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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0 15:07:1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22日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

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推荐第2篇: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3年10月22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有31处修改,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中文名

中国工会章程 通过会议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 间 2013年10月22日 修改处数 31 目 录

1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2中国工会章程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3《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什么是工会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1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编辑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3年10月22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31处。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修正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如下:

2 中国工会章程 编辑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什么是公会)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的任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的原则是什么?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

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物中的5个坚持方正?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5个坚持)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4个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会员应该履行哪些的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需要如何?,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几年举行一次?,每五年举行一次,如何举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如何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什么?: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该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世纪的工会会员证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什么?: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五六十年代的工会会员证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财政体系,资产监管体制,经费审查监督体质)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3 《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编辑 什么是工会?如何长生?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特点?的产生是同中华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⑴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⑵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⑶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长期配合与服务于武装斗争。⑷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⑸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积极奋斗。⑹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工会的作用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任务)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此后,又有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保证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中国工会章程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⒈ 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是什么?

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⑵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⑶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

⑷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

⑸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

⒉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⑵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

⒊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⑵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⒋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

⑴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⑵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

六、第三十八条等项规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八条)关于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第六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改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⒌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⒍第七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六条(现第三十七条)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⒎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补充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

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本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映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要求。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紧紧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工会职能的要求,从而为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⒈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沦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度评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贡献。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就是工会的基本指导思想。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工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具体来说:⑴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⑵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⑶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行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⒉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高度

1988年工会十一大以来,《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社会职能,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方针有较大的进步,恢复和相对突出了维护职能,但还是把四项基本职能放在同时并存、难分主次的位置上。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章程的修改吸取了《工会法》的这一基本规定,这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工会的“四项职能孰主孰从”的问题。在一事物的职能中,必有一项是其本质的,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职能,而其他职能都是此一基本职能派生和延伸的,围绕此一基本职能存在和发展的。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是什么?工会的本质的、基本的职能和责任是什么?只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一职能高于并统率其他职能,这是有关工会职能问题的根本解决,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

⒊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特别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针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怀疑、动摇以至冲击和否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和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此次修改工会章程,加入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工人阶级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以及党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根据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工会章程的修改,对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了重大修改,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的人数限制(使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建会)和形式(使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可以联合建会),为加快工会组建速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推荐第3篇: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8年10月21日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统

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推荐第4篇: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总 则 第一章 会 员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八章 会 徽 第九章 附则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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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雨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用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全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服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这事业服务.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

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在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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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利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扶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利工会报刊上,参加关干工会工作称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去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利待业,可保密会籍。保密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利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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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科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组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干磁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科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山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利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发达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利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利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成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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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利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观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入、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炊.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成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配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利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积极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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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币.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沉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的经费收支情沉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革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科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积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称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科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生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服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积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服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税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服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服工生活.

(七)维护公用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相权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积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税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服工的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生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积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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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利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血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见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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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合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援灾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利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税审批预算、决算,定期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科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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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是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微量佩戴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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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推荐第5篇: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

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③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

④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即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维护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

创建职工之家基本条件

一、组织健全: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工会班子健全、团结,工作富有成效。职工入会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规范:建立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委员分工明确,一年二次召开工会工作例会。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各类制度齐全,工会档案、资料完整。

三、依法维权: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结合单位实际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活动正常: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配合单位开展职工技术创新和评先选模活动,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行政支持:事业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依法拔交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保证和物质保证。

六、会员拥护:关心职工生活,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须在75%以上。

工会主席职责

1.工会主席是站工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工会全面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站党支部的中心工作,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当好党支部的助手和参谋。

3.组织好工会委员的分工和协作,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对工会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检查工会工作。

4.有计划地组织工会干部和职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

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和谐泵站

序言

2011年,第二提水管理站工会工作在管理局工会的指导下,在第二提水站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始终坚持工会组织的服务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局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和李局长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创先争优跨越发展,不断提高我站各项工作水平,为我站生产任务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推荐第6篇:中国工会章程节选

中国工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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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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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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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中国工会章程考题

《中国工会章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于2008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工会第十五 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于2008年10 月21日起生效。

2、中国工会是 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 职工 自愿结合的 工人阶级 群众组织,是 党 联系 群众 的 桥梁 和 纽带,是国家政权的 重要社会支柱,是 会员 和 职工 利益的代表。

3、工人阶级是我国的 领导 阶级,是 先进生产力 和 生产关系 的代表。

4、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中国工会动员和 组织 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

6、中国工会实行 产业 和 地方 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 制。

7、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 其他社会组织 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 体力 劳动者和 脑力 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 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8、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表决权 权。

(二)对 工会工作 进行督促,提出意见和 建议 ,要求 撤换 或者 罢免 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 本单位工作 提出批评与建设,要求 工会组织 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 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时,要求 工会 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 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 奖励 。

(六)在工会会议和 工会报刊 上,参加关于 工会工作 和 职工 关心问题的讨论。

9、会员组织关系随 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 会员证 接转。

10、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 集体领导 和 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 委员会 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11、中国工实行 产业 和 地方 相结合的原则。

12、上级工会可以派员 帮助 和 指导 用人单位的 职工 组建工会。

13、成立或者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 会员大会 或 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报 上一级工会 批准。

14、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 五 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召集。

15、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 执行委员会 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

16、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 主席团 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17、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 中华全国总工会 批准,可以按照 联合制、代表制 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 全国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18、县 和 城市 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19、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 其他社会组织 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 和 行政村 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20、有会员 二十五 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

21、职工 二百 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 主席。

22、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 社团法人 资格,工会主席 为法定代表人。

23、工会基层组织的 会员大会 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4、工会会员在 一百 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 会员 大会。

25、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代表 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 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 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

26、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谋私利 ,热心为职工 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7、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和健全 干部培训 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 培训班。

28、县 和 县 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 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29、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会员缴纳的 会费。

30、工会资产是 社会团体 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 各级工会 的资产拥有 终极所有权。

31、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也可作为 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 工会 标志,也可以作为 徽章 佩戴。

二、选择题(单项或多项,将你认为对的答案的序号填入空格内。

1、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 ① 和 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③《中国工会章程》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 ① 的代表。

①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②国家政权

③人民民主专政 ④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3、我们常说的建设“四有”职工队伍的“四有”是指 ④ 。

①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有纪律 ②有道德、有知识、有文化、有纪律

③有理想、有知识、有能力、有文化 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4、企事业工会工作的原则是: ②。

①“合作互利,促进发展” ②“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③“共同发展、争取共赢”

5、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 ③ 机构。

①权力 ②办事 ③工作 ④咨询

6、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 ③ 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①讨论建议 ②贯彻执行 ③讨论决定 ④研究提出

三、判断题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2、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 )

3、工会履行建设职能,就是要求工会直接去组织生产经营,开展技术革新和劳动竞赛,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

4、凡是志愿加入工会的人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

5、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

6、中国工会组织的唯一职能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即维护职能。(× )

7、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是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的。(× )

8、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就是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的物质支持,使基层工会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

9、会员失业期间也应该按月交纳会费。(× )

10、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

11、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行政可以随时调动。(× )

12、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

13、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

推荐第8篇:中国共青团章程党团工会

中国共青团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展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学习,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员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两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的人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额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装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装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实际工

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养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委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境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内容的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佩带团徽。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代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

第三十五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八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推荐第9篇: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历史

查一下中共工会章程的各个版本。不知什么原因,我现在上网进入学校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一直无法进入人民日报,我猜测人民日报应该有各个时间的工会章程的版本,因为每次全国工人代表大会召开和修改工会章程,也应算是大事,应该人民日报会报导。

各个查看一下,每届全国工人代表大会出席名单和列席名单位里,有无“家属”出席或列席,或有可能,可否列出一张表。每届有多少人数,女工多少,家属多少。有时,可能会有一篇报导,专门会报导全国工人代表大会出席代表的构成情况。我是想找出证据,说明:在集体主义时期,家属是属于工会管理,并被承认,是参加工会代表大会的。

请在人民日报上,通过关键字查“家属工作会议”和“职工家属代表大会”

1,全国职工家属代表会议/大会,1957年开过一次。建国至今一共开过多少次会? 2,家属工作会议,建 国至今一共开过几次会议。1951年就开过一次

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历史

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

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保证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200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共修改了28处,增加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原来的42条变为43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部分、“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第六章工会干部”部分、“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部分和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有关内容。

推荐第10篇:《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

中国工会章程

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产生是同我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1)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2)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3)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长期配合与服务于武装斗争。(4)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5)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积极奋斗。(6)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2.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

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此后,又有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保证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3.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

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4.《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1.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

(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2)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3)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

(4)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

(5)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

2.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

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2)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

3.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1)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2)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

(1)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2)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3)根据《工会法》第二十

六、第三十八条等项规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八条)关于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第六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改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5.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6.第七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六条(现第三十七条)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7.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补充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本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映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要求。

5.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紧紧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工会职能的要求,从而为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1.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沦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度评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贡献。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就是工会的基本指导思想。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工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具体来说:(1)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2)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3)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行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2.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高度

1988年工会十一大以来,《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社会职能,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方针有较大的进步,恢复和相对突出了维护职能,但还是把四项基本职能放在同时并存、难分主次的位置上。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章程的修改吸取了《工会法》的这一基本规定,这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工会的“四项职能孰主孰从”的问题。在一事物的职能中,必有一项是其本质的,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职能,而其他职能都是此一基本职能派生和延伸的,围绕此一基本职能存在和发展的。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是什么?工会的本质的、基本的职能和责任是什么?只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一职能高于并统率其他职能,这是有关工会职能问题的根本解决,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

3.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特别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针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怀疑、动摇以至冲击和否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和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此次修改工会章程,加入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工人阶级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以及党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根据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工会章程的修改,对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了重大修改,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的人数限制(使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建会)和形式(使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可以联合建会),为加快工会组建速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第11篇:工会章程

江苏爱舍墙纸有限公司工会章程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本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

本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本工会在促进公司稳步、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努力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职工队伍的长期稳定。

本工会支持公司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公司建立友好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本工会的各项活动坚持民主集中制,并在上级工委和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员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12篇:工会章程

苏州瀚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会章程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要求,组建公司工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章程: 一.工会的意义: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要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 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3.工会要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 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4.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 劳动权益。

二.工会的建立: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主席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女职工人数较多,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增设女职工委员,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和合并工会组织。

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13篇: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条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员工对集团的合理化建议,自身家中存在困难,或有解决不了的个人与社会问题,可向工会申请公司协助解决。

3、在公司管理上,认为有不恰当之处,或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食堂伙食、生产安全、薪金待遇等),可向工会提出申请改善。

4、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5、对部门经理存在假公济私,管理失当及个人素质能力等存在的问题,可向工会反映。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 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八条 本工会委员会由两人组成,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第九条 工会全体会员会议,每月2日举行一次,由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召集。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

第14篇: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XXXXXX公司(以下统一称“公司”)。

三、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一、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会配备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公司工会主席要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四、公司工会主席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五、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支部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委员、代表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九)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二、公司工会主席及各委员的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2.协助、配合公司搞好管理和建设; 3.代表员工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4.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二)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审查发展新会员,建立会员档案,及时、准确转移会员关系。 3.做好工会各种会议记录和工会统计工作。 4.宣传国家法规和有关劳动政策。

5.组织开展为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做到表彰先进、树立标兵,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协同有关部门。教育员工树立“用户第一”思想,开展群众性的优质服务创最佳活动。

7.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业务技术协作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业务技术讲座,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8.开展企业业余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三)工会委员职责

1.搞好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送温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活动和结对帮困工作。

2.围绕党和工会的中心工作,依照员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活动。 3.组织员工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经常了解员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后顾之忧。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1.对劳动争议有关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到及时上呈下达。 2.认真接待有关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记录,整理存档。 3.凡有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了解,按照党的政策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一、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公司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评议、监督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4.依法选举、更换公司员工代表;

5.听取关于公司业务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三、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保险福利;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技能培训; 6.合同期限;

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公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四、员工代表、委员的产生:

(一)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员工代表不超过工会管理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公司的员工代表、委员,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三)员工代表、委员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员工担任。

五、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1.在工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员工关心的一切问题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4.对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二)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是:

1.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技术;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维护社会秩序,向危害祖国、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搞好团结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生活。 第五章 公司工会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工会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公司工会事业的发展,现制定公司工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工会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章 其 他

1.凡公司员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本国工会组织。 2.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

3.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

2007年5月4日

第15篇:工会章程

一、工会组织结构图

二、本届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结构图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结构图

四、女工小组成员结构图

五、职工民主评议领导班子表(自行设计)

六、工会经费审查小组成员结构图

七、工会财产管理小组成员结构图

八、职代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手册和工会法上刊登)

九、劳动保护和安全监督领导小组结构图

十、各项制度(附后八份)

工会小组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上级工会的领导,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为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做职工之友;

二、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职工之家建设在基层,落实到工会小组;

三、坚持办好职工业余学校,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两个素质;

四、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活动,把学习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利用多种宣传、表扬、总结的形式,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带领一支工作过硬,思想先进的职工队伍;

五、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主动与职工交心谈心,从中了解职工疾苦,及时为职工排忧解难。同时抓好种养,争创三优食堂。即:优质的服务、优质的饭菜,优质的环境。做到花少钱,吃得好,价廉物美,人人满意;

六、按照粮食工作的安排,开展好各个时期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活跃文化生活,增强职工身体素质;

七、认真开展工会小组活动,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任务,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粮站政治空气浓,职工工作干劲大。

女工工作职责:

一、协同工会和行政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进一步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为振兴粮食作出贡献;

二、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帮助女职工开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活动,使女职工真正做到自尊、自重、自爱,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已,抵制违法现象;

三、努力提高女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鼓励女职工学政治、学时事、学业务,广泛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做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善经营、懂管理的新女性;

四、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女工围绕企业目标开展合理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的聪明才智,提高女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为企业增光添热;

五、关心女职工生活,每季召开一次委员会,经常深入到女职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及时向工会组织反映女职工中存在的问题,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六、配合行政领导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破除各种陈规陋俗,为推动社会主义两个精神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根据县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预算办事、节药的原则,按规定用途开支,按标准制度报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做到用得适当,办好企业福利事业;

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营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肃财务纪律,不得请客送礼,分钱分物,滥发奖品和纪念品;

三、发扬工人阶级朴素的优良传统,某人勤俭办事业,因陋就简办活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四、要充分发扬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收入支出等,每年经费要经过工会审查委员会审查,以便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凡属于工会宣教文化活动、工会建设、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等开支,必须先决定,后开支。坚持每月终一支笔签报,否则拒绝报销。

工会工作职责: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为完成本单位各项经济指标发挥积极作用,组织职工围绕双增双节,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协同做好本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发现、培养、评选、推荐、宣传、表彰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监督工作,积极维护强工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党、政搞好文明建设,发挥工会的共产主义学校作用,努力建设“四有”职工队伍,组织基层职工学文化、学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业务知识,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企业精神,建设工会的宣传、教育、文化、体育阵地,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四、落实五项职权,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维护职工民主权利,改进和完善职代会制度,保证职代会行使职权,程序可行,章法有效;

五、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创先进职工之家,办好职工食堂,关心生老病残同志,发挥基层工会的组织作用,促进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组织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上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任务;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工会委会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工会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行政做好工作,努力完成交付的任务,充分发挥工会连接党群的纽带作用;

二、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职工进行法制、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三、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严格履行职代会职责,发挥职代会作用;

四、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五、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取和支持职工学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同时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保障职工的生活福利,协助行政办好职工的集体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做好劳动保险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协助行政做好退休、离休职工和家属工作;

七、关心职工的劳动条件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加安全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协助行政作好“六期”保护的条例执行,做到自尊、自爱、自强,发挥女职工的智慧和才干;

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做好收、管、用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在开支审批上坚持一支笔并按时处理公布,经会员代表审理通过;

十、坚持工会的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建设,接受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中规定: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每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多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16篇:工会章程

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街道社区工会联合会章程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工会工作领域,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街道各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工会联合会是按区域原则组建的一级工会组织,是本区域所属基层工会和会员群众的代表。

第三条社区工会联合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任务,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反映基层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增强工会在政府行使国家权利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的社会监督作用,代表和维护本地区职工的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会联合会通过各种活动,加强对职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社区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联合会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坚持依靠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努力实现群众化、民主化、把工会联合会办成“职工之家”。

×第一章成员

第六条凡本区域内所属基层工会(除街道直管企业外),均为团

体成员单位。

第七条社区工会联合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讨论研究本联合会工作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本联合会基层工会主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批评工会联合会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联合会工作人员。

(四)在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联合会帮助解决或给予保护。

(五)参加工会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社区工会联合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联合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执行工会联合会决议。

(二)定期向工会联合会汇报工作,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工会联合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社区工会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十条社区工会联合会的组织机构为社区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辖区内基层工会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社区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委员

会委员实行替补制。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单,由街道工会和社区党组织协商提出,并由全体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工会联合会主席向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联合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二)代表和维护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选举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审议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结果。

(五)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六)讨论决定工会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经费财产

第十六条工会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上级工会下拨的经费

(二)行政拨款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工会联合会的经费开支,主要用于联合会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工会联合会的经费设立专户,其预决算方案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同级和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社区工会联合会会址设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公布、废止、修改和解释权属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路街道工会联合会,各社区工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钟楼区怀德路街道工会联合会

××年月

第17篇: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

目 录

一、工会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艾利(广州)包装系统产品有限公司工会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

1、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工作;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调节和处理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加强工会组织的领导。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工会工作计划,为公司发展和稳定服务。

3、组织开展会员宣传教育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公司文化建设。

4、逐步完善女会员组织和制度建设,维护女员工的特殊利益,开展女会员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女会员在公司发展和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5、做好评先树优工作。推进先进团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激发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工会委员的换届、选举及工会委员的培养、考核、选拔、管理工作;加强工会理论制度建设和委员培训,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7、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完善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财务、财产管理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二、工会组织制度

1、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的权力机关,是公司工委实行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主要形式。

2、公司工委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4、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负责工会日常工作。

5、工会主席负责主持公司工委的全面工作,行使公司工委赋予的职权;工委委员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部署开展工作。

三、工会会议制度

(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公司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

(4)听取工会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二) 工会全体委员会议

1.公司工会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2.工委工作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公司全体工会委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3.工委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2)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传达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3)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4)向公司提出涉及公司发展和会员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5)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6)其他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4.每次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个人会费将会在其每个月工资内扣除(员工级:RMB5元/月,主管级:RMB10元/月,经理级:RMB20元/月),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经费;

3、其他收入。

(二)、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做到“用得合理,会员满意”,工会主席负责工会经费的使用与审批,并接受全体会员的公开监督。

2、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

3、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4、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会员教育和会员活动方面。

5、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6、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会员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8、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三)、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于开展会员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它活动方面的开支。

会员教育方面:工会举办的会员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等开支;会员教育所需资料、培训师酬金;优秀培训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会员举办各种知识培训等开支。

文体活动方面。工会举办会员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等开支,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方面的开支;文体表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工会组织重大节日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栏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会员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

2.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工会干部专业培训费用;工会活动表彰费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工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工会办公、差旅等方面的费用。

3.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会员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4.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5.上缴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

6.工会在保证正常工作活动且经费有结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结余经费或实物开办为会员服务的投资经营。但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编列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和回报。

(四)、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1.座谈会费用

工会定期召开的会员代表、委员等参加的座谈会所需费用,经主席批准后,可在人均50元内掌握。会员代表大会支出费用将根据工会当年实际收支情况而定。

2.文化体育活动奖励

工会举办的大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美术、摄影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作品、优秀演员可给予奖励。按所进行活动的规模确定,单项奖品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如有特别申请,需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3.工会组织各项活动补助费标准

①工会组织会员参加大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有关会议,参加活动的演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可适当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次补助标准20元。

②工会举办的各种大型演、展、赛,可按实际参加人数按每人每天6元饮料费开支。此项费用仅限集体统一使用,不得将现金发至个人。

③参加工会举办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确需购置一些服装和安排乘车等,可由工会经费开支。

4.工会表彰

工会表彰荣誉称号为:工会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先进团队等。

工会活动表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组织人员提出表彰方案,包括表彰条件、优秀个人、团队数及总费用。经主席审批后,先进团队表彰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团队奖励费限于团队使用,不得购买单项奖品发给个人,奖励个人的费用只限于购置纪念品。

5.工会组织的各类专题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其授课人员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外请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题辅导、讲座、授课,每课时不得超过1000元。

②公司会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题辅导、讲座、授课,每课时不超过50元,且单项总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五、女工委会工作制度规定

1、加强女工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女工组织,定期召开女工委员会会议。

2、全面提高女会员素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女工委员/会员培训。

3、认真总结女会员工作,根据需要在“三八”期间召开女会员慰问活动。

4、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女会员说话办事,对于其求助和建议,要及时跟踪调查、解决,并做好记录。

六、文化体育工作制度规定

1、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会员的身体素质,为公司生产服务。

2、每年组织三次以上规模的文体活动,活跃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公司工会的决议,完成公司工委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2、主持工会工作,指导委员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计划和总结;

3、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及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请求;

4、组织会员参与各项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带领会员积极参与公司文化建设;

5、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会工作,促进会员的团结进步;

6、做好工会经费的管理审批工作。

(二)、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作,使工会架构合理化;

2、根据公司工会的工作计划,组织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3、负责发展新会员,建立、健全会员档案;

4、配合公司工会做好工会委员业务培训;

5、负责经费的帐目管理,定期检查和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6、协助主席做好各项资料整理、上报和归档;

7、负责管理工会财产和各项用品。

(三)、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对工会各项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工会的宣传栏建设,开展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组织完成公司工会布置的各项学习活动。

(四)、女工委员职责:

1、维护女会员的特殊利益,做好女会员的保护工作;

2、负责开展发挥女会员积极性的各种活动,挖掘和树立典范;

3、反映女会员的要求,关心她们的工作和生活。

(五)、文娱委员职责:

1、积极调研会员的文化、体育等活动需求;

2、负责各项协会的完善和建设,并对各会长进行管理;

3、会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举办重要节日的活动。

附: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第18篇:工会章程

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是源牌集团员工自愿结合的法人群众组织,是会员利益的代表。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会是集团工会会员的合法代表,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其任务是围绕集团的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发挥工会的参与、维护、支持、建设职能,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凝聚力、竞争力不断提高。建立会员和企业经营者的良好信任和沟通体系,使会员安心稳定工作,使企业平稳持续发展,使集团和会员双方达到双赢。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是源牌集团的员工,员工范围包括源牌集团正式员工、外籍员工、直接雇用合同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正式工会会员。

第二条 员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确认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工会要求提供帮助。

(四)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娱乐等活动,享受工会提供的各种福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如《工会法》。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三)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四)维护公司内部的团结,发扬互助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相同。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及工会主席,应在会员代表中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四)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

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五)鼓励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协助公司开展各种活动。

(六)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体育、员工福利等,维护女性会员的特殊权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

(八)管理好工会事业、工会财产和工会经费。

第八条 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设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和宣传委员、女工委员、、经费审查委员各一名。工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杭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下设工会小组及分工会,工会小组会根据组织架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变化将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每个工会小组有工会小组长及工会代表各一名,由该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委员相同。

第四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按普通员工人民币每月每人5元交纳,主管级别按每月每人10元交纳,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一次。

(二)公司按全部国内会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税前划拨。

(三)工会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四)捐赠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制度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除非经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涉及其他条款,未在本章程中描述的,参照《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委员会具体工作,请参考《经审小组工作细则》、《开心坊俱乐部管理细则》、《工会会员福利管理细则》、《工会积极分子奖励细则》等。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州国电能源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更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同时交由工会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9篇: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

总 则

本公司工会是公司全体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公司劳资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司全体员工利益的代表。

公司工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活动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公司工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公司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建设和改革,代表和组织公司员工参与公司和员工利益相关的事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敦促公司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责任,教育职工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在维护员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参与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调节和化解公司内部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最终使劳资双方达致双赢。

公司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员工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增强工会的活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一章工会会员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种、职务、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利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组织中的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履行各项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 工会组织向资方如实反映相关的问题。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工会各项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四条 会员有加入工会和退出工会的自由。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

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要经常向各工会小组通报情况,听取各工会小组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条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见,选举工作按《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本会实行替补制。

第九条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幕期间,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本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提出,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本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会议必须有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决议案要有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在公司工会的组织下,公司的员工代表由公司全体员工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4、在工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议案方可实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章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

1、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所辖企业按每月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其它收入。

第十五条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开展活动的费用,办公费用和其他需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工会的经费设立专户,其预决算方案由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委员会。

第20篇: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章 基层组织

第四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是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自愿结合的法人群众组织,是会员利益的代表。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会是公司工会会员的合法代表,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其任务是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发挥工会的参与、维护、支持、建设职能,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凝聚力、竞争力不断提高。建立会员和企业经营者的良好信任和沟通体系,使会员安心稳定工作,使企业平稳持续发展,使企业和会员双方达到双赢。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是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员工范围包括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员工、外籍员工、直接雇用合同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本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正式工会会员。

第二条 员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确认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工会要求提供帮助。

(四)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娱乐等活动,享受工会提供的各种福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如《工会法》。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三)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四)维护公司内部的团结,发扬互助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相同。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及工会主席,应在会员代表中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三)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四)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行政方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五)鼓励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协助公司开展各种活动。

(六)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体育、员工福利等,维护女性会员的特殊权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

(八)管理好工会事业、工会财产和工会经费。

第八条 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兼组织委员,文体委员,生活和宣传委员、女工委员、生产安全委员、经费审查委员各一名。经费审查小组由经费审查委员和其他两名工会会员组成。工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按人民币每月每人5元交纳,每半年从工资中代扣一次。

(二)公司按全部国内会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税前划拨。

(三)工会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四)捐赠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制度并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详细参照经审小组细则。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除非经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涉及其他条款,未在本章程中描述的,参照《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委员会具体工作,请参考《经审小组工作细则》、《工会会员福利管理细则》等。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更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同时交由工会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河子开发区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4月

中国工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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