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章程
第一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条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员工对集团的合理化建议,自身家中存在困难,或有解决不了的个人与社会问题,可向工会申请公司协助解决。
3、在公司管理上,认为有不恰当之处,或存在的严重问题(包括食堂伙食、生产安全、薪金待遇等),可向工会提出申请改善。
4、对公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
5、对部门经理存在假公济私,管理失当及个人素质能力等存在的问题,可向工会反映。
6、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职工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提出。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七条 本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3、工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八条 本工会委员会由两人组成,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第九条 工会全体会员会议,每月2日举行一次,由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召集。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