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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法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民法学

civil law

二、课程编号:04020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

119学时 8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无

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

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

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

(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

(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

民法学

(一)

第一编 民法概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

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的构成要素

二、民法规则

三、民法原则

四、民法概念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

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二、制定法

三、习惯

四、判例

五、法理

第五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

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

自愿原则

诚信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

4、有价证券

5、智力成果

6、行为

7、权利

8、非物质利益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分类: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

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死亡

第一节

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与公民有区别

二、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效力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简答住所的含义

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

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 法 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条件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

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

一、传统民法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的方式

4、法人设立的要件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 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2、法人终止的程序

3、法人的解散

4、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意义

2、法人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通说)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

5、法定代表人

[复习思考题]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

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

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合伙的概念 合伙组织

合伙能力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 伙 组 织

一、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成立

3、合伙的法律地位

4、合伙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1、合伙的能力: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2、合伙的责任: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合伙的变更

2、合伙的终止

3、合伙的清算

[复习思考题] 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 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

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三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类型,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与意义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际上构成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在一起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二、行为

1、行为的概念

2、行为的分类: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引入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两个民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性较强,同时本章还阐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为理解民法的意思自治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 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民事行为的成立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 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 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产生与内容。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6、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性质

2、追认的方式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的概念和种类。

7、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学习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含义。取得时效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等。期限的基本含义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希望学生掌握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一系列知识,同时还应掌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 时效的概念与意义

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中断与中止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2.有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节 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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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无物权的占有人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为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达到一定期间的事实状态。

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财产或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非融通物,无主财产,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它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适用于全部请求权,而有一定的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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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3.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5.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第四编 代 理

第十章 代 理 概 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代理的分类,同时应对代理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了解。重点应掌握对代理权的限制,同时对代理权终止的各种情况也应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代理的有关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

[本章重点、难点]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的分类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行为人以特定人名义所作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特定人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须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传达的区别

2、与代表的区别

3、与行纪的区别

4、与委托的区别

5、与夫妻间日常家事的代理的区别

第二节 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代理制度的意义

1、充实了民事自由。

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申请行为

3、申报行为

4、诉讼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1、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2、复代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

3、论述复代理。

第十一章 代理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内容,代理权,代理行为等知识,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代理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等知识。

[本章重点、难点]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一节 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关系的概念

2、代理关系的特征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1、代理的基本关系

2、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代理人的代理权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义务:代理人须忠实于被代理人利益,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必须竭尽全力,勤勉工作,应切实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须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及时报告和移交代理结果的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密的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对代理人行为的同意和追认权,承受代理后果的义务。

2、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因委托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要求代理人或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第三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但不是权利或能力,代理权是指代理权限。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4、代理人的诈害行为

三、代理权的产生

1、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依有权机关或组织的指定或人民法院裁决而发生。

3、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

4、追认或默认授权。

四、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3、代理权终止后的效果

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三、代理行为

1、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2、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3、代理行为的生效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3、简述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情形。

4、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十二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掌握表现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本章重点、难点]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

4、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对第三人负责。

5、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

第二节 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5、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20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2. 试论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3. 试论表见代理的概念、形式及其效力。

21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人身权的基本问题,如人身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问题,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人身权的相关基础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权能、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 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与 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分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三、人身权的权能

1、控制权

2、利用权

3、有限转让权

4、人身利益处分权

四、人身权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人身权?它有哪些特征?

2、试述人身权的基本分类。

第十四章 人格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人格权的相关问题并详细介绍了各种具体人格权。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人格权的相关问题并着重掌握几类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本章重点、难点] 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第一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 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性质

1、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22

2、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 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2、特征:主体的普遍性;客体的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

二、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1、解释具体人格权。

2、产生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4、人格独立。

5、人格自由。

6、人格平等。

7、人格尊严。

第三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特征: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保护 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

第四节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 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2.法律特征: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 3.健康利益支配权。

23

第五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身体权与生命权

2、身体权与健康权

三、身体权的内容

1、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2、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第六节

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1、姓名权的概念: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1、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 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名称权的内容:名称决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1、肖像权的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2、肖像权的特征: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主要是精神利益,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 利益,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肖像权的客体即肖像具有可重复利用性和再生性。

二、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权使用权

第八节

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 护的人格权。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系。

三、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24

3、名誉利益支配权

第九节

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与性质

1、自由权包括两部分:政治自由权和民事自由权。

2、性质:以具体人格权自由为通说。

二、自由权的内容

1、行为自由权

2、意志自由权

第十节 婚姻自主权

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 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2.特征: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人格利益,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需要权利人具有完全的婚姻行为能力,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

二、婚姻自主权的内容

1、结婚决定权

2、离婚决定权

第十一节

贞操权

一、贞操权的概念

贞操权,是自然人基于其保持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二、贞操权的特征

1、贞操权以性为特定内容

2、贞操权以自然人的贞操为客体

3、贞操权体现了自然人在性方面的适当自由

三、贞操权的内容

1、贞操保持权

2、反抗权

3、支配权

第十二节

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用权,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对基于自己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和评价享 有的保有和维持的人格权。

2、特征: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信用权与财产权益联 系紧密。

二、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的维护、保有权

2、一定信用利益的支配权

25

第十三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1、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2、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 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3、隐私权的特征: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人格权?什么是一般人格权?

2.什么是身体权?它与生命权、健康权各有哪些区别?

3.什么是肖像权?它有哪些特征?肖像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信用权?它有哪些特征?信用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隐私权?

第十五章

身份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身份权的基本问题,如身份权的概念、特征,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一些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身份权及几种具体身份权的相关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亲权

亲属权

荣誉权

第一节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身份和身份权的概念

1、身份的概念:身份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 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身份权的概念: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 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人格权的相同之处

2、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不同之处

26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也可以说义务)。

2、特征: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亲权具有专属性,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亲权的内容

1、人身照护权

2、财产管理权

第三节 亲属权

一、亲属权的概念及特征

1、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为亲属之间的权利,它是指除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 基于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2、亲属权的特征

二、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三、亲属权的内容

1、抚养、扶养权

2、赡养权

3、代理权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第四节

荣誉权

一、荣誉的概念以及与名誉的区别

1、荣誉的定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授予一定主体的一种积 极性的评价。

2、荣誉权之客体与名誉权之客体的名誉的区别

二、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1、荣誉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2、特征: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荣誉权可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三、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取得权

2、荣誉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

27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身份权?它与人格权的关系如何?

2、简述亲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3、简述亲属权与亲权的区别。

4、简述荣誉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28

民法学

(二)

第六编 物权

第十六章 物权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充分理解物权的效力的内容,应掌握物权变动的概念、基本原则,并对物权行为理论有一定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物权有一个基本了解,以为物权法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体系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2、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以一定的物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是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法

1、物权法的意义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物权利用关系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物权法的特征:适用的强制法性,内容的固有法性,适用上的公益法性。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1、物权与债权的共性: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是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客体不同,义务主体不同,效力不同,权利的设定不同,公示方法不同,保护方法不同。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体系

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二、民法学上的物权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9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优先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较弱权利的实现。它包括两种情况: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1、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对物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特点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3、某些公法行为

三、物权行为理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

2、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第六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

三、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2、须财产的损坏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3、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四、请求返还原物

30

五、请求赔偿损失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物权的特征。

2. 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3. 试论物权的效力。 4.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则。

第十七章 所有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了解和认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权能,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理解和掌握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 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的权能

建筑物区分所有

善意取得

按份共有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自然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权能

二、占有

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事实。

2、占有的分类: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三、使用

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依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坏物之本身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财产加以利用。

四、收益

收益是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所有物增加的利益包

31 括孳息与利润。

五、处分

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由此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基本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权能行使的限制

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限制的概念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是指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亦有一定的义务,即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的内容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二、所有权行使中限制的内容

1、客体上的限制

2、在权利义务上的限制

3、限制方式

第四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3、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标的物须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成立条件。

三、拾得遗失物

32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遗失物的成立条件。

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的条件。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六、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现在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中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第六节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2、共有的特征

二、准共有

准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三、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性质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比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四、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2、共有物的处分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五、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六、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第七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特征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33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的财产

4、合伙财产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2、简述按份共有的特征。

3、简述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

4、试述共同共有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

5、论述共有关系与公有关系的区别。

6、所有权的特点有哪些?

7、简述所有权取得的方法。

8、试述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

9、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10、简述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11、简述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2、试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3、简述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4、简述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15、试述相邻疆界关系的内容及其保护方法。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了解和认识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和掌握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权、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内容和消灭等。

[本章重点、难点]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上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发展

1、罗马法创设的用益物权体系

2、法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3、德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4、日本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

34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地上权的产生和期限

1、地上权的产生

2、地上权的期限

三、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三、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1、地役权的取得

2、地役权的消灭

[复习思考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特点? 2.简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3.试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4.简述地上权的法律特征。

35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包括具体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概念、内容、效力和消灭,以及各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成立要件及处理规则。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担保物权有具体的理解,以加深对物权支配性、绝对性和对世性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

财团抵押

权利质权

留置权的取得

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财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或者依法产生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或依法产生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的内容

2、抵押登记

3、抵押权的标的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2、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须抵押权有效存在,须债务人债务已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拍卖、折价、变卖。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

36

1、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了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的各类财产视为一个整体,组成一个财团,在其上只设定一个抵押权,以便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担保。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依法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分为两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的保全,优先受偿。

4、出质人的权利:当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作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依法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2、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必须是财产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3、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债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权未获清偿前,得留置其占有物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取得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37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2、留置权人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1、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2、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要件: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押的情形

2、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1、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2、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的情形

四、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的情形

2、先设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3、抵押合同何时成立?什么样的抵押合同才有效?登记对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4、抵押权的内容是什么?

5、什么是共同抵押?

6、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7、什么是财团抵押?

8、什么是质权?

9、动产质权何时成立?

10、在哪些权利上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11、什么是留置权?其成立要件有哪些?

12、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3、如何处理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

14、如何处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15、如何处理留置权和质权的竞合?

38

第二十章 占有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包括占有的概念、分类、效力、保护及取得和消灭等。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掌握规定占有对于建立和完善物权法的作用,并加深对物权法体系的认识。

[本章重点、难点] 占有的性质

占有的取得

自主占有

直接占有

占有的效力

第一节 占有制度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就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二、占有的性质

德国规定占有为一种事实,日本规定占有为一种权利。然而无论是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规定占有,占有在法律上的地位并无不同。

三、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占有与持有

2、占有与所有

3、占有与占有权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概念: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2、意义:自主占有是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和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在占有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果标的物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则他主占有人应对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损害赔偿之责,而自主占有人通常不负此种责任。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概念: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等,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物管领、支配的占有。

2、意义:这两种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护方法也不一样。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概念: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无权占有就是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2、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原则上须返还原物。另外,作为留置权要件的占有限于有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概念: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2、意义: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不动产取得时效对善意占有要求的期间较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39

五、无过失占有与过失占有

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

六、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有过失、强暴、隐秘或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3、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

4、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二、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地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1、事实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3、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占有的含义?

2、区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何法律意义?

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何法律意义?

4、简述占有的效力。

40

5、简述占有请求权。

6、占有如何取得?

7、在哪些情况下占有消灭?

41

第七编 债法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债法内容的导论,本章概述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原因、分类等内容。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对债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进一步学习债法的其他各章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债的概念、特征、要素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实质

一、债的概念

1、债的概念: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包括债权和债务。

2、债的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2、债的内容:债权,债务

3、债的标的

债的标的,即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给付。

4、债的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概念: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

2、意义:意定之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法定之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各种合同之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则分别适用相关法律。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物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概念: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意义:在单一之债中,因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简单明了。而在多数人之债中,因为至少有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所以当事人之间不仅有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在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还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这种分类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

42 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有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分。

2、意义:按份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劳务的债,即债之给付标的为劳务。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的赔偿之债。

三、单独行为

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遗赠、设定幸运奖等均属此例。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六、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

43 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七、其他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设立也会产生债的关系。

[复习思考题] 1.债是什么?

2.债的特征有哪些? 3.债的要素有哪些? 4.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5.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6.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如何分类的?其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7.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分类有何法律意义?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及债的履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包括债的主体的变更和债的履行两大民法理论问题。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债的要求执行债的各项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打下坚实的民法理论基础,掌握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法律对债的履行的具体规定,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等内容,培养学生“信守诺言”的诚信意思与品德。

[本章重点、难点]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条件

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的履行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债的适当履行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移转一般概述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债的移转的特点

1、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化;

2、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原债权债务的内容。

第二节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有效的协议;

三、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

44 债权的转让不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第三节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二、债务承担的种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三、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有效的协议。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一并移转。

第四节 债的概括承受

一、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二、债的概括承受的种类

1、合同承受;

2、企业合并。

第五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45

第六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一般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债的主体;但也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和接受债务履行的第三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三、履行地点

当事人应按法定和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四、履行期限

当事人应按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不得随意提前履行。

五、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按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履行债务,不得随意部分履行。

第七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一、选择之债的履行

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将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二、种类之债的履行

种类之债的履行,须将债成立时所描述的种类物变为特定物。种类之债一旦特定,即为特定之债,适用特定之债的履行规则。

三、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1、按份债务的履行

2、按份债权的受领

3、连带债务的履行

4、连带债权的实现

[复习思考题]

1、简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2、何为情势变更原则?在什么情况下可适用此原则?

3、简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效力。

4、何为债的移转?

5、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6、简述债务承担的概念、条件与效力。

7、哪些债权、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8、在债的移转中,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对债的移转会发生何种影响?

第二十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保证与定金的主要内容。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并熟悉我国合同担保尤其是保证、定金制度的基本制度及理论。

[本章重点、难点]

债的担保的种类

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46 责任

保证人的权利

定金的成立与效力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第一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概述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协商确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

3、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二、保证

1、保证概念与法律性质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3、保证人

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定期保证与无期保证,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继续的保证与一时的保证

5、保证人的权利:抗辩权,追偿权,代位权

6、保证责任

7、保证责任的免除

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履行合同前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3、定金的成立

4、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

47 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诉讼

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诉讼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2、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成立要件与效力。

3、简论保证合同的内容。

4、哪些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万一其作为了保证人,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5、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此权利由谁享有?在何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6、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7、债的当事人一方给付给对方的金钱,在何种情况下具有定金的性质?

8、简述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二十四章 债的消灭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债的消灭的各种方式与途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够把握债消灭的各种方法,正确处理债在消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清偿

抵销

提存

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概念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意义

第二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

一、清偿

1、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以清偿的意思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48

3、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承担;法律无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2、法定抵销的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

4、抵销的效力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2、提存的要件: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必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必须存在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与债的标的物完全相同。

3、提存的效力

四、免除

1、免除的概念

2、免除的方法

3、免除的效力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

2、混同的成立

3、混同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2、何为代物清偿?何种情况下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的效力如何?

3、何为清偿抵充,如何抵充?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与方法。

5、简述提存的要件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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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合同之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合同的概念和其他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特征、分类。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分类,为合同法部分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2、简述合同的基本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成立和生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阐述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介绍了要约与承诺这一对概念,同时本章还设涉及合同的内容等相关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作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的要约与承诺的相关问题,了解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本章重点、难点] 契约自由原则 要约与承诺 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的原则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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