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民法学论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0 15:02: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法学论文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在处理案件时,对死者肖像利益是否要进行保护还没有肯定的结论,缺乏法律规范。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这样的问题已经不再是难题,法院应当依照这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加害人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依法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

自然人死后,人格丧失,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其人格利益却依然存在,并且其无论是对死者的近亲属还是对社会均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保护。权力主体死亡后,其生前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必然发生相应变化,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转移其他权利主体或以其它形态继续存在。这种利益在财产形态上的转移主要表现为继承。死者的人格利益还包括哪些内容,它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又应当如何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呢?下面我们进行以下分析。

一、什么是法律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就是指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所涉及的人身法益。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已经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所以当然不能再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但是对于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同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这•方面是对逝者的敬重;另一方面又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充分保护的当然结果,同时又是社会公共道德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予以延伸保护,而不可以以其已经死亡,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为理由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及第7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的行为,以死者的近亲属受到精神上的痛苦为必要条件,由死者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主张权利。具体而言,自然人死亡后其

人格利益或者遗体、遗骨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如何认定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

(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具体类型

1.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利益依法给予延伸保护的制度。因为对死者的肖像、荣誉利益的保护与对死者名誉利益的保护大致相同,所以本文着重对死者的名誉利益和姓名利益的保护进行详细讲解:

(1) 侵害死者名誉的情形 关于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发两件复函性质的司法解释。第一件是1989年4月12日关于陈秀琴为其已故女儿吉文贞名誉受侵害而起诉案件的复函,题目是《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复函》,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0年lO月27日,又颁发了第二件复函,Iill(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其中指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个司法解释,都称死者的“名誉权”应当依法给予保护,而不是说死者名誉,这在自然人权利能力上是讲不通的,很显然这里受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名誉权。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上述问题做了修正。其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7条对上述问题也作了清楚的规定,为这些法益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侵害死者姓名利益的情形

首先,加害人必须有侵害死者姓名的故意。由于姓名的使用有一个并行的问题,一般不能认为某一使用死者姓名的行为就一定是侵权行为:例如,叫李先进的人死亡后,就不能让其他人再叫李先进,给其他的新生儿命名为李先进就是侵权,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不公平的。构成侵害死者姓名的侵权责任,与侵害死者名誉、肖像完全不同,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以侵害死者姓名为目的,否则将不构成侵权。

其次,必须处理好侵害死者姓名和侵害死者名誉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行为方式使用死者姓名,就构成侵害死者名誉利益,应当承担侵害死者名誉的侵权责任。处理侵害死者姓名和侵害死者名誉的关系,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为人只是意图对死者进行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的,只构成侵害死者名誉利益,不构成侵害死者姓名利益:二是行为人既具有上述侵害名誉的故意,又具有侵害死者姓名的故意的,则同时构成侵害死者名誉和侵害死者姓名利益的竞合,死者近亲属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侵权行为起诉,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害死者隐私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对死者隐私利益依法给予延伸保护的制度。

自然人死亡以后,其隐私权作为死者的隐私利益,还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对其隐私不得随意公布、宣扬,也不得随意使用,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侵害死者的隐私利益,主要的行为方式为:(1)非法刺探死者隐私;(2)公开、宣扬死者的隐私;(3)非法利用死者的隐私。

3.对遗体、遗骨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确立对遗体、遗骨依法给予延伸保护的制度。

侵害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损害遗体、遗骨。这种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尽管行为都是损害遗体、遗骨,但目的可能并不相同,如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满足某些需要等。例如,吉林省浑江市某宫姓公民先后两次切割女性遗体、遗骨的乳房、生殖器官、足部等,以满足其变态的性欲。

(2)非法利用遗体、遗骨。这种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死者亲属同意或者死者没有遗嘱,利用人擅自利用遗体、遗骨,或者虽有利用遗体、遗骨协议或死者遗嘱,但超出约定或遗嘱规定的范围而利用,以及超过合法的强制性利用范围而利用。

吴姓公民因盗开汽车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2天后因病取保候审,住院治疗4天后死亡。吴某的父亲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公安机关聘请省医学院派员在该医学院进行尸检。随后,医学院的教师主持了这次尸检,并组织近百名学生到场观摩。遗体、遗骨的管护人在场制止,解剖组织者不予理睬,依旧一边解剖一边讲解,并提取多种脏器,部分交公安机关作检材,部分由医学院留作教学标本。在本案中,对于解剖遗体、遗骨进行检查,是死者近亲属与公安机关共同协商的,是合法的行为。但在尸检中,利用该遗体进行教学活动,并采集部分脏器作标本,超出了尸检查明死因的约定,构成侵权行为。

(3)其他侵害遗体、遗骨的行为。其他对遗体、遗骨造成侵害的行为,如盗墓毁尸,非法陈列遗体、遗骨,殡仪馆将他人遗体、遗骨错误火化,均属于侵权行为。除此之外,殡仪馆错发、遗失死者骨灰的行为,也应该视为侵害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关于死者骨灰保护的规定?而实际上,死者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的遗留物,是亲属进行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特定物。保存骨灰供亲属瞻仰、祭奠是几千年来的民族风俗,是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因殡仪馆遗失死者骨灰等方式侵害死者骨灰,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纷争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好的救济方式,可以抚平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有效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对死者骨灰的保护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项的规定。

(二)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责任构成

从加害方的角度来看,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一般来说需要具备以下4个要件。当然,这也是原告要获得赔偿必须举让证明的4点事实:

第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死者人格利益损害的行为,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行为:

第二,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具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的近亲属受到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当然,对于轻微的损害,受害人应当予以一定的容忍,加害人并不需要给予赔偿。

第三,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因果关系。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违法行为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的后果必须是由这种违法行为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

第四,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主观过错。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加害人主观上应该有故意或过失。

三、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死者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据损害情况的不同,请求不同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这里,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就是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程度等因素。

(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

依据死者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的抚慰金。由于没有具体的物质损失作为依据,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依据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程度 损害的后果越严重,赔偿的数额也应该越大,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与具体的损害事实结合起来。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这种损害行为给死者近亲属所带来的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2.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一种经济补偿性的赔偿,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也要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和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加害人是明明知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又故意对受害者实施损害,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要加大赔偿的数额。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要求赔偿的时候,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公平合理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期限

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应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近亲属的顺序做了明确规定,即先由配偶、父母和子女提起诉讼请求;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再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请求。因此,如果死者近亲属均已经去世,则当然不存在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那么,死者的人格利益将不再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也就是说,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以死者近亲属生命的存续时间为时间限制的。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界的争论有许多,但基本是都是围绕亲属的权利主体地位而展开的。作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总是“终于死亡”,基于人格权的性质而又不能发生继承,亲属主张权利时是否有法理基础,一直是个难题。本人提出的以上观点,都是在讨论的过程中形成的,没有作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是否恰当,有待详细周密的论证。

推荐第2篇:民法学小论文

何明纯 084020112 08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学习民法学心得体会

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可是在真正学习民法学之前,感受并不深,总觉得官司不上身,法律就离我们很遥远。在学习之后才知道,民法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 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并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学习民法学后的另一个感受就是,法律是绝对理性的,讲究依据的,不能仅凭道德的感性判断,下面就以玉溪幼儿园园长埋尸一案为例,说说我的看法。

2011年3月31日,刘宗全、岳朝会将儿子小云翔送至唐成艳开办的“智多星幼儿园”托管学习。同日15时40分左右,小云翔在“智多星幼儿园”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唐成艳、郭一至唐将小云翔送至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小云翔死亡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将小云翔的尸体挖坑埋了,并向公安机关及孩子父母谎称,小云翔走失。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小云翔是死后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挖坑掩埋。

案件水落石出后,小云翔的父母把幼儿园老师唐成艳、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刘云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案件一经曝光,人们倍感愤然,认为唐成艳等人应该承担所有责任,赔偿小云翔父母的提出的赔偿要求。如果以道德为依据来看待此案,唐成艳的行为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激起民愤也是必然的。但是现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行事,此案也不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都说法理无情,然而法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它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因为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特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小云翔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后,确认是异物阻塞气管意外窒息死亡,也就是说,小云翔的死亡并不是被告造成的,并且从小云翔被发现异常的那一刻到最终死亡的期间,被告唐成艳已经尽到应该履行的代为监护职责,没有存在任何监护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被告对小云翔在幼儿园的照管行为与小云翔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唐成艳在整个抢救阶段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行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监护不利的责任。

然而唐成艳的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是非法幼儿园。园内软件、硬件设施都不完善,尤其缺少了必要的医护人员,缺乏救护能力和监护能力,对小云翔的死有一定的责任。另外,唐成艳等人在小云翔死后为逃避责任私自掩埋尸体,并谎称小云翔走失,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得到了很多的启示。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法律能够更合理地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促进人们以更合法、更理性、更有道德的方式去言行,对提高人民的素质起到很大作用。因此,我们还应加强法制建设。

另一点是对我国教育的反思。国内很多公立幼儿园一个孩子一年的费用近4000元,甚至一些幼儿园的收费超过了大学。收入少的家庭,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不得不把孩子送去读书,费用贵的幼儿园送不起,而私立幼儿园的存在,给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少的子女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方便。要破解这个难题,让悲剧不再发生,恐怕还得从问题根源寻找答案。合理分配教育资源,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孩子能够享受同样的教育资源,加大“黑幼儿园”的查处力度等等,这些应该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而作为一名师范生,是将来的教育者,面对的是一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智力等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上存在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教育者更多地履行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总之,通过一学期的民法学学习,我对民法的认识更正确,在今后努力学习好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能够一定程度上运用好民法,并时刻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认真履行法律所规范的义务。

推荐第3篇:民法学论文题目(推荐)

《民法学》论文题目(推荐)

1、论无权处分行为。

2、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3、论居住权。

4、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5、论保证期限。

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

7、论债权人代位权。

8、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9、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11、论合同自由。

12、论悬赏合同(或遗失物返还法律问题分析)

1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14.论无因管理 15.论私权神圣 16.论损害的认定

18.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1

《商法学》论文题目(推荐)

1、建立我国现代商法体系的思考

2、论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3、我国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现状及展望

4、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权的思考

5、我国破产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6、论国有股减持

7、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赔偿责任

8、论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

9、论票据法上的担保

10、论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11、论票据时效制度

12、论被担保人利益的保护

13、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1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

15、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民商法教研室

2

《婚姻继承法》论文题目(推荐)

1、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2、析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3、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4、论事实婚姻

5、论无效婚姻

6、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

7、试论生育权

8、论离婚后的探视权

9、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思考

10、论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1、论监护与亲权制度的关系 12.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问题研究 13.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思考 14.论夫妻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 15.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探讨 16.拟制血亲间禁婚亲探讨

17.继父同子女间权利义务法律问题探讨 18.**民族婚姻习惯法变迁研究

4 19.非婚同居关系法律调空探讨 20.代孕行为法律关系分析 21.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研究

民商法教研室

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1、论非法证据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2、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完善。

4、诉讼效率原则与简易程序。

5、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6、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

7、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8、刑事审前程序改革

9、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理论研究

10、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1、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之完善

12、论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追诉问题

13、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14、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15、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16.刑事诉讼的条件研究 17.刑事裁判研究

5

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

1、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构

2、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诉讼契约化

3、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4、论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重塑

5、审级制度的完善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构建

6、论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7、法院调解制度改革

8、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9、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10、第三人制度研究

11、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

12、当事人自认与法官释明权

13、诉讼费用制度研究

14、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

15、论督促程序及其完善

16、民事再审制序的现状及其改造

17、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18、民事执行程序的改革

19、WTO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 20.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1.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

《司法文书》论文题目

1、司法文书学的体系重构

2、论司法文书的特点

3、试论司法文书目前的改革重点

4、司法文书的基本原则

5、试论司法文书的语言特点

6、司法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7、审判方式改革对司法文书制度的影响

8、证据制度的改革对司法文书的影响

9、如何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10、试论仲裁文书与诉讼文书的异同

11、浅谈司法文书的发展趋势

《证据法》论文题目

12、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13、证据的界定

14、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15、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16、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鉴定结论问题研究

17、电子信息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18、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19、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20、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辨析

21、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22、论司法认知

23、推定的相关问题研究

24、质证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25、法官认证程序的设计

26、民事自认规则的适用

27、论证据裁判主义 28.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律师与公证制度》论文题目

1、律师的性质

2、律师工作机构的改革

3、律师收费改革构想

4、律师调查取证权

5、法律援助制度

6、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特征

7、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方式

8、我国律师之间关系的几点思考

9、律师执业活动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有关规定之我见)

10、律师承担责任赔偿的条件

11、律师惩戒制度的必要性

12、律师的执业风险与规避

28、律师准入制度初探

29、WTO环境下中国律师的素质要求 30、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1、试论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32、律师民事赔偿机制

33、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34、试论公证的效力

35、房地产公证中的法律问题

21、常见民事公证法律实务

《刑法学》论文题目

1、犯罪构成论

2、犯罪主体要件论

3、犯罪主观要件论

4、犯罪客观要件论

5、犯罪客体要件论

6、论犯罪构成诸要件间的关系

7、防卫过当论

8、犯罪既遂论

9、刑事责任论

10、论一罪与数罪

11、我国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及其防治

12、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13、论金融犯罪

10、论证券犯罪

11、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2、职务犯罪论

13、罪刑法定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14、单位犯罪研究

15、无限防卫权

11

16、论紧急避险

17、论犯罪未遂

18、论共同犯罪

19、论教唆犯

20、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21、数罪并罚问题研究

2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23、浅议洗钱罪

24、论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

25、论绑架罪

26、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思考

27、“克隆人”之法律评价

28、网络犯罪论

29、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探讨 30、论刑法解释

31、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2、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33、犯罪故意理论研究

34、犯罪过失理论研究

35、论不作为犯罪

36、论正当防卫

37、论结果犯

12

38、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立法看中国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

39、论犯罪预备 40、论犯罪未遂

41、论犯罪中止 40、论牵连犯与吸收犯

41、论死刑的控制与削弱

42、缓刑制度研究

43、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44、商业贿赂罪研究(论足球裁判收受贿赂能否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45、论股票,证券市场欺诈性犯罪

46、合同制度与刑法规制

47、论非法经营罪

48、论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

49、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研究(论重婚罪) 50、侵犯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罪行研究

51、论抢劫罪的转化犯

52、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53、论侵占罪

54、计算机犯罪研究

55、邪教犯罪问题研究

56、论医疗责任事故罪

13

57、妨害风化罪行研究

58、论斡旋受贿

5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0、贿赂罪行的打击与防范 6

1、论行为犯 6

2、论情节犯 6

3、贷款诈骗罪研究 6

4、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6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

6、论量刑情节 6

6、严打刑事政策研究 6

7、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研究 6

8、论结果加重犯 6

9、论人身危险性 70、死刑必需论 71.死刑废除论

72.刑罚与社会条件的相适应性73.刑法因果关系论 74.假释制度的研究 75.论侵犯财产罪犯罪客体 76.盗窃罪犯罪对象研究 77.敲诈勒索罪研究

14 78.刑法缺陷与完善(选择某类情况论述)

《经济法、公司法》论文题目

1、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我国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3、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辨析

4、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

5、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及策略

6、合同解释论

7、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8、论环境权的法律确认与保障

9、遗产税立法问题探

10、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参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

11、加入WTO对经济法的影响

12、论市场垄断的法律规制

1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探讨

14、如何完喊我国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体制

15、关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建议

16、我国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问题探讨

1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18、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

19、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研究

15 20、公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21、国有股减持问题研究

22、我国证券发行的条件与方式的完善

23、论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

24、论证券内幕交易

25、论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

26、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7、计算机软件中知识产权保护中侵权认定标准及原则

28、计算机软件中知识产权保护证据收集及证据认定

29、计算机软件中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30、试论驰名商标保护

31、论著作权侵权标准及认定

32、论专利权侵权标准及认定

33、试论对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

34、论金融立法的国际趋势

35、商业银行兼管法律制度

36、排污收费制度

37、论水资源市场化的法律机制

38、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16

《犯罪学》论文题目

1、变态人格的成因与矫正。

2、论需要与犯罪

3、论地理环境与犯罪机会

4、大众传媒与犯罪诱因

5、论娱乐场所的控制与管理

6、青少年犯罪预防新论

7、网络时代的犯罪新动向

8、中国现行教育体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9、论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

10、高薪能否养廉

11、严刑能否治吏

12、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与防范

13、单亲家庭与青少年的人格塑造

14、犯罪高峰与刑事政策关系研究

15、犯罪学,刑法学,行刑学一体化研究

16、女性犯罪原因预防

17、被害人犯罪论

17

《国际经济法、国际法》论文题目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2、BOT法律制度研究

3、收购与兼并法律制度研究

4、论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

5、WTO 与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

6、论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7、论专利侵权的判定与保护

8、论邻接权侵权的认定与司法保护

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10、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对我国的意义

11、加入WTO与中国农业问题

12、WTO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3、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管辖

14、WTO关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15、WTO与国民待遇

16、论国家主权豁免

18

17、论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问题

18、论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19、试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20、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原则中的例外制度

21、试论WTO关于豁免成员方义务的规定

22、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债务责任的负担

23、信用证法律制度研究

24、准据法律研究

25、证券公司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26、论国际反恐怖主义的规范

27、WTO框架下中国企业反倾销的路径选择

《民族法》论文题目

1、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2、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法制完善

4、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20

《劳动法》论文题目

1、劳动权及其法律保护

2、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设想

3、完善我国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构想

4、未成年人劳动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21

《宪法、行政法》论文题目

1、论宪法价值地实现

2、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3、试论因特网时代的宪法发展

4、论“三个代表”与我国宪法的发展

5、中国宪法惯例研究

6、论村民自治

7、宪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调控

8、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 9.中国宪政之路的反思

10、试论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11、加强和完善中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12、论宗教信仰与宪法

13、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完善

14、论大学生权利意识

15、试论公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政

16、论宪政的实现: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17.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22 18.论依法行政 19.论行政程序价值 20.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21.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22.论行政处罚制度完善

23

《法理学》论文题目

1、陪审制度论析

2、法治之德

3、认真对待权利

24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1、儒法合流评析

2、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 3.论韩非思想对秦朝法制的影响

25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

1、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研究

2、唐朝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26

推荐第4篇:民法学

自然灾害救助问题

一、背景链接

2011年,南方持续大旱;2010年,舟曲泥石流;2009年,冬小麦主产区30年一遇的严重冬春连旱;2008年,南方冰冻雨雪灾害;2008年,举世震惊的四川汶川地震;2007年,淮河流域发生了仅次于1954年的大洪水;2006年,第8号台风“桑美”......

中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和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其中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1%,地震灾害占7%,海洋灾害占8%,农林牧生物灾害占6%,其他灾害占8%。而气象灾害中,旱灾排在首位占53%,洪涝灾害位列第二占28%,风雹8%,冷冻7%,台风4%。

自然灾害已经给中国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气象局透露,1990年-2000年,造成人员伤亡4500人,经济损失占GDP的3.4%,2001年-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占GDP的2.8%,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面对种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虽然也在努力地推进灾害救助工作,但在巨大的损失和公众质疑面前,灾害救助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惑。

二、事件观点

1、灾害救助面临的问题

我国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在灾害来临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灾区的救济和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依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救灾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救灾工作指导规范中,多是以部长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命令和行政条例是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这些法规重视灾后救济,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对灾害社会救济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

二是缺乏完善统一的国家救灾管理体系。中央政府目前尚没有对灾害统一管理的机构,财政部也没有设立专项的减灾基金,这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是缺乏完善的灾害社会救济志愿者制度。我国在灾害社会救济志愿的实践尚处于空白。设立灾害救援志愿者制度,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灾,弥补救灾力量的不足。对救灾志愿者进行防灾救灾培训,也是全面安全教育的好途径,更有利于形成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是救灾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当前存在一些截留、挪用、挤占、侵吞、浪费、贪污救灾款物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说明尚未发挥有限救灾款物最大效益的重要保障。在一些受灾区域存在着挪用专款的现象,尽管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干部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所致,但也反映出救灾款物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事件对策措施 未来,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这样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灾害救济提出了许多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认真制订相应预案,一旦灾情发生,才能有序进行抗灾救灾,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要在加大政府救灾投入,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拓宽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渠道,建立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使灾害救助工作更具开放性。

三是要尽快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及公安、消防、军队、信息、气象、地震、防汛、交通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防灾减灾体系,建立中央和本地区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四是要加强灾害救助的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明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制定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救灾款物基层发放程序,做到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政策公开、数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五是要建立救助物资仓库网络。各地特别是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积极落实救灾储备制度,建立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开始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在紧急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车选自主品牌

【背景链接】

一年来,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一路败退,市场份额接连下滑,寸土寸金的领土拱手让人。限购和优惠政策的取消,成为产品竞争力本就不强、品牌议价能力低的自主品牌一退再退、难见好转的导火索。

2月24日,政府在危机中首次向自主品牌伸出援手。在工信部发布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中,我国25家企业412款车型入选,全部为自主品牌车型。

《目录》的“终极版”出台前,各级政府仍在观望,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抢购合资品牌车的现象;公务车采购政策不统

一、难落实,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厘定、规范的条款。

【原因分析】

2012年2月,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例行的信息发布会上,董扬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份额下跌的深层原因是自身产品竞争力不强、品牌议价能力低,中国汽车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在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不会有好转,而且会越来越严峻。 自主品牌的危机从2011年初便开始显现。限购政策出台、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取消,直接影响自主品牌汽车市场。2011年4月前后,国家工信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曾召集各车企领导座谈,了解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 【影响】 地方采购

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他们遇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较为严格地遵从现在的政策导向,优先考虑自主品牌作为公务车;第二类是回避、拖延,以各种理由不按照目录执行;第三类是明确表示,按照地方的采购目录,而地方采购目录与《目录》不一致,有些车型甚至超出了《目录》。

甚至有一些机关单位开始集中采购合资品牌汽车,希望在《目录》执行之前完成对合资品牌车的购置。 【预测】

《目录》能最终落实吗? 党政机关单位在选择公务车时,首先考虑的是品牌,其次是当地的政策导向,再次才是车本身的质量和服务。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推销过程中,合资品牌往往作为公务购车的第一选择,自主品牌需要付出更多沟通和服务上的努力才能够挤进这一行列。公共采购还是人在操作,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想要用哪个牌子的车,只要符合国家对于价格、排量和车型的政策,即使选用外资品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异议。 【难题】

①关键是对于《目录》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目录》来操作执行,此次政策对自主品牌要真的发挥作用。

②公务车监管措施对“领导干部”的概念。如果一般公务车不包括领导干部用车,那么,领导干部用车将不受《目录》的限制,领导干部用车被独立于公车监管政策之外。 (根据2011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公务车分类的模糊,给公务车“国产化”留下了太大的机动操作空间,想通过“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争脸面、带动市场的自主品牌们,恐怕要失望了。 ③自主品牌劣势和地方保护

政府公务用车采购“看不上”自主品牌,还是与其本身的车型、档次和品牌有关。由于缺乏中高端车型,再加上品牌的积累较浅,自主品牌之前很难入采购人员的法眼。

各级政府出台一个自己的协议供货商目录,目录不统一,又导致品牌力较弱的自主品牌很难在异地开拓市场。

④公务用车有限,无法救市。

全国各地情况大同小异,自主品牌在公务车市场的效率少则上千辆,多则上万辆,自主品牌在整个公务车的份额不足20%,而公务车市场仅占国内汽车市场份额的2%。即使公务车全部采购自主品牌,依然不能托起自主品牌未来的发展,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不会因此就发生大的改变。

【专家提议】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要成功,必须要从态度上重视,从战略上有科学长远的规划,重视合作,而且零部件和相关产业要强,要有海外战略

一是政府的支持,政府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支持自主品牌轿车,政府官员还应该带头使用自主品牌轿车;二是全国人民的支持。恳请大家以更多的平常心看待轿车产品,把它看成仅是一种交通工具,更注重性能价格比,给自主品牌轿车以公平的消费环境。 残疾人乘火车票半价非一部门能实施

【背景链接】针对残疾人乘坐火车享受半价票优待的提议,铁道部日前书面回复,称无能力承担更多票价优惠。11月9日,记者从铁路部门获悉,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该举措有望在11月底前实施,具体实施日期尚未确定。 【具体分析】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是文明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文明发展的必然形势,这一点毋庸置疑。不过,铁道部以无力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为由拒绝残疾人乘坐火车半价票政策其实并非假话,实际上就是如实。一方面铁道部对于全国千万大学生给予了半价票优惠,并且客运基准票价率的确十几年没有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利润有限。另一方面铁道部门由于高速等建设扩张,的确也无能力再让利给消费者。

当然这不是说,残疾人半价票乘火车的优惠政策就不能实施,关键是不能依靠和指望铁道部一个部门单兵突进,而是要协同作战,共同推动。

首先,立法确定残疾人半价票乘火车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这项优惠权利,而不是模糊的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乘车优惠和便利。按照当前法律政策,铁道部没有义务必须给予残疾人半价票的优惠政策,铁道部可以实施这项优惠政策,也可以不实施,实施是恩惠,不实施不违法。

其次,实施残疾人乘坐火车半价票优惠政策,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政策。很多人拿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享受半价票或者免票优惠与乘坐火车不享受半价票比较,看上去很有道理,都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忽视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半价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交车得到政府的补贴,亏损部分由政府补贴弥补,才保证了残疾人乘车半价票政策的落实。从这个角度说,要让残疾人乘坐火车也享有半价票优惠,财政就必须出钱,对铁路系统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能让铁路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乘车带来的经济损失。 再次,各级残联部门必须看好门、把好关,严格发放残疾人证,避免假残疾人泛滥。事实上随着残疾人享有的国家政策和优惠待遇越来越多,不少地方残联存在滥发和乱发残疾人证的现象,不少不是残疾人的人群通过各种关系领取了残疾人证。 最后,对于享受半价票乘坐火车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应当进一步细化,应当只让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有半价票优惠,三四级的轻度残疾人不应当享受。众所周知,残疾人分为好几个等级,轻度残疾人与普通人差别不大,具有劳动动力,有固定工作,有经济收入来源,对于这类人群可以不给予半价票的优惠政策。对于那些重度残疾人,对于失去劳动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半价票优惠。 总而言之,指望铁路部门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政策的经济负担不现实,也不可能实现,必须依靠多部门合作,尤其是财政资金的补贴的进入,否则很难实现残疾人乘火车享受半价票。事实上铁道部的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的新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和改善,是在目前实际能力条件下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实质上透露出铁道部有心实现残疾人半价票政策的意愿,只能无力而已。 房产调控问题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全国两会会场内外的女性角色受到大家的热切关注。女性的身影活跃在两会的每个会场,各展风采,引人注目。昨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云南代表团审议时,代表党中央向参加两会的女代表、女委员和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同胞致以诚挚的祝福和节日的问候。 今年两会房产市场调控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中央将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这些利好消息不仅彰显了中央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决心,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民及媒体的广泛讨论。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人大代表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说,为防止富人趁机“揩油”,亟待建立与保障房申请、分配、使用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包括申请者财产公示查询、作弊渎职者严厉惩处以及保障房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来自贵州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榜泉说,总理报告专门强调保障房的分配问题,切中百姓关注焦点。保障性住房分配一定要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在网络、街道办进行公示,包括分配前公开统计情况、分配时公开家庭收入情况、分配后公开名单等,分配过程“全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房价上涨的趋势控制住了,但房价并没有下降,还未回归到理性价格。” 全国人大代表马之庚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谈到,调控房地产,就要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他建议,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应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对基本住房需求之外的购房,加快实施房产税。

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呼吁,“适当放宽首套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因为“这些刚性需求者90%属于社会中低收入者,利率上浮、首付比例增加直接影响其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政协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7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政协委员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记者会,多位政协委员都对目前备受争议的空置房问题发表了看法。

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指出,“不合理的空置原因就是因为投机问题。这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不断上涨,很多人把房地产作为增值、保值、发财的对象,每个人并不是自己要住,也不是买了出租给别人住,只是等它升值以后抛售造,最终成了空置现象。”

经济学家李稻葵也针对当前部分二线、三线城市存在大量空置房的现象发表了评论,“不是说这个房子里面住了一半的居民,而是整栋地空置,甚至没有完成。”他说,局部地区确实存在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因此需要关注相关地区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重组的问题,以及地区过剩住房的处置问题。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新闻媒体观点】

过去一年,中央打出调控房价“组合拳”,效果已初步显现,特别是加大保障房建设,让中低收入者拍手称快,但这项涉及千万人福祉的民生工程在申请、分配、使用、质量等方面问题频现。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房产市场调控仍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各类两会民意调查中,“房产市场调控”均位居关注度前列,根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联合展开的网民最为关注的十大热点话题调查显示结果,“房价调控”跻身前五,而在新华网“2012两会调查”的22个选项中,“房产市场调控”也始终名列前茅。 截至3月8日13时,在新浪微博的微博搜索中输入“房价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关键词,分别有944,861条和287,460条结果,显示出“房产市场调控”话题在微博平台上也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

同时,地方媒体也对“两会”后房产市场价格走向颇为关注。 全面解读物权法申论标准表述 什么是“物权”: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指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它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

一、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二、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人民群众就如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势必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几乎对人们在民事生活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关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自身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2007年3月23日,物权法审议通过之后仅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这次集体学习物权法,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这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学习、贯彻实施好物权法指明了方向。

一、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推行法治,观念先行。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二、加强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为实施物权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实施物权法的有利时机,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

三、抓紧制定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同时,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陈光标“暴力慈善”

陈光标,江苏人,任江苏某公司董事长。被媒体称为“中国首善”。有过多次慈善”壮举”,如自己组织慈善团队赴日救灾、在云南灾区派钱后与村民举钱合影、在贵州开演唱会向观众发猪羊。他高调的慈善的行为引发了大家的关注,赞誉有之,认为他为中国富豪做出了榜样;反对有之,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即以牺牲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的满足。是一种给慈善的倒退。但陈光标认为他是想通过这种高调的方式让大家关注慈善,让更多的人参与慈善捐赠中来。事实上,他的每次举动确实带动了很多富豪捐赠。无论怎样,陈光标的慈善之举被广受关注,还是凸显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很多问题。 【标准表述】

[问题]

此事件凸显慈善事业一大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是:

慈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人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慈善捐赠是富人们的事情,慈善价值观难以形成,必然然影响到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此外,还有两大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

第二,监督管理不到位。当前,由于监管不力,透明度不高,使得我国慈善善款流向不明,公信力出现危机。

[对策措施]

第一,加强慈善立法,提供法制依据。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的法律,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第二,建立多元监管体制,提高慈善公信力。

一要行政监督。政府既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

二要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

三要内部监控。慈善机构要完善自身内部管理监督程序。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网络等途径,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慈善文化,梳理慈善典型,鼓励全民参与慈善活动,培养公众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能源短缺,燃眉之急 今年夏天,留给人们深刻印象的不应只有赤日炎炎和历史最高记录的高温天气,更深刻的还应有破天荒的拉闸限电的“电荒”。人们纷纷躲进防空洞,提出“将空调温度调低一度,早关 一小时”的口号,从上至下破共抗电荒的难题。这种用电告急的情况不仅仅只存在于浙江,据统计全国22个省市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供电缺口、拉闸限电的情况。而短缺的能源也不仅仅只限于电,油、水等生活生产的必备能源均在全国各个地区有不同程度的短缺。 “怎么会电不够用?”,“怎么会有电荒?”人们普遍产生了心理疑问。经济繁荣发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怎么会出现这种生活必需品的短缺?一时间能源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党和政府规划考虑的范围,也成为普通百姓茶余饭后讨论的大事情。能源究竟为何会短缺呢?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其一,我国生产技术的落后,使我国企业生产的单位产值能耗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一个大国,虽然资源的绝对量高,但就某种能源以及就人均资源占有量来看,我国是十足的能源小国。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尚未成熟,原有的粗放性高能耗的生产方式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仍有深刻烙印。因此当前的电荒油荒也许就是此种不科学的生产方式带来的恶果,亦是对人们的一次警示:转变生产方式,加大科技投入迫在眉睫。其二,人民生活方式的不科学。浪费水、电的情况在我国寻常百姓的生活中乃是普遍现象。环保意识的淡漠,可持续性发展观念的尚未树立.生活方式及观念的落后等,使得我国居民使用能源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人的眼里近乎奢侈和浪费。另一方面,对资源滥取滥用,对环境的肆意破坏,使得我国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日趋恶化。试问经济如何能在此空中楼阁中长久地发展。其三,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的国际原油储备量低,但消耗量高。能源危机亦是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国际石油价格的波动,直接冲击我国的经济增长。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使得国际能源的分配不均,有的过剩有的短缺,如何应对此种特殊的国际环境,如何更好地分享国际资源,已成为我国缓解能源短缺的一条重要渠道。

而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的战略问题。能源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建设,亦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引起人民的某种恐慌,为避免由“电荒”引起的“人荒”,应从宏观和长远的观点来研究和把握,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能源发展战略。

其一,提高生产的科技含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走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的集约型增长的经济发展道路,加强对应用性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提高科技成果转换率,积极寻求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核能的高效利用及新型材料的替代。坚持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策略,从根本上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其二,转变人们的观念,包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角色定位。生产者在生产时要秉持低能耗高效率的观念,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节电节水,如反复利用自来水,将每一单位能源的利用率达到最高,从而以最低的消耗寻求最高的产出。要树立全民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将保护环境资源的观念根深蒂固地植根于人心并在日常的行为规范中体现出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其三,积极寻求国际上的合作。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国与国之间既是竞争者亦是合作者,解决这一全球性的问题,更应依靠国际间的互助共进,如我国当前的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签订多个石油合同和协议就是很好的尝试和突破。总之,在解决能源短缺的问题上,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结合,将经济增长和能源、重要原材料、交通运输等实际条件衔接起来,以形成最佳的发展方式。

最后,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在追求经济发展现代化的今天,我们的着眼点不应仅限于每年GDP增长的机械数字,更应透过数字,看到其内在的实质增长方式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深化和升华“现代化”的含义--经济增长的现代化、人民观念的现代化、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保证经济发展的“能源”不竭。

立足本国,放眼全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煤炭告急,矿井事故;油品涨价,排队限量加油;错峰用电,电力短缺。一年里,我们的眼里、耳中充斥着许多类似的字眼,仿佛一夜间,百姓的生活不那么轻松了,近些年的资源过度开采,能源消耗浪费严重的后果终于使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停顿了一下。

难过之余,我们也要反思一下:这样的情况发生、发展对我们的经济,对我们当代人的影响,乃至对于下一代的影响该如何避免,总不能眼睁睁看着各种危机充斥报章,影响生活。 解决的方法是存在的,那就是综合考虑,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走新型发展的道路。我们的政府已经指出了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这也给近些年的片面追求GDP增长,不顾一切搞建设的各地的决策者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给烧得过热的经济增长论降了点温。 经济增长的本意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扩大国家的财政能力,增强我们国家的综合国力,可唯经济论恰恰就把“综合”这两个字给忘了。于是各地污染不断,事故层出,人民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了综合发展的思路,给发展的方向作了调整。具体来讲,我们的发展思路还是要适合国情,立足国内,放眼世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首先,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实际,在发达地区发展能耗少、附加值高的高新产品,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发展适应当地特性的生产和装备,而不是全国省市一窝蜂地全都用“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等几大支柱来定位本地的发展,走差异化的道路。这样,可以减少能源的过度消耗,减少物资跨地区流通的压力,减少无谓的浪费。这里关键是各地区要认清自己的发展优势,错位思考,优势互补,不走盲目竞争的老路子。

其次,放眼全球,本着“拿来主义”的思路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资源、人力来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而不是闭门造车,一味埋头苦干,相反应该巧干、好干。基于此,我们一是要改善政府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要集中优势力量,首先发展自己的特色产业,也就是所谓的“家有梧桐树,引来凤凰栖”,有了竞争优势,才能带来好的经济效益,引来外部世界的关注。三是要注意本地区的综合发展,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协调各种资源,而不是“竭 泽而渔”。

第三,走地区合作的道路。我国的特点是地区差异大,无论是人力资源、资源禀赋还是资源利用度等软环境都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有高低起伏。可是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来看,我们不能不闻不问,简单地任由发展,而是要通过行政的、金融的、法律的手段鼓励地区间互相合作,不搞“地区主义”,在政府层面加强财政经济支持,优势产业互补,在民间层面,地区间可以利用劳动力价格、生产技术能力等各方面的差异发展合作关系,建立工业、贸易、经济的往来,甚至可以用干部交流学习的方法增加软环境的改变力度。 最后,作为中央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的是鼓励经济发展,不主张甚至忽视人们其他方面需要的思路。因此,哪怕有时是很好的政策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有了变化,甚至有的地方采取极端的做法来发展经济,而没有考虑社会的整体环境。因此,在政策层面上中央应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就干部或地区的考评而言也可以调整方法,更多地减少刚性,增强量化的细致程度。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使我国的发展朝着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作为政府更多地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全国一盘棋统筹考虑,又要按照 实际的市场情况,允许各地按照市场的要求配置资源,唯有此,我们的发展才会更加健康、稳定。

新的发展观已经确立,我们当前的工作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协调各种资源,合理快速地发展我们的经济,,而不是因噎废食,就此停顿下来,那反而是过犹不及了。 人才的选拔

一、背景链接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关键的要素。“十二五”的美好蓝图能否实现,中国能否在下一个五年中交出精彩答卷,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基于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特别强调,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才强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坚实人力资源基础。 你对“如何选拔优秀人才”有什么看法?

二、答题框架 营造尊重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亟需打掉人才成长、发展中的“拦路虎”,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机制、用人机制。

1.要“任人为贤”,不要“任人唯亲”,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应该“英雄不问出身”。如果我们的大学生走上社会时,比拼的不是 能力,而是“爸爸”;如果我们的干部提拔时,比拼的不是业绩,而是“后台”,就会“裙带纠结”,“山头林立”,造成“万马齐喑”的严重后果。“选贤任能也 是革命”。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任人唯贤”,选人“五湖四海”,事业才会兴旺发达,人民才会心情舒畅。 2.既要“上得去”,又要“下得去”,拓展人才流动的空间。

“上得去”,指的是为社会的中下层精英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打开“上升通道”,让人们真正地感受到“知识改变命运”、“奋斗改变人生”,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下得去”,指的是已经“上去”的人才,能够不忘根、不忘本,能够从基层来、到基层去,运用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改变农村、山区、边疆的落后面貌。现在,优秀的人才“上不去”,上去了的人才又不肯“下来”,很难形成“万马奔腾”、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3.选人用人,是最大的导向。在人才选拔任用上,进一步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防止德才偏失、用人不公,才能用当其时、人尽其才。深化干部 人事制度改革,扫除人才流动中区域、城乡、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的“羁绊”,才能卸掉人才身上的“枷锁”,迎来人才俊彩星驰的崭新时代! 4.要“从上看”,更要“从下看”,让群众有“发言权”。在选人用人上,注重组织部门和各级领导“从上看”,更要注重社会公论、群众公认,注重群众 “从下看”。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企业和单位,群众自己选出的干部,“很快就作出了成绩,比单是从上面指定的干部合适得多。这样的事实,难道还不 能使我们猛醒吗?”只有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选拔出来的领导干部才能真心地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团结一致向前走、向前看。 从良法走向善治

【背景链接】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渎职失职和执法腐败等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8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离“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两年时间。尽管法治政府建设已取得很大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标准表达】 [权威引述]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所有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温家宝总理) [原因]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面临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的社会矛盾突出,呼唤依法治理,使人民生活更加有序、和谐;一些地方政府尚存在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措施] 第一,坚持群众参与,科学决策。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因此切实反应民生诉求、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才能形成科学、实用、有效的政策,引入由专家、政府、群众三方合力参与的决策评估机制,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让政策真正服务于民。

第二,加大程序制约,规范执法。加强制度规范,保证程序制约,用程序压缩权利滥用的空间,让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才能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力求长效。依法行政是为民服务的过程,一方面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行政工作的标尺,把评判执法质量优劣的尺子交给群众;另一方面,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凡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人口老龄化

【热点背景】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随着我国3次生育高峰和人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呈现快速增长局面。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认真应对的重大课题。

2011年4月,胡锦涛在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2011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考点分析】

一、问题及其成因

1、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超过73岁)、现有出生率下降,客观加速了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进程;随着城市进程加快和庞大的流动人口迁出,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加速了发展的不平衡。

2、“未富先老”是中国老龄化的最大特点。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赡养比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极大影响了社会消费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负担日益加重,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社会保障资源面临巨大压力,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财政提出新的要求。

二、基本对策

1、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运作、统筹城乡、规范管理”的指导原则,完善养老政策体系。加快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工作格局。

2、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完善老龄产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促进康复辅具等特需产品开发,加大老年旅游市场开拓,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4、加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兴建老年大学。搭建社区服务平台,重视发挥老年志愿者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5、加快建设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大力发展社区养老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

6、健全老年法律、维权机制,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尊老爱老,推动社会好风尚的形成。 【精彩论述】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客观规律,本身无所谓 ‘好’或‘坏’。 “高龄化”主要是人口自然变动的结果,而“空巢化”则主要是人口机械变动(人口流动)的结果。

与国外老年人相比,中国的许多老年人不富裕,是弱势群体。所以必要的保障制度必须健全。中国要迅速从现收现付制的泥潭中走出来,变成有弹性的基金积累制,化解“未富先老”的危机。

要有专业养老院,对老人提供专业服务,让专业的养老院与社区相结合,让社区也走向专业化,将专业化的老人服务与家庭服务结合起来。

我们要倡导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孝文化,因为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情感需要是无可替代的。

农民工维权

【背景链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问题之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

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第三表现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没有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而看电视、打扑克是农民工的主要休闲方式,城市一些文体设施门槛较高,未能向他们免费开放。 第四表现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问题之二: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 问题之三: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事件链接]12月5日,在贵州省遵义市打工的4名农民工因急于赶往火车站返家,无奈接受遵义10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开出的“议价”车票:原本1元坐全程的票价,因为他们提了四个大旅行包,车票变成了30块钱。此事被微博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交车”,并引来多位遵义市民自发代为讨要说法。

2011年底,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呈现了两个画面:一是某县一个工地,3名男子讨薪未果爬上塔吊准备跳楼,最终被消防员救下;二是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田绍清等21名农民工被欠薪6.9万元久拖不结,河南省高院院长一经过问,欠款者立时兑现。

【标准表述】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深入分析]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措施]农民工维权,当务之急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尽快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加强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职能部门也需要执行得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使命,绝不手软,以示惩戒。只有切实落实这些措施,才能釜底抽薪解决根本。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 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交通安全问题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7日下午四点左右,滨保高速天津界内发生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山东籍小轿车撞上了一辆河北籍大客车,导致大客车侧翻,被高速公路上的护栏从中间插穿,分为上下两截。经初步核实,事故已经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死伤者大多数是河北唐山学院的学生。仅仅在10月7日当天,在天津、河南、安徽就发生了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三起交通事故,有两起和高速公路有关,有两起与超载有关,也都和超速有关。 【标准表述】数月来发生的几起交通意外已经让国人对于交通安全失去了信心。飞机失事、动车脱轨、地铁追尾、公交车自燃等等。如果,肇事车辆都能遵守交通法规,那么,生命就不会失去,翻车、相撞、追尾等等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汽车文明”不仅仅是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发达,更是驾驶员的文明、自觉和负责任。文明开车事关公共安全,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必然是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安全负责的人。显然,很多人根本不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当回事。这些惨烈的车祸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我国每年有6万余人死于车祸也不是偶然的。 【综合分析】 【对策措施】 第一,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交通部门一定要落实检查“驾驶员资质审查制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人员驾驶客车。对安全意识不强、经常违章、操作技术差的人员,要调离驾驶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加大交通安全设施投入,交通部门要对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清理道路安全隐患。尤其对于事故多发、易发地点要抬高从路面到护栏之间的台阶、加固护栏、进行防滑处理,安装减速带,设置强行分隔带等。

第三,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和安全意识。交通部门要组织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及网络、宣传单、社区板报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应试技巧

一、申论考试的特点

首先,申论考试的背景材料具有普遍性。公务员录用考试比较注重对应试者实际能力的考查,而且内容并不局限于某一方面,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均有涉及。申论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种形式,又刚刚开始实践,考试试题一般较为规范,不会出现偏差。这主要表现在试题的表述明确,涉及的内容和观点都不偏颇,没有争议,每个考生应该都能有论而发。对于一些难以定论的问题,尤其是争论激烈的前沿问题,一般是不会考的。这样,考生在准备时就不必面面俱到,涉及过多。

其次,申论的题目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申论考试题目的背景资料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但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可行性是申论考试中两个基本要求,认识和抓住了这两点,才算真正领会了申论考试的精髓,找准了答题的突破口,从而能够高屋建瓴、鞭辟入理地建构思路和完成论证。因此,考生应认真仔细地阅读给定资料,不要匆忙提笔作答和写作,在把握资料本质内容的基础上,抓住重点,条分缕析,使回答和论证更富有表现力和说服力。否则,只能是四处出击,尽管洋洋洒洒,长篇论道,但却不得要领,事倍功半。

二、申论的考试内容

申论考试的结构比较规范,清晰明确,首先给定一篇(或一组)1500字左右的资料,要求应试者在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的基础上,理解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事件(或案例、或社会现象)的性质和本质,然后按要求作题。其答题形式具体言之,就是经过对资料的整理、分析、归纳后,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可行性方案,在完成上述两项程序的基础上,紧紧扣住给定资料及其反映的主要问题,申明、阐述、论证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申论考试的解题环节和方法

申论考试的全部过程,可以归纳为阅读资料、概括主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四个主要的环节。

阅读理解给定资料是申论考试最基础的环节。这个环节虽然不能用文字直接在答卷上反映出来,却是完成其他三个环节的前提条件,而且在时序上位在首要,不容滞后。申论考试的时间应该说是比较充足的,考生应该也完全有必要拿出一定的时间(一般需要40分钟左右)来仔细阅读给定资料,以求真正理解和掌握资料的叙述思路和内容实质。只有读懂读通全部给定资料,才能把握资料所反映的事件的性质,也才能准确地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完成第二环节的要求。切不可匆匆忙忙浏览一遍,不求甚解。 概括主题是一个重要的承上启下的环节,一方面它是对前面阅读资料环节的一个小结,另一方面,又使提出的对策或可行性方案以及论证过程更具有针对性,是其据以立论和展开的基础。若是主题概括不准确或是不够全面,下面的程序也就很难进行了。 提出对策是申论考试的关键环节,重点考查考生的思维开阔程度、探索创新意识、应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它给考生提供了充分发挥的自由空间,考生可以根据各自的知识、阅历,对同一问题各抒己见,见仁见智。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环节中必须结合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范围和条件,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方案。

进行论证是申论考试最后一个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它才算是申论的真正开始。它要求应试者充分利用给定资料,切中主要问题,全面阐明、论证自己对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基本看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前面的三个环节尽管非常重要,不可或缺,不能有任何懈怠,但总的来说,还都只是积极有益的铺垫,此处的论证过程则需要浓墨重彩,淋漓尽致地书写。这不仅因为它的字数要求多,分值高于其他部分,更重要的是,论证才是申论考试的核心,能全面考查和衡量一个人的分析归纳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说理能力。 论证部分的写作应该在深入思考、运筹帷幄的基础上进行,最好事先列一个扼要的提纲,做到胸有成竹,行文流畅,并要注意论题鲜明、重点突出、线索清晰、详略得当这些写作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四、参加申论考试的注意事项

1.认真审题。考试时要注意答题技巧,合理分配时间,不要盲目求快。一定要拿出足够的时间认真仔细地阅读给定资料,也就是说,审题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要先理清资料的逻辑联系,抓住一个复杂事件的主要问题。然后,要把握住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事件的环境和条件,这种既定的条件是提出的对策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依据。抓准了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就有了针对性;搞清给定资料所提供的环境、条件,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可行性。

2.紧扣材料答题。一定要注意申论考试的限制性要求,即无论是概括主题,陈述看法,还是提出对策,都限于试卷的给定资料,而最后的论证,也是在前述基础上,就给定资料和从中概括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阐述和论证(要在概括的基础上自命一个题目进行论证)。切忌脱离给定资料,随意联想和发挥。

3.注意限制要求。申论考试中对字数是有限制性要求的。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般要求在150字以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加以简要说明,一般要求在350字以内;申述、论证应试者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一般要求在1200字以内。超过或不足的字数一般不低于要求字数的10%,否则要扣分。另外,答题应该简洁,做到要言不繁,切中要点。这种要求其实也是从一个侧面对应试者阅读能力、归纳能力、概括能力、文字水平的综合性测评。应试者不要因在这方面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而影响考试成绩。

4.临考前做适量的模拟题。申论还是一门新的考试科目,许多人并不清楚。应试者藉此可以了解考试试题的总体设计、考试时间的安排,把握做题的速度,并且熟悉、掌握各类题型的答题角度与答题技巧。有备而来,在考试现场不致手忙脚乱,影响临场发挥。 编者按:

增加《申论》是公务员考试所做的一个新的尝试。所谓“申论”,出自孔子的“申而论之”,它是根据目前机关工作的需要,对考生实际能力的一种考察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工作人员更需要具备搜集、分析、整理、概括、解决问题的能力。申论与作文有些类似,但又与传统的作文不同,它比作文难度要大一些,但《申论》的载体还是文字,在考生反复阅读试卷上所给出的约1500字的资料和提出的有关问题后,考生应对此用心分析,然后根据涉及的主线索、主问题进行阐述和论证。相对于传统的作文来说,《申论》要求考生摒弃那些套话、闲话,分析、解决问题要更加透彻、全面、清晰,因此也更能让考生发挥自己的潜能。 由于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能力,因此,考生做《申论》时不用做任何复习准备,只要你真的有水平,你就会应付自如。《申论》考试,从考生的接受程度入手,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又经过专家的详细论证之后才确定增加的。 公务员考试申论评分标准及应试技巧 评分标准

一二部分按条给分,减去错别字。议论部分观点正确,鲜明,逻辑严禁,分析细致,对策合理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考试的准备

1.申论考试实际上是一次模拟的日常准备工作。

2.半月谈开篇文章半月评论大都是很好的申论范文,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模仿价值。3.最大的困难就在于规范的语言表达上,要像学习英语一样,通过熟读,甚至背诵半月评论等申论写作范文来培养语感。

4.真题一定要精做,把答案认真的写出来,模拟题的最大功能就是熟悉热点问题。应试技巧:

吃透材料,阅读之前要有问题意识,要把乱七八糟的东西看成是一个整体。不论考试题目有什么要求,总是离不开三个问题,原因,现状,对策。

分析材料的时候要问自己五个问题:1.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2.材料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3.问题的表现是什么4.问题的根源是什么5.对策是什么 公务员考试申论提论点四大方向

一、在因果分析中提出论点

申论考试的给定材料大都是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事出有因。因与果是密切相关的:因是果的依据,果是因的必然。在因果分析中提出论点,就是从事物纷繁复杂的联系中,找出论点与特定的“因”的相互关系,并加以理性地分析阐述,水到渠成地引出论点,这样,既能使论点成为必然结论,又能揭示论点的特殊意义,唤起阅卷老师的特别关注。我们可借鉴邓小平的《要吸收国际经验》,文章的标题就是本文的论点,为了引出这个论点,作者是这样开篇的:

我们是在一个贫穷的大国里进行改革的,这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我们搞建设有三十几年,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是光凭自己的经验和教训,还解决不了问题。中国要谋求发展,摆脱贫穷落后,就必须开放。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国际经验。 没有先例,需要经验;经验不足,要借鉴经验;“中国要谋求发展,摆脱贫穷落后”,就“要吸收国际经验”。在自我封闭了几十年的中国,提出“要吸收国际经验”的主张,本身就是十分响亮的论点。一个响亮的论点加上简洁明晰的原因为依托,一下子突出了它的深远意义。

二、在背景分析中提出论点

社会背景是申论材料中涉及的社会问题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或现实的环境气候,它对事物的发展变化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背景是产生论点的土壤。论点的提出,如果能结合背景分析,就会使论点有了雄厚的客观基础,显示出它的必然性。如2009国考,有一考生的文章《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衡——浅议粮价调控机制的构建》一文论点的提出是这样的:

“近来,有学者指出,‘次贷危机后,下一场危机将是农产品危机。’尽管世界各地农民全力增产,谷物供应依然紧张。粮价飙涨已演变成最急迫的经济问题。全球飙升的食品价格,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极大的风险。对此,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和河南农村视察时,有村民提出希望政府提升农产品价格和补贴。谈到这里,我们不禁思考:如果从全国发展的大局考虑,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整是大势所趋,但从执行的角度看,我们应该如何调控农产品的价格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必然得出“从全国发展的大局考虑,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整是大势所趋,但从执行的角度看,如何调控农产品的价格呢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重要问题”论点,这样提出论点,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公务员考试申论万能模板之对策句

总的原则还是一个原因对应一个对策,此外对策还来自材料提供的对策/报纸、百姓、官员的观点等。尽量不要硬套“万能八法”对策。其实段落部分整理得并不全面,主要受制于复习的时间过短,所以各位可以自已总结,把一些万用的句式背下来,想用在哪就用在哪。 1 监督

加强对„„(法律实施、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要进一步推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以及各项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方面,大力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对„„的财政和贷款支持 依靠„„技术,解决„„问题

2 法律

建议立法部门完善„„相关立法,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抓紧完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及„„管理办法等规章,完善行业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规章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分布实施。在此基础上,主动协调地方有部部门,形成行政监督、执法的合力,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

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细则,构建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综合体系 3执法/协调

建立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

一、协调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4宣传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X等常识,增强公众的„„意识、„„„„能力。 5领导重视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引咎辞职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度 把„„纳入议事日程

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源头上理清„„问题的来龙去脉。 增强„„的意识 倡导„„的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密切关注„„问题。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

6建立机制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包括激励、分工、规则、惩罚、监督方面

决策制度:包括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 7加大投入

在„„方面,大力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对„„的财政和贷款支持 8 科技创新

加快XX技术研发和创新。优化XXgwyzk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XX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XX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同时,广泛开展XX国际科技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XX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XX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XX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其它

9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事件,地震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10 反腐

要坚决打击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严厉查处„„领域的腐败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通过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深挖细查腐败问题线索,严肃查处„„领域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公务员考试申论万能模板之结尾句

1展望型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我们相信,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会更加职能化、制度化,政府与老百姓会越来越近,干群关系会越来越好,我们的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 2意义和提出要求型

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好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一定要增强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把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让经济发展的代价越来越小,生态环境越来越好。 3 事情危急、进度缓慢型

“事危则志远,情迫则思深”。历史航船总是在一次次破冰中前行。我们既不能有畏难情绪,也不能急于求成,而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医疗卫生改革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中,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毅力推进改革,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让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4.文学展望型

既然监督如此重要、如此实用,那么,就让我们的各项监督真正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官场腐败的“警报器”吧 今天,全社会都在倡导以人为本,都在强调社会和谐。只有让8000多万残疾人与社会其他群体共享阳光,携手向前,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文明,和谐才会像“润物细无声”的春雨一样,悄悄地来到我们身边„„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积极发展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以造福人民群众。

全国上上下下要决心不变、目标不变、责任不变,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节能减排上拿满分。

5 总结型

总之,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务必实现煤矿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大幅度降低,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节能减排,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不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不能改变,必须不折不扣地去执行,下大力气,下真功夫,确保实现。

6 民生通用型

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群众来说是天大的事。重视不重视这项工作,是对人民群众有没有感情的问题,是干不干实事的问题。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千方百计„„,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做实做好。

7 意义/提出要求、口号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公务员考试申论万能模板之过渡句

过渡句大部分用在提出分析问题间、分析解决问题间的过渡,其中上一节的必要性是万能过渡句,都可以用。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加大攻坚力度,确保节能减排取得重大进展,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发展,造福人民的重要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必须把推进现代化建设与建设生态文明有机统一起来,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节能减排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仅要打好攻坚战,还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打一场持久战。

1提出要求过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改革机制,完善管理,不断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和水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必要性过渡

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的诚信正是这一宗旨的体现。政府信息体制的建设,是十七大报告中“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政府信用体系。 3总领过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是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建设新村镇;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培育新农民;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 4意义型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全省卫生系统要认真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这件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保证全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快速发展。

我们要正确估计成绩,克服麻痹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将„„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不断向纵深发展。 公务员考试申论万能模板之意义句

必要性/意义的段落,可以使用的地方有:开头处/结尾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渡等等。应把一些好的段落背下来,做到信手拈来的境界。 1 „„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发展,造福人民的重要部署。 2 „„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搞好„„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

„„是„„的重要内容,是„„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4改革(医改、林业改革等)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6改善民生(医改,社会管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7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

要按照十七大关于“要继续深化改革,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的要求,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8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9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10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

„„,关系着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公务员考试申论万能模板之拔高句

实践过程中,关键是要掌握十七大报告的几个大层面: 一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四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再则是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大局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

中国最大的实际: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 申论万能八条释义

论万能八条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不能生搬硬造,此申论万能模板是一把双刃剑,要好好把握才能使文章挣分。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建立和完善引咎辞职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问责制度; 把„„纳入议事日程; 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源头上理清„„问题的来龙去脉; 增强„„的意识; 倡导„„的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密切关注„„问题。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的认识; 在全社会营造关于„„良好的文化氛围。 3.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素质;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 4.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激励制度、利益相关制度、分工制度规则制度、惩罚制度、决策制度:包括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 5.组织协调、形成机制:

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预防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增加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和保障机制、组织机制、协调机制:包括派工作组、成立专门机构、增加人员等等; 建立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形成信息的反馈机制。 6.增加投入、依靠技术:

在„„方面,大力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对„„的财政和贷款支持; 依靠„„技术; 解决„„问题; 7.加强监管、全面落实: 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媒体监督(舆论监督)、领导(上级)监管; 建立完善系统严格的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 加大整顿力度,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查处和惩处责任人;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的行为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强调制权)。

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8.总结反思、借鉴经验 总结„„的经验教训; 借鉴国内外的各种先进经验。

推荐第5篇:民法学简答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何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实现其利益而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2)权利能力包括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权利,不包括义务。(3)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或抛弃;民事权利中除人身权外通常可以转让或抛弃,也可依法被限制,剥夺。(4)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7.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

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8.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何特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特征如下:(1)法人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9.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法人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规定(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10.简述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情形?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1)吸收合并,即各个合并在一起的法人中一个法人的资格保留,其他法人的资格消灭(2)新设合并,即各合并在一起的法人的资格均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法人分立,是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包括:(1)新设分立,即原法人资格消灭,而分成几个新法人;(2)派生分立,即原法人资格不消灭,而从中分出几个新的法人。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投资人即可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简述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其特征如下:(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简述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特征表现为:(1)个体工商户可以户为经营单位(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特征如下:(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志而转移。(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

15.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特定物是指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二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二者

所附的条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间。相同之处:条件和期限均可作为法律行为之附款;都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而且应当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时,条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二者的不同之处;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实。

17.简述无效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民事责任行为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实施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为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1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1)自始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是无效的(2)恢复原状。即恢复至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1)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形成权人同意或者拒绝前则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2)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不因第三人的同意而有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可因形成权人的同意而确定有效。(3)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无须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其有效与否是不确定的,要确定其无效,须有形成权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何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期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21.简述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2.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3.简述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并且不具备表见代理要件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则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实际上并无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实际上并无代理权,而且也无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须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一经构成即发生如下效力:(1)对于本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为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辨理由对抗相对人,如果因此受损失,本人有权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2)对于相对人,其既可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5.诉讼时效有何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其特征表现为:(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2)诉讼时效具的强行性(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26.简述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作为民事权利,除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又有着紧密联系。(4)人身权为绝对权。

27.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利与身份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28.简述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具体人格权则以具体的人格权利益为客体,因此一般人格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所谓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29.荣誉权与名誉权有何不同?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取得的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法人等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取得,不需任何其他条件;而荣誉权除法律规定的外,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做出贡献并授到特定机关或组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时才能取得。(2)主体的范围不同。名誉权人人享有;而荣誉权只有某些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3)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力,功绩,声望等方面的总评价,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而荣誉则为特定机关或组织对特定民事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名誉,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4)能否被剥夺不同。名誉权通常无法剥夺或限制,而荣誉权则不同,可以依法剥夺。(5)损害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而侵害荣誉权的方式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

30.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31.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他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不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32.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33.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

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34.简述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作为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即所有权为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和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外,所有权还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3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6.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按份花花公子有人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多少,取决于共有人拥有份额的大小(2)按份共有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3)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7.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其特征如下:(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并没有份额之分。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以共有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成立的前提,没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只能成立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物也承担平等义务。

38.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法律特征如下:(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用益物权不以用益物权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3)用益物权具有独占性,即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成立条件(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而不包括动产和权利。

39.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期限性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让与性是指法律允许土地使用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40.简述典权的特征?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5)典权是有期物权。

推荐第6篇:民法学学习心得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0-2011年度《民法学》期末考试姓名:顾嘉祺

学号:08402017

班级:思想政治教育B班

民法学学习心得

光阴似箭,转眼一个学期又将结束,回首这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发现自己又成长不少,特别在民法学这门课程上,受益匪浅。

选修民法学,一是出于对法律的兴趣,虽然自己主修的不是法学专业,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受家庭的渲染还是自己的生活,都让我对法律,特别是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运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二是发现当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无不涉及法律,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显得十分欠缺,确实想通过课程的学习填补一些知识的空白;三是早就听闻杞梅老师知识渊博、授课灵活、了解学生、认真负责,很想从老师那既轻松又真正地学到一些东西。实践证明,自己的选择是十分正确而有益的,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自己的民法知识得到扩充,思考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学习的方法也有一些转变,对时政、社会热点、生活案例的关注热情不断升温,视野也开阔起来,现就这学期民法学的学习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契约、侵权行为、财产权、婚姻或者继承,这几乎涉及到人的社会生活的每一部分。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跟民法有着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民法跟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体尊严的存在结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因为人是自由意志付诸于自由行动的这样一个动物,人又是一个群居中的人,群居中的人就不能完全听凭你自由,于是人就要求要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原来这种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就是民法的精神。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我们追求着自由、平等和权益的实现。

民法学作为一门院级专业限选课很受同学们的欢迎,大家都认为课程很实用也很必要。结合我们思政专业的特点,老师多用中小学教学、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社会生活中典型的案例来启发我们思考,引入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使得我们较为容易地理解这些原本有些枯燥的东西。在课堂上,我认真倾听,积极思考,做好笔记,了解了民法学的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随着知识的获得,对民法学习的兴趣越来越大就发现光靠课堂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支撑。老师时常鼓励我们在课外寻找源泉,也推荐我们一些有用的书籍和与法律相关的媒体。于是,常常在听到课上的某一案例或是感兴趣的知识时,一下课就冲到图书馆转溜一圈亦或是跑回宿舍百度一下,也延续了以前的习惯,时不时灌灌各大新闻网站、论坛,在网络播放器上看看《今日说法》《庭审现场》什么的,看着一个个谜团的揭开,一段段激情的辩论,最终正义的一方取得胜利,那叫一个兴奋。正是这样把课堂与课外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融会贯通。

民法与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是学习民法的一大法宝。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各种在生活中发生的合同、债务、劳务等等纠纷的处理。老师通过案例告诉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处理遇到的问题。可别说,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真的益处颇多,就拿前不久学习了诉讼时效来说,果真家里一亲戚就遇到了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建议他补录借条,最终白纸黑字重新攥在手里才安了他的心。我们的生活,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随时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只有学习法律,学以致用才能切实

维护权利。大学的学习就是充电储存,我们需要积累一定的知识才能适应将来纷繁复杂的社会,才能生活得更加自由。

推荐第7篇:民法学判断题

民法学补修课网考试题及答案

——判断正误题(共60道题)

三、判断正误题(每小题1分,共分)

1、民法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ⅹ)

2、民法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所有权具有相对性,因此是相对权。( ⅹ )

4、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是相对权。( √ )

5、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是绝对权。( √ )

6、如果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当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7、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

8、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 )

9、质权属于担保物权。( √ )

10、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因此属于债权。( ⅹ )

11、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因此属于债权。( ⅹ )

12、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也属于法定继承人(ⅹ)

1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律均等。(ⅹ)

14、非法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 )

15、所有的债务都可以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移协议,转移债务。( ⅹ )

16、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ⅹ )

1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 )

18、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 )

19、独立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的实质所在。( √ )

20、社团法人可以分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营利性社团法人。( √ )

2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 )

22、民事权利从彼此相互联系的方面,可以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ⅹ )

2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后,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

24、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只能由所有人行使。( ⅹ )

25、宣告死亡是法院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因此,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ⅹ)

26、甲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出卖该汽车时,乙有优先购买权。( ⅹ )

27、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ⅹ )

28、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 )

29、共有是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

30、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31、任何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ⅹ )

32、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因此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ⅹ )

33、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34、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 )

35、无因管理就其法律性质说,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不以管理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36、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 √ )

37、在无因管理中,本人的基本义务是偿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和管理人的报

酬。( ⅹ )

38、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

39、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ⅹ )

40、双务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都是无偿法律行为。( ⅹ )

4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 )

42、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

43、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4、入伙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

45、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 )

46、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指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ⅹ )

47、在责任要件上,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统一的。( √ )

4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何种原因,均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ⅹ )

49、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一样,可以放弃或转让。( ⅹ )

50、单一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 ⅹ )

51、人身权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财产权毫无联系。( ⅹ )

52、李某的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李某的祖父继承李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 ⅹ )

5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 )

5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 )

55、按照债务人给付标的的性质,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ⅹ )

56、法人的名称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 )

57、一般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 )

58、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 )

59、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ⅹ )

6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ⅹ )

推荐第8篇:民法学试题

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

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 而归消灭( )。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解除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 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

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8、《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

A.自行恢复 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不能自行恢复 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12、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 A.10年 B.20年 C.30年

1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14、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1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A.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B.拒绝支付违约金 C.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方承担。 A.合同成立 B.所有权转移 C.标的物交付

17、名称权是( )。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18、担保物权包括( )。

A.典权和抵押权 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9、配偶权是( )。

A.精神性人格权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 2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 )。

A.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 B.出租方可以承担责任 C.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5、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7、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无因管理

2、诉讼时效

3、缔约过失责任

4、驰名商标

5、提存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分)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

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分)

200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A

4、A

5、B

6、A

7、C

8、C

9、C

10、A

11、A

12、B

13、C

14、A

15、C

16、C

17、C

18、C

19、C 20、C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四、简述题

1、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答:(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论述题

1、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应当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凡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

2、答: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

答: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推荐第9篇:民法学作业

一、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到,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拥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 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某日清晨,罗老先生晨练回家,在所住楼房的电梯门前等候乘坐电梯上楼时,恰逢李女士牵其饲养的宠物狗下楼晨溜,电梯下到一楼开门时,李女士及其饲养的宠物狗尚纹丝不动,而刚要进电梯的罗老先生看见狗后,当即后退不迭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干。后双方协商未果,罗老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李女士辩称:原告见狗时是自行摔倒,狗并未对其实施侵害行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动物须有加害行为,被告饲养的宠物狗对原告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请作法理分析。 答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要义:1是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宠物狗是李女士饲养的,其晨溜时给狗戴了犬套和犬链,并在电梯开门时仍抓紧犬链没有放开。当时,李女士没有也不可能预见会在电梯开门时遇见罗老先生,更不会想到罗老先生会受惊吓跌倒。因此,李女士没有过错。而该宠物狗由于训练有素且较温顺,在电梯开门见到欲进电梯的罗老先生时,没有叫、咬、扑、抓等攻击动作,所以,也不能归结为李女士的饲养过错。即使如此,该宠物狗确实使罗老先生受到了惊吓而后退跌倒造成了损害后果,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饲养人的李女士依法仍应当承担其宠物狗对罗老先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关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2是除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饲养动物对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不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对驯养动物投喂行为造成损害,则受害人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是家养动物则属于一般过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在规定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应的“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或区别两者的标准,但是,着重保护受害人利益和规范饲养动物行为,则是该法条明确的基本宗旨。 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此条的规定来看,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管理和规范动物饲养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其过错等同于故意,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但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不存在过失相抵问题,甚至受害人故意也要赔偿。从上述案例来看,李女士一再强调其饲养的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也一再强调其饲养动物的合法性。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无论邻居饲养了什么样的动物,相邻的人们都会提醒家人。因此,无形中饲养动物就给相邻人家增加了时时要注意防范伤害和危险的生活氛围压力。饲养人牵带动物外出到公园、绿地或是电梯、通道等公共场所,无形中又给周边的人们带来社会压力。从法理上讲饲养动物本身就对周边的人们构成危险和随时可能发生的损害,也就对周边不饲养动物的人们正常、安逸生活产生一个潜在的不公平。

三、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趁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就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院的仔细检查,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免费酒水造成损害谁来买单?请作法理分析。 答案:肖某参加李某的婚礼到某花园酒店接受宴请,其与该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肖某是消费者,某花园酒店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肖某作为消费者在某花园酒店就餐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果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其当然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

一、四

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该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此毋庸置疑。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该酒店提供的是免费商品,其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某花园酒店向客人提供免费酒水,其实质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其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提供免费酒水不能独立于其餐饮服务之外而存在。也即是说,提供免费酒水就是该酒店所提供餐饮服务的一个方面,就是其服务本身。故根据《消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某花园酒店对该免费酒水负有质量保证义务。况且,此处亦适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不管该酒店对提供的酒水是否收费,均应承担质量保证义务。本案中,肖某因饮用某花园酒店提供的酒水导致人身受到伤害,酒店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该规定,肖某可以在某花园酒店和致害啤酒的生产者之间自由选择赔偿义务人,肖某最终选择向某花园酒店索赔,合乎法律规定,故该酒店应当赔偿肖某的相关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肖某在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肖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院合议庭在经过认真的审理之后也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花园大酒店在限期内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2007年2月11日19时左右,原告李某的母亲在厨房烧好一锅开水后,未盖上锅盖便将开水置于灶旁的地上,欲在换好煤块后,为年仅2岁的原告李某洗澡。此时李某起身小便,向厨房外走去,不料因突然停电,李某掉入开水锅内,造成全身大面积烫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用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6万于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以供电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于元。请分析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电力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电费的事实表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提供正常运行的电力的义务,除法定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外,被告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证明事发当晚被告未按规定事先通知用电单位和村民就突然断电,被告也承认断电一事属实,但提出突然中断供电系不可抗力所致,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发本案电力运行事故的原因系线路故障,被告没有尽到维修的义务,这显然不符合法定不可抗力事由的构成要件,就被告自身电力系统出现电力运行事故而言,原告不负任何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其财产损失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之子李润林因停电被开水烫伤属侵权之诉,与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李润林非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的违约之诉中,其医疗等费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李速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3300元,由原告李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李某可以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之间择一起诉。现李某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因为供电公司停电行为及李某被开水烫伤并致伤残的事实均客观存在,所以判断供电公司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关键看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李某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供电公司是否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事先通知用户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供电企业因故中断供电,除不可抗力外,均应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事先确定限电序位。本案供电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断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规定履行了其事先通知的法定义务,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可以认定,供电公司具有过错。 第二,供电公司的停电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供电公司突然停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李某的日常生活中全面及时对其履行监护义务,停电行为引发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李某因黑暗而致烫伤的原因,而不是以停电行为是否会必然造成损害后果来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的侵权赔偿案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不力与供电公司的过错停电间接结合,导致了李某的损害后果。根据双方各自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应确定由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较为公平合理。

推荐第10篇: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中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通则

民法学教案 方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

民事特别法--依据民事单行法制定的,对民事单行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实施规定的法律。如,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民事基本法效力最高,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依据;民事单行法的效力低于民事基本法,高于民事特别法。

从法律适用上看:民事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单行法;民事单行法优先于民事基本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

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二)民法是保障平等关系的法律

(三)民法具有较强的自治性

民法学教案

二、习惯法

三、判例

四、法理

民法学教案 何正确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应当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民事活动的指导准则,指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民法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穷尽所有民事行为的规则。民事行为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在民法中将民事行为全部加以规定,将造成民法内容庞杂,适用困难;民法规范民事行为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民法内容过于庞杂,反而使人们的行为无所适从;客观事物的发展使民事立法大多处于落后于实际的状态,民事立法不可能将所有民事行为包括进去。因此,民事立法总是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当现实中出现了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适用这些基本原则就可以确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二.民法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

三.自愿原则 1. 自愿原则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当

民法学教案 事人自由意志不受非法干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为民事行为;不得乘人之危为民事行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加以干涉。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赋予法律的强制力。

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在于法律是否禁止。法无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得认为是违法。

禁止干涉他人自由。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2. 非自愿行为的效力

欺诈--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因无效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使财产状况恢复到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受欺诈的一方受到侵害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胁迫--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平等。

这些违反平等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

民法学教案 1. 公平

公平的含义:公平是一种观念,是人们对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原则和尺度实施民事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如: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是否公平、民事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法院裁判的行使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公平。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机会平等,不得任意剥夺一部分人的机会,使所有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

权利与义务对等。不得谋求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得谋求没有义务的权利。取得权利需要以承担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承担义务,就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了应尽义务,就必然取得相应的权利。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当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充分赔偿为基本要求;确定民事责任时主要考虑过错;兼顾社会公平。

实现公平原则,应当有公平的尺度。以前提公平、条件公平还是结果公平作为公平的标准;是以个体利益为准还是以集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以效率优先还是以公平为准,都影响着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的确立。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

民法学教案

作为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

排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

讨论问题:"撞了白撞" 最近,有同学给老师发来邮件,讨论“撞了白撞”问题。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踊跃发表意见。我也谈谈看法。 1.关于“撞了白撞”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如果你承认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对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管理,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在该行政规章中又规定了民事赔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方面还有欠缺。不应在行政法规中规定民事责任。 2.“民事行为前提条件平等或显失公平”问题

民事行为主要有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等。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公平。

“撞了白撞”争议的核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按照现在的法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非机动车方面有无过错,机动车方面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当然是有权制定法规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

民法学教案 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当然不排除制定法规时应当广泛追求社会意见,对行政责任的设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假定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记分、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民事责任上是否采用无过错责任,还有讨论。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保护了非机动车方面的财产利益(注意,仅仅是财产利益。无法保护其生命权),但无法维持正常交通秩序,降低社会效率。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引发道德风险。即,机动车驾驶员在可以采取避让措施时而不采取。因为,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极小,但不能不考虑。

3.关于“民事行为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说就是“路权”发生了冲突。在有权利冲突时,把优先权给谁的问题,而不是民事行为的后果问题。 安全行车是每位司机应负的责任。无论对司机本人、他人、社会都是如此。但是,如果不论驾驶员行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就公平呢?请注意,沈阳市的规定很清楚,如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时,司机没有超速,即使紧急刹车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可能就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并非”司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而是路权冲突的必然结果。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生命权都无法保证。

民法学教案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所以道路交通参加者的共同责任。沈阳地方规章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司机的赔偿责任,不是把这些责任转稼到行人身上。其违反规定之处在于:国务院法规规定:行人在负全部责任情况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机动车方面要承担10%的经济损失。现在,地方性规章将此责任免除了。

4.是否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剥夺公民生命权的问题

有人认为,该规定赋予了机动车驾驶员生命权的权利,我不这样认为。如果行人违反规定要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可以成立的话,制定规则是为避免悲剧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违章造成的,与是否“撞了白撞”无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公民生命权就可以有保障了吗?

这里谈论“强者”“弱者”已经没有意义。至于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在没有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也不会适用“撞了白撞”。上海的规定有所进步:在事故发生地点150米范围内有行人设施而不使用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深圳的规定更进一步,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才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还是讲“路权”比较公平。每个人都有路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实际也是行使路权。在路权设置上一律平等;在路权发生冲突时(冲突不可避免),设置优先权。例如:全封闭高

民法学教案 速公路就只有机动车有路权,而且车辆还必须达到一定要求;非机动车道是为非机动车设置的专用权,禁止机动车使用;人行道是为行人设置的,在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2. 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一方取得权利的,应当支付代价。即取得财产或得到服务,应当支付价款报酬或酬金。

当事人约定无偿取得权利的,可以认为一方当事人放弃获得价款或报酬的权利;

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权利的,也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如赠与法律关系中,出赠人无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他人,必须完全出自自愿;出赠人可以为受赠人设定义务。

五.诚实信用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时,应当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求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不得曲解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完全产生于人们的自觉与自愿,是商品经济的要求,是道德概念和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就没有商品经济;

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就不会有正常的道德秩序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民法学教案

其他特殊组织。

其中,公民和法人是最基本的主体。

民法学教案 概念为妥。

2.自然人的概念及其与公民的区别与联系

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自然人包括公民,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指一种资格,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指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享有民事权利必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权利。

(2)特征

①平等性--权利能力平等,体现为资格平等;

②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③ 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或确认;

④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分割性。 4.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思考问题:

(1)胎儿的法律地位

(2)生命的开始

民法学教案

5.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为止。

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思考问题:

关于死亡的概念--呼吸死、脑死亡 6.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法学界关于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存在各种学说。

在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7.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平等原则: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公民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承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原则上采取平等原则。

对等原则:多数国家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学教案

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健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的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思考问题:1.智力发育低下人的行为能力如何确定?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制度。

三、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受宣告人必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宣告。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1) 宣告死亡的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 宣告死亡的要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 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宣告判决的日期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4)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切知道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学教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是法律创设的与自然人相对的主体。

1、法人是社会组织,是集合性的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对自己

(二)法人的分类 一类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另一类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A.、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

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机关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才称为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民法学教案 C、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法学教案 的限制;(3)法人目的与经营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民法学教案

2、解散

这里的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任务完成或法人机关决议或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因其他事由而自行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当企业法人出现破产法规定的应宣告破产的事由时,经该法人的代表人、主管机关或其债权人等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宣告该企业法人破产。

4、其他原因

除上述原因外,个业法人也可因其他原因终止,如合并、分立都会引起企业法人的终止。

民法学教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授权、赠予、遗嘱、遗赠;

多方行为:合伙合同行为、设立法人行为是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享有某项权利是否必须偿付一定代价来划分。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不需要支付代价的行为是无偿行为,否则是有偿行为。

有偿行为,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等。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是典型的实践行为。

区分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的重要意义在于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和成立的时间。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否则为非要式行为。

民法学教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学教案 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成立的结果。成立是形式要求,生效是实质要求。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2)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3)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必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以外,依法必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

例如:

诺成行为以合意为特别成立要件,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为行为成立;

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行为以履行特定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法学教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所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学教案

2、对方当事人乘机提出苛刻条件

3、行为人被迫接受该条件并为相应民事法律行为

(四)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民法学教案 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是由当事人在法律行为按其意自主设定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4、条件必须合法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法律对附期限的要求

3、附期限的种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附期限未到达进的效力

2、附期限到达时的效力

民法学教案 在电话中的交谈、对话等。口头形式是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最大优点在于方便、快捷,减低交易成本。但缺陷在于无客观记载,发生纠纷以后难于查证。因此,只适用于即时、小额的交易。

(2)书面形式

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为要式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克服了口头形式意思表示的缺陷,广泛应用于非即时清结、标的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3)默示形式

无论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形式均是明示形式,即行为人通过语言或文字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则使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积极作为的形式称为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愿表达出来,从而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之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经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消极不作为的意思表示称为沉默形式,指当事人既无语言、文字的明示表示,也无积极作为的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即可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二、代理制度的意义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民法学教案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1)人民法院;(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此外,对代理根据不同标准还可作不同分类,如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等。

代理权的消灭,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因发生代理权的根据不同,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也有所不同。

依《民法通则》

民法学教案 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权终止,代理人就不再有权代理,不得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否则其所为的行为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证书也就失去了效力,为维护当事人和

民法学教案 对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亲自代理的义务

被代理人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而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特殊事由发生,否则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3、报告义务

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和自己财产的损益情况。报告必须忠实,不能包括虚伪不实等可能使被代理人陷于错误的资料。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4、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悉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不能擅自披露,或者利用这些秘密与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1、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教案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二)代理权消灭的效力

民法学教案

4、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民法学教案 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即胜诉权。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

民法学教案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论时效中止的条件

3、诉论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三、诉论时效的中断

(一)诉论时效中断的概念

(二)诉论时效中断的条件

(三)诉论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四、诉论时效的延长

(一)诉论时效延长的概念

(二)诉论时效延长的条件

(三)诉论时效延长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教案

(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三)与财产权有一定联系

(四)、人身权的绝对权

三、人身权的类型

人身权分为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学教案

(一)自我命名权

(二)姓名使用权

(三)姓名变更权

(四)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和依法保护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四、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以及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人格权。

(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二)肖像权是公民可部分转让的专属权

(三)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这种人格利益包含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种因素。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制作专有权

2、使用专有权

3、不作为请求权

五、名誉权

(一)自然人的名誉权

(二)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誉权

六、隐私权

民法学教案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民法学教案

5、其他权利

四、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扶养、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

1、抚养教育权

2、奖惩权

3、财产管理权

4、其他权利

四、亲属权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权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身份权

3、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民法学教案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学教案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2)物权内容法定,禁止在法律规定的权能以外创设新的权能;

(3)物权取得方式法定,只有符合物权取得方式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取得物权;

(4)物权变动方式法定,物权的变动只能通过公示方式才能产生变动的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5)物权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是:法律禁止在同一客体上同时设置二个内容互相冲突的物权,即一物不二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是:

(1)一个物权的客体只是一个物。一个物,只法律上的一个独立标的物;

(2)在构成一个物部分之上不能设立物权,多个物的集合体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教案

法定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或登记。

公信原则的含义是: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的完全效力,善意

民法学教案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而可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等;

民法学教案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法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

民法学教案 法手段和措施。

1、占有权能

(1)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四、所有权的行使

(1)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的要求;

(4)行使所有权不得破坏名胜古迹、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依法受保护的寺庙,以及其他宗教建筑;

(5)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或其他同产实行征用或收归国有。

民法学教案

1、生产

2、孳息

3、没收

4、无主财产的国家取得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6、先占取得

(1)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 (2)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主 (3)先占在是以所有意思而占有 (4)先占须是首先占有

7、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

1、混合

(1)须动产与动产混合; (2)须动产的所有人不同; (3)须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大。

2、附合

第11篇:民法学心得

通过《民法学》的学习,我对《民法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民法学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实践性极强的法律课程,任课教师应该在教学中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并且讲授重点、难点内容,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具体而言就是,首先做好概念的解析,从概念入手开启民法每一个法律制度的大门,使学生深入理解民法基本理论知识,让“意思自治、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等民法理念在学生的思想意识中扎根。其次,通过经典案例解析民法中的基本原理,达到理论、法律规定与实践的融合,以克服理念教育形成过程的枯燥无味、单纯。

改革民法课程内容,需要系统讲授民法体系,让掌握学生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现今的民法课堂教学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分离出来重点讲述的课程设计,反应了我国当今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之需和适应今后步入社会工作的需要。在学生掌握了民法基础知识后,应该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去归纳出民法原理,用民法的原理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提高达到运用学生民法知识的能力。

第12篇:《民法学》学习心得

工管 10-3班 夏雨 学号:22101927

《民法学》学习心得

工管 10-3班 夏雨 学号:22101927

民法学以它的博大精深、逻辑思维严谨、应用性较强而著称,它在大陆法系体系中被德国学者称为“帝王法律”。民法教学的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民法课的教学一方面是在传授专业化、规范性极强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又是在训练和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我在学习中,对以下几个方面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民法学作为一门丰富的、实践性强的法律课程,需要在教学中不断改革和充实教学内容,在课程教学有限的时间内,需要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教师集中讲授重点、难点内容,提高教学质量。首先采取的方法就是概念的解析,从概念入手打开民法每一个法律制度的大门,不断深化理解民法基本理论知识,让学生在民法学习中对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公平正义、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诚实信用”的民法理念在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理念教育形成的过程不是枯燥无味、单纯的说教,而是通过经典案例解析民法中的基本原理,达到理论、法律规定与实践的融合。个人认为,对于一个大二本科生,在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有限,社会生活经验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列出案例让学生自己做分析,而是需要其在了解一定基本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达到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二)合理设计课程结构,及时反映民法教学的时代要求。在课程内容上让学生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民法知识体系。另外,按照我国当今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将《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分离出来重点讲述,这样的课程设计,扩大了学生对市场经济法律的迫切要求。在学生学习了民法知识之后,专门开设民法案例分析课程,课程设计从案例入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去归纳出民法原理,用民法的原理分析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没有思考的学习是僵化的,教师课堂的启发式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思辨型的学生。在启发性教学中要

工管 10-3班 夏雨 学号:22101927

教会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知识以及培养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使用多种教学手段,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针对民法学本身的特点,使用课堂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使得案例教学与教学内容同步,提高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使得课堂教学生动活泼,事半功倍。

通过这学期选修《民法学》课程,让我对我国的民法事业有了一个客观,大体的认识,扩展展了我的知识面,是我更好的成为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新青年。

第13篇:民法学学习心得

转眼间,半个学期的民法学课就要结束了,总感觉意犹未尽。以前常听到一些同学说:“去上选修课就是为了混学分的。”一开始,我也以为这门民法学会是多么的空洞,多么的乏味的课,抱着混着过的心态去对待这门课,但是当我上了第一节课之后,我想我开始喜欢上这门课了。

虽然它只是一门选修课,但经过胡老师新颖的教学方法——每节课都给我们放两三段有关民法学的法律纠纷的视频,每放完一个视频,胡老师就运用相关的民法学知识和不同的角度给同学们讲解,与同学们进行讨论。这样使得了同学们可以更容易的接受这些比较乏味的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分析能力。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应熟悉民法,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不能以违法的手段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就找几个印象比较深刻的案件来说说吧!

我记得我们看的第一个视频是“DV抓贼”。讲的是一位民警苦于对抓到的偷盗自行车的罪犯因没有确凿的证据屡次不能使他们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想出的方法,这本是很好的办法,但是问题就出现在,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的,而且身为一位民警,看到违法的事情发生了,为什么不立即制止,反而用DV拍下来。

第二个视频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民事纠纷”。讲的是一位多年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的专家去新兴的二手车市场买车,买的时候卖家没有能够提供车的所有情况,等到回去用了之后出了问题,维修时才发现汽车的里程表被改了,车子已经超出其使用寿命。但回去找卖家讨说法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个问题,这到底是原来的车主改了之后买给中介公司的还是中介公司自己改的,而原来的车主又找不到,无法对证。这是我国的第一例有关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官司。

第三个视频是“话剧侵权”。讲的是一个学院的学生把别人的剧本经过改编之后进行演出,剧中用到的歌曲和剧本都已经经过原创者的允许,并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观看这个话剧的人很多,临时决定多演出几场,但却内有经过原创者的同意,后来被原创者的经纪公司告上法庭。

(例子感想)

虽然只有短短的十来节课,学到的东西也很有限,但我想我也收获了很多。胡老师教会了我们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那些事。我们不能只以平常对待事物的喜好和善恶观来评定一件违法或者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讲究法律的严谨与权威。但是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和道德都是行为规范,只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起作用,靠他人或自我的褒贬,靠纯粹精神力量来起作用,而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靠奖惩,靠精神力量,更靠物质力量来起作用等。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而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胡老师给人一种吸引力,虽然上课到现在都没有点名过,但去上课的人还是很多的,一句话“民法课,胡老师讲的精彩。”我没有后悔选择这门选修课,要说心得,我只想说一句话:“老师,谢谢您!”

第14篇:民法学学习心得

转眼间,半个学期的民法学课就要结束了,总感觉意犹未尽。以前常听到一些同学说:“去上选修课就是为了混学分的。”一开始,我也以为这门民法学会是多么的空洞,多么的乏味的课,抱着混着过的心态去对待这门课,但是当我上了第一节课之后,我想我开始喜欢上这门课了。

虽然它只是一门选修课,但经过老师新颖的教学方法——每节课都给我们放两三段有关民法学的法律纠纷的视频,每放完一个视频,老师就运用相关的民法学知识和不同的角度给同学们讲解,与同学们进行讨论。这样使得了同学们可以更容易的接受这些比较乏味的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分析能力。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应熟悉民法,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不能以违法的手段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师教会了我们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那些事。我们不能只以平常对待事物的喜好和善恶观来评定一件违法或者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讲究法律的严谨与权威。但是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和道德都是行为规范,只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起作用,靠他人或自我的褒贬,靠纯粹精神力量来起作用,而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靠奖惩,靠精神力量,更靠物质力量来起作用等。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而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老师给人一种吸引力,虽然上课到现在都没有点名过,但去上课的人还是很多的,一句话“民法课,胡老师讲的精彩。”我没有后悔选择这门选修课,要说心得,我只想说一句话:“老师,谢谢您!”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

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5篇: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

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6

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6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6

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

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

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7

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

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

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

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7

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

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7

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7

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第16篇:民法学感悟

律师视点

民法学感悟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学会了许多有关民事诉讼事件。接触到了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但有时觉得有法律依靠也不太好判决。有时候明显是有一方很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却没有理由,站不住脚。更难的是双方都有很好的理由,判决的尺度更难把握。

案例:《被背叛的遗嘱》

析产定义:又称财产分析。是指家庭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个人所有。

内容:37年前,现实主义绘画艺术巨匠王式廓去河南农村写生时,手握画笔累倒在画架旁,与世长辞;因为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导致30年后,家人对其一千三百多幅遗作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对簿公堂。

因为王式廓生前有将其画作捐赠给国家的愿望,王式廓的遗孀吴咸多次提出捐赠方面的建议。但是此举遭到了5位子女的反对。因为王式廓有两位夫人,导致了新旧中国婚姻法的冲突,究竟是以哪一种为准,成为了此案的焦点之一。最后法院审理确认:王式廓与盛桂英并未履行法定的离婚手续,所以王式廓与盛桂英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连续的状况。

最终,二审判决:吴咸分得723幅,王其智拥有217幅画作。

但是以画的幅数来分割,带来了有一个问题:每幅画的价值不同,导致分配不均。两级法院都没有提到这一点,王其智准备提起上诉。

感想:王式廓的画集被析产,导致了画集的分散,这对艺术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损失。一幅幅画单个的价值加起来是不等于一个系列的价值的。作为一个单纯的个人而言,我会判给王其智。因为,王其智为弘扬王式廓的艺术做了许多努力。其子在其提议下举办了“王式廓素描艺术展”,国内对此次画展反响强烈。而且设想建立王式廓艺术学院,并将王式廓的作品全部捐给艺术学院,这样能使作品完整性得以保存,利于后人的学习。虽然吴咸的捐赠给国家是令人敬佩的,但是捐赠可能会带来作品的分散。之前她也捐赠过一些作品,但有一些下落不明。但是法律不能这么做,法律是公正的,不能有感情色彩,不能偏袒某一方。近年来,一些著名艺术家的遗作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案不少。齐白石、刘海粟、李可染等书画大家都遭遇过类似的尴尬。如何合理而有效的保护中国优秀文化财产,使得那些有价值的作品能充分被我们利用,更好的体现其价值。值得我们去深思,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作为一个人,也应该早些立好遗嘱,以免猝然长逝以后带来的遗产纠纷。

案例2 输出劳务

内容:一位怀抱梦想的青年,在一个劳务输出中介的帮助介绍下,签了劳动合同来到美国远海的捕鱼区帮别人打工捕鱼。但是在此期间却遭到了渔船船长的非人虐待,遍体鳞伤耳朵也被打聋了一只。在好人的帮提醒下向劳务输出中介索赔,但是遭到拒绝,反而拿出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要受害者赔偿毁约金。于是将劳力输出中介所告上了法庭。根据调查取证有许多经过该中介到外国工作的年轻小伙子都受到了非人的虐待,经过律师分析,他们签订的合同存在有多处问题,有些地方说明朦胧,注重强调被雇佣者的义务,有些地方还和劳动者保护法有冲突。所以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作废,不必支付违约金。中介所必须赔偿受害者劳务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

感想:虽然案例中的受害者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中介所也被法院勒令关门。但是可以看出受害者在那次出国劳动中受到了严重的心里创伤,目光有点呆滞,没有了先前的雄心壮志,令人扼腕叹息。像这种中介所给与的惩罚不应该只是关门,应对重要人员判刑。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有很多这种被劳务中介所所欺骗,他们也许没有案例中的受害者幸运,他们的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要走出校门,走向社会。这个案例的教育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教育我们社会人心险恶,要小心谨慎。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其内容,不要为了有一份工作就草草签下。小心无大错。

第17篇:民法学题库

民法作业1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2、联营是企业之 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

合。3、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 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4、时效是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5、法定代理是指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

1、民法典

2、公平诚实信用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平等

5、监护人

6、清算 清算范围外的7、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书面 口头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9、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

1、A、C

2、A 3、A 4、B 5、A、B、C 6、B、C 7、D 8、A、B、D

四、问答题:

1、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 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 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 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 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 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 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2参考答案

一、试述公平自愿原则:

二、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1、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 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竟争的准则。如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 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缺乏具体法律 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 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当事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 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当事人根据自己 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以,我国民法在确立自愿原则的同时,也要求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进行必要 的干预,以达到微观搞活与宏观控制的协调一致,避免和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保障 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3、《民法通则》

8、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9、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10、占有 使用 收益

三、选择题

1、A、C

2、B、D

3、B、C

4、C

5、A、B、D

6、A、B、C

7、A、B、C、D

8、A、B、C、D

9、A、B、C、D

10、A、B、C

四、问答题

1、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 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 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 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 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 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3、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 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

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 价,根据民法通则 P、16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一主体、客体、内容。P、25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P、36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P、44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P74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P102---103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

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P、108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P、41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P、48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p、82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

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P、100.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p、120、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 B、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P、41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 D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P、50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B、D )。P、73 A.依法被撤销

C.违约或侵权

B解散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p、89---91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P、35---3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 1.提存,指债务人在债务巳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 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3.隐私权,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 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4.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 -种继承方式。 5.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 损害的行为。

二、填空(每空1 分,共23 1.无权要求双倍 2.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3.委托人 4.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5.文学 艺术 科学 6.自己实施专利 许可或禁止他人实施专利 7.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 中央统一注册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8.最后 最后 9.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10.所有人 管理人 能够证明白己没有过错的

三、选择题 1.B 2.C 3.B 4.D 5.D 6.AB 7.B 8.ABCD 9.ABCD 10.AB

四、问答题 1.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是: (1)一方取得利益(1 分)。所谓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在事实上得到财产,包括积极取得与消 极取得。(2 (4)无合法根据,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实质要件。(2.5 2.知识产权的特征有:(1)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2

答: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6月20 日棉纺厂将3.8 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 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第18篇:民法学模拟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

(三)

一、单项选择题: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8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几种遗嘱,无效的是(

)。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王五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C.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D.李四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李四不利,但李四不为所动,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2、某施工单位修一条道路,欲临时占用某公司的货场,双方签订了协议,施工单位用该货场堆放水泥,并于2001年2月交回使用权。在此期间,该施工单位在该货场内建起了一个简易平房,用于销售日用杂品,并且到2001年3月还没有交回使用权。据此,该公司不可以责令该施工单位(

)。

A.恢复原状

B.排除妨碍

C.消除影响

D.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地为履行地,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格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A.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应按照合同订立时乙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应按照合同履行时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应按照合同履行时乙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张

三、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若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请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A.请求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李四和王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李四或者王五承担违约责任

5、韩建、李恒是情敌,韩建一直对李恒怀恨在心,某日,韩建画了一幅丑化李恒的漫画刊登在某杂志上。李恒发现后要求杂志社删除,杂志社不予理会,致使李恒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韩建承担全部责任

B.杂志社承担全部责任

C.韩建和杂志社承担连带责任

D.韩建和杂志社承担按份责任

6、1996年春,某市举办了春季名贵花展。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说说笑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镜片损失共计300元。现丁、丙想提起诉讼。问:在丁提起的诉讼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A.只能以甲为被告

B.只能以乙为被告

C.应当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D.既可以单独以甲也可以单独以乙为被告

7、1971年陈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陈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12),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8、下列人格权类型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

A.隐私权

B.肖像权

C.健康权

D.名誉权

9、大理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白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白某对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20亩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白某有权在该土地上开办砖窑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B.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D.该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物权法的效力

10、张某与方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方某抚养,张某每年给付2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方某将孩子由姓张改姓方,张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张某就将卖粮仅得的2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方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张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张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11、孕妇李某怀孕9个月时突然肚子剧痛,遂在其夫肖某(事实上只是同居的朋友关系)的陪同下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医院决定立即为李某做剖宫产手术。但肖某坚决反对并拒绝在手术知情书上签字,声称后果自负。医院无奈决定立即手术。但此时李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以医院未核实肖某身份存在过失为由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医院应对李某死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B.如果医院不能证明不存在过错则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责任

C.医院需承担侵权责任

D.法院应判决医院给予李某父母一定的经济帮助

12、王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某大学附近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早点生意。不久,房主李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3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5%。后王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食品,销售情况不佳,食品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钱某、李某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李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王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王某一人承担

D.李某人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甲和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乙继续使用租赁物,甲没有提出异议的,按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

)。

A.继续有效

B.自然失效

C.视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D.效力待定

14、王某向某手表厂购买纪念某伟人金表一块,售价5万元。在出售前,该手表厂在柜台出示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手表只生产1500只,生产l500只后,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已将生产该手表的模具砸毁。事后经查证,该手表实际生产了3000只,以至于手表的收藏价值大大降低,王某经多次交涉,历时近2年未果后,无奈起诉于法院,要求退回手表,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A.应当予以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B.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C.不应当予以支持,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D.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因被欺诈订立了合同

15、根据我国法律,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应依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民法的(

)。

A.公序良俗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平等原则

16、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l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5万元

D.50万元

17、王某2011年5月5日病故,临死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侄女王萍,王萍于5月16日奔丧时得知了遗嘱内容,但直到7月19日,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受遗产,王萍的行为应该视为(

)。

A.接受继承

B.放弃受遗赠

C.接受遗赠

D.放弃继承

18、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9、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20、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21、甲的丈夫病故,膝下无子,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女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22、某演员因出演一部儿童电影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2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院校属于(

)。

A.机关法人

B.企业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24、下列选项所列的情形中,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是(

)。

A.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的父亲丙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丙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B.张某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将5万元存款给其长子,在场有两位医生见证。几个月后,张某病愈。张某长子依然享有继承权

C.甲在其父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甲的妻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D.曲某先于其母申某而死亡,曲某的妻子林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25、下列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是(

)。

A.经营所得

B.残疾人生活补助

C.稿酬所得

D.薪金所得

26、甲有一子乙和一女丙。2010年甲重病,由于女儿丙不孝顺,甲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其所有遗产均由儿子乙继承,女儿丙不得继承遗产。下列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甲的孙子丁,15岁

B.甲的儿子乙

C.乙的债权人李某

D.甲的邻居孙某

27、关于不安抗辩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B.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前,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C.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D.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29、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

)。

A.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B.判决侵权人的亲属代为赔偿

C.不予支持

D.由国家给予赔偿

30、下列属于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

A.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

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

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

D.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

31、2011年“六一”儿童节放假期间,精神病人万某在其妻子陪伴下外出散步,儿童小宇一边吃雪糕一边跑,不小心撞在万某身上。万某受刺激追赶,万某的妻子竭力阻拦无效,万某将小宇打伤。小宇住院花费1000元。对此医疗费应由(

)。

A.万某承担

B.万某之妻承担

C.小宇的监护人承担

D.按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32、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知名英语口语培训学校2005年发现该校主编的英语口语速成一书被A公司盗版,2009年3月(此时A公司未停止盗版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当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B.2011年1月,张某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书店定了本年度的某时尚杂志,每月一期,最后一期届满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则书店对于张某请求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C.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33、意思表示因第三人传达出现延误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A.表意人

B.第三人

C.相对人

D.表意人和第三人

34、洪湖公司经常派业务员赵某与天际公司订立合同。赵某调离后,又持盖有洪湖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天际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洪湖公司并不知情。天际公司要求洪湖公司履行合同,洪湖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洪湖公司不承担责任

B.洪湖公司应与天际公司分担损失

C.洪湖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洪湖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

35、2010年某市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与某科研所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5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对青年妇女朵朵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进行展出。展出期间,朵朵的父母看到后非常生气,并与主办方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但遭到主办方的拒绝。朵朵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朵朵将妇产医院、展览馆和科研所诉至法院。妇产医院和举办方侵害了朵朵的(

)。

A.名称权

B.隐私权

C.荣誉权

D.知识产权

36、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

)。

A.永久性抗辩权

B.支配权

C.形成权

D.延期抗辩权

37、马小二与其父马某素来关系不好,马小二经常惹马某生气以至于马某多次说其死后马小二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马小二也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2011年11月,马某因车祸身亡。则马小二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A.马某的口头表明无效,马小二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马小二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B.因马某多次表明马小二在其死后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所以马小二无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C.因马小二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视为他已经将其继承权抛弃

D.以上说法都不对

38、甲死后留下两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两万元现金,甲立有遗嘱,现金由两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甲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于是甲的儿子将房屋变卖,得现金六万元。现债权人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两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6万元

C.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由两人分担

D.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两人可以不予清偿

39、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受下列哪一条件的限制?(

A.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B.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C.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D.收养人无子女

40、陆某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死后其所有房屋四间、生活用品归村委会所有。”但在2008年4月又自书遗嘱:“房屋两问给自己的女儿继承,存款2万元给外孙女。”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刘某的自书遗嘱有效

B.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村委会

C.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刘某的自书遗嘱无效

D.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法定继承人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41、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42、简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3、简述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三、论述题:16分。

44、论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情形。

45、论述遗嘱的形式。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6、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

(2)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在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在?为什么?

(3)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l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可以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47、孙某今年13岁,精神病人,平时生活全靠父母照顾,孙某有一个姐姐,今年23岁。爷爷奶奶身体不太好,由孙某的父母照顾。在一次探亲的途中,孙某的父母不幸出车祸去世。问:

(1)孙某的父母去世后,谁有资格担任孙某的监护人?

(2)孙某的亲戚见孙某身世可怜,赠与孙某2万元钱,孙某能否获得?

参考答案

1、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A项为无效遗嘱。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B项中,王五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B项遗嘱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D项,李四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2、C[解析]消除影响往往是针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财产损害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3、D[解析]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本题中,首先吴某、张某与韩某签合同,一方的主体是多数,因此,是多数人之债;在吴某、张某之间是有明确约定份额的,并且该约定是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因此是按份之债;本题中的标的物只有一种,即石子,没有什么选择性,因此是简单之债。因此A、B、C项正确。石子明显是种类物,因此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故D项错误。

4、B[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5、C[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韩建画漫画丑化李恒的形象并拿到杂志社发表的行为侵害了李恒的名誉权,同时,杂志社得知韩建所画的漫画侵害了李恒的权利仍不删除的行为,也是对李恒的一种侵权。根据法徉规定,韩建和杂志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6、D [解析]因该盆名花的死亡,是由甲、乙共同造成,甲、乙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故丁起诉时,可以列甲、乙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甲或乙单独为被告,故选项D正确,A、B、C均错。

7、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一样,可以平等继承遗产,因而B、C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丙属于代位继承。因此,乙、丙、丁均有权继承遗产。A项正确。

8、C[解析]在人格权体系中,只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故选C项。

9、D[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白某与村民委员会为白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0、D[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张某无偿转让财产2000元,而张某有2000元的抚养费债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方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

11、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院对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故A、B两项错误。本题中,医院并无明显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C 项错误。D项为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判决作为强势一方的医院给予弱势一方的患者及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

12、A[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因此李某入伙有效,A项正确,B、D项错误。《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C项错误。

13、A[解析]本题考查租赁中的默示行为的法律效果,但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默示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产生。《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4、C[解析]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本题中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B、D项。

15、B[解析]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善意的态度,诚实不欺、言行一致,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在双方都有过错时,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的是民法的公平原则。

16、C[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17、B[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因而王萍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行为,视为放弃继承。

18、B[解析]我国采用要约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若干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就可撤销。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19、B[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无需就侵权人的过错举证,侵权人想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正是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A项“特殊”,并不在于归责原则上,而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特殊”,《民法通则》将该类侵权行为特别规定,仅仅是意在表明:国家机关必须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C、D两项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致损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20、D[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朝阳机械厂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21、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题中甲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所立的遗嘱内容有抵触,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故A项正确。

22、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该公司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23、C[解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24、A [解析]A项属于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此情形下,无论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A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机情况解除而无效,其长子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享有继承权。C选项的情况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D选项中,曲某的妻子并非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25、B [解析]《婚姻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B项属于个人财产。

26、D[解析]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A选项中,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选项中乙为继承人;C选项中李某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D选项中孙某不属于继承法所列的三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因而可以作为见证人。故D项正确。

27、B[解析]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会损害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因此B项错误。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A、C、D项正确。

28、D[解析]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作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正确答案为D。

29、A[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0、A[解析]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指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A项属于通过买卖合同建立的合同之债的关系,B项是物权中的按份共有关系,C项是继承关系,D项中的人情债不受法律调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31、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选B。

32、B [解析]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两年,但是当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时,即使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法院也应当判决停止侵害,故A项错误;分期付款的合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B项正确;在宽限期内,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的,从表示之日起算,C项错误;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项错误。

33、A[解析]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传达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即表意人承担。故选A。

34、D[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故选项D正确。

35、D。

36、D[解析]《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抗辩权分为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前者指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等。后者是指永久地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等。

37、A[解析]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题中马小二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法定的关系,除非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剥夺马小二的继承权,否则仅仅口头表示马小二不得继承自己的遗产,不具有法律效力。马某死后马小二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马小二只有在马某死后,遗产处理之前表示放弃继承的,才有效。本题中,马小二虽多次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是是在其父生前,继承还没有开始,因而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因而,马小二仍然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A项正确。

38、D [解析]首先,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故A项错误。其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由此可知,继承债务偿还适用限定原则,即继承人以英继承财产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法定的偿还责任;至于在此之外自愿偿还的,法律并不限制。本题中,甲的子女以各自继承为限清偿债务,甲的遗产与其所欠的12万债务相差的4万元则不予清偿。故D项正确。

39、D[解析]《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 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该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该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知,D项当选。

40、D[解析]依《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于遗嘱继承。但应注意,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并非涉及陆某的存款等其他遗产,故后来陆某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即关于“存款2万元给外孙女”的部分是有效的,而关于房屋部分的遗嘱则是无效的。据此分析,A、C项错误。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继承法》第27条规定,应依法定继承办理。故B项错误。

41、[解析]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其核心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

(2)夫妻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确认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因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且在《婚姻法》的第22条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3)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其中,夫妻人身自由权包括参加生产、工作自由;参加学习的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4)同居及忠实的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从广义上理解,夫妻同居除了有共同的婚姻住所之外,大体还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夫妻的两性生活;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夫妻互负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所负的义务。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5)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一方面必须克服“重男轻女”陈腐观念的影响,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42、[解析]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43、[解析]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等。

(1)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旅客的主要义务是: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安全的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合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44、[解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发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它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②须有恶意通谋。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有意思联络。而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③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5)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5、[解析]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6、[解析](1)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2)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在了,质权仍存在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

(3)应当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47、[解析](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6条第l款、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孙某的爷爷、奶奶和姐姐都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

(2)孙某有权利接受2万元的赠与。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因此,孙某有权接受2万元的赠与。

第19篇:民法学试题汇总

一、单项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C.确认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B )。 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7.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C)。 C特定物和种类物 8.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 )。A.无效的民事行为

9.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C.单务法律行为 10.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 )。 A.国家 11.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 )。 A.配偶 1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 )。A.企业法人

13.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B )。 B.厂长

1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 )。A.诺成性法律行为

15.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C )。” C.视为同意

16.张某不慎掉入路旁河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D )。D.无效的民事行为 17.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A )。 A.他的户籍所在地

1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B )。 B.二年 19.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D )。

A.从合同签订时起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20·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起自( D ) D.战争结束之日

21·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 C )C.赠与

22·在甲乙双方的买卖交易过程中,丁某既作为甲的代理人,又作为乙的代理人,这种代理行为属于( b )。 B.复代理

23.在农村,农民的联营企业属于( B )。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4.以下不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 )。 A.没收

25.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B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二年

26.不能作为标的物的是( B )。B.知识产权

27.法律规定( D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28.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9.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 D

)。D.法人的意志

二、多项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 A.不动产 B.流通物. 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5.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BCD )。A.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6.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CD ) C.绝对权 D.相对权 7.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 ABCD )。

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 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 D.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8.土地、森林属于( BD )。 B.不动产 D.限制流通物 9.书面形式一般包括( ABCD )。

A.公证形式 B.鉴证形式C.审核登记形式D.公告形式 10.动产物权包括( ABCD )。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动产质押 11.根据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ABD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无民事行为能力 1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D )。 A.股票 B.债券 C.支票 D.提单

1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 )。 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4.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D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1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BCD )。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1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 )。 A.股票 B.支票c.本票

1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D )。

A.公平合理B.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18.以下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BCD )。

A。矿藏资源B.森林资源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19.动产物权包括( ABCD )。

A.动产所有权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20.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BC )。 B.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1.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 ABD )。 A.土地 B.金银 D.武器、弹药

22.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于( AC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23.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 AD )。 A.请求排除妨害 D.请求遗还原物

24.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BC )。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5.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 ABCD )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26.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7.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BD )。

A.依法被撤销B.解散 D.依法宣告破产

28.某甲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某乙经过,要求某甲付10万元人民币方救张甲,某甲无奈同意付钱,某乙遂将某甲救上岸,甲乙约定的行为是( BD )。 B.无效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2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BCD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内容

30.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BD

)。

A.遗嘱发生效力B.财产开始继承

D.婚姻关系消灭

31.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屈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D

)。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三、填空

1.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4.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5.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6.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7.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8.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0.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1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1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1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 16.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7.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8.《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1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22.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2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 25.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 2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两种。

27.民法上的期限,依确定根据,可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28.公民从出生时到 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9.思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30.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管理和使用 31.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3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3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4.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35.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36.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37.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38.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名词解释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2.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8.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0.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1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13.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5.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6.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7.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20.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21.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3.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2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6.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27.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8.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29.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0.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i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五、问答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3分)其主要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分)(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2分)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2分)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4.筒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5.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答: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6.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7.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8.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答:物权的法律特点是:(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9.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10.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11.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1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13.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

14.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5.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16.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是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1分)具体内容包括:(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17.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1.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 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二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 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 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部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变更或者撤销。(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

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

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4分) 3.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4.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广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5.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6.某商店有标价l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

问:l.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 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使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2.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7.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20篇:民法学模拟试题

民法学模拟试题

民法学1模拟试题二

------------------

民法学1模拟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 20分)

1.下列纠纷所涉社会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学生与乙大学之间关于高考录取之纠纷

B.丙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丁学校取消其学位资格之纠纷

C.张男和李女间海誓山盟订立之婚约关系

D.戊学生拒不支付巳大学学生餐馆餐费之纠纷

2.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仅适用于中国领域里的中国公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中国领域里的外国人

C.《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里的所有自然人

D.《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何某有一栋可眺望海景的别墅,当其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栋可眺望海景房屋的张某,其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A.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暂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

A.以所分担的债务为限

B.按合伙协议分担

C.仍负连带责任

D.不再承担责任

7.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

A.权力机关

B.代理人

C.上级主管部门

D.法定代表人

8.甲与乙运输公司之间签订运载玻璃的合同,由乙公司雇员丙驾驶,在丁公司建筑工地通过时,因丙的过失发生颠簸,玻璃严重损坏,该玻璃损失应由

负担。

A.甲

B.乙公司

C.雇员丙

D.丁公司

9.下列组织中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A.宁波自来水公司

B.中国建设银行

C.中

国见义勇为基金会

D.万里教育集团

10.下述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的是:

A.午夜天空划过的流星雨

B.甲男向乙女表露心迹的情诗

C.某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空间

D.丙孕妇腹中的胎儿

11.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

A.张某家的门和窗

B.王某的汽车与李某的轮胎

C.王某的奶牛和该奶牛产下的奶

D.吴某家的电视机和摇控器

12.下列不属于不动产的是

A.宁波的“久久天桥”

B.杭甬高速公路

C.建筑工地的工棚

D.大兴安林原始森林

13.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张某购买衣物的行为

B.黄某请同学吃饭的行为

C.某公司租赁房屋的行为

D.钱某赠与金某电脑的行为

14.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下列哪些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发生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D.因欺诈、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15.甲将祖传的一幅画出让给乙。交付后乙将该画送权威部门鉴定,结果为赝品。乙要求退货并返还价款,甲以该画系祖传并不知真假而拒绝。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

行为。

A.欺诈

B.重大误解

C.显示公平

D.有效法律行为

16.下列行为中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自然人甲向乙借100元钱

B.甲乙商定由甲将其民法笔记增与给乙

C.甲乙商定乙以100元价款购买甲之民法笔记

D.甲乙商定由甲保管乙之电脑

17.甲、乙受丙鞋店委托,去外地买一批皮鞋。其时,甲与某乡办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鞋,甲得了好处后,送了一条高档香烟给乙,乙因甲是其师傅也末多过问。此案中应由(

)负连带责任。

A.甲、乙及乡办鞋厂

B.甲与乡办鞋厂

C.甲与乙

D.乙与乡办鞋厂

18.甲委托丙购买旧电脑一部,乙委托丙出卖旧电脑一部,于是丙同时代理甲、乙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则丙的行为属于

A.超越代理权

B.双方代理

C.自己代理

D.法定代理

19.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保管,待甲提货时,发现丢失部分货物。甲向乙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6个月

B.l年

C.2年

D.20年

20.1996年7月10日,甲因过失致乙人身伤

害,造成乙损失500元。因甲生活困难,一直未予赔偿,乙也没有请求甲赔偿,1998年1月10日,甲出外打工回家过年,赚了一些钱,主动向乙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金。春节期间,村里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甲才明白该笔赔偿已过诉讼时效,此时

A.乙无权接收,该500元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B.乙接收500元属于不当得利

C.乙有权接收该500元,甲无权请求返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的赔偿金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下列关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

A.平等意味着无任何差别

B.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应允许合理差别存在

C.平等包含两个层次,即形式意义的平等与实质意义的平等

D.民法中的平等以形式意义的平等为一般原则,以实质意义的平等为其终极目标

2.下列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的有

A.一5岁幼儿在公园树洞中发现一钻石

B.甲生CET6获85分,其父按承诺赠送手机1部

C.一警察将其情敌乙之左腿击伤

D.一15岁中学生奋不顾身勇救落水儿童

3.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始于出生

B.终于生理死亡

C.一律平等

D.可以终于宣告死亡

4.甲擅自将乙寄存在其家中的一块手表,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有效

A.经乙在合理期限内追认

B.丙知道该表是乙的,仍然从甲处低价购买

C.甲乙订立了买卖这块手表的合同后,甲从乙处取得该手表所有权

D.乙事后表示将该表赠送给甲

5.瓜农张老汉挑着一担西瓜进城出售,走到城郊一路口,被吴法、吴天两青年手持木棒,强迫张老汉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该担西瓜。张老汉出于无奈,被迫同意。为此,张老汉

A.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使其不生效

B.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方赔偿损失

C.有权请求法院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

D.有权请求法院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6.村民赖某与某信用社签定借款合同约定:若赖某种植棉花欠收,信用社则借给赖某1万元。因赖某游手好闲,疏于对棉花的耕作管理,结果棉花毫无收成。赖某与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

A.条件成就,信用社应履行义务

B.条件不成就,信用社可拒绝履行义务

C.条件成就,但信用社不必履行义务

D.条件不

成就,双方借款合同不生效力

7.在下列行为中,

不属于民事代理。

A.代他人抄写稿件

B.代他人办理工商登记

C.替他人代理离婚诉讼

D.代签合同

8.甲曾是某村办砖厂的业务员,因其屡次违反厂纪厂规,被工厂除名,为此,甲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砖厂。甲得知乙学校正在修建教学楼,急需大量红砖,遂利用工作期间偷偷留下的盖有砖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砖厂曾多次催问甲,甲一再坚持没有任何合同书等砖厂有关凭证),以砖厂名义与乙学校签订红砖买卖合同。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十分严厉。对此合同效力的正确表述应是

A.属无权代理,只有经砖厂追认始得有效

B.属表见代理,不经砖厂追认亦可产生效力

C.乙学校在知道实情后,可及时向砖厂发出请求其确认合同效力的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间内,砖厂若不做出明确的表示,即视其同意,合同生效

D.乙学校在知道实情后,可在砖厂行使追认权之前,及时用明示的方式向甲或砖厂行使其撤销权后,合同无效

9.在下列情形中

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A.战争

B.权利人死亡

C.债务人请求延迟履行

D.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10.20年诉讼时效不适用

的规定。

A.诉讼时效开始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延长

D.诉讼时效中断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判断正确请划“√”,错误划“×”)

1.据《民法通则》规定,在国内只要年龄已满18周岁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某同学站在路边,心中想到“若是有一辆出租车来,该多好啊”。该同学的此想法在民法上被界定为意思表示。(

3.某女子在美容院整型时其嘴唇不幸受伤害,该女以其与夫之亲吻权遭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但民事义务必须履行。(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简称为民事行为。(

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8.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该1年的时效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或中断,而需一直连续计算。(

9.无权代理可经本人追认而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10.丙在自己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计15分,考

生需在每一组中选一题,共选5题,多答不加分)

1、民法/民法学(从中选一个名词解答)

2、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从中选一个名词解答)

3、自然人/法人(从中选一个名词解答)

4、民法上的物/不动产(从中选一个名词解答)

5、意思表示/代理行为(从中选一个名词解答)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计15分,考生只需选择其中三题即可,多答不加分)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2、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

3、简述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5、简述意思表示不健全的各种状态。

六、论述题(共计10分,考生只需选择一题即可,多答不加分)

1、试论国内《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

2、试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七、案例分析(20分)

案例1(本题10分)

王楠是某中学初一学生,父母离异,王楠随母亲赵爽生活,其父亲王玉每月给她扶养费150元,她也时常去父亲王玉那里,父女关系融洽。一天中午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王楠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每10元一张,最高奖奖金为5000元。她便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支10元钱的钢笔,领到一张奖券。抽奖结果公布,王楠所持的奖券中了最高奖,得奖金5000元。王楠遂把5000元交给母亲赵爽保管。王玉得知女儿王楠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赵爽,要求分一半奖金给自己,因为王楠系未成年人,无能力领取奖金,奖金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赵爽则辩驳道:王楠随我一起生活,王玉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王楠和自己所有,王玉无权分取奖金。二人争执不下。王楠一气之下从母亲赵爽那里取回奖金,到某电脑公司以5000元的价格为自己购置了一台电脑,欲以此化解父母的争执。王玉、赵爽闻知此消息,立刻拉着王楠跑到电脑公司,说王楠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回电脑。店员说钱货已两清,电脑又没有内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王楠也与父母唱对台戏,说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父母无权干涉。

[问题]

(1)本案中王楠受领奖金的行为是否有效?(1分)为什么?(2分)5000元的奖金应归谁所有?(1分)

(2)王楠购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1分)王楠的父母有无权利要求退回电脑、返还奖金?(1分)为什么?(2分)

(3)如果王楠的父母在电脑公司就王楠购买电脑一事进行催告后,一直保持沉默,该如何处理?(2分)

案例2(本题10分)

甲因援外工作2年,将自有4间空房,委托好友乙代理看管。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其中2间租给丙,另2间租给丁。租期分别为2年和1年。乙委托丙向丁代收房租。后经请示甲,甲同意上述租赁及委托。1年后,丁因租期届满而搬出。丙经乙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租期8个月。丙仍向戊收房租。戊住进房屋半年,甲因援外工作提前完成而返回。因甲一家自己要住,遂要求丙和戊腾房。遭丙、戊拒绝。

[问题]

(1)乙对甲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1分)乙的代理权限是什么?(1分)

(2)乙将甲的2间房屋租给丙,另2间租给丁的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1分)

(3)后乙经请示甲,甲同意。该同意产生哪些法律效果?(2分)

(4)“乙委托丙向丁代收房租”与“1年后丙经乙同意将2间房屋租给戊夫妻”的行为在民事代理中属于什么?(1分)上述行为的效力如何?(1分)为什么?(1分)

(5)丙、戊能拒绝甲的腾房请求吗?(1分)为什么?(1分)

(声明:以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发布,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线答题卡(点击此处可拖动)

民法学1模拟试题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 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D C D C A C D B C C

题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答案 D C B D B C A B B 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题号 1

5 答案 BCD

ACD

ABC

ACD

ABC 题号 6

10 答案 BD

ABC

ACD

CD

ABD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判断正确划“√”,错误划“×”) 题号 1

10 答案 ×

×

×

×

×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的是:c a、午夜天空划过的流星雨

b、甲男向乙女表露心迹的情诗

c、某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空间

d、吴某家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2、下列行为属于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自然人甲向乙借100元钱

b、甲乙商定由甲将其民法笔记赠与给乙

c、甲乙商定乙以100元价款购买甲之民法笔记

d、甲乙商定由甲保管乙之电脑

3、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保管,待甲提货时,发现丢失部分货物。甲向乙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b a、6个月

b、1年

c、2年

d、20年

4、1996年7月10日,甲因过失致乙人身伤害,造成乙损失500元。因甲生活困难,一直未予赔偿,乙也没有请求甲赔偿,1998年1月10日,甲出外打工回家过年,赚了一些钱,主动向乙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金。春节期间,村里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甲才

明白该笔赔偿已过诉讼时效,此时:c a、乙无权接收,该500元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b、乙接收500元属于不当得利

c、乙有权接收该500元,甲无权请求返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的赔偿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的有:acd a、一5岁幼儿在公园树洞中发现一钻石

b、甲生六级获85分,其父按承诺赠送手机1部

c、一警察将其情敌乙之左腿击伤

d、一15岁中学生奋不顾身救落水儿童

2、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始于出生

b、终于生理死亡

c、一律平等

d、可以终于宣告死亡

3、甲擅自将乙寄存在其家中的一块手表,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丙。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在下列哪种情况下有效:acd

a、经乙在合理期限内追认

b、丙知道该表是乙的,仍然从甲处低价购买

c、甲乙订立了买卖这块手表的合同后,甲从乙处取得该手表所有权

d、乙事后表示将该表赠送给甲

4、在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的有:abc a、代他人抄写稿件

b、代他人办理工商登记

c、替他人代理离婚诉讼

d、代签合同

5、甲曾是某村办砖厂的业务员,因其屡次违反厂纪厂规,被工厂除名,为此,甲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砖厂。甲得知乙学校正在修建教学楼,急需大量红砖,遂利用工作期间偷偷留下的盖有砖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砖厂曾多次催问甲,甲一再坚持没有任何合同书等砖厂有关凭证),以砖厂名义与乙学校签订红砖买卖合同。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十分严厉。对此合同效力的正确表述应是:acd a、属无权代理,只有经砖厂追认始得有效

b、属表见代理,不经砖厂追认亦可产生效力

c、乙学校在知道实情后,可及时向砖厂发出请求其确认合同效力的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间内,砖厂若不做出明确的表示,即视其同意,合同生效

d、乙学校在知道实情后,可在砖厂行使追认权之前,及时用明示的方式向甲或砖厂行使其撤销权后,合同无效

6、20年诉讼时效不适用的规定有:abd a、诉讼时效开始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延长

d、诉讼时效中断

四、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计15分,考生需在每一组中选一题,共选5题,多答不加分)

1、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是以民法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通常可分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分支学科。

2、民事

权利,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

3、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的物质。

不动产,是指一般不能移动及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5、意思表示,表意人将自己内心里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通过一定方式向外部表达出来的表示行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行为。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计15分,考生只需选择其中三题即可,多答不加分)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 (1)物(1分);(2)行为(1分);(3)智力成果(1分);(4)人身现象(1分);(5)生命痕迹(1分)。

2、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第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1分) 该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0.5分) 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0.5分) 第二,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1分)

第三,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1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首先应发出为期3个月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0.5分) 公告期满,受理法院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0.5分)

3.简述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分);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1分);第三,(3)标的合法(1分);第四,(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1分)。

(2)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1分)

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1分);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分); (3)须相对人为善意(1分);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分)。 5.简

述意思表示不健全的各种状态。

意思表示不健全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大类。(1分)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一,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具体包括虚假表示、伪装表示、隐藏行为、脱法行为等;(1分) 第二,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具体包括传统民法中的错误与误解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重大误解等。(1分)

(2)意思表示不自由:第一,欺诈;第二,胁迫;第三,乘人之危。(2分)

六、论述题(共计10分,考生只需选择一题即可,多答不加分)

1、试论国内《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答题思路:(1)自愿原则的一般定义;(2分) (2)自愿原则的具体含义;(4分) (3)自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2分) (4)自愿原则所受到的限制。(2分)

2、试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答题思路:(1)公序良俗原则的一般定义;(2分) (2)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4分) (3)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与发展;(2分) (4)违反公序良俗的主要类型。(2分)

七、案例分析(20分) 案例1(本题10分)

(1)本案中王楠受领奖金的行为有效。(1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限制行为能力人能从事纯粹获利的行为,而本案中王楠受领奖金的行为就是一项纯粹获利的行为,因此有效。(2分)本案中的5000元奖金应归王楠所有。(1分) (2)王楠购买电脑的行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所从事的行为,是民法上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分)王楠父母有权要求退还电脑、返还奖金。(1分)因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楠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所从事的购买电脑行为,在事先没有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王楠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事后追认使该行为有效,也可以不予追认,从而该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财产。故王楠父母有权向电脑公司退还电脑并要求其返还奖金。(2分)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王楠父母在电脑公司就王楠购买电脑一事催告之后,一直保持沉默超过一个月,则视为王楠的父母拒绝追认,从而该买卖电脑的行为无效。(2分) 案例2(本题10分)

(1)乙对甲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1分)乙的代理权限是“看”与“管”房屋,而非对房屋的权利加以处分(如将其出租)。(1分)

(2)乙将甲的2间房屋租给丙,另2间租给丁的行为属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因而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分)

(3)甲之同意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其一是乙

超越其代理权限将甲之房屋出租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权利人甲的追认而确定生效,案中前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甲;(1分)其二是甲之同意使乙之转委托行为生效,丙成为甲之转委托人,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之行为效果归属与甲。(1分)

(4)该行为在民事代理中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1分)该行为的效力待定。(1分)因为丙在本案中属复代理人,复代理人仍然是本人之代理人,而非代理人之代理人。根据本人之同意,丙之代理权限仅限于向丁代收房租,而丙却超越其权限,虽有代理人乙之同意,但乙的代理权限中亦无此同意权。(1分)

(5)丙能拒绝甲的腾房请求。(1分)因为甲、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甲之追认已经确定生效,而且租赁期间尚未届满。戊不能拒绝甲的腾房请求,因为戊、甲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甲之代理人及复代理人在欠缺代理权限的情形下签定的,而甲又要求其腾房,说明被代理人甲并未追认,故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丙、甲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无效,丙无权占有、使用甲之房屋。(1分)

民法学论文
《民法学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