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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的。“以德治国”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所作的深层次和全面性思考中提出来的。有人认为,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两者是矛盾的,冲突的,治国要么强调德治,要么强调法治,不能两者并列。本文就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展开讨论。

【关键词】 “法治”和 “德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一直被历朝历代所沿袭。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呢?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了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水平,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因此“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局限性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有以下几点基本内涵: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虽然依法治国可解决绝大部分治国的问题,但依法治国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法律条文带有滞后性。第二,法律条文少了的话,会有空子;法律条文多了的话,会有交叉。第三,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也是由人解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会越发明显。所以说现阶段我们必须改革。

二、以德治国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已经不能满足自理国家的要求,并且漏洞百出,不能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提出并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局限性,要靠以德治国来弥补。而且,重视程度后者决不能小于前者。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必然会导致依法治国的局限性的凸显。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放弃法治。其实依法治国依然是核心,这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水平所要求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

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只有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实两者都是分不开的。上面我们讲述了仅仅实行法治有诸多弊端。同样紧紧实行德治也是行不通的。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古代有很多法律产生不以道德为基础,其结果就是贵族专制与奴役贫苦劳动人民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但却是违背社会客观发展的规律的,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立法愿望,即立法主体决定了法律的收益人。立法人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愿望上升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国家才能长久稳定的运行。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性将降低。因此我们必须要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然而这一切我们又离不开道德的制约。而且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例如在某些场合法律可能束手无策,而此时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成为人人为人处世的准则。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是当前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长期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作者:朱莉

《道德概论》 李佩之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邓小平理认概论》丁俊萍主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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