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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试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 )。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

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 而归消灭( )。

A.债的免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解除

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 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致人损害 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

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8、《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

A.自行恢复 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不能自行恢复 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12、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 A.10年 B.20年 C.30年

1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14、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1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A.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B.拒绝支付违约金 C.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6、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方承担。 A.合同成立 B.所有权转移 C.标的物交付

17、名称权是( )。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18、担保物权包括( )。

A.典权和抵押权 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9、配偶权是( )。

A.精神性人格权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 20、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 )。

A.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 B.出租方可以承担责任 C.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案件。( )

5、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6、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7、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称为紧急避险。( )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三、名词解释(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无因管理

2、诉讼时效

3、缔约过失责任

4、驰名商标

5、提存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分)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

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分)

2000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A

4、A

5、B

6、A

7、C

8、C

9、C

10、A

11、A

12、B

13、C

14、A

15、C

16、C

17、C

18、C

19、C 20、C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

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四、简述题

1、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2、答:(1)要约被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论述题

1、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应当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行为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凡法律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行为人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

2、答: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

答: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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