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4 21:01:0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北京大学(深圳柏泰)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部分题目参考范围

民法部分

6、

1、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7、

2、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8、

3、法人人格论

9、

4、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10、

5、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1、

6、略论无效民事行为

12、

7、效力未定行为之研究

13、

8、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14、

9、试论代理权

15、

10、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16、

11、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之比较分析1

7、

12、试论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8、

13、论连带债务

19、

14、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思考 20、

15、违约的样态及其效力

21、

16、论债权的保全制度

22、

17、试论保证期间

23、

18、试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4、

19、试论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

25、

20、试论提存制度

26、

21、格式合同问题研究

27、

22、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28、

23、论缔约过失责任

29、

24、论侵权行为的构成 30、

25、侵权行为之债之研究

31、

26、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

32、

27、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33、

28、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4、

29、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35、

30、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36、

31、试论人身权分论中的具体内容

37、

32、合伙合同初探

38、

33、试论作品使用合同

39、

3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40、

35、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41、

36、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42、

37、协议离婚探析

43、

38、转继承探析

44、

39、论继承权的放弃与接受

45、

40、论合同(共同)遗嘱

46、

41、论代位继承

47、

42、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8、

43、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

49、

44、论股份与公司债的区别与交错 50、

45、论票据抗辩

51、

46、论期货交易

52、

53、

54、

刑法学部分

55、

1、略论罪刑法定原则

56、

2、论我国刑法中罪行想适应原则

57、

3、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

58、

4、试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59、

5、试论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60、

61、犯罪构成初探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 略论我国刑法上行为 试论不作为犯 浅谈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 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浅议 试论犯罪故意 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及两者关系 论犯罪的过失 略论刑法上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论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试论犯罪既遂 试论犯罪预备 论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初探 试析共同犯罪的构成特点和形式 试论牵连罪 连续犯浅析 试论刑法上的法条竞合 试论我国刑罚概念和目的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初探 试析罚金刑 试论累犯 论自首 论刑法中的立功 谈谈数罪并罚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 论减刑 浅谈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 法定刑探析 试论放火罪 浅谈爆炸罪 论劫持航空器罪 浅谈破坏交通工具罪 试论破坏交通设备罪 交通肇事罪初探 略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探析 走私罪探析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试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论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初探 浅议非法发放贷款罪 保险诈骗罪初探 试析信用证诈骗罪 试析偷税罪 试论抗税罪 试论逃避追缴欠税款罪的犯罪构成论骗取出口退税罪 对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探析 试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构成 论侵犯著作权罪

62、6

3、6

4、6

5、6

6、6

7、6

8、6

9、侵犯商业秘密罪浅析

27、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虚假广告罪初探

28、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及其适用 对合同诈骗罪的探讨

29、论民事诉讼中的诉 谈谈过失致人死亡罪 30、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试论非法拘禁罪

31、论诉讼标的 关于绑架罪几个问题探讨

32、简述我国民事程序 试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33、简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探析

34、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70、浅谈诬告陷害罪 7

1、谈侮辱罪、诽谤罪 7

2、试论报复陷害罪 7

3、重婚罪新探 7

4、盗窃罪新探 7

5、略论侵占罪 7

6、职务侵占罪初探 7

7、论诈骗罪 7

8、挪用资金罪浅析 7

9、浅析妨碍公务罪 80、计算机犯罪的有关法律问题 8

1、浅析伪证罪 8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证据罪初探 8

3、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8

4、试论医疗事故罪 8

5、略论非法行医罪 8

6、试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8

7、略论贪污罪 8

8、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之比较 8

9、试论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异同90、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之比较 9

1、试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9

2、滥用职权罪初探 9

3、略论玩忽职守罪 9

4、论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 9

5、略论徇私枉法罪 9

6、

枉法裁判罪初探

民事诉讼法部分

1、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试析民诉法的便民思想

3、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4、论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5、论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监督

6、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原则

7、民事诉讼主管探析

8、级别管辖的理论与实践

9、地域管辖的理论与实践

10、管辖异议的理论与实践

11、论专属管辖

12、论裁定管辖

13、试析合议制度

14、论回避制度

15、论民事诉讼当事人

16、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理论与探讨

17、论代表人诉讼

18、论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19、论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 20、简述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21、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22、举证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23、试析民事诉讼证据的采用

24、论民事诉讼期间

25、论财产保全

26、先予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35、论我国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36、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

37、谈谈第二程序的审理范围

38、论督促程序

39、论公示催告程序 40、论审判监督程序

41、略论当事人的申请再审

42、论民事执行难

43、谈谈民事执行措施

44、论民事执行的对象

45、执行异议探析

46、民事执行中的和解

47、论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

48、论民事撤诉

49、谈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50、论司法协助

51、论我国企业破产程序

52、论我国的仲裁制度

53、论仲裁制度的范围及效力

54、论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55、论申请撤消裁定的程序

56、论法院不予执行裁决程序

57、仲裁裁决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58、剖析仲裁与民诉的关系

59、谈谈公证制度的法律效率 60、论公证制度的原则 6

1、解析公证制度与民诉的关系

62、论人民调解制度 6

3、谈谈人民调解的效力

64、谈谈人民调解与民诉的关系刑事诉讼法部分

1、论审判公开

2、论辩护

3、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4、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5、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6、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7、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8、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

9、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10、论逮捕

11、论刑事诉讼中的拘留

12、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3、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14、论刑事证据的特征

15、论口供

16、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17、论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18、论刑事诉讼证明要求

1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20、论言词证据

21、论间接证据

22、论物证

23、论书证

24、论证人证言 30、

25、论视听资料

31、

26、论鉴定结论

32、

27、论被害人陈述

33、

28、

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34、督

35、

29、论审查起诉

36、30、论侦查

37、

3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38、

32、论审判组织

39、

33、论两审终审制 40、

34、论刑事简易程序

41、

35、论刑事上诉制度

42、

36、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

43、

37、论上诉不加刑

44、

38、论审判监督程序

45、

39、论回避

46、40、论执行

47、

41、论抗诉

48、

49、

经济法部分

50、

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51、

2、论经济法的主体

52、

3、论公司的法律特征

53、

4、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54、

5、关于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的思考

55、

6、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

56、

7、论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57、

8、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5

8、

9、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59、

10、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60、

11、论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61、

12、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6

2、

13、论公司法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4、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63、

15、论《公司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64、

16、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65、

17、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66、

18、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67、

19、试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68、

20、论破产清算人的资格

69、

21、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70、

22、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71、

23、论代订经济合同的条件

72、

24、论无效经济合同

73、

25、论可撤消的经济合同

74、

26、试论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75、

27、论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

76、

28、论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7

7、

29、违约金与赔偿金之比较研究

论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论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

论违反涉外经济合同的补救方法 论无效技术合同 论技术开发合同 论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合同履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论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论技术中介合同

论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 论保证责任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论抵押的效力 论动产抵押 论权利质押 论留置权

定金的性质及适用 论定金制度

论我国税务代理制度 论我国纳税担保制度 论专利保护与技术进步 论专利权的归属

论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论间接侵害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延迟审查与临时保护研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研究 试论从属专利的法律地位 论专利权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试析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析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及其著作权人的关系

论邻接权的著作保护及其意义 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之探讨

试论商标的显著性与商标权法律保护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试论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论房地产抵押物 论土地使用权租赁 论房地产登记制度

有关公房出售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 试论商业秘密的范围

论假冒行为的认定与制裁 产品缺陷之比较研究 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论产品责任保险

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推荐第2篇: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我要揪错2010-6-29 0:00:00来源:【盈速教育】阅读:21713

本科生毕业论文是自学考试本科教学中的重要环节

是对学生提高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训练

是对学生知识的理解和综合运用能力的重要考察

为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工作

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特制订本规范

一、本科生毕业论文形式结构及装订顺序

1.封面

2.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3.目录

4.引言

5.正文

6.结语

7.参考文献

8.评语与成绩记录

二、毕业论文的撰写内容与要求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以简短、明确的词语恰当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

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缩写字

读者通过标题可大致了解毕业论文的内容、专业的特点和科学的范畴

中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24个字

必要时可增加副标题

(二)中文摘要、关键词

摘要内容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

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

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

不要与引言相混淆

语言力求精练、准确

以300-500字为宜

在摘要的下方另起一行

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

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 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摘要与关键词应在同一页

(三)目录

论文目录是论文的提纲

也是论文各章节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要求标题层次清晰

目录中的标题要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

(四)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

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的选题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

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言或背景

引言是论文正文的开端

应包括毕业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的简要评述;介绍本项研究工作研究设想、研究方法或理论依据;涉及范围和预期结果等 要求言简意赅

注意不要与摘要雷同或成为摘要的注解

2.主体

论文主体是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

必须言之成理

论据可靠

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

在写作上要注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章节标题、符号必须规范统一

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论文总体方案或选题的论证;

(2)对研究内容及成果的客观阐述

包括理论依据、创新见解、创造性成果及其改进与实际应用价值等;

(3)论文主体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

无论曾否发表

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

均应详加注释

论文应把握论点正确、论证充分、论据可靠

3.结论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总结

是整篇论文的归宿

应精炼、准确、完整

结论应着重阐述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意义、作用

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五)中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反映毕业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

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可向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列入的文献应在10篇以上

三、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要求

(一)字数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

毕业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二)字体和字号

论文封面四号黑体

论文题目(正文)三号宋体加粗

中文摘要、关键词标题五号黑体

目录标题三号宋体加粗

目录内容中章的标题四号黑体

正文小四号宋体

注释、参考文献标题小五号黑体

注释、参考文献内容小五号宋体

论文页码页脚居中、阿拉伯数字(五号新罗马体)连续编码

(三)关键词

摘要正文下方另起一行顶格打印\"关键词\"款项

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开

最后一个关键词不打标点符号

(四)目录

目录应另起一页

包括论文中的各级标题

按照\"一......\"、\"

(一)......\"或\"1......\"、\"1.1......\"格式编写

(五)各级标题

正文各部分的标题应简明扼要

不使用标点符号

论文内文各大部分的标题用\"

一、二......(或

1、2......)\"

次级标题为\"

(一)、

(二)......(或1.1、2.1......)\"

三级标题用\"

1、2......(或1.1.1、2.1.1......)\"

四级标题用\"(1)、(2)......(或1.1.1.1、2.1.1.1......)\"

不再使用五级以下标题

(六)注释

毕业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

可加注说明

注释采用篇末注

应根据注释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

注释序号以\"①、②\"等数字形式标示在被注释词条的右上角

篇末注释条目的序号应按照\"①、②\"等数字形式与被注释词条保持一致

(七)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标准

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

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

如\"[1]\"

每一条参考文献著录均以\".\"结束

具体各类参考文献的编排格式如下:

1、文献是期刊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J].期刊名

出版年份

卷号(期数):起止页码.

2、文献是图书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单位

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3、文献是会议论文集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A].主编.论文集名[C]

出版地:出版单位

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4、文献是学位论文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D].保存地:保存单位

年份.

5、文献是来自报告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报告者.报告题目[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

报告年份.

6、文献是来自专利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名称:专利国别

专利号[P].发布日期.

7、文献是来自国际、国家标准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单位

出版年份.

8、文献来自报纸文章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N].报纸名

出版日期(版次).

9、文献来自电子文献时

书写格式为:

[序号] 作者.文献题目[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可获取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可以只选择一项).

??

??

??

??

你如果认识从前的我,也许会原谅现在的我。

推荐第3篇:郑大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本科(030106)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日期:2011-08-01] 来源:郑大自考办作者:郑大自考办 [字体:大 中 小]

1、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2、论法律调整的局限性

3、浅析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

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若干问题分析

5、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6、论网络中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7、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8、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

9、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10、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1、中国古代的司法原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2、清朝时期律例冲突之协调

13、唐朝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法律发展

14、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

15、中国古代土地私有与土地兼并现象的法律分析

16、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分析

17、英国法律中的程序先于权利

18、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

19、近代以来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

20、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成因

21、论选举法的平等原则

22、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

2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24、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25、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走向

26、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27、论民主集中制

28、论行政裁量的控制

29、论行政程序法制化

30、论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

3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研究

32、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33、论行政强制措施

34、行政复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

35、论行政裁决的救济

36、论行政组织法与政府体制改革

37、论房屋拆迁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

39、论行政不作为

40、论行政问责制

41、论罪刑法定原则

4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3、论正当防卫制度

44、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45、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46、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7、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48、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

49、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

50、强奸罪若干问题探析

52、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53、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

54、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

5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

56、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57、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58、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59、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研究

6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

61、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62、论民法的性质

63、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64、论民法的公平原则

65、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66、论诚实信用原则

67、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6、论公序良俗原则

68、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69、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70、死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71、论宣告死亡制度

72、论民事行为能力

73、论法人的概念

74、法人筹备组织的法律地位

75、论法人的设立

76、论法人的治理结构

77、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78、论民事行为的概念

79、论民事行为的要件

80、论欺诈的构成

81、论胁迫的类型

82、论重大误解

83、论显失公平

85、论民事行为的效力

86、论表见代理

87、论诉讼时效

88、论善意取得

89、论预告登记

90、论征收制度的法律适用

92、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93、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94、论代位权

95、论撤销权

96、论缔约过失责任

97、论违约损害赔偿

98、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99、论不当得利

100、论无因管理

10

1、论身体权

10

2、论隐私权

10

3、论商品化权

10

4、论过错责任原则

10

5、论过错推定

10

6、论过失相抵

10

7、论共同危险行为

10

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0

9、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

110、论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1

11、论夫妻共同财产

1

12、论祖孙关系

1

13、论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1

14、论配偶权

1

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

16、论探望权

1

17、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

18、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

19、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

2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

2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

23、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

24、再婚问题研究

1

25、论存款保险制度

1

26、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

1

27、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

28、论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1

29、比较广告的法律调整

130、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

31、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1

32、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1

33、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

1

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

1

35、我国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

1

36、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

1

37、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1

38、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

1

3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40、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1

41、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1

4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

43、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

4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

4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

46、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

1

47、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

48、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1

4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150、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

51、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52、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1

5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5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

55、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1

56、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1

57、论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

1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评析 1

59、论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160、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 16

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6

2、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6

3、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6

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16

5、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6

6、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6

7、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16

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16

9、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

160、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16

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16

2、论反致制度

16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

推荐第4篇: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 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 3.罗马法的复兴

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 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 6.大陆法系的演变 7.英美法系的演变

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9.判例法传统简析

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

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

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 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 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 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

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 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 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

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 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 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 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 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

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 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 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1 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 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 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 36.包拯的法律思想

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 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41.论经济法的责任 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3.论经济法的地位

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48.论经济法的体系 49.论经济法的实施 50.论经济法律关系 51.论经济法主体

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53.论经济职权

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 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 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

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 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 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 64.董事会制度研究

2 65.论破产法的性质

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 69.论行政性垄断 70.论经济性垄断

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 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 78.论产品缺陷责任 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 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90.论税收法定原则 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94.婚姻的伦理本质

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3 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 99.事实婚姻

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

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 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 105.夫妻财产制研究

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107.约定财产制 108.论特有财产制

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110.论配偶权 111.亲权制度研究 112.监护制度研究 113.收养制度研究 114.寄养关系研究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 117.论离婚的条件

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120.论探望权

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 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129.同性“婚姻”研究

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4 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33.论夫妻共同财产 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 135.论离婚损害赔偿

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 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44.再婚问题研究

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 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

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

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58.论法院独立审判 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 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5 164.试论犯罪的着手

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168.论直接言词原则 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170.论表见代理制度

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 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

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 176.民事诉讼目的论 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 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 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 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84.论法制统一 185.略论法的特征 186.法制与人权 187.论法制改革 188.略论身份犯 189.刑罚职能初探 190.刑罚目的论 191.罪疑惟轻论 192.论死刑 193.论累犯

194.论公开审判 195.论无罪推定 196.抵押制度研究

6 197.论隐私权 198.论定金的适用 199.论免责条款 200.论诉权

来源于:http://www.daodoc.com/

25

推荐第5篇:电子商务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000个)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学 院 学 院 专 业 学生姓名 学 号 年级 级 指导教师

毕业

教务处制表

毕业

毕业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一 日

毕业

电子商务法律毕业论文选题(1000个)

一、论文说明

本写作团队致力于毕业论文写作与辅导服务,精通前沿理论研究、仿真编程、数据图表制作,专业本科论文300起,具体可以联系

二、论文参考题目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建设 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

谈案例教学在《电子商务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问题刍议

建设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探索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探讨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构的法理初论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欧洲与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 微信应用于社区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浅析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浅议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与法律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试析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浅议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WTO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论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制度框架分析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

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中的征税客体

对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 新常态下煤炭企业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探讨 关于电子商务直销的法律思考

赣南脐橙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探析 浅谈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解决电子商务争端的法律分析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问题之分析与思考 浅议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电子商务企业营销法律风险及防控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法律保护探析 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法律保证研究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浅谈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中主体的法律界定 企业在电子商务营销中的法律防范 浅谈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契约相关法律问题之研析 电子商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论电子商务应用时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和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挑战 对跨国电子商务转移定价的法律分析 电子商务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域名纠纷的法律思考 论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对策 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探析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税收法律的探讨 浅析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若干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效力与立法完善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财政关税问题法律研究 B2C电子商务中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保护研究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保护研究 完善电子商务模式下流转税法律制度建议 关于电子商务税征收问题的法律思考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合同及法律问题探讨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议电子商务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及交易主体的法律简释 浅析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在线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研究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探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地位与法律关系研究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所涉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法律探析 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运营的法律风险研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问题刍议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设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移动电子商务中隐私侵权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 电子商务对税法要素的冲击及其法律规制 浅议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障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类型及法律规制初探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谈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国外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借鉴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浅谈电子商务中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管理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建设 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

谈案例教学在《电子商务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问题刍议

建设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探索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探讨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构的法理初论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欧洲与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 微信应用于社区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浅析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浅议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与法律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试析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浅议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WTO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浅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论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制度框架分析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

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中的征税客体

对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 新常态下煤炭企业电子商务模式的法律探讨 关于电子商务直销的法律思考

赣南脐橙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探析 浅谈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非约束性网上仲裁解决电子商务争端的法律分析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

推荐第6篇:本科毕业论文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游戏与早期教育

摘 要:近年来,研究早期教育的专家们,更多的人认为游戏是许多方式的学习中最有效、最好的一种学习。幼儿最喜欢的也是游戏活动,因为游戏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在游戏中能够培养幼儿的注意力锻炼想象力,表述思想,实践着成人的行为举止。在实习期间,随处可以发现孩子们玩得都十分投入,十分快乐。因为玩对于孩子的成长就像维生素一样必不可少,是孩子们最喜欢的活动,是适合孩子们人格健全发展的活动。虽然是在玩,却像认真在做事。对孩子来说,游戏并非是成人眼中的随意玩耍,而是一种“严肃的工作”。孩子是把“严肃”的目的与游戏过程中快乐的情绪结合起来,而成人往往只注重后者而忽略前者。游戏在儿童生活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有与成人生活、工作和劳动同样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早期;教育游戏;严肃;重要的意义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experts of early education, more and more people think that the game is a lot of learning is most effective, one of the best learning.Children like most is the game, because the game accords with children's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level.To cultivate children in the game's attention training of the imagination, expre thoughts, practice the adult behavior.During the internship, everywhere can find the children had very involved, very happy.Because playing for the growth of a child like the vitamin is eential, is the children's activities like, is suitable for the children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activities.Although it is in play, but as careful in doing things.For children, the game is not the adult eyes at play, but a "serious work".The child is objective and the course of the game to "serious" in a happy mood together, while the adult often focus only on the latter while ignoring the former.The game is extremely important in children's life, has the significance and adult life, work and labor equally important.KEY WORDS:early,educational game,serious,significance

一、早期教育概述

(一)早期教育的概念

早期教育是全民终身教育的开端。大家对早教有一个错误的认知,以为学龄前教育就是早期教育,也就是0-6岁,4-6岁孩子教育为大童教育。

1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至今除了一些直辖市和发达地区有官方的早期教育机构外,其他都为商业早教机构,根据迪杰特2011年度上半年的数据统计,中国大陆地区有早期教育机构12450家,其中外资投资占比17.8%。目前全国早教市场最活跃的是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四个城市,根据数据,这四个城市2011年上半年度早教中心同比新增33.6%,达到5112家。新增英语类早教中心达到48.6%,启蒙类新增23.5%,思维类新增21.8%,其他运动类、益智类、音乐类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早期教育是指孩子在0-6岁这个阶段,根据孩子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以及敏感期的发展特点,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养,为孩子多元智能和健康人格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侧重开发儿童的潜能,促进儿童在语言、智力、艺术、情感、人格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对于儿童年龄的分界,学界有以下两种看法:早期教育广义指从人出生到6岁入小学以前阶段的教育,对0-6岁儿童进行的以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教育而一般幼儿在3岁进入幼儿园,所以3-6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又称了幼儿教育。狭义主要指0-3岁幼儿阶段的早期学习。

(二)早期教育的重要性

幼儿期是人生智力发展的关键期,抓紧早期教育,可以提高学习效果。例如有人认为,幼儿在2-3岁期间是学习口头语言的最佳年龄;外语学习最迟也不能超过4-5岁,因为在这时幼儿学习外语不会与本国语言相混淆;5-5岁半则是掌握数概念的最佳年龄;6岁是发展大小、方位知觉最佳年龄。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心理学家布鲁姆1964年出版了《人类特性的稳定与变化》一书,提出了有名的智力发展的假设:5岁前是儿童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

人的智力或心理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日本学者木村久一认为,儿童的潜在能力遵循着一种递减规律。即生下来具有100分潜在能力的儿童如果一出生就进行理想的教育,就可以成为具有100分能力的人;若从5岁开始教育,即使是理想的教育,也只能成为具有80分能力的人;若从10岁开始教育,就只能成为具有60分能力的人。

早期教育能促进大脑的发育。一些家长担心,对孩子实施早期教育,会累坏孩子的大脑,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一些研究者曾经用动物的大脑和生化的变化。事实说明,早期丰富的环境刺激与学习机会不会伤害大脑的发育,还会促进大脑的发育。

(三)早期教育的必要性

2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专家表示,婴幼儿时期是孩子神经系统发育最快、各种潜能开发最为关键的时期,确实是进行教育的好时机。根据敏感期和大脑发育理论,人类对各种信息和各项能力发展的敏感期都集中出现在生命的最初几年,这个时期是人一生中独特和重要的发展阶段,也是孩子发展的机会之窗,就是宝宝获得智慧的最佳时机。早期教育核心在于提供一个教育营养丰富的环境,对孩子的大脑发育和人格成长进行“激活”,在从而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美国科学家在动物实验中发现,对猫头鹰进行早期教育可以使它们的大脑产生持久的生理变化,这样它们在幼年学习到的技能也能保存到成年时期。

二、游戏活动在幼儿早期教育中的重要性

(一)早期教育与娱乐和游戏的密切关系

儿童在入学前几年间所学的东西,比一生中任何时候都要多,学得也快,且绝大部分知识是在玩耍中学到的。因此,对儿童的早期教育应从娱乐和游戏开始。

玩耍同正式教育一样重要,没有机会进行各种玩耍的儿童,在感情、身体以及成年后的社交与科学研究方面的发展速度,远不如拥有这种机会的同龄者。玩耍可以帮助孩子发展想像力、创造力和自信,帮助孩子发育语言功能。在玩耍中,孩子们学会做出选择并表示他们的喜好和需求,这有利于帮助他们建立自我意识。

美国科学家的一项试验证实:让100名婴儿玩一种带有铜腿的红盒子,盒的顶部有一个直力的棍子,拨动棍子,盒子的四壁就出现图画。5年后,常玩此游戏者显示出教多的创造性和好奇心,而不常玩此玩具的男孩没有强烈的好奇心和冒险精神,不常玩此玩具的女孩则表现出一些个性问题,在适应社会方面遇到一些困难,专家们的解释是:好玩是人的天性,在人生的最初几年间尤其如此,玩耍时孩子的大脑敏感锐度显着增强,对渗透于期间的知识特别容易接受,对智能的激发作用最强,因而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这种玩耍的种类和质量在这一效果中起到核心作用,为此,美.华.英.语认为父母亲应该做到: 1.要主动热情地参与,使孩子玩有所得。成年人对孩子能起到“催化”作用,为孩子提供玩耍的素材与方式,在孩子产生新想法时给予鼓励与帮助。

2.要教给孩子玩耍的规则,培养其自理能力,养成其良好的玩的习惯。

3.要有合理的时间安排,不能因玩耍而影响吃饭、睡眠等正常活动,确保孩子身心全面发展。

关于玩耍的种类和方式,可根据孩子的年龄选择或交替进行,美.华.英语老师推荐如下几种:

3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第一种:感官刺激型。如看颜色形态、听声音、尝味道等使孩子得到感官方面的锻炼,进而刺激大脑的发育。

第二种:运动型。跳、蹦、追逐、打闹是对肌肉、骨骼、手眼以及四肢协调最好的运动,可促进孩子包括大脑在内的全面发育。

第三种:语言表达型。如朗读、唱歌、绕口令等既是声音的锻炼,又是语言的练习。 第四种:竞赛型。如引导孩子进行赛跑、捉迷藏等,对孩子的体格、智能与心理发育都很有意义。

第五种:智力型。如讲故事、猜谜语、玩智能玩具等,这对智力发育的促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游戏活动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性

1.家长们的传统观念

现如今我们很多的家长都对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的理念不能正确的区分开来。许多家长当幼儿升入中班时,就要求我们的老师教幼儿写字、认字、学算术。而这种传统的观念将在我们幼儿教育科学化、系统化、全面化的今天失去了它存在的原始意义。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孩子们的幼儿时期,正是他们探索未知事物、思维活跃、想象力丰富、大脑处于感知、创造、发展最为有利的时机。如果我们还用传统的教育方法教育孩子的话,反而阻碍了孩子的发展,幼儿的思维能力受到限制,行为能力按部就班。这样大大降低了孩子去感知外部事物的积极性。幼儿教育区别于小学教育的宗旨和理念就是尊重儿童的天性,给孩子的脑发育创造好条件,培养儿童的独立性、思维性、理解力、创造力等。

那么,现在我们的幼儿教育又从那些方面来转变家长们的这种观念呢?从今年起,我们提得最响亮的一个理念就是:让孩子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感知、在游戏中获得更多的有益经验。

2.游戏能促进孩子智力的发展

“游戏是孩子的第二生命,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游戏使孩子创设了很多不同的情景,在各种情景中会产生各类不同的问题,这为孩子创设了解决问题的情景,提高了孩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孩子思维的速度、灵活程度,促使孩子思维智力品质的发展。孩子热衷游戏,使其他在游戏中能够学习新知识、练习语言表达、发展观察、记忆、注意、思考的能力,使学习潜能得以开发。“会玩的孩子才会学习,会学习的孩子更会玩。”这句话值得我们去深思。

4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3.游戏的多样化

游戏的种类也是丰富多彩的,不是我们单纯意义上理解的游戏。比如体育游戏、表演游戏、社会游戏、建构游戏、美工活动等,这些都是分门别类的游戏类型。为了让我们的家长真正了解我们的幼儿教育,体会到游戏对孩子的重要性,在今年六一我园开展了一次以游戏为主的游园活动。家长和孩子都参与了其中。它包括了:体育游戏区、表演游戏区、社会游戏区、构建游戏区、美工区、科学游戏区等。在这次活动中我设计了“小猫钓鱼”的游戏,这个游戏看上去简单,但是却让孩子们获得了很多的有益经验。

首先我们制作的“小鱼”是用平时孩子们喝了不要的酸奶瓶做的,这样我们可以让孩子意识到环保的意义,知道废旧材料也可以充分进行利用。然后我们给瓶子加上了一些回形针,涂上了许多种颜色。接着制作了磁铁鱼竿,准备了各种渔具。接着我们用头饰的方式邀请幼儿进活动室参与游戏,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导孩子并告知幼儿生活中我们要有一定的次序感。而当孩子在游戏过程中有更多人参与时,孩子会逐渐学会与人相处。

其次,我们可以培养孩子的观察力,注意力。游戏时家长要鼓励孩子要有耐心,让孩子有时间感。孩子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游戏懈怠时,要适时进行引导。

第三,这个游戏看似简单,我们从中却可以让孩子获得很多有益经验。比如:游戏时看到水,我们该让孩子注意哪些生活常识?我们还可以引导孩子认识钓到的小鱼是什么颜色的?是大还是小?为什么有的小鱼轻,有的小鱼重?有的物体为什么会浮在水面上,有的物体为什么会下沉?磁铁靠什么吸附物体?沉下去的物体我们又用什么方法打捞?等等。这些我们都可以根据幼儿年龄的大小进行引导。随着年龄的增长,游戏没有改变,但是孩子的知识面却在不断的加深。

第四,游戏结束时,让幼儿数数小鱼的数量,让孩子无形中有了数的概念。再将小鱼有序放回盆里,让孩子知道做事为什么要讲规则。

最后,孩子完成游戏,我们要适当表扬孩子,让孩子获得成就感,增强孩子自信心。 4.游戏是锻炼幼儿心智的一种方法

孩子们对这个游戏非常感兴趣,有些孩子还从中学到了很多技巧和方法。甚至提出了很多我们都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简单的游戏,让孩子收获超出游戏几倍的经验,这就是现行幼儿教育的目的。所以说游戏是打开阻碍创新能力发展的重要方法。游戏为幼儿提供了没有压力的、解决问题的环境,有利于幼儿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并取得成果。促进其思维的关联性发展。对幼儿来说游戏就是学习。因为游戏符合幼儿认知发展的特点。幼儿在游戏中通过摆弄物体的动作、人与人

5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交往的动作、语言和情感的交流、主动地构建自己的经验。游戏是一种锻炼幼儿心智的方法,游戏场好比是一个实验室,幼儿在这里通过动手操作,试试自己的力量,验证一下思考的结果,有时又能突然发现点什么,似懂非懂的求知欲,驱使着不竭的探索,在难题面前调动着自己的所有能量,机智、灵活、巧妙地解决问题。游戏是幼儿主体性的活动,游戏过程是幼儿主动学习、主动建构自己经验的过程。幼儿生性爱玩好玩,而游戏正是一种集自由兴趣、需要、快乐、满足于一体,以幼儿为主题的积极主动的活动过程,幼儿可以从游戏中认识环境,了解物性,强健身体、活泼动作、锻炼思想、学习做人,获得更多的有益经验。因此,游戏在幼儿教育中尤为重要。

三、游戏在儿童早期教育中的作用

(一)游戏对宝宝的教育作用

我国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说过:“小孩生来是好动的,是以游戏为生命的。”确实,游戏对于婴幼儿期的宝宝来说犹如生命那么重要,游戏是他们生活中最基本、最喜爱的活动。

1.游戏对宝宝智力发展的价值

游戏可以促进宝宝感知、观察力的发展。游戏使宝宝直接接触玩具和各种材料,通过具体的操作活动发展各种器官的感知觉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观察能力。 游戏也可以促进宝宝记忆能力的发展。由于在游戏中往往重复地反映宝宝经历过的事件,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起到巩固记忆的作用;由于扮演角色的需要,宝宝必须自觉地、积极地、有目的地去记忆某些游戏规则或追忆事件的情节,这样就发展了宝宝的有意记忆。游戏还可以促进宝宝思维能力的发展。宝宝在共同确定游戏主题、构思情节、分配角色、制作"道具"等一系列活动中,总是在积极思考,不断解决问题,从而使思维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同时,游戏对促进宝宝想象力、创造力的发展也有着积极作用。游戏的情节、行动方式都没有什么固定模式。在角色游戏中,宝宝可以把自己想象成另外一个人,并可以不断地变换身份等。这种游戏的假象性为宝宝的想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极大地发展了他们的创造力。

游戏使得宝宝彼此之间交谈机会增多,因为大多数游戏不是宝宝独自一人玩,而需要一定的合作和交往。在游戏的全过程中,宝宝都要用语言交流思想,商量办法,有利于宝宝口语表达能力的培养。 2.游戏对宝宝品行教育的价值

游戏是宝宝道德品质教育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游戏宝宝能够识别最基本的

6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真、善、美与假、恶、丑。例如宝宝在游戏中,往往能识别好人和坏人,这会让他们懂得,自己如果想成为游戏中的好人,就必须要求自己具有讲信用、守纪律、诚实、勇敢、坚强等优秀品质,并努力在游戏中达到这些要求,以此在游戏伙伴中树立威信。可以利用宝宝喜欢游戏的心理特点,在游戏中启发和纠正宝宝的一些不良行为,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3.游戏对培养宝宝个性的价值

宝宝通过参加群体性的游戏,可以学会如何与他人相处,如何与别人合作,从而增强宝宝的社会交往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为自我意识很强的独生子女在一起玩耍时,难免出现一些矛盾和争执,但是也只有通过这种经验才能促进宝宝社会性的提高,学会自我克制,学会听取别人建议,可以培养宝宝开朗乐观的性格和善于协作的精神。这些品质对于宝宝将来上学,直至长大走上工作岗位、步入社会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游戏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

社会上的有些家长认为好孩子不应“玩”,而应学习认字、作算术题或者学琴绘画,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玩”在孩子发育中的作用。“玩”是游戏的通俗说法,对孩子来说,游戏是他们最喜爱的一种活动,也是孩子生活中的主要活动,它在孩子的成长中有以下几方面重要的作用。

1.游戏符合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

随着孩子身体和心理的发育,特别是能独立行走、能操作一般药品、会用语言与别人交往时,他们就非常渴望参加成人的活动。但由于受他们自身的知识经验、能力的限制,他们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而游戏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的形式。游戏中孩子可以装扮成各种角色,进行各种活动来满足他们参加社会实践的强烈愿望,比如他们可以做妈妈,忙着烧饭哄娃娃;可以做医生给病人看病„„这些都可以满足孩子的心理需要。

2.游戏是锻炼孩子身体的有效手段

游戏大多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动作进行的,因此在游戏中孩子身体的各个器官都处于活动状态。不同的游戏,活动量大小不同,身体活动部位也不同,比如结构游戏锻炼孩子的手的动作,体育游戏锻炼孩子走、跑、跳、钻等动作。游戏在发展孩子基本动作的同时,也促进孩子的血循环和呼吸,增强新陈代谢,锻炼肌肉和骨骼,有效地促进孩子身体的发育成长。

3.游戏能促进孩子智力、语言的发展

在游戏活动中,孩子的感知觉、注意力、记忆、思维、想象都在积极活动着。任何

7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一种游戏都要求孩子进行智力活动;结构游戏中孩子要思考构建何种结构物,如何构建;“娃娃家”游戏中孩子要回忆生活中妈妈做什么,自己怎样来做妈妈„„游戏给孩子创设了许多性质不同的情境,带来了各种不同的问题。孩子为了将游戏进行下去,必须使 思维活跃起来,从而有利于孩子智力的发育。

另外,在游戏中,孩子必须用语言来表现游戏的情节和内容,比如对“娃娃”说话,教“娃娃”唱歌,或者与游戏中其他成员进行交流,都必须有语言的参与,所以游戏也能促进孩子语言的发展。

4.游戏能促进孩子良好品质的形成

游戏有助于培养孩子各种良好的行为品质,孩子在游戏中模仿成人对劳动和一切事物的态度,体验成人的思想感情,学习成人的各种优良行为。比如一个平时较懒惰的孩子可以通过扮演售货员、学习勤劳、热情为人民服务的品质。其次,游戏也有助于培养孩子的意志性格,在游戏中孩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克服一定的困难,这样就逐步培养了孩子的自制力和勇敢、创造的精神。

5.游戏能使孩子受到美的熏陶

丰富多彩的游戏,为孩子获得美感创造了条件。角色游戏、表演游戏可以使孩子对生活中的美好事物和文艺作品中的美好艺术形象、优美的艺术语言产生兴趣;体育游戏可以使孩子体验动作的美;结构游戏可以使孩子体验结构造型的美„„孩子在游戏活动中,不仅感受到美,还学会用各种手段去表现美、创造美,比如他们会布置色彩鲜艳的游戏环境,表演有吸引力的歌舞等等,这些均能促进孩子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发展。

总之,游戏对孩子身体、心理、智力、品质及美感的发展都有显著的作用。正如珍妮特·莫伊蕾斯编著的 《仅仅是游戏吗——游戏在早期儿童教育中的作用与地位》 讨论了游戏和学习的相互关系,从语言、问题解决和创造性三个重要的发展领域论述了游戏的价值和成人(包括幼儿教师和父母)应当在幼儿的游戏中扮演的角色,并且具体地讨论了幼儿教师组织和指导幼儿游戏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在游戏中如何观察和评价幼儿的学习和进步、儿童游戏和成人游戏有何区别等。本书在写作上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注意利用鲜活的实例来说明游戏的价值和意义。

其中有这样的一个举例:扮演他人的角色能够帮助儿童在各种情景中理解各种各样的角色,最具有这种功能的当属假装和角色扮演游戏。这个情况用在体育教学中可以理解为情景教学。以低年级的连续跳跃教学为例,如果老师在讲解时用“双脚分开,稍比肩宽,直立站好,脚尖向着正前方或微微分开。保持你的背部稳定并自然弯曲„„”这

8 西安文理学院继教院本科毕业论文

些专业术语教学,估计学生不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将动作技术的学习引入死角。但如果这时采用角色扮演的情景游戏,如:你们是池塘里一群快乐蹦跳的小青蛙。来教学的话,相信很成功。

再者,在教学中,教师会把这一教材单纯理解为“齐步走”,只强调整齐,而忽视了走步教材的真正目的。军事化的训练更是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这时可采用学生喜欢的游戏,如“蚂蚁搬家”、“两人三足走”、“老狼老狼几点了”、“ 迎面接力”等,促使孩子们自发的在游戏中就能学到跑的基本动作要领。利用形式活泼的体育游戏进行教学内容,寓教于乐之中,融趣味、能力、锻炼三者于一体,使教学变得生动,使课堂充满活力,使学生体验到受教的乐趣,更使学生增强了体质。

借助游戏的趣味性和娱乐性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可有效地调动学生全方位地投入到游戏的训练中,由玩带学,使其最大程度的进行身体锻炼。学生在参与游戏的过程必将产生愉悦,获得快乐,易获得满足感,同时在参与中也得到了个性展示与表现,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认为,对于儿童而言,真正专注、高效的学习很少发生,正是这些游戏情境让儿童的学习不断发生,让儿童的身心发展健康的成长。

四、结语

总之,游戏最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因为最能发挥幼儿活动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玩游戏也是小朋友真正的快乐、真正的意愿,加上在游戏的世界中是没有对与错之分,故能让孩子随意去想像、去尝试,老师亦应持以下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能鼓励孩子有探索的勇气。了解孩子真正的意愿,让他全情投入快乐的游戏中。作为幼儿教师应该细心观察,开动脑筋,为幼儿游戏创造条件,科学地指导幼儿游戏,巧妙地利用游戏进行科学教学,充分发挥好游戏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志燊.学前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9 [2]陈帼梅.学前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6 [3]华爱华.游戏是灾后幼儿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途径[J].幼儿教育,2008,(12):11.[4]黄进.文化与天性—儿童游戏性质的双重规定[J].幼儿教育,2008,(9):14.[5]早期教育文摘[J].2012

推荐第7篇: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12 年 4 月

浅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摘要:防卫过当制度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补充\"我国97刑法,紧随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之后,在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制度\"研究防卫过当制度对于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保障刑法中规定的公民防卫权的行使!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防卫过当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而且,一直以来,学术界对防卫过当行为主观罪过的表现形式存有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在对防卫过当制度进行学习研究时,笔者认为,对防卫过当制度的正确理解,应当从它的基本定义出发\"笔者认为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一样,都属于公民的防卫性行为,都是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由于防卫人行使防卫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才有别于正当防卫行为和特殊防卫行为,成为违法行为\"因此,在具有防卫性的同时,防卫过当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做为一种犯罪行为,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表现形式与一般犯罪相同,包括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等\"但是,防卫过当在量刑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行为实际上具有防卫性和犯罪性两种特性\"防卫过当的防卫性,即防卫过当行为人防卫意图的存在,是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方面区别于一般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防卫人在行使防卫行为时,基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实际上使得防卫效果超过合理范围,造成了触犯刑法的危害后果,并基于此构成犯罪的心理状态\"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同样包括一般犯罪罪过所要求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防卫意图只是表明防卫人行使过当防卫行为是出于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并因而在量刑方面有别于一般 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犯罪行为在主观罪过方面的内容和一般犯罪是一致的,可以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等构成\".关键词: 防卫过当;防卫性;防卫意图;罪过形式

目 录

摘要…………………………………………………………………… 关键词………………………………………………………………… 引言 ………………………………………………………………… 1.防卫过当制度概述………………………………………………… 1.1防卫权的历史 …………………………………………………… 1.1.1西方世界防卫过当制度的历史 ……………………………… 1.1.2防卫过当理论在我国的历史演变 …………………………… 2.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 ……………………………………………… 2.1正当防卫的概念………………………………………………… 2.2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不同性质的防卫行为 ………………………… 3.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 3.1特殊防卫的概念…………………………………………………… 3.2特殊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

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 4.1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4.2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4.3过失心理的主观罪过形式…………………………………………

5.结束语………………………………………………………………… 参考文献………………………………………………………………… 英文摘要…………………………………………………………………

推荐第8篇:本科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古代贬谪文学

----杨锦龙

【论文提要】:古代士人的入世情怀以政治为轴心,突出的表现为经世致用,为国分忧。当政治一旦与文学挂钩,就必定会衍生出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系列文化现象。这些文化现象中最为奇特、有趣的当属‚贬谪文化‛。本文着重探究士人在贬谪的特定情境中的生活状态及其精神表现,透析其在理想和现实中窘迫、与自省的痛苦求索和精神裂变,探讨贬谪文学特征和反映的问题。

【关键词】:贬谪心态特征;贬谪文学特征;贬谪文化成因;反映的问题

一、贬谪心态特征

春秋战国时期旧秩序崩溃,新秩序诞生,士人被社会变革推上了时代的大舞台,并从此与政治结缘,以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价值的最高目标,学而优则仕、投身宦海成为规范的自我角色认同,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逐渐成为古代士人最初的心态。但宦海有不测风云,贬官士人层出不穷,成为中国古代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文化群体。贬官的遭遇,除了降职、贬往荒远之地外,不少人还经历过牢狱之灾。因此他们的心态更为复杂,他们的作品中蕴涵的文化信息也更为丰富,似乎正为他们的进退出处、情感心态作了注释。统而观之,其人生大致演绎了从理想主义到幻想主义最后归于悲观主义的悲剧,其心态也经历了从希望到期望终归于绝望的过程。在上述过程中,贬官士人的心态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贬官士人许国忘身的参政意识和参政实践使得他们在内心深处对自身始终充满了历史使命感,这是贬官士人最突出的心态特征。孔子在《论语》中提醒读书人不可不抱负远大,意志坚强,因为任重道远。就古典社会中士人所接触、

1 打交道的世界而言,庙堂和草野两极是最基本的生活环境。人们常常笼统地称呼整个社会时,就叫‚朝野‛,即朝廷和草野。当宋代大儒范仲淹在讲到人生的境界时,他说的是:‚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明代顾宪成也尝言:官辇毂,念头当在君父上;官封疆,念头当在百姓上;至于水间林下,三三两两,相与讲求性命,念头当在世道上。这表现了中国读书人在学识之外兼重或更重社会使命感的人生态度。如王禹偁因直言敢谏而屡屡得罪君王与执政大臣,曾三度遭贬谪,二次在太宗朝、一次在真宗朝。最后一次是咸平元年(998)贬知黄州,故世称王黄州。王禹偁特此作《三黜赋》以明志,表明态度说:‚屈于身兮不屈其道,任百谪而何亏!‛

(二)贬官士人在理想受挫后内心很容易就产生一种愤激的情绪。忠而被贬,贤而遭迁,许多贬官士人都是异常悲愤的。‚信非吾罪而弃逐兮,何日夜而忘之!‛(屈原《哀郢》)历史、现实与人事,纠结攀援着难以化释的艰苦、不幸与灾难,令人不平则鸣,徘徊将何见,忧思独伤心,由不得已而后言之,其歌也有思,其哭也有怀。

(三)贬官士人仕途遭受挫折,对宦海浮沉、世态炎凉也得到了更深刻的认识,普遍地表现出对宦途的失望与无奈,时常流露一种避世的淡泊情思。许多士人曾遭到多次或者长期的贬谪,有的竟然死于贬所,如著名文人张说、李邕、王昌龄、刘长卿、韩愈、苏轼、王禹偁等被贬都在两次以上;刘禹锡长期被贬在外,自云‚二十三年弃臵身‛,苏轼则大半生都是在贬所度过的,60多岁的时候还被贬儋州(今海南);上官仪、李峤、苏为导、宋之问、柳宗元、李德裕等更是在流贬地赉志而没的。贬官士人的政治悲剧更激发了他们对现实的认识,使得一些人对功名逐渐淡漠,一切淡然处之,在优游山水中追求一份心灵的恬静。

(四)儒道的影响令贬官士人在兼济天下与独善其身两者间痛苦徘徊。朝野两极的世界对一个现实中的士人来说可能意味着进退两难的人生道路,但对

2 具有独立的精神追求的士人而言,则是一种两难的尴尬处境。于是两极化的世界成了历代士人们无法摆脱的矛盾和痛苦之源:当他们出仕时,感到的是宦海的险恶和不适意,但真正贬官了又会为不能出人头地而郁郁。这是两千年来中国士人普遍面临的尴尬处境,由此而产生了士人们普遍的焦虑。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贬谪期间的文人,增加了接近人民、体察社会生活的机会,加上他们素来的兼济之志、事功之心,使得他们能更加真切地关注朝政、体恤民情。

(五)贬官士人始终怀有心有不甘的痛苦。杜甫《旅夜书怀》云:‚名岂文章著,官应老病休‛,一语中的道破了所有贬官士人的心声:文学上的成名并非他们的本愿,官场上的失意却是他们终其一生耿耿于怀的遗憾。仕途困顿,心动情发,借语言作为工具进行述怀,是一种缓解内心压抑的无奈选择。其忧国忧民、愤世嫉俗的秉性和欲凭借缚鸡之力扭转乾坤的性情很难改变,不愿意放弃自己对于天下国家和世道人心的的关怀,就无法忘怀世道人心,痛苦便无可解脱。长恨此身非我有,何时忘却营营?抚枕不能寝,振衣独长想、叹人生,哀乐转相寻,今犹昔。就是在那些栏杆拍遍、拔剑击柱的壮怀激烈里,也莫不伴随着一种茫然而又无可奈何的长叹息。白居易中年以后放弃早期为民请愿的拾遗风采走上道家的退隐之路,内心也是充满着矛盾的痛苦和煎熬,因为兼济是他的真正理想,独善只是他的一个无可奈何的退路。

(六)贬官士人与生俱来的忧愁、忧患、忧愤和悲哀在得不到官场肯定的孤独中更加彰显。自古士人悲秋,由于读书多,考虑的问题多,士人心中的积虑也多。汉代史学家司马迁在《悲士不遇赋》里,对士人虽有形而不彰,徒有能而不陈的遭遇颇多感慨。长期的贬谪生涯,封建专制的冷酷与世俗折磨,常常会软化乃至消蚀文人本有的刚正之气。使他们不得不卷藏起积极用世的抱负,或以文辞著作来舒展怀抱,或以自然山水来抒发忧思。以文章歌诗的著作为排遣者,如柳宗元有云:贤者不得志于今,必取贵于后,古之著书者皆是也。宗元近欲务此。

3 [1]刘禹锡亦尝自叙云:及谪于沅、湘间,为江山风物之所荡,往往指事成歌诗,或读书有所感,辄立评议。穷愁著书,古儒者之大同,非高冠长剑者之比耳。[2]

二、贬谪文学特征

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中国古代社会,文人墨客总是摆脱不了与政治的干系。所以当政治一旦与文学挂钩,便衍生出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系列文化现象。这其中当属‚贬谪文学‛最为奇特。简单地解释‚贬谪文学‛就是文人被官场放逐,便寄情于山水,写下了千古名篇。冷清山水变成名胜古迹,酒后小诗酿成千古佳作。最典型的是柳宗元与苏轼的事例。‚贬谪文学‛之所以称其为一种文化,必定其中有一定内涵,深层次挖掘必定有其‚宝藏‛,所以要透过现象看出其中本质,根据上述事例我从几方面浅谈一下。

(一)山水之乐掩不住内心之忧

柳宗元被贬永州,写有一组山水游记《永州八记》,其中尤以《小石潭记》著名。‚青树翠蔓,蒙络摇缀,参差披拂。谭中鱼可百许头,皆若空游无所依;日光下澈,影布石上,怡然不动;俶尔远逝,往来翕忽,似与游人相乐‛,景物空灵秀澈,然而‚四面竹树环合,寂寥无人,凄神寒骨,悄怆幽邃……‛,山水之乐掩不住内心之忧。永州十年,柳宗元又被移至柳州,正如余秋雨说的:‚朝廷像在给他做游戏,在大一统的版图上挪来移去。‛在被贬柳州途中,他与同样被贬的刘禹锡拱手作别,发出‚今朝不用临河别,垂泪千行便濯缨‛的感慨。白居易字乐天,名字中即便含有恬然自适之义。然而‚天涯沦落‛的命运却使他发出了‚坐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的感慨。这泪缘何而流呢?游戏人生、随缘自适如苏轼,在贬地黄州东坡种竹吃肉、养生谈禅、写诗作画之余,也并未忘记那深刻的内心之忧,面对‚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的壮美风光,

4 他不禁发出了‚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的无限感慨。

(二)忠君即爱国,爱国即忠君———贬官们的人生信条

中国古代绝少纯文人,上起屈原、贾谊、司马迁,中到李白、杜甫、白居易,下至苏轼、陆游、辛弃疾,一部中国文学史,不知含有多少官员的人生咏叹。在封建社会,忠君即爱国,这是百分之百的真理。我们不可以‚愚忠‛简单地否定古人执著的爱国热情。屈原被流放,尽管他也知道‚荃不察余之衷情兮,反信谗而齑怒‛,可是他仍发誓‚指九天以为证兮,夫惟灵修之故也‛,幻想着有朝一日为楚王尽力。幻想破灭,也是发出‚约黄昏以为期兮,羌中道而改路‛的怨言,埋怨楚怀王不守信用。当然,更有最后那悲壮的一跳。掩卷之余,我们只能唏嘘,难道你能忍心如某些人那样斥责‚你这是愚忠,你为什么不反抗‛吗?韩愈在被贬潮州途中写有《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一诗,悲愤,忠诚,感伤,五味杂陈。然而那耿耿之衷心却可以日月鉴之!放浪如诗仙李白,也只是在《梦游天姥吟留别》中发出‚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针对权贵的呐喊。他甚而在《行路难》中委婉地表达了再度为朝廷出力的愿望:‚闲来垂钓碧溪上,忽复乘舟梦日边。‛传说姜尚闲来垂钓,后被周文王任用;伊尹将受商汤任用时,梦乘船过日边。这里连用两个典故,表达了李白对唐皇赤诚的衷心。忠君即爱国,爱国即忠君。在贬官们或高昂或低沉的合唱中所表达的正是这样的人生信条。

(三)悲愤出奇文

‚盖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底圣贤发愤之所为也。‛司马

5 迁在其著名的《报任安书》中,对困厄的人生境遇与伟大的文学成就之间的关系早就有论述。但因个人的性格不同,又造就了不同特色的奇文。‚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短短二十八个字,却展现了诗人无比广阔的胸襟,萎靡之人看到也会为之一振。贬谪之下有此豪情,诗人自是不同寻常之人。这是刘禹锡的《秋词》。‚山下兰芽短浸溪,松间沙路净无泥,潇潇暮雨子规啼。谁道人生无再少?门前流水尚能西,休将白发唱黄鸡。‛上阙描写了清新明丽的春景,虽是‚潇潇暮雨子规啼‛,但并不给人悲切之感。下阙议论抒情,唱出自己积极向上的放旷豪情。这是苏轼的《浣溪沙〃山下兰芽短浸溪》。以上两人个性偏于豪放,因而诗歌自然旷达。骆宾王身陷囹圄时所作的《咏蝉》,全诗忧伤愤懑,借蝉抒怀,取譬贴切,用典自然,语多双关,于咏物中寄情寓兴,由物到人,由人到物,达到了物我一体的境界,是咏蝉诗中不可多得的佳作。《屈原贾生列传》是屈原、贾谊两人的合作。他们虽属不同时代,但却有诸多共同之处:政治失意,文名卓著,因忠被贬,孤傲抑郁。苏轼在其《贾谊论》中曾指出:‚其后卒以自伤哭泣,至于夭绝,是亦不善处穷者也。‛生命宝贵,然二人都未加珍惜。‚往事越千年‛,感慨之余,更多的是遗憾。如果他们能够珍惜生命,会有更多的奇文在文学史上闪烁光芒吧。贬谪,是中国古代的一个特殊的文化现象。诸多的迁客骚人,也成就了中国古代的贬官文学。那个时代早已过去,留下的是吟咏无尽的风骚和千古不断的评论。

三、贬谪文学的成因

‚贬谪文化‛能被称其为文化,必定有一定的文化内涵,通过事例,从各方面分析一下其本质原因,我们从内外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外部原因

这个外因是由整个社会造成的。中国文人科举入仕,科举制度的实质是要把时代的文化、政治、经济和道德运用到具体实践中去,要求文人与统治阶级‚道‛上吻合。因此,文人成为了统治阶级操纵的一颗棋子。

中国的封建统治是中央集权的,中央集权的作用是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统

6 治,用武力或是从思想上对人民进行镇压,不让其起来反抗自己,不让任何人有反动思想。中国的封建社会又是长期黑暗的,所以文人就在这种环境下有了复杂的人格,也有了痛苦的命运。

封建统治者针对文人采用了一种精神攻击的策略。文人一旦进入官场,紧跟着的就是政治了,同时也有军事和权谋。官场最是无情,充满了机诈、嫉妒、仇恨和杀戮,迂腐的书生们常常成了这种斗争的牺牲品。这里没有刀光剑影,没有血雨腥风,但文人受到的折磨却甚于这些,他们被残酷折磨的是精神呀!

从秦始皇开始,一直到清王朝的推翻,中国文人的身体与精神的迫害就一直 不曾停止过。迫害的方法很多,残忍的如‚焚书坑儒‛,巧妙的就是文字狱了。文人的人格如果与当时的社会不相符时,那么等待他们的就是仕途的失意,被贬的命运。一路被贬,品尝了苦难,洗去了身上的虚浮,与山水、自然亲近,将才学洒下他们的领悟,写出了传世佳作。

正因为有了这些外部因素,才促使了‚贬官文化‛的产生。所以,社会环境是‚贬官文化‛产生的一大原因。

(二)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显而易见是来自于文人自身,即千百年来中国文人独特的心态。读书人寒窗苦读数十载,为了在科举考试中脱颖而出,赢得一官半职,给朝廷效力,为国家为人民做一点事,以求青史留名。他们信奉儒家的‚三纲五常‛,等级制度早已经在思想中根深蒂固了。但文人毕竟饱读诗书,真正的读书人永远成不了权谋家,因为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一丝不容忽视的善良和正义。所以,官场上他们永远是失败者。

冷成金对文人就做了很好的概括,他在《读史有学问》中写道:‚文人的作用仅限于‘吏之师’而已,说得好听一点是‘帝之师’,至于老师说的话学生听不听,无权无钱的老师实在是无能为力。这一点与侠客相比,实在大有不如之处。侠客一怒之下,可以取人首级,如果老师惹怒了学生,不仅没有饭碗,甚恐有性命之虞。所以文人往往一肚子美政理想,却总是无计可施。‛ 因此,几千年以来,中国文人只能把理想抱负寄托在文字里。他们这种独特的心态,决定了他们必定受到封建社会的制约,并且有着不得志的命运。‚贬官文化‛也因有了这层内因因而产生出来。

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相结合,导致‚贬官文化‛产生并且存在。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离,缺一不可。

四、‚贬谪文学‛反映出的问题

(一)文人缺陷的暴露

我们也许不了解文人,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到他们的命运。余秋雨在《文化苦旅》中曾写道:‚这种自卫和自慰,是中国知识分子的机智,也是中国知识分子的狡黠。不能把志向实现于社会,便躲进一个自然小天地自娱自耗。他们消除了志向,渐渐又把这种消除当作了志向。安贫乐道的达观修养,成了中国文化人格结构中一个宽大的地窖,尽管有浓重的霉味,却是安全而宁静。于是,十年寒窗,

7 博览文史,走到了民族文化的高坡前,与社会交手不了几个回合,便把一切沉埋进一座座孤山。‛

(二)文人与政治不可分

‚贬官文化‛产生的原因中就有政治,而且联系还很密切。

一方面,政治决定了文人的创作、人生、前途,乃至生死。可见,文人离不开政治。另一方面,统治者要借文人的才学来维持统治。因为文人在那个时代是一个道德形象,他们的文化品位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所以,文人必定无法摆脱政治的影响。

将中国文人与政治联系起来的是科举制度。‚中国科举,是历代知识分子恨之咒之,而又求之依之是一脉长流。中国文人生命史上的升沉荣辱,大多与它相关。‛‚一代代知识分子的最高期望,就是通过科举的桥梁抵达帝王的‘毂中’。‛文人的心态与社会的需要,将文人与政治紧紧相连。文人为政治握笔,即使是贬谪后的文人依然用笔墨抒写政治上的不得意;政治又影响着文人的创作,文人的仕途不管顺利与否都忘不了政治,笔下的山水是政治的化身。

五、结语

贬谪文学是文学史上的一朵奇葩,贬谪文化以贬官士人的政治悲剧为重心,广泛涉及社会政治、军事、哲学、宗教等一系列文化现象,还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参考文献

[1] 柳宗元 《柳河东集》 [2] 刘禹锡 《刘禹锡集》

[3] 余秋雨 《文化苦旅》

推荐第9篇:本科毕业论文

3权力制约及监督机制乏力

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加强对权力的监

督和制约,更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近些年,公务员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和以 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现象得不到有效地遏制,使一些违法违纪人员长期逍遥法 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乏力。造成权力制约和 监督机制乏力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监督体制不顺是造成权力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当前权力监督主体和客体的格

局是,拥有监督权的各级监督机构都同时受上级监督机构和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的双重领 导,监督主体隶属于监督客体。

在我国目前的监督职能体系中,纪委和党委的监督以及互相监督始终是个难题。一方 面,党政干部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可以查处;检察机关干警违法犯罪,纪委可以进行查处; 那么,纪委的干部又到底该由谁来监督,纪委干部特别是纪委书记违法犯罪,该由谁来查 处呢?在国内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机关不可能对纪委书记进行 监督。而上级纪委平时与下级纪委接触甚少,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很难了解其违法犯 罪的事实。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在中央纪检委的眼皮底下从事腐败活动达六七年之久亏 早已具备了立案检查的条件,却直到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之后,才在中央委员会 的坚持下给予立案。另一方面,党章中明确规定纪委要监督同级党委,然而实际上纪委是 监督不了党委的。党委书记如果对纪委书记不满意,向上一反映,那么纪委书记有可能就 要被调整或调离。同样,党委也监督不了纪委。纪委是双重领导,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反 映问题,这样出于自身利益,党委也不太愿意招惹纪委,也达不到监督纪委的功能。2006 年查处的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一案就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的弊端。据报道,经最高人 民法院复核确认,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 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 曾锦春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收受贿赂及索 贿共计3123万多元。另有95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收受贿赂数额之巨,为曾锦春 赢得了“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称号。因此,’理顺监督体制,应建立起与同级党委平行 的权力监督机构,以确保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使之能够有效地实施监督。

第二,政党及民主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首先,从党内民主监督方面来看, 其监督方式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其监督内容中缺乏对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监督 和被监督者相对缺乏平等性和独立性等。其次,从人大监督方面来看,关于人大特定问题 调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其外部环境建设还有待 加强,有关方面需要对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形成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创造一个有利于 人大依法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环境等。·最后,从民主党派监督来看,由于其职能定位比较 模糊,以及其成员大都分散在各具体业务领域中,难以凝聚力量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第三,体制性障碍妨碍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群众有

对政府监督的权利,相关的信访、举报等制度也己形成。但是,客观上群众与公务员在权 力、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政府工作的专业化使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信 息反馈慢,监督查处不力,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情况,造成群众监督的不力。被称之为 “第四种权力”的大众媒体虽然能够有效地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不能完全发挥其应 有的作用。首先,我国现行传媒体制对新闻宣传的行政管控过于严格。在内容、角度和深 度上媒体报道的自由度相对较小,部分社会问题及隐患不能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其次,民 众的认识水平不足以及欠缺对信息的甄别能力。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信息时代 的到来,一方面,民众可以从各种渠道获取大量信息;而另一方面,如何甄别信息的真伪 也成为民众面对庞大信息的一个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舆论环境及舆论监督作用

的有效发挥。最后,缺乏对已有舆论监督行为的保护和鼓励等相关措施也是我国舆论监督 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目前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是较为健全,相关的政策规定 也较为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此外,由于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连贯、不统一的问题, 使舆论监督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对政治生活的监督作用。“绝对的 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只有公共权力得到制约和监督,才能有效制止腐败现象的蔓延。

(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对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监督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①

实践表明,一个强大而有力的监督体系要求监督在空间范围上是全方位的,监督的时间延 续是全过程的,并且监督机构是相对独立的。这对防范公务员腐败现象蔓延有非常重要的 作用。

1理顺监督体制

如何建立和理顺党内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对权力进行内外监督,惩处和打击公务员腐

败行为,形成一种官员不敢滥用权力的压力和氛围,这是关系到党的兴衰的核心问题。因 此,要增强监督的实效性,首先需要理顺监督体制。邓小平同志曾经讲到:“如果我们不 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②。

‘当前,理顺监督体制的关键在于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按照党章规定,各 级纪委应该并且只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而不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就目前的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体制而言,在制度设计上, 虽然纪委有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能,但在实际中,纪委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常委和书记等领 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上还存在问题。这无异于形成了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进行监 督的情行,降低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因此,改革现行纪委体制,切实履行党章规定职 责,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要根据现行体制的弊端,改变管理监督体制 的双轨制,实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垂直领导的工作方式,这有利于避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 纪检监察部门的干扰,从而使纪检监察部门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坚决纠正把 发生违规或腐败案件时的查处权级级下放,尽可能地避免因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等复 杂因素造成对公务员腐败问题查处中出现的不透明、不公正现象。同时,还应加强纪检监 察队伍的建设,形成一支素质高、思想作风过硬并且了解政策法律和懂技术的专业队伍, 坚持不懈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2增强政党监督的力度

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政党及民主监督力度,表现出党着力防止腐败的决心。政

党监督是人类对政治认识理性化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政党监督主要是指 中国共产党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即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包括国 家行政首脑在内的担任国家行政公职的所有党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制约。政党对国家权力的 制约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是日常性监督和党的各级纪委的专门监督。此外, 政党监督还包括各民主党派对政府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搞好廉政建设,做好监督制约工作。首先,通过方针政策

指导督促公务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廉洁奉公,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与制裁。其次,要严把 干部任免关,提高公务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坚持对所任命干部的日常监督,继续坚持和 完善公务员及领导干部思想工作汇报制度、定期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制度、领导干部个人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等,全面推进公务员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 .中审计、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加强公务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权力主体自我 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最后,在党进行自身权力制约作用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各民主

党派社会联系广、影响大的优势,拓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渠道,对国家权力、行政权力进 行多方面的监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制约公务员腐败现象的作用,加强各民主党派对党和 政府的监督程度。

推荐第10篇: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On the temporal phenomenon was reflected by characterization in the adventures of Tom Sawyer

论《汤姆索亚历险记》所反映的社会现象

称:

专 业 名 称:

本科高级英语翻译

级:

09级

名:

邱汉源

指 导 教 师:

Abstract:the adventures of Tom Sawyer , one of the most famous of all his books, is Mark Twain’s first novel about children.

第11篇: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门融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现代通信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存储、更新和维护,以及提高企业效率为目的一种集成化的人机系统。MIS系统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人们称MIS学科是一个交叉综合性的学科。企业人事管理是一项琐碎,繁杂而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一班是不允许发生差错的,它直接影响着劳动者队工作的积极性,是提高劳动生产力,提高企业活力的基础,在以往手工进行的办公工作中,需反复的进行各种抄写,计算等工作,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往往会出错。计算机应用于企业的人事信息处理处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各类人员以最少的劳动和最短的实践取得足够的、可靠的、准确的信息。而且可以使他们从简单的数据统计、收集、汇总等重复繁重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关键词】 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人事管理 信息化 目录

第一章 MIS的开发背景„„„„„„„„„„„„„„„„„„„„„1 1.1 课题的提出„„„„„„„„„„„„„„„„„„„„„„„1 1.2 采用的体系结构„„„„„„„„„„„„„„„„„„„„„1 1.3 具体的开发方法„„„„„„„„„„„„„„„„„„„„„2 1.4 系统的目标„„„„„„„„„„„„„„„„„„„„„„„2 1.5 开发工具的选择„„„„„„„„„„„„„„„„„„„„„3 第二章 系统分析 „„„„„„„„„„„„„„„„„„„„„„„„4 2.1 初步调查„„„„„„„„„„„„„„„„„„„„„„„„4 2.2 可行性分析„„„„„„„„„„„„„„„„„„„„„„„4 2.3 现行系统分析„„„„„„„„„„„„„„„„„„„„„„5 2.4 数据流程图和数据字典„„„„„„„„„„„„„„„„„„6 第三章 系统设计„„„„„„„„„„„„„„„„„„„„„„„„10 3. 1 系统功能设计 „„„„„„„„„„„„„„„„„„„„„10 3. 2 数据库设计 „„„„„„„„„„„„„„„„„„„„„„11 3.3 代码设计 „„„„„„„„„„„„„„„„„„„„„„„11 3.4 用户界面设计 „„„„„„„„„„„„„„„„„„„„„16 第四章 系统实施„„„„„„„„„„„„„„„„„„„„„„„„21 4.1 系统实施主要活动、地点和作用 „„„„„„„„„„„„„21 4.2 程序设计 „„„„„„„„„„„„„„„„„„„„„„„22 4.3 系统测试 „„„„„„„„„„„„„„„„„„„„„„„23 4.4 系统运行的管理与维护 „„„„„„„„„„„„„„„„„24 结束语 „„„„„„„„„„„„„„„„„„„„„„„„„„„„„26 参考文献 „„„„„„„„„„„„„„„„„„„„„„„„„„„„27

1.1 课题的提出

企业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现代化的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要部分,它能够为查询人事信息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一直以来使用传统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档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这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而且容易丢失。

自20世纪50年代将计算机引入数据处理以来,历经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各个阶段。一方面是信息技术应用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许多管理信息系统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之后夭折了,或者根本没有实现原定系统开发目标,或者根本没有实现原系统的开发目标,而把计算机用作了打字机。这是长期以来困惑着人们的一大问题。现在人们日益深刻认识到,把信息技术应用与应用环境分离是办不到的。管理信息系统根本不仅是技术系统,而且是社会系统。

使用计算机对企业人事信息进行管理,具有着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例如: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成本低等。这些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人事管理的效率,也是企业的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条件。

因此,开发一个代替手工操作的新型的计算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本公司来说刻不容缓,这也是本课题的由来。

1.2 采用的体系结构

本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C/S模式结构的MIS体系构建。

Clients/Server结构(简称C/S结构)是九十年代流行的信息系统结构,在C/S结构下,应用系统被分为前台(客户机)和后台(服务器)两部分,其作用分别是:应用处理由客户机完成,数据访问和事务处理由服务器完成。这种方案实现了功能分布,即由客户机端提出查询请求(执行SQL语句),而服务器完成对数据库的查询任务,并把查询结果通过网络返回给客户机 C/S模式响应速度快,网络通信负担小,适用于企业内部局域网,在企业内部的集中管理模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3 开发方法

本系统采用结构化生命周期法和快速原型法相结合的方法开发。 1.4 系统开发的目标

本系统大致要做到以下几点: 1) 操作简便,节省大量人力;

2) 可以方便的存储员工档案,安全、高效; 3) 可以迅速计算员工的各种工资费用; 4) 可以迅速查到所需信息,便于管理。

企业要较好的管理其人事信息,就必须要建立完善、准确的原始记录。有关人事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工资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评价记录、员工基本信息记录等。 1.5 开发工具的选择

本系统使用VB6.0作为前台设计和SQL Server 2000管理数据库。 编程环境的选择:

Visual BASIC是一种可编程的应用软件,其特点是具有生成功能,用户可方便的设计界面,是目前最为广泛的、易学易用的面向对象的开发工具。它提供给用户一种可以跨越多个软件平台的通用语言,还提供了大量的控件,这些控件可用于设计界面和实现各种功能,减少了编程人员的工作量,也简化了界面设计过程,从而有效的提高了应用程序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软件开发人员只要掌握一种核心的语言,而且看到的是相同的用户界面。实现本系统VB是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关系型数据库的实现:

SQL Server 2000 是Microsoft公司最新开发的大型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具有非常大的关系数据库的创建、开发、设计及管理功能。与以前的版本相比,SQL Server 2000 彻底脱离的了 Sybase,它将数据库连接到 Internet,并通过Web浏览器显示数据操作,具有客户机/服务器结构,并与Microsoft公司的其他产品及第三方面产品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方便的实现无缝操作。此外,SQL Server 2000 还提供了对分布式事务处理的支持,并具有对开发工具的良好支持,能为大型数据库项目提供优秀的企业业绩解决方案。 第二章 2.1 初步调查

1) 系统的外部环境。现行的人事管理系统有员工、车间、财务科、人事科、经理之间的工作联系,有各种表单、文件和资金的往来。

2) 现行系统的概述。现行系统功能低下,管理水平落后,无人对整个流程负责,工作效率很低,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很差。

3) 现行系统的重要作用。现行系统担负责管理公司的人事系统,它和公司的员工、各管理部门以及领导是通过频繁的表单和接触以及口头传达来联系的,它所掌握的信息和片面,不具有全局性。

2.2 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是指在当前组织内外的具体条件下,这个信息系统的开发是否具备必要的资源及其它条件。现对本系统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1)技术可行性分析:

MIS系统技术成熟、可靠,VB6.0开发与老版本兼容性好、SQL Server数据库管理高校稳定、灵活方便、适合现阶段业务规模发展的需要,技术上可行。 2)济可行性分析:

当前,各单位系统为适应新时期信息发展的需要,紧密注意信息新技术的发展。为加强管理,各单位实现了计算机企业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因此,系统的硬件资源已经完备,系统开发只需软件成本预算,开发费用大大降低。 3)管理上的可行性

管理人员已充分认识到使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对员工实现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的重要性,用计算机管理企业人事信息能保证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准,真实。

2.3 现行系统分析

现行的系统是采用手工操作的,效率低下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于手工所存在的误差,还容易造成数据的丢失,降低了系统的性能和准确度。由于信息有时乱七八糟地存在一起,十分分散。信息交换全赖于传递文件和口头表示,对数据的共享也非常的不便。 2.3.1 现行系统统组织结构图

系统的组织结构是指组织内部的划分及它们的相互关系。信息的流动关系是以组织结构为背景的,而且总是伴随着组织部门之间的物流、资金流、和资料流而发生的。下图是本公司的系统的组织结构图:

2.3.2 业务流程图

这是一种表明系统内各单位、人员之间业务关系、作业顺序和管理信息流动的流程图,它可以帮助分析人员找出业务流程中的不合理迂回等。

2.4 数据流程图和数据字典 2.4.1 数据流程图

将本系统的数据用数据流程图表示,以员工的工资管理为例,见下图。经过对数据流程分析,揭示出五个主要处理:企业人事信息填制工资计算表、工资计算、工资汇总和工资发放。在数据流程图中显示出系统当前使用的数据存储有:工资卡(档案)、工资结算单(每个职工工资结算明细)、工资汇总表(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各项工资汇总结果)。如下图:

工资管理系统与五个外部实体有关:人事科、车间室、总务科、职工和财务系统,其中总务科是系统数据的外部来源,即它们主要提供原始数据的实体。职工和财务的子系统是工资系统数据的外部取出,是接收系统数据的实体。 2.4.2 数据字典

数据字典是在数据流程图之上进一步定义和描绘所有数据的一种工具,是对数据流程图的一个补充说明,它清楚的定义与解释了数据流程图上未能表达的内容,同时它能够帮助分析员组织数据,是同用户交谈的极好工具。此外,数据字典记载着每个数据项的关键条目,从中可以检查出个数据元素的内容或漏掉的数据元素。

数据字典是描述系统流程图中所有数据流、数据存储、处理功能等卡片的集合,其包括种条目:数据流、文件、数据项和加工。建立完善的数据字典是对所收集、整理数据的一种分析归档方式,为下一步建立数据库和处理数据作准备。

下面列出企业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字典的部分条目

1. 数据项 2. 组和数据项

3. 数据流 4. 数据存储

5. 处理逻辑

论文出处(作者):

第三章 系统设计 3.1 系统功能设计

系统开发的总体任务是实现企业人事信息关系的系统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是在系统开发的总体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的。对本系统的功能进行集中、分块,按照结构化程序设计的要求,得到如下图所示的系统功能模块图。 各模块实现的功能解释如下: 1) 有关企业员工各种信息的输入,包括员工基本信息、所在部门、工作信息和工作简历等。 2) 员工各种信息的查询。 3) 员工各种信息的修改。 4) 考勤信息的输入等。 5) 考勤信息的查询。 6) 员工工作评价信息的输入。 7) 员工工作评价信息的查询。 8) 员工工作评价信息的修改。 9) 员工工资信息的输入 10) 员工工资信息的查询。 11) 员工工作信息修改等。

3.2 代码设计

代码是一组有序的数字或字母的排列,是代表客观存在的实体或属性的符号,代码设计就是给系统中某些实体及其属性于相应的编码。这些编码主要是为了对实体的表示、助记和方便检索。 代码结构的类型有:顺序码、区间码、助记码。 本企业对员工的编码使用的是区间码。

上述编码分别以“0”,“1”,“2”,„„开头,以表示所代表的员工分别属于管理人员、一车间、二车„„。 3.3 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在一个信息管理系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数据库结构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对应用系统的效率以及实现的效果产生的影响。合理的数据库结构时既可以提高数据存储的效率,保证数据的完整和一致.另外,合理的数据库结构将非常有利于程序的实现。

设计数据库系统时应该首先充分了解用户各个方面的需求,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增加的需求。

3.3.1 数据库需求分析

用户的需求具体体现在各种信息的提供、保存、更新和查询,这就要求数据库结构能充分满足各种信息的输出和输入。收集基本数据、数据结构以及数据处理的流程,组成一份详尽的数据字典,为后面的具体设计打下基础。

仔细分析调查有企业人事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将得到如下图所示的本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流程。

图:企业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流程图 3.3.2 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根据上图,就可以设计出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各种实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为后面的逻辑结构设计打下基础。这些实体包含各种具体信息,通过相互之间的作用形成数据的流动。 根据上面的设计规划处理的实体有:员工基本信息实体、员工考勤信息实体、员工工作评价信息实体、员工工资信息实体。各个实体具体的描述E-R图如下: 下图为员工基本信息实体E-R图。

下图为员工考勤信息实体E-R图。 下图为员工工资信息实体E-R图

实体与实体之间的关系E-R图如下图所示。 3.3.3 数据库结构的实现

经过前面的需求分析和概念结构设计以后,得到是数据库的逻辑结构。现在就可以在SQL Server 2000数据库系统中实现该逻辑结构。这是利用SQL Server 2000数据库系统中实现该逻辑结构。 3.3.4 创建系统数据表格 manrecord 列名 数据类型 长度 允许空 说明 ygid varchar 8 编号 ygname varchar 10 姓名 ygdept varchar 20 √ 部门 ygsex varchar 2 √ 性别 ygbirthday datetime 8 √ 生日 ygplace varchar 40 √ 籍贯 yglevel varchar 10 √ 学历 ygspecial varchar 20 √ 专业 ygdate1 datetime 8 √ 参加工作时间 ygdate2 datetime 8 √ 入党时间 ygbusi varchar 12 √ 职称 ygdate3 datetime 8 √ 职称时间 ygstatus varchar 12 √ 原身份 ygoffice varchar 30 √ 原工作单位 ygduty varchar 10 √ 原职务 ygdate4 datetime 8 √ 进入公司时间 ygdate5 datetime 8 √ 起薪时间 ygdate6 datetime 8 √ 调入时间 ygno varchar 8 √ 挡号 ygremark1 text 16 √ 备注 3.3.5 创建员工基本工资分配表 pay 列名 数据类型 长度 允许空 说明 gzid varchar 8 编号 gzname varchar 10 姓名 gzbase numeric 5 底薪 gzall numeric 5 √ 补贴 gzbonus numeric 5 √ 奖金 gzpay numeric 5 √ 加班 gzdeduct numeric 5 √ 扣考核 gzage numeric 5 √ 代扣养老金 gzmedical numeric 5 √ 代扣医疗保险 gzhouse1 numeric 5 √ 代扣住房公基金 gztotal numeric 5 √ 税前小计 gzduty numeric 5 √ 所得税 gzhouse2 numeric 5 √ 房贴 gzhouse3 numeric 5 √ 房租 gzlaborage numeric 5 √ 实发工资 gzdate datetime 8 √ 时间 3.4 界面的设计

本系统的用户界面设计采用Visual BASIC 6.0,他最大的优点是可视性,每个对象都以图形方式显示在界面上,我们不必建立每个对象的程序代码,只需用工具画在界面上。现将本系统的几个主要界面介绍一下。

3.4.1 企业人事信息系统的主窗体

这个项目我们使用多文档界面,单击工具栏中的ADD MDI Form按钮,产生一个在这个窗体上添加所需的控件,创建好的窗体如图所示:

下面对主窗体各选项实现的功能作具体介绍: 1) 系统:该项只包括一个退出选项。 2) 员工基本信息

包括四个菜单项:添加员工信息、修改员工信息、删除员工信息、员工信息查询。员工基本信息的数据项有员工编号、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部门、籍贯、学历、专业、参加工作时间、进入公司时间、起薪时间、调入部门时间、职称、入党时间、档号、原身份、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备注等。 3) 员工考勤管理。

包括四个菜单项:添加考勤信息、修改考勤信息、删除考勤信息、员工考勤查询。包括的数据项有员工所在部门、员工姓名、出勤时间、工序时间、旷工时间、请假时间、早退时间、迟到时间、加班时间、出差时间等。 4) 员工工作评价管理。

包括四个菜单项:添加工作评价信息、修改工作评价信息、删除工作评价信息、员工工作评价查询。包括的数据项有员工所在部门、员工姓名、员工所在部门、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备注等。

5) 员工工资管理。

包括三个菜单项:计发员工工资信息、修改员工工资信息、员工工资信息查询。包括数据项有员工所在部门、员工姓名、底薪、补贴、奖金、加班、住房补贴、房租、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实发工资等。 6) 帮助:显示相关帮助信息。 3.4.2 主窗体菜单

创建如下图所示菜单结构:

该窗体实现的是对菜单的编辑,主菜单有系统、员工基本信息、员工考勤管理、员工工作评价管理。下面的子菜单分别实现的是对这些主菜单的具体数据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 3.4.3 员工基本信息模块。 创建好的窗体如下所示:

下面对本窗体实现的功能作具体介绍:

该窗体分四个部分,左上边实现的是输入员工的基本信息,右上边实现的是输入员工的基本工作信息,下边是工作简历,最下边是其它信息。员工的基本信息的数据项有:姓名、部门、性别、生日、籍贯、学历、专业。工作信息的数据项有建参加工作时间、进入公司时间、起薪时间、调入部门时间、职称、职称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包含的数据项有:原身份、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其它信息的数据项是:备注,用于输入有关员工的其他备用说明。 3.4.4员工考勤管理模块。 创建好的窗体如下所示:

现将员工考勤窗体介绍一下:基本信息栏可输入员工信息、本月基本信息、调整工资。员工基本信息栏包括部门和姓名;本月基本信息包括考勤年月、本月天数、工休天数和应出勤天数。 3.4.5员工工资管理模块 创建好的窗体如下所示:

该窗体的功能有输入员工的信息、基本工资、代扣项目和工资总计。员工信息栏的数据项是:部门和姓名;基本信息数据栏的数据项是底薪、补贴、奖金、扣考核、房贴和房租;代扣项目栏的数据项有: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小计栏的数据项有稅前小计、所得税、实发工资和计发时间。

第四章 系统实施

4.1 系统实施主要活动、地点和作用 4.1.1 系统实施的主要活动

系统实施的主要活动内容包括系统环境的建立、程序设计、数据准备与录入、系统人员培训、系统的调试与转换和、文档的建立与完善。以上各工作几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4.1.2系统实施的环境建设与设备购置

由于在系统实施过程需要的人员和设备的数量及种类都很多,因此,在正式组织实施时必须首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计算机机房的建设

计算机机房的建设是指能够满足各项环境指标、安放计算机设备使其充分发挥功能的工作场所。

1) 机房建设的要求

计算机机房的建设应该考虑到它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以及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指标标准,为系统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2) 机房总体布局问题

计算机机房应该包括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房间和各类辅助性房间等。计算机机房的总体布局应该以安装计算机设备的主机房为中心,然后确定其它房间的多少和大小,并且依据各个房间之间的关系来综合考虑布局。

二、购置计算机系统设备。

1) 购置计算机系统硬件设备。购置设备首先要考虑该是质量,并且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购置成本。

2) 资料齐全、手续完整。购置设备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的设备资料必须齐全、售货手续必须完整,同时要组织好验收工作。由于计算机设备技术比较复杂,验收工作必须十分认真仔细地进行。 3) 计算机设备的兼容性和可维护性。购置计算机设备必须还要考虑它的兼容性和可维护性。应尽量选购那些兼容性好、可维护性好、并且能够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设备。 4.1.3 系统实施的作用

系统实施阶段既是成功的实现新系统,又是取得用户对系统信任的关键阶段。MIS的规模越大,实施阶段的任务就越复杂。在系统正式实施之前,就要制定出周密的计划,即确定出系统实施的方法、步骤、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并且要监督计划的执行,做到既有计划又有检查,以保证系统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程序设计和软件开发工具。

随着计算机应用水平的提高,软件越来越复杂,同时硬件价格不断下降,软件费用在整个应用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急剧上升,从而使人们对程序设计的要求发生了变化。在过去的小程序设计中,主要强调程序的正确性和效率,但对于大型程序,人们则倾向于首先强调程序的可维护性、可靠性和可理解性,然后才是效率。目前衡量程序设计质量的指标要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可靠性

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是衡量系统质量的首要指标。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如数据存取、通讯、操作权限等的安全可靠性;另一方面是指程序运行的可靠性。 2)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从用户的角度来审查系统的功能实用、灵活、方便。实用性是系统实施后投入运行的重要保证。 3) 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系统功能的划分、书写的格式、变量的命名等都有统一的规范。文档的规范化是今后程序的阅读、修改、维护以及相互交流所必须做到的。 4) 可读性

可读性是指设计的程序结构和命令语句清晰,使其他人容易看懂。可读性是今后维护和修改程序的基础,对于大型的系统软件开发尤为重要,没有可读性的程序就无法修改与维护,也就没有生命力。 5) 可维护性

可维护性是指系统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可维护性是和规范性、可读性等指标密切相关的。 4.3 系统测试

系统测试是在假定系统中有错误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测试来尽可能地发现在系统分、系统设计和系统实施中存在的错误,也就是系统测试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解决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测试包括对系统的基本功能、系统的效率、系统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所进行的测试。系统测试的目的体现在系统调试的各个步骤中。程序测试,是为了发现程序设计中错误。也就是说,越是早期的错误,往往越是到最后才能发现。所以要非常重视早期的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工作,决不能草率行事,不然一旦出现错误,将使系统的开发工作大量返工,造成工期的延误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系统测试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 黑箱法

黑箱法是指测试人员不考虑程序模块的内部结构如何,而只用测试程序来验证程序是否符合功能的要求,是否会发生异常现象。 2) 白箱法

白箱法是指测试人员根据模块内部的结构来导出测试数据,使模块中的所有测试路径都被测试到。

系统的测试很明显在程序测试中要用白箱法,在系统的统调试中要用白箱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是要互相结合运用的,因为无论是“黑箱法”还是“白箱法”都是无法将系统中的所有错误都测试出来。

4.4 系统运行的管理与维护

企业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以后,为了让MIS长期高效的工作,必须加强对MIS日常管理。我们把系统交付使用后的变更等工作成为软件维护。MIS运行的日常管理决不仅仅是机房环境和设施的管理,更主要的是对系统每天运行情况、数据输入和输出情况以及系统的安全性与完备性及时如实的记录和处置。这些工作主要有:

1) 系统运行的日常维护。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录入、及处理结果的整理与分发。此外,还包括简单的硬件管理和设施管理。

2) 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整个系统运行情况的记录能够反映出系统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状态和工作效率,对于系统性能的评价与改进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对MIS的运行情况一定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除了记录正常情况外,还要记录意外情况发生的时间、原因与处理结果。 记录MIS运行情况是一件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从系统开始投入运行就要抓好。

系统维护维护是系统生存期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持续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的一个阶段。因为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往往会发现一些在开发时期没有发现的错误;随着环境的变化,用户可能对原来的软件产品提出修改的要求,往往会对原来的软件在性能和功能上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所以说软件在交付使用后,还必须做好维护工作,使软件将更加完善,能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延长使用时寿命。

1) 程序的维护。程序维护指根据需求变化后硬件环境的变化对程序进行部分或全部修改。修改时应充分利用原程序,需改后要填写程序修改登记表。并在程序变更通知书上写明新老程序的不同之处。

2) 数据文件的维护。数据文件的维护有许多是不定期的,必须在现场要求的时间内维护好。维护是一般使用开发商提供的文件维护程序,也可自行编制专用的文件维护程序。

3) 代码的维护。代码的维护应由代码管理小组进行。变更代码应经过详细讨论,确定之后应用书面写清、贯彻。代码维护的困难往往不在代码本身的变更,而在于新代码的贯彻。为此,除了成立专门的代码管理小组外,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进行代码管理,通过他们贯彻使用代码。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明确管理职责,有助于防止和订正错误。

第12篇: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法理学

1.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2.法理学的价值 3.论法的价值

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

5.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6.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7.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 9.新时期法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10.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1.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论“司法独立” 13.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4.论法治 15.论法的继承性 16.论法的科学性

17.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二、宪法学

1.对宪法规范特征的研究 2.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3.违宪问题研究

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6.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7.宪政比较研究

8.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9.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10.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三、行政法学 1.行政合同性质论

2.论行政许可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4.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6.论健全干部竞争机制 7.行政立法技术探讨 8.论行政责任 9.试论公务时限

10.试论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 11.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12.行政法性质探讨

13.行政法律关系之特性与构成 1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之关系 15.国家公务员法律身份的探讨 16.行政行为分类之研究 17.行政违法论 18.行政法律责任认定

四、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初探 2.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试论行政责任中的公务豁免原则

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论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6.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7.行政诉讼范围确定 8.论行政赔偿程序

五、中国法律史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2.唐代法律制度借鉴

3.试论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 4.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5.简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与特点 6.国民党政府法律(包括台湾现行法)述评 7.革命根据地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8.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的经验教训 9.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 10.论中国的传统道德与法律观 11.朱熹法律思想评述 12.黄宗羲法律思想略论

六、外国法律史与当代西方法律制度 1.美国商品经济之法律调整 2.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3.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4.试论当代美国金融改革与立法的最新发展 5.美国的共同基金法律制度 6.英国法中的财产法及其最新发展 7.中美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8.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9.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10.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融资的法律问题 11.试论美国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 12.试论美国信用风险的法律监管 13.美德反内幕交易法律机制的比较研究 14.简论美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管理 15.简论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 16.美国企业并购的法律监管 17.欧洲彩票市场立法与我国立法取向 18.试论战后外国民法发展的趋势 19.战后西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理

20.战后西方股份制与我国企业产权法律形式的改革 21.试论美国产品责任法 22.试论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管理

23.美国市场主体法律形式与当前我国立法的取向 24.美国共同基金立法与当前我国立法的取向 25.世界各国的旅游立法趋势与我国立法取向

七、刑法学

1.中国古今刑法制度比较 2.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4.论刑罚个别化原则 5.论防卫过当的构成

6.怎样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7.安乐死的构成和法律评介 8.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 9.试论死刑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10.关于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 11.略论经济犯罪的数额与量刑 12.修改现行刑法的构想 13.关于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 14.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5.论教唆犯

16.从语言学角度评现行刑事立法 17.量刑与形势、(或者论量刑方法) 18.违反公司法犯罪的问题 19.毒品犯罪问题 20.刑罚目的论

21.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2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问题 23.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 24.论盗窃罪(或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 25.牵连犯与吸收犯之比较研究 26.论过失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27.论抢却罪的几个问题 28.论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 29.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问题 30.论罚金 31.论传播性病罪 32.论绑架勒索罪

3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问题 3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认定

八、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2.论受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3.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4.论证人不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 5.试论自诉案件的概念和分类 6.也谈立案理由

7.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法律监督刍议 8.试论免于起诉制度之利弊

9.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几个问题 10.关于收容审查制度的法理探讨

九、律师实务 1.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和比较研究 2.律师在庭审中发问的目的、策略和技巧 3.完善律师制度刍议 4.如何确立刑事辩护方向 5.谈谈律师的拒绝辩护

十、民法学

1.论民法与市场经济 2.论民法与经济体改革 3.论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 4.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5.论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6.论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 7.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地位与特点 8.论我国的法人制度

9.论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 10.论民事法律行为

11.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与后果 12.论代理

13.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14.论财产共有

15.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6.论我国的人身权保护制度 17.论法定继承 18.论物权

19.论债的保证担保 20.论质权 21.论抗押权 22.论留置权 23.论遗嘱继承 24.论遗赠 25.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26.论特殊侵权行为 27.论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十一、民事诉讼法学 1.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浅析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3.试论代表人诉讼制度 4.论诉与诉权

5.举证对象和举证责任 6.督促程序初探 7.公示催告程序浅析 8.论再审 9.论财产保全 10.论公开审判原则 11.论辩论原则

十二、婚姻法学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违法婚姻及期防治 4.改革中的婚姻家庭观 5.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6.无效婚姻制度初探 7.夫妻财产制度探析 8.论结婚登记制度 9.试论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10.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11.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12.收养制度探析 13.“禁育不禁婚”探析

十三、国际公法

1.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试论当代国家主权原则

3.从《海洋法公约》看国际海底法律地位 4.国际引渡与我国引渡法 5.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6.试析国际法的渊源层次

7.评析国际组织国家化倾向中的法律问题 8.从《海洋公约》谈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十四、国际私法

1.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综述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4.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异同与关系 5.析述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6.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7.论《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构建 8.论区际司法协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9.论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十五、国际经济法学

1.国际经济法中的区域性组织法律问题 2.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 3.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4.美国反倾销法对我国贸易出口影响与法律对策 5.关于外商租用土地的法律问题 6.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7.试件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之适用 8.试论出口代理 9.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法律对策 10.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11.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12.我国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初探 13.国际贸易中工业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14.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货币风险的防范

15.试述我国涉外税收法的适用及改进措施与相关法律条款选择 16.论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若干法律问题 17.关贸总协定新领域法律问题探讨

18.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19.我国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两者的关系(或并轨问题)

十六、劳动法学

1.试论我国劳动法典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3.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试论公民的劳动权 5.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6.试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问题 7.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8.试论劳动标准法律制度

十七、合同法学 1.论要约与承诺

2.论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 3.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4.论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效力 5.论合同中的无效代理 6.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7.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8.论合同的解除 9.论合同实际履行原则 10.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11.论合同适当履行原则 12.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方法 13.论违约金

14.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15.论违约赔偿的范围

16.论合同的保护担保(或者论合同的抵押担保)

十八、企业法学

1.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股份制的法律思考 3.论企业兼并的法律调整 4.企业法与公司法关系的研究

5.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倾销行为、有奖销售行为等等) 6.论企业法中两权分离的原则 7.论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

8.论企业租赁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9.论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对策

10.论厂长的法律地位及厂长负责制的法律保障 11.论反垄断法的制定

12.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法律研究 13.论法人财产权

十九、财税法学 1.抗税行为的法律探讨

2.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有关法律问题 3.论我国财政立法

4.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对策

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现象及其法律对策 6.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有关法律问题

十、金融法学

1.试论我国商品货币信用关系的发展 2.贷款的法律调整 3.合作银行的法律性质 4.我国商业银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5.论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离 6.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7.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之我见 8.关于我国有价证券法的构思 9.票据法之探讨

10.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

二十一、房地产法 1.土地征用与市场经济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研究 3.房地产抵押研究

4.预售商品房转让立法研究; 5.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立法研究 6.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立法研究 7.住宅建设与住宅立法

二十二、环境保护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工业产权法学、公司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经济法基础理论

1.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

2.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之异同 3.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 4.论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区别 5.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 6.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7.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异同 8.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9.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10.企业名称权研究

11.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12.产品责任法探讨 13.商标撤销制度研究

14.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15.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6.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之异同 17.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18.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19.试论海上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论海事仲裁

21.论加强我国海商立法的意义

22.从国际公约的角度看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演变 23.我国海峡两岸海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4.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5.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6.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规体系 27.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股份制企业比较研究 28.论公司董事的责任 29.论公司取得自有股份的限制 30.论上市公司舶公示制度 31.论股票内部交易的限制 32.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份制改组 33.论一人公司 34.论股东诉权的行使

35.公司收购与兼并法律问题研究

说明:上述选题仅供参考,考生可以自行拟定题目。

第13篇:法律毕业论文

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通过比较的地方法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 公民环境权

环境公益诉讼

必要性 可行性 制度完善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已今非昔比,但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质量却受到环境问题的严重威胁,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频繁发生,由此而引发大量的环境纠纷矛盾和冲突,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巨大损失。环境问题由于其后果的严重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环境纠纷和其他纠纷相区别,传统的诉讼方式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已力不从心,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将应运而生。

一、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分析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因而,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收到货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主体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其实并非偶然,它是社会发展和政治法律思想革新的产物,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最早出现于美国,体现了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其产生与公民环境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学者明确地指出两者的关系:“环境权是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权理论包含环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公众可以提起诉讼的内容,环境权理论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是互动的关系,环境权理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的制度保障,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的内在要求。”①

二、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一)、从社会背景来看

目前,在我国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近日,《日本时报》发表一社论,每天有6000万中国人难以获得足够的饮用水,有六亿中国人每天喝的是受污染的水,近半中国河流遭受污染,中国1/3的耕地受到酸雨危害,土地沙漠化日益严重:未来20年里,有3000万中国人将因土地或水资源短缺而被迫迁居别地。此外,环保部最新数据显示,中国26%的环保重点城市和17%的地级市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10%的耕地面积重金属超标,20%的水质为劣V类;温家宝总理15日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参加2011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外方委员和代表时,就曾经指出: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日益成为我们突出的问题。曾几何时,而对发达国家曾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我们一再告诫自己要引以为戒,但如今,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我们应当采取更有力、更完善的措施保护环境,其中之一就必须要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从法律背景来看

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环保法律超过20部,环保标准已颁布并施行的有439项,其中国家标准365项,此外还有大量的环保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我国的环境立法多之又多,且已形成环保法体系,但从国家和社会对政府环保工作和环境法律的要求和期望值,我国的环境质量并没有因环境法律法规数量的增多而相应改善,反而呈现的是:环境立法的增幅大增速快,但环境质量改善增幅小增速慢,这些主要在于法律多而缺乏系统和完整,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环境公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

传统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 ①周永 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D】 福州:福州大学法学院,2005年

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环境公益诉讼就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救济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环境一旦受到损害,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障碍,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且公益诉讼制度由于对原告资格没有过多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侵犯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行为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诉讼法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另外,传统私益诉讼一个重要特征是事后的惩戒和补救,而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功能,因为诉讼的提起不易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即对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通过借助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存在损害环境公益的潜在可能,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大大节约了社会资源。总之,为了弥补传统环境私益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保护的欠缺,确立公益诉讼已然成为诉讼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障由私益诉讼转向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2、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的客观需要

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赋予了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并保障公民这种权利得以行使,但公共参与内容主要是检举和控告。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仅凭单个公民或单位的微薄之力来对抗具有强大经济基础的大型企业,其弱势就显而易见。虽然有些环境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但由于受害人众多,且对于一般个体的损害不大,这就导致了公民和单位检举、控告的积极性不高。又加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信息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且我国又缺乏鼓励公众全程积极参与的激励性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很难得到保障。“原则上是软法,只有抽象的思想上的指导作用,没有具体的、可检查的约束力”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一学者所言“一项权利如果不能具体化或成为一项公民可以获得的权利,那么这些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它也仅仅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能具有法律权利的实质内容。”②尽管存在各种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修改和完善并具体建立一些重要的法 ②吴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律制度。

3、政府环保的法律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对于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法律监督和制约制度不够完善。2011年11月15日公开的《“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中,环境局副部长潘岳很明确地指出了,现行环保法在规范政府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的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这些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实,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缺失,政府的环保责任成了一纸空文,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法制的严重障碍。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之可行性

我国已经存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空前提高。另外,社会的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将一定范围内个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对政府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政府环境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监督性。目前,我国大约有1600多个环保团体了,比较著名的有中国环境科学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中华环保基金会、自然之友等,赋予公民及环保团体诉讼的权利以维护环境公益是必须的。民众法律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众基础。

(二)、我国已存在大量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

2005年4月25日,律师陈岳琴起诉北京市园林局,要求其根据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华清嘉园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该案被告北京园林局出具的绿地率证明显示华清嘉园小区的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与开发商售楼书上承诺的41%相差甚远,与政府强制标准要求的底线30%也有差距。原告据此提出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在商议后签署了《和解协议》,被告北京园林局按照协议于2005年7月7日对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绿地验收证明》,该行政诉讼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成功结案。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又如,2010年1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贵阳当地的一家社团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一造纸厂停止排放污水并胜诉。 2011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两家企业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赔偿400余万元。此案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提起公益诉讼,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这些案例从程序上、实体上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提供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础。

四、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借鉴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其中,美国是在世界范围内较早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该制度在美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美国适用公益诉讼审理的案件范围也较其他国家更为广泛。

在美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环境法中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称作公民诉讼,即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出诉讼,要求违法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 敦促联邦环保局和各州执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管理。这种诉讼方式完全废除了原告适格理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自己受到违法行为的直接侵害。

从美国的环境诉讼发展来看,“公民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经过了一个从法律损害到事实损害,再到联合诉权的过程,最终尝试赋予自然物诉权”。 2004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鲸鱼社区诉布什”一案,该案通过系统回顾美国公民环境诉讼资格的发展历程,表明以诉权为典型的自然物法律权利是个似是而非的争议。赋予自然物诉讼资格,一方面能够减轻环境公益组织 ③

③谷德近《美国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功能》,《政治与法律》2009年12期

证明其损害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组织根本无法证明其损害的情形下,环境保护组织可以自任自然物的代理人,从而满足诉讼资格关于损害的要求。

2005年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后,贺卫方等和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涉及自然物诉权的环境侵权诉讼,这是在1972年美国学者斯通首倡自然物应有法律权利后,我国首次以诉权形式尝试自然物法律权。目前,我国的诉权认定标准还处于法律损害的阶段,确立事实损害标准和联合诉权规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律实施的现实制度需求。借鉴美国的自然物诉权尝试,通过宽松的利害关系检验标准,赋予环境公益组织诉权,不仅不会造成诉讼泛滥,而且会大大有利于环境执法。

实践早已证明,国外的公共诉讼对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提高环境质量、实行法治发挥了极大作用,而且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也积累了经验,我们可以吸收其中精华,例如原告资格认定及自然物诉权的尝试,并与我国的国情和本土资源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建议

这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条文中规定了“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对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也即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法律的初步法律保障,但是民诉法修正案否定了公民个人的公益诉权,同时,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诉讼滥用的防范、证明责任等都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并不能单单寄托于此次的民诉法修改,其制度仍然有研究的价值,那么要继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完美实现,在制度的完善上我们需要:

(一)、坚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具有可诉的利益时,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所以当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在司法制度便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 “谁有权代表环境公益提起诉讼,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学者吕忠梅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起诉的原告资格必须先突破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中“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实现原告的扩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经行检举和控告。控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宣告的权利,更是一种诉权,是赋予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均有环境公益诉权,而且,既然是为保护国家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而设置的程序制度,就应体现其社会性、公共性,允许更广泛的、更能带表不同层次利益的法律主体进行公益诉讼,不应有所限制。但是,此次草案把原告资格定位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直接忽视了公民个人的公益诉权。若是出于公民滥诉的考虑的话,我国完全可以建立限制滥诉制度,这在国外早有成熟的司法经验和技术的有效规制可以用来借鉴,通过法院对严重滥用、误用公益诉讼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滥诉情况是可以解决。

(二)、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对环境公益利益的损害,既可能是一般民事主体所为,也可能是行政主体所为,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可塑性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不能能直接干预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适当予以扩展。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等致使环境公益受损,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保障。吕忠梅在此次诉讼法修改中建议,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的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上,应由国家承担法院审理案件的菜贩费用,实现审判成本的公共负担;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仍应由败诉人承担。同时,应考虑建立由国家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物质利益补偿机制。在举证责任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举证能力较弱,在立法上应减轻其举证责任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时效上,本人认为应当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为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应当是侵犯国家利益和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都能受到法律追究。 (四)、案件的判决由法院直接执行。基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考虑,法院应当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执行,而不是像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一样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拒绝履行由原告来申请强制执行。这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任务的加重,在我国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当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浪潮的大背景下,借鉴国外环境诉讼先进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满足现实需要的科学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新华网http://www.daodoc.com

3、朱谦 著 《环境法基本原理——以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4、别涛 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6、王曦《 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专科本科论文300起,详情金

老师扣扣 38782670

第14篇:法律毕业论文

数罪并罚及相关问题研究

考号:091408243271 姓名:徐飞

内容提要: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人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相关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一种,它所要解决的是,在一个特定化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施了数个犯罪的行为人,如何予以定罪量刑的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是关系到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数罪并罚原则;刑罚;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犯罪分子;同种数罪 一.数罪并罚概念界定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人在某个时段内犯有数个独立的犯罪,并且数罪不能通过科刑上的一罪来处理,从而依据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同一个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应将数罪合并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的特征:

(一)罪数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区别一罪和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二)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以下情形应适用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3)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三)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

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量刑。但事实证明,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因而是不可取的。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根据及意义

数罪并罚制度产生、发展和完善的最重要根据是刑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原则,自然推出对于犯罪人犯数罪的情形,应当以并罚为原则这一当然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没有颁布系统的、法典性的刑事法律,解决数罪并罚问题只能靠一些单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由于立法不明确,很多问题缺乏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困难重重,随意性很大,很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既不统一也不科学。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和不同情况的数罪具体并罚的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正确解决数罪的并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讲,对数罪实行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在定罪阶段,对于犯罪人犯有数罪必须实行数罪并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犯罪人犯有数罪,就必须对该数罪进行综合考量,在分别独立评价每个个罪的基础上,综合评价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也是刑罚个别化的表现,也体现了刑罚系统论的思想。

(二)在量刑阶段,对于犯罪人犯有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一方面是定罪阶段认定并罚的必然延伸,另一方面,量刑阶段对数罪的并罚更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要在考察各个刑罚方式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功效的基础上,决定最终的宣告刑,以达到刑罚执行的可能性功效性的统一。这就要求在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体系中,对并罚的方式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根据不同刑罚方法的不同特点,规定不同的并罚方式,以确保数罪并

罚制度并非只是理论上的空泛探讨,而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目的。

(三)在行刑阶段,对于犯罪人实行数罪并罚,主要考虑的是刑罚执行的经济性问题。要在刑罚成本和刑罚效果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是这一阶段数罪并罚制度的存在意义。当然,在行刑阶段,还会出现诸如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漏罪,或者犯罪人在行刑阶段又犯的新罪等情形,因此,要综合解决这一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将数罪的确定性、并罚执行的可能性和刑罚的功效性统一考虑。这就要求在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体系中,针对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等的不同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体现刑罚的公平正义。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有数罪并需要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原则并罚。

(一)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即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死刑的,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死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数罪中有一罪或几个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也不论其他罪被判处何种较轻的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较轻的主刑。

(二)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源于“一罪一罚”、“有罪必罚”、“数罪数罚”等刑法思想,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也被称为相加原则、累加原则、合并原则以及并科主义。其主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对各罪所判之刑相加,以总和刑作为执行刑。根据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从法条上表述分析,其仅指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对于不同种附加刑的并罚和同种附加刑之间的并罚,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回答。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可以在主刑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执行;被判处剥夺权利,主

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管制的,与主刑同时执行;主刑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以后执行;对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四)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也就是说,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的方法。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根据犯罪人实施数罪或司法机关发现数罪时间的不同,数罪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情况。由于不同情况的数罪显示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并罚原则,下面简述几种不同情况数罪的并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就查明的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这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漏罪的并罚

“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在对其他罪作出判决时未被发现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包括同种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之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这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将前罪和新犯的罪并罚的情况。刑法第71条所确定的并罚方法,即所谓“先减后并”的计算刑期的主法,是指:首先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而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是指前一判决确定的应执行的刑罚(既包括宣告一罪后应执行的刑罚,也包括宣告数罪且进行并罚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部分。如果被执行在执行期间犯了数个新罪,应当分别进行确定宣告刑后与前一判决没有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因入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新犯盗窃罪,判处8年。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应当将未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须服刑12年,共计要服刑22年。

(四)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

依据刑法第77条、第86条,可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情形比较简单,对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把对漏罪或新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依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第2款,对于漏罪,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对于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漏罪或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数罪并罚的制度都适用。

(五)数个有期自由刑与多个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

此两者间的并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有期自由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个数对应相等,即每一个有期自由刑都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刑,这种情况下,主刑的并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按照并科原则决定,实际执行的主刑与附加刑都要受法定最高刑的制约;其二是只有部分有期自由刑被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刑,这种情况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比较简单,对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来决定,对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来决定。

五.对“同种数罪”处罚原则的分析

同种数罪,是指连续犯以外的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均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触犯同一罪名的数罪。连续犯虽然也是触犯了多个同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行为人具有连续意图,因而应以一罪从重处断。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同种数罪应从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上判断是否同一;虽在一个法条内规定,但是属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视为异种数罪,异种数罪是指犯罪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不同性质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同种数罪是否并罚的问题予以单独规定,对同种数罪如何来处罚,刑法学界主要有一罚论、并罚论、折中论三种不同的主张。

一罚论认为,一个人犯有同种数罪时不应并罚,只需作为罪的从重情节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可。理由是:(1)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立法与外国的某些刑事立法来看,数罪并罚的数罪是指异种数罪,不包括同种数罪;(2)我国刑法的大部分条文规定了轻

重不同的多个量刑幅度,一个人犯同种数罪后作为从重或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处理,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少数条文虽然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但由于这些条文规定的一般是较轻的犯罪,基本上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至于极少数条文规定的刑期偏低,一个人犯同种数罪时难以罪刑相称,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这种情况应通过修改、补充刑法来解决;(3)一个人犯同种数罪和一个人犯异种数罪,社会危害性有所区别,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前者,处罚上对两者应区别对待,即对一个人犯异种数罪应并罚,而对一个人犯同种数罪则应按一罪从重处罚;(4)从审判实践来看,对同种数罪按不同的数额、情节、后果来量刑,比较好掌握,轻重也比较恰当。如果对同种数罪进行并罚,有时会出现有罪不罚、轻纵罪犯的状况。

并罚论认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一样,也应进行并罚。理由是:(1)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同种数罪也是数罪,当然应当并罚,否定同种数罪并罚,无法律根据;(2)只有对同种数罪进行并罚,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仅从数罪性质相同或相异的角度很难作出判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否定同种数罪并罚的根据,缺乏合理性;(4)把几个同种数罪综合处理,实质上还是一种“估堆”的办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

折中论认为,对同种数罪是否并罚,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以能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也就是说,当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对于同种数罪无须并罚,相反,则应实行并罚。折中论现在处于通说的地位。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同种数罪无论是都按数罪并罚处理,还是都按一罪处罚,或者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的折中论,都无法做到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出公正的刑罚结果、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为什么对同种数罪找不到完美的处理原则?个人认为这里面有我国刑事立法的深层次原因: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同种数罪无论是都按数罪并罚处理,还是都按一罪处罚,或者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的折中论,都无法做到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出公正的刑罚结果、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为什么对同种数罪找不到完

美的处理原则?我认为这里面有我国刑事立法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不对同种数罪一律采用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我国现行《刑法》对走私罪、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明文规定同种数罪按一罪处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其中规定的一些法定刑重于按数罪并罚规则得到的刑罚结果。而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这些罪的同种漏罪或者再犯同种新罪时,又不得不按数罪并罚的方法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同种漏罪的,还得另行起诉,单独判处刑罚,这就难免导致仅因部分案情发现早晚的不同,而出现差别显著的处罚结果。只有对同种数罪都进行数罪并罚,并对各种犯罪配以适当的法定刑,才能保证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能得到相同或相近的刑罚结果,才不会出现适用刑罚结果显著差异的情况。

第二,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太低。立法者为什么要对一些同种数罪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原因之一可以归结为因为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太低。例如,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第l款的规定,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强奸一名妇女要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名罪犯五次强奸了5名妇女,没有其他特殊情形,按照数罪并罚的方法对他进行处罚,他最多被执行20年有期徒刑。依照我国刑法现有的量刑尺度,这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果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40年,按照正常人的寿命,对上述同种数罪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处理,也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实际上,异种数罪的并罚,也面临这一难题。假如一名罪犯犯了五个异种罪,每个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15年有期徒刑,而不含无期徒刑、死刑,根据我国数罪并罚的规定,他最多也是被执行20年有期徒刑,也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三,我国数罪并罚制度自身的原因。按照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数罪并罚过程中,不允许把一种刑种升格为另一种更重的刑种,例如,不允许把有期徒刑升格为无期徒刑,或者把两个无期徒刑升格成一个死刑。

在刑事立法中,随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增加,必然存在着刑种升格现象,即用较重的刑种代替较轻的刑种来惩罚犯罪。在刑法明文规定同种数罪按一罪处罚的犯罪中,很多时候也是用刑种升格的办法来惩治同种数罪的。例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次抢劫行为,按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应对犯罪人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

徒刑,而三次这样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63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刑却是死刑。单从最高刑来说,等于30年有期徒刑被死刑替代。其他这一类犯罪,如走私罪、偷税罪、强奸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都存在着用升格刑种的办法惩治同种数罪的现象。

如前所述,依按我国现有的数罪并罚制度,如果所有同种数罪都按数罪并罚处理,会导致一部分同种数罪的并罚结果轻于我国刑法现有的量刑幅度,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为此,如果所有的同种数罪都进行并罚,包括数罪并罚制度在内的我国刑罚制度应作相应调整。

(一) 减少死刑的适用。除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等少数极其严重的犯罪外,其他犯罪不再保留死刑。在数罪并罚中,无论是同种数罪并罚,还是异种数罪并罚,除非其中有个罪被判处死刑,不允许将其他刑种升格为死刑。

如果大面积保留死刑,许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数罪并罚过程中不允许将其他刑种升格为死刑,一些同种数罪并罚的结果就无法和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相适应。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可以判处死刑,而一个人贩卖海洛因两次,每次40克,对他的这两个同种数罪进行并罚,如果并罚的结果不允许对他执行死刑,则显然赶不上《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然而在数罪并罚中,即使允许刑种升格,也不能允许将其他刑种升格成死刑,因为这样做缺乏理论上的根据。而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也符合刑法的历史发展趋势。

(二)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如40年)。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使之和无期徒刑相衔接,这既拓展了有期徒刑的刑幅资源,也避免出现将较短期限的有期徒刑升格为无期徒刑的不公正。

(三)数罪并罚中,允许刑种升格。数罪并罚允许刑种升格,尤其应该允许达到一定年限(如30年)的有期徒刑并罚升格成无期徒刑。因为过长的有期徒刑,对于一个罪犯来说,也就等于无期徒刑。数罪并罚中允许刑种升格,有利于保证并罚结果和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的一致性。 六.结语

数罪并罚作为量刑制度的一种,似乎与复杂深奥的理论无关,然而在写作过程中,我发现数罪并罚制度有着深厚的社会正义与伦理根基。它的发展反应了人们对自身的认识和自我调整不断走向完善与折衷的过程,想要深入而准确地理解这一制度并非开始时想象的那样简单。为充分发挥数罪并罚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应当补充完善刑事立法上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刑事立法原则和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规范化参考文献:1.苏惠渔.刑法学[M],出版社。年,第几版 2.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

3.马克昌.刑罚通论 4.中国刑法词典

5.任江海.数罪配刑论,《杂志名》[J],时间,第几期。6.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 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8.张云鹏.关于同种数罪处罚原则的再思考 9.康凤英.罪数、并罚与司法实践

10.阮齐林.论构建适用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

第15篇:法律毕业论文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姓名:格西拉姆

【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 格式现状 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

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

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或法律赋予权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拟定 。其中,第一种情况最为普遍,如常见的邮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要约的细节性体现在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 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只要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同意就构成了缔结双方,不能再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

4.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有较大差异。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或在社会的某一行业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处于弱势或服

从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经济社会地位的悬殊,常常带来事实上的不公正,合同提供方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方附和其提出的条件,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减免自身的责任。

四、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更加突出。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它为现代社会带来了许多益处。

(一)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要约方是特定的,而承诺方是不特定的,要约人可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要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正如德国学者海因﹒可茨认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标准化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交易流程中的贸易条件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对大规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巨大的贡献就是它节约了交易成本” 。比如:由于邮局使用格式条款,顾客只要填写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交易便能很快完成。否则,邮局就要与每个顾客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想而知需

要增加多少工作人员和交易成本。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减少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和防范风险。在交易的过程,往往双方尽力避免风险,保障交易的成功,享受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设定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减少合同争议。特别是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

(三)格式合同能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四)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

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就利用其“无形之手”来干预经济。国家把其意志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款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因格式合同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

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的、有计划的发展的作用。

(五)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再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涵盖一切交易形态,而格式合同的实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创造条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业、信用证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在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定其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格式合同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特定问题条款的制定,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 。

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一)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上讲,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

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

(二)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甚至可能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三)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

由于格式合同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

和法律知识,在合同中预设商业风险及司法风险。制定者为了对自己有利,可能选择一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风险,把风险转嫁于相对人。例如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发生的损失,概由相对方承担。对此,德国学者曾经指出:“一般交易条款(即格式条款)曾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则,制作由对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不利的契约形式。而对方当事人则通常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移,因为提出契约的一方几乎不可能就其一般交易条款另外进行商讨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随时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及立法缺陷

由于我国使用格式合同大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格式合同中长期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表现可以分为五类:

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三、违反法律规

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之所以能霸道横行因为:一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个别部门的职能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不完善。存在的问题有:

1.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但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且比较含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有关格式合同法条内容的过于简单、概括,理解和适用上难免存有疑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法院审理做出不同裁判的情况,从而影响对相对人权益的一体保护。如《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对于提请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都未作规定;第39条第二款关于格式条款特征的表述,用“未与对方协商”不够准确,未能完全体现格式条款不能协商的特性;第40条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主要权利”也未作明确。所以,我认为应对第39条、第40条的内容做出司法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规制格式合同的专门法律,从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格式

条款的订入、解释、监管、违约责任等做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制,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

2.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格式合同虽然属于合同的一种,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也应当遵循,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定型化、标准化的契约,其具有的单方预先拟定性、条款的不可协商性、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等特征,与普通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因而对其规制,从订立条件、方式、效力及控制方式等应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从世界各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模式看,应该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全面规制格式合同。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我国《合同法》第3 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此条规定,《合同法》所指的格式条款为已订入合同的条款,也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合同法》并未对格式条款计入合同的程序予以规定,这与《合同法》对非格式合同所作的要约、承诺等详细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不在缔约过程设置必要程序,可能使合同相对方在根本不了解条款内容前提下就已事实上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

六、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由于格式合同是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把效率、自由、公平作为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现实性需要,它在给现代社会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在日益威胁着公平与正义。简单的否定格式合同或放任它的弊端,都是非理性的。惟一可行的是有条件的承认它,用法律规制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

纵观国内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方式:

1.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格式合同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其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分为:(1)民商事一般法的规制。即在民商法典中,设立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一般性规定,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条列举的“黑色条款清单”为无效条款。(2)对格式合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契约条款法》以及1976年《德国一般条款法》中的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对格式合同的问题作一般性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的条文要理解为限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之规定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或

非格式条款并存,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者解释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它们均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2.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 。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一方面,法院运用法律以判决的形式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方面,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而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实现合同的公平价值。

3.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禁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行政规制可以防止部分不当条款的出现,也可以及时废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应由国务院统一为之。国务院可授权各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对格式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工作。《合同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有权干预不公正格式合同,对此法律应该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

度。事先审查即指对特种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查。对于其他行业的格式合同,则可以实行事后监督。

4.自律规制与社会监督自律规制,是指合同制定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自行检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但在存在行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软性的自我监督起不了多大作用。消费者是直接与格式合同制定人进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加之消费者的角色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的监督力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二)完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未对格式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合同法的任务,其他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此时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等等。因此,我们也

应完善这些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及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立法例。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3.强化社会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说,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为对弱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切实可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

4.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

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

5.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种调查显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的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

1、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2、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4、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

5、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

6、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7、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8、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9、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0、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八、结束语

在我国,由于政企不分,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格式合同广泛运用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完善,使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大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团体、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才能够最大限度格式合同的缺陷,使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

1.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国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相关资料如下:

4.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5.论格式合同

第16篇:法律毕业论文

“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前瞻

内容摘要: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对“一带一路”战略有着重要意义。从国际经验来看,以欧盟为代表的超国家法律协调和以美澳互认双边条约为代表的双边或多边认可协议是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主要做法。从制度设计来看,跨国法律协调以相互承认对方特定法律行为在本国的效力为核心,可以有效的促进国家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并从制度对接的角度提高区域一体化水平。在“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中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可以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的制度设计。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一带一路” 相互认可 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法律协调

“一带一路”顶层设计方案强调,“沿线国家宜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这意味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步入全面务实的发展新阶段。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为实现该战略,构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经验以及制度设计两个层面探讨跨国法律协调的机制原理,进而展望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前景。

一、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国际实践

推动区域经济体内部跨国法律协调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在这其中,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对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尤其引人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盟以超国家的模式在其成员国内部大力推进的成员国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可,直接推动了欧洲从经济上的煤钢共同体到政治上的欧洲联盟的转变,成为区域经济内部互认的典范。〔1 〕美国则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法律制度相互认可双边或多边条约,其中2008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多边认可条约以其范围之广、开放程度之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两大案例分别代表了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超国家模式和条约模式的最高水平。对这两大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将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构建提供有益借鉴与参考。

1.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超国家模式

为消除欧盟内部因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所带来的壁垒,在内部成员国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设上,欧盟曾优先考虑统一化的模式,即制定在全欧洲范围内通用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但这一做法遭到成员国强烈的抵制而步履维艰。由此,欧盟转而推动内部成员国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可作为统一化的替代方案。这一机制最早出现在欧盟法院1979年Cais de Dijon案的判例中,在该案中欧盟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相互认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一成员国内合法生产或销售的商品须为所有其他成员国接受,即使它们并不完全符合接受国的技术法规或质量标准。〔2 〕该判例表明,如果产品满足了最低程度的要求,在一成员国销售的产品也能在另一成员国境内销售。但是,这种接受与认可必须以产品来源国已经确立最低标准为先决条件。如果这种基本条件不具备,成员国仍有权设立附加标准,只要这些标准是符合共同利益的、适当的、非歧视性的、且不构成重叠管制。进而,欧盟在1985年出台的欧盟发展白皮书中从确定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在这其中,欧盟确定了成员国的相互认可作为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基本手段。〔3 〕其后,欧盟制定了大量的配套单行法律法规以推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认可,最终建立了欧盟内部的和货物买卖质量护照和金融单一执照制度。由此,欧盟内部的相互认可包含了有形产品和无形的诸如银行服务、投资、保险等产品。在货物买卖领域,只要在欧盟的一个成员国取得了质量评定证明文书,则可以取得相应等级的欧盟质量护照,凭护照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免除重复质量评定的义务。在金融服务领域,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内取得了从业资格,就可以在全欧盟范围内从事同等的业务和服务,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在东道国的金融分支机构原则上只接受母国的金融监管,因此,只需要遵守母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即可。〔4 〕欧盟利用超国家的机构和力量,通过出台法案与实际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建立并强化内部的相互认可制度。在成员国的层面,欧盟大力推动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相互认可条约,在超国家层面,欧盟建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用于协调、监控成员国之间相互认可的执行情况,防止因成员国内部新政策、法案的出台而影响相互认可在本国的实施效果。〔5 〕在实践之中,这一专门的协调机构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货物买卖为例,在欧盟超国家机构的引导和协调之下,“欧盟质量护照”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得到了很好的适用,无论是在承认力度还是在通关速度上,持有“欧盟质量护照”的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几乎相差无几。〔6 〕

而到了1999年,欧盟委员会则将相互认可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从货物买卖、专业技术服务领域转向了金融银行服务方面。随着《金融服务计划》的出台,欧盟委员会列出了在金融银行业推进共同市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其核心是要求成员国相互承认对方的银行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当事人在任意一个欧盟成员国取得金融银行的法律资格,就可以在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 〔7 〕。随后,在2001年欧盟正式出台了实施这一方案的Lamfaluy计划 〔8 〕,提出全欧盟范围内金融银行乃至保险行业互认的三步走策略:首先,从欧盟的层面上,在金融、银行、保险这些不同的领域之中以法案的形式建立合作互认的方向性原则和计划;其后,由各成员国依据这些法案修改本国法律制度、规则,和其他成员国缔结条约;最后,在欧盟层面上建立一个集中的推动和监督机构,以保证各国互认的进程和执行情况。在这一计划中,包含着大量具体的措施和方案,更为强调欧盟层面对于互认的推进作用。到2005年,欧盟提出三步走计划的第一步已经完成,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将着力推进各成员国对于互认制度的落实工作,建立并强化专门的监督机构。〔9 〕在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后,欧盟提出实施计划的第三步,以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证欧盟金融安全和稳定,并推进全欧盟的互认水平。这一监督机构被赋予较大的监管权力和监察范围。〔10 〕 有学者指出,欧盟的内部成员国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是从最低的货物买卖质量评定领域走向了较高的银行、金融、保险、投资等无形资格领域,在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面临着欧盟成员国银行、金融、保险业监管完全重构的风险,可能会带来大量监管上的新问题。〔11 〕同时,这种成员国之间的互认可以被看作是一体化的前奏和铺垫,随着成员国之间互认水平的提高,制度结合得也更加紧密,从而为法律制度上的一体化铺平道路。

超国家机构在欧盟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建设中始终发挥了主导的作用:作为各成员国之上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可以以指令法案的形式直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认可 〔12 〕;欧盟建立了超国家的执行和监管机构,有效保障了法律制度相互认可的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欧盟拥有着超国家的法院――“欧盟法院”,可以推翻、纠正成员国偏离制度要求的法案和行政行为。因此,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执行不仅来源于国家之间的条约,更受到超国家机构的推动和监督,这就有效保证了这一机制的执行力度。最后,不同于一般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欧盟没有退出机制,欧盟成员国的整体或者部分在实践之中也没有退出欧盟的先例。这使得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机制可以稳定而长期的存在。但是欧盟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内部成员国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目前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制度建设初期,欧盟只有12个成员国,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法治水平相差不远,进口国可比较容易接受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出口国的相互认可。但当欧盟东扩之后,新加入欧盟的中欧和东欧国家经济水平、法治水平要远低于西欧发达国家,而欧盟发生的几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其源头也都在东欧国家 〔13 〕。如何跨越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障碍,是欧盟跨国法律协调机制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即使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在以后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问题,在欧盟没有改变做法之前,成员国也必须考虑欧盟整体利益而坚持这项制度。基于此,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双边条约来说,欧盟内部成员国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具有着更高的稳定性。

2.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条约模式

国际上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另一种典型做法是区域经济体或者主权国家对外签订双边或多边互认协议,相互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发达国家之间多签订双边互认协议,其中以美国与澳大利亚2008年签订的双边互认协议为典型代表。〔14 〕

与欧盟强大的超国家机构不同,美澳双边互认以国家之间的条约为基础,相互认可对方国家法律制度和规则在本国的效力。由于超国家的内部模式需要耗费大量的政治、外交资源,超国家机构的建立也就实属不易。而相比较之下,条约模式则允许协议方以相对较小的制度资源达到构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目的。以美澳协议为代表的条约外部模式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首先,并不建立专门的监督执行机构。在跨国法律制度的相互承认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执行的问题,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如何保证条约签订后双方对于条约实际执行程度和对国内法律制度水平的保持力度。对此,欧盟采取的是建立一整套强有力的专门监督执行机构以保证双边互认的实际执行效果。与之相比,美澳协议的制度成本则显得更为低廉。其次,美澳双边相互认可的核心在于“减免义务”,在条约规定的货物买卖、专业服务和银行金融领域,也就是减免已经经过出口国法律程序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的再次、同等级法律程序的义务。和欧盟一样,美澳双边互认协议也将产品的范围逐渐扩大到了包括银行服务、保险、投资等无形的现代金融产品。但美澳协议中不涉及任何本国内现有法律制度改变、互认争端解决措施、互认的监督执行等实质性内容,也不涉及对于对方法律制度水平的评估系统,仅仅在于列明双方同意减免对方义务的范围及程度。最后,美澳协议强调双方法律制度和互认水平的“高水平相似”,即便在协议签订之后协议方内部出台法案或者执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对方国家产品和服务在本国的实际认可程度,或者对方的法治水平发生一定的变化,只要双方的认可程度或者法治水平处于一个“高水平相似”的水平之上,即视为符合条约的约定。

不同于欧盟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美澳协定中并不涉及任何双方国内制度的根本变化,也不建立任何监督执行机构,仅仅局限于双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特定法律行为在本国也发生效力。欧盟的超国家模式强调以法律的刚性手段保证跨国互认制度的执行,预先设计好制度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监督执行、纠纷解决甚至是过错处罚,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互认始终处于制定设计时所预设的效果,这一方法虽然可以最大化的保证跨国互认的效果,但由于强调制度执行的始终如一,则难免失之于僵化,在欧盟东扩之后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之相反,美澳互认条约则试图建立一种弹性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以解决互认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状况。条约中有意回避了监督执行、纠纷解决等制度,转而约定出现实际影响互认效果的情况之后,由双方的外交部门进行共同评定后,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同时美澳条约对于关键性问题“高水平相似”刻意留白,由此寄希望建立一个更富有弹性的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过不断进行制度调整,同时采取柔性的外交手段而非刚性的法律手段,强调双方之间的共同评价和相互协商,以达到相互间的法律协调机制拥有更强包容性的效果。

3.我国情况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需要和我国法制完善的推进,我国与境外的法律协调机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这为在“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建设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15条第1款规定,“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目前,两地在专业资格互认、促进专业人员流动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有关部门根据CEPA的要求正在修改相应法规,并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章。自从2003年9月签署了CEPA六个附件后,内地和香港有关的专业团体和监管机构已经签署了一些协议:2003年11月初,签署了产业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协议;2003年12月签署了促进内地与香港证券及期货资格人员及专业知识方面互通交流安排;2004年2月签署了有关建筑师的专业资格互认协议;2004年2月,签署了便利香港居民报考内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合作协议;2004年4月,达成协议,允许香港居民参加内地全国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2004年8月,签订了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2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第6款规定,建立有效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订相互认可安排。该款对成员达成相互认可安排予以认同。《服务贸易协议》第6条规定了“承认”。从该条内容看,其与GATS第7条如出一辙。首先,第6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关于认可的方式,该款规定,“此类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可依据与各缔约方之间或相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议或安排,或可自动给予”。其次,规定了认可的限制条件,如第6条第3款规定的“公开性”,即“无论此类协定或安排是现有的还是在将来订立的,均应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谈判加入此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定或安排。如一缔约方自动给予承认,则应向任何其他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以证明在该其他方获得的教育、经历、许可或证明以及满足的要求应得到承认”;第6条第4款规定的非歧视性,即“一缔约方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构成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时在各国之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最后,第6条第2款鼓励相关主管机构就“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进行谈判。而在具体实践中,2002年2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越南科技部签署备忘录,越南承认我国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头盔的3C认证结果。2003年8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与越南标准质量局签署了会谈纪要,越方将承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结果的范围从摩托车整机、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扩大到摩托车后视镜、测速表、轮胎、轮网和乘客扶手等摩托车零部件。〔15 〕

虽然我国在与境外的法律协调机制建设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与东盟法律相互认可,有效推动了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与境外相互认可条约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缔约数量还是在认可的范围上都尚有不小差距,这一制度在区域经济建设的作用和优势方面还有很大发挥空间。

二、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运行原理

就目前情况来看,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以国家对外的相互认可条约为基础和核心。具体地说,可以理解为多个主权国家约定相互承认对方国家特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例如一种货物或一项服务若可以在一国合法销售或提供,则可以在所有缔约国家销售或提供,同时免除在缔约国范围内重复审查认证的义务。〔16 〕

1.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具体表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规则也从大一统的全球规则同一化,逐步走向更加重视各国特性的区域规则建设。在这一背景下,以相互认可制度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建设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纷纷对外签订相互认可条约。相互认可的范围从最初单一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逐步延伸到国际服务贸易乃至金融、保险等行业。〔17 〕在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协议方之间的货物买卖、专业乃至金融服务在满足了母国的质量评定、专业资格认证和金融监管要求之后,就可以在东道国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不仅避免了产品和服务在多个国家内经历重复的法律程序,降低商品和服务的流通成本,提高缔约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缔约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相互承认和对接,实现缔约国家之间从经济上的一体化到法律规则体系上的协调发展。这对于地理上有着天然联系的国家发挥区域经济优势,实现抱团取暖有着尤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货物贸易领域,协议方之间的法律协调一般表现为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相互承认。在传统的框架下,由于各国认证制度不一致和认证不能互认,供应商为使产品进入各国市场,需要在多国反复申请认证,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某些国家也可能利用认证制造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相互认可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双方通过条约或者其他方式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格评定在本国也发生法律效力。出口商则只需要在母国取得合格评定法律文书,商品出口至东道国则无需重复取得东道国的合格评定法律文件,极大便利了商品在缔约国之间的自由流动。

在专业服务领域,则主要是对执业资格的相互认可,从而避免执业资格的重复认证。缔约国之间相互允许取得对方国家从业资格的专业服务人员进入本国市场从业。相互认可执业资格实际上是对执业资格的要求以及获得执业许可、注册的程序两方面的认同。发展中国家具备丰富的劳动力市场,希望促进人员的跨国流动和就业,而发达国家则担心一旦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大量进入本国市场,会对本国劳动力市场造成冲击,仅允许对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服务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服务提供作出一定的开放。〔18 〕执业资格互认对于促进人员的跨国流动,尤其是专业服务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增加就业和创业机会,提高专业服务人员的就业层次和就业质量,加强经济技术的深层次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执业资格互认的实质是允许不同性质的规制机构共同合作,允许专业人员机构及许可机构参与相互认可协定的谈判,更好地表达自己的特点、需求与意愿,通过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改善专业服务标准,优化专业人力资源的配置,促进全球范围的专业服务自由化。开展执业资格互认,既是保护本国经济技术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拓展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的重要途径。

金融银行等领域也不例外,缔约国相互承认对方金融机构通过分支机构及跨境服务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原则上由其母国的监管机构监管,这些分支机构只需要遵循母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只要获得母国颁发的执照,就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跨境提供服务来从事相应的金融活动,而不必重复取得东道国的金融执照。目前,在金融相互认可水平较高的欧盟范围内,成员国之间基本实现了金融领域的相互认可,金融机构只要在欧盟一个成员国取得金融执照,就可以在全欧盟范围内开展相应的金融活动。这就极大的便利了欧盟内部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在欧盟超国家机构的大力推动下,成员国之间通过相互认可制度,相互承认对方的金融执照,从而使得单一成员国的执照在全欧盟范围内生效。〔19 〕金融服务自由最主要的障碍就是各国因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原因普遍对金融领域实施严格的规制。即使是在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欧盟内部,分歧仍然很大。欧盟曾经大力推进成员国之间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统一,从而实现欧盟金融的一体化,但在实践中困难重重,遭到成员国强烈的抵制。欧盟逐渐认识到在金融领域完全实现协调统一化在现阶段并不可行。由此,相互认可作为金融监管统一化的替代方案而被提出,并不追求各国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全一致,而是仅在与许可和审慎监管有关的关键领域实现必要的协调,有效的实现了金融资本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 区域法律协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盟,当时是作为欧洲一体化陷入僵局之中的一种折中和替代方案。在近30年的发展中,跨国法律协调制度逐步显示出其独有的制度功能优势,逐渐成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核心内容,其制度内涵也逐渐丰富,从最初的国际贸易货物买卖的质量评定法律协调发展到当代的专业服务、金融银行领域的相互承认。虽然在不同领域中的表现有所不同,但核心理念都是一致的,即在保留各自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性的基础上,同意来自他国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要满足了母国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要求,就可以在本国市场上销售或者提供。由于保留了协议方之间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差异,同时以相互承认的方式消除了这种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显示出独有的制度优势。

2.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功能分析

首先,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有效地消除了区域经济建设中各国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所带来的障碍。随着贸易自由化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不懈努力,各国的贸易壁垒和关税壁垒已经得到了大幅度的消减,但各国在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逐渐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的新障碍,而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正是协调化解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和制度冲突的有效手段。

一般来说,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冲突多表现在认定产品或产品生产过程、方法的技术法规标准或指南等规则以及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规则即合格评定的程序等方面,不同国家有着自己不同的规则,在跨国商品流动中,货物将需要符合多种不同的规格和标准,进行充分的评定和程序,不但造成重复认定的浪费,更有可能产生新的贸易壁垒 〔20 〕。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冲突可能从三个方面对市场准入造成影响:第一,在不同国家之间与货物买卖、商品质量评定法律制度和规则的不同,可能导致潜在的外国生产商不再选择进入与其国内法律制度和规则不同的市场,实际上造成了进口限制。虽然这些生产商可以针对出口国法律制度和规则该国规制的要求调整其产品或服务,但这无疑会增加他们的成本。第二,不同法律制度和规则可能会对希望进入东道国的外国生产商造成不合理的高成本。比如当母国的质量合格评定要求宽松于东道国时,外国生产商为遵循东道国的严格要求所付出的成本显然要大于东道国的国内经营主体。第三,遵循东道国的规则可能会影响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在母国的竞争力。比如,银行在国外须遵守东道国严格的规制要求,受其整体经营的影响,它们在国内的竞争力或许因此削弱。第四,尤其重要的,在保护主义、官僚主义或信息不畅通影响下,不同法律制度和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差异性将成倍数地被放大,极易形成贸易壁垒。〔21 〕具体而言,货物贸易领域的规则壁垒主要表现为利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服务贸易领域的壁垒主要表现为“设立”和“提供服务”方面不合理的限制,如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文凭要求、企业的设立形式、业务范围等。不同国家法律规则差异越明显,甚至形成不合理的规制壁垒,以至于使潜在的贸易遭到限制的可能性就越大。〔22 〕在这一情况下,跨国法律协调制度则成为解决区域经济建设各国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的有效手段和途径。通过区域经济建设各国之间相互认可对方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使得出口商可以依照母国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在东道国提供产品和服务,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不同法律制度和规则之间冲突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次,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提高了贸易自由化水平。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例,在传统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分别评定的情况下。由于进口国不认可出口国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生产企业在将产品销往不同市场之前需要根据各市场不同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和认证,包括运费、时间消耗,如果没有通过认证或检验还需要再运回。这就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和难度,尤其是当产品要输往多个市场时将面临多次的重复检验。而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如果只对产品检验一次,并且所有的市场都承认检验的结果,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重复检验带来的高昂交易费用,而且避免了不同国家在质量评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贸易和技术壁垒。由此,国际社会大力推动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比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工作宗旨中包括了“促进国家级和区域级合格评定体系的相互承认和接受,并促进检测、检查、认证、质量体系,恰当地利用国际标准”,并为此发布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导则和指南:如针对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导则的

58、61;针对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实施的ISO/IEC导则6

2、6

5、66和17025,为实施互认、多边承认等提供了依据。同时《TBT协定》第6.1款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他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国家间法律协调制度形成之后,各自评定机构的结果被相互承认,又可以在各个成员方内互设合格评定机构,形成一个合格评定市场公平竞争的格局,使合格评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性认证,避免了经营费用的增加,降低了商品检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了贸易自由化。

再次,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有效的推动了各国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发展。通过协议的方式,区域经济体内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则产生了域外效力,可以同时在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实现了区域经济体内国家制度的协调和对接。由于相互认可的核心和基础在于缔约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制度和规则在本国的效力。这就要求缔约国家之间必须处于相同或者相似的法治水平之上,一定程度上促使法治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改革本国法律制度和规则,实现与国际接轨。具体的来说,相互认可允许来自规制标准比较宽松的母国的产品或服务在规制标准比较严格的东道国境内销售或提供,若这些产品或服务为东道国法律所限制或者禁止,则母国的产品或服务在东道国市场上获得了竞争优势。为了提高本国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东道国必然会降低原有的规制标准,于是各国之间就会展开一种优化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竞争。这种法律制度的协调过程是“自下而上”的,最终能够引导各国法律规则体系的自发协调。而从国际的实践经验来看,在相互认可制度下,当事国的法治水平将放在国际层面与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进行参照甚至相互比较,本国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不再是本国特有的、只在国内范围之内发挥效力的事务,将受到缔约国乃至国际层面的广泛关注。这将有效地促进协议方之间法律制度和规则改革的良性竞争,双方都倾向于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尝试新的制度改革,以提高本国的法治水平。〔23 〕 最后,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开辟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中间道路。从历史上看,区域经济体建设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差异是一个重要的障碍,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有效的跨越了这一障碍,同时又避免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规则同一化所付出的巨大代价。这一机制开创了区域经济建设的新途径,顺应了在求同存异背景下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在跨国法律协调的制度框架下,各国彼此认可对方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同意彼此交换部分管辖权,顺应了区域经济建设的潮流,成为当代区域经济建设的新动力。

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便利了缔约国之间货物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不同法律制度与规则的对接,更为重要的,与法律制度一体化相比,相互认可法律制度的域外效力优势更为明显:在效果上与法律制度一体化相差无几,但一体化更多的要求成员国修改本国的法律制度与规则,通常达到国际通行做法的水平,这需要经历漫长的政治和外交和法律过程,而相互认可最早得以在欧盟全面展开,正是作为法律制度一体化的替代和补充方案,弥补了一体化在这些方面的缺陷。一体化要求尽量消除成员之间制度、法律规则的不同之处,实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统一,但相互认可则更加强调缔约国之间的平等和相互性,互相承认给予对方国民以便利始终放在第一位,而消除制度差异则并非相互认可的重点,这也就顺应了当前求同存异的时代潮流。而在国际法的层面,建立国际统一秩序的努力逐渐暴露出进程缓慢,耗费大量政治外交成本的弊端。而且,即便两国之间形成了某一制度的一体化,法律规则与制度实现了完全的统一,但同一主体在不同国家之间就同一事项仍然需要经过重复的法律程序,但相互认可则有效地免除了这种制度上的重复与浪费。因此可以看出,相比于一体化来说,相互认可所耗费的成本更低,制度效果甚至也更好,逐渐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跨国法律协调的主流做法。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展望

欧盟和美澳协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模式,前者在超国家力量的推动下,建立了一整套执行、监督乃至纠纷解决的超国家机构。而后者则是在国家之间双边协议的基础之上的,并没有具体专门的监督执行机关。取而代之的是双方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磋商。在欧盟,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调整则更为明显,改革之后的法律制度不仅便利了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推动了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往来,而且随着制度的对接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虽然从商品资本自由流动和区域一体化的层面来看,欧盟内部成员国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效果更好,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这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和欧盟内部前期长期的外交谈判协商、后期专门机构的监督维护奠定的基础分不开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欧盟超国家机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一带一路”工程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和质量评定标准等方面都相差巨大,超国家的协调机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上文所提及的美澳外部条约模式对于“一带一路”工程中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建设尤其有着重要意义。

1.前景展望

在“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中,良好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将给整个工程带来巨大推动力,促进沿线国家商品自由化程度和区域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相互认可条约的核心与基础是友好协商、相互承认、共同发展,这也正契合了“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的宗旨与世界区域经济发展的潮流。

美澳协议签订之后,双方也都对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互认之后的制度设计。但是美澳协议所带来的协议方内部制度上的改革,并不意味着双方国内制度的根本性调整。双边互认只需要协议方对国内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小范围,浅层次的变动,以承认对方国民在本国的权利。在这一层面上,以双边互认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保留了各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这与当前国际法发展的潮流相适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品和资本的跨国自由流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各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以尽量减少流通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但“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不同的国家不可能适用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保留自己的经济、社会甚至是民族特性。这就造成了法律地方化和经济全球化内在上的冲突和张力。而条约模式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则是在尽量保留法律地方化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实现商品与资本的跨国自由流通。相比于欧盟超国家模式来说,由于不涉及协议方法律制度与规则的根本性调整,也无需建立超国家的机构。缔约双方将问题局限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因此更加具有弹性,更容易被接受。特别是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相差较大的国家来说,条约模式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成为了促进协议方之间商品与资本自由流通的不二之选。

2.问题分析

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将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来经济和制度上双重优势。但可以预见到的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程度千差万别,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仅仅签署相应的互认条约还远远不够,这一制度优势的发挥仍然面临着一些制度实现的问题。

第一,两国制度的互换是相互认可制度的前提条件。如果协议方之间的国内管理制度差别很大,互认的难度就会加大。虽然相互认可条约本身也可以容纳一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是有限度的。正如美澳协定中强调双方法律制度和水平“高水平相似”。在实践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多表现为双边或者多变协议,如果其中一国法律制度或者法治水平与其他国家相差过大,双边或者多变协议则难以达成,即使强行签订,在实践中的效果也不理想。例如,欧盟东扩之后,东欧国家与西欧发达国家虽然在欧盟的大力推动下仍然签订了相互认可条约,但实践中运行的效果远不如西欧国家之间的法律协调。〔24 〕

第二,虽然协议方从法律协调中实际获得了经济和制度上的效益,但维持国内高标准的法治水平成本也是高昂的。因此,协议方之间容易陷入类似“囚徒困境”的局面之中,在签署条约之后,希望对方维持甚至提高法律制度特别是监管和质量标准评定的水平,而本国出于降低运行成本的考虑,而适当降低。〔25 〕

第三,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仍然存在一定技术上的难题。例如,协议方难以实时了解对方国家质量监管的实际水平。法律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仍然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执法者的素养与水平、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实际执法中的热情与公正性等,对于协议方来说,这些因素影响下对方国家实际法治水平往往难以估计。

第四,观念上的差异造成的信任缺失,是导致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发展缓慢的深层原因。〔26 〕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发展的基础是相互信任,而各成员观念上的差异造成的信心不足无疑会削减相互认可的动力。比如担忧相互认可将导致标准或实践的协调化,担心失去主权;同时认为相互认可将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对社会其他方面的影响也不得而知;发展中国家尚未意识到相互认可对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可能性,以及可将之作为市场扩张的有利工具。而发达国家则担心,若认可发展中成员的低标准的产品或低技能的人员进入本国市场,会对本国市场产生冲击,降低产品或服务的标准。

归根结底,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在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执行机制的可行性以及世界参与者善意适应新游戏的意愿,进而增进协议方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信赖的关系。这是因为,相互认可制度本质上是一国通过外交活动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将本国的利益反映到制度的实施中,因而各国不可避免地要求保持一定的机动余地,以维护本国的利益。而在缺乏信任基础上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仍然如“在沙地上造房子,一遇到恶劣天气,便摇摇欲坠或塌陷”。〔27 〕

结 语

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因其独有的制度优势,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和重视,不仅因为其对于提高国家间贸易自由化水平和区域经济体的一体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实践运行状况良好。“一带一路”工程建设现已进入全面务实的发展新阶段,如何实现沿线国家的法律协调必将成为重要课题。就目前情况来看,借鉴、吸收以相互认可为核心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为具体工程建设所用,将对于沿线国家法律的协调大有裨益。但目前国内学界鲜有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目前的研究现状也将难以应付在“一带一路”工程中所面临的跨国协调机制建设问题。因此,应加强对这方面制度研究的力度,为“一带一路”工程建设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第17篇:法律本科自我鉴定

法律本科自我鉴定

自参加山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函授学习以来,在授课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下,本人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提交了毕业论文,法律本科自我鉴定。

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对学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都认真钻研,在我兼职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平时经常向老同志请教学习,把新学习的知识充分应用到办案工作实践中去。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业务知识水平,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通过三年的函授学习,我虽然学到了很多的业务知识,但是知识的学习是无止境的,虽然现在就要毕业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要继续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

2.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自我鉴定《法律本科自我鉴定》。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2007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第18篇:法律本科自我鉴定

自参加山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函授学习以来,在授课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下,本人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提交了毕业论文。

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对学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都认真钻研,在我兼职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平时经常向老同志请教学习,把新学习的知识充分应用到办案工作实践中去。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业务知识水平,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通过三年的函授学习,我虽然学到了很多的业务知识,但是知识的学习是无止境的,虽然现在就要毕业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要继续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

2.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我的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习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认真的对待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敏锐的法律眼光和全面的法律思想,学会了运用法律价值观判断事物的是否曲直,同时,本人在思想觉悟、法律专业素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过去,现就两年的学习情况作如下评论:

一、政治思想方面。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xxxx”重要思想,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二是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三、能力培养方面。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XX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第19篇:本科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的适用性问题研究

摘要: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使世界经济陷入了自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衰退,作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模式的会计工具,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进一步加据了金融危机的广度和深度,充分暴露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模式的弊端,本文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适用性进行了初步研究,分析了公允价值的内涵及特征,并指出其理论存在的缺陷,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真实地反映出企业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计量;适用性;问题研究

百年不遇的金融风暴,袭卷全球,使世界经济陷入了自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在人们纷纷指责房地产、金融资产泡沫破灭的同时,也在认真反思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存在的弊端,即产生的顺周期性,对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的作用,背离了资产的内在价值,人们曾经预言公允价值是目前最好、最合理的计量模式,却在这次危机中,扮演了“经济杀手”的角色,为这场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期盼经济复苏的同时,人们也更迫切希望找到一种更合理、更科学的会计计量模式,来消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经济产生的负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特征及优点

公允价值,英文为Fair Valve亦称Market Valve或Mark to Market,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以市场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公允价值与传统的计量模式相比,其最大的优点是更强调资产、负债的现实价值,从而与账面值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这种公允价值变动是通过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比较产生的,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表现为对损益与权益的调整。以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计量,由于其反映了资产负债现时真实价值,对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来说,以此为计量基础反映的会计信息提供了其决策更相关和有用的信息,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因此,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已经成为国际会计的一种潮流趋势,代表了国际会计发展和改革的一个最主要的方向。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等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纷纷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甚至是首选的计量属性来加以运用,特别是对于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交易或者事项中,以提高社会公众对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适用性的障碍

与历史成本法相比,公允价值计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其产生的顺周期效应缺陷也是明显的,即对资产的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经济的巨幅波动,从而推动了金融危机的深度与广度。尤其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难以保证准确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具体说来:

(一)、公允价值理论的假设前提很难满足。首先,在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很难界定该交易行为是否公平,因为交易的双方最终结果有盈亏,对哪方是公平难以确定;其次,交易的双方也很难界定是熟知交易对象,事实上,市场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一方总比另一方

要知道多的信息,另外熟知的定义,熟知的程度比较,实践很难界定;再次,交易市场总是存在强者与弱者,市场参与从来就没有公平性,那种理想的市场交易环境及公允价格在现实的市场很难得到反映,换而言之,理想的市场与现实的市场有相当大的距离;

(二)、公允价值反映的利润不真实。反对者认为会计必须是对过去的事项可以进行计量,而不是对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进行计量,否则财务会计变成财务预测,公允价值理论将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利润,违背了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原则——权责发生制;

(三)、公允价值不能提供与收入、费用相配比的,以确定经营成果的相关信息;

(四)、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会计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如果公司一旦被出售的话表现出的是清算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其计算出的利得和损失没有依据;

(五)、公允价值提供的信息没有相关性,当只有公司清算时,公允价值会计提供的脱手价格信息才具有相关性,如果公司将持续经营的话公允价值的脱手价格信息不具有相关性;

(六)、利润反映不科学。如果存货以市场价格计量的话,那么其反映的销售利润为零,因此,会计核算的重点变成了价格变动,使报表阅读者无法获取真实的信息,则无法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

(七)、公允价值理论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因不能单独出售不予计价,因而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考虑不够充分,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八)、不具有可加性。公允价值认为,只有过去的或现在的经济活动为基础计量方法才是客观的、预期的数据不能于现有的数据相加,如果资产强行处置与渐进、有序处置存在差异的话,那么实际确定现行现金等价物肯定预计,那么就与公允价值模型产生矛盾,另外当单项资产处置与资产组合处置,价值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得出现行现金等价物本身不能相可加性;

(九)、公允价值反映的资产市价,而不是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有对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的作用;

(十)、在相关资产、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实际成交时,其公允价值的计算确定往往带有企业对其价值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未得到实际公允市场交易的确认,因此其可靠性相对难于验证。

(十一)、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未考虑所有者权益自身的价值变动。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所有者权益的计量来源于资产减负债的余额,其计量的结果与所有者权益实际价值相差较大,也就是说,会计计量所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相差较大。随着人们对财务报告目标的改变,报告使用者越来越关注会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效,以有助于评价与决策,因此,越来越凸显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优越性、必要性,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应该是按照同一时点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因

此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不应该来源于资产减负债的余额,换言之,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就是股权市场价格,而不是账面价值。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价值就是股价,对非上市公司来说,所有者权益价值应该通过技术评估方法进行确认,因此,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不应该再是资产与负债的余额,其价值变动对上市公司而言是股价的变动,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其价值变动取决于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因此,资产、负债变动并不能完全决定所有者权益自身的变动;

(十二)、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不应该计入利润。这主要是因为

1、价值变动并没有具体的交易行为,不产生收入、费用,且具有未来不确定性,无法进行计量确认;

2、现行成本并没有节约,因采取某种行动而没有采取其他行动所带来的机会利得,当采取行动后就没有了,一旦购买资产,其成本就变成现实,唯一选择出售或继续使用,因此,现行成本法采取的财务资本观的持有利得缺乏理论基础;

3、资产、负债价值变动不反映已实现的或预期的现金流量,那么计入利润是没有依据;

4、没有证据证明资产、负债价值变动与现值之间存在联系;

(十三)、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将净资产等同于所有者权益。企业整体价值观认为,净资产是指企业未来的可持续的现金流入的现值,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过去形成应该归属所有者享有的经济利益。说的更通俗些,它是企业过去形成自创无形资产及所有者投资的成本并且包括机会成本。两者之间在会计计量上并不完全相等,也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是同一概念没有必要用二个名称表达同一属性。因此,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是二种不同的概念。即: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净资产价值不等于所有者权益价值;

(十四)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的属性不清晰。根据公允价值理论应该反映是资产的交换价值,而实际运用中由于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市价计量为主,其他计量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反映的资产属性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投入价值、重置价值、交换价值、在用价值等价值属性,这样形成了理论与实际运用的矛盾。根据资产的价值属性与会计计量模式理论,资产的价值属性决定会计计量模式,资产的价值属性与会计计量模式直接存在一致性、相关性,不同的计量方法体现资产不同的价值属性(如:历史成本法体现是资产的投入价值属性;重置成本法计量体现是资产的重置价值属性;公允价值计量法应该体现是资产的交换价值属性;现值计量模式体现是资产的在用价值属性),由于资产的价值属性不同,因此资产的价值差异较大,当资产没有市价时,可以采取技术方法估算其市价,而不能用其他价值属性替代交换价值的价值属性,也不能用其他计量方法来替代公允价值计量,如:不能用资产的投入价值、重置价值、在用价值、可变现净值替代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能用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现值计量法替代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因此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性、真实性值得怀疑;

(十五)、会计假设前提矛盾。会计的计量、确认、报告是以持续假设前提为条件。现行公允价值理论在会计假设前提下,却计量会计主体假设在某一时点发生法律上清偿责任时的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价值,即认为企业的资产是用来度量债权人和股东的义务。而从受托理论讲,资产用来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获利能力,从决策有用理论来讲,会计计量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为决策服务,因此,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情况下,会计的目的并不是用来计量假设会计主体在某一时点发生法律上清偿责任时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同时这种假设情形也与会计持续经营的前提发生矛盾;

(十六)、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没有保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同一时点下的可比性、可加性。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特别强调时点性,即考虑时间对会计计量的影响,换言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不同时点上不具有可加性、可比性的特点。而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多种计量模式,其中包括了历史成本法,将不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属性进行累加,将不同时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价值进行累加,从而无法保证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公允性。因此,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应该用历史成本替代公允价值,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没有市价情况下,应该采用技术方法估算其时点市价,从而使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同一时点下的具有可比性、可加性。

三、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建立

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又称为市价计量模式,所谓市价计量模式是指会计要素应按照会计当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或者采用技术方法估算该时点市场价值。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计量。1.逐日市价计量;2.报告日市价计量。即在会计日常核算上,如无特殊要求一般采取历史成本法计量,(特殊情况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等资产采用逐日市价计量),报告日时调整到市值计量,从而产生价值变动科目。市价计量模式反映的是企业时点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并且考虑到时间这一因素对会计计量的影响,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不同时点上具有不同的价值,不同时点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具有可加性、可比性的特点;它与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区别在于:

(一)前提不同,现行的公允价值前提1.为公平交易形成的价格;公平交易是公允价值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条件,交易双方应该彼此平等,自由的进行交易;2.为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这一假定实际上是对公平交易进行补充定义及说明。如果交易一方或双方在财务困难或面临重大经营规模调整,缩减时候,交易形成的价格往往是不是公允的,不是正常交易形成的价格。3.为交易双方应是熟悉情况的,这一假定仍然是对公平交易的补充。如果交易一方或双方不熟悉交易对象的情况,其形成的交易金额很难说是公允的。市价计量模式前提:1.名义货币发生变化。货币的价值如果随时间发生变化的,则对资产价值发生影响,通涨时,资产价值上升,通缩时,资产价值下降,从而使资产、负债在不同时点上具有不同价值,不

同时点上资产、负债不具有可比性、可加性;2.社会生产效率日趋提高,使商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使商品价值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价值;3.商品经济和资本市场高度化、信息化。随着商品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价值已经基本市场化,人们从投资的需求,迫切关注会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效,其目的有助于评价与决策,因此从投资角度来讲,报告使用者使用报告的目的充分了解的真实的会计信息,判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是否合理,以便发现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决策与评判。因此,在市价计量模式下,应当真实地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

(二)、理论依据不同。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交换价格即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的最大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市场的确认。由于公允价值是在许多限定和假设条件下取得的,因此,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认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即使存在市场交易价格的情况下资产交换价格也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允价值“;更何况在资产没有市价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的确认往往具有很强的人为因素。因此给盈余管理带来很大的空间;而市价计量模式,其理论依据来源于资产的价值属性决定于计量模式,不同计量模式体现的资产价值属性不同。采用市价计量反映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交换价值,更真实反映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市场价格,与公允价值计量相比,市价计量模式并不去研判其价格是否合理、公允,而是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从而更加突出了会计的反映功能,因此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相关性强;

(三)、资产价值属性不同。现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是市价计量模式为主,其他计量模式为辅的混合模式,反映资产的属性是多种资产价值属性,而市价计量模式是单一的计量模式,反映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交换价值,根据公允价值理论公允价值应该反映的资产属性是交换价值,而非混合的价值属性,因此市价计量理论更符合公允价值理论要求;

(四)、所有者权益价值属性、价值量不同。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未能真实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而采用市价计量真实计量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交换价值,其价值量与现行的所有者权益价值有很大差异,由于市价计量模式反映所有者权益的价值是市场价值,因此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真实、可靠;

(五)、利润核算观不同。现行公允价值理论在利润核算上采用资产、负责观,将资产、负债价值变动视为利得或者损失计入利润中,即影响所有者权益价值,而采用市价计量所有者权益价值是按照市场价格计量,其价值变动与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无关,即资产、负债价值变动不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因此,在市价计量模式下,在持续经营原则、稳健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前提下,在利润核算上仍坚持收付实现制原则,资产、负债价值变动不再视为利得或者损失计入利润,因而更能准确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获利能力,评价公司使用

资源所取得效果;

(六)、会计理念不同。现行公允价值理论反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价值理念是从法律清偿责任的角度出发,即考虑企业在发生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首先用来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剩余的净资产归股东所有,即形成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市价计量理论认为,企业的资产不是用来度量债权人和股东的义务,从受托理论讲,它表明资产用来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获利能力,从决策有用理论来讲,会计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为决策服务,因此,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情况下,会计的目的不应该计量假设会计主体在某一时点发生法律上的清偿责任时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同时这种计量也毫无意义,这主要是因为1.企业在正常运营情况下不存在发生会计理论所假设会计主体发生清偿责任,并且这种假设情形与会计假设的持续经营的前提发生矛盾;2.企业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与清偿条件下,由于存在未来盈利的预期不同,因此价值量存在很大的差异;3.企业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会计的任务只能真实地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价值,并不能准确、真实地估算会计主体假设被清偿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即便企业发生清偿情形,其所有者权益价值取决于市场交易,而不是取决于会计计量的结果。因此,我们不妨把该种会计理论称为”预测会计“或者”算命会计“更为贴切、妥当;

(七)、会计等式不同。现行公允价值理论将所有者权益的计量来源于资产减负债的余额,即资产与负责决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而市价计量模式认为,所有者权益价值来源市场交易结果,即供求关系是影响所有者权益最直接的因素,其他因素影响所有者权益价值也是通过供求关系实现的。因此所有者权益与净资产的概念有所不同,其价值也有差异,即净资产来源与资产与负债的减项,所有者权益来源与市价,其形成的会计等式:资产市价=负债市价+所有者权益市价+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价值变动。换言之,传统的会计等式: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不适用于市价计量模式。

三、结语

总之,在此次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现行公允价值计量的弊端,正积极探索、寻找更好的计量模式,遵循谨慎性原则,运用有效计量方法,避免对资产或者市场的负面影响,以真实地反映出资产的价值和企业的经营成果。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经济科学出版社,1-6

2.会计历史与理论研究,王光远。福建教育出版

3.于玉林。现代会计结构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陈国辉。会计理论体系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的适用性问题研究

第20篇:本科毕业论文—金融学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研究专 业:金融学答辩序号:

1.摘要和关键词----------------------------- 3 2.【正文】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概述-------------------4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概念-------------4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4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识别分析----------5

(一)信用风险的成因---------------------5

(二)风险评估的方法---------------------6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6

(一)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6

(二)审慎、有效地授信-------------------7

(三)在贷款定价中考虑风险因素-----------7

(四)贷款分散化-------------------------8

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8

(一)贷款风险分类-----------------------8

(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9

五、操作风险管理---------------------------10

(一)操作风险识别----------------------11

(二)操作风险评估----------------------11

(三)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点与风险控制------11

(四)操作风险的报告与监控--------------12

六、结束语-12 参考文献--- 13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摘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式下,现代经济越来越依赖于金融业的发展,信用风险管理也就成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许多信用风险的分析方法被应用到银行机构的风险分析及信用评级中,大量的学者对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做出了理论与实证的研究,可以说信用风险管理与评估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方法论。本文叙述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对加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几条对策,旨在为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借鉴和研究思路。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研究

【正文】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概述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概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概念,目前学术界也有一定的分歧,大家都有各自的观点和理解。

1.韩军在《现代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指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受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2.凌江怀在《商业银行风险论》中提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银行蒙受经济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

从以上两位学者提出的概念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是光阐述了商业银行的负面性(风险损失),从而忽略了商业银行的正面性(风险收益),所以说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第二种观点虽然将风险扩展到了“损失”和“收益”两个方面,其实质是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用不确定性界定风险在逻辑上就显得不够严密。

因此总结以上观点来定义,概念应为: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受事前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或未来的实际情况变化与预期不相符,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蒙受经济损失或不获利,丧失获取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

1.客观性。商业银行只要在经营活动中,信用风险就客观存在。绝对零风险的业务在商业银行活动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1)在市场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所获得的信息并不能全面、可靠,所以就可能造成决策的错误和误差,可能导致投资的失败。引起经济活动中的损失。

(2)市场参与者存在着一定的投机偏好。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风险最小化,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他们可能运用各种投机的方法不正当手段以牟取暴利,这些因素的存在

使得信用风险不可避免。

(3)金融对象的复杂性。金融自由化,交易对象也日趋多样化,原本简单的信用交易已经完全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交易的环节多了,复杂了,信用危机也就出现了,所以完全避免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

2.可控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虽然不可避免,但是风险可以进行识别和预测,在根据具体情况来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经济主体行为适当的约束,不断地健全与创新,使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大降低。

3.加速性和传染性。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加速发展,各个金融业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商业银行风险一旦爆发,就形成了连锁反应,也快速传染到社会的其他经济主体。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识别分析

(一)信用风险成因

1.客观因素:没有偿还能力。个人经济方面出现问题,没有能力去偿还所造成的信用风险。

主观因素:没有还款意识。这主要是借款人的品格问题,借款人的品格是指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种信用风险也可称为信用缺失。 2.联单对称信息与不对称信息

对称信息是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经济主体双方都了解对方所具有的知识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或是经济主体双方都掌握对方所具备的信息度。

不对称信息是某些市场参与者拥有的信息,但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这些信息,及某些参与人拥有的私人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及效率。

(二)风险评估的方法

1.主观判断法。专家及管理者通过大量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通过主观判断来度量风险的大小,有较强的灵活性。

2.评级法。建立一个风险评级指标,对管理对象进行考核,给出分值或等级分类,这种方法应用面广,综合性强。

3.统计估值法。根据历史资料来评估风险的大小,不仅可以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还可以估计出风险变动的幅度,主要采用点估计和区间估计。用这种方法度量出来的金融风险是否准确,关键取决于历史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4.数理统计法。在资料稀少时,通过数学模型的方法来度量风险。

5.模拟法。风险管理人员围绕着需要评估的风险来设定假设的情境,根据情境来估算风险的大小。

6.假设验证法。提出假设,根据信息来检验假设是否合理。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一)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

1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权利和责任。

2.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3.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人员的责任。明确目标,真正做到权责清晰。

4.建立和健全贷款审查委员会。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5.实行行长负责制。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

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负责。

6.实行监察和岗位轮换制。信贷岗位定期轮换,防止一手遮天,长期隐藏、掩盖问题。

(二)审慎、有效地授信

授信: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做出保证的行为。在识别、判断和测度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授信管理人员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信用风险,选择不同的授信方式和额度。

如果借款人的资信可靠,偿债能力强,现金净流量和现金流量比率充足,则可以考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的自信和偿债能力均一般,现金净流量和现金流量比率不很充足,则要考虑以担保贷款的方式授予信用,或保证贷款,或抵押贷款,抑或是质押贷款和要求投保贷款保险等,视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担保标的经银行比较选择、优中选优而定。如果借款人的资信很差,偿债能力也不乐观,现金净流量和现金流量比率同样也不充足,则要采取拒绝贷款的断然措施。

进行授信时,针对不同的授信品种,商业银行的授信管理人员应该进行侧重点不同的考察。

(三)在贷款定价中考虑风险因素

1.成本加成模式

(1)资金成本。银行为筹集贷款资金所发生的成本。

(2)贷款费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信用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抵押物估价费用;文本费、整理保管费用;工资、津贴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等。

(3)风险补偿费用。每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各不相同,由于贷款的对象、种类、期限及保障程度的不相同。

2.基准利率加点模式。此种贷款定价模式是“外向型”的。它以市场一般价格水平为出发点,寻求适合本行的贷款价格。通过这种模式制定出的贷款价格更贴近市场,从而可能更具竞争力。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模式不能孤立地使用。在确定“风险加点”幅度 7

时,应充分考虑银行的资金成本。

3.客户盈利分析模式。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应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应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与某一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必须能够保证有利可图或至少不亏本。用公式表示为:

来源于某客户的总收入≥为该客户提供服务成本+银行的目标利润鉴于贷款利息是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

客户盈利分析模型体现了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这种模型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它以银行的电脑系统能够实现分客户核算为前提。

(四)贷款分散化

银行通过贷款的分散化来降低信用风险。贷款分散化的基本原理是信用风险的相互抵消。想要减少一定的信用风险,则应坚持贷款投向多元化、多样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贷款等信用风险转接给保险公司。现在开展得比较多的是住房按揭贷款保险。

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

(一)贷款风险分类

1.正常类贷款。指的是那些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关注类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贷款。

3.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离,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4.可疑类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的贷款就是可疑类贷款,这类贷款是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5.损失类贷款。如果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那么这样的贷款就是损失贷款。如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经法定清偿后无法还清贷款;借款人失踪、死亡或遗产清偿后,还是未能还清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核销的贷款;借款人虽然没有破产,工商管理部门也没有吊销其营业执照,但企业早已经关停,或是名存实亡;由于体制原因或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经消亡而被悬空的贷款。

(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1.督促借款人进行整改,积极催收到期贷款。银行一旦发现贷款出现问题或者风险,就应立即着手盘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借款人在经营管理上的确存在问题,但问题并不严重,就应该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联系,督促其调整经营策略,改善财务状况。如问题严重。应及时向贷款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必要时再向上级汇报。改进管理措施,做出改整计划。对于已经到期的到期而不能偿还的贷款,银行要敦促借款人尽快归还贷款;如果借款人仍然未还本付息,或是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银行应主动派人上门催收,必要时,可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贷款。

2.签订贷款处理协议。(1)贷款展期。银行贷款展期是某笔贷款到期后,客户因为资金周转等原因无法立即偿还,向银行提出申请后,经过银行审核同意给予期限上宽延。对于那些确实因客观原因而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银行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办理贷款展期。(2)追加新贷款。有些贷款不能按时偿还的原因是由于借款人缺少关键设备,使生产经营规模难以扩大,或是产品质量不稳定,或是由于生产经营资金或项目投资资金不足,从而不能形成生产能力,或是不能及时生产出产品而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在充分论证,确认清楚能够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大前提下,适当追加新的贷款来帮助借款人解决燃眉之急,从而实现和扩大经营收入中收回新旧贷款。(3)追加或调换担保。当银行发现贷款风险明显时增大时,或是监控人员提供的担保已经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或者补偿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时,银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调换原有的担保,来增加对贷款本息的保障程度。(4)对借款人的经营活

动做出限制性规定。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为了保证贷款债权的安全,在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贷款处理协议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做出限制性的规定。(5)银行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对于那些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贷款风险出现或增大的借款人,银行可以在贷款处理协议中要求同意银行派人参加借款人的董事会或高级经管层,参与借款人重大决策的确定,要求派员监督或管理贷入资金的流动。

3.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银行贷款。(1)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银行应督促承包方或出租房与合同房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还贷责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2)借款人实行兼并时,被兼并方所欠贷款本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实行合并的借款人的原有债务,由合并后产生的新经济主体承担。(3)借款人实行股份制改造时,贷款银行要参与资产评估,核实资产负债,不准用银行贷款入股。(4)对借款人发生分立的,应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5)银行有权要求参与处于“疾病”、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债务重组,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6)对于合作的借款人,银行应要求其继续承担此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期间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7)借款人的财产被有偿转让时,转让收入要按法定程序和比例清偿贷款债务。(8)借款人决定解散时,要先清偿贷款债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9)借款人申请破产时,银行要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借款人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理。

4.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清收贷款本息。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银行多方努力后依然不能收回时,银行就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清偿贷款。

5.呆账冲销。经过努力,最终依然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列入呆账,由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冲销。这是通常的做法。特殊情况下,可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出台专门的政策予以冲销。

6.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近年来,管理信用风险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资产证券化是将有信用风险的债券或贷款的金融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均为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 7.信用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提供与信用有关的损失保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衍生品是贷款出售及资产证券化之后的新的管理信用风险的工具。

五、操作风险管理

(一)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人员因素涵盖了所有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关的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具体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和劳动力中断六种情况。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或流程没有被严格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系统因素引起操作风险的情况可以分为系统失灵或瘫痪、系统本身的漏洞以及客户信息安全性。

3.外部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外部欺诈、外部突发事件和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

(二)操作风险评估

操作风险量化的方式常用的有三种: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1.基本指标法也称单一指标法,它不区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种类、规模和业务的类型。

2.标准法又称多指标法,它是基本指标法的一种改进。监督当局对八类业务收入的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制度了不同的乘数,然后每类业务也用前三年总收入平均数乘以该乘数,由此得出不同类业务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3.操作风险评估的高级衡量法又可以分为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和极值理论模型。

(三)各业务线操作风险点与风险控制

1.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商业银行业务线划分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从存款与柜台业务、授信业务、资金业务、中间业务、会计业务等主要业务分析操作风险点和风险控制的措施。

(四)操作风险的报告与监控

1.商业银行的各业务单位、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等相关机构应该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呈送报告。操作风险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内部财务、操作、合规性数据以及有关决策的事件和情况的外部市场信息等。提交给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报告中首先要列明经评估后的风险状况、损失事件、关键指标、成因与对策和资本金水平等方面。

2.除监测操作损失事件外,金融机构应该明确适当的指标,以便为将来损失增大的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常用的关键风险指标主要有:人员在当前部门的从业年限、员工人均培训费用、客户投诉占比、失败交易数量占比、交易结果和财务核算间的差异、前后台交易不匹配占比、系统故障时间、系统数量、反洗钱警报占比等。

六、结束语

本文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进行研究。通过现有的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学者、教授的理论观点,解决商业银行现有的信用危机,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完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系统,实现商业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军;现代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凌江怀;商业银行风险论.人民出版社.2006 [3] 田新时;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06 [4] 陈忠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 简兵;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硕士论文.2006

[6] 杨宜;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0 [7] 董积生;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5 [8] 郑明;商业银行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9] 杨军;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成因与识别的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03 [10]宋清华、李志辉;金融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1]方洪全;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4 [12]张建友;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13]时辉虹、万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及对策.研究金融论坛.200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