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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6 12:06:0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其分析(优秀)

对大学生犯罪现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摘要: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着手,较系统地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 犯罪特征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数量增加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2、类型多样化

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某些大学生利用“黑客”软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向好友传播,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几万余元;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研制冰毒,从事毒品交易活动等等。

3、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

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

原因浅析 :

1、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思想

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当然当代大学生也是被影响的一部分。这种影响是两面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2、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

价值观是影响甚至支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自我价值出现了变化。在不否认主流是好的条件下,我们要指出有为数不少的人的思想出现了消极、颓废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a.对自身及社会认识的变化:看到社会中大学生比例的上增,大学生失业现象的频繁,现代大学生已经不再有过去大学生拥有的那种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优秀者的想法,他们的自我预期下降。这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市场经济影响下,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众多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有些大学生为了经济利益,连最基本的道德也放弃了,例如:目前社会比较敏感而又众多的女大学生卖淫、大学生扮大款现象。

b.个人化个性化倾向: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3、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故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他们心理的脆弱性上面,这种心理的脆弱,主要有原因有:a.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能力;b.客观生活环境困难;c.父母过度关怀。曾经被媒体热炒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枪绑架案等等,都是因心理的脆弱而诱发的犯罪。

4、社会文化的影响

由于改革开放,国内出现了多种文化。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影响也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则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5、家庭因素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现在的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过多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是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要啥给啥。这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成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3月28日,南京市\"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在南京浦口区检察院成立。

据检察日报消息,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在成立大会上,一些高校的领导对检察机关的这一尝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据悉,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为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而成立的机构。

据介绍,这个\"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南京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公、检、法与政府、学校、社区联手创建,以研究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为重点,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开公开庭,研究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处理及帮教问题。

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浦口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3月31日《江南时报》)

人们对此项措施的看法:

正方:应适度宽忍

正方从近四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很多人做的事也只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而已,并不一定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他们就此被开除,在社会上混,没准就真成了祸害,给他们一个机会,把他们挽救回来,量刑可以在法定的准许下适当进行,但学籍还是应该保留的,不能就此踢出校门。(静宇)

反方观点: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如果人人犯罪都说自己是一时失足,那法律应该怎么做?这种所谓的人性化其实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亵渎和规避!对大学生的挽救等工作应当是属于社会、政府的职责,但是这绝对不是法律应当负担的!

依此逻辑,官越大,犯罪越能免诉,他们可是表现优秀才提拔的,也是一念之差的,所以有知识文化的人,偷点抢点没什么,因为他们是人才,塑造一下就好了。

个人观点:

我是大学生,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纵容犯错。第一,大学生相对了解法律。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现在怎么反过来了。第二,由于纵容,投机取巧,侥幸心理作用就会增加。因为以前被抓就是开除,而现在能继续保留学籍。所以为何不试试。第三,对犯错者是仁慈了。有没有考虑对受害者是什么?社会不缺几个素质低下的大学生!!!就像工厂为了把次品卖出去降低要求,只会导致整体质量的下滑。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制社会的基石实行分类对待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凭什么说很多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难道其他人犯罪就都是穷凶极恶预谋已久的?主观的猜测罢了追其深处还是\"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封建思想在作祟!就目前来说政府及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如何加强预防犯罪的工作而不是制定所谓的\"人性化帮教手段\"!

四、展望: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推荐第2篇:网络犯罪案例

“网偷”也负法律责任“黑客”偷11万判10年

2009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上午 09:49

丽水的女网民潜丽娜在淘宝网上盗窃文成县金某的游戏充值卡11万余元,贱卖后非法获利6万余元供自己挥霍.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这名女黑客很快就落入法网,前天被文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2月20日晚9时许,潜丽娜在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其家中,通过密码找回的功能,破解了金某在淘宝网上的用户名“llm78”的密码,并修改了 该用户名的密码.次日凌晨,潜丽娜在丽水市阳光地带网吧及其家中,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llm78”的用户名,窃取了金某所有的1457张“ 征途”游戏充值卡和70张盛大游戏充值卡,并在网上以5至6折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6万余元人民币.

第二天早上,金某发现自己的用户名llm78已不能登录,经与淘宝的管理员联系后终于登录上去,但发现里面的游戏卡都已被使用.淘宝管理员为他提供了一些账号登录的信息,金某随后到文成县公安局报案.网监大队的民警通过淘宝网交易的上网IP地址,发现交易在丽水进行,迅速锁定了这名女黑客,并前往丽水将潜某抓捕归案.

经文成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某被盗游戏充值卡的价值人民币11.7万元.案发后,潜某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万元.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潜某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解密码的方式,盗取他人能实现财产价值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鉴于家属对经济损失作了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潜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潜某退赔违法所得给金某.黑客和病毒制造者已逐渐形成庞大、完整的集团和产业链,从病毒程序开发、传播病毒到销售病毒,形成了分工明确的整条操作流程,年利润预计高达数亿元。

病毒窃贼半年新增11万

瑞星昨天发布的《互联网安全报告》披露,上半年共截获13.37万个新病毒,比去年同期增加11.9%,其中明显针对国内用户或明显带有“中国制造”特征的病毒,占据病毒总数的37%左右。全国共有3500多万台电脑曾经被病毒感染,占到上网电脑数量的一半以上。

引人注目的是,在这些新病毒中,木马病毒、后门病毒超过11万个,占新增病毒总数80%以上。这两类病毒都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侵入用户电脑,窃取账号、密码、电脑控制权等信息。其中,通过MP3或U盘进行传播的“帕虫”病毒危害最为广泛,成为今年上半年的新“毒王”。黑客产业分工明确

通过分工明确的产业化操作,中国每天有数百甚至上千种病毒被制造出来,其中大部分是木马和后门病毒,占到全球该类病毒的三分之一左右。从QQ密码、网游密码到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转换成金钱的东西,都成为黑客窃取的对象。这个产业链每年的整体利润预计高达数亿元。瑞星《安全报告》披露,由于互联网上的病毒地下交易市场初步形成,获取利益的渠道更为广泛,病毒模块、僵尸网络、被攻陷的服务器管理权等都被用来出售。很多国内黑客开始利用拍卖网站、聊天室、地下社区等渠道,寻找买主和合作伙伴,取得现金收入,整个行业进入“良性循环”,一大批人才、技术和资金进入这个黑色行业。

黑客产业的典型模式

黑客产业主要有两种典型模式。

模式一:黑客侵入个人、企业电脑——窃取机密资料——在互联网上出售——获取金钱。模式二:黑客侵入大型网站,在网站上植入病毒——用户浏览后中毒,网游账号和装备被窃取——黑客把账号装备拿到网上出售——获取金钱。

黑客和病毒制造者大量采用“模块化编写”方法来批量制造新病毒。黑客把传统上功能齐全的病毒,拆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每个模块都成为单独的病毒。

与此同时,电脑病毒针对杀毒软件做攻防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新毒王“帕虫”、老毒王“熊猫烧香”都加载了攻击杀毒软件的模块,造成杀毒软件失效。

病毒制造者还大量采用加壳、免杀等技术逃过杀毒软件的查杀。一些自动加壳、免杀机也开始出现,甚至实现了商业化。如黑客、病毒制作者使用较多的“免疫007”就是一种商业化的自动加壳机,软件作者通过销售这种工具获利。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二)网络扶持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网上盗窃。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

网上诈骗。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网上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即所谓的“网络无边,法律有限”。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

网上赌博。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美国纽约曼哈顿区检察院曾于1998年2月底对在互联网上赌博的14名赌徒进行了起诉。负责该案的美国联邦检察官认为,美国有几十个公司利用因特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每年赌资可能有10多亿美元。

网上洗钱。随着网上银行的悄然兴起,一场发生在金融业的无声革命正在开始。网上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服务,顾客只要有一部与国际互联网络相连的电脑,就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办理该银行的各项业务。这些方便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巨大便利,利用网络银行清洗赃款比传统洗钱更加容易,而且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

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此外,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恐怖、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

推荐第3篇:信用卡犯罪案例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起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利案作出判决,这是自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对6种形式信用卡犯罪作出规定后办理的又一起相关案件。据悉,修正案发布后三个月,全国法院就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6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1%;结案150件,结案率提高194%;123人被判刑,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6%。

如今,修正案发布已半年之久,本报记者会同中国银联走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法律、金融界专家,他们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未来充满信心。 “到中国刷卡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高级法官裴显鼎回忆,在我国,信用卡犯罪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没有信用卡犯罪这个罪名,只好使用诈骗罪。

谈起第一例银行卡犯罪案,裴法官印象特别深。他说,这是从上海报上来的案件。一个外国人到中国使用国外的VISA卡犯罪,试图逃跑,被我们截住。当时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来,问如何定罪。

裴法官曾经参与这起案件的讨论,“当时定的罪名是诈骗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中国信用卡事业发展突飞猛进,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从2002年开始至2004年这三年内全国法院一共审结了信用卡诈骗案件923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915人。2004年分别比2003年上升了22.14%、13.95%。2004年上半年的发案数就超过2003年全年。今年1月至5月,法院受案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2004年全年受案的66%。

目前,信用卡犯罪每年金额在1亿元左右。裴法官说,在广东一个案子缴获1万张以上伪造信用卡的情况很多,有的一个案子缴获的伪造信用卡超过4万张。

更为让人警惕的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准中国大陆。一些犯罪分子甚至狂喊“到中国刷卡去”。以前集中在较发达地区的银行卡犯罪开始向全国扩散,西南、西北、东北等偏远省份都未能幸免。

2003年,辽宁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5月22日晚,嫌疑人金某在大连市一涉外酒店KTV包房,用信用卡付费,并划账套取了万余元人民币现金。这一情况引起中行大连分行的注意。报案后,警方将金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和酒店内搜出100多张国际信用卡。

金某为境外人士,由青岛入境。在青岛、沈阳,金某已用这些信用卡消费、提现7000余元人民币。金某还在大连市内、开发区多家酒店,提取人民币现金2.1万余元,购物消费将近4万元人民币。

让人不寒而栗的是,金某所持国际信用卡并非假卡,而是“出身”正规银行的真卡。不法分子将犯罪网络延伸至中国境内。据金某交代,他身上的卡都是其“上线”某邻国人崔某提供的。

6月初,警方将刚刚来到沈阳的崔某、郭某抓获,当即搜出VISA国际信用卡131张。经中国银行鉴定,共计246张国际信用卡均为“真卡”,每张卡的透支额度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崔、郭交代,卡的来源十分简单。在该邻国,不法分子给不良持卡人一些好处费,持卡人就将真卡交给不法分子在中国和其他邻国消费和套现,恶意透支后逃逸,境外持卡人以未出境为由拒绝付款,将损失转嫁给他国银行。据估计,本案中查缴的境外真实信用卡就达1000多张,经济损失预计高达6000多万元。 在上海市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跨国信用卡犯罪案件中,7名境内外人员互相勾结,从境外携带、运输伪卡到大陆地区,半年内利用这些伪卡在上海市港汇、盈思、二百永新等多家大型商户,累计消费100余笔,诈骗所得人民币38万余元。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犯罪也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郎胜说,新的犯罪一方面往利润高的地方发展,一方面又会往管理薄弱的地方走。为什么犯罪分子狂喊着“到中国刷卡去”,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有机可乘。

中国不是信用卡犯罪的天堂

“台湾地区曾经因为在法律上对信用卡犯罪处罚过轻,一度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天堂。中国大陆决不能重蹈覆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是一位立法打击银行卡犯罪的积极推动者。

“2004年3月2日,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呼吁完善信用卡立法》的提案,建议对伪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

(五)获得通过。裴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改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去年12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外延要广得多,一方面这种规定符合我国银行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今后可能出现的新业务品种。

第二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目前出现的一些犯罪新形式、新手法确定为犯罪。比如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同时,加大了惩罚的力度,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修正案实施后,各地开始适用新的规定打击信用卡犯罪。裴显鼎法官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今年4月,北京,孙某拿假身份证到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因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被当场抓获。29岁的孙某自2003年起,在北京多家银行申办了多张信用卡,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公司收支证明均为虚假资料。两年内,孙某累计透支已达近万元,至今分文未还。目前,孙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像这类情况多是采取劝告、监督的方式,督促透支人还款。

来自香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黄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海口大肆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活动,此案提起公诉后,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黎某、黄某定罪处罚。

裴法官说,新的修正案出台后,从公安部门到检察院到法院,加大了打击力度,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大量上升。

遏制信用卡犯罪,光有打击可不够

遏制信用卡犯罪,司法界、金融界、广大持卡人任重而道远。 一是继续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由于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系列前期准备,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方能实施,因此,本次修正案对有些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例如日益增多的商户欺诈行为。为此,赵宇梓总经理建议,对不断出现的新型信用卡犯罪行为应加强法律研究,加快立法的步伐。

二是除了修改《刑法》打击信用卡犯罪外,还应制定有关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合理规范信用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介绍说,人民银行已经代国务院起草了《银行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对《银行卡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目前,人民银行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草案。

三是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在执法层面上加大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银行卡案件虽然对金融秩序、支付环境及持卡人利益的影响很大,但往往具有标的小、案件数量多、犯罪对象确认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因此,要从执法层面上真正有效地打击银行卡犯罪,还需要司法机关、发卡机构、银行卡联合组织等多方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高效的协作网络。

四是“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裴显鼎法官说,现在看起来,打击信用卡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在法定刑上比很多国家都更为严厉,这也表明了我国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但是,从打击的效果来看,仅仅寄希望于严刑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不可逃避性,而不在于其严酷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汤森培副总经理认为,防范信用卡犯罪,银行和持卡人提高防范意识非常必要。在持卡人触手可及之处,增加提示服务,将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服务做到细节上,这都是金融机构应该加强的。他同时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首先向发卡银行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使用知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密码和卡号,切不可让别人代为操作取款;进入自助银行时,只须刷卡进入,无需输入密码。在使用自助设备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和人员,不要轻信他人;在通过网上转款时,尽量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网站,弄清网银的真实域名,最好直接手工输入,不要使用链接,并保管好数字证书。

法规链接: 刑法修改案

(五)关于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有关规定: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推荐第4篇:青少年犯罪案例

花季变“花祭”发人深思

----青少年犯罪案例

报复亲生母 举刀向无辜

小东(化名)是记者在富拉尔基看守所采访的第一个对象。“今天犯罪的虽然是我,可是根子却在他们那里。他们如果不离婚,对我负点儿责任,我能进监狱吗?他们都有自己的家,谁都不管我,自己享乐去了,都不要我,我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面对记者,小东情绪非常激动。

1988年出生的小东在去年发生的那场伤害案前刚满18周岁。7岁那年,父母离婚了,小东跟着母亲回到了外婆家,父母再婚,谁也没有把小东接去。14岁,小东缀学了。这个从小在孤独中长大的孩子,心里对父母产生了极大的怨恨,为了报复母亲,他把怨气撒到了毫无关系的人身上。2006年11月12日晚11时许,一中年男子在送妻子上夜班返回的路上,突然被一名不知从哪里冲上来的青年男子砍伤。同月26日晚10时,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富区铁北商店附近等活儿时,也莫名其妙被一20岁左右的青年从车里拽出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铁北派出所接案后经过侦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小东抓获。当民警得知小东砍人、打人的原因后,不禁一阵唏嘘。原来小东由于父母离婚后常年住在外婆家,母亲总觉得在感情上亏欠了孩子很多,对小东就特别溺爱,经常给他一些零花钱,只要小东提出来的要求,母亲都尽量满足,这样小东

1 便养成了好吃懒做的坏习惯。缀学后的小东整天和社会上的一些小哥们儿泡网吧、打台球、上舞厅、下饭店、比名牌,每个月的花销都在1500元左右。在烧烤店打工的母亲每月500元钱的收入根本满足不了儿子的需要,在铁路退休的外公也每月给小东几百元,如果要钱不给,他就把外公养的各种花卉连盆带花一起砸碎。11月12日那天晚上,小东因为白天向母亲要500元钱未果,晚上,喝完酒唱完歌的小东就直奔母亲打工的烧烤店,把刀往桌上一插对母亲说:“你不是口口声声说疼我吗?疼我还不给我钱,让我在哥们面前丢脸。我告诉你,你不给我钱,我就给你作出点儿事儿来,让你心疼,让你受一辈子罪,让你一辈子都难过。”说完就冲出烧烤店,疯一样的在夜里跑着。就在这时他看到前面有一骑自行车的男子,便紧跑追上,举刀就砍。11月26日,小东也是和母亲要钱去网吧,母亲说了他几句,他一怒之下从饭店跑出来,看到门前停着一辆出租车,不容分说把司机从车里拽出来就是一顿暴打。

在看守所里当记者问小东为什么要砍人、打人时,小东说:“我就是让她(母亲)知道,你不给我钱,我就给你弄出点事儿来,我要是出了事儿,她就内疚一辈子,就是要折磨她。”“那你为什么不砍父母,去砍那些无辜的人呢?” “我父母再怎么不好,可他们生我了,我不能打他们,那我多不是人呢?我只能拿别人煞气。”小东说。

2 盗窃小团伙 年龄十三四

记者采访的另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年龄更是让人心痛,6名孩子都是十三四岁的年纪,而且无一例外都是单亲家庭。据富区兴隆派出所介绍,今年9月、10月间,富区龙江市场发生多起偷盗事件,后经蹲守把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这6个孩子几个月来盗窃商业网点10多家,还在富区红岸宾馆偷盗三台缝纫机头。当他们到一家废品收购站销赃时,发现废品站没人,就又撬门进入室内,偷走手提电脑一台、现金400多元。

“这么小的孩子半夜三更不回家家长不找吗?孩子不上学聚到一起行窃家长一点都不知道?”面对记者的疑惑,民警讲述了其中原因。这6名孩子由于都是单亲家庭,自卑感很强,平时不愿意和正常孩子交往,便与都是单亲家庭的同学来往密切,他们经常聚到一起,逃学、抽烟、上网吧。这6个孩子三个月没回家了,就吃住在网吧里。6个孩子被抓获后,都通知了家长。而家长的态度则让民警很是意外,有的孩子家长明确表示:孩子我管不了,我自己吃饭都困难呢,还有心思管他,你们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有的说:“我和他爸离婚了,他爸一分钱也不出,靠我一个人养活他,我没有那个能力,不上学正好,我还拿不起学费,你们就把他关起来吧,也省得我操心了!”还有两个孩子是在爷爷奶奶家住,老人说他们只能给他吃饱了,其他的也管不了,父母都各顾

3 各的,孩子能活着就不错了。最无理的是一个孩子的母亲来到派出所,对民警们大声嚷嚷:“你们凭什么抓我的孩子,他才14岁,是未成年人。要是孩子吓着了,我找你们算账。不就是偷点吃的喝的吗?有什么了不起,孩子饿了,能不吃饭?!”尤其令民警们气愤的是当派出所通知一个孩子的家长来接孩子时,家长不但不来,还在民警把孩子送到家门口时连门都不开。

抢钱不过瘾 弄个女的玩

小建(化名),19岁,父母离异后母亲领他去了南方打工。可小建没做多久就因水土不服回到了富区,自己住在家里,母亲按月给他寄生活费。小亮(化名)也是随父母到满洲里做生意,最近不知道因为什么回到家里。小雨(化名)他们三人原本就是初中时的同学,后来都因为学习跟不上,先后辍学。小雨和小亮知道小建一个人住家里,就都到小建家里住,一起吃喝,去网吧。他们在一起住久了,就开始琢磨怎么弄点钱花。在小亮的提议下,他们开始策划盗窃,先后到住宅和小商店盗窃多起。三人还交代,今年年初,他们还精心策划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一天,三人酒后一起商量再到哪里弄点儿钱花,顺便弄个女的回来玩玩。当天夜里,他们在和平大街开始寻找“猎物”。就在他们四处张望时,一个喝得醉醺醺的20岁左右的女孩出现在他们的视线里。三人把她搀扶到出租车上,之后背到小建家里,对女孩进行了长达三小时的

4 强奸、轮奸。

寻找改变孩子的阿拉丁神灯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不断上升,已经到了让全社会忧心忡忡的程度。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有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德育大纲,我们有健全的如关工委一类的社会管理教育体系,可问题是少年犯罪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的趋势,问题的症结到底是什么呢?

富区公安局的领导对富区近期发生的多起未成人犯罪案件很是痛心。他们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一些未成年人父母离异重组家庭后,便产生了强烈的自卑心理,对自己、对生活缺乏自信,对别人的批评特别敏感,性格孤僻、冷漠。而有的家长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在这种病态心理的支配下,很容易做出一些荒唐的事情。

在采访中红岸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现在留守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也有上升趋势。其中原因有的是因为家庭条件较好,父母惯于用给钱给物来弥补缺失的心灵抚慰,孩子用父母给的零花钱泡网吧,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侵害;有的是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加上缺少正确的引导以及攀比心理的影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受不法分 5 子诱惑走上邪路。小建就是在小亮和小雨的诱导下,参与了抢劫、强奸犯罪活动的。而小亮和小雨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在谁家住、每天做些什么不管不问,等到孩子犯罪了,才大吃一惊。

富区兴隆派出所所长孙世海对记者说起了曾经的一个案例,一个刚上初中的学生因多次偷盗数次被抓,当警察规劝时他却说:“我是未成年人,抓住了也就是个教育,最多由家长交点儿罚款。”这个14岁孩子的话很值得回味。说到屡教不改,孙所长说:“家长和老师最头痛的就是现在的未成年人不怕事,其中就有我是未成年人我怕谁的思想因素。这种思想的形成,是不是抓住了我们法律的软肋了呢?在现有的教育管理措施中,的确宽爱有余,严惩不足。”

记者还走访了一些中小学校校长和老师,他们认为,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生理已经成熟但心理尚未健全,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攀比心、好奇心、好胜心强,在不健康的社会现象的冲击和腐蚀下,极易诱发犯罪心理冲动,作出轻率之举。尤其是单亲家庭和那些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孩子,教育更是要特别关注。

一个学生家长也说出了他的认识:“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手段尚不完备,存在着一些弊端。如一些学校忽视理想、信念、勤俭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使得一些„差等生‟逐渐走上了旷课、逃学、失学、被学校开除的道路,为犯罪埋下

6 伏笔;再如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挨打或被同学团伙欺侮,未引起学校重视,致使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等。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进行抑制。”

推荐第5篇:大学生犯罪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犯罪的调查报告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部分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男大学生生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所犯的是涉嫌盗窃罪,近来也有女大学生卖淫的犯罪现象出现;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

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

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

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社会竞争持续加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一项对此进行的专题调查于本月启动,专家学者就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拟制定相应措施,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

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四、笔者意见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1、犯罪学专家:这仅仅是开始

综合北京市各类大学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变化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从大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来看:一方面,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民办大学等各类大学的增多,在校大学生数量在急剧增多,伴随学生增多的同时,大学内部对学生的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教育。

从经济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两耳不闻窗外事",特别是家境状况不好的学生,不得不考虑上学的经济来源等问题。

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价值观念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整个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2、教育专家: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亟待加强

中央财经大学伦理学专家韦彦凌教授就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提出以下三点: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笔者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报告 姓名:陈光华学校:肇庆电大班级:

学号:03秋法律大专 037222231

推荐第6篇:大学生犯罪之我见

大学生犯罪之我见

人们的传统观念一般会认为,学历越高犯罪的可能性越小;而大学生即使犯罪,也是和计算机、智能化联系在一起的。但这种观点与事实相差甚远,学历与素质不成正比。据调查大学生日渐突出,且成逐年上升趋势,大学生犯罪人数5年上升近三倍,其中以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型反犯罪居多。

我先来谈谈,最近那个发生在我们身边,却又震惊我们的案件——东南大学一女生遭前男友割喉。

11月5日上午7点半左右,在南京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一名女大学生在校园内遭遇一名持刀男子纠缠,双方发生冲突,持刀男子将女生喉部割伤,又在其腹部捅了一刀,随后,闻讯赶到现场的校园保安将行凶男子制服,并将受伤女生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据知情者称,行凶男子是受伤女大学生前任男友,由于听说女友另有“新欢”,急忙从老家赶到学校试图“拯救爱情”,可因女子执意分手,该男子因爱生恨做出过激行为,最终酿成校园惨剧。 我觉得发生这个悲剧,以及其他一些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分为两类:外因和内因。

首先,大学生犯罪的外因有:

1.社会文化的影响。

当代大学生都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后,成长的年代也是中国对外开放迅速发展的年代,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及不同背景的西方文化、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的不可低估的影响。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健康向上的,对大学生起着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但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中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及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则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导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本案中的行凶男子,冲动之下下此毒手,如此暴力和血腥,和他平时接受的非健康的文化影响是脱不了干系的。以割喉这种残忍的杀人方式来解除心中的愤懑,在电影,电视剧作品中屡见不鲜,他能冲动下使出这种方式,我想肯定是受到了这些不太健康的文化的影响。

2.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思想

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获得飞速发展。这种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当然当代大学生也是被影响的一部分。这种影响是两面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否认的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

市场经济的带来的无序性,也对本案行凶者产生的潜在的影响。在他行凶前,并没有考虑这合不合法,是不是正确的,而是直接下手。

3.家庭因素

现在的家庭无论经济条件好坏,都对自家的“骄子”给予过多溺爱。有的父母不惜省吃俭用,也要为孩子设计舒适的环境;经济条件好的,更是把孩子当作 “掌上明珠”,要啥给啥。这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这是一些大学生盗窃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我想,家庭的教育一定也是存在问题的,凶手如此冲动,任性,在家中肯定是被宠坏的。而面对女友另寻新欢,就过激杀人,这种对问题的处理能力,排解痛苦的方式寻找问题,想必也是家庭教育不足的表现。

其次,再分析一下内因:

1.大学生自身需要的偏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追求享乐的需要。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类需要偏斜。据有关调查

盗窃犯罪约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0%左右,居大学生犯罪的首位。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与这些大学生追求享乐的心理需要有关。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经济“吃紧”,向家里伸手难以满足时,便产生盗窃的动机。调查显示,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其中,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则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满足享乐。

满足报复的需要。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这类案件中约有30%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报复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本案中的行凶者就属于此类,为了报复女友的另寻新欢,便进行了凶残的报复行为。寻求刺激的需要。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欲,但如果在求知欲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

2.大学生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其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他们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故若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还表现在:他们心理的脆弱性上面,这种心理的脆弱,主要有原因有:

A 对自我的要求过分高于自身的素质、能力;B 客观生活环境困难;C 父母过度关怀。本案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凶手心理极度不成熟,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行为将对他人,自己的家庭和社会造成怎么样恶劣的影响。

3.个人化个性化倾向

面对改革浪潮,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就出现了个人化、个性化倾向。这种倾向是对不承认合理的个人利益、个人价值的“反对”,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如果不能把握合适的“度”,就很容易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从而容易产生犯罪。 本案中,凶手显然价值观念十分的个人化,女友和他分手,他自己受到伤害,就觉得不能排解了,于是别人的生死反而不是什么大事了。

4.法律知识淡薄

大学中虽然开设法律课程,甚至从初中,高中起,便有这样的课程,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好,一般的课程学生的心态也不过为了考试而已,没有真正把法律规范记到心里。

本案中,凶手显然没有法律常识,肆意的报复,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针对这些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我们必须找出一些预防的方法来。

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比较关键:

1.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2.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 A) 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B)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自卑心理,充满信心地对待生活,能够接纳他人,使自己的心理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注意引导大学生

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强化各方面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具备多种能力。学校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果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学校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项困难。

5.对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社会个部门也都负有重大责任。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帮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

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减少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推荐第7篇: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彩票预测,少年因诈骗获刑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卢某某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

同年8月间,许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搭识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其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以有内幕消息可让苏某某中奖为由,诱骗苏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某某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打电话通知苏某某中奖人民币278万元,并以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人民币6万元。同月18日,卢某某又联系邱某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苏某某的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需要解冻费用等为由,骗取苏某某再次汇款人民币8万元,后卢某某让卢某凯(另案处理)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

诈骗后,许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公安局向卢某某扣押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徐州“神马”网络盗窃案 2014年3月19日,江苏徐州警方联合腾讯雷霆行动成功捣毁了一个以“下订单”为名,通过向多个网店店主的手机植入木马、拦截网银短信进行网络盗窃的犯罪团伙,在14省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7名,瓦解了一个完整的“写马—免杀—种马—洗钱—分赃”黑产犯罪链条。该案受害人达261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广州“1101-黑客”银行卡盗窃案

2014年5月,广州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对银行卡实施盗窃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网络入侵的手段盗取多个网站的数据库,并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尝试登录,经过大量冲撞比对后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数百万条,最后通过出售信息、网上盗窃等犯罪方式,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浙江湖州“5·15”诈骗短信案

2014年5月,浙江湖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群发诈骗短信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调查,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由组织者联系诈骗上家人员接收群发诈骗短信业务,再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将任务派单给下家,由下家通过群发器、SIM卡和电脑等设备,累计群发中奖等网络诈骗短信上亿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重庆短信拦截木马盗窃案

2014年5月27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短信拦截木马实施网络盗窃、并将赃款通过电商平台以购物、充话费、购买彩票等方式套现的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两名主犯为应届大学生。经调查,嫌疑人将短信拦截木马伪造成婚恋网站的交友短信,通过感染受害人手机截取网银验证码,再修改其网络支付应用的密码,最后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去电商平台“套现”。 江苏扬州“3·18”钓鱼盗号案

2014年5月30日,江苏扬州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通过租用韩国服务器架设钓鱼网站、盗取受害者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的盗号团伙,在广东和广西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调查,2014年1月至5月期间,该团伙向下游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出售非法盗取的180935组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获利157万余元。 北京“2·28”钓鱼盗刷信用卡案

2014年6月,北京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钓鱼网站盗取用户信用卡资料、并通过盗刷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盗号人员、机票代理、诈骗人员等嫌疑人31人,涉及盗刷案件520余起。经调查,该团伙通过某网站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网民登录钓鱼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个人信息及信用卡资料;再与机票代理勾结,通过网上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机票并出售。该犯罪团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刷信用卡的黑色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山东济南“1·15”航空旅客信息泄露案

2014年6月,山东济南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航空旅客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清了某航空公司订票信息泄露源头,堵塞了安全漏洞。经调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盗取旅客个人信息、倒卖信息、实施诈骗、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诈骗旅客30余人,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广西南宁“村长”钓鱼案

2014年9月23日,腾讯雷霆行动联合广西南宁警方成功地捣毁了一个以聊天诈骗为目的,非法制作、贩卖钓鱼网站的诈骗团伙,涉及木马作者、钓鱼网站发布平台、诈骗团伙、取现团伙等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广西南宁及重庆市抓获绰号为“村长”的业内头号钓鱼网站发布者等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30万元。

安徽淮南网络聊天诈骗案

2014年9月,安徽淮南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冒充网络聊天好友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扣查电脑、银行卡及无线上网卡若干。经调查,该团伙犯罪嫌疑人长期在网上有针对性地盗取财务人员、经理等人群的网络聊天账号,通过冒充受害人,诱骗受害企业和个人进行大额转账。 江苏苏州网络招嫖案

2014年12月15日,江苏苏州警方在江苏苏州、湖南常德、辽宁锦州和广东湛江四地成功打掉一个通过网络代聊点进行招嫖和卖淫的团伙,抓获组织者、网络招嫖代聊手、失足女等涉案嫌疑人24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设在锦州、湛江和深圳的三个代聊点进行网络招嫖,有专人负责带路、望风、处理纠纷、记账和汇款,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网络招嫖黑色链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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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

一、蛊惑仔”引诱学生犯罪

日前,一名年仅16岁的女中学生露露听说有个低年级的同学骂她,就叫来几个朋友,把那个女孩暴打一顿;另一名18岁的女生燕子参与5起抢劫,抢钱近5000元。问起她们这么做的原因,她们竟然回答说:“当班长、学习尖子远不如当大姐大威风!” 据燕子和露露说,为什么要选择用打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因为她们看到电视、录像里都是这样,挺牛的,相比于单调乏味的课本上的说教和家长的唠叨,她们当然更喜欢情节生动的电影故事,看得多了,就觉得,认“干哥哥、干姐姐”比友谊重要,电影里的“老大”都用拳头自己解决问题,找老师、报警都是小角色。在电影中,那些大哥、小弟动不动就挥刀冲上街头,都是让人佩服的英雄„„正是由于这些电影电视的“蛊惑”,一些家庭幸福、在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开始“出轨”。不良的社会环境目前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外部原因,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扫黄打非的力度,消除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不良刺激,这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案例

二、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判刑

依据2000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火。火越烧越大,烧毁了房屋,烧死了一头耕牛和一些用具,损失达7000余元。法院鉴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余元。

1、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2、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案例

三、花季年华为何心狠手辣?专家提醒警惕青少年暴力

如果调阅一下各地的报刊,就会发现几乎每天都有不少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严重的恶性案件。这些报道和其他千奇百怪的事情同时挤在大小报刊的社会新闻版上,成为新闻生产和消费的一部分,你可以去注意,也可以忽视,似乎不再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在这种“司空见惯化”的中间,不知掩藏了多少青春的残酷和悔恨。新闻事实

十七岁

-今年3月25日,未满18周岁的黄新锋、黄惠民和丁雄壮3名少年一起来到金华一家小录像厅,他们来的目的很明确:杀掉独自一人守店的店主姜雪梅,抢光店里的钱。晚上8点,他们佯装看通宵录像租了10个碟片,然后躲进店内一间房屋看录像。当晚10时许,姜雪梅关掉店门进里屋打扫卫生,黄新锋3人突然站起来卡住其脖子,用拳头和板凳猛击她的头部和身体。最后她死了,3个少年在一个多礼拜后就被抓捕归案。

-去年1月17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高二学生17岁的徐力放学回家,母亲吴凤仙开始不停唠叨他的学习成绩排名问题,总觉得母亲给自己压力太大的徐力于是操起一把铁榔头,将母亲杀害。“好学生徐力杀母”案一度震惊全国,最后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十五六岁

-2001年3月2日下午,包头市东河区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班级卫生扫除中追逐耍闹,其中一位不小心将另一位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遂互相推搡争执。老师将他们带回办公室进行劝导,两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学再次追上对方要求赔件新毛衣,对方不答应,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厮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来的小刀挥舞捅扎。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被扎者受刀伤。被扎的同学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后他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三个月前,呼和浩特市某中专学校一名16岁男生为了一个小小的误会,用刀捅死了自己15岁的同宿舍同学。

-2001年1月24日晚11时30分,郑州市16岁的少年张璐璐在回家时发现父亲又在毒打小妹。在张的家里,父亲打孩子早已成为两代人主要的情感表达方式,但这次,少年再也忍不了了。于是他将42岁的父亲张书慧一刀捅死。在医院里,张璐璐对民警说:“你们回去吧,我自己做的自己当。”随后,张璐璐亲手为父亲穿上寿衣,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十三四岁

-2000年8月29日17时,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窜至昆明市某小区,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伟用沙发垫捂嘴,把王拖进卧室,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计50余刀。见王还未死,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2000年3月,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案件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城内掀起轩然大波: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因与同班同学在上课期间发生口角,竟抡起锄头打在其同学头上,致该同学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4小时后死亡。

-1999年10月,武汉未满14岁的宝儿(化名)因父亲催促其上学,从父亲的身后用

斧头对准其头部左侧连续砍了五斧头,此时父亲正在为他做早饭。宝儿的父亲李敦夭今年53岁,是阳逻船厂退休职工,他和妻子育有五女一子,李和宝儿住镇上,老婆和女儿住乡下。李在生活上对儿子宠爱有加,宝儿十三四岁了,李还替其穿衣、洗澡甚至擦屁股,每天早晚接送其上学、回家。李被砍伤后由于失血过多在家中死亡,宝儿于当天晚上将其拖至宿舍楼西边自家菜地旁的厕所边的杂草里,将家里的血迹擦干净,直到几天后母亲前来探望并向单位报告丈夫失踪,宝儿一直对杀父一事不以为然。

十一岁

-今年农历正月初三(1月26日)抚顺市东湖区一11岁小儿,因恼恨母亲缴走自己的压岁钱,先是拽住其母头发挥拳就打,后又一刀将其捅死。面对警察盘问,小儿煞有介事地编造了一个个谎言。当谎言被揭穿后,此子一拍胸脯,说道:“进去就进去吧,能咋的?”专家访谈

记者:近期,有新闻媒体在报道青少年犯罪时提出了“十五六岁现象”,报道中引用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另外,还有媒体称,据全国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在全国犯罪总量里有一个“17岁现象”,就是说17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作为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专家,你是怎么看待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的?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从公安部统计的数字来看,十五六岁犯罪的比例并没有这样惊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出现在80年代,到现在始终处于一个居高不下的态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并没有大幅增高的趋势,到1995年,未成年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数占所有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数的比例从80年代中期的20%以上,下降到了10%左右,并且一直基本保持在这个水平。所以说从比例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并未比过去增加。

但在这个数字下我们也应该考虑这样的事实:80年代的青少年是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一代,他们在总体人口中所占的相对比例是很高的,而现在的青少年是独生子女的一代,他们在总体人口中占的比例比80年代要少很多,因此从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这个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确实有增多的趋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不是数量、比例的问题,而是犯罪性质的问题。从犯罪性质来看,现在青少年犯罪比过去严重很多,这不在于犯罪的数量、比重的增加,而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的增加。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比重和程度都增加了很多,如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抢劫又是这几年增加速度最快的暴力犯罪。

记者:最近也有很多报道指出,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增长很快,团伙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共同增长是否有一定的关联呢?

皮艺军:团伙犯罪肯定会助长犯罪实施时的暴力程度。目前,三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从心理上来说人都有合群性,特别是孩子,因此未成年人单独犯罪比

成年人少得多。对未成年人来说,几个人在一起犯罪也是有心理依据的:如果单独干,一般胆子不够,一块儿干会形成群胆;还有就是责任分散,使犯罪行为责任扩散,心理压力要低一点。合群后的孩子更希望在群体里能够表现自己,树立自己在同伙中间的地位和形象,为了表现自己够狠够勇敢以及对同伙的忠诚,在犯罪时他们的表现一般会更极端。这就使得团伙犯罪时的暴力程度一般比单独干时更严重。

记者:少年团伙犯罪现在似乎还有些新的趋势。比如,今年3月份,西安警方就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这个团伙自去年11月份成立以来已作案20多起。他们还有所谓的“山合社”章程,里边有11条组织结构和纲领。据被捕的6人交待,他们经常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仿香港某影片成立的。也是3月份,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红土乡派出所捣毁该乡某民族中学具有黑恶性质的学生组织“太阳帮”。这个帮已成立一年多,其成员均是该校初中

一、

二、三年级的学生,有77人,学生们推举的所谓“帮主”竟是该校一初三学生。该学生组织制定了《本团密要》,其中的

第5条这样规定:“„„在必要时,要出手毒辣。不要心慈手软,不能感情用事。”在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也有两位人大代表提到少年黑社会苗头问题。据代表说,目前一些校园里已经有黑势力苗头,有些学生有组织地搞地下帮会,按期交纳会费,有的组织还有会徽。他们一同偷盗、抢劫学生们的财物,甚至模仿电影里的黑社会手段绑架同学。你认为黑社会性质的少年团伙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是否具有普遍性?

皮艺军:你所提到的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但确实值得警惕。从已经发现的更多案例来看,即使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青少年犯罪团伙中,主谋也未必就是青少年,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在其中往往扮演胁从和帮凶的角色。一般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和黑社会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但青少年团伙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依靠的基础,最有可能发展成为其外围组织。青少年在黑社会组织中一般不会处于核心地位,他们是被利用的力量。比如有些黑社会组织就利用青少年去冲锋陷阵、去通风报信或者携带毒品等。目前,海内外都有这样的趋势,即黑社会的发展必然要依赖青少年团伙,后者是前者的后备军。比如台湾的竹联帮就经常到校园寻找自己的发展对象,他们所寻找的对象一般不是单个的孩子,而是已经形成团伙的青少年组织,通过双方的接触,很快将普通的青少年组织壮大为黑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如果青少年团伙被黑社会利用的话,可以造成很严重的危害,因为一般少年在团伙里面比成人更敢打敢拼,更不计后果,原来青少年团伙的特点到了黑社会中后会愈演愈烈。通过黑社会有效的组织和策划,可以使青少年干出比在单纯的团伙中更严重的犯罪,比如贩毒、绑架、夹带走私等。所以我们所要警惕的还是普遍存在的青少年团伙被黑社会组织利用。一旦青少年团伙这种松散的组织被黑社会利用的话,很容易让本来只是不良少年的孩子变成真正可怕的罪犯。青少年团伙和黑社会一般总是和暴力犯罪相联系的,这种趋势值得注意和防范。

记者:我们还是回过头来谈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我想对青少年来说,对社会、他人以及自己危害最大的还是暴力犯罪。在不少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报道中,狂砍、狂刺、锄杀、砍杀、刀劈、杀父、弑母、奸杀、勒毙,等等,这些血腥的字眼随处可见。也许每个人都想问,能够制造这些场景的孩子,都有着什么样的人格基础?

皮艺军:其实,暴力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出一个社会或一类人群的价值取向和精神状态。我个人认为,青少年暴力案件的增加是和现

在普遍存在于青少年中的暴力倾向密不可分的。现在孩子的暴力倾向最简单的例证随处可见,比如说,过去几岁的孩子斗嘴时最爱说“我打你”,现在的口头禅变成了“我杀了你”!记者:那么你认为这种暴力倾向的增加是怎么造成的呢?

皮艺军: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是暴力文化已经成为现代文化生活中部分成年人不可缺少的文化享受,暴力文化的商品化自然成为商家的最大卖点。虽然我国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中都一律禁止孩子接触暴力文化,但在现实中却基本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此还基本处于放任状态。大众媒体对暴力限制太少,虽然我国一直都在限制色情和暴力内容的传播,但在实际做法上往往是限制色情不限制暴力。在影视文学作品、音像制品、小报小刊、电子游戏中,孩子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特别是我国对影视作品中的暴力没有分类,更没有因为其中有暴力内容而限制孩子观看。更不可理解的是,成人往往因为一些影视作品是描写正义的战争或正义的行为就让孩子观看,即使其中的暴力场面十分可怖。其实,孩子在有暴力场面的作品中并不见得能理解什么是正义,相反地,他可能学到的只是其中暴力的行为。

记者:比如,当初放《水浒传》时,就有孩子模仿梁山好汉结拜兄弟四处打杀。不少孩子确实是将影视作品中的大侠、英雄作为自己的偶像,而这些大侠、英雄有时候更像是杀人机器。

皮艺军: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不少精神动力就是出于所谓的英雄崇拜,在他们所谓的英雄崇拜中,孩子们感受更多的是一个人有了力量后就可以得到很多想得到的东西,而且从中能找到自尊感。现代社会对自我实现的要求越来越高,并不是像有的心理学家所说的那样只有小部分人才有实现自我的需求。表现在孩子的暴力犯罪中,如抢劫、杀人等,他所想获得的并不仅仅是物质的占有、对他人的伤害,很多时候还有对自我感觉自我力量的肯定。记者:看来成人的价值判断到了孩子那里往往会变形,但我们在现实中似乎已经很难控制孩子接触有暴力描写的作品。

皮艺军: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孩子愿意,他每天都可以在电视上看到枪杀、武打的暴力场面。对刚开始接触暴力内容的孩子来说一般是恐惧,看多了就会有一些孩子觉得兴奋、刺激,再后来,因为看得太多,就麻木了,对再血腥的场面也习以为常,这种麻木的状态其实比兴奋更可怕,说明他对暴力已经非常习惯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孩子就有可能做出类似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行为还不以为然。

记者:确实是这样的。几年前我曾经在路边的垃圾桶里找出过一只被垃圾活埋的小狗。那只狗是一个小孩前一天才买的,他和几个孩子将小狗玩腻了,就干脆把它活埋了事。前段时间看到有报道说两个孩子和另一个同学打架,因为把对方伤得很重,怕事后麻烦,也干脆将其活埋了事。另外,在轰动一时的徐力杀母案中,徐杀死母亲后移尸灭迹,还写字条欺骗父亲说妈妈去杭州“看病”了,并居然照常参加了考试。抚顺11岁的男孩王某在杀害自己的母亲以后的11个小时里,他的父亲没有发现儿子有任何恐慌和反常的举动。当这个孩子在派出所接受警察询问时,一边不慌不忙地编造了一个又一个谎言,一边还若无其事地在各个屋里乱窜。对暴力的麻木和生命的冷漠到了如此程度,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皮艺军:暴力的基础就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这是值得更深探究的问题,其中也有与暴力文化相关联的部分。现代影视作品在不断追求血腥场面极端真实、极其刺激的同时,也使暴力虚拟化了,使人们产生了再暴力的东西都与人类感受无关的错觉。如今孩子们喜欢玩的电子游戏更夸大了这一点。现在的电子游戏一般内容都是格斗、射击、打杀之类,在游戏中可以尽情使用暴力,因为在虚拟的世界里没有真实的受害者。

美国这几年不断发生校园枪击事件,我个人相信那些枪击同学和老师的青少年在自己射击时,心理感受可能和自己在游戏机上射击时差不多。因为他平时已习惯游戏机上的射杀,在真实的射击中他就有可能认为自己还是在做游戏。我国的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时绝大多数不会用枪支,因为不可能获得。但其残忍程度比起美国的校园暴力有过之而无不及。从视觉和心理感受来说,用刀子、斧头之类的冷兵器,与受害者近距离接触、见血见肉地砍杀,比起用现代武器的攻击更恐怖更野蛮,这只能意味着实施者更冷酷更残忍。

记者:最近我看到一个调查,当问及一些小学生遇到被同学打时作何反应,有45%的孩子毫不犹豫地回答“打他”,因为他们从上幼儿园起家长就向他们灌输不能吃亏,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观念。你觉得在孩子暴力倾向的养成中家庭是否也有责任?

皮艺军:家长对孩子的“熏陶”确实很重要。有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表明,在家庭暴力发生较多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这倒不是遗传,而是后天的“培养”。现在家庭更多的问题是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和放任,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形成是非以及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致唯我独尊、任性妄为。但我们也不能回避的是,我们处在一个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的时代,曾经有的道德理想主义在不断地被解构,各种各样的社会变化和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变得混乱。在这种前提下,想让孩子做一种价值定位是很困难的。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给孩子的。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孩子温良恭俭让呢。所以孩子世界中的暴力倾向很大程度上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当然这是更深层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警醒。记者:那么,对青少年暴力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防范呢?

皮艺军:可以这么说,到青春期即十二三岁再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防范其实已经晚了。犯罪预防需要一个非常长的过程,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和行为规范是从小养成的,如果从幼儿时期就过多地沾染暴力文化,形成对暴力的麻木。或者家长对其过度地溺爱或打骂,形成骄纵或暴力人格,到青春期时一旦有实施暴力的能力和诱因,就很可能造成犯罪。所以我认为防范青少年犯罪必须从小孩做起,预防得越早,减少犯罪的成本就越低。

记者:不少专家认为加强孩子的法制教育是预防犯罪的关键,你所说的从小做起是否也是这个意思呢?

皮艺军:法制教育当然是应该做的,但人并不是懂得法就可以不犯罪了。我认为对孩子来说,还是应该教导他们遵从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或者让他们形成法制感。所谓法制感不是具体的法律或条文,而是让人懂得人生活在一个社会里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相互之间应该是富有同情心和怜悯心的。也就是要培养孩子有一种非常朴素的道德情感。

记者:这种法制感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的底限?

皮艺军:可以这么认为。其实道德底限本身是很朴素的,我们不要冀望每一个孩子在道德上都达到精英的高度。我们首先要求孩子做一个平常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一个不伤害他人而生活的人。能做到不伤害他人本身就是遵纪守法。教育应从人最本质最朴素的感情出发,而不是用青少年不容易接受或容易引起他们反感的说教。只要让孩子懂得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同情,他们对暴力的危害就会有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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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

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目击者刘洵进行询问,警方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年轻人,并且其中有人与死者古世龙相识,犯罪动机很可能是报复杀人。

那么古世龙与这四个年轻人到底有什么过节儿呢?唐亮和古世龙是在网络游戏中认识的朋友,但由于古世龙在网络中杀死了唐亮的朋友和抢了唐亮在游戏中的老婆,两人在游戏中多次厮杀,唐亮总是失败。终于,在被古世龙在网络游戏中杀死23次之后,唐亮决定叫上几个平时一起玩网络游戏的兄弟,去找到现实当中的古世龙,好好教训他一顿。一场虚拟世界里的厮杀终于演变成了一场现实当中的厮杀,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分析: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

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网数量的庞大,不仅这些问题在读上面数据时会跃然心头,甚至上面的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所急需的解决措施已是刻不容缓。 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的推力。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有着重要地位,是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家长的“网络素质”显然跟不上发展要求,他们不知如何对孩子进行网络教育,缺少对孩子的网络引导

二、学校的推力。目前,我们在学校教育方面,也存在许多

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学校为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青春期教育。一些学校对成绩好的同学呵护有加,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有的学校甚至对差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等措施。不少学生流入社会后,成了“问题少年”。

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是

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

来说,青少年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青少年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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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一

2010年10月3日晚上10时许,贾利、小高(化名,男,15岁)、小斌(化名,男,19岁)三人 在高陵县姬家乡新天地网吧上网时看到了同样在上网的小强,贾利立即电话通知了林欣,并让小高和小斌两人看着,自己到网吧楼下的路口处等林欣,在等的同时,他叫来在附近另一网吧上网的工友小白(化名,男,19岁)帮忙。

接到电话后,林欣也立即通知了自己的朋友小孙(化名,男,16岁)、小魏(化名,男,15岁)、小唐(化名,男,17岁)一起乘三轮车赶到了高陵县姬家乡新天地网吧。找到小强后,林欣等人让小强到外面,小强不同意,林欣便用胳膊夹住小强的头部,强行将小强拉到网吧二楼楼梯口处。在这里,林欣用自己从家顺手带来的一把螺丝刀的手柄对着小强的头部就敲了起来,其他人见林欣动手了就跟着对小强拳打脚踢,贾利则从网吧门口的路边捡了一块砖拍向小强的背部。之后林欣又用胳膊强行夹住小强头部,与贾利、小白、小孙、小魏、小唐等人人将小强挟持离开新天地网吧,他们将小强强行挟持到西金路东段的陕汽兄弟实业门口后,继续对小强实施围攻殴打。最后,几个人预谋制造车祸、扔下水井、活埋等手段施暴,制造车祸没有车来、扔下水井没有人敢,就计划活埋,半路上,他们拦下一辆三轮车将已经昏迷的小强带到渭阳路北段合容电器公司北围墙一处野地草丛处扔下,最后致死。

事情的发生是因为小强有一个爱好就是上网,但由于缺钱,他就将林欣家的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给卖了。这事很快让林欣知道了,林欣多次向小强讨要自行车都没有结果,最后林欣就提出还他钱,而小强则总是说暂时没钱,等有钱一定还,或找其他理由一再推脱。几次下来,林欣已经受不了了,便对他的一个好朋友贾利(化名,男,17岁)说了这事,并扬言要好好教训下小强。

案例二

2002年6月16日那个凌晨,蓝极速窗口蹿出火舌时,陈晓丽正在隔壁的晓蕾网吧等她两个一起玩的“弟弟”。几分钟前,他们在OICQ上说:“姐,我们去烧网吧了,等我们吧。”网名“女神候补生”的陈晓丽回了句:“小心点。”两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带着陈晓丽给的5块钱买的一升汽油,点燃了网吧门口的红地毯,结果,大火吞噬了25条年轻生命,半数以上是学院路上八大院校的在校生。

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那个亲手点燃汽油的宋某某,放火时是个留着鸡冠头、两侧各染几缕白道的问题少年,后来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已经留起了小平头。他回忆起伤天害理的那一幕,痛心不已,他说:“在管教所里,我晚上经常会想起放火那件事,睡不着觉。

案例三

2010年1月18日,开鲁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放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2009年4月初,开鲁县小街基镇永发村16岁学生赵某因赌博欠下赌资,便策划到村委会实施抢劫。4月3日夜间,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撬棍、木棍、汽油,来到永发村村委会,砸碎玻璃进入值班室,值班室更夫王某被惊醒后骂道:“小崽子,你来干什么?”赵某二话不说,抡起手中的木棍,照着王某的头部猛打,又拿出尖刀向王某的胸部连刺数刀,致使王某死亡。

杀人后,赵某回想起老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人死后眼睛里会留下杀人者的影子。于是,赵某又拿起值班室的暖瓶,将开水浇到了被害人的眼睛里。尔后,赵某砸烂财会室的门,对办公桌、档案柜撬盗了一番,在未找到钱财的情况下,用汽油点燃了财会室,致使村委会11间办公用房全被烧毁。201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擒获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案例四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学生早恋犯罪案例

案例一

中学生失恋竟开卡车连撞十余人

刚刚跟女朋友吵完架的16岁男生阿彪(化名),陡然有一种被世界抛弃的感觉。他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对她那么好,而她却能对自己如此的残忍。就在怒火中烧的一瞬间,阿彪觉得,整个世界都在背叛他。阿彪的父亲是重型卡车司机,他突然决定,要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他趁父亲不在意的瞬间,跳上了父亲的卡车,踏着油门便往大路上冲。重型卡车仿佛一头失控的怪兽,撞向路上无辜的行人。在阿彪最终被制止之前,十几个无辜的路人葬身在大卡车的车轮之下。

警惕极端行为“弥漫”

“长辈期待的压力、学习的压力、青春期的压力,三大压力若不能处理好,学生容易会出现极端的行为。而当极端行为具有弥漫性时,后果往往更严重。”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莫雷教授表示,对于一些因为家庭温馨缺失以及成长过程中挫折磨炼缺失的学生来说,一些芝麻蒜皮的小事情也会引起各种群体犯罪或者个体极端行为。

案例二

示范高中学生跳楼

这是发生在一个县城示范高中的真实事件。阿伟(化名)连日神情恍惚,班主任觉得他表现很异常。第二天,就收到了他的病假条。班主任觉得不对劲,便来到了阿伟的宿舍,但怎么敲门也没有听到有回应。犹豫了一会儿,班主任离开了。

然而,就在班主任离开时,阿伟翻过了宿舍的窗台,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刘秋明分析,在接触过的很多学生自杀案例中,大部分之前都有苗头,班主任若能够及时积极干预,并且不放松警惕,很多情况下都可以防止悲剧的发生。

案例三

12月11日下午,在辽宁大学蕙星楼东墙拐角处,在此路过的同学们不自觉地停下脚步,朝着一处被沙土铺埋的地面上看。当天,一名大二男生小军(化名)从8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当日8时左右,刚刚从家赶来上课的张姓同学发现,蕙星楼旁拉起了一道警戒线,而且围了很多人,其中竟然还停了一辆殡仪馆的车。几分钟后,一个男生的尸体被抬上车。现场,很多同学唏嘘不已。据知情人透露,该男生为2006级物理系学生,来自云南,因为失恋想不开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据称,男孩可能是从8楼东侧的自习室跳下的。

当日16时左右,记者来到蕙星楼,一个写有心理咨询室字样的方向牌赫然立在门口,学生们往来于楼梯口,但跳楼学生并未成为他们的话题。在8楼东侧的自习室,两名学生正在上自习。提到早上有学生跳楼的事儿,一位男同学表示:那么年轻,为了感情选择轻生,太遗憾了。

当晚,记者从沈阳殡葬服务热线了解到,目前,该学生的尸体已经运送到文官屯殡仪馆。

当日,对于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的情况,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大学生,他们纷纷表示,自己遇到问题也未想起去心理咨询,觉得一旦被知道了影响不好。一位研究生表示,自上大学起,就没有踏进过咨询室的门,只是半个月前看过一次学校举办的心理健康知识展览。

沈阳市心理研究所热线部主任罗思弟表示,因学生不愿自己的隐私被老师知道,所以很多院校的心理咨询室十分冷清。她说,目前,大学生咨询心理问题的能够占学生群体的三分之一,大多是由情感、人际交往及就业压力造成的。一旦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很可能会形成抑郁症,进而选择轻生。她提醒大学生朋友,大学时代的感情不是长期行为,双方的状态会发生变化,自己应有心理准备。同时,自己遇到问题后,要多找朋友倾诉,寻求帮助,必要时也找心理咨询师交流,切勿选择轻生,否则就会伤了更多人的心。

案例四

面对学生割腕后又要跳楼自杀,校长和老师都束手无策,一位实习老师却当起谈判专家,成功说服学生放弃自杀。昨日,在外打工的学生家长赶回来,登门感谢这位年轻的实习老师。

实习老师救了轻生学生

经历此事的实习老师是重庆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大三学生小成。

今年9月初,她被派到黔江某中学支教。昨日,小成给记者回忆了当时惊险的一幕。

12月5日,黔江正飘着小雪,小成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我很难过,很累了,想出去散散心!”发短信的是该校初二女生刘阳(化名)。小成赶紧回拨刘阳电话,无人接听。几分钟后,有学生带来一封刘阳的信,信上有血迹,小成正准备拆开信封,外面有人紧急呼叫“有人要跳楼”。

“预感到大事不妙,我赶紧往楼顶跑。”小成说,当她跑上楼顶时,刘阳正在往平台边缘走去,旁边的校领导和老师们都在劝说,有的还以命令口吻喊“赶快过来”,刘阳看起来一脸紧张,越来越接近边缘。

“让我来试一试!”小成主动请缨,并让其他人都退下。最后,顶楼只剩下小成和刘阳两人。 “下雪了,很冷吧?我能过来吗?”见刘阳没有反对,小成把自己的羽绒服脱下,给刘阳递过去,刘阳没有拒绝。

“她个子比我高,我拖不动她!”小成说,当时她没有选择用蛮力将学生拉回来,而是在雪中跟对方聊天。

“我知道你现在所承受的痛苦!”小成告诉刘阳,自己在高中时成绩也不好,班上倒数第二名,后来决定好好学,就降了级,结果找到了自信。“你这样走了的话,大家都会伤心,想想爸爸妈妈,还有我们!”小成继续劝说,“我一直把你当作妹妹,姐姐看着妹妹自杀,肯定会自责一辈子!”

刘阳慢慢冷静下来,经过半个小时的交流,刘阳将手伸向了小成。

感情曝光学生无地自容

小成说,其实自己是在初一年级实习代课,认识刘阳也是偶然。

在学校上第一节课后,小成走出教室,发现二楼一女生在调皮地玩弄反光镜,强光照射到了小成,恰巧女生的班主任也在。班主任立即将女生喊来道歉,“我没教训她,只是笑着喊她今后注意点!”小成说,女生很感动,后来才知道她叫刘阳。

之后,刘阳经常来找小成聊天,讲述自己的苦恼。小成说,刘阳的父母在外打工,但感情不好,导致刘阳的成绩下滑。成绩不好也无心学习。有一天,刘阳告诉小成,自己喜欢上一个男生,并给那个男生写了一封信表达好感。“我当时就劝她,现在还小,双方都不成熟!”小成举了一些大学谈恋爱也有很多不成功的例子。刘阳表示将好感埋藏在心里,又给男生写了“绝交信”。

这封“绝交信”却成了事件导火线。小成说,一天,看到刘阳站在办公室被批评。老师将那封“绝交信”在办公室传阅,老师们看了后在办公室议论纷纷,“过分的是,两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还被大家开玩笑要成亲家!”小成说,听着这些语言,刘阳把头埋得很低很低。

更没想到的是,这封“绝交信”还传到了班上,老师念给全班同学听。刘阳气愤地将教室后面的黑板砸坏,由此老师给刘阳家长打电话,表示“不想再要这种学生”。“我当时非常震惊!”小成说,她立即找到刘阳,刘阳哭着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答应与他们老师谈谈,不让刘阳退学。”而就在与那位老师谈的过程中,悲剧就差点发生了。

打工父亲回家陪伴女儿

小成说,把刘阳救下来送到医院后,她细细读了刘阳给她的那封信。信是刘阳割腕后写的,沾了很多血。信中讲述了“父母不和”以及“当众念信”两件事给她带来的伤害和痛苦,说“觉得太累,想解脱”。

随后两天,小成去刘阳家,不断地开导和劝慰她。现在,刘阳已基本恢复平静。刘阳的父亲还专门从上海赶回来,陪伴女儿。

小成说,这件事对学校老师的触动很大,那位老师也意识到自己当初处理问题方式欠妥,感到自责。

学生自杀案例

近来,大学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令人深思,大学生自杀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经调查分析,原因如下:

家庭因素: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至关重要。父母性格不良,家庭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不当,家庭气氛差,父母关系不和,父母受教育水平低等,都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大学生自杀与儿童时期的家庭环境密切相关。经济条件差也会使部分大学生产生消极情绪,严重者会自杀。

学校因素:一个自杀发生率高的大学不是一个成功的大学,学校领导应该认真反思,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同时,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方面你做了什么?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学生心理健康的学校和系,最易出现学生自杀事件,学生毕业走向社会以后也最易出现自杀事件。自杀大学生在中学时代,甚至在小学、幼儿园,不少就表现出人格缺陷,他们有的在中学时代就有自杀企图或有自杀行为,有的在小学时代就曾经写过遗书,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应从小开始。

社会因素: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日愈激烈,生活节奏加快,人与人之间交流和沟通减少。大学生接受的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产生碰撞,年轻的大学生会迷失方向,造成严重的价值错位。世界观、价值观的偏差往往造成人对社会的不适应,不能客观面对挫折和压力,忽视事物好的方面,夸大不好的方面,心理承受力较差的人不能及时调整自己,就可能产生自杀冲动。认为心理疾病是可耻的,他们不敢主动找心理医生寻求帮助,直到自杀。

自身因素:自杀与自杀者的心理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弱而不稳定和强而不均衡的性格都容易产生自杀的念头。经不起挫折,也不积极改善本人的心理状况,很少有人去心理咨询。自我封闭,无助感和无望感长时间得不到缓解就会导致自杀。

疾病因素:各类精神疾病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公众缺乏精神卫生知识,不能早期发现,即便发现了,受社会偏见的影响也不敢就诊,延误病情,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

案例一

2005年五月七日晚,北京大学数学系一名即将毕业的博士生从该校的理科二号楼九层坠楼身亡。而仅仅在半个月前,北大中文系的一名本科生也在同一座楼上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大学生自杀的惨剧屡屡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关注。

网上曾经流传一条帖子,据说是北大中文系那个自杀的女孩生前写的,帖子中写道:“我列出一张单子,左边写着活下去的理由,右边写着离开世界的理由。我在右边写了很多很多,却发现左边基本上没有什么可以写的……对于亲人,我只能够无奈,或许死后的寂静,就是为了屏蔽他们的哭声,就是能让人不会在那一刻后悔。”

案例二

近日,惊闻学校一名女大学生上吊自杀于该校图书馆东边的小树林里。四处询问,大家都不知道具体情况,隐隐约约听到是文学院的,是一师姐,心里一颤,努力回想自己住了一年的宿舍楼里,某一刻我们是否也擦肩而过。闲聊起来,依然有人认为这不是真的,甚至觉得这样的“轻生”太傻。

到底是什么让一名还未踏出大学校门的风华正茂的大学女生选择亲手终结自己的生命?无人得知,有人说她家庭一般,有人说是因为就业压力大、考研无望,也有人说是为情。不管怎样,已经香消玉殒,所有的一切都终结在她选择将头套在绳子的那一刻,不知道她有没有试图挣扎过。

据相关资料显示,现在高校大学生自杀率普遍上升。导致自杀的原因也不外乎是面临毕业拿不到学位证、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不能承受巨大的就业压力,或者是为情所困。

第11篇: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一: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导语】 今年2月份,市北区标山路一条胡同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和普通的抢劫案不同,作案人和受害人,一个是中学生,一个是小学生。

【正文】

1、上午10点,这起案件在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理,17岁的被告王某缓缓走上被告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今年2月份,用石块将小学生田某打成了轻微伤,抢得现金13元后,还强行扣留了田某的书包,胁迫他回家取了300块钱,才换回书包。王某辩解说,自己是因为从小缺乏家庭管教,误交朋友,才走上 了歧途。

【同期声】 王某被告(很早就不上学了 没有意识到这个后果 那你跟朋友平时都玩什么 上网 唱歌) 【正文】2. 法官审理中得知,王某7岁时,父亲就过世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一直跟着姐姐姐夫生活。年少的王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心和教育,为了能跟朋友一起飚歌 吃饭,实施了抢劫。(

3、)案发后,王某积极认错,并争取被害人的原谅。司法所人格调查员也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评估,申请法官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 机会。 【同期声】 法官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开始,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 被告(我出去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踏踏实实工作,孝敬父母)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正文】 法官随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接,为王某安排社区矫正监管和帮教工作。

【同期声】 王某(法律就像一口钟 你不去触碰它也不会响 我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他人 不要知法犯法)

案例二:小学生抢中学生 懵懂少年被判刑

短短20天内抢劫4起,致轻微伤一人,单单看到这个数字你可能会以为是某个惯犯或是穷凶极恶 之徒所为,可你会想得到这几起劫案居然源自一名刚满14周岁的小学生吗?10月中旬,屏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小学生抢劫案,被告人小正、小雄犯抢劫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小正和小雄系朋友,小正就 读小学,小雄刚上初中,喜好玩耍的他们结识了校外的一些社会青年,终日逃课,游荡在校外。今年4月初某日晚,两被告人在社会青年阿灿(另案处理)、阿康 (另案处理)的提议下预谋抢劫。其后四人便在宁屏二级路的便道上拦截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金并实施索财,在遭拒后,两被告人一人持棍、一人用手将其打成一 级轻微伤,后于本案审理期间,两被告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4月下旬某日晚,小正与阿浩(另案处理)事前通谋后,在城关 一市场对面路段由小正持西瓜刀拦下晚自习回家的中学生小雨等三人,并由阿浩对其搜身共劫得现金2元及价值384元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在案后由公安机关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发还 被害人)。4月底某日中午,小正又伙同阿灿先后将放学回家的中学生小强等四人强行带至一偏僻小巷实行了威胁、搜身、殴打等行为,因被害人未带钱而未能得 逞,同日晚,小正伙同阿灿、阿强、小海(另案处理)手持木棍在白天所在的小巷内再次对小强等人进行威胁、搜身和殴打,共劫得现金10元。案发后半个月,小 正在原就读小学被抓获,小雄经传唤后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正、小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小正仅在20天内抢劫4起,主观恶性较大,鉴于两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综合考量后,该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卷后语: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现状堪忧,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复发性强等特点,且历年呈增长趋势。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打工,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在他们性格转型期 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的生活费,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学校的引导、社会的关心。14岁,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沐浴在朗朗书声中,而不 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享受自由 的我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三:成都3名未成年中学生抢小学生被判刑

新华网成都11月7日电(李凌鹏)成都3名初中生因无钱上网,两次抢劫小学生,共抢得7元钱。日前,成都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这3名学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00元。赃款7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15岁左右的小顺、小云和小强(3人均为化名)都是双流某中学初二学生。2005年4月13日晚,3人来到双流某实验小学后门,掏出猎刀威胁小学生掏出身上仅有的2元钱。两天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了该案。3人交代,他们几天前曾抢劫小学生5元钱。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他们是初犯而且作案时尚未满18岁,故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四:金寨四个中学生持刀抢劫获刑入狱

金寨县人民法院对两次抢劫中学生的少年小蒲等四人做出判决,四人因犯抢劫罪,判处小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小钱、小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 年8月5日晚,小蒲伙同司某(另案处理)在金寨县梅山镇金江大道六号桥北向拐弯处将骑自行车经过的学生汪某、李某拦住,小蒲对汪、李二人进行殴打,并持弹 簧刀威胁,劫去汪某的诺基亚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X3-00型手机一部和李某的7元钱。经鉴定,被劫手机价值430元。同年8月10日下午,小蒲邀约被告人小钱、小强、小朱在 金寨县白塔畈街道预谋找人要钱。随后四人到中学校园内,拦住该校学生郑某、易某,对二人进行殴打并扣留二人的摩托车,以索要钱财。郑某的右耳被小蒲打伤。 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小朱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 被害人郑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47000元。金寨县人民院认为,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庭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例五:入校抢劫中学生 被判徒刑又罚金

万安讯何源宝、何庆报道:8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校共同抢劫中学生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 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黄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

廖某、黄某(系未成年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因无钱去南昌玩,遂起抢劫之念。4月17日下午,3人窜至万安县第三中学高二男生宿舍,由廖某把住宿舍门,王某对在场学生进行搜身,黄某对有反抗的学生谢某、刘某进行殴打,共抢得人民币22元、饭菜票26.80元。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六:(云南)镇雄90后少年因多次实施抢劫 被判5年刑

一90后少年,竟将犯罪的目光盯向初中学生的零用钱,多次实施抢劫,终因30元钱,锒铛入狱。近日,镇雄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一90后少年获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雄翻围墙进入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中学后,用手勒住该校学生王某的脖子,把王某拖到学生食堂后面,对王某进行威胁后抢走其人民币15元。

2011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小雄伙同谭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中学附近的梯子处,采用胁迫手段,搜走板桥中学学生朱某的人民币5元。

2011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小雄又伙同谭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板桥村常家湾处公路边,采用暴力手段,搜走板桥中学学生袁某的人民币10元。同案犯谭某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多次抢劫。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发生在校园里的犯罪案件时有耳闻,校园安全问题,仍是一个重大隐患,青少年法制教育环节薄弱,加之校园周边环境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致部分青年乃至青少 年学生失足落水,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案开庭审理中,未成年被告人小雄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案例七:只因一包香烟几元钱 三少年抢劫入刑 2010年10月12日,十七岁少年孙某某、十六岁刘某、刚满十四岁少年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

2009年 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胡某某窜到潢川县江家集镇街道“超连网吧”,将在此网吧的江集中学学生李某某拽到对面夹道内,对李某某殴打,从其身上搜出5角钱和一包帝豪香烟。5角钱还李某某,抢走帝豪烟。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胡某某又窜到江家集街南头台球室。 将在此的江集中学学生曹某某拉到外面夹道内,对曹某某殴打,抢走曹某某现金47元。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与胡某某再次窜到江家集镇街道“连超 网吧”,将网吧内的江集中学学生祝某某拽到对面的夹道,四人对祝殴打,抢走祝现金3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自幼上学。孙某某父母在农村居住,其一人在潢川县城租房上学;付某某父亲去世早,其 母亲长年在外务工,随其奶奶生活;刘某初中二年级辍学,过早步入社会,三人均没有受到必要的监护和教育,法制意识淡薄。 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对未成年人教肓、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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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话: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在积极追求物质条件的同时对精神世界疏于管理,很多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褪变。这些变化对现在的青少年影响很大。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学校也不再是“象牙塔”,青少年的教育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部分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现状堪忧,青少年犯罪呈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复发性强等特点,且历年呈增长趋势。他们中大部分的父母均常年忙于生计或在外奔波、打工,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在他们性格转型期间,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每月的生活费,更需要的是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由于缺乏监护管理,青少年沉迷网吧、荒废学业、以及其它抵制不了不良诱惑的行为,并由此带来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十

三、四岁,本应是欢呼雀跃于同龄人的嬉戏中、沐浴在朗朗书声中,而不是身着囚服面对铁窗在“悔不当初”中度过。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当前不断健全的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和未成年人刑罚消灭制度给了他们涅槃重生的机会,对于享受自由的我隆阳区河图中学210班法制教育 铁的纪律、金的人格!

们有责任联起手来共同拂去起他们眼前的雾霭,给予他们崭新的明天。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理应引起中学生朋友的警醒,也应该引起家长朋友和老师们的反思,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

希望我们的家长多抽出时间来和孩子沟通,多给孩子以温暖和关爱,不仅仅是供他吃穿。“教养教养,很多时候‘教’ 比‘养’更重要”。

希望、老师也应多给学生一些引导,平时多做未雨绸缪的教育,对于出了问题的学生,多些包容理解。多些关心爱护。

希望我们的青少年朋友珍惜时光、珍惜机会、珍惜名誉,增强治观念,树立一个健康、向上的形象,为自己的明天打好坚实的基础。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家长放心、老师省心、社会安心的有用之才。

一粒种子,要长成参天大树,离不开土壤、水分、阳光与空气等诸多客观因素。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样离不开家长、学校、老师、社会等诸多因素。但然,只有大树的种子才有长成参天大树的可能,这是主观因素。所以,学生自身的努力是学生成长的主观因素,学生要形成明确的主观因素,离不开家长的要求与引导。

编者:BSLYQHTZXDJ BSHTZXDJL@163.COM

第12篇: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日报讯 荆门侦破“HYC”病毒集团案

2011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金山网络公司提供的线索得知,国内80%的病毒传播通道被“HYC”等十大病毒集团操纵。今年6月,网安支队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冻结银行资金560余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24万元,扣押笔记本电脑5台。“HYC”病毒集团使用一种具有篡改浏览器主页功能的破坏性软件投放在一些知名下载站点,诱导用户下载,网民“中招”后,该软件会篡改并锁定浏览器主页,强制将用户访问页面导向病毒集团的客户商网站。

十堰侦破“3·4”网络诈骗案

今年3月,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接到受害人郭某报案,称其被“上海广信担保有限公司”贷款网站发布的贷款信息吸引,被对方以交保险金、交贷款使用利息、验资为名分5次共骗走人民币15.6万元。 接警后,民警辗转北京、武汉、厦门、东莞等地,将嫌疑人杨某、林某抓获,深挖发现同类案件线索240余条,受害人涉及22个省242人,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

应城破获“8·3”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1年至2012年,“康力乐信国际科技集团”(其前身为美亚国际、MDG国际、MTM国际)利用互联网,打着推销“乐虎”聊天软件的幌子,在全国发展会员7.6万余人,涉案总金额达2.8亿元。今年8月3日,应城市公安局侦破此案,现已抓获核心成员43人,扣押作案车辆6台,追缴、冻结资金2050万元。

第13篇: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新闻发布会材料

(二)

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 1 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33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2: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 3 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3: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臵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臵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臵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臵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臵。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 4 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臵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臵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臵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臵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臵,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5 案例4: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 6 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14篇:国企犯罪案例分析

前不久一则关于法院发还刑事被告人犯罪赃款赃物的新闻报道吸引了人们的目光。一名具有硕士学历的国有企业公司经理在经济活动中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被人民法院予以严惩。同时,法院依法扣押和查封了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将其发还给被告人所在单位。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发还的赃款赃物中还有一辆红色的奔驰小跑车。

这辆红色奔驰小跑车引出的案子就是2003年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资产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叫陈炜。

今年40岁的陈炜真可谓是年富力强,大学毕业后来到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作,因表现突出,年纪轻轻即被提拔到领导工作岗位,从1994年11月起开始担任该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上海注册了国有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后,陈炜又被任命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陈炜在两个国有单位中一直从事证券经营。

陈炜在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中建对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经理期间,在证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进行侵吞、骗取、挪用巨额国有财产的严重经济犯罪,从2000年11月至2002年3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从国有企业股票账户中,总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20余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100余万元,给国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缴陈炜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20余万元,其中包括现金200万元和一辆为其妻子购买的红色奔驰小跑车以及部分股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考虑到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现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月1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现场发还仪式,对被告人陈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场发还给被告人原所在单位。

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是一起典型的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相当数量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据统计,2003年度一中院共审理一审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1件,判处犯罪分子37人。在一中院判处的37名职务犯罪分子中,贪污罪10件10人,受贿行贿罪10件11人,挪用公款罪10件15人,渎职犯罪案件1件1人。

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比较突出。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是:

一是从犯罪人年龄段分布情况来看,犯罪人的年龄大多分布在30岁到50岁之间,低龄化的趋势比较明显。例如一中院去年审结的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出纳丁彤挪用公款900余万元一案,丁彤犯罪时年龄刚满27岁。

二是犯罪人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80%,初中以上学历的仅占20%,有向高学历、高智商发展的趋势。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主任霍海音,就是83级学金融的大学毕业生。

三是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案率约为60%,且大多数犯罪人的身份是董事长、经理等重要职务。

四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而且越来越狡诈、诡秘,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通过对陈炜贪污、挪用公款案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陈炜案的最大特点就是作案手段狡猾,案情复杂、隐蔽性强。陈炜利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使用巨额公款的职务便利,与担任私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高秀丽共谋,相互介入对方公司的证券经营业务,亏损了用公款弥补,赢利了由高秀丽拿走;高秀丽的私人公司融资,陈炜挪用公款为其担保,用公家的钱为私人服务,使公款处于巨大的金融风险之中,夫唱妇随、暗箱操作,使国有财产神不知鬼不觉地落入陈炜夫妇的私人腰包。

五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虽说近几年职务犯罪案件平均案值并未明显体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但有的案件涉及犯罪金额却越来越大,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例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会计韩国昌贪污数额高达1400余万元,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宋丈艾贪污数额更是高达39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总结出现阶段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缺乏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经济改革进程的必然副产品,并且其主要是国有企业制度逐步改革的副产品。国有企业领域中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根源就在于:由于在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力越来越集中在以经理阶层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权独揽,企业重大事务包括企业财务,因缺乏企业所有人(国家)的有效监督,缺乏来自国家的宏观控制体系的监督,也缺乏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导致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猖獗和蔓延。另外,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行业和单位利益的不同追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业保护、单位保护主义,使贪污、挪用公款等等职务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得到彻底的铲除。

二是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客观上助长了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率的上升。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支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资金管理把关不严,导致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侵吞;

2、财会人员不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为犯罪分子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3、单位内部监督不力,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

为进一步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产生,根据犯罪的特点以及原因,笔者建议采取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治理对策:

一、要重点加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制度的创新,有效约束国有工作人员手中权力的滥用。加快推进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衡,保证权力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过分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在进行改革创新过程中,应从工作制度安排、规则设定、具体操作等方面科学设置管理权力,寻求权力集中和分解的最佳平衡,在不影响单位效能建设的前提下,避免某些部门个人权力过分集中、权

限过大的现象发生。比如,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针对本单位部门的实际,制定防范对策,及时报告和反映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举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线索等。

二、要健全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尤其是要重点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现阶段各单位、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堵塞职务犯罪的漏洞,真正做到职责明确,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比如,要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管理原则并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健全凭证审核制度、经常性核对制度、建立预先连续编号制度、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要坚持领导审批制度、定期对账制度和账目公开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等。

陈炜的犯罪行为就是上级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现名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对陈炜所在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通过查账发现的。由此可见,财务审计制度的严格执行,是及时发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做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管理着巨额国有资产,权利重大,缺乏对其权利的制约势必导致一些国企负责人滥用权利,为所欲为,为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当家人”的监督制约机制。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要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遏制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15篇:犯罪案例分析样本

至今“未破”恐怖白银市连环性变态杀人案

姓名:吴川和 班级:09教育一班 学号:20090512405

有一节课听了老师的变态案例,突然发现自己对变态案件产生了兴趣,于是在新闻上浏览了许多变态案例,例如碎尸、、连环强奸案等等。终于锁定了白银市连环杀人强奸案;虽然不是身边的亲身经历、但是意义颇重·····

因为去了巫山支教,所以也写下了自己的点点感受·······

案情回顾

从1988年6月份开始,在白银市区的市民中间一直有传言称,白银市出了一个“杀人狂”,这个“杀人狂”专门选择 身穿红色衣服 的年轻女子作为下手的目标,大部分作案时间选择在夜间,采用尾随、盯梢或者长期观察后,直接进入所选女子居住地,进行强奸杀害,或者杀害奸尸。更为可怕的是,残忍的凶手杀人后,都要切割受害人不同身体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带走。十几年来已经有近十名年轻女子被杀人狂杀害,而且案件一直悬而未破。这一恐怖的传言像消息在市民中传开后,恐怖的阴影一样笼罩了铜城长达十六年,人们特别是女性,几乎个个谈狂色变,大白天几乎也不敢单独出门,孩子上下学都要家长接送,妻子、姐妹上下班也要等亲人护送,人们整日在一种提心吊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白银市公安局还向社会公布的一份《白银市公安局侦破系列强奸杀人案件宣传提纲》,不仅证实了“白银确实出了个杀人狂”的社会传言,也向人们公布了案情,并悬赏20万缉拿凶手。

十四年九名女性惨遭不幸

下面是警方向社会公布的从1988年至2002年的十四年间,九起残害女性案件的主要案情。

1、1988年5月26日17时许,居住在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接177-1号的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家中(以下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2、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许,白银供电局一名女性临时工石某被人杀害于其单身宿舍内(简称94.7.27案件),被害时19岁,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3、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家住白银区胜利街88-6号,29岁的女青年杨某被害于自己家中(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的时间为1月13日,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X24CM的皮肉缺失”。

4、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6号的女青年邓某被害还于家中(简称98.1.19案件),被害时27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X24CM的皮肉缺失”。

5、1998年7月30日下午6时许,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年仅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被害于其该局计量所4楼414号家中(简称98.7.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下身赤裸,颈部系有皮带,阴部被撕裂并检出精子”。

6、1998年11月30日11时许,家住白银区东山路59-6-4号的白银公司女青年崔某在家中被害(简称98.11.3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有22处刀伤,下身赤裸,双乳、双手及阴部缺失”。

7、2000年11月20日11时许,28岁的白银棉纺厂女工罗某在该厂平房家属区自己家中被人杀害(简称00.11.20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裤子被扒至膝盖处,双手缺失”。

8、2001年5月22日9时许,家住白银区水川路28-1-12号的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的女护士张某在家中被害(简称01.5.22案件),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等处有锐器伤16处,并遭强奸”。

9、2002年2月9日下午1时许,住在白银区陶乐春宾馆的三楼长包房客户朱某在自己的客房中被害(简称02.2.09案件),被害时25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强奸”。作案地点图示

因为案件还未侦破,了解不到具体的详情,还只能通过警方发布的消息以及网友的暴露和点评来分析该案。

案件性质

如果只是单纯的杀害九名女性也许只是一起简单的系列杀人案,但是犯罪人在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

犯罪人在企图行凶的心理下做出以下犯罪行为:

1、切开颈部,这样的伤害会让受害者一时之间不会死亡,却深刻的感觉到生理的痛苦和看着犯罪人对自己施虐的心理痛苦;

2、在被害人身上制造了几十处刀伤,我们可以推断有一部分刀伤是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自己本身的狂性而造成的,也就是对尸体施虐;3,在用刀子伤害被害人的同时,还会伴有切割被害人身体的举动出现,例如切去双手或是割去皮肉;4,虽然犯罪人不是在每起案件都进行了强奸犯罪,但是都有对九名受害者实行“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以及切了被害人胸部和阴部等举动。这已经不是一个正常心理的杀人犯会做出的行为。

让我们研究一下什么样的心理可以称之为变态心理。

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因此,“变态心理”并非等同于心理的全部异常。许多变态的人,其智力及社会心理活动都很正常,只是在某一活动对象上或方式上不同于常人。因此,变态心理者多数都具有行为责任能力。

此案的犯罪人的举动我们可以确定它不是常态的心理作用下的结果,是一种变态的心理,而且看他的对象均为女性并有侮辱女性的行为,犯罪人可能就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引起的性行为变态,所以我们可以定性它为一起性变态杀人案件。

犯罪人的动机和目的

诸多变态杀人犯的杀人动机可以分成几类:

1、想出名,很多谋杀著名人物的犯人是为了出名,是一种畸形的心理,渴望被人注意;

2、从小生活环境和背景的影响,缺乏家庭温暖,没有父母良好的教育,充满暴力的电影以及游戏,童年的一些阴影,这些都有可能造成心理上的变态,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很少与人正面接触,给人感觉很礼貌,但是内心没有向任何人袒露过,其实是因为心里有障碍,逐渐扭曲导致变态;

3、智慧表现欲,犯罪者有着聪明的头脑,骄傲,有极强的控制欲,一面不断计划改变和工致外部的世界,一面强迫别人赶不想干的事来满足自己,通过设计精巧的杀人过程来满足自己第亿智慧表现欲;4,生理上的原因,生理上的不足或是缺陷会导致人自卑,自闭,如果没有正常的调整和引导这样的情绪,很有可能就会导致一种扭曲,特别是活在旁人异样的眼光了如果有过阴影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心理变态。

此案的犯罪人的杀害目标均为女性,且有强奸和割除乳头、阴部都多种侮辱女性的犯罪举动,我们可以认为犯罪人对女性极其仇恨。一个人的犯罪意识不可

能是在一时之间形成的,一个思想正常的成年人是不可能突然出现危险行为的,这种行为是有先兆的,应该是在童年或是年少时期身体或是心灵受过某种创伤,导致心理存在着阴影,它会从童年时代起就会出现征兆,并在其之后的生活中发展。犯罪人从小生活的家庭多半是一个不正常的家庭,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照顾和教育才导致变态的心理的发展。所以我们可以推定犯罪人在少年或是童年时期可能遭受过来自女性的伤害,或是对女性有着丑恶的印象而引至他对女性的深恶痛绝,才让他希望通过杀害和侮辱女性来发泄他的仇恨。

在九个被害人中,虽然只有三名被害人被强奸,但是其他几名被害人也被犯罪人用其他手段进行了身体上的侮辱。几乎每个被害人都被将上衣拉至双乳之上或是下身被脱光,更有残暴的被割阴部,所以犯罪人的整个犯罪活动都和性有关,但是为什么没有对九名被害人都进行强奸?我们可以推测判断犯罪人的生理功能不健全,性功能有间歇性的障碍,在无法实施强奸的情况下,他就会利用其他手段来侮辱女性,来达到心理的平衡,实现变态的满足。

几年前的一个案例,一名北京大学生李义也是性虐导致心理畸形,然后开始报复,虽然在此之前他就有因求爱不成而产生的杀人举动,但是最终严重的两年连续杀六人并均割下生殖器管以报复的变态举动仍是由于性虐而引发的心理畸形。

此案的犯罪人很可能和李义的情况有类似,生活在一个不健康的家庭里,没有得到父母良好的照顾,而且很可能是因为母亲的某些举动而对女性这一形象有了丑恶的认识,并且有着生理上的缺陷,因此从小就有阴影,对女性更加仇视,而起了报复女性的念头。而且这还是一种很严重的阴影,不再是一般的发泄过就了事的仇恨,才能驱使他在十四年里不停的连续杀害了九名女性,并没有收手的打算。他已经是一个极度危险的犯罪人。

犯罪人的个性

这种心理变态的犯罪人平常最容易表现出来的就是自卑,内向,话少,孤僻,但是会对某些事物偏执的专注,能够专心做事,并且有耐心。

犯罪人在小时侯就有着严重的心理阴影,无处排解,不善于与人交往,也不敢和人交谈。到了青春期后,开始对异性感兴趣的时候,可是犯罪人由于固有的阴影和生理的缺陷更加自闭,出现更严重的心理障碍与冲突:一方面是生理需要的迫切感;另一方面则是心理上的恐惧与紧张。因此,在童年时期就有的心理问题发展到成年时期就导致其发生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这正是解释为什么犯罪人在20多岁才开始系列的杀人。

但是要注意的是犯罪人有着很高的智商,可以14年连续做案却不被发现,且有的案件间隔六年之久,可见该犯罪人的耐心和冷静程度。

侦破方案

这是一宗持续时间相当长的系列杀人案,并且犯罪人极其成熟老练,犯罪智商极高,警方耗费大量的精力才确定了犯罪人的一些简单资料和相关特点,是一起很难侦破的案件。

应该先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我们单从手中简单的资料来看,九起案件中有六起发生在白银市的白银区,两起是供电局的员工家,一起是棉纺织厂的女工。从十四年来犯罪人都一直坚持

在白银市做案可以看出他是在自己很熟悉的地方做案,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居住在白银区或是因为某些原因对这个区很熟悉,这样缩小嫌疑人的范围。

警方已经对犯罪人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确定,对其身高年龄有了大概的认识,而且是长期在白银居住,并有独居条件,与内蒙古包头市有一定的联系,我相信警方已经有一个大概的嫌疑人范围,现在只要进一步的进行缩小确定的工作。

长达十四年的系列杀人却没有被抓获很可能让犯罪人的心理得到一种异样的满足,并且有一种挑衅的想法,继续做案却不被抓就成了他变态式平衡心理的方式,所以我猜测他如果要继续做案很可能还是会在白银区,所以,应该在整个白银市加强监控的同时加强白银区的监控,并且鼓励市民提供线索,加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监督。

这类犯罪人不太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太多线索,我们很难根据什么确定的线索直接锁定嫌疑人,也更不可能当场抓获,所以我们只能尽量在缩小后的嫌疑人范围里不断的排除来确定嫌疑人。

确定嫌疑人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讯。犯罪人是个智商很高的,很狡猾的人,做事相当的冷静和有耐力,对他进行审讯很是有难度。一定要在审讯前掌握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了解他的生活状况,以及社会经历,找出他的心理阴影之处,方便攻击他的心理弱点。同时要注意的是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中一定要稳住审讯方的气势,占住审讯的优势和主动,随时保持冷静,当面对的是如此可怕的犯罪人。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性虐待 在性交前或同时,对性对象施以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而从中获得性的满足;或主动要求对方对自己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以获得性快感和引起性冲动,有咬、掐或恶言辱骂;稍重的可能把性对象五花大绑,戴脚链手镣,甚至皮鞭相加等;最严重会虐杀致命,从杀人行为中获取性快感。

性心理变态,或性欲倒错、性癖好异常,是一个心理健康名词,用来指称对某些物体或情况会产生性渴望,而那些物体或情况并不属于社会规范下的性渴望/性活动模式。而这种性渴望可能会妨碍个体进行带有感情互动之性活动的能力。

其他可能的中文翻译还有性变态、性倒错、性偏差、性偏好、性癖好、特殊性癖好等等。所有的这些词通常都被使用在具有负面意涵的脉络下。

这个词常被用于不同的领域。儅它被用于心理学或者是性学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学术术语,指非典型、非常规的性兴趣,譬如:

露阴癖与窥阴癖在一定程度内被认为是很多人积极的性生活的一个部分;

异装癖,恋阴癖,嗜尿癖是一些无攻击性的性喜好,在西方正渐渐被人接受(当然更多的时候人们仍然倾向于隐藏这些喜好)。如果癖好人没有罹患官能障碍,精神疾病,没有人会为此受到伤害;

性虐待癖与性受虐癖不具威胁或危险暴力,这取决于虐待的程度以及是否双方自愿

恋童癖在西方社会普遍被认为是触犯宗教禁忌的,遭法律起诉。

性偏好障碍在临床医学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它也会导致正常的性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这取决于个人对于文化与时代的观感)。

在DSM-IV中定义了一些潜在的性欲倒错行为,包括:

露阴癖:从被人关注中获得性愉悦

恋物癖:对特定的物件产生性吸引

摩擦癖:从与别人摩擦中产生性愉悦 受虐癖:从被性虐待中获得快感 恋童癖:对儿童产生性吸引 萝莉控:对女童产生性吸引 正太控:对男童产生性吸引

虐待癖:从造成痛苦中获得性愉悦 窥阴癖:从观看其它人中获得性愉悦

无限推理(各网友)

1、不会是外地流窜作案。从被害女性的身份、工作单位和遇害地点可以看出来的。凶手应该是那个“大院”的。小时候没生活在“大院”或者厂矿区的,是不会有那种感受的。比如兰炼、兰化,自成一区。俨然一个小城市。白银也是那个情况。凶手应该是那个“区”的。这就是所谓的大院情节。即从小生活在那里,对那里真的很熟悉。因此连犯罪也不会离开那种社区。其实对凶手来说,这种形式的犯罪是一习惯。

所以中间有四年时间没有动静,应该是暂时搬离了那个社区,有的网友说去外地上学,有可能,或许搬家、外地进修、调动工作都有可能的。

2、对凶手来说,真的是一种习惯。他使用的手法居然相差不大。上身的衣服在胸上,下身的衣服在膝下,然后刀刺的部位。就好象一个少年常使用的手淫方式,最早的时候使用左手,以后经常使用左手。或者说最让他熟悉和舒服的就是那种方式。受害者的年龄也相仿。那是一种习惯。

3、他比较熟悉女青年的活动规律。是因为家中有这样的年轻女性。或许是她姐姐吧,就是一个女工或者女护士类似工作的,经常三班倒什么的。因此某个时间点下班后会回家休息。他是比较熟悉那些时间点的。九十年代,独居的年轻女性比较少。因此发现和报警的时间应该离遇害的时间是不远的。可以看出,不是象传言里所说大部分在晚上,很多都是白天。刚好是她们下班回去休息的时候。

4、他为什么一直采用那种方式呢?电影里学到的?看到某个女人曾受到相同方式的攻击?从88年到94年,

5、6年时间还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说明他还在自责中。94年再到98年,又是4年时间。变成了一种习惯,其实用了10年时间。用“自责”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应该说是“成长”。经过10年的成长。他从心理上接受了而把它变成了一种习惯。不再是前两起的回忆和缅怀。这个男

人应该年龄是不大的,是在成长之中的。

5、可以查查在这些案子之前有没有类似的案件被凶手目睹而仿效的可能呢?如果没有,很可能他的第一次下意识的选择决定了他以后相同的处理方式。因为第一次杀了人所以以后都先杀掉或者最后都杀掉。

6、第一起遇害者23岁的是最漂亮的年龄。她有弟弟吗?我觉得她可能没有。有表弟堂弟吗?或许有。院子里有比她小一些的年轻男生吗?或许有。

好象前面的案例没提强奸,而后面是有的。凶手的生理也在成长的过程中。或许那个小女生代表了他8岁时无意看到或自我成长中挡不住的某种身体的早熟和心理的变化,而8岁那起案例后才是真正的转变。

7、我倒并不认为他是性变态。倒象一个笨拙的小孩。他第一次觉得宽的牛肉面好吃,以后他只会点宽的牛肉面吃。

8、如果在居民楼他可以用刀逼着进别人的家门,那么最后一例在宾馆,一个女人会容易被胁迫(好象楼道一般有摄像头)吗?一个老男人会使她轻意地开门让他进去吗?

阳光灿烂的日子的中那些阳光灿烂笑脸的小男生很容易让大姐姐们失去了戒心。假设88年时候他十七八岁,现在他三十七八了。他在做什么呢?希望2002年真的是没有再作案了。

9、他对每个受害者进行跟踪,他进行长期跟踪的时候不会随身带刀,因为在风声很紧的情况下,随时可能会遭到盘问。所以,只有他确认受害者单独在家的时候才取刀动手。那么,他在市区内一定有一个落脚点距离所有发案现场都很接近,或者,他有一个单独的交通工具,但我比较倾向于或二者兼备.(呵呵,多说一点,为什么我这么认为,因为他至少两次割走了被害人的双手,当然,如果只是拿走皮肤,阴部什么的至少还可以隐藏,但是两只手这么大的器官,就很难掩藏了,所以,他 一定要最快回到自己的据点)

那么,98年7月30日发生了什么呢?如果我以上的推论还有一点合理的成分的话,那么,我想当天应该是这样的:凶手跟踪了一个女子,确认无误后,回身准备去取作案工具_刀.但是这时候,他突然发现,自己没有机会下手了,也许该人的家人回来了,也是这女子又突然外出了.但是,这时候,他的犯罪欲望已经按捺不住了.所以,他甘冒危险,进了小女孩的家里,杀死了小女孩并实施性暴力_至少是第一次有证据的性暴力.请注意:小女孩被害的时间是7月30日的下午6点左右。那正是热闹的盛夏,是单位下班的时间.选择这个时间做案,简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他做了,而且手法异常,这说明,做这起案件的时候他没有往常那么冷静,直接表现出了冒进和急迫.

那一天有另一个女子侥幸逃脱了魔掌.而那个小女孩成了替死鬼.而想要进入只有一个小女孩在家的房间,是需要一点特殊性的.虽然小女孩比较好欺骗,但是我觉得在那个城市传言盛行的时候,一个陌生男人想要进入一个女孩的家还是有点难度.而且,按照这个凶手的心理分析,这个女孩也肯定不是随机选择的,他不会冒危险去敲开一个家门.我认为,他当天肯定知道这个小女孩的家里没有别人,而且明确的知道其他人不会在6点左右回家.还知道这个家人会放心的给他开门.但是,他没有想到是小女孩在家.

试想,如果是你,你会不会在那样的时候想到去找一个小姑娘,只有想到找大人才比较合理.小女孩在家,只是个偶然.所以,他的做案手法才会如此奇怪而仓促.一边急不可奈,一边潦草了事.只有一个指向:他是这家的熟人,而且是很熟的人.请再次注意,这个小女孩的背景: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年仅8岁的

女儿苗苗!这和众多网友的分析不谋而合.好,第三次回到皮带的问题上,如果这个男人是随机选择了这个女孩的家,那么,就象我刚才说的,他可以使用皮带,就可以使用刀,即使不是他自己的,也可以用死者家的.但是,他没有用刀,而是用了皮带.而且,他没有割走小女孩的任何部位,而此前的两宗和此后的三宗案件中,他都取走了死者的部分东西.

他是熟人.在杀死这个小女孩的时候,还是有一点感情的.他本来是想找这家大人,也就是小女孩妈妈的,但是阴差阳错,又急不可耐,所以,他对小女孩居然还有一点愧疚.我说愧疚是指他的内心状态,前面说他急迫是说他的情绪.其实二者是一致的。

10.这个凶手是白银供电局的职工,或者是有关人员.因为他对供电局好象比其他地方都熟悉,小女孩一案表现的尤其明显.94年也就是第一起案件事隔6年之后的第二案,就是在白银供电局,和小女孩是一个范围。

11.这个凶手的居住地就在小女孩家附近的地点。

12.他不会是独居的,独居的男人太容易遭到怀疑.他应该有一个亲人,但是这个亲人又不会破坏他的事.比如一个瘫痪的父母亲或者妻子之类的.这样,他还可以表现出孝顺孩子或神情老公健康的一面,逃过怀疑.

13.他小时侯不住在市区,而是在西北乡下,他会杀牛羊,因此他固执的相信只有割喉是杀人的最好方式.

14.他是在88年左右,就是第一起案件发生前不久进到市区的.那时侯他还小,也许是小学毕业左右.第一次做案不知道出于什么动机.但是令他惊恐,所以,其后他收敛了6年.个人认为,最有可能的是上学.在家长的监督之下,没有机会,也没有想法.6年,恰好是从上初中到高中毕业的阶段.

15.他年纪很轻,不会太老.我认为他至今年纪也许只在33-36岁左右,不会超过40岁.超过40岁还独居就太容易被怀疑了,我想,该市的警察早就把这类人查了八遍了吧。因为,杀死小女孩是他第一次有充分证据进行性犯罪.也许此前的案件他实施过但没有留下痕迹而已.但是这说明有可能他是从这一年开始具备了实施性暴力的自身条件.这是由于他自小在乡下长大,发育比较早,但性成熟比较晚,而且自幼形成的乡土习惯观念也对他的性意识有约束力.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他在小学小、初中前后就已经杀人犯案了,因为他比同学的孩子都大.也许,正是因为这个,他遭到城里孩子的歧视而导致变态.

16.他喜欢刀,而且有很多把刀,他喜欢把刀拿出来摆弄.因为他来自乡下,他孝顺,他深情,他表面单纯,他喜欢玩刀光明正大。

···········

总结

甘肃省白银市的警方出资20万悬赏来寻找线索,可见这个犯罪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白银市民众人人自危,活在恐怖之中。该犯罪人行凶手段极其凶狠,造成影响极其严重,犹如一个不定时的炸弹,将他绳之于法已是当务之急。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么一起性变态系列杀人案,在侦破和审讯的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及其变化,掌握审讯的技巧,这应该是一起靠心理分析侦破的案件,同时还需要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密切配合。

凡是人类所犯的案件没有完美的,一定有破绽。不是没有破绽,只是缺少发现破绽的眼睛,我们需要更多的潜心分析和发现。

结语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最脆弱的也是生命。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和猝不及防的意外,再高贵的生命都显得那么苍白和无助。在这时,生命是没有高贵和贫贱之分。

“任何言语都表述不了我和丈夫在这从天而降的灾难中的绝望和悲伤,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楚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到了什么叫‘生不如死’,向来坚强的我在这巨大的灾难中,在恐惧的阴影和难以自拔的凄苦中已使我对人世间产生了厌倦。女儿和我早已融为一体,我曾和丈夫两地分居整整19年,相依为命的独生女儿犹如我躯体中的组成部分,她是我一生的期望和寄托。女儿的不辞而别匆匆离去,已把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带走,剩下的我只是一副在机械运行的空荡躯壳”,“一句话都没有给我们留下的女儿啊,你的无辜,你的含冤而去给父母留下了太多太多的委屈,遗憾和痛苦。奔腾不息的江水,你带走了我的骨肉却带不走我不尽的悲伤„„”这是她大型文集中的一篇专集《生命中永远的痛》——“祭女儿”中的片断。

生命是什么?在历史的长河中生命又有多长?生命的价值又在那里?有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然而面对死亡,爱情又怎能存在?逝去的人化做了泥土但留给活着的人却是永远的遗憾、痛苦和回忆,只有随着时间而慢慢淡忘,这对于亲人们来说又是多么的难啊。

男人们时常把功成名就,当作一生的荣耀,不惜透支本来就不堪一击的身体,女人们为了保持身材,留住美丽,不惜用健康作代价。

为了你的亲人,这不仅要善待自己的身体,而且要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有防范意识。让我们珍惜生命,善待生命吧,生命是宝贵的!

第16篇: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

当代大学生网络犯罪

姓名:鄢榕芳 学号:210991391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改革开放30年来,在校大学生中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犯罪率逐年上升,日益成为干扰校园秩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严重问题,越来越得到高校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其犯罪特点朝着暴力化、群体化、多元化、智能化、专业化等发展的趋势;犯罪原因也由传统的单一型转化为复杂型。其中,既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学校、家庭等诸多原因。为了更好地正确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为了齐心协力积极防范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培养和造就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因此,预防与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不仅是亟需解决的一项社会问题,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所在。它需要社会、高校、家庭、以及大学生自身的共同管理,共同努力。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数据实现了网络化,网络因素也开始逐步地介入伪造证照(证件、车牌照等)犯罪。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都逐渐出现异化。同时,刑法对于传统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相协调,造成本质上仍是传统犯罪的伪造证照犯罪,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在定性上被迫全部转化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此种司法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伪造证照犯罪,成为网络时代一个尴尬司法现实。

一、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的介入及其司法尴尬

学位证、毕业证、驾驶证、军官证、车辆牌照、执业医师证„„,客观地讲,此类证照本身即证照的文本载体自身可以说并无任何价值,存在价值的是其所承载的信息,传统空间中的伪造证照,实际上主要就是伪造这种文本载体上的信息。

(一)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介入的时代必然性

随着网络进入数据信息领域,个人的身份信息、资格信息等信息通过网络基本可以达到同步的网络内查询,于是证照所承载的信息就被纳入到了网络中,从而可以更高效地查询和使用。以此为基础,一份证照就存在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一是现实世界,一是网络虚拟世界。于是,仅仅针对文本证照本身进行伪造,只是完成了整个伪造过程的一部分,而另一份网络虚拟领域中的信息还在正确地、真实地存在着,要真正实现伪造证照的现实使用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1

就必须要完成对网络虚拟领域中信息的伪造。

过去,证照真伪的验证主要靠人力进行,这种由人凭借一定的经验来识别证照的效率是极其低下的,而且准确率不高;同时,此种文本证照的制作成本低,防伪技术不高,被伪造的可能性很大。之后,防伪技术开始进入证照,例如,在证照表面使用激光防伪技术、水印技术等,防伪技术的运用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照伪造的门槛,但是,对于证照的查验来说,只是徒增了人工工作量,不仅没有提高效率,反而带来诸多不便。再之后,人们开始使用机器来识别证照和读取证照信息,它的技术模式是在证照内部植入微型智能芯片,例如,当前的银行卡、医院的就医卡都使用了这项技术,可以快速地读取相关证照信息,这一技术的初衷本是为了提高证照的使用效率和便捷性,但是,客观地造成伪造证照的技术难度被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效率与质量的完美结合。然而,仅仅通过提高证照本身的高科技含量和防伪技术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证照被伪造的可能性:一方面,部分证照的自身价值不高,而高技术化的证照本身却是需要大量成本投入的,运用过高的技术防伪显得不必要、不经济;另一方面,只要某种证照具有足够大的使用价值,无论多么高的防伪技术都无法避免被伪造的命运,我国居民身份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第一代身份证的防伪技术含量已经很高,但伪造身份证的案件屡见不鲜;即使是防伪技术含量更高一筹的第二代身份证,也是不断出现被伪造的情况。因此,为了提高证照验证效率,打击证照伪造行为,一个有效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证照信息与证照申请办理时存档的信息进行对比,这样仅仅对文本证照本身的伪造就很难蒙混过关,特别是计算机的使用,使得证照信息的比对在瞬间即可完成。

应当说,网络的出现及其同步性和共享性特征,为证照信息的同步、网内共享、查验和比对提供了最佳解决手段。而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化的快速进展,为我国证照信息的网络化查询和比对构建了物质基础,网络因素在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传统证照领域。正是由于此种证照信息的网络化,才使得对于证照信息进行伪造的犯罪行为也同步进入了网络领域。

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之一:犯罪停止形态的异化

传统的伪造证照犯罪的既遂标准是伪造行为的完结,但是,随着证照信息的网络化,文本证照的作用已经逐渐降低,无法通过相关网站或信息系统查证的文

本证照,开始变得没有任何意义;相反,即使没有文本证照,只要拥有其证件号码的,且根据该号码可以查证相关数据信息的,就等同于拥有该证照和通过信息查验对比。因此,单纯针对文本证照的伪造开始逐渐失去意义,要使伪造的证照能够被有效使用,就必须对于网络中的证照信息进行与文本证照同步的伪造,唯有如此,文本证照才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而被认可。

(一)传统领域中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完成形态

传统伪造证照犯罪之中,伪造行为是伪造证照的实行行为,整个伪造证照犯罪就是围绕着伪造行为进行的,它是整个伪造证照犯罪的核心。在传统社会中,证照主要是客观的、有形的实体,具有物质性,主要指文本形态下的证照,例如驾驶证、学位证、毕业证、身份证等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证照。虽然在刑法理论上,伪造本身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具体行为方式[1],而且从危害性和发现难易程度来看,无形伪造更应当成为打击伪造犯罪的重点,但是,从现实案发情况来看,伪造证照主要是有形伪造,是没有文书制作权限的人员冒充拥有该种权限的人员或机关的名义制作文书,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和打击的重点。

伪造证照犯罪侵害的法益是证照的公共信用,一旦伪造行为完成,就已经实现了对证照公共信用的侵犯,而不是等到伪造证照流入社会以后才开始侵犯证照公共信用的。因此,伪造行为完成,整个伪造证照犯罪就达到既遂状态。当然,这里的伪造行为如上所述并不是指一切的违法制作证照的行为,伪造行为必须使被伪造的证照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存在着对伪造行为进行刑法上的价值判断的必要性。基于此,很多出于好奇或者玩耍而随手制作的、与真正的证照相差很大的假证照,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行为,也不构成伪造证照犯罪。此外,刑法意义上的伪造证照行为可能包括空白文本的制作、证照信息的填充、印章、签名等的一系列文本证照的伪造行为,只要某一特定证照的伪造行为完成,达到了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的程度就是伪造行为实行完毕,即为伪造证照犯罪的既遂。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的介入引发的犯罪完成形态的异化

网络被用于证照信息领域,源于证照信息的比对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方便使用者的查询。网络技术的介入,导致了证照犯罪的“物理”结构开始实行发生变化。

1.证照查询和比对的网络化。

伴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和印制水平不断提高,伪造的文本证照制作的质量也不断提高,与真实证照的差别日渐缩小,不仅人工难以识别,甚至连机器都无法鉴别;而证照颁发单位在办理证照时是备有存档备案的,而且此种备案信息被纳入到数据库并连接到了网络,以供需要的人员进行查询。此种存档信息是在办理证照的过程中形成的,伪造证照一般是不具有的,当然,无形伪造的证照可能存在这种留存信息。因此,通过将文本证照的信息与留存信息进行对比来进行证照鉴别,已经成为目前证照查验的最简捷和快速的方法,而且准确率是非常高的。除此之外,网上信息的比对和查验工作一般人员即可实施,无需进行过于专业性的训练,社会的广泛普及具有可行性。例如,当前被誉为“中华第一考”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其准考证就是由考生自己打印的,考试时对于准考证的查验完全依靠与身份证、留存信息及本人的比对来进行的,只要四者一致即可认定证件为真,证件属于考生本人所有。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在证照信息上网之前,有关人员需要查验证照信息时,只能向发证机关发出查询函,不仅有很多紧急的场合不适合发函,即使发出了,一方面时间过于漫长,二来发证单位对诸多查询也应接不暇。在证照信息上网之后,则完全是另一种景象,用户只需将相关内容,一般是证照的号码信息输入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即可,如果是伪造的证照,查询结果就是文本证照信息与网络证照信息不一致或者根本就查不到相关信息。

2.伪造证照犯罪的被迫同步跟进及其形式。

此种情况,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而言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仅仅是对文本证照进行伪造已经无法达到掩人耳目、以假充真的目的,因为,他人只要在网上进行简单地操作就可以查询到该证照的真实信息,伪造证照立即就会被戳穿。那么,要实现伪造证照能够现实化使用的目的,犯罪人就必须要解决网上信息查询和比对的问题。于是,伪造证照者为了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自然而然地把目光转到了网络上存在的诸多网络信息数据库。如果能够进入这些信息库并添加或者修改信息,那么伪造的证照就真的成为能够通过验证的“真照”了。对此类信息数据库进行篡改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有形篡改,即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黑客技术侵入相关网站的数据信息库,然后进行篡改;另一种是无形篡改,即由发证机关

单位内部的有权人员进行篡改。客观地讲,伪造证照犯罪通常不是偶犯,而更可能是具有常习性和连续性的行为,因此,此种篡改数据的行为更多的是多次的、反复的,由发证机关单位内部的有权人员实施是不太现实的。除此之外,并不是任何一个伪造证照者都有此种内部关系型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利用。而另一条通道则是现实的: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员开始熟练掌握黑客技术,相比来说,有形篡改更为可行一些。

从犯罪历程来看,早期由于网络技术还不十分发达,一方面,一般情况下,证照查验还仅仅是查看文本证照;另一方面,黑客的技术门槛较高,相关技术人员稀缺,一般人员很难完成这样的高难度、高技术犯罪行为,因此,网络信息篡改行为还仅仅是偶尔出现,也就导致此类能够通过信息查询和比对的证照价格非常昂贵,因此,购买这种可以在网上查验的“真照”的人并不是太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证照的网络查验和比对已经非常便捷,特别是对于学历证书,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进行网络验证;同时,黑客技术也日渐成熟,甚至出现了专门供用户下载黑客软件的网站,这就导致了网络信息篡改行为变得简单易行,直接网络信息的篡改行为快速增加。

因特网是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先进工具,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娱乐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成为吸纳、交换、传递、品味信息和分享文明进步的大平台。目前,因特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又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助于青少年开阔视野,接受前卫观念,关注世界前沿问题,又会传播一些颓废、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垃圾信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冶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和灾难,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从网络引发的犯罪,笔者试就从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预防及对策谈些粗浅意见,但愿对青少年引起一些思考和启发。

第17篇:大学生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针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09秋法本杜运福学号:095120126261

1调查对象:在校学生

调查目的:了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方法

调查方法:面谈 QQ聊天 资料查阅

调查时间:2011年9月

调查地点:酉阳县内

大学生,高素质群体,但近年来犯罪率逐年上升。为什么呢?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我对大学生犯罪的一些案例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

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

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

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1、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

素质教育。

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

在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

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结束语

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害了社会,而且使大学生们自毁前程。因此,我们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

1、加强学校管理

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大学生受到犯罪分子的诱惑、利用,增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2、有组织的进行社会实践

大学生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都有限,因此很多大学生都愿意利用闲暇时间打工或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是好事,有利于大学生们了解社会生活,增长见闻。认真组织大学生参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

3、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及思想教育。

从实际情况看,大学生犯罪很多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的,很多大学生文化知识很丰富,但法律知识却很匮乏,甚至是无知。因此,必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

引导大学生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中汲取营养,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4、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单纯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社会治安问题十分敏感而复杂,它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也是社会法治状况的一种反映,与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处理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上年强则国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并为之努力的事情,要做到预防、打击、改造并举,以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第18篇:大学生犯罪 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

大学生犯罪 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 大学生犯罪

大学生犯罪案例:马加爵 药家鑫 李启铭李双江之子打人北影学生打死清洁工 学生漠视生命

.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思考:大学生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栋梁之材”,是中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少数大学生却为了吃喝享乐无视法律,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实在令人扼腕叹息。尽管大学生中犯罪的是极少数,在检察机关办案的总数中比例也不高,但其发展趋势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

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 市场经济冲击、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

3、对法律藐视的心态。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不懂法不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大致的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在犯罪大学生中,有的学生明明晓得

那样做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

(三) 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 作为大学生,他们学知识的能力更应该懂得是非好坏,更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法律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法外开恩,认为大学生犯罪是一种失足行为,人才难得,所以法律要对他们采取宽容政策,这只能起到纵容作用。犯罪事后痛悔的人比比皆是,法律从来不会因为犯罪者的痛悔而改变它的原则。

1、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3、多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制观念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一尊严。因此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

人的需要。

(一)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二)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三)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第19篇:大学生犯罪事件调查报告

大学生犯罪事件调查报告

在近几年的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带着这些问号,我对本市检察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

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年龄结构:以本科

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

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七)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

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我市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

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

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第20篇:大学生犯罪原因总结

大学生犯罪原因总结

1.社会原因

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在当今社会一些阴暗角落里滋生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像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西方、港台文化所宣传的私有化、极端个人主义文化以及不良网络内容,在社会上起着极坏的影响,诱惑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就是庞大的就业压力下,很多大学毕业生,不能更快地安置好自己的工作,只是临时性工作,收入不稳定,也是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学校原因

由于高等院校的过度的扩招生源,导致了学校的管理体系赶不上学生数量的节奏,导致了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后。由于没有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上犯罪的歧途。大学生沉溺网吧,而荒废学业,还有一些不健康的黄色文化、暴力文化,更是影响着意志薄弱的学生,这也是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的不重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大学生的《思想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每一位在校大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由于长期的大学教育过度地重视大学生的英语、算机等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等综合素质的提高,很多学生对思修法律课这类公共基础课也产草率应付考试的心理。

3.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最原始接受教育的环境。家庭的教育方式的好与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决定着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一些家长对孩子的过度溺爱,放纵孩子,从小就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有些家长对对自己的孩子拳脚相加,粗暴训戒等暴力方式教育孩子,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反逆心理。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一些学生,由于从小失去双亲,心理造成极度畸形或无人管教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据专家分析,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所以,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4.自身原因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我们不能过多地把焦点集中于指责当今社会的环境、教育腐败,家庭等客观因素,最主要的还是从大学生自身方面寻找主要根源。

有些大学生由于受到社会中的不良风气影响,在人生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产生了误解。一味地崇洋迷外,狂妄再大,目中无人,倡导个性自由,盲目地追求高消费,从而迷失了人生的方向,扭曲了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世界观。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典型群体,正处在学知识,长才干时期,心理与生理正趋向成熟型转变阶段。一些学生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适应校园里面的生活,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和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大大受损。再加上看问题片面肤浅、分别能力差,缺乏辩证的观点,产生了容易偏激与冲动的表现。据有关专家分析,大学生年轻幼稚,思想单纯,生活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容易受不良环境的诱惑,不良心理如逆反心理、争强好胜心理、享乐攀比、好逸恶劳心理、嫉妒嫉恨心理、激情冲动心理等,是诱发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机和行为产生的一些重要心理因素。

大学生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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