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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现象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被称为“天之骄子”的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近两年来,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的 “天之骄子”们的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然,与其他主体犯罪的数量相比,大学生犯罪所占比例还很低,但已显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前敲响预防的警钟。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

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

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十)大多数犯罪具有偶发性

大部分大学生在犯罪时,事前无明确的作案目标,无明确的行动方向,遇事时临时起意,突发性作案。如犯罪嫌疑人马某到其同学陈某家串门时,无意中发现陈某将1200元现金放在床下的皮箱里,遂产生盗窃念头,并乘陈某不备,将1200元现金全部盗走。

二、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一)社会不良文化及风气的影响

1、社会上各种不健康思潮的影响。近年来,一些非主流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着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在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以及暴力、色情、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丑恶现象使一些意志力薄弱,缺乏辨别能力的大学生的人生观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产生违法犯罪,以身试法。

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大学生入校以后,其原有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原居住在农村或其他中小城镇的大学生,到大城市后,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极易受到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物质诱惑。同时,在当今市场经济冲击下,校园里

的攀比之风和社会上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之风也动摇了校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在这种情况下,自以为是天之娇子、社会宠儿的大学生,在经济状况满足不了自己优越的心理和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时,有些人便铤而走险,走向了犯罪。如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杨某某,在其经济条件无法满足自己物质需求的情况下,便向学校微机室的电脑伸出了罪恶的手。

(二)心理原因

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迅速走向成熟。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发育水平还相对滞后。因此,心理问题是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关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侥幸心理、冲动心理。大学生犯罪当中,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中,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往往乘人不备,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另外,大学生往往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件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一定的突发事态刺激之下,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极有可能与他人发生冲突,容易产生偶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锁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进而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杨某自觉吃了亏,盛怒之下,用刀将孙某某刺成了重伤。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大学生在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些大学生,特别是出身贫寒,或有某些缺陷的学生,在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再加之自己囊中羞涩的情况下,孤独、敏感、自卑以及对家庭和社会的不满油然而生,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导致他们对人生悲观,难以自拔,极容易走上歧途。

3、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大学生尚未走向社会,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往往自我保护意识差、防范意识不强,这就给那些思想不良的大学生留下了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从而致使犯罪的发生。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现其同学郭某某将手机随手放在了宿舍床上,并毫无防备的多次出入。于是,王某乘室内没人之机将手机盗走;而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缺陷

1、学校教育方式的缺陷。一般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抓得比较紧,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重视不够,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另外,大学生作为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却相当薄弱。此外,学校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化也是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方式的缺陷。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养方式,常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家长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在教养的方式上多采取简单、粗暴的家长制手段。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有些家庭过于溺爱、偏爱,特别是对子女上大学后的放纵,会使子女产生“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受不得半点委屈,一旦受打击便易心理失衡。

三、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不仅是学校的任务,也是我们司法机关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针对大学生犯罪增长现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发展的环境,预防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一)加强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控制犯罪的发生率

家长与学校应正确引导大学生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同时,学校还应采取开设法制课堂、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修养,使他们成为德与智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材。

(二)加强引导,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在大学生们正确认识自己心理的同时,社会、学校及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大学生们心理的正确指引,帮助他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消除不良的习惯和消极想法从而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

(三)完善和健全校园内的内部管理体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为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和学习场所,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四)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注重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

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罪行并不严重且有悔改之意的,应本着“宽严相济”的政策,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司法机关还应与各大专院校建立紧密联系,结合发生在校园中的实际案例,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四、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二)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开始正确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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