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公文处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9 09:06:4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wenmi114.com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05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2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管理

工作,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文书,是传达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洽商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文及各单位报公司公文。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各部门公文处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在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以保证公文处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类别

第八条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备案,答复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对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

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公司公文划分为“文件”和“签报”。

(一)“文件”是指《XXXXXX公司文件》。

(二)“签报”是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问题或报告工作的一种形式。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按规定标明密级。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二)公司发文标识为“XXXXXX公司文件”。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中港”、各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四)“请示”行文应当在首页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采用前置介词结构形式,通常使用的介词是“关于”。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和规范化简称、统称。应当根据办文意图及受文单位权限确定主送单位,不要多头主送和越级主送。

(七)附件指随文附上的有关照片、图表、统计数字及文字资料,是对正文的补充与参考。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被批转、报送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应随同下发,但不必标明“附件”字样。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公司领导签发的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年、月、日要完整,不能省略。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明。

(十一)公文主题词(见附件 1)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标注。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见附件 2。

第十三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各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各部门依据部门职

责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行文时,需采用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的式样,加盖部门印章但不得使用“XXXXXX公司文件”用纸。

第十七条凡是向上级单位请求请示和批准的函件,一律使用“请示”文种。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项请示只限一个问题,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没关联的问题放在一项请示中;工作请示要按级请示,不能越级请示,特殊情况越级请示,必须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一项请示一般只限主送一个上级单位,如需其它单位协助或知晓的事项,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各部门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九条同级党、政、工、团可以联合行文。党政之间不能相互行文。

第五章发文管理

第二十条发文办理指以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发文流程为:承办人拟稿(填写发文稿上各项内容)

承办人所在处(室)领导签字—>部门领导核签—>主办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总经理办公室核稿—>公司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登记编号—>文印人员打印—>

清样—>承办人校对并签字缮印—>用印—>主办部门封发。

第二十一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

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稿面整洁,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及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

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

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

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 拉伯数字。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十)应附来文和必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十一)承办人根据需要,确定主送、抄报、抄送单位,标明正文和附件印

数。

第二十二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 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三条会签文稿均由主办单位送转会签,以会签部门领导签字为有

效;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一致后送总经理办公室报公司领导。需要外 单位会签的,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承办;若外单位对会签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 送公司领导审批。外单位送我公司会签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发文程

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 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上行为,应采用“XXXXXX公司文件”用纸,一

般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领导分工,由主 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公文文稿,一经履行签发手续即为定稿, 具有正式文件的效用。

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各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发文。

第二十六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总经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

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同意、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签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缮印,使用“公司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文件”用纸,续页使用 A4 白纸,标题字体为小 2 号宋体,正文字体 为 3 号仿宋体。

(一)公司发文由承办人负责校对,校对人要对所交文字负责,校对后称本

人要在发文稿纸“校对人”栏以及所发文件的每一页样稿上签字。

(二)上行文或其他重要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二校。

第二十八条办理“签报”使用“XXXXXX公司签报用纸”,

注明报送的领导,阐明所需签批事项,送总经理办公室登记、编号,并由总经理 办公室呈主管或分管领导原件批回。“签报”必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

不加盖印章。“签报”原件有总经理办公室留存归档。签报续页使用 A4 白纸,字 69

体为 3 号仿宋体。

70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程序。

第三十条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

第三十一条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文号、发文机关、来文日期、

收文编号等逐项填写清楚。一般事务性来文可视情况确定是否登记。

公司收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各部门收文,由

各部门负责拆封、登记、分办;注明领导亲启件,送领导本人或其秘书签收。上、下级单位送领导亲启的信函由领导本人拆阅。

第三十二条收到公文,总经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

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分办公文,应当分清主次缓急,分清阅件与办件,优先处理紧急重要的公文

和需要办理的公文。凡送部门分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需请示领导的事项,应 当先提出处理意见后再请示;主送各部门的公文,由各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文件内

容及部门职责提出处置意见,分送公司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 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应由本单

位办理的公文,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应当送公司领导批示或阅知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上级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涉及公司全局利益或局部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无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四)特别紧急的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五)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领导批示或阅知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

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对领导的批示意见, 应当在文件批转处理单上简要签注承办的结果(如已办复,则注明复文号与复文 日期)或有关建议或意见,并签注姓名和日期。涉及紧急或重大事项的,应另外 通过其他方式迅速报告、请示领导或转告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总经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

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 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七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

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八条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催

办。对紧急公文应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

卷)、归档。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互相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

行分类管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应本部门的主要

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

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二条本部门领导兼任其它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任职务的过程中形

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平时立卷工作。每年

6 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已收集整理的案卷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制作、保管的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照片、录像带等

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交归总经理办公室,不得私自留用。

第四十五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所用字迹材料应耐久,不得使用铅笔、

圆珠笔、彩笔、纯蓝水笔进行书写,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所用纸张必须符 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

导或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如需翻印受控文件,应当办理受控文件复制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

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 失、不漏销。

第五十一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

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 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原《XXXXXX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

1.《公司公文主题词表》

2.《公司公文格式》

3.《各单位规范简称表》

4.《公司发文泛指单位一览表》

5.《公司各部室发文字号》

6.《公司发文稿纸式样》

7.《公司发文版头及发文字号格式》

推荐第3篇: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wmjy.net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

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

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推荐第4篇:公文处理办法

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石城化学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下简称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是石城化学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工作要求,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石城化学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石城化学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石城化学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有约束性的措施。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 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 号。发文字 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下面,横线中央上面。石城化学公司文件字 号为石城化学公司×〔200×〕×号。前“×”为石城化学公司机关部门代字,如:办公室为“办”、人力资源部为“人”。

(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红头文件的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的名称。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要从集团公司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最多不得超过5个,排列次序是先标注类别词,再标注类属词,最后标注文种。主题词印在末页下部,抄送栏的上面。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印发机关的名称印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十六)石城化学公司办公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印发日期印在横线上面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侧,顺序号印在发文机关标识和印发日期中央的上面。密级和保密期限印在首页右上角。

第十一条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其他标识规则,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a4型,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必要时,可以向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要直接向下属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业务处(科)室行文。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面谈解决问题的,尽量不要行文。

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言语字 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文。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送负责签发后,再由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认真办理往来文件,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事收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及时、安全地处理好每一份文件。

2.对公文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登记制度,避免延误、丢失。

3.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收文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办理情况、领导批示等)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4.注意把握来文需要办理事项的紧急和重要程度,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5.加强学习,精通业务,全面掌握情况,提高收文处理的工作质量。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代表石城化学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5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公司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传达方针、发布指示,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下达各项决议决定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是我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我公司所有上级来文、上报上级的各类请示报告、下发各类公文、批复下级请示报告等。行政办公室配备专职文秘人员,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各级领导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文风,行文必须注重效用,讲究效率和质量,按程序办事,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

第六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二章 公文分类

第七条 按公文内容可分为: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二)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通知,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事项;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五)报告,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请示,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答复请示事项或对下级布置工作;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九)工作计划,进行年、季、月、周工作安排。

第八条 按公文的发放形式可分为:

(一)红头文件,发布重大决定、决议、通知、通报、请示、报告、会议纪要或年度工作计划;

(二)便文,发布一般的通知、通报及临时性的工作计划;

(三)其它文件,除红头公文和便文外的公文,如各类简报,临时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

第九条 按发文系统可分为:

(一)党委工作类

(二)行政工作类

(三)工会工作类

(四)团委工作类

(五)生产管理类

(六)安全管理类

(七)机电管理类

(八)计财管理类

红头文件和便文由党办、行办、工会、团委统一管理,其它文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红头文件和便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印发份数、校对人等组成,其它文件的组成可以适当简化。

(一)秘密等级,密级的界定和标识执行“晋城煤业集团审定国家秘密和界定密级的规定”(晋煤集保字〔2002〕4号)、“晋城煤业集团企业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试行)(晋煤集保字〔2000〕3号)、“晋城煤业集团企业秘密的载体、密级划分、标志、保密期限的规定”(晋煤集保字〔2000〕4号);

(二)保密期限,对公文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

(三)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或“便文”组成;

(五)发文字号,按单位(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的次序编排,格式如下:

红头文件:胡煤☆字〔××××〕◇◇号

便

文:胡煤便☆字〔××××〕◇◇号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其它文件的发文字号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属于期刊性质的公文的发文字号应相对固定。

(六)签发人,上行文在文件中必须署明签发人,下行文不署签发人;

(七)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外来公文时要标明发文机关,不能引用文件字号代替标题内容。会议通过的公文,还应在标题后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单位,发文单位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单位,也称上款。下级向上级请示或报送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报送另一上级单位,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九)正文,公文主体,表明公文目的、内容及所要落实事项;

(十)附件,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编排时,每一个附件应另起一页,“附件X”写在左起顶格位置,当有多个附件且内容较短时,可连续排列;

(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十二)印章,加盖公章表明公文生效。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1.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并且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2.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3个印章,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

3.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三)主题词,用几个词明确公文核心内容,词目一般不少于3个,不超过5个;

(十四)抄送,指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如果抄送的单位在两个以上,对上级单位可以采用抄报的形式。抄送时严禁滥抄、滥送和漏抄、漏报;

(十五)发文单位,也称落款或下款,即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办公室或文秘部门。

第十一条 正文或附件的书写格式可选用章条式、国标式或自由式中的一种,但在同一公文内不能出现两种书写格式。

章条式:第一章 第一条

(一)

国标式:

11.1

1.1.1

a)

自由式:

一、

(一)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

(一)红头文件和便文统一采用A4纸型(长297mm、宽210mm),左侧装订。附件和其它公文的纸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二)公文用纸统一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

第十三条 公文用字及排版规格。

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4行,每行排26个字。版记“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第十四条 公文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钉锯与页边缘距离为15±2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

第十五条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时在主题词之下)占一行位置;用3号仿宋字体。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十六条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首、位两条反线磅数为1.5磅,中间一条反线磅数为0.75磅。

第十七条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不能与正文再同一页面上),版记的最后一各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需要发文时,须按照以上要求格式完成编排工作,送交行政办进行格式审查,确保格式争取后方可发文。

第四章 行文规定

第十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属于一个系统的事项由本系统自行发文,属于几个系统的共同事项应联合发文。

第二十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研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请分管公司领导协调,仍不能解决的,可报请总经理上公司研讨会决定。对涉及全公司性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安排等事关公司井安全发展的重要文件,必须上公司研讨会研讨通过后,方可行文。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与“请示”属不同文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部室核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红头文件的发放要严格遵守文件发放程序,其他文件可视重要程度简化程序处理,但拟稿、部室核稿、审核、签发、分发、归档不可简化。

第二十四条 发文处理程序:部室(承办人)起草初稿—部室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会签(需要会签的)—经理层签发—行政办统一编号、缮印、盖章、分发—归档。

第二十五条 拟稿,部室(承办人)负责起草初稿,起草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和本企业有关规定,如提出新办法或规定,应注明旧办法和规定相对应的公文的处置方法;

(二)公文的内容应全面,情况应具体,观点应明确,表达应规范,条理应清楚,层次应分明,文字应精练,标点应准确,篇幅应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对众所周知或约定俗成的简称也可以直接引用;引用其它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

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使用必须前后一致;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二十六条核稿:各单位文件草稿应明确核稿人员,建立核稿责任制度。核稿结束后,由分管副总、业务管理部门及执行单位(部门)对公文的全面性、准确性、合理性、公正性、符合性进行研讨把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研讨可采用会议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原拟文单位(部门)应根据研讨结果对公文做进一步的完善。文件在签发前由行政办公室对文稿格式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稿,有权提出具体修改意见。部门研讨把关的主要任务是把好五关:

(一)行文关—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名义行文,凡是可以通过电话等形式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发文,保持文件的严肃性。

(二)内容关—审查文稿观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提出的办法,措施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有无观点错误、界限不满、宽严失度、难以执行;涉及其它部门或单位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

(三)政策法规关—审查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本系统、本单位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制度、规定有无矛盾,如属制定新的制度、规定、建议,是否经有关部门研究;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有关制度、规定等。

(四)文字关—审查文稿结构是否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合乎逻辑;用词是否准确、精练,句子是否符合语法;标点符号、数字计量、人名地名、专用术语等是否正确、规范。

(五)格式关—审查拟定的公文标题能否概括文件内容,文种是否恰当,主送机关是否正确,抄送机关有无遗漏或存在溢抄乱送现象,机密程度和缓急程度是否适当等。

第二十七条会签

(一)凡涉及到其它部门业务的公文稿,主办单位应送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二)在会签过程中,如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各自的意见写明,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二十八条签发:签发的一般原则如下

(一)所有上行公文、下发公文,都必须由经理层签发。

(二)已签发的公文,不准随意改动。

(三)签发时,签发人应工整清楚地写上自己的姓名,不要只写姓或划圈,并应注明日期。签发时用笔墨应符合存档要求。

(四)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发文,此类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或者委托工会主席签发,该发文流程不涉及行政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编写发文卡:文稿经领导人签发后,应填写《发文登记表》,登记时应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秘密等级,发放范围是否明确,主、附件是否齐全。对登记项目要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晰,内容要完整,不能随意漏项。《发文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日期、文号、标题、秘密等级、主送单位、主办单位、签发人等。登记后将发文字号及打印份数填在文稿上,送打印室缮印。

第三十条缮印:缮印公文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缮印公文要以签发的定稿为依据,不得有任何改动。如却有疑误之处,要与拟稿人取得联系,不可擅自改动。

(二)缮印工作要精细,做到文面整洁、美观、装订合乎要求。

(三)缮印过程要保密,不得让他人随便翻阅文稿和印制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用印:严格按照《胡底煤业印章和签名管理制度》执行,用印做到端正清晰,将印章压盖于公文落款和成文时间的年、月处,做到“骑年盖月”。

第三十二条发文:发文实行签字取文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收发人员收到文件后要及时登记文件名称、文号等有关内容,并立即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取文单位,取文单位在《发文登记表》签字。

(二)取文单位接到取文通知后,应及时派人领取并在记录上签字,取文人应及时将文件交给本单位负责人,不得拖压和擅自处理文件,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文件内容。

(三)公文分发完毕后,收发室人员应将《发文登记表》交办公室人员保存。

(四)需要报寄出的公文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归档:发文资料收集归档范围包括:文件正文、文件底稿、文件清样、文稿附件、领导批示、公文签发单、发文登记表、发文明细表等,发文资料的归档收集要做到齐全完整、宁宽勿窄。 部门发送。

第三十四条 发文卡片填写要求

(一)主办单位和拟稿人:起草人员签;

(二)核稿:拟文单位(部门)负责人签;

(三)会签:研讨人签(或提供研讨记录);

(四)复核、签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

(五)签发(批示):公司领导签。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是指我公司收进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或请示、报告。

收文办理程序如下:发文机关—签收—行政办公室登记填写公文处理卡—行政办主任填写拟办意见—经理层批示意见—按领导批示传阅文件—承办单位办理—公文收集—归档—销毁。

第三十三条我公司所有外来公文、电报、信函等,除封面写明有具体收件单位(人)的封件外,凡写胡底煤业的封件、普通件,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启封、登记、分发,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签收:签收公文应认真核对所收文件与文件投递单或取文登记簿上的题目、文号相符;信函文件的收文机关、收件人是否与本单位相符;文件包装是否有破损、开封现象,重点文件应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要注意签收具体时间,具体到日、时。对有时间要求的会议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依据收到日期与文件要求日期确定急缓。

第三十五条登记:登记文件应将原文字号、来文单位、文件标题或事由、附件、收文时间、编号等在《文件处理卡》和文件登记簿上逐项填写清楚。登记文件标题不能删减,无标题文件应登记内容摘要,对内容概括要准确。登记编号不能出现重复、空号或跳号现象,登记书写清楚、工整。传真电文应先登记在册,后报行政办主任批示处理。

第三十六条拟办:文件登记后,将填写好的公文处理卡与相应的文件装订后,交行政办主任填写拟办意见。

第三十七条上级机关下发指导性质的文件、下级请示的有关紧急、重大的问题或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文件以及订报、开会、培训、学习、考察等文件,由总经理阅示;同一个文件中包含两个以上分管领导主管的业务时,由总经理阅示。

第三十八条批办:行政办公室依据拟办意见将文件呈送经理层阅示,经理层在阅读基础上,针对文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明确指定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以便传阅。

第三十九条传阅:行政办公室依据领导批办意见将文件依次传阅到领导或各承办部门。为防止文件接收延误,各部门须上报文件接收员,接到通知后,将接收文件上报部门负责人处理,并及时将传阅记录以文本档提交行政办备案。传阅文件时,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分清轻重缓急:如有多份文件,应按文件的急缓和重要性进行排队,将重要的文件或急件放在最上面,并提示领导优先处理。

(二)掌握传阅范围:严格按拟办意见和领导阅示范围传阅,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传阅范围。

(三)文不横传:文件要通过文秘人员分别送给每个应阅人员,不能由应阅人员自行横传。

(四)认真检查处理:文秘人员应对收回的传阅文件进行检查。(1)检查阅文人是否阅过并标明了阅完时间,是否签名;

(2)检查阅文人有无指示意见和对需要印发的文件有无修改意见; (3)检查传阅件有无缺损,附件是否完整;

(4)检查签署拟办意见和阅办结果是否符合存档要求; (5)检查公文传阅注意时效性,遵循急件急办原则。

第四十条承办:各单位(阅办人)按照指示阅办文件,各单位(阅办人)在领取承办公文复印件时,领取人员应在公文处理卡上签名。承办单位接文后,应当抓紧时间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

第四十一条催办:送领导人批示、传阅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行政办要负责催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收集:文件按拟办、阅示范围及要求,传阅完毕后,应及时收回文件处理卡及文件原文,一起存档。如果承办单位需要文件内容,可复印留存,原文应交办公室存档。行政办公室在收回文件后应在存档时间栏内登记清楚。收集存档的文件,按上级来文、下级请示内容分类存放。

第四十三条归档:办理完毕的文件,办公室按规定统一交档案室立卷、存档,未经领导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存档文件及文件办理结果内容。

第四十四条代表我公司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以及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上级文件及资料,应及时送交行政办公室进行收文处理,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和保存。未经行政办公室接收的公文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失等情况,将追究送、接公文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归口管理部门应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公司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由两家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办理时,批示中应注明主办单位。需要其它领导传阅时,应先对公文进行复印,送交承办单位,再将原文进行传阅,以保证公文的及时办理。紧急公文,还要提出办理时限。

第四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归口管理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送有关经理层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归口管理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重要公文还应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公文立卷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五十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关系和依存价值分类整理,并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和从属关系,以便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二条 无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公司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做好公文的学习贯彻、落实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的各项要求,确保公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十五条 对明确注明废止和有时效性的失效公文,各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其撤出使用场所。若需要留存作为参考,要与现行有效的公文进行隔离存放,并明确标识以防误用。对涉及企业机密或其它原因需要回收的公文,由原拟文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十六条 保密公文执行“晋城煤业集团保护企业秘密管理暂行规定”(晋煤集保字〔2000〕5号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公文处理工作,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补充制定本部门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项,由行政办公室继续修正完善。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行政办公室。

推荐第6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公文管理。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

第三条 集团的通用公文种类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决定

对集团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活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决议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五、批复

上级答复下级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告

在集团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七、通知

传达、批转上级、同级、不相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协助或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聘用事项,用“通知”;

八、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所属各单位知道的事项,用“通报”;

九、函

对同级或不相属单位间相互介绍、商洽、询问、催办、答复某些问题,请有关部门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四条 集团的专用公文有:

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合同书、契约、各种报告、广告书、说明书、请柬、贺词、新闻稿、启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抄报)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六条 用纸格式: 公文纸一般为A4型;“通告”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 第七条 印装格式:

一、公文均采用横书横排;

二、单面印刷可在上端装订,双面印刷在左面装订;

三、装订可用线装、钉装、胶粘办法。

第四章 公文行文原则

第八条 对政府及政府各级行政部门的公文,用集团或子公司名义行文;与不相隶属的业务单位协商工作等,可用集团、集团各中心或子公司名义行文。

第九条 内部行文,可按业务的种类和性质,用子公司或中心名义行文。子公司、各中心不得联合行文,集团各中心之间不允许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十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十一条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得直接送达领导者个人(领导直接交办除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二条 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集团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子公司和各中心。

第十三条 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十四条 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批办、催办、结办等程序。

一、签收,分发

集团总部一切外来公文、重要邮件、电报、传真,统一由秘书处填写登记在收件登记簿上,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分发至相应中心或秘书处签收。

集团内部各单位凡需报集团总裁处理的公文,必须说明上报事宜的处理思路及过程,交秘书处签收。

子公司的公文的签收由其相应部门统一处理。

二、批办

各单位收到公文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最迟不能超过十个工作日。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给予明确的批复期限。超期未能批复的,上报单位可视为认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文单位承担责任。

三、催办

集团各单位对已收到的的公文及本单位发出的公文,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单位对上级发出的文件,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要及时检查反馈。催办可采用发函,打电话等方式。

四、结办。

文件处理完毕,已答复发文单位,有处理意见的文件,均视为结办。结办的公文应及时归档处理。

第十五条 发文处理

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单位、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数字的写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用汉字书写。

6、章节序数的写法。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为“(1)”。

7、不要滥用简称。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二、公文审核

集团的文稿在签发之前,应由起草文件的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及集团的有关规定;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处理程序是否完备,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5、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三、公文签发 集团行政文件,由负责起草文件单位的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集团总裁签发。业务性文件,由主管业务的总经理签发,涉及集团重大决策或重大利益的文件,由集团总裁签发。

四、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钢笔,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五、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六、公文签发后,由起草单位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七、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校对未发现的差错,由校对人员负责;校对后,没有改正的,由负责打印的人员负责。

八、盖章、发文登记

1、校对完毕无误、规范的文件上统一盖印;2、填写《文件处理签》; 3、填写登记簿,然后分发。

第六章 公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 集团文件应在结办后3天内,要送交集团信息文档部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集团信息文档部也应当于每月底向集团各中心催交公文的归档工作。

集团员工凡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信息文档部登记保管,调离集团的员工应将文件和记录本清理移交。

第十八条 公文在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薄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本单位专人负责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并每季度向集团管理中心信息文档部移交归档,各单位、各经办人不得越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集团管理中心信息文档部鉴别、逐件登记后报集团领导批准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集团管理中心根据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情况,可以适时加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执行,以往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7篇:公文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农业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农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农业银行规章制度,报告情况,请示和答复问题,指

导、部署和商洽工作,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农业银行商业秘密安全。

第六条 总行办公室是农业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室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

1

和检查,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审核、收发、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公文文种

第八条 农业银行公文文种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系统内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行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决定,发布农业银行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行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沟通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议案

适用于向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的请示事项。

2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类别

第九条 农业银行公文按行文关系、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总行机关行务发文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行发文

行发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农银发、农银函、农银复、农银任、农银规章等字号的发文。

1、农银发。

主要用于向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全行发布全局性、政策性工作事项;印发行领导在全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上级机关重要方针政策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印发表彰、处分决定及重大事件通报等。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2、农银函。

主要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等。农银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函、通知、意见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头。

3

3、农银复。

主要用于对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请示事项的回复。农银复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批复,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4、农银任。

主要用于干部的任免和聘用有关事项。农银任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通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头。

5、农银规章。

主要用于印发系统内各项制度规范,包括基本制度、政策、基本规范、守则、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农银规章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通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二)办公室发文

办公室发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是行发文的重要补充形式。包括农银办发、农银办函等字号的发文。

1、农银办发。

主要用于向全行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开展全行性检查、要求下级行上报有关综合性材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印发全行专业性工作会议纪要、业务经营情况通报;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印发或批转的分支机构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及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和其他不相隶属单位的办公厅(室)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其他确需以办公室文件处理的工作事项等。农银办发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文头。

2、农银办函。

主要用于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回复上级机关便函或非正

4

式文件,以及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文件内容更正通知等。农银办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通知、批复和函等,使用“中

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头。

(三)部室发文

部室发文是以农业银行内设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中国农业银行(XX部)”文头,包括部室专用代字和部室函。总行机关各部室只限于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或根据总行授权,向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对口部门发文,一般不向系统外其他单位发文。

部室发文主要用于向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对口部门布臵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展专项检查或调研,上报数据材料,布臵具体工作等;批复对口部门向本

部门报送的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的请示;印发仅要求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及培训班通知;印发本业务条线单项业务或常规性经营情况通报;印发部室专业会议纪要、部室负责人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部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使用的公文文种主要有通知、批复和函等。

第十一条 总行机关的党务发文比照行务发文有关要求办理。其发文类别主要包括:

(一)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党发、农银党复、农银党任、农银党函。

(二)中共中国农业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党纪、农银党纪函。

(三)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党办发、农银党办函。

(四)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发文。公文字号为:农

5

银党组。

第十二条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

(一)中国农业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工会、农银工会函。

(二)共青团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团、农银团函。

(三)中国农业银行保密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密。中国农业银行密码领导小组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密组。

(四)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学。第十三条 内部情况通报

内部情况通报是我行一种十分重要的公文形式,主要用于印发行领导在全行专业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公文文种、类别、字号及适用范围等,参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公文一般由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涉密标识。涉及国家秘密和农业银行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商密AAA”级公文还应当标明印发份数和序号。

公文涉密标识由主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定密工作一览表》确定并标注,并由办公室保密部门审核。

涉密公文不得在网上流转,商密AAA级以上公文应使用涉密

6

专机起草。

(二)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或办理的时间要求合理标注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级。公文紧急程度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确认。标注为“特急”、“急件”的公文应当注明紧急办理原因。一般情况下,无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文件,不应定为特急件。

农业银行公告和通告一律不标注紧急程度。

(三)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单位标识是标明公文制发单位的字样,应使用公文制发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发文单位标识应当包括所有联合行文单位的名称,同时主办单位名称应排

列在前。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简称,总行制发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制发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均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分

(支)行”。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按照公文类别、发文顺序对公文的编号,一般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总行机关的公文,发文字号为“农银”+发文类别+年份+序号,各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发文字号统一为“农银”+发文单位简称+发文类别+年份+序号,如“农银京办发„2009‟××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行外会签人(联合发文时)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词组成,其中,对系统内

7

印发的下行文标题中发文单位名称可以省略。公文标题中除法规、

规章名称或者被转发、印发的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中心,应明确表达发文目的和公文具体内容。

(八)阅知范围。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和内部发送单位。

1、主送单位指公文的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总行发送各分支机构的行(办)发文,主送(或抄送)单位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各境外机构”。发送总行机关内设部门的,主送(或抄送)单位应为:“各部室”。发送特定分支机构的,主送(或抄送)单位应按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顺序排列。

各分支机构报送总行的公文,主送单位应为:“总行”或“总行办公室”、“总行**部(室、局)”;向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行文(不包括办公室),不得将主送单位写成“总行”或“总行办公室”。

2、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时,应按照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单位内部需要执行或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

总行机关的行(办)发文,除发送相关部门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发送单位中填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专业总监等。

8

(九)附件。公文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等。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附注的位臵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三)主题词。主题词是用于公文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 由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和归属词组成。一篇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少于3个,最多不超过6个。

平行公文、下行公文的主题词应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上行公文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六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文格式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系统内应

9

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不相隶属单位行文应当遵循对等的原则,做到“明来明复、密来密复、函来函复”。

第二十条 各级行根据职权范围,可以同上级行相互行文;可以同所辖分支机构相互行文;可以向本级机关内设部门行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函的形式向不相隶属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

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向所辖分支机构或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重要行文,可视情况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原则上不再抄送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原则上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分送情况。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内设部门(不包括二级部)根据职权范围,可向上级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行文。二级部确需行文的,应以办公室或所挂靠的一级部名义印发。

除办公室外,各级行内设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或对所辖分支机构(包括非对口部门)正式行文。

第二十四条 公文涉及本级机关其他内设部门职责的事项,行文时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行文;内设部门不得超范围或越权行文,如擅自行文,办公室应当责令纠正

或者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 需要其他单位阅知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行。

(一)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上报总行的请示,凡涉及总行机关两个以上内设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事项,

10

应以分行(学院)名义行文,以总行为主送单位,总行以行发文件予以批复。

(二)在确定请示事项只涉及总行一个内设部门职责范围情况下,可以分行(学院)办公室名义行文,以总行内设部门(不包括二级部)为主送单位,总行视情况以行发文或部室发文予以批复。

(三)就一般事务性、操作性事项请示总行对口部门的,可以分行(学院)内设部门名义向总行对口部门行文,总行以部室发文予以批复。以分行(学院)办公室名义向总行办公室行文,仅限于总行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由行文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报送正式文件。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与以往办理的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二)公文内容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11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办理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其中,第一层内容的标题,句末可不加标点符号。

(七)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中使用非规范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企业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各类发文的正文中不得出现图表(包括柱状图、饼状图、曲线图等),相关问题可用文字进行说明。必须使用图表进行说明的,相关图表应作为文件附件。

(十一)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有关内容,具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附件、拟文部室、拟稿人及联系电话、拟文部室核稿及拟文部室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秘密等级及期限、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等。

(十二)草拟公文时,应将与文件相关的支持性材料作为办文依据。根据对方单位来文拟办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及办公室文件处理单;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拟办的公文,应附领导批示或

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

12

工作需要拟办的公文,必要时应附简要的办文说明。草拟的公文中涉及对已制发公文、制度办法等内容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应附原公文及相应的制度办法。

草拟公文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或领导签批文稿需要知悉的情况,也应作为办文依据。主要包括:附件和依据中没有,而领导签批文件需要知悉的情况;需要提请领导关注的某些相关情况;文稿中的决策或决定突破了某些规定,或改变了惯例,需要做特殊说明的;涉及文稿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决策选择、取舍的理由辨析,文稿处理方式的解释;由非分管行领导代签文稿时,应说明的背景情况及确需代签的理由;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时,应会签但未经会签的理由,或会签后对会签意见的协商情况;不便在文稿中表述的有关意见,包括紧急或拖延办理的理由、密级处理考虑、文稿涉及事件的处理步骤等。

第三十条 总行机关公文草拟的程序依次为:拟稿人拟稿、拟文处室负责人审核、拟文部室审核、拟文部室负责人审核、专业总监审核(涉及相关业务板块部门公文)。

办文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流经环节要从政策、内容、文字、体例等方面对公文认真审核把关,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公文质量。

第三十一条 公文会签

(一)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办理会签。会签时,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书面说明不能采纳会签意见的理由,并将有关会签意见一并呈行领导审签。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如有行外单位会签内容,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意见,如有分歧,还应列

13

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请上级机关裁定。对需要多个部门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要同时发送各会签部门,提高会签效率。

(二)会签部门在接到会签文稿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迅速反馈给主办部门。一般公文会签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急件、特急件随到随签。

会签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会签的,应当提前与主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确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三)会签最终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注。

(四)使用制度专有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需经制度管理部门会签审查。

(五)涉及行外会签的公文,如会签后需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就改动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连同会签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六)其他单位主办、送我行签发或会签的公文,行内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来文单位协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

时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审核

公文送行领导签发前,应由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文稿是否经过会签、会签意见采纳情况;规章制度类文件是否经制度管理部门审查;公文处理程序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关附件和发文依据是否齐备;密级确定和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合理;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阅知范围是否恰当等。

审核后的文稿如需较大调整,办公室应将文稿退回拟文部室修

14

改或清稿,拟文部室应及时完成修改、清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文签批

(一)基本原则。

以本行(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以本行(党委)部门名义的发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二)总行文件的签批。

1、总行机关各部室起草的行(办)发文,一般由办文部门的分管行领导签批。文件内容涉及其他行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转送其他行领导签批;涉及全行经营管理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行长签批,行长视情况呈董事长签批;涉及董事会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董事长签批;涉及监事会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监事长签批,由监事长视情况呈董事长签批。涉及行领导协管与分管的部门呈送的行(办)发文,由协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送分管行领导签批。

2、总行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批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批;党委书记、副书记均外出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批。纪委发文,一般由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签批,重要公文由党委书记签批。

3、总行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的行领导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由董事长签发,董事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行领导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行领导

签发,但必须经董事长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4、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发文内容仅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重要的呈分管行领导或党

15

委领导同志签批。总行其他部门制发的部室发文一般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批,涉及各业务板块部门的,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呈相关专业总监签批。

5、内部情况通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内部情况通报由行领导签发。

6、工会、共青团、保密委及农村金融学会等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发。

(三)签发人应在发文稿纸签署是否发文的意见、姓名和日期。凡已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变更公文内容。确需变更的,一般性内容需经办公室公文审核部门同意;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应报请签发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分别由发文部门和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并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三十五条 打印的公文必须以经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问题,应与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或发文部室联系。打印的公文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公文格式标准。

总行的行、办发文由拟稿人、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校对,部室发文由部室拟稿人负责校对。

绝密、机密级、商秘AAA级公文由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指定专人打印。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收文处理部门接收到公文(包括行外来文

16

和行内来文)后,应当对公文进行签收登记和审核。

(一)收到上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的各类来文,经签收登记,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的,由办公室附“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呈行领导批示后,发送相关部门阅办,需要办理落实的,转交进入督办流程;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直接发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公文,应进行收文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的,由办公室附“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确定主、会办部门后,发送相关部门办理;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直接发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公文收发部门每日应按规定进行来文分发,各部门公文收发人员应按时收取文件,将文件分类登记,并按各自业务范围分发文件,根据文件紧急程度、密级要求等及时组织

传阅,尽快办理。电子公文实行网上分发,由各部门管理员负责接收。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文件处理单”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

对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答复的紧急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于收文后最多1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收文管理员并说明理由。

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

17

进行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行领导审定。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 需要办理落实的收文文件,由办公室督办部门立项督办。行领导批办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督办立项。办公室督办部门对立项的公文进行跟踪督办,承办、协办部门要积极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向办公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情况。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编目和归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 归档公文的范围,应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收集和确定保管期限,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归档公文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件归档公文的内容为:印件、发文稿纸、定稿、请示件、依据件、转发件以及相关附件等。

第四十五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必须一同编制档号章,标明每件归档公文期限、件号、盒号后,纸质公文方可装入相应的盒中归档。

第四十六条 年度各类公文归档完毕后,按照发文字号和部门,分别打印出目录,装订成册,以备查考。

第四十七条 每年度电子档案库要进行备份,刻录成光盘,异

18

地保管。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应由各级行办公室或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文收取、传递、用印、整理(立卷)和归档等各环节顺畅运转。

公文传递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确保及时准确,确保安全。传递密级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行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文件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视同正式公文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农业银行公文,同农业银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五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级机关的文件销毁工作。销毁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19

第十章 附

第五十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流程参照纸质文件办理,公文处理中其他涉及电子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9日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农银发[2001]77号)同时废止。各级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推荐第8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公司在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和规范。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有关公文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文从收发、审核、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督办公文的运转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当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公文类别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决议、通知、通报、报告、议案、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八条 各类公文的使用范围。

一、决定、决议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的安排,人事任免,奖

1 惩有关部门及人员等。

决议适用于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章程、规程、细则等)和措施,传达上级有关单位的指示;要求下级部门办理或者需要知晓的事项;转发上级有关单位、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印发公司领导的讲话等。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等。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上级单位询问或交办事项的处理结果。

五、议案

适用于向股东会、董事会等提请审议事项。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或相关部门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平级单位之间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等。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包括:股东会纪要、

2 董事会纪要、执行董事会纪要、监事会纪要;总裁办公会纪要;公司工作例会纪要;业务评审会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

十、规定、办法、细则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对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九条 发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单位、校对人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应为*******公司加“文件”两字组成。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

二、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发文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标题中除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四、正文为公文的主体,包括事由、要求、建议和措施等。

五、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并按其性质、级别或惯例依次排列。

六、抄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上级单位;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同级单位、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内部发送指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各部门及其领导,抄报单位与抄送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按上级、平级和下级的次序排列。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圆括号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八、公文应标注主题词。公文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为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关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九、公文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司发文按行文关系、方式和内容等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使用“*******公司文件”文头的文件,主要包括:“**发[ ]××号、**办发[ ]××号和*****(部门)[ ] ××号”。

“**发[ ]××号”主要为对外发文时使用,包括请示、报告、函等文种。

“**办发[ ]××号”主要为公司对内发文时使用,适用于发布章程、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人事任免,以及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等,包括决定、决议、通知、通报等文种。

“****(部门)[ ] ××号”适用于各部门内部发文,主要为发文部门内部实施的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公文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级的单位。

除综合管理部外,其他部门不正式对外发文。

第十二条 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应当遵循对等的原则,“明来明去、密来密去、函来函复”。

第十三条 上行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单位,如需同时发送其他

4 单位,还应写明抄送单位。

“请示”是请求上级单位予以批复的文种,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同时需要其他单位研究处理的,应采用抄送形式。

“报告”是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文种,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供上级单位参考而并不要求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注重效用,对可发可不发的或能用电话、面谈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不要行文。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存档等程序。

发文的流程:经办人员(拟文)→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管理部(核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签发)⇢董事长(签发)→综合管理部(校对、套红、印刷、发送)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

拟稿一般按照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日常工作程序,谁主管谁主办。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应以一个部门为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办理行文。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二、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字必须使用汉字外,

5 其它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三、公文的结构层次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四、公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七条 办文部门申请发文的程序

拟稿人拟稿后,应在OA系统中提起发文流程,并在线提交至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拟稿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所拟公文进行初审,对发文的必要性、政策性、文稿内容、文内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无误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在OA流程中进行审批,签注是否同意发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文审核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先由综合管理部文秘人员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公文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公司领导保证公文的质量。

核稿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文稿中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和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

三、综合管理部对于审核的公文一般可按三种方法处理:一是做必要的文字修改;二是对文稿改动较多或者不合格的文稿,请原拟稿部门修改;三是建议不办发文或者另行处理。

四、一般公文核稿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文签发的基本原则

6 核稿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文件的内容送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送公司领导审阅、签发。

公司层面的发文一般由总经理签发,其中规章制度需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部门层面的规章制度由分管副总签发;特殊要求下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发文校对、编号、打印、盖章、分发

一、如公司领导对发文提出了修改意见或发文被文秘修改过,则发文应进入校对环节。公文校对由发文部门负责人亲校,要求做到准确无误;校对人如发现原稿有问题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二、公文编号、打印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打印文件必须以经签发的原稿为依据,应忠于原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明显错误,应与拟稿部门联系。

三、根据发文的形式确定用印种类。公司发文应加盖公章,部门发文可加盖部门章。

四、公文分发。公文发放范围由拟稿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确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复或相关单位回复的公文,各承办部门应负责跟踪文件的运转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更改

公文的更改应由文件原起草部门拟定文件修改稿或补充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交综合管理部核稿后,报原签发人签发。文件修改稿或补充稿应在原文件受控范围内发放。

第四章 收文办理

7

第二十二条 公文收文一般包括签收、上传OA系统、拟办、传阅(批办)、承办、督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收文的流程:青岛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收文并发起流程)→综合管理部(办文)→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阅示或阅知)⇢职能部门(处理)→综合管理部(办结)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拟办

一、审核: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来文是否应为本单位办理,是否超过了应办理时限;有关要求是否明确具体等。

经审核,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来文,经与对方核对并经综合管理部领导批准后,可退回原单位。处理退文时,应向来文单位说明退文的理由,对于来文不规范但请示事项十分紧急的情况,可采取边受理边补办手续的办法。

二、拟办:

收文流程发起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文件内容、性质分别提出阅知、阅批(处)等拟办意见,按拟办意见送公司领导阅批,或送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承办意见。

急件和限时办理的公文,应随到随登记、随拟办、随送批、随送办。

第二十四条 送阅(传阅)和处理

阅处类文件原则上一个部门主办一位领导审批以减少流转环节。对于内容跨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件,拟办时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

8 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提出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于确实无法统一意见的,应由主办部门如实注明分歧意见,经各部会签后反馈。承办部门接到需办理的公文后,应及时撰写处理意见,并返回综合管理部。

第六章 签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报”作为内部文书,是公司内各部门向本级单位领导请示工作、报告情况,以及部门之间协商请办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内部文书工具,是领导决策和部门办事的重要依据。“签报”纳入公文一体管理。

签报的流程:经办人员(拟报告)→部门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拟办)⇢相关部门(会签)→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阅示)→综合管理部(办结)。

第二十六条 签报的种类

签报的种类主要包括:请示、报告和意见。

一、请示:适用于向部门内、公司内领导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以及商请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

二、报告:适用于向部门内、公司内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等。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签报的适用范围

一、主送公司领导的签报

(一)有重要工作事项,需要提供公司领导知晓或决策的;

9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新的建议、意见或措施的;

(三)部门参加外部重要会议或活动及进行的工作调研等需事后报告的;

(四)公司领导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等需报告公司领导知晓的;

(五)其他特殊事项需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的。

二、主送有关部门的签报

根据工作分工,需要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签报,要求协助处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不需签报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

第二十八条 “签报”必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如负责人外出,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顺序替代)签名。

凡呈送公司领导的签报,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统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审批或会签签报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即“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将审批结果告知拟稿部门,拟稿部门应抓紧办理。会签的签报需告知有关会签部门。对有公司领导重要批示、需督办的签报事项,由综合管理部立项跟踪督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条 公文办结后,综合管理部收集整理文件、文件底稿、附件及有关的签报、批示等材料,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10 第三十一条 公文归档的范围

一、本公司各类发文的原稿、定稿、正本由综合管理部立卷。

二、公司收文包括监管机构和公司股东方等下发的文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立卷。

第三十二条 公文材料立卷程序

公文材料立卷程序包括:案卷类目的编制、文件的平时归卷。

一、案卷类目的编制

综管部文秘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和任务,按照便于管理、查找、利用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案卷类目,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收集、归档。

二、文件的平时归卷

根据案卷类目的条款名称,为每一条款准备一个卷夹。文件处理完毕,立卷人员根据文件所针对的条款,归入有关卷夹内,以备查找。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个人不得保存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文格式要求

一、公文用纸

对外发文(包括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等文种)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二、公文排版格式及装订要求

发文文件版心:225mm(高)X 156 mm(宽),公文版面要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三、公文眉首要求

公文眉首,一般是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等内容。

(一)版头

版头应为*******公司加“文件”两字组成,应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用1号黑体字。海协办发文件用白头文件,其余发文用红头文件。

(二)发文字号

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用小三号仿宋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加“第”字。

(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 ”,用小三号仿宋体。

(六)横隔线,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红色横线,居中,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四、公文主体要求

(一)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1行,用三号宋标黑体,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12 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单位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小三号仿宋体,回格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有些不便于在首页列出主送单位的公文,如决定、决议、会议纪要、规范性文件等,主送单位可以写在公文末页抄送单位之前。

(三)公文正文

主送单位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用小三号仿宋体。

(四)公文结构层次数

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五)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右,发文单位之上,空2字用小三号仿宋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附件名称较长需要转行时,应与附件名称第1个字对齐。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面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六)发文单位署名应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七)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

(八)公文主题词,位于公文末页抄报(送)单位上方,词目之间应有一字间隔,用小三号黑体。

(九)公文生效标识

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即可,印章应上具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取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下弧有文字时,采取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五、公文版记要求

(一)主题词

“主题词”用小三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小三号仿宋字;词目之间空1字。

(二)抄报、抄送单位

公文如有抄报、抄送单位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仿宋小三号字标识“抄报”或“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报或抄送单位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报或抄送单位对齐;在最后一个抄报或抄送单位后标句号。

(三)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报或抄送单位之下占一行位置;用仿宋小三号字。印发单位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六、行距和页码要求

行距:根据发文文字多少,可选择多倍行距中的1.25倍行距或1.5倍行距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

14 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推荐第9篇:公文处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豫政办„2012‟143号)和《水利部公文处理办法》(水发„2012‟422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厅办公室主管省水利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本

—1— 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与形式

第八条 以省水利厅及省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水利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发布重要水利规章制度,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通知事项,批复批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水利厅文件》(代字为“豫水×”)的形式印发。

以省水利厅名义,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用《河南省水利厅》(代字为“豫水×函”)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水利厅名义,部署的紧急工作、通知紧急会议等,用《内部明电》(代字为“豫水明电”)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水利厅名义,公布重大事项或者重要决定,用公—2 — 报的形式印发。

(五)以省水利厅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六)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用《河南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七)系统内部传达常规工作部署,通知有关工作事项,印发、转发一般性的工作文件,印发厅机关内部执行的一般性规章制度,需要机关人员周知的其他事项,与系统外有关单位联系、咨询、答复具体事项等,以《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豫水办”)的形式印发。

(八)上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信息,以《河南水利简报》的形式印发。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要素一般由版头、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公文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一)份号。公文印刷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

—3— 公文应当依照《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水办„2011‟38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由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同时标注各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

第十一条 公文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内容。

(一)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文种,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联合行文机关较多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转发文件时,如原标题过长,可根—4 — 据文件内容重新确定标题。

(二)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移至版记中。

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除普发性公文外,一般按照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省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臵表》次序排列,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次序排列,系统内各类单位按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次序排列。

(三)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四)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号,附件顺序号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后面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过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被印发或者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五)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

—5— 机关行文时,可以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使用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与发文机关的顺序一致。

(六)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七)印章。公文除纪要、电报外,都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电报加盖发文机关发电专用章。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行文时,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均须加盖印章。

(八)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加圆括号标注。

(九)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用黑体3号字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件时,应使用黑体3号字标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字样。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一般应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在附件首页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正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顺序号,与主件一同发送。

第十二条 版记包括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识别条码等内容。

(一)信息公开选项。公文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如需—6 — 标注信息公开选项,应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取其中一项。

(二)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时,排列顺序同主送机关。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四)识别条码。公文识别条码印制在印制版记右下侧,右空1字,中心线与页码一字线平行。

第十三条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十四条 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符号、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可以用“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字体标注。

第十六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7— 操作性。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已开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凡上级机关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将原文翻印下发,原则上不再行文转发;凡能够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请示、报告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行文;凡发布系统内周知的一般性事项,应当通过水利厅门户网站或内部电子政务网站,一律不以文件形式;凡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八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水利厅依据职能,可以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文,可以向水利部及其办公厅、省辖四个流域管理机构行文,可以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签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需行文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领导同意。

水利厅机关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确因工作需要,应当以水利厅或者水利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厅属单位不得直接向除办公室以外的厅机关处室行文。

—8 — 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行文范围,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

第二十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向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相关上级机关。

(二)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一致,各有关单位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

—9— 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水利厅可与省政府其他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三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符合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决策部署,符合水利厅工作的要求,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重大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理由充分,依据准确,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完整,文字精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公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或者处室工作职责的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主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及时报分管副厅长或者厅长协调解决。

— —10

(五)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六)水利厅报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应当起草代拟稿。水利厅拟请上级机关批转的文件,要同时报送代拟写的批复文稿。

(七)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及说明材料应附在文稿之后。

(八)拟制紧急公文,主办处室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办理。第二十五条 凡以水利厅及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在送有关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或者文秘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公文,不得直接送呈审签。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决策部署,符合水利厅工作的要求,符合厅领导批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等是否恰当;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

—11— 用法是否规范;拟文文稿和发文稿纸的版面是否整洁、美观。

(五)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厅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六)其他方面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进一步协商或者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七条 经审签的文稿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审签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以水利厅名义行文,由厅长或者分管副厅长、厅党组成员签发。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的公文,以及涉及重大规划批复、重大工程项目与资金安排、重大事项处理等重要公文,由分管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厅长签发,特殊情况由厅长委托分管副厅长签发。重要的技术性公文,应报总工程师审核后送厅长或者分管副厅长、厅党组成员签发。

以水利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厅领导或者厅长签发。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 — —12档。

第三十条 报送水利厅的公文,须经厅办公室统一处理。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收到的公文,应当由机关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或文秘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文秘部门另行分办,不得借故贻误公文处理时间。

—13—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并记录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六)催办。文秘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结,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在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对审批、签发、校对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统一,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字号,记录发文单位、签发人和签发时间,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由拟稿单位和文秘部门对公文的文字、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文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 — —14通过密码电报、加密传真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并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厅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安全,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五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涉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设立保密机构,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磁带、录音设备等应

—15— 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办 — —16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工作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厅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办法实施前电子公文处理规则及要求依照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厅党组、纪检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印发的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文件同时废止。

—17—

推荐第10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

2008-05-07

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

来源:

1.总则

1.1.为做好本单位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办法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

行有关保密办法。 2.收文管理

2.1.收文管理一般包括传递、签发、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2.2.本单位所收到的公文审批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3.传文管理

3.1.本单位所收到的相关公文,传文时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组

织机构程序传文。

3.2.传文时必须做到公文的保密性。

4.发文管理

4.1.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4.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需本单位队长审批的事项,必须经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文。

4.3.发文凡涉及本单位有关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

当如实反映。 5.公文草拟

5.1.草拟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办法,如提出新的决策办法,要切实可行,并附注说明。5.2.草拟公文须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5.3.公文内文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文应当先引标题、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5.4.公文的结构层次顺序: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5.5.公文内文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所有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5.6.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应当使用阿

拉伯数码。

5.7.公文的标题使用二号字体,公文正文使用小三号字。

6.公文签发

6.1.各部门所发公文一般由本部门草拟,然后交办公室行政秘书校对、并确定发文种类、发文范围和公文中的相关细则。6.2.校对好的公文交办公室主任核稿并送有关领导签发。 6.3.本单位各部门所发的公文由队长、副队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队长签发。

6.4.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不得在文稿修订线外书写。

7.保密

7.1.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7.2.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7.3.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档案材料未经本单位队长批

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7.4.公文要在设备完整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11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的公文处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程序,使公文处理准确、及时,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学院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学院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院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要以学院名义外发的文件一律要经过院办的审核,按发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系、部、中心、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 1院函、英达院报、英达党、英达党报等。

(五)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公文使用的字体应统一。标题用二号黑体字体,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三号黑体或楷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公文用纸一般使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院办经院长授权可以对外行文,各部门(处室)一般不得对外行文。各部门如需就其所主管的业务工作提出重要的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决定,则由院办加批转发。如需布置事务性、临时性工作,可以用无机关标识的纸张印发通知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党政工团等组织,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联合行文。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职能部门或领导,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承办的相关行文(请示、报告、函等),按程序办理用印后,一律由各承办单位或部门的具体承办人负责呈报、沟通与协调,履行后续对接内容。院办做好督办工作。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存档等程序。

- 5第二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院办发文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发后,统一由院办安排印制,印制后统 一由院办分发。公文原稿由档案室集中统一存档。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收到的公文,院办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送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院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通过院办报请院领导协商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工作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第二十七条 送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院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一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文秘人员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院领导或者院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 9

第12篇:公文处理办法

中铁一电十二办[2011] 03号

关于下发电务十二公司《公文处理

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项目部: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我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电务公司公文处理及文件控制管理办法》〈中铁一电办(2011)10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文处理办法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政务工作公文处理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存档。

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办公室2011-11-1印发 拟稿单位:第十二公司办公室主要拟稿人:董敬审批人:韩海龙

7附件: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我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电务公司公文处理及文件控制管理办法》〈中铁一电办(2011)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来文处理程序及要求

所有来文处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一)所有来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由文书人员及时登记、编号,填写《文件阅办单》(见附表一)并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由文书人员送领导批办,如遇急件,应随到随送,不得积压。

(二)领导在批办公文时,应避免在公文上划线涂改或随意抽掉公文夹中的公文(如需要可要求复印);文书人员应按领导批办要求及时转有关部室轮阅和办理。对急件、重要文电或需二个以上部室阅办的,应抓紧阅办,并于当日退回综合办公室。

(三)文件传阅每人一般不超过二天。如有领导或项目部门负责人需长期学习或出差的,可转为另一人先阅。

(四)如领导批示,需要各部门负责人传阅或需要全体干部知道精神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具体组织传阅或传达。

(五)各部室负责人应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分轻重缓急,予以认真办理,办理过程中有关领导和综合办公室应及时检查督促,防止漏办。

(六)文书要及时收回传阅文件,按照文件种类进行分类管理,以便及时查找。

(七)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形成、带回的文件,均应交到综合办公室进行统一收集、登记,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8二、发文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草拟公文,格式要正确,行文关系要清楚,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主题要确定,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

(二)文件格式,公文文头为“宋体,70号字”;公文字号为“仿宋,三号字”;公文标题为“小标宋,二号字”;公文正文为“仿宋,三号字”;主题词为“黑体,三号字”,词目用“小标宋,三号字”;抄送2字为“仿宋三号字”。

(三)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四)业务性公文,一般根据其内容由有关部室人员起草,部室负责人核稿,分管副经理、总工会签,对于某些重大的全局性的重要文稿由综合办公室起草,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修改通过,最后由公司领导签发。

(五)起草、修改、核稿、签发一律须钢笔(用碳素墨水)或碳素笔书写。

(六)公司文件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发。各部门编写的通知类文件也由综合办统一编号印发。

(七)文书分送文件要及时、准确、安全。

三、公文的立卷和归档

(一)收文办结、发文签发后,批件、原件、打印件均应及时完整归档。

(二)文书人员每年年终要清理公文,先要将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经登记造册并经领导同意后,统一处理或按有关规定销毁。有保存价值的来文和本公司形成的公文,在第二年年初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三)公文立卷要正确反映本公司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四)公文立卷要严格按照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确保案卷质量。

(五)文书档案人员调动工作,应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四、文书工作要求

(一)文件分行政文件、党群文件、法律法规、标准和外来文件以及记录资料六类,对文件的管理按《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及文件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二)文件的标识

1、制度、通知、通报等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用唯一性的编号为标识办法。

2、记录资料一般采用记录名称作为标识。

(三)文件由相关部室编写,部室负责人审核后交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送往公司领导审批,审批过程应使用文件稿。

(四)制度经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登记收发文记录,及时注明文件名称、更改情况等内容,以便控制和追溯,并保存好原稿或备份;法律、法规、标准和外来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登记收发文记录。

(五)文书应经常性地检查各类保存和在用文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在公司内部运作、外部法令法规和标准变化、或是公文中所确定的有关要求应作为长久规定时,应及时修正、补充和更改相应的体系文件。文件需较大修改等情况发生时,应进行换版。

(六)程序文件、工作规范、记录等因内含本单位保密信息,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修改、拷贝文件,如确需外借、修改、10

拷贝和提供,必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由综合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作好记录。

(七)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五、文件更改、换版与作废

(一)如文件需要修改,应由原文件编写部门填写《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见附表二),说明修改理由,其中对重要技术参数的修改,必须有充分的论证。《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文件原审批人审批,以电务公司行政发布的文件,如需修改,审批人应注明由哪个部门另行下文发布。如原审批人不在职时,可由接替其岗位的人员审批。

(二)对于审批后的《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由文件原编写部门负责复制若干份,交原发放部门的文件管理员按该文件原发放范围发放。领用单位、人员接到《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后,应按要求及时更改文件。

(三)当文件需作大幅度更改时,由原文件编写部门填写向文件管理部门提供经审批后的新版本,予以换版。各文件管理员负责填写《文件(记录)处置登记表》(见附表三)进行处理。

(四)非时效性需作废的文件,由原编写部门填写《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经文件原审批人批准后,复制若干份,书面通知原领用单位,由该单位文件管理员负责填写《文件(记录)处置登记表》撤出受控,就地销毁。对项目管理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技术性文件应纳入项目记录予以管理。

(五)对已作废或失效文件需要作短期保留用作参考的,必须在保留文件右上角作出“作废保留”标识。

六、附

11

(一)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归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文件阅办单》《文件更改审批通知单》《文件(记录)处置登记表》

12

第13篇:公文处理办法(新)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日常公务文书处理。

2引用文件

参阅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3工作职责

3.1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公文运转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司公文处理方面的职责是;

3.1.1制订公司公文处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3.1.2负责公司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3.1.3负责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推进总经理室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3.1.4负责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3.1.5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公文运转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公司公文运转的质量;

3.1.6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对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

3.2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内勤,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内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掌握

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忠于职守、勤于学习、乐于奉献。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保守党、国家,本公司的秘密。

3.3各类公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收发、传递、管理,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其他各类途 径收到的各类公文,收文者应及时交行政人事部登记处理。

4公文种类

4.1公司处理公文一般都属通用公文。主要用来颁布制度、传达命令、指挥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

联系事宜、记载活动等。

4.2公司公文种类一般有决议、决定、通报、通知、请示、批复、报告、规定、办法、会议纪要、函等。

4.3公文行文关系共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通行文。

4.3.1上行文是下级向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发文,体现下级接受上级单位或部门的领导。

4.3.2平行文是指相互平行的单位或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发文,体现单位或部门之间工作

上的互相协商的关系。

4.3.3下行文是指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发文,体现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的领导。

4.3.4通行文是上下左右都通行的公文。

5公文格式

5.1公司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部门署名、成文日

期、印章、主题词、抄报(送)单位、印刷版记等部分组成。

5.1.1版头分为二种,一种是本公司发文,由公司全称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另一种是下属单位

签报,由司标、部门代号-年份-顺序号、标题组成,字体为小五号仿宋体。

5.1.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或部门代号、发文年代和发文顺序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

5.1.3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

5.1.4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

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单位或部门之间加顿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采用三号黑体字、居中。

5.1.5主送单位是行文的对象,是要求主办和答复的单位或部门,亦即负有对文件内容进行掌握、答复

或贯彻执行责任的受文单位或部门。

5.1.6正文为公文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准确反映行文的目的,采用四号仿宋体。每行28个汉字,

行距1.5倍,页码编在每页末行居中。

5.1.7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上,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

5.1.8发文单位或部门署名应用全称,位于正文右下方。联合行文时,各单位名称应平行排列,主办单

位排第一位。

5.1.9成文日期也叫发文日期或具文时间,即发文的年、月、日,在发文单位或部门名称下面。一般以

领导签发的具体时间为准,会议通过文件,以会议通过时间为准;一般性公文材料,如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公告、函等的发文日期,常常用它的印发时间。

5.1.10公文应盖上发文单位印章。用印应当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

应当在页首用圆括号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5.1.11主题词位于公文末页抄报(送)单位上方,词目之间应有一字间隔。公文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

标引顺序为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5.1.12抄报(送)单位指其他应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或部门。标注于主题词

下方。

5.1.13印刷版记包括文件缮印校对审核人员的姓名、发送范围、印发份数。

5.2公文文字版面从左至右横排。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

6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按照工作步骤,可分为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

6.1收文处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拟办、传阅(传批)、承办、督查催办等程序。

6.1.1收文应逐件清点,紧急公文应注明急件。

6.1.2收文后将收文日期、发文单位、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文件流转情况等在电脑上逐项登记,

同时在来文首页右上角加盖收文章,填写收文字号和编号,以备考查。

6.1.3收文登记后,由文秘人员根据文件内容、性质分别提出阅知、阅批(处)等拟办意见,经核定后,

送公司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

6.1.4对部门签报,由文秘人员根据签报内容、性质,提出拟办意见,经核定后,送主管职能部门提出

相关意见,报分管总师、总经理阅批,然后将已处理的意见下发签报单位。

6.1.5签报公文如有以下情况,行政人事部可退回呈报单位或部门。

6.1.5.1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6.1.5.2无特殊理由越级上报;

6.1.5.3所涉事项属来文单位职权范围应自行解决的;

6.1.5.4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而未经协商,或虽经协调但未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6.1.5.5一文多事,多头呈报、文种乱用、漏盖公章等明显不符合规范的;

6.1.5.6其他不符合上报要求。

6.1.6职能部门接到签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会签的处理意见返回。急件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处理完

毕,一般公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应说明原因,并将正在处理的情况先行反馈。

6.1.7处理退文时,应向来文单位或部门说明退文的理由,对于不符合规范但十分紧急的请示事项,可

采取边受理边补办手续的办法。

6.2发文处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印制、校对、用印、发送等程序。

6.2.1起草公文应做到

6.2.1.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单位的意图,措施

和办法具可操作性。

6.2.1.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层次清楚,文字精炼,篇幅简短。

6.2.1.3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恰当,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

再用规范化简称。

6.2.1.4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时间、代号等要准确,时间应写清年、月、日。数字一般用阿

拉伯数字书写。

6.2.1.5引文要核对原文,做到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引用其他公文应先列出该文标题,再在括号内注

明文号。

6.2.1.6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使用公文文种。

6.2.1.7公文结构层次的次序,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6.2.2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先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

6.2.2.1报批程序和行文规则是否符合规定。

6.2.2.2是否确应行文。

6.2.2.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措施与办法是否可行,决定事项是否

符合职权范围。

6.2.2.4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

6.2.2.5文种使用是否恰当,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6.2.2.6公文层次是否清楚,结构是否合理,文意是否周全,表达是否简洁,语句是否通顺,措施是否

确切。

6.2.3领导审签公文后,应明确签署意见、日期。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6.2.4领导签发后的公文,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编写文号和主题词 ,并确定缮印份数后送印。

6.2.5打印的文件清稿,应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在发文稿纸校对栏内签名。

6.2.6公文签发,统一由行政人事部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下发至各部门,并由纸质逐步过渡到完全电 子文件。

7其他资料形成与处理程序

7.1工作日报处理程序。各部门每周一上午10点前将有关情况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汇

编后,报总经理室。

7.2每日快讯处理程序。各部门每日上午10点前将有关情况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汇编

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室,下发至各部门。

7.3专题信息处理程序。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编制专题信息,报

集团公司、总经理室。

第14篇:公文标准化处理办法

文章标题:公文标准化处理办法

公文标准化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办理是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内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

有序的工作。

一、发文办理的程序和要求[xiexiebang.com文章-http://www.daodoc.com/找范文,到xiexiebang.com]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一)草拟由文秘人员负责。草拟公文应遵循六条基本原则:一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是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是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是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是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六是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签发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涉及需两位以上领导签发的,需要在会签栏签署意见。

(三)行文关系确定行文关系: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联合行文: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二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三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四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五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二、公文写作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个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现在我们按照顺序从公文第一部分开始学习。

(一)眉首1.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带有密级的公文要编制份数序号。如考虑有的公文的特殊情况,不带密级的公文也可编份数序号,以使准确掌握公文的印制份数和分发范围和对象。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序号编几位,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的份数来决定,但至少不能少于两位,即“1”编为“01”,不能只编1位。2.秘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需标识秘密等级的公文,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1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具体标识方法是:“绝密★三个月”、“机密★一年”等。除特殊情况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只有秘级而不标期限的按保密30年看待。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时限的要求,分为“特急”、“急件”两种。需标识紧急程度的公文,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也就是说,按照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凡电报都应按规定在指定的位置,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种紧急程度。各种紧急程度的时间按以下原则把握:“特提”是要求一天之内办完的电报,“特急”是要求三天之内办完的电报,“加急”是要求五天之内办完的电报,“平急”是要求十天之内办完的电报;4.文件标识都应加“文件”二字,用红色标识。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上页边为62mm;凡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实际上就是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 80mm=117mm;由于发文机关的标识是有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为体现庄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以22mm×15mm为字限,现行“国务院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以此为高限,

就是要求除“国务院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的字号要小于“国务院文件”,以显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用多大字号,由行政机关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一般要小于22mm×15mm以醒目美观为原则;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排在前,其他机关自上至下排列,“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如果首页没有正文,是极不严肃的。发文机关过多,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挤的办法是,可将发文机关标识字号缩小,行距缩小,保证公文首页留出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5.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都要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如“2000”,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金政发〔2006〕1号”。有的单位在发文机关代字后边加“字”,如“请字〔××××〕号”“报字〔××××〕号”等虚字,从实用出发,也不加“字”字,尽量减少发文字号的字数;发文字号之下1—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6.签发人标识仅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才出现。上报的公文需要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不顶格),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也就是和发文字号同处在一行,这样排列对称、美观。“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1—4mm;

(二)主体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上报公文外,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或转发的文件标题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不能引用文件字号代替标题内容;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之下空2行标识,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注意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2.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用3号仿宋体字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过多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如果仅差一行就可以不挤出正文时,主送机关在标题下也可以不空1行。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3.正文的标识方法同写信一样,在主送机关名称之下第1行开始标注,每起一自然段均要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的不能回行;4.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或黑体字。5.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办法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末尾同处在一页上,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6.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的最后一行下边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边标附件名称。附件如有2件以上的,要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边不加标点符号。附件要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有序号的带序号)。7.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是公文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其准确性,成文日期一律要用汉字书写,不能用阿拉伯数码字与汉字混用,年、月、日要齐全。“零”要写成“○”,“壹”要写成“一”。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两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公文,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三个机关联合发的公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公文的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8.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在成文日期下1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不是对公文内容作出解释或注释。9.用印。单一机关行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字之内,端正、居右下压成文时间,做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印章用红色。两个单位联合行文:当联合行文需盖两个印章时,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横排均压成文日期,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3mm。三个或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落款处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署在相应位置,再把印章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能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上下、左右之间不能相交或相切。

(三)版记1.“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不能用标点符号号。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规定,依次以类别词、类属词和文种三部分标注,一般不超过5个,不少于3个。一些特殊内容的公文没有类属词,需要办文的部门自己编写。凡是自己编写的类属词,必须在词的后边加一个三角符号,以说明这是自己编写的类属词;主题词下边印一条黑色反线与抄送机关隔开。2.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居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按照实际情况,有的公文还有抄报机关或领导,出现这种情况,可按“抄报”、“抄送”的顺序自上而下标识。在抄送机关下一行右空一字标识“(共印××份)”,不排虚位数。3.印发机关的标识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日期以公文缮印日期为准,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和印发机关同处一行。4.为了对公文质量负责,也便于存档查阅,公文必须标识打字人和校对人。标识的位置:“打字”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1字,标识在印发机关下1行,“打字”后边加全角冒号,全角冒号后边署录入人姓名;“校对”右空一字标识在印发日期下与打字人处于一行上。“校对”后边加全角冒号,全角冒号后边署校对人姓名。版记中各要素之下(除“校对”外)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这样做,一是显示各要素之间的区别,二是显得美观;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的最下面位置。如果公文主体之后的空白容不下版记的位置,可以另加一页在最下面标识版记,前面完全空白也没有关系。

三、公文装订。

(一)版面1.公文用纸。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为±3mm;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2.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3.公文的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致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

三、封四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4.公文制版: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5.公文印刷: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不断划。

(二)装订。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四、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

(一)公文种类主要有13种: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命令(令)。适用于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公告。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向人民群众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知。主要用于一是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二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三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四是人事任免。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者情况。议案。适用于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

(二)特殊公文格式信函式格式:在制发机关公文的实践中,经常使用一种只标识发文机关名称而不标识“文件”二字的“信函式”公文,用于处理日常事务的平行文或下行文,而且使用频率很高。这种公文除了不标识签发人外,其他各要素均与“文件式”公文相同。具体格式为: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一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份数序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一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命令格式:命令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但要掌握在不超过上级机关的字号的程度,可以等同。命令标识上边缘距上白边57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中间没有红色反线;正文下空1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亲笔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签名章之下空1行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命令(令)应在发文机关之下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用黑体字,前加“第”字,即“第×号”。令号的编制自发第1号令开始,不受年度限制,一直顺编下去,这与发文字号以年度为限不同;命令(令)的版记格式与公文的版记格式基本上都相同,只有一点不同,即命令(令)不分主送、抄送,而用“分送”这一特定形式。会议纪要格式:会议纪要(即红头)标识由主持召开会议的机关名称、会议名称和纪要组成,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自定。位置同“文件式”发文机关标识方法一样。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不标识主送机关。

《公文标准化处理办法》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公文标准化处理办法。

第15篇: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试行)

1.0目的

为使公司公文处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公文处理工作。公司公文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各项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0公文分类

3.1公司处理公文一般都属通用公文。主要用来颁布制度、传达命令、指挥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联系事宜、记载活动等。

3.2公司公文种类一般有决议、决定、通报、通知、请示、批复、报告、规定、办法、会议纪要、函等。

3.3公文行文关系共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3.3.1上行文是下级向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发文,体现下级接受上级单位或部门的领导。

3.3.2平行文是指相互平行的单位或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发文,体现单位或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协商的关系。

3.3.3下行文是指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发文,体现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的领导。

4.0具体职责

4.1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公司公文的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收发、编号登记、传阅、归档、保管及销毁等工作。

4.2承办部门:其他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通过会议等其他各类途径收到的各类公文,收文者应及时交综合办公室登记处理。

5.0公文处理程序

公文处理程序按照工作步骤,可分为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

5.1收文处理程序包括签收、登记、拟办、传阅(传批)、承办、督查催办等程序,文件包含公文、传真资料等项。

5.1.1收文后将收文日期、发文单位、公文标题等在《收文登记表》(附件1)中逐项登记。

5.1.2收文登记后,由文秘人员填写《文件批示传阅单》(附件2)并黏贴在文件首页上方,送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处,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性质分别提出阅知、

阅批(处)等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

5.1.3职能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返回。急件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处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应说明原因,并将正在处理的情况先行反馈。

5.1.4职能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综合办公室,如需传阅由承办部门及时分送相关部门或个人传阅,传阅后将公文交回,整理登记,归档立卷。

5.2发文处理程序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印制、校对、用印、发送等程序,文件包括公司内部文件和对外业务文件。

5.2.1以公司名义撰写的文件,可由各部门自行拟稿,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编号、登记签发。

5.2.1.1领导核定后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号和主题词 ,由领导签发后,送印并分发,并在《发文登记表》(附件1)内登记。

5.2.1.2公文签发,由承办部门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发至相关单位或部门,需多部门或多人会签处理的文件应附上《文件批示传阅单》。

5.2.1.3公文办理完毕,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将公文整理,归档立卷。没有保存价值和未列入归档范围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但必须进行登记。

5.2.2以各部门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编号、登记、签发、存档。6.0公文格式

公司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部门)、正文、附件、发文部门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部分组成。

6.1版头分为二种,一种是本公司对外公文,由公司全称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另一种是公司内部公文,由标题、密级、编号、拟稿人、收件人、抄送部门等组成。(详见附件

3、

4、5)

6.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或部门代号、发文年代和发文顺序组成,外部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编号,内部公文由各部门自行编号。

6.3标题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一律采用二号黑体,

6.4正文为公文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采用四号宋体、1.5倍行距。

6.5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

6.6对外公文发文单位署名应用全称,位于正文右下方。

6.7成文日期即发文的年、月、日,在发文单位名称下面。

6.8对外公文应盖上发文单位印章,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圆括号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6.9主题词位于公文末页抄送单位上方,词目之间应有一字间隔。公文主题词一般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为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

6.10抄报(送)单位指其他应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单位

或部门。标注于主题词下方。

6.11印刷版记包括文件起草人员、打字人员的姓名、印制单位、印发日期及份数。

7.0相关记录

7.1《收发文登记表》

7.2《文件批示传阅单》

7.3《公司对外司字公文摸板》

7.4《公司对外涵字公文模板》

7.5《公司内部公文摸板》

8.0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9.0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第16篇: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行政公文,是公司在各项工作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公司决定,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围绕公文的形成、办理、管理等所进行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行政管理部主管负责指导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归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守纪律,恪尽职守,树立为领导、为基层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节 行文规则

第七条 公司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可分别以本单位名义行文,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自行对外行文,更不能自行对外报送请示性公文。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行文时,自拟文稿,经总公司领导签发后以公司名义行文。

第十条 公司各部室,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公司行文;根据集团公司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可以答复各公司请示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各部室不能对各公司发布指示性公文。相关部室对同一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一条 请示的公文,不要同时抄送同级或下级单位,在上级单位未批复前,下级单位不得擅自按请示公文的内容执行,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正式公文,公文抬头一律写“集团公司”送行政管理部拟办、呈批,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本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免重复批示或遗漏。

第十四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一般不抄报上级单位。重要行文,经签发人审定,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行文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普发性文件,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领导和各公司、各部室。

一、凡是通过网络、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

二、某项工作方针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的规定、要求,不要再行文。

三、发布内部制度、规范性公文,必须注意与已发布的同类规章相衔接,内容不得抵触。若有新的规定,必须在行文时注明对原发布规章修改或废止,已有的规章未废止前,不要重复发布同类规章。

四、只有原则性意见,尚未有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或办法前,不要仓促行文。

第三节 常用文种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常用文种主要有:决定、决议、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

决定: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用“决定。”

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意见:发布对重大问题的主张,要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用“意见。”

通知: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的指示,向各部室、各公司布置工作,转(印)发上级、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要求各部室、各公司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经验,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用“通报”。请示:向公司外或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报告: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或要求,用“报告”。“请示”和“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

批复: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答复请示用“批复”。

会议纪要: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用“会议纪要”。

第四节 公文起草

第十八条 起草公文是在领导决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公文起草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反复修改。起草重要文件,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由有关领导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上级单位的有关指示精神;

二、完整、准确地体现工作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清晰,标点准确,书写工整,篇幅力求简短。

四、正确使用文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以及其他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码。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不得逆向使用。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按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执行,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条 拟送审核、签发的文稿首页必须使用规范的发文稿纸。

第五节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公文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前,均须行政管理部负责认真核稿。第二十二条 公文核稿的重点: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发文单位的意图,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内容涉及的单位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三、篇章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楚,文句是否简明通顺、符合语法规范,书写是否工整;

四、公文格式如标题、主送单位、发文单位、成文日期等的拟写是否合乎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等;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附件是否齐全。

第六节公文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文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发方能印发生效。集团公司公文,按照下列规定签发:

一、凡属对外公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发,特殊情况由经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

二、凡属内部行文由总经理签发。

三、经会议授权或经签发人授权的公文,可由被授权人签发。

第七节 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的有关部门。即: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单位印章、主题词、抄送(报)单位、秘密等级、缓急时限、印制版记等。

一、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加括号标注文种名称)组成。版头文字一律用红色套印。

二、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字[2003]××号”),位于发文单位标识下方居中。公文的发文顺序号一律以本单位发文顺序统编大流水号。

三、签发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公文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使用版头的公文,标题中可省略发文单位名称。公文标题位于发文单位标识和发文字号下方居中。

五、主送单位是指收受、办理公文的单位,写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书写。

六、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七、公文如有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发文单位名称之前;如附件较多,应标注顺序号,逐件写明附件的名称。

八、发文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侧,一般不得省略。

九、成文日期以公文签发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一般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下方居中。

十、公文的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紧急公文为“特急”、“急”。公文的密级范围和缓急由拟稿人提出,核稿人和签发人审定。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

十一、正式公文都应加盖单位印章(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除外)。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端正清楚。

十二、集团公司行政公文,要逐步实现标注主题词,以利于现代化工具检索。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公文末尾左下部,抄送范围上方。

十三、公文抄送(报)范围标注在发文单位下方位置。除主送单位外,对其他需要了解公文的主管单位或部门用“抄报”,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用“抄送”。对抄送(报)单位的数量应严格控制,既不要滥抄滥送,又要防止遗漏。

十四、印制版记包括打字人、校对人和印刷份数。公文末页下端,并加上、下隔线。十

五、当发文单位署名页无正文时,应当在发文单位名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第二十五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采用3号仿宋字体打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用A4纸型,左侧装订,页数多的公文在左册两处用钉,毛天齐地,毛左齐右。第二十六条 公文制作要先急后缓,保证时限要求,做到准确及时、文面清晰、字体适当、用纸规范、美观大方、装订整齐。

第八节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启封、登记、拟办、分发、传阅、批办、承办和对内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重要公文要逐页查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各部室、各公司要指定人员按时负责公文的取送签收。

二、启封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一般公文由行政管理部人员启封;写明领导“亲收”、“亲启”的封件,应交本人启封。

三、登记须将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发文单位、成文时间、主送单位、份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四、拟办主要指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对收文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注请主管领导批示或注送有关职能部室办理,并提供背景材料,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五、分发是指行政管理部根据拟办意见或领导批示、有关规定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时限性强的公文要及时分送,以免延误。

六、传阅是指行政管理部根据领导批示或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批。办理公文传阅应当注明送传时间,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批办是领导对公文作出批示性意见,是公文处理的决策程序。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公文批示文件必须妥善保存、归档;批示意见须其他领导阅知或须有关人员办理时,由行政管理部人员统一分送,不得横传,防止丢失或延误。送领导批示的公文除急文随到随办外,领导一般在三日内做出批示。

八、承办是指有关部室、公司和人员对公文的具体办理。凡属承办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同时在批办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签署日期,送行政管理部销结;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事项,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领导审批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送请主管领导审批。承办公文一般要在三日内做出处理。

九、催办是指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是实现公文效用的关键环节。它贯穿于公文办理的各主要环节中。紧急或重要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防止公文漏办或延误,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

十、核发是指行政管理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确定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第二十八条 起草、修改、校核、签批、办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禁用铅笔、圆珠笔,并书写在装订线以内。

第九节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公文的传阅、复印、销毁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三十条日常公文管理由行政管理部和各公司、各部室兼职档案员负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不得将个人保管或借用的公文带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退还。

第十节 公文立卷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公司、各部室兼职档案员负责及时、按要求将本单位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包括文件、电报、传真件等文字材料)收集齐全,上交行政管理部(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和归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档案室)负责对各公司、各部室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检查、督促。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并认真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章文书收发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文件(本公司之间的书信、文件、传票、小包裹等)以及公司外文件的收发、分发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文书的收发、分布等事务,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在部室中设文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文件的分发、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对公司外来文书的接收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第五条收文中除亲启信函、挂号信、传递证明外,其余一般信函全部拆封,拆封后,以件为单位将收文印章盖在文件上方空白处、将信封附上,用别针别在一起。

行政管理部将全部收文的收受日期、发文单位、发文者姓名、文件标题、内容概要、分发地点等项目登在“收文簿”上,交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在对文件及“收文簿”加以审核后,作出分发。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将“收文簿”及文件分发各部门,各部门的领导或文书负责人应该在“收文簿”上签收。

第九条 文书的发送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第17篇:公文处理办法doc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开发区高效、快捷、全面创新的体制要求,确保财政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3

4

5 依据 适用范围 职责 工作程序 《公文处理新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有关处室。 办公室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

5.1总则

5.1.1财政机关的公文,是在依法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栺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转发行政规章,施行执法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工具。

5.1.2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及销毁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严栺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5.1.3财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内部的公文处理工作。

5.2财政机关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5.2.1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2.2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分文,发布规章;传达局内党、政要求及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仸免和聘用干部。

5.2.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5.2.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2.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2.6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报送的各类报告。

5.2.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事情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5.2.8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5.2.9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5.3公文栺式

5.3.1行政机关的分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抁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仹数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5.3.1.1公文的秘密等级又称密级,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注明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5.3.1.2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5.3.1.3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

在前。

5.3.1.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仹(应用公元全称)、序号。

财政局机关的发文字号为:

A.党组文件:凡对局管理干部的人事仸免、重大奖惩、纪律指令及其他要以党组名义明确的重大事宜等,可以党组文件印发。党组文件的内容,一般应由党组会议讨论,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指定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发文字号为:开财党组字[年号]文号。

B.党总支文件:凡属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事宜,可以局党总支文件印发,由局机关党总支书记或由党总支书指定其他党支成员签发。

发文字号为:开财党总字[年号]文号

C.局发文件:各处室对分管工作、业务所做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和企业执行的规定、批复、通知,向上级领导单位的请示、报告及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等均可以局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直接签发。

发文字号为:开财字[年号]文号。

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3.1.5上行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3.1.6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分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分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3.1.7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3.1.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属名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

5.3.1.9成文日期,以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5.3.1.10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在文件末页下端左右两侧,在印发之下可标明文件仹数。

5.3.1.11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均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

5.3.1.12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一仹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超过6个。

5.3.1.13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抁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填写主送报送和抁送机关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分简称、统称。

5.3.2公文版头,局内各部门制发的正式行文,统一使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文件”红头纸印发;局内各部门制发的对外非正式行文统一使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红头纸印发。

5.3.3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或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5.4行文规则

5.4.1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

5.4.2我局机关与区直各委办局可以联合行文。

5.4.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采用抁送的形式,但不得抁送下一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5.4.4除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意见”、“报告”。

5.4.5局内各处室不得独自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对外正式行文的,须经局领导批准,以局名义正式行文。

5.5公文办理

5.5.1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5.5.2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传阅、催办,查办等程序。

5.5.3本局收文不论是邮寄或送达的文件、信函,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签收。

5.5.4办公室签收的文件、信函,经文书登记整理,加盖“收文专用章”,签署收文日期和收文编号,由秘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5.5.5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尽可能通知来文单位,讲明原因,取得谅解。

5.5.6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及时退回办公室,以便交其他部门办理。

5.5.7对各部门承办的公文,办公室将定期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

5.5.8发文办理是指以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公文草拟、审核、签发、复核、打印、校对、盖章、分发等程序。

5.5.9草拟公文应作到:

5.5.9.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5.5.9.2根据行文目的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选择合适的公文文种。

5.5.9.3人名、地名、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5.5.9.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5.9.5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5.9.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的非规范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5.5.9.7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具有修饰彩语名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5.5.10草拟公文由公文承办部门办理。

5.5.10.1对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和同级机关需要答复的来文,应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后按规栺用纸先行打印,经部门领导阅签后送办公室报局领导签批。

5.5.10.2对拟以局各义下发的公文,必须用局统一拟文纸拟文,拟文时一字一栺,一标点符号一栺,字迹工整。

5.5.10.3草拟公文严禁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文稿,书面不整洁或修改、调整幅度较大的文稿,应眷清后再送领导审阅。

5.5.10.4承办人拟搞后交由部门领导审核,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应再交有关部门或单位会签后送办公室报局领导签发。

5.5.11公文签发应遵守下列原则

5.5.11.1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其公文文稿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由局长签发后,方可缮印上报。

5.5.11.2区直各委办局与我局联合发文时,必须由拟稿部门核稿,并将修改意见取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签发,或由局长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发。

5.5.11.3向下级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行文时,按领导分工权限分别签发。

5.5.11.4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署姓名、时间。

5.5.12为确保公文质量,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改的需再报局领导同意。

5.5.13文件经局领导签发后,正式发出的程序是:

5.5.13.1需以局名义出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各承办部门按局发文件模版自行套印。

5.5.13.2文件套印后必须由起草部门再作校核,确保无误,方可送办公室盖印。

5.5.13.3文件盖印后,除留存及上报文件外,承办部门应根据发放范围予以分发,如需邮寄,也由承办部门自行办理。

5.6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5.6.1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5.6.2公文办理完毕,公文起草部门应及时将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并交办公室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5.6.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副本。

5.6.4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5.6.5公文印发后,办公室留存归档外,各部门尚需保管的公文,应由专人负责。

5.6.6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局领导批准,由文秘室负责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时,应当进行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5.6.7调阅、摘抁或自制归档公文,应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完整归档。

6 相关记彔

《公文处理过程记彔表》

《文件处理单》

《归档文件目彔》

第18篇: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公文格式

第一条公文通常由文头、文干和文尾三大部分组成。

第二条文头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各要素根据需要选择。

1.涉及国家和学院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公文无需标明。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3.发文单位标识(以下简称“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以只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红色套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一般排列在前。我院的发文版头包括“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会议纪要”,印制时应采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为14mm×10mm。

根据职权范围和行文关系,学院发文版头的使用范围为:

(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文件”版头,适用于印发学院决定、工作部署,以学院名义下发的学院综合性通知、工作安排等;向教育部和省、市级政府、省教育厅及领导人请示、报告;批复、批转院内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院长依照职权任免相应职级的负责人;院级表彰奖励和惩处;公布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等。

(2)“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版头,适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政府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询问、商榷、答复、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向院外不相隶属的单位询问、商榷或答复有关事项等;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印发上级领导和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就全院带有综合性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等。

(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会议纪要”版头,主要适用于院长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

4.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单位代字应使用规定的代字,重要发文都应有发文字号。

5.“请示”文在发文单位标识右下方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三条文干部分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落款等。

1.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单位较多时,应按单位类别集中排列。

3.公文正文应按照行文关系、文种及拟文要求认真撰写。

4.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附件:1.××××”),并与所附附件顺序和名称相一致。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一般不加印章。印发、转发类公文,应在标题和正文中表述附件名称,正文之后可不再列述。

5.落款,包括发文单位印章(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落款名称和印章与发文单位版头必须一致。

(1)上报的公文和其他对外行文:不署名,只盖发文单位印章。

(2)下发的公文:数量较大的普发性公文暂以署名代替印章,但存档的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凡涉及对师生员工奖惩、涉及学院权益等重要文件(包括普发性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并以单位负责人名义行文,同时冠以职务或身分。

(3)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必须标明汉字年、月、日,“零”应写为“0”。

(4)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四条文尾部分一般由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在落款之下主题词之上。“请示”类公文根据需要在附注处标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2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3.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排列方法与“主送单位”相同。公文如需抄送个人,应排在单位名称之后。

4.印发单位和时间。在公文末页下方最后一行,应当注明公文的印发单位和印发时间。印发时间以送印日期为准。

第五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版头、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右侧对齐,左侧装订。需公开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可根据时间需要确定。

第二章发文办理程序

第六条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核稿、会稿、审稿、签发、登记(编号)、缮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七条拟稿。学院的综合性公文,由党政服务中心组织拟稿或者由党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稿。凡属职能部门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重要的公文,领导人要亲自起草或者主持起草。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文字简洁,书写工整,标定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拟稿完毕,拟稿人应当清楚地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发文稿纸”中的有关要素。

第九条核稿。核稿由拟稿人送主办单位负责人完成。核稿的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学院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是否需要其他单位会稿。

第十条会稿。会稿一般由拟稿人送审,由会稿单位负责人完成。会稿的重点是:把握正文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需要配合执行或者核定的事项。会稿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表述,若只签姓名,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审稿。一般由拟稿人送审,凡以学院名义印发的重要公文(包括规章制度)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必须送党政服务中心审稿。审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其他单位会稿;是否与学院已有的规章、政策相一致;是否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需要由院领导签发的,注明“请×××签发”。

第十二条签发。公文一经签发,即成为定稿,并据此生效。签发人代表本发文单位对公文在政治上、内容上、文字上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紧急公文,签发人如果不在校内,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经请示同意后,可先发文,再补办签发手续。公文签发应按照领导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进行。

1.以“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文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版头制发的公文,由院长、常务副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发。

2.需要经会议通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通过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必须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的日期。

3.公文签发应在签发栏中签全名和年月日。只签姓名,视为同意。签发人如认为须送其他负责人(或上级领导)事先阅知时,可注明“请先送×××阅后再发”。

第十三条缮印。公文正式印制前,负责该文的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核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尔后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排版缮印。

第十四条盖印。拟稿单位将文件装订好后,由拟稿人在送发前,按本细则规定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分发。由拟稿单位负责按规定的份数和范围发送。重要的和有办理时限的院内发文必须一一送交签收;寄送校外的请示、重要报告必须用挂号信发出或亲送签收。

第十六条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绝密级公文不得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七条公文分发后,拟稿人应及时收集底稿并连同印制好的公文一起交有关人员立卷和归档。第十八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按学院有关规定督查、督办。

第三章收文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编号、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等程序。党政服务中心负责学院行政收文处理。

第二十条签收:收到来文,应当先依据本细则行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签收。

第二十一条编号、登记:按照来文单位及类别进行分类,并按照收文时间先后进行编号,然后将公文标题、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承办期限等情况在公文登记簿上逐项进行登记。来文编号、登记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

学院收到的来文,属国务院、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的,编“政”字号,其它部委和单位的,编“综”字号,简报类的,编“简”字号,院内各单位的,编“内”字号。第二十二条拟办:编号、登记后的来文,党政服务中心附“文件阅办单”后,要在24小时内进行拟办处理。若遇到紧急公文,可先通知主办单位按文件要求做准备,再送有关领导批办。

第二十三条批办:按照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办。批办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并答复来文单位。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批办时应注明主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承办:已批办的文件须按领导批示交由主办单位承办。承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紧急公文应当按文件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主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催办:对超出办理时限要求的文件,文秘人员要进行催办。催办时,应附催办单。第二十六条立卷、归档:文件办理完毕后,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刚收到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进行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文格式样板见附件。

第19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公文和公文处 理的定义,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公文处 理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目的是使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实现“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 一项工作都符合统一规定的标准,包括公文的语言文字规范、文种使用 规范、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办理程序规范,符合本《办法》统一规定的 标准。制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大家共同遵守的明确规定 ,而且制度完善、配套。科学化,一是指公文运转机制符合客观规律,二 是指公文处理手段先进,办公自动化水平高,公文办理业务实现数字化 和网络化,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 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主要阐述公文的定义。第一句是定义。公文是什么?公文是文书。 是什么样的文书?一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二是具有法定效 力的文书;三是具有规范体式的文书。这个定义,体现了公文的四个特 性,即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较强的时效性。第 二句是作用。一是指公文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的重要工具(具体到我省 来说,也可以说是公文是贯彻实施省政府提出的“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的重要工具);二是指公文是公务活 动的重要工具。公务活动包括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 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等等。这里概括了公文的四个作用,即传达政令, 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凭证http://。

公文包括文件和电报,当我们说文件的时候不包括电报。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 的工作。

主要阐述公文处理的定义,《办法》第一次对公文处理下定义。这 个定义,文字虽少,但容量很大。公文处理包括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公文整理(立卷)、公文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和 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 记、分发等程序;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公文管理包括翻印管理、公开发布管理、复印管理、销毁管理、密电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公文管理制度等。公文处理是一个 系统工程,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关联、衔接有序,每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 的。因此公文处理要运用系统思想、系统方法。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 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朵拉朵尚:http://

第四条、第五条主要阐述了公文处理的总原则: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是首 次提出的,它们与“及时、准确、安全、保密”构成了公文处理的总原 则。《总则》删去了“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分开”易生歧义,但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仍需视情况分别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和《办法》处理公文。行政机关党组向批准其设立党组的地方党委 行文,应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公 文不得向党组织作指示、发号令。撰写一篇理论学习文章。别行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 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主要阐述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是《办法 》第一次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出要求。《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政府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领导同志)提出的要求是:一要“高度重 视公文处理工作”,二要“模范遵守本办法”,三要“加强对本机关公 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是很 高的,是高度重视,不是一般重视;是模范遵守,不是一般遵守;不仅要加 强领导,而且要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 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主要阐述办公厅(室)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地位、职责和作用。明 确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厅(室)是公文运转的中心枢纽,通过公文处 理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包括宣讲培训、制定 制度、督促检查等,办公厅(室)责无旁贷。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 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规定办公厅(室)必须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只要是行政 机关的办公厅(室),就应当设立文秘部门,起码要有专职文秘人员负责 这项工作。就我们办公厅来说,文秘部门不只是指文电处,《吉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自XX年10月实施后,办公厅所有负责公 文办理的处室都应视为文秘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二章只有一条,即第九条。第九条共分十三项,主要是规范国家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及各文种的适用范围。这次发布的《办法》对公 文种类,只分种,不分类,将原来的12类13种,规范为13种,增加了“意见 ”,删去了“指示”。对一些公文的适用范围也作了调整。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这个表述,对行政机关的公文种 类的使用留下了余地。本《办法》规范的13个文种,肯定是行政机关的 通用文种,但根据工作需要,这13个文种不敷使用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增 加新的文种。《办法》取消了“指示”这个文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可以发命令、指示。这说明“指示”这个文种 并不是绝对不可使用。上述是个人理解,作为学术问题进行研究,不是 权威说明。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 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和“令”是一个文种,“令”可视为“命令”的简称。什 么时候用“命令”,什么时候使用“令”,要视情况。命令(令)是下行 文,法定文种。

按照《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包括乡镇政府)均可以发布命令,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也可 以发布命令。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 因为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公布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20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 文 种 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 文 规 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 文 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 文 办 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 文 归 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该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