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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使我办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综合科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并指导其他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公文格式

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本单位的发文字号主要有以下7类:

1、常信办发,用于本办制发的重要文件;

2、常信办通,用于本办下发的通知、通报;

3、常信办函,用于本办制发平行公文及一般函件;

4、常信办电,用于本办传真电报;

5、常信办党,用于本办党务工作;

6、常信办人,用于本办人事工作;

7、常信办纪,用于本办纪检监察工作。

(四)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二、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三、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章 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三、本单位可以根据职权范围与本级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也可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四、本单位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本单位可以和同级政府各部门、下一级政府、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六、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七、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八、“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九、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三章 发文办理

一、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发文的程序如下:、

(一)经办科室起草,拟制初稿;

(二)科室负责人对初稿进行校对;

(三)初稿交综合科校核;

(四)分管领导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五)送领导签发;

(六)综合科登记、编号、划密;

(七)发文经办人校对、印刷;

(八)保密员检查、盖章;

(九)发文。

二、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 公文内容和行文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正确确定公文的文种;

三、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四、拟制公文涉及本单位业务科室有关工作的,先由相关科室负责公文的草拟工作。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等。

五、本办公文审签的分工如下:

(一)、由主任审批签发的公文: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3、以“常信办发”文号制发的上行文;

4、以本办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主任或者由主任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二)、由支部书记审批签发的公文:

以“常信办党”、“常信办人”等文号制发的机关党务、政工人事等相关工作文件。

六、公文正式印制前,综合科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七、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由本单位按照公文格式和标准起草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核稿后进入文件审签程序。

第四章、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科统一进行审核签收,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综合科科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综合科提出拟办意见,送主任批示后办理。

五、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五章 公文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综合科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六章 公文管理

一、公文由综合科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对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上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三、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四、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五、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六、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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