审判工作更上新水平。

第20篇: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先进事迹材料

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先进事迹材料

感悟: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共和国的法官,对党对人民我有着特殊的感情。作为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刑事法官,我们肩负着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的历史重任。我们不仅需要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品行,而且需要明辨是非、黑白分明的技能;我们不仅需要惩恶扬善的浩然正气,更需要客观、谨慎、公平、务实的工作作风。用

良心秉公办案,用诚心消除恩怨,用爱心排除纠纷,用真心化解矛盾,是我对事业的永恒追求。

一、爱岗敬业、成绩突出

1993年7月,同志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分配到市法院工作,并很快成为业务骨干,至今已在刑事审判工作一线干了17年。他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始终将司法为民牢记在心。他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不怕困难,勇于挑战,先后办理了春天舞厅爆炸案、王子饭店故意伤害案、彩虹集团总裁挪用公款受贿案、假警车拖死的哥案、高新区土地局副局长刘某故意杀人案、郑建锋等我省最大的跨境制造新型毒品案、李占伏等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境外走私毒品、兴奋剂案、我省第一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同志出生在我市周至县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纯朴的民风、艰辛的生活,从小铸就了他善良、正直、刚毅、爱憎分明的性格和品质。从走上审判岗位第一天起,他就暗自发誓:作为一名法官,一名共产党员,就是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原则,要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不愧对百姓、不愧对法律、不愧对党。他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百姓真正装进自己心里,用手中的审判权依法惩恶扬善,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在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十七年中,他先后七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三次被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三次被评为市级机关优秀共青团员、两次被评为市优秀法官,并荣立三等功一次。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同志还被评为市优秀调解法官、市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市青年突击手、市青年突击手标兵、市十大杰出青年卫士、陕西省法院系统优秀调研员、陕西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二、勇挑重担、严惩犯罪

刑事法官的首要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确保一方平安。面对形形色色的暴力和血腥,面对一双双渴望和企盼的目光,面对自己手中的掌握的生杀予夺的大权,同志深知自己肩负的重任。他始终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除暴安良视为自己的责任。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贩毒等恶性案件,同志始终做到严肃执法、严格审判、严厉打击。

,同志受理了我市高新区土地局副局长刘某故意杀人案。该案被告人身份特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媒体关注强烈。如何做到排除干扰、秉公执法、客观判案,还事实真相,给当事人满意交待,是摆在他面前的一道难题。他加班加点,认真审查案件,深入案发地调查,调取相关资料,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驳回了被告人亲属要求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该案顺利的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被害人亲属感激涕零,从对人民法院的最初的怀疑到最终相信还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

郑建锋等七被告人跨境制造新型毒品麻古案,是我省近几年破获的最大一起制造新型毒品案。本案被告人身份复杂,由籍毒贩与韩城罪犯相互勾结,在韩城建立据点,派专人出境雇佣缅甸技师为制造毒品提供技术支持。庭审中,各被告人相互推诿,企图逃避法律严惩。同志认真分析案情,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选择第二被告人为突破口,当庭对质,查清了事实,使该案顺利判处。由于该案成功审判,被市政法委评为十大优秀侦办案件。

同志办理的李占伏、田国伟向境外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及兴奋剂案,是海关缉私局破获的全国最大的个人向境外走私精神药品案。本案涉及莫大菲尼、涝拉西泮等精神药品,没有明确的量刑依据,如何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是法律适用的难题,很多地方因没有依据而对犯罪嫌疑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同志认真查阅资料,虚心请教专家学者,仔细研读司法解释,最终对被告人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了判处。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无独有偶,在案件宣判一个月后,最高法院新的解释对此种犯罪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与本案的判处不谋而合。该案也被评为中院重大、疑难案件。

三、情系百姓、司法为民

在人们的习惯想像中,刑事审判法官总是严肃威严,盛气浩然。然而,在同志身上,不仅体现着这种浩然正气,更体现着一颗心系群众、心系人民的火热柔情,使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忘尽量帮助受害弱者,帮其将伤害损失尽量减少。不仅如此,在办案中,他还坚持耐心宣传疏导,做思想工作,尽量化解矛盾纠葛,避免“一朝对薄公堂,世代为

法院民一庭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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