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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4 12:07:1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即将出版的第四期求是杂志发表秋石的文章,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文章认为,中国共产党选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拒腐防变的需要,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与德治、法治相关的思想与实践。历史经验具有借鉴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治国”是一个总的概念,是由治党、治军、治厂、治校、治家等具体领域组成的。在这些具体领域中,无一不是靠“法”、“德”综合治理的。怎样才能贯彻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呢?文章指出,第一,要在全社会夯实思想基础,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观念,要把两者看作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第二,要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第三,要培养公民的理想信念和责任意识。第四,要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这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

推荐第2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雒树刚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4日

07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深刻认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纵观历史,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眼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继续实行好,把法治中国继续建设好,最关键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和原则要求,彰显其鲜明特点,发挥好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根本上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同党和国家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实践证明,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应当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是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筑依法治国的坚实道德基础,形成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思想道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法治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律都内含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广大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目前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要看到,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和具体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必须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导向。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加强对法律的道德效果评估,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过程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为依据,又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内涵,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法律在许多方面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源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提高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的教育功能。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

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要着眼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决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更好捍卫法律尊严权威。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道德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障底线。只有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广泛宣传、广为人知的过程,就是推动其蕴含的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的过程。1986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六个普法五年规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体现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之中,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司法营造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执法司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着鲜明的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则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增强人们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要坚持严格执法,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促使人们趋善避恶、扬善弃恶。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法律的震慑力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加大执法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道德的屏障。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为道德建设“保驾护航”。要引导人们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继续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见危不扶、出国出境旅游不文明、奢侈浪费、网上造谣谩骂等行为的整治,该劝导的劝导、该处罚的处罚;加大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行为的执法力度,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做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践行者。领导干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也是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引领者和示范者。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至关重要。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推动党员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同时带头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推荐第3篇:学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心得体会

近期,根据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学习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文章。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此篇文章,自己思想上有了更高的认识。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体会。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明确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在新形势下只有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新人,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推进。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原则要求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

1 与德治有机地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奋力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局面。

推荐第4篇:浅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浅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摘要】: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两者的结合,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两个治国方略的提出完全植根于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现实,它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要深刻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全面领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并且要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提纲: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联系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四、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一)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

(二)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三)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

浅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从古至今,对一个国家来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更不能偏废。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重申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它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客观要求。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两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两个治国方略的提出完全植根于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现实,它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要深刻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全面领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并且要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通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伦理道德基础。道德强调人的自觉自律,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以德治国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德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

1 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

2 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因此,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 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毛泽东同志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

3 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可见,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积极探索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一)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

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应依法提供一定经费和指导。

(二)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作用,遏制刑事犯罪高度势头;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三)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

4 讲究道德的表率

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以,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委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党员要成为道德楷模。

总之,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途径,是我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经验,大胆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最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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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热点面对面》连载9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怎样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者: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2日 02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往今来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怎么看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

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力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给予惩戒。可见,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条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好,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走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发挥好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要应对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从根本上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必须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二、怎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位于长江之滨的江苏张家港,是我国犯罪率最低的城市之一。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张家港还是首批获评全国文明城市的县级市。早在20年前,这里就以精神文明建设成就享誉全国。长期的文明浸润,涵养了这座城市的法治文化,孕育了张家港人的法治精神。 张家港的实践生动地说明,道德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源头活水。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一个人的道德觉悟提升了,必然会自觉尊法守法;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提升了,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我国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一个词就是“爱国守法”;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赫然在列;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一项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可见,守法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重要的道德要求。要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各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以及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都应把尊法守法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道德教化,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渠道。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在这个过程中,特别要针对我国人情积习厚重、规则意识淡薄的情况,注重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几千年悠久厚重的中华文化,包含着丰富的道德资源,也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是今天我们涵养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应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蕴含的“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精华,并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扬光大。

在文明创建中促进法治实践。道德重在践行,法治也重在践行。最好的道德和法治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在具体实践中,感受道德和法治的力量,树立崇德尚法的思想。要把法治文化活动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中,广泛开展以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等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让人们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到法治熏陶、增强法治意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乡村、社区、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让法治的种子在人们心里落地生根,在全社会开花结果。

三、怎样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2013年11月21日,江苏扬州出租车司机程斌发现路边有人因车祸受伤昏迷,立即将其火速送往医院。一路上,他连闯7个红灯,为伤者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人们在交口称赞他的义举的同时,也在关注他会不会因为闯红灯被处罚。交警部门表示,按照现行道路安全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有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因救助危难病人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可免于处罚,这让人们松了一口气。不让好人吃亏,体现了法律对助人为乐善举的保障与鼓励。

我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要求,都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立法要立良法。道德观念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自古以来,各个国家一般都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但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条文和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加强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的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执法要扬正气。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执法要严格公正,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执法要文明规范,体现人文关怀,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使执法活动获得坚实的道义基础。

司法要辨善恶。司法断案最能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很多时候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四、怎样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这个备忘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推出了多项信用惩戒措施,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等。这一法治措施有效打压了“老赖”们的生存空间,让其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也有力弘扬了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这说明,法治是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

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良心的感召。而对于缺少道德自觉的人,道德教育容易变得软弱无力。当前,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的影响,一些社会成员的道德防线轰然倒塌,失德行为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于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远远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

明规矩,划定行为底线。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屏障。要重视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绝不能做。要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让道德动摇之人心中有所忌惮,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要针对目前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人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惩劣行,形成警示效应。孔子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意思是说,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道德败坏风气的人,就要用法律来惩处。要继续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依法依规该劝导的劝导、该处罚的处罚。对食品药品等领域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严重无良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彰善举,弘扬美德义行。俗话说,好人有好报。但现实中也有时出现好人吃亏、流血又流泪的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寒了好人的心,寒了整个社会的心。我们屡屡看到老人跌倒路人不敢扶的报道,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必须树立鲜明道德导向,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保障助人者权益的法律。我国大多数省区市也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政策法规,深圳市还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来为好人提供法律保护。要继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化解好人的道德风险,保障好人的合法权益,褒扬好人的道德行为,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千百年来,围绕法律与道德的话题经久不衰。今天的中国,让法治的阳光普照,让道德的清风吹拂,每个人的追梦之路、整个民族的追梦之路必将更加亮堂通畅。

推荐第6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 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 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

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 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德治思想柔合于法治理念的典型案例

上海高校助学贷款拖欠357起:还款通知书的形式

学生无力偿还,而不是不想偿还;信用问题,影响就业等;法院等以“还款告知书”的形式,既照顾学生有照顾银行。完全法治是忽视学生利益,他们生活压力大,无力偿还;完全德治伤害银行利益,所以德治法治的结合形式——还款通知书,可以申请延期还款,较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推荐第7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总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涵,其次分述了依法冶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接着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最后总结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 德治 关系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

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实践中的关键之处在于两者的地位问题,能否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结合我国的现实,我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这样结合起来:将依法治国和建设丰十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以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必须居于根本地位,其原因包括:

第一,就哲学依据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法治和德治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可理解为矛盾的两个方而,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区别。法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显然是由法治(作为治国根本方式的法律)决定的。

第二,就实践依据而言,德治不能作为治国的根本方式。因为德治强调人格权威,而不是制度化的法律权威。将国家和社会地命运寄托在统治者个人品质的好坏及才能的高低上(如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的明君、贤臣、清官情结),这必然会导致人治甚至专制。但是如果我们能把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摆在合理的位置,它就能成为支持法治的重要力量并与之相辅相成。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样也能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系统之综合优势和功能因而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厉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一是法治保证了德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地位、原则、核心和基本要求,为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二是法治以其强制力为社会确认了符合道德要求的制度规范。我国现处于经济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更由于小生产的习惯和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社会生产仍存在巨大的惯影响,因此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如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尊重个人权利、遵法守约、正当竞争等),难以短期内自发形成,从而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确认下来,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从而加速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三是法治创造了道德风尚形成的良好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道德风尚,但是它的形成、巩同和发展不能仅靠教育,必须借助法治的引导、评价、强制功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巩固和发展新的道德风尚。

第四,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巾,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

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德治和法治必须并用,但现实社会尚没有以道德手段为根本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因为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时,道德的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对国家、社会实现治理的方式,其威摄力就远不如法治的威摄力。而且,道德与法律相比既缺乏明确性、统一性,又缺乏强制性。相反,法律的优点正在于其明确性、统一性和强制性,而且现实社会又具有法治实现其威慑力的充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保护社会稳定必须以法治作为根本方式。换言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而保证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

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

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作用,遏制刑事犯罪高度势头;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应依法提供一定经费和指导。

第三,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以,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委要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党员要成为道德楷模。

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途径,是共产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大胆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为中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总结历史经验,最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陶信平.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J].《走向21世纪论丛》 2000.5. [2] 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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蜺. 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 2002.1.[4] 严军兴 .《依法行政必读》 中国党史出版社 2004年2月 [5] 刘兰英.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J].唐都学刊, 2002专集.[6] 陶信平. 当代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M].陕师大出版社, 2001.9. 注释: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2)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 (3)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6)培根(英):《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7)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人民日报》。

推荐第8篇: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材料)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的。“以德治国”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所作的深层次和全面性思考中提出来的。有人认为,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两者是矛盾的,冲突的,治国要么强调德治,要么强调法治,不能两者并列。本文就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展开讨论。

【关键词】 “法治”和 “德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一直被历朝历代所沿袭。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呢?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了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水平,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局限性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有以下几点基本内涵: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虽然依法治国可解决绝大部分治国的问题,但依法治国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法律条文带有滞后性。第二,法律条文少了的话,会有空子;法律条文多了的话,会有交叉。第三,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也是由人解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会越发明显。所以说现阶段我们必须改革。

二、以德治国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已经不能满足自理国家的要求,并且漏洞百出,不能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提出并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局限性,要靠以德治国来弥补。而且,重视程度后者决不能小于前者。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必然会导致依法治国的局限性的凸显。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放弃法治。其实依法治国依然是核心,这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水平所要求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

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只有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实两者都是分不开的。上面我们讲述了仅仅实行法治有诸多弊端。同样紧紧实行德治也是行不通的。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古代有很多法律产生不以道德为基础,其结果就是贵族专制与奴役贫苦劳动人民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但却是违背社会客观发展的规律的,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立法愿望,即立法主体决定了法律的收益人。立法人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愿望上升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国家才能长久稳定的运行。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性将降低。因此我们必须要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然而这一切我们又离不开道德的制约。而且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例如在某些场合法律可能束手无策,而此时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成为人人为人处世的准则。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是当前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长期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作者:朱莉

《道德概论》 李佩之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邓小平理认概论》丁俊萍主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推荐第9篇: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早在2000多年前,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行政手段引导民众,以刑罚来整顿、约束民众,虽然可以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主张启示我们,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德治传统 源远流长

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来实行的;道德则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正如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和法治一样,一个国家和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和德治。

孔子“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德治”传统。一些成功的统治者,无论是取天下还是治天下,都不忘施“仁政”,行“德治”。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都同统治者注重实行“德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唐朝初期出现了为后世长久称道的“贞观之治”,与李世民在位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道德体系,并运用政治、法律的手段加以推行分不开。中国古代关于“德治”的治国思想和实践,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其中包含着人治等一些糟粕,但是其治国基本思路,至今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党历来重视道德在治党、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著作,全面地阐述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新型道德观。60年代初期,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号召全国人民“向雷锋同志学习”,使社会主义道德实践蔚然成风。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进一步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理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方略 更加完备

我们强调道德的作用,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新世纪初,江泽民同志科学总结古今中外国家兴亡的经验教训,创造性地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这一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这里讲的以德治国,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强调法制建设不是排斥道德建设,强调道德建设也不是排斥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两者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如果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道德建设,或者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法制建设,这样的想法和做法都是片面的。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不仅要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且还要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成为先进思想道德的引导者和模范的实践者。

任重道远 重在建设

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大力推进以德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认真探索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在创新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机制上下功夫,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上下功夫。

第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基础。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从全体公民的实际道德水平出发,运用切实有效的方法,引导公民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落实以德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指导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纲要》要求在全体公民中宣传、实践“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我们要以此为遵循,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

第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道德依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来维系。在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仅仅依靠良心和舆论不足以防止违背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维持。对这些道德义务,应当使之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就是把尊重社会公德确认为法律原则。

第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行政、舆论、教育等手段,发挥大众传媒、文学艺术等对道德建设的特殊渗透力和影响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满腔热情地宣传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讴歌人民群众的良好道德风貌。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

第四,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道德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广大群众的影响很大,在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行政,发挥道德示范的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推荐第10篇: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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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论文题目:如何让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姓名:房文杰

专业:公共管理

层次:高起专

批次:132

学号:w130220132018

摘要

理解法治和德治的深刻内涵,是全面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基础。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律 道德 关系

目录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第1页

1.1法治的内涵.............................................第1页

1.2德治的内涵.............................................第2页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第2页

2.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2页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第3页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第4页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4页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第5页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

的具体体现............................................第6页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内在需要......................................第7页 参考文献......................................................第7页

理解法治和德治的深刻内涵,是全面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基础。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1.1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 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 经济 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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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 历史 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 总结 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2.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而目,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礼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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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这些法律规范自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

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2.2.1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的。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因此,“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所以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2.2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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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机制。不能以法律的制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道德亦具有差别性。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而法律是经过严格选择,既从社会上大多数人道德水准的实际出发,又指引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并因其强制性而使得法律既源于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所以,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德治。

由此可见,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同样,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所以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实践中的关键之处在于两者的地位问题,能否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结合我国的现实,我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这样结合起来: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以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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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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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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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参考文献】

1、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人民日报》

2、郑治 《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 2002年11月

3、罗国杰 《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 2001.15期,第46页

4、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二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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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以德治国

唱响“以德治国”主旋律

弘扬孝文化地方特色 ——我采写获奖作品《孝感市民争相追“孝星”》的体会 本报记者 祝志刚

2002年,我采写的作品《为孝子事迹立传

给孝子劳模待遇

孝感市民争相追“孝星”》一文,先后被评为湖北市州报新闻奖一等奖、中国地市报新闻奖一等奖、湖北新闻奖二等奖、首届全国老龄奖,而且还被中国晚报学术委员会一致推评为当年的中国晚报新闻奖一等奖。

一篇仅仅700字的短文,能等到这样的肯定。我想最主要的是我把握了“以德治国”这个主旋律和孝感孝文化的地方特色。

当年10月份,董永与七仙女邮票首发式在孝感举行。这是孝感的一件喜事,大事,而且还易出好新闻。当时,我正好负责这次盛会主要活动的报道。因此我时时刻刻留意能出“好新闻”的点子。

当时,来报道这次盛况的有来自新华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湖北日报等众多媒体的记者,我有与他们抢出好新闻的信心。

10月30日晚,在闭幕式上,出现了这样的一幕,众多市民抢着要新评出的十大孝子签名,而冷落了众多前来捧场的明星们。这不正是一个好的由头吗?

但是,如果仅以孝感市民不追明星追孝星为落脚点来行文,不免太单调,发表出来而且浪费了一个好的新闻。想到当年全国上下正好提倡“以德治国”,而且孝文又正好是德育宣传的一个重点;想到前两年时评选首届孝子时,市政府承诺给孝子劳模待遇;想到首发式活动期间,客商们参观董永公园,孝子祠门前为首届孝子立的碑传;想到在“孝文化研讨会”上,北大教育龙协清对孝感孝文化的评价;想到孝感是全国唯一以孝命名的中等城市,孝感历来的孝文化传统。

于是,我在整篇文章时融入了这所有的新闻要素和背景,使文章有血有肉,而且显得厚重。原海口晚报总编辑、“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张仲彩先生等学术委员会的评委对该文章的评价是:导向正确、题材重要、真实准确、新鲜及时、文字精炼、可读性强,符合精品标准,并且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地方特点和晚报特色。

第12篇: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并把它们上升到国家管理的高度加以认识,丰富了治国方略的全局性、战略性思维内容。关于\"依法治国\":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关于\"以德治国\":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它对处在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13篇: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贾长恩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和联系,总结出“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然后又通过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分析了“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分析提出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含义,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以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学家们所争议不休的一个论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努力探讨二者之间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以德治国,就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社会舆论为监督和评判,以国家机关代为实施惩罚的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内容上的区别 依法治国的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

第14篇: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浅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浅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党校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XXX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确立,不仅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上走向成熟,同时,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也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而全面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治国,从它的基本含义来看,指的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引导公民有序、有控、有规范地进行各种活动,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治国既需要强制,又需要协调;既要加强法律建设,又要加强道德建设,前者的功能主要是法治,后者的功能主要是德治,二者结合越紧,就越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 以德治国思想是对传统德治思想的批判吸收

以德治国思想是21世纪之初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是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国情和发展趋势,重新认识中国丰厚的道德文化遗产,重新评价西方伦理道德思想,批判吸收传统德治思想中在今天仍然有积极现实意义的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建立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新型的思想道德体系。

(1)批判吸收中国传统德治思想

我们中华民族有着5千年的文化积淀,其中关于人的道德修养的智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要丰富和全面。道德历来就是人们修身养性,完善自我乃至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传统道德观念固然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数千年来,它们又的确充当了维系整个中华民族精神纽带的作用。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德治传统,从原始社会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传统的德治思想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伦理道德体系,为我国传统治国实践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早在原始社会,我们的祖先就懂得用道德来调节人们的关系。 4千多年前,禹以其高尚的德行为后世治国者树立了榜样。《史记》中写道:“禹为人敏而克勤;其德不违,其亲可仁,其言可信;声为律,身为度,称以出,伟伟穆穆,为纪为纲。”‘大禹治水’的故事就是其品德高尚最好的证明。《左传》记载周代人对禹由衷赞美的话说:“美哉禹公,明德远矣!”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提出了‘敬德保民’思想。他的‘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的典故,说明周公十分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三国时期,曹操写诗赞美说,周公吐哺,天下归心,道出了道德在治国中的重大社会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德治的争鸣促进了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发展。孔子尊崇尧、舜、禹、周公等人物,倡导‘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对于德治,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意思是说,执政者治理国家只有施行德政、德治,才会有威信,才会得到百姓的拥护和归顺。孔子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刑、政只能起镇压的作用,德、礼则可以笼络人心。孔子的这一认识,揭示出了德治的独特作用。

孟子也主张对百姓要重视道德教化,力主施行仁政。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又说:“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在孟子看来,道德所带来的社会政治功能,是直接用政治手段所达不到的,揭示出德治的社会价值是任何其他东西无法比拟的。

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唐太宗李世民继承了前代的德治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唐朝史官吴兢编著的《贞观政要》中记载了李世民励精图治,纳谏任贤,轻徭薄赋,改革吏治,促进了唐朝生产力的发展,成就了空前繁荣的‘贞观之治’。

我国传统德治思想是中国文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不乏合理的成分,也包含着许多应该抛弃的东西,江泽民提出以德治国既不是对我国古代儒家德治思想的完全搬用,也不是与我国古代儒家德治思想绝然对立、毫不相干的,而是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批判地吸收儒家德治思想在今天有积极现实意义的内容。

今天我国讲以德治国,讲的是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规范,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新型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不是儒家宣扬的那一套‘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我国今天所提倡的德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德治,指的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培植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样的德治,不同于历史上的德治。

我国历史上传统德治思想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在君权神授体制下,标榜德治其实是对君主个人及整个官僚阶层的道德尊崇。德治思想中所主张的‘以民为本’其实并未赋予民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传统德治思想对君主道德行为的尊崇,对庶民的道德教化,极容易使人产生‘君临天下’的看法,最后形成积淀深厚的封建皇权意识、人治思想,而正是这种意识和思想阻碍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建立。就此而言,传统德治思想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相冲突的。

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宪法赋予的,人民是治国的主体,中国共产党根据人民的授权执政,代表人民治国。今天,我们讲以德治国,就必须对传统德治思想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如,民本、公正廉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等实行批判吸收,对其中的一些糟粕加以剔除、抛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江泽民对儒家德治思想采取了扬弃的态度,是批判的吸收,革命的改造,而胡锦涛则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八荣八耻”新时期衡量道德标准的尺子: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儒家德治思想主张道德至上,认为法是治标的,道德治国才是治本的,德治高于法治。儒家过分夸大了道德的作用,事实上,历史上没有哪个朝代是单纯以道德治国的,而几乎都是法治与德治并用。江泽民讲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是并提,但侧重点不同,依法治国中的法不只是手段,也是目的,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德治国中的德,具有手段的价值和作用。道德以法律为后盾,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是软弱无力的。因此,我们党讲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脱离依法治国讲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

(2)批判吸收西方先进伦理道德思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但应该从我国优秀传统经验中吸收有用成分,也应该批判吸收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精华。我国现在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就要求我们应以广博的胸怀批判吸收西方的先进伦理道德思想,丰富社会主义新型思想道德体系。

西方伦理道德思想,主要是指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构建起来的西方资产阶级伦理道德思想。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内容十分纷杂,其中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主张个性的伦理价值观。主张个性是资本主义道德思想的基础,是当代西方世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它发源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理性代替神启,用人权对抗神权,提倡个性解放和思想自由,颂扬现世生活的幸福和个人的人生价值。它认为一切政治性价值和经济性价值都必须立足于个人,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强调个人经济行为自由,反对政府的过分干预。

第二,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功利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对中世纪宗教禁欲主义道德的否定。功利主义价值观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以功利作为评价道德善恶的依据,认为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性,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道德的善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完全是快乐而没有痛苦,就是最大幸福。一个良好的社会应顺应人们的功利主义追求,通过立法和道德,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所倡导的理智、正义、节制、勇敢的道义观,在近代表现为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主张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公民平等自由的原则;补差原则。认为如果能实现上述两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生活就实现了正义公平。

总的来说,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根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它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配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思潮,包括西方伦理道德思想大量涌入我国,对我国的文化包括伦理道德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我们应批判吸收西方先进伦理道德思想,对其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实行批判吸收,对其中的一些糟粕加以剔除、抛弃。

总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继承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需要正确对待传统德治思想,批判吸收其合理成分,剔除其腐朽的东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以德治国不是人治,也不会削弱依法治国

江泽民在21世纪之初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意味着从理论上退回到人治,也决不会削弱依法治国。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与古代的人治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是在依法治国基础上提出的治国方略。

人治形成于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上,法治、德治、人治作为治国模式,都曾经出现和适用过。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德治。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通过道德来治理和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的行为。主要寄希望于依靠一个贤明的君主来实现圣人之治,儒家强调德治而轻视法治的作用。战国时期形成的法家,主张法治。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制度来治理和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的行为。主要寄希望于依靠一整套普遍得到遵守的法来治理国家,法家强调法治而轻视德治的作用。但在历史上,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都摆脱不了君主的一人之治,都必然导致人治的结果,其本质都是人治。人治的本质,就是人大于法、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就是社会的管理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以个人的意志和好恶随意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立法、执法不讲程序。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这种现象出现,中国历史上的人治既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对立,也与社会主义德治相对立。

中国历史上,儒家之所以在春秋时期提出德治思想,是由于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想通过一些改良的办法和道德感化的手段来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他们既看到了统治者和劳动人民之间的根本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巨大,所以提出了一套调和阶级矛盾的比较细致和有所让步的统治方法。儒家德治思想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过分夸大君主的个人作用,把君主的个人意志置于劳动人民之上,劳动人民只能附首听从这种特殊人物道德力量的支配。到了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天下趋合,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富国强兵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成为法家法治思想的最直接目的,所以,法家特别强调法的威严。但是,法家法治思想中,虽然也有‘法不阿贵’的原则,但却从未谈过君主的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对君主而言,法律只是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己的规范。中国历史上有法,也有法制,但一直又是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因为那些法都有着鲜明的阶级性,法律是对下不对上的,君主的意志就是圣旨,就是法律。不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而且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法都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对于统治者来说往往是无法无天,权力就是法,‘朕即国家’就是最典型的说明。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德治、法治往往变成人治,即君主家天下的一人之治,出现人治代替德治、法治的状况。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压根就不存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实行的却是君主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这就决定了君主无论采用什么办法来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儒家的德治固然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法家的法治也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因此,中国历史上无论是主张法治或者德治,都只能导向人治。

今天强调以德治国,不意味着退回到传统人治模式中去,也根本退不回去,因为社会基本制度完全不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以德治国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打上人治的标记。今天讲的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所以今天的德治不是人治,也不会导向人治,而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真正的德治。

今天的以德治国与中国古代的人治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来治理我们的国家,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因而同中国古代的人治严格区别开来。今天的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思想道德文明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而且是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

今天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意味着削弱依法治国。从法律与道德的属性看,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规范,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具有相同的共性和不同的个性。二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二者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它们不仅具有相对独立、相对并列的互补作用,还具有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互通关系,因此能相互促进,相互辅助,在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前提都是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之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制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我们实施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德治。法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法治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德治来调节。如果全民素质低下,违法犯罪现象就会大量出现,社会治理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甚至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如果领导者和执法者没有好的道德素质,再好的法律也起不到好的作用。只有通过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领导者和执法者的道德素质、责任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守法的意识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搞好。重视法治不是排斥德治,重视德治也不是排斥法治,而是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使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强调以德治国,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关系的角度看,本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的功能,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必须排除的一个错误观念是,不应该认为谈依法治国就只能谈法律而不能谈道德,似乎一谈道德就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破坏。实际上,法治本身也包含着道德教化的内容,例如,在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既要依据法律进行制裁,也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教育感化他们,使他们悔过自新,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不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对立起来,如果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没有以德治国的位置,那么,要想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也是十分困难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它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措施,是要更好地和法治一起发挥功能,治理好国家。以德治国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道德建设加强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就加强了,我国社会守法的基础就更加牢固了,因此,实施以德治国,丝毫不会损害依法治国的实施。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充分估量到道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强调以德治国,强调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是治国理论大大前进了一步。

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

纵览各国历史,许多国家在治国时,都会采用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但是总体来说,大多数国家没有很好地真正做到两者相得益彰的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在科学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从我国历史发展看,法律和道德都是治国的手段,统治者不会单纯依靠法律或道德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历史上,很多思想家都主张法律与道德并用,只不过在侧重上有所不同,如‘德主刑辅’、‘内儒外法,霸王道杂之’等。在我国历史上既出现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典范——开元盛世,也出现过单纯用德治不讲法治而很快被吞并的鲁国和齐国,以及只讲法治却忽略德治从而也导致亡国的秦朝。

儒家治国主张‘德主刑辅’,但在中国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主张并未得到真正施行。战国时代,在秦朝统一中国直至秦朝灭亡这段时间里,大行其道而又大获成功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以商鞅、韩非、李斯为代表的法家,用严刑峻法的治世之策,帮助秦国变法强兵,使秦国由弱到强,最终吞并六国,完成统一霸业。在这个过程中,秦始皇把法家思想推到极至,试图用严刑峻法、用暴政来巩固家天下万世不衰,结果却是民不聊生、众叛亲离,落得只经二世就灭亡的可悲下场。从秦国统一中国到秦王朝迅速覆灭、汉王朝兴起以至强盛的过程中,以陆贾、贾谊特别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帮助西汉王朝总结了秦朝重法轻德由盛到衰以至灭亡的历史教训,体会了民心向背,水亦载舟、水亦覆舟的王朝更迭的历史规律,最终促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但这不等于说封建统治者不重视法治,恰恰相反,他们从来没有放松过用法律维系一姓家天下的封建统治。在我国历史上,自战国时期法从礼中独立出来后,历朝历代都有法,并且成为了历代王朝实施统治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古代,从秦朝开始,就形成了非常系统的封建成文法,《秦律》、《唐律》、《宋律》、《明律》都是高度完备的成文法。当然,封建统治者更加重视德治,并以这种统治强化人治,再辅以法治,施行‘内儒外法’的霸王之术。

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如何‘为政以德’的统治谋略,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发展,出现了像‘开元盛世’这样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典范。所以,我国传统治国方略基本上采取的是德治与法治兼治,内儒外法的霸王之术。

中华民族的数千年文明史告诉我们,治理国家时,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赢得民心,保持社会稳定,国家安宁。历史告诉我们,那些治理国家时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灭亡。法治可以让人身服,德治则可以让人心服。高明的政治,总是把两者相结合,使宽猛刚柔配合得恰到好处,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秦代以后出现的太平盛世,包括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开元盛世’,清代的‘康乾盛世’等等,在治国方面无不显示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作用和价值。

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历史上也并非都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统治阶级往往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或者重视法治,或者重视德治,由此产生了各种社会负面影响。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初期,重法轻德,宣扬法律至上,强调‘法不容情’,后来却导致西方社会人情观念淡薄,社会缺乏亲和力,各种社会弊病层出不穷。如今道德的缺乏已经造成西方普遍的精神危机,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构成严峻的挑战。有识之士纷纷呼吁:人类需要寻找和重建“精神家园”。

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强调法治,视法律为治国的最高原则,同时也纷纷讲求道德的作用。当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不仅用法律规范市场秩序,而且重视用道德调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他们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上,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行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结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道德立法,把一些道德准则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道德规范能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更好的调节作用。

世界各国中,治理国家讲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最典型的是新加坡,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很大程度得益于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新加坡倡导儒家思想治国,同时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其中,将很多道德性要求纳入法律规范,如新加坡法律规定,随地吐痰一次,罚款70新元;上公共厕所忘记冲马桶,初犯罚款150新元,再犯罚款500新元,这相当于普通工人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等等。这表明,在新加坡,法律与道德既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人们的日常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的延续得益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经验。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但在本质和内容上不同于过去的模式。社会主义中国实施的是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二者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不同于我国古代的‘德主刑辅’,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的‘重法轻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道德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法律与道德居于支配地位的历史,实行的是多数人的法律与道德居于支配地位。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替了古代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罪行法定原则抛弃了古代法治的弊端,使治者与被治者都受法律的管辖和约束,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制度。社会主义以德治国把治者与被治者合二为一,强调的是用社会主义的道德治国,是强调培养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优秀道德传统的基础上,又体现时代特征、融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为一体的现代道德,是建立在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中国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既可以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5篇:毕业论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材料)

毕业论文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姓 名:

专 业: 08级法律(本科) 学 校: 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时 间: 2010年 月 日

1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关键词】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关系 手段 【目 录】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正 文】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

2 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突出地强调了这一点,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就非常精辟地阐明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有法

3 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著名法学教授王家福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

4 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加以完善和加强。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二、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中国古代的“德治”,对统治者来讲是要求国家的君主和所有的官吏,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对老百姓来言

5 是要对其重视“羞耻心”的培养,强调要对老百姓实行“德政”,其目的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我们今天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

第一,我们所说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而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但不可能导向“人治”,而且,正由于强调了从政者的道德品质,在遴选和造就干部中,更有利于克服“人治”弊端。

第二,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三,社会主义的“德治”,对党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今天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因此,“以德治国”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行政。我

6 们的党政干部,要把“以德治国”当作是对自己的更严格的要求,不断地激励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的“劝

7 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反思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发现只是简单地把道德或法律视为治国之最高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我国古代凡是只用德治国或只用法治国的王朝,都很快走向了衰落,灭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传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8 而现在西方一些国家也都着手将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开展道德立法,例如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令》。

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然借鉴了中外历史经验,但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与法律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的历史,转而由多数人的道德与法律居支配地位,这是性质的不同。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理,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行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

9 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引。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而我国宪法已吸收了这些内容。不仅如此,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如我国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法等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已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已对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作了吸收。今天的立法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一部人类的法制史告诉我们,历代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努力把一个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观挑选出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因此说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也是由总体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规则时,法律规范对

10 公民来说便成为一种道德规范。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法治。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一般地说,在我国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实施法律制裁时,便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解;一旦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调解,则需采法律措施。

第三,“以德治国”,不但不会对“依法治国”有任何的削弱,而且必将更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加强。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的法律,只是建筑在沙滩上的建筑物,是不可能稳固的。道德的教化,在立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是针对立法和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的,立法和执法人员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就能够为他们自觉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创造最良好的道德前提。

第四,提出以德治国,不是否认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而是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强调“以德治国”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任何一个政权,都是不可能维持和巩固的;同时,如果忽视道德的作用,缺乏道德的教化,不以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为前提,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也

11 是不可能的。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

12 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

13 道德楷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 研究 》,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2)罗国杰《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2001.15期,第4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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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6)(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7)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人民日报》。

第16篇:论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

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1、“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1“法治”与“德治”区别

1.1.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1.1.2 “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

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2.“法治”与“德治”联系

2.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17篇: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准则》和《条例》同步修订、同日发布和施行,并非巧合。其中深义,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向媒体介绍修订原则时已有说明:“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怎样结合?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这个“德”为基础,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更形象地说,《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正是这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

高低结合、正反互补,意味着不能偏废。如果只有《准则》没有《条例》,相关要求就会成为空话;如果只有《条例》没有《准则》,遵守纪律就缺少了内在的自觉。《准则》和《条例》当形成“双轮驱动”,如有偏废就会使从严治党出现片面化。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可以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治国理政、管权治吏重要经验总结。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者和发扬者,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发挥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治国如此,治党亦然。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也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出台八项规定到修订《准则》和《条例》,从纠治“四风”、“打虎拍蝇”到构建“三不机制”,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越来越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和有效办法。

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为“官”从政,更要遵循道德规范,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新时期涌现出的郑培民、沈浩、王瑛、杨善洲、罗阳等优秀干部,不仅是道德高尚、执政为民的楷模,也是遵章守纪、廉洁奉公的典范。德之不修,行之不远。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失德”只能走向堕落。从近年来各地通报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失德”问题,有的骄奢淫逸,有的以权谋私,有的家风败坏,等等。

从“红毯铺道”到“锒铛入狱”,辽宁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便是“失德”的典型。这位先后获得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优秀领导干部,却被如火的贪欲焚尽良知和道德,失去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连踩“雷区”、频触“红线”。10月22日,中央巡视组再次“晒”出对15家单位的巡视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有的领导干部‘以权谋房’”;“超标准开会、奢侈浪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亲属开办企业谋取利益,蚕食国企”„„这些问题,不仅违纪,也与《准则》要求背道而驰,可以说是严重“失德”。

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已近三年,从今年1至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数据来看,高压之下,查处问题数、处理人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仍高达23515件、31693人、20478人,且9月份的相关数据较之8月均有增长。试想,如果没有纪律这条“底线”,没有监督执纪问责,这些党员干部还将会滑向怎样的深渊?

事实上,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并不存在“有德无规”的政党或者国家。即使是小说《镜花缘》里虚构的“君子国”,由于公认标准、秩序和规矩的缺失,过分谦让成了过犹不及,己所不欲却施之于人,致使公平缺失,争执和矛盾得不到解决。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0-29,瞿芃文,冰摘)

第18篇:以德治国从廉洁自律做起

以德治国从廉洁自律做起

第一,要在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下功夫。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腐朽思想文化,是淡化理想、动摇信念、削弱斗志、毒化灵魂的“鸦片”。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政干部要想洁身自重,经受住考验,就必须在自觉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上下功夫。改造世界观,首先要增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特别是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围绕“人生如何才有意义”,“革命为什么、当官干什么、身后留什么”等问题,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不断加强思想和道德修养,坚决克服脱离群众,是非不分、贪图享乐、奢靡腐化等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思想和现象,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正确对待深化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做到不为物欲所惑,不为金钱所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经常剖析自己,检查自身在思想、工作、生活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校正自己在人生观、价值观上的偏差。

第二,要在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上下功夫。一些党政干部政治意识不强,不从政治上去识别和判断是非曲直,不从政治上去观察、分析和思考问题,结果滑上了腐败的邪路。如何才能具备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呢?一要重视和密切关注政治问题,自觉从政治上看问题、想问题,认清腐朽思想和消极现象侵蚀影响的多样性和欺骗性,时刻保持政治上的警觉和思想上的敏锐。二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充实自己,避免脱离科学理论的指导和理性思考,防止跟着感觉走、凭经验办事。三要用科学方法分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现象,识破各种错误思想的伪装,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四要坚持以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思想和行为准则,划清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正当个人利益与以“我”为中心市场经济的“求利性”与拜金主义等的界限,分清是非,时刻站稳政治立场。

第三,

要在增强法治观念上下功夫。一些党政干部之所以由人民的公仆变为人民的罪人,一条很深刻的教训,就是因为他们法治观念淡薄,藐视法律,践踏法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党政干部学习法律,遵循法律,依法办事,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加强自身法纪修养、提高能力素质的迫切需要。党政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好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增强自控力、自制力。

第四,要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牢牢把握防微杜渐的关口,是有效警惕和抵御侵蚀的关键。对于每个党政干部来说,要抵御侵蚀,廉洁自律,决不能因疾小而不治,洞小而不堵。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不以自己职务高、党龄长而放纵自己。(

崔建华 《厦门日报》 2001年4月3日 )

第19篇: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区别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

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当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种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庄严选择,并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因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实践表明,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发展的。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而截至今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推力来自于党中央,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力量作用越发明显。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因此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也是需要大力彰显法治地位和作用的关键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治理,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更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二、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法治的要义是:国家宪法法律至高无上。这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全局性问题。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从根本上讲,这是党对自身提出的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十分强调党的领导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把依法执政看作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坚持依规管党治党建党。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尤其对行进在工业化、现代化之路上的中国来说,法治是中国经济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对于掌舵民族复兴航船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法治是执政兴国最为根本可靠的支撑。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目标追求,就必须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大力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共进,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成为全社会共同信仰,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上一致统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然而,现实生活当中却存在着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截然对立起来的现象,认为二者彼此矛盾,不能相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强调依法治国会冲击党的领导,“架空”党的领导。这种观点实质就是借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而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试图把党或党组织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为搞人治预留空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西方民主国家根本没有“党的领导”一说,因而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法的权威也无以确立。这种观点的实质则是借推进依法治国否定党的领导,希望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两种观点虽然完全不同,但逻辑起点是一致的,即把党的领导与法治截然对立起来,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极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更是极其有害的,必须要给予彻底澄清。产生上述错误观点的根源,要么是以党代法的人治思想仍在作怪,要么就是对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盲目崇拜。说到底,是一些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缺乏科学的认识,没能正确把握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关系,或者说没能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内在关系。事实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国家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法规定了党领导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多种法定途径,把自己的正确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载入宪法,或者制定为法律法规,表现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要求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这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党领导立法的主要成果,是成熟定型的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因此说,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是统一的、一致的。不仅如此,而且法律一旦形成,执政党也必须要同样遵守,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同样限制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及特别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这本身就是对“权大于法”现象的彻底否定。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彼此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内在一致、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之中。

总之,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第20篇:以“依法治国”

以“依法治国”视角谈农民工“讨薪”及其解决方法

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拜金良

全国人民欢快的春节过去了,象候鸟迁徙一样,农民工又一次先后离家外出进城打工了,对于春节前全国各地大小城市频繁出现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也许在人们记忆中淡忘了。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农民工“讨薪”事件,折射出我们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农民工“讨薪”事件,也是考验我们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战略,从“依法治国”的视角分析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探讨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方法,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人对这一问题思之再三,撰为本文,与关心农民工的人士共享。

一、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由来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了中国发展重要力量。农民工的选择,甚至可以影响到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前几年有报道春节过后南方有的地方农民工短缺造成了城市用工荒;农民工薪酬增加加剧了产品成本上涨。随处可见的农民工甚至成为社会的参照系,最近武汉大学校园BBS上的一则帖子有人“年薪5万元,低于农民伯伯,叫我这个中文硕士情何以堪。”也是与农民工比对工资。 但是由于农民工务工的短期化特点,导致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农民工手上拿着老板出具的工资欠条,长达几年不能兑现。后来,由于某大领导亲自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成功,解开了农民工以信访方式讨要工资的序幕。最近几年,没到年底春节前,城市农民工“讨薪”就成为了地方政府应对的主要问题之一。政府解决农民工“讨薪”的原则是:一,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二、必须让农民工拿上工资回家过年。解决的办法是,给欠薪企业下达限期发放死命令,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是不过问实际欠薪的包工头,强迫施工单位乃至建设单位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这种做法存在许多问题,买下不少隐患。

二、目前解决农民工“讨薪”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从农民工角度来看,讨薪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大多数农民工采取向政府群体信访、示威讨薪。这种讨薪方式,不关注具体欠薪人及其实际情况,直接指向所在地政府信访、建设等党政机关。这种讨薪方式的特点是:人数众多,一般几十人,甚至可以多达几百人;往往是内部有人暗中联络操纵,面上无人组织,缺乏组织性;情绪极端,不答应解决工资,绝不收兵;拒绝司法途径,“信访不信法”。

第二,农民工讨薪的另一种方式是群体直接围堵施工企业,乃至建设方,或者采取堵住这些企业办公场所大门不让出入,或者采取到这些企业办公地安营扎寨的方式,严重影响这些企业的正常办公和社会形象。有的甚至演化为暴力讨薪,导致有的农民工因为错误讨薪方式构成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个别农民工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有的爬上高压电线杆,有的爬上高楼,有的以自残、自杀、自焚相威胁,直至发生真实自焚身亡的惨剧。有的则是对欠薪老板人身进行威胁,曾有报道有农民工用汽油火烧欠薪老板;有的是对欠薪企业进行威胁或者报复,媒体报道南方某地发生因为讨薪不成火烧了老板工厂的极端事件。

第四,由于群体性“讨薪”演变为“闹薪”,有人恶意浑水摸鱼,诈领工资。

第五,群体信访“讨薪”成功,农民工形成了“闹薪有理”、讨薪必闹的认识,养成了法外讨薪的习惯。

(二)从政府解决农民工“讨薪”方式看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遇到农民工讨薪事件,重点关注农民工群体性对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高度重视,往往是政府几个相关部门紧急组成一个应对小组,用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在限期内向农民工支付欠薪,有着极高的工作效率。但是,工作方式缺乏科学性,甚至违反依法行政的底线,越权处理农民工讨薪,给企业埋下了隐患。

第二,对农民工身份以及各自欠薪债权的真实性不予核实,或者核实程序不合法,给有人诈骗领取工资提供了方便。 第三,忽视了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审理机关在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没有将农民工“讨薪”的涉法信访引导到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四,没有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行政调解随意,有的不形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等有效法律文书,使得其中裹挟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三)从支付欠薪企业看存在的问题

第一,被要求支付欠薪的企业,有可能不是法律上的债务人,仅仅是欠薪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关联人。建设领域包工头欠薪,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被要求支付欠薪非常普遍。

第二,被要求支付的欠薪,没有欠薪真实性的认定程序,可能存在多付、超付、重复支付薪酬的问题。

第三,被政府强令限期支付农民工薪酬,企业带有一定的怨气,形成社会积怨的组成部分。

第四,由于支付农民工薪酬的不严密性,可能导致其他债务纠纷的发生。

(四)从整体来看存在的问题 第一,讨薪人、欠薪人、担保人、支付薪酬人的法律关系未经司法确认,关系不清,或者关系紊乱,给后续法律案件处理埋下隐患。

第二,欠薪证据、数额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给诈骗领取薪酬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第三,政府采取暴力、胁迫企业手段,强迫企业支付欠薪,破坏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第四,向社会昭示了一个农民工讨薪可以无法无天的风气,为社会动荡埋下隐患。

三、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根源

从目前报道来看,农民工讨薪事件主要发生在建设领域,我就以建设领域为例分析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

第一,现在建设领域的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公司,已经退化为建设工程施工组织企业,自己不再实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施工队伍都是由挂靠的施工队自己组织人员,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没有施工人员,最多就是派出挂名的工地项目负责人等。这样,农民工实际上都是由没有用工资质的挂靠在建设工程施工公司下面的包工头聘用的。严格来说这种用人机制,一开始就将农民工推到了风险的最前沿,有的所谓包工头根本没有资金,完全就是从被挂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结算一些工程款再支付农民工薪酬的。但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并不是按照自然时间进行的,一般是约定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结算,这样,被挂名施工企业得到工程款与挂名的包工头需要向农民工支付薪酬之间就存在进程不一致的矛盾,在包工头自己没有工资垫付能力的背景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产生农民工年底讨薪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有些建设方随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随意扩大甲供材的范围、数量,或者收回某些材料的采购权,甚至随意收回部分工程的施工权,另外承包给他人,致使施工企业原有的施工利润大幅度缩水,甚至导致亏损,无力支付农民工的薪酬。

第三,有的工程被层层转包,多次分包,每一次转包或者分包,中间转包人、分包人都要转包渔利,获取一定收益,导致最后实际施工人承包的工程在理论上已经是亏损的,施工企业、转包人、分包人到实际施工人的收益总和已经超过了工程款的总合,农民工作为施工的最底层,发生拖欠农民工薪酬成为了必不可免。

第四,有一些挂靠施工的包工头本身根本不具备施工工程管理能力,既保证不了施工质量,也保证不了施工的有效管理,造成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工时、材料、设备等的浪费,一旦影响到总工程款短缺,就会影响到农民工薪酬的支付。 第五,有些包工头缺乏诚信,甚至是恶意故意犯罪,卷走工程款潜逃,或者年底故意潜伏不支付农民工薪酬,或者幕后直接、间接操纵农民工闹薪,与他人合谋出具虚假欠薪欠条等,恶意诈骗领取薪酬。

第六,有些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年底时拿不到薪酬时,不知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和手段。

第七,普遍存在的农民工薪酬支付方式缺陷。为了减轻支付压力,施工企业、包工头对农民工一般不采取月薪酬制,而是采取年底结算支付方式,使得每一年年底支付农民工薪酬压力最大,而农民工强烈的乡土气息与回家过年的根深蒂固的生活习惯,更加剧了年底讨薪的强烈愿望。

四、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建议

(一)前期制度预防

第一,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该法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基本的识别标志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或者在其他有权部门领取了其他的执业许可证、非企业有效证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这一规定,现在大量存在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包工头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之外,应当从根本上否定包工头的合法性,包工头的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包工头作为施工企业的一名劳动者看待,否则就应当视为非法转包渔利的不法行为,剥夺其收入,消除建设领域包工头这一不利环节,减少工程不必要开支。按照《劳动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工头应当承担向所聘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责任。考虑到包工头个人一般缺乏履约支付薪酬能力,建议应当将第九十四条修改为“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与法宝的组织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发包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消除掉包工头这个非法环节,为解决农民工薪酬打下法治的基础。

第二,行政干预。

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施工企业,从稳定劳动关系的而高度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建立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杜绝包工头聘用农民工的现象。

2、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对农民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进行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年底农民工生活压力,也减轻农民工年底讨薪的压力。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3,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建设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对应性检查,也就是根据工程施工最低需要用工量检查施工建设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三,经济保障。落实施工企业每个工程农民工薪酬保证基金制,不但是开工前施工企业向劳动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交付一定数量农民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在建设单位支付的每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如:5%)继续提留农民工薪酬工程保证基金,该基金可以由施工企业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薪酬。

(二)解决农民工讨薪的程序建议

应当按照依法治国战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改变目前农民工“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将农民工讨薪引导司法讨薪的正常轨道上来。理由是:

第一,农民工讨薪中,农民工身份需要进行审理确认。从已有的媒体报道中知道,有人冒用农民工名义,混入到农民工讨薪队伍中浑水摸鱼,诈骗领取薪酬,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杜绝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措施就是应当对讨薪农民工身份进行审理确认,不只是需要提供欠薪的欠条,还应当有是否实际在具体工地施工的证据证实与债务人企业及工地之间的关联性。 第二,农民工讨薪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是一种证据形态,是否客观、合法、与债务人有关联性,需要经过司法审理进行确认。欠条即使是真实、有效的,也是没有执行效力的,也需要经过审理司法确认调解、判决、裁定之后,形成调解书、或判决书、或裁决书这些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三,讨薪农民工的债权对应债务人是谁需要经过审理确认。有的农民工仅是自己老乡叫他,就一起到工地干活了,没有雨任何人、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发生了工资拖欠,需要审理认定他到底是为谁干活,谁应当是支付其工资的债务人。

第四,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出了债务人之外,可能还存在连带责任支付人,有没有连带责任支付人,谁是连带责任支付人,这些也需要审理确认。

第五,基层人民调解、政府行政调解在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中可以依法发挥作用,规范调解程序,除非即时清结了农民工工资之外,应当出具调解协议,并提醒引导农民工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定《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效力。

第六,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庭前现行调解,对双方没有争议的债权出具调解书确认,赋予法律的执行力。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制作先于执行裁决书,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农民工可以直接依据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三种途径都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讨薪问题的特殊性,在时效上给与了农民工较大的依法讨薪方便,并不比政府直接干预解决农民工讨薪缓慢。

(三)依法追究农民工讨薪中违法犯罪责任

第一,对于恶意欠薪的公司、个人,劳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违法公司、个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未经批准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的讨薪方式,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对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故意伤害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犯罪责任。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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