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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吸取教训,加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或其它活动中(均指因公),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到一定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轻伤以上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 厂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支持和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事故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 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如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

2 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厂主管领导汇报,由厂主管领导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请检察部门对现场死亡人员作出鉴定;经抢救死亡的,由医院出具医疗证明。(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单位(车间、部门);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第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的,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结案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由厂领导和生产、政工、管理、

3 法制、纪委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上级和厂领导、生产、政工、管理、法制、纪委监察等部门及检察室的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作风正派,与本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主要是: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程度和伤亡人员基本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事故责任及事故责任者;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措施; (六)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的工作;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要确定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的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4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四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五条 因原因复杂,需要委托有关技术权威单位和专家进行重大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书面提出,经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委托手续。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完毕后,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包括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

5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一般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15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重大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20天内,如情况比较复杂也应在一个月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确需延长的,应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外,还必须由企业审核盖章,连同《事故结案审批表》和其他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主要材料: (一)封面:上款是“x.x”(指事故日期)事故结案材料,下款是发生单位全称和申报日期;

(二)目录:按材料顺序排列,并注明页码; (三)《事故结案审批表》 (四)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表;

(六)检察机关的尸体检验证明或送医院抢救后的医院死亡证明;

(七)现场照片和事故现场图;

(八)调查询问笔录,必须有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九)善后处理的协议书;

(十)事发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人员

6 操作者证等。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 (二)由于有章不循、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和损失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警示标志等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者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二)对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操作者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无安全防护装臵或警示标志,长期严重失修,超负荷运作,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发生同类

7 事故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操作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六)由于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事故的;

(七)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做到“三同时”,造成事故的;

(八)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一)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干扰正常调查,甚至嫁祸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和伤亡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违反本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

十、二十

一、二十二条中情形之一者,要给予处罚;对造成重伤事故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

8 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修改版

2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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